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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精选(420001)

天弘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11月)查看PDF公告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 年 6月 20日证监基金字【 2005】 104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年 10月 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每 6个 月更新 一次 ,并于 每 6个 月 结束之 日 后 的 45日内 公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09年 10月 8日,有 关财务数据 和 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09年 9月 30日( 财务数据未 经 审计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 绪言 .................................................................................................................3 二、 释义 .................................................................................................................3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 基金托管人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 基金的募集 ....................................................................................................2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 基金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36 十、 基金的投资 ....................................................................................................37 十一、 基金的业绩 ................................................................................................45 十二、 基金的财产 ................................................................................................46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46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十八、 风险揭示 ....................................................................................................61 十九、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4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83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84 二十四、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放 与 查阅方式 .............................................................85 二十五、 备查文件 ................................................................................................86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基金 法》等 有 关法律法规及《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 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之时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资者 欲 了 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代 表 如 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据《 基金合同 》所 设立 的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 定 期 的更新 《 基金合同 》 指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其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 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 中国 现时 有效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行政 规 章 及规 范 性文 件 、 地方 法规 、 地方 规 章 及规 范 性文 件 《 基金 法》 指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销售办 法》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运 作 办 法》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元 指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 民币元 发售 公告 指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业务规则 指 《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监管 机构 指 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他 经国 务 院 授权 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中国 工商银 行 ”) 基金 代销 机构 指 依据 有 关 基金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办 理本基金 发售 、申购、 赎 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代 理 机构;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等 同于基金 代销 机构 销售 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 业务 指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 投资者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算 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发 放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或其委 托 的其 他 机构 《 基金合同 》 当 事 人 指受 《 基金合同 》 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同 》 享受权 利 并 承 担义 务 的 法律 主体 个 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律法规规定 的 条 件 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机构 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律法规规定 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注册登 记 或经 政 府 有 关部 门 批 准 设立 的 机构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办 法》 的 可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券的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者 投资者 指 个 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本基金 首 次 募集 符 合本基金合同 规定 生效 条 件 后 , 向 中国证监 会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中国证监会作出书 面 确认 之 日 设立 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设立 募集 期 等 同于 首 次 募集 期 、 发售期限 基金 存 续 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合 法存 续 的不 定 期 之 期间 日 /天 指 公 历 日 月 指 公 历 月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T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 间 收 到 投资者认购、申购、 赎回 或其 它 业务 申 请 的日 期 T+n日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日(不 包含 T日) 认购 指 本基金 在 设立 募集 期 内,投资者购 买 本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申购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投资者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赎回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投资者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转 托 管 指 投资者 将 其 持 有的同 一 基金 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 从某 一 交易账 户转入 另 一 交易账户 的 业务 基金 账户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 基金投资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该注册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 其 余 额 情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者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及 转 托 管 等业务所 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的 变动 及 余 额 情况 的 账户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资者 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股票红 利 、 债 券 利 息 、 买卖 证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本基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指 计 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指 定 报刊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全 国性 报刊 不 可 抗力 指 本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且 在 本合同 由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使 本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部 履 行 或 无 法部 分履 行 本合同的 任何事 件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 府 征 用 、没收、 法律法规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 件 、国 际 或国内金 融市场 风险 事 故 的 发 生、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暂 停 或 停 止 交易 凡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进 行释义 或者说明的其 它 术 语 或者 名 词 , 原则 上 按 照 有 关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 定 义 、 解释 或者说明。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概况 机构名 称 :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天 津市河西 区 马场道 59号天 津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中 心 A座 16层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市河西 区 马场道 59号天 津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中 心 A座 16层 成立 日 期: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64号文 批 准,于 2004年 11月 8日 成立 。 法定 代 表人 : 李琦 联系电话 : 022-83865568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传 真 : 022-83865569 联系 人 : 吕传 红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1亿 元 邮 编 : 300203 股 权 结 构 : 出资人 名 称 出资 额





出资 比例 天 津 信 托 有 限责 任公 司 4800万 元











48% 兵器 财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














2600万 元











26% 内 蒙古君 正 能源化 工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600万 元











26% 合























1亿 元











100%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建 立 了 包括 股 东 会、 董 事 会、监 事 会、经理 层 在 内的 规 范 健 全 的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董 事 会 通 过 设立 督 查 委员会、 提 名 委员会,以 加强董 事 会对于 公 司 经 营 的 战 略 性 指导 和对 公 司 运 作的有效监督。经理 层 设 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考 评 委员会 三 个 专 门 委员会, 负 责 议 决公 司 经 营 管理 过 程 中的 相 关事 宜 。 公 司根 据法律 、 法规 的 要 求 和 业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置 投资 部 、 市场 部 、 机构 理 财部 、监 察稽 核 部 、 信 息 技术 部 、基 金 运 营 部 、 综 合管理 部 和人 力 资 源 部等部 门 , 成立 了 北京分 公 司 。 公 司 自 成立 以 来未 受 到 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 监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罚 。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 全了 涵盖 投资管理、 销售 管理、风险 控制 、监 察稽 核、基金会 计 、 信 息 披露 、 财务 管理、人 力 资 源 管理、 信 息 技术 管理和员 工 行 为 准 则等 各 方 面 的管理 制度 体 系 。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基本 情况 : 李琦先 生,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历 任 天 津市 民政 局 事业 处 团 委 副 书 记 ,天 津市 人 民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天 津市 外 经 贸 委 办 公 室干 部 ,天 津 信 托 有 限责 任公 司 条 法 处处 长 、 总 经理 助 理 兼 条 法 处处 长 。 现任 天 津 信 托 有 限责 任公 司 副 总 经理。 石忠林 先 生,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经 济 师 。 历 任 中国 兵器 工 业信 息 中 心 中 北 信 息 公 司 部 门 经理、 总 经理 助 理, 兵器 财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综 合 业务部业务 经理、投资 业务部 副 经理、 项 目 合作 部部 门 经理。 现任 兵器 财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 投资 业务部 投资 总 监 兼 部 门 经理, 深圳 鑫润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投资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北京 乔波冰雪家园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武汉瑞 华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熊 必 琪女士 , 独 立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天 津市 四 新 油漆厂 财务 科长 、 副厂长 ,天 津 油漆厂 财务 科长 ,天 津 灯塔涂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 总 会 计 师 、 总 经理、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现任 天 津 灯塔 关 西 涂 料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天 津市 海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李 汉 成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历 任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事 厅副 处 长 、 审 判员、 高级 法 官 。 现任 北京市 尚 公律 师 事务所 合 伙 人、 律 师 , 大 凌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独 立非 执 行 董 事 。 田军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历 任 中国人 民解 放 军 6410工 厂宣 传 干 事 ,国 家物 价 局 处 长 , 伦敦 经 济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研究 中 心 研究 员,中国经 济 学 会( 英 国) 主 席秘 书 长 , 英 国 Crasby-MTM公 司 副 总 裁 , 英 国 富 地 石油轮胎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任 富 地 燃气 投资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卢 信 群 先 生,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历 任 北京 华 仪软 件 系 统 工程 公 司 技术 经理, 北京 金 田 电 脑 经 营 公 司 技术 经理, 联 想科 技技术 经理, 香港 荣 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部 门 经理, 北京君 正投资 管理 顾问 有 限 公 司 部 门 经理。 现任 内 蒙古君 正 能源化 工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兼 财务 总 监。 姜希 先 生,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历 任 天 津市 税 务 局 河西分 局 财 会 科副科长 ,天 津市 地方 税 务 局副 主 任 科 员,国 泰 君 安 证券天 津分 公 司 投 行 部 经理,天 津 环球高 新 技术 投资 公 司 投资 部 部 门 经理。 现任 天 津 信 托 有 限责 任公 司 投 行 部 经理。 2、监 事 会 成 员基本 情况 : 苏钢 先 生,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历 任职 于 北京 理 工 大 学 , 北京君 正投资管理 顾问 有 限 公 司 , 博 弘国 际 投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博 华 资 产 管理有 限 公 司 。 现任 君 正国 际 投资( 北京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内 蒙古君 正 能源化 工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金 林 先 生,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教 授 。 历 任 北京 工 业 学 院 管理 工程 系 助教 、 讲师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理 学 院 副教 授 、 教 授 、 副 院 长 。 现任 北京 理 工 大 学 管理 与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党 委 书 记 , 四川 北 方 硝 化 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童 建 林 先 生,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三 峡 证券 宜 昌 营 业部财务部 经理, 亚 洲 证券 财务 会 计 管理 总 部财务 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稽 核 部 副 总 经理。 现任 天弘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稽 核 部 总 经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3、 高级 管理人员基本 情况 胡敏女士 , 总 经理,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北 方 工 业 集 团 财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 财 务结 算 部 会 计 主 管、 车 道 沟 工 作 站 负 责 人, 兵器 财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 投资 业务部 副 经理,天弘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副 总 经理。 吕传 红 先 生,督 察 长 , 硕士研究 生。 历 任 湖 北 省荆 门 市 沙洋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助 理 检 察 员、 检 察 员, 湖 北 省 贸 易 厅 纪检 监 察 员, 南 开 大 学 法 学 院 讲师 ,天 津 开 元 律 师 事务所 兼 职律 师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 津 监管 局干 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职律 师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吕宜 振 先 生, 博士研究 生, 自 2001年 开 始 从 事 证券 行 业 工 作。 历 任 易 方 达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研究 主 管, 信诚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研究 总 监、 信诚 精 粹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投资 总 监、天弘 永 定 价值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徐 正国 先 生, 硕士研究 生, 自 2004年 开 始 从 事 证券 行 业 工 作, 通 过 美 国 注册 金 融分 析 师 ( CFA) 考 试 。 2004 年 7 月 加 盟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历 任公 司 固 定 收益证券 研究 员、 银 行间 市场 债 券 交易 员、 行 业 研究 员、 高级研究 员、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 理。 历 任 基金经理 :陈 天 丰 先 生, 任职 期间: 2005年 10月 至 2006年 4月。




















王 国 强先 生, 任职 期间: 2006年 4月 至 2007年 7月。




















许 利 明 先 生, 任职 期间: 2007年 7月 至 2009年 3月。 5、 基金管理人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的 姓 名 和 职务 胡敏女士 , 总 经理 ; 吕宜 振 先 生,投资 总 监、本基金基金经理、天弘 永 定 价值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姚锦 女士 , 研究 部 主 管、天弘 永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马 志 强先 生,天弘 永 定 价值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徐 正国 先 生,本基金基金经 理。 上 述 人员 之 间 不 存在 近亲属 关 系 。 ( 三 ) 基金管理人 职责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履 行 以下 职 责: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认 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 记 等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3、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分 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8、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 事项 ;


9、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金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 遵 守法律法规 的 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信 息 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 的 活 动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 的内 部 控制制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2、基金管理人 禁 止 性 行 为 的 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 依法 禁 止 从 事 以下 行 为 : ( 1) 将 其 自 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 财产 混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 担 损失 ; ( 5) 依照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 由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 止 的其 他行 为 。 3、基金经理 承诺 : ( 1) 依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 着 勤勉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不 利用职务之 便 为自 己 、 被 代 理人、 被 代 表人、 受 雇 他 人或 任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 3)不 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4)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证券 交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 为 加强 内 部 控制 , 促 进 公 司 诚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维护 公 司 及公 司 股 东 的合 法 权 益, 依据《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 司 内 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等法律法规 ,并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况 , 制 定 有 关 内 部 控制制度 。 1、 公 司 内 部 控制 的 总体 目标 ( 1) 保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管 规定 , 自 觉 形 成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的经 营 思 想 和经 营 理 念 。 ( 2)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 提 高 经 营 管理效益,确保经 营 业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托 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实 现公 司 的 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 展 。 ( 3) 确保基金、 公 司 财务 和其 他 信 息 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 2、 公 司 内 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健 全 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涵盖 公 司 的 各 项业务 、 各 个部 门 或 机构 和 各 级 人员,并 包 括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效 执 行 。 ( 3) 独 立 性 原则 。 公 司 各机构 、 部 门 和 岗位 职 责 的 设 置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金 财产 、 自 有 财产与 其 他 财产 的 运 作 相 互 分 离 。 ( 4)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 司设 置 的 各 部 门 、 各 岗位 权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 ( 5) 成 本效益 原则 。 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益, 以合理的 控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内 部 控制 效 果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3、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 系 公 司 建 立 了 “ 四 层三 线 ” 立 体 全 面 完 善 的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 系 。 四 层 是指 由 权 力 机构 层 ( 股 东 会、 董 事 会、监 事 会 及 其下 属 委员会)、 公 司 经理 层 、监 察稽 核 部 、 各 业务部 门 的内 控 责 任 人 组 成 。 三 线 是指 由 需 要 制 衡 的 一 线岗位 的“ 双 人、 双 职 、 双 责 ”,以 及 无需 或 无 法 制 衡 的其 他 一 线岗位 的“ 单 人 单岗 、 后 续 监督 为 保 障 ” 构 成 的 第 一 道 内 控 防线 ;由 相 关部 门 、 相 关 岗位 之 间 的 相 互 监督 制 衡 构建 的 第 二 道 内 控 防线 ;由 督 察 长 、监 察稽 核 部 独 立 于其 他 部 门 对整 个 公 司 实 施 全 面 监督 反馈 的 第 三道 内 控 防线 。 4、内 部 控制 的 制度 体 系 公 司根 据法律法规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况 , 制 定了全 面 、合理、有效的“ 四 层 ”内 部 控制 制度 体 系 。内 控制度 按 照 其效 力 大 小 , 自 上 而 下 分 为 以下 四 个 层 次 : 第 一个 层 次 是 公 司章 程 , 为 开 展 内 控 工 作 提供 原则 性的 指导意 见 ;第 二 个 层 次 是 公 司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它 是 对 公 司章 程 规定 的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本管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是 制 定 各 项规 章 制度 的 基 础 和 依据 ;第 三 个 层 次 是 公 司 基本管理 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 销售 管 理 制度 、基金会 计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 制度 、 信 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 力 资 源 管理 制度 、资 料 档 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 制度 和 紧急 应 变 制度 等 ;第 四 个 层 次 是 部 门 业务规 章 , 是 在 基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职 责 、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责 任 、 操 作 守则等 的 具体 说明。 5、内 部 控制 的 主 要 内容 ( 1) 基金 研究 业务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 要 内容 包括: 研究 工 作保 持 独 立 、 客观 ,不 受 任何部 门 及个 人的不正 当 影响 ;建 立 严密 的 研究 工 作 业务 流 程 , 形 成 科学 、有效的 研究 方 法 ;建 立 投资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根 据 基金合同 要 求 , 在 充 分 研究 的基 础 上建 立 和 维护 备 选 库 ;建 立 研究 与 投资的 业务 交 流 制度 ,保 持 通 畅 的 交 流渠 道 ;建 立 研究 报 告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不断 提 高研究 水 平 。 ( 2) 投资 业务 基金投资 应 严 格 遵 守法律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 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等要 求 ; 应 当 确 立 科学 的投资理 念 , 根 据决策 的风险 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 性 原则 制 定 合理的 决策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程 序 ; 投资 决策 有 充 分 的投资 依据 , 重 要 投资有 详 细 的 研究 报 告 和风险 分 析 支 持 ,并有 决策 记 录; 在 进 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的投资 授权 制度 ,并 应 建 立 与所 授权限 相 应 的 约 束 制度 和 考 核 制度 ;建 立 严 格 的投资 禁 止 和投资 限 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 法 合 规 性 ;建 立 投资风险 评 估 与 管理 制度 , 在 设 定 的风险 权限额 度 内 进 行 投资 决策 , 将 重 点 投资 限 制 在规定 的风险 权限 额 度 内 ; 对于投资 结 果 建 立 科学 的投资管理 业绩 评 价 体 系 。 ( 3) 基金 交易 业务 基金 交易 实 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基金经理不 得 直 接 向交易 员下 达 投资 指 令 或者 直 接 进 行 交 易;建 立 交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易 反馈 系 统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施 ;交易 管理 部 门 审 核投资 指 令 ,确认其合 法 、合 规与 完整 后 方 可 执 行 , 如 出 现 指 令 违 法 违 规 或者其 他 异 常情况 , 应 当 及时 报 告 相 应部 门 与 人员 ; 公 司 执 行 公 平 的 交易 分 配 制度 ,确保不同投资者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建 立 完 善 的 交易 记 录 制度 , 及时 核对并 存 档 保管 每 日投资 组 合 列 表 等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 根 据 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 制 定 场 外交易 、 网 下申购 等 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 和 规则 。 ( 4) 基金 销售 基金管理人 依据《 基金 法》 、《 销售 管理 办 法》 、《运 作管理 办 法》等法律法规 以 及 证监会 的 规定 , 从 代销 机构 、 宣 传 推介材 料 、 销售 业务规 范 、内 部 管理 及 监 察稽 核 等 方 面 , 通 过 不 断完 善 规 章 制度 与 操 作 流 程 、 加强 风险 控制 、 强化 人员 培训 和 职业 道 德 意 识 等 , 做好 本基金 销售 的内 部 控制 工 作。 ( 5) 基金会 计 核 算 公 司根 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度 ,并 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 严密 的会 计 系 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 客 户 独 立 建账 , 独 立 核 算; 公 司 通 过 复 核 制度 、 凭 证 制度 、合理的 估 值 方 法 和 估 值 程 序 等 会 计 措 施 真实、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一 笔 业务 并正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务 核 算; 同 时 还 建 立 会 计 档 案 保管 制度 ,确保 档 案 真实完整。 ( 6) 信 息披露 公 司 建 立 并不断完 善 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真实、准确、完整。 公 司设立 了信 息披露 负 责 人,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收集、 组织 、内 外 审 核和 发布 工 作,以 此 加强 对 信 息 的 审 查 核对, 使 所公 布 的 信 息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同 时 加强 对 信 息披露 的 检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 问 题 及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 。 ( 7) 信 息 技术系 统 公 司根 据 国 家 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 遵循 安 全 性、实 用 性、 可 操 作性 原则 , 在信 息 技术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 电 子 化 业务 、 硬 件 和 软 件 的 使 用与 开 发设 计 、 信 息 数据 的保 存 备 份 等 方 面 , 制 定 严 格 的 信 息 系 统 的管理 制度 与 控制 措 施 。 ( 8) 监 察稽 核 公 司设立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 据公 司 监 察稽 核 工 作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权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 情况 独 立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报 告 、 建议 职 能 。督 察 长 定 期 和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公 司 内 部 控制 执 行 情况 , 董 事 会对督 察 长 的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 公 司设立 监 察稽 核 部 开 展 监 察稽 核 工 作, 公 司 保证监 察稽 核 部 的 独 立 性和 权 威 性。 公 司 明确 了 监 察稽 核 部及 内 部 各 岗位 的 具体 职 责 , 配 备 了 充 足 的人员, 严 格 制 订 了 专 业任职 条 件 、 操 作 程 序 和 组织纪 律 。 监 察稽 核 部 强化 内 部 检 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 或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制制度 的 执 行 情况 ,确保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有效 运 行 。 公 司 董 事 会和经理 层 充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稽 核 工 作,对 违反 法律 、 法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 追 究 有 关部 门 和人员的 责 任 。 6、内 部 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 措 施 ( 1) 确 立 加强 内 部 控制 、风险 控制 的 指导 思 想 ,以 及 内 部 控制 、风险 控制 的 目标 和 原 则 ; ( 2) 建 立 完 善 内 部 控制 、风险 控制制度 体 系 ; ( 3)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 ( 4) 建 立 层 次 分 明、 权责 明确、 涵盖 全 面 的风险 控制 组织 体 系 ; ( 5) 建 立 定 性和 定 量 相 结 合的风险 控制 方 法 ; ( 6) 建 立 稳 健 合理有效的 分 类 、 识 别 、 评估 、 控制 、 报 告与 提 示 的风险 控制 程 序 和 制 定 严 格 合理的 制 衡 与 监督 措 施 ; ( 7) 制 定 持 续 有效的风险 控制制度 的 评 价和 检 查 机 制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 8) 加强 培训 ,不断 提 高 员 工 自 我 内 部 控制 和风险管理 意 识 。 7、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声 明 ( 1)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制制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经理 层 的 责 任 ; ( 2) 上 述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 本 公 司 承诺 将 根 据 市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公 司 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度 。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成立 时 间: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清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 : 010-66105799 联系 人 : 蒋松云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截 至 2009年 9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员 工 123人, 平 均 年 龄 30岁 , 95% 以 上 员 工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人员 均 拥 有 硕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级 职 称。 ( 三 ) 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 为 中国 首批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工商银 行 始 终坚 持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 严 格 履 行 着 资 产 托 管人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业务 管理 模 式、 健 全 的 托 管 业务 系 统 、 强 大 的 市场营 销 能力 , 为 广 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众多 资 产 管理 机构 提供 安 全 、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取得 了 优异 业绩 。 截 至 2009年 9月,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131只 ,其中 封闭 式 8只 , 开放 式 123只 。 至 今 已 形 成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托 资 产 、保险资 产 、 社 保 基金、 企 业 年金、 产业 基金、 QFII资 产 、 QDII资 产等产 品 在 内的 托 管 业务 体 系 。 2009 年 初 ,中国 工商银 行 先 后 被 《 环球 金 融 》、《全 球 托 管人 》、《财 资 》 和国内证券 类 年 鉴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 鉴 》及《 证券 时 报 》 评 选 为 2008年 度 “中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自 2004年以 来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服 务 已 经 获 得 18项 国内 外 大 奖 。 ( 四 ) 基金托管人 职责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1、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3、对 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 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4、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6、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 事项 ; 7、对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9、 按 照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按 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1、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它 职 责 。 ( 五 )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自 成立 以 来 , 各 项业务 飞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势 地 位 。 这些 成 绩 的 取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工 作, 在 积 极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务 的同 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的 力度 ,精 心 培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制 机 制 , 强化 业务项目全过 程 风险管理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2007年,中国 工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再 次 通 过了 评估 组织 内 部 控制 和 安 全 措 施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国 际 资 格 认 证 SAS70( 审计标 准 第 70号)。 通 过 SAS70国 际专 项 认证,表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托 管 服 务在 风险管理、内 部 控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和有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托 管 服 务 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接 轨 , 达 到 国 际先 进 水 平 。 目前 , 已 经 启 动 SAS70 审计 年 度化 、 常 规 化 的 项目 。 1、内 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保证 业务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管 规则 , 强化 和 建 立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的经 营 思 想 和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个运 作 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度化 的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保证 托 管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护 持 有人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安 全 、有效、 稳 健 运 行 。 2、内 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 构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 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内 控 合 规部 、内 部审计 局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制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全 行 风险管理 政 策 ,对 各 业务部 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指导 、监督。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的内 部 风险 控制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法律规 章 ,对 业务 的 运 行 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 处 室 在 各 自职 责范 围 内实 施 具体 的风险 控制 措 施 。 3、内 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 1)合 法 性 原则 。内 控制度 应 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务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完整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监督 制 约 ; 监督 制 约 应 渗透 到 托 管 业务 的 全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的 部 门 、 岗位 和人员。 ( 3) 及时 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 机构 或新 增 业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度 。 ( 4) 审慎 性 原则 。 各 项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防 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 ,保证基金资 产 和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与 完整。 ( 5)有效性 原则 。内 控制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律及 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员的 例 外 。 ( 6) 独 立 性 原则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的基金资 产 、 托 管人的 自 有资 产 、 托 管人 托 管的其 他 资 产应 当 分 离 ;直 接 操 作人员和 控制 人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制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制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内 部 风险 控制 措 施 实 施 (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度 。资 产 托 管 业务与 传 统 业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位 职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责 、 科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册 、 严 格 的人员 行 为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 制度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隔 离 制度 , 能 够 确保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人员 独 立 、 业务 制度 和管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 2)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部 门 高级 管理 层 作 为 工 行托 管 业务 政 策 和 策略 的 制 定 者 和管理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时 报 告 经 营 管理 情况 和 特别 情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在 实 现 内 部 控制 目标 方 面 的 进 展 ,并 根 据 检 查 情况 提 出内 部 控制 措 施 ,督 促 职 能 管理 部 门 改 进 。 ( 3)人 事 控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线 ”、“ 互 控 防线 ”、“监 控 防线 ” 三道控制 防线 , 健 全绩 效 考 核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 “以人 为 本”的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感 , 培育 团 队 精 神 和核 心 竞 争力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务与职业 道 德培训 、 签 订 承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 风险 防 范 与 控制 理 念 。 ( 4)经 营控制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种 业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事务 , 从 而 有效 地 控制 和 配 置 组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用 和效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内 部 风险管理。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估 等 方 式 加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定 期 或不 定 期地 对 业务运 作 状 况进 行 检 查 、监 控 , 指导 业务部 门 进 行 风险 识 别 、 评估 , 制 定 并实 施 风险 控制 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患 。 ( 6) 数据 安 全 控制 。 我 们 通 过业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备 份 、监 控 设施 的 运用 和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据 安 全 。 ( 7)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建 立 了 基于 数据 、 应用 、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应 急 方 案 ,并 组织 员 工 定 期 演练 。 除 了在数据 服 务 端 和 应用 服 务 端 实 时 同 步 备 份 与数据 更新 外 ,资 产 托 管 部 还 建 立 了 操 作 端 的 异 地 备 份 中 心 , 能 够 确保 交易 的 及时 清算 和 交 割 ,保证 业务 不中断。 5、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1)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法律规 章 , 全 面 贯 彻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确保资 产 托 管 业务 健 康 、 稳 定 地发 展 。 ( 2)完 善组织 结 构 ,实 施 全 员风险管理。完 善 的风险管理 体 系需 要 从上 至 下 每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风险 控制制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有效。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风险管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 任 落 实 到具体 业务部 门 和 业务 岗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岗位 职 责范 围 内的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内 部 组织 结 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织 结 构 。 ( 3) 建 立 健 全规 章 制度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制度 的 建 设 , 一 贯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的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一 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制制度 , 包括: 岗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过 程 , 形 成 各 个业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内 部 风险 控制 始 终 是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一 ,保 持 与业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中 间 业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将建 立 一个 系 统 、 高 效的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况 不断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管理 放 在与业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为 托 管 业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 ( 六 )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本 基金 进行监督 的 方法和程序 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金合同和有 关 证券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 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 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金收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反 《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金合同和有 关 证券 法律法规规定 的 行 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 机构 : (1)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市河西 区 马场道 59号天 津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中 心 A座 16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琦 联系 人 :司 媛 邮 编 : 300203 电话 : 022-83865560 传 真 : 022-83865569 网 址 : www.thfund.com.cn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710-9999、 022-83310988 (2)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北京分 公 司 住 所 、 办 公 地 址 : 北京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2号 数 码 大 厦 A座 2301室 联系 人 : 严 昭 邮 编 : 100086 电话 : 010-51626006-6213、 010-82515252-6213 传 真 : 010-82512681 网 址 : www.thfund.com.cn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710-9999、 022-83310988 ( 3)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天 信 大 厦 理 财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市河西 区 围 堤 道 125、 127号 联系 人 : 张蕊 电话 : 022-28408081 传 真 : 022-28408081 网 址 : www.thfund.com.cn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710-9999、 022-83310988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 代销 机构 : ( 1)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清 电话 : 010-66106912 传 真 : 010-66107914 联系 人 : 田 耕 网 址 : www.icbc.com.cn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95588 ( 2)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福州 市 湖 东 路 154号中 山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高 建 平 电话 : 021-52629999 传 真 : 021-62569070 联系 人 : 苏 健 网 址 : www.cib.com.cn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95561 ( 3)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 宣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法定 代 表人 : 刘 安 东 电话 : 010-66421200 传 真 : 010-66415194 联系 人 :陈 春 林 网 址 : www.psbc.com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11185 ( 4)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 朝阳 门大 街 8号 富 华大 厦 C座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法定 代 表人 : 孔丹 电话 : 010-65557013 传 真 : 010-65550827 联系 人 : 金 蕾 网 址 : bank.ecitic.com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95558 ( 5) 交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 021-58781234 传 真 : 021-58408483 联系 人 : 蔡 雪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95559 ( 6)招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定 代 表人 : 秦晓 电话 : 0755-83077024 传 真 : 0755-83195049 联系 人 : 徐 彪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95555 ( 7)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电话 : 021-62580818-213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传 真 : 021-62569400 联系 人 : 韩星宇 网 址 : www.gtja.com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8-666 ( 8)中 信 建 投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京市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张佑 君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联系 人 :权 唐 网 址 : 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8-108 ( 9)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江 苏 大 厦 A座 39— 45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江 苏 大 厦 A座 40层 法定 代 表人 : 宫少 林 电话 : 0755-82943511 传 真 : 0755-82943237 联系 人 : 黄 健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8-111、 0755-26951111 ( 10)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 胡 关 金 电话 : 010-66568888 传 真 : 010-66568536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联系 人 : 李 洋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8-888 ( 11) 海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广 东 路 689号 10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63410456 联系 人 : 李 笑 鸣 网 址 : www.htsec.com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8-001、 021-962503或 拨打 各 城 市营 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12) 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天 津市 经 济技术 开 发区 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市 南 开 区 宾 水西道 8号( 奥 体 中 心北 侧 ) 法定 代 表人 : 张 志 军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联系 人 : 王 兆 全 网 址 : www.bhzq.com.cn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6515-988 ( 13) 山 西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迎泽 大 街 282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吴晋 安 电话 : 0351-8686766、 0351-8686708 传 真 : 0351-8686619


联系 人 : 张 治 国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 址 : www.sxzq.net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0351-8686868 ( 14) 华 泰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南 京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电话 : 025-84457777-893 传 真 : 025-84579879 联系 人 : 程 高 峰 网 址 : www.htsc.com.cn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025-84579897、 400-8888-168 ( 15)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 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定 代 表人 : 林 义 相 电话 : 010-66045522


传 真 : 010-66045500 联系 人 :陈 少 震 网 址 : www.txsec.com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010-66045678 ( 16)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0294 联系 人 : 李 清 怡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021-962505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 17) 江 南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西 省南 昌 市 抚 河北 路 291号 教 育 出 版 大 厦 6楼 法定 代 表人 : 姚 江 涛 电话 : 0791-6768763 联系 人 : 戴 蕾 网 址 : www.scstock.com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0791-6781119 ( 18) 齐鲁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路 128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玮 电话 : 0531-81283906 传 真 : 0531-81283900 联系 人 : 王 霖 网 址 : www.qlzq.com.cn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95538 ( 19)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 银 大 厦 39层 法定 代 表人 : 唐 新 宇 电话 : 021-68604866 传 真 : 021-58883554 联系 人 : 龚 正 网 址 : www.bocionline.com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852-2121-0088 ( 20)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电话 : 8621-2216-9081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传 真 : 8621-2216-9134 联系 人 : 刘 晨 网 址 : www.ebscn.com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8788 ( 21)新 时 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号月 坛 大 厦 1501室 法定 代 表人 : 马 金 声 电话 : 010-68083601 传 真 : 010-68083602 联系 人 : 何 海 成 网 址 : www.xsdzq.cn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698-9898 ( 22)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联系 人 : 李 良 网 址 : www.95579.com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999 ( 23)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发 展 银 行大 厦 10、 24、 25层 法定 代 表人 : 马 昭 明 电话 : 400-8888-555 传 真 : 0755-82492962 联系 人 : 盛宗 凌 网 址 : www.lhzq.com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95513 ( 24) 平 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中 华 国 际 交易 广 场 8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杨 宇 翔 电话 : 0755-22627802 传 真 : 0755-82433794 联系 人 : 袁 月 网 址 : www.pingan.com.cn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95511 3、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 变 更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及时公告 。 4、本基金 全部 销售 机构 的 网点 分 布 、购 买程 序 和 联系 方 式 等 详 细信 息 , 请 参 见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及 其 它 相 关公告 。 ( 二 )注册登记 机构 名 称 :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市河西 区 马场道 59号天 津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中 心 A座 16层 , 300203 法定 代 表人 : 李琦 电话 : 022-83865598


传 真 : 022-83865565 联系 人 : 田 中 甲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经办律师 名 称 : 嘉 德 恒 时律 师 事务所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市河西 区 马场道 59号天 津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中 心 A座 1009-1010 法定 代 表人 : 孟卫 民 联系电话 : 022-83865255 传 真 : 022-83865266 联系 人 : 续 宏帆 经 办 律 师 : 韩 刚 、 续 宏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 四 ) 会计 师 事务 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天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中国 上海 市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杨绍 信 联系电话 : 86 (21) 6123 8888 传 真 : 86 (21) 6123 8800 联系 人 :陈 宇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陈 宇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 管理人 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04号 文核准募集。募集 期 为 2005年 8月 22日 至 2005年 9月 27日。 经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务所 验 资,募集的 净 销售额 为 339,099,940.28元 人 民币 ,认购 款 项在 设立 募集 期间 产 生的 银 行 利 息共 计 43,855.38元 人 民币 。募集有效认购 总户 数为 4761 户 , 按 照每 份 基金 份额 1.00元 计 算 ,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的有效 份额 为 339,099,940.28份 基 金 份额 , 利 息 结 转 的基金 份额 为 43,855.38份 基金 份额 , 两 项 合 计 共 339,143,795.66份 基 金 份额 , 已 全部计 入 投资者基金 账户 , 归 投资者 所 有。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 已 于 2005年 10月 8日正式生效。 ( 二 ) 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 资金额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律 、 法规 或证券监管 部 门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办 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基金投资 者范围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的 个 人投资者和 机构 投资者( 法律法规 禁 止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者 除 外 )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 二 ) 申购与赎回 办 理的 场所和方式 投资者 应 该 在 销售 机构 指 定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照 指 定 的 方 式和 程 序 办 理申购、 赎回 等业务 。 本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及 其委 托 的 代销 机构 。 目前 的 代销 机构 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交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建 投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海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江 南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齐 鲁 证券有 限 公 司 、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时 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平 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直 销 及 代销 机构 的 名 称、 住 所 请 见 本招募说明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销售 机构 也 可 以 提供 电话 委 托 、传 真 交易 或 网上交易 等 非 现 场 方 式, 为 投资者 办 理申购、 赎回 等业务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情况变 化 增 加 或者 减 少 代销 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 三 ) 申购与赎回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本基金 为 投资者 办 理申购 与 赎回 等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时 间即 开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 目前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交易 时 间 为 交易 日 上 午 9:30-11:30和下 午 13:00-15:00。 除 上 述时 间 段 外 ,基金管理人 可 与 销售 机构协商 增 加 业务 办 理 时 间 , 请 以 相 关公告为 准。 若 基金管理人 公告 的 各 销售 机构 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 与 各 销售 机构各 地 网点具体 办 理 时 间 不 一 致 , 则 以 各 销售 机构各 地 网点 的实 际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为 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部 分 销售 机构 周 末 对 个 人投资者 开放 基金 销售 业务 , 具体 请 咨询 当地销售 机构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放 日 及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并 在 调 整生效日 前 2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上 公告 。 2、申购的 开 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不 超 过 30个 工 作日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申购。 3、 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不 超 过 60个 工 作日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赎回 。 4、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回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开放 日 前 的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上 公告 。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 数 额 限制 1、 代销 网点 受 理的 单 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币 , 如 有不同,以 各 代销 机构 规 定为 准。 直 销 网点 受 理的 单 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万 元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构赎回 时 , 每次 赎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份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1,000份 的, 在 赎回 时 须 一次全部 赎回 。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况 对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最 迟 在 调 整生效 前 2个 工 作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上 公告 。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份额 ,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款 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 ,其 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必 须 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2、申购 与 赎回 的确认 与 通 知 T日 规定时 间受 理的申 请 ,正 常情况 下,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内对 交易 的有效 性 进 行 确认, 在 T+ 2日( 含 ) 后 投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购 与 赎回 的 成 交情况 , 打印 确认 单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服 务 电话 咨询 等 。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 赎回 申 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该 申 请 。申 请 的确认以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 公 司 的确认 结 果 为 准。 3、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不 成 功 。 若 申购不 成 功 或 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 定 或委 托 的 代 理人 应 将 投资者 已 缴 付 的申购 款 项全 额 退 还 给 投资者。 投资者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指 示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 关规定 将赎回款 项在自 接受 投资者有效 赎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个 工 作日内 划 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基金合同 及 本招募说明书有 关规定 处 理。 ( 六 ) 申购 和 赎回的 数 额 和价格 1、申购 数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价 格 以 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 算 。 ( 2)本基金 采 用 金 额 申购和 份额 赎回 的 方 式, 即 申购以金 额 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 请 。 ( 3) 当 日的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按约 定 方 式 予 以 撤 销 , 能 否 撤 销 以 销售 机构 或者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判断 为 准。 ( 4)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投资者 权 益的 情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新 规则 开 始 实 施 的 前 2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上 予 以 公告 。 2、申购 份额 ( 1)申购 费用 投资者 在 申购 时 支 付 申购 费用 ,投资者 在一 天 之 内的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申购 费率 具体 如 下 : 申购金 额区间 申购 费率 100万 元 (不 含 )以下 1.5% 100万 元 ( 含 ) 至 500万 元 (不 含 ) 1.2% 500万 元 ( 含 ) 至 1000万 元 (不 含 ) 0.7% 1000万 元 ( 含 )以 上 每 笔 1000元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 由 基金申购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等 各 项费用 。 ( 2)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 净 申购金 额 = 申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用 = 申购金 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申购 费用 、申购 份额 均 按 四 舍五 入 的 方 式保 留 至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3、 赎回 金 额 ( 1) 赎回 费率 按持 有 期限 划 分 等 级 。 持 有 期 越 长 , 赎回 费率 越 低 , 直 至 两 年 后为 零 。 ( 2)认购 份额 的 持 有 期限 从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 ( 3) 赎回 费率 如 下 : 持 有 期限 赎回 费率 一 年以内 0.50% 一 年( 含 )以 上 两 年以内 0.25% 两 年( 含 )以 上 0 ( 4)本基金收 取 的 赎回 费 的 75%用 作 注册登 记 费 ; 25%列 入 基金 财产 , 归 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5)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 数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用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 =赎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4、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公 式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总 数 ( 七 ) 费 率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由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基金管理人认 为 需 要 调 整 费率时 , 如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果属 于 降 低费率 或 取 消 收 费 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自 行 调 整, 事前 须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如 果 属 于 提 高 费率 的, 则 按 照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规定 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于新的 费率 开 始 实 施 的 前 2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上刊登 公告 。 ( 八 ) 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收 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日 公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 或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投资者申购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 原则 上 在 T+1日 为 投资者 办 理 增 加 权 益的 登 记 手 续 ,投资者 一 般 自 T+2日( 含 ) 起 有 权 赎回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 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为 投资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登 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 得 实 质 影响 投资者的合 法 权 益,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2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上 公告 。 ( 九 )拒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 1、 除 出 现 如 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 得 拒 绝 或 暂 停 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 1)不 可 抗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证券 交易 场 所依法决定 临 时 停市 , 导 致 无 法计 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 3)基金 财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 4)基金管理人认 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某 笔 申购 ;


( 5) 法律 、 法规规定 或证券监管 机构 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如发 生 上 述 拒 绝 申购的 情形 , 被 拒 绝 的申购 款 项应全 额 退 还 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拒 绝 或 暂 停 接受 申购的 方 式 包括: ( 1) 拒 绝 接受 、 暂 停 接受 某 笔 或 某 数 笔 申购申 请 ; ( 2) 拒 绝 接受 、 暂 停 接受 某 个 或 某 数个 工 作日的 全部 申购申 请 ; ( 3) 按 比例拒 绝 接受 、 暂 停 接受 某 个 或 某 数个 工 作日的申购申 请 。 2、 在 下 列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 停 接受 投资者的 赎回 申 请: ( 1)不 可 抗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市 , 导 致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无 法计 算;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 动 或其 它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回 , 导 致 本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 4) 法律 、 法规规定 或证券监管 机构 认 定 的其 它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 立即 向 证券监管 机构备案 。 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时 , 将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受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其 余 部 分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在后 续开放 日 予 以 兑 付 ,并以 后 续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依据计 算赎回 金 额 ,投 资者对 未 实 现 赎回 部 分 的 延迟 赎回可 以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 3、 发 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接受 基金申购、 赎回 申 请 的, 应 当 报 经证券监管 机构批 准或 备案 。 4、基金 暂 停 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上 公告 。 5、 暂 停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天,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2天,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1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天但 少 于 两周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周 , 暂 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 少 重 复 刊登暂 停 公告 一次 ; 当 连 续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登暂 停 公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暂 停 结束 ,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十 )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 方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 定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中 净 赎回 申 请 ( 当 日 赎回 申 请 总 数 扣 除当 日申购申 请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本基金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 即 认 为 本基金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该 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回 。 ( 1) 接受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者的 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顺 延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资者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 请 可 能 会对 该 基金的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 赎回 份额 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对其 余赎回 申 请 延 期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资者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除 投资者 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 明确作出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个 开放 日 赎回 的表 示 外 , 自 动转 为 下 一个 开放 日 赎回 处 理。 转入 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 算 ,并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 分 顺 延 赎回 不 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 限 制 。投资者 在 提 出 赎回 申 请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 3) 当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 相 关 媒 体上 予 以 公告 。 ( 4)本基金 连 续 两 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日,并 应 当 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 相 关 媒 体上 予 以 公告 。 九


基金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 一 ) 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 执 行 和经 注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 的其 它情况 下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其中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继 承 ; 捐赠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指司 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 组织 。 ( 二 ) 基金转托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办 理其基金 份额 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手续 。但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 记 机构 、 办 理 转 托 管的 销售 机构 因 技术系 统 性 能 限 制 或其 它 合理 原 因 , 可 以 暂 不 开放 该 业务 或者 可 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转 托 管申 请 。 ( 三 ) 基金 账 户 和 基金份额的冻结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法要 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 的其 他 情况 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基金 份额 所产 生的 权 益( 包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资,其中 现 金 分 红 全 部 强制 转 为 再 投资) 一 并 冻 结 , 法律 、 法规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 机构 或 法 院 判 决 、 裁 定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以资 产 配 置 为 导 向 , 在 股票 、 债 券、 短 期 金 融 工具 等之 间 进 行 动 态 选 择 , 在 控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追 求 基金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二 ) 投资 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 债 券和 短 期 金 融 工具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投资的其 它 金 融 工具 。 通常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 围 是 基金资 产 的 30% — 85% ;债 券和 短 期 金 融 工具 的投 资 比例 范 围 是 基金资 产 的 15% — 70% 。 短 期 金 融 工具 是指 现 金以 及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 年)的 债 券、 债 券 回 购、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金 融 工具 。 ( 三 ) 投资理 念 本基金 坚 持 “价值投资”的投资理 念 ,认 为 “价值投资” 就 是 以对投资对 象 的价值 分 析 为前 提 , 在 价值 分 析 的基 础 上进 行 投资 决策 。“价值投资” 包括 三 个要 素 : 基本 面 分 析 、管 理 分 析 和 安 全 边 际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 四 ) 业绩 比较 基 准 上 证 180指 数 收益 率 × 55%+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45% 如 果 今 后 出 现 更 适 合于本基金的 指 数 ,本基金 可 以 在 征 得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后 ,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时公告 ,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五 )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主动 管理的混合型基金,其 长 期 平 均 风险 程 度 低 于 股票 型基金, 高 于 货币 市场 型基金。本基金 力争 在 严 格 控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谋 求 实 现 基金 财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 ( 六 ) 投资 策略


在 资 产 配 置层 次 上 ,本基金以资 产 配 置 为 导 向 , 力 图 通 过 对 股票 、 债 券和 短 期 金 融 工具 进 行 灵 活 资 产 配 置 , 在 控制 风险基 础 上 , 获 取 收益 ; 在 行 业 配 置层 次 上 , 根 据 各 个 行 业 的 景 气 程 度 , 进 行行 业 资 产 配 置 ; 在 股票 选 择 上 ,本基金 将 挖掘 行 业 龙头 ,投资于有投资价值的 行 业 龙头 企 业 ; 本基金 债 券投资 坚 持 以 久 期 管理和 凸 性 分 析 为 核 心 ,以 稳 健 的 主动 投资 为 主 导 ,选 取 价值 被 低 估 的券 种 ,以 获 得 更 高 的收益。 1、资 产 配 置 本基金 通 过 “ 自 上 而 下”的 方 法 实 现 以资 产 配 置 为 导 向 的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通 过结 构 化分 析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以 定 性和 定 量 指 标 相 结 合, 针 对不同的资 产 类 别 , 分 别 通 过 经 济 增 长 预 期 、 相 关 政 策预 期 、 通 货 膨胀 、 估 值 水 平 、 行 业 状 况 、资金 流 动 、 市场 情 绪 、 市场 结 构 特 征 以 及 其 它 方 面 等 多 个 维 度 的 分 析 ,对 股票 市场 及 债 券 市场 的 未来 收益 进 行 预 期 ,并 结 合风险 约 束 因 素 以 及 投资 限 制 的 要 求 , 最 终 形 成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2、 行 业 配 置 本基金 在 经 济 周 期 分 析 的基 础 上进 行行 业 景 气研究 , 根 据 各 个 行 业 的 景 气 程 度 , 进 行行 业 资 产 配 置 。本基金 采 用 行 业 评 价 框架 , 从 行 业 的基本 特 征 、 行 业 的 财务 特 征 、 市场 对于 行 业 的 估 值 水 平 以 及 行 业 特 殊 的 趋 势 /事 件 等 多 个 方 面进 行 定 性和 定 量 分 析 ,对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未来 趋 势 作出判断, 针 对 特 定 行 业 设 定 明 显 高 于 市场 配 置比例 ,或 显著 低 于 甚 至禁 止 投资 的 配 置 安 排 。 3、精选 个 股 本基金认 为 , 行 业 龙头 企 业 是 具 有 鲜 明核 心 竞 争力 和价值 创造 能力 的 行 业 代 表性 企 业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通常 处 于 行 业 排 名 前 20% 。 行 业 龙头 企 业 是 具 有 行 业 代 表性的 企 业 , 代 表 了 行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 行 业 龙头 企 业 具 有核 心 竞 争能力 , 能 够 更有效 地提供 产 品 或 服 务 ,并 且 具 有 能 够获 得 自 身发 展 的 能力 或者 综 合 素 质。 行 业 龙头 企 业 能 够 以更 低 的价 格 或者 消 费 者更 满 意 的质 量 持 续 地提供 产 品 或 服 务 , 具 有 持 续 的 良 好 业绩 或 具 有明 显 的 增 长 记 录 或 成 长 前 景 , 从 而 能 够 成 为 长 久 生 存 和不断 壮 大 的 强 势企 业 。 ( 1) 股票 选 择 原则 本基金 秉 承 价值投资的理 念 , 奉 行 基本 面 、管理、 安 全 边 际三 位 一 体 的选 股 原则 , 挖掘 各 个 行 业 的 龙头 企 业 , 努 力使 本基金的投资者 最 大限 度 地 分 享 到 中国经 济 成 长 的 成 果 。 本基金投资于 行 业 龙头 企 业 股票 的 比例 应 占 基金 股票 资 产 的 80%以 上 ( 含 80%); 本基金 投资于 非行 业 龙头 企 业 股票 的 比例 应 占 基金 股票 资 产 的 20%以下(不 含 20%),但 需 基于基本 面 研究 ,有 充 分 理 由 认 为 该 投资 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理 念 。 ( 2) 股票 选 择 程 序 与 方 法 本基金 采 用 “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选 择 股票 。本基金 从 公 司 基本 面 与 市场 两 个 主 要 方 向 把 握 价值投资, 建 立 股票 筛 选 框架 , 重 点 针 对 行 业 龙头 企 业 进 行 股票 筛 选。 结 合 行 业 背景 、 竞 争 格 局 ,以 及公 司 的 财务 指 标 、经 营战 略 、管理 与公 司 治 理 等 各 个 方 面 的 因 素 , 全 面 、 系 统 地 选 择 市场 价 格 低 于内 在 价值的 好 公 司 。 ① 初 选 设立 投资 限 制 板 , 剔 除 ST类上 市 公 司 、 存在 重大 嫌疑 并 被 证券监管 部 门 调 查 的 公 司 、 过 去 1年 股 价 发 生 异 常 波 动 的 公 司 , 形 成 股票 投资基本 库 。 ② 优 选 本基金 在 “ 股票 投资基本 库 ”的基 础 上通 过 综 合 分 析 研究 ,确 定 进入 基金 备 选 库 的 具体 股票 。 本基金 从 核 心 竞 争力 、价值 创造 能力 和 财务 安 全 性 等 方 面 综 合 构建 行 业 龙头筛 选 模 型, 对 股票 投资基本 库 进 行 筛 选,选 取行 业 排 名 前 20% 的 公 司 作 为 行 业 龙头 企 业 进入 基金 备 选 库 ; 此 外 , 行 业 研究 员 可 以 根 据 行 业 的 特 殊 性( 如 寡头垄 断), 提 出 另 外 的 候 选 行 业 龙头 企 业 ,经 过公 司 决策 程 序 批 准的 候 选 行 业 龙头 企 业 也 进入 基金 备 选 库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除 此 之 外 ,本基金 可 以选 择 投资 符 合本基金投资理 念 的 非 龙头 企 业 ,其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 股票 资 产 的 20%。 ③ 精选 本基金 依据 行 业 龙头 的 筛 选 模 型 筛 选出 行 业 龙头 企 业 , 通 过 实 地 考察 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状 况 并 进 行 证券 估 值,对 行 业 龙头 企 业 进 一 步 进 行 精选。 初 选和 优 选 主 要 是 在公 开 的 数据 和 信 息 基 础 上进 行 的,精选 主 要 是 通 过 对 企 业 的实 际考 察 来 判断 企 业 的基本 面 状 况 。实 地 考察 是 获 得 企 业 真实 信 息 的 重 要 手 段 , 尤 其 是 上 市 公 司 的 管理 状 况通 过公 开 的 数据 很 难 有确 切 的 披露 , 而 面 对 面 的 访谈 和 观 察 将 帮 助 我 们 获 得 有 关公 司 基本 面 和管理 状 况 的 第 一 手 资 料 。 本基金 在 精选证券的基 础 上 , 进 一 步 关 注 拟 投资证券的 安 全 边 际 。 安 全 边 际 是指 企 业 的 市场 价 格 与 其 估 值 之 间 的 差 值。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和 企 业 的 成 长 阶 段 等 因 素 , 针 对不同的 公 司 选 择 具体 适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 将 投资于 具 有 足够 安 全 边 际 的 上 市 公 司 , 通常 设 定 的 安 全 边 际 为 10% 。经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批 准,本基金 可 以 根 据 市场 状 况 对 安 全 边 际 进 行 调 整。 4、 债 券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的 债 券投资 坚 持 以 久 期 管理和 凸 性 分 析 为 核 心 ,以 稳 健 的 主动 投资 为 主 导 , 通 过 对 宏 观 利率 变动 趋 势 的判断, 调 整 债 券 组 合的 期限 结 构 ,并 针 对 个 券 进 行 定 价 分 析 ,选 取 被 低 估 的券 种 ,以 获 得 更 高 的收益。 ( 七 ) 投资 程序 1、 行 业 研究 员 通 过 内 部 研究 并 借 助 外 部 研究 报 告 形 成 有 关公 司 、 行 业 、 宏 观 经 济 、 市 场 等 各 方 面 的 研究 报 告 , 为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 提供 决策依据 。 2、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每 周 召 开 一次 会 议 , 讨论 行 业 配 置 建议 ,并确 定 基金投资的核 心 股票 库 。 3、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依据产 品 要 求 和 研究 结 果 决定 基金资 产 的 配 置战 略 、 基金投资 策略 、投资 限 制 、确 定 安 全 边 际 , 讨论 通 过 基金投资的 总体 方 案 。 4、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确 定 的资 产 配 置 的 总体 框架 内, 结 合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的 指导意 见 ,基金经理 形 成 基金投资 组 合 草 案 。 草 案 内容 包括行 业 /风 格 配 置 、 股票 /债 券选 择 等 ,并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讨论 最 终 形 成 投资 组 合 方 案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5、基金经理 根 据 投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权 ,以 及 市场 的 运 行特 点 ,作出投资 操 作的 相 关 决定 , 通 过 电 子 系 统 向 中 央 交易 室 发 出 交易 委 托 。 6、 交易 员 根 据 投资 限 制 和 市场 情况 , 按 交易 委 托 确 定 的 种类 、价 格 、 数 量 、 时 间 , 执 行 交易 指 令 ,实 施 投资 操 作 ; 对 交易情况 及时 反馈 ,对投资 指 令 进 行 监督。 7、金 融 工程 部 就 投资管理 进 行持 续评估 ,并 按 月 提 交评估报 告 。 8、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针 对 原 有投资 分 析 和 决策与 市场 表 现 偏 离 较 大 的 情况 , 安 排 重 新 评 估 原 有的投资 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并 提 出新的 应 对 策略 ; 或者 根 据 情况 的 紧急 程 度 , 启 动 应 急 计 划 ,作出 相 应 处 理。 9、风险管理委员会 根 据 市场 变 化 对投资 组 合 计 划 提 出风险 防 范 措 施 ,监 察稽 核 部 对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进 行 日 常 监督和实 时 风险 控制 。 10、基金管理人 在 确保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有 权根 据 环 境变 化 和实 际需 要 对 上 述 投资 程 序 做 出 调 整。 ( 八 ) 基金投资 组 合 限制 1、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票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例 进 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 品 种 除 外 )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3、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单 只 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该 基金的 总 资 产 , 单 只 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 司 该 次 发行 股票 的 总 量 ; 4、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5%; 投资于 龙头 企 业 的 股票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 股票 资 产 的 80%; 5、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6、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8、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并、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不 符 合“( 八 )基金投资 组 合 限 制 ”的 规定 和 上 述 投资 范 围 等 基金合同投资 比例 的 约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在 合理 期限 内 达 到上 述标 准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例 限 制 另 有 规定 的,本基金合同 将从 其 规定 ; 基金管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理人 可 依据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规定 直 接 进 行 变 更, 在 变 更 前 2个 工 作日内 在 指 定 报刊上 发 布 公告 , 此 项 合同 修 改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九 )禁 止 行为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 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 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 它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5、 向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买卖 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者 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它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它 不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8、 依照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 由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 止 的其 它 活 动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对 上 述 禁 止 行 为 另 有 规定 或 豁 免 的,本基金合同 将从 其 规定 或 豁 免 ; 基金管理人 可 依据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规定 直 接 进 行 变 更, 此 项 合同 修 改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十 )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基金 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直 接 经 营 管理 ; 2、 谋 求 基金资 产 的保值 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 利 益。 ( 十一 ) 基金的 融 资 本基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规定 进 行 融 资。 ( 十二 )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 所载 资 料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 ,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根 据 本基金合同 规定 ,于 2009年


11月 16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 告等 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 告所载数据截 至 2009 年 9月 30 日,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务数据未 经 审计 。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 类 投资 2,504,656,608.87 75.10 其中 : 股票 2,504,656,608.87 75.10 2 固 定 收益 类 投资 590,509,136.10 17.70 其中 : 债 券 590,509,136.10 17.70 3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5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147,378,962.85 4.42 7 其 他 资 产 92,723,605.95 2.78 8 合





计 3,335,268,313.77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58,722,840.00 1.77 B 采 掘 业 217,418,003.65 6.56 C 制 造 业 1,086,323,932.04 32.80


C0 食 品 、 饮 料


153,333,249.24 4.63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纸 、 印 刷 53,892,184.58 1.63


C4 石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203,594,437.91 6.15


C5 电 子 69,714,197.65 2.10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36,916,606.22 1.11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461,069,062.96 13.92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34,185,846.14 1.03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73,618,347.34 2.22 D 电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业 26,399,703.00 0.80 E 建 筑 业 132,251,889.88 3.99 F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1,434,053.03 0.04 G 信 息 技术 业 168,417,882.68 5.09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88,320,190.52 2.67 I 金 融 、保险 业 517,228,628.22 15.62 J 房 地 产业 150,248,011.05 4.54 K 社 会 服 务业 17,116,329.50 0.52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业 - - M 综 合 类 40,775,145.30 1.23 合 计 2,504,656,608.87 75.63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前 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601166 兴 业 银 行 3,455,783 116,770,907.57 3.53 2 601169 北京 银 行 6,663,605 114,813,914.15 3.47 3 600809 山 西 汾酒 3,738,024 112,178,100.24 3.39 4 000157 中 联 重 科 4,209,940 100,617,566.00 3.04 5 600690 青岛 海 尔 5,652,806 88,127,245.54 2.66 6 002001 新和 成 1,899,785 83,362,565.80 2.52 7 601318 中国 平 安 1,642,318 83,265,522.60 2.51 8 000400 许 继 电 气 3,598,098 82,036,634.40 2.48 9 600503 华 丽 家 族 5,944,212 79,830,767.16 2.41 10 600000 浦 发 银 行 3,774,800 74,174,820.00 2.24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176,906,000.00 5.34 3 金 融 债 券 241,013,000.00 7.28 其中 :政 策 性金 融 债 241,013,000.00 7.28 4 企 业 债 券 80,637,000.00 2.43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89,879,000.00 2.71 6 可转债 2,074,136.10 0.06 7 合


计 590,509,136.10 17.82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前 五 名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1 080413 08农 发 13 1,000,000 100,820,000.00 3.04 2 090404 09农 发 04 1,000,000 99,770,000.00 3.01 3 0901038 09央 行 票 据 38 1,000,000 98,290,000.00 2.97 4 0901044 09央 行 票 据 44 800,000 78,616,000.00 2.37 5 088039 08兵器 装 备债 4,000,000 40,944,000.00 1.24 6、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7、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 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本 报 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 门立 案 调 查 ,没有 在 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罚 。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股票 , 均 为 基金合同 规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内的 股票 。 ( 3)基金的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7,597,335.47 2 应 收证券 清算款 82,271,607.93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554,989.88 5 应 收申购 款 299,672.67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 8 合 计 92,723,605.95 ( 4) 截 至 本 报 告 期 末 ,本基金 未 持 有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转 换 债 券。 ( 5) 截 至 本 报 告 期 末 ,本基金 前 十 名股票 中不 存在 流 通 受限 情况 。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业绩数据截 至 2009年 9月 30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及 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的 比 较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05/10/8- 2005/12/31 -0.02% 0.03% 0.03% 0.46% -0.05% -0.43% 2006/1/1-


2006/12/31 50.36% 1.01% 56.94% 0.77% -6.58% 0.24%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2007/1/1- 2007/12/31 93.62% 1.87% 68.47% 1.27% 25.15% 0.60% 2008/1/1- 2008/12/31 -50.30% 2.21% -41.06% 1.69% -9.24% 0.52% 2009/1/1- 2009/9/30 18.23% 1.98% 34.92% 1.18% -16.69% 0.80% 2005/10/8- 2009/9/30 71.04% 1.77% 106.65% 1.25% -35.61% 0.52%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财产的构 成 本基金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 款 以 及 其 它 投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值。 ( 二 ) 基金财产的 账 户 本基金 按 有 关规定 开 立 基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账户 以 及 基金 专 用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代 理人、 注册登 记 机构 等自 有 财产 账户 以 及 其 它 基金的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互 独 立 。 ( 三 )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的 自 有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自 有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目 的 是 客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 经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而 计 算 出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计 算 基金申购 与 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 二 )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相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 业 日。 ( 三 )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和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 和 负债 。 ( 四 )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 以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 1、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 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 等 ),以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 格 。 根 据 中国证监会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券投资基金 估 值 业务 的 指导意 见 》( [ 2008] 38号), 参 照《 中国证券 业 协 会基金 估 值 工 作 小组 关 于 停 牌 股票估 值的 参 考 方 法》 ,经 与 托 管 行 协商 一 致 ,本基金 自 2008年 9月 17日 起 ,对 长 期 停 牌 股票 采 用 行 业 指 数 收益 法 进 行 估 值。 ( 2) 交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 格; ( 3) 交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 格; ( 4) 交易 所 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间 的有价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 2)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规定 确 定公 允 价值。 3、 因 持 有 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认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的 差 额 估 值。收 盘 价 等 于或 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 为 零 。 4、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5、同 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根 据《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五 )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基金资 产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 值 结 果 加盖 业务公 章 以书 面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在 基金管理人 传 真的书 面估 值 结 果 上 加盖 业务公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 时 进 行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 六 ) 估值 错误 的 确认 与 处 理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关 于 差 错 处 理,本合同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拒 , 则 属 不 可 抗力 , 按 照 下 述规定 执 行 。 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 成 投资者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当 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认,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 资 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差 错 方 追 偿 。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据法律 、 行政 法规 、 《 基金合同 》 或其 他 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商 的 方 法 由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 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认 ; ( 5)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及处 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 与 本基金投资有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遇 法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 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 八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或 相 关 登 记 结 算机构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力 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卖 证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它 合 法 收 入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按 照 有 关规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用等项目后 的 余 额 。 ( 二 ) 收益分配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按 有 关规定 制 定 ; 2、本基金 每 年收益 分 配 次数最 多 为 四 次 ,年 度 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年 度已 实 现 收 益的 60%; 3、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除息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4、基金投资 当期 出 现净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5、基金 当 年收益 应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才 可进 行当 年收益 分 配 ; 6、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收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次 ,但基金合同 当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年生效不 满 3个 月 则 不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7、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8、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 配 权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 三 )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须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 围 、基金 净 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容。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须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如 收益 分 配 方 案符 合 基金合同和 法律法规 的 相 关规定 ,基金 托 管人 应 予 核实。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在 报 证券监管 机 构备案 后 2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 四 ) 收益分配 中 发 生的费用 收益 分 配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用 。 收益 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账 费用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可 将 投资者的 现 金 红 利 按除息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费用 1、基金 运 作 费用 的 种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信 息披露 费 ;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用 ; ( 5)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用 ; ( 6)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 止 清算 时所 发 生 费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金资 产 总 值中 扣 除 。 2、基金 运 作 费用 的 费率 水 平 、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 应 付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 应 支 付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3)本 条第 ( 一 ) 款第 1项 第 ( 3) 至 第 ( 6) 项费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规及 相 应 协议 等 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 二 ) 与基金 销 售 有关的费用 1、申购 费用 ( 1) 费率 水 平 申购 费率 按 申购金 额 采 用 比例 费率 ,投资者 在一 天 之 内的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申购 费率 具体 如 下 : 申购金 额区间 申购 费率 100万 元 (不 含 )以下 1.5% 100万 元 ( 含 ) 至 500万 元 (不 含 ) 1.2% 500万 元 ( 含 ) 至 1000万 元 (不 含 ) 0.7%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000万 元 ( 含 )以 上 每 笔 1000元 ( 2) 计 算 公 式 净 申购金 额 = 申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用 = 申购金 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申购 费用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五 入 的 方 式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 承 担 , 取得 的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 ( 3)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在 基金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基金申购 费用用 于本基金的 市 场 推广 、 销售 等 各 项费用 。 2、 赎回 费用 ( 1) 费率 水 平 赎回 费率 按持 有 期限 划 分 等 级 , 持 有 期 越 长 , 赎回 费率 越 低 , 直 至 两 年 后为 零 。 赎回 费率 具体 如 下 : 持 有 期限 赎回 费率 一 年以内 0.50% 一 年( 含 )以 上 两 年以内 0.25% 两 年( 含 )以 上 0 ( 2) 计 算 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 数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用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用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五 入 的 方 式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取得 的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 ( 3)收 取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基金 赎回 费用在 扣 除 手续 费后 ,余 额 应 当 归 入 基金 财产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的 25%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其 余 75%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 记 费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 三 ) 其他费用 本基金 可 在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规定 增 加 其 他 种类 的基金 费用 。 ( 四 )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 前 的 相 关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信 息披露 费用 等 其 他 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 ( 五 ) 税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体 , 依照 国 家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基金管理人也 可 委 托 符 合资 格 的其 他 机构 担 任 基金会 计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 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记 账 单位 是 人 民币元 。 4、会 计 制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度 。 5、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基金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 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独 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基金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定事项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 , 须 事 先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并 报 证券监管 机构备案 。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经基金 托 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报 证券监管 机构备案 后 可 以更 换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后在 2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按 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 种 全 国性 报刊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 联 网网 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 得 有下 列行 为 : 1、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 担 损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者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5、 登 载任何自 然 人、 法 人或者其 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行 为 。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 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特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位 为 人 民币元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 一 )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登 载在 网 站 上 。 (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 当 最 大限 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 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 产 品 特 性、风险 揭 示 、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 2)基金合同 是 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投资者 重大 利 益 事项 的 法律 文 件 。 ( 3)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 动 中的 权 利 、 义 务关 系 的 法律 文 件 。 2、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3、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 4、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5、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 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前述信 息 资 料 。 6、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每个 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在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 工 作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备案 。 报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书 面报 告 两 种 方 式。 7、 临 时 报 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大 事 件 ,有 关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 件: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同 》; ( 3)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 14) 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 15)基金收益 分 配 事项 ;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等费用计 提 标 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 变 更 ;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8)基金 改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 19) 变 更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 20)基金更 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申购、 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4)本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 ( 25)本基金 暂 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8、 澄 清 公告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在 本基金合同 存 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况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上 市 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 。 9、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法 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核准或者 备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形 式、 审 议 事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 式 等事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 依法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 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 。 10、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 息 。 ( 二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 制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的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刊 中选 择 披露 信 息 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披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 一信 息 的内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出 具 审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10年。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 三 ) 信息披露 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及 基金 上 市 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十八


风险揭示 ( 一 ) 市 场 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 格 受政 治 、经 济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对本基金 财产产 生 潜 在 风险,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发 生 波 动 。 主 要 的 市场 风险有以下 几 种 : 1、 政 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业 政 策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对证券 市场 产 生 一定 影响 , 从 而 导 致 市场 价 格 波 动 , 影响 基金收益。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证券 市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雨 表, 而 经 济 运 行 则 具 有 周 期 性的 特 点 。 随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基金 所 投资于国 债 与 上 市 公 司 股票 的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场 利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响 着 国 债 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进 而 影响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同 时 影响 债 券 利 息 的 再 投资。同 时 ,金 融市场 利率 的 变 化 也 影响 到 证券 市场 资金 供 求 关 系 ,并 在一定 程 度 上 影响 上 市 公 司 的 盈利 水 平 。 上 述 变 化 将直 接 影响 本基金的收益。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 况 、 市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员 素 质 等 。 这些 因 素 的 变 化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利 发 生 波 动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行 业 龙头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业绩 下 滑 , 导 致 股票 价 格 下 跌 或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会 给 基金的投资 带 来 风险。 5、购 买 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 分 将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胀 的 因 素 而 使 购 买 力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投资收益下 降 。 6、国 际 竞 争 风险 随 着 中国 市场 开放程 度 的 提 高 , 上 市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然 要 受 到 国 际市场 同 类 技术 或同 类 产 品 公 司 的 强 有 力 竞 争 , 部 分 上 市 公 司 有 可 能 不 能 适 用 新的 行 业 形 势 而 业绩 下 滑 。 尤 其 是 中国 加 入 WTO以 后 ,中国 境 内 公 司 将面 临 前所未 有的 市场 竞 争 , 上 市 公 司 在 这些 因 素 的 影响 下 将 存在 更 大 不确 定 性。 ( 二 ) 管理风险 1、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 使 用 以 及 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会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 三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为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金投资者对基金 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而 不断 波 动 , 若 由 于基金投资者的 连 续 大 量 赎回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或 被 迫 以不 适 当 的价 格 大 量 抛 售 债 券 股票 ,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响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风险。 ( 四 )本 基金 特 有风险 本基金以资 产 配 置 为 导 向 ,对 股票 、 债 券和 短 期 金 融 工具进 行 灵 活 资 产 配 置 。 由 于 信 息 来 源 的不 足 、 滞 后 或 错 误 , 可 能 导 致 预 测 偏 差 , 从 而 给 本基金 带 来 风险。 ( 五 ) 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 素 而 产 生的风险, 如 电 脑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的风险。 2、 因 基金 业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度 建 设 、人员 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完 善而 产 生 的风险。 3、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的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等 行 为产 生的风险。 4、对 主 要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理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的风险。 5、 因 业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的风险。 6、其 他 风险。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九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出 现 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经证券监管 机 关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1、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 止 的 ; 2、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被 监管 机 关 责 令终 止 的 ; 3、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六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 责 的 ; 4、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六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 责 的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规定 或 允 许 或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 它情况 。 6、基金 终 止 , 应 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定 对基金 进 行 清算 。 ( 二 ) 基金的清算 1、基金 清算 小组


自 发 生 导 致 本基金 终 止 情形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组织 清算 小组 。基 金 清算 小组 在 证券监管 机构 的监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具 有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清算 小组 在 成立 后 5个 工 作日内 应 当 公告 。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 以 依法 以基金的 名 义 进 行 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清算程 序 ( 1)基金 终 止后 ,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 2)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证券监 管 机构备案;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 5) 公 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 6)对 剩 余 基金 财产 进 行 分 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 清算 小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4、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算 费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 前 款 ( 1) 至 ( 3) 项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用 本基金 清算 后 获 分 配 的 剩 余 财产 认购 /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它 基金,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依据 相 关 的 规定 给予 一定 的 优 惠 。 5、基金 清算 的 公告 发 生 导 致 本基金 终 止 情形 ,并 报 证券监管 机构备案 后 2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2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 6、 清算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清算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定 保 存 15年以 上 。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强制 性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 3) 依法 转 让 或者申 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 4) 按 照规定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5)出 席 或者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依法 提 起 诉讼 ; ( 9)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及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制 订 的 相 关业务规则 ; ( 2) 缴 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等规定 的 费用 ; ( 3) 在 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 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 限责 任 ; (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5)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以 及依据 本基金合同 制 定 的其 它 法律 文 件 所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法 募集基金 ; ( 2)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根 据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独 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产 ; ( 3) 依照《 基金合同 》 获 得 基金认购和申购 费用 、基金 赎回手续 费 以 及 基金管理 费等 其 他 法律法规规定 的 费用 ;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 5) 提 议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和 按 照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金合同 》及 国 家 有 关法律规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 利 益 ; ( 7)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8)选 择 、委 托 、更 换 基金 销售代 理人,对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 处 理。 如 认 为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违反 本 《 基金合同 》、基金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及 国 家 有 关法律 规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 利 益 ; ( 9)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法律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 分 配 方 案; ( 10) 依据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 ( 11) 在 符 合有 关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则 ;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 13) 在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 益 依法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5)选 择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 关费用 、 费率 ; ( 16)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 3)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 4) 办 理或者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认 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 关规定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价 格; ( 9)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 10)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2)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 ( 14) 按 规定 受 理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款 项 ;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 规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规定时 间 内 发 出,并 且 保证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 21)基金 托 管人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 23)基金管理人 在 设立 募集 期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 募集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集 期 结束后 30天内 退 还 基金认购人 ; ( 24)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 25)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 三 )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依《 基金合同 》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其 他 法定 收 入 和其 他 法律法规 允 许 或监管 部 门 批 准的 约 定 收 入;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 行 为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 利 益 ; ( 4)以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和 深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5)以基金 托 管人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负 责 基金 的 债 券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 议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8)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9)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持 有并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设立 专 门 的资 产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产 以 及 不同的基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同的基金 分 别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 间 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 设 置 、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9)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 事项 ; ( 10)对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1) 按 有 关规定 ,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12)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 ; ( 15) 按 照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 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17)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 19)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 22)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 召 开 事 由 (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定 下 列 事 由 之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① 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同 》 ; ②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③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④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⑤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⑥ 变 更基金 类 别 ; ⑦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 ⑧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⑨ 对基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⑩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 项 。 (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①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② 在《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收 费 的 费率 、 方 式 等 ; ③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动 而 应 当 对 《 基金合同 》 进 行修 改 ; ④ (对 《 基金合同 》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⑤ 除按 照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其 他 情形 。 2、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律法规规定 或 《 基金合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 3)基金 托 管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 5) 如 在 上 述 第 4条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 或合 计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按 照《 基金 法》 第 七 十 二 条第 二 款 的 规 定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负 责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初 步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符 合 规定 的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为依据 核实 身份 和 审 核 提 议 的有效性, 最 终 以 权 益 登 记 日 为依据 进 行 身份 确认和 审 核 提 议 的有效性。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 8)基金管理人 负 责 最 终 认 定 征 集 提 议 召 集 代 理 权 或 征 集委 托 书或 提 议 召 集 权 信 托 的 有效性。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3、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 式 ( 1)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于会 议 召 开 前 30天, 在 指 定 报刊上 公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①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②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项 、 议 事 程 序 ; ③ 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④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⑤ 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及 联系电话 。 (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召 集人 应 当 于会 议 召 开 前 至 少 30日 在 指 定 报刊上 公告 通 知 , 且 会 议通 知 应在公告前 5个 工 作日 报 监管 机构备案 , 且 除 上 述 内容 外 还 要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 具体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 取 的 方 式 及截止时 间 等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方 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可通 过现 场 开 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提 前 终 止 基金 等 重大 事项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现 场 开 会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程 : ①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 ②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2 )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① 会 议 召 集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 会 议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告 ; ② 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督下 按 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③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④ 上 述 第 (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 ⑤ 会 议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 ; 表 面符 合 法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5、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 1) 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15天 前 天 提 交 召 集人。 临 时 提 案 不 得包括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终 止 基金、 与 非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它 基金合并 等 重大 事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 现 场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日 5天 前公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证 至 少 有 5天的 间 隔 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以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通 知 后 ,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增 加 、 减 少 或 修 改 需 由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告 的 议 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召 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5天 前公告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进 行 审 核 : ①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 提 案 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明。 ②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做 出 决定 。 如 将 提 案进 行 分 拆 或合 并表 决 , 需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不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自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闭 幕 之 日 起 算 )。 ( 2 ) 议 事 程 序 ① 现 场 开 会 在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②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况 下, 公告 会 议通 知 时应 当 同 时公 布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2个 工 作日内 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 机 关 监督下 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 决 议 :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 列 第 2项所规定 的 须 以 特别 决 议通 过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特别 决 议 , 特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 同 》等 重大 事项 须 以 特别 决 议通 过 方 为 有效。 提 前 终 止 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 人 等 重大 事项 的 特别 决 议 不 得 采 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默 示 视 为 同 意 ”的 原则 通 过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 符 合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效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7、 计 票 ( 1) 现 场 开 会 ① 如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②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③ 如 果 会 议主 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结 果 后 立即 对 所 投 票 数要 求 进 行重 新 清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 清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 场 公 布重 新 清点 结 果 。 ④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8、生效 与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五 )《 基金合同 》 的 变更 和 终止 1、 《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 1) 除非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另 有 规定 ,对 《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并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 ( 2) 依现 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对 《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3) 除 依 本 《 基金合同 》 和 /或 依现 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对 《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和 /或 须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以 外 的 情形 , 包括 但不 限 于以下 情 形 : ① 因 法律 、 法规及 监管 机构 颁 布 之规定 的 相 应 修 改 而 导 致 本基金合同的 部 分 条款 与之 不 符 的, 则 基金合同 自 行 适 用法律 、 法规及 监管 机构 颁 布 之规定 而 导 致 的 相 应 变 更, ② 因 基金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基本 情况 发 生 变 更, 包括 但不 限 于 住 所 、 法定 代 表人、 组织 形 式、 注 册 资本 等 情况 的 变 更, ③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权 利 或 权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的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等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可直 接 对 《 基金合同 》 进 行 变 更,但 应 进 行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 《 基金合同 》 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基金合同 应 当 终 止 :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 止 的 ;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3)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情形; ( 4)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情况 。 基金 终 止 , 应 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定 对基金 进 行 清算 。 ( 六 ) 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各 方当 事 人同 意 , 因 《 基金合同 》 而 产 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 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各 方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 七 ) 基金合同的 存放 地 和 投资 者 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金合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者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代 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资者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 基金合同 》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内容 应 以本 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管协议 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天 津市河西 区 马场道 59号天 津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中 心 A座 16层 , 300203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法定 代 表人 : 李琦 注册 资本 : 1亿 元 人 民币 组织 形 式 :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务 ; 发 起 设立 证券投资基金 ;从 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 准 的其 他 业务 营 业 期限:持 续 经 营 电话 : 022-83865568 传 真 : 022-83865569 联系 人 : 吕传 红 2、基金 托 管人(或简称“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 时 间: 1984年 1月 1日 批 准 设立 机 关及 批 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 院 《关 于中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国 发 [1983]146号) 组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334,018,850,026元 存 续 期间: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业务 监督 、 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核 查 根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 协议 和有 关 基金 法规 的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财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 财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 费用 的 支 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 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金收益 分 配 、基金的 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 检 查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后 六 个 月 开 始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 托 管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 法规规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定 的 行 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确认。 在 限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有 义 务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 其 过 失 致 使 投资者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核 查 根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及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金 财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收益 划入 分 红 派 息 账户 等事项 ,对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对基金 托 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 进 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因 基金 托 管人的 过 错 导 致 基金 财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立即 以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 必要 的 补 救 措 施 。基金管理人有 义 务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 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 法规 的 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时 核 对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3、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在业务 监督、核 查 中的 配 合、 协 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义 务 配 合和 协 助 对 方 依照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 监督、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根 据 托 管 协议 规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监督 方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 监督 方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 三 )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财产 。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的 责 任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 担 。 基金 财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自 有 财产 。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规定 开 立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对 所 托 管的基金 财产 分 别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 业务 和其 他 基金的 托 管 业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对于 因 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 过 程 中 产 生的 应 收 财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 达 托 管人 处 的, 托 管人 应及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 2、募集资金的 验 证 认购 期 内 销售 机构 按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 定 , 将 认购资金 划入 基金管理人 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认购 专 户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 满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管理 人 应 将 募集 到 的 全部 资金 存 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基金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 当 日出 具 基金 财产 接 收 报 告 。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金申购、 赎回 的 款 项 采 用 单 笔 净 额 交 收的 结 算 方 式, 净 额 在 T+3日 上 午 11: 00前 交 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查 收申购资金 是 否 到账 ,对于 未 准 时 到账 的资金, 应及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催 收。 因 投资者 赎回 而 应 划 付 的 款 项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进 行 划 付 , 划 付 前 应 当 经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方 可划 付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4、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构开 设 基金 托 管 专 户 ,保管基金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基金 托 管 专 户 是指 基金 托 管人 在 集中 托 管 模 式下, 代 表 所 托 管的基金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户 。 该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专 户进 行 。 基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金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户 管理 办 法》 、《现 金管理 条 例 》、《 中国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理的有 关规定》 、《关 于 大额 现 金 支 付 管理的 通 知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以 及 中国人 民 银 行 的其 他 规定 。 5、基金证券 账户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清算 。 6、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场 进 行 交易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场 交易 账户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 设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户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基金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同 业 拆 借 市场 交易账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户 根 据 中国人 民 银 行 、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有 关规定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签 订补充 协议 , 进 行 使 用 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一起 负 责 为 基金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 国 债 市场 回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购 主协议 ,正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7、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保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或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券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托 管人对 托 管人以 外机构 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不 承 担 保管 责 任 。 8、和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 除托 管 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 。 ( 四 )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后 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 应每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计 算 当 日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并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五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 保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 结束时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登 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负 责 制 定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负 保管 义 务 。 ( 六 ) 争 议 解决 方式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同 意 , 因 托 管 协议 而 产 生的或 与 托 管 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 行 《 基金合同 》 和 托 管 协议 规定 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托 管 协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 七 ) 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终止 1、 托 管 协议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完 必要 的核 准或 备案手续 后 生效。 2、 发 生以下 情况 , 托 管 协议 终 止 : ( 1)《 基金合同 》 终 止 ; ( 2) 因 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其 他 事 由 造 成 本基金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3) 因 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其 他 事 由 造 成 本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4) 发 生 《 基金 法》 或其 他 法律法规规定 的 终 止事项 。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容 如 下 : ( 一 ) 资 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 账 单 对 账 单 包括 季 度 对 账 单 和年 度 对 账 单 , 在每个 季 度 结束后 向 选 择 季 度 寄 送 对 账 单 并 且 有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寄 送 季 度 对 账 单 , 在每 年 度 结束后 向 所 有 需 要 寄 送 对 账 单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2、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二 )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除息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申购 费用 。 ( 三 ) 信息 定 制 服务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在 技术 条 件成 熟 时 ,基金管理人 还 可 为 基金 客 户 提供 通 过 基金管理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基金管理 公 司 通 过 手机 短 信 ( 因 相 关 方 技术系 统 原 因 , 小 灵 通 用 户 暂 不 享 有 短 信 服 务 。 待 技术系 统 开 发 运 行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立即 向 小 灵 通 用 户 提供 上 述 服 务 。)、 EMAIL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内容 包括: 每 笔 交易 确认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告信 息 、投资理 财 刊 物 邮 件 等 。 ( 四 ) 资 讯 服务 1、 信 息查 询 密 码 基金管理人 为 投资者 预 设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基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资者 开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6位 数 字,不 足 6位 数 字的, 前 面 加 “ 0” 补 足 。基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投资者 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的 账户 和 交易 信 息 。投资者 请 在 其 知 晓 基金 账 号 后 , 及时 拨打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电话 或 登录 公 司 网 站 修 改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2、 客 户服 务 电话 投资者 如 果 想 了 解 申购 与 赎回 的 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 与 服 务等信 息 , 可 拨打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客 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710-9999( 免 长 途 话 费 )、 022-83310988 传 真 : 022-83865563 3、 互 联 网 站 公 司 网 址 : www.thfund.com.cn 电 子 信 箱 : service@thfund.com.cn


( 五 ) 客 户投 诉 处 理 投资者 可 以 拨打 代销 机构 和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客 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投 诉 直 销 机构 或 代销 机构 的人员和 服 务 。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披露 日 期 披露 事项 名 称 披露 媒 体 2009年 4月 21日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 1季 报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2009年 5月 5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和 兴 业 银 行 开通 旗 下基 金 转 换 业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5月 12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齐鲁 证券 网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5月 22日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 第 1次 更新 及 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5月 26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参 加 中国 工商银 行 “基金 定 投、 伴你 童 行 ”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6月 2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联 合证券 为 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6月 2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联 合证券 定 投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6月 1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兴 业 银 行 定 投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6月 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定 投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7月 20日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 2季 度 报报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7月 3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在 中 信 银 行 开通 基金 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8月 13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平 安 证券 为 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8月 25日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 半 年 度 报 告及 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9月 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招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9月 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招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通 旗 下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9月 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招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通 旗 下基金 转 换 业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9月 22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交通银 行 股 有 限 公 司 开通 旗 下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2009年 9月 25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参 与 创 业 板 投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二十四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放 与 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销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资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 致 。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 二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 五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七 )《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则》 ( 八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二 〇〇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