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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070008)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嘉 实 货币 市场 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2009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重要提示 (一)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或 基金 ”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于2005 年3 月3 日 《关 于同 意 嘉 实 货币市 场基 金募 集 的 批复 》 (证 监基 金字 [2005]29 号) 和 《关 于嘉 实 货币市 场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确 认函 》( 基金 部函[2005]50 号 )的 批准 进行 公 开募集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05 年3 月18 日起正 式生 效, 自该 日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本招 募说 明书 是对 原《 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的定 期更 新, 原招募 说明 书 与本招 募说 明书 不一 致的 ,以本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四)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六)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09 年9 月 18 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09 年9 月30 日( 未 经审 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5 四 、基金 托管人 .............................................................................................................................. 13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17 六 、基金 的募集 .............................................................................................................................. 32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3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33 九 、基金 的转换 .............................................................................................................................. 38 十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质 押 .............................................................................. 40 十 一、基 金的投 资 .......................................................................................................................... 42 十 二、基 金的业 绩 .......................................................................................................................... 49 十 三、基 金的财 产 .......................................................................................................................... 50 十 四、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50 十 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2 十 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3 十 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5 十 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56 十 九、风 险揭示 .............................................................................................................................. 59 二 十、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61 二 十一、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 62 二 十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71 二 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77 二 十四、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 ...................................................................................... 79 二 十五、 其他应 披露的 事项 ........................................................................................................... 81 二 十六、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82 二 十七、 备查文 件目录 ................................................................................................................... 8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以 及《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嘉实 货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 决 策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基 金


指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金 合同或 本基 金 合同


指本《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对 其不 时作 出 的修订


3.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指《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每六 个月 的更新 4. 托管 协议


指《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5. 中国 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6. 中国 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7. 《民 法通则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 通则》 8. 《证 券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9. 《合 同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10.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指于2004 年6 月1 日开 始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11. 《运 作办 法》 指自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12. 《销 售办 法》 指自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13.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自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14. 《暂 行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于2004 年8 月16日 联 合发布 并实 施的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16. 基金 管理 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 17.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包 括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0.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


21. 机构 投资 者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和 有效 存续 并 依法可 以 投 资本 基金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它 组织 以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22.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合 法募 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包括但 不限 于中 国境 外基 金管理 机构 、保 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 23.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清 算、 交收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24.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26.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27.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的某 一基 金 (包括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转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包括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28. 代销 机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


29. 销售 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30. 基金 账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31. 交易 账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 的账户 。 32.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向 中 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完毕 后,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日 期。 33.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 序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 34.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将 其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全部或 部分 转出 并转 入另 一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35. 工作 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6. 开放 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37. 天/ 月 指公历 天/ 月


38.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请 的日 期 。 39.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 括T 日 )第n 个工 作日


40. 元


指人民 币元


41.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 收入。


42. 基金 日收 益


指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43. 基金 七日 年收 益率


指以最 近七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 44.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45.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46.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价值 和基 金收 益 的过程 。


47. 法律 法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以及 其他 对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48. 不可 抗力 是指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不能 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包括但 不限 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及重 大政 策调 整、地 震、 台风 、 水灾、 流行 病等 自然 灾害 ,以及 罢工 、国 家紧 急状 况、政 治动 乱、 戒 严、战 争、 恐怖 主义 行为 等事件 。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区 富城 路99 号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号 华 润大厦8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 立信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30%,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 洲)有 限公 司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1999 年3 月25日 成立 , 是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 理公 司之一 , 是中 外合 资基 金 管理公 司 。 公 司注 册地 上 海, 总部 设在 北京 , 公司 在 深圳 、成 都 、 杭州 、青岛 、南 京、 福州 设有 分公司 。公 司获 得首 批全 国社保 基金 、企 业 年金投 资管 理人、QDII资格 和 特 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 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门 设置情 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责 指导 基 金资产 的运 作、 确定 基本 的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负 责全面 评估 公司 的 经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 并提出 防范 措施 。 公司目 前下 设: 股票 投资 部、 固 定收 益部、 定 量投 资部、 机构 投资 部、 研究 部、交 易部 、 投资流 程与 风险 管理 部、 监察稽 核部 、法 律部 、产 品管理 部、 养老 金业务 部 、机构 理财 团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渠道发 展部 、营 销策 划部 、客户 服务 部、 电子 商务 部、 运 营部 、 信 息技 术部 、 财务 部、 人力 资 源部、 业务 发展 部 等 部门 。 股票投 资部 、固 定收 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和 机构 投资 部 负责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定 的原 则 进行投 资。 研究 部负 责行 业、上 市公 司研 究和 投资 策略研 究。 交易 部负 责完 成基金 经理 交易 指 令。 投 资流 程与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公司 投资 风险 分析 与管理 、投 资流 程、 绩效 考核。 监察 稽核 部 和法律 部负 责对 公司 及其 员工遵 守国 家相 关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规章 制度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和 检查。 产品 管理 部负 责新 产品开 发以 及相 关的 市场 营销研 究、 法律 环境 研究 和理财 策略 研究 等。 机构理 财团 队 主 要负 责 年 金、 专户 、 机构 客户 及高 端个人 基金 销售 的开 发与 维护 。 渠 道发 展部 、 机构理财 部、 营 销策 划部 、客户 服务 部 、 电子 商务 部 负责 市场 推广 、基 金销 售、客 户服 务、 销 售渠道 管理 。 信息 技术 部、 运营部 负责 公司 信息 系统 的日常 运行 与维 护, 跟 踪研 究新技 术, 进 行相 应的技 术系 统规 划与 开发 、基金 会计 核算 、估 值、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登 记和 清算等 业务 。财 务 部负责 公司 财务 工作 ,人 力资源 部负 责公 司企 业文 化建设 、文 字档 案、 后勤 服务、 人力 资源 管 理、薪 酬制 度、 人员 培训 、人事 档案 等事 务等 综合 事务管 理。 业务 发展 部负 责公司 经营 战略 规 划、业 务发 展等 。 3. 管理 基金情 况 截止2009 年9 月18 日 , 基 金 管理人 共管 理2 只封 闭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16 只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具 体包 括嘉实 泰和 封闭 、嘉实 丰和 价 值封 闭 、 嘉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实 增长混合 、 嘉实 稳 健 混合 、嘉 实债 券、 嘉实 服务增 值行 业混合 、 嘉实 优质企 业股 票 、 嘉实 货币 、嘉实 沪深300 指 数 (LOF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 实策略 混合 、嘉 实海 外中 国股票 (QDII )、 嘉实研 究精 选股票 、 嘉实 多元债 券、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股票 、嘉 实回 报混 合 等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 中嘉实 增长 混合 、嘉 实稳 健 混合 和嘉 实债 券属 于嘉 实理财 通系 列基 金。 同时 ,管理 多个 全国 社 保基金 、企 业年 金 、 特定 客户资 产 投 资组 合。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王忠民 先生 ,董 事长 。大 学专科 。曾 任北 京矿 务局 财务处 会计 ,煤 炭部 财务 司会计 、副 处 长,中 国统 配煤 矿总 公司 财务局 处长 ,煤 炭部 财务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中煤 信托投资 有 限责 任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2002 年3 月至 今任 中诚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赵学军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中 共党 员, 经济 学博 士。 曾 就职 于 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外经 贸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 司 、北 京商 品交 易所 、天 津纺织 原材 料交 易所 、商 鼎期货 经纪 有限 公 司 、 北 京证 券有 限公 司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10 月至 今 任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总 经理 。 韩家乐 先生 ,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1990 年 毕业 于清 华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1990 年至 今 , 担 任海问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 担任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200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年11 月至 今, 担任 立信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外 企服务 总公 司宏 银实 业公 司副总 经理 。1996 年9 月 至今历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 副总裁 ,现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Ingo Gefeke 先 生, 董事 , 德国籍 ,康 斯坦 斯(Constance ) 大学 国际 经济 学硕 士研究 生。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 全球交 易银 行首 席运 营官 及国际 投资 银行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公司 (法 兰克 福) 董事会 成员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公 司( 纽约 )董 事总 经理兼 首席 行政 管 理官、 全球 交易 总监 。 Lindsay Megan Wright 女 士, 董事 , 大 学本 科 ( 学士 ) , 新西 兰国 籍。 曾任 德意 志银行 ( 新 西兰)/ 新西 兰信 托银 行CFO&COO 、董 事总 经理 , 德意志 银行DB 资 本合 伙公 司亚太 区COO 、 董事总 经理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公 司亚 太区COO 、 董 事总经 理 ,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公司COO 、 业 务 及产品 主管 (PE ) 、 董事 总经理 。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 管理公 司亚 太及 中东 区业 务发展 主管 、 董事 总经理 。 骆小元 女士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1982 年毕 业于 中国人 民大 学财 会专 业。1995 年至2000 年, 担任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协会总 会计 师 ;2000 年至 今, 就职 于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协会 协会 注册 中 心,担 任中 心主 任。 王巍先 生 , 独立 董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 行辽宁 分行 。曾 任中 国银 行总行 国际 金融 研究 所助 理研究 员, 美国 化学 银行 分析师 ,美 国世 界 银行顾 问 , 中 国南 方证 券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盟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04 至今 任万 盟并 购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曾 任 上海交 通大 学动 力机 械工 程系教 师 , 上 海交 通大 学 管理学 院副 教授 、 副院 长 。1997 年至 今任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教授 、副 院长。 朱蕾女 士, 监事 ,中 共党 员,硕 士研 究生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中 国 保 险监督 管理 委 员会主 任科 员,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高 级经 理,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发 展战略 官、 北京 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 书。2007 年10 月 至今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 济师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西安 电子科 技大 学助 教, 长安 信息产 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11 月至今 任立 信投 资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朱成刚 先生 , 监事 , 法学 博 士。 1998 年7 月至2002 年1 月,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资产保 全部 、 法律事 务部 ;2002 年1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 法律部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6 月至1996 年10 月 任职 于中办 警卫 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于 中国 银 行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 处长 。 1998 年7 月至199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年3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1999 年3 月 至 今任职 于 嘉 实基 金管 理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道滨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法 学博 士 , 经 济师 。1988 年7月至1990 年9 月 任职 于 厦 门华侨 博物 馆 。1993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任 职 于 中 国厦门 国际 经济 技术 合作 公司。2000 年10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公司 , 历任 市场 部副 总监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和公 司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中 共党员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研究部 副总 监 、 市场 部 总 监、 公 司督 察长 。 戴京焦 女士, 副总 经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MBA。历任 平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平 安保 险集 团公 司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 人;平 安证 券公 司 助理总 经理 ,平 安集 团投 资审批 委员 会委 员。2004 年3 月 加盟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法学 硕士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 合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智 浩律师 事务 所、 新华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 曾任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法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吴洪坚 先生 , 清华大 学工 学硕士 ,7 年固 定收 益证 券 投资经 历 。 曾 任职于 中国 银行交 易中 心 (上海 ) , 从事 人民 币固 定收益 投资 及交 易等 工作 。2005 年加 入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 益部工 作, 任嘉 实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职务 。2006 年5 月10日 至今 任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06 年10 月28 日 至今 任 嘉 实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职务 。 魏莉女 士, 金融 硕士 ,CFA ,CPA , 具有 基 金 从业 资 格 ,6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曾 任职于 国家 开发银 行国 际金 融局 , 中 国银行 澳门 分行 资金 部经 理。2008 年7 月加 盟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从事固 定收 益投 资研 究工 作。2009 年1 月16 日至 今 任 嘉实 超短 债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1 月16 日至 今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5 年3 月18 日至2005 年4 月29 日 林 勇先 生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 2005 年4 月30 日 至2006 年5 月9 日 刘夫 先生 任 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 公 司总 经理 赵学 军先生 、 公 司 副总经 理戴 京焦 女士 , 总 经理助 理邵健 先生 、 总经 理助理 兼海 外投 资部 总监 李凯先 生、 总经 理 助理兼 定量 投资 部总 监陶 荣辉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刘天 君先 生、 机构 投资 部总监 林青 先生 、 资深基 金经 理 党 开宇 女士 、 投资 流程 与风 险管 理部 总监毕 万英 先生 、 固定 收 益部总 监 刘 熹先 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日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收 益率 ;


8. 办理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遵 守 基金合 同 , 按 照招 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及限制 全权 处 理本基 金的 投资 。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的 行 为,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益 ;


(4 )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 用 基金 资产 承销 证 券;


(6 ) 用 基金 资产 向他 人 贷款或 提供 担保 ;


(7 ) 用 基金 资产 从事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8 ) 用 基金 资产 买卖 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国务 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 ) 以基 金资产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10) 以基 金资 产买卖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用 基金 资产 从事 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 活动 ;


(12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 不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13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 地产投 资;


(14 )通 过关 联交 易、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15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


(16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 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 管协议 ;


(3 )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 权 益;


(4 ) 在 包括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的资 料中 进行 虚假 信息披 露;


(5 ) 拒 绝、 干扰 、阻 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 权;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司 制度进 行基金运作 投资外 ,直接 或间接进行 其他股 票投资 ;协助、接 受 委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9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0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 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3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法 律法 规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 代 理人 、 代 表人 、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 )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 他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根 据《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 导意见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 情况, 公司 已建 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健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成 。公 司内 部 控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 、信息 披露 、信 息技 术管 理、公 司财 务 管 理、 基金 会计、 人力 资源 管 理、资 料档 案管 理、 业绩 评估考 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制 、紧 急应 变等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置 、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等 具体 说明 。 2. 内部 控制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 相 互制 约原 则: 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相 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 工,操 作相 互独 立。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 公司 董事 会对 公司 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审 计 与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监督 职能 ,保 护投 资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为 公 司投资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公 司总经 理 、 副 总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以 及投 资 体 系部 门 总 监、资 深基 金经 理组 成, 负责指 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3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为 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 公司 总经 理、 副总 经 理、 督 察 长 、 总经理 助理 以及 部门 总监 组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 经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 提出 防范 化 解措施 。 (4 ) 督察 长积 极对 公司 各 项制度 、 业务 的合 法合 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5 ) 监察 稽核 部: 公司 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 稽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 责和工 作流 程、 组 织纪律 。监 察稽 核部 具体 负责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 业务 部门 : 部 门负 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的 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险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 务。 (7 ) 岗位 员工 :公 司努 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识 ,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员工在 其岗 位职 责范 围内 承担相 应的 内控 责 任,并 负有 对岗 位工 作 中 发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 险问 题及时 报告 、反 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 积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手 段,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1 )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严 禁不 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2 ) 公司 设置 的组 织 结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公 司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 机制,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 事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 有效的 内部 监督 和 反馈系 统。


(3 )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 )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人员具 备与 岗位 要 求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任 能力 。


(5 )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风 险评 估体 系 , 对 公 司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和 分析 , 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6 )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标 准 和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 贯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应 及时 修改 或 取消授 权。


(7 ) 建立 完善 的基 金 财务核 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 不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 独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及 时、准 确和 完整 地 反映基 金财 产的 状况 。


(8 ) 建立 科学 、严 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和 清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 、研 究、 交易 、IT 等重要 业务 部门 和 岗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 建立 和维 护信 息 管理系 统, 严格 信息 管理 ,保证 客户 资料 等信 息安 全、真 实和 完整 。 积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 统,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 工均有 明确 的报 告 途径。


(10 )建 立和 完善 客 户服务 标准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不 得有 不正 当 销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严 重影 响社 会稳定 的突 发事 件, 按照 预案妥 善处 理。 (12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 价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 时改进 。 ① 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 有 关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行 业监管 规则 。 ② 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 点,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设 计内部 风险 点自我 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 析, 并 由监 察稽 核 部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③ 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关高 级管 理 人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 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本基金 之基 金托 管人 为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 中国 银行 ” ), 基本 情况 如下: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宁 敏 电话: (010 )66594977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中国银 行业 务涵 盖商 业银 行、投 资银 行和 保险 三大 领域, 其中 ,商 业银 行业 务是中 国银 行 的传统 主营 业务 ,包 括公 司金融 业务 、个 人金 融业 务及金 融市 场业 务。 中国 银行提 供的 公司 金 融业务 包括 存款 业务 、贷 款业务 、国 际结 算及 贸易 融资业 务, 以及 银行 汇票 、本票 、支 票、 汇 兑、银 行承 兑汇 票、 委托 收款、 托收 承付 、集 中支 付、支 票圈 存及 票据 托管 等其他 公司 金融 业 务;个 人金 融业 务 包 括储 蓄存款 业务 、个 人贷 款业 务、个 人中 间业 务、 “中 银理财 ”服 务、 私 人银行 业务 和银 行卡 业务 等;金 融市 场业 务主 要包 括本外 币金 融工 具的 自营 与代客 业务 、本 外 币各类 证券 或指 数投 资业 务、债 务资 本市 场业 务、 代客理 财和 资产 管理 业务 、金融 代理 及托 管 业务等 。 中国银 行在 国内 同业 中率 先引进 国际 管理 技术 人才 和经营 理念 ,不 断向 国际 化一流 大银 行 的目标 迈进 , 截 至2008 年 末, 中 国银 行境 内外 机构 共有10,789 家, 其中 内地 机构9,983 家, 港澳 及境外 机构806 家。 内地 商 业银行 部分 ,一 级分 行、 直属分 行37 家, 二级 分行284 家, 基层 分支 机构9,659 家, 是中 国国 际 化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2009年 上半 年中 国银 行集 团实现 归属 于母 公司 所有 者的净 利润410.05 亿 元, 股本净 回报 率 (不含 少数 股东 权益,ROE)为17.39% , 总 资产 净回 报率 (ROA)为1.14% , 资本 充足率 为11.53% 。 多年来 中国 银行 围绕 客户 需求所 做的 不懈 努力 ,得 到了来 自业 界、 客户 和权 威第三 方的 广 泛认可 。在 与国 际同 业和 国内同 业的 激烈 竞争 中, 凭借雄 厚的 实力 和优 良的 服务, 中国 银行 脱 颖而出 ,成 为北 京2008 年 奥运会 唯一 的银 行合 作伙 伴;自1990 年以 来, 中国 银行一 直荣 登《 财 富》 500 强 排行 榜 ; 2004 至2008 年 , 中 国银 行连 续被 《 环球金 融 》 杂 志评 为 “ 中国 最佳外 汇银 行 ” , 并评为2008 年度 中国 最佳 债券和 现金 管理 银行 ;2008 年, 中国 银行 在 《 银行 家 》 杂志 “世 界1000 家大银 行” 中排 名第10位;2008 年中 国银 行被 《财 资》评 为中 国最 佳贸 易融 资银行 ;2008年中 国银行 被《 金融 亚洲 》评 为最佳 贸易 融资 银行 、最 佳外汇 交易 银行 、最 佳派 息政策 承诺 奖、 亚 洲最佳 公司 (最 佳股 利政 策);2008 年中 国银 行被 《亚洲 货币 》杂 志和 《贸 易融资 》杂 志分 别 评为中 国最 佳外 汇服 务银 行和中 国本 土最 佳贸 易服 务银行 ;2008 年 中国 银行 被《欧 洲货 币》 评 为中国 区最 佳商 业银 行、 中国区 债务 资本 市场 最佳 投资银 行、 香港 区最 佳商 业银行 和中 国区 最 佳外汇 服务 奖;2008 年中 国银行 再次 荣获 “优 信咨 询 (Universum ) ” 评选 的 “最理 想雇 主奖”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肖钢先 生, 自2004 年8月 起 任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党 委书 记。 自2003 年3月 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中国银 行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行 长, 自1996 年10月 起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行 长助 理,期 间曾 兼任 中 国人民 银行 计划 资金 司司 长、货 币政 策司 司长 、广 东省分 行行 长及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广东 省分 局 局长。1989 年10 月至1996 年10月 ,历 任 中 国人 民银 行政策 研究 室副 主任 、主 任、中 国外 汇交 易 中心总 裁、 计划 资金 司司 长等职 。 肖 先生 出生 于1958 年8月,1981 年 毕业 于湖 南财经 学院 ,1996 年获得 中国 人民 大学 法学 硕士学 位。 李礼辉 先生 , 自2004 年8月 起担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 行长。 2002 年9月至2004 年8 月担 任海 南省副 省长 。1994 年7月至2002年9月 担任 中国 工商 银 行副行 长。1988 年至1994 年7月 历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 新加 坡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福建省 分行 副行 长等职 。 李先 生出 生于1952 年5月,1977 年毕 业于 厦 门大学 经济 系财 政金 融专 业,1999 年获 得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金融 学专业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和 经济学 博士 学位 。 李早航 先生 , 自2004 年8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2000 年11 月 加入本 行并 自 此担任 本行 副行 长。 于1980 年11 月至2000 年11 月任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 ,曾 工作 于多个 岗位 ,先 后担任 分行 行长 、 总行 多 个部门 的总 经理 及副 行长 。1978 年 毕业 于南 京信 息 工程大 学 。2002 年6 月起担 任中 银香 港控 股非 执行董 事。 董杰先 生, 自2007 年11月27 日起 担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 部总经 理。 自2005 年9 月起 任中 国银 行 天津市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1983 年7 月至2005 年9月 历任 中国 银 行深圳 市分 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深圳 市分 行信 贷经 营处处 长、 公司 业务 处处 长、深 圳市 分行 行 长助理 、党 委委 员等 职。 董先生 出生 于1962 年11月 ,获得 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 学位。 (三)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设 置及员 工情 况 中国银 行总 行于1998 年设 立基金 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以 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念 ,根 据 不断丰 富和 发展 的托 管对 象和托 管服 务种 类 , 中 国银 行于2005 年3月23 日 正式 将 基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下设覆 盖销 售、 市场 、运 营、风 险与 合 规 管理 、信 息技术 、行 政管 理 等各层 面的 多个 团队 , 现 有员工110 余人; 另外 , 在 上海市 分行 、 深 圳市 分行 设有托 管业 务团 队 。 (四)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2009年8月 末 , 中 国银 行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 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 长盛 同智优 势混 合 (LOF ) 、 大 成2020 生 命周 期混合 、 大成 蓝筹 稳健 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 大 成 景宏封 闭 、 工 银大 盘蓝筹 股票 、 工银 核心 价 值股票 、 国泰 沪深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保 本混 合 ( 二 期) 、 国 泰金 鹏蓝 筹混合 、国 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券 、海 富通 股票 、海 富通货 币、 海富 通精 选贰 号混合 、海 富通 收 益增长 混合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 股票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合 股票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长 股票 、华 夏 策略混 合 、 华 夏大 盘精 选 混合 、 华 夏回 报二 号混 合 、 华 夏回 报混 合、 华夏 行 业股票(LOF) 、 嘉实 超短债 债券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 嘉 实沪 深300 指数(LOF) 、 嘉 实货 币、 嘉实稳 健混 合、 嘉实 研究 精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嘉 实主 题混 合、金 鹰成 份优 选 股票、 银河 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平 稳增 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易 方达货 币、 易方 达稳 健收 益债券 、易 方达 深证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 股票 、 万 家180 指数 、 银华 优势企 业混 合 、 银 华优 质 增长股 票 、 银 华领 先策 略 股票 、 景 顺长 城动 力平衡 混合 、 景 顺长 城优 选股票 、 景 顺长 城货 币、 景 顺长城 鼎益 股票(LOF) 、 泰 信天天 收益 货币 、 泰信优 质生 活股 票、 招商 先锋混 合、 泰达 荷银 精选 股票、 泰达 荷银 集利 债券 、友邦 华泰 盛世 中 国股票 、 友 邦华 泰积 极成 长混合 、 友 邦华 泰价 值增 长股票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 合股票 、国 富强 化收 益债 券、宝 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国富成 长动 力股 票、 泰信 蓝筹精 选股 票、 友 邦华泰 货币 、 国 泰区 位优 势股票 、 招 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东 方核 心动 力股 票、 金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泰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万家 稳健增 利债 券、 嘉实 回报 混合、 工银 全球 股票(QDII) 、嘉 实海 外中 国 股票(QDII) 、 银 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等78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市 场型 、指 数型 、行 业型、 创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金 和理 财品 种,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 的投资 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五)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并在 辖内 实行 业务 授权 管理和 从业 人 员核准 资格 管理 。中 国银 行自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来严 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以 及监 管 部门的 监管 要求 ,以 控制 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 为主线 ,制 定并 逐步 完善 了包括 托管 业务 授 权管理 制度 、业 务操 作规 程、员 工职 业道 德规 范、 保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 项业 务管理 制度 ,将 风 险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 节;在 敏感 部位 建立 了安 全保密 区和 隔离 墙, 安装 了录音 监听 系统 , 以保证 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了 有效 核对 和监 控制 度、应 急制 度和 稽查 制度 ,保证 托管 基金 资 产与银 行自 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的 安全 ;制 定了 内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 格遵循 基金 信息 披露 规定 和要求 ,及 时准 确地 披露 相关信 息。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对托 管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负第一 责任 。部 门内 部设 有专 门 的风 险 控制小 组, 作为 部内 风险 管 理与内 部控 制的 审议 和决 策机构 , 负责 审议 决定 托管 及投资 者服 务部 风险管 理战 略、 基本 原则 、风险 管理 目标 和重 大政 策措施 ,检 查和 监督 风险 管理战 略、 方针 和 政策的 执行 情况 。针 对托 管业务 的特 点, 托管 及投 资者服 务部 内部 设立 高级 合规官 和风 险与 合 规管理 团队 ,具 体开 展部 门内部 内控 及风 险管 理的 相关工 作。 最近一 年内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其 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 (六)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托 管人就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组 合比 例 、 投 资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和基金 托管 人托 管费 的计 提比例 和支 付方 法、 基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 估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 收益分 配等 事项 ,对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业务 监 督、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上 述职 责过 程中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91号 金地中 心A 座6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0615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99 号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唐伟宏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段86号 城市之 心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厦 附楼 二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钟俊杰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10 号颐和 国际 大厦A座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路15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沈峥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路158 号 环球广 场25 层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嘉 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288 号新世 纪广 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2. 代销 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2)中 国工 商银行 (3)中 国建 设银行 (4)中 国农 业银行 (5)交 通银 行 (6)招 商银 行 (7)中 国民 生银行 (8)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王佺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1 号院1 号楼 长安 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郭树清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号 法定代 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蒋浩 电话 (010 )85109219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42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秦晓 联系人 万丽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吴海鹏 、董 云巍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9)兴 业银 行 (10) 北京银 行 (11) 深圳发 展银 行 (12) 平安银 行 (13) 青岛银行 (14) 宁波银 行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 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潘玲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4 传真 (010 )66226073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010 )9616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法兰克 纽曼(Frank N. Newman) 联系人 石蔚明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0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中路1099 号平 安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霍兆龙 电话 (0755 )25859591 传真 (0755 )25879453 网址 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6699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广鸿 联系人 徐楠 电话 (0532 )85709793 传真 (0532 )85709839 客服电 话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0532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地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15) 中信银 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联系人 金蕾 电话 (010 )65557013 传真 (010 )65550827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16) 东莞银行 (17 )广东 发展 银行 (18 )杭州 银行 (19 )徽商 银行 (20 )南京 银行 (21 )临商 银行 (22 )温州 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服电 话 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 )38322542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 话 (020 )38322222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凤起 路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 江波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 )2667819 传真 (0551 )2667857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 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路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贺坚 电话 (025 )84544135 传真 (010 )84544129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304657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网址 www.lsbchina.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场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瑞洲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5217 传真 (0577 ) 88995217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23 )上海 农村 商业银 行 (24 )浙商 银行 (25) 中信建 投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2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2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2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2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8 号 中融 碧 玉蓝天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秀仑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吴军阳 电话 (0571 )87659084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105665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营 业点 电话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胡长生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116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30)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 原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31) 华泰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3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33) 东吴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3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3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3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 · 五道 口广 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深 圳发展 银行 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网址 www.lhzq.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 商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大 都 会广场18、19、36、38、41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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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37) 申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3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39) 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40) 平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41)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4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26层11、1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64482090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w2000.com.cn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区 新源 南路6号 京 城大厦3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863893 传真 (010 )84865560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010 )8458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匡婷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6199 网址 www.cc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八 卦岭 八卦 三路平 安大 厦三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敬达 联系人 袁月 电话 (0755 )82450826 传真 (0755 )82433794 网址 www.pa18.com 客服电 话 955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外 大街16 号 中国人 寿大 厦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252656 传真 (010 )85252655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44) 渤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45) 国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8) 浙商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49) 中信万 通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50) 山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一大街29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宾 水道3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军 联系人 徐焕强 电话 (022 )28451883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祝丽萍 电话 (0551 )2207938 传真 (0551 )2207965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9557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558305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1 )63219781 传真 (021 )51062920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或 (027 )85808318 网址 www.95579.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 )87902080 传真 (0571 )87902081 网址 www.stocke.com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 苗 岭路29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东海 西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史洁民 联系人 丁韶燕 电话 (0532 )85022026 传真 (0532 )85022026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51) 财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52) 国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53) 东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54) 南京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55) 江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5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57) 东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张治国 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80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440331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南 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覃清芳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00 ( 全 国 ) , 96100 (广 西)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680032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 ) 83367888-4201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抚河 北路291号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江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网址 www.scstock.com 客服电 话 (0791 )6781119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如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8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58) 北京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59) 华西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60) 世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61) 湘财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62) 金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64) 国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海 淀区 车公 庄西 路乙19 号华 通大 厦B座10层 法定代 表人 凌新源 联系人 白源 电话 (010)68431166 传真 (010 )88018657 网址 www.bjzq.com.cn 客服电 话 (010)68431166 -8002 、8009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心18楼 深圳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025430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刘军辉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63 号中山 国际 大厦12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958 号 华 能联合 大厦5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学荣 联系人 李梦诗 电话 (021 )68634510-8631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4001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7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金春 电话 (0755 )83025695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 )87406488 传真 (029 )87406387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客服电 话 (029 )9670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8 号 国联大 厦6 -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袁丽萍 电话 (0510 )82588168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65) 中银国 际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66) 中信金 通 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67) 国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6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69) 恒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70) 国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71) 宏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杭 州市 中河 南路11号 万凯庭 院商 务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电话 (0571 )85783715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路15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路15号 信达大 厦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0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0791 )6285337 、6283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先烈 中路69号 东山 广场主 楼5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樊刚正 电话 (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常向东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波 联系人 王丹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028 )951051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72) 信泰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7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74) 华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7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7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77) 东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78) 万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338 传真 (010 )88085240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长江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凯法 联系人 舒萌菲 电话 (025 )84784782 传真 (025 )84784741 网址 www.thope.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918 住所 郑州市 经三 路15 号广 汇国 际贸易 大厦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经三 路15 号广 汇国 贸11楼 法定代 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耿铭、


程 月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619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北 街2 号 月坛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朱雪雁 电话 (010 )68083575 传真 (010 )68084986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临平 北路19号 法定代 表人 蒋元真 联系人 谢秀峰 电话 (021 ) 65076608 -557 传真 (021 )65217206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 金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锦辉 联系人 罗绍辉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路18号 广东 电信广 场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舫金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08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79) 大同证 券经 纪有限 责任公 司 (80) 齐鲁证 券有 限公司 (81) 财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82) 第一创 业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83) 中国建 银投 资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84) 瑞银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8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街13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青 年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辛国荣 电话 (0351 )4167056 传真 (0351 )4192803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0351 )4167056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傅咏梅 电话 (0531 )81283728 传真 (0531 )81283900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杭 州市 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28042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 )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座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魏颖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2583258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福 田 区 益田 路福 华三 路交界 处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48-5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小阳 联系人 刘权 电话 (0755 )82026521 传真 (0755 )82026539 网址 www.cjis.cn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联系人 谢雅凡 、田 文健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840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86) 中山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87) 中国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88) 天相投 资顾 问 有限 公司 (89) 中国民 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 丰台 区北 路8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5号 新 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张伟 智、 电话 (010 ) 59355941 、 59355946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90) 厦门证 券有 限 公司 (91) 江海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5 号深业 中心 大厦25层2512 、251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肇嘉 浜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杨小江 电话 (021 )64339000 传真 (021 )64376097 客服电 话 (021 )6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B座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 刘军 电话 (0755 )82944659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2943750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 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盛大 厦B 座4层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莫晓丽 电话 (010 )66045529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住所、 办 公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640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徐世旺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9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93) 爱建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路758 号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华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3121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94) 西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 合景国 际大 厦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秦治国 电话 (023 )63721712 传真 (023 )63786215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5) 英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755 )83007179 传真 (0755 )26998301 客服电 话 (0755 )26982993 网址 www.vsun.com (96) 方正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342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97) 日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1 号长安 兴融 中心 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张利军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880866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北京: (010 )82200210/82200220 呼和浩 特: (0471 )6292456 /6292494 通辽:(0475)8263840/ 8265217 乌兰浩 特:(0482)8223737/ 8223131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 来资产 大厦23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楼斯佳 电 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38 号泰 康金 融大 厦9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六、基金 的募集 (一) 基金 募 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于2005 年3 月3 日 《关于 同意 嘉实 货币 市 场 基金募 集 的 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 [2005]29号) 和《 关于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基金 部函 〔2005 〕50 号) 的批 准进 行公开 募集 。


(二)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 定期


(三) 基 金类 型: 契约 型 开放式


(四) 募集 方式: 发行 期 内本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网点 和直销 机构 将同 时面 向个 人投资 者和 机 构投资 者发 售本 基金 。


(五) 募 集期 限 2005 年3 月7 日至2005 年3 月14 日, 本基 金向 个人 投 资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 售 (六) 募集 对象: 本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对象 为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的 个人 投资 者和机 构投 资 者(法 律、 法规 、规 章禁 止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除 外),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七) 募 集场 所: 本基 金 通过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网 点公 开发 售。


(八) 基 金的 最高 募集 规 模:本 基金 不设 最高 募集 规模。


(九) 基 金的 面值 、认 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 面值 :1.00 元 人民币


2. 基金认购 价格 为份 额面 值,并 免收 认购 手续 费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认购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计 入 基金资 产。


(十)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 的认购


1 、认 购时 间安 排 自2005 年3 月7日至2005 年3 月14 日 ,本 基金向 个 人 投 资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 售。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昌 路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湖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伟 、陈 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2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请详细 查阅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3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 认购 的方 式: 本 基 金 采用 “ 全 额预 缴 ” 方 式认 购; (2 ) 认购 的确 认: 以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注册 登记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4 、认 购的 限额 募集期 内 , 投 资者 可多 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 每 次认 购 金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通 过直销 机构 首 次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2 万 元 人民币 。


5 、超 比例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内不 设最 高认购 份额 限制 。 (十一 )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 处理方 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 者所有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帐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5 年3 月18 日 起正 式生效 ,自 该 日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 点。 2 、 经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 即代 销机构 销售 网点 。 3 、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直 销机构 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按照规 定的 方式 办理 本基 金的申 购与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基金 业务 的时 间即 开放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交易所 的交 易日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 交易时 间。 目前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交 易时 间为 交易 日上 午9:30-11:30 ,下 午1:00-3:00 。 投资者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办理 时间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05 年3 月24 日 起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自2005 年3 月25 日起 办理 日常 赎回业 务。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确 定价 ” 原则 ,即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 份基金 份额1.00 元;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投 资者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对该投 资者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即 先确 认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后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4 、 投 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本 基 金余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 动将投 资者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结算 并与 赎 回款一 起支 付给 投资 者 ;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需足 以弥补 其当 前未 付 收益为 负时 的损 益, 否则 将自动 按比 例结 转当 前未 付收益 ; 5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 撤销; 6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最 迟应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申 请 之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 对 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正常 情况下 基金 投资者 可从T +2 工 作日 起 向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申 购 、 赎 回的 成交情 况。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方 式与 时间 投 资者 申购 (T 日 )采 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 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投资者 赎回 (T 日)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 示基金 托管 人于T +1 日 将 赎回款 项从 基 金托管 专户 划出 , 通 过各 代销机 构划 往赎 回投 资者 指定的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 元, 通过 直销 机 构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2 万 元 人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足10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3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以 上限制 进行 调 整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最 迟在调 整生 效前3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与 赎回费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七) 申购份 数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1.00 元。 1. 申购 份数的 计算 投资者 申购 所得 的份 额等 于申购 金额 除以1.00 元。 本基金 申购 份数 计算 方法 :申购 份数= 申购 金额/1.00 元 例1 : 假定T 日 申购 金额 为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获 得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数=10,000/1.00=10,000.00 份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确定 分两 种情 况处理 : (1 )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未 付收 益为 正或 该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付 收益 负值 时, 赎回 金额如 下计 算: 赎回金 额 = 赎回份额× 1.00 元 例2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5,032.60 份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未 付收益 为8.48 元,该 投资 者申 请赎 回1,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 其获 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 1,000 ? 1.00 元 = 1,000.00 元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元 人民币 为基 准 计算的 价值 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 值时,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 转当前 未付 收益 。 (2 )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本 基金 余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投资 者的 未付 收益 一并 结算并 与赎 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款一起 支付 给投 资者 ,赎 回金额 包括 赎回 份额 和未 付收益 两部 分, 具体 的计 算方法 为: 赎回金 额 = 赎回份额× 1.00 元 + 该份额对 应的 未付 收益





例3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为201,425.35 份 基金 份额, 且 有412.28 元 的未 付收益 。投 资者 申请 全部 赎回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则 其获 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额 = 201,425.35


? 1.00 元 + 412.28 元 = 201,837.63 元





(八)申购与 赎回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投 资 者自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 、出 现如 下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相应 的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技 术保 障或 人员支 持等 不 充分; (6 )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 (7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时, 将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相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 付。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3 、 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公告。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日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年 收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日收 益和 基金 七日年 收益 率。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 作日本 基金 的基 金日 收益 和基金 七日 年收 益率 。 (十)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未 受理 部分 除 投资者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 该下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3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至 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九、基金 的转换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的 某一 基金 (包 括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包 括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二) 基金转 换申 请人的 范围 任何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以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办 理基 金转 换。 (三) 基金转 换的 受理场 所 基金转 换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机 构及 基金 代销 机构进 行。 (四) 基金转 换的 受理时 间 本基金 于2005 年5 月12 日 起开始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 办理基 金间 转换 的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其它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 告。 (五) 基金转 换的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当 日的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消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 3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全 部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时, 其账 户内未 付收 益将 一起 转出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部分 转出 本基 金份 额时, 如果 未付 收益 为正 值,或 该笔 基金 份额 转出 完成后 剩余 的基 金 份额按 照一 元人 民币 为基 准计算 的价 值足 以弥 补其 累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 值时, 其账 户内 未 付收益 不结 转; 如果 转出 后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以 弥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 收益负 值时 ,则 将 自动按 比例 结转 当前 未付 收益; 4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5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 是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6 、基 金转 换采 用 “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时先转 换; 7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应 最迟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六)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金 转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办 理基 金转换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必 须有 足够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基 金转 换申请 无效 。 2. 基金 转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收到 基金 转换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基金 转换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 资者 可在T+2 工 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进 行 成交查 询。 (七)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本基金 按照 份额 进行 转换 ,申请 转换 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转 换份 额不得 低于 1000 份。 (八) 基金转 换费 用 和转 换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基金转 换费 由投 资者 承担, 用于支 付有 关手 续费 和注 册登记 费。 本基 金的 转换 费率按 照如 下 方式收 取: 1. 由嘉实 货币、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转出 至嘉 实成 长收 益 混合 、 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实债券、嘉实服 务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主 题 混合 、嘉实策略 混合、 嘉实优 质企业股票、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多元 债券 A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 股票、 嘉实 回报 混合 ,转 换费率 均为 转入 基 金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计算公 式调整 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 (1+ 转换 费 率) +M 转换费 用= ( 转出 份额×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换 费率/ (1+ 转换费 率)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当 日 转入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M 为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 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2. 由嘉 实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实 债券 、嘉 实服 务增值 行业 混 合 、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 嘉 实主题 混合 、 嘉实 策略 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 嘉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嘉实多 元债 券A 、 嘉实 量化 阿尔法 股票 、嘉 实回 报混 合 转出 至嘉 实货 币, 转换 费= 转出 金额×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赎 回费 率, 转换费 的25% 计 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资 产。 3. 嘉实货币 市 场 基金 、嘉 实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与 嘉实多 元债券B互换 时 ,无 转换费 用。 本基金 的每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为 人民 币1.00元。 办理相 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 告。 (十) 基金转 换与 巨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资 产 组合情 况 , 决 定全 额转 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 将 采 取相同 的比 例确 认; 但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部分转 出申 请的 情况 下, 对未确 认的 转换 申请 将不 顺延至 下一 个开 放 日办理 。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基金 转换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 (1 ) 不可 抗力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或货 币 市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 (4 )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 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拒绝 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暂停 基金转 换,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告 。 3. 暂停 期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日收 益和 基金七 日年 收 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天,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日 收益 和基 金七日 年收 益 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天但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 开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日 收益 和基金 七日 年收 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 基金转 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日收益 和基 金七 日 年收益 率。 十、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 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 易过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非交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捐 赠、遗 赠、 自愿 离 婚、分 家析 产、 国有 资产 无偿划 转、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资 产售 卖、 机构 清算 、企业 破产 清算 、 强制执 行,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它行 为。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或受 遗赠人 继 承 。 2. “ 捐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具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3. “ 遗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立遗嘱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赠给 法定 继承 人以 外的 其他人 ; 4. “ 自愿离 婚 ” 指 原属 夫妻 共 同财产 的基 金份 额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愿 离婚 而使 原在某 一方 名下 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 额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5. “ 分家析 产 ” 指 原属 家庭 共 有 ( 如父 子共 有 、 兄 弟共 有等 ) 的 基金 份额 从某 一 家庭成 员名 下 划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 名下 的行为 ; 6. “ 国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指 因 管理体 制改 革 、 组 织形 式调 整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 的作为 国有 资产的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国 有产权 主体 之间 的无 偿转 移; 7. “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 指因 机 构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 划转 ; 8. “ 资产售 卖 ” 指 一企 业出 售 它的下 属部 门 (独 立部 门 、 分 支机 构或 生产 线 ) 的 整体资 产给 另 一企业 的交 易 , 在这 种交 易中 , 前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随其 他经 营性 资产 一同 转让给 后者 , 由 后者一 并支 付对 价; 9. “ 机构清 算 ” 是 指机 构因 组 织文件 规定 的期 限届 满或 出现其 他解 散事 由, 或 因 其权力 机关 作出解 散决 议 , 或 依法 被 责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 致解 散, 或 因其 他原 因解 散 , 从而进 入清 算程 序 (破产 清算 程序 除外 ), 清算组 (或 类似 组织 ,下 同)将 该机 构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分 配给 该机 构 的债权 人以 清偿 债务 , 或 将清偿 债务 后的 剩余 财产 中的基 金份 额分 配给 机构 的股东 、 成员 、 出 资者或 开办 人; 10. “ 企业 破产 清算 ” 是指 一 企业法 人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 法( 试行 )》或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民事 诉讼 法》 第十九 章的 有关 规定 被 宣 告破产 ,清 算组 依法 将破 产企业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债 权人 所导 致的 基金 份额的 划转 ; 11. “ 强制 执行 ” 是指 国家 有 权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并直 接向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统 一申 请办 理。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 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二)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时, 应 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可分 一步 或两 步完 成, 具体按 各销 售机 构要 求办 理。对 于有 效的 基 金转托 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办 理转 托管 手续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 (三) 冻结与 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 并冻 结。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 制 定、 公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十一、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力求资 产的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追 求超 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稳 定收 益。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如 下的 金融 工具: 现金 ;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 债券 ;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期限 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以及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三) 投资策 略


1. 整体 资产配 置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主 要 包括 :利 率水 平 、通 货膨 胀率 、GDP 增长 率 、货 币 供应量 、 就业 率水平 、国 际市 场利 率水 平、汇 率) ,决 定债 券组 合的剩 余期 限( 长/ 中/ 短 ) 和比例 分布 。


根据各 类资 产的 流动 性特 征 (主 要包 括: 平均 日交 易量、 交易 场所 、 机 构投 资者持 有情 况、 回购抵 押数 量、 分拆 转换 进程) ,决 定组 合中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


根据债 券的 信用 等级 及担 保状况 ,决 定组 合的 风险 级别。


2. 类别 资产配 置策 略


根据整 体策 略要 求, 决定 组合中 类别 资产 的配 置内 容和各 类别 投资 的比 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 流动 性指标(二级市场存 量、 二级市场流量、分类 资产 日均成交量、 近期成 交量 、近 期变 动量 、交易 场所 ), 决定 类别 资产的 当期 配置 比率 。


根据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收益 率水平 (到 期收 益率 、 票 面利率 、 利 息支 付方 式 、 利息税 务处 理、 附加选择权价值、 类别资 产收益差异)、市 场偏好 、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的 规定、基金合同 、 基金收 益目 标、 业绩 比较 基准等 决定 不同 类别 资产 的目标 配置 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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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3. 明细 资产配 置策 略


第一步 筛选 , 根 据明 细资 产的剩 余期 限、 资信 等级 、 流动性 指标 (流 通总 量、 日 均交易 量) , 决定是 否纳 入组 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 别债 券的收益率(到期收 益率 、票面利率、利息支 付方 式、利息税务 处理) 与剩 余期 限的 配比 ,对照 基金 的收 益要 求决 定是否 纳入 组合 。


第三步 筛选 ,根 据个 别债 券的流 动性 指标 (发 行总 量、流 通量 、上 市时 间) ,决定 投资 总量 。 (四) 投资决 策 1. 决策依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 宏观 经济 、 微 观经 济 运行状 况 , 货币 政策 和财 政政策 执行 状况 , 货 币市 场和证 券市 场 运行状 况; (3 ) 策略 分析师 、固定 收益分析师 、定量 分析师 各自独立完 成相应 的研究 报告,为投 资 策略提 供依 据 。


2. 决策程序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 决 定基金 的主 要投资 原则 , 并对基 金投 资组合 类属 资 产配置 比例 等做 出决 议。 (2 ) 研究 部对 宏观 经济 主 要是利 率走 势等 进行 分析 ,提出 分析 报告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参 考研 究部 提 出的 报告 , 并 依据 基金申 购和 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 组合的 流动性风险,制定 具体资 产配置和调整计划 ,进行 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 日常管 理。 (4 ) 交易 部依 据基 金经 理 的指令 ,制 定交 易策 略并 执行交 易。 (5 )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核 查 基金的 操作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基金 投资 的法 律、 法规 ; 运 用风险监测模型以 及各种 风险监控指标,对 市场预 期风险和进行风险 测算, 对基金组合的风 险 进行评估,提交风 险监控 报告。风险控制委 员会定 期召开会议,负责 监督基 金管理组投资方 案 的执行 情况 ,评 估风 险监 控报告 ,并 进行 投资 风险 管理。 3. 投资管理 方法


(1 ) 短期 利 率 水平 预期 策 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 策、 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 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 性的变化,对 短期利 率走 势形 成合 理预 期,并 据此 调整 基金 货币 资产的 配置 策略 。


(2 )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策 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 化趋 势,采取相应的投资 管理 策略。货币市场收益 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 当时短期利率水平 之间的 关系,反映市场对 较短期 限经济状况的判断 及对未 来短期经济走势 的 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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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3 ) 组合 剩余 期限 策略 、 期限配 置策 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 期限 的设计、跟踪、调整 ,达 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 ,锁 定组合剩余期 限,以满足可能的 、突发 的现金需求,同 时 保持组 合的稳定收益;特 别在债 券投资中,根据 收 益率曲 线的 情况 ,投 资一 定剩余 期限 的品 种, 稳定 收益, 锁定 风险 ,满 足组 合目标 期限 。


(4 ) 类别 品种 配置 策略


在保持 组合 资产 相对 稳定 的条件 下, 根据 各类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市场 规模 、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 资产的 流动性和收益性利 差,确 定不同期限类别 资 产的具 体资 产配 置比 例。


(5 )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在满足 基金 投资 人申 购 、 赎回的 资金 需求 前提 下 , 通过基 金资 产安 排 (包 括 现金库 存 、 资 产变现、剩余期限 管理或 以其他措施),在 保持基 金资产高流动性的 前提下 , 确保基金的稳 定 收益。


(6 ) 无风 险套 利策 略


无风险 套利 策略 包括 :


跨市场 套利 策略 : 根据 各 细分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流动 性和收 益特 征 , 动 态调 整 基金资 产在 各 个细分 市场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跨品种套利策略:根 据各 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 的风 险参数、流动性补偿 和收 益特征,动态 调整不 同期 限结 构品 种的 配置比 例。


(7 ) 滚动 配置 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 市场 特性,采用持续滚动 投资 的方法,以提高基金 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 变现能 力。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税后 活期 存款 利率 。


本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业绩的 选择标 准需 要合理 、透明 ,为广 大投 资者所 接受。 本业绩 基准 是投资 者最 熟知 、最 容易 获得的 低风 险收 益率 。 在 合理的 市场 化利率 基准推 出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投 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确定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及 时公告 。 (六) 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 资以 下金 融工具 :


(1 ) 股 票;








(2 ) 可转换 债券 ;








(3 ) 剩余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债 券;








(4 ) 信用等 级在AAA 级 以下 的企 业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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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5 )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2. 本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如 下的投 资限 制


(1 )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限, 不得 超过180 天;


(2 )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 ) 存 放 在具 有 基金托 管 资格 的 同一 商业 银 行的 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30%;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4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的情形 外 , 债 券正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20 %;


(5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原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 出上 述约定 的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在10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调整 ,并 符合 相应的 规定 。但 因发 生巨 额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的 ,应在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本基金 相应 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制 规定 。 3.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行 为。


(七) 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 仓期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个月 内。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





1.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九)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 金中 属于高流动性、低风 险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都低于 股票、 债券 和混 合型 基金 。 (十)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的 计算方 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的 计算 公式 :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其中: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 含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保 证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逆 回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附 息 债券 成本 包 括债 券的面 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债券 成 本包 括债 券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 息。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依 照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执行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根 据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2009 年10 月26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09 年9 月30日( “ 报 告期末 ” )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据 未经 审 计。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955,392,541.65 46.49 其中: 债券 2,955,392,541.65 46.4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证 券 2,701,400,682.29 42.49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证 券 - - 3 银行存 款和 清算 备付 金合 计 513,815,045.45 8.08 其中: 定期 存款 400,000,000.00 6.29 4 其他资 产 186,857,660.10 2.94 合计 6,357,465,929.49 100.00 2. 报告期债券 回购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8,636,334,241.81 6.2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资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2,299,863.85 0.5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资 - - 注: (1 )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 购融资 余额 为报 告期 内每 日的融 资余 额的 合计 数,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为报 告期 内每 日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简 单平 均值 。 (2 )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每 日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均 未超过 资产 净值 的20% 。


3. 基金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1 ) 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 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7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4 注: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未超 过180天。 (2 ) 报告期 末投 资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剩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1 30天 以内 48.65 0.51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6.33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25.82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5.13 - 4 90天( 含) —180 天 7.32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80 天( 含) —397 天( 含) 12.21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00.33 0.51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1,098,389,439.09 17.39 3 金融债 券 517,638,860.25 8.2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0,091,961.44 0.95 4 企业债 券 323,861,706.18 5.1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15,502,536.13 16.08 6 其他 - - 合计 2,955,392,541.65 46.8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323,861,706.18 5.13 注:上 表中 ,附 息债 券的 成本包 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贴 现式 债券 的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和 内在应 收利 息。 5. 报告期末按 摊余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值 大小 排名的 前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1 0901043 09 央 行票 据43 7,000,000 698,198,443.26 11.06 2 058031 05 中 信债1 3,260,000 323,861,706.18 5.13 3 0901041 09 央 行票 据41 3,000,000 299,313,319.12 4.74 4 040705 04建行03 浮 2,900,000 290,084,753.67 4.59 5 050503 05工行03 1,700,000 167,462,145.14 2.65 6 0981093 09 营 口港CP01 1,200,000 120,340,784.01 1.91 7 0701032 07 央 行票 据32 1,000,000 100,877,676.71 1.60 8 0981003 09 攀 钢集CP01 1,000,000 100,149,573.33 1.59 9 0981138 09 连 云港CP01 1,000,000 100,004,390.27 1.58 10 0981014 09张江CP01 950,000 95,185,600.69 1.51 6. “影子定 价 ” 与 “ 摊余 成本 法 ”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 含) -0.5% 间 的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217%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13%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388%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基金计 价方 法说明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账面 净值 始终 保持为1.00 人民 币元 。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并考 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剩 余期 限内 平均 摊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或损 失。 (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持 有 的浮动 利率债 券情 况说明 报告期 内 , 本 基金 持有 剩 余期限 小于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 债券 , 其 摊 余成本 总计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未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3 )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在本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4 ) 报告期末其 他资 产 构成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6,174,171.5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3 应收利 息 20,510,688.43 4 应收申 购款 172,800.11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合计 186,857,660.10 十二、基 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09 年9 月30日。 基金管 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历史各 时间 段收益 率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5 年3月18 日至 2005 年12月31日 1.6957% 0.0056% 1.4226% 0.0000% 0.2731% 0.0056% 2006年 2.0351% 0.0026% 1.8798% 0.0003% 0.1553% 0.0023% 2007年 4.1243% 0.0106% 2.3888% 0.0023% 1.7355% 0.0083% 2008年 4.3646% 0.0169% 0.6596% 0.0003% 3.7050% 0.0166% 2009 年 上半 年 0.6600% 0.0072% 0.1784% 0.0000% 0.4816% 0.0072% (二)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基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 的比较 0.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2005-3-18 2005-6-17 2005-9-16 2005-12-16 2006-03-17 2006-6-16 2006-9-15 2006-12-15 2007-3-16 2007-6-15 2007-9-14 2007-12-14 2008-03-14 2008-06-13 2008-09-12 2008-12-12 2009-3-13 2009-6-12 2009-9-11 嘉实货币 业绩基准 图: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累 计净值 收益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05 年3 月18 日至2009 年9月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3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 建 仓期 结束时 本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第 十五 节( 二、 投资 范围和 八、 投资 限制 )的 规定: (1 )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限不 得超 过180 天 ;(2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 短期企 业债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3 ) 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0 %; 存放 在不 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外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5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规定 的其他 比例 限 制 。 十三、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资 产包 括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及其 他投 资等 的总 和。本 基金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所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 (二)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将按 照有 关规 定开 立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账 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代 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独立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四、基 金资产的估值 (注:本节“基金 资产估 值”为本基金 实施 《 企业 会计准则 》后调整 的基金 估值 方法和会计 政 策。参 见 2007 年 9 月 28 日本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 关于调 整旗 下 证 券投 资基金 估值 方法 和会 计 政策 的 公告 》) (一) 估值目 的 本基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真 实地 反映 本基 金所 持有金 融资 产和 所承 担金 融负债 的 公 允价值 , 并准 确计 算出 本 基金的 经营 收益 , 为本 基 金的申 购 、 赎 回等 交易 提 供公允 的价 值基 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对 象 本基金 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和 所承 担的 金融 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目前 所投 资的 金融 资产和 所承 担的 金融 负债 的估值 方法 如下 : 1 .基 本估 值方 法 (1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包括 票据 )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进 行估 值, 即估 值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按 实际 利率 法 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 (2 ) 本 基金 持有的 回购 以 成本列 示 , 按 实际 利率 在 回购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付 利息 ; 合同利 率与 实际 利率 差异 较小的 ,也 可采 用合 同利 率计算 确定 利息 收入 。 (3 )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 款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按 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2 、本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定 期计 算本 基金 投资组 合摊 余成 本与 其他 可参考 公允 价值指 标之 间的 偏离 程度 ,并定 期测 试其 他可 参考 公允价 值指 标确 定方 法的 有效性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的摊 余成 本与 其他 可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产生 重大偏 离的 (偏 离度 超过0.5% ) , 应按 其他 公允价 值指 标对 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调 整差 额确认 为 “ 公 允价 值变 动损 益 ” ,并 按其 他公 允价值 指标 进行 后续 计量 。 如本基 金份 额净 值恢 复至1 元, 可 恢复 使用 摊余 成本 法 估算公 允价 值。 3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映本 基金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程 序 本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基金 净值 的估 值后 ,将 估值结 果以 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本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复 核无 误后 加盖 业务 公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帐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 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3.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七) 估值错 误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 基金 日收 益保 留小 数 点后四 位 , 基 金七 日年 收 益率保 留小 数 点后三 位,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价 导致 基金 日收 益小 数点后 四位 或基 金 七日年 收益 率小 数点 后三 位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和及时 性。 当基 金资 产估 值出现 差错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予以 纠正, 尽快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管 理人 按上 述( 四 )估值 方法 的第2 、3 条 方 法进行 计价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 由 于本 基金所 投资 的各 个市场 及其 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如 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及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五、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 “ 每日 分配 、 按 月支 付 ” 。 本基 金收 益根 据每 日基 金收益 公告 , 以 每万 份基 金份额 收益 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每 月集 中支付 收益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的 精度 为0.01 元,第 三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归 入基金 资产 ,参 与第 二个 工作日 的分 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2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 当日 净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正收益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时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 益;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为 投资 者不 记 收益。 3 、 本 基金 每日 收益 计算 并 分配时 , 以人 民币元 方式 簿记 , 每 月累 计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 利再投 资(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现 金收 益; 若 投资者 在每 月累 计收 益支 付时, 其累 计收 益恰 好为 负值, 则将 缩减 投资 者基 金份额 。若 投资 者 全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其 收益将 立即 结清 ,若 收益 恰好为 负值 ,则 将从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款中 扣 除。 4 、T 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不 享有当 日分 红权 益,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享有 当日 分红 权益。 5 、 本基 金收 益每 月集 中支 付一次 , 成 立不 满一 个月 不 支付。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6 、 在 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酌情 调整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此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四) 基金收 益公 告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公告 基金 日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收益 率。基 金收 益公 告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日 收益=[ 当日 基金 净 收益/ 当 日基 金发 行在 外的 总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0.0001 元,第 五位 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式 。


基金七 日年 收益 率= 【( ( ∑ R i / 7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 最近 第i 公 历 日 ( i = 1, 2…. . 7 ) 的 基金 日 收益, 基金 七日 年收 益率 采取四 舍五 入 方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 位。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公 告并 实施 分配。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十六、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与基 金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3% 年费率 计提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数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H =E× 0.33 %÷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0% 年费率 计提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数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其 他费用 主要包 括投 资交 易费 用、 基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及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费 用。 该等 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 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2. 与基 金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 基金 转换 费 基金转 换费 率等 依照 招募 说明书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基金转 换费 用于 支付 有关 手续费 和注 册 登记费 。 (2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服务等 各项 费用 ,由 基金 管理人 支配 使 用。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5%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下: H =E× 0.25 %÷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划 付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 其他 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 二)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的 会计 师费 、 律师费 、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三)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基 金转 换费和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公告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规 执行 。 十七、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计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以委 托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独 立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相独立 的 、 具 有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 行公告 。


十八、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 露概 述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及其 它有 关规 定进 行。 应予披 露的 信息 将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以 下简 称指 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址( 以下简 称网 址)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2) 基金合同 ;


(3) 基金托管 协议 ;


(4)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5) 基金募集 情况 ;


(6)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7)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 日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收益 率;


(8) 基金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9) 临时报告 ;


(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1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重 大人事 变动 ;


(12)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澄清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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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信 息。


(二) 基金募 集信 息披露


1. 基金 募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三 日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址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址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就基 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址 上。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址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 开放 式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四 十五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址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三) 基金运 作信 息披露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日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收益 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址、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 最近一 日的 基金 日收 益和 基金七 日年 收益 率。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基 金日 收益 和基 金七日 年收 益 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最近 一日 的基 金日 收益 和基金 七日 年 收益率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址上 。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开 放 式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 九十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址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址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6.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址 上。


7.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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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8. 基金 定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9. 基金 发生重 大事 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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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27 )基 金管 理人 若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28 )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四)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日收 益、 基金 七日年 收益 率、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 披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址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刊 和网 址披 露信 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3. 招募 说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 致 。


4.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证 券交 易 所, 供公 众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 致 。


5.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及基 金上 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九、风 险揭示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会对货 币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货币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风 险,主 要包 括以 下两 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1 ) 回购 未到 期期 间, 市 场利率 产生 波动 以致 提高 市场机 会成 本的 风险 ; (2 ) 回购 到期 后, 可能 面 临着市 场利 率走 低而 造成 的再投 资风 险。 3. 购买 力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 金投 资于 货币市 场工 具 所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4.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短期债 券或 回购 协议 出现 违约、 拒绝 支 付到期 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的可 能性 。 5. 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包括 两方 面: 一是基 金管 理人 为实 现收 益而进 行组 合调 整时 无法 按正常 的市 场 价格将 短期 债券 等资 产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的现金 支付 出现 困 难,或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资产 ,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6.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获 取的 信 息不全 等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 对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7.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 等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注 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8. 合规 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 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9. 其它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货 币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资风险 。 2 、 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 , 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基金 管理公 司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3 、 除 基 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等 代销 机 构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 并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或 者背 书,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二十、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基金 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1. 存续期 间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 规定 的程序 , 宣 布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若中 国证监 会另 有 规 定的 ,则 按其规 定办 理;


2. 基金合同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因重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基金 合同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终 止;


4. 基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5. 基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6. 由于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二) 基金的 清算


1. 基金清算 小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 日起30 个工 作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组织 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在基金清算小组接 管基金 资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资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理 人选定 的具有证券 从业 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以及 上述 会计师 事务 所 和律师 事务 所应在 基金 合 同终止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 内将本 方参 加清算 小组的 具体 人员 名单 函告 其他各 方。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资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 依 法以基 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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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2 ) 基金 清算 组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 基金 清算 组将 基金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8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4. 基金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清算 的公 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基 金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 及时公告;基金清 算报告 须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6.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 以 上。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或以 其他 方式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即视 为对 本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自取 得依 据本基 金合 同发 行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本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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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10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制定 的 其他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履行 其义务 ;


(11) 法律 、 法 规、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其他 权 利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


(1 )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 金;


(2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并 独立决 定其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策略 ;


(3 ) 获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 及《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 他收入 ;


(4 ) 办 理或 委托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发售 、 申 购和登 记事 宜;


(5 ) 作 为本 基金 注册 与 过户登 记人 办理 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业务 并自 行担 任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办 理基 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代理 机构 ,办 理基 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业 务, 并按 照基金 合同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理 机构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6 )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 的 托管行 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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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7 ) 选 择和 更换 代销 机 构,并 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


(8 ) 按 照《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9 )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暂停受 理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


(10) 按 照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日收 益和 基金 七日 年收益 率,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11 )依 照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3 )依 据《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中介 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率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决 定 基金的 除托 管费 率之 外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7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 的义 务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2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除 依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6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7 ) 严格 按照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8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9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0 )依 据《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2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3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14 )遵 守《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15 )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16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财务 会计 报告 ; (17 ) 按照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8 ) 负责 基金 注册 登记 , 并 严格 按照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员 办理 或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业务 ; (19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20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21 ) 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对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 行为进 行纠 正和 补救 ; (22)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 并 得到 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 (23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4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5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15 年 以上 ; (26 ) 负责为 基金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律 师事 务所 ; (27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的资产 ;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认为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基金 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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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 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 ) 设有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 依据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 委托其 他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5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净 值和 基金 收益; (6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资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7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 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资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 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负责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 向 他人 泄露 ; (10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单 位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4 )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 义务, 负责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基金 定 期报告 内出 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15 年 以上 ; (16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参 加基 金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9)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1. 有以 下事由 情形 之 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变更 基金 类型 、基 金 类别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3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4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6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7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8 )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 2. 以下 情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转换 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5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3.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3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则载 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 (7 )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事 项 。 5.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 当出席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但 决定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提 前终 止 基金合 同事 宜必 须 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1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 以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①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② 经核对 ,有 代表50% 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 在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内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 上; ④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同时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⑤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6.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依照 本条 第( 七) 款和第 (八 ) 款的有 关约 定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依照 本条 第7 款和 第8 款 的有关 约定 进行 表决 。 7. 表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特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2/3 以 上通 过。 ② 一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特 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 表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8.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的授 权代 表,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①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计票 员在 监 督 员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为 召集 人, 则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任 监督员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的 授权 代表 任监督 员;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均 未指派 授权 代表 任监 督员 ,则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推举 代表 任监 督员 。 ② 由大 会召 集人 聘请 的公 证机关 的工 组人 员进 行计 票。 9. 生效 与公告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的有关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表 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 效。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法 律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定。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五)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1. 存续 期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200 人,或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 若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则按 其规 定办 理;


2. 基金 合同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4. 因重 大违法 行为 ,基 金 合同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5. 由于 投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 的 争议 可首先 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自 一方 书面 要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 协 商方式 解决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该会 的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 业场 所,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并对外 公开 散 发或供 投资 者在 有关 场所 免费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印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富城 路99 号 震旦 国际 大 楼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街8 号 华润 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忠民 总经理 :赵 学军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1999 年3 月25日 成立 , 是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 理公 司之一 。 1.2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表 人: 肖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经营范围: 吸 收人 民 币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 和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提供信 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 供保险箱服务;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 汇 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 ; 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企业类型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 仟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 证券 法 规的规 定, 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资 产的投资对象、基 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 与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可 以拒绝 执行,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 报 告。








(3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4 ) 如基金托 管人 认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托管 人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 协议赋 予、给予、规定的 基金托 管人的任何及所有 权利和 救济措施,以保 护 基金资产的安全和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 于就更换基金管理 人事宜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人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管理 人索赔 。








2. 基金管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 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 将基金资产和自有 资产分 账管理、是否擅 自 动用基金资产、是 否按时 将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收益划入分红派 息账户 等事项,对基金 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管 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导致 基金资产灭失、 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 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以书面 的方式要求基金托 管人予 以纠正和采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如基金管 理人 认 为基金 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本托 管协议,基金管理 人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本托管 协议赋 予、给予、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 权利和 救济措施,以保 护 基金资产的安全和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 于就更换基金托管 人事宜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 人索赔 。





3.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核查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 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监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资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资 产的保 管责 任,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将 遵守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最大 利益处 理基金事务。基 金 托管人 保证 恪尽 职守 ,依 照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的 持有 并保管 基 金 资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资产 托管事宜;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监控制度, 对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事 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购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 资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 施 (包 括硬件 和软 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并对设 备和 设施 进行 维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 备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 ) 除 依据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基金托管人违 反此义 务,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方谋 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 于该基 金资产;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资产转为其 固有财 产,不得将固有 资 产与基金资产进行 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资产 进行相 互交易;违背此款 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 责 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责 任。





(5 )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将基金 资产 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开 , 将 基金 资产 与其 托管的 其他 基金 资 产严格分开;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为基金设立独 立的账 户,建立独立的账 簿,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6 ) 除 依 据《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资产 ;





(7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 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 基金合同 生效 时募 集 资金的 验证





(1 )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由基 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分 别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方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 金资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银行 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鉴 , 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 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 本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票据 法》 、 《银 行账 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 定》、《关于大额 现金支 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 基金证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 表本基 金 , 以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 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 经另一 方同意擅自转让本 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任何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 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 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在内 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 资 金结算业务。结算 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的 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 行。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可以 根据当 时市 场的 通行 做法 办理 , 而 不限 于 上 述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5 )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 ,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 的 规定。





5. 国债托管 专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 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银监 会进 行报 备。





6. 基金资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 但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券 分开 保管 ;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代保管库。保 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7. 与基金资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 外,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收益 数据由基金管理 人 负责计算,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 日的该基金日收 益 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并在 盖章后以加密传真 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传真后对收益计算 结果进 行复核,并在盖章 后以加 密传真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 送给相应的基金 管 理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 照其对基金收益的 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 管人可以将相关 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账 册的建 账和 对 账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 独立地设置、登记 和保管 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 双方 应每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 双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3 、基金财 务报 表与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 基 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月终 了后5 日 内完 成 ;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更 新并 公告 一 次, 于 该等 期间届 满后45 日内公 告。 季度报 告应 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十五个 工作 日内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会 计年 度 半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 束后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 告。





(2 )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 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3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到后10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 述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3 ) 基金 托管 人 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 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 公章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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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 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基 金托管人履行有 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 的职责之目的,基 金管理 人(注册登记机构 )应当 提供任何必要的 协 助。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1 、托 管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托管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友 好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 交仲裁 时该会的仲裁规 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除 提交仲 裁的争议之外, 各 方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托 管协 议的其 他规 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 基金 合同 》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 托 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 的新 协 议 ,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2 、发生以 下情 况, 托 管协议 终止 :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3 )本基 金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4 )发生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一) 资料寄 送 1 、开户 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 基金 交易 ( 除基 金 开户外 其他 交易 类型)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寄送 开户 确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公司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后的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制 纸质 对 帐单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寄 送季度 对账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单;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 单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 电子对 帐单 。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 每日 收益 计算 并分 配时, 以人 民币 元方 式簿 记。月 累计 收益 支付 方式 只采用 红利 再 投资(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红利 再 投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中 国银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农 业银 行、 交通 银行 、兴业 银行 、 招商银 行 、 北 京银 行 、 平 安银行 、 中国 民生 银行 、 中信银 行 、 青 岛银 行 、 东 莞银行 、 宁波 银行 、 广东发 展银 行、 临商 银行 、徽商 银行 、杭 州银 行、 温州银 行、 浙商 银行 、 国 泰君安 证券 、 东北 证券 等 代销 机构 申请 开办 本基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约定 每期 固定 申购 金额 。具体 受理 网点 见 相应 代销 机构 各分 支机 构的公 告。 ( 四) 手机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通过 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800 ,也 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 在线服 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信息 查 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包 括 基金的 法律 文件 、业 绩报 告及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 可持 广发 理财 通卡 、北京 银行 各类 银行 卡、 兴业银 行兴 业卡 、农 行金 穗卡 、 建行 龙 卡储蓄 卡 、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 中 信银 行借 记卡 、昆 明市商 业银 行借 记卡 、长 沙市商 业银 行借 记 卡 、光 大银 行借 记卡 、中 行广东 分行 借记 卡、 金华 商行借 记卡 、杭 州商 行借 记卡、 顺德 农信 社 借记卡 、上 海农 商行 借记 卡 、南 京银 行借 记卡 、温 州商行 借记 卡、 济南 商行 借记卡 以及 浦发 银 行东方 卡或 活期 一本 通账 户 和银 联其 他卡 (银 联跨 行转帐 业务 支持 的除 兴业 卡外的 银行 卡) 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办理 相应基 金的 网上 交易 业务 实行申购 费 率优 惠 ; 持广 发理财 通卡 、农 行 金穗卡 、 招 商银 行借 记卡 、 浦发 银行 东方 卡 、 中行 广 东分 行借 记卡 的投 资者 还可 登 录本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办 理相应 基 金网 上交易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具体 参见 相应 的基 金公 告 。 (六) 咨询服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 、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 可 拨打 基 金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600-8800 , 传真 (010 ) 65182266 。 2 、互 联网 站 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条件和 程序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1 ) 被依 法取 消其 基金 管 理资格 ;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解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的;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2.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应当依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六个 月内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选任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3.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计 结果 予 以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新任基金 管理 人的 产生 程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提名 。


(2 )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符合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资 格条 件。 (3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4 ) 批准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经中 国证 监会 审查 批准 方可继 任 , 原 任基金 管理 人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方可 退任 。 (5 )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5 个 工作 日 内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原基 金管 理人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向新 任基 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同 时更 换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5 个 工作日 内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6 ) 交接 :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管 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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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7 ) 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 《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 公告 的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 )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 基金 托 管人 、 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更换 后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其要 求替 换或 删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基金 管理人 有关 的名 称 或商号 字样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条件和 程序


1.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托管 人的 职责 终止 :


(1 ) 被依 法取 消其 基金 托 管资格 ;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解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的;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2.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时 , 应 当 依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在 六个 月内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选 任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新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前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3.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 应 当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计 结果 予 以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新任基金 托管 人的 产生 程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


(2 ) 决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六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管 人 形成决 议。 (3 )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4 ) 批准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经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审 查批 准方 可继 任, 原任基 金托 管 人经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批 准方 可退 任。 (5 )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批 准后5 个工 作 日内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原基 金托管 人应 妥善 管理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 务资料 ,及 时与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务 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同 时更 换,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6 ) 交接 :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及 时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新基 金托 管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及 时接 收。


(7 ) 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 《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的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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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自2009 年3 月18日至2009 年9 月18 日, 本基金 刊登 于 《中国 证券 报》 的所 有 临 时报告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通过 宁波银 行、 山西 证券 开 办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3 月19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付 的公 告(2009 年 第3号) 2009 年3 月20 日


3 关于增 加中 信银 行为 嘉实 货币、 嘉实 超短 债基 金 代销机 构并 开办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09 年3 月20 日


4 关于增 加东 莞银 行为 嘉实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并开 办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3 月20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嘉 实货 币基 金2009 年 清明节 前暂 停申 购及 转 入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4 月1 日


6 关于对 广发 银行 理财 通卡 和中行 广东 分行 借记 卡 持有人 开通 嘉实 网上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09 年4 月9 日 含本基 金 7 关于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付 的公 告(2009 年 第4号) 2009 年4 月20 日


8 关于增 加广 发银 行为 嘉实 债券等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09 年4 月27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嘉 实货 币2009 年劳 动 节前暂 停申 购及 转入 业 务的公 告 2009 年4 月27 日


10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通过 恒泰证 券开 办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5 月8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通过 光大证 券开 办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5 月9 日 含本基 金 12 关于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付 的公 告(2009 年 第5号) 2009 年5 月20 日


13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通过 中山证 券开 办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5 月20 日 含本基 金 14 关于嘉 实货 币2009 年端 午 节前暂 停申 购及 转入 业 务的公 告 2009 年5 月22 日


15 关于增 加中 国民 族证 券为 嘉实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6 月2 日 含本基 金 16 关于增 加厦 门证 券为 嘉实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6 月5 日 含本基 金 17 关于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付 的公 告(2009 年 第6号) 2009 年6 月22 日


18 关于增 加江 海证 券为 嘉实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6 月25 日 含本基 金 19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通过 厦门证 券开 办定 投业 务 的公告 2009 年7 月1 日 含本基 金 20 关于增 加爱 建证 券为 嘉实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7 月3 日 含本基 金 21 关于增 加华 宝证 券为 嘉实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并开 办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7 月3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22 关于增 加临 商银 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 办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7 月15 日 含本基 金 23 关于嘉 实货 币大 额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限 额调 整 的公告 2009 年7 月15 日


24 关于增 加徽 商银 行为 嘉实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7 月15 日 含本基 金 25 关于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付 的公 告(2009 年 第7号) 2009 年7 月20 日


26 关于对 建行 龙卡 持卡 人开 通嘉实 直销 网上 定投 业 务的公 告 2009 年7 月24 日 含本基 金 27 关于增 加杭 州银 行为 嘉实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7 月25 日 含本基 金 28 关于增 加方 正证 券为 嘉实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7 月29 日 含本基 金 29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通过 徽商银 行开 办定 投业 务 的公告 2009 年7 月29 日 含本基 金 30 关于增 加英 大证 券和 宏源 证券为 嘉实 旗下 开放 式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09 年7 月30 日 英大证 券含 本 基金 31 关于增 加温 州银 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 办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8 月6 日 含本基 金 32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通过 安信证 券和 东莞 证券 开 办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8 月8 日 含本基 金 33 关于增 加杭 州银 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 办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8 月19 日 含本基 金 34 关于嘉 实货 币 市 场基 金收 益支付 的公 告(2009 年 第8号) 2009 年8 月20 日


35 关于增 加西 南证 券为 嘉实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9 月4 日 含本基 金 36 关于增 加南 京银 行为 嘉实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09 年9 月10 日 含本基 金 37 关于增 加上 海农 商银 行为 嘉实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9 月17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 人的网 址www.jsfund.cn 进 行查阅 。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 件。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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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七、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嘉 实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募 集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在 办 公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11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