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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银预算(162205)

荷银预算: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11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 荷银 风 险预 算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


基金管理人: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4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2004】216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4 月 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产,但不保证 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正文。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9 年 10 月 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已经托管银行复核,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7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 ???????????32 七 、 基 金 的 投 资 ? ????????????????????????41 八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九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54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 ???????????????61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63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67 十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68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73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75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89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96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97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98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99








1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以及 《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编写。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募 说 明 书 不存 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 性 承担 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 托 或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 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金 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本 基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其 持 有 本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表 明 其 对 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 泰 达 荷 银风 险 预 算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 中, 除 非文 意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 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立法机关对其所作 的修订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立法机关对其所作的修订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招募说明书:指《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 说明书:指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 依法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发售公告: 指《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指受 本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本 基 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指依法 并 依 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相 关 法 律 文件 合 法取 得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额的投资者 注 册 登 记 业务 : 指 本基金 登 记 、 存管 、 过户 、清 算 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人 基 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 记、 基 金 交易 确 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 指 办理本 基 金 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为泰达 荷 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 受 泰达 荷 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 办理 基 金 注册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代 销 机 构 :指 符 合 法律法 规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要求 的 条 件 并与 本 基金 管理 人 签 订 了 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 机构: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 据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可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 据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可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指 本基 金 募 集 完成 , 符合 本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的 终止:指 法律 法 规 及 有关 规 定规 定的 或 者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 终 止 事 由出现 时,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 本基金合同 募集期限 :指 本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及 相 关公 告中 规 定 的 本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时 间 段,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终止日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 售机构 受理 投资者 对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基 金间 转换或 其他业 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指 投资者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 投资者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 指 本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按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 ,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购 回 其所持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 金 间 转 换: 指 在 本基金 存 续 期 间, 本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的 本基金份额转换 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巨 额 赎 回 :指 基 金 单个开 放 日 , 本基 金 赎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包 括基 金间 转 换 导 致 的 本 基 金 减少 的 份额 ) 扣除 本基金 申 购 份额 和 其它 基 金 转换 为 本基 金 份额 后 的 总余 额 超 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投 资 指 令 :指 基 金 管理人 在 运 用 本基 金 财产 进行 投 资 时 ,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 金 收 益 :指 本 基 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券 利 息 、 买卖 证 券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及其他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 总值 : 指 本基金 购 买 的 各类 证 券、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财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净值:指 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 产 估值 : 指 计算评 估 基 金 财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 行为 基 金 账 户 :指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为投 资 者开 立的 记 录 其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 及 其 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签 署 本基金合同 之 日 后发 生的 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法 预 见、 无 法克 服 、 无法 避 免 的 , 使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无 法全 部 或 部分 履 行 本 合同 的 任何 事 件, 包 括但 不 限 于洪 水 、地 震 及其 他 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 火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收 、 法律 变 化、 突 发 停电 或 其他 突 发事 件 、 证券 交 易场 所 非正 常 暂 停或 停 止 交 易等 。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 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25 联系人: 邢颖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 方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1% ; 荷 银 投 资 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 4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 董事 长。 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 经济学学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 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01 年起担任天 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自 2005 年起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等核心企业的董事长。 刘 振 宇 先 生, 董事。 毕业 于 天 津 师范 大 学, 拥有 法 学 学 士学 位 和经 济学 硕 士 学 位 , 律师、 经济师、 项目数 据分析师。 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 长。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马军先生, 董事。 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系,工学 学士学位,经济师、项目数据 分析师。 2002 年起任天 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5 年起 任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主任。 黄金源 (Alex K.G. Ng ) 先生, 董事。 马来西 亚籍。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经济学 专业毕业。 1983 年起, 先后在美国美林公司任投资人员、 在马来西亚任金融研究员。 1988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年在新加坡加盟荷兰银行,后调荷银 证券香港分公司。目前担任荷银投资管理(亚洲) 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何国良先生, 董事 。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统计学专业,哲学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 1994 年至 1997 年任职于 GMO (香港)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定量分析师; 1997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投资组合经理、 研究部主管; 2004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研究部总经 理;2005 年至今,担任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香港和中国大陆股票投资主管。 汪 丁 丁 先 生, 独 立 董事, 毕 业 于 北京 师 范学 院数 学 系 , 中国 科 学院 数学 力 学 部 理 学 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 院 系 统 科学 研 究所 助 理研 究 员 、美 国 东西 方 中心 人 口 研究 所 访问 学 者、 博 士 后研 究 员 、 香 港 大 学经 济 与金 融 学院 助 理 教授 、 德国 杜 依斯 堡 大 学经 济 系客 座 教授 、 北 京大 学 中 国 经 济 研 究中 心 副教 授 及美 国 夏 威夷 大 学经 济 系访 问 教 授。 目 前担 任 北京 大 学 及浙 江 大 学 教授,兼任《财经》杂志学术顾问。 周小明先生, 独立董事 。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 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司 、 清 华大 学 经管 学 院和 国 家 会计 学 院副 教 授 、 安 信 信托 投 资股 份 有限 公 司 总裁 。曾担 任 全 国 人大 常 委会 财 经委 员 会 《信 托 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起 草 小组 成 员 。 目前担任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孔 晓 艳 女 士, 独 立 董事, 毕 业 于 中山 大 学 法律系 , 法 学 硕士 学 位 ,一级 律 师 。1993 年至 1997 年 任 天 津 市 对 外 经 济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律 师 。1997 年至 1999 年 任 香 港 Livasari&Co. 律师行中 国法律顾问。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 合伙人。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副教授。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国际金 融研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 2005 年还担任 《南开经济研究》副主编。2005 年起任中国 金融学会理事 。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 毕业 于 天 津 干 部 管理 学 院财 会 专 业 , 会 计师 。1995 年至 1997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1997 年至 2000 年任职于天津经济开发 区财政局。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 潘 孝 祖 先 生, 监 事 。毕业 于 香 港 树仁 学 院, 持有 会 计 文 凭, 并 为英 国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工会资深会员 (ACCA ) , 香港会计师工会会员 (HKCPA ) 及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1984 年以来,先后任职于陈施会计师事务所、荷兰银行、荷兰证券,以及荷银资产管理 公司。 现任荷银资产管 理亚太区营运总监, 负 责亚太区内 10 个国家和地区的后勤支持工 作。 王泉先生 , 监事。 管理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 。2002 年 3 月至今在泰达荷银基金管理 公司工作,历任基金事务部基金会计、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 生, 总 经 理。 毕 业 于 复 旦大 学 和香 港城 市 大 学 ,获 得 理学 学士 、 经 济 学 硕 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 2003 年 3 月 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 青 山 先 生, 副 总 经理兼 投 资 研 究总 监 。毕 业于 中 国 人 民大 学 ,获 史学 学 士 和 管 理 学硕士。1997 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 资研究工 作。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 并工作至今, 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 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傅 国 庆 先 生, 副 总 经理。 毕 业 于 南开 大 学和 美国 罗 斯 福 大学 , 获文 学 学 士和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 作 , 期 间曾 任 办公 室 主任 、 研 发部 经 理、 信 托业 务 总 部总 经 理、 董 事会 秘 书 、以 及 公 司 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 萍 女 士 ,督 察 长 。毕业 于 中 国 人民 大 学和 中国 科 学 院 ,管 理 学和 理学 双 硕 士 。 先 后 任 职 于中 信 公司 、 毕马 威 国 际会 计 师事 务 所等 公 司 ,从 事 财务 管 理和 管 理 咨询 工 作 。 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 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4、基金经理 许杰先生,2001 年 4 月 毕 业 于 美 国 Pepperdine University , 取 得 MBA (with concentration in Finance) 学位 。 在 校 期 间 , 任 Pepperdine University Student Investment Fund 助理基金经理职位。毕业后在 Walt Disney 公司 任金融分析师。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荷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先后担任研究部研究员 、 泰达荷银周期类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等职务。自2006 年12 月起, 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许杰先生于 2006 年4 月取得了CFA (特许金融分析师) 资格。7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沈毅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计量金融硕士。2002 年至2003 年任职嘉实基金投资部, 担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及社保基金投资组合经理。 2004 年至2007 年任职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公司,先后担任高级组合经理及资产配置经理、货币市场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 代理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08 年2 月起任职于泰达荷银基金管理公司, 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自2008 年3 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7 年基金投资从业经 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梁钧先生,2005 年2 月至2007 年3 月管理本基金;康赛波 先生,2005 年2 月至 2006 年12 月管理本基金 ;彭泳先生,2007 年 3 月至2008 年3 月 管理本基金。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成 员包括 公 司 总 经理 缪 钧伟 、副 总 经 理 兼投 资 总监 及基 金 经 理 刘 青 山、 基 金投 资 部总 经 理及 基 金 经理 梁 辉、 研 究部 总 监 及基 金 经理 陈 少平 、 交 易部 负 责 人 陈 力 、 督察 长 兼风 险 管理 与 基 金评 估 部总 监 张萍 、 专 户投 资 部总 经 理、 首 席 策略 分 析 师 及 投 资 经理 尹 哲、 专 户投 资 部 投资 经 理郭 飞 舟、 国 际 投资 部 副总 监 胡兴 、 固 定收 益 部 总 经理及 基金经理沈毅以及基金经理 王勇、吴俊峰 、许杰、胡振仓、胡涛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 管 理机 构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 本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行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3 )承销证券 ; (4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证 券 交 易场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对 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 操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理更具客观 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 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 部控 制 体 系结构 是 一 个 分工 明 确、 相互 牵 制 的 组织 结 构, 由最 高 管 理 层 对 内部控制 负 最 终责 任 ,各 个 业 务部 门 负责 本 部门 的 风 险评 估 和监 控 ,监 察 稽 核部 负 责 监 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董 事 会 : 负责 制 定 公司的 内部控制 政 策 ,对 内部 控 制 负 完全 的 和最 终的 责 任 。 董 事 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 督察长 : 独立 行 使 督察权 利 ; 直 接对 董 事会 负责 ; 及 时 向合 规 控制 委员 会 提 交 有 关 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 负责指 导 基 金 财产 的 运作 、制 定 本 基 金的 资 产配 置方 案 和 基 本 的 投资策略 ; 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监察稽核部与 风 险 管理部 : 负 责 对公 司 风险 管理 政 策 和 措施 的 执行 情况 进 行 监 察 , 并 为 每 一个 部 门的 风 险管 理 系 统的 发 展提 供 协助 , 使 公司 在 一种 风 险管 理 和 控制 的 环 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管 理是每 一 个 业 务部 门 最首 要的 责 任 。 部门 经 理对 本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负 责履 行 公司 的 风 险管 理 程序 , 负责 本 部 门的 风 险管 理 系统 的 开 发、 执 行 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全内 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 关 于 内 控有 明 确的 分 工, 确 保 各项 业 务活 动 有恰 当 的 组织 和 授权 , 确保 监 察 稽核 工 作 是 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 )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 分 开 , 投资 决 策分 开 ,基 金 交 易集 中 ,形 成 不同 部 门 ,不 同 岗位 之 间的 制 衡 机制 , 从 制 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 公司营运风险和投 资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 使用 适 合 的程 序 ,确 认 和评 估 与 公司 运 作 和投资 有 关 的 风险 ; 公 司 建 立 了 自下 而 上的 风 险报 告 程 序, 对 风险 隐 患进 行 层 层汇 报 ,使 各 个层 次 的 人员 及 时 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 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 化 的 风 险管 理 模型 , 用以 提 示 指数 趋 势、 行 业及 个 股 的风 险 ,以 便 公司 及 时 采取 有 效 的 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六)本投资组合与基金管理人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荷银预算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不具有相似的投资风格。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 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 久的 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 国发钞行之一。 交 通 银 行 先后 于2005 年6 月和2007 年5 月 在香 港联 交 所 、 上交 所 挂牌 上市 , 是 中 国2010 年 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根据 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09年7月发布的全 球1000 家 银 行排 名 ,交 通银行总 资产 排 名位列 第56 位 , 一级 资 本排 名位 列 第49 位。 截止 2009 年6 月末 , 交 通 银 行 总 资 产 超过 人 民 币3 万 亿 元 ,2009 年 上 半 年 实 现 净 利 润 人 民 币 155.79亿元 。 交 通 银 行 总行 设 资产 托管 部 。 现 有员 工 具有 多年 基 金 、 证券 和 银行 的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业 资 格,以及 经 济 师 、会 计 师、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 中 高级 专 业技 术 职 称,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较 高 ,专 业 分布 合 理 ,职 业 技能 优 良, 职 业 道德 素 质过 硬 ,是 一 支 诚实 勤 勉 、 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 军 先 生 ,交 通 银 行行长 , 华 中 理工 大 学 经 济学 硕 士 , 高级 经 济师 。曾 任交通银行 武汉分行副总经理、 行长 , 交通银行总稽核、 董事、 常务董事、 执行 董事、 副行长;2006 年9月起担任 交通银 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 交通银行副 行长, 主管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 南开大学 经济学博士, 高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级 经 济 师。 曾 任交 通 银行 北 京 分行 副 行长 、 交通 银 行 天津 分 行行 长 、交 通 银 行北 京 分 行 行长。2006 年1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 娜 莎 女 士, 交 通 银行资 产 托 管 部总 经 理。 大学 学 历 , 经济 师 。曾 任交 通 银 行 研 究 开 发 部 主任 科 员、 交 通银 行 信 托部 代 理业 务 处副 处 长 、交 通 银行 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 管 部 规 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 年5 月起 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09 年6 月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4 只, 包括 博 时现金收益货币、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 长城久富股票(LOF)、 富国汉兴封闭、 富国天益价值股票、 国泰金鹰 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 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 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建信优 势动力封闭、 金鹰红利价值混合、 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 大摩货币、 农银恒久增利债券、 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 债券、 鹏华 中国50 混合、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 泰达荷银成长股票、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 合、 泰达荷银稳定股票、 泰达荷银周期股票、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易方达科瑞封闭、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 。此外,还托 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五千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业 规 章及 行 内相 关管 理 规 定 ,加 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部 业务 规 章的 健 全和 各 项 规章 的 贯彻 执 行, 通 过 对各 种 风险 的 梳理 、 评 估、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现 对 各项 业 务风 险 的 监控 和 管理 , 确保 业 务 稳健 运 行, 保 护基 金 持 有人 的 合 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通过 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 独立性原则: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3 、 制衡性原则: 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 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效性原则: 在岗位、 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 的 内 部 控制 决 策机 制 、执 行 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通 过 行 之有 效 的控 制 流程 、 控 制措 施 ,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 效益性原则: 内部 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 要求 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商业 银 行 法 》等 法 律法 规, 基金托管人 制 定 了 一整 套 严密 、 高效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 管理规章 制度 ,确 保 基金 托 管 业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全 、 高效 , 包括 《 交 通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 管 理暂 行 办法 》 、 《交 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 交 通 银行 资 产托 管部项 目 开 发管 理 办法 》 、 《交 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露 制 度》 、 《 交通 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保密工 作 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 管业 务 从 业 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 《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监察守则》 等 , 并 根据 市 场变 化 和基 金 业 务的 发 展不 断 加以 完 善 。做 到 业务 分 工合 理 , 技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 金 托 管 人通 过 基 金托管 业 务 各 环节 风 险的 事前 揭 示 、 事中 控 制和 事后 稽 核 的 动 态 管 理 过 程来 实 施内 部 风险 控 制 ,为 了 保障 内 控管 理 的 有效 执 行, 聘 请国 际 著 名会 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和 有 关证 券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对 象 、基 金 资产 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 、 基金 资 产的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 报 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 金 托 管人 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 付 、 基金的申 购 资 金 的到 账 与赎 回 资金 的 划 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 等 行 为的 合 法性 、 合规 性 进 行监 督 和 核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有 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关 证 券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行 为 ,应 当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予 以 纠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 进 行调 整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 及时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须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交 通 银 行及其 负 责 资 产托 管 业务 的高 级 管 理 人员 无 重大 违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国 人 民银 行 、中 国 证 监会 、 中国 银 监会 及 其 他有 关 机关 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 托 管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直销机构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邮编:100140 传真:010-6657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延慧、潘静 联系电话:010-66577619、010-66577668 网址:http://www.aa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aateda.com/etrading/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 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项俊波 客服电话 :95599


联系 电话:010-85109211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蒋浩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兰奇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金运 客服电话:95528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8) 深圳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周勤 传真:0755-82080714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电话:(010)6554-1585(北京) 传真:(010)6554-1230(北京) 联系人:王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客服电话:0769 -22118118 或拨打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联系电话:021-68634518-863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3)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胡长生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李洋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5)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33794 网址:www.PINGAN.com 1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 吴宇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飞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021 -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40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静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23) 华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84579897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张小波、李金龙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4) 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 、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 、24、25 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6)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月坛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29)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胥春阳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684199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或021-68419393 转1098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 -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32)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33)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96326(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3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3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站:www.jyzq.cn 3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021-6859080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投资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程学军 电话:021-50586660-8853 传真:021-50586660-888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21-52574550,0519-8166222,0379-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3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26 层11、12 (51803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4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甲 43 号金运大厦B 座 法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62267799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三)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人代表: 刘惠文 联系人: 王泉 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毛慧 (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 ( 一) 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场所 1、 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 (包括 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站) 、 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 代 销 机构 , 上述 直 销和 代 销 机构 的 名称 、 住所 等 参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五 、 相关 服 务 机 构” 。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销售机构 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 金 开 放 日为 投 资 者办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 工 作 日。 基 金开 放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交 易日 。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易 时 间。 若 出现 新 的 证券 交 易市 场 或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更改 或 其 他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况 进 行相 应 的 调整 并 公告 。 在基 金 合 同约 定 时间 外 提交 的 申 请按 下 一 交 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 个 月开始办理。具体的业务 办理时间见就 此事项的 公告。 3、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 基金间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 的业务办理时间 见就此事项的公告。 4、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在 确 定 申 购、 赎 回 和基金 间 转 换 开始 时 间后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最 迟于 开始 日 前 两 日 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基金间转 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基金间份额转换 ”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基金 间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上述 原 则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最 迟 在新 规 则实 施 日前 两 日 内在 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报 刊和网站上 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 规定 的其他方式。 2、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和基 金 间转 换 申 请时 , 帐户 中 必须 有 足 够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 的 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 确认。 3、 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 申购、 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间转换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于 T +1 日确认。 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 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 首次申购基金最低金 额 2000 元, 已有认购 记录的投资者不 受本限制;追加申购基金最低金额为 1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 不 受 最低 申 购金 额 的限 制 。 基金 申 购份 额 计量 单 位 为份 ,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投 资 人 赎 回和 基 金 间转换 时 按 份 额赎 回 和基 金份 额 转 换 基金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申请将其持 有 的 部分 或全 部 基 金 份额 赎 回和 基金 间 转 换 。基 金 单笔 赎回 最 低 份 数为 100 份 ; 赎 回金 额 计量 单 位为 人 民 币元 , 赎回 金 额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单笔基金转换最低份数为 1000 份; 基金间转 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入 , 舍去 部 分 所代 表 的资 产 归属 基 金 财产 。 当持 有 人持 有 基 金份 额 低 于 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该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市场情 况 调 整 申购 与 赎回 的有 关 数 额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最 迟 应 于 该调整 实施 前两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和网站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 、 注册 登 记等 各 项费 用 。 本基 金 的申 购 费用 采 用 前端 收 费形 式 ,申 购 费 率具 体 如 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50万 1.2% 250万≤M<500 万 0.75% 500万≤M<1000 万 0.5% M ≥1000万 每笔1000元 注:网 上直 销等 特殊 申购 费率另 见已 发 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制定 促 销计 划, 在 基 金 促 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 手 续 费 等,25 %归 基 金财 产 。 赎回 费 率随 投 资者 持 有 本基 金 的时 间 的增 加 而 递减 , 如 下 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 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3、基金间转换费率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1 ) 、 本基 金 与本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 ( 除荷 银 货 币 市场 基 金、 荷银 首 选 企 业 基 金以及荷银市值优选基金)之 间的转换费率 为 0.25% 。 (2 ) 、由荷银货币基金转入本基金,转换费率按如下方式确定: A、适用于申购期间购买的荷银货币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 1 天~9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91 天(含)~365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25% 366 天(含)~73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5% 731 天(含)以上 0 B、由本基金转出至荷银货币基金,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的本基金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3 ) 、荷银首选企业基金 和荷银市值优选基金转入本基金,转换费率按如下方式确 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 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用中的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 本基金申购、 赎回、 基金间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 更新 招 募 说 明书 中 逐一 列 示。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限 额内 调整收 费 方 式 及相 关 费率 , 但最 迟 应 于调整实施 前 两日 内 在 至少 一 种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 报刊和网 站 上公告。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 申 购 份 额 为申 购 金 额除以 以 当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 计算 的 申购 价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基 金份 额 份数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 入 ,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基金份额净值× (1+ 申购 费率)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1.016× (1+1.5% )=1.03124 元 申购份额=50000/1.03124=4848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 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按 实 际 确认的 有 效 赎 回份 额 乘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计 算 的 赎 回 价 格 , 赎 回金 额 单位 为 元, 赎 回 金额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赎回 费=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 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小于 1 年,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1.0160× 10000× 0.5%=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 10000-50.8=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欲将原持有的某基金 B 转换为另一基金 A ,基金间转换公式 为 :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 ? nav nav A E B B A / )) 1 ( ( ? ? ? ? 其中: A 为基金间转换后可得 到的基金 A 的份额; B 为原来持有的基金 B 的 份额; nav B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 B 的份额净值; E 为基金间转换费率; nav A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 A 的份额净值。 基 金 转 换 份额 计 量 单位为 单位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份 数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由于基金净值的不同, 持有人将原持有基金 B 转换为另一基金 A 时, 原持有基金的 份额可能与基金间转换后所得基金份额存在差异。 例:某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要求将其转换为 泰达 荷银周期类行业基 金,假设 本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泰达荷银周期类行业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200 元,假设 对应的基金间转换费率为 0.25%,则其可得到的 泰达荷银周期类行 业基金的份额为: 泰达 荷银 周期类行业基金的份额= ? ? ? ? 02 . 1 / %) 25 . 0 1 ( 016 . 1 10000 ? ? ? =9935.88 份 即:投资者持有 1 万份 本基金份额,要求将其转换为 泰达荷银周期类行业基金,假 设 本基金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0 元,泰达 荷银周期类行业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泰达荷银周期类行业基金的份额 9935.88 份。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 (七)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或基金间转换该基金 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进行 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 者扣除基金转换前原持有基金的权益并办理 转换后持有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基金间 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 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 继续接受申购和基 金间转换可能对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严 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其 他 申 购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已 确认 的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申 请, 基 金管 理 人将 足 额 按时 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 可 支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赎 回 和基 金 间转 换 申 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 期支 付 , 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暂 停 期 间 ,每 两 周 至少刊 登 一 次 提示 性 公告 。暂 停 期 间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 放 赎 回 和 基金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 本基金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 (包 括 基 金 间转 换 导致 本基 金 减 少 的 份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额 ) 扣 除申 购 份额 和 其它 基 金 转换 为 本基 金 份额 后 的 总余 额 超过 上 一日 本 基 金总 份 额 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 ) 全额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 ) 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和 基 金间 转 换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回 和 基金 间 转换 申 请 量占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换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 和 基金 间 转换 份 额; 赎回 未受 理 部 分 可 延 迟 至下 一 个开 放 日办 理 , 基金 间 转换 未 受理 部 分 不做 延 迟处 理 , 但 投 资 者可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选择 将 当日 未 获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销 。 转入 下 一 开放 日 的赎 回 申请 不 享 有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将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 本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 计 算赎 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发 生巨 额 赎回 和 基 金间 转 换并 延 期支 付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将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 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 在规 定 的 时间 内 通知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至 少 一 种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信 息披 露 报刊 和 网站 上 公 告,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并 说 明有 关 处 理方 法 ;通 知 和公 告 的 时间 最 长不 得 超过 三 个 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日。 (3 ) 基金连续两个开 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赎 回 和基 金 间 转换 申 请; 已 经确 认 的 赎回 和 基金 间 转换 申 请 可以 延 期 支 付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 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 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 购 、赎回 或 基 金 间转 换 情况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两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 及规定的派出机构 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为一 天 , 第 二个 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超过 一 天 但 少于 两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 、 赎回或 基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金 间 转 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提 前 两 日 内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刊登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 赎回 或 基 金 间转 换 公告 , 并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 赎回 或 基 金 间转 换 日 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超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两 周至 少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续 暂 停时 间 超 过两 个 月时 , 可将 重 复 刊登 暂 停公 告 的频 率 调 整为 每 月 一 次 。 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基金 间 转 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提 前 两日内在 至 少 一 种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连 续 刊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 、赎回或 基金 间 转 换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风 险 预 算的投 资 策 略 ,力 争 获取 超过 业 绩 比 较基 准 的长 期稳 定 回 报 , 分 享市场向上带来的收益,控制市场向下的风险。 (二)业绩比较基准 5 % × 新 华 巴克莱 资本 中 国 国 债 指 数 +15 % × 新 华 巴 克 莱 资本 中 国 金 融 企业 债指数 +10%×新华 巴克莱资本 中国企业债指数+20 %×新华富时 A200 指 数+50%×税后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本 基 金 定 位为 中 低 风险的 产 品 , 无论 市 场向 上还 是 向 下 ,本 基 金将 通过 对 投 资 组 合 风险的控制,力争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回报。 ( 三)投资范围和 投资 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 债券投资 范围包括一年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短期票据、回 购、银行存款以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等。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 0-50%,债券 20% -70%,货币市场工 具 5% -80% 。 (四)投资理念 通过对风险的事前控制获取稳定收益。 ( 五)投资 策略 1、风险预算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全面引进一种全新的投资策略――风险预算。这一技术是从荷 兰银行的全球投资流程中移植过来的。风险预算技术是最近几年在欧洲和美国发展起来 的,并很快得到了市场的认可,主要原因是它给投资流程带来的创新和附加值。 风险预算是指基金在投资组合构建和调整前基于对市场信心度的判断来分配风险, 然后根据风险的分配限制来调 整具体资产的投资策略,使未来的投资组合满足风险预算 的要求,也就是说投资组合在构建和调整前其风险就已锁定。风险预算的策略将体现在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投资的各个环节。大量应用数量化的事前和事后的风险控制手段是本基金的重要特色。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的一个重要参考来自于数理化的风险预算。 本基金的风险预算范围: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年跟踪误差(事前)上限为 10%。 具体的操作流程是: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形成对市场的看法,运用 MVPS 模型对市场进行综 合评分得出对市场的信心度,信心度分为以下五类:非常有信心看空、有信心看空、中 性、有 信心看多、非常有信心看多。 (2 ) 根据不同的信心 度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风险预算范围, 然后在 风险预算范围内 确定资产配置比例。 (3 ) 基金经理根据资 产配置比例确定下一阶段的投资操作策略, 投 资策略对组合的 预期影响将通过专门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测试,看是否满足对风险预算的要求。 荷兰银行为了管理此类基金,专门开发了系统软件 LIBRA 进行事前风险预算和事后 的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共享荷兰银行的这一系统,风险管理部定期将基金的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等数据传送至荷兰银行(伦敦), 通过 LIBRA 系统测算基金目标组合的风险程度, 通过此项 分析,风险管理部提出对现有组合的改进建议,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2、资产配置策略 研究部结合内外部研究成果,根据与荷兰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共同开发的适用于国内 市场的资产配置模型 ——MVPS 模型,提出资 产配置方案。 MVPS 模型包括对以下 四个方面的分析: M :宏观经济环境(Macro Environment ) V :价值(Valuation ) P :国家对证券市场的政策(Policy ) S :市场气氛(Sentiment)。 ①M -宏观经济环境(Macro Environment )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 季度 GDP 的增长速度 ? 每月 CPI 的数据 ? 每月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 ? 货币供应量 M2 的增长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②V- 价值(Valuation ) ? P/B 、P/E 运行模型 我们衡量市场整体价值的主要标准是 P/B 和 P/E , 这两个指标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 都有价值回归的特征。当市场偏离真实价值太远时,都会有回归的趋势。现实中我们总 是无法准确判断市场的真实价值是多少,而只能尝试用各种模型来描述其运行轨迹。通 过实证分析,我们运用的 P/B 、P/E 运行模型能基本显示市场的重要拐点。 ?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影响证券市场发展的长期因素, 这一因素虽然 很难用具体指标来量 化,但它的完善和优化,能促进企业的良性运作,最终在业绩和市场形象中得到体现。 ③P- 政策(Policy )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证券市场下一阶段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 ④S- 气氛(Sentiment ) 市场气氛是证券市场政策发挥作用的土壤。在短期内,市场气氛是决定国家政策, 甚至宏观政策变化在证券市场中能否得到体现的重要基础。 市场气氛将主要考虑保证金、 分析师指数、基金仓位、市场的特殊效应等方面。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每月召开例会,研究部将针对以上各层面提供分析报告,为投资 决策会提供参考依 据,会议将形成对 MVPS 的 评分。 3、组合管理策略 在确定了基金下一阶段风险预算的范围和资产配置后, 基金经理将在风险预算和资 产配置范围的指导下,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1)债券组合管理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的投资策略来运作债券组合。 债 券 的 投 资组 合 是 自下而 上 和 自 上而 下 管理 模式 的 结 合 。所 谓 自上 而下 , 是 指 债 券 的投资策略是建立在对宏观经济、 货币和财政 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等 的分析基础之上的。 通 过 对 宏观 面 的分 析 ,可 以 预 测整 个 债券 市 场的 下 一 步趋 势 ,以 及 不同 的 债 券类 别 包 括 国 债 、 企业 债 、金 融 债和 可 转 换债 券 未 来 的 不同 表 现 ,同 时 可以 确 定在 不 同 市场 上 交 易 的 不 同 类型 、 不同 到 期年 限 债 券的 预 期价 值 ,据 此 可 以发 现 市场 的 失衡 情 况 ,确 定 债 券 的 投 资 策略 。 所谓 自 下而 上 , 是指 通 过对 比 个券 的 久 期、 到 期收 益 率、 信 用 等级 、 税 收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因素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 类 属 配 置 指组 合 在 银行间 国 债 、 交易 所 国债 、金 融 债 和 企业 债 之间 的配 置 比 例 。 类 属 配 置 将基 于 对各 类 属的 相 对 投资 价 值和 走 势预 测 , 增持 能 给组 合 带来 相 对 较高 回 报 的 类属,减持会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同时,风险管理部利用 LIBRA 系统,分 析 不 同 债券 类 属配 置 情况 下 的 风险 度 ,并 同 比较 基 准 进行 对 比, 提 出对 不 同 债券 类 别 的 配置比例的建议,作为基金经理进行债券组合的重要参考。 个券选择的标准包括: a.符合总体投资理念的要求; b. 符 合 资 产 配 置策 略 、调 整 策 略 和 投 资策 略 的要 求 , 符 合 风 险管 理 指标 , 包 括 流 动 性指标要求; c. 到期收益率相对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债券较好的债券; d. 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e. 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及担保条件较好,信用质量较高的金融债或企业债券; f. 价值严重被低估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 (2)股票组合管理 选 股 方 面 ,本 基 金 力争在 最 好 的 行业 中 选择 最好 的 公 司 ,包 括 行业 配置 和 个 股 选 择 两个层面。 泰达荷银的行业选择和选股将基于详细的行业文档。行业文档的研究方法是引进的 荷兰银行的研究方法和平台,荷兰银行在运用行业文档、从行业视角来选择股票方面有 很长时间的经验。 1)行业配置 确定行业配置的主要依据为:根据行业文档进行分析,确定国内行业中具有竞争优 势和比较竞争优势的行业 。 行业文档的主要要素包括: a. 行业趋势不仅仅是从中国角度,还从全球视角来研究; b. 详细分析中国特定行业公司的独特运作; c. 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和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 研究员对每个行业进行深入 的分析,根据行业文档并结合对风险和收益的综合考虑, 作出行业投资价值判断。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2)利用市值指标作为流动性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建立待投资股票库: 对股票市值大小进行排序,挑选出符合基金投资规模和流动性需要的股票,作为基 础股票池; 以每月更新的个股 未来每股收益预测值, 对每股收益率影响较大的每股收益增长率、 市盈率、市净率、每股现金流、流通市值等基本因素和技术因素为指标建立数据库。 3) 对重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 包括商业评估、 公司评估、 价值评估和盈利预测, 从 而在基础股票库中寻找价格合理、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 (六)风 险管理 “中低风险” 和 “风险预算” 是本基金的两大特点, 这对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提 出 了 更 高的 要 求。 本 基金 管 理 人充 分 吸收 了 外方 股 东 荷兰 银 行在 风 险管 理 上 的技 术 , 并 结 合 在 中国 资 本市 场 中风 险 管 理的 经 验, 构 建了 多 层 次、 全 方位 的 内部 控 制 机制 和 完 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涵盖前台、中台、后台各个方面的工作、各项工作环节和流程。 在此基础上, 针对本产品的特点, 本基金将共享荷兰银行的风险管理软件 “LIBRA”。 它 的 最 大特 点 是能 够 把多 种 不 同类 别 的资 产 整合 在 一 起进 行 风险 管 理。 本 基 金为 混 合 基 金 , 投 资 的资 产 类别 包括 股 票 、 债券 和 货币 市场 工 具 。 “LIBRA ” 能够进 行 风 险 分解 , 把 整 个 组 合的 风 险分 为 资产 配 置 的风 险 、资 产 类别 的 风 险, 分 析组 合 风险 的 来 源, 分 析 不 同 的 投 资策 略 对组 合 风险 的 影 响, 从 而在 构 建投 资 组 合前 , 使投 资 组合 、 投 资策 略 的 风 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 本 基 金 将 使用 风 险 预算技 术 , 根 据对 市 场的 信心 度 控 制 组合 的 跟踪 误差 , 动 态 调 整 组 合 的 资产 配 置、 行 业、 债 券 类属 配 置和 个 股、 个 券 选择 , 风险 管 理部 根 据 风险 管 理 指 标 监 控 组合 的 风险 水 平, 定 期 出具 风 险分 析 报告 , 对 组合 的 业绩 和 风险 进 行 归因 分 析 , 找 到 基 金管 理 人的 优 势所 在 , 为风 险 分配 提 供依 据 , 力争 战 胜业 绩 比较 基 准 ,在 不 增 加 额外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七)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 本基金属于风险 中低的证券投资基金 。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证券的 10%;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 不违反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的约定;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 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合 上 述比 例 规定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 十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 以 使 基金投资 符合上述规定。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或 中国证监会 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九)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十)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 十一)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按 照 国家有 关 规 定 代表 本 基金 独立 行 使 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未经审计) 1、重要提示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 所载 资料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误导 性 陈 述或 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09 年10 月30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中 的 财务 指 标、 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 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 容 不 存在 虚 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09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92,924,988.51 36.52 其中:股票


92,924,988.51 36.52 2 固定收益投资


51,549,461.70 20.26 其中:债券


51,549,461.70 20.26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0.00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08,293,895.00 42.57 6 其他资产


1,648,910.17 0.65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合计





254,417,255.38





100.00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掘业 13,124,340.00 5.56 C 制造业 38,104,450.45 16.15 C0 食品、饮料 2,470,591.96 1.05 C1 纺织、服装、皮毛 - 0.00 C2 木材、家具 - 0.00 C3 造纸、印刷 - 0.00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 料 1,154,352.26 0.49 C5 电子 - 0.00 C6 金属、非金属 4,887,100.00 2.07 C7 机械 、设备、仪表 27,373,598.08 11.60 C8 医药、生物制品 2,218,808.15 0.94 C99 其他制造业 - 0.00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3,944,000.00 1.67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0.00 G 信息技术业 2,285,961.90 0.97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820,935.70 1.20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I 金融、保险业 25,351,379.10 10.75 J 房地产业 7,282,141.36 3.09 K 社会服务业 11,780.00 0.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0.00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92,924,988.51 39.39 4 、 报告期末按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338 潍柴动力 238,889 11,992,227.80 5.08 2 601318 中国平安 234,391 11,883,623.70 5.04 3 000983 西山煤电 210,000 6,575,100.00 2.79 4 000800 一汽轿车 356,836 6,076,917.08 2.58 5 601390 中国中铁 680,000 3,944,000.00 1.67 6 601169 北京银行 227,600 3,921,548.00 1.66 7 601958 金钼股份 204,000 3,816,840.00 1.62 8 600036 招商银行 253,900 3,752,642.00 1.59 9 002146 荣盛发展 228,264 3,707,007.36 1.57 10 600048 保利地产 148,100 3,575,134.00 1.52 5、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7,911,810.00 7.59 2 央行票据 20,766,000.00 8.80 3 金融债券 9,759,000.00 4.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759,000.00 4.14 4 企业债券 2,037,200.00 0.8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0.00 6 可转债 1,075,451.70 0.46 7 其他 - 0.00 合计 51,549,461.70 21.85 6、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单位: 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801065 08 央票65 200,000 20,766,000.00 8.80 2 010004 20 国债⑷ 153,000 15,543,270.00 6.59 3 080311 08 进出11 100,000 9,759,000.00 4.14 4 010112 21 国债⑿ 23,000 2,368,540.00 1.00 5 068042 06 石油债 20,000 2,037,200.00 0.86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7、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情 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3,913.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06,667.46 5 应收申购款 238,329.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1,648,910.17 (4)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无流通受限 股票。 (6)报告期内基金未主动投资权证,也未在报告期末持有权证。 (7)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 最低 收 益。 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 现。 投 资 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5 年4 月5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截止 2009 年9 月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① ② ③ ④


2005.4.5 ~ 2005.12.31 4.00% 0.47% 1.65% 0.25% 2.35% 0.22% 2006.1.1 ~ 2006.12.31 49.40% 0.71% 20.93% 0.32% 28.47% 0.39% 2007.1.1 ~ 2007.12.31 68.81% 1.15% 23.02% 0.50% 45.79% 0.65% 2008.1.1 ~ 2008.12.31 -14.74% 0.87% -14.01% 0.57% -0.73% 0.30% 2009.1.1~2009.9.30 27.06% 0.96% 13.17% 0.44% 13.89% 0.52%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至 2009.9.30 184.12% 0.88% 47.17% 0.44% 136.95% 0.44% ( 二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以 来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变动 情 况 , 并与 同 期业 绩比 较 基 准 的 变 动比较图 -50% 0% 50% 100% 150% 200% 250% 04-05-05 06-05-05 08-05-05 10-05-05 12-05-05 02-05-06 04-05-06 06-05-06 08-05-06 10-05-06 12-05-06 02-05-07 04-05-07 06-05-07 08-05-07 10-05-07 12-05-07 02-05-08 04-05-08 06-05-08 08-05-08 10-05-08 12-05-08 02-05-09 04-05-09 06-05-09 08-05-09 荷银预算 业绩比较基准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九、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 总值 是 指 运用基金募 集 资金 购买 的 各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包 括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待摊费用等 。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 金 托 管 人代 表 本 基金, 以 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 开立 证 券帐 户,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托 管银 行 开立 银 行存 款 帐 户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基 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 名 义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 用 于 办理 基 金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 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券 投 资所 涉 及 的资 金 结算 业 务 。 本 基 金帐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 注 册登 记 机构 自 有 资产 帐 户以 及 其 他基 金 财 产 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 除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财 产 的估 值 目 的是客 观 、 准 确地 反 映基 金财 产 的 价 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 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 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 易 的 , 但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价 , 确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如 有 充 足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价 不 能真 实 地 反映 公 允价 值 的, 应 对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进 行调 整 ,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 发 行 的 股票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估 值 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等 方 式发 行 的 股 票 , 按估 值 日该 上 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 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 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 票 的 初始 取 得成 本 (因 权 益 业务 导 致市 场 价格 除 权 时, 应 于除 权 日对 其 初 始取 得 的 成 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 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 3) 对旗下基金持有长期 停 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 法 进行估值,即以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公 开 发布 的 相应 行 业指 数 的 日收 益 率作 为 该类 股 票 的收 益 率 , 根据该收益率计算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但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将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 价 ,确 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 估 值。 如 有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 价 不能 真 实地 反 映公 允 价 值的 , 应对 最 近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 易的 , 但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的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所 含 的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应 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 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净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日 收盘 价 ( 净 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净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权证 按 估 值日 其 所 在 证 券交 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日 收盘 价 ,确 定 公允 价 值 进行 估 值。 如 有充 足 证 据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盘 价 不能 真 实地 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 应对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进 行 调 整, 确 定 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 次 发 行 未上 市 的 权证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 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 综 合 考虑 市 场成 交 价、 市 场 报价 、 流动 性 及收 益 率 曲线 等 因素 确 定其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上 述 估值 方 法对 基 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在综 合 考 虑市 场 各因 素 的基 础 上 ,可 根 据 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 , 发现 方 应 及时 通 知 对 方, 共 同查 明 原因 , 双方 协 商 解决 。 以约 定 的方 法 、 程序 和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进 行 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 据 《 基 金法 》 , 本基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意 见 ,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 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值 由 基 金管理 人 同 基 金托 管 人一 同进 行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 估值 结 果以 书 面 形式 报 给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间 、 程序 进 行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签章 返 回给 基 金管 理 人 。月 末 、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财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 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如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 (5)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 (含第四位) 发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 净 值估 值 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金 财 产估 值 的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估值 或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价出 现 错 误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 止 损失 进 一步 扩 大 ;计 价 错 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注 册 登记 人、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原 因造 成 差 错,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 失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 错 等; 对 于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若 系同 行 业 现有 技 术 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成投 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理 或 造成 其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因 出 现差 错 的当 事 人 不对 其 他当 事 人承 担 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错 误 给 投资人 造 成 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对 不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 有权 向 责 任人 追 偿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更 正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担 ; 由于 差 错责 任 方 未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差 错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差 错 责任 方 承 担; 若 差错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 由此 造 成或 扩 大 的损 失 有 差 错 责 任 方和 未 更正 方 依法 分 别 各自 承 担 相 应 的赔 偿 责 任。 差 错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 基 金 管理 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 金托 管 人原 因 造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方 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 行政 法 规 、 本基 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方 承 担了 赔 偿责 任 , 则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向 出 现差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 人 按本条 第 ( 四 )项 第 (7 )条 款 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 金财 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 本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 本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 5、 运用本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 基 金 净 收益 为 本 基金收 益 扣 除 按照 国 家有 关规 定 可 以 在 本 基 金收 益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 根据自身情况,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每年分配次数最多不超过四次,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 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 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 3、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 用现金方式, 持有人可 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 红 利 发 放日 前 一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红 利 再投 资 方式 , 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分红 权 益登 记 日前 的 最 后一 次 选择 的 方式 为 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选 择 分红 的 默 认 方式为 现金 分红方式; 4、 本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 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 益的 50 %; 7、 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与公告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由基金 管 理 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核实 后 确定 , 在分配方案实 施前两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 (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获 现金 红 利不 足 支 付前 述 银行 转 账等 手 续 费用 , 注册 登 记机 构 自 动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日 前 一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 为相 应 基金 份 额 。具 体 业 务 规则以公告的收益分配方案为准。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基金 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本基金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1.4% 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1.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底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款指 令 于次 月 前两 个 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资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 金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前 一日 的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具 体计 算方 法 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一)3 至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支付 , 列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 人按 照 基金 管 理人 的 划 款指 令 复 核 后从本基金 资产中支付。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 会计师费) 、 律师 费 、 信息披露费用从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4、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 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 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万 1.50% 50 万≤M <250万 1.20% 250 万≤M <500万 0.75% 500 万≤M <1000万 0.50% M≥1000万 每笔1000 元 注:网 上直 销等 特殊 申 购 费率另 见已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 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 赎回费率为0.25% ; 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730 天, 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基金转换,持有期限可以累计。 ③赎回费的 25%划归基金资产。 3、基金间转 换费 (1 ) 、 本基 金 与本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 ( 除荷 银 货 币 市场 基 金、 荷银 首 选 企 业 基 金以及荷银市值优选基金)之 间的转换费率 为 0.25%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2 ) 、由荷银货币基金转入本基金,转换费率按如下方式确定: A、适用于申购期间购买的荷银货币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 1 天~9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91 天(含)~365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25% 366 天(含)~730 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0.5% 731 天(含)以上 0 B、由本基金转出至荷银货币基金,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的本基金所适用的赎 回费 率。 (3 ) 、荷银首选企业基金和荷银市值优选基金转入本基金,转换费率按如下方式确 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 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用中的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具体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 =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或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 金 合同生效 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 程 中 涉及的 各 纳 税 主体 , 依据 国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履行纳税义 务 。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 具有相关 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 对 基 金年 度 财务 报 表进 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 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在 2 日内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时 间内 , 将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全 国性 报 刊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互联 网 网站 等 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 二)基金募集 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 书 并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 明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的 十 五日 前 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 容 提供 书 面 说 明。 (三)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告 由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 颁布 的 有关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容 与 格式 的 相关 文 件 的规 定 编制 , 由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包括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1、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 , 并将 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2、基金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四)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前,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 事 件 ,有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在 两 日 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 上;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 )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 )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 )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7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 ( 六)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 基 金 合 同期 限 内 , 任何 公 共 传 播媒 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 或 引起 较 大 波动 时, 相 关 的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 2、 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的 相 关信 息 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 3、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 应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的 办 公场 所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处,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时 间 免费 查 阅。 基 金 投资 人 在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内 取 得 上述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对 投 资者 按 上述 方 式 所获 得 的文 件 及其 复 印 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保 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五、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各 种因 素 的 影 响 ,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 响 着 国债 的 价格 和 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业 的 融资 成 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 国 债和 股 票 ,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 竞争 、 人 员素 质 等, 这 些都 会 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 发生 变 化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 其股 票 价格 可 能下 跌 , 或者 能 够用 于 分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收 益 下降 。 虽然 基 金 可以 通 过投 资 多样 化 来 分散 这 种非 系 统风 险 , 但不 能 完 全 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行业选择风险 : 本 基金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投资, 如果出现 行业背景发生 较大变化与行业趋势变化预测产生较大差异, 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 (二)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过 程 中 可能发 生 交 收 违约 或 者所 投资 债 券 的 发行 人 违约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运 作 过 程中基 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验 、 判 断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占 有 和对 经 济形 势 、 证券 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 从而 影 响基 金 收益 水 平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益 水 平与 本 基金 管 理 人的 管 理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 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 性 较大 。 因 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四 )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开 放 式 基金, 在 基 金 的所 有 开放 日, 基 金 管 理人 都 有义 务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 赎回 和 基金 间 转换 。 由 于应 对 基金 赎 回和 基 金 间转 换 的经 验 不足 , 加 之中 国 股 票 市 场 波 动性 较 大, 在 市场 下 跌 时经 常 出现 交 易量 急 剧 减少 的 情况 , 如果 在 这 时出 现 较 大 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 基 金 间 转换 时 , 可能使 相 关 的 基金 的 规模 发生 较 大 改 变, 从 而对 转出 和 转 入 基 金 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 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职 责 终止 , 在六 个 月 内没 有 新基 金 管理 人 、 新基 金 托 管 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及 相 关 的中 介 服务 机 构组 成 。 自基 金 合同 终 止之 日 起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交 易 应立 即 停止 。 在 基金 清 算小 组 组成 并 接 管基 金 财产 之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 计 师 事 务所 、 律师 事 务所 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成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 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 算 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的 职责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 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5、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终止后的 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的接管 2、基金财产的清理 3、基金财产的确认 4、基金财产的评估 5、基金财产的分配 ( 五)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清 算 小组在 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 用 由 清 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七)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 经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八)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 费用;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3)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 同 或 国家 有 关法 律 规定 , 致 使基 金 财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产 生重 大 损 失的 , 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本基 金合同规定应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发售基金份额, 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 机构或委托其他合法 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 (10)委托合法的 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 订 、 修改 并 公布 有 关基 金 募 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托 管 、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 )在基金合同规定 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 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业务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所管理的每只 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法律、 法规 、 规 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价格的方法 ; (11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 密, 不 得 向他 人 泄露 ; 但因 遵 守 和服 从 司法 机 构、 中 国 证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构 的 判决 、 裁决 、 决 定、 命 令而 做 出的 披 露 或为 了 基金 审 计的 目 的 而做 出 的 披 露 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 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 证 投 资 人能 够 按照 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 时间 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 财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管 理职 责 、处 理 基金 事 务 不当 而 致使 基 金财 产 受 到损 失 的, 应 采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方 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 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财 产 的 安全 , 保证 其 托管 的 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 自 有资 产 相互 独 立; 对 其 托管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设置 帐 户, 独 立核 算 , 分帐 管 理, 保 证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名 册 登记 、 帐 户设 置 、 资 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 法规 、 规 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 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 和深 圳 分公 司 开立 一 个 或多 个 证 券 账 户 ; 以托 管 人名 义 在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 并代 表 基 金 进 行 债 券和 资 金的 清 算。 严 格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令 , 认真 办 理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的 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本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 件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在定期报告内 出 具 托 管人 意 见, 说 明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行 为 , 还应 当 说明 基 金托 管 人 是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16)按照有关规定,保 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2)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 违约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 违约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 的代表共同组 成。 2、 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 下同 ) 就涉 及 本基 金 的 同一 事 项以 书 面方 式 提 议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进 行修改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基金间转换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 集人和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 金管 理 人召集,开会的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 )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自 行 召集 并 确定 开 会时 间 、 地点 、 方 式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和权益登记日。 (3 ) 代 表基 金 份 额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 额10 %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60日内召开。 (4 ) 代 表基 金 份 额1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都 不召 集 的, 代 表 基金 份 额10 % 以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 报刊和网站上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议事程序 ; (3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 ) 采取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 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 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代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代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审议事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 就未经公告的事项 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以 在 会议 通 知发 出 后 向大 会 召集 人 提交 临 时 提案 , 临时 提 案最 迟 应 当在 大 会 召 开日前 10 日提交召集人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现场 会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有 审议 事 项 的 修 改 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日前公告。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 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人 对 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案 涉 及 事项 与 本基 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 权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符 合 上述 要 求 的, 不 提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 大 会表 决 ,应 当 在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上 进 行解 释 和 说 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 将 其 提案 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 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 ; 原 提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以 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决 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利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 未获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 案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 需 由单 独 或合 并 持有 权 利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2 0 %以 上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 获 得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通 过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提 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 事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 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 后形 成 大 会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 席会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讯 方 式开 会 的情 况 下 ,由 召 集人 在 开会 通 知 中公 告 审议 事 项、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 系 人、 书 面表 决 意 见寄 交 的截 止 时间 和 收 取方 式 等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都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基 金托 管 人 、 提前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为 特 别 决 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情况下 ,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 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 并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 9、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表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 自 通 过之 日 起五 日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自 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之日 起 生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生效 之 日 起两 日 内 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份额持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提 高 该 等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 下同 ) 就涉 及 本基 金 的 同 一 事 项以 书 面方 式 提 议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情 况 时 ,可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 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 变更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 ) 因 为当 事 人 名称、 注 册 地 址、 法 定 代表人 变 更 , 当事 人 分 立、合 并 等 原 因导 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 基 金 合 同 变更 后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在 变更后 两日内 公告。 3、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 六 个 月内 没 有新 基 金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及 相 关 的中 介 服务 机 构组 成 。 自基 金 合同 终 止之 日 起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交 易 应立 即 停止 。 在 基金 清 算小 组 组成 并 接 管基 金 财产 之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争议的解决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 点 在 北 京,按照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的 , 对 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 机构、基金销售 机 构 处 ,投 资 者可 在 营业 时 间 免费 查 阅。 基 金投 资 人 在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基 金合 同 的复 印 件。 对 投 资者 按 上述 方 式所 获 得 的文 件 及其 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法定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对 象 、基 金 资产 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 、 基金 资 产的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 报 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 金 托 管人 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 付 、基 金 的 申 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等 有关 证 券法 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行为 ,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予 以 纠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 进 行调 整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 及时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及 时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是 否 将基 金 资 产和 自 有资 产 分账 管 理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 金资 产 、是 否 按时 将 分 配给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收益 划 入分 红 派息 账 户 等事 项 , 对 基 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定期 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 人 未对 基 金资 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 擅自 挪 用基 金 资 产、 因 基金 托 管人 的 过 错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灭 失、 减 损、 或 处于 危 险 状态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立即 以 书面 的 方式 要 求 基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和 采 取必 要 的补 救 措 施。 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 务 要求 基 金托 管 人赔 偿 基 金因 此 所 遭 受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 关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 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本 托 管协 议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其 他 监管 部 门, 有 权利 并 有 义务 行 使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 救 济 措 施, 以 保护 基 金资 产 的 安全 和 基金 投 资者 的 利 益, 包 括但 不 限于 就 更 换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宜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代 表基 金 对因 基 金 托管 人 的过 错 造成 的 基 金资 产 的 损 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 监 督方 提 出 警 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基金资产 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 资 产的 保 管责 任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将 遵 守《 基 金 法》 、 《 信 托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最 大利 益 处 理 基 金 事 务。 基 金托 管 人保 证 恪 尽职 守 ,依 照 诚实 信 用 、勤 勉 尽责 的 原则 , 谨 慎、 有 效 的 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 (2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 、 合格 的 熟悉 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 专 职人 员 ,负 责 基 金资 产 托管 事 宜;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 监 控 制度 , 对负 责 基金 资 产 托管 的 部门 和 人员 的 行 为进 行 事先 控 制和 事 后 监督 , 防 范 和减少风险 。 (3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购 置 并 保 持对 于 基金 资产 的 托 管 所必 要 的设 备和 设 施 ( 包括 硬 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 运行。 (4) 除依据 《基金法》 、 《信托法》 、 《运作办 法》 、 本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为 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 利 益,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此 义务 , 利用 基 金资 产 为 自己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谋取 利 益, 所 得利 益 归 于该 基 金资 产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将 基 金资 产 转 为其 固 有 财 产 , 不 得将 固 有资 产 与基 金 资 产进 行 交易 , 或将 不 同 基金 资 产进 行 相互 交 易 ;违 背 此 款 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 (5 ) 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将 基 金 资 产与 自 有资 产严 格 分 开 ,将 基 金资 产与 其 托 管 的其 他 基 金 资 产严 格 分开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 为基 金 设立 独 立 的账 户 ,建 立 独立 的 账 簿, 与 基 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信 托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 地保 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分 别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加 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 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托 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开 设 本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 留 印鉴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 括但 不 限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 (3 )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的 任 何 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 ) 基金 银 行账 户 的管 理 应 符合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票据 法 》 、 《 银行账 户 管 理办 法 》 、 《 现 金 管理 条 例》 、 《 中国 人 民 银行 利 率管 理的有 关 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 支 付管 理 的 通 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 基 金, 以 托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2 ) 本 基金 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出 借和 未 经 另一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本 基金 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托 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 算 备付 金 账 户 , 用于 办 理基 金 托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及 的 资金 结 算业 务 。 结算 备 付金 、 结算 互 保 基金 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证 券 账户 和资 金 账 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可 以 根 据 当时 市 场的 通行 做 法 办 理, 而 不限于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在 本托 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投 资 业 务 的,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设 、 使用 的 , 若无 相 关规 定 ,则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比 照并 遵 守 上述 关 于 账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表 基 金 进行 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 托管 账 户 ,并 代 表基 金 进行 债 券 和资 金 的 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 报备。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 保 管 ;也 可 存入 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人 持 有。 实 物证 券 的 购买 和 转让 , 由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在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方 式发送 给相 应的基 金托管 人。 该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后 马上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核 ,并 在盖章 后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相 应的基 金管理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相应的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协 商未 能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相应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将相关 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在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方 约定的同 一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管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产 的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双方应 每日 核对 账目 , 如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相应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公 告一次, 在每季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季终了后 15 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20 日内编制完毕,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应 立即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更 新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往 来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3)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该基 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以 该基 金管理 人的账 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人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公 章,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 登 记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登记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 每 月 最 后 一个 交 易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应当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妥 善保 管 之 。 为 基 金 托管 人 履行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职 责之 目 的, 基 金管 理 人 (注 册 登 记 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基金管理人、 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 式 解 决的 , 则任 何 一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交 位 于北 京 的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会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 的 ,对 仲 裁各 方 当 事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除 提 交仲 裁 的争 议 之 外, 各 方当 事 人仍 应 履 行本 协 议的 其 他规 定 。 争议 处 理 期 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 本 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 议 , 其内 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的 服 务 。 以下 是 主要 的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需 要和 市 场的 变 化 ,增 加 或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 要 服 务 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 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投资人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确认单 ;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投资人意愿 向有交易的基金投资 人以书面形 式寄送 季度对帐单 ,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 的持有人以书面 形式寄送 年度对帐单 。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选 择将 所 获 红 利再 投 资于 本基 金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其 所 获红 利 按红 利 发 放日 前 一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 本 基 金 存续 期 间 ,基金 管 理 人 接受 本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申 请 ,将 其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要求请见相关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 人利用 自己的 网站 http://www.aateda.com 定期或不定 期 为基金投 资者提 供 投 资 策略 分 析报 告 、基 金 月 度报 告 以及 与 基金 经 理 (或 投 资顾 问 )的 定 期 在线 交 流 的 服务。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六)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 前 , 本 基金 的 网 上开户 、 交 易 功能 可 以通 过以 下 途 径 实现 : 持有 农业 银 行 卡 、 建 设 银 行 卡、 招 商银 行 卡、 兴 业 银行 卡 、中 信 银行 卡 、 光大 银 行卡 、 浦发 银 行 卡 、民生银 行卡 的客户,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aateda.com ) 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 统开户与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对 通过本 公 司 网 上基 金 直销 交易 系 统 申 购本 公 司旗 下基 金 的 客 户 实 行优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七) 资讯 服务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 话语音服务, 投 资者 可通过客服 电话 400 698 8888(免长话费) 或010-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 司网站 http://www.aateda.com ,查询基金净 值、基金帐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 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您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八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698 8888 (免长 话费) 或 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4 月 9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参与中国建设银行电话银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4 月21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实 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提示性公告》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发布 《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09 年度第1 季度报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5 月4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中国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6 月1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定投 伴你‘童’行”营销活动的公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6 月 1 日发 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 低基金最低赎回份额限制的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6 月15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 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公告》。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6 月19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 出直销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9 .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7 月20 日发布 《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2009 年度第2 季度报告》。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 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 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8 月25 日发布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09 年半年度报告 》 。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8 月28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14 .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9 月7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9 月30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提示性公告》 。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式 存放地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服务机构 住所。


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报纸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 券报》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址(http://www.aateda.com)查阅。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2、查 阅 方式 : 基 金投资 者 可 在 营业 时 间免 费查 阅 , 或 基金 投 资人 也可 通 过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纸 ( 《 中 国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报 》 ) 或 登陆本 基 金 管理 人互 联 网 网址(http://www.aateda.com )查阅。








泰达荷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2009 年11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