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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鹏(020009)

国泰金鹏: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2006年 8月 17日发布的证监基金字 [2006]159号文批准公开发行。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06年 9月 29日正式生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拟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分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量等 投资行 为 作出 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
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
自 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投资 者在进 行投资 决策前 ,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金合同 》 。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09年 9 月
29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09年 2季度报告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 为 2009年 6
月 30日。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言 .............................................................3 第二 部 分





义 .............................................................3 第 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 管人 ........................................................15 第 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 构 ......................................................19 第 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 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28 第 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36 第 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47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47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48 第 十三部 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52 第 十四部 分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53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54 第 十六部 分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55 第 十七部 分


风险 揭 示 ........................................................58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59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60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70 第二 十 一 部 分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78 第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露 的 事项 ..............................................81 第二 十三部 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和 查 阅 方 式 ....................................83 第二 十四部 分


备查 文 件 ......................................................83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 第一部分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法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具 有以下 含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 定 期 更新 ; 发 售 公 告 : 指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 托 管 协议 : 指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托 管 协议》及 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 银 监会 : 指 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 《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施 行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 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 证券 法》 : 指 由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 十八 次 会 议 于 2005年 10月 27日 修订通 过 的 自 2006年 1月 1日 起施 行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及 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元: 指 人 民 币元;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 注册登 记 业 务 : 指 本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 基 金 账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注册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和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或经有 权政府 部 门 批准 设 立 和有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投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设 立 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指按 照 基金合同第 八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召 开并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进 行表 决 的会 议 ; 基金募集 期: 指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 额 募集 期 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期满 ,基金募集 情 况 符 合 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 依 据 《 基金 法》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 备 案手续 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 确 认 之 日 ; 存 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 工 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 认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 者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 指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间 ,投资 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 赎回 : 指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卖 出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 所持 有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 从 同 一 个 基 金 账户 下的 一 个交易账户指 定 到 另 一 交易账户 进 行 交易 的行 为 ; 投资 指 令 : 指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资 时 ,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 实 物 券 调拨 等 指 令 ; 代 销 机 构 : 指接 受 基金管理人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 务 的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本基金 代 销 机 构 ;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 基金 账户: 指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基金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买 卖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 情 况 的 账户;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的 工 作日 ; T日 : 指 销售 机 构 受 理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 申请 的日 期; T+n日 : 指 T日 后 (不 包括 T日)第 n个工 作日, n指 自 然 数 ;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购 款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等 形 式 存 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余 额所 得 的基金 单位 份额 的价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算 、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 法律法规 :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现 行有效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规 、 地 方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规 范 性文 件 以 及 对于 该 等 法律 法规 的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 不 可 抗 力 : 指 任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免 的 事件 和 因素 ,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 用 、 没 收、 法律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等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 立 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 币 联系 人 : 杨荣 华 联系电话 : ( 021) 38561735 股权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股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70% 万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20%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10%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09年 9月 29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3只 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金泰、 基金金 鑫 、基金金 盛 ,以 及 11只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金 龙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 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金 龙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 期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基金金 鼎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混合证券投 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位 优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另 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金投 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 获 准开 展 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 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 成 为 目 前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 囊 括了 公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 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 一 ) 董 事 会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6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 际 结 算部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1992 年 起 任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际 业 务部 总 经理,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陈 良秋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1993年 7月 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厦 门 市 分 行 工 作, 历 任 业 务 科副 经理、 办 公 室副 总 经理、 支 行 副 行 长 、行 长 。 2006 年 10 月 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任 企 业 管理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兼 任 中投 科 信 科技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 2007年 11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刘晶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97年 4月 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任 投资 银 行 部 (中 间 业 务部 ) 高级副 经理。 2005年 1月 起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1 月 起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经 纪 业 总 部 副 总 经理 兼 市场 部 总 经理,资本 市场 部 总 经理。 2007年 7月 起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张 和 之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曾 任 水 利 电 力 部 机 关 财 务 处 主 任 科 员, 能 源 部 机 关 财 务 处副处 长 , 电 力 部 机 关事务 局 经 营财 务 处处 长 ,国 家 电 力 公司中 兴 实 业 发 展 总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 公司 副 总 经理、 总 会 计 师 、 副董 事 长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 党 组 副 书 记 (正 局级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正 局级 调 研 员。 2004年 2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董 事 。 王耀南 , 董 事 , 大 专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至 1997年 任 职 广州珠江 信 托 投资 公司证券 部 。 1997年 至 2001年 任 职 广州珠江 实 业 集 团 财 务 公司。 2001年 至 今 在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历 任办 公 室 主 任 、 工 会 主 席 、行 政 总 监、 董 事 、 党 总 支 书 记 。 2006年 4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历 任法规 处副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 办事 处 机 构 处副处 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党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党 委 副 书 记 。 龚浩 成 , 独立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教 授 。 长期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起 历 任 上海 财 经 学院副教 授 、 教 授 、 副院 长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上海 分 行 副 行 长 、行 长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上海 市 分 局副局 长 、 局 长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常 务 理 事 ( 主 持 理 事 会 工 作), 上海 证券 期 货学院院 长 、 教 授 。 2001年 5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曹尔阶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研究 员。 长期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年 起 历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投资 研究 所 副 所 长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投资 调 查部 主 任 、中国投资 咨 询 公司 总 经理、中国国 际 金 融 公司 高级顾问 等 。 2001年 5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 吴 鹏,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关法律 工 作,日本 西南 大 学 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律 师 工 作, 现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2001年 5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二)监 事 会 : 万 树斌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84 年 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会 计部 副处 长 、 计 财 部 副处 长 、 处 长 、资 债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起 任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财 会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任 建 投中 信 资 产 管理公司监 事 长 。 2007年 11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会 主 席 。 李芝樑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中 建 一 局 集 团 第 五 建 筑 工 程 公司 宣传 部 干 事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债 券基金 部 副 经理、经理,投资 银 行 部 主 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发 展研究 中 心 主 任 兼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常 务 副 主 任 。 2004年 2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 事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9 黄晓坤 ,监 事 , 博士研究 生,经 济师 。 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起 在 广州 五 星 化 工 厂 任 工 程 师 。 2000年 4月 起 在 广 东 省 电 信 公司 研究 员。 2001年 6月 起 任 南 方 证券 高级 经理。 2004年 5月 起 任 银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 经理。 2005年 10月 起 任 万联 证券 研究 发 展 中 心总 经理, 万联 证券 副 总 裁 。 2007年 11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 王 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公司会 计 、 清算部 经理, 2001 年 10 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基金 登 记 核 算 工 作, 现 任 运营 管理 部 副 总 监。 2007年 11 月 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 三 ) 高级 管理人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金 旭 , 总 经理,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巴 立 康 , 副 总 经理, 男 , 硕士研究 生, 16 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华 夏 证券有限公 司 计 划 财 务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 务部 经理,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2007 年 12月 加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 理。 初伟斌 , 副 总 经理, 男 , 硕士 , 14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 部 副处 长 , 景顺 长 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 监 察稽 核 总 监、 副 总 经理。 2008年 6月 加盟 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李峰 ,督 察 长 , 女 , 硕士研究 生, 13年 银 行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荷兰商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中国 区 监 察 主 管,国 联 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 核 专 员, 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 察 长 , 美 国 雷曼兄弟亚洲 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代 表 处 中国 区 合 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盟 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 长 。 ( 四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1、 现 任 基金经理 黄焱 , 男 , 硕士研究 生, 16 年证券 期 货 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职 于中 期 国 际 期 货 公司、 和 利 投资发 展 公司、 平安 保 险 公司投资管理中 心 。 2003 年 1 月 加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 任 基金金泰基金经理、金 鹿 保本 增 值基金和金 象 保本 增 值基金的 共 同基金经理, 2006年 7月 至 2008年 5月 担任 国泰金 龙 行 业 混合的经理, 2007年 4月 起 兼 任 国泰金 鑫封 闭 的基金经理, 2008年 5月 起 任 国泰金鹏蓝筹混合的基金经理。 2、 历 任 基金经理 2006年 9月 至 2007年 3月 由 冯天戈 担任 基金经理, 2007年 3月 至 2008年 5月 由 黄刚 担任 基金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发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 市场 体 系 等负责 人员中 产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0 生。公司 总 经理 可 以 推荐 上 述 人员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 成 员,督 察 长 和 运营 体 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 议 。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要 职责 是根据 有 关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投资 研究 部 门 提 出的公司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 则 ,以 及 研究 相关 投资 部 门 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 成 如 下 : 余荣 权 先 生 : 拟 任 副 总 经理 归 江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初伟斌先 生 : 副 总 经理 梁 之 平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何 江旭 先 生 :权 益 类 资 产 投资 副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 总 监 刘 夫先 生 :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投资 副 总 监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副 总 监 黄焱先 生 : 基金管理 部 副 总 监 ( 六 ) 上 述 成 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一 )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二)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三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四 )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 益 ; ( 五 )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 六 )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七 )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八 )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九 )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十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 ( 十 一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 ( 十 二)有 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职责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1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一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行 为 的发生 ; (二)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发生 : 1、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 财产 混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 有 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 ( 三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合同,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合同行 为 的发生 ; ( 四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 ( 五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法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行 为 。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 一 ) 依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二)不 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三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四 )不以 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 )内 部 控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运 作中 面 临 的 风险 ,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有效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制措 施 , 形 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制 体 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通 过 相 应 的 具体 业 务 控制 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制遵 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2 (2) 独立 性 原则 :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司 各 部 门 内 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4) 保 持 与业 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位 原则 : 公司的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风险 控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制 应与 公司 业 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位 上; (5) 定 性和 定量 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性。 2、内 部 会 计 控制制 度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制制 度 ,实 现 了 职责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 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立 、 安 全 。 3、 风险 管理 控制制 度 公司 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 风险 ,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制 度 ,其内容 由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构 成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制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控制 、 营 销 业 务 控制 、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以 及相 应 的 业 务 控制 流 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 和管 理 风险进 行有效的 控制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实行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 权 ,对公司 执 行国 家 有 关法 律法规 情 况 、以 及 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有效性 进 行 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确保 公司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制 的有效性。 (二)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制制 度五要 素 1、 控制 环 境 公司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 ,以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制 和管理 控制 的有效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分 级 授 权 、 注 重 诚信 并 关 注 风险 的 道 德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能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 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 考 核委员会 等 专 业 委员会,对公司 重大 经 营决策 和发 展 规 划 进 行 决策 及 监督 ; (2) 在 组 织 结 构方 面 ,公司 设 立 的 分 管 领 导议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 公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等机 构 分 别 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投资和 风险 控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 督 控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 门之间 有明确的 授 权 分 工 和 风险 控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 作和 制 约 , 形 成了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 决策 授 权 和 风险 控制 体 系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3 (3) 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信为 投资 者 服务 的 道 德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强 职业 道 德 教 育 和 风险 观念 , 形 成了 诚信为 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公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并对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 的实 施情 况 和有效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2、 控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1) 内 部 会 计 控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 性、 真实性和 及 时 性。 首 先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公司 财 务 制 度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 务 控制 流 程 , 做好 基金 业 务 和公司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真实、 完整、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 况 和公司 财 务 状况 。 其 次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员 上 、 空 间上 和 业 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保 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公司资 产 之间 、 以 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分 离 控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制 、资 产 接 触 控制 、 独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效 控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督 等 。 另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 财 务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强 成 本 控制 和监督。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 系 , 主 要 包括: 1)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离 制 度 : 为 保证 各 部 门 的 相 对 独立 性,公司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 实行 空 间 隔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离 和保 密 ; 2) 投资管理 业 务 控制 :通 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 务 控制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易 业 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投资 决策职能 和 风险 控制 委员会的 风险 控制 职能 ,实行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理 分 级 授 权 制 度 和 股 票 池 制 度 , 进 行集中 交易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强 投资管理 控制 ,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 风险 控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有效 控制操 作 风险 ;建 立 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 风险量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 系 , 控制 投资 业 务 中 面 临 的 市场 风险 、集中 风险 、 流 动 性 风险等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 系 ,对投资管理的 风险 和 业绩进 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3) 信 息 技 术 控制 : 为 保证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 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制 定 实 施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制 流 程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4 4) 营 销 业 务 控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发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以保证 在 营 销 业 务 中对有 关法律法规 的 遵 守 ,以 及 对经 营风险 的有效 控制 ; 5) 信 息披露 控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 规 范 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保证 信 息披 露 的 及 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份 系 统 ,以 及 完 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6)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公司 各 业 务部 门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 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 观 性。 (3)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首 先 从 总 体上 制 定 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对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控制 委员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各 部 门 根据 各 自业 务 特 点 ,对 业 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风险 点 进 行 了 揭 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 了详 细 的 风险 控制 流 程 ,并 在 实 际 业 务 中 加 以 控制 。 3、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进 行 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公司 各 业 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进 行 定 期 和不 定 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 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以确保 公司经 营 合 法 合 规 、以 及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有效 遵 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情 况 的基 础 上 ,公司会 根据 新 业 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化 情 况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 进 行 及 时 的更新和 调 整,以 适 应 公司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进 行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 也 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有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 应 改 进 建 议 。 4、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效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 程 , 各 部 门 对于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制 出 现 的 问 题 并作出 妥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 实 施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发 现 的 问 题 均 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告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大 问 题 , 则 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 上 关 于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 公司 将 根据 市场 变 化 和 业 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银 行”) 住 所及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首 次注册登 记 日 期: 1983年 10月 31日 变 更 注册登 记 日 期: 2004年 8月 26日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贰仟伍佰叁拾捌 亿 叁仟玖佰壹拾陆 万 贰仟零玖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肖 钢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4号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部 总 经理 : 董 杰 托 管 部 门 联系 人 : 宁敏 电话 : ( 010) 66594977 传 真 : ( 010) 66594942 发 展 概 况 : 中国 银 行 业 务 涵盖 商 业 银 行、投资 银 行和保 险 三大 领 域 ,其中, 商 业 银 行 业 务是 中国 银 行的 传 统 主 营业 务 , 包括 公司金 融 业 务 、 个 人金 融 业 务及 金 融市场 业 务 。中国 银 行 提 供 的公司金 融 业 务 包括 存 款 业 务 、 贷 款 业 务 、国 际 结 算及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以 及 银 行 汇票 、本 票 、 支票 、 汇 兑 、 银 行 承 兑 汇票 、委 托 收 款 、 托 收 承 付 、集中 支 付 、 支票 圈 存及 票 据托 管 等 其 他 公司金 融 业 务 ;个 人金 融 业 务 包括 储蓄 存 款 业 务 、 个 人 贷 款 业 务 、 个 人中 间 业 务 、 “中 银 理 财 ” 服务 、 私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银 行 卡 业 务 等 ; 金 融市场 业 务 主 要 包括 本 外币 金 融 工 具 的 自营与 代 客 业 务 、本 外币 各类 证券或 指 数 投资 业 务 、 债 务 资本 市场 业 务 、 代 客 理 财 和 资 产 管理 业 务 、金 融 代 理 及托 管 业 务 等 。 中国 银 行 在 国内同 业 中 率 先 引进 国 际 管理 技 术 人 才 和经 营 理 念 ,不断 向 国 际 化一 流 大 银 行的 目 标 迈 进 , 截 至 2008年 末 ,中国 银 行 境 内 外 机 构共 有 10,789 家 ,其中内 地 机 构 9,983家 , 港澳 及 境外 机 构 806家 。内 地 商 业 银 行 部 分 , 一 级 分 行、 直 属 分 行 37家 ,二 级 分 行 284家 ,基 层 分 支 机 构 9,659家 , 是 中国国 际 化 程 度 最 高 的 银 行。 2009年 上 半 年中国 银 行集 团 实 现 归属 于 母 公司 所 有 者 的 净利 润 410.05亿 元 , 股 本 净 回报 率 (不 含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ROE) 为 17.39%, 总 资 产净 回报 率 ( ROA) 为 1.14%,资本 充 足率 为 11.53%。 多 年 来 中国 银 行 围 绕 客 户 需 求 所 做 的不 懈努 力 , 得 到 了 来自业 界 、 客 户 和 权 威 第 三方 的 广 泛 认 可 。 在与 国 际 同 业 和国内同 业 的 激烈竞 争 中, 凭 借雄厚 的实 力 和 优良 的 服务 ,中 国 银 行 脱颖 而 出, 成 为 北京 2008年 奥 运 会 唯 一 的 银 行合作 伙 伴 ; 自 1990年以 来 ,中国 银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6 行 一 直荣 登 《财 富 》 500强 排 行 榜 ; 2004至 2008年,中国 银 行 连 续 被 《 环球 金 融 》 杂志 评 为 “中国 最 佳 外 汇 银 行”,并 评 为 2008 年 度 中国 最 佳 债 券和 现 金管理 银 行 ; 2008 年,中 国 银 行 在《 银 行 家 》 杂志 “ 世 界 1000家 大 银 行”中 排 名 第 10位 ; 2008年中国 银 行 被 《财 资 》 评 为 中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 2008 年中国 银 行 被 《 金 融 亚洲 》 评 为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最 佳 外 汇 交易银 行、 最 佳派 息 政 策承 诺 奖 、 亚洲 最 佳 公司( 最 佳 股 利 政 策 ) ; 2008 年 中国 银 行 被 《 亚洲 货 币 》 杂志 和 《 贸 易 融 资 》 杂志 分 别评 为 中国 最 佳 外 汇 服务 银 行和中国 本 土 最 佳 贸 易 服务 银 行 ; 2008 年中国 银 行 被 《 欧 洲 货 币 》 评 为 中国 区 最 佳 商 业 银 行、中国 区债 务 资本 市场 最 佳 投资 银 行、 香港 区 最 佳 商 业 银 行和中国 区 最 佳 外 汇 服务 奖 ; 2008年中 国 银 行 再 次 荣 获 “ 优 信 咨询 ( Universum)” 评 选 的“ 最 理 想 雇 主 奖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 钢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 任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自 2003年 3 月 起 任 中国 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行 长 , 自 1996 年 10 月 起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行 长 助 理, 期间 曾兼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计 划 资金司司 长 、 货 币政 策 司司 长 、 广 东 省 分 行行 长 及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广 东 省 分 局局 长 。 1989年 10月 至 1996年 10月,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政 策 研究 室副 主 任 、 主 任 、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总 裁 、 计 划 资金司司 长 等职 。 肖 先 生出生于 1958年 8 月, 1981年 毕 业 于 湖 南 财 经 学院 , 1996年 获 得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硕士学 位 。 李 礼辉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 担任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行 长 。 2002年 9月 至 2004年 8月 担任 海 南 省 副 省 长 。 1994年 7月 至 2002年 9月 担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1988年 至 1994年 7月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国 际 业 务部 总 经理、新 加 坡 代 表 处首席 代 表、 福 建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等职 。 李先 生出生于 1952年 5月, 1977年 毕 业 于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系 财 政 金 融 专 业 , 1999 年 获 得 北京 大 学 光 华 管理 学院 金 融 学专 业 博士研究 生 学历 和 经 济学博士学 位 。 李 早航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 任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 2000年 11月 加 入 本行并 自 此 担任 本行 副 行 长 。于 1980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曾 工 作于 多 个 岗 位 , 先 后 担任 分 行行 长 、 总 行 多 个 部 门 的 总 经理 及 副 行 长 。 1978年 毕 业 于 南京 信 息 工 程 大 学 。 2002年 6月 起 担任 中 银 香港 控 股非 执 行 董 事 。 董 杰 先 生, 自 2007年 11月 27日 起 担任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部 总 经理。 自 2005年 9月 起 任 中国 银 行 天 津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委员, 1983年 7月 至 2005 年 9 月 历 任 中国 银 行 深圳 市 分 行 沙头角 支 行行 长 、 深圳 市 分 行 信 贷 经 营 处处 长 、公司 业 务 处 处 长 、 深圳 市 分 行行 长 助 理、 党 委委员 等职 。 董 先 生出生于 1962年 11月, 获 得 西南 财 经 大 学博士学 位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7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 银 行 总 行于 1998年 设 立 基金 托 管 部 , 为进一 步 树 立 以投资 者为 中 心 的 服务 理 念 , 根据 不断 丰 富 和发 展 的 托 管对 象 和 托 管 服务 种 类 ,中国 银 行于 2005年 3月 23日正式 将 基 金 托 管 部 更 名 为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部 ,下 设 覆盖 销售 、 市场 、 运营 、 风险与 合 规 管理、 信 息 技 术 、行 政 管理 等 各 层 面 的 多 个团 队 , 现 有员 工 110 余 人 ;另外 , 在 上海 市 分 行、 深圳 市 分 行 设 有 托 管 业 务 团 队 。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 2009年 8月 末 ,中国 银 行 已托 管 长 盛 创 新 先 锋 混合、 长 盛 同 盛封闭 、 长 盛 同 智 优 势 混合( LOF)、 大 成 2020 生 命周 期 混合、 大 成 蓝筹 稳健 混合、 大 成 优选 封闭 、 大 成 景 宏 封闭 、 工银 大 盘 蓝筹 股 票 、 工银 核 心 价值 股 票 、国泰 沪 深 300 指 数 、国泰金 鹿 保本混合 (二 期 )、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投 瑞 银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海 富 通股 票 、 海 富 通 货 币 、 海 富 通 精选 贰 号混合、 海 富 通 收益 增 长 混合、 华 宝兴 业 大 盘 精选 股 票 、 华 宝兴 业 动 力 组 合 股 票 、 华 宝兴 业 先 进 成长股 票 、 华 夏 策 略 混合、 华 夏 大 盘 精选 混合、 华 夏 回报 二号混合、 华 夏 回报 混合、 华 夏 行 业 股 票 (LOF)、 嘉 实 超 短 债债 券、 嘉 实 成长 收益混合、 嘉 实 服务 增 值行 业 混合、 嘉 实 沪 深 300指 数 (LOF)、 嘉 实 货 币 、 嘉 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 研究精选 股 票 、 嘉 实 增 长 混合、 嘉 实 债 券、 嘉 实 主 题 混合、金 鹰 成 份 优选 股 票 、 银 河 成长股 票 、 易 方 达 平 稳 增 长 混合、 易 方 达 策 略 成长 混合、 易 方 达 策 略 成长 二号混合、 易 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易 方 达 货 币 、 易 方 达 稳健 收益 债 券、 易 方 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 达 中 小盘 股 票 、 万 家 180指 数 、 银 华 优势 企 业 混合、 银 华 优 质 增 长股 票 、 银 华 领 先 策 略 股 票 、 景顺 长 城 动 力 平 衡 混合、 景顺 长 城 优选 股 票 、 景顺 长 城 货 币 、 景顺 长 城 鼎 益 股 票 (LOF)、泰 信 天天 收益 货 币 、泰 信 优 质生 活 股 票 、招 商先 锋 混合、泰 达 荷 银 精选 股 票 、泰 达 荷 银 集 利 债 券、 友邦 华 泰 盛世 中国 股 票 、 友邦 华 泰 积极 成长 混合、 友邦 华 泰价值 增 长股 票 、 南 方 高 增 长股 票 (LOF)、国 富 潜 力 组 合 股 票 、国 富强 化 收益 债 券、 宝 盈 核 心 优势 混合、国 富 成长 动 力 股 票 、泰 信 蓝筹 精选 股 票 、 友 邦 华 泰 货 币 、国泰 区位 优势 股 票 、招 商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 东 方 核 心动 力 股 票 、金 鹰 行 业 优势 股 票 、泰 信 债 券 增 强 收益、 万 家稳健 增 利 债 券、 嘉 实 回报 混合、 工银 全 球 股 票 (QDII)、 嘉 实 海外 中国 股 票 (QDII)、 银 华 全 球 优选 (QDII-FOF)等 78只 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 了股 票 型、 债 券型、混合型、 货 币 市场 型、 指 数 型、行 业 型、 创 新型 等 多 种 类 型的基金和理 财品 种 , 满 足 了 不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投资理 财 需 求 ,基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 业前 列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银 行开 办 各类 基金 托 管 业 务 均 获 得 相 应 的 授 权 ,并 在 辖 内实行 业 务授 权 管理和 从 业 人员核准资 格 管理。中国 银 行 自 1998年开 办托 管 业 务 以 来 严 格按 照 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以 及 监管 部 门 的监管 要 求 ,以 控制 和 防 范 基金 托 管 业 务 风险为 主 线 , 制 定 并 逐步 完 善 了包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8 括 托 管 业 务授 权 管理 制 度 、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员 工 职业 道 德 规 范 、保 密 守则等在 内的 各 项 业 务 管理 制 度 , 将 风险 控制 落 实 到 每 个工 作 环 节 ; 在 敏 感 部 位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和 隔离墙 , 安 装 了 录 音 监 听 系 统 ,以保证基金 信 息 的 安 全 ;建 立 了 有效核对和监 控制 度 、 应 急 制 度 和 稽 查 制 度 ,保证 托 管基金资 产与 银 行 自 有资 产 以 及 各类 托 管资 产 的 相 互 独立 和资 产 的 安 全 ; 制 定 了 内 部 信 息 管理 制 度 , 严 格 遵 循 基金 信 息披露规 定 和 要 求 , 及 时 准确 地 披露相关 信 息 。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部 总 经理对 托 管 业 务 的 风险 控制 负 第 一责 任 。 部 门 内 部 设 有 专 门 的 风险 控制 小 组 ,作 为 部 内 风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的 审议 和 决策机 构 , 负责 审议 决定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部 风险 管理 战 略 、基本 原则 、 风险 管理 目 标 和 重大 政 策 措 施 , 检 查 和监督 风险 管理 战 略 、 方 针 和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 针 对 托 管 业 务 的 特 点 ,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部 内 部 设 立 高级 合 规 官 和 风险与 合 规 管理 团 队 , 具体 开 展 部 门 内 部 内 控 及 风险 管理的 相关 工 作。 最 近 一 年内,中国 银 行的基金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及 其 高级 管理人员 无 重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受 到 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 监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 托 管人 负 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行 使 监督 权 的 职责 。 根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 , 托 管人 就 基 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 比例 、投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和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支 付 方法 、基金会 计 核 算 、基金资 产 估 值和基金 净 值的 计算 、收益 分 配 等 事项 ,对基 金管理人 进 行 业 务 监督、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履 行 上 述 职责过 程 中, 如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报告 。基金 托 管人 如 发 现 基 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报告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一 ) 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27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上海 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靖 研 网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55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魏 文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网 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5 联系 人 : 杨荣 华 (二) 代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 钢 联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1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址 : www.boc.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客 服 电话 : 95533 2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项 俊波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联系 人 : 蒋 浩 传 真 : 010-85109219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100005)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100005)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4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5 交通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胡怀 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0 联系 人 : 曹 榕 电话 : 021-58781234 网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址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秦 晓 联系 人 : 马 强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55 网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吉 晓 辉 电话 : 021-61618888 联系 人 : 汤 嘉 惠 、 虞谷云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28 7 上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服服务 热 线 : 95577 8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址 : www.hxb.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丹 联系 人 : 李 博 电话 : 010-65557060 传 真 : 010-65550827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址 : bank.eciti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10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阎冰竹 联系 人 : 王 曦 电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 010-66226073 客 服 电话 : 010-96169 11 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秀仑 联系 人 : 吴 海 平 电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13 上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址 : www.srcb.com 注册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0层 14 中国 建银 投资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小 阳 联系 人 : 刘 权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1 电话 : 0755-82026521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www.cjis.cn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 商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联系 人 : 芮 敏 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齐 市 建设 路 2号 宏 源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汤 世 生 联系 人 : 李 茂俊 电话 : 010-62294608 传 真 : 010-62296854 16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舫 金 联系 人 : 王 明 勇 电话 : 020-37865017 传 真 : 020-37865030 17 万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佑 君 联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8 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9 海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长 生 联系 人 : 李 洋 电话 : 010-66568047 传 真 : 010-66568536 20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 商 务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军 联系 人 : 俞 回 亮 电话 : 0571-85776115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21 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22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系 人 : 邓寒冰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2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益 民 联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3 东 方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联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4 东 吴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 网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广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36、 41和 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联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5 广 发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址 : www.gf.com.cn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 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办 公 地址 : 江西 省 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信 达 大 厦 10-13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管 荣 升 联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6 国 盛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朝阳 门外 大 街 16号中国人 寿 大 厦 1901室 法 定 代 表人 : 岳献春 联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85252656 传 真 : 010-85252655 27 民 生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址 : www.mszq.com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元 真 联系 人 : 王 伟 力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62470244 28 上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联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9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址 : www.ebscn.com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3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区 香港 东路 316号 办 公 地址 : 青岛 市东 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史洁 民 联系 人 : 丁 韶燕 电话 : 0532-85022026 传 真 : 0532-85022026 30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联系 人 :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31 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址 : www.ecitic.com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东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东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联系 人 : 张 小 波 电话 : 025-84457777 网址 : www.htzq.com.cn 32 华 泰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97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联系 人 : 李 良 电话 : 021-63219781 传 真 : 021-5106292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999、 027-85808318 33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址 : 广西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雅 锋 联系 人 : 武 斌 电话 : 0755-83707413 传 真 : 0755-83700205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西 ) 34 国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址 : www.ghzq.com.cn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 第 一 大 街 29号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道 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志 军 联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5 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www.ewww.com.cn 注册 地址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昭 明 联系 人 : 盛 宗凌 电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 0755-82492962 36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55或 95513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4 网址 : www.lhzq.com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号 广汇 国 际 贸 易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号 广汇 国 贸 1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联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7 中 原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址 : www.ccnew.com 注册 地址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联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302 38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联系 人 : 黄 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址 : www.newone.com.cn 39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联系 人 : 谢 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40 兴 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址 : www.xyzq.com.cn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 济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办 公 地址 : 山东 省 济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系 人 : 傅咏 梅 电话 : 0531-81283728 传 真 : 0531-81283735 41 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址 : www.qlzq.com.cn 注册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 层 A02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系 人 : 张 勤 联系电话 : 021-68801217 传 真 : 021-68801119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42 安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址 : www.essences.com.cn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游锦 辉 联系 人 : 罗 绍 辉 43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电话 : 0769-22119351 传 真 : 0769-22119423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5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www.dgzq.com.cn 注册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汝 军 联系 人 :常向 东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44 恒 泰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www.cnht.com.cn 注册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 人 : 叶 朝 辉 电话 : 0592-5161816 传 真 : 0592-5161102 46 厦 门 证券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www.xmzq.cn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路 166号 未来 资 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林 联系 人 : 刘 闻川 电话 : 021-50122222 传 真 : 021-50122200 47 华 宝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38929908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赵 文 安 联系 人 : 王 睿 电话 : 0755-26982993 传 真 : 0755-83007167 48 英 大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755-26982993 网址 : www.ydsc.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剑阁 联系 人 : 邓 力 伟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9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 公司 网址 : www.cic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传 真 : 021-38561800 联系 人 : 杨荣 华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6 三、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的 律师事 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南 路 256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楼 负责 人 : 廖 海 联系 人 : 吴 军 娥 电话 : 021-51150298 传 真 : 021-51150398 1 上海 源 泰 律 师 事务 所 经 办律 师 : 廖 海 、 吕 红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师事 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路 1233号 汇 亚 大 厦 1604-1608室 办 公 地址 :上海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系 人 : 陈 宇 电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 陈 宇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 募集 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159号文批准,于 2006年 8月 28日 起向 全 社 会公开募集。 截止 2006年 9月 27日,基金募集 工 作 已 顺 利 结 束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验 资,本 次 募集的 净 销售 总 额 为 1,248,741,994.07元 人 民 币 , 认购 款 项 在 基金 验 资确 认 日 之 前产 生的 银 行 利 息共计 232,118.68元 人 民 币 。 上 述 资金 已 于 2006年 9月 29 日 全 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银 行开 立 的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二、基金 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 式 契 约 型、开 放 式 四、基金的 存续期间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7 不 定 期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件 本基金募集 期 限 届满 , 具 备 下 列条 件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按 照 规 定 办 理 验 资和基金 备 案手续: 1、基金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 ,基金募集金 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 二、基金的 备案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满 , 具 备 上 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募集 期 限 届满之 日 起 10日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告 之 日 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 验 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三、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159号文 件 批准 设 立 ,于 2006年 8月 28日 起 向 全 社 会公开募集。 截止 2006年 9月 27日,基金募集 工 作 已 顺 利 结 束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验 资,本 次 募集的 净 销售 总 额 为 1,248,741,994.07元 人 民 币 , 认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确 认 日 之 前产 生的 银 行 利 息共计 232,118.68元 人 民 币 。 上 述 资金 已 于 2006年 9月 29日 全 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银 行开 立 的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本 次 募集有效 认购 总 户 数为 24138户 , 按 照 每 份 基金 份额 1.00元 人 民 币 计算 ,募集 期 间 募集 及 利 息 结 转 的基金 份额共计 1,248,974,112.75份 基金 份额 , 已 全 部计 入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 归 投资 者 所 有。本 次 基金募集 期间 所 发生的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 等 费 用 从 基金募集 费 用 中 列 支 ,不 另从 基金资 产 支 付 ;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 法 定信 息披露费 按 有 关法规 列 支 。 根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及 《 国 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金募集 符 合有 关 条 件 ,本基金管理人 已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续 ,并于 2006年 9月 29日 获 书 面 确 认 ,基金合同 自 该 日 起 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开 始 正式管理本基金。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8 四、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间 , 连 续 20个工 作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 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及 解 决 方 案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 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投资 者 可 以 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 通 过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 www.gtfund.com)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 二、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 一 )开 放 日 本基金的开 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同 时 开 放 交易 的 工 作日。 国泰 电子 交易 平 台 提 供 7× 24 小 时 服务 , 接 受 个 人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申请 , 但 交易 日下 午 15:00以 后 接 受 的 交易 申请 顺 延 至 下 一 交易 日 处 理。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 此 项 调 整不 应 对投资 者利 益 造 成 实质 影响 并 应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实 施 日 3个工 作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基金投资 者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价 格 。 (二)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开 始 日 及 业 务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6年 11月 13日 起 开 始 办 理日 常 申购 交易 业 务 , 2006年 11月 27日 起 开 始 办 理日 常 赎回 交易 业 务 ,基金管理人开 始 办 理 各 基金 间 的 转换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基金 转换 开 始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于 转换 开 始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本基金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开 放 日 办 理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代 销 机 构 约 定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它 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并公 告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29 三、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原则 ( 一 )“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二)“金 额 申购 、 份额赎回 和 份额转 出”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请 , 赎回 和 转换 以 份额 申请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基金 必须 处 于 可 赎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基 金 必须 处 于 可 申购状 态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赎回 或 转 出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的 原则 , 即 对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该 销售 机 构托 管的基金 份额 进 行 处 理, 申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基金 份 额 先 赎回 或 转 出, 申购 确 认 日 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 赎回 或 转 出,以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回费 率 ; ( 四 ) 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可 以 在 当 日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的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 五 )基金 转换 只 能在 同 一 销售 机 构办 理, 且 该 销售 机 构 须 同 时 代 理 拟 转 出基金 及 拟 转 入 基金的 销售 。 ( 六 ) 目 前 ,基金管理人 旗 下的开 放 式基金 均采 用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故 投资 者 转 入 的基 金 份额 将 被 自 动 记 入 前 端 收 费 模 式下, 且 持 有人对 转 入 基金的 持 有 期 限 自 转 入 之 日 起 计 算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 况 下更 改 上 述 原则 ,但 最 迟 应在 新的 原则 实 施 3个工 作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予 以公 告 。 四、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数 额限 定 ( 一 ) 申购 金 额 的限 制 代 销 机 构 每 个账户 单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 含 申购 费 ) ; 直 销 机 构 每 个账户 首 次 申购 本基金的 最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 含 申购 费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有本基金 认购 记 录 的投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购最低 金 额 的限 制 , 追 加 申购 本基金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 含 申购 费 )。 (二) 赎回份额 的限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 赎回 时 , 每 次 赎回 申请 不 得 低 于 500 份 基金 份额 ,但 某 笔 赎回导 致 单 个交易账户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 足 500 份 时 , 余 额部 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 同 赎 回 。 ( 三 ) 转换份额 的限 制 基金 转换 的 最低申请 份额 为 1000份 基金 单位 。 如 投资 者在 单 个 销售 网点 持 有 单 只 基金 的 份额 不 足 1000 份 时 , 需 一 次 性 全 额转 出。 单 笔 转 入 申请 不 受 转 入 基金 最低申购 限 额 限 制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0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 ,合理 调 整对 申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 金管理人 进 行 前 述 调 整, 必须 提前 三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刊 登 公 告 。 五、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程序 ( 一 )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 手续 ,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与 转 换 的 申请 。 投资 者申购 本基金, 须 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投资 者提 交 赎回 、 转换 申请时 ,其 在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二)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T日 规 定时 间 受 理的 申请 ,正 常情 况 下,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日内 为 投资 者 对 该 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确 认 , 在 T+ 2日 后 ( 包括 该 日)投资 者 可向 销售 机 构 或以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成交情 况 。 ( 三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交 款 方 式, 若 资金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 账 则申购 不 成 功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通 过 注册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资 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赎回 款 项 在自受 理基金投资 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个工 作日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 赎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按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 处 理。 六、 申购 、 赎回数 额 与价格 ( 一 ) 申购 份额 、 余 额及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1、 申购 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申购 费 用后 ,以 申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的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2、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 以 申请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金 额 , 赎回 净 额 为 赎回 金 额 扣 除 赎回费 用 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的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二)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其中,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 1+ 申购 费 率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1 ( 注: 对于 一定 金 额 以 上 的 申购 适 用 绝 对 数 额 的 申购 费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申购 份额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三 )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总 额 扣 减 赎回费 用 。其中, 赎回 金 额 =赎回份 数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 基金 赎回费 率 赎回 净 额 =赎回 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四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 总 额 ÷ 发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内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七、基金的 申购费 、 赎回费与转换费 ( 一 ) 申购 费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按 照申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购 金 额 越 大 , 所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越 低 , 申购 费 用等 于 净申购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 若 投资 者在一 天 之 内有 多 笔 申购 , 则 按 每 次 净申购 金 额 对 应 费 率 分 别 收 取 申购 费 。 申购 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如 下 : 申购 金 额 ( 含 申购 费 ) 申购 费 率 50万 元 以下 1.5% 50万 元 ( 含 ) - 200万 元 1.0% 200万 元 ( 含 ) - 500万 元 0.6% 500万 元 ( 含 )以 上 1000元 /笔 举 例 说明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2 某 投资 者 以 60 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为 1.0%,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10元 , 则 其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 额 =600,000÷ (1+1.0%)=594,059.41元 申购 费 用 =600,000-594,059.41=5,940.59元 申购 份额 =594,059.41÷ 1.10=540,054.01份 即 投资 者 以 60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如 果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10元 , 则 其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540,054.01份 。 (二) 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 担 ,其中不 低 于 25%的 部 分 归 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 部 分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 记费 等 相关 手续 费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时 间 赎回费 率 1年以下 0.5% 1年( 含 ) - 2年 0.2% 2年( 含 )以 上 0 ( 注: 1年 按 365天 计算 ) 举 例 说明 : 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持 有不 超 过 1年的 1000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 对 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10元 , 则 其 可得 到 的 赎回 净 额 为 : 赎回 金 额 = 1000× 1.10= 1100元 赎回费 用 = 1100× 0.5%=5.50元 赎回 净 额 = 1100- 5.50= 1094.50元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持 有不 超 过 1年的 1000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10元 , 则 其 可得 到 的 赎回 净 额 为 1094.50元 。 ( 三 ) 转换费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 转 出和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补 差 和 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 两 部 分 构 成 , 具 体 收 取情 况 视 每 次 转换 时 两 只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回费 率 而 定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金 持 有人 承 担 。 (1) 转 入 基金 申购 补 差 费 :按 照 转 入 基金 与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差 额 收 取补 差 费 。 转 出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 金和 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差 额 ; 转 出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的, 补 差 费 为 零 。 (2)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按 转 出基金正 常 赎回 时 的 赎回费 率 收 取 费 用 。其中 25%归 转 出 基金基金 财产 ,其 余 作 为 注册登 记费 和 相关 的 手续 费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3 2、 计算 基金 转换费 用 所 涉 及 的 赎回费 率 和 申购 费 率 均 按 正 常 费 率 执 行。 注: 转 入 份额 的 计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 费 率 如 发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 整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 五 ) 针 对 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 ( 六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对投资 者定 期 或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 八 、 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请 : ( 一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请 ; (二)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 临 时 停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 三 )发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四 )基金 财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 金 业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的 情 形 ; ( 五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某 笔 申购申请 会 影响 到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时 , 可 以 拒绝 该 笔 申购申请 ; ( 六 )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某 些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请时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 受申购申请时 , 应 当 依 法 公 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 形 消 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公 告 。 九、 暂停赎回 和 转换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 一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二)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 临 时 停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 三 )基金发生 巨 额赎回 , 根据 基金合同 规 定 , 可 以 暂停 接 受 赎回 和 转 出 申请 的 情 况 ; ( 四 )发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4 ( 五 )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及 时 公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当按 单 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请 人,其 余 部 分在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在 暂停 赎回 和 转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回 和 转换 业 务 的 办 理并 及 时 公 告 。 十、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 一 ) 巨 额赎回 的 认定 单 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 指 基金 赎回份额 与 转 出 份额 之 和 减去 基金 申购 份额 与 转 入 份额 之 和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 为 巨 额赎回 。 (二)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决定 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1、 接 受全 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赎回 申请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进 行的资 产变现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前提 下,对其 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份额 占 当 日 申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 定 该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回份额 ; 未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回 申请时 选 择 将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价 格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 止 。 3、 当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个交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法 ,同 时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予 以公 告 。 4、 暂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基金 连 续 2个 开 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二 十 个工 作日,并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5、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转 出 与 基金 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 分 转 出,并 且 对于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赎回 , 将 采 取 相 同的 比例 确 认 。 在 转 出 申请 得 到 部 分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未 确 认 的 转 出 申请 将 不 予 以 顺 延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5 十一、重 新开放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公 告 暂停 期间 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一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天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开 放 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 刊 或其 他相关 媒 体 ,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并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二)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 间超 过 1天 但 少 于 2周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时 ,基金管理人 将 提前 1个工 作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 刊 或其 他相关 媒 体 ,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 三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 间超 过 2周 ,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重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1次;当 连 续 暂停 时 间超 过 2个 月 时 , 可 对 重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3个工 作日,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报 刊 或其 他相关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十二、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本基金 可 为 基金投资 者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服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投资 者 可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 。 该 定 期 申购 计 划 不 受最低申购 份额 限 制 , 具体 实 施 方法 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 业 务规 则为 准。 十三、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 前 实行 份额托 管的 交易 制 度 。投资 者 可将 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从 一 个交易账户 转 入 另 一 个交易账户 进 行 交易 。 进 行 份额转托 管 时 ,投资 者 可 以 将 其 某个交易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托 管。 办 理 转托 管 业 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需 在 转 出 方办 理基金 份额转 出 手续 , 在 转 入 方办 理基金 份额转 入 手续 。对于有效的 转托 管 申请 , 转 出的基金 份额 将 在 投资 者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入 手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 交易账户 。 具体 办 理 方法 参 照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相关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规 则 。 十四、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 一 ) 非交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申购 、 赎回 等 基金 交易 方 式, 将 一定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一定 规 则 从某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 承 、 捐赠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6 强制 执 行 等 三 种 情 形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须 是 符 合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投资 者 。其中 : 1、“ 继 承 ” 是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2、“ 捐赠 ” 仅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 他 具 有 社 会公益性质的 社 会 团体 。 3、“ 强制 执 行”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效的 法律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制 执 行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二)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业 务 必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相关 资 料 ,其中, 因 继 承 、 捐赠 原 因 导 致 的 非交易 过 户向 基金 销售 网点 申请 办 理, 因 强制 执 行 原 因 导 致 的 非交易 过 户 直 接向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统 一申请 办 理。 ( 三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 起 ,二 个 月内 办 理 ; 申请 人 按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 缴纳 过 户 费 用 。 十五、基金的 冻结与质押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包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一 并 冻 结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有 关 监管 机 构 的 认 可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业 务 或其 他 基金 业 务 ,并 制 定 和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规 则 。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将 坚 持 并 深 化 价值投资理 念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谋 求 基金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力 争 获 取 更 高 的 超 额 市场 收益。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现 金、 短 期 金 融 工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其中 债 券投资的 主 要 品 种 包括交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市场 的国 债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与 可 转换 债 。 如 果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许 基金投资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7 本基金 股 票 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35%-95%, 债 券以 及 包括权 证和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在 内的其 他 证券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0-60%,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三、投资理 念 价 格 终 将 反 映 价值。 四、投资 策略 ( 一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主 要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 势 的 分 析 , 预 测 未来一 段 时 间 内 固 定 收益 市场 、 股 票 市场 的 风险与 收益 水 平 , 结 合基金合同的资 产 配 置 范 围 组 合 投资 止 损 点 , 借 助 风险 收益 规 划 模 型, 得 到 一定 阶 段 股 票 、 债 券和 现 金资 产 的 配 置 比例 。 本基金资 产 配 置 主 要 包括 战 略 性资 产 配 置 和 战 术 性资 产 配 置 : 战 略 性资 产 配 置 首 先 分 析 较 长 时 间 段 内 所关 注 的 各类 资 产 的 预 期 回报 率 和 风险 , 然 后 确 定最能 满 足 各类 基金 风险 - 回报 率 目 标 的资 产 组 合 ; 战 术 性资 产 配 置 根据 各类 资 产 长 短 期 平均 回报 率 不同, 预 测 短 期 性 回报 率 , 调 整资 产 配 置 , 获 取 市场 时机 选 择 的 超 额 收益。本基金的资 产 配 置 主 要 采 用定 量分 析 与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的 方法 。 在定量分 析 方 面 , 主 要 采 用 均 衡 市 盈 率 预 测 模 型,并 参 考 其 他相关 指 标 。 均 衡 市 盈 率 模 型的 思 路 是 通 过 测 算 A股 市场 理 论 上 均 衡 的 市 盈 率 水 平 , 然 后 将 其 与 A股 市场 整 体 、基 金 股 票 池 的实 际 市 盈 率 水 平 进 行 比 较 , 来 判 定 股 票 市场系 统 性 风险 的 高 低 , 最后则 根据 理 论 值 与 实 际 值的 差 异 程 度 来决定 资 产 配 置 中 股 票 资 产 的 配 置 比例 。 另外 ,本基金 还 参 照 股 息 率 、收益 率 差 距 表( 1/PE-银 行 利 率 ) 等 指 标 , 来 判断 股 市 是 否 处 于合理 水 平 。 在定 性 分 析 方 面 , 主 要 对 可 能 影响 市场 走 势 的 相关 因素 进 行 定 性 分 析 ,并对 根据 定量 模 型作出的资 产 配 置 方 案 进 行 修 正。 定 性 因素 涉 及 很 多 方 面 , 主 要 包括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和证 券 市场 政 策 、 利 率 和 汇 率 政 策 、国 家 政 治 环 境 、资本 项 目 外 汇 管理 政 策 、 市场 参 与 主体 的 诚信 程 度 等 。 (二) 股 票 资 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 股 票 资 产 投资 采 取 核 心 -卫 星 投资 策 略 (Core-Satellite strategy),核 心 投 资 主 要 以新 华 富 时 蓝筹价值 100指 数 所 包含 的 成 分 股 以 及备 选 成 分 股 为 标 的, 构 建 核 心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以 期 获 得 市场 的 平均 收益( benchmark performance) ,这 部 分 投资 至 少 占 基金 股 票 资 产 的 80%; 同 时 ,把握 行 业 周 期 轮 动 、 市场 时机等机 会 ,通 过自 下 而 上 、 精选 个股 、 积极 主 动 的 卫 星 投资 策 略 ,力 争 获 得 更 高 的 超 额 市场 收益 (outperformance)。 1、核 心 股 票 资 产 投资 策 略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8 本基金的核 心 股 票 投资 策 略 主 要 以新 华 富 时 蓝筹价值 100 指 数 所 包括 的 成 分 股 以 及备 选 成 分 股 为 选 股 池 , 采 取 增 强 型的 指 数 跟踪 技 术 。 即 以 抽样 复 制 的 形 式, 在 核 心 股 票选 股 池 中 选 取 一定数量 的 个股 进 行投资, 使 核 心 股 票 的投资表 现 和新 华 富 时 蓝筹价值 100指 数 的表 现在一定 范 围 内 联动 , 即 核 心 股 票 收益 率 基本 跟踪 新 华 富 时 蓝筹价值 100指 数 的收益 率 。 2、 卫 星 股 票 资 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 卫 星 股 票 投资 策 略 将 充分 发 挥 基金经理人 在 主 动 投资 上具 有的 优势 , 着 眼 于 企 业 的 未来盈利 水 平 , 选 取 预 期成长 性 强 ,并 能 将成长 转换 成 实实 在在 收益的 个股 , 与 核 心 股 票 组 合 形 成 互 补 , 卫 星 股 票 组 合对于整 个 基金的 股 票 组 合 来 说 能 起 到增 加 超 额 收益、 降 低 组 合 风险 的作 用 。本基金 通 过 成长 因子 来 筛 选 成长 性 股 票 , 成长 因子 主 要 包括 以下 指 标 : (1) 总 资 产 增 长 率 (2) 主 营业 务 增 长 率 (3) 净利 润 增 长 率 (4) 资 产 回报 增 长 率 以 上 四 个指 标 按 一定 的 权 数 加 权 平均 , 形 成 一 个 复 合型的 成长 因子 , 能 够 更 为全面 地 判断 企 业 的 成长 性。 ( 三 ) 债 券资 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 债 券资 产 投资 主 要 以 长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 基 础 , 结 合中 短 期 的经 济 周 期 、 宏 观 政 策 方 向 及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 通 过 债 券 置 换 和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等 方法 ,实 施 积极 的 债 券 投资管理。 1、以对 长期 利 率 预 期 为 基 础 确 定 期 限 结 构 。 在预 期 利 率 下 降 时 , 增 加 组 合 久 期 , 提 高 债 券价 格上 升 产 生的收益 ; 在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减 小 组 合 久 期 , 降 低 债 券价 格 下 降 产 生的 损失 。 如 果 预 期 市场 收益 率 曲 线 作 强 烈 的整 体向上 平 移 , 降 低 债 券 组 合的整 体 持 仓 比例 , 同 时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 来 使 组 合 损失 降 到 最低 。 2、以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为 基 础 确 定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 根据 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生 变 动 的 种 类 , 如平 坦 化 、 陡峭 化 、正 向 蝴蝶 型、 反 向 蝴蝶 型 等 , 通 过 子 弹 形 、 哑铃 形 和 梯 形 等 配 置 方法 , 在 短 、中、 长期 债 券 间 确 定 比例 ,以 期从 短 、中、 长期 债 券的 相 对价 格 差 中 取得 收 益。 3、以 相 对 利 差 分 析 为 基 础 确 定 类 属 配 置 。 通 过 对 各类 属 债 券 历 史 利 差 的 数量化分 析 , 寻找 市场 投资 机 会。 比 如 在预 期 国 债 与 金 融债 利 差 缩 小 时 , 卖 出国 债 , 买 入 金 融债 。 4、以 流 动 性 分 析 和收益 率 分 析 为 基 础 确 定 市场 配 置 。 交易 所 国 债市场 发行 总 量 较 小 , 大额 交易 流 动 性 较 差 、 小 额 交易 流 动 性 较好 , 而 银 行 间 国 债市场 发行 总 量 较 大 , 大额 交易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39 成 本 低 , 某 些 时 段 流 动 性 较好 。 故 根据 不同 时 段 对 流 动 性的不同 需 求 , 在 两 个 市场 间 配 置 债 券资 产 。 在 通 过 上 述配 置 方法构 建 债 券 组 合 之 后 ,本基金 在 出 现 以下 情 况时 对 债 券投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1、 短 期 经 济 运 行 指 标 , 如 短 期通 货 膨胀 率 、 短 期名 义 利 率 、 汇 率 等 发生 变 动 , 引 起 的 市场 实 际 利 率 的 变 动 ; 2、中 长期 国内 通 货 膨胀 预 期 的 变 动 引 起 中 长期 利 率 走 势 变 动 , 导 致 整 个 投资 组 合 重 新 估 价 ; 3、 央 行 通 过 公开 市场 操 作 引 导 市场 收益 率 水 平 的 走 向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市场结 构 性 调 整 ; 4、 债 券 一 级 市场 上 的发行 方 式 创 新 及 新 债 定 价 与认购 情 况 发生 变化 , 导 致 二 级 市场 收 益 率 产 生 波 动 ; 5、 由 于 市场 交易 规 则 改 变等 因素 引 起 的 流 动 风险 溢 价的 重 新 估 价 ; 6、 市场 平均 风险 偏 好 的 变化引 起 信用风险 溢 价的 变 动 ; 7、 单 个 券 种 或 某 一 类别债 券的 定 价 偏 差 , 也 就 是 市场 失 衡 导 致 的投资 机 会 等 。 五、 选 券 标准 ( 一 ) 债 券资 产 选 择 标 准 1、 个 券 信用等 级 在 AA级 或 者 相 当 于 AA级 的 信用 评 级 及 以 上; 2、 相 同 剩 余 期 限中 到 期 收益 率 较 高 的 ; 3、有 较好流 动 性(日 成交 量 大 、 买 卖 价 差 小 ) ; 4、 通 过 二 叉 树 模 型 估算所 含期权 被 市场 低 估 的 可 转 债 ; 5、 可 转 债 具 有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担 保或 者 资 产 抵押 。 (二) 股 票 资 产 选 择 标 准 1、核 心 股 票 组 合的 选 择 (1) 以新 华 富 时 蓝筹价值 100指 数 所 包含 的 成 分 股 以 及备 选 成 分 股 为 初 始 集合 ; (2) 以 企 业 的 财 务报 表 为 基 础 预 测 成 份 股个股 未来现 金 流 ; (3) 以 企 业 的 平均 资金 成 本( WACC) 为 折 现 因子 将成 份 股个股 的 未来现 金 流 折 现 ( DCF) ;将个股 的 净现 值( NPV)和 市 值 比 较 , 按 行 业分 类 , 选 取 价值 被 低 估 的 个股 。 2、 卫 星 股 票 组 合的 选 择 (1) 以核 心 股 票选 股 范 围 (新 华 富 时 蓝筹价值 100指 数 所 包含 的 成 分 股 以 及备 选 成 分 股 )以 外 的 股 票 为 初 始 集合 ; (2) 选 取成长 因子 , 计算 个股 的 成长 性 ; (3) 按 行 业 对 个股 的 成长 值 进 行 数 据 标 准 化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0 (4) 按 标 准 化 的 成长 值对 个股 排 序 , 选 取成长 值 排 名 靠 前 的 个股 。 ( 三 ) 权 证 选 择 标 准 对 权 证的投资 建 立在 对 标 的证券和 组 合收益 进 行 分 析 的基 础 之上 , 主 要 用 于 锁 定 收益 和 控制 风险 。 1、 考量 标 的 股 票 合理价值、 标 的 股 票 价 格 、行 权 价 格 、行 权 时 间 、行 权 方 式、 股 价 历 史 与预 期 波 动 率 和 无 风险 收益 率 等 要 素 , 估计 权 证合理价值 ; 2、 计算 权 证合理价值 与 其 市场 价 格间 的 差 幅 以 及 权 证合理价值对 定 价 参 数 的 敏 感 性, 为 权 证的 具体 操 作 提 供 依 据 。 六、投资 决策过 程 ( 一 )投资 依 据 1、有 关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和基准 指 数等 的 相关规 定 ;


2、经 济 运 行 态 势 和证券 市场 走 势 。


(二)投资管理 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 导 下的基金经理 团 队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制 定 基金投资 方 面 的整 体 投资 计 划 与 投资 原则 ; 决定 有 关 基准 指 数 重大 调 整的 应 对 决策 、其 他重大组 合 调 整 决策 以 及重大 的 单 项 投资 决策 ; 基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策 , 负 责 投资 组 合的 构 建 、 调 整和日 常 管理 等 工 作。 ( 三 )投资 程 序 1、金 融 工 程 部 运用风险 监 测 模 型以 及 各 种 风险 监 控 指 标 , 结 合公司内 外 研究 报告 ,对 市场 预 期 风险 和投资 组 合 风险进 行 风险 测 算 与 归 因 分 析 , 依 此 提 出 研究 分 析 报告 。 2、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依 据 金 融 工 程 部 、 研究 开发 部 等 部 门 提 供 的 研究 报告 , 定 期召 开或 遇 重大事项 时 召 开投资 决策 会 议 , 决策 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 议 ,进 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 常 决策 。 3、基金经理以基金合同、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 议 、金 融 工 程 部 和 研究 开发 部 研究 报告 等 为依 据 建 立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可 采 取 适 当 的 技 术 和 方法 , 降 低 交易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4、 交易 管理 部根据 基金经理下 达 的 交易指 令 制 定 交易 策 略 ,完 成具体 证券 品 种 的 交 易 。 5、金 融 工 程 部 等 部 门 根据 市场 变化定 期 和不 定 期 对基金 进 行投资 绩 效 评 估 ,并 提 供 相 关 绩 效 评 估报告 。监 察稽 核 部 对投资 计 划 的 执 行 进 行日 常 监督和实 时风险 控制 。 6、基金经理 结 合 个 券的基本 面 情 况 、 流 动 性 状况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金 融 工 程 部 和监 察稽 核 部 的 绩 效 评 估报告 和对 各 种 风险 的监 控 和 评 估 结 果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监 控 和 调 整 ,密切 跟踪 标 的 指 数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1 7、本基金管理人 在 确保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前提 下有 权 根据 市场环 境 变化 和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资 程 序 ,并 予 以公 告 。 ( 四 ) 关 于 交易 过 程 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各 基金 将 独立 、 平 等 地 使 用 公司 统 一 的中 央 交易 平 台 。 交易 管 理 部 公 平 、 及 时 地 处 理 所 有投资 产品 的 交易指 令 ,并保 护 不同 产品 之间 的 交易 秘密 。基金 经理 小 组 必须 遵 守 投资 组 合 决定 权 和 交易 下 单 权 严 格 分 离 的 规 定 ,经 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 一 下 达 交易指 令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库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 市场 成 员中 财 务 状况 较好 、实 力 雄厚 、 信用等 级 较 高 的 交易 对 手 组 成 ,并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批准 后 实 施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公司 债 券 交易 员发 起 更新, 交易 对 手 库 的更新 包括 定 期 更新和 临 时 更 新, 定 期 更新 为 每 半 年 一 次 , 债 券 交易 员 应 于 每 半 年 初 整理更新 交易 对 手 库 清 单 ,并 报 投 资 决策 委员会 审 批 后 交 固 定 收益投资经理和 交易 管理 部 实 施 。 当银 行 间成 员资质发生 重大 变化时 , 债 券 交易 员 应 及 时 发 起 临 时 调 整。 上 述 调 整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进 行监督。 七、 业绩比较 基 准 业绩 比 较 基准 =60%× 新 华 富 时 蓝筹价值 100指 数 +40%× 新 华 巴 克 莱 资本中国 债 券 指 数 ( 原 新 华 雷曼 中国 债 券 指 数 ) 本基金的 股 票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 新 华 富 时 蓝筹价值 100 指 数 , 债 券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 新 华 巴 克 莱 资本中国 债 券 指 数 ( 原 新 华 雷曼 中国 债 券 指 数 )。 新 华 雷曼 中国 债 券 指 数 于 2004年 3月 15日正式发布, 覆盖 了 在 交易 所 以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市 的国 债 、 政 策 性 机 构 债 和 企 业 债 。作 为 中国第 一 个 全面 的 债 券 指 数 系 列 , 目 前 该系 列指 数 已 被 国内 机 构 投资 者 广 泛 使 用 。新 华 富 时 指 数 有限公司于 2008年 11月 7日 宣 布其 母 公司新 华 财 经有限公司 与 雷曼兄弟 公司合作 推 出的新 华 雷曼 中国 债 券 指 数 即 日 起 正式更 名 为 新 华 巴 克 莱 资本中国 债 券 指 数 。 指 数 的 计算 和管理并 无 任何 改 变 。同 时 ,新 华 富 时 指 数 有限公司 也 将 保证对 该 指 数 持 续 和 稳 定 的 技 术 和 数 据 支 持 。 如 果 业绩 比 较 基准中的 指 数 被 停 止编 制 或发布,或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除 外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法 等 重大 变 更 而 导 致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依 据审 慎 性 原则 和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的 原则变 更本基金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并 依 据 市场 代 表性、 流 动 性、 与原 指 数 的 相关 性 等 诸 多 因素 选 择 确 定 新的 标 的 指 数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2 本基金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基准 指 数 , 无 须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在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 并 履 行合 适 程 序 后 ,于正式实 施 变 更 前 2日内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予 以公 告 。 新 华 财 通 投资 咨询 ( 北京 )有限公司,新 华 富 时 指 数 有限公司, FTSE 国 际 有限公司, 新 华 财 经有限公司, 伦 敦 证券 交易 所 和金 融 时 报 有限公司并 未 以 任何 形 式发 起 、 认 可 、 销 售 和 推 广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 时 上 述六方 从 未 保证或表 示 (明 示 或 暗 示 ) 使 用 新 华 富 时 蓝筹价值 100指 数 或 该 指 数在 某 日 某 时 的 数 据 可 以 得 到 的 结 果 。新 华 富 时 指 数由 新 华 富 时 或 代 表新 华 富 时 编 制 和 计算 。新 华 富 时 将 采 取 一 切必 要 措 施 以确保 指 数 的 精 确性。 除 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要 求 或有 关协议 另 有 约 定 外 , 无 论 因 为 疏忽 或其 他 原 因 , 上 述六方 不 因 指 数 的 任何 错 误 而 对 任何 人 负责 , 也 无 义务 对 任何 人和 任何 错 误 进 行 建 议 。 “ FTSE?” 是 属 于 伦 敦 证券 交易 所 和金 融 时 报 有限公司 共 同 拥 有的 商 标 。“ 富 时 指 数 ” 是 富 时 国 际 有限公司的 商 标 。“ Xinhua”和“新 华 ” 是 新 华 财 经有限公司的 服务 标 志 和 商 标 。新 华 富 时 指 数 有限公司 拥 有对以 上 所 有 商 标 的 授 权 使 用 许可 。 新 华 富 时 蓝筹价值 100指 数由 新 华 富 时 指 数 有限公司 编 制 。 关 于 指 数 价值和 成 分 股名 单 的 所 有 版 权 归属 新 华 富 时 指 数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已 然 获 得 完 全 许可 使 用 此 版 权 创 建 产品 。 八 、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于中 等风险 的证券投资基金 品 种 ,基金 在 获 取 市场 平均 收益的同 时 , 力 争 获 得 更 高 的 超 额 收益。 九、投资 禁 止行 为 与 限制 ( 一 ) 禁 止 用 本基金 财产 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3 8、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 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二)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1、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 股 票 ,其 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 和,不 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3、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基金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量 不 超 过拟 发行 股 票 公司本 次 发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4、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5、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权 证不 得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7、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10、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11、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限 制 。 若 将 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 对 上 述 投资 禁 止 行 为 和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或 取 消 , 则 本基金 可 相 应 地 对 该 项规 定进 行 修 改 或 取 消 , 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 根据 有 关规 定 报 中国证监会 审查 或 备 案 。 十、投资 组 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 改 革 或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不 符 合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比例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十一、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4 十二、基金投资 组 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银 行 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于 2009年 7月 17日 复 核 了 投资 组 合 报告 内容 ,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的 报告 期 自 2009年 4月 1日 起至 6月 30日 止 。 ( 一 )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1,923,471,892.06 79.55 其中 :股 票 1,923,471,892.06 79.55 2 固 定 收益投资 266,736.15 0.01 其中 : 债 券 266,736.15 0.01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307,951,287.70 12.74 6 其 他 资 产 186,122,430.79 7.70 7 合 计 2,417,812,346.70 100.00 (二) 报告 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82,637,626.51 3.44 C 制 造 业 643,862,948.07 26.79 C0








食 品 、 饮 料 87,312,974.21 3.63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刷 32,779,863.46 1.36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42,724,323.90 1.78 C5








电子 36,430,446.52 1.52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29,871,046.72 5.40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209,077,171.03 8.70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5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105,667,122.23 4.40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业 63,383,397.48 2.64 E 建 筑 业 79,320,726.52 3.30 F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44,995,236.40 1.87 G 信 息 技 术 业 103,170,257.54 4.29 H 批发和 零 售 贸 易 152,353,196.36 6.34 I 金 融 、保 险业 593,976,735.78 24.71 J 房 地 产业 116,829,361.83 4.86 K 社 会 服务 业 34,593,905.57 1.44 L 传 播 与 文 化产业 - - M 综 合 类 8,348,500.00 0.35 合 计 1,923,471,892.06 80.02 ( 三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 名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600036 招 商 银 行 7,199,911 161,350,005.51 6.71 2 601166 兴 业 银 行 2,281,987 84,684,537.57 3.52 3 601318 中国 平安 1,428,480 70,652,620.80 2.94 4 601169 北京 银 行 4,246,092 69,041,455.92 2.87 5 600900 长 江 电 力 4,599,666 63,383,397.48 2.64 6 600016 民 生 银 行 7,732,710 61,243,063.20 2.55 7 601186 中国 铁 建 5,464,988 56,234,726.52 2.34 8 600030 中 信 证券 1,974,336 55,794,735.36 2.32 9 600000 浦 发 银 行 2,286,721 52,640,317.42 2.19 10 600519 贵 州 茅 台 338,621 50,119,294.21 2.09 ( 四 )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债 券 - - 其中 :政 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 业 债 券 266,736.15 0.01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6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可 转 债 - - 7 其 他 - - 8 合 计 266,736.15 0.01 ( 五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112005 08万 科 G1 1,425 150,907.50 0.01 2 112006 08万 科 G2 1,071 115,828.65 0.00 3


- - - 4


- - - 5


- - - ( 六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七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 的 前 五 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八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本 报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 没 有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编 制 日 前一 年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股 票 中, 没 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外 的 情 况 。 3、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500,000.00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185,068,004.99 3 应 收 股 利 36,257.87 4 应 收 利 息 94,697.60 5 应 收 申购 款 423,470.33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7 9 合 计 186,122,430.79 4、 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5、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09年 6月 30日,并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 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6年 9月 29日 至 2006年 12月 31日 34.59% 1.13% 56.28% 1.53% -21.69% -0.40% 2007年 度 105.22% 1.88% 70.10% 1.39% 35.12% 0.49% 2008年 度 -52.69% 2.45% -44.64% 1.82% -8.05% 0.63% 2009年 上 半 年 57.26% 1.49% 39.04% 1.18% 18.22% 0.31% 2006年 9月 29日 至 2009年 6月 30日 105.51% 2.02% 73.75% 1.51% 31.76% 0.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 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 总 值 包括 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的 应 收 款 项 和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 和。 其 构 成主 要 有 : ( 一 )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二) 清算备 付 金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 三 ) 根据 有 关规 定 缴纳 的保证金 ; ( 四 ) 应 收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 五 ) 应 收 申购 款 ; ( 六 ) 股 票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8 ( 七 ) 债 券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和 应 计 利 息 ; ( 八 )其 他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 九 )其 他 资 产等 。 二、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规 范 性文 件 开 立 基金资金 账户 以 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 一 )基金 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 ( 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 四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相 抵 销 ;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 执 行。 (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及 其 他 费 用 。 ( 六 ) 除 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 估 值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确、真实 地 反 映 基金 相关 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 债 的公 允 价值。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应 按 基金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 个交易 日对基金 财产进 行 估 值。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49 三、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持 有的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 债 。 四、 估值 的基本 原则 ( 一 )对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如 估 值日有 市 价的, 应 采 用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估 值日 无市 价,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应 采 用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应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易 市 价不 能 真实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的 市 价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二)对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应 采 用 市场 参 与者 普 遍 认 同, 且 被 以 往 市场 实 际 交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的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运用 估 值 技 术 得 出的 结 果 , 应 反 映 估 值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正 常 商 业 交易 所 采 用 的 交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时 , 应尽 可 能 使 用 市场 参 与者在定 价 时考虑 的 所 有 市场 参 数 ,并 应 通 过定 期 校 验 ,确保 估 值 技 术 的有效性。 ( 三 )有 充 足 理 由 表明 按 以 上 估 值 原则 仍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相关 投资 品 种 的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公司 应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托 管 银 行 进 行 商 定 , 按 最能 恰 当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五、 估值 方法 1、 股 票 估 值 方法 (1) 上 市 流 通股 票 的 估 值 上 市 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 发新 股 等 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日 在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首 次 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3) 有明确 锁 定 期股 票 的 估 值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0 首 次 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收 盘 价 估 值 ;非 公开发行 且 处 于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的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2、 固 定 收益证券的 估 值 办法 (1)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净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有 交易 的 最 近 交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未 上 市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4)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5) 交易 所 以 大 宗 交易 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6) 同 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3、 权 证 估 值 : (1) 配 股权 证的 估 值 : 因 持 有 股 票而 享 有的 配 股权 ,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 式的,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进 行 估 值。 (2) 认 沽 /认购 权 证的 估 值 : 从 持 有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日或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按 估 值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因 持 有 股 票而 享 有 的 配 股权 , 停 止 交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4、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法 其 他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或行 业 约 定进 行 估 值。 5、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采 用 上 述 1-4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充 足 的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1 金 财产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 的基 础 上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 格 估 值。 6、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进 行 估 值。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托 管人 一 同 进 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布。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进 行。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八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确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复 核。基 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 净 值 予 以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九、 估值错误 的 处 理 1、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含 第 三 位 )内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2 十、 特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 第 五 款 有 关估 值 方法规 定 的第( 五 ) 项 条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注: 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计 字 [2006]23号 《 关 于基金管理公司 及 证券投资基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 通 知 》 和 2007年 9月 29日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修 改 旗 下基 金基金合同的公 告》 更新 了 以 上 基金资 产 估 值 部 分 的内容。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基金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按 照 有 关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 收益 分 配 原则 ( 一 )基金收益 分 配 采 用现 金 方 式,投资 者 可 选 择 将 获 取 的 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的,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为现 金 红 利 ; (二) 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 三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 弥 补上期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 当期 收益 分 配 ; ( 四 )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每 份 基金 份额 的 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 ( 五 ) 如 果 基金 当期 出 现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收益 分 配 ; ( 六 )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提 下,基金收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少 1次 , 至 多 6次; ( 七 ) 全 年基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年 度 基金 已 实 现净 收益的 50%,基金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 月,收益 可 不 分 配 ;


( 八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 围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及 有 关 手续 费 等 内容。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3 四、 收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 定 ,基金管理人 按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 五、 收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 一 )收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时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 (二)收益 分 配 时 发生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 用 , 注册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实 施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三 ) 因 基金的证券 交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的 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于经 手 费 、 印花 税 、证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续 费 、 席 位 费 、券 商 佣 金、 权 证 交易 的 结 算费及 其 他 类 似 性质的 费 用 等 )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 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六 )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七 )基金的资金 汇 划 费 用 ;


( 八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金 费 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情 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10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4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情 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10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 三 )本 部 分 第 一 条 ( 一 ) 款 至 ( 八 ) 款 费 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 列 入 当期 基金 费 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本 条 第( 一 ) 款 约 定 以 外 的其 他费 用 ,以 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体 ,其 纳 税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律法规 执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 策 ( 一 )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二)基金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位 。 ( 三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执 行。 ( 四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 ( 五 )本基金会 计 责 任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六 )基金管理人 应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法 律法规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 认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5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 一 )基金管理人 聘 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独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等 对基金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 事项 进 行 审计 ; (二)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三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 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后 2日内公 告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一、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括 :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各 自 公司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二)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至 少 每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之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6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 述 最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 五 ) 定 期 报告 基金 定 期 报告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颁 布的有 关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的 相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对 相关 内 容 进 行 复 核。基金 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1、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 2、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基金 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 六 ) 临 时 报告 与 公 告 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大事件 , 是 指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 列 事件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7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大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 率 发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19、基金 变 更、 增 加 、 减 少 基金 代 销 机 构 ; 20、更 换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 21、基金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 23、基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请 ; 25、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 赎回 申请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回 ; 26、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27、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 七 )公开 澄 清 在 基金合同 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二、 信息披露文 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 文 件复 印 件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公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 文 件复 印 件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8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 市场 , 而 各 种 证券的 市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投资 者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的不确 定 性。 市场 风险 主 要 包括:政 策风险 、 利 率 风险 、 上 市 公司经 营风险 、 购买力风险 。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 可 能 因 为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 术 等 因素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证券 可 能 会 因 为 各 种 原 因 使 交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 入 成 本或 变现 成 本 增 加 。出 现 部 分品 种 的 交 投不 活 跃 、 成交 量 不 足 的 情 形 , 此 时 如 果 基金 赎回 金 额 较 大 , 可 能 因 流 动 性 风险 的 存 在 导 致 基金 净 值出 现 波 动 。本基金 产品 设 计 时充分考虑 了 基金 流 动 性 问 题 。 针 对 巨 额 申购 和 赎回 设 定 限 制 条 款 , 在 资 产 配 置 中 适 当 加 大 期 限 短 、 流 动 性 好 的资 产 配 置 比例 。 通 过 上 述 管理 措 施 , 最 大 限 度 地减 低 本基金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四、 其他 风险 除 以 上主 要 风险 以 外 ,基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下 风险 : ( 一 ) 因 技 术 因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基金 在 交易 时 所 采 用 的 电 脑 系 统 可 能 因突 发性 事 件 或不 可 抗 原 因 出 现 故 障 , 由 此 给 基金投资 带 来风险 ; (二) 因 人 为 因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基金经理 违反 职业 操 守 的 道 德 风险 ,以 及 因 内 幕 交易 、 欺诈 等 行 为产 生的 违 规 风险 ; ( 三 )人 才 流 失 风险 ,公司 主 要 业 务 人员的 离 职 如 基金经理的 离 职等 可 能 会 在一定 程 度 上 影响 工 作的 连 续 性,并 可 能 对基金 运 作 产 生 影响 ; ( 四 ) 因 为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 五 ) 因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不 可 抗 力 因素 导 致 的 风险 , 如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会 导 致 基金 资 产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五、本基金的 特 定风险 本基金作 为 混合型的基金, 在 投资理 念 上 以价值投资 为 出发 点 , 通 过数量化 、 定 性 化 的 评 估 流 程 构 造 投资 组 合。 在 具体 投资管理中, 可 能 会 由 于 股 票 投资 比例 较 高而 带 来 较 高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59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鉴 于 我 国 股 市 目 前 仍 处 于发 展阶 段 , 具 有 波 动 性 较 大 的 特征 , 因 而 本基金 管理人 在 必 要 时 将通 过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降 低 系 统 性 风险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 三 )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 四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间 , 连 续 六十 个工 作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两 百 人或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 根据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程 序 , 选 择 终止 本基金,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 ( 五 )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基金合同 终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公 告 并 组 织 清算 小 组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清算 。 二、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 织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责 。 (二)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 发生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基金 财产 清算组根据 基金 财产 的 情 况 确 定 清算 期 限 ; 3、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0 4、对基金 财产进 行 评 估 和 变现 ; 5、 制 作 清算报告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 将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 8、对基金 财产进 行 分 配 。 三、 清算 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四、基金 财产 清算剩余 资 产 的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一 ) 支 付 清算费 用 ; (二)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三 )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四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 前 款 ( 一 )、(二)、( 三 ) 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五、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 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六、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2)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1 (3)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公布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托 管、基金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冻 结 、收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 (4)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决定 本基金的 相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 得 基 金管理 费 ,收 取 认购 费 、 申购 费 、 赎回费及 其 他事 先 核准或公 告 的合理 费 用 以 及法律法规 规 定 或监管 部 门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 (5)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之 规 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 监会,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基金 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选 择 、更 换 适 当 的基金 代 销 机 构 并有 权 依照 代 销协议 和有 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 代 销 机 构 行 为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8) 自 行 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办 理基金 注册 登 记 业 务 ,并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 注册登 记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9)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 (10)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 (11) 依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12) 按 照 法律法规 , 代 表基金对 被 投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基金行 使 因 投资于其 他 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13) 在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14) 依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确 定 有 关费 率 ;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 (1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 履 行 如 下 义务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2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6)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7)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 ; (9) 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10)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 他 人 泄 露 ; (15) 按 规 定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6)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 (17)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8)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1)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2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义务 1、 托 管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1) 依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3 (5) 依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6) 按 规 定 取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 托 管人 履 行 如 下 义务 (1)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3)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4)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 独立 ; (6)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7) 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 (8)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9)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 他 人 泄 露 ; (10)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11) 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的 相关 内容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2)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13)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14) 按 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7) 按 照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8)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19) 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义务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4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 依 法转 让 或 者申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提 起 诉讼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履 行 如 下 义务 : (1) 遵 守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利 益的 活 动 ; (5) 执 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6)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一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 成 。 (二) 除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有以下 事 由 情 形 之 一时 ,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3、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 变 更基金 类别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7、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8、本基金 与 其 它 基金合并 ; 9、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它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 ( 三 )以下 情 况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5 2、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生 变化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 除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以 外 的其 他 情 形 。 ( 四 )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前 三十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碍 、 干 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五 ) 通 知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于会 议 召 开 前 30天 ,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 公 告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就 未 经公 告 的 事项 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将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会 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 式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6 3、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 4、会 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5、 权 益 登 记 日 ; 6、 如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还 应 载 明 具体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 取 方 式、投 票 表 决 的 截止 日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址 等 内 容。 ( 六 )开会 方 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 现 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代 表 应 当 出 席 ;通 讯 方 式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 决定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 、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和 终止 基金合同 事 宜 必须 以 现 场 开会 方 式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现 场 开会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2、经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效的基 金 份额 不 少 于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在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公布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3、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额 不 少 于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其 他 代 表,同 时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5、会 议 通 知 公布 前 已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采 取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 七 )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限 为 本 条 前 述 第(二) 款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范 围 内的 事项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7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1)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作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 2、 议事 程 序 在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生效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公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由 大 会 聘 请 的公证 机 关 的公证员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生效。 ( 八 )表 决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 权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特 别 决 议 对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 (2) 一 般 决 议 对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或 终止 基金合同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8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投 票 表 决 。 采 取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表 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 九 ) 计 票 1、 现 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人 授 权 出 席 大 会的 代 表,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如 果 基金 管理人 为 召 集人, 则 监督员 由 基金 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监督员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指 定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中 推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 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对 所 投 票 数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公布 重 新 清 点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4) 在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担任 召 集人的 情 形 下, 如 果 在 计 票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配 合的, 则 参 加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推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可 采 取 如 下 方 式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聘 请 的公证 机 关 的公证员 进 行 计 票 。 ( 十 )生效 与 公 告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按 照《 基金 法》 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 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2、 关 于基金合同 变 更、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等 事项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3、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69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两 日内, 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三、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与 终 止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 除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以下 变 更基金合同的 事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3)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 变 更基金 类别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7)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8) 本基金 与 其 它 基金合并 ; (9)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它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 2、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 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3、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生 变 动 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须 遵 照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 者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生 变化 或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的,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修 改 后 公布,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 2、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六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 中 获 得补 偿 的 权 利时 , 可 以 留 置 基金资 产 或 者 对基金资 产 的 权 利 归属 人 提 出 请 求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0 四、 争议解 决 方 式 ( 一 )本基金合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二)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之间 因 本基金合同 产 生的或 与 本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争 议 可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一 方 书 面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内 争 议 未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束 力 。 ( 三 ) 除 争 议所 涉 内容 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 他部 分应 当 由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及投资 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 1式 6份 , 除上 报 有 关 监管 机 构 1式 2份 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各 持 有 2份 ,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 效 力 。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册 ,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住 所 , 供 投资 者 查 阅 ,基金合 同 条 款 及 内容 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鉴 于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签署 于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成 立 之 前 ,以下内容以 原 签署 的文本 为 准。 一、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 务 、发 起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限 责 任 公司 营业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 托 管人(或简称“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 钢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贰仟伍佰叁拾捌 亿 叁仟玖佰壹拾陆 万 贰仟零玖 元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1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 债 券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务 ; 居 民 储蓄 业 务 ;外 汇 存 款 ;外 汇汇 款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行和 代 理发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 ; 自营 外 汇 买 卖;代 客 外 汇 买 卖;外 汇 信用 卡 的发行和 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 的发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海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行或 参 与 代 理发行 当 地 货 币; 经批准的其 他 业 务 。 组 织 形 式 :股 份 有限公司 营业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 一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 监督、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建 立 相关 的 技 术 系 统 ,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进 行监督。 主 要 包括 以下 方 面 : (1) 对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监督 ; (2) 对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 对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进 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进 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 单 ; (4)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库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交易 会员中 财 务 状况 较好 、实 力 雄厚 、 信用等 级高 的 交易 对 手 组 成 。基金管理 人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化 , 及 时 对 交易 对 手 库 予 以更新和 调 整,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进 行监督 ; (5) 基金 托 管人对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 式的 控制 按约 定进 行监督。 (6) 基金 如 投资 银 行 存 款 ,基金管理人 应 根据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的 名 单 ,并 及 时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据 以对基 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名 单 进 行监督 ; (7) 对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基金投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督。 2、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数 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2 3、基金 托 管人 在 上 述 第 (1)、 (2)项 的监督和核 查 中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以书 面 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 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拒绝 执 行,并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4、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应 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5、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 包括 但不限于 :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 务 监督、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或 无 故延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 管 协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 限 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 提 交 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三、基金资 产 的 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除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3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立 。 5、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基金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金的 验 证和 入 账 1、基金募集 期满 或基金管理人 宣 布 停 止 募集,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 定 期 限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进 行 验 资,并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本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为 基金开 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中,并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 验 资确 认 金 额相 一致 。 ( 三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2、基金 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设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本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鉴 , 由 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本基金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 赎回 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益、收 取 申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进 行。 3、本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任何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4、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票 据法》 、 《 人 民 币 结 算 银 行 账户 管 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 《 关 于 大额 现 金 支 付 管理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 四 )基金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投资的 账户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以基金 名 义 在 基金 托 管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的 指 定营 业 网点 开 立 存 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 账户 的日 常 管理以 及 银 行 预 留 印鉴 的保管和 使 用 。基金管 理人 应 派 专 人 协 助 办 理开 户 事 宜 。 在 上 述 账户 开 立 和 账户 相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基金管理 人 应提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开 户 或 账户 变 更 所 需 的 相关 资 料 ,并对基金 托 管人 给 予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 ( 五 )基金证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代 表本基金,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设 证券 账户 。 2、本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证 券 账户 进 行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4 3、基金 托 管人以 自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易 所 进 行证券投资 所 涉 及 的资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备 付 金的收 取按 照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 规 定 执 行。 4、 在 本 托 管 协议 生效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许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的,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关 于 账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 六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和资金的 清算 。 在 上 述 手续 办 理完 毕 之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向 中国人 民 银 行 报备 。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实 物 证券、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 管 银 行的保管 库 ,但 要 与 非 本基金的其 他 有价 凭 证 分 开保管。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 八 )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有 关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 到 合同正本 后 30日内 邮寄 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 给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 。 重大 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管 至 少 15年。 四、基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 财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后 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开 放 日对基金 财产 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 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 计 核 算办法》及 其 他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算 得 出 当 日的 该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在 当 日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并 在 当 日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相 应 的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进 行。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5 3、 当 相关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金 财产 公 允 价值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以 及相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5、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对 前 述 内容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6、 由 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实 际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 管人对 该 损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正确, 则 基金 托 管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 行 复 核 义务 的 相 应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已 各 自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 之主体主 张 返 还 不 当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已 承 担 的 赔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赔偿 金 额 的 比例 对 返 还 金 额 进 行 分 配 。 7、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8、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能 达 成 一致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按 照 其对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布,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将 相关 情 况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基金会 计 核 算 1、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保管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核对, 互 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2、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核对。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 方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3、基金 财 务报 表和 定 期 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6 基金 财 务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立 编 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日内完 成; 招募说明书 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六 个 月更新并公 告 一 次 , 于 该 等 期间届满 后 45日内公 告 ; 季度报告 应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 10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 以公 告 ; 半 年 度报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40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内 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0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会 计 年 度终 了 后 90日内 予 以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 报 表 盖 章 后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应立 即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季度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 后 5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度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 后 10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 后 15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之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或 双 方 商 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 行。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致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 权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就 相关 情 况 报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合 同 五、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的基金 分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包括 以下 几 类 : 1、基金 设 立 募集 期 结 束 时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2、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登 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 月 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 供 对于 每 月 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个工 作日内 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对于基金 设 立 募集 期 结 束 时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7 权 益 登 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以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登 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册 生 成 后 5个工 作日内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应 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如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妥善 保 存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代 为 履 行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对基金管理人 由 此 产 生的合理 费 用 给 予 补 偿 。 六、 适用 法 律与 争议解 决 ( 一 )本 协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二)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之间 因 本 协议 产 生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一 方 书 面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 日内 争 议 未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 现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束 力 。 ( 三 ) 除 争 议所 涉 的内容 之外 ,本 协议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基金合 同 七、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和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新 协议 ,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 托 管 协议 的 终止 发生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1、基金或基金合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3、本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4、发生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律法规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每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户 信 息 、公司 介绍 、 产品 介绍 、 交易 费 率 等 )。 3、 7×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烦忙 ,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工 作日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 交易 协议 后 可 以开 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访 服务 1、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信 访 方 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复 ,并 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于 在 非工 作日 送 达 的 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工 作日 回复 。 三、公司 网站 服务


1、 信 息查 询 : 基金 净 值、公司 动 态 、公司和基金的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帐 户 信 息 、 销售 网点 、 企 业 年金 信 息 等 。 2、基金 网 上交易: 招 商 银 行 一 卡 通 用 户 、 建设银 行 龙 卡储蓄卡 用 户 、 农 行金 穗 卡 用 户 、中国 银 联 CD卡 高级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 上 开 户 和 交易 。 3、 网站 客 户 资 料 修 改 : 投资人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帐 户 查 询 栏 下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 网站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 分为 新 手上 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 题 、理 财 工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 关 键 字 搜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指 南 、公司 产品 、 活 动动 态 、 市 场 热 点 等信 息 , 加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 销 , 还 是 网 上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 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20: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指 南 、 直 销 类单 据 下 载 。 7、 短 信与 电子 邮 件 定 制 :通 过 “ 账户 查 询 ” 系 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国泰 QQ通: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加 入 国泰 QQ群 获 得 及 时在 线 交 流 和 服务 支 持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79 9、 信 息披露 :按 照 法律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 产 、投资收益 等信 息 , 供 投资人 定 期了解 基金 运 作的 最 新 情 况 。 10、理 财 资 讯 :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品 包括 《 市场 周 刊 》 、 《 季度 策 略 报告》 、 《 国泰基 金 快 讯 》 、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评 》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的 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1、 互动 专 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 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等 。 四、 短信 提示发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1、 净 值 订 制 : 每周 六 上 午 向 所 有 订 制 本 服务 的投资人发 送 持 有基金 周末 净 值。 2、 分 红 提示 :当 旗 下基金 向 投资人 分 红 ,基金管理人 将 发 送 短 信 通 知 ,投资人 可 及 时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查 阅分 红情 况 。 3、生日、 节 日 祝 福 : 基金管理人会 及 时 向 投资人 送 出生日、 节 日 祝 福 。 4、新 产品 发行 通 知 : 每 当 基金管理人发行新的基金,会 在 第 一时 间通 知 现 有的投资 人。 5、 交易 确 认 : 投资人的基金 申购 、 赎回 、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等 交易 申请 的确 认 结 果 将 于 T+2日确 认后 ,以 手 机 短 信 的 方 式 告 知 交易 结 果 。 6、 移 动 资 讯 刊物 : 提 供 投资人 订 制 公司资 讯 产品 的 手 机 版 , 便 于投资人 随 时 掌 握 最 新 市场 信 息 。 五、资 料寄送 服务 在 从 销售 机 构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 负责 寄 送 以下 资 料 : 1、开 户 确 认 书 在 开 户 确 认后 的 一 个 月内 向 投资人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 2、基金投资人对 帐 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包括 季度 对 帐 单 与 年 度 对 帐 单 。 季度 对 帐 单 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 持 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人 在 季度 期 内 无 交易 发生,基 金 注册登 记 人不 邮寄 该 季度 对 帐 单 ,年 度 对 帐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对 持 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3、其 他相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0 六、 电子邮 件 电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每周 向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发 送 《 国泰 周 刊 》 ,不 定 期 发 送 《 国泰 快 讯 》 、 《 基金公 告》 等 。 1、 《 国泰 周 报》 :包含 本公司 旗 下基金的 净 值表 现 ,公司和基金的公 告 ,以 及 公司 动 态 等 内容, 方 便 投资人 及 时 了解 各 项 信 息 。 2、 《 国泰 快 讯 》 : 对 热 点 宏 观 经 济 、 宏 观 政 策 、证券 市场 的 变化进 行 及 时 点评 ,公司 重要 公 告 、 活 动 通 知 ,以 及 投资人 关 心 的 热 点 问 题 解 答 等 。 3、 《最 新公 告》 : 提 供 投资人 及 时 了解 公司基金 产品与 管理人的 定 期 和不 定 期 公 告披 露 信 息 。 4、 电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 更 快捷 、 绿色 的 电子 化 交易 对 账 单 , 每 月 前 5个工 作日内 向 在 月 度 内基金 账户 发生 交易 的基金 持 有人 预 留 的 电子 邮 箱 递 送 , 提 供 投资人 了解账户 变 动 情 况 和 最 新公司 及 产品 动 态 信 息 。 七、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委 托 下 单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 构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下 单 、 网 上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包括 招 商 银 行 一 卡 通 、 建设银 行 龙 卡 、 农 业 银 行金 穗 卡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 银 联 通 CD卡 高级 用 户通 过 公司 网站 进 行的 电子 化 基金 交易 ,并 享 受 相 应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了解 更 多 网 上交易详情 , 可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子 交易 服务 热 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2、基金 间 转换服务 : 投资人 可 以 在 同 一 销售 机 构 ,对基金管理人 旗 下的 除 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外 的基金 产品进 行 转换 ,投资人 可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子 交易 服务 热 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 构 开 通 此 项 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 销 机 构 将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3、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 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 构 申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时 间 、 扣 款 金 额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 申购申请 。 已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的 销售 机 构 包括 国泰基金 网 上交易 ( 农 行 卡 、招行 卡 )和 相关 代 销 机 构 ,投资人 可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子 交易 服务 热 线 ( 021) 38561735 咨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 构 若 开 通 此 项 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 销 机 构 将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八 、投 诉受 理 1、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话 或以书 信 、 电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对基金公司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 进 行投 诉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1 2、对于 工 作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 日 回复 ,对于不 能 及 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将 充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 通 。 3、对于 非工 作日 提 出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日 回复 。 九、 联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 的 事项 1、 2009年 3月 3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延 长 旗 下 九 只 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 行 网 上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本基金管理人 自 2009年 4月 1日 起至 2010年 3月 31 日, 延 长 本基金 参 加 工 商 银 行“金 融 @家 ” 个 人 网 上银 行开 放 式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2、 2009年 4月 9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中国 建设银 行 电话 银 行基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4月 10日 起 ,本基金 参 加 建设银 行 电话 银 行基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3、 2009年 4月 2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厦 门 证券 代 理 销售 国泰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的公 告》 , 厦 门 证券 从 2009年 4月 24日 起 全面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4、 2009年 4月 3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参 加 联 合证券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5月 4日 起 本基金 参 加 联 合证券 举 办 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5、 2009年 5月 4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十 只 开 放 式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银 行 网 上银 行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2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5月 6日 起 ,本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银 行 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6、 2009年 5月 4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九 只 开 放 式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银 行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5月 6日 起 本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银 行 举 办 的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7、 2009年 5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恢 复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 长 江 电 力 股 票 市 价 估 值 方法 的公 告》 ,本基金管理人 与 托 管 银 行 协 商 一致 , 自 2009年 5月 18日 起 对本基金 所持 有的 长 江 电 力 股 票 恢 复 按 市 价 估 值 法 进 行 估 值。 8、 2009年 5月 27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十 只 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中投证券 网 上交易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6月 1日 起 本基金 参 加 中投证券 网 上交易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9、 2009年 6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中 原 证券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6月 19日 起 在 中 原 证券开 通 本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 10、 2009年 6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参 加 中 信 建 投证券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6月 19日 起 本基金 参 加 中 信 建 投证券 举 办 的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11、 2009年 6月 26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厦 门 证券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6月 29日 起 在 厦 门 证券开 通 本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 12、 2009年 7月 16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变 更公司督 察 长 的公 告》 ,经本基金管理人第 四 届 董 事 会第 十五 次 会 议审议 通 过 ,同 意 丁昌 海 先 生 辞 去 公司督 察 长 职 务 , 聘 任 李峰女 士 为 公司督 察 长 。 李峰女 士 的督 察 长 任 职 资 格 已 获 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 许可 [2009]609 号 文)。 13、 2009年 8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2家 代 销 渠 道 代 销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并开 通 定 期 定 额及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公司 与 华 宝 证券经 纪 有限 责 任 公司 从 2009年 8月 21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3 14、 2009年 8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华 宝 证券 网 上交易 基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8月 21日 起 本基金 参 加 华 宝 证券 网 上交易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15、 2009年 8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华 夏 银 行开 通 旗 下基金 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9月 1日 起 , 在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开 通 本基金 转换 业 务 。 16、 2009年 8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 关 于开 通建 行 卡 网 上 直 销 定 期 定 额 并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8月 31日 起 开 通 面 向 中国 建设银 行 龙 卡借 记 卡 的 网 上 直 销 定 期 定 额 申购业 务 ,并 实 施 相 应 的 费 率 优 惠 。 17、 2009年 9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9月 8日 至 2010年 9月 30日,本基金 参 加 农 业 银 行 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 广 活 动 。 18、 2009年 9月 1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英 大 证券 代 销 旗 下开 放 式基金并开 通 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英 大 证券 从 2009年 9月 14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19、 2009年 9月 2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基金投资 创 业 板 及 风险提示 的公 告》 , 就 本基 金管理人 旗 下基金投资 创 业 板 及 风险提示 事 宜 进 行 了 公 告 。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和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 销售 网点 的 营业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营业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 第二十四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四 、 关 于 申请 募集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 意 见 书 五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二号) 84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