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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亚洲(118001)

易基亚洲: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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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





5 — I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亚洲精选 亚洲精选 亚洲精选 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1 1 1 1、 、 、 、本基金根据 本基金根据 本基金根据 本基金根据 200 200 200 2008 8 8 8 年 年 年 年 8 8 8 8 月 月 月 月 2 2 2 27 7 7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关于 关于 关于 关于核准 核准 核准 核准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 易方达亚洲精 亚洲精 亚洲精 亚洲精 选 选 选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 ( 》 ( 》 (证监 证监 证监 证监许可 许可 许可 许可【 【 【 【200 200 200 2008 8 8 8】 】 】 】1064 1064 1064 1064 号 号 号 号) ) ) ) 、 、 、 、2009 2009 2009 2009 年 年 年 年 5 5 5 5 月 月 月 月 8 8 8 8 日 日 日 日《 《 《 《关于 关于 关于 关于 核准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的批复 核准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的批复 核准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的批复 核准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的批复》 ( 》 ( 》 ( 》 (证监许可 证监许可 证监许可 证监许可【 【 【 【2009 2009 2009 2009】 】 】 】367 367 367 367 号 号 号 号) ) ) )和 和 和 和 2009 2009 2009 2009





年 年 年 年 11 11 11 11 月 月 月 月 12 12 12 12 日 日 日 日《 《 《 《关于易方达亚洲 关于易方达亚洲 关于易方达亚洲 关于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 ( 》 ( 》 (基金部 基金部 基金部 基金部 函 函 函 函[2009]711 [2009]711 [2009]711 [2009]711 号 号 号 号) ) ) ) , , , ,进行募集 进行募集 进行募集 进行募集。 。 。 。





2 2 2 2、 、 、 、基金管理人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 《 《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 》 》的内容真实 的内容真实 的内容真实 的内容真实、 、 、 、准确 准确 准确 准确、 、 、 、完整 完整 完整 完整。 。 。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 、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 、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财产 财产 财产, , , ,但 但 但 但不保 不保 不保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证基金一定盈利 证基金一定盈利 证基金一定盈利, ,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 。





3 3 3 3、 、 、 、本 本 本 本《 《 《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 》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 ,并不表 并不表 并不表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 。





4 4 4 4、 、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亚洲地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亚洲地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亚洲地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亚洲地区( ( ( (日本除外 日本除外 日本除外 日本除外) ) ) )证券市场交易的企业以及在其他证券 证券市场交易的企业以及在其他证券 证券市场交易的企业以及在其他证券 证券市场交易的企业以及在其他证券 市场交易的亚洲企业 市场交易的亚洲企业 市场交易的亚洲企业 市场交易的亚洲企业( ( ( (日本除 日本除 日本除 日本除外 外 外 外) , ) , ) , ) ,对以上两类企业的投资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对以上两类企业的投资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对以上两类企业的投资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对以上两类企业的投资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80% 80% 80%。 。 。 。基 基 基 基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 ,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说明书 说明书 说明书, ,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 , 理性判断市场 理性判断市场 理性判断市场 理性判断市场, , , ,对认购 对认购 对认购 对认购( ( ( (或申购 或申购 或申购 或申购) ) ) )基金的意愿 基金的意愿 基金的意愿 基金的意愿、 、 、 、时机 时机 时机 时机、 、 、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 ,获 获 获 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 得基金投资收益 得基金投资收益 得基金投资收益, , ,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 : : 海外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 海外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 海外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 海外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 、 、 、国别风险 国别风险 国别风险 国别风险、 、 、 、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 ; ; ;基金所投资的股票 基金所投资的股票 基金所投资的股票 基金所投资的股票、 、 、 、



















































































招募说明书 - II 债券 债券 债券 债券、 、 、 、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 ;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市场暴跌导致 回或市场暴跌导致 回或市场暴跌导致 回或市场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 的流动性风险 的流动性风险 的流动性风险; ;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 ;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 , ,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 , ,等等 等等 等等 等等。 。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 “买 买 买 买 者自负 者自负 者自负 者自负” ” ” ”原则 原则 原则 原则, ,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 ,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 。





5 5 5 5、 、 、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 , , ,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 。 。





6 6 6 6、 、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 。

























































































招募说明书 - III 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第一节 绪


言...................................................1 第二节 释


义...................................................2 第三节 风险揭示.................................................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10 一 、 投 资 目 标 ........................................................................................................... 10 二 、 投 资 范 围 ........................................................................................................... 10 三 、 投 资 理 念 ............................................................................................................11 四 、 投 资 策 略 ............................................................................................................11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14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15 七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与 决 策 程 序................................................................................ 15 八 、 投 资 禁 止 与 限 制 ............................................................................................... 16 九 、 衍 生 品 投 资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决 策 流 程................................................................ 20 十 、 代 理 投 票 ........................................................................................................... 21 十 一 、 证 券 交 易 管 理 ............................................................................................... 21 十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22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23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24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 24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2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 27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 28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29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33 一 、 基 金 类 型 ........................................................................................................... 33 二 、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间 ............................................................................................... 33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 期 、 募 集 方 式 及 场 所 、 募 集 对 象........................................ 33



















































































招募说明书 - IV 四 、 募 集 规 模 控 制 ................................................................................................... 34 五 、 认 购 的 时 间 ....................................................................................................... 34 六 、 基 金 的 认 购 ....................................................................................................... 34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37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 37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37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37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8 一 、 基 金 投 资 者 范 围 ............................................................................................... 38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 38 三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38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 39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 39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 40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费 率 ........................................................................................... 40 八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41 九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 43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43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44 十 二 、 其 他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45 十 三 、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45 十 四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45 十 五 、 基 金 的 转 换 ................................................................................................... 46 十 六 、 转 托 管 ........................................................................................................... 46 十 七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47 十 八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47 十 九 、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47 第十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8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相 关 的 费 用 ................................................................................... 48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 49



















































































招募说明书 - V 三 、 基 金 税 收 ........................................................................................................... 50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51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51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1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51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52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估值............................................53 一 、 估 值 目 的 ............................................................................................... 53 二 、 估 值 日 ................................................................................................... 53 三 、 估 值 对 象 ............................................................................................... 53 四 、 估 值 方 法 ............................................................................................... 53 五 、 估 值 程 序 ............................................................................................... 54 六 、 可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55 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55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58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四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61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61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62 第十六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7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67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67 第十七节 基金托管人..............................................69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69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69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72 第十八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73 第十九节 相关服务机构............................................76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76



















































































招募说明书 - VI 二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76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76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77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8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0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1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2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113



















































































招募说明书 - 1 第一节 第一节 第一节 第一节





绪 绪 绪 绪











言 言 言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 2 第二节 第二节 第二节 第二节





释 释 释 释











义 义 义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供 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招募说明书 - 3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 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招募说明书 - 4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招募说明书 - 5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截至 2009年 12月 2日共有 41 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 拿大、巴西、阿根廷、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 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约旦、阿联酋、泰国、蒙古、 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 瑞士、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列支敦士登、埃及、 南非、尼日利亚、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迪拜、爱尔兰、 奥地利、西班牙、中国台湾,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发生变更,则从其变更。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金所投资的证



















































































招募说明书 - 6 券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 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招募说明书 - 7 第三节 第三节 第三节 第三节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主要面临投资风险和基金运作风险。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 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一、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 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 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 2、 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部分发展中国家有可能采取政府管制措施,包括没收公 司财产、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取消经营资格等,会对 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 政治风险:基金投资的国家/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结构不稳定,可能发生政府的快速更 替、政策变化、地区冲突、发生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从而影响经济增长、行业发 展,导致证券和货币市场大幅波动,最终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4、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基金在短时间内购买以及售出金融工具,成交价格较远地偏 离了真实价值。当某国/地区的资本市场规模较小,金融市场不发达,某金融品种流通市 值较低,参与机构数量较少,成交不活跃,以及基金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交易时, 有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难以快速建仓,或在出现大额赎回时,被迫在不利价 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净值遭受不利影响。 5、 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 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 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6、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 衍生品风险: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



















































































招募说明书 - 8 风险,包括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 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加大等。 在本基金中, 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 新兴市场风险:本基金有可能投资于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国家/地区仍处于现代化发展的 初级阶段,难以预计的改变有可能影响基金净值。新兴市场政府会维持高度而直接的经 济控制权,可能采取一些突然而且影响深远的行动。国有化、征用私人财产、提高税收、 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规定的变化、社会不稳定或外交事件,均有可能对新兴市场 经济以及基金所投资的金融工具构成不良影响。此外,投资新兴市场还面临市场流动性 不足、价格波动大、对外国投资及本金汇出有管制、高通胀、高利率的风险。 9、 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 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 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 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 形成投资风险。 10、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二、基金运作风险 1、 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2、 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 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 险。 3、 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 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 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地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 不利影响。 4、 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 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



















































































招募说明书 - 9 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 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 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 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 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招募说明书 - 10 第四节 第四节 第四节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洲企业,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 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权益类品种,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及美 国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及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回购、短期政府债券与 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亚洲地区(日本除外)证券市场交易的企业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 交易的亚洲企业(日本除外) ,对以上两类企业的投资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其他不 高于 20%的股票资产可以根据投资策略投资于超出前述投资范围的其他市场的企业。上述 亚洲企业指注册登记或者总部在亚洲的企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债券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 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招募说明书 - 11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对亚洲市场进行分散投资,既可分享区域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收益,又可更好地分散 单一国家风险,为持有人带来稳健回报;以全球视野、基于公司基本面进行选股,坚持价值 投资,争取超额回报。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分析与判断,进行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 工具的配置: (1) 宏观经济因素: 包括亚洲各国/地区经济金融政策、 各国/地区的经济增长趋势、 物价水平变化、利率走势、各国/地区汇率走势等; (2) 权益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水平:亚洲区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率与风险情况、亚 洲地区股票市场的整体估值水平、亚洲地区股票市场的走势等; (3)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水平: 亚洲地区市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利率期限 结构以及汇率对其实际收益率的影响、亚洲地区利率的走势等; (4) 货币市场工具的风险与收益水平: 货币市场工具的收益率以及汇率对其实际收 益率的影响。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以自下而上的基本面分析、深入的公司研究、对股票 价值的评估作为股票投资的根本依据,辅以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国别/地区因素 分析、行业分析,争取获得超越比较基准的回报。



















































































招募说明书 - 12 (1) 股票初选范围的确定 在可投资的股票中,本基金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根据下列因 素,排除不满足基本投资要求的公司,衡量标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是否 有明显的财务风险、股票流动性是否足够等,确定出股票的初选范围。 (2) 股票的选择标准 在初选股票范围内,本基金将在参考内外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 盈利模式、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行业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公司管 理水平、股票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具体而言,选择股票的标准主要包括: 1) 良好的盈利模式:通过综合分析公司所在行业的进入壁垒、行业内竞争状 况、上下游企业的议价能力、替代品及进口产品对企业产品与服务的 竞争等,判断企业从事的业务是否具有相对稳定或不断提高的盈利水 平,是否有良好的盈利模式; 2) 所在行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行业处于成长期或正从低谷中恢复,行业 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行业利润率保持稳定或处于增长期; 3) 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优势:企业的行业竞争优势最终体现为具有相对较高 的营业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较高的或不断增长的市场占有率、较强 的抗行业周期风险的能力。企业可通过保持较低的生产成本、差异化 产品策略、创新与技术的改进、高效的管理等,维持并不断强化行业 竞争优势; 4) 较强的盈利能力:主要体现为营业利润率、资产利润率以及净资产利润率 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 较高的成长性:预期企业中长期净利润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 管理水平较高并重视股东利益:公司的管理层能有效地控制成本、开发新 产品或新业务,不断提升股东价值;而且管理层的收入与公司效益紧 密挂钩,员工激励体系完善,公司管理层关心股东利益; 7) 股票估值水平合理或被市场低估: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预期中长期净利



















































































招募说明书 - 13 润的成长性、所在国家/地区与行业的平均股票估值水平,采取市盈率、 市净率、现金流贴现法等估值方法,对股票价值进行评估,选择股票 估值水平合理或被市场低估的股票。 在对股票进行以上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初步构造股票组合。 (3) 国别/地区与行业配置的调整 本基金将对亚洲地区可投资国家/地区进行自上而下的研究,主要通过对政治局 势、财政金融政策、GDP 增长率、贸易与资本项下的盈余状况、物价水平、利率走 势、所在国家/地区汇率的走势、证券市场相对估值水平、市场成熟度等方面的分析, 对亚洲地区各国/地区的投资潜力进行综合评价,作为进行国别/地区配置的依据。 本基金还将根据对各行业发展空间、所处的行业周期及景气度的高低等因素的 分析,对各行业的投资潜力进行综合评价,作为行业配置的依据。 在初步构造的股票组合中,本基金将国别/地区配置、行业配置比例与业绩比较 基准的标准配置比例进行比较,结合国别/地区评价和行业评价,进行股票组合配置 的相应调整,以避免国别/地区和行业配置与基准相差过大带来的风险,提高组合的 收益。 (4)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造 在个股选择、国别/地区与行业配置调整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构造股票组合,并 持续地进行跟踪研究。当国家/地区、行业及公司的基本面发生实质性变化、公司股 价已达到预期水平、公司的业绩前景已为市场充分预期、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本 基金将相应进行组合的调整。 3、 固定收益品种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品种与货币市场工具的主要目的在于: 在权益类品种存在较高风险 时,作为回避投资风险、取得稳定回报的手段,以及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及时把握重大的投 资机会。 在构造固定收益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组合的过程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基金的申购赎回 需求;基金的国别/地区资产配置要求;所在国家/地区的通胀率、财政及金融政策、利率水 平与走势、贸易及经常项目下余额等;各国/地区固定收益品种的期限、收益率、信用风险、 利率走势、相对人民币的汇率走势等,以追求稳健的回报。 4、 衍生品的投资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避险和有效地进行组合管理为主要



















































































招募说明书 - 14 目的,适度参与衍生品的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 避险。本基金可利用货币远期、期货、期权或掉期等衍生品种,以规避外币资 产对人民币的汇率风险,避免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可利 用股票市场指数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可利用证券相关 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单个证券在短时期内剧烈波动的风险等。 (2) 有效管理。主要包括对现金流量的有效管理、降低冲击成本等。在短期的申购 规模较大时,基金净值会因仓位的大幅摊薄而受到影响,利用金融衍生品可有 效管理现金仓位,减少不利影响。在基金对某个组合进行建仓时,大量买入会 造成股价的短期波动,抬高建仓成本,可考虑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和流动性 进行阶段性替代,以降低冲击成本等。 未来, 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此外,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 回购交易等投资, 以提高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MSCI AC 亚洲除日本指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亚洲地区(日本除外)证券市场交易的企业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 交易的亚洲企业(日本除外) 。MSCI AC 亚洲除日本指数是可代表亚洲地区(日本除外)海 外股票市场而且受到全球机构投资者广泛认可的指数。 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中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 数、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 15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 金。一方面,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承担了汇率风险、国家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境外投 资面临的特殊风险;另一方面,本基金对亚洲主要国家/地区进行分散投资,基金整体风险 低于对单一国家/地区投资的风险。 七、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1 1 1 1、 、 、 、决策依据 决策依据 决策依据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公司研究、固定收益研究、衍生品研究、投资策略研究 等方面的报告。 (3) 按照公司制度规定的投资决策流程进行决策。 2 2 2 2、 、 、 、决策程序 决策程序 决策程序 决策程序





(1) 投资研究。 研究员充分利用外部研究成果、市场信息和公司资源展开宏观研究、策略研究、 行业研究、公司基本面研究、固定收益证券研究和金融衍生品研究,强调自上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过程, 注重研究的前瞻性和准确性, 为各层次的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2) 资产配置。 在内外部研究支持下,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资产配置报告》 ,投资决 策委员会对市场中长期宏观经济政策形势和市场趋势以及行业发展趋势进行研判, 形成 资产配置比例区间的决议。 (3) 国家/地区配置。 基金经理在定期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报告》中,说明基金投资组合 在各国家/地区间的配置比例,并提交下期国家/地区配置比例区间的计划。投资决策委



















































































招募说明书 - 16 员会形成各国家/地区配置比例区间的决议,提出各国家/地区重点配置行业领域的指 导意见。 (4)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在参考内外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形成行业 配置比例的决策。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构建股票组合。


(5) 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基于投资需求及对各国/地区债券市场的研究,决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 债券类别配置并选择具体债券,构建债券组合。 (6)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可通过交易系统下达投资指令,经交易系统传递至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 室分单员将投资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交易员再对指令进行审核,确认为合规有效指 令后,选择交易经纪商完成指令的执行。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打印成交结果,并对 其指令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核对无误后,成交结果经交易员、基金经理签字确认后,由 交易室留档备查。


(7) 绩效与风险评估。 在定期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组提交基金的《投资绩 效与风险评估报告》 ,对上一阶段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整体回顾和评估检讨。基金绩效 与风险评估组、研究部及基金经理将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 检讨和评估,对投资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基金经理应提出调整和改进意见。


(8) 投资的合规性监控。 监察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主要合规性指标进行日常监控, 并检查督促各岗位落 实其相应的风控职责和制度措施。 当监察部在发现基金投资运作中存在合规性问题或风 险时,将向有关领导及基金经理进行风险提示,要求进行改正。


八、投资禁止与限制 (一) 投资禁止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招募说明书 - 17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招募说明书 - 18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 6个月后,若基金超过上述 1-7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三)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招募说明书 - 19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招募说明书 - 20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六)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九、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1、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括 了“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 险监控体系。 事前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前, 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性、 机理、 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量化,进行必要的 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方案需经过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通过后, 方可投资。 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组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对衍生品头寸 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立即向投资决策委员 会汇报,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做投 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期评 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2、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研究支持、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绩效与风险评



















































































招募说明书 - 21 估等阶段。 公司研究部衍生品研究组负责金融衍生品的研究工作, 对各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日 常研究,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相关投资建议的报告,跟踪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生品投 资需求,衍生品研究组提供相应的投资及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根据拟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金额、风险敞口的大小,基金经理将投资方案提交投资总监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 基金经理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 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十、代理投票 1、 、 、 、 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 、 、 、 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露实 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 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 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 上市公司的投票。 3、 、 、 、 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问、 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 、 、 、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一、证券交易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 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 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 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 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 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



















































































招募说明书 - 22 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 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 研究资料共享、 路演服务、 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 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人 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 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做 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 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内 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 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 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 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 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 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 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 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 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招募说明书 - 23 第五节 第五节 第五节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参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1、


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


参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招募说明书 - 24 第六节 第六节 第六节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号城建大厦 19、25、27、28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表人:梁棠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薇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1 1 1. . . .董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梁棠先生,董事长,硕士,1958 年生。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实业发 展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



















































































招募说明书 - 25 年 1 月,当选为政协广东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委。 叶俊英先生,副董事长、总裁,博士,1963 年生。历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 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李建勇先生,董事,博士,1957 年生。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谢亮先生,董事,本科,1963 年生。历任 53011、53061 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 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 财务部部长。 杨力先生,董事,本科,1975 年生。历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 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现任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战 略总监、董事、副总裁。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裁,硕士,1964 年生。历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营运总监。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1933 年生。历任中国驻印度、缅甸大使馆商务处秘书,中国 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秘书, 中国驻美国联络处商务秘书,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 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1991 年 2 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 长,在担任副部长期间曾任中国“复关”首席谈判代表,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团团长。1994 年 4 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曾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欧洲议会友好小组副主席。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2 年生。历任加拿大 CALGARY 大学副教授,香港科 技大学讲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核心教授,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EMBA 及高级管 理培训部主任,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3 年生。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 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广东省 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等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招募说明书 - 26 陈国祥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3 年生。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 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少波先生,监事,1960 年生,历任暨南大学金融系系主任,现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廖智先生,监事,硕士,1971 年生。历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刘晓艳女士,副总裁兼市场总监,博士,1969 年生。历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兼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督察长,博士,1970年生。历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 2001年 10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Yi Li Gratale (李弋),女,1966年出生,工学硕士、理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 , 9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TCL 公司材料及工程部质量控制主任,深圳市社保局投资分析员, ALLIED BUSINESS INTELLIGENCE 公司市场研究分析员,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CGAM)股 票研究员,日兴全球资产管理(美国)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研究员,美国纽约人寿保险 公司人寿及年金业务(L&A)首席投资官办公室投资分析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基金 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小刚,男,1976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10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四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河北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Atticus Capital, LLP 大中华区域研 究员,Digital Century Capital, LLP通讯行业研究员,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mpany 投资经理,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助理、海外市场股票研究员,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3、境外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境外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叶俊英先生, 总裁助理、



















































































招募说明书 - 27 基金投资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陈志民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吴欣荣先生、基金经理 Yi Li Gratale 女士、基金经理张小刚先生。 叶俊英先生,同上。 陈志民先生,1971 年出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1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2000年 12月开始参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筹建工作,公司成立后,曾任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科翔基金 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曾公派美国哥伦比亚 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习,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并曾在美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基金 管理公司国际股票投资部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基金投资总监、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欣荣先生,1975 年出生,工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1 年 4 月至今,在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参与过公司筹建,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科瑞基 金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Yi Li Gratale (李弋)女士,同上。 张小刚先生,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 - 28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招募说明书 - 29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招募说明书 - 30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招募说明书 - 31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招募说明书 - 32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 33





第七节 第七节 第七节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1064号)和《关于核准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367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本基金自2009年12月7日至2010年1月15日公开发售。 根据 《运作办法》 的规定,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募集场所及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 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有关基 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招募说明书 - 34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规模控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不少于 2亿份。本基金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度(美元 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控制基金募集规模,募集期内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 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募集规模控制具体方案详见 《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必要时 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3)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 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5)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 - 35 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 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直销 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0元(含认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发生比例配售, 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单笔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4、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1% 500 万元 ( 含 )-1000 万元 0.2%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 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计算。 5、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 有效认购申请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基金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率,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认 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以上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招募说明书 - 36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对应费 率为 1.5%,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 = 100,000/(1+1.5%)×1.5% = 1,477.83 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477.83= 98,522.17元 认购份额 = (98,522.17+50)/1.00 =98,572.17份 (3)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招募说明书 - 37 第八节 第八节 第八节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 38 第九节 第九节 第九节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 、 、赎回 赎回 赎回 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具体的基金销售 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内容见《发售公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 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本基金的主要交易市场发生变化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 39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将可能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开放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当遇基金投资主要市场



















































































招募说明书 - 40 休市或暂停交易时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000 份(如该帐户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招募说明书 - 41 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6%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1.2% 500 万元 ( 含 )-1000 万元 0.3%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元 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1]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1 年(含 1年)至 2年


0.3%


2 年以上(含 2年) 0%


注: [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以此类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 同时须征求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对于 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 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 42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1+1.6%)ⅹ1.6%=787.4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787.40=49,212.60 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0=46,869.1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 46,869.14 份基金份额。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0天,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 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5%=52.5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 52.50=10,447.50 元 赎回金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投资者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投资 者承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为所收赎回费的 25%。



















































































招募说明书 - 43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与投资时; 3、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监管部门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6 项和第8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招募说明书 - 44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与投资时;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招募说明书 - 45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四周(含四周)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四、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招募说明书 - 46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五、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六、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 47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九、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 - 48 第十节 第十节 第十节 第十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的管理费; 2) 基金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 介机构费用(包括税务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登记等各项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以及相关的利息、罚金及 费用; 10)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 49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境外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



















































































招募说明书 - 50 节 基金的募集”中“六、基金的认购”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与“八、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 51 第十一节 第十一节 第十一节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 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有关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



















































































招募说明书 - 52 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 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 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招募说明书 - 53 第十二节 第十二节 第十二节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 54 3、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其他有价证券,上 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 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路透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埸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于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完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



















































































招募说明书 - 55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 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 任。 六、 可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 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招募说明书 - 56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 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3)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招募说明书 - 57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基金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1)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 58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招募说明书 - 59 第十三节 第十三节 第十三节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四 四 四、 、 、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五 五 五、 、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 、 、公告与实施 公告与实施 公告与实施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 60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 61 第十四节 第十四节 第十四节 第十四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 62 第十五节 第十五节 第十五节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一 一 一、 、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 《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 《 》 、 《 》 、 《 》 、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 》 、 》 、 》 、 《 《 《 《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 《 》 、 《 》 、 《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 。 。





二 二 二 二、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三 三 三、 、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四 四 四、 、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五 五 五、 、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 - 63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披露;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招募说明书 - 64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可以将不高于 2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除在亚洲地区(日本除外)证券市场交易的 企业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洲企业(日本除外)之外的其他企业,该部分股票的投资 比例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更换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招募说明书 - 65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招募说明书 - 66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六 六 六、 、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七 七 七、 、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有关基金交易管理、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等文件,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招募说明书 - 67 第十六节 第十六节 第十六节 第十六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 - 68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招募说明书 - 69 第十七节 第十七节 第十七节 第十七节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1 1 1、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概况 概况 概况 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2 2 2 2、 、 、 、主要人员情况 主要人员情况 主要人员情况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3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 3 3 3、 、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 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 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年9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1只,其中封闭式8 只,开放式123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年初, 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环球金融》 、 《全球托管人》 、 《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及《证券时报》评选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自2004年 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18项国内外大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招募说明书 - 70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7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通过 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资产 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 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招募说明书 - 71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 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 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 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招募说明书 - 72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 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 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明书 - 73 第十八节 第十八节 第十八节 第十八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Limited] 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四至四 A 渣打银行大厦三十二楼 32/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4-4A Des V 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洪丕正先生/Ben Hung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渣打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 月 1日完成在香港本地注册的手续。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实收资本:港币 30,307,000,000元(港币 303亿元)





1853 年,渣打银行获得英国皇家特许状注册成立,至今已有超过 150 年的历史。渣打 银行的业务遍及全球市场, 拥有超过 1700个经营网点 (包括子公司、 关联公司和合资公司) , 业务涉及英国、美国、亚太地区、南亚、中东和非洲等 70 多个国家和地区。渣打银行现有 雇员超过 75000 名,来自 115 个国家,遍布 70 多个市场。渣打银行标准普尔中长期评级为



















































































招募说明书 - 74 A+。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证券资产托管规模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为 101,628,574,714.19美元,标准普尔中长期评级为 A+。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证券托管业务是渣打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主要提供托管和投资组合会计服务,机构 客户群广泛分布在北美、欧洲及亚洲。渣打银行在香港有超过五十年的证券托管经验,是亚 洲区具备较强实力的托管银行之一,也是全球笫一家拿到 ISO 国际认证的托管银行。证券 托管服务业务不仅是渣打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也是渣打银行主要利润来源。此外,渣打银 行集团董事会也对证券托管业务提供了巨大的财务支持。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渣打银行的地区托管运作中心,支持该行在美国、欧 洲、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亚洲的托管业务。目前,渣打银行已在亚洲 16 个国家和地区通过 自身的分行或次级托管银行提供托管服务。



















































































招募说明书 - 75 三、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履行以下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计算境外基金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基金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基金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招募说明书 - 76 第十九节 第十九节 第十九节 第十九节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号城建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38797023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熊桃红 网址:www.e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路 428号九洲港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号城建大厦 19、25、27、28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招募说明书 - 77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1604-1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联系人:金毅



















































































招募说明书 - 78 第二十节 第二十节 第二十节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 、义务 义务 义务 义务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人的权利与义务 人的权利与义务 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



















































































招募说明书 - 79 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招募说明书 - 80 (17)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协助管理运作基金资产,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招募说明书 - 81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 (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招募说明书 - 82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 - 83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基金托管人保管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资 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年;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责任; (23)如需委任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境外托管人选定结果,尽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履行相应托管职责; (2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5)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26)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招募说明书 - 84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8) 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29) 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 交易; (30) 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3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 资产;


(3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 、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 ( ( (一 一 一 一) ) ) )





召开事由 召开事由 召开事由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招募说明书 - 85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 ( ( (二 二 二 二) ) )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招募说明书 - 86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 ( (三 三 三 三) ) )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 、 、通知内容 通知内容 通知内容 通知内容、 、 、 、通知方式 通知方式 通知方式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 ( ( (四 四 四 四)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的 的 的 的方式 方式 方式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招募说明书 - 87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 (五 五 五 五) ) ) )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招募说明书 - 88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 89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 ( (六 六 六 六) ) ) )





表决 表决 表决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 ( ( (七 七 七 七) ) ) )











计票 计票 计票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 90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 (八 八 八 八) ) ) )





生效与公告 生效与公告 生效与公告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 、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 ( ( (一 一 一 一) ) ) )





《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 》的变更 的变更 的变更 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 91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 ( (二 二 二 二) ) ) )





《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 》的终止 的终止 的终止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招募说明书 - 92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四 四 四、 、 、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 93 第二十一节 第二十一节 第二十一节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一 一 一、 、 、 、托管协议当事人 托管协议当事人 托管协议当事人 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路 428号九洲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棠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38797888 传真:020-38799488 联系人:何鑫淼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招募说明书 - 94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权益类品种,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及美国存托凭证、股 票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回购、短期政府债券与货币市场基金等 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亚洲地区(日本除外)证券市场交易的企业 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洲企业(日本除外) ,对以上两类企业的投资合计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 80%;其他不高于 20%的股票资产可以根据投资策略投资于超出前述投资范围的其 他市场的企业。上述亚洲企业指注册登记或者总部在亚洲的企业。



















































































招募说明书 - 95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债券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 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招募说明书 - 96 3 个月。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1)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招募说明书 - 97 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购买不动产; e)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f)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g) 购买实物商品; h)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j)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k)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l)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m)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招募说明书 - 98 债券; n)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o)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p)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 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明书 - 9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 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 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有关监 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 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 的数据和信息。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不准 确、不完整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 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六)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 也 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 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 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 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 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招募说明书 - 100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 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 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 正常营业活动。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 的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 管证券;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对于因为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上述应收资产如果 在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或 追偿。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



















































































招募说明书 - 101 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 ( ( (三 三 三 三) ) )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或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托管人的名义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 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支付现金、售出或交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 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 ( (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 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 ( (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以上任一方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 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



















































































招募说明书 - 102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 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 ( ( (六 六 六 六) )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 ( ( (七 七 七 七) ) ) )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帐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帐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 外托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 ( ( (八 八 八 八) )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 ( (九 九 九 九) )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招募说明书 - 103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 ( (一 一 一 一) ) ) )资产定价 资产定价 资产定价 资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负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定价。在进行基金资 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 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对上 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对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的会计原则和核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核算方法对本基金进行会计处理、 对资产净值 计算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 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基金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 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2)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机 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 值进行复核。 2. 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对基金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 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 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招募说明书 - 104 (2)基金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付、 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工具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 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 净值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 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 (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 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 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招募说明书 - 105 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3)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间接损失不予赔 偿,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招募说明书 - 106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 差错方追偿。 (11)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 (四 四 四 四) ) ) )可 可 可 可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五 五 五 五) ) ) )特殊情况的处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 ( (六 六 六 六) ) ) )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招募说明书 - 107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 ( ( (七 七 七 七) ) ) )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上述报告应同时抄送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 持和配合。 2、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 (1)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3、定期信息和报告 (1)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与基金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的基金财产账户的相关评估报告、会计报表、估值报告、监管 报告; (2)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以就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等 事项向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但应谨慎处理该等咨询事项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有关结果。 ( ( ( (八 八 八 八) ) ) )基金会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招募说明书 - 108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管期 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七 七 七、 、 、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 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 八 八 八、 、 、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 ( (一 一 一 一) ) ) )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招募说明书 - 109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 核准。 ( ( ( (二 二 二 二) ) ) )托管协议的终止 托管协议的终止 托管协议的终止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招募说明书 - 110 第二十二节 第二十二节 第二十二节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 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帐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 具体实 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代销机构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六)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 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招募说明书 - 111 第二十三节 第二十三节 第二十三节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 - 112 第二十四节 第二十四节 第二十四节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 113 第二十五节 第二十五节 第二十五节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的文件; 3、 《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5、 《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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