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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银品质(162211)

荷银品质: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11月)查看PDF公告

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基金管理 人:泰达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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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08 年 10 月 31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8] 1248 号文批准, 基金合同 于
2009 年 4 月 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认 购( 或申 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09 年 10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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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1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2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7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1 5 1 5 1 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2 0 2 0 2 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3 5 3 5 3 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3 5 3 5 3 5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3 6 3 6 3 6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4 5 4 5 4 5
十、 基金的业绩 …………………………………………………………………………………… …………………………………………………………………………………… …………………………………………………………………………………… …………………………………………………………………………………… 5 7 5 7 5 7 5 7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5 9 5 9 5 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6 0 6 0 6 0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6 5 6 5 6 5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6 7 6 7 6 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6 9 6 9 6 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7 0 7 0 7 0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7 4 7 4 7 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7 6 7 6 7 6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7 9 7 9 7 9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3 9 3 9 3 9 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 1 0 4 1 0 4 1 0 4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 1 0 5 1 0 5 1 0 5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 1 0 5 1 0 5 1 0 5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 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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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 除 非文意另有 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 《 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泰达荷银品质
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 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 金向社 会公开 发售 时对基 金情况进
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 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 新内容 截
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 《 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 规、司 法解释、
行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销 售 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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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运 作 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 及中国 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 定
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 取得 国
家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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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机构: 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 基
金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泰达 荷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
卖 泰达 荷 银 品 质 生 活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 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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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具体 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同一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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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在 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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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 66577725
联系人:邢颖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1%; 荷 银投资管理 ( 亚洲) 有 限公司: 4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 董 事长。 毕 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 经 济学学士学位, 高 级经济师。 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自 2001 年起担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 2005 年起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等核心企业的董事长。
刘振宇先生, 董 事。 毕 业于天津师范大学, 拥 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硕士学位, 律
师、 经 济师、 项 目数据分析师。 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 。
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马军先生, 董 事。 毕 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系, 工 学学士学位, 经 济师、 项 目数据分
析师。 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5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主任。
黄金源 ( Alex K.G. Ng) 先 生, 董 事。 马 来西亚籍。 美 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经济学
专业毕业。 1983 年起, 先 后在美国美林公司任投资人员、 在 马来西亚任金融研究员。 1988
年在新加坡加盟荷兰银行, 后 调荷银证券香港分公司。 目 前担任荷银投资管理 ( 亚洲) 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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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良先生, 董 事。 毕 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统计学专业, 哲 学硕士学位, 特 许金融分 析
师 ( CFA) 。 1994 年至 1997 年任职于 GMO (香港) 有 限公司, 担 任高级定量分析师; 1997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投资组合经理、研究
部主管; 2004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研究部总经理;
2005 年至今,担任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香港和中国大陆股票投资主管。
汪丁丁先生, 独 立董事, 毕 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 中 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学 硕
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
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 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 博 士后研究员、 香 港 大
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 德 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 北 京大学中国经济研 究
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 目 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兼 任
《财经》杂志学术顾问。
周小明先生, 独 立董事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 中 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司、 清 华大学经管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 、 安 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曾 担 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 信托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法》 起 草小组成员。 目前担任中国
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孔晓艳女士, 独立董 事, 毕业于 中山大 学法 律系, 法学硕 士学 位,一 级律师 。 1993
年 至 1997 年 任 天 津 市 对 外 经 济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律 师 。 1997 年 至 1999 年 任 香 港
Livasari&Co.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 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 级
合伙人。 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范小云女士, 独 立董事, 毕 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 济学博士学位。 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副教授。 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国际金
融研究中心主任。 2001 年至 2005 年还担任 《 南开经济研究》 副 主编。 2005 年起任中国金
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 事。 毕 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 会 计师。 1995 年至 1997 年
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1997 年至 2000 年任职于天津经济开发区
财政局。 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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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孝祖先生, 监 事。 毕 业于香港树仁学院, 持 有会计文凭, 并 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 师
工会资深会员(ACCA),香港会计师工会会员(HKCPA)及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1984 年以来,先后任职于陈施会计师事务所、荷 兰银行、荷兰证券 ,以及荷银资产管理
公司。现任荷银资产管理亚太区营运总监,负责亚太区内 10 个国家和地区的后勤支持工
作。
王泉先生, 监 事。 管 理学学士、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生, 总 经理。 毕 业于复旦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 获 得理学学士、 经 济学硕 士
和 金 融 学 博 士 学 位 ; 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 2003 年 3 月至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
刘青山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获史学学士和 管理学硕士。 1997 年
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参与筹建华夏基金 管理公司,从事投 资研究工作。 2001 年起参
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 并 工作至今, 期 间
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基 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 投 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 2006 年 11 月起任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傅国庆先生, 副 总经理。 毕 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 文学学士和工商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 事信托业务管理工 作 ,
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 发部经理、 信 托业务总部总经理、 董 事会秘书、 以 及公司副总 经
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 督 察长。 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 管 理学和理学双硕士。 先 后
任职于中信公司、 毕 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 从 事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工作。 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梁辉先生, 本 基金基金经理, 清 华大学管理信息系统专业本科毕业、 清 华大学管理 科
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2002 年 3 月起,任职于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公司研
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 金经理助理、 研 究部总监、 金 融工程部总经理、 现 任基金投资部总 经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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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自 2009 年 9 月起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 8 月起至今担任泰达荷银首选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荷银首选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7 年 11 月起至 2009 年 5 月
担任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 合丰周期基金) 基 金经理; 2005 年 4
月至 2008 年 8 月曾担任泰达 荷银价 值优 化型成 长类行 业证 券投资 基金( 合丰 成长基 金)
基金经理; 自 2006 年 8 月至 2009 年 5 月担任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荷
银效率基金)基金经理;7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史 博先生, 2009 年 4 月至 2009 年 9 月管理本基金; 李 泽刚 先
生, 2009 年 4 月至 2009 年 6 月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包括 公司总 经理缪 钧伟 、副总 经理兼 投资 总监及 基金经 理刘青
山、 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梁辉、 研 究部总监及基金经理陈少平、 交 易部负责人 陈
力、 督 察长兼风险管理与基金评估部总监张萍、 专 户投资部总经理、 首 席策略分析师及 投
资经理尹哲、 专 户投资部投资经理郭飞舟、 国 际投资部副总监胡兴、 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 及
基金经理沈毅以及基金经理王勇、吴俊峰、许杰、胡振仓、胡涛。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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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对 倒、 倒 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 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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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各 部门 在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
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理层对 内
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 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 察稽核部负责监察 公
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督 察长: 独 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 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
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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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
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 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
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任, 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 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 行
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 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 独
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
分开, 投 资决策分开, 基 金交易集中, 形 成不同部门,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
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
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 用适合的程序, 确 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 公 司 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 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 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
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 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 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 措
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的培训: 制 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 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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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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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 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 承 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
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年9
月 11日, 中 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 。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2008年12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926.4亿元,较上年增长34%;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3%,平均
股东权益回报率为20.7%, 分 别较上年提高 0.16个百分点和1.18个百分点, 居 全球银行业 最
好水平;每股盈利为0.4元,比上年增长0.10 元;总资产达到75,554.52 亿元,较上年增
长 14.51%;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
善, 不 良贷款率为2.21%, 较 上 年 下 降 0.39 个百分点; 拨 备水平充分, 拨 备覆盖率为131.58%,
较上年提升 27.17 个百分点。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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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
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纽约分行、伦敦子银
行正式获颁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全
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1,896台,居全球银行业首位。
2008年, 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金融时报》 公布的 「全球 500强」 中列第 20位;在美国
《财富》 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 500强中由上年的第230位上升至第171位; 被 《福布斯(亚 太
版 ) 》 评 为 “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 50 强” ; 被《银行家》 杂志评为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
(财务指标)第一名”和“最佳商业银行” ;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评为“最佳公司贷
款银行 ”和“最佳按揭贷款银行” ;荣获香港上市公司商会 “公司管治卓越奖” 、 《 亚 洲 银
行家》 杂志 “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 、 中国民政部颁发的 “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内资企
业奖 ”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 核处和投资托管团 队、涉外资产核算团
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
员工 130 余人。 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
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 ( SAS70) 进 行的内部控制审计, 安 永会计师事务为此提交 了
“ 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 投 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曾 就职于国家统计局、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 信
贷、 委 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 对 统计、 评 估、 信 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 富
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 投 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 计 划 部 、
筹资储蓄部、 国 际业务部, 对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 零 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 经营部、 公司业务 部,长期 从事大客 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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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 2009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华夏兴华封闭、 华 夏兴和封闭、 嘉 实
泰和封闭、 国 泰金鑫封闭、 国 泰金盛封闭、 融 通通乾封闭、 银 河银丰封闭等 7 只封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 以 及华夏成长混合、 融 通新蓝筹混合、 博 时价值增长混合、 华 宝兴业宝康 配
置混合、 华 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股票、 华 宝兴业宝康债券、 博 时裕富指数、 长 城久恒平衡 混
合、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国泰金马稳健混合、
银华-道琼斯 88 指数、 上 投摩根中国优势混合、 东 方龙混合、 博 时主题行业股票 ( LOF) 、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 华 宝兴业现金宝货 币、 上 投摩根货币、 华 夏红利混合、 博 时稳定 价
值债券、 银 华价值优选股票、 上 投摩根阿尔法股票、 中 信红利股票、 工 银货币、 长 城消费
增值股 票、 华安 上 证 180ETF 、上投 摩根 双息 平 衡混 合 、泰 达荷 银 效率 优 选混 合( LOF ) 、
华夏中小板 ETF、 交 银稳健配置混合、 华 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 华 富货币、 工银精选平 衡
混合、 鹏 华价值优势股票 ( LOF) 、 中 信稳定双利债券、 华 安宏利股票、 上 投摩根成长先锋
股票、 博 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 海 富通风格优势股票、 银 华富裕主题股票、 华 夏优势增 长
股票、 信 诚精萃成长股票、 工 银稳健成长股票、 信 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 诺德价值优势股
票 、 工 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 国 泰 金 鼎 价 值 混 合 、 富 国 天 博 创 新 股 票 、 融 通 领 先 成 长 股 票 ( LOF)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 工 银红利股票、 泰 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 长 城品牌优选股票、 交
银蓝筹股票、华夏全球股票(QDII) 、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南方盛元红利股票、交银增
利债券、 工 银添利债券、 宝 盈资源优选股票、 华 安稳定收益债券、 兴 业社会责任股票、 华
宝兴业海外中国股票 ( QDII) 、 海 富 通 中 国 海 外 股 票( QDII) 、 宝 盈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鹏 华 丰
收债券、 博 时特许价值股票、 华 富收益增强债券、 信 诚盛世蓝筹股票、 东 方策略成长股 票 、
中欧 新蓝筹混合、 汇 丰晋信 2026 周期混合、 信 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 大 成强化收益债券 、
交银环球精选 股票( QDII ) 、长城稳健增利债 券、 华商盛 世成长 股票 、信诚 三得益 债券、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 鹏 华盛世创新股票 ( LOF) 、 华 安核心股票、 富 国天丰强化债券、 光 大
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 诺 德灵活配置混合、 东 吴优信稳健债券、 银 华增强收益债券、 东 方
稳健回报债券、 华 富策略精选混合、 长 城双动力股票、 上 投摩根中小盘股票、 华 商收益 增
强债券、 泰 达荷银品质生活股票、 光 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 银 河行业优选股票、 海 富 通
领先成长股票、 诺 德增强收益债券、 工 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 信 诚经典优债债券、 国 泰 双
利债券、 民 生加银品牌蓝筹混合、 信 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中 欧稳健收益债券、 万 家精 选
股票、 浦 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 长 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 富 国优化增强债券、 长 城景 气
行业龙头混合等 10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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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 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 严 格监察, 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 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 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 备了专 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 完 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度、 控 制制度、 岗 位
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可 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 核、 检 查制度, 授 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 、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 基金法》 及 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 用
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 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 送中国证监会。 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 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 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 督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 行监
控, 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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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 各基金投资运 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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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延慧
联系电话:010- 66577619
客服信箱:i r m @ a a t e da . c om
客服电话:400- 698- 8888
传真:010- 66577760/ 61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 c om
2)泰达荷银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aateda.com/etrading/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 农 行卡、 建 行卡、 民 生银行卡、 招 商银行卡、 兴 业银行
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和浦发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aateda.com
2、代销机构
1 ) 1 ) 1 ) 1 )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 w w . c c b. c om
2 ) 2 ) 2 ) 2 )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1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电话:010- 8510921 1
传真:010- 85109219
3 ) 3 ) 3 ) 3 )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 w w . boc . c n
4 ) 4 ) 4 ) 4 )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址:w w w . ba nk c om m . c om
5 ) 5 ) 5 ) 5 )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兰奇
公司网站:w w w . c m bc h i na . c om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2
6 ) 6 ) 6 ) 6 )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客服电话:95528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公司网址:w w w . s pdb. c om . c n
7 ) 7 ) 7 ) 7 )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电话:(010)6554-1585(北京)
传真:(010)6554-1230(北京)
联系人:王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 8 ) 8 ) 8 )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客服电话:0769-22118118 或拨打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3
9 ) 9 ) 9 ) 9 )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联系电话:021-68634518-863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 0 ) 1 0 ) 1 0 ) 1 0 )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电子邮箱:w a n gz q @ bh z q. c o 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 w w . bhz q. c om
1 1 ) 1 1 ) 1 1 ) 1 1 )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客服电话:4008- 888- 888
电话:010- 66568 047
联系人:李洋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4
公司网站:w w w . c hi na s t oc k . c om . c n
1 2 ) 1 2 ) 1 2 ) 1 2 )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 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 w w . g f . c om . c n
1 3 ) 1 3 ) 1 3 ) 1 3 )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 w w . c s c 108. c om
1 4 ) 1 4 ) 1 4 ) 1 4 )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 w w . g t j a . c om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5
1 5 ) 1 5 ) 1 5 ) 1 5 )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 82433794
网址:w w w . P I N G A N . c om
1 6 ) 1 6 ) 1 6 ) 1 6 )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站:w w w . df z q. c om . c n
1 7 ) 1 7 ) 1 7 ) 1 7 )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飞
客服电话:0755- 831995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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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1 8 ) 1 8 ) 1 8 )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6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 54033888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 w w . s w 2000. c om . c n
1 9 ) 1 9 ) 1 9 ) 1 9 )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 w w . ql z q. c om . c n
2 0 ) 2 0 ) 2 0 ) 2 0 )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 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站:w w w . boc i c h i na . c om . c n
2 1 ) 2 1 ) 2 1 ) 2 1 ) 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 84 579897
传真:025- 84579879
联系人:张小波、李金龙
公司网站:w w w . ht s c . c om . c n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7
2 2 ) 2 2 ) 2 2 ) 2 2 )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0431- 96688- 0 0431- 85096733
网址:w w w . ne s c . c n
2 3 ) 2 3 ) 2 3 ) 2 3 ) 华泰联合 证券 华泰联合 证券 华泰联合 证券 华泰联合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 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555 ,0755- 25125666
传真:0755- 82492962
公司网址:w w w . l h z q. c om
2 4 ) 2 4 ) 2 4 ) 2 4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8
2 5 ) 2 5 ) 2 5 ) 2 5 )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 w w . x s d z q. c n
2 6 ) 2 6 ) 2 6 ) 2 6 )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 1 1
公司网址:w w w . ne w one . c om . c n
2 7 ) 2 7 ) 2 7 ) 2 7 )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传真:0755- 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 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 w w . c c 168. c om . c n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9
2 8 ) 2 8 ) 2 8 ) 2 8 ) 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联系电话:025- 8336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 w w . nj z q. c om . c n
2 9 ) 2 9 ) 2 9 ) 2 9 )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 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 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 w w . xyz q. c om . c n
3 0 ) 3 0 ) 3 0 ) 3 0 )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 8888- 001 (全国) 021- 95553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 w w . ht s e c . c om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0
3 1 ) 3 1 ) 3 1 ) 3 1 )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 s .com.cn
3 2 ) 3 2 ) 3 2 ) 3 2 ) 广发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96326(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 w w . g f hf z q. c om . c n
3 3 ) 3 3 ) 3 3 ) 3 3 )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1
3 4 ) 3 4 ) 3 4 ) 3 4 )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站:w w w . j yz q. c n
3 5 ) 3 5 ) 3 5 ) 3 5 ) 德邦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 021-6859080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 w w w . t e bon. c om . c n
3 6 ) 3 6 ) 3 6 ) 3 6 )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网址:www. essence.com.cn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2
3 7 ) 3 7 ) 3 7 ) 3 7 )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 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 021-52574550,0519-8166222,0379-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8588
3 8 ) 3 8 ) 3 8 ) 3 8 ) 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 guodu.com
3 9 ) 3 9 ) 3 9 ) 3 9 ) 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 0731-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31-4403439
网址:www. cfz q .com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3
4 0 ) 4 0 ) 4 0 ) 4 0 )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 66577768
传真:010- 66577750
(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 话 : ( 021)51150298
传 真 : (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毛慧
(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 1608 室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4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王鸣宇
联系电话:021- 61238888
传真:021- 61238800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5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本 基 金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08』1248 号文核
准 , 于 2009 年 3 月 2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基 金募集工作已于 2009 年 4 月 3 日顺利结
束。 本次募集有效 认购总 户数 为 10514 户,按照每份 基金份 额面 值 1.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募集期募 集及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1,294,884,284.12 份,已全 部计 入投 资者 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依据基金部函[ 2009] 247 号文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4 月 9 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 或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6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具
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投 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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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况 并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购 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 在 T + 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成功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 申 购 费 ) ;
通过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含 申 购 费 )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含申购费) , 已 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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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
费) ,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 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 请赎回份额精 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
额 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与托管人协商后,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 1. 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 1. 5%)=49261. 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 08 =738. 9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49261. 08 /1. 0160 =48485. 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 0160 元,则可得
到 48485. 3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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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 有期小于 1 年,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 5 %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6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 1. 0160× 10000× 0. 5% = 50. 8 元
赎回金额= 1. 0160 × 10000- 50. 8= 10109. 2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 01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 2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 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万 1. 5 0%
50万≤ M < 250 万 1. 2 0%
250万≤ M < 500 万 0. 75%
500万≤ M < 1000万 0. 50%
M ≥ 1000万 每笔1000元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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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 对特定范围、 特 定地域、 特 定时间、 特 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 定
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1 1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直销)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 后,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在 T + 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 登记
结算 手续,投资者在 T +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 后,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在 T +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登记结算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 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365 天 0. 5 %
366 天(含)~730 天 0. 25 %
731 天(含)以上 0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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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发 生下列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 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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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则默认为延期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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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 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 金转 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 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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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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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随着中国经济增长迈上新的台阶, 广 大人民群众必然更加注重生活品质。 本 基金将 重
点把握生活品质提高的这一趋势, 通 过投资相关的受益行业和上市公司, 充 分分享中国 国
民经济实力的全面提升,力争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能够为居民提供不断提升生活品质产品的企业才会有长足的生命力, 且 具备持续增长
的能力。 本 基金通过主要且长期的投资于那些致力于提升全民生活品质的上市公司, 在 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的资本增值。
该理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但不仅限于此:
1、 备选上市公司必须是提供与提升生活品质相关产品的企业,但不仅限于提供
物质产品的企业,同时还包括提供可以提高生活品质的非物质服务类产品的
企业,如:环境建设与保护,文化服务与休闲等等。
2、 对于那些会给居民生活品质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企业, 我们 坚决剔除。 比 如 :
对环境产生致命迫坏,对居民生活质量产生严重消极影响的企业。
3、 除了能为居民生产提高生活品质的产品外, 备 选企业的发展还需要是健康的,
以便保持长期的发展,并不断满足居民对提高生活品质的要求。衡量一个企
业健康水平的标准主要包括:企业财务健康程度、 创 新能力、 行 业地位、 发 展
趋势等。
本基金将通过采用行业研究和主题投资两种投资策略, 从 横向上, 深 刻研究行业变 化
和企业价值,从纵向上,在传统的投资理念基础上通过对跨行业、跨地域等特性的研究,
挖掘新的投资亮点, 并 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 这 样可以更有效的抓住由中国经济持续 快
速发展所带动起来的提升生活品质浪潮中的投资机会。
同时,本基金将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有效性和市场结构的认识,进行主动性管理,
除兼顾两种策略的比较优势及横纵结合外, 还 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选股优势, 运 用纪律 化
的投资流程来挑选优质股票, 争 取获得主动投资的超额收益, 实 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 值
的目标。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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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 的 30%- 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15%-65%,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 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
- 20%, 并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居民提高生活品质密切相关的主题和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对 这些
主题及行业所覆盖企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 80%。
(四)投资策略
1. 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确定股票债券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比例最低为基金资产的 30% , 最 高为 80% , 债 券资产比例最高可 以
达到 65%,最低为 15%,权证资产比例最高可以达 到 3 %,最低为 0%, 资产支持债券资
产比例最高可以达到 20%, 最 低为 0%, 并 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以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本基金将使用 M V P S 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调整。 M V P S 模型主要考虑 M (宏观经济
环 境 ) 、 V ( 价 值 ) 、 P ( 政 策 ) 、 S (市场气氛)四方面因素,具体因素如下: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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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V P S 模型作为本基金管理人持续一致的资产配置工具, 通 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有 效
结合判断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2. 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 基金采用双主线策略。 一 方面, 从 横向上, 本 基金利 用
从外方股东引进并且已经成功运用的 “行业文档” 分析方法, 运 用国际比较的方法, 对 各
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 确 定国内行业与提高生活品质有关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和比较
优势的行业。 另 一方面, 从 纵向上, 努 力挖掘市场上与本基金投资理念相一致的投资主 题 ,
从中选择对相关行业和企业影响深刻且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的投资主题。 对 横纵交点进行
重点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从 中选择出最优的企业, 并 辅以非交点优质企业, 最 后构 建
实际股票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
本基金选用天相分类标准作为行业分类的基本标准。 该 标准是由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创建的一个详尽且全面的产业及行业分析体系, 为 市场研究、 交 易及投资决策提供了 相
应的、 易 于使用的分类标准。 该 体系可将各企业划分至最能表述其业务性质的从属行业 类
别中,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标准,可用于更为详尽的定量及定性分析。
在依据天相行业分类标准划分出的行业的基础上, 本 基金管理人通过利用从外方股东
引进并且已经成功运用的 “行业文档” 分析方法, 运 用国际比较的方法, 对 各行业的投 资
价值进行分析 ,确定 国内 行业中 符合本 基金 投资理 念的且 具有 竞争优 势和比 较优 势的行
业。 另 外, 随 着时间的推移, 在 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 符 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行业和公 司
也将不尽相同,本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这些变化对行业配置进行调整。
行业文档的主要要素包括:
a . 行业趋势,不仅仅是从中国角度,还从全球视角来研究;
b. 详细分析中国特定行业公司的独特运作;
c . 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和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
研究员对每个行业进行深入的分析,根据行业文档并结合对风险和收益的综合考虑,
做出行业投资价值判断。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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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题配置
在国外,比较流行的对主题投资的定义是“一种寻找先于科技、经济、社会等变化,
根据变化对仓位进行最优调整, 以 达到超越一般业绩水平的投资方式。 ” 投资主题的产生
主要是源于科技发展、 结 构性和政策的变化并相应的对整个经济主体产生影响。 主 题投 资
主要依赖于对目标企业和行业的一系列宏观经济因素和传统基本面的深入研究。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研究方法, 首 先对可能使行业和经济环境发生积极变化的
因素进行收集整理, 之 后在这些因素发生作用且对市场产生结构性变化的时候, 对 每一 个
趋势因素和催生这种变化的因素进行研究, 最 后归纳总结出前两步的分析, 进 行主题挖掘 ,
再利用提炼出的投资主题作为过滤器缩小研究范围, 并 筛选出主题投资分析下的股票备选
库。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两个层面去挑选符合提高生活品质的主题, 包 括主题挖掘和主题选
择。
1)主题挖掘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首先从宏观经济方面、 政 策方面及资金供应方面着手进行研
究,推导出符合中国经济发展,健康稳定投资主题的基本方向。
之后, 在 此基础上, 本 基金透过自建的主题筛选模型对国内经济发展催生出的投资 主
题进行挖掘。
投资主题筛选模型主要由以下标准进行构建:
a . 前瞻性
b. 涉及企业或行业不唯一或不仅限于某一区域
c . 政策向导性强
d. 影响深刻
首先, 由 于经济发展速度和受益行业、 企 业的程度不同, 导 致投资主题会不断更替 出
现; 其 次, 投 资主题所影响的企业不仅仅局限于单一行业、 地 域这一传统的划分范围, 只
有具有跨行业、 跨 地域特点的投资主题才能为市场带来更多新的投资机会, 另 一方面, 有
利稳定的政策基础也是投资主题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最 后, 从 投资角度来讲, 一 个优 质
的投资主题需要对企业或者行业有较深的正面影响。
在根据以上标准对市场进行深入分析后,总结归纳出影响经济和行业的趋势性因素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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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催生这种变化的因素, 再 根据对这些因素的发展变化进行跟踪和分析, 推 导出对提高 生
活品质相关行业有积极影响变化的投资主题及主题所覆盖的企业。
2)主题选择
在对主题进行过初次挖掘筛选后, 本 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将结合对行业研究结果对
所选出的主题进行二次筛选。 重 点把握与提高生活品质相关度高的投资主题, 及 在主题 所
覆盖下拥有优质基本面且蕴含升值潜力和价值低估的行业和企业, 形 成投资主题研究下的
股票备选库。
(3)选择优质股票,建立股票优选库
在结合行业分析和主题选择后, 本 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建
立股票优选库。第一步:将通过行业研究和主题挖掘提炼出的两个股票备选库合二为一,
形成股票备选池, 然 后将股票进行分类、 筛 选, 形 成基金投资备选库; 第 二步: 结 合运用
“行业文档” 和 “积分卡” 对备选库股票进行进一步分析, 挑 选出优质股票, 建 立股票 优
选库。
a . 定量筛选
按主营业务收入、 主 营业务利润、 毛利率、 市 盈率 ( P / E ) 、 净 资产收益率 ( R O E ) 、 资 产
收益率 ( R O A ) 及增长率等指标对基础库的股票进行综合排序、筛选,形成备选库。
b. 定性分析
研究员将根据外部研究报告和实地调研情况对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研 究的
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1)公司评价:主要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创新能力、公司治
理、股东背景等方面。
2)业务分析:主要包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对于不同产品特性的行业,考
察的标准有所不同, 对 产品同质化的行业, 公 司业务评价主要包括企业规模和市场占有 率
等方面,对产品差异化的行业,公司业务评价主要包括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4)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结合研究员对行业和个股的分析结果及对未来投资主题的分析判断和把握,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0
构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 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 动性 和
信用风险等因素, 运 用利率预期、 久 期管理、 收 益率曲线等投资管理策略, 权 衡到期收 益
率与市场流动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 在 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
全性。
久期策略是指通过对宏观面、 货 币和财政政策、 市 场结构变化等的分析, 可 以预测 整
个债券市场的下一步趋势, 确 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类 属配置是分析不同的债券类别包括 国
债、 企 业债、 金 融债和可转换债券未来的不同表现, 同 时可以确定在不同市场上交易的 不
同类型、 不 同到期年限债券的预期价值, 据 此可以发现市场的失衡情况, 确 定债券的类 属
配置; 个 券选择是指通过对比个券的久期、 到 期收益率、 信 用等级、 税 收因素等其他决 定
债券价值的因素,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个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估计权证价值, 本 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为 取得与承担风险相 称
的收益,投资于权证。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 计 算权证的理论价值, 结 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 分
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评估权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6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4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 上 证国债指数衡量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1、沪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 证券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的成份
股指数,该指数的指 数样本覆 盖了沪深 两地市 场 70% 左右的市值,具有良 好的市场 代表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1
性。
2、上证国债指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 有固定利率国债为 样本 , 按照国债发行量
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 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属 于中高风险、 中 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 预期风险 和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战略
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提出个股选择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
组合。
(4) 交 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 执 行交易计划, 交 易进行过程中,
交易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交 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
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成的度
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2
现金流量变化情况, 以 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 投资组合进行动 态
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 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6)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15%-6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 1)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须 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 级。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 资产支持证券。 本 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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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
(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5)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 定
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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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者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 员、 授 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 2009 年 11 月 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09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590,634,287.10 63.07
其中:股票 590,634,287.10 63.07
2 固定收益投资 177,941,311.40 19.00
其中:债券 177,941,311.40 19.00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 买 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0.00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4,232,391.80 17.54
6 其他资产 3,685,671.52 0.39
7 合计 936,493,661.82 100.00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掘业 52,403,027.90 5.63
C 制造业 279,916,250.64 30.06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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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注:以上股票名称以 2009 年 9 月 30 日公布的股票简称为准。
(四)报 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C0 食品、饮料 53,866,051.95 5.78
C1 纺织、服装、皮毛 - 0.00
C2 木材、家具 - 0.00
C3 造纸、印刷 444,574.08 0.05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36,670,350.00 3.94
C5 电子 - 0.00
C6 金属、非金属 19,017,552.04 2.04
C7 机械、设备、仪表 126,308,521.97 13.56
C8 医药、生物制品 32,365,200.60 3.48
C99 其他制造业 11,244,000.00 1.21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8,022,000.00 0.86
E 建筑业 4,231,355.20 0.45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20,371,185.12 2.19
G 信息技术业 52,611,865.28 5.65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4,585,000.00 2.64
I 金融、保险业 72,959,689.62 7.84
J 房地产业 55,047,071.94 5.91
K 社会服务业 11,780.00 0.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0.00
M 综合类 20,475,061.40 2.20
合计 590,634,287.10 63.43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48 保利地产 1,999,991 48,279,782.74 5.18
2 600036 招商银行 2,999,979 44,339,689.62 4.76
3 600348 国阳新能 1,239,920 44,165,950.40 4.74
4 600031 三一重工 1,100,000 36,498,000.00 3.92
5 600166 福田汽车 2,229,890 33,069,268.70 3.55
6 600519 贵州茅台 199,911 32,957,327.46 3.54
7 600196 复星医药 1,999,938 31,859,012.34 3.42
8 000550 江铃汽车 1,733,271 31,458,868.65 3.38
9 002194 武汉凡谷 1,799,992 30,311,865.28 3.26
10 601398 工商银行 6,000,000 28,620,000.00 3.07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70,566,000.00 7.58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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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六)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3 、 其他资产 构成
2 央行票据 103,665,000.00 11.13
3 金融债券 - 0.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0.00
4 企业债券 2,108,000.00 0.2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0.00
6 可转债 1,602,311.40 0.17
7 其他 - 0.00
8 合计 177,941,311.40 19.11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801047 08 央票 47 500,000 51,840,000.00 5.57
2 0801044 08 央票 44 500,000 51,825,000.00 5.57
3 010110 21 国债⑽ 300,000 30,828,000.00 3.31
4 010308 03 国债⑻ 200,000 20,080,000.00 2.16
5 010112 21 国债⑿ 100,000 10,298,000.00 1.11
1 、 申明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 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 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 申明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27,970.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58,059.67
5 应收申购款 399,641.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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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 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到 2009 年 9 月 30 日)
注: 1、 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60%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4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沪深 300 指数
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 市场中选 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的成份股 指数, 该 指数的指数样本覆 盖
9 合计 3,685,671.52
6 、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7 . 7 0 % 1 . 9 2 % - 2 . 5 1 % 1 . 4 5 % 1 0 . 2 1 % 0 . 4 7 %
2009 年 4 月 9
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2009 年 9 月
30 日 1 5 . 1 4 % 1 . 5 1 % 1 3 . 2 5 % 1 . 2 3 % 1 . 8 9 % 0 . 2 8 %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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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沪深两地市场七成 左右的市 值,具有 良好的市 场代表性 。上证国 债指数是 以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 样本 , 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 而成,具 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 性。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为 2009年4 月9 日。
( 二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 活配置型 基金累计 份额净值 增长率及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 势对比
图
(2009 年 4 月 9 日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
- 1 0 %
- 5 %
0 %
5 %
1 0 %
1 5 %
2 0 %
2 5 %
3 0 %
3 5 %
0 4 - 0 9 - 0 9
0 4 - 1 6 - 0 9
0 4 - 2 3 - 0 9
0 4 - 3 0 - 0 9
0 5 - 0 7 - 0 9
0 5 - 1 4 - 0 9
0 5 - 2 1 - 0 9
0 5 - 2 8 - 0 9
0 6 - 0 4 - 0 9
0 6 - 1 1 - 0 9
0 6 - 1 8 - 0 9
0 6 - 2 5 - 0 9
0 7 - 0 2 - 0 9
0 7 - 0 9 - 0 9
0 7 - 1 6 - 0 9
0 7 - 2 3 - 0 9
0 7 - 3 0 - 0 9
0 8 - 0 6 - 0 9
0 8 - 1 3 - 0 9
0 8 - 2 0 - 0 9
0 8 - 2 7 - 0 9
0 9 - 0 3 - 0 9
0 9 - 1 0 - 0 9
0 9 - 1 7 - 0 9
0 9 - 2 4 - 0 9
荷 银 品 质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注: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 的 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15%-65%,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 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
%- 20%, 并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根 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基 金建仓期为自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本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4 月 9 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一年。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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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自有的 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 管费以 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
务相抵销, 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 因基 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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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 业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1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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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记机构、 或 代销 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 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
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 差错责任方已 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 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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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产生 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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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 已 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 导致基金管 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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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 投资人的现 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 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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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 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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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
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 5 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 指
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 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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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
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的募集”一
章。
2、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章。
3、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 算公式、 收 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章。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本基 金财产
的损失, 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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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进行 审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 金管
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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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按规 定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披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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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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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 按有 关 规定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 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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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 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 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 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 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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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 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 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 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 市 场前景、 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等, 这 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 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 基 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
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 此本基 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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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 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 申
购、 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 由 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 之中国股票市 场
波动性较大, 在 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 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 的
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的配置比例在 30% ~ 80% ,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
股票投资风险。 股 票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市 场偏好、 行 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 状
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 此, 本 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 票
不同, 造 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金。 此 外, 由 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 这 些 品
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 产 生特定的风险, 并 影响 到
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 可 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 从 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 的
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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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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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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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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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及 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 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登记结算 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 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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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 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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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 基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 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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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 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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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七)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 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而
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代 表 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经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持 有基金 份 额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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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
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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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式,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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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定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基金管 理人更换 或基
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 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 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 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
料相符。
(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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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集 人 按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或 / 和基 金 管理 人 ( 分别 或 共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4) 本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 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不 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 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 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 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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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持 人按 照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 合法执业 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
况下, 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
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 、 身 份证号码、 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 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 证机关 及监 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或其代 理人 )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 (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或其代 理人 )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 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 转 换基金运作方 式 、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9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表面符合 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 大会主持 人
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 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 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 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 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 监督人经通 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 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
过程予以公证。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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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 二 ) 条所规定的第( 1) - ( 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 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 9) 、 (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 方
式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类别;
(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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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
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于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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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 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 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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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 容、 履 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 解途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的 , 任 何一方均 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和登记结 算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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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 010) 6759 500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 照
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手 库,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 的 30%- 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15%-6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0%
- 20%, 并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居民提高生活品质密切相关的主题和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对 这些
主题及行业所覆盖企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 80% 。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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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 资 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4)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15%-65%, 并 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含 B B 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0)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5 %;
( 1 1)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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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交 易名 单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法 律法规 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 如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
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 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
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 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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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 基
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 金管理人应 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 范流动性风险、 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
险。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 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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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
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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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 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工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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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 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 他监 管 机构 在本 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之 后 允许 基 金从 事其 他 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 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 基 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等有价 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保管。 除 本协议 另
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 基 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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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
0. 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规
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 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 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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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 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 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 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 金投资人 可 在 T +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 打印
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投资人意愿向
有交易的基金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
结算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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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将其所获红利 按 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免 收申购费
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 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同一登记 结
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 过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 公司网站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 c 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 投资者提 供投
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 ( 或投资顾问) 的 定期在线交流的服务。 在 技术条件成 熟
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资讯服务
泰达荷银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 资者可通过客服电 话
400- 698- 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 c om , 查 询基金净值、 基 金 账
户信息、 基 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 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 服
务。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 400- 698- 8888 或客服
信箱: i r m @ a a t e da . c o m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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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4 月 18 日发布《关于基金经理休假由他人代行职责
的 公 告 》 。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4 月 21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实
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提示性公告》 。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5 月 22 日发布《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入、转换出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6 月 1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 低
基金最低赎回份额限制的公告》 。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6 月 13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
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6 月 19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
出直销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度第 2 季 度 报 告 》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
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8 月 25 日发布《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
10. 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8 月 28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 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9 月 3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基 金 经 理 的 公 告 》 。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
更基金经理的公告》。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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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9 月 7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提示性公告》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 制;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
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 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 c om )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 放地点: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 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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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查 阅方式: 投 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