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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银集利A(162210)

荷银集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11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 荷银 集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泰达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2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08 年 7 月 18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 『2008』 955
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9 月 26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认 购( 或申 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09 年 9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9 年 6 月 30 日, 已 经托管银行复核,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3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1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2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7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1 4 1 4 1 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1 8 1 8 1 8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3 3 3 3 3 3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3 6 3 6 3 6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3 7 3 7 3 7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4 5 4 5 4 5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5 5 5 5 5 5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5 7 5 7 5 7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5 8 5 8 5 8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6 2 6 2 6 2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6 4 6 4 6 4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6 7 6 7 6 7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6 8 6 8 6 8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7 2 7 2 7 2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7 4 7 4 7 4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7 6 7 6 7 6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 8 9 8 9 8 9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 9 9 9 9 9 9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1 0 1 1 0 1 1 0 1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2 1 0 2 1 0 2 1 0 21
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2
二 、 释 义
《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 《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 荷银 集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 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 《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 不包 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销 售 办 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 不
时做出的修订;
《 运 作 办 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不
时做出的修订;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3
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 算 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注册 登
记机 构 为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荷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 开并由基4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 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 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 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 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 资者申请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 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 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 上直销及基金代销机 构5
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 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 基金份额类别分别 设
置代码, 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
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 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 法6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 法克服、 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因 素 ,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
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变化、 突 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
止交易等。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 66577725
联系人:邢颖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 董事长。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 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 限公司总 经理。 自 2001 年起担任天津泰达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总经理。 自 2005 年起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核心 企
业的董事长。
刘振宇先生, 董事。 毕业于天津师 范大学 ,拥 有法学 学士学 位和 经济学 硕士学 位, 律师、
经济师、项目数据分析师。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 2002 年
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马军先生, 董事。 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系, 工 学学士学位, 经 济师、 项 目数据分析师 。
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05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
中心副主任。
黄金源 ( A l e x K . G . N g ) 先 生, 董 事。 马 来西亚籍。 美 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经济学专业 毕
业。 1983 年起, 先 后在美国美林公司任投资人员、 在 马来西亚任金融研究员。 1988 年在新加坡
加盟荷兰银行,后调荷银证券香港分公司。目前担任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投
资总监。8
何国良先生,董事。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统计学专业,哲学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
(C F A ) 。 1994 年至 1997 年任职于 G M O (香港) 有 限公司, 担 任高级定量分析师; 1997 年至2004
年任职于荷银投资管理 (亚洲)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高级投资组合经理、 研究部主管; 2004 年
至 2005 年任职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总经理;2005 年至今,担任荷
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香港和中国大陆股票投资主管。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学硕士学
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
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
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 目 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兼 任 《 财经》 杂 志学术顾问 。
周小明先生, 独立董事 。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获
法学博士学位。 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清华 大
学经管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
财经委员会《信托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
研究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孔晓艳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 法 学硕士学位, 一 级律师。 1993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7 年至 1999 年任香港 L i va s a r i & C o. 律师行中国法
律顾问。 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 学系,经 济学博士 学位。 1997 年至 2005 年
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 副教授。 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 国际金融研究 中
心主任。 2001 年至 2005 年还担任《南开经济研究》副主编。2005 年起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 学院财会 专业,会 计师。 1995 年至 1997 年任天
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 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 监。 1997 年至 2000 年任职于天津经济开 发区财政 局。
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监事、财务中心主任。
潘孝祖先生,监事。毕业于香港树仁学院,持有会计文凭,并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工会
资深会员( A C C A ) , 香港会计师工会会员 ( H K C P A )及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 ( C F A ) 。 1984 年9
以来,先后任职于陈施会计师事务所、荷兰银行、荷兰证券,以及荷银资产管理公司。现任荷
银资产管理亚太区营运总监,负责亚太区内 10 个国家和地区的后勤支持工作。
王泉先生,监事。管 理学学士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生,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获得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和金
融学博士学位; 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 处长; 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刘青山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 1997 年就职于
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 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
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 并 工作至今, 期 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
基金经理、投资副总 监,投资 总监兼总 经理助理 。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 托股份有 限公司, 从事信托 业务管理 工作,期 间曾
任办公室主任、 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士。先后任职
于中信公司、 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 从事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工作。 2002 年起在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任 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 。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沈毅先生,工商管理 硕士、计 量金融硕 士。 2002 年至 2003 年任职嘉实基金投资 部,担任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及社保基金投资组合经理。 2004 年至 2007 年任职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
先后担任高级组合经理及资产配置经理、货币市场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代理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等职务。 2008 年 2 月起任职于泰达荷银基金管理公司, 担 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7 年基金投资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许杰先 生, C F A , 7 年基金 从业 经验 。 毕业 于 美 国 P e ppe r d i ne U ni ve r s i t y , 取得 M B A ( w i t h
c onc e nt r a t i on i n F i na nc e ) 学位。曾任 W a l t D i s ne y 公司金融分析师。 2002 年 3 月起加盟泰达荷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先后担任研究部研究员,合丰周期基金经理助理,荷银预算基金经理助1 0
理;现任泰达荷银研究部副总经理、泰达荷银风险预算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缪钧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刘青山、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梁辉、研究部总监及基金经理陈少平、交易部负责人陈力、督察长
兼风险管理与基金评估部总监张萍、专户投资部总经理、首席策略分析师及投资经理尹哲、专
户投资部投资经理郭飞舟、国际投资部副总监胡兴、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沈毅以及基
金经理王勇、吴俊峰、许杰、胡振仓、胡涛。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 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 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1 1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 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 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法律、 法 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1 2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
节;
(2) 独 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 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 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 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 立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 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
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
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 资决策委员会: 负 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 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 投
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 察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部 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 务部门: 风 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 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 全
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
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 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人员关于 内
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1 3
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
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 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分 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资风 险
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
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 取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 立数量化的 风
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的培训: 制 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 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 员
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1 4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管人的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 话 : ( 010)66594977
传 真 : ( 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银行
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公司金
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
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公司金融业
务; 个 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 个 人贷款业务、 个 人中间业务、 “中银理财” 服务、 私 人
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代客业务、本外币
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金融代理及托管业
务等。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
的目标迈 进, 截 至 2008 年末,中 国银 行境 内外 机构 共 有 10,789 家,其中 内地 机 构 9,983 家 ,
港澳及境外机构 806 家。 内 地商业银行部分, 一 级分行、 直 属分行 37 家, 二 级分行 284 家, 基
层分支机构 9,659 家,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2009 年上半年中国银行集团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10.05 亿 元 , 股 本 净 回 报 率 ( 不
含少数股东权益,ROE)为 17.39%,总资产净回报率(ROA)为 1.14%,资本充足率为 11.53% 。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 客户需求 所做的不 懈努力, 得到了来 自业界、 客户和权 威第三方 的广1 5
泛认可。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中国银行脱
颖而出, 成 为北京 2008 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自 1990 年以来, 中 国银行一直荣登 《 财
富》 500 强排行榜; 2004 至 2008 年, 中 国银行连续被 《 环球金融》 杂 志评为 “中国最佳外汇银
行 ” , 并 评为 2008 年度中国最佳债券和现金管理银行; 2008 年, 中 国银行在 《 银行家》 杂 志 “世
界 1000 家大银行” 中排名第 10 位 ; 2008 年 中 国 银 行 被 《 财 资 》 评 为 中 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 2008
年中国银行被 《 金融亚洲》 评 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 最 佳外汇交易银行、 最 佳派息政策承诺奖 、
亚洲最佳公司(最佳 股利政策) ; 2008 年中国银行被《亚洲 货币》杂 志和《贸 易融资》 杂志分
别评为中国最佳外汇 服务银行 和中国本 土最佳贸 易服务银 行; 2008 年中国银行被《欧洲货币》
评为中国区最佳商业银行、中国区债务资本市场最佳投资银行、香港区最佳商业银行和中国区
最佳外汇服务奖; 2008 年中国银行再次荣获 “优信咨询 ( U ni ve r s um ) ” 评 选 的 “最理想雇主奖”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党委书记 。 自 2003 年 3 月
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 1996 年 10 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
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
省分局局长。 1989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0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政策研 究室副主 任、主任 、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 、计划资 金司司长 等职。肖 先生出生 于 1958 年 8 月, 1981 年毕业于湖南
财经学院, 1996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 起 担 任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行 长 。 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 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 。
1988 年至 1994 年 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 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 、新加坡 代表处首 席代表、 福建省
分行副行长等职。 李 先生出生于 1952 年 5 月 , 1977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 1999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 年 11 月加入本行
并自此担任本行副行长。于 1980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
岗位, 先 后担任分行行长、 总 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 1978 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
2002 年 6 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 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 。
自 2005 年 9 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 党 委委员, 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任中
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1 6
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 1962 年 11 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 金托管部门的设置 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为 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根 据
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
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
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10 余人;另外,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有托管业
务团队。
(四)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情 况
截止 2009 年 8 月末, 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 长盛同盛封闭、 长 盛同智优势 混
合 ( LOF) 、 大 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 大 成蓝筹稳健混合、 大 成优选封闭、 大 成景宏封闭、 工 银
大盘蓝筹股票、 工 银核心价值股票、 国 泰沪深 300 指数、 国 泰金鹿保本混合 ( 二期) 、 国 泰金 鹏
蓝筹混合、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
收益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
夏策略混合、 华 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 夏回报二号混合、 华 夏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股票 (LOF)、 嘉
实超短债债 券、 嘉 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 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 实沪深 300 指数(LOF)、 嘉 实 货
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金鹰成份
优选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
混合、 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深证 100ETF、 易方 达
中小盘股票、万家 180 指数、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
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选股票、 景 顺长城货币、 景 顺长城鼎益股票(LOF)、 泰 信天 天
收益货 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招商先锋混合、泰达荷银精选股票、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友邦
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友邦华泰积极成长混合、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南方高增长股票(LOF)、
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宝盈核心优势混合、国富成长动力股票、泰信蓝筹精
选股票、友邦华泰货币、国泰区位优势股票、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金鹰行
业优势股票、 泰信债 券增 强收益 、万家 稳健 增利债 券、嘉 实回 报混合 、工银 全球 股票 (QDII)、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 银 华全球优选 (QDII-FOF)等 78 只证券投资基金, 覆 盖了股票 型、 债
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
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 制度1 7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 金托管业 务均获得 相应的授 权,并在 辖内实行 业务授权 管理和从 业人
员核准资格管理。 中 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
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
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
险控制落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在 敏感部 位建 立了安 全保密 区和 隔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 系统,
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
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
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总经理对 托管业务 的风险控 制负第一 责任。部 门内部设 有专门的 风险
控制小组 ,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 负 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
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
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
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 行的基金 托管业务 部门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无重 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 管人对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 托 管 人 就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
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 估值 和基金 净值的 计算 、收益 分配等 事项 ,对基 金管理 人进 行业务 监督、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1 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系统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延慧、潘静
联系电话:010- 66577619、010- 66577668
客服信箱:i r m @ a a t e da . c om
客服电话:400- 698- 8888 、010- 66555662
传真:010- 66577760/ 61
公司网站: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 c om
网上直销网址:ht t ps : / / e t r a de . a a t e da . c om / e t r a d i n g /
2、代销机构
1 ) 1 ) 1 ) 1 )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国 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股份有限 公司 股份有限 公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 w w . i c bc . c om . c n
2 ) 2 ) 2 ) 2 )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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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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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54-1230(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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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1 2 ) 1 2 ) 1 2 )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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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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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1 3 ) 1 3 ) 1 3 )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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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 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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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 1 4 ) 1 4 ) 1 4 )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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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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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 1 5 ) 1 5 ) 1 5 )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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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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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芮敏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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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 1 6 ) 1 6 ) 1 6 )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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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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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 82433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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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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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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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1 8 ) 1 8 ) 1 8 )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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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飞
客服电话:0755- 8319951 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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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 1 9 ) 1 9 ) 1 9 )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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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 5403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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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 2 0 ) 2 0 ) 2 0 )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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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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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2 1 ) 2 1 ) 2 1 )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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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 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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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 2 2 ) 2 2 ) 2 2 ) 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2 5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 84 579897
传真:025- 84579879
联系人:张小波、李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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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 2 3 ) 2 3 ) 2 3 )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0431- 96688- 0 0431- 8509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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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 2 4 ) 2 4 ) 2 4 ) 联合证券 联合证券 联合证券 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 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555 ,0755- 25125666
传真:0755- 8249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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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 2 5 ) 2 5 ) 2 5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2 6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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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 2 6 ) 2 6 ) 2 6 )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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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 2 7 ) 2 7 ) 2 7 )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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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 2 8 ) 2 8 ) 2 8 )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传真:0755- 835161992 7
客户服务电话:0755- 33680000 400 6666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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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 ) 2 9 ) 2 9 ) 2 9 ) 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胥春阳
联系电话:025- 83364032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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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 3 0 ) 3 0 ) 3 0 )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 684199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或 021- 68419393 转 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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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 3 1 ) 3 1 ) 3 1 )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 8888- 001 (全国) 021- 95553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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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 3 2 ) 3 2 ) 3 2 )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 s .com.cn
3 3 ) 3 3 ) 3 3 ) 3 3 ) 广发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96326(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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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 3 4 ) 3 4 ) 3 4 )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2 9
3 5 ) 3 5 ) 3 5 ) 3 5 )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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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 3 6 ) 3 6 ) 3 6 ) 德邦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 021-6859080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 w w w . t e bon. c om . c n
3 7 ) 3 7 ) 3 7 ) 3 7 )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网址:www. essence.com.cn3 0
3 8 ) 3 8 ) 3 8 ) 3 8 )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程学军
电话:021- 50586660- 8853
传真:021- 50586660- 8881
公司网络地址:w w w . l on g one . c om . c n
客户服务热线:021- 52574550 , 0519- 8166222 ,0379- 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 888- 8588
3 9 ) 3 9 ) 3 9 ) 3 9 ) 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 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 4403439
网址:w w w . c f z q . c o m
4 0 ) 4 0 ) 4 0 ) 4 0 )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
法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62267799
客服电话:4008- 000- 562
网址:w w w . hy s e c . c om3 1
4 1 ) 4 1 ) 4 1 ) 4 1 )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 888- 999 或 027- 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 63219781
传真:021- 5106292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 w w . 95579. c 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 66577768
传真:010- 66577750
(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 话 : ( 021)51 150298
传 真 : ( 021)51 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毛慧
(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 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3 2
联 系 电 话 : ( 021)61238888
传 真 : ( 021)612388003 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本 基 金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 于 2008 年 7 月 18 日 获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08 』955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场所和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本基金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至 2008 年 9 月 23 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
2、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直销及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
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募集对象: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 购费、 申购 费、销 售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本基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数量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依法决定并另行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 认 购 费 ) ;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3 4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 含认购费) , 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 1. 00 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 算。投资 者在认 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
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投资者如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②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
例如: 某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 万元 A 类基金份额, 所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 6 0% 。 并假定该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 50 万 0. 6 %
50 万≤ M < 250 万 0. 5 %
250 万≤ M < 500 万 0. 4 %
500 万≤ M < 1000 万 0. 2%
M ≥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3 5
笔认购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 000 /(1+ 0. 6 %)= 99403. 58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 000 -99403. 58 =596. 42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 99403. 58+ 100 ) / 1. 00 =99503. 58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 ,假定该 笔认 购 募集期间 产生利 息 10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99503. 58 份。
例如: 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 万元 C 类基金份额, 假 定该笔认购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 (100, 000+ 100 )/ 1. 00= 100, 100 份
即: 投资者投 资 10 万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 额 ,假定该 笔认 购 募集期间 产生利 息 10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100, 100 份。
(七)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 ( 包括直销机构、 网 上直销和代销网点) 受 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 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
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T + 2 )起在本公司网
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
认;投资者对于确认后的认购交易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
站最新的说明及发售公告为准。
(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 投资 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3 6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 备下列条件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备案条件为: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内,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 收到验资报告 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1、 基 金募集期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或 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
无法 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 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3 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本 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 适 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投 资者在申购时可 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 对该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3 8
5、 当 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 得
撤销;
6、 基 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 改
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2 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对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
认。投资者应在 T + 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 请成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通过 注册登 记机构 按规 定向投 资者支 付赎 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直销 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 司网 上直 销进 行申 购 ,单个基 金账 户单 笔最 低 申 购金额 为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3 9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 个交易账户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0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 部 赎 回 。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 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以申请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既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 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8% 。并假定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620 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 000 /(1+ 0. 8 %)= 99206. 35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 000 -99206. 35 =793. 65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99206. 35 /1. 0620 =93414. 64 份
即: 投 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 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620 元,
则可得到 93414. 64 份。
例如: 某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 C 类基金份额, 假 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160 元。
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4 0
= 100, 000/ 1. 0160= 98425. 20 份
即: 投 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 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1 60
元,则可得到 98425. 2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
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小于 365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 0 62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10000 ×1. 0 620= 10620
赎回费= 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1. 0 620× 10000× 0. 1% = 10. 62 元
赎回金额= 1. 0 620× 10000- 10. 62 = 10609. 38 元
即: 投 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 620 元, 则 其 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09. 38 元。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36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6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10000 ×1. 0160= 10160
赎回费= 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1. 0160 × 10000× 0. 1% = 10. 16 元
赎回金额= 1. 0160 × 10000- 10. 16 = 10149. 84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60 元, 则其可 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 84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 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 以 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4 1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
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 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 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
申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投资者如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 0。
8、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万 0. 80 %
50万≤ M < 250 万 0. 60 %
250万≤ M < 500 万 0. 40 %
500万≤ M < 1000万 0. 20%
M ≥ 1000万 每笔1000元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 1%
366 天(含)~730 天 0. 05%
731 天(含)以上 0%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30 天(含) 0.1%
30 天以上
0%4 2
9、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
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与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0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
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 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 分
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4 3
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
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针对非特定投资者或非特定申购的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
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4 4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及时公告。 已 接受的 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 注 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 赠、 司 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投资者于 T 日转
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 转 托管份额于 T + 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 投 资者可于 T + 2 日起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4、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5、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4 5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及保持流动性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的综
合目标。
(二)投资理念
通过严谨的资产配置和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
本基金主要以积极的高信用级别债券投资为基础,并通过投资于具有稳定分红特点的上市
公司,合理配置资产,控制风险。努力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 (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下 同) 、 债 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 及 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 含可转换债券) 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 一般情况下 ,
基金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企业(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国债及央行票据等。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包括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投资二级市
场股票、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四)投资策略
1. 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债券股票配置比例
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 最 低为 80% , 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最高为 20% , 最 低为 0% ,
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以符合基
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投资组合的资 产分配 是基 于对未 来市场 的信 心程度 ,根据 信心 度对风 险进行 预估 和分配,
从而决定资产的分配。 对市场信心程度的判断将以 M V P S 模型为基础, 通过召开投资决策委 员
会,形成 M V P S 的评分,从而确定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
本基金将使用成功运用的 M V P S 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调整。 M V P S 模型主要考虑 M (宏观
经 济 环 境 ) 、 V ( 价 值 ) 、 P ( 政 策 ) 、 S (市场气氛)四方面因素,具体因素如下:4 6
M V P S 模型作为本基金管理人持续一致的资产配置 工具,通过定量和 定性分析的有效结合
判断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①M -宏观经济环境(M a c r o E nvi r onm e n t )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ü G D P 增幅
ü 固定资产投资
ü 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率
ü 货币供应量 M 2 的增长 等等
②V - 价值( V a l ua t i on )
ü P / B 、P / E 运行模型
我们衡量市场整体价 值的主要 标准 是 P / B 和 P / E ,这两个指标有其自 身的运行 规律,都有
价值回归的特征。当市场偏离真实价值太远时,都会有回归的趋势。现实中我们总是无法准确
判断市场的真实价值是多少,而只能尝试用各种模型来描述其运行轨迹。通过实证分析,我们
运用的 P / B 、P / E 运行模型能基本显示市场的重要拐点。
ü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影响 证券市场 发展的长 期因素, 这一因素 虽然很难 用具体指 标来量化 ,但
它的完善和提高,能促进企业的良性运作,最终在业绩和市场形象中得到体现。
③P - 政策(P ol i c y )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证券市场下一阶段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
④S - 气氛(S e nt i m e n t )4 7
市场气氛是证券市场政策发挥作用的土壤。在短期内,市场气氛是决定国家政策,甚至宏
观政策变化在证券市场中能否得到体现的重要基础。
ü 保证金:代表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未来趋势的看法。
ü 分析师指数:反映了市场上大多数分析师对市场的看法,能体现一定
市场气氛。
ü 基金仓位: 基 金逐渐成为市场上的一支有代表性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其 对股票的持仓 比
例反映了对市场的预期。
ü 市场的特殊效应:每个市场都会因为自身的特殊性而反映出一定的效应。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每月召开例会,研究部将对以上各层面提供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会提
供参考依据,会议将形成对 M V P S 的评分,从而确定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
2. 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债券投资组合构建,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能力方面的优势,进行积极主动
式 的 管 理 , 采 用 “自上而下” 的方式结合我公司成功运用的 M V P S 模型辅助市场利率预期分析 、
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和敏感性分析并获得债券类属价值判断和类属配置比例,同时,结合类
属价值判断运用“自下而上”的定量及定性的方法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久期及凸性分析、收
益率分析、相对价值分析和税收因素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挑选出优质个券,最后根据类属配置
比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通过综合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品质互
换、回购套利等策略提高债券组合回报水平。
(1)利率预期分析策略
固定收益研究小组根据本公司成功运用的 M V P S 模型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 货
币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
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2)凸性挖掘策略
结合债券市场期限结构的历史数据、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 形 成对收益率曲 线
形状变化的预期判断,当收益率曲线凸度价值被低估时采取相应的“哑铃”策略,高估时采取
“ 子弹”策略或合理时的梯形策略已获得由收益率曲线变形得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分析策略
借助本基金管 理人在 股票 市场中 专业的 研究 能力, 对发债 企业 进行深 入的信 用及 财务分
析,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4 8
?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利息保证倍数等。
?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 现金流量分析: 短 期债务偿还比率、 长 期债务偿还比率、 现 金流量资产利润率、 现 金 流
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基本面研究及上面的信用财务分析确定债券发行人及其所在行业的信
用风险利差水平,并通过市场风险偏好变化导致的信用利差变化和定价偏差获得相对回报。
(4)波动性交易策略
对于内含赎回或回售 选择权的 债券和可 转换为股 本选择权 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金融工程
小组将对其所隐含的期权进行合理定价, 并 根据其价格的波动水平获得该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 ,
并以此作为该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3. 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 I P O ) 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根 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 水
平,发行折价水平及一、二级市场间资金供求关系,制定相应的新股认购策略。对通过新股申
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将主要关注具有持续分红特征的优质上市企业,在符合基金整
体资产配置及本基金整体投资风格的前提下,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特征的股票,该类股票一般是指具有良好
稳定的分红政策和意愿、持续良好的盈利及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在筛选该类股票时采取以下
策略:
? 在公司股票池中选取现金股息率(税后)> 0 的上市公司;
? 在此基础上筛选出预期未来 3 年连续税后分红> 0 的上市公司形成备选库;
? 最后结合 “行业文档” 分析方法及 R O A 和 R O E 指标对备选库中股票深入分析, 通 过 对
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股息率、 P / E 、 P / B 、持续分红潜力和分红意愿的重点研究及实 地考察
精选出股息率高、分红稳定且在行业中具有相对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4、权证投资策略4 9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
依据现代金融 投资理 论, 计算权 证的理 论价 值,结 合对权 证标 的证券 的基本 面进 行分析,
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考虑权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10%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上证国债指数及中证红利指数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上证国 债指 数是 以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的 所 有固 定利 率 国债 为 样本 , 按照国 债发 行量 加权
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
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股票作为样本股,能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高股息股票的整体状
况和走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
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2、投资管理流程
(1) 投 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 行战略性资 产
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 确 定股票/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和大盘股 / 中小盘股的投资比例, 形 成基金
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提出个股选择方案,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5 0
(4) 交 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 执 行交易计划, 交易进行过程中, 交 易
员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交 易完成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
(5) 风 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 监 控、 评 估和风险构成的度量预 测
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基 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 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 流
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
券;
(6) 买 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
(3) 基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7) 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5 1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0)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 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 为 B B B 以上(含 B B 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5
%;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 若 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 基金不受该等限制。 如 果法律 法
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约定的上述各项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
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根 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 于 2009 年 10 月 26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 2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09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278,458.64 3.70
其中:股票 10,278,458.64 3.70
2 固定收益投资 239,581,560.18 86.20
其中:债券 239,581,560.18 86.20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 买 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0.00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526,692.30 7.03
6 其他资产 8,559,059.72 3.08
7 合计 277,945,770.84 100.00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483,503.20 0.90
B 采掘业 2,676,862.08 0.98
C 制造业 - 0.00
C0 食品、饮料 - 0.00
C1 纺织、服装、皮毛 - 0.00
C2 木材、家具 - 0.00
C3 造纸、印刷 - 0.00
C4 石油、 化 学、 塑 胶、 塑 料 - 0.00
C5 电子 - 0.00
C6 金属、非金属 - 0.00
C7 机械、设备、仪表 - 0.00
C8 医药、生物制品 - 0.00
C99 其他制造业 - 0.00
D 电力、 煤 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
应业
- 0.00
E 建筑业 1,493,800.00 0.54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0.00
G 信息技术业 - 0.0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0.005 3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4 、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5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I 金融、保险业 3,624,293.36 1.32
J 房地产业 - 0.00
K 社会服务业 - 0.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0.00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10,278,458.64 3.75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251 冠农股份 99,980 2,483,503.20 0.90
2 601628 中国人寿 84,946 2,340,262.30 0.85
3 601390 中国中铁 220,000 1,493,800.00 0.54
4 000968 煤 气 化 78,462 1,399,762.08 0.51
5 601318 中国平安 25,961 1,284,031.06 0.47
6 000937 金牛能源 33,000 1,277,100.00 0.47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125,536,421.80 45.74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券 - 0.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0.00
4 企业债券 114,045,138.38 41.5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0.00
6 可转债 - 0.00
7 其他 - 0.00
8 合计 239,581,560.18 87.30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0308 03 国债⑻ 301,830 30,605,562.00 11.15
2 010303 03 国债⑶ 299,830 28,867,632.40 10.52
3 010213 02 国债⒀ 300,000 28,341,000.00 10.33
4 010107 21 国债⑺ 220,000 23,203,400.00 8.45
5 098045 09 昆创控
债
200,000 19,646,000.00 7.165 4
6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 报 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在 报告编 制
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无股票投资。
9 、其他资产 构成
10 、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12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325,709.1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31,878.72
5 应收申购款 131,991.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19,480.70
8 其他 -
9 合计 8,559,059.725 5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 2008 年 9 月 26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的投资 业绩及与 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到 2009 年 6 月 30 日)
泰达荷银集利债 券 A
泰达荷银集利债 券 C
注: 1、集利债券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 9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10%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上证国债 指数及中 证红利指 数衡量基 金的投资 业绩,其 主要原因 如下: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所有固 定利率国 债为样本 ,按照国债发行量加
权而成,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 性。
中证红利指数挑选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现金 股息率高 、分红比 较
稳定、具有一定规模 及流动性 的股票作 为样本股 ,综合反 映沪深证 券市场高 股息股票 的整体
状况和走势。
阶段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 1 个月 0 . 3 8 % 0 . 1 1 % 0 . 7 0 % 0 . 1 3 % - 0 . 3 2 % - 0 . 0 2 %
过去 3 个月 0 . 5 7 % 0 . 1 8 % 2 . 2 1 % 0 . 1 7 % - 1 . 6 4 % 0 . 0 1 %
过去 6 个月 - 0 . 7 1 % 0 . 2 1 % 5 . 6 8 % 0 . 2 1 % - 6 . 3 9 % 0 . 0 0 %
2 0 0 8 . 9 . 2 6 ~ 2 0 0 8 . 1 2 . 3 1 3. 94% 0. 12% 1. 75% 0. 29% 2. 19% - 0. 17%
合同生效以来 3 . 2 0 % 0 . 1 9 % 7 . 5 3 % 0 . 2 4 % - 4 . 3 3 % - 0 . 0 5 %
阶段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 1 个月 0 . 3 4 % 0 . 1 1 % 0 . 7 0 % 0 . 1 3 % - 0 . 3 6 % - 0 . 0 2 %
过去 3 个月 0 . 4 5 % 0 . 1 8 % 2 . 2 1 % 0 . 1 7 % - 1 . 7 6 % 0 . 0 1 %
过去 6 个月 - 0 . 9 3 % 0 . 2 1 % 5 . 6 8 % 0 . 2 1 % - 6 . 6 1 % 0 . 0 0 %
2 0 0 8 . 9 . 2 6 ~ 2 0 0 8 . 1 2 . 3 1 3. 86% 0. 12% 1. 75% 0. 29% 2. 1 1% - 0. 17%
合同生效以来 2 . 9 0 % 0 . 1 9 % 7 . 5 3 % 0 . 2 4 % - 4 . 6 3 % - 0 . 0 5 %5 6
2、集利债券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08 年 9月26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 基金累计 份额净值 增长率及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 势对比图
( 2008 年 9 月 26 日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泰达荷银集利债券 A:
-2%
-1%
0%
1%
2%
3%
4%
5%
6%
7%
8%
9%
09-27-08
10-11-08
10-25-08
11-08-08
11-22-08
12-06-08
12-20-08
01-03-09
01-17-09
01-31-09
02-14-09
02-28-09
03-14-09
03-28-09
04-11-09
04-25-09
05-09-09
05-23-09
06-06-09
06-20-09
荷银集利A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泰达荷银集利债券 C:
- 2 %
- 1 %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0 9 - 2 7 - 0 8
1 0 - 1 1 - 0 8
1 0 - 2 5 - 0 8
1 1 - 0 8 - 0 8
1 1 - 2 2 - 0 8
1 2 - 0 6 - 0 8
1 2 - 2 0 - 0 8
0 1 - 0 3 - 0 9
0 1 - 1 7 - 0 9
0 1 - 3 1 - 0 9
0 2 - 1 4 - 0 9
0 2 - 2 8 - 0 9
0 3 - 1 4 - 0 9
0 3 - 2 8 - 0 9
0 4 - 1 1 - 0 9
0 4 - 2 5 - 0 9
0 5 - 0 9 - 0 9
0 5 - 2 3 - 0 9
0 6 - 0 6 - 0 9
0 6 - 2 0 - 0 9
荷 银 集 利 C 业 绩 比 较 基 准5 7
注: 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 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 项
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九条(三) 投资范围、 ( 四) 投资策略和(八) 投资限制中规定的 各
项比例。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 所持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 息、基金 的应收款 项和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 开立基金 资金账户 以及证券 账户,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
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5 8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 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 允
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 行且处于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或: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 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 本高于在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应采用 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 一股票的 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
票的 估值价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 本低于在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 V = C + ( P - C ) × ( D l - D r ) /D l5 9
其中:
F 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 除
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 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 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
日 当 天 ) 。 )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 估值日没有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 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 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
如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 本
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5)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 值,6 0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 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 采用上 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均 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
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注:对旗下基金持有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即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类股票的收益率,根据该收益率计算
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 果以书 面形 式报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进行 复核。基 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6 1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含第四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估值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 的各个市 场及其注 册登记机 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 ,国家会 计政策变 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 2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
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
理人可 对 各 类别 基 金 份额 分 别 制定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同 一 类 别内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享 有 同 等分配
权 ;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
金将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20%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
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间、 分 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6 3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6 4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金 管 理费 划 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6 5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金 托 管费 划 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 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
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销售 服 务费 划 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 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或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6 6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 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 及其他费 用,不得 从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协 商调整基 金管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率 和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
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 模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6 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6 8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将应 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 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 售 的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
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 日登
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颁 布的有关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6 9
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 度 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
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
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7 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 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7 1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7 2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 金
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风险: 金 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响 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 管理能力、 财 务状况、 市
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 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时,在一定 时期内 可能 高估或 低估基 金资 产的净 值。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
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7 3
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 放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有 开放 日,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务 接受投 资者 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
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属于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债券型基金;
2、 本 基金资产中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可投资于股票, 股 票市场价格的波动给 投
资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风险。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原持
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 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 员配备、 内 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
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 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 而带来 风
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7 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或 因为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 代表人 变更,
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7 5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 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 2) 、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7 6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其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 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
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 得基金 管
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 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
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7 7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 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 ,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 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 8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7 9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 换;国 际结 算;同 业外汇 拆借 ;外汇 票据的 承兑 和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 切银行 业务;在港澳 地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理 发行 当地货 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 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 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8 0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投 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 资者自依据基 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8 1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 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 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
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
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的费率;
2、 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低各类别基 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8 2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 金管理人、 注 册登记机构、 代 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以上” 含本数,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8 3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 代 理人身份、 代 理权限、 代 理有效 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如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 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 、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
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 对
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 时 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8 4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 二) 款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 联性。 大 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 序性。 大 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 将 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8 5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
(3) 如 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果 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8 6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 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
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大会进行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经
通知后无故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 基金法》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 集人应当 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 有
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3、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自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 但 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或 因为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变更,8 7
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 的 ;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 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
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8 8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 2) 、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但 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 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 文件,应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
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至本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 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8 9
(四)本基金合同正 本一式六 份,除上 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 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住 所,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9 0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 券库等 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给对方;
4、 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 易对手库由银 行
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1 )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 2 )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9 1
( 3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
准。
6、 基 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 先确 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
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9 2
5、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 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
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9 3
2、 本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 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 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 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 及相关 账
户的开设、 使 用的, 除 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 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 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 购费、 销 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
份额总数后的价值。9 4
2、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符合 《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 相关法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以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 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同时, 及 时进行公告。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6、 由 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 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责任方追偿。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 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 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9 5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
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
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 个工作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9 6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 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 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 7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 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
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9 8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9 9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 金投资人可在 T +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投资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 投
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 在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 通过销 售 机构 为投资者提供 定期 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公司网站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 c 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
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的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
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资讯服务
泰达荷银客服 中心为 投资 者提 供 7× 24 小时的电话语 音服务 ,投 资者可 通过客 服电 话 400-
698- 8888 、 010- 66555662 的语 音 系 统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 c om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
服务。1 0 0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698- 8888 、 010- 665556 62
或客服信箱:i r m @ a a t e da . c o m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1 0 1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09 年 3 月 28 日发布《 泰达 荷银 集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08
年 年 度 报 告 》 。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 发 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国
工商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3. 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4 月 21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基金
销售适用性的提示性公告》 。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发布 《 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
度第 1 季度报告》 。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5 月 4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国银
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6 月 1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 低基金
最低赎回份额限制的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6 月 19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出直销
网上交易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7 月 4 日 发 布 《 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调整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的公告》 。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发布《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09
年度第 2 季 度 报 告 》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宏 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11. 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8 月 25 日发布 《 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半年度报告》 。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8 月 28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 0 2
13. 本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9 月 7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 国
农业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查阅、 复 制;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 c om )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