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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沪深300(481009)

工银沪深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10月)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九 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月5日证 监许可[2009]6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09年3月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基金份 额时应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 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 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 平均收益, 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 在市场波 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09年9月4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09年6月30日。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的募集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1 九、基金的投资..........................................................................................................39 十、基金的业绩 ..........................................................................................................49 十一、基金的财产


......................................................................................................50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5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6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1 二十四、备查文件


......................................................................................................71 附件一 ........................................................................................................................72 附件二 ........................................................................................................................86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 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 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 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5% ; 瑞士信贷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凯生先生:董事长,博士。1975 年起从事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成本预算管理工作, 1985 年进入银行,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监察室副主任、 规划信息部主任、 深圳分行行长 , 1996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 1999 年 9 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 2004 年 9 月再次兼 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2005 年 10 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 董事、行长。现为武汉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十六届委 员会副主任。


Salman Shoaib 先生: 董事, 硕士,1986-1988 年于美国银行工作, 任金融机构团队研究 员。1989-1992 年任职于瑞士信贷英国投资银行部。1992-1994 年任职 于 Khadim Ali Shah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Bukhari & Co. , 担任董事会董事、 企业融资负责人。1994-1997 年任 Shoaib 资本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1997-1998 年任职于瑞士信贷亚洲投资银行部;1998-2000 年任职于瑞士信贷英 国投资银行部;2000-2005 年任瑞士信贷集 团全球战略团队负责 人,董事总经理;自 2005 年至今,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部亚太区主管,董事总经理。 David Peter Walker 先生:独立董事,1978 年至 1983 年任职于 J.P .Morgan,负责跨国 企业的资金管理咨询研究的推广及进行,以及推广及执行债务融资;1983 年至 1990 年任 职于 Bankers Trust ,先后担任资本市场部发起成员、执行董事及美国资本市场部主管、负 责亚太区(日本除外)的银行及证券业务;1990 年至 2003 年 5 月,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 波士顿, 担任执行董事、 证券产品业务主管、 投资银行部主管等职;2003 年 6 月至今, 成 立物业发展业务公司,并兼任几家英国公司的董事。


陈晓燕女士:董事,学士。1982-1984 年任职于中 国人民银行会发局 。1984-1986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营业处处长。 1986-1998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部副主任。 1998 -1999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部主任。1999-2001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 理。2001 年 1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 7 月至今 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扬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89-2003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2003 至 2009 年 8 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2009 年 8 月至今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副院长,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牛大鸿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1995-2000 年 ASIAN MERCHANTS PTE LTD 副总经 理、 总经理。 1999-2000 年 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副总裁 (兼) 。 2000 年至今 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执行总裁。


蔡昀, 董事, 学士。1990-1993 年任职于中远总公司审计处。1993-1994 年任职于中远 (集团) 总公司审计处员工。1994-1996 年任职于中远英国公司。1996-1998 年任中远 (集 团)总公司监督部审计室副主任。1998-1999 年任中远(集团 )总公司监督部审计处处长。 1999-2006 年任中远英国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11 月至今任中远 (集团 ) 总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 赵跃女士: 董事, 硕士。1987-1990 年在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4-1998 年在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 1998.01-1998.09 任工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常务董事 、 副 总经理。1998-2002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证券基金托管部总经理。2002-2004 年任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 。2004 年至今任中国工 商银行养老金业务部(原企业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年金中心)总经理。 郭特华女士: 董事, 总经理, 博士。 1989-1998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 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 张衢先生:监事,博士。1997 年 任中国工商银行浙 江省分行行长、党组 书记。1998 -2000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党委书记。2000.11-2005.10 中国 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2008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委委 员(2008.05 起不再担任党委委员职务) 。 陈欣羚(Joanne Chan)女士:监事,法律/ 经济双学士,澳大利亚注册特许会计师。 1996 年-2000 年期间于澳大利亚康联(Colonial) 集团工作,先后担任多个职位,包括驻墨尔 本基金部投资会计师,驻悉尼银行部企业会计师,驻墨尔本基金部企划分析师,及驻墨尔 本国际人寿保险部财务分析师;2000 年-2003 年期间,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咨 詢部) 高级经理; 2003 年-2005 年期间, 任荷兰国际集团 (ING) 亚太区财务经理; 自 2005 年至今,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北亚区行政主管/ 中国合资项目联络专员,董事。 李西贝先生:监事,大专。1998-2001 年中远工业公司人事部经理。2001-2002 年中 远(集团)总公司党组纪检组审理处处长。2002-2005 年中远 (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副总 经理、 监察室副主任。 2006 年至今中远 (集团) 总公司纪检工作部副部长、 监察室副主任。 江明波先生: 监事, 硕士。 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 12 月, 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担任研究员。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 间,自 2001 年 12 月至 2003 年 7 月担任债券研究员,2003 年 7 月至 2003 年 11 月担任基 金经理助理,2003 年 11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普天债券基金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债券组合和回购组合基金经理,2006 年 8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自 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11 月起担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监。 刘坤, 监事, 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 。2002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高级经理;2000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环球太阳海网络电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财务经理;1998 年至 2000 年,任职 于北京东方龙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1995 年至 1998 年,任职于北京康拓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科技开发集团总公司,担任主管会计。1991 年至 1994 年,任职于北京康捷电子工程有限 公司, 担任主管会计。2007 年 11 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会计。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 督察长, 硕士,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总部经理, 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 证券业务部高级副 经理。 戴勇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3 年至 1995 年任职于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担任基 金管理部基金经理;1995 年至 1998 年任职于华夏证券公司,担任交易部副总经理;1998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兴华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常务副总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瑞士信贷资产管理 公司,历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 曾担任 CSFB/Tremont 对冲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2006 年加入瑞士 信贷集团资产管理部,历任副总裁、董事。 肖在翔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80 年至 1982 年任职于 中国人民银行,1984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历任储蓄部储蓄业务处处长,零 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文彪先生, 毕业于清华大学, 获理学硕士学位。 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任职 于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担任研究员。2003 年 11 月至 2004 年 3 月, 任职于华林证 券资产管理部,担任研究员。2004 年 4 月至 2006 年 7 月,任职于海富通基金公司产品开 发部, 担任产品经理。2006 年 7 月, 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产品开发部高 级经理和权益投资部高级经理、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 深 300 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8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央 企 ETF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副总经理戴勇毅先生。 成员: 权益投资部总监杨建勋先生, 研究部总监詹粤萍女士, 权益投资副总监张翎先 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何肖颉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杜海涛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江 明波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9)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 检验,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 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 拟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 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 )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 执行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责对 公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大 突发性 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 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 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号:HK0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2008 年, 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 截止 200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926.4 亿元,较上年增长 34% ;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3% , 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 20.7% , 分别较上年提高 0. 16 个百分点和 1.18 个百分点 , 居全球银 行业最好水平;每股盈利为 0.4 元,比上年增 长 0.10 元;总资产达 到 75,554.52 亿元,较 上年增长 14.51% ; 资产质量稳步上升, 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 信贷资产质量 持续改善, 不良贷款率为 2.21% , 较上年下降 0.39 个百分点 ; 拨备水平充分, 拨备覆盖率 为 131.58% ,较上年提 升 27.17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纽约分行、伦敦子 银行正式获颁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 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 )31,896 台,居全球银行业首位。 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 500 强」中列第 20 位;在 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 500 强中由上年的第 230 位上升至第 171 位;被《福布 斯(亚太版)》评为“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 50 强”;被《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商 业银行竞争力 (财务指标) 第一名” 和 “最佳商业银行” ; 被美国 《环球金融》 杂志 评为 “最佳公司贷款银行” 和 “最佳按揭贷款银行” ; 荣获香港上市公司商会 “公司管治卓越 奖” 、 《亚洲银行家 》 杂志 “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 ” 、 中国民政部颁发的 “中华慈善奖- 最具爱心内资企业奖” 和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 ” 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 基金核算处、 基金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130 余人。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 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 ) 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 安永会计师事务为此提交了 “业 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 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 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 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 计划部、 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09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华夏兴华封闭、华夏兴和封闭、嘉实 泰和封闭、国泰金鑫封闭、国泰金盛封闭、融通通乾封闭、银河银丰封闭等 7 只封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混合、融通新蓝筹混合、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宝康配 置混合、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股票、华宝兴业宝康债券、博时裕富指数、长城久恒平衡混 合、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国泰金马稳健混合、 银华-道琼斯 88 指数、 上投摩根中国优势混合 、 东方龙混合、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 (LOF)、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混合、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银华价值优选股票、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中信红利股票、工银货币、长城消费 增值股票、华安上证 180ETF 、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LOF )、 华夏中小板 ETF 、交银稳健配置混合、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华富货币、工银精选平衡 混合、鹏华价值优势股票(LOF )、中信稳定双 利债券、华安宏利股票、上投摩根成长先 锋股票、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华夏优势增 长股票、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工银稳健成长股票、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诺德价值优势 股票、 工银增 强收益 债券 、国泰 金鼎 价值混 合、 富国天 博创新 股票 、融通 领先 成长股票 (LOF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工银红利股 票、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长城品牌优 选股票、交银蓝筹股票、华夏全球股票(QDII )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南方盛元红利股 票、交银增利债券、工银添利债券、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兴业社会责 任股票、华宝兴业海外中国股票(QDII )、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 ) 、宝盈增强收益 债券、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华富收益增强债券、信诚盛世蓝筹股票、东方 策略成长股票、 中欧新蓝筹混合、 汇丰晋信 2026 周期混合、 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 大成 强化收益债券、交银环球精选股票(QDII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华商盛世成长股票 、信 诚三得益债券、长盛积极配置债券、鹏华盛世创新股票(LOF )、华安核心股票、富国天 丰强化债券、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诺德灵活配置混合、东吴优信稳健债券、银华增 强收益债券、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华富策略精选混合、长城双动力股票、上投摩根中小盘 股票、华商收益增强债券、泰达荷银品质生活股票、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银河行业 优选股票、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信诚经典 优债债券、国泰双利债券、民生加银品牌蓝筹混合、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中欧稳健收 益债券、万家精选股票、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富国优化增 强债券、长城景气行业龙头混合等 10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客户服务电话:010-5869891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杨光 公司网站:www.icb ccs.com .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 c.com .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489.94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58781234 传真: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刘衍波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000 传真:(010)68561260,68561290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010-66226044、66223251 传真:010-66226045、66226047 客服电话:010-96169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电话:010-58351666 联系人:吴海鹏、董云巍 公司网站:www.cmb c.com .cn (10)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Frank N. Newman ) 邮政编码: 518001 联系人:


周勤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


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联系人: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公司网址:www.chi na stock .co m.cn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金:14.9 亿元人民币 客服电话:4008888123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网站www.xyzq.com.cn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中信万通证券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网址:www.95579.com (2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注册资本:15.1 亿元人民币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 .cn (2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邮政编码:230001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联系电话:0551-2207936 传真电话:0551-2207965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777 安徽省:9688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注册资本:700000 万元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樊昊 客服电话:025-95597(江苏省外需加区号) 网址:www.htsc.com.cn (2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29)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190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站:www.lhzq.com 客服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3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8 号 6 楼、7 楼 联系人:袁丽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公司网站: http://www.glsc.com.cn (3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路 8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140 负 责 人:赵大建


投诉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3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长城证券网站: http://www.gf.com.cn (3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34)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www.cc168.com.cn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注册资本:伍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永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http://www.cnhbstock.com/ (3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3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热线:


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公司网络地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3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 座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62267799 传真:010-62296854 公司网站: (39)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8008 网址:www .cjis.cn (4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1)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戴蕾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 0791-6794744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热线:0791-6781119 公司网站: www.scstock.com (4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4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10-66555835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站:www.dxzq.net.cn (4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网址:www.i618.com.cn (4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注册资本:10.0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4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7)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注册资本:5.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





话:0591-87841160 传





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4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邮政编码:310008 联系人:俞会亮 联系电话:0571-85776115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6598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地盛南街 1 号国光高科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客户服务电话:010-5869891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电


话: ( 010)66575888 传


真: ( 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王珊珊 联系电话: (010)58152145 传真: (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1 月 5 日证监许可 [2009]6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沪深 300 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3 月 5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 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4 月 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 易时间结 束前受 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超过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币;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申购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 构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5% 100 万≤ M<300 万 1.0% 300 万≤ M < 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 5%。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 构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2 年≤Y 0% 注: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12,5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公式为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计算 日登记在 册的基 金份额总 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条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 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1、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如果涉及转换的 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 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截至 2009 年 9 月 4 日, 我公司已开通了本基金与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及 B 类基金份额、 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及 B 类基金份额、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 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和相关规则参见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3、转换费 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2、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的申 购费率等同于正 常申购费率, 计费方 式等同于正常 的申购业务。( 如 遇有调整,另见相关公告) 3、办理场所


截至 2009 年 9 月 4 日, 本基金可在本公司部分网上交易渠道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等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网点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申请。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 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 实现对标的指数 的有效跟踪,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进行指数化投资, 以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通过跟 踪中国股票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 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 新股 (一级市场首次发行) 、 债券,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如股票指数期货等)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90%-9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票、 备选成分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因法律法规限制原因, 导致本基金 不能投资相关股票, 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除外) 。 现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权证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取完全复制策略,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导致基 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 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 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 0.3% , 偏离度年化标准 差不超过 4% 。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 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 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 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2. 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 资产投 资原则上 采用完 全复制 标的指数 的方法 跟踪标的 指数。 通常情况 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在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 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足; (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 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有充分而合理 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 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 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 替换后, 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 相一致。 (3) 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 益率序列风险收 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本基金的行业分类标准采用全球行业分类体系(GICS ,Global Indus 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GICS 分类标准是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 )和标准普尔(S&P )共同 推出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3. 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确定 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 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 (如: 股本变化、 分红 、 配股、 增发 、 停牌、 复牌等) ,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 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 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制定 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 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案。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 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益。 5.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 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 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 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 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 大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管理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在追 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 小化的前提下,根据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参 考。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 投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图 1 -1


投资 管理流 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开展宏观经济及政策分析、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债券市场分析、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各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统一的 投资决策支持平台。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金融工程研究人员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 基金投资 的最高 决策机 构,决定 基金总 体投资策 略及资 产配置方 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 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及投 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 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 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5)风险分析及 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向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 +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5% 。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沪深 300 指数 ,同 时考 虑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90%-95% ,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5%-10% ,因此本基金设定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标的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若标的指 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限于 编制机构变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 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八)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90%-95% ,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 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 (2)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法 律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 除外)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 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8)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2)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基金 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09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253,038,799.94 92.29 其中:股票 2,253,038,799.94 92.2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5,421,858.59 6.78 6 其他资产 22,835,155.12 0.94 7 合计 2,441,295,813.65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9,645,552.52 0.40 B 采掘业 253,563,551.77 10.61 C 制造业 557,189,353.16 23.31 C0 食品、饮料 78,215,638.29 3.27 C1 纺织、服装、皮毛 13,055,193.15 0.55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8,397,086.80 0.35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49,814,073.10 2.08 C5 电子 10,863,236.88 0.45 C6 金属、非金属 200,577,589.59 8.39 C7 机械、设备、仪表 149,425,595.89 6.25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C8 医药、生物制品 34,291,453.46 1.43 C99 其他制造业 12,549,486.00 0.52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9,071,490.27 3.31 E 建筑业 51,940,297.60 2.17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19,480,852.98 5.00 G 信息技术业 63,250,061.92 2.65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68,531,973.79 2.87 I 金融、保险业 741,862,179.17 31.03 J 房地产业 164,216,132.99 6.87 K 社会服务业 36,534,662.90 1.53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5,813,439.00 0.24 M 综合类 49,784,693.31 2.08 合计 2,200,884,241.38 92.07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3,475,502.00 0.15 C 制造业 38,189,624.19 1.60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3,762,475.00 0.16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3,001,352.16 0.13 C7





机械、设备、仪表 17,644,253.84 0.74 C8





医药、生物制品 13,781,543.19 0.58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139,580.00 0.05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3,007,789.90 0.13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384,071.58 0.06 I 金融、保险业 2,100,064.29 0.09 J 房地产业 1,662,120.00 0.07 K 社会服务业 1,195,806.60 0.0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52,154,558.56 2.18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4,308,077 96,544,005.57 4.04 2 601328 交通银行 8,923,833 80,403,735.33 3.36 3 600016 民生银行 9,164,258 72,580,923.36 3.04 4 601318 中国平安 1,356,662 67,100,502.52 2.81 5 601166 兴业银行 1,653,265 61,352,664.15 2.57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766 中国南车 1,029,900 5,448,171.00 0.23 2 600276 恒瑞医药 119,504 4,171,884.64 0.17 3 600518 康美药业 457,268 3,703,870.80 0.15 4 600395 盘江股份 128,200 3,475,502.00 0.15 5 600352 浙江龙盛 355,500 2,527,605.00 0. 1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24,275.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10,445.91 3 应收股利 1,069,292.43 4 应收利息 35,152.53 5 应收申购款 18,195,989.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835,155.1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或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或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9 年 3 月 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 效至今 27.00% 1.30% 36.40% 1.53% -9.40% -0.2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0.00% -5.00% 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2009年3月5日 2009年4月5日 2009年5月5日 2009年6月5日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财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正 常营业 日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 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 其它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8. 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 0.01 元 时,至少分配一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 的 60% ; 9.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6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 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 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中的 “(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与 “( 七) 申购份数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 七) 基金税收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 期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 人将 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按 有关 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 发生如下 可能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份 额的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 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基金的风险 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以及其他 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 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 也 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购买力会 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4、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指数基金, 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基金在多 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 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5、跟踪误差风险。尽管基金管理人 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 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但是,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它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 标的指数成分股票; 此外, 基金运作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管理成本、 交易成本以及其它费用,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的每日收益率将不可避免的相对标的指数产生偏离,造成跟踪误差。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不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要求而 带来的风 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二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基金份额净 值等。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 小时(9:00-17:00)的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5869891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


传真:010-66583100 (二)资料寄送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寄送 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者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 于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若基金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年 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 易对账 单不定期 寄送的 基金资 讯材料, 如基金 新产品或 新服务 的相关材 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三)收益分配方式的查询与变更服务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 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五)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添加电子邮箱地址,订制各类资讯。 (六)短信服务 投资人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或登陆本公司网站预留准确的手机号码, 订制各类资讯和 服务。 (七)网上客户服务 1、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及业务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咨询热点问题, 并通过“在线客服” 、网站论坛、信箱留言等提出意见、投诉和建议。 2、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登陆公司网站办理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包括: 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 网址:www.icb ccs.com .cn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 rservi ce@icb ccs.com .cn (八)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投资人还可以通 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二十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在本次更新期间,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通过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了如下公告: 1、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09-03-06





2、工银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3月13日资产净值公告


2009-03-16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3、工银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3月27日资产净值公告


2009-03-30





4、 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在中国建设银行等21家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 投业务的公告


2009-04-01





5、 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等业务的公 告


2009-04-01 6、 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参加中国工商银行等19家销售机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09-04-01





7、 关于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业 务及部分费率优惠的公告


2009-04-01





8 、工银瑞 信旗下 基金关于 参加中国 建设银 行电话银 行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09-04-09


9、关于参加中国建设银行电话银行申购费率优惠的更正公告


2009-04-13





10、 工银瑞信旗下基金关于延长中国银行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09-04-30





11 、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参加联合 证券基金 定投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09-04-30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9-05-08





13、关于国泰君安等代销机构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补充说明


2009-05-09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09-05-11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9-05-15





1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9-05-23





1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09-06-05





1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9-06-09





1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2009-06-19


2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中国民生银行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及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09-06-27





2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9-07-01





22、2009年6月30日基金净值公告


2009-07-01


23、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调整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公告


2009-07-08


2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9-07-10





25、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预告


2009-07-15


2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9-07-17





2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9-07-17





2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09-07-17





2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9-07-17





3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9-07-17





31、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公告


2009-07-18





32、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第2季度报告


2009-07-21





33、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 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07-22 3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9-07-24 3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9-07-31 3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试运行新支付渠道的通知


2009-08-01 3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公告


2009-08-11


3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09-08-12





3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09-08-12





4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09-08-12





41、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预告


2009-08-20 42、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公告


2009-08-25





43、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00九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09-08-28


二十三、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 日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的授权 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8 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成立日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 新股 (一级市场首次发行) 、 债券,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如股票指数期货)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备 选成分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因法律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 能投资相关股票, 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除外) 。 现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90%-95%,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2)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法 律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 除外)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 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7)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 股票指数期 货及其它金 融衍生工具 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1)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中,当基金托管人发现交易的对手未履行或未 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 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