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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ETF联接(050013)

超大ETF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博 时 上证 超 级大 盘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联 接 基金 托 管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18 十一、基金费用 .......................................................................................... 2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2 十五、禁止行为 .......................................................................................... 2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4 十七、违约责任 .......................................................................................... 25 十八、争议解决方 式 ................................................................................... 2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6 二十、其他事项 .......................................................................................... 2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27


1 鉴于博时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系 一 家依 照 中国 法 律合法 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 有限责 任 公 司, 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具 备 担任 基 金管 理 人的 资格 和 能力 , 拟募 集 发行 博时 上 证超 级 大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鉴 于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系一 家 依照 中 国法律 合 法 成立 并 有效 存 续的银 行 ,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博时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拟 担 任博 时 上证 超 级大盘 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 人,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拟 担 任博 时 上证 超 级大 盘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托管 人; 为 明 确 博时 上 证超 级 大盘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特 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博时 上 证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中 定义的 术语 在用 于本 托管 协议时 应具 有相 同的 含义 ; 若 有抵 触应 以 基金合 同为 准, 并依 其条 款解释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杨 鶤 成立日 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2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 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 立 本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算 、 收益 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 相 互监 督 等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 利义 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本 着 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 基 金投 资 风格 或证 券 选择 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 基金 托 管 人要 求 的格 式 提供 投资 品 种池 和 交易 对 手库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 用相 关技 术 系统 , 对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否 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约 定 进行 监 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 事项 进 行核 查。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上 证超级 大 盘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 、标 的 指数即 上 证 超级 大盘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债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 本 基 金 对上 证 超级 大 盘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90% ,对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3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3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4) 本 基金 对上 证超级大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的 , 以变 更 后的规 定 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调 整 、标的 指 数 成分 股流动 性限 制、 目 标 ETF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二 级市 场交易 停牌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本基金对上 证 超级 大 盘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90% 。 本基 金将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月 内 达到这 一投 资比 例。 此后 ,如因 标的 指数 4 成份股 调整 、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因 素导 致基 金不 符合 这一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 十 五条 第 九 款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 督 方式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 关 联交 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 律法 规 有关 基金 禁 止从 事 关联 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事 先相 互提 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 与 本机 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 名单 及 有关 关 联方 发行 的 证券 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有 责任 确保 关 联交 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禁 止 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 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必 要 措施 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 金托 管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后 仍无 法 阻止 关 联交 易发 生 时,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 对于 基 金管 理 人已 成交 的 关联 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 前无 法 阻止 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生 , 只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作 之 前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 标准 的 、经 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并 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严 格按 照交 易 对手 名 单的 范 围在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 交 易对 手 。基 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进 行 交 易。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 算方 式进 行 更新 , 新名 单 确 定前 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 进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 如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市 场 情况 需要 临 时调 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任 何 法律 责 任 及损 失 。若 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间 前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 相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投 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明 确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比 例, 制 订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 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以及 5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受 限证 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 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 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 券 等流 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 金 不投 资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证 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受限 证 券限于 可 由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或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受限 证 券应保 证 登 记存 管 在本 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相关工 作 的 落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安 全保 管 本基 金 资产 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 因 受限 证 券存 管直 接 影响 本 基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 处 置 预案 应 包括 但 不限 于因 投 资受 限 证券 需 要解 决的 基 金投 资 比例 限 制失 调、 基 金流 动 性困 难 以 及相 关 损失 的 应对 解决 措 施, 以 及有 关 异常 情况 的 处置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首 次投 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 关风 险 采取积 极 有 效的 措 施 ,在 合 理的 时 间内 有效 解 决基 金 运作 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 因 基金 巨 额赎 回或 市 场发 生 剧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导 致 基金 现金 周 转困 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提 供足 额 现金 确保 基 金的 支 付结 算 , 并承 担 所有 损 失。 对本 基 金因 投 资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动 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因 导 致本 基 金出 现 损失 致使 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有关书 面资 料 ,并 保证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 料真实 、 准确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 但不 限于 :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披 露 所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的 名 称、 数 量、 总 成本 、账 面 价值 , 以及 总 成本 和账 面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 本 基 金 有关 投 资受 限 证券比 例 如 违反 有 关限 制 规定, 在 合 理期 限 内未 能 进行及 时 调 整, 6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 况。 (3 )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六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 时以 电 话提 醒或 书 面提 示 等方 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书 面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 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八 ) 基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照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 或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 九 ) 若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由此 造 成的 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 十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7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信 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 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回 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 资料 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真 实 性,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 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 没 有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 金财 产 造成 损 失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负 责 向有 关当 事 人追 偿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 机构开立的 “ 基 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 开立 的基 金 银行 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8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 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 的名 义开 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 立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或 未 经对 方同 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运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 户 , 并代 表 所托 管 的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付 金 、 结 算 互保 基金 、 交收 价 差资 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 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照 上 述关 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 债券 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 间 市场 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共 同 代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回 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9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 管 人的保 管 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业 中 心的 代保 管 库,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 。实 物 证券 等 有 价 凭证 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共同 办 理。 基金 托 管人 对 由基 金 托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 合 同的 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书面 授权 文件,内 容包 括被授 权人 名单、预 留印 鉴及 被授权 人签 字样 本, 授权 文件应 注明 被授 权人 相应 的权限 。 3.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授 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4.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务 ,其 内容不 得向 被授权人 及相 关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漏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 令包括 赎回 付款指 令、 现金 替代补 款指 令、分红 付款 指令、 回购 到期付款 指令 、与 投资有 关的 付款 指令 、实 物债券 出入 库指 令以 及其 他资金 划拨 指令 等。 2. 基 金管理 人发 给基金 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由 、支 付时间 、到 账时间、 金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0 1. 指令 的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加密 传真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 令 ;被 授 权人 应 严格 按照 其 授权 权 限发 送 指令 。对 于 被授 权 人依 约 定程 序发 出 的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否 认 其效 力。 但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已 经撤 销 或更 改 对交 易 指令 发送 人 员的 授 权, 并 且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本 协议 确 认后 , 则对 于 此后 该交 易 指令 发 送人 员 无权 发送 的 指令 ,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的情 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 金 托 管人 , 并电 话 确认 。如 果 银行 间 簿记 系 统已 经生 成 的交 易 需要 取 消或 终止 , 基金 管 理人 要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 达 投 资划 款 指令 , 在发 送指 令 时, 应 为基 金 托管 人留 出 执行 指 令所 必 需的 时间 。 指令 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 的划 款时间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 指令 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 理 人商 定 指令 发 送和 接收 方 式。 指 令到 达 基金 托管 人 后,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指定 专 人立 即 审慎 验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 名,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3. 指令 的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 理 人在 没 有充 足 资金 的情 况 下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的 投 资指 令 、赎 回 、分 红资 金 等的 划 拨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可 不予 执行 , 但应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审 核、 查 明原 因 ,出 具书面 文件 确认 此交 易指 令无效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未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责 任。 (四) 基金 申购 目 标 ETF 基金时 多退 少补 款的 查收 与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交收 指令 办理 本基 金因申 购目 标 ETF 基 金产 生的现 金 替 代多退 少补 款的 结算 。 (五)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发 送错 误 指令的 情 形 包括 指 令违 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指 令发送 人 员 无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履行 监 督职能 时 ,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 错 误时 , 有权 拒 绝执行 , 并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 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六)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11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七)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八)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同 时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新 的 被授 权 人的 姓名 、 权限 、 预留 印 鉴和 签字 样 本。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 到 授权 文 件原 件并 经 电话 确 认后 , 授权 文件 即 生效 。 被授 权 人变 更通 知 生效 前 ,基 金托管 人仍 应按 原约 定执 行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力 。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或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 人。 (九) 其他 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 文 件内 容 相符 进 行检 查, 如 发现 问 题, 应 及时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设计 选 择证券 买 卖 的证 券 经营 机 构的标 准 和 程序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选 择证 券 经 营机 构 ,租 用 其交 易单 元 作为 基 金的 专 用交 易单 元 。基 金 管理 人 和被 选中 的 证券 经 营机 构 签 订委 托 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 并将 被 选中 证 券经 营机 构 提供 的 《基 金 用 户交 易 单元 变 更申 请书 》 及时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确 保基 金 托管 人 申请 接收 结 算数 据 。交 易 单 元保 证 金由 被 选中 的证 券 经营 机 构交 付 。基 金管 理 人应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基 金的 半 年度 报 告 和年 度 报告 中 将所 选证 券 经营 机 构的 有 关情 况、 基 金通 过 该证 券 经营 机构 买 卖证 券 包括 申购赎 回目 标 ETF 基 金 份 额的成 交量 、回 购成 交量 和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并将 该等 情 况 及基金 交易 单元 号、 佣金 费率等 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算 与交割 根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备 付金 管理办 法》 ,在 每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 ,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公司 对结 算 参与 人 的最 低 结算 备付 金 限额 进 行重 新 核算 、调 整 。托 管 人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调 整最低 结算 备付 金当 日 , 在资金 调节 表中 反映 调整 后的最 低备 付金 。 管 理 人应 预 留最 低 备付 金, 并 根据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公 司确 定 的实 际 下月 最低 备 付金 数 据为 依据安 排资 金运 作, 调整 所需的 现金 头寸 。


12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结 算数 据 办理 ; 场外 资 金汇 划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交 易 划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赔偿 ; 如 果 因为 基 金管 理 人未 事先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增加 交易 单 元等 事 宜, 致 使基 金托 管 人接 收 数据 不 完 整, 造 成清 算 差错 的责 任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 基 金管 理 人未 事先 通 知需 要 单独 结 算 的交 易 ,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 的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违 反 市场 操 作规 则 的 规定 进 行超 买 、超 卖等 原 因造 成 基金 投 资清 算困 难 和风 险 的,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后 应 立即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解决 , 由此 给基 金 托管 人 、本 基 金和 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 其他资 产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 日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的 投 资 交易资 金结 算;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资金 头寸 不足,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1 日上 午 10 :00 前 补 足透 支 款项 , 确保 资金 清 算。 如 果未 遵 循上 述规 定 备足 资 金头 寸 ,影 响基 金 资产 的 清算 交 收 及基 金 托管 人 与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之间 的 一级 清 算, 由 此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资产及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其他资 产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 交 收账 户 (除 登 记公 司收 保 或冻 结 资金 外 ) 上 有充 足 的资 金 。基 金 的资 金头 寸 不足 时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拒 绝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 划款 指 令。 基金 管 理人 在 发送 划 款指 令时 应 充分 考 虑基 金 托 管人 的 划款 处 理时 间。 在 基金 资 金头 寸 充足 的情 况 下,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2. 交易 记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 金 管理 人 按日 进 行交 易记 录 的核 对 。每 日 对外 披露 净 值之 前 ,必 须 保证 当天 所 有实 际 交易 记 录 与基 金 会计 账 簿上 的交 易 记录 完 全一 致 。如 果实 际 交易 记 录与 会 计账 簿记 录 不一 致 ,造 成基金 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 不真实 ,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 )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每 交 易 日结 束 后核 对 基金证 券 账 目, 确 保双 方 账目相 符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每个 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对 传 递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 基金 的 数据 真 实性 负 责。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13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本基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注 册登记 机构 应通过 与基 金托 管人建 立的 加密系统 发送 有关数 据 ( 包括电子 数据 和盖 章生效 的纸 制清 算汇 总表 ) , 如因 各种 原因, 该系 统无 法正常 发送 , 双 方可 协商 解决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 如 基金管 理人 委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登记 业务 ,应保 证上 述相关事 宜按 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 关于 清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管理 。 7. 对 于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款,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应 收款 没 有到 达 基金 资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 造成 基 金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 金的 损失。 8. 赎回 和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基 金资 金账 户有 足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时 拨付 ; 因 基 金资 金 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拨 付, 如 系基 金管 理 人的 原 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9. 资金 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 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 基金 清算 账户 ”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 “ 全 额清算 、 净额 交收 ” 的原 则 , 每 日按 照 托 管账 户 应收 资 金与 应付 资 金的 差 额来 确 定托 管账 户 净应 收 额或 净 应付 额, 以 此确 定 资金 交收额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收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T+2 日 15:00 之 前从 基金清 算账 户 划 到 基 金托 管 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 在资 金 到账 后 应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将 有关 书 面凭 证 传真 给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账 务管 理;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T+2 日将 划款 指 令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在 T+3 日 12:00 之前 划往 基金 清算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在资 金 划出后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将 有关 书面 凭证交 给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管 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 基 金银 行 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拨 付,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 知基 14 金 管 理人 , 如系 基 金管 理人 的 原因 造 成, 责 任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垫 款义 务。 (五) 基金 转换 1. 在 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它 基 金开 展转换业 务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函 告基 金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 基 金托管 人将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传送的 基金 转换数据 进行 账务处 理, 具体资金 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 本基 金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分红 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分红 进行 账务处理 并核 对后,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 基金 管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标 ETF 份 额、股 票、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 等资产 。


15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除持 有的 目标 ETF 份额以 其当 日份 额净 值估 值 ,当 日无 份额 净值 的 , 以最近 工 作 日的份 额净 值估 值, 其他 估值方 法如 下: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 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转增 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c、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f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16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 误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 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当 发 生净 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 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 造成 损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 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方 由 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 题,如 经 双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 建议 执 行, 由此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已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确认 后 公告 , 而且基 金 托 管人 未 对 计算 过 程提 出 疑义 或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损 失的 ,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 投资 者 或基 金支 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 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 如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算 结 果 ,虽 然 多次 重 新计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 能按 时 公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情 形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信 息 错 误( 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 申 购或 赎 回金 额 等), 进 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 (3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17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时 ; (5 )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核 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报 告 。 基金 管 理人 独 立地设 置 、 记录 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会 计 处理 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 处 理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核 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 找到 错 账的 原 因而 影响 到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财 务 报表后 , 进 行独 立 的复 核 。核对 不 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 在 每年 结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应 当经 过 审计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两个 月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表 编 制 ,将 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18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结 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本基 金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以 支付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可 将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3.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4.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 金 红 利按 红 利发 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 为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 投资 ; 若投 资人 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7.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8.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公告 后 ( 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 进 行信 息 披露, 拟 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 在 公开 披露 之 前应 予 保密 。 除按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进 行 信息 披 露外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运 作 中产 生 的信 息以 及 从对 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 非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 监会等 监管 19 机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内 容 主要包 括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 基金 募 集情 况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告 、 临时 报 告、 澄 清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信息 。 基金 年度 报 告需 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在 信 息 披露 过 程中 应 以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 用 ,严 守 秘密 。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办 理与 基 金有 关的 信 息披 露 事宜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 照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于 本章 第 (二 )条 规 定的 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的事 项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对 于 不 需要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复 核 的信息 , 基 金管 理 人 ( 或 基金托 管 人 )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合 、 互相 监 督,保 证 其 履行 按 照法 定 方式和 限 时 披露 的义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全国 性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根 据 法律 法 规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 不可 抗力 ; (2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3 )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 任何情 况; (4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 程序 按 有 关 规定 须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的信 息 披露 文 件,由 基 金 管理 人 起草 、 并经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 3. 信息 文本的 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获得 上 述文 件 的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20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0.5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管 理 人 对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中 投 资 于上 证 超级 大 盘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部 分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 管理费 。 前 一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为已 扣 除 本基 金 投资 于 上证超 级 大 盘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部 分基 金资 产净 值后 的净额 ,金 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托 管 人 对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中 投 资 于上 证 超级 大 盘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部 分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 托管费 。 前 一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为已 扣 除 本基 金 投资 于 上证超 级 大 盘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部 分基 金资 产净 值后 的净额 ,金 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 三 ) 证券 账 户开 户 费用、 证 券 交易 费 用、 基 金财产 划 拨 支付 的 银行 费 用、银 行 账 户维 护 费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 费 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 有 关 的会 计 师费 和 律师 费等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 相 应协 议 的规 定, 列 入当 期 基金 费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前的 律 师费、 会 计 师费 和 信息 披 露费用 不 得 从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情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和 基 金托 管 费, 此 项调整 不 需 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六)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核 程序


21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计 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和 基金托 管 费 等, 根 据本 托 管协议 和 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付 方 式和 时间 基 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每 日 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 反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从 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 费 用时 ,基 金 托管 人 可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予以 说 明解 释 ,如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 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 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存 基 金财产 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将 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 等有关 的合 同、 协议 传真 基 金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 文件。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2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 名的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 ) 核 准: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产生 之前 , 由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 ) 交 接: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当 妥善 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 及 时办理 基金 管 理 业务 的 移交 手 续, 新任 基 金管 理 人 或 临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及时 接 收,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5 ) 审计: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 金 财 产 进行 审 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 公 告, 同 时报 国务 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备案 , 审计 费 用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6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新 任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 2 日内 公告 ; (7 )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 如 果原 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 应按其 要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布破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3 2.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 名的新 任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 ) 核 准: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生 之前 , 由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 ) 交 接: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当 妥善 保 管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料 , 及 时 办 理基 金 财产 和 托管 业务 移 交手 续 ,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 或临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及 时接 收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5 ) 审计: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 金 财 产 进行 审 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 公 告, 同 时报 国务 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备案 , 审计 费 用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6 )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新 任基金 托管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 2 日内 公告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上联 合公 告。 (四 )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 基金管 理业 务或 新基 金托 管人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 基 金管 理 人或 原 基金 托管 人 应继 续 履行 相 关职 责, 并 保证 不 做出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造成损 害的 行为 。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将其 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 财 产混 同 于基 金 财产从 事 证 券投 资。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五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对他 人 泄漏 基 金运作 和 管 理过 程 中任 何 尚未按 法 律 法规 24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 六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没有充 足 资 金的 情 况下 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出 投 资指 令 和赎回 、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 七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行 政 上、 财 务上不 独 立 ,其 高 级管 理 人员和 其 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 八 ) 基金 托 管人 私 自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 财产 ,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合法 指 令、基 金 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 基 金财 产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 承 销 证券; (2 )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除 买卖 上证 超级 大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外,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 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 易活 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 十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以及依 照 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 责 , 继 续忠实 、 勤 25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违约责任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不履 行 本协 议 或履行 本 协 议不 符 合约 定 的,应 当 承 担违 26 约责任 。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在履 行 各自 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 金 法》或 者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约 定, 给基 金 财产 或 者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 各自 的 行为 依 法 承担 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 为给 基 金财 产 或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造 成 损害 的, 应 当承 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 三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给 另 一 方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的 , 应 就直 接 损失 进 行赔偿 ;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 损 失的 , 应就 直接 损 失进 行 赔偿 , 另一 方当 事 人有 权 利及 义 务代 表基 金 向违 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可 抗力; 2.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 或 不作 为 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3. 在没 有过错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 成 的直接 损失 或潜 在损 失等 ; ( 四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另 一 方 当事 人 在职 责 范围内 有 义 务及 时 采取 必 要的措 施 , 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 五 ) 违约 行 为虽 已 发生, 但 本 托管 协 议能 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 度 地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六 ) 由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不 可控 制 的因素 导 致 业务 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基 金财 产 或投 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向中国 证 监 会申 请 发售 基 金份额 时 提 交的 托 管协 议 草案, 应 经 托管 27 协 议 当事 人 双方 盖 章以 及双 方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 字, 协 议当 事 人双 方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 二 ) 托管 协 议自 基 金合同 成 立 之日 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生 效。托 管 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四 ) 本协 议 一式 八 份,协 议 双 方各 持 二份 , 备存二 份 , 上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 构各 一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法律 效力 。 二十、其他事项 如 发 生 有权 司 法机 关 依法冻 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基金 份 额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 配 合,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 本 协 议有 明 确定 义 外,本 协 议 的用 语 定义 适 用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协 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