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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双利A(020019)

国泰双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09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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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9年 1月 22日证
监许可 [2009]7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 持 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证券市场价 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 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生的 积极 管理风险,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 是 债券基金,风险 低 于 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 属 于 较低 风险、 较低 收 益的 品种 。投资人 在 投资本基金 之前 ,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 全面认
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品种 的 比例 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 对本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 盈 利,也不 保证 最 低 收益。 
投资 者在 进行 投资 决策前 ,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中 涉及 的 与托 管 相 关 的基金 信息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09年 9月 11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09年 2季度报告 ,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 截止 日为 2009年 6月 30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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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言 .....................................................................3 
二 、 释义 .....................................................................3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 托 管人 ..............................................................17 
五 、 相 关服务机构 ............................................................21 
六 、基金的募集 ..............................................................28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29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29 
九 、基金的投资 ..............................................................38 
十 、基金的 业绩 ..............................................................49 
十 一、基金的 财 产 ............................................................50 
十二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51 
十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 配 ......................................................56 
十四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58 
十五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60 
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61 
十七 、风险 揭示 ..............................................................6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6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70 
二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84 
二十 一、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94 
二十二 、其 他 应 披露 的 事项 ....................................................9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 方式 ...........................................102 
二十四 、 备查 文 件 ...........................................................102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 格 式 >》 等有 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国
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金 合 同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 托 管 协议》及 对 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 指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 定 期 的更新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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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指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 以 及 其 他 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运 作 办法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 和 /或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 有 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资 者: 指 年 满 18周岁 , 合 法 持 有 现时 有 效 的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居 民 身份 证、 军 人证 件 等有 效 身份 证 件 的中国 公 民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 可以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 法 可以投资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登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 府 部门批 准 设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 织 
18、 合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现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 境 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19、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20、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直 销 机构 和 代销 机构 
23、 直 销 机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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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代销 机构 : 指 符 合 《 销售办法 》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构 
25、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 销 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26、 注册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27、 注册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 为国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28、基金 账户 : 指注册登记 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29、基金 交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 到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日 期 
31、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 出 现 后 ,基金 财 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 结果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日 期 
32、基金募集 期 : 指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 起 至 发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 月 
33、 存 续 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至 终止 之 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34、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 交易 日 
35、 T日 : 指销售 机构 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申 请 的 工 作日 
36、 T+n日 :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日 (不 包 含 T日 ) 
37、 开 放 日 : 指 为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 工 作日 
38、 交易 时 间 : 指开 放 日基金 接 受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39、 《业务 规 则》 : 指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 则》 , 是 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 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40、 认 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2、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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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 为 现 金的 行 为 
43、 销售 服务费 : 指 从 基金资产中 计 提 的, 用 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 、 销售 以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的 费用 
44、基金 份额类别: 指 根据 认 购 /申购费用 、 销售 服务费用 收 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 为不 同 的 类别 , 各 基金 份额类别分别 设 置 代 码 , 分别 计算 和 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45、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同 一 注册登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记 的其 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6、 转 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本基金的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 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 操 作 
47、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式 
48、 巨 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基金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49、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0、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 费用 的 节 约 
51、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52、基金资产净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53、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 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 
54、基金资产 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55、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行信息披露 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6、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且 在 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使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 争 、 骚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没收、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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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袭击 、 传 染病 传 播 、 法律法规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设立 日 期 : 1998年 3月 5日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公 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杨荣 华 
联 系 电话 : 021-38561735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股权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70% 
万 联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20%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09年 9月 11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3只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金泰、基
金金 鑫 、基金金 盛 ,以 及 11只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别 为国泰金 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马稳健 回 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二期 )、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基金金 鼎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位优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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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 业务 ( 专 户 理 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 一,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格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金 公司 之 一, 囊 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管理 业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16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1992年 起任 国泰证券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任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陈 良秋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1993年 7月 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厦 门 市 分 行 工 作, 历 任 业务
科 副 经理、 办公 室 副 总 经理、 支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2006年 10月 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工 作, 任企 业 管理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兼 任 中投 科 信 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07
年 11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刘晶 ,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7年 4月 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任
投资 银 行 部 (中 间 业务 部 ) 高 级副 经理。 2005年 1月 起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投资
银 行 部 高 级 经理。 2005年 11月 起任 中国 建银 投资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经 纪 业 总 部 副 总 经理 兼 市场 部 总 经理,资本市场 部 总 经理。 2007年 7月 起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投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张 和 之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会 计 师 。 曾 任 水 利 电 力 部 机关财务 处 主任 科 员 , 能 源 部 机关财务 处副处 长 , 电 力 部 机关事务 局 经 营 财务 处处 长 ,国 家 电 力 公司 中 兴 实 业 发 展 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总 会 计 师 、 副董 事 长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 党 组 副 书 记 ( 正 局 级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正 局 级 调 研 员 。 2004年 2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王耀南 , 董 事 , 大 专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至 1997年 任 职 广 州珠江 信托 投资 公 司 证券 部 。 1997年 至 2001年 任 职 广 州珠江 实 业 集 团 财务 公司 。 2001年 至 今 在 万 联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 历 任办公 室 主任 、 工 会 主 席 、 行 政 总 监、 董 事 、 党 总 支 书 记 。 2006年 4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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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历 任法规 处副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办 事 处 机构 处副处 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党 委 副 书 记 。 
龚浩 成 , 独 立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教 授 。 长 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起 历 任
上海 财 经 学院 副 教 授 、 教 授 、 副 院 长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上海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上海 市 分 局 副 局 长 、 局 长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常 务 理 事 ( 主 持 理 事 会 工 作), 上海 证券 期 货 学院院 长 、 教 授 。 2001年 5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 
曹尔阶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研究 员 。 长 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年 起 历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研究 所 副 所 长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调 查 部主任 、中国投资 咨询 公司 总 经理、中国国 际 金 融 公司 高 级 顾问 等。 2001年 5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 
吴 鹏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 所 从 事与 中国 相 关 法律 工 作,日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 2001年 5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 
2、监 事 会 成 员 
万 树斌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84 年 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会 计 部 副处 长 、 计财 部 副处 长 、 处 长 、资债 部 高 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起任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 限责任公司 财 会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任建 投中 信 资产管理 公司 监 事 长 。 2007年 11月 起任 国 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李芝樑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中 建 一 局 集 团 第 五 建 筑 工 程 公司 宣传 部 干 事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债券基金 部 副 经理、经理,投资 银 行 部主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发
展研究 中 心 主任 兼董 事 会 办公 室 常 务 副 主任 。 2004年 2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事 。 
黄晓坤 ,监 事 , 博 士研究 生,经 济 师 。 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起 在 广 州 五 星 化
工 厂 任 工 程 师 。 2000年 4月 起 在 广 东 省 电 信 公司 研究 员 。 2001年 6月 起任 南 方 证券 高 级 经
理。 2004年 5月 起任银 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高 级 经理。 2005年 10月 起任 万 联 证券 研究 发 展
中 心总 经理, 万 联 证券 副 总 裁 。 2007年 11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事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0 
王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 清算 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 算 工 作, 现 任 运 营 管理 部 副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3、 高 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简 历 情况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理,简 历 情况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 绍 。 
巴 立 康 , 副 总 经理, 男 , 硕士研究 生, 16 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华 夏 证券有 限公
司 计 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务 部 经理,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运 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2007年 12月 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初伟斌 , 副 总 经理, 男 , 硕士 , 14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 部 副处 长 , 景顺 长 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法律 监 察稽 核 总 监、 副 总 经理。 2008年 6月 加 盟 国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李峰 , 督 察 长 , 女 , 硕士研究 生, 13年 银 行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荷兰商 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中国 区 监 察 主 管,国 联 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察稽 核 专 员 , 信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 长 , 美 国 雷曼兄弟亚洲 投资有 限公司 上海 代 表 处 中国 区 合 规 总 监。 2009年 2月 加 盟 国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 长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 1) 现 任 基金经理 
赵峰 , 男 , 硕士研究 生, 6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3年 7月 至 2004年 11月 任 北 方 证
券 公司 研究 员 、 交易 员 ; 2004年 11月 至 2006年 4月 任 德邦 证券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 业务 主 管 ;
2006年 4月 至 2006年 10月 任 申 银 万 国证券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 投资经理 ; 2006年 10月 至 2008
年 11月于 兴 业 银 行 资金 营 运 中 心从 事 债券投资 交易 。 2008年 11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任 投资经理。 2009年 6月 起 担 任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范 迪钊 , 男 ,本 科学 历 , 9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0年 9月 至 2003年 10月 在 香港百
德 能 控 股 公司 上海 代 表 处 任 研究 员 , 2003年 10月 至 2003年 12月 在 华 一 银 行 任 信审 员 , 2004
年 1月 至 2005年 3月 在 法 国 巴 黎百富 勤 有 限公司 上海 代 表 处 任 研究 员 。 2005年 3月 加 盟 国
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 行业 研究 员 、 高 级 行业 研究 员 、 社 保基金经理 助 理、 专 户 理 财 投
资经理、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基金和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 理。 2009年 9月 起 担 任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 历 任 基金经理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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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至 2009年 7月, 由 林 勇 担 任 基金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发部 、 固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市场 体系 等 负 责 人 员 中产生。
公司 总 经理可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 人 员 担 任 成 员 , 督 察 长 和 运 营 体系 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要职 责 是 根据有 关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提 出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类 资产 配 置 原则 ,以 及 研究
相 关 投资 部门提 出的 重 大 投资 建 议 等。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 员 组 成 如 下 : 
余 荣 权 先 生 : 拟 任 副 总 经理 
归 江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初伟斌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梁 之 平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何 江旭 先 生 :权 益 类 资产投资 副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 总 监 
刘 夫先 生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投资 副 总 监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副 总 监 
黄 焱先 生 : 基金管理 部 副 总 监 
6、 上 述 成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 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对所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6、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 信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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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12、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职 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现 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发 生。 
2、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 有 关 法律法规 ,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同 于基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 
( 3)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 5)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机构 的 合 法 利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 7) 违反 现 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 序 ; 
( 9) 贬损 同 行 ,以 抬 高自 己 ; 
( 10)以不 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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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2) 在 公开 信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其 他 法律 、 行 政 法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4、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 2)不利 用职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益 ; 
(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 4)不以 任何 形 式 为其 他组 织 或 个 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 作中 面 临 的风险,保证经 营 活 动的 合 法 合 规 和有 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制措 施 , 形成 了公司 完整的内 部 控制
体系 。 该 内 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制 、风险管理 控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 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通 过相应 的 具 体 业务 控制 流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 1)内 部 风险 控制 遵 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制必须覆盖 公司 所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独 立 性 原则 : 公司设立 独 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高 度 的 独 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成 一 种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衡 体系 ; 
4)保 持 与业务 发 展 的 同 等 地 位 原则 :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立 在 风险 控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 在同 等 地 位 上 ; 
5) 定 性和 定量相 结 合 原则 : 建立 完 备 风险 控制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性。 
( 2)内 部 会 计 控制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 财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立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制制 度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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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现 了 职 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 立 ,保 护 基金资产的 独 立 、 安 全 。 
( 3)风险管理 控制制 度 
公司 为有 效 控制 管理 运 营 中的风险, 建立了 一整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控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构 成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制 度 、投资管理 控制制 度 、 信息 技 术控制 、 营 销 业务 控制 、 信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 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以
及 相应 的 业务 控制 流程 等。 通 过 这些 控制制 度 和 流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进 行 有 效 的 控制 。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 行 独 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律 法规 情况 、以 及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况 和有 效 性 进行 全面 的 独 立 监 察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 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制 的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制 要 素 
( 1) 控制 环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立了 良 好 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制 和管理 控制 的
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 合 理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分 级 授 权 、 注重 诚信 并 关 注 风 险的 道 德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 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 能 等 方 面 。 
1) 公司建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 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下 设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 委员 会、 薪酬 委员 会、 考 核 委员 会等 专 业 委员 会,对 公司重 大 经 营 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行
决策 及 监 督 ; 
2) 在 组 织 结 构方 面 , 公司设立 的 分 管 领 导 议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公 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等 机构 分别 负 责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 督 控 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 有明确的 授 权分 工 和风险 控制 责任 , 既 相 互 独 立 , 又 相 互 合 作和 制 约 , 形成 了 合 理的 组 织 结 构 、 决策 授 权 和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信 为投资 者 服务 的 道 德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成 了 诚信 为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行 独 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 ,并对 公司 内 部
控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况 和有 效 性 进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 2) 控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1)内 部 会 计 控制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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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 的 独 立 性、 全面 性、真
实性和 及 时 性。 
首 先 ,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公司 财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业务 控制 流程 ,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况 和 公司 财务 状 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分 开 ,保证
两 者相 互 独 立 , 各 基金 之 间 做到 独 立建 帐 、 独 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产和 公司 资产 之 间 、以 及
各 基金资产 之 间 的 相 互 独 立 性。 
公司建立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 责 分 离控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制 、资产 接 触 控制 、 独 立 稽 核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管理中 做到 对资 源 的有 效 控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 督 等。 
另外公司 还 建立了 严 格 的 财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算 管理和 财务费用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制 和监 督 。 
2)风险管理 控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立了 有 效 的风险管理 控制 体系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制 度 : 为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公司建立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制 度 ; 同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制 度 , 建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 信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务 控制 : 通 过 建立 完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易 业务 控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风险 控制 职 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
经理 分 级 授 权 制 度 和 股票 池 制 度 , 进行 集中 交易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制 ,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 控制 的 相 互 独 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险 ; 建立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风险 量 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系 , 控制 投资 业务 中 面 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流 动性风险等 ; 建立了 科学 合 理的投资 业绩绩效 评 估 体系 ,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息 技 术控制 : 为保证 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 ,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运行 维 护 、 软 件 采 购
维 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制 定 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制 流程 ; 
营 销 业务 控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以保证 在 营 销 业务 中对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遵 守 ,以 及 对经 营 风险的有 效 控制 ; 
信息披露 控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规范 的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 的 及 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立了 完 善 的 信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系统 ,以 及 完整的会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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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 资 料 档 案 ; 
独 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务 部门 工 作 进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 立 性和 客 观 性。 
3)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制 定 了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进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导 下, 各 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 特 点 ,对 业务 活 动中 存 在 的风险 点 进行 了 揭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 建立了详 细 的风险 控制 流程 ,并 在 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制 。 
( 3)内 部 控制 实 施 情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行 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务 活 动中内 部 控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进行 定 期 和不 定 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中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高 的 环 节 ,以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以 及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有 效 遵 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情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根据新 业务 开 展 和市场 变 化 情况 ,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进行及 时 的更新和 调 整,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的 变 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进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有 效 性 进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应 改 进 建 议 。 
( 4)内 部 控制 实 施 情况 的 报告 
公司建立了 有 效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过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制 出 现 的 问 题 并作出 妥 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 实 施 情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均 立即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 大 问 题 , 则 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同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 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3、内 部 控制制 度 声 明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 上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公司 将 根据市场 变 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切 实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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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 情况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成 立 时 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 形 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 万 肆仟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 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 尹 东 
联 系 电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 史 ,其 前身 “中国人 民 建设银 行 ”于 1954
年 成 立 , 1996年 易名 为“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由 原 中国 建设银 行 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业务及 相 关 的资产和 负 债。中国 建设银 行 (股票 代 号 : HK0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主 板 上 市,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公开 上 市的 银 行 。 2006
年 9月 11日,中国 建设银 行 又 作为第一 家 H股 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设银 行 A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并 开 始 交易 。 A股 发 行 后 建设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份 总 数 为 : 233,689,084,000股 ( 包括 224,689,084,000股 H股 及 9,000,000,000股 A股 )。 
2008年,中国 建设银 行 的 综 合 盈 利 能力 和资产质 量 继 续同 业 领 先 , 截止 2008年 12月
31日,中国 建设银 行 实 现 净利 润 926.4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34%; 平均 资产 回 报 率 为 1.3%,
平均 股 东 权 益 回 报 率 为 20.7%, 分别较 上 年 提 高 0.16个 百 分 点 和 1.18个 百 分 点 , 居 全 球 银
行业最 好 水 平 ; 每 股 盈 利为 0.4元 , 比 上 年 增 长 0.10 元 ; 总 资产 达 到 75,554.52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14.51%; 资产质 量 稳 步 上 升 ,不 良 贷 款 额 和不 良 贷 款 率 实 现 双 降 , 信 贷 资产质 量 持续 改 善 ,不 良 贷 款 率 为 2.21%, 较 上 年下 降 0.39 个 百 分 点 ; 拨 备 水 平 充分 , 拨 备 覆盖 率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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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31.58%, 较 上 年 提 升 27.17 个 百 分 点 。 
中国 建设银 行 在 中国内 地 设 有 1.4万 余 个分 支 机构 ,并 在 香港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福 、 约
翰 内 斯堡 、 东京 及 首 尔 设 有 分 行 , 在 伦 敦 、 纽 约 、 悉 尼 设 有 代 表 处 , 纽 约 分 行 、 伦 敦 子 银 行 正 式 获 颁 营 业 执 照 。中国 建设银 行 在 香港 拥 有 建 行 亚洲 和 建银 国 际 两 家 全 资 子 公司 。 全 行已
安 装 运行 自 动 柜 员 机 ( ATM) 31,896台 , 居 全 球 银 行业 首位 。 
2008年,中国 建设银 行 在 英 国 《 金 融 时 报》 公布 的 「 全 球 500强 」 中 列 第 20位 ; 在 美
国 《财 富 》 杂志 公布 的 全 球 企 业 500强 中 由 上 年的第 230位 上 升 至 第 171位 ; 被 《 福 布 斯 ( 亚
太版 )》 评 为“ 亚 太 地 区 最 佳 上 市 公司 50 强 ”; 被 《 银 行 家 》 杂志 评 为“中国 商 业 银 行 竞 争 力 ( 财务 指 标 )第一 名 ”和“ 最 佳 商 业 银 行 ” ; 被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杂志 评 为“ 最 佳 公司 贷 款 银 行 ”和“ 最 佳 按 揭 贷 款 银 行 ” ; 荣 获 香港 上 市 公司 商 会 “ 公司 管 治 卓 越 奖 ”、 《 亚洲 银 行
家 》 杂志 “ 零 售 风险管理 卓 越 奖 ” 、中国 民 政 部颁发 的 “中 华 慈 善 奖 -最 具 爱 心 内资 企 业 奖 ”和 香港 《财 资 》 杂志 “中国 最 佳 境 外 客 户 境 内 托 管 银 行 奖 ”等 奖 项 。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基金市场 处 、资产 托 管 处 、 QFII
托 管 处 、基金核 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 督 稽 核 处 和投资 托 管 团 队 、 涉 外 资产核 算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服务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市场 团 队 、 上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130余
人。 2008年,中国 建设银 行 一 次 性 通 过 了 根据 美 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AICPA) 颁布 的 审计 准 则 公 告 第 70号( SAS70) 进行 的内 部 控制 审计 , 安 永 会 计 师 事务 为 此 提 交 了 “ 业 内 最 干 净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报告 ”,中国 建设银 行 成 为 取得 国 际 同 业 普遍 认同 并 接 受 的 SAS70国 际专 项 认
证的 托 管 银 行 。 
2、 主 要 人 员 情况 
罗 中 涛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国 家 统 计 局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评 估 、 信 贷 、
委 托 代 理等 业务 部门 并 担 任 领 导 工 作,对 统 计 、 评 估 、 信 贷 及 委 托 代 理 业务 具 有 丰 富 的管理
经 验 。 
李 春 信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人 事 教 育 部 、 计 划 部 、
筹 资 储蓄 部 、国 际 业务 部 ,对 商 业 银 行 综 合 经 营 计 划 、 零 售 业务及 国 际 业务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纪 伟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南 通 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司 业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服务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3、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况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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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到 2009年 6月 30日,中国 建设银 行已托 管 华 夏兴 华 封闭 、 华 夏兴 和 封闭 、 嘉 实泰
和 封闭 、国泰金 鑫封闭 、国泰金 盛封闭 、 融 通通 乾 封闭 、 银 河 银 丰 封闭 等 7只封闭 式 证券投
资基金,以 及华 夏 成 长 混合 、 融 通 新 蓝筹 混合 、 博 时 价值 增 长 混合 、 华 宝兴 业 宝康 配 置 混合 、 华 宝兴 业 宝康 消 费 品股票 、 华 宝兴 业 宝康 债券、 博 时 裕 富 指 数 、 长 城 久恒 平衡 混合 、 银 华 保 本 增 值 混合 、 华 夏 现 金 增 利 货币 、 华 宝兴 业 多 策 略 股票 、国泰金 马稳健 混合 、 银 华 - 道 琼 斯 88指 数 、 上 投 摩 根中国 优势 混合 、 东 方 龙 混合 、 博 时 主 题 行业 股票 ( LOF)、 华 富 竞 争 力 优
选 混合 、 华 宝兴 业 现 金 宝 货币 、 上 投 摩 根 货币 、 华 夏 红 利 混合 、 博 时 稳 定 价值债券、 银 华 价 值 优选 股票 、 上 投 摩 根 阿 尔 法 股票 、中 信 红 利 股票 、 工 银 货币 、 长 城 消 费 增 值 股票 、 华 安 上 证 180ETF、 上 投 摩 根双 息 平衡 混合 、泰 达 荷 银 效 率 优选 混合 ( LOF)、 华 夏 中 小 板 ETF、 交 银
稳健 配 置 混合 、 华 宝兴 业 收益 增 长 混合 、 华 富 货币 、 工 银 精选 平衡 混合 、 鹏 华 价值 优势 股票
( LOF)、中 信 稳 定 双利债券、 华 安 宏 利 股票 、 上 投 摩 根 成 长 先 锋 股票 、 博 时 价值 增 长 贰 号 混 合 、 海 富 通 风 格 优势 股票 、 银 华 富 裕 主 题 股票 、 华 夏 优势增 长 股票 、 信诚 精 萃 成 长 股票 、 工 银 稳健 成 长 股票 、 信 达 澳 银 领 先 增 长 股票 、 诺 德 价值 优势 股票 、 工 银 增 强 收益债券、国泰金
鼎 价值 混合 、 富 国 天 博 创 新 股票 、 融 通 领 先 成 长 股票 ( LOF)、 华 宝兴 业行业 精选 股票 、 工 银 红 利 股票 、泰 达 荷 银 市值 优选 股票 、长 城 品 牌优选 股票 、 交 银 蓝筹 股票 、 华 夏 全 球 股票 ( QDII)、
易 方 达 增 强 回 报 债券、 南 方 盛 元红 利 股票 、 交 银 增 利债券、 工 银 添 利债券、 宝 盈 资 源 优选 股 票 、 华 安 稳 定 收益债券、 兴 业 社 会 责任 股票 、 华 宝兴 业 海 外 中国 股票 ( QDII)、 海 富 通 中国
海 外 股票 ( QDII)、 宝 盈 增 强 收益债券、 鹏 华 丰 收债券、 博 时特 许价值 股票 、 华 富 收益 增 强 债券、 信诚 盛世蓝筹 股票 、 东 方 策 略 成 长 股票 、中 欧 新 蓝筹 混合 、 汇 丰 晋 信 2026周 期 混合 、 信 达 澳 银 精 华配 置 混合 、 大成 强 化 收益债券、 交 银 环 球精选 股票 ( QDII)、 长 城 稳健增 利债
券、 华 商 盛世 成 长 股票 、 信诚三 得 益债券、 长 盛 积极 配 置 债券、 鹏 华 盛世创 新 股票 ( LOF)、
华 安 核 心 股票 、 富 国 天丰 强 化 债券、 光 大 保 德 信 增 利收益债券、 诺 德 灵 活 配 置 混合 、 东 吴 优 信 稳健 债券、 银 华 增 强 收益债券、 东 方 稳健 回 报 债券、 华 富 策 略 精选 混合 、 长 城 双动 力股票 、 上 投 摩 根中 小盘 股票 、 华 商 收益 增 强 债券、泰 达 荷 银 品 质生 活 股票 、 光 大 保 德 信 均衡 精选 股
票 、 银 河 行业 优选 股票 、 海 富 通 领 先 成 长 股票 、 诺 德 增 强 收益债券、 工 银 瑞 信 沪 深 300指 数 、
信诚 经 典 优 债债券、国泰双利债券、 民 生 加 银 品 牌蓝筹 混合 、 信 达 澳 银 稳 定 价值债券、中 欧
稳健 收益债券、 万 家 精选 股票 、 浦 银 安 盛精 致 生 活 混合 、 长 盛 同 庆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 、 富 国 优 化增 强 债券、 长 城景 气 行业 龙 头 混合 等 108只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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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制 目 标 
作为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务 的 法律法规 、 行业 监管 规章 和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 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2、内 部 控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 建设银 行 设 有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 责 全 行 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行 检 查 指导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力 。 
3、内 部 控制制 度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 度 、 控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程 ,可以保证 托 管 业务 的 规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行 ; 业务 人 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按规 程 保管、 存 放 、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 效 ; 业务 操 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务信息 由 专 职信息披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 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 督 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监 督 所 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 作。利 用 自
行 开发 的“ 托 管 业务 综 合系统 ——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况 进行 监 督 ,并 定 期 编
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 督 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基金投资 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用 的 提取 与 开 支 情况
进行 检 查 监 督 。 
2、监 督 流程 
( 1) 每工 作日 按 时 通 过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制 指 标 进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超 标 等 异 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书 面 通知 , 与 基金管理人 进行 情况 核
实, 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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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对 涉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 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 法 合 规 性监 督 。 
( 3)根据基金投资 运 作监 督 情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 督 报告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的 合 法 合 规 性、投资 独 立 性和风 格 显 著 性等 方 面 进行 评 价,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 要 求 管理人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27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上海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靖 研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55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魏 文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5 联 系 人 : 杨荣 华 
2、 代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客 服 电话 : 95533 
1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钢 联 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2 
中国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2 
法 定 代 表人 : 项 俊 波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联 系 人 : 蒋 浩 传 真 : 010-85109219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4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怀 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 系 人 : 曹 榕 电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秦 晓 联 系 人 : 马 强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吉 晓 辉 电话 : 021-61618888 
联 系 人 : 汤嘉惠 、 虞谷云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28 
7 
上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服服务 热线 : 95577 
8 
华 夏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丹 联 系 人 : 李博 
电话 : 010-65557060 传 真 : 010-65550827 
9 
中 信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 址 : bank.eciti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10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7号 11 北京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阎冰竹 联 系 人 : 王 曦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3 
电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 010-66226073 
客 服 电话 : 010-96169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秀仑 联 系 人 : 吴 海 平 
电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12 
上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小阳 联 系 人 : 刘 权 
电话 : 0755-82026521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13 
中国 建银 投资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网 址 : www.cjis.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联 系 人 : 芮敏 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 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 乌鲁木齐 市 建设 路 2号 宏 源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汤 世 生 联 系 人 : 李 茂 俊 
电话 : 010-62294608 传 真 : 010-62296854 
15 
宏 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市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舫 金 联 系 人 : 王 明 勇 
电话 : 020-37865017 传 真 : 020-37865030 
16 
万 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7 
中 信 建 投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8 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19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份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4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长 生 联 系 人 : 李 洋 电话 : 010-66568047 传 真 : 010-66568536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 址 : 杭 州 市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商 务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军 联 系 人 : 王 勤 电话 : 0571-85783715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20 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邓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1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益 民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2 东 方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永敏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3 东 吴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北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公 地 址 : 广 东 广 州 天河 北路 大 都 会 广 场 36、 41和 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4 广 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册 地 址 : 江西省南 昌 市 永 叔 路 15号 办公 地 址 : 江西省南 昌 市 永 叔 路 15号 信 达 大 厦 10-13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管 荣 升 联 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5 国 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朝阳 门外 大 街 16号中国人 寿 大 厦 1901 室 法 定 代 表人 : 岳献 春 联 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85252656 传 真 : 010-85252655 26 民 生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27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5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元 真 联 系 人 : 王伟 力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62470244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8 光 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区 香港 东路 316号 办公 地 址 : 青岛 市 东 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史 洁 民 联 系 人 : 丁韶燕 电话 : 0532-85022026 传 真 : 0532-85022026 29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30 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ecitic.com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南 京 市中 山东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办公 地 址 : 江 苏 省南 京 市中 山东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张 小 波 电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31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97 注册 地 址 : 武汉 市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话 : 021-63219781 传 真 : 021-5106292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999、 027-85808318 32 长 江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 址 : 广 西南 宁 市 滨湖 路 4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雅 锋 联 系 人 : 武 斌 电话 : 0755-83707413 传 真 : 0755-83700205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 西 ) 33 国 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网 址 : www.gh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34 渤 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办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道 8号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6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志 军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ewww.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昭 明 联 系 人 : 盛 宗凌 电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 0755-82492962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55或 95513 35 华 泰 联 合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网 址 : www.lhzq.com 注册 地 址 : 郑 州 市经 三 路 15号 广 汇 国 际 贸 易 大 厦 办公 地 址 : 郑 州 市经 三 路 15号 广 汇 国 贸 1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联 系 人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6 中 原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何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302 37 国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8 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路 99号 标 力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39 兴 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山东 省 济 南 市经 十 路 20518号 办公 地 址 : 山东 省 济 南 市经 十 路 205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傅咏 梅 电话 : 0531-81283728 传 真 : 0531-81283735 40 齐鲁 证券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41 安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 单元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7 法 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张 勤 联 系 电话 : 021-68801217 传 真 : 021-68801119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s.com.cn 注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游锦 辉 联 系 人 : 罗 绍 辉 电话 : 0769-22119351 传 真 : 0769-22119423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30 42 东 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汝 军 联 系 人 : 常 向 东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43 恒 泰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0-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卢 长 才 联 系 人 : 王 飞 电话 : 0755-83199511 客 服 电话 : 0755-83199511 44 世纪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传 真 : 0755-83199545 网 址 : www.csco.com.cn 注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 系 人 : 叶 朝辉 电话 : 0592-5161816 传 真 : 0592-5161102 45 厦 门 证券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川 电话 : 021-50122222 传 真 : 021-50122200 46 华 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3892990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赵 文 安 联 系 人 : 王 睿 电话 : 0755-26982993 传 真 : 0755-83007167 47 英 大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755-26982993 网 址 : www.ydsc.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剑阁 联 系 人 : 邓 力 伟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8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公 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传 真 : 021-38561800 联 系 人 : 杨荣 华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南 路 256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楼 负 责 人 : 廖 海 联 系 人 : 廖 海 电话 : 021-51150298 传 真 : 021-51150398 1 上海 源 泰 律 师 事务 所 经 办律 师 : 廖 海 、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233号 汇亚 大 厦 1604-1608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 系 人 : 陈 宇 电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 陈 宇 六、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 募集 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核准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批 复》 (证监许 可 [2009]75号文)核准募集。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9 (二)基金 类型 和 存续期 限 1、基金的 类别: 债券基金。 2、基金的 运 作 方式 : 契 约 型 开 放式 。 3、基金 存 续 期 限 : 不 定 期 。 (三)基金份额的 认购 本基金 自 2009年 2月 18日 起 向 社 会 公开 募集,于 2009年 3月 6日 提 前 结 束 本基金的 募集 工 作。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验 资,本 次 募集的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979,957,326.32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金 份额 1,979,957,326.32份 ,其中 A类 284,166,428.66 份 , C类 1,695,790,897.66份 ; 认 购 资金 在 募集 期 间 产生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256,562.72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金 份额 256,562.72份 , 已 分别 计 入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 , 归 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 A类 34,702.43份 , C类 221,860.29份 。 上 述 资金 总 额 已 于 2009年 3月 10日 全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开立 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金 份额面 值人 民 币 1.00 元 计算 ,本基金募集 期 间含 本 息 共 募集 1,980,213,889.04份 基金 份额 ,其中 A类 284,201,131.09份 , C类 1,696,012,757.95份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1595户 ,其中 A类 3063户 , C类 8532户 。 七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据有 关 规 定 ,本基金 满 足 基金 合同 生 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于 2009年 3月 11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 正 式 开 始 管理本基金。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 托 的 代销 机构 。 1、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网上交易 系统 ; 2、 各 代销 机构 开办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的 营 业 网点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 变 更或 增 减 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并 按规 定 予 以 公 告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0 投资人 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与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等 业务 , 申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或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在 开 放 日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 特 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 述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应 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购与 赎回 的 开 始 日 及业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回 ,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在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 与 赎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 、 赎回 开 放 日 前 依照《信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申购与 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下一 开 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收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金 额 申购 、 份额赎回 ”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 请 ; 3、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 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 顺 序 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内 撤 销 ; 5、本基金 份额分 为 多 个类别 , 适 用 不 同 的 申购费 率 或 销售 服务费 率 ,投资人 在 申购 时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1 可 自 行 选 择 基金 份额类别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 作的实 际 情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则进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 赎回 的 申 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 提 交 申购申 请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购 资金,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无 效 。 2、 申购与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 束 前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 赎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况 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日内对 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 进行 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可 在 T+2日 后 (包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况 。 3、 申购与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 方式 , 若 申购 资金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全额到 账 则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付 的 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 条款 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 的 数 额限制 1、投资人 每 次 最 低 申购 金 额 为 1,000.00元 (含 申购费 )。 2、投资人可 多 次 申购 ,对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 有 份额 不 设 上 限限 制 。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3、投资人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赎回 。 单 笔 赎回 申 请 最 低份 数 为 1000份 , 若 某 投 资人 在 销售 网点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1000份 或 某 笔 赎回 导 至 该 持 有人 在 该销售 网点 保 留 的 基金 份额 少 于 1000份 , 则 剩 余 部 分 基金 份额赎回时 必须 一 起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 述规 定 申购 金 额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2 和 赎回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 前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六) 申购与赎回 的 费率 1、对于 A类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在 申购 时 需 交 纳 前 端 申购费 , 费 率 按 申购 金 额 递 减 , 具 体 如 下 : 申购 金 额 ( M, 含 申购费 ) 前 端 申购费 率 M< 50万 1.0% 50万 ≤ M< 200万 0.8% 200万 ≤ M< 500万 0.5% M≥ 500万 按 笔 收 取 , 1000元 /笔 申购费用 由 申购 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用 。 2、本基金 C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申购费 。 3、本基金 A类 、 C类 基金 份额 均 收 取 赎回 费 ,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其中,不 低 于 赎回 费 总 额 的 25%应 归 入 基金 财 产,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 费 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费 率 持 有 期 限 A类 基金 份额赎回 费 率 1年以内( 含 ) 0.1% 1年 至 2年( 含 ) 0.05% 2年以 上 0.0% 本基金 C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费 率 持 有 期 限 C类 基金 份额赎回 费 率 30天 内( 含 ) 0.1% 30天 以 上 0.0% 注 : 就 赎回 费 的 计算 而 言 , 1年 指 365天 , 2年为 730天 , 依 此 类 推 。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3 期 或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费 率 和基金 赎回 费 率 。 ( 七 ) 申购 份 数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式 1、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 ( 1) 当 投资人 选 择 申购 A类 基金 份额时 ,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 ① 申购费用 适 用 比例 费 率 时 ,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 净 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1+ 前 端 申购费 率 ) 前 端 申购费用 = 申购 金 额 -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 数 =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当 日 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费用 为 固定 金 额时 ,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 前 端 申购费用 = 固定 金 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前 端 申购费用 申购 份 数 =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当 日 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当 投资人 选 择 申购 C类 基金 份额时 ,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 申购 份 数 = 申购 金 额 /申购 当 日 C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3)本基金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 结果 按 照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后 2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例 三 : 假 定 T日基金的 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230元 , C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元 。 四 笔 申购 金 额分别 为 1,000.00元 、 100万 元 、 400万 元 和 1000万 元 , 申购 A类 基金 份额 ; 另 有一 笔 申购 金 额 为 10万 元 , 申购 C类 基金 份额 , 则 各 笔 申购 负 担 的 前 端 申购费用 和 获 得 的基金 份 数计算 如 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 5 申购 金 额 (元 , a)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 适 用 前 端 申购费 率 (b) 1% 0.8% 0.5% - - 净 申购 金 额 (c=a/(1+b)) 990.10 992,063.49 3,980,099.50 9,999,000.00 100,000.00 前 端 申购费 (d=a-c) 9.90 7,936.51 19,900.50 1,000.00 - 该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e) 1.230 1.230 1.230 1.230 1.200 申购 份 数 (=c/e) 804.96 806,555.68 3,235,853.25 8,129,268.29 83,333.33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4 2、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 1) 当 投资人 赎回 A类 基金 份额时 ,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 赎回 金 额 = 赎回份 数 × T日 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 赎回 金 额 × 赎回 费 率 净 赎回 金 额 =赎回 金 额 -赎回 费用 ( 2) 当 投资人 赎回 C类 基金 份额时 ,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 赎回 金 额 = 赎回份 数 × T日 C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 赎回 金 额 × 赎回 费 率 净 赎回 金 额 =赎回 金 额 -赎回 费用 例 四 : 假 定 某 投资人 在 T日 赎回 10,000份 A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期 限 10天 , 该 日 A类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250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计算 如 下 : 赎回 金 额 =10,000× 1.250=12,500.00元 赎回 费用 = 12,500× 0.1%= 12.50元 净 赎回 金 额 =12,500-12.50= 12,487.50元 例 五 : 假 定 某 投资人 在 T日 赎回 10,000份 C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20天 , 该 日 C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1.225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计算 如 下 : 赎回 金 额 =10,000× 1.225=12,250.00元 赎回 费用 = 12,250× 0.1%= 12.25元 净 赎回 金 额 =12,250-12.25= 12,237.75元 ( 3)本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结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2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 4)本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 告 。 ( 八 )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况 下,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工 作日为投资人 增 加 权 益并 办 理 注册登记 手 续 ,投资人 自 T+2工 作日 起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 基金 份额 。 2、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况 下,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工 作日为投资人 扣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5 除 权 益并 办 理 相应 的 注册登记 手 续 。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注册登记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前 2日 予 以 公 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 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 5、基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情 形 。 6、 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业务 的 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 2个 或 2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4、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 据 计算 赎回 金 额 。 若 连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过 20个 工 作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6 日,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投资人 在 申 请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 告 。 (十一)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回 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 一 开 放 日的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当 基金出 现 巨 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因 支 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可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 作明确 选 择 ,投资人 未 能赎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连续 2日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以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个 工 作日,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行 公 告 。 3、 巨 额赎回 的 公 告 当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在 3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时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7 1、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 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公 告 。 2、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布 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3、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1日但 少 于 2周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 告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4、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2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刊 登 暂停 公 告 1 次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 告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三)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决定 开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 注册登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记 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 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 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登记 机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 受 划转 的 主 体 必须 是 依 法 可以 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五)基金的 转 托管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8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在 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六)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布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须 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 关 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最 低 申购 金 额 。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和 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关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其 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份额 仍 然 参 与 收益 分 配与 支 付 ,但 被 冻 结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 配 转 增 的基金 份额 一并 被 冻 结 。 九、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通 过 主 要 投资于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 在 严 格 控制 风险和保 持 基金资产 流 动性的 前 提 下, 力 争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求 较高 的 当 期 收 入 和投资 总 回 报 。 (二) 投资 理 念 价 格 终 将 反 映 价值。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性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 上 市的国债、金 融 债、 公司 债、 企 业 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资产 支 持 证券、 短 期 融 资券、债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 还 可投资于一 级 市场新 股 申购 、 持 有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得 的 股票 、投资 二 级 市场 股票 、 权 证等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 金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9 融 工 具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比例 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 类品种 的 比例 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对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资, 将 重 点 关 注 流 动性 较 好 、风险 水 平 合 理、 到 期 收益 率 与信用 质 量相 对 较高 的债券 品种 。本基金对 股票 等 权 益 类品种 的投资, 将 重 点 关 注 兼 具 稳 定 的 高分 红 能力 、 良 好 盈 利 增 长 能力 的 上 市 公司 股票 ,以 增 强 本基金的 股 息 收益和资本 增 值 能 力 。 (四) 投资策略 1、 大类 资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的 大类 资产 配 置 主 要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行 状 况 、国 家 财 政 和 货币政策 、国 家 产 业 政策 以 及 资本市场资金 环境 、证券市场 走 势 的 分 析 , 预 测 宏 观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并据 此 评 价 未来 一 段 时 间 股票 、债券市场 相 对收益 率 , 主 动 调 整 股票 、债券 类 资产 在 给 定 区 间 内的动 态 配 置 ,以 使 基金 在 保 持 总 体 风险 水 平 相 对 稳 定 的基 础 上 , 优化 投资 组 合 。 2、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投资 策 略 ( 1) 久 期 调 整 策 略 利 率 变 化 是影响 债券价 格 的 重 要 因素,本基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 包括 国内生产 总 值、 工 业 增 长 、 货币 信 贷 、 固定 资产投资、 消 费 、 外 贸 差 额 、 财 政 收 支 、价 格 指 数 和 汇 率 等)和 宏 观 经 济政策 ( 包括货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产 业 政策 、 外 贸 和 汇 率 政策 等) 进行 分 析 , 预 测 未来 的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在 利 率 变 化 方 向 判断的基 础 上 ,确 定 恰 当 的 久 期 目 标 , 合 理 控制 利 率 风险。 在 预期 利 率 整 体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 的 平均 久 期 ; 在 预期 利 率 整 体 下 降 时 , 提 高 组 合 的 平均 久 期 。 ( 2)收益 率 曲 线 策 略 在 久 期 确 定 的基 础 上 ,根据对收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的 预 测 , 采 用 子 弹 型 策 略 、 哑铃 型 策 略 或 梯 形策 略 , 在 长 期 、中 期 和 短 期 债券 间 进行配 置 ,以 从长 、中、 短 期 债券的 相 对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3)债券 类属 配 置 策 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0 本基金对不 同类 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 信用 风险、 税 赋 水 平 、市场 流 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 进行 分 析 , 研究 不 同类 型 的债券 品种 、不 同 市场 上 债券 品种 的利 差 和 变 化 趋 势 , 制 定 债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以 获 取 不 同 债券 类属之 间 利 差 变 化 所 带 来 的投资收益。 ( 4) 骑乘 策 略 债券投资收益的 来 源 主 要 由 两 大 部 分 组 成 ,第一 部 分是票 息 收 入 ,第 二 部 分是 资本利 得 收 入 。 在票 息 收 入 固定 的 情况 下, 通 过 主 动 式 债券投资的管理, 尽 可 能 多 的 获 取 资本利 得 收 入 是 提 高 本基金收益的 重 要 手段 。 而 资本利 得 收 入 主 要 是 通 过 债券收益 率 下 降 取得 的,因 此 本基金可以 通 过 骑乘 策 略 在个 券收益 率 下 降 时 获 得 资本利 得 。 ( 5) 息 差 策 略 息 差 策 略 是 指 利 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债券收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 得 资金投资于债 券的 策 略 。 息 差 策 略 实 际 上 也 就 是 国债 回 购放 大 套 利 策 略 , 进行放 大策 略 时 , 必须 考虑回 购 资金 成 本 与 债券收益 率 之 间 的 关 系 , 只 有 当 债券收益 率 高 于 回 购 资金 成 本 (即 回 购 利 率 )时 , 息 差 策 略 才 能 取得 正 的收益。 ( 6)利 差 策 略 利 差 策 略 是 指 对 两 个 期 限 相 近 的债券的利 差 进行 分 析 , 从 而 对利 差水 平 的 未来 走 势 作出 判断, 进 而相应 的 进行 债券 置换 。 ( 7) 信用 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建立 内 部 信用 评 级 制 度 , 包括 发 行 人 主 体 评 级 和债券 评 级 。内 部 评 级 系 统分 为 企 业 基本素质、 财务 结 构 、 偿 债 能力 、经 营 能力 、经 营 效 益以 及 发 展 前 景 等 六方 面 构 成 。 研究 员 将 根据国 民 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 阶 段 , 分 析 企 业 的市场 地 位 、管理 水 平 、 发 展 趋 势 、 财务 状 况 和 长 期 、 短 期 流 动性 指 标 等 情况 , 结 合 债券 担 保 条款 、 抵押 品 估 值 及 债券其 他要 素, 最 后 综 合 评 价出债券 发 行 人 信用 风险、 评 价债券的 信用 级 别 。 同时 结 合 收益 率 曲 线 形 变 判断, 不 同 信用 等 级 产 品 利 差 变 动判断以 及 单 个 券 种 信用 等 级 变 动的判断等 来 挖掘 特定类别 资产 或 特定 券 种 的投资价值。 ( 8)可 转换 公司 债券投资 策 略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兼 具 权 益 类 证券 与 固定 收益 类 证券 的 特 性, 具 有 抵御 下 行 风险、 分享股票 价 格 上 涨 收益的 特 点 。本基金 在 对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条 款 和 发 行 债券 公司 基本 面 进行 深入 分 析 研究 的基 础 上 ,利 用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定 价 模 型 进行估 值 分 析 ,投资 具 有 较高 安 全 边 际 和 良 好 流 动性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获 取 稳健 的投资 回 报 。


( 9)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1 本基金 将 分 析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资产 特征 , 估计 违 约 率 和 提 前 偿付 比 率 ,并利 用 收益 率 曲 线 和 期 权定 价 模 型 ,对资产 支 持 证券 进行估 值。本基金 将 严 格 控制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总 体 投资 规 模 并 进行 分 散 投资,以 降 低流 动性风险。 3、 股票 投资 策 略 ( 1)新 股 申购 策 略 在股票 发 行 市场 上 ,股票 供 求 关 系 不 平衡 经 常导 致 股票 发 行 价 格 与二 级 市场价 格之 间 存 在 一 定 的价 差 , 从 而 使 得 新 股 申购 成 为一 种 风险 较低 的投资 方式 。本基金 将 研究首 次发 行 (IPO)股票 及 增 发 新 股 的 上 市 公司 基本 面 ,根据 股票 市场整 体定 价 水 平 , 估计 新 股 上 市 交易 的 合 理价 格 , 同时 参 考 一 级 市场资金 供 求 关 系 , 制 定相应 的新 股 申购 策 略 。本基金对于 通 过 参 与 新 股 申购 所 获 得 的 股票 , 将 根据其市场价 格相 对于其 合 理内 在 价值的 高低 ,确 定 继 续持 有或 者 卖 出。 ( 2) 股票 二 级 市场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二 级 市场的投资 策 略 , 采 用 定量 和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自 下 而 上 精选 出 兼 具 稳 定 的 高分 红 能力 、 良 好 盈 利 增 长 能力 的 上 市 公司 股票 ,以 增 强 本基金的 股 息 收益和资 本 增 值 能力 。 1) 红 利 上 市 公司 筛 选 本基金 综 合考 察 上 市 公司 分 红 记 录 和 分 红 预期 等 指 标 来 筛 选 红 利 股 。 具 体 选 股 标 准 包括 满 足 以下一 项 或 多 项 特征 的 股票: ① 在过 去 3年中 至 少 有 2年实 施分 红 ; ② 过 去 2年 平均 股 息 率 高 于市场 平均 水 平 ; ③ 预期 股 息 率 高 于市场 平均 水 平 的 上 市 公司 。 符 合 上 述 特征之 一的 上 市 公司 , 构 成 本基金的 红 利 股股票 池 。 2) 盈 利 能力分 析 本基金管理人 认 为, 企 业 在 行业 中的 相 对 竞 争优势 是 企 业 保 持持续 优 于 行业 平均 盈 利 水 平 的 坚 实基 础 , 而 企 业 的 盈 利 增 长 能力 必 将 在 其 股票 价 格 上 得 到 反 映 。因 而 ,本基金 将 通 过 企 业 竞 争优势 分 析 和 财务 指 标 分 析 , 在 红 利 股股票 池 内, 筛 选 出 兼 具 良 好 盈 利 增 长 能力 的 上 市 公司 ,并 且 在 它们 的 股票 价 格 没有 反 映 出 它们 的价值 时 作投资 布 局 ,以 增 强 本基金的 股 息 收益和资本 增 值 能力 。 本基金 将从 企 业 的 公司 治 理、管理 层 、 发 展 战 略 、市场 份额 、 成 本 控制 、 技 术 水 平 及 创 新 能力 、 政策 因素等 多 方 面 , 考 察 企 业 在 行业 中的 竞 争优势 。 在 上 述 分 析 的基 础 上 ,本基金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2 还 将 考 察 企 业 的 现 金 流 、 主 营 业务 利 润率 、资产 负 债 结 构 、净资产收益 率 等 财务 指 标 , 从 中 挑 选 出 指 标 值 优 于 同 行业 平均 水 平 的 上 市 公司 , 构 建 本基金的 备 选 股票 池 。 3)相 对价值 评 估 在 本基金 备 选 股票 池 范 围 内,本基金利 用 相 对价值 评 估 , 形成 可投资的 股票 组 合 。 相 对 价值 评 估 主 要 从 市场整 体 估 值 比较 、国 际 估 值 比较 两 个 角 度进行 。市场整 体 估 值 比较 着 重 考 察 公司 估 值 相比较 市场整 体 估 值 水 平 的 折 溢 价 幅 度 ; 国 际 估 值 比较 则 将 国内 公司 的有 关估 值 与 国 际 公司 相应 指 标 进行 比较 。 通 过 上 述 两 个 角 度 的 估 值 比较 , 重 点 选 择 估 值 水 平 相 对 较低 的 个股 进行 投资。 具 体 采 用 的 方 法 包括股 息 贴 现 模 型 、 自由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 、市 盈 率 法 、市 净 率 法 、 PEG、 EV/EBITDA等 方 法 。 4、 权 证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 权 证投资 将 以 权 证的市场价值 分 析 为基 础 , 配 以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充分考虑权 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 动性 及 风险收益 特征 , 通 过 资产 配 置 、 品种 与 类属 选 择 , 追 求 在 风险可 控 的 前 提 下实 现 稳健 的 超额 收益。 未来 , 随 着 证券市场的 发 展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易 方式 的 创 新等,基金 还 将 积极 寻 求 其 他 投资 机 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更新和 丰 富 组 合 投资 策 略 。 (五) 业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证 全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90% +上 证 红 利 指 数 收益 率 × 10%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债券 组 合 的 业绩 基准 采 用 了 中证 全 债 指 数 。中证 全 债 指 数 作为中证 指 数 有 限公司提供 的中证 系 列指 数 之 一, 具 有一 定 的 优势 和市场 影响力 。中证 全 债 指 数 从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银 行 间 市场 选 择 国债、金 融 债 及 企 业 债 组 成 样 本券, 能 够 较 好 的 反 映 债券市场 变 动的 全 貌 ,市场 代 表性 较 强 , 比较 适 合 作为本基金债券 组 合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股票 组 合 的 业绩 基准 采 用 了 上 证 红 利 指 数 。 上 证 红 利 指 数 挑 选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 现 金 股 息 率 高 、 分 红 比较 稳 定 、 具 有一 定 规 模 及 流 动性的 50只 股票 作为 样 本,以 反 映 上海 证券市场 高 红 利 股票 的整 体 状 况 和 走 势 ,因 此 该指 数与 本基金 重 点 投资于“ 红 利 股 ”的 理 念 是相 符 的, 比较 适 合 作为本基金 股票 组 合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将 来 如 有更 合 适 的 指 数 推 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策 略 ,确 定 变 更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变 更 需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基 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于新的 业绩 比较 基准实 施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进行 公 告 并 报 中国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3 证监会 备 案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其 长 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 低 于 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 ( 七 ) 投资决策 1、投资 依 据 ( 1)有 关 法律 、 法规 、基金 合同 等的 相 关 规 定 ; ( 2)经 济 运行 态 势 和证券市场 走 势 。 2、投资管理 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 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领 导 下的基金经理 团 队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金投资 方 面 的整 体 投资 计 划 与 投资 原则 ; 决定 有 关 基准 指 数 重 大 调 整的 应 对 决策 、其 他 重 大 组 合 调 整 决策 以 及 重 大 的 单 项 投资 决策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 负 责 投资 组 合 的 构 建 、 调 整和日 常 管理等 工 作。 3、投资 程 序 ( 1)金 融 工 程 部 运用 风险监 测模 型 以 及 各 种 风险监 控 指 标 , 结 合 公司 内 外 研究 报告 , 对市场 预期 风险和投资 组 合 风险 进行 风险 测 算与 归 因 分 析 , 依 此 提 出 研究 分 析 报告 。 ( 2)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依 据金 融 工 程 部 、 研究 开发部 等 部门提供 的 研究 报告 , 定 期 召 开 或 遇 重 大 事项 时 召 开 投资 决策 会 议 , 决策相 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 议 , 进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 常 决策 。 ( 3)基金经理以基金 合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决 议 、金 融 工 程 部 和 研究 开发部 研究 报告 等为 依 据 建立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 ( 4) 交易 管理 部 根据基金经理下 达 的 交易 指 令 制 定 交易 策 略 ,完 成 具 体 证券 品种 的 交 易 。 ( 5)金 融 工 程 部 等 部门 根据市场 变 化 定 期 和不 定 期 对基金 进行 投资 绩效 评 估 ,并 提供 相 关绩效 评 估报告 。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计 划 的 执 行进行 日 常 监 督 和实 时 风险 控制 。 ( 6)基金经理 结 合个 券的基本 面 情况 、 流 动性 状 况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量 情况 、 金 融 工 程 部 和 稽 核监 察 部 的 绩效 评 估报告 和对 各 种 风险的监 控 和 评 估 结果 ,对投资 组 合 进行 监 控 和 调 整。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4 ( 7)本基金管理人 在 确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前 提 下有 权 根据市场 环境 变 化 和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资 程 序 ,并 予 以 公 告 。 4、 关 于 交易 过程 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各 基金 将 独 立 、 平 等 地使 用 公司 统 一的中 央 交易 平 台 。 交易 管理 部公 平 、 及 时 地 处 理所有投资产 品 的 交易 指 令 。基金经理 小 组 必须 遵 守 投资 组 合决定权 和 交 易 下 单 权 严 格分 离 的 规 定 ,经 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 一下 达交易 指 令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其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库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 市场 成 员 中 财务 状 况 较 好 、实 力 雄厚 、 信用 等 级 较高 的 交易 对 手 组 成 ,并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批 准 后 实 施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发起 更新, 交易 对 手 库 的更新 包括定 期 更新和 临 时 更新, 定 期 更新为 每 半 年一 次 , 固定 收益 部 应 于 每 半 年 初 整理更新 交易 对 手 库 清 单 ,并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审 批 后交 固定 收益投资经理和 交易 管理 部 实 施 。 当银 行 间 成 员 资质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 固定 收益 部 应 及 时 发起 临 时 调 整。 上 述 调 整 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进行 监 督 。 ( 八 ) 投资 限制 1、 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资 原则 以 及 开 放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 产的 非系统 性风险,保 持 基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遵 循 以下 限 制 : ( 1)本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其市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过 该 权 证的 10%; ( 5)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 类品种 的 比例 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7)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5 ( 8)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其市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1)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2)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 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 的 总 量 ; ( 13)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 15)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基金 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比例 限 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对于因基金 份额 拆 分 、 大比例分 红 等集中 持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基金净资产 规 模 在 10个 交易 日内 增 加 10亿 元 以 上 的 情 形 , 而 导 致 证券投资 比例低 于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将 调 整 时 限 从 10个 交易 日 延 长 到 3个 月。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 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基金 财 产不 得 用 于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6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 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券 ; ( 6) 买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 依照 法律法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九)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及债权 人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权 利,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 2、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3、有利于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不 通 过 关 联交易 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人或 任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 不 当 利益。 (十)基金的 融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 规 定 进行 融 资、 融 券。 (十一)基金 投资 组 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 连 带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于 2009年 7月 17日 复 核 了 投资 组 合 报告 内容 ,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所 载数 据 截止 2009年 6月 30日,本 报告 所 列 财务数 据 未 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7 1 权 益投资 38,016,786.46 3.44 其中 :股票 38,016,786.46 3.44 2 固定 收益投资 753,247,248.16 68.09 其中 : 债券 753,247,248.16 68.09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其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 合 计 98,620,935.54 8.92 6 其 他 资产 216,341,836.00 19.56 7 合 计 1,106,226,806.16 100.00 2、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 类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 - C 制 造 业 22,515,124.34 2.30 C0








食 品 、 饮 料 - -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 - C5








电子 - -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 -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22,515,124.34 2.30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 -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产和 供 应 业 15,499,774.48 1.58 E 建 筑 业 - -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息 技 术 业 - - H 批发 和 零 售 贸 易 - - I 金 融 、保险 业 1,887.64 0.00 J 房 地 产 业 - - K 社 会 服务业 -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8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 - M 综 合类 - - 合 计 38,016,786.46 3.88 3、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 ( % ) 1 000338 潍柴 动 力 618,038 22,515,124.34 2.30 2 600795 国 电电 力 2,223,784 15,499,774.48 1.58 3 600000 浦 发银 行 82 1,887.64 0.00 4、 报告期 末 按 债券 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 品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券 39,869,000.00 4.07 2 央 行 票 据 292,450,000.00 29.88 3 金 融 债券 50,795,000.00 5.1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 债 50,795,000.00 5.19 4 企 业 债券 370,133,248.16 37.81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可 转 债 - - 7 其 他 - - 8 合 计 753,247,248.16 76.95 5、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 ( % ) 1 0901016 09央 行 票 据 16 1,000,000 99,740,000.00 10.19 2 0801095 08央 行 票 据 95 1,000,000 96,490,000.00 9.86 3 0801081 08央 行 票 据 81 1,000,000 96,220,000.00 9.83 4 098050 09绵 阳 投 控 债 500,000 51,840,000.00 5.30 5 098065 09柳 州 投 控 债 500,000 51,605,000.00 5.27 6、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7、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 1)本 报告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9 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中,没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 合同 规 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情况 。 ( 3)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263,964.24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182,160,000.00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12,202,754.01 5 应 收 申购 款 21,715,117.75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16,341,836.00 ( 4) 报告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不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 十、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 业绩截止 日为 2009年 6月 30日,并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 盈 利,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基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国泰双利债券 A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9年 3月 11日 至 2009年 6月 30日 2.80% 0.17% 3.07% 0.19% -0.27% -0.02% ( 二 )国泰双利债券 C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0 2009年 3月 11日 至 2009年 6月 30日 2.70% 0.17% 3.07% 0.19% -0.37% -0.02% 十一、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 1、 银 行存 款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2、 清算备 付 金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3、根据有 关 规 定 缴纳 的保证金 及 其 应 收利 息 ; 4、 应 收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5、 应 收 申购 款 ; 6、 股票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7、债券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和 应 计 利 息 ; 8、 权 证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9、其 他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10、其 他 资产等。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 财 产以基金 名 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立银 行 间 债券 托 管 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登记 机构 自 有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户 相 独 立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1 (四)基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销 机构 的 固 有 财 产,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基金 财 产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 产和收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可以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费用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 权 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 进行清算 的,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基金 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 产 强制 执 行 。 十二、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 估 值的 目 的 是 客 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产的价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 而 计算 出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 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 营 业 日。 (三) 估值 对 象 基金所 拥 有的 股票 、 权 证、债券和 银 行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2 每 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开 放 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 值 方 法 : ( 1) 上 市 流 通 股票 按 估 值日其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2) 未 上 市 股票 的 估 值 : 1) 首 次发 行未 上 市的, 按 成 本 计 量 ;


2)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票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 的市价 估 值 ; 3) 首 次公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 一 股票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市价 估 值 ; 4) 非 公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 3) 在 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2)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 进 行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 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 4)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行估 值。 2、债券 估 值 方 法 : ( 1)证券 交易 所市场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3 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 2)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未 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债券收 盘 价 减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易 日债券 应 收利 息 后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 日 无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净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净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净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净价 )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 3) 发 行未 上 市债券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进行 后 续 计 量 ; ( 4)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资产 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券所 处 的市场 分别 估 值 ; ( 6) 在 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5)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 进 行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考虑 市 场 成 交 价、市场 报 价、 流 动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基 础 上 形成 的债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 体 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 7)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行估 值。 3、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 ( 1)基金 持 有的 权 证, 从 持 有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日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表明 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计 量 ; ( 2)在 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4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 3)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行估 值。 4、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通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 解 决 。 5、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六) 估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3位 以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 、或 代销 机构 、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 赔 偿 责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 发 生的 费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 偿 责任 ; 若 差 错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担相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况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5 ( 2) 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 责 。 ( 3)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任 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 ( 5) 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差 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的有 关费 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用 , 从 基金资产中 支 付 。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进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 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 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列 明所有的 当 事 人,并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更 正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 法如 下 : ( 1)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6 ( 2) 错 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 ( 3)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偿 。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统 设 置 而 产生的净值 计算 尾 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 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七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因其 他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因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 它 情 形 。 ( 八 )基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 予 以 公布 。 (九) 特 殊 情况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 股票 估 值 方 法 的第 (3)项 、债券 估 值 方 法 的第 (6)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第 (2)项进行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策 变 更、市场 规 则变 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十三、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7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卖 证券 差 价 ; 2、基金投资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 3、 银 行存 款 利 息 ; 4、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5、 持 有 期 间 产生的 公 允 价值 变 动。 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益。 (二)基金 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 除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应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用 后 的 余 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 1、 由 于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不 同类别 的基金 份额在 收益 分 配数 额 方 面 可 能 有所不 同 ,基 金管理人可对 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别 制 定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同 一 类别 内的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收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用 由 投资人 自 行 承担 。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可 将 投资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除 息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 3、本基金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12次 , 每 次 基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低 于可 分 配 收益的 20%; 4、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 满 3个 月 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 5、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对 A类 、 C 类 基金 份额分别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式 , 选 择 采 取 红 利 再 投资 形 式 的, 同 一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 现 金 红 利 将 按除 息 日 该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 成相应 的 同 一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 若 投资人不 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 分 红 ; 6、基金投资 当 期 出 现 净 亏 损 , 则 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 7、基金 当 期 收益 应 先 弥 补 上 期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行 当 期 收益 分 配 ; 8、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8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 应 载 明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方式 、 支 付 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 时间 和程序 1、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在 收益 分 配方 案 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 进行 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十四、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运作 费 用 1、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3) 销售 服务费 ; ( 4)基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费用 ; ( 5)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的基金 信息披露费用 ;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用 ; ( 7)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8)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用 ; ( 9) 依 法 可以 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用 。 2、 上 述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律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市场价 格 确 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 定时 从 其 规 定 。 3、基金 费用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 年管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9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3) 销售 服务费 销售 服务费 可 用 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 、 销售 以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 各 项费用 。本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 的 类别 , 适 用 不 同 的 销售 服务费 率 。其中, A类 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 C类 销售 服务费 年 费 率 为 0.4%。 C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服务费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 R÷ 当 年 天 数 H为 C类 基金 份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售 服务费 E为 C类 基金 份额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 C类 基金 份额 适 用 的 销售 服务费 率 销售 服务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销售 服务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4) 除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售 服务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用 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 费用 。 4、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义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基金 合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0 的 信息披露费 、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费用 不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 率 和基金 托 管、 销售 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 必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日 前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二)基金 销 售 费 用 本基金 认 购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算 公 式 、收 取 方式 和 使 用方式 请 详 见 本招募说明书“ 六 、 基金的募集”中“ (十 一 )认 购费用 ”以 及 “ (十三 )认 购 份 数 的 计算 ”中的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 申购费 、 赎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算 公 式 、收 取 方式 和 使 用方式 请 详 见 本招募说明 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中的“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 费 率 ” 与 “ (七 )申购 份 数与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式 ”中的 相 关 规 定 。 (三)基金 税 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根据国 家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 十五、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 2、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如 果 基金募集所 在 的会 计 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 效 少 于 2个 月,可以并 入 下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单 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 立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对并书 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 金年 度财务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进行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1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 换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经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可以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 应 当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六、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 得 有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行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5、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行 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采 用 阿 拉伯 数 字 ; 除 特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包括: (一) 招 募 说明 书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2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 公开发售 时 对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 告 内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二)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 资产 净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净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 少 每 周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六)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公 告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3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式及 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息 资 料 。 ( 七 )基金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基金 季 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后 , 方 可 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 当 期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5、基金 定 期报告 应 当按 有 关 规 定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 ( 八 ) 临 时 报 告与 公 告 在 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发 生 如 下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4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业务 人 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过 30%; 11、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售 服务费 等 费用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 更、 增 加 或 减 少 代销 机构 ; 20、基金更 换 注册登记 机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赎回 申 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 、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何公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立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十一)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5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公 告 等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 地 , 供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人也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上 进行查 阅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 一证券所 带 来 的 个别 风险。基金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债券等 能 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额分享 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 带 来 的 损失 。 基金 在 投资 运 作 过程 中可 能面 临 各 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风险,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理风 险、 技 术 风险和 合 规 风险等。 巨 额赎回 风险 是 开 放式 基金所 特 有的一 种 风险, 即当 单 个 交易 日基金的净 赎回 申 请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 十 时 ,投资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赎回持 有的 全 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 分 为 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 货币 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 型 ,投资人投资不 同 类 型 的基金 将获 得 不 同 的收益 预期 ,也 将 承担 不 同程 度 的风险。一 般 来 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 越 高 ,投资人 承担 的风险也 越 大 。 投资人 应 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蓄 方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 投资 是 引 导 投资人 进行 长 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 本的一 种 简 单易 行 的投资 方式 。但 是定 期 定额 投资并 不 能 规 避 基金投资所 固 有的风险,不 能 保证投资人 获 得 收益,也不 是 替 代 储蓄 的等 效 理 财方 式 。 投资人 应 当 认 真 阅读 本基金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 文 件 , 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并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 的、投资 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 况 等判断基金 是 否 和投资 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 适 应 。 投资人 应 当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购 买 和 赎回 基金,基金 代销 机构 名单 详 见 本基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6 金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在认 购期 内 按 1.00元 面 值 发售 并不 改 变 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投资人 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金 份额 以 后 ,有可 能面 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 1.00元 , 从 而 遭 受 损失 的风险。 (一) 投资 于 本基金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素的 影响而 引 起 的波动, 将使 本基金资产 面 临 潜 在 的风险。市 场风险可以 分 为债券投资风险和 股票 投资风险。 ( 1)债券投资风险 主 要 包括: ① 利 率 风险 市场利 率 波动会 导 致 债券市场的收益 率 和价 格 的 变 动, 如 果 市场利 率 上 升 ,本基金 持 有 债券 将 面 临 价 格 下 降 、本金 损失 的风险, 而 如 果 市场利 率 下 降 ,债券利 息 的 再 投资收益 将 面 临 下 降 的风险。 ②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如 果 基金对 长 、中、 短 期 债券的 持 有 结 构与 基准 存 在 差 异 , 长 、中、 短 期 债券的 相 对价 格 发 生 变 化 时 ,基金资产的收益可 能低 于基准。 ③ 利 差 风险 债券市场不 同 期 限 、不 同类属 债券 之 间 的利 差 变 动 导 致 相应 期 限 和 类属 债券价 格 变 化 的 风险。 ④ 信用 风险 基金 在 交易 过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基金所投资债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或 由 于债券 发 行 人 信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券价 格 下 降 ,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的风险。 ⑤ 市场 供 需 风险 如 果 宏 观 经 济环境 、 政 府财 政政策 、市场监管 政策 、市场 参 与 主 体 经 营 环境 等 发 生 变 化 , 债券市场 参 与 主 体 可 用 资金 数 量 和债券市场可 供 投资的债券 数 量 可 能 发 生 相应 的 变 化 , 最终 影响 债券市场的 供 需 关 系 , 造 成 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 变 化 。 ⑥ 购 买 力 风险 基金投资所 取得 的收益 率 有可 能低 于 通 货 膨胀 率 , 从 而 导 致 投资 者持 有本基金资产实 际 购 买 力 下 降 。 ( 2) 股票 投资风险 主 要 包括: ① 国 家 货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产 业 政策 等的 变 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 定 的 影响 , 导 致 市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7 场价 格 水 平 波动的风险。 ② 宏 观 经 济 运行 周 期 性波动,对 股票 市场的收益 水 平 产生 影响 的风险。 ③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技 术 、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 会 导 致 公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从 而 导 致 股票 价 格 变 动的风险。 2、 流 动性风险 在 市场或 个 券 流 动性不 足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 能 无 法 迅速 、 低成 本 地 调 整基金投资 组 合 , 从 而 对基金收益 造 成 不利 影响 。 由 于 开 放式 基金的 特 殊 要 求 ,本基金 必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例 以 应 付 赎回 要 求 , 在 管理 现 金 头 寸 时 ,有可 能 存 在现 金不 足 的风险和 现 金 过 多 带 来 的收益下 降 风险。 3、 积极 管理风险 在个股 的实 际 操 作 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可 能 限 于 知 识 、 技 术 、经 验 等因素 而影响 其对 相 关信息 、经 济形 势 和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其 选 出的 个股 的 业绩 表 现 不一 定持续 优 于其 他 股 票 。 4、 操 作或 技 术 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务 各 环 节操 作 过程 中,因内 部 控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 人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风险,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 误 、 IT系统 故 障 等风险。 在 开 放式 基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 为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可 能 因为 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 进行 或 者 导 致 投资人的利益 受到影响 。 这 种 技 术 风险可 能 来 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注册登记 机构 等等。 5、其 他 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 因素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行 ,可 能 导 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金 融 市场 危 机 、 行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 接 控制 能力之 外 的风险,可 能 导 致 基金或 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 损 。 (二) 声明 1、本基金 未 经 任何 一 级 政 府 、 机构及 部门 担 保。投资人 自 愿 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 行 承 担 投资风险。 2、 除 基金管理人 直 接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 通 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但 是 ,本基 金并不 是 代销 机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也没有经 代销 机构 担 保或 者 背 书, 代销 机构 并不 能 保证其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8 收益或本金 安 全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 盈 利,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本基金的 过 往业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业绩 表 现 。基 金管理人 提 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净值 变 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 行 负 担 。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 2) 变 更基金 类别 ; ( 3)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 4)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6)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和 销售 服务费用 标 准。但 法律法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 8)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 9)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销售 服务费 和其 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用 ; ( 2)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类别 设 置 或 调 低 各 类 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 、 赎回 费 率 、 销售 服务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 ( 3) 法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 ( 4)基金管理人、 代销 机构 、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 则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9 ( 5)因 相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 ( 6)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7)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 8) 按 照 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后 生 效 执 行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 形之 一的,本基金 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 2)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 ( 3)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 财 产 进行清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0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 产 ; ( 3)对基金 财 产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 ( 4)对基金 财 产 进行估 价和 变 现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 ( 7)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 8) 参 加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 9) 公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果 ;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行 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在 进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4、基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算费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债 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十九、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1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为 : ( 1) 分享 基金 财 产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 3) 依 法 申 请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 使 表 决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 法提起 诉讼 ;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 同 等的 合 法 权 益。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 ( 1) 遵 守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2) 交 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款 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用 ; ( 3) 在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 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 5)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 因, 自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为 : ( 1)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用 基金 财 产 ;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2 ( 4) 依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基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 利 ; ( 5) 在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 则 ,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 和 调 整基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管理 费 率 和 销售 服务费 之 外 的 相 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式 ; ( 6)根据本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 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对基金 财 产、其 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的利益 ;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 8)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 法 为基金 进行 融 资、 融 券 ; ( 9)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更 换 注册登记 机构 , 获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10) 选 择 、更 换 代销 机构 ,并 依 据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 法律法规 ,对其 行 为 进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11)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 机构 ; ( 12)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13)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4、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为 :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 产 ; ( 5)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 产和管理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 投资 ; ( 6)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 产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3 ( 7) 依 法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0) 按规 定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1)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 12)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3)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7)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 应 当 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 按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4)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 25)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 (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4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为 : ( 1)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 2)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 3)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管基金资产 ;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 5)根据本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或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对基金资产、其 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的利益 ; ( 6)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7) 按规 定 取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6、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为 : ( 1)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对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 与 独 立 ; ( 4)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按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对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9)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0)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11)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 信息披露事项 ;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5 ( 13)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14) 按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5)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18)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19)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21)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 22)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 ( 23) 建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表决 的程序和 规 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具 有 同 等的投 票权 。 2、 召 开 事 由 (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定 下 列 事 由之 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持 有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下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3) 变 更基金 类别 ; 4)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5)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和 销售 服务费用 标 准,但 法律法规 要 求 提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6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9)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2)出 现 以下 情 形之 一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销售 服务费 和其 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用 ;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类别 设 置 或 调 低 各 类 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 、 赎回 费 率 、 销售 服务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 3) 法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 4)基金管理人、 代销 机构 、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 则 ; 5)因 相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 6)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7)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8) 按 照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3、 召 集人和 召 集 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 集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2)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7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4、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记 日。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 须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点 和出 席 方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事项 ; 3)会 议 形 式 ; 4) 议事 程 序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 登记 日 ; 6) 代 理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 7)表 决 方式 ; 8)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 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 2) 采 用 通 讯 方式 开 会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定 通 讯 方式 和书 面 表 决 方式 ,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关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式 。 ( 3) 如 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果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式 ( 1)会 议方式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8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式 包括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式 开 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式进行 表 决 。 4)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 事 宜必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式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2)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1) 现 场 开 会 方式 在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现 场会 议方 可 举 行 : ① 对 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所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含 50%,下 同 ); ② 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证明 及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及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注册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 通 讯 开 会 方式 在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方 可 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②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 或 共 同 称为“监 督 人” )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③ 召 集人 在 监 督 人和 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知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经 通知 拒 不 到 场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④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授 权 委 托 书等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与 注册登记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9 6、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 议事 内容为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审 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不 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审议 。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 ( 2) 议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意 事项 ,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为 召 集人的,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以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一 名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0 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后 第 2个 工 作日 在 公 证 机关及 监 督 人的监 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成决 议 。 如 监 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关 监 督 下 形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 7、 决 议 形成 的 条 件 、表 决 方式 、 程 序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 平 等的表 决权 。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除 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 过 ;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涉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终 止 基金 合同 必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 4) 采 取通 讯 方式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法规 和会 议 通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进行 投 票 表 决 。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8、 计 票 (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1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 进行清 点 ,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对投 票 数进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进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立即重 新 清 点 并 公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的监 督 下 进行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 行 授 权 3名 监 票 人 进行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 以 公 证。 9、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式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 2)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进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一 同 公 告 。 10、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2 1、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 1)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2) 变 更基金 类别 ; 3)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4)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6)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和 销售 服务费用 标 准。但 法律法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8)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销售 服务费 和其 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用 ;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类别 设 置 或 调 低 各 类 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 、 赎回 费 率 、 销售 服务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 3) 法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 4)基金管理人、 代销 机构 、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 则 ; 5)因 相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 6)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7)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8) 按 照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 2) 关 于 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后 生 效 执 行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本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之 一的,本基金 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3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 2)基金管理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 3)基金 托 管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 4)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况 。 3、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1)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 财 产 进行清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 产 ; 3)对基金 财 产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 财 产 进行估 价和 变 现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 7)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8) 参 加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行 分 配 。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在 进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4 ( 4)基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算费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债 务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6)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四) 争议 的 处 理 对于因基金 合同 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基金 合同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地 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 办公 场所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本基金 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其 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 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5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公 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 立 日 期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及 批 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5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务 、 发起设立 基金 及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业务 2、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140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成 立 日 期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组 织 形 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 万 肆仟 元 存 续 期 间 :持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卖 政 府 债券、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卖 外 汇;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 经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6 (二)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1、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 督 和核 查 ( 1)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 基金投资风 格 或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 按 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和 交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 技 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 约 定 进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项进行 核 查 。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性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 上 市的国债、金 融 债、 公司 债、 企 业 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资产 支 持 证券、 短 期 融 资券、债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 还 可投资于一 级 市场新 股 申购 、 持 有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得 的 股票 、投资 二 级 市场 股票 、 权 证等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比例 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 类品种 的 比例 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行 监 督 : 1)本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其市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 类品种 的 比例 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5)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其市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7 8)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 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 的 总 量 ; 10)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12)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 上 述 投资 组 合比例 限 制 进行变 更的,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对于因基金 份额 拆 分 、 大比例分 红 等集中 持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基金净资产 规 模 在 10个 交易 日内 增 加 10亿 元 以 上 的 情 形 , 而 导 致 证券投资 比例低 于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将 调 整 时 限 从 10个 交易 日 延 长 到 3个 月。 法律法规 及 监管 部门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 始 。 ( 3)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本 托 管 协议 第 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行 为和 关 联交易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律法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 有 关关 联 方 发 行 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 关 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新 后 的 名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名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行 法律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关 联交易 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4)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8 间 债券市场 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 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律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经 慎 重 选 择 的、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并 约 定 各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供 的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进 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及 结 算方式进行 更新,新 名 单 确 定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协议进行 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及 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并 在 与 交易 对 手 发 生 交易 前 3个 工 作日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 决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制 , 按银 行 间 债券市场的 交易 规 则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法律 责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易 对 手 追偿 。基金 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成 交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况 进行 监 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 照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 5)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 和核 查 。 ( 6)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 事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话 提 醒 或书 面 提 示 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7)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书 面 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9 ( 8)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 9)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 职 责 情况 进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信息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 行 为。 (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未 对基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极 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 3)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行 有 效 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1、基金 财 产保管的 原则 ( 1)基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0 ( 4)基金 托 管人对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 与 独 立 。 ( 5)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 财 产, 如 有 特 殊 情况 双 方 可 另 行协 商 解 决 。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到 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 财 产没有 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 7) 除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2、基金募集 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 1)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的 营 业机构 开立 的“基 金募集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有 关 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 同时在 规 定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 效 。 ( 3)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届满 , 未 能 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 1)基金 托 管人可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 ( 2)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 规 定 。 ( 4) 在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 下,基金 托 管人可以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 金资产的 支 付 。 4、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1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 4)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基金完 成 与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 资金等的收 取按 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5) 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 监管 机构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 后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户 开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5、债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 债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券的 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债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6、其 他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 1)因 业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立 的其 他 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开立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7、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等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券等有价 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的 原件 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2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年 度审计 合 同 、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 基金投资 业务 中产生的 重 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 大合同 签 署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式 将 重 大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并 在 三十 个 工 作日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期 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年。 (四)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负 债 后 的金 额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 告 。 2、 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 开 放 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 3、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五)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至 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保 存期 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 能 妥 善 保管, 则 按 相 关 法规 承 担 责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 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3 (六) 争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 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 七 )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后 生 效 。 2、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出 现 的 情 形 ( 1)基金 合同 终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 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3、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1)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 在 基金 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各 自 履 行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4)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 财 产 进行清算 。基金 财 产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4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 产 ; 3)对基金 财 产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 财 产 进行估 价和 变 现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 7)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8) 参 加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行 分 配 。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在 进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 4)基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算费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债 务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6)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5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 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净值、 账户 信息 、 公司 介 绍 、产 品 介 绍 、 交易 费 率 等)。 3 、 7 × 24小 时留 言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烦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日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订 远 程 交易 协议 后 可以 开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访 服务 1、投资人可以 通 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信 访 方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 复 ,并 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于 在非 工 作日 送 达 的 信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 工 作日 回 复 。 (三)公司 网站 服务


1、 信息查 询 : 基金净值、 公司 动 态 、 公司 和基金的 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帐 户 信息 、 销售 网点 、 企 业 年金 信息 等。 2、基金 网上交易 : 招 商 银 行 一 卡 通 用 户 、 建设银 行 龙 卡 储蓄 卡 用 户 、 农 行 金 穗卡 用 户 、 中国 银 联 CD卡 高 级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可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上 开 户 和 交 易 。 3、 网站 客 户 资 料修 改 : 投资人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帐 户 查 询 栏 下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 网站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分 为新 手上 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 题 、理 财 工 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供 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 指 南 、 公司 产 品 、 活 动动 态 、市场 热 点 等 信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 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销 , 还 是 网上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 细 的 操 作 流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20: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 单 据下 载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6 7、 短 信与 电子 邮 件 定 制 : 通 过 “ 账户 查 询 ” 系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国泰 QQ通 :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加入 国泰 QQ群 获 得 及 时在 线 交 流 和 服务 支 持 。 9、 信息披露 : 按 照 法律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产、投资收益等 信息 , 供 投资人 定 期 了解 基金 运 作的 最 新 情况 。 10、理 财 资 讯 :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 品包括 《 市场 周 刊 》 、《季度 策 略 报告》 、《 国泰基金 快 讯 》、 《最 新市场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评 》 等,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 的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1、 互 动 专区 : 提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 财 活 动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 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四) 短信 提示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1、净值 订 制 : 每 周 六 上 午 向 所有 订 制 本 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持 有基金 周 末 净值。 2、 分 红 提 示 : 当 旗 下基金 向 投资人 分 红 ,基金管理人 将 发 送 短 信 通知 ,投资人可 及 时 修 改 分 红 方式 、 查 阅分 红情况 。 3、生日、 节 日 祝 福 : 基金管理人会 及 时 向 投资人 送 出生日、 节 日 祝 福 。 4、新产 品 发 行 通知 : 每 当 基金管理人 发 行 新的基金,会 在 第一 时 间通知 现 有的投资人。 5、 交易 确 认: 投资人的基金 申购 、 赎回 、 修 改 分 红 方式 等 交易 申 请 的确 认 结果将 于 T+2 日确 认 后 ,以 手 机 短 信 的 方式告 知 交易结果 。 6、 移 动资 讯 刊 物 : 提供 投资人 订 制 公司 资 讯 产 品 的 手 机 版 , 便 于投资人 随 时 掌握 最 新 市场 信息 。 (五) 资 料寄送 服务 在 从 销售 机构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负 责 寄 送 以下资 料 : 1、 帐 户 卡 及 开 户 确 认 书 在 开 户 确 认 后 的一 个 月内 向 投资人 寄 送 帐 户 卡 及 开 户 确 认 书。 2、基金投资人对 帐 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 帐 单 与 年 度 对 帐 单 。 季度 对 帐 单每 季度 提供 , 在 每 季度 结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7 束 后 1个 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 持 有人以书 面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人 在 季度期 内 无交易 发 生,基金 注 册登记 人不 邮寄 该 季度 对 帐 单 ,年 度 对 帐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 个 月内对 持 有人以书 面形 式 寄 送 。 3、其 他 相 关 的 信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件电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每 周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 国泰 周 刊 》 ,不 定 期 发 送 《 国泰 快 讯 》、 《 基金 公 告》 等。 1、《 国泰 周 报》 :包 含 本 公司 旗 下基金的净值表 现 , 公司 和基金的 公 告 ,以 及 公司 动 态 等内容, 方 便 投资人 及 时 了解 各 项信息 。 2、 《 国泰 快 讯 》: 对 热 点 宏 观 经 济 、 宏 观 政策 、证券市场的 变 化 进行及 时 点评 , 公司重 要 公 告 、 活 动 通知 ,以 及 投资人 关 心 的 热 点 问 题 解 答 等。 3、 《最 新 公 告》 : 提供 投资人 及 时 了解公司 基金产 品 与 管理人的 定 期 和不 定 期 公 告披露 信息 。 4、 电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单 : 更 快捷 、 绿色 的 电子化 交易 对 账单 , 每 月 前 5个 工 作日内 向 在 月 度 内基金 账户 发 生 交易 的基金 持 有人 预 留 的 电子 邮 箱 递 送 , 提供 投资人 了解 账户 变 动 情 况 和 最 新 公司 及 产 品 动 态 信息 。 ( 七 )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 委 托 下 单 方式 : 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构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构 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下 单 、 网上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供 包括 招 商 银 行 一 卡 通 、 建设银 行 龙 卡 、 农 业 银 行 金 穗卡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 银 联 通 CD卡 高 级 用 户 通 过 公司 网站 进行 的 电子化 基金 交易 ,并 享受相应 交易 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了解 更 多 网上交易 详 情 ,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子 交易 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2、基金 间 转换 服务 : 投资人可以 在同 一 销售 机构 ,对基金管理人 旗 下的 除 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 外 的基金产 品 进行 转换 ,投资人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子 交易 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构 开通 此 项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 将 及 时 予 以 公 告 。 3、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可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构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时 间 、 扣款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8 金 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 请 。 已 开通 定 期 定额 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国泰基金 网上交易 ( 农 行 卡 、招 行 卡 )和 相 关 代销 机构 ,投资人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子 交易 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构 若 开通 此 项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 将 及 时 予 以 公 告 。 ( 八 ) 投 诉受 理 1、投资人可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 电子 邮 件 、 传 真等 方 式 ,对基金 公司 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供 的 服务进行 投 诉 。 2、对于 工 作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 日 回 复 ,对于不 能 及 时回 复 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将 充分 与 投资人 做 好 沟 通 。 3、对于 非 工 作日 提 出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日 回 复 。 (九) 联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公 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1、 2009年 3月 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提 前 结 束 募集的 公 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75号文 批 准,于 2009年 2月 18日 开 始 募集, 原 定 募集 截止 日为 2009年 3月 18日, 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托 管人 及 代销 机构协 商 一 致 , 将 本基金的募集 截止 日 提 前到 2009年 3月 6日,并对有 关事 宜 进行 了公 告 。 2、 2009年 3月 1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9 刊 登了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根据本基金基金 合同 和 法律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本基金本 次 募集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本基金管理人 已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 ,并于 2009年 3月 11日 获 得 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 确 认 ,基金 合同自 该 日 起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 正 式 开 始 管理本基金。 3、 2009年 4月 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公 告》 ,本基金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 3月 11日生 效 ,根据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等有 关 规 定 ,本基金管理人 定 于 2009年 4月 8日 起开 始 办 理本基金的 日 常 申购 、 赎回 业务 ,并对有 关事 宜 进行 了公 告 。 4、 2009年 4月 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旗 下国泰双利债券基金 参 加各 渠 道 网上 银 行 、基金 定 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本基金( A类 ) 自 2009年 4月 8日 起 参 加 相 关 销售 机构 网上 银 行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5、 2009年 4月 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通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4月 8日 起 , 在相 关 销售 机构 开通 本基金的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及 转 换 业务 。 6、 2009年 4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中国 民 生 银 行 代销 国泰双利债券基金并 开通 定 期 定额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民 生 银 行 从 2009年 4月 10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7、 2009年 4月 9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中国 建设银 行 电话 银 行 基金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4月 10日 起 ,本基金( A类 ) 参 加 建设银 行 电话 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8、 2009年 4月 2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厦 门 证券 代 理 销售 国泰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的 公 告》 , 厦 门 证券 从 2009年 4月 24日 起 全面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9、 2009年 4月 29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银 行 代销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 2只 开 放式 基金并 开通 定 期 定额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中 信 银 行 从 2009年 5月 5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00 10、 2009年 4月 3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参 加联 合 证券基金 定 期 定额 业务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5月 4日 起 本基金( A类 ) 参 加联 合 证券 举 办 基金 定 期 定额 业务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11、 2009年 5月 4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十 只 开 放式 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银 行 网上 银 行 基金 申 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5月 6日 起 ,本基金( A类 ) 继 续 参 加 中国 银 行 网上 银 行 基金 申购费 率 优 惠 推广 活 动。 12、 2009年 5月 4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九 只 开 放式 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银 行 基金 定 期 定额 业 务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5月 6日 起 本基金( A类 ) 继 续 参 加 中国 银 行 举 办 的基金 定 期 定额 业务申购费 率 优 惠 推广 活 动。 13、 2009年 5月 27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旗 下国泰双利债券基金 参 加 部 分 销售 机构 网上 银 行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本基金( A类 ) 自 2009年 6月 1日 起 参 加 部 分 销售 机构 网上 银 行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14、 2009年 5月 27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十 只 开 放式 基金 参 加 中投证券 网上交易 基金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6月 1日 起 本基金( A类 ) 参 加 中投证券 网上交易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推广 活 动。 15、 2009年 6月 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聘 基金经理的 公 告》 , 增 聘 赵峰 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 与 林 勇 先 生 共 同 管理本基金。 16、 2009年 6月 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华 夏 银 行 代销 国泰双利债券基金并 开通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的 公 告》 , 华 夏 银 行 从 2009年 6月 5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 开通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17、 2009年 6月 1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旗 下 3只 开 放式 基金 参 加 北京 银 行 网上 银 行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6月 12日 起 本基金( A类 ) 参 加 北京 银 行 网上 银 行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01 18、 2009年 6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在 中 原 证券 开通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6月 19日 起 在 中 原 证券 开通 本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19、 2009年 6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在 兴 业 证券 开通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6月 19日 起 在 兴 业 证券 开通 本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20、 2009年 6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参 加 中 信 建 投证券基金 定 期 定额 业务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6月 19日 起 本基金( A类 ) 参 加 中 信 建 投证券 举 办 的基金 定 期 定额 业 务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21、 2009年 6月 23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第一 次 分 红 公 告》 ,以 2009年 6月 18日的可 分 配 收益 为基准,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每 10份 基金 份额 派 发 红 利 0.10元 ,本基金 C类 基金 份额 每 10份 基金 份额 派 发 红 利 0.10元 。 22、 2009年 6月 26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在 厦 门 证券 开通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6月 29日 起 在 厦 门 证券 开通 本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23、 2009年 7月 16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变 更 公司督 察 长 的 公 告》 ,经本基金管理人第 四 届 董 事 会第 十五 次 会 议审议 通 过 , 同 意 丁昌 海 先 生 辞 去 公司督 察 长 职务 , 聘 任 李峰女 士 为 公司督 察 长 。 李峰女 士 的 督 察 长 任 职 资 格 已 获 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 [2009]609号文)。 24、 2009年 7月 16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基金经理 离 任 的 公 告》 , 林 勇 先 生因 个 人 原 因不 再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5、 2009年 8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2家 代销 渠 道 代销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并 开通 定 期 定额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与华 宝 证券经 纪 有 限责任公司 从 2009年 8月 21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26、 2009年 8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 参 加 华 宝 证券 网上交易 基金 申购费 率 优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02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8月 21日 起 本基金( A类 ) 参 加 华 宝 证券 网上交易 基金 申购费 率 优 惠 推广 活 动。 27、 2009年 8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在 华 夏 银 行 开通 旗 下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自 2009 年 9月 1日 起 , 在 华 夏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开通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 28、 2009年 8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 关 于 开通建 行 卡 网上直 销 定 期 定额 并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8 月 31日 起开通 面 向 中国 建设银 行 龙 卡借 记 卡 的 网上直 销 定 期 定额 申购业务 ,并实 施相应 的 费 率 优 惠 。 29、 2009年 9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 参 加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上 银 行 基金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自 2009年 9月 8日 至 2010年 9月 30日,本基金 参 加 农 业 银 行 网上 银 行 基金 申购费 率 优 惠 推广 活 动。 30、 2009年 9月 1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聘 基金经理的 公 告》 , 增 聘 范 迪钊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与 赵峰 先 生 共 同 管理本基金。 31、 2009年 9月 1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了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英 大 证券 代销 旗 下 开 放式 基金并 开通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英 大 证券 从 2009年 9月 14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二十三、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 ,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的 住 所,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印 件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以下 备查 文 件 等文本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 业 场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03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 二 )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 三 ) 《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四 ) 法律意 见 书 ( 五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 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