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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300(160615)

鹏华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11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 九年十一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9年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鹏华沪深3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1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基金部2009年4月3日基金部函[2009]240号文件《关于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4 月3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 生偏离的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指数投资有关风险、技术风险、上市交 易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9 年 10月 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36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7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38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46 十、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4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九、风险揭示 ............................................................. 71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 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2










































































3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 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 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鹏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4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 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 12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梁静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继之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 分行办公室科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深圳证 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理事会秘书长、策划总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Francis Candylaftis先生, 董事, 商业经济学士, 国籍: 法国。 曾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工 作 27 年,历任米兰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 Products Group SGR常 务董事、巴黎 Credit Agricole Structured Asset Management董事以及加里帕尔马(Cariparma) 银行董事、农业信贷资产管理股份公司(Credit Agricole Asset Management SGR)常务董事, 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欧利盛 另类投资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SGR S.p.A)和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长、意大利资产管理工业协会执行委员会和行政委 员会委员。 Ciro Beffi 先生,董事,会计学博士,审计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普华会计师事务所 主管银行与金融部门业务,曾任那波里银行资产管理股份公司(Banco Di Napoli Asset Management SGR)总经理、圣保罗财富管理股份公司(Sanpaolo Wealth Management S.p.A.) Eptaconsors 股份公司(EPTA 集团控股公司)代理执行董事、Eptafund 股份公司(Eptafund SGR)董事、Banca Marche Gestione Internazionale Lux股份公司董事、Cr Firenze Gestion International股份公司执行董事、 SICAV集团董事, 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李相启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研究员,国籍:中国。历任陕西省委办公厅秘书、 省委政策研究室财贸处处长、副主任,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书记、副主任、党组书







































































8 记、主任,陕西省证券监管委员会主席,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书记、主任、济南稽查 局局长,山东证监局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产品委员会主任。 宋泓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作访问学者, 并在陕西省社科院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 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新民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籍:中国。现任对 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兼国际商学院院长,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 MBA教育指导委员 会委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澳洲注册会计师(FCPA)。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孙枫先生,监事会主席,国际金融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 国。历任武汉市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市轻工业局副局长,武汉友谊复印机制造公司副经 理,深圳市财政局企财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深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Pierre Bouchoms 先生,监事,国籍:卢森堡,历任卢森堡普华会计师事务所(Price Waterhouse Luxembourg) 高级审计, 卢森堡 TSB 国际私人银行 (TSB Private Bank International Luxembourg)经理助理,卢森堡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ANPAOLO Bank S.A. Luxembourg)内部审计主管、组织部门主管,卢森堡圣保罗服务有限公司(SANPAOLO SERVICES LUXEMBOURG S.A.)总经理,卢森堡圣保罗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SANPAOLO WM Luxembourg S.A.)副总经理、总经理,卢森堡圣保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SANPAOLO AM Luxembourg S.A.)总经理,还曾担任卢森堡内部审计员机构董事会 成员、职业发展部副主席,意大利 Banca delle Marche国际管理部董事会成员,SUNGARD 欧洲咨询委员会成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联合总经理。 黄俞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鹏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 券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 算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同上。 邓召明先生,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9 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CFA,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曹毅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科员,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副主任科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伟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部副科 长。2001 年 3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律顾问、社保基金独立稽察员、 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靖先生,1968 年 1 月出生,管理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长城证券公司从事 证券研究工作,先后任研究员、行业研究小组组长;2001 年 6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5 年开始先后任鹏华中国 50 基金、鹏华行业成长基金和普润基金 经理助理。2006 年 9 月开始担任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4 月开始担任鹏华优 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4 月 3 日起担任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基金经理未发生变更。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公司总裁邓召明先生、副总裁高阳先生、机构投资部副总经 理杨俊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冀洪涛先生、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程世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初冬女士、投研顾问唐定中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7、上述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09 年 10 月 2 日)前基金管理人主要 人员情况。今后若发生变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11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2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定期召开全体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13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3人,平均年龄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14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 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 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年9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1只,其中封闭式8 只,开放式123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年初, 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环球金融》 、 《全球托管人》 、 《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及《证券时报》评选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自2004年 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18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 。通 过 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 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5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 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 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 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 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16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 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 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 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 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 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17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①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梁静 ②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3 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北塔楼 10 层 电话: (010)88082426 传真: (010)88082018 联系人:赵晓蔚 ③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801B 室 电话: (021)58825962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7598409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58781234 传真: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电话: (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 (0755)83195049,82090817










































































19 联系人:朱虹、刘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95555 (7)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 Newman) 邮政编码:518001 联系人:周勤 传真电话: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电话: (0755)25859591


联系人:霍兆龙


客服电话:40066-99999 或(0755)961202


网址:www.18ebank.com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20 传真:010-58560794


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010-66226044、66223251 传真:010-66226045、66226047 客服电话:010-96169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电话: 0571-87659084








传真: 0571-87659188










































































21





联系人: 吴军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65 (15)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542、38322974


传真:020-87311780


公司网址:http://ebank.gdb.com.cn (1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800-810-88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8)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路 3 号济南商业银行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纬


电话:0531-8202 4184


联系人:傅咏梅










































































22 电话:0531-812839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河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服务热线: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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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任威 电话:010-85130923 网址:www.csc108.com (2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3870


传真:0755-8249206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0755-25125666


联系人:井毅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23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楼 261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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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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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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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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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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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24 联系人:李笑鸣、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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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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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庭院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庭院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30)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25 联系人:王兆权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2-284555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3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419974


网址:www.xyzq.com.cn (3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755)8228896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16 楼










































































26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468 号中欣大厦 2楼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电话:021-62470157


联系人:黄枫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 话:025-84457777-882、721


联系人:李金龙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黄晓军


咨询电话:029-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8)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建湘路 479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刑铁英










































































27 联系电话:0571-87782047 网址:www.sunsc.com.cn


(3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422251


网址:www.pa18.com (40)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张建平


电话:0769-22119426


网址:www.dgzq.com.cn


(4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高新宇


联系电话:0431-5069710


公司网址: www.nesc.cn


(42)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 余雅娜


联系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电话: 0791-6789414


客服电话:: 0791-6768763


网址::http://www.scstock.com










































































28 (4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82558003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4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业务联系人:卢树奇 联系电话:010- 84183298 客户服务热线:800-810-8809


网站:http://www.guodu.com (4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6)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咨询电话:0551-5161670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 www.hazq.com (4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08 37865199


传真: 020-37865008 联系人:李俊 联系电话:02037865026 网址:www.wlzq.com.cn (48)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力洲 客服电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9)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60 传真:0731-4403330 联系人:郭垒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5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1)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 28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 28号










































































30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8088 传真:0512-65581101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网址:www.dwzq.com.cn (5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袁丽萍 联系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3)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网址:www.stocke.com (5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 66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 樊刚正 联系电话:020-87322668-347 网址:www.gzs.com.cn (55)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拱北夏湾华平路 96 号二层202-203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桥盛 联系电话:0755-82707855










































































31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56)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晓 电话:0571-87828088 传真:0571-87828033 联系人:乔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网址:www.goodyou.com.cn (5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王飞 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5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吴泳良 联系人:胡蓉 咨询电话:0755-82493750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zszp.com.cn


(59)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联系人:张治国










































































32 (6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册地址:新疆乌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市建设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张智红


电话:010-62267799-6416


咨询电话:010-62267799-6789


网址:www.ehongyuan.com.cn (61)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19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62)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洪明


联系人:张明


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 程维 联系电话:0551-2207936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634400-1171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6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号信达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电话:0791-6289771 联系人:徐美云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6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6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邵一明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0519-8166222、0379-64912266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67)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6 传真:0451-82269286


联系人:葛新 全国统一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68)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4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755-83025046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王京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69)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871-3577011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70)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71)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高颂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7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35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翟立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0-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0-25 楼 法定代表: 张建华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21-62171984 传真:021-62878783 服务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站:www.ajzq.com (7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雷波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china598.com (7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56476 传真:010-88656290 服务热线: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







































































36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业务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61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41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募集期从 2009 年 3 月 2 日起到 3 月 27 日止,共募集 1,994,133,345.09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 数为 37,556户。










































































37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4 月 3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 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5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使用相应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本基 金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9 年 5月 5 日发布的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8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若将来条件许可,而本基金采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模式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适当的程序使本基金 采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模式进行交易,但应提前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 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和上海的直销中心; 2、中国工商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 转换与赎回的场所, 并予以公告。










































































39 (二)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或赎回,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转换 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转换和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5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5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赎回业务。 4、转换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5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转换业务。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09 年 5 月 8 日开通了指定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相关费率、业务规则等内容详见 2009 年 5 月 5 日刊登的《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 额业务的公告》 。 6、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5、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40 行, 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 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6、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 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 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7、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8、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转换、赎 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转换或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转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 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41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 3、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2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 4、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 3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 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转换或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转换的份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场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4,380.06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 得到 4,380.06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







































































42 值固定为 1.00 元,转出金额包括待支付收益)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由实际转出的基金份额计算的转出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转换费用 后,除以转入基金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后确定。转入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43 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办 理转换业务。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4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45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重新开放转换的公告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46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办 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 开户相关内容)。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5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5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赎回业务。 4、本基金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间的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 告。 5、场内申购、赎回的相关费率、业务规则等内容详见 2009 年 5 月 5 日刊登的《鹏华沪







































































47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 。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 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8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2 日内至少 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将以现金 形式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40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00 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40 份,退款0.42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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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八)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基金的冻结与解冻等请参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 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十、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50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追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跟踪误 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 0.35%以内,以实现对沪深 3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此外,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非沪深 300 成份股、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或将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 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 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 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四)投资理念 投资指数基金,就是投资中国经济发展的未来。





(五)投资策略










































































51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投资方法, 按照成份股在沪深 3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严 格按目标指数的成份股权重构建组合,少数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配合使用优化方法作为补 充,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指数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根据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的基准 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沪深 300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 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 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 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资产进 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 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 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 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 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① 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 不定期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分红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 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







































































52 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 理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 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标的指数权重投资 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调整,并相应对其他资 产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作。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流动性管理的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金债 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 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六)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方法


本基金采用以完全复制为目标的指数跟踪方法, 原则上按照成份股在沪深 300 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资产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 调整,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


1、因受成份股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等其他市场因素的影响或因受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等合规因素限制,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据指数购买某成份股;


2、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发生新增、剔除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或 因公司行为导致指数权重发生变化;


3、其他可能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如基金分红、大额申购或赎回等。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 2.投资决策程序 (1)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 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 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2)基金经理根据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考虑本基金资产规模及需保留现 金比例等因素,拟定本基金指数化投资的初始方案; (3)基金经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申购赎回情况、对跟踪误差的监控结果、风险绩效 小组风险绩效评估报告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监控和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投资策略、优化方法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基金经理在目标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前一个月内,根据对调整方案的分







































































53 析预测以及成份股调整对股价影响的分析,决定采取提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的策略,增持可 能进入目标指数的股票, 剔除可能被调整出目标指数的股票,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5)如出于更好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需要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 的,基金经理应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进行上述投资的目的、投资价值金额、可 能产生的风险以及相应控制措施等内容,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6)交易室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7) 风险绩效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 效评估报告; (8)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在合规性方面的执行情况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 控制; (9)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54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以开展相应的融券业务。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09 年9 月30 日(未经审计)。 1、截至 2009 年 9 月30 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55 比例(%) 1 权益投资 972,257,969.32 93.61 其中:股票 972,257,969.32 93.61 2 固定收益投资 247,460.40 0.02 其中:债券 247,460.40 0.0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043,438.68 5.88 6 其他资产 5,105,768.11 0.49 7 合计 1,038,654,636.51 100.00 2、截至 2009 年9 月 30 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3,900,454.69 0.38 B 采掘业 111,558,245.88 10.82 C 制造业 286,104,610.98 27.75 C0








食品、饮料 36,985,416.62 3.59 C1








纺织、服装、皮毛 5,123,618.23 0.50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3,441,747.66 0.33 C4








石油、化学、塑胶、 塑料 25,866,113.49 2.51 C5








电子 4,495,274.82 0.44 C6








金属、非金属 90,299,883.48 8.76 C7








机械、设备、仪表 87,954,679.09 8.53 C8








医药、生物制品 26,148,105.53 2.54 C99








其他制造业 5,789,772.06 0.56







































































56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32,692,750.90 3.17 E 建筑业 21,309,068.76 2.07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45,850,690.85 4.45 G 信息技术业 30,392,838.00 2.95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9,739,028.21 2.88 I 金融、保险业 313,862,968.03 30.44 J 房地产业 60,710,413.36 5.89 K 社会服务业 13,555,472.71 1.31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2,584,406.13 0.25 M 综合类 19,997,020.82 1.94 合计 972,257,969.32 94.30 3、截至2009 年9 月30 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2,278,772 33,680,250.16 3.27 2 601328 交通银行 3,773,502 31,433,271.66 3.05 3 601318 中国平安 597,044 30,270,130.80 2.94 4 600016 民生银行 3,913,220 26,375,102.80 2.56 5 601166 兴业银行 727,634 24,586,752.86 2.38 6 600030 中信证券 964,912 24,132,449.12 2.34 7 600000 浦发银行 1,153,430 22,664,899.50 2.20 8 000002 万 科A 2,012,483 20,970,072.86 2.03 9 601088 中国神华 685,684 20,817,366.24 2.02 10 601939 建设银行 2,910,646 16,241,404.68 1.58 4、截至 2009 年 9 月30 日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57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247,460.40 0.02 7 其他 - - 8 合计 247,460.40 0.02 5、截至2009年9月30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0006 龙盛转债 1,100 134,310.00 0.01 2 125969 安泰转债 880 113,150.40 0.01 注:上述债券明细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 6、截至2009 年9 月30 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截至2009 年9 月30 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股票。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92,598.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12,961.03 3 应收股利 454,116.32 4 应收利息 10,715.52 5 应收申购款 2,410,340.35







































































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5,036.07 8 其他 - 9 合计 5,105,768.11 (4) 截至2009 年9 月30 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成立时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 2009年 9月 30 日 11.41% 1.79% 15.90% 1.97% -4.49% -0.18% 2、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10.00% 0.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2009年4月2日 2009年4月16日 2009年4月30日 2009年5月14日 2009年5月28日 2009年6月11日 2009年6月25日 2009年7月9日 2009年7月23日 2009年8月6日 2009年8月20日 2009年9月3日 2009年9月17日 鹏华沪深300 基金基准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59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 1:业绩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注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4 月 3 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 六个月。 注 3: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09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60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61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 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62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63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64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65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场外、场内的申购费率相同,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250 万 0.8% 250 万≤ M <500 万 0.4%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66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转换费 本基金目前仅可办理场外转换业务,场内暂未开通基金间转换业务。 具体转换费率、计算公式及转换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公告。 3、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 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转换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67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68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已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 于 2009 年 2月 26 日公告的《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鹏华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09 年 2月 26 日公告的《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69 发售公告》 )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4 月 4 日刊登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09 年 4 月 3 日生效。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9 年 5 月 5 日公告的《鹏华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 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70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71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







































































72 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基金交易 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指数投资有关风险、技术 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及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73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三)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 然基金的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中 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对于中国股市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尚处于发展阶段,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 市场系统性风险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 数额的基金赎回或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74 (七)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 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 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的可能。 (八)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75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76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7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78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79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80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81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82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83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4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85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6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87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 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12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徐丽萍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8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年 9 月4 日)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 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此外,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非沪深 300 成份股、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或将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此外,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非沪深 300 成份股、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或将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89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c、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以开展相应的融券业务。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0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91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92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3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终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94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95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96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97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98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12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99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包括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







































































100 交易等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 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送 对账单和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2、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1个工作日后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 随时到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打印或通过其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 询。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传真等方式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通过手 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账户余额及损益、公司最新 公告、新产品信息等;通过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周刊、每季度投资策略报告、每季度 旗下基金的季报、实时的财经资讯等讯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 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和 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阅 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日的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五天,每日不少于 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







































































101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 目、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下属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和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统 一处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 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并作跟踪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 “鹏友会”俱乐部 凡购买公司开放式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均自动成为鹏华投资者俱乐部“鹏友会”的会员。 “鹏友会”俱乐部开展的各项活动、服务及会员章程等,请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查阅与 了解。 (八)服务质量监督员 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司通过聘请社会各界人士,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员机制,使 其客观地对公司客户服务提出需求和建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2-26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2-26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2-26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2-26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2-26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网发售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3-2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4-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4-28










































































102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 书 中国证券报 2009-5-5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5-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参与建设银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5-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浙商银行开通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 与其定投和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5-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浙商银行为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5-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交通银行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其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5-7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5-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参与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5-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光大证券开通旗下开放 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5-1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广发银行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5-1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参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5-1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参与光大证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5-1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5-18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与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5-19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5-19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申购及基金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5-26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与中国 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6-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宁波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6-18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开通 旗下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6-2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 光大银行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7-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7-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浦发银行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7-9










































































10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浦发银行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7-9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参与华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7-15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7-2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7-20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09 年第二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7-20 鹏华沪深 300 基金在工商银行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7-2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2009 年第一次分红预案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7-2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7-2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持 卡人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直销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7-3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开 放式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7-3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向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直 销业务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8-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部分 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8-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暂停参加交通银 行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8-8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8-8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8-18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09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8-2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旗下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8-2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终止上市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8-2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参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9-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复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9-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9-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网上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9-10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9-15










































































104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中国冶 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9-1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参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9-2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等相关事项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9-2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所管理基金拟参与创 业板上市证券投资事项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9-25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09-9-28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09 年 2 月 26 日起,至 2009 年 10月 2 日止。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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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