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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盛世(000061)

华夏盛世: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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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09 年11 月26
日证监许可[2009]1257 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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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4 
四、基金托管人.............................................................................................................................11 
五、相关服务机构.........................................................................................................................15 
六、基金的募集.............................................................................................................................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4 
九、基金的投资.............................................................................................................................51 
十、基金的财产.............................................................................................................................5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六、风险揭示.............................................................................................................................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7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77 
二十三、备查文件.........................................................................................................................77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7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92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指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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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于2004 年6 月25 日 颁布、 自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于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自 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于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自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 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 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现 实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可
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机 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 务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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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 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登记结算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 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登记结算 机构: 指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结 算机 构为华 夏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 记结 算机构 为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登记结 算机 构 办
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过 该销 售机构 买卖 开 放
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
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基 金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 指T 日后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 指自然数 。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 则》 :指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方面的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基 金管 理 人
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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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持 基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约 定每 期扣款 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 
47. 元:指人 民币元。 
48.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 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 不可抗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见 、无 法抗拒 、无 法避免 且在 基金合 同由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
或停止交易等。 
三 、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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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4 月9 日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联系人:廖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800 万元,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 股 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 董事长, 硕 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 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 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公司副总经理, 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
公司部门副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范勇宏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博士。 曾 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华北业务总
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王连洲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现已退休。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信 托法》 、
《基金法》 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 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作。 
龙涛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 会
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现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曾任中国国际 贸
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滕天鸣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 
王亚伟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现任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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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周伟明先生: 监事, 硕士 。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 市场
研究部经理、 副总经理。 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 上海分部经理。 
张鸣溪先生: 监事, 学士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 财务总监,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瞿颖女士: 监事, 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2. 本基金基金 经理 
刘文动先生, 硕士, 证券从业年限12 年。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兼机构理财部总监, 平安保险集团投资管理中心组合经理助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员。2006 年 加入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 兴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2006 年5 月24 日
至2007 年11 月21 日期间) 、兴华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07 年2 月14日至2008 年2 月27 日期
间)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7 月21 日起任职) 、共同担任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2007 年6 月12 日起任职 ) 。 
3. 本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股票投资)成员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文动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共同担任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程海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孙建冬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共同担任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树强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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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
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 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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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 自己、被代 理人、被代 表人、受雇 人或任何其 他第三人谋 取 不
当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 相互制约原则、 防火墙原则 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
内部稽核等要素。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监督管理、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 )公司建 立了科学的 公司治理结 构,在业界 最早引入了 独立董事制 度,目前有 独 立
董事3 名。董 事会下设资 格审查委员 会、薪酬委 员会、审计 委员会等专 业委员会, 其中审计
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
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公司各 部门之间有 明确的授权 分工,既互 相合作,又 互相核对和 制衡,形成 了 合
理的组织结构。 
(3 )公司坚 持稳健经营 和规范运作 ,重视员工 的职业道德 的培养,制 定和颁布了 《 员
工合规行为守则》 ,并进 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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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 会计、 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 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 合理和标准化, 并要求完整的记录、 保存和严格 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 内部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 )投资控 制制度 
① 投资决策 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 在
债券基金投资方面,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 基金经
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 构建
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 投资决策 权限控制。 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 须提交书面报告, 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 警示性控 制。 交易管理部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 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 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
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交易管理部发现该类指令时,
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 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
情况, 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 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
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 系统自动预
警,交易管理部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 禁止性控 制。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 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 包括 受
限制的证券 和受限制的 行为(如反 向交易、对 敲和单只证 券投资的一 定比例等) 。 基金经理
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 同时交易管理部对此进行监控, 通过预先的设定, 交易系统
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 一致性控 制。 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 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
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 多重监控 和反馈。 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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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控制) 。交 易管理部本 身同时受投 资总监、基 金经理及监 察稽核的三 重监控:投 资总监监
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管理部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 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 )会计控 制制度 
① 建立了基 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 按照相互 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 为了防范 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 制定了完 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 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
制度。 
(4 )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 培训制度、 考核制度、 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 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 监察制度包括违规
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 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 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 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 公司还制定了 《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确保 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 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 内部稽核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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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 基金管理人 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人 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 中国建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 立,承继了 原中国建设 银行的商
业银行 业务 及相关 的资 产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号:HK0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主板 上市,是中 国四大商业 银行中首家 在海外公开 上市的银行 。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 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升恒生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 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 股(包括224,689,084,000 股H 股及9,000,000,000 股A 股)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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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上半 年,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558.41 亿 元, 同比下降4.86% , 每股 盈利为0.24
元(半 年) , 同比减 少0.01元,盈 利水 平符合 预期 ;年化 平均 资产回 报率 、年化 平均 股东权
益回报率分别为1.34% 和22.54% ,较上年全年分别提高0.03 和1.86 个百分点,整体盈利趋势
向好; 总资产达到91,101.71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0.58%;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
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1.71% ,较上年末下降0.5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50.51% ,较上年末提升18.93 个 百分点。 
中国建 设银 行在中 国内 地设有1.4 万 余个分 支机 构,并 在香 港、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 约
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设有分行, 在伦敦设有全资子银行、 在悉尼设有代表处。 中国
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
(AT M )31,896 台,居全 球银行业首位。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 在2009 年 上半年共获得40 多个国 内外
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 全球金融品牌500 强” 、“ 全球银行1000
强” 中分列第9 位和第12 位 , 被 《亚洲货币》 杂志评为2009年度“ 中国最佳 银行” , 被 《欧洲货
币》杂志评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连续两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 出零售
银行” , 荣获 《亚洲银行家》 杂志颁发的“ 中国风 险管理成就奖” , 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20
年特别贡献奖” 等奖项, 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评为“ 最具责任 感企业” , 连 续两年荣获香港 《财
资》杂志“ 中 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 服务团队、 养老金托管 市场团队、 上海备份中 心等12 个职能处室,现 有员工130
余人。2008 年, 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 ) 颁 布的审计
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 )进行的内 部控制审计 ,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为 此提交了“业内最干
净的无保留 意见的报告” ,中国建设 银行成为取 得国际同业 普遍认同并 接受的SAS70 国际专
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 主要人员情 况 
罗中涛, 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 信贷、
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 对统计、 评估、 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
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
筹资储蓄部、 国际业务部, 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 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 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9 年9 月30 日,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华 夏兴华封闭 、华夏兴和 封闭、嘉实 泰 和
封闭、国泰 金鑫封闭、 国泰金盛封 闭、融通通 乾封闭、银 河银丰封闭 等7 只封闭式 证券投资
基金,以及华夏成长混合、融通新蓝筹混合、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宝康配置混合、
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股票、 华宝兴业宝康债券、 博时裕富指数、 长城久恒平衡混合、 银华 保
本增值混合、 华夏现金增利货币、 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 国泰金马稳健混合、 银华-道琼 斯
88指数、上 投摩根中国 优势混合、 东方龙混合 、博时主题 行业股票(LOF ) 、华富竞争力优
选混合、 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 上投摩根货币、 华夏红利混合、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 银华 价
值优选股票、 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 中信红利股票、 工银货币、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 华安 上
证180ETF 、 上投摩 根双 息平衡 混合 、泰达 荷银 效率优 选混 合(LOF ) 、 华夏中 小板ETF 、交
银稳健配置混合、 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 华富货币、 工银精选平衡混合、 鹏华价值优势 股
票(LOF ) 、中信稳定双 利债券、华 安宏利股票 、上投摩根 成长先锋股 票、博时价 值增长贰
号混合、 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 信诚精萃成长股票、
工银稳健成长股票、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 诺德价值优势股票、 工银增强收益债券、 国 泰
金鼎价值混 合、富国天 博创新股票 、融通领先 成长股票(LOF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 股票、
工银红利股票、 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 交银蓝筹股票、 华夏全球股 票
(QDII ) 、 易 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南方盛元红利股票、 交银增利债券、 工银添利债券、 宝盈
资源优选股票、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华宝兴业海外中国股票(QDII ) 、
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 (QDII ) 、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 鹏华丰收债券、 博时特许价值股票、 华
富收益增强债券、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东方策略成长股票、 中欧新蓝筹混合、 汇丰晋信2026
周期混合、 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 交银环球精选股票 (QDII ) 、长 城
稳健增利债券、 华商盛世成长股票、 信诚三得益债券、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 鹏华盛世创新 股
票(LOF ) 、华安核心股 票、富国天 丰强化债券 、光大保德 信增利收益 债券、诺德 灵活配置
混合、 东吴优信稳健债券、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 华富策略精选混合、 长
城双动力股票、 上投摩根中小盘股票、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 泰达荷银品质生活股票、 光大 保
德信均衡精选股票、 银河行业优选股票、 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 工银 瑞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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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沪深300 指数、信诚经 典优债债券 、国泰双利 债券、民生 加银品牌蓝 筹混合、信 达澳银稳
定价值债券、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 万家精选股票、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 长盛同庆可分 离
交易股票、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混合、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中 欧
价值发现股票、 长信恒利优势股票、 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宝盈 货
币市场基金 、博时策略 灵活配置混 合、信诚优 胜精选股票 、易方达沪 深300 指数、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鹏华精选 成长股票、 金元比联价 值增长股票 、诺德成长 优势股票、 摩根士丹
利华鑫领先优势、 华宝兴业中证100 指数、 华安上证180ETF 联接基金、 农银汇理策略价值股
票基金等125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 写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子 系统,对各 基金投资运 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例 行 监
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 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 对象及交易 对 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 金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 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 资 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规 交易,电话 或书面要求 管理人进行 解 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 服 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3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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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0755-82090817 
联系人:万丽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7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35/65557066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朱庆玲、刘新安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8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9 )深圳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网址:www.s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10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刘玲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11 )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朱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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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8560794 
联系人:李群 
网址:www.cmbc.com.cn 
(13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4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17 号北京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17 号 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010-66223251 
传真:010-66223314 
联系人:李娟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15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16 )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吴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7 )青岛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 国)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滕克 
网址:www.qdccb.com 
(18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蔡宇洲、霍兆龙 
网址:http://www.pingan.com/bank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19 )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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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陆华裕 
客户服务服电话:96528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20 )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户服务电话:95105665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吴军阳 
网址:www.czbank.com 
(21 )天相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人代表: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555500 
联系人:莫晓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22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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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 、400-888-8666 
(23 )中信 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24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 层至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 号国际信 托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25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26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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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 、19 、36 、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营业网点 
(27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 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28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116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29 )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30 )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10 、24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 、24 、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400-888-8555 
(31 )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w2000.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32 )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 力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谢高得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393 转1098 
(33 )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027-85808318 
(34 )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35 )中信 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 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 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36 )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 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网址:http://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37 )万联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 广场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 东电信广场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罗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38 )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777 、安徽地区:96888 
(39 )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 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40 )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 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 、025-84579897 
(41 )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42 )中信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 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43 )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电话:010-66555835 、010-66555637 
传真:010-66555246 (北 京) 、0591-87807312 (福 州) 
联系人:黄英、王伟 
网址:www.dxzq.net 
客户服务电话:010-66555795 、010-66555815 
(44 )东吴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湖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湖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http://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45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 号 中商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 号中商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46 )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网址:www.cc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47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400-8888-788 或拨打各 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8 )广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 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 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49 )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锴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50 )南京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51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52 )大同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 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苏妮 
网址:www.dtsbc.com.cn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53 )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 号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1589 
联系人:袁丽萍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54 )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法人代表:杨宇翔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338 
(55 )华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 号润安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6 )国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100 、广西:96100 
(57 )财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58 )东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 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59 )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经三路15 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 号广汇 国贸11 楼 
法人代表: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 、400-813-9666 
(60 )国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100007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61 )东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人代表: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400-888-8588 
(62 )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63 )恒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64 )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信达大厦10-13 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65 )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 号 金运大厦B 座6 层 
法人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94608-6240 
传真:010-62296854 
联系人:李茂俊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2294600 
(66 )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06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67 )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68 )第一 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 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69 )金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 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70 )江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六 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sc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0791-6770351 
(71 )华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夏湾华平路96号二 层202-203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 楼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电话:0755-82707853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骆扬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客户服务电话 
(72 )德邦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73 )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山西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山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96708 
(74 )广发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 地大厦7 、8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75 )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4890100 
(76 )财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 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乔骏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77 )中国 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78 )西藏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65546079 
传真:021-65546079 
联系人:刘宇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79 )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400-666-2288 
(80 )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 大厦A 座6 层-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 新盛大厦A 座6 层-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81 )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 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 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联系人:楼斯佳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82 )厦门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83 )爱建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3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联系人:廖为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 富凯大厦B 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李晓明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外滩中 心30 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 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 层 
法定代表人:谢英峰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吴蓉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吴蓉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9 年11 月26 日 证监许可[2009]1257 号文核 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 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 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 个月,自 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09 年12 月9 日至2009 年12 月29 日进行发售。如果 在此期间未 达到本招募 说明
书第七条第 (一) 款规定 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
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
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代
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
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安排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1.认购时间:2009 年12 月9 日至2009 年12 月29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2. 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 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 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交付认购款 项。投资者 可以多次认 购本基金份 额,每次认 购金额不得 低于1,000.00 元。认 购
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 认购申请的 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
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
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 认购款项的 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
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认购费用 
1 、投资者在 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 ( 含认购费 ) 前端认购 费 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 )-500 万元以 下 0.9% 
500万元以上 (含500万元 )-1000 万元 以下 0.6% 
1000 万元以 上(含1000 万元) 每笔1,000.00 元 
2 、本基金认 购费由认购 人承担,认 购费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 广 、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投资者重 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假设这1,000.00 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11.86 元 
认购份额= (988.14+0.46 )/1.00=988.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8.60份基金
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 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 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基金合同生 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 金
在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 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 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 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 日达不
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 份 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售公告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
等业务。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 申购、赎回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3 个月 的时间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具体 业 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每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费) 。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 申请不得低 于100.00 份基 金份额。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 , 在 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T+2 日起 (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 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本基金申购 费由申购人承担, 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 在
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 (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 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下 1.2%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下 0.8% 
1000 万元以 上(含 10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2. 本基金赎回 费由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为0.5% 。 其中 ,
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销售手续费
等各项费用。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 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前端申 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四笔申 购金额分别为1,000.00 元、100万元 、
500万元和1000 万元,则 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1,000,000.005,000,000.0010,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 1.5% 1.2% 0.8% - 
净申购金额 (C=A/ (1+B ) )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9,999,000.00 
前端申购费(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1,000.00 
申购份额(=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8,332,500.00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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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赎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三: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 该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 元 , 则其获得的
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公告, 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 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
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个别投资者 的申购、 赎回过于频繁, 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 或使得 基
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 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
害。 
7.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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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 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 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则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 的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 的时间 超过2 周,暂 停期 间,基 金管 理人应 每2 周 至少刊 登暂 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 日在 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 、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中国经济动向, 把握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趋势和周期变动特征, 挖掘不同发展
阶段下的优势资产及行业投资机会, 更好地分享中国经济持续、 较快成长的发展成果, 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增值,抵御通货膨胀。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 种的(如股 票指数期货 等金融衍生 产品) ,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 ~95% , 债券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为0 ~40%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 ~2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 ~3%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理念 
未来, 中国经济仍将保持持续、 较快增长。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蕴藏着不同的投 资
机会。 从各国经济情况来看, 均呈现显著的周期性特征, 并大致可分为复苏、 过热、 滞胀 以
及衰退四个阶段,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下不同资产及行业的投资表现存在较大差异。 本基金在
考察国内外经济周期与资产、 行业的互动关系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经济与市场发展实践, 将
经济周期与资产选择、 产业策略等主题相互联接, 力求在准确把握经济发展阶段特征的基础
上优选不同阶段的优势资产及行业进行投资, 并根据周期变化趋势进行动态调整, 从而有效
把握中国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投资机会,更好地分享中国经济的成长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周期优选投资策略为核心,并辅以个股精选和积极债券管理策略。 
1. 周期优选策 略 
周期优选投资策略, 主要基于对我国经济周期及变化趋势等特征的研究和判断, 确定不
同经济周期阶段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及行业投资策略,并根据经济周期阶段变化及时进行调
整。 此外, 本 基金还将通过产业结构、 市场趋势、 资金流动分析等方式辅助周期优选策略的
决策。 
(1 )经济周 期阶段的判断 
经济周期阶段的判断是周期优选策略的基础。 经济周期分为复苏、 过热、 滞胀以及衰退
四个阶段, 本基金以相对增长趋势 (相对于长期增长水平) 以及相对通胀趋势 (相对于长 期
通胀水平)作为核心指标对经济周期阶段进行判断。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相对增长趋势分析方面, 重点关注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领先指标、 商业信心指数以 及
GDP 增长率 市场预期等数据。 
相对通胀趋势分析方面, 重点关注产出缺口、 能源和大宗商品价格水平、 工业及消费价
格指数市场预期等数据。 
(2 )基于经 济周期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经济周期阶段的判断为基础, 考察国内外不同经济周期阶段的资产
表现, 确定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 如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可适度提高股票投资比例, 在经济增
长放缓时可适当降低股票投资比例,同时结合当期市场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 )基于经 济周期的行业投资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同样以经济周期阶段的判断为基础, 参考国内外不同经济周期阶段的
风格表现及行业表现, 并结合我国当期市场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进而确定相应经济周期阶段
的最优行业配置结构。 
2. 个股精选策 略 
本基金重点关注优势行业中获益程度较高的优势个股。优势个股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 
(1 )公司在 行业中占据 优势地位: 如公司在行 业中市场占 有率较高, 或公司在行 业 中
具有资源优势、技术优势、渠道优势、品牌领先优势等。 
(2 )公司盈 利能力较强 :如公司收 入增长态势 良好,或公 司通过提高 生产效率、 节 约
成本提高利润率,或公司通过业务扩张、技术革新等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 
(3 ) 公司管理规范、 经营稳健: 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发展战略清晰、 管理团队稳定。 
(4 )公司股 票估值合理 :如公司静 态市盈率较 低,或公司 未来盈利改 善将大幅降 低 动
通胀上升 
通胀回落 
增
长
复
苏 
增
长
放
缓
复苏 过热 
衰退 滞胀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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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市盈率。 
3. 积极债券管 理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多种积极管理策略, 结合不同通货膨胀走势下的市场利率预期和收益率曲
线特征, 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 构建收益稳定、 流动性良
好的债券组合。 
4. 权证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
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五)投资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 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
在财务指标分析、 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 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 行业提交投资建
议报告, 供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 此外, 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 负责 分
析消费、 投资、 进出口、 就 业、 利率、 汇 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 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
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 
2. 资产配置决 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 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 决
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 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 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 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定买卖时机, 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对于拟投资的个股, 基金经
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买入的股票,
基金的持有周期一般较长, 长期持有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 从
而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 交易执行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
置、个股投资比例等。 
5. 风险与绩效 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风险报告
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策略。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 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使之不断得到
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80% + 上证国债指数×20% 。 
如果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 变更或停止 沪深300 指数或上证国债 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或 沪 深
300 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 由其他指数 替代、或由 于指数编制 方法发生重 大变更等原 因导致沪
深300 指数或上证国债指 数不宜继续 作为基准指 数,或市场 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
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本基金的基准指数。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高
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八)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40 %。 
(6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 ~9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0 ~40%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 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14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 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不包括该证 券的非受限 部分) ,其公 允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4% 。 
(16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 禁止行为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变更或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 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 基 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 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 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 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 ,则差 错 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 金 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 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结 算
机构进行更正。 
4. 基金份额净 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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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给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 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 金 的收益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
告为准) 。 
3.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4.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 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
告为准)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7. 基金收益分 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 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 金 的费用与 税 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 基金费用的 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 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费用的 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 费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 相 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的费 率水 平、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使 用方 式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六、
基金的募集” 中“ (八)认 购费用” 以及“ (十)认购 份额的计算” 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 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中的“ ( 六)申 购费 与赎回 费” 与“ (七) 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中的相关规定。 
(三)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 金 的会计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 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5. 本基金独立 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 或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 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 各 自
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使投资者能够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2 个月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 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 同。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 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 的拆分。 
27.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六 、 风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市
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 )国家货 币政策、财 政政策、产 业政策等的 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响, 导 致
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 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 况受多种因 素影响,如 市场、技术 、竞争、管 理、财务等 都 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 )市场平 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 )债券市 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 债券之间的 利差变动导 致相应期限 和类属债券 价 格
变化的风险。 
(3 )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 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 债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 低 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3. 积极管理风 险 
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
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
其他股票。 
4.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 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保持在60% 以上, 在 股票市场下跌的时候, 本基
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虽然基金采用周期优选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 但并不能
完全抵御股票市场下跌的风险。 
5. 操作或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 政策变更风 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7.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 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 担
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 本 基金
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十七、基 金 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产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基金 合同第八条 第(二)款 第2 项规定的 情况之一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并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
起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因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 因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参加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5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6 )制作清 算报告。 
(7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公布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 )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十八、基 金 合同的内 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十九、基 金 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交易 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
分红公告为准) 。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
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定期
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 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五)网上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借记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卡、 广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理财通卡) 、 招商银 行卡或浦发银行东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等银
行卡的个人投资者, 以及在本公司分公司、 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与本公司达成
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 , 办理基金 账 户开立、 基 金认购、 申 购、赎回 、 转换、资 料 变更、
分红方式变更、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查询。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
邮件服务, 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 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相应服务。 
(七)呼叫中心 
1. 自动语音服 务 
呼叫中心自 动语音系统 提供每周7 天 、每天24 小时的自动语 音服务和查 询服务,客 户 可
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电话服 务 
呼叫中心系统提供每周7 天的人工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8 : 30 ~
21 :00 ,周 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8 :30 ~17 :00 (法定 休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88066511 
(八)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基金账户 查询” , 查询基金账户情况、 更改个人信息、 订制个
性化服务。 
2. 在线客服服 务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 或留言。 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8 :
30 ~17 :00 (法定休假日除外) 。 
3.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呼叫中心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电话、 在线客服、 书
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一、 其 他应披露 事 项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 选择
标准为: 
1. 资历雄厚, 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 好, 经营行为规范, 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
处罚。 
3. 内部管理规 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 作所需的高效、 安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的需要, 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
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
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书面协议。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 使用期满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
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 提供的研究 报告质量和数量。 
2. 研究报告被 基金采纳的情况。 
3. 因采纳其报 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 因采纳其报 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 由基金管理 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 开放证券经 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7. 其他可评价 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 在这一过程中, 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
营机构进行排名, 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 为半年后的
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 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
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 分配基金在各席位
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十二、 招 募说明书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三、 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夏 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华夏 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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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 金合同摘 要 
一、基金 合 同当事人 的 权利与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3 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成立时间:1998 年4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 亿元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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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 额。 
4. 依照有关规 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
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 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结算机 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对 其行 为 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 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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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应 当承 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 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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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 商 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 免
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 的
除外。 
(8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申 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率 或 变
更收费方式。 
(4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 人、登记结 算机构、代 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 的 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4. 代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 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 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 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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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的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 过授权委托 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 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 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②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且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②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 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且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1 )议事内 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会 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 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 多数 (不含50%)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证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2 个工作 日在公证机 关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 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 不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大会 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 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 大 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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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行 授权3 名监督 员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自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无异 议文件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 合 同的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因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 因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参加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5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6 )制作清 算报告。 
(7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公布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 )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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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 合 同存放地 和 投资者取 得 基金合同 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网站查询。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附件二: 基 金托管协 议 摘要 
一、托管 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3 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成立日期:1998 年4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 亿元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 种的(如股 票指数期货 等金融衍生 产品) ,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40 %。 
(4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 ~9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0 ~40%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8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 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 持 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1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11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 )本基 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不包括该证 券的非受限 部分) ,其公 允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4% 。 
(13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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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制 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 完 善
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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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 托管人的 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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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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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 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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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 的 处理和适 用 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 协 议的变更 和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