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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沪深300(100038)

富国沪深30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10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09】1106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招募说明书 3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九、基金的投资..................................................... 47 十、基金的财产..................................................... 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六、风险揭示..................................................... 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5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二十二、备查文件.................................................. 109




















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合同 《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 补充和 有权解释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 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 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 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 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 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




















招募说明书 7 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富国沪深300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银行业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招募说明书 8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招募说明书 9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招募说明书 10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 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 月13日 电话: (021)68597788




















招募说明书 11 传真: (021)68597799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09年10月31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二个分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 另类投资部、研究部、集中交易部、专户投资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 销策划与产品部、客服与电子商务部、战略发展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基金清算部、北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 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另类投资部:负责FOF、PE、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 理;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 资交易和风险控制;专户投资部:在固定收益部、权益投资部和另类投资部内设 立的虚拟部门,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 帐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北京分公司(华 北营销中心) 、深圳分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和华东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 售业务;营销策划与产品部:负责产品开发、营销策划和品牌建设等;客服与电 子商务部:负责电子商务与客户服务;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战略的研究、规划 与落实;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 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基金清算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 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 文秘、行政后勤等。




















招募说明书 12 截止到2009年10月31日,公司有员工150 人,其中59%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生于1954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 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生于1969年,硕士。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 司交易员;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年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 会计师。1977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伙人负责毕马 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兼任 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董事。生于1952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缪恒生先生,董事。生于1948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区办事处南码头分理处会计员、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市分行南市区办事处会计出纳科副科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分行 副行长;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生于1958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总裁、BMO金融集团高级 副总裁。 葛航先生,董事。生于1966年,大学本科,经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招募说明书 13 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经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2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36 年,会计学博士。1962 年至 1966 年 在 PriceWaterHouseCoopers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 年至 1969 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 年至 2002 年在加拿大 Windsor 大 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Windsor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5年,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办事员、副科长;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上海交电家电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副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生于1965年,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生于1962年,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现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监事。生于1971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生于1960年,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主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现任海通证券




















招募说明书 14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监事。生于1973年,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备厂财务处会计;厦门金达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常松先生,监事。生于1973年,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数量研究员、高级数量研究员、研究策划部数量组组长、金融数量工程部经理。 自2008年11月起任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督察长。生于1964年,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 讲师。历任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部;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讲师;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 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 督察长。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副总经理。生于1972年,中共党员,硕士,1996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年10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年4月起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年1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另类投资部总经理。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副总经理。生于 1972年,硕士研究生, 12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曾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常松先生,生于 1973 年,管理学博士。自 2001 年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八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研究员、




















招募说明书 15 高级数量研究员、研究策划部数量组组长、金融数量工程部经理。自 2008 年 11 月起任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窦玉明先生,公司主管投研副总 经理陈戈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 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招募说明书 16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招募说明书 17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招募说明书 18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招募说明书 19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督察长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招募说明书 20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 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 9月4 日)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




















招募说明书 21 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 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年 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17人,平均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 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 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 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年 6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7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19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环球金融》 、 《全球托管人》 、 《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及《证券时报》评选为2008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自 2004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 得18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招募说明书 22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一次性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 ,成为国内首个 通过此认证的托管银行。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 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招募说明书 23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 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招募说明书 24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 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 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 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 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




















招募说明书 25 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 月13日 电话: (021)68597070 传真: (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 (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66419824 客服电话:11185 公司网站:www.cpsrb.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7 联系人:王楠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系电话: (021)63370888 传真: (021)63370777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联系人:王斌 电话: (010)65542337 传真: (010)65541281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ecitic.com (10)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电话: (0755)25859591 联系人:霍兆龙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www.18ebank.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 (021)54040596 传真: (021)647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传真: (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联系电话: (021)68405392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1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 (021)50588876 传真: (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客服热线:400-8888-588(全国) 、 (021)32024658(上海) 、0519-88166222




















招募说明书 30 (常州) 、 0379-64902266(洛阳)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深圳、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511 联系人:丁韶燕 客服电话: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招募说明书 31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 (021)62580818 传真: (021)386706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 6 楼、7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82588168、400-8885-288 传真: (0510)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 (021)65081063 传真: (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 2号楼22 层-29层




















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 2号楼22 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 (021)95503或40088-8850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2)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电话:郭玲 联系人: 0451-82269280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gzq.com.cn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6、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客服电话:95575 传真: (020)87555303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938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021)38784525 公司网站:www.xc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 月13日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秦悦民、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23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0月21日证监许可【2009】1106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招募说明书 35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渠道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09年11 月11日至2009 年12月11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 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得撤销。


(4)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接 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招募说明书 36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含)—500万元 0.6%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0%)=9,900.99元























招募说明书 37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10,000-99.01+5.50)/1.00=9,906.4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6.49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招募说明书 38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电话: (021)68597070 传真: (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39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招募说明书 41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500万元 0.8%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43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38,005.47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 10,109.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招募说明书 44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招募说明书 45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 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 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 内通过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 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




















招募说明书 46 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招募说明书 47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沪深 3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 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目标 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招募说明书 48 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之成果,增强型策略提高指数化投资之效 率,量化增强方式实现增强型策略之目标。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性投资为辅”,在复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 一定程度地调整个股,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目标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 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性投资为辅:




















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主要策略为复制目标指数,投资组合将以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为基础,利用富国定量投资模型在有限范围内进行超配或低配选择。一方面 将严格控制组合跟踪误差,避免大幅偏离目标指数,另一方面在指数跟踪的同时 力求超越指数。 富国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借鉴国际一流定量分析的应用经验,利用多因子 alpha模型预测股票超额回报, 在有效风险控制及交易成本最低化的基础上优化投 资组合。 (1)多因子alpha模型——股票超额回报预测 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型以对中国股票市场的长期研究为基础,一定程度上结 合前瞻性市场判断,用精研的多个因子捕捉市场有效性暂时缺失之处,以多因子 在不同个股上的不同体现估测个股的超值回报。概括来讲,本基金 alpha 模型的 因子可归为如下几类: 价值(value)、动量(momentum)、成长(growth)、情绪 (sentiment)、质量(quality)。 这些类别综合了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公司各类报表,分析师及监管政策等 各方面信息。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型利用富国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科 学客观地综合了大量的各类信息。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 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风险估测模型——有效控制风险预算 指数化投资力求跟踪误差最小,主动性投资则需要适度风险预算的支持。风 险预算即最大容忍跟踪误差。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通用及自主研发的风险估测模型, 有效将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与评估。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以求控 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招募说明书 50 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3)交易成本模型——控制成本并保护业绩 本基金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固定成本,也考虑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在控 制成本最低的基础上减少交易造成的负业绩影响。 (4)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预期回报,风险及交易成本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其选股范 围将以成分股为主,并包括非成分股中与成分股相关性强,流动性好,基本面信 息充足的股票。 3、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 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中证指数公司原则上每半年审核一次沪深300指数成份股。 本基金将按照沪深 300 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 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 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 将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投资禁止行为以及持股比例等限制,基 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此时也需要寻求替代。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招募说明书 51 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 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五)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并对 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做出定期的评估和检讨。 基金经理组在公司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另类投资部和研究部的协助与 支持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构建 和调整投资组合,并通过指数化交易系统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部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部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六)投资程序 1、另类投资部定期检验和更新股票超额收益预测模型,并利用该预测模型, 预测下一阶段各成份股的超额收益率;研究部提供成份股和部分重点推荐的非成 份股(包括拟发行新股企业与增发企业)基本面的研究报告。 2、基金经理组基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对未来市场走势的研究判断,




















招募说明书 52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3、投资策略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4、基金经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策略构建指数增强型投资组 合,并密切跟踪目标指数;同时结合成份股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 的现金流量情况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动态调整,以实现对跟踪误差和跟踪偏 离度的有效控制。 5、集中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 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6、另类投资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 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7、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 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8、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指年收益率,评价 时按期间折算)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招募说明书 53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九)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招募说明书 54 (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招募说明书 55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 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招募说明书 56 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招募说明书 57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招募说明书 58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招募说明书 59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招募说明书 60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招募说明书 61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招募说明书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招募说明书 63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指数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指数使用费用包括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指数许可 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年费率计 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下限,则该 下限超出正常指数使用基点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下限-该季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得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64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 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招募说明书 65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招募说明书 66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招募说明书 67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书 68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在力求对沪深 3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 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一)投资于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招募说明书 70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招募说明书 71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目标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4]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招募说明书 72 [5] 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采用复制目标指数基础上的有限度个股 调整策略,因此对指数跟踪进行修正与适度增强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 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招募说明书 74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招募说明书 75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招募说明书 76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部门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招募说明书 77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招募说明书 78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招募说明书 79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80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招募说明书 81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招募说明书 82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招募说明书 83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招募说明书 84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书面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 应以召集人通知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招募说明书 85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招募说明书 86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招募说明书 87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招募说明书 88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招募说明书 89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招募说明书 90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招募说明书 91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年4 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注册资本: 1.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售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597788 传真: (021)68597799 联系人: 李长伟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招募说明书 92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1 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招募说明书 9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提供,并进行定期更 新,以确保其真实、有效性。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 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d、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e、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招募说明书 94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招募说明书 95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 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招募说明书 96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 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招募说明书 97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 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招募说明书 98 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招募说明书 99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招募说明书 100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招募说明书 101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 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本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 102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电子或加密传真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无误后,将经电子签名确 认后或书面盖章确认后的净值计算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招募说明书 103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招募说明书 104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 105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招募说明书 106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招募说明书 107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 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信、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8597979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二、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