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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强债(090008)

大成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强化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2009 年 第 2 期 
 
 
 
 
 
 
 
 
 
 
基 金管理 人: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 九 月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 - 重要提示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经中国证监 会2008 年4 月10 日 证监许可 【2008 】523 号文 核 准募 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于2008 年8 月6 日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 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依 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 基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 有 风险 , 投资 者 申 购基 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业 绩表 现 。 本招 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 中涉 及 的与 托管 相关 的 基金 信息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载 内容 截 止 日为2009 年8 月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09 年6 月30日, 本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中所 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 -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 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5 八、基金的投资 ....................................................................................................................55 九、基金业绩 .......................................................................................................................68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68 十一、基金财产 ....................................................................................................................6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4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7 十七、风险揭示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09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 111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 - 一、绪言 《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以 下 简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与 《 大成 强化 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 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作 任何 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 募 说明 书根 据 本基 金的 基 金 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身 即表 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完全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 字 为必 要 条件 。 投资 者 欲 了解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 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 词语 或简 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1 .基金 或 本基 金: 指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 .基金 管 理人 :指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3 .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 同: 指 《大 成强 化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就 本 基金 签订 之 《大 成 强化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 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 效修 订和 补 充 6 .招募 说 明书 :指 《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 更新 7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 成强 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 解释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4 - 行政 规 章以 及其 他 对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3 . 中国 证 监会 : 指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5 .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16 . 个人 投 资者 : 指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 监 会批 准 可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 . 机构 投 资者 :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 记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 办法 》 规定 的条 件 , 经 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 外汇 管理 局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 境 外基 金 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 他资 产管 理 机构 19 . 投资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资 者 的合 称 20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指依 基 金合 同合 法取 得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者 21 . 基金 销售 业 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 宣传 推介 基 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 管及 定期 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售 机 构: 指 直销 机构 和 代销 机构 23 . 直销 机 构: 指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 代销 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 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更新招募说 明书













































































-5 -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了 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 协议 ,代 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 销 售网 点 :指 直销 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及 代销 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26 . 注册 登 记业 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 务, 具体 内 容包 括 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的 建立 和 管理 、 基金 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 结算 、 代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等 27 .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指 办理 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 机构 为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受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 为办 理注 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 构为 投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 有的 、 基金 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及 其 变动 情况 的 账户 29 . 基金 交 易账 户 :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者 通过 该销 售 机构 买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 及结 余情 况 的账 户 30 .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 得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 期 3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完毕 , 清算 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2 . 基金 募集 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 售结 束之 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3 . 存续 期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 定期 期限 34 . 工作 日 :指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销 售 机构 在规 定 时间 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工 作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 37 . 开放 日 :指 为 投资 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 交易 时 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 接受 申购 、赎 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 规则 》 :指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 理的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登 记机 构 、 销售 机 构和 投资者 共同 遵守 40 . 认购 : 指在 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者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41 . 申购 : 指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者 根据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2 . 赎回 : 指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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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购回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44 . 转托 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变 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投资者 通过 有 关销 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 额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者 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 款 及基 金 申 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46 . 巨 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 ) 超过 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10% 47 . 元 : 指 人 民 币元 48 . 基金 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 合法 收入 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 带来 的成 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金 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 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 基金 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 负债 后的 价 值 51 . 基金 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过 程 53 . 指定 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54 . 不可 抗力 : 指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抗 拒、 不能 避免 且在 基 金合 同 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签 署之 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无 法全 部或 部 分履 行 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 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自 然灾 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恐怖 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 停 或停 止 交易 三、 基金 管 理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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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名称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32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树 忠 总经 理 :王颢 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基 字【1999 】10 号 注册 资 本: 贰亿 元 人民 币 股权 结 构: 公 司股 东为 中 泰信 托投 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 持股 48 % ) 、 中国 银 河 投 资管 理 有 限公 司 (持 股 25% ) 、 光大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 股 25 % ) 、 广东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 股 2 %) 。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 人 :肖冰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设有 股 东会 、 董事 会、 监事 会, 下设 十五 个部 门, 分别 是股 票投 资部 、 固定 收 益部 、 委托 投资 部、 研 究部 、 交易 管理 部、 金 融工 程 部、 信息 技 术部 、 客户 服 务部 、 市场 部、 总 经理 办公 室 、 人 力资 源部 、 综合 财务 部、 基 金运 营部 、 监察 稽核 部和 国 际 业务部 ,并 在北 京 、 上 海、 西 安、 成都 、武 汉 、福 州和 沈 阳等 地设 立了 七 家分 公司 ;此 外 , 还设 立 了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投资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和 战略 规 划委 员会 。 公司以 “ 稳 健、 高 效 ” 为经 营 理念 , 坚持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企 业精 神, 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 证券 市场 业 务, 以稳 健 灵活 的投 资策 略 和注 重绩 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 力 求为 投 资 者获 得更 大投 资 回报 。公 司 所有 人员 在最 近三 年内 均 未受 到所 在 单位 及有 关 管理 部门 的 处 罚。 (二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 理情 况 截 至 2009 年 8 月 6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 共管 理 3 只 封闭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景宏 、基 金景 福 、大 成优 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及 12 只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蓝 筹稳 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大成 货币 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 成财 富 管理 2020 生命 周 期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创新 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大成 景阳 领 先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强 化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和大 成策 略 回 报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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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三 ) 主要 人员 情 况 1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 会 : 张树 忠 先生 ,董 事 长, 经济 学 博士 。1989 年 7 月 —1993 年 2 月, 任中 央 财经 大学 财政 系讲 师 ;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华 夏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 资银 行 总部 总经 理、 研 究 发展 部 总经 理;1997 年 3 月 —2003 年 7 月, 任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 裁助 理兼 北方 总 部 总经 理 、资 产管 理 总监 ;2003 年 7 月 —2004 年 6 月, 任光 大 保德 信基 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 2004 年 6 月 —2006 年 12 月, 任大 通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 2007 年 1 月—2008 年 1 月, 任大 通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职 中国 人保 资 产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 司 ;2008 年 4 月起 任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股 份 有限 公司 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 2008 年 11 月起 同时 担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王颢 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 国际 工商 管理 专业 博 士。 2000 年 12 月 —2002 年 9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圳 管理 总 部副 总经 理、 机 构管 理部 副 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 入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助 理总 经理 、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 起担 任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 理 。 王长 林 先生 ,董 事 ,研 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曾 任中 国农 业 银行 天津 分行 计 划处 副处 长、 信息 中 心副 总经 理 , 中 国长 城 信托 投资 公司 计 划财 务部 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有 限 公司 投 资部 董事 总 经理 。 曾北 川 先生 ,董 事 ,博 士。1989 年 8 月 —1992 年 6 月 ,任 建 设部 中国 城 乡建 设发 展总 公司 项 目经 理;1992 年 6 月 —1994 年 3 月,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总行 房地 产 信贷 部房 地产 信 贷 项目 经 理; 1994 年 4 月 —1998 年 5 月 , 任 国家 开发 银 行国 际金 融 局信 贷一 处信 贷 项目 经理 、 国家 开 发银 行国 际 金融 局综 合 计划 处副 处长 ; 1998 年 5 月—2001 年 10 月 , 任 华夏 银行 北 京 管理 部 副总 经理 、 华夏 银行 北 京管 理部 副总 经 理( 主持 工 作) ;2001 年 10 月 —2006 年 10 月, 任 华夏 银行 总行 营 业部 常务 副 总经 理 ( 党组 副书 记 ) 、 华 夏银 行 总行 稽核 部 总经 理 ( 监 事会 监 事、 审计 委员 会委 员) ; 2006 年 10 月 —2008 年 4 月, 任中 国人 寿 保险 股份 公司 市 场 拓展 部 总经 理;2008 年 4 月, 任人 保 金控 投资 有限 公 司筹 备组 成 员;2008 年 7 月 起任 中 国 华闻 投 资控 股有 限 公司 总裁 、 党委 书记 。 杨赤 忠 先生 , 董 事, 大 学本 科。 历任 深圳 蓝 天基 金管 理公 司 投资 与研 究部 经 理; 长 盛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研 究部 副总 监 、 基 金经 理;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总 监; 光大 证券 证 券 投资 部 总经 理。 现 任光 大证 券 助理 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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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蔺春 林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 本科 。 1970 —1971 年, 解放 军信 阳 坦克 师锻 炼; 1971 —1987 年 , 任 兵器 部 5107 、5137 厂生 产会 计员 、 财 务处 长;1987 年—1998 年, 任湖 北省 财政 厅 中 央企 业 处副 处长 、 财政 部驻 湖 北省 专员 助理 ;1998 年 —2005 年, 任财 政 部驻 江西 专员 办 专 员助 理 、副 专员 、 专员 、党 组 书记 ;2005 年 8 月, 任中 央纪 委、 中组 部 金融 巡视 组局 长 ; 2007 年 1 月退 休 。 于绪 刚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 环太 平 洋律 师协 会会 员、 全国 律协 金 融证 券委 员会 委员 、 华中 科技 大 学兼 职教 授 及研 究生 导师 、 北京 工商 大学 客 座教 授、 华 北电 力大 学客 座 教 授。 1990 年—1995 年, 任河 北 省保 定 市中 级人 民法 院 助理 审判 员; 1995 年—1998 年, 北 京 大学 法 学硕 士 学习 ;1999 年, 香 港大 学 法律 学 院访 问学 者 、香 港法 律 教育 信 托基 金访 问 学 者;1999 年—2001 年, 北京 大 学法 学博 士 学习 ;2001 年起 任大 成律 师 事务 所律 师、 高级 合 伙人 、 管委 会委 员 。 万曾 炜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经 济学 博士 , 研 究员 , 曾任 上海 市政 府发 展 研究 中心 处 长 ,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综 合 规划 土地 局 党组 书记 、 局长 , 浦 东新 区发 展 计划 局党 组 书记 , 上 海浦 东 发 展集 团 和上 海浦 东 投资 建设 有 限公 司筹 建负 责 人和 法人 代 表, 现任 上海 市 公积 金管 理中 心 党 委书 记 、主 任, 上 海市 政府 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 刘大 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国家 开发 银 行总 会计 师 , 高级 经 济师 , 享 受政 府特 殊津 贴 专家 。 中国 人 民银 行研 究 生部 硕士 生 指导 老师 , 首都 经济 贸易 大 学兼 职教 授, 清 华大 学中 国经 济 研 究中 心 高级 研究 员 。 先后 在 北京 市人 民政 府 研究 室 (副 处 长 、 处长 ) , 北京 市 第一 商业 局 ( 副 局长 ) , 中国 建设 银 行信 托投 资 公司 (总 经理 ) , 中 国投 资 银行 (行 长) , 国家 开 发银 行 ( 总 会计 师 )工 作。 监事 会 : 胡学 光 先生 , 监 事长 ,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广 东省 高 级经 济师 评审 委 员会 委员 。 曾 在湖 北金 融 高等 专科 学 校任 教, 广 州金 融高 等专 科 学校 任金 融 系副 主任 ; 1992 年—2003 年 4 月, 在广 东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先 后 任 “ 广证 基金 ” 、 “ 广证 受 益 ” 经理 、 部门 总经 理 、 总裁 助理 、 副 总裁 , 兼任 中山 大 学岭 南学 院 兼职 教授 、 中天 证券 研究 院副 院 长, 广东 证 券博 士后 科研 工 作 站指 导 导师 ;2003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 宁加 岭 先生 ,监 事 ,大 学本 科 。1983 年 2 月 —1987 年 6 月, 任财 政部 人 教司 副处 长、 处长;1987 年 6 月 —1994 年 6 月, 任财 政 部行 政司 副司 长、 司长 ;1994 年 6 月—1999 年 6 月, 任 财政 部德 宝 实业 总公 司 总经 理、 法人 代 表;1999 年 6 月起 ,任 职 于财 政部 离退 休 老 干部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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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黄建 农 先生 , 监事 , 大 学本 科 。 曾 任中 国银 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江 苏 北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 部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公 司 投资 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 任中 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公 司上 海投 资 部董 事总 经理 。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 刘彩 晖 女士 ,副 总 经理 ,管 理 学硕 士。1999 年 —2002 年, 历任 江 南信 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副总 经 理、 总经 理 ;2002 年 —2006 年, 历任 江南 证券 有限 公 司总 裁助 理、 投 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机构 管理 部总 经理 ,期 间 还任 江南 宏 富基 金管 理公 司筹 备组 副 组长 ;2006 年 1 月—7 月任 深 圳中 航集 团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助 理总 经 理;2008 年 5 月起 任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 。 杜鹏 女 士, 督察 长 ,研 究生 学 历。1992 年 —1994 年, 历任 原 中国 银行 陕 西省 信托 咨询 公司 证 券部 驻上 交 所出 市代 表 、上 海业 务部 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 省南 方 金 融服 务 总公 司投 资 基金 管理 部 证券 投资 部副 经 理、 广东 华侨 信 托投 资公 司 证券 总部 资产 管 理 部经 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 建;1999 年 3 月起 ,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督 察长 兼 监察 稽核 部 总监 。 2 .基金 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陈尚 前 先生 , 南开 大学 经济 学 博士 , 10 年证 券 从业 经历 。 曾任 中国 平安 保 险公 司投 资管 理中 心 债券 投资 室 主任 和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研 究发 展 中心 策略 部经 理 。 2002 年加 盟大 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 2003 年6 月至2009 年5 月 担任 大 成债 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担任 公司 固定 收 益部 总 监 , 负责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 券投 资业 务 , 自本 基金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2008 年8 月6 日 ) 至 今担 任 本基 金经 理 。 (2 )历 任 基金 经理 无。 3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由9 名 成员 组成 , 设主 任委 员1 名, 其 他委 员8 名。 名单 如下 : 刘明 , 投资 总监 , 大 成 优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主 任委 员; 杨建 华 , 股 票投 资 部总 监, 负 责公 司股 票投 资 业务 , 大 成景 阳 领先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委员 ; 陈尚 前, 固定 收 益部 总监 , 负责 公司 固定 收 益证 券投 资业 务 , 大成 强 化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委员 ;曹 雄 飞, 研究 部 总监 , 大成 精 选增 值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委员 ; 邓韶 勇, 交易 管理 部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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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监,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委员 ; 施 永辉 , 大成 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委员 ; 王 立,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 金、 大 成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 ; 曹 志刚 , 金 融工 程部 首 席金 融工 程师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刘 安田 , 研 究部 首席 宏 观 策略 分 析师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 上述 人 员之 间不 存 在亲 属关 系 。 (四 ) 基金 管理 人 的职 责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益 , 不得 委 托第 三人 运 作基 金财 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使 计 算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及时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不得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 收益 ; 16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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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按规定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资料 ; 23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 损基 金及 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 益的 活动 ; 26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 行使 股东 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 资于 证券 所 产生 的权 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 公司 的控 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职责 。 (五 )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1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严 格遵 守《 证券 法 》 ,并 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 反《 证券 法 》行 为的 发 生; 2 .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建 立 健 全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以 下《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 (1 )将 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 )不 公 平地 对待 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 ; (3 )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 取利 益; (4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加 强人 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 约束 员 工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规范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不 从 事以 下活 动 : (1 )越 权 或违 规经 营 ; (2 )违 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他基 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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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4 )在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 的资 料中 弄 虚作 假; (5 )拒 绝 、干 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 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 管; (6 )玩 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 (7 )泄 漏 在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 息; (8 )除 按 本公 司制 度 进行 基金 投资 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 行其 他股 票 交易 ; (9 )违 反 证券 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 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扰 乱市 场秩 序; (10 )故 意 损害 投 资者 及其 他 同业 机构 、人 员 的合 法权 益 ; (11 )以 不正 当 手段 谋求 业务 发 展; (12 )有 悖 社会 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 形象 ; (13 )信 息 披露 不 真实 ,有 误 导、 欺诈 成分 ; (14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4 .本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按 照 招募 说明 书 列明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及限 制等 全 权处 理本 基 金的 投资 。 5 .本基 金 管理 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 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保证 基金 财 产不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出资 或者 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 的证 券交 易 活动 ;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 活动 。 (六 ) 基金 经理 的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 的原 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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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 .不利 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及其 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 现行 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4 .不从 事 损害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 活动 。 (七 ) 基金 管理 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本基 金 管理 人为 加 强内 部控 制, 促进 公司 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 护公 司 及公 司股 东 的合 法权 益 ,依 据《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理 办 法》 、 《证 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公 司内 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 等 法律 法规 , 并 结合 公司 实 际情 况, 制定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内 部控 制 大纲 》 。 公司 内 部控 制是 指 公司 为防 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 规划 , 在 充分 考虑 内 外部 环境 的 基础 上,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 运 用管 理方 法 、 实 施操 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 而 形成 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 部控 制体 系, 制定 科学 完善 的 内 部控 制 制度 。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 由内 部控 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 制度 、部 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 组成 。 公司 董 事会 对公 司 建立 内部 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 有效 性承 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有效 执 行承 担责 任 。 1 .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总 体目 标 (1 )保 证 公司 经 营运 作严 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行 业 监管 规 则, 自觉 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 营思 想和 经 营理 念。 (2 )防 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险 , 提高 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 保经 营 业务 的 稳健 运行 和 受托 资产 的安 全 完整 ,实 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 定、 健康 发 展。 (3 )确 保 基金 、公 司 财务 和其 他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2 .公司 内 部控 制遵 循 以下 原则 (1 )健 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涵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各个 部 门或 机 构和 各级 人 员, 并包 括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馈 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 理 的内 控 程序 ,维 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构 、 部门 和 岗位 职责 的 设置 保持 相对 独 立, 公 司基 金 财产 、 自有 资 产与 其他 资 产的 运作 相 互分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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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4 )相 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设置 的各 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 分明 、相 互 制衡 。 (5 )成 本 效益 原 则。 公司 运 用科 学 化的 经营 管 理方 法降 低 运作 成 本, 提高 经 济效 益, 以合 理 的成 本控 制 达到 最佳 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公司 制 定内 部控 制 制度 遵循 以下 原 则 (1 )合 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 法规 、规 章 和各 项规 定。 (2 )全 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制度 涵 盖公 司经 营 管理 的各 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 的空 白或 漏 洞。 (3 )审 慎 性原 则。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 范和 化解 风 险为 出发 点。 (4 )适 时 性原 则 。随 着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调整 和 公司 经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 环境 的变 化 及时 修订 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 度。 4 .内部 控 制的 基本 要 素 内部 控 制的 基本 要 素包 括控 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 部监 控。 (1 )控 制 环境 构 成公 司内 部 控制 的 基础 ,控 制 环境 包括 经 营理 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 司治 理结 构 、组 织结 构 、员 工道 德 素质 等内 容 。 (2 )公 司 管理 层 牢固 树立 内 控优 先 和风 险管 理 理念 ,培 养 全体 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意 识, 营造 一 个浓 厚的 内 控文 化氛 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 及时 了解 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 风 险意 识 贯穿 到公 司 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 环节 。 (3 )健 全 公司 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 分 发挥 独立 董 事和 监事 会 的监 督 职能 ,禁 止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 、利 益输 送 和内 部人 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 权益 。 (4 )公 司 的组 织 结构 体现 职 责明 确 、相 互制 约 的原 则, 各 部门 有 明确 的授 权 分工 ,操 作相 互 独立 。 公 司建 立 决策 科学 、 运 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 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序 和 管理 议事 规 则 , 高效 、 严谨 的 业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全 、 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 反馈 系统 。 (5 )依 据 公司 自身 经 营特 点设 立顺 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 密有 效 的内 控防 线: 1 )各岗 位 职责 明 确, 有详 细 的岗 位 说明 书和 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 知悉 并以 书 面方 式承 诺 遵守 ,在 授 权范 围内 承担 责 任。 2 )建立 重 要业 务处 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 部门 和岗 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 衡。 3 )公司 督 察长 和 内部 监察 稽 核部 门 独立 于其 他 部门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况 实行 严格 的 检查 和反 馈 。 (6 )建 立 有效 的 人力 资源 管 理制 度 ,健 全激 励 约束 机制 , 确保 公 司 各 级人 员 具备 与其 岗位 要 求相 适应 的 职业 操守 和 专业 胜任 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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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7 )建 立 科学 严 密的 风险 评 估体 系 ,对 公司 内 外部 风险 进 行识 别 、评 估和 分 析, 及时 防范 和 化解 风险 。 (8 )建 立 严谨 、有 效 的授 权管 理制 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 于公 司经 营 活动 的始 终。 1 )确保 股 东会 、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 管理 层充 分 了解 和履 行 各自 的 职权 ,建 立 健全 公司 授权 标 准和 程序 , 保证 授权 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公司 各 业务 部门 、 分支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 范围 内行 使 相应 的职 责。 3 )公司 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采 取书 面形 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 授权 内容 和 时效 。 4 )公司 适 当授 权 ,建 立授 权 评价 和 反馈 机制 , 包括 已获 授 权的 部 门和 人员 的 反馈 和评 价, 对 已不 适用 的 授权 及时修订 或 取消 授权 。 (9 )建 立 完善 的 资产 分离 制 度, 公 司资 产与 基 金财 产、 不 同基 金 的资 产之 间 和其 他委 托资 产 ,实 行独 立 运作 ,分 别 核算 。 (10 )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 分各 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 会计 等重 要岗 位 不得 有人 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 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 有效 的应 急应 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 处理 机制 和 程序 。 (12 )维 护 信息 沟 通渠 道的 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 报告 系统 。 (13 ) 建立 有效 的 内部 监控 制 度, 设置 督 察长 和独 立的 监察 稽 核部 门,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况 进 行持 续的 监 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 制度 落实 。 公司 定 期评 价内 部控 制 的有 效性 , 并根 据 市场 环境 、 新的 金融 工 具、 新的 技术 应 用和 新的 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 行适 时改 进。 5 .内部 控 制的 主要 内 容 (1 )公 司 自觉 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 规, 按照 投 资管 理业 务 的性 质 和特 点严 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 操作 流程 和 岗位 手册 , 明确 揭示 不同 业 务可 能存 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 控制 措施 。 (2 )研 究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 容包 括: 1 )研究 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 )建立 严 密的 研究 工 作业 务流 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 研究 方法 。 3 )建立 投 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 基金 合同 要 求, 在充 分 研究 的 基础 上建 立 和维 护备 选库。 4 )建立 研 究与 投资 的 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 渠道 。 5 )建立 研 究报 告质 量 评价 体系 。 (3 )投 资 决策 业务 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 1 )严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 同所 规定 的 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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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策略 、 投资 组合 和 投资 限制 等 要求 。 2 )健全 投 资决 策授 权 制度 ,明 确界 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 遵守 投资 限 制, 防止 越权 决 策。 3 )投资 决 策有 充 分的 投资 依 据, 重 要投 资有 详 细的 研究 报 告和 风 险分 析支 持 ,并 有决 策记 录 。 4 )建立 投 资风 险评 估 与管 理制 度, 在 设定 的 风 险权 限 额度 内进 行 投资 决策 。 5 )建立 科 学的 投 资管 理业 绩 评价 体 系, 包括 投 资组 合情 况 、是 否 符合 基金 产 品特 征和 决策 程 序、 基金 绩 效归 属分 析 等内 容。 (4 )基 金 交易 业务 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 1 )基金 交 易实 行 集中 交易 制 度, 基 金经 理不 得 直接 向交 易 员下 达 投资 指令 或 者直 接进 行交 易 。 2 )建立 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 统和 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 全设 施。 3 )交易 管 理部 门 审核 投资 指 令, 确 认其 合法 、 合规 与完 整 后方 可 执行 ,如 出 现指 令违 法违 规 或者 其他 异 常情 况, 应 当及 时报 告相 应 部门 与人 员 。 4 )公司 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 保不 同 投 资者 的 利益 能够 得 到公 平对 待。 5 )建立 完 善的 交易 记 录制 度, 及时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 日投 资组 合 列表 等。 6 )建立 科 学的 交易 绩 效评 价体 系。 根据 内 部控 制的 原 则, 制定 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 购等 特殊 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 (5 )建 立 严格 有 效的 制度 , 防止 不 正当 关联 交 易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 基金 投资 涉及 关 联交 易的 , 在相 关投 资 研究 报告 中特 别 说明 ,并 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审议 批准 。 (6 )公 司 在审 慎 经营 和合 法 规范 的 基础 上力 求 金融 创新 。 在充 分 论证 的前 提 下周 密考 虑金 融 创新 品种 或 业务 的法 律 性质 、 操作 程 序、 经 济后 果 等, 严 格控 制金 融 新品 种、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 风险 。 (7 )建 立 和完 善 客户 服务 标 准、 销 售渠 道管 理 、广 告宣 传 行为 规 范, 建立 广 告宣 传、 销售 行 为法 律审 查 制度 ,制 定 销售 人员 准则 , 严格 奖惩 措 施。 (8 )制 定 详细 的 登记 过户 工 作流 程 ,建 立登 记 过户 电脑 系 统、 数 据定 期核 对 、备 份制 度, 建 立客 户资 料 的保 密保 管 制度 。 (9 )公 司 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有关 规 定, 建立 完 善的 信 息披 露制 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10 )公 司 配备 专 人负 责信 息 披露 工作 ,进 行 信息 的组 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强 对公 司及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 评价 ,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 时提 出改 进 办法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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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出现 的 失误 提出 处 理意 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 责任 。 (12 )掌 握 内幕 信 息的 人员 在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不得 泄露 其 内容 。 (13 )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要求 , 遵 循安 全 性、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 原 则, 严格 制定 信息 系统 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 技 术系 统的 设 计开 发符 合 国家 、 金 融行 业 软件 工程 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整 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 电子 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 统的 可稽 性, 信 息技 术 系统 投入 运 行前 ,经 过 业务 、运 营、 监 察稽 核等 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 过 严格 的 授权 制度 、 岗位 责任 制度 、 门禁 制度 、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 等管 理措 施, 确保 系 统安 全运 行 。 (15 ) 计算 机机 房、 设 备、 网络 等硬 件要 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 护整 个过 程实 施明 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 格划 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 维护 等方 面 的职 责。 (16 )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 分考 虑 到软 件的 安 全性 、 可靠 性、 稳定 性和 可扩 展 性, 具 备身 份验 证 、 访 问控 制 、 故 障恢 复 、 安 全保 护、 分 权制 约等 功能 。 信息 技术 系 统设 计、 软件 开 发 等技 术 人员 不得 介 入实 际的 业 务操 作。 用户 使 用的 密码 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 得向 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 和 操作 系统 的 密码 口令 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 管。 (17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 严格 的管 理 , 保证 信 息数 据的 安 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能及时、准 确地 传 递到 会计 等 各职 能部 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 易数 据的 授 权修订 程 序, 并 坚持 电子 信息 数 据 的定 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 电 子信 息数 据 的即 时保 存 和备 份制 度, 重 要数 据异 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 存。 (18 )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 稽核 检 查, 完 善业 务 数据 保管 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 排 除故 障、 灾 难恢 复 的演 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 、稳 定、 安全 地 运行 。 (19 )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 业财 务通 则 》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订 基金 会计 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 度 、 会计 工 作操 作 流程 和会 计 岗位 工作 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 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 系统 控制 。 (20 ) 明确 职责 划 分, 在岗 位 分工 的基 础上 明 确各 会计 岗位 职 责, 禁止 需 要相 互监 督的 岗位 由 一人 独自 操 作全 过程 。 (21 )以 基 金为 会 计核 算主 体 ,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账簿 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 立。 基金 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 计核 算相 互独 立 。 (22 )采 取 适当 的 会计 控制 措 施, 以确 保会 计 核算 系统 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 凭 证制 度 ,通 过凭 证 设计 、 登录 、传 递 、归 档等 一 系列 凭 证管 理制 度 ,确 保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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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确记 载 经济 业务 , 明确 经济 责 任。 2 )建立 账 务组 织和 账 务处 理体 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 账簿 ,有 效控 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 3 )建立 复 核制 度, 通 过会 计复 核和 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 差错 的产 生 。 (23 ) 采取 合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 科学 的估 值程 序 , 公 允反 映基 金 所投 资的 有 价证 券在 估值 时点 的 价值 。 (24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确 地 完成 基金 清算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25 )建 立 严格 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 强化 会计 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 后监 督。 (26 )制 订 完善 的 会计 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 度, 财会 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 务用 章、 支票 等 重要 凭据 和 会计 档案 , 严 格会 计资 料 的调 阅手 续 , 防止 会计 数 据的 毁损 、 散 失和 泄密 。 (27 ) 严格 制定 财 务收 支审 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 运作 管理 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 家财 税制 度和 财经 纪 律。 (28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 对 董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 会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 核工 作的 需 要和 董事 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 以列 席公 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独 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定 期和 不定 期 向 董事 会 报告 公司 内 部控 制执 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 督察 长的 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 负责 , 开展 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保证 监察 稽核 部 门的 独立 性 和权 威性 。 (30 ) 明确 监 察稽 核部 门及 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 的监 察稽 核 人员 , 严 格监 察稽 核 人员 的专 业 任职 条件 ,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 操作 程序 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化 内部 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 确保 公司 各项 经 营管 理活 动 的有 效运 行 。 (32 ) 公司 董事 会 和管 理层 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 追究 有 关部 门和 人 员的 责任 。 6 .基金 管 理人 关于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声 明 (1 )本 公 司承 诺以 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 (2 )本 公 司承 诺根 据 市场 变化 和公 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 善内 部控 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 ) 基金 托管 人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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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 .基本 情 况 名称 :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简 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 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郭 树 清 成立 时 间:2004 年09月17日 组织 形 式: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 本: 贰仟 叁 佰叁 拾陆 亿 捌仟 玖佰 零捌 万 肆仟 元人 民 币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批 文 及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字[1998]12 号 联系 人 :尹 东 联系 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拥 有悠 久的 经营 历 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 银行 ” 于1954 年成 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 国 建设 银行 是 中国 四大 商 业银 行 之一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由原 中国 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 继 了原 中 国建 设银 行 的 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 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票 代 号:HK0939) 于2005 年10月27 日 在香 港 联合 交 易所 主 板上 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 业银 行 中首 家在 海 外公 开上 市 的银 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 作为 第一 家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 数 。 2007 年9 月25 日中 国建 设 银行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33,689,084,000 股(包括224,689,084,000 股H 股及9,000,000,000 股A 股) 。 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 产质量继续同 业领先,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实现 净利 润926.4 亿元 ,较 上 年增 长34% ;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为1.3% ,平 均 股东 权 益回 报率 为20.7% , 分 别较 上 年提 高0.16 个百 分 点和1.18 个 百分 点, 居全 球银 行业 最 好 水平 ; 每股 盈利 为0.4 元 , 比上 年增 长0.10 元 ; 总 资产 达到75,554.52 亿元 , 较 上年 增长14.51% ; 资产 质 量稳 步上 升 , 不 良贷 款 额和 不良 贷款 率 实现 双降 , 信贷 资产 质量 持 续改 善, 不良 贷 款 率为2.21% , 较上 年 下降0.39 个 百分 点; 拨 备水 平 充分 , 拨备 覆 盖率 为131.58% , 较上 年 提 升27.17 个百 分点 。 中国 建设 银 行在 中 国内 地设 有1.4 万余 个分 支机 构 ,并 在香 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 福 、约 翰内 斯 堡、 东京 及 首尔 设有 分 行, 在伦 敦、 纽 约、 悉尼 设有 代 表处 , 纽约 分行 、 伦 敦子 银 行 正式 获 颁营 业执 照 。 中 国建 设 银行 在香 港拥 有 建行 亚洲 和 建银 国际 两家 全 资子 公司 。 全行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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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装 运 行自 动柜 员 机(ATM )31,896 台, 居全 球银 行业 首 位。 2008 年, 中国 建设 银 行在 英国 《 金融 时报 》 公布 的 「全 球500强」 中列 第20位; 在 美国 《财 富 》杂 志 公布 的 全球 企业500 强中 由 上年 的 第230位上 升至 第171 位; 被《 福布 斯( 亚 太 版) 》 评为 “亚 太 地区 最佳 上 市公 司50 强 ” ;被 《银 行家 》 杂志 评为 “ 中国 商 业银 行竞 争 力 (财 务 指标 ) 第一 名” 和 “最 佳 商业 银行 ” ; 被美 国 《环 球 金融 》 杂志 评为 “ 最佳 公司 贷 款 银行 ” 和 “ 最佳 按揭 贷款 银 行” ; 荣获 香港 上市 公司 商 会 “公 司 管治 卓越 奖 ” 、 《亚 洲银 行家 》 杂志 “零 售风 险 管理 卓 越奖 ” 、 中国 民政 部颁 发 的 “中 华 慈善 奖- 最具 爱 心内 资 企业 奖 ” 和香 港 《财 资》 杂 志“ 中国 最 佳境 外客 户境 内 托管 银行 奖 ”等 奖项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设投资托管 服务部,下设 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产托管 处、 QFII 托管 处、 基金 核算 处 、基 金清 算处 、 监督 稽核 处 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涉 外资 产 核算 团队 、 养老 金 托管 服 务团 队 、养 老金 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 海 备份 中心 等12 个 职能 处 室, 现有 员 工130 余人。2008 年, 中国 建设 银 行一 次性 通 过了 根据 美国 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AICPA ) 颁 布的 审 计 准则 公 告第70号(SAS70 ) 进行 的内 部 控制 审计 , 安永 会计 师 事务 为此 提交 了 “业 内最 干 净 的无 保留 意见 的 报告 ” ,中 国 建设 银 行成 为 取得 国 际同 业 普遍 认 同并 接 受的SAS70 国际 专 项 认证 的 托管 银行 。 2 .主要 人 员情 况 罗中 涛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总 经理 , 曾 就职 于国 家 统计 局、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 行评 估、 信贷 、 委托 代 理等 业务 部 门并 担任 领 导工 作, 对统 计 、 评 估、 信贷 及 委托 代理 业 务具 有丰 富的 管 理 经验。 李春 信 ,投 资托 管 服务 部副 总 经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 建设 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 部、 计划 部、 筹资 储 蓄部 、 国际 业务 部, 对 商业 银行 综合 经 营计 划、 零售 业 务及 国际 业 务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 经 验。 纪伟 , 投资 托管 服 务部 副总 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 国建 设银 行南 通 分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 部、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大 客户 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 工作 , 具有 丰 富 的客 户 服务 和业 务 管理 经验 。 3 .基金 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截止到2009 年6 月30 日,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 托管 华 夏兴 华封 闭 、华 夏 兴和 封闭 、 嘉实 泰和 封闭 、 国泰 金 鑫封 闭 、国 泰金 盛 封闭 、融 通 通乾 封闭 、 银河 银 丰封 闭等7 只封 闭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 以及 华夏 成 长混 合、 融 通新 蓝筹 混合 、 博时 价值 增 长混 合、 华宝 兴 业宝 康配 置混 合 、 华宝 兴 业宝 康消 费 品股 票、 华宝 兴业 宝康 债 券、 博 时裕 富 指数 、 长城 久恒 平 衡混 合、 银华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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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本增 值 混合 、 华 夏现 金增 利货 币、 华宝 兴业 多 策略 股票 、 国 泰金 马稳 健混 合、 银华 -道琼斯 88 指数 、上 投摩 根中 国 优势 混 合、 东 方龙 混合 、 博时 主 题行 业 股票 (LOF ) 、华 富 竞争 力 优 选混 合 、 华 宝兴 业现 金 宝货 币、 上投 摩根 货 币、 华夏 红利 混合 、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 券 、 银华 价 值优 选 股票 、 上 投摩 根 阿尔 法股 票 、 中信 红 利股 票、 工银 货币 、 长城 消费 增值 股 票 、 华安 上 证180ETF 、上 投摩 根 双息 平 衡混 合 、泰 达荷 银 效率 优 选混 合 (LOF ) 、 华夏 中 小板ETF、交 银稳 健 配置 混合 、 华 宝兴 业收 益 增长 混合 、 华 富货 币、 工银 精选 平衡 混合 、 鹏 华价 值优 势 股 票(LOF ) 、中 信稳 定 双利 债 券、 华 安宏 利股 票 、上 投 摩根 成 长先 锋 股票 、 博时 价 值增 长 贰 号混 合 、 海 富 通 风格 优势 股 票 、 银华 富裕 主题 股 票 、 华夏 优势 增长 股票 、 信 诚精 萃 成长 股票 、 工银 稳 健成 长股 票、 信达 澳银 领 先增 长股 票、 诺德 价值 优 势股 票、 工 银增 强 收益 债券 、 国 泰 金鼎 价值 混合 、 富国 天 博创 新 股票 、 融通 领先 成 长股 票 (LOF ) 、华 宝兴 业 行业 精 选股 票 、 工银 红 利股 票、 泰达 荷银 市值 优 选股 票、 长城 品牌 优选 股 票、 交 银蓝 筹股 票、 华夏 全球 股 票 (QDII ) 、易 方达 增强 回 报债 券、 南方 盛 元红 利股 票 、交 银增 利债 券 、工 银添 利债 券 、宝 盈 资源 优 选股 票、 华 安稳 定收 益 债券 、兴 业社 会 责任 股票 、 华宝 兴业 海外 中 国股 票(QDII)、 海富 通 中国 海外 股 票(QDII)、 宝 盈增 强 收益 债券 、鹏 华 丰收 债券 、博 时 特许 价值 股 票、 华 富收 益 增强 债券 、 信 诚盛 世蓝 筹 股票 、 东方 策 略成 长股 票、 中欧 新蓝 筹混 合、 汇丰 晋信2026 周期 混 合、 信达 澳 银精 华配 置混 合 、大 成强 化收 益 债券 、交 银环 球 精选 股票 (QDII ) 、长 城 稳健 增 利债 券、 华商 盛世 成长 股 票、 信 诚三 得 益债 券、 长盛 积极 配置 债券 、 鹏 华盛 世创 新 股 票(LOF ) 、华 安核 心 股票 、 富国 天 丰强 化债 券 、光 大 保德 信 增利 收 益债 券 、诺 德 灵活 配 置 混合 、 东吴 优信 稳健 债 券、 银华 增强 收益 债 券、 东方 稳健 回报 债 券、 华富 策略 精 选混 合、 长 城双 动 力股 票、 上投 摩根 中小 盘 股票 、 华商 收 益增 强债 券 、 泰达 荷银 品质 生 活股 票、 光大 保 德信 均 衡精 选股 票、 银河 行业 优 选股 票、 海富 通领 先成 长 股票 、 诺德 增强 收 益债 券、 工银 瑞 信沪深300 指数 、 信诚 经典 优 债债 券、 国 泰双 利 债券 、民 生 加银 品牌 蓝 筹混 合 、信 达澳 银 稳 定价 值 债券 、 中 欧稳 健收 益债 券、 万家 精选 股 票、 浦 银安 盛 精致 生活 混合 、 长 盛同 庆可 分 离 交易 股 票、 富国 优 化增 强债 券 、长 城景 气行 业 龙头 混合 等108 只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二 ) 基金 托管 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 .内部 控 制目 标 作为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 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 有关 托管 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业 监管 规章 和本 行 内有 关管 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 基 金 财产 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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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 .内部 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 建 设银 行设 有 风险 与内 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 责全 行风 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 工作 , 对 托管 业务 风 险控 制工 作 进行 检查 指 导。 投资 托管 服 务部 专门 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 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督 人 员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 和能 力。 3 .内部 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服 务部 具 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 体系 , 建立 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 程, 可 以保 证 托 管 业务 的规 范 操作 和顺 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 务管 理 严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 止人 为 事 故的 发 生, 技术 系 统完 整、 独 立。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 监督 的方 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监 督所 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 发 的“ 托 管业 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 子 系 统” ,严 格 按照 现行 法 律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 监督 , 并定 期 编 写基 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报 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 资运 作所 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 核 算服 务 环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各基 金费 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 况 进行 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 程 (1 ) 每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基 金 监督 子 系统 ,对 各 基金 投资 运 作比 例 控制 指标 进 行例 行监 控, 发 现投 资比 例 超标 等异 常 情况 , 向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 知, 与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 督 促其 纠正 , 并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 后 ,对 涉及 各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 对手 等内 容 进行 合法 合 规性 监督 。 (3 ) 根据 基金 投 资运 作监 督 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 金投 资运 作 监督 报 告, 对各 基 金投 资运 作的 合 法合 规性 、 投资 独立 性 和风 格显 著性 等 方面 进行 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 监会 。 (4 ) 通过 技术 或 非技 术手 段 发现 基 金涉 嫌违 规 交易 ,电 话 或书 面 要求 管理 人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并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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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五、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 ) 销售 机构 及 联系 人 1 .直销 机 构 名称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32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深 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树 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 人 :梁靖 公司 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 基 金客 户服 务 热线 :021-53599588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 话费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分 别 在深 圳、 北京 、 上海 设有 投 资理 财中 心: (1 )大 成 基金 深圳 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32层 联系 人 :梁 靖、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 )大 成 基金 北京 投 资理 财中 心 (邮 编:100020 ) 1 )东直门 电话: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东 直门 南 大街5 号 中青 旅大 厦105室 联系 人 :郑 琳娜 2 )朝阳门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 区朝 阳门 外 大街16 号 中国 人 寿大 厦1201 室 联系 人 : 廖 红军 (3 )大 成 基金 上海 投 资理 财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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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海 通 证券 大 厦19层 联系 人 :徐 舲、 朱 君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2 .代销 机 构 (1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 街 1 号长 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郭 树 清 联系 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 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 区建 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 代 表人 :项 俊 波 客服 电 话:95599 联系 人 :蒋 浩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 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 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4 )上 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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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北京 东路 689 号 17 楼 法定 代 表人 :吉 晓 辉 联系 人 :倪 苏云 客 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网址:www.spdb.com.cn (5 )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胡 怀 邦 客服 电 话:95559 联系 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秦 晓 客服 电 话:95555 联系 人 :刘 薇 电话:0755-83195915 传真:0755-83195061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 光大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外 大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唐 双 宁 客服 电 话:95595 联系 人 :李 伟 电话:010-68560675 传真:010-6856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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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中 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 区正 义 路 4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 代 表人 :董 文 标 客服 电 话:95568 联系 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9 )广 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广州 市 农林 下路 83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若 虹 客服 电 话 :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0 )北 京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 代 表人 : 闫冰 竹 联系 人 :王曦 客服 电 话: 010-96169 (北 京) 、 022-96269 (天津) 、 021-53599688 (上海) 、 029-85766888 (西 安 ) 、0755-23957088 (深 圳) 、0571-86590900 (杭州)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上 海农 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浦 东大 道 981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秀 仑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62521689 联系 人 :吴 海平 、 翁敏 芬 客服 电 话:021-96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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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网址:www.shrcb.com (12 )浙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 地址 同 注册 地址 ) 法定 代 表人 :张 达 洋 客户 服 务热 线:95105665 联系 人 :吴 军阳 电话:0571-87659084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3 )平 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中国 深 圳市 深南 中 路 1099 号 法定 代 表人 :黄 立 哲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8304 联系 人 :霍 兆龙 客户 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公司 网 站 :www.18ebank.com (14 )中 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 区朝 阳 门北 大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孔 丹 客服 电 话:95558 联系 人 :金 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5 )宁 波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宁波 市 江东 区中 山 东 路 294 号 法定 代 表人 : 陆华 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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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联系 人 : 胡 技勋 客服 电 话:96528 、上 海地 区 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16 )东 莞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东莞 市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 代 表人 : 廖玉 林 联系 人 :胡昱 客服 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国 海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广西 南 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办公 地 址 : 广西 南 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客服 电 话: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西) 法定 代 表人 :张 雅 锋 联系 人 :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18 )山 西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 心东 塔楼 法定 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 电 话:400-666-1618 联系 人 :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9 )民 生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朝阳 区朝 阳 门外 大街 16 号中 国人 寿 大 厦 19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岳 献 春 客服 电 话:400-61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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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电话:010-85252656 传真:010-85252655 网址:www.mszq.com (20 )长 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湖北 省 武汉 市新 华 路特 8 号 长江 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胡 运 钊 联系 人 :李 良 联系 电 话:021-63219781 客服 电 话:4008-888-999 委托 电 话:4008-888-318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cjsc.com.cn (21 )国 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商 城 路 618 号 通讯 地 址: 上海 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祝 幼 一 客服 电 话:400-8888-666 联系 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网址:www.gtja.com (22 )中 信 建投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通讯 地 址: 北京 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佑 君 客服 电 话:400-8888-108 联系 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网址:www.csc108.com (23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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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 少 林 客服 电 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 人 :黄 健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广 发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广东 省 珠海 市吉 大 海滨 路光 大国 际 贸易 中心 26 楼 2611 室 法定 代 表人 :王 志 伟 客服 电 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联系 人 :肖 中梅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网址:www.gf.com.cn (25 )中 国 银河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通讯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胡 长 生 客服 电 话:4008-888-888 联系 人 :李 洋 联系 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联 合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10、24、25 层 法定 代 表人 :马 韶 明 客服 电 话:400-8888-555 联系 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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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网址:www.lhzq.com (27 )申 银 万国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通讯 地 址: 上海 市 常熟 路 239 号 2 楼 法定 代 表人 :丁 国 荣 客服 电 话:021-962505 联系 人 :曹 晔 电话:021-54047892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w2000.com.cn (28 )海 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 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开 国 客服 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 人 :金 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9 )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北京 朝 阳区 新源 南 路 6 号京 城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王 东 明 客服 电 话:010-84588888 各地 营业 部 咨询 电话 联系 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0 )安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2222 号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牛 冠 兴 客服 电 话:4008001001 联系 人 :张 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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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电话:0755-82558335 传真:0755-82558335 网址:www.axzq.com.cn (31 )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徐 浩 明 客服 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 人 :刘 晨、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2 )华 林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 地 址: 珠海 市 拱北 夏湾 华 平 路 96 号二 层 202-203 房 法定 代 表人 :段 文 清 客服 电 话:0750-3160388 各地 营业 部 客户 服务 电话 联系 人 :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33 )中 信 万通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青岛 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 2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 地 址; 青岛 市 东海 西路 2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史 洁 民 客服 电 话:0532-96577 联系 人 :丁 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网址 :www.zxwt.com.cn (34 )东 海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常州 延 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 厦 18、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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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区东 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 17 楼 法定 代 表人 :朱 科 敏 客服 电 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联系 人 :李 涛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网 址:www.longone.com.cn (35 )中信 金通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杭州 市 中河 南路 11 号 万凯 庭 院商 务楼 A 座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 中河 南路 11 号 万凯 庭 院商 务楼 A 座 法定 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 人 :王 勤 联系 电 话:0571-85783715 网址:www.bigsun.com.cn (36 )广 州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广州 市 先烈 中路 69 号主 楼 五楼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 先烈 中路 69 号东 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法定 代 表人 :吴 志 明 客服 电 话:020-961303 联系 人 :江 欣 联系 电 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7 )平 安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八 卦 岭八 卦三 路平 安 大厦 三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敬 达 客服 电 话:95511 联系 人 :袁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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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3433794 网址:www.pa18.com (38 )华 泰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吴 万 善 客服 电 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 人 :李 金龙 、 张小 波 电话:025-84457777-950 、248 网址:www.htsc.com.cn (39 )湘 财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长沙 市黄 兴 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陆 家嘴 环路 958 号 华能 联合 大 厦 5 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学 荣 客服 电 话:400-888-1551 联系 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40 )国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安徽 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公司 办 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寿春 路 179 号( 邮政 编码 :230001 ) 法定 代 表人 :凤 良 志 客服 电 话:400-888-8777 、0551-95888 联系 人 :程 维 电话:0551-2634400 传真:0551-2645709 网址:www.gyzq.com.cn (41 )上 海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 西藏 中路 3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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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 代 表人 :蒋 元 真 客服 电 话:021-962518 联系 人 :谢 秀峰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081063 网址:www.962518.com (42 )华 安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 安徽 省合 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 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 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3 )兴 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福建 省福 州 市湖 东路 99 号标 力 大厦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陆 家嘴 东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 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 人 :杨 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客服 电 话:400888123 (44 )财 通 证券 经 纪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杭州 市 解放 路 111 号金 钱大 厦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 解放 路 111 号金 钱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沈 继 宁 联系 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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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传真:0571-87925129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 服 务电 话:0571-96336 (45 )浙 商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 市杭 大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 代 表人 :吴 承 根 联系 人 :吴 颖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2081 网址:www.stocke.com (46 )渤 海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天津 市 经济 技术 开 发区 第一 大街 29 号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 河西 区宾 水 道 3 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志 军 客服 电 话:4006515988 联系 人 :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 电 话:28455588 网址:www.ewww.com.cn (47 )方 正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湖南 省 长沙 市芙 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 长沙 市建 湘 路 479 号 法定 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 电 话:0571-95571 、0731-95571 、13258915782 电话:0731-2882340 、0571-87782047 传真:0731-2882332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东 莞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 莞城 区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源 中 心 3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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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法定 代 表人 :游 锦 辉 客服 电 话:0769-961130 联系 人 :张 建平 电话:0769-22119426 传真: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49 )瑞 银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蓝 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蓝 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 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840 联系 人 :谢 亚凡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0 )宏 源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新疆 乌 鲁木 齐市 建 设 路 2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海淀 区西 直 门北 大街 甲 43 号 金运 大 厦 B 座 6 层 法定 代 表人 :汤 世 生 联系 人 :韩 梅 电话:010-62294608-6957 传真:010-62296854 客户 服 务电 话:010-62294600 网址:www.hysec.com (51 )长 城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6008 号特 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 代 表人 :黄 耀 华 联系 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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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客户 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长城 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52 )国都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 中 心 26 层 11 、12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 区东 直 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 少 华 联系 人 :黄 静 客户 服 务电 话:800-810-8809 网址:www.guodu.com (53 )第 一 创业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 区笋 岗路 12 号中 民 时代 广场 B 座 25F 法人 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0755-25832494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4 )齐 鲁 证券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 128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 人 :傅 咏梅 电话:0531-82024184 、0531-82024147 传真:0531-82024197 网址:www.qlzq.com.cn (55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长春 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 地 址: 长春 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 代 表人 :矫 正 中 联系 人 :潘 锴 电话:85096709 客户 服 务电 话:0431-96688-0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56 )江 海 证券 经 纪有 限责 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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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 市香 坊区 赣 水 路 56 号 法人 代 表: 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6 客服 热 线:4006662288 联系 人 :葛 新 网址:www.jhzq.com.cn (57 )中 国 国际 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建国 门外 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建国 门外 大 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剑 阁 联系 人 :王 雪筠 客服 电 话: (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58 )恒 泰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内蒙 古 呼和 浩特 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法人 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 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 人 :张 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59 )国 金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成都 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 等城 根上 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 代 表人 :雷 波 联系 人 :金 喆 客户 服 务电 话: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0 )东 方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中 山 南 路 318 号新 源 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益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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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客户 电 话:95503 联系 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网址:www.dfzq.com.cn (61 )国 联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江苏 省 无锡 市县 前 东 街 168 号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 无锡 市县 前 东街 168 号国 联 大 厦 703 室 法定 代 表人 :范 炎 客服 电 话:0510-82588168 联系 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2 )江 南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南昌 市 抚河 北路 291 号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 抚河 北路 291 号 六楼 法定 代 表人 :姚 江 涛 客服 电 话:0791-6768763 联系 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63 )世 纪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 代 表人 :段 强 客服 电 话:0755-83199511 联系 人 :刘 军辉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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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网址:www.csco.com.cn 电子 邮 箱:liujh@csco.com.cn; (64 )金 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海南 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层( 邮政 编码 :570206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7 楼( 邮政 编码 :518034 ) 法定 代 表人 :陆 涛 客服 电 话:4008-888-228 联系 人 :张 萍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65 )爱 建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 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张建 华 客服 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 人 :陈敏 网址:www.ajzq.com (66 )英 大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中 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 三十 一层 法定 代 表人 : 赵文 安 客服 电 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vsun.com (67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罗湖 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十 六层 至 二十 六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 电 话:95536 联系 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网址:www.guosen.com.cn (68 )东 吴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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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注册 地 址: 苏州 市 石路 爱河 桥 路 2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永 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 人 :方 晓丹 客户 服 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69 )信 泰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 南京 市长 江 路 88 号 国信 大厦 18 、19 楼 (邮 政编 码:210005 ) 法定 代 表人 :钱 凯 法 客服 电 话:400-8888-918 联系 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784765 传真:025-84784830 网址:www.thope.com (70 )中 原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 15 号 广汇 国际 贸 易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石 保 上 联系 人 : 程 月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71 )天 相 投资 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义 相 联系 人 :莫 晓丽 联系 人 电话 : (010 )66045529 客服 热 线 : (010 )66045678 公司 网 站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72 )青 岛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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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注册 地 址/ 办公 地址 :青 岛市 市 南区 香港 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广 鸿 客服 电 话:96588 (青 岛 ) 、400-66-96588 (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二 ) 注册 登记 机 构 名称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32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树 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 人 :范瑛 (三 ) 律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 北京 市金 杜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 北京 市朝 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中 路7 号财 富中 心写 字 楼A 座40 层 负责 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80 经办 律 师: 靳庆 军 、宋 萍萍 联系 人 :宋 萍萍 (四 ) 会计 师事 务 所和 经办 注 册会 计师 会计 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 华永 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路1233 号汇 亚 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湖滨 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楼 法人 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 注 册会 计师 : 薛竞 、金 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 人 :金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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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六、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 )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据 相 关法 规 和《 大 成 强 化收 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 基 金合 同 已于 2008 年 8 月 6 日 正式 生 效,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 基 金。 (二 ) 基金 存续 期 内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和 资 金额 的限 制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向 中国 证 监会 说明 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 案。 (三 ) 基金 类型 及 存续 期限 基金 类 型: 契约 型 基金 运 作方 式: 开 放式 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期 七、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一 ) 申购 与赎 回 的场 所 1 .本基 金 的销 售 机构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委托 的 代销 机 构。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 金的 申 购 与赎 回 。 2 . 直销 机 构、 代销 机构 名 单和 联系 方 式 详 见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及其 他相 关 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情 况 变更 或增 减 代 销机 构 , 并 另行 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 或 者减 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并 另行 公告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 或网 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者 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 进行 申购 与 赎回 , 具 体办 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 行 公告。 (二 ) 申购 与 赎回 的对 象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的自 然人 、 法人 及其 他 组织 ( 法律 法规 禁 止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 金者 除 外)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 他投 资 者。 (三 ) 申购 与赎 回 办理 的开 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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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的要 求或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 布时 间为 准。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进行 相应 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2 . 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 时间 基金 管 理人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 始办 理申 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申 购开 始公 告 中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 始办 理赎 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赎 回开 始公 告 中规 定。 在确 定 申购 开始 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申 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 时间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开 放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 价格 。 (四 ) 申购 与赎 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 即申 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 请; 3 .赎回 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 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 的先 后次 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4 .当日 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可 以在 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 时间 以 内撤 销 ,在 当日 的 开放 时间 结束 后 不得 撤销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运作 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 始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 ) 申购 与赎 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申 请 方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内 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 申请 时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 全额 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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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回申 请 时其 在销 售 机构 ( 网点 ) 须 持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无效。 2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 确认 基金 管 理人 应以 交 易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在 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 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T 日 提 交的 有 效申 请,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 式 查询 申请 的 确认 情况 。 3 .申购 和 赎回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缴 款 方式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 功。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代销 机构 将 投资 者 已 缴付 的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 资者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付 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款 处 理。 基金 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 述业 务办 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提前 公告 。 ( 六 ) 申购 与赎 回 的金额 1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 时, 每次 申购 金额 不 得低 于1,00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 者 可 以多 次 申购 ,累 计 申购 金额 不 设上 限。 2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份额 时, 可申 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 或全 部基 金 份额 赎回 。 3 .本基 金 不对 投 资者 每个 交 易账 户 的最 低基 金 份额 余额 进 行限 制 ,亦 不对 单 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上 限进 行 限制 。 4 .同一 基 金账 户自 最 近一 次申 购之 日 起, 如在 3 个月 内赎 回 规模 过大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要 求 提前 预约 或 采取 相应 的 限制 措施 。 5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 金额 和赎 回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七) 申购 费与 赎 回费 1 .申购 费 用 本基 金 申购 费用 由 投资 者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要用于 本 基金 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 各项 费 用。 (1 )A 类基 金份 额 (采 用前 端收 费 模式 )申 购 费率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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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申购金 额 M 申购 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300 万 0.5% 300 万≤M <500 万 0.3% M ≥ 5 0 0 万 1000 元/ 笔 (2 )B 类基 金 份额 (采 用后 端 收费 模式 ) 申购 费率 如下 : 持有基 金时 间 T 申购 费 率 T <1 年 1.0% 1 年 ≤T <3 年 0.6% 3 年 ≤T <5 年 0.4% T ≥ 5 年 0% 投资者 多次 申购 , 须按 每次 申 购所 对应 的费 率 档次 分别 计 费。 2 .赎回 费 用 本基 金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 的 手续 费 。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率 如下 : 持有 基 金时 间 T 赎回 费 率 T <1 年 0.1% 1 年 ≤T <2 年 0.05% T ≥2 年 0% 投资者 通过 日常 申 购所 得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 限自 注册 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 之日 起计 算。 3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实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4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形 下根 据市 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 方式 ( 如网 上 交易 、 电话 交 易等 ) 等进 行 基金 交易 的 投资 者 定期 或 不定 期地 开 展基 金促 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 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当 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和基 金赎 回 费率 。 (八) 申购 份额 与 赎回 支付 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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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1 .申购 份 额的 计算 : (1 )A 类基 金份 额 (采 用前 端收 费 模式 ) 净申 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注 : 申 购金 额 在 500 万 元 (含 ) 以 上适 用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 费金 额, 即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 用 )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 份 额= 净申 购 金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B 类基 金 份额 (采 用后 端 收费 模式 ) 本基 金 对 B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购 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而 在赎 回 时收 取申 购费 用 。 申购 份 额= 申购 金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3 )上 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说 明 : 投资 者 以 同样 的金 额 申购 本基 金 时 ,选 择 B 类收 费模 式得 到 的申 购份 额将 比选 择 A 类收 费模 式多 , 但需 在赎 回 时交 纳申 购费 。 2 .赎回 金 额的 计算 : (1 )A 类基 金份 额 (采 用前 端收 费 模式 ) 赎回 总 额= 赎回 份 数×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 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 赎回 总 额 - 赎回 费 用 (2 )B 类基 金 份额 (采 用后 端 收费 模式 ) 赎回 总 额= 赎回 份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认购/ 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该部分份额对应的 后端 认 购/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 用= 赎回 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 额- 后端 认 购/ 申 购费 用 -赎 回费 用 (3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 财产 承担 。 3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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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净值 除 以计 算日 发 售在 外的 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 特殊 情况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 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九 )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 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 抗力 导致 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 产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投 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情 形。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 述暂 停申 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 投 资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 十 )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 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1 .因不 可 抗力 导致 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 回。 4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 算 赎回 金 额。 若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 赎回 ,延 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 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复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一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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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1 .巨额 赎 回的 认定 若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 额 的 10% , 即认 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 回的 处理 方 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况 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有能 力支 付 投资 者 的全 部赎 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 因支 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 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 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 投 资者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 上 (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 基 金的 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 定媒 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 赎 回的 公告 当发 生 上述 延期 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3 个交 易日 内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通 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 十二 )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1 .发生 上 述暂 停 申购 或赎 回 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 人当 日应 立 即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 规定 期 限内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公告 ,并 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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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基金 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4 .如发 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至 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在 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 .定义 基金 转 换是 指开 放 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 的部 分或 全 部基 金份 额转 换 为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另 一 只开 放式 基 金的 份额 。 2 .适用 范 围 (1 ) 基金 转换 业务 目 前限 于本 公司 管 理的 由本 公司 担 任注 册登 记 人的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详见 本公 司 基金 开通 转 换业 务公 告) 。 (2 )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 用于 已开 通转 换 业务 基金 的所 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包 括个 人 投资 者和 机 构投 资者 。 (3 ) 目前 暂不 支持 后 端收 费模 式基 金 的转 换。 (4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 情况 下可 以 更改 上述 适用 范 围, 但最 迟 应于 开始 实 施日 前2 日内 在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3 .业务 规 则 (1 )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1 )采用 “ 未知 价 ” 和 “ 已知价 ” 相 结合 的原 则, 即 转换 入大 成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 一元 人民 币 的确 定 价为 基准 转 换基 金份 额 ; 转 换入 非大 成 货币 市场 基金 转 换价 格按 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 算; 2 )“ 份额申请 ” 原 则, 即投 资 者的 基金 转 换申 请必 须以 份 额为 单位 提 出; 3 )“ 定向转换 ” 原 则, 即投 资 者必 须指 明 基金 转换 的方 向 ,明 确指 出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 基 金的 名 称; 4 )“ 视同赎回 ” 原 则, 即基 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应 作为 赎回 申 请纳 入转 出基 金 当 日赎 回 申请 总量 的 汇总 计算 中 , 当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对 基金 转 换申 请的 处 理方 法与 赎回 申 请 相同; 5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情 况下 可以 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最迟 应于 新 规则 开始 实 施日 前2 日内 在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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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 ) 基金 转换 费用 1 )每笔 基 金转 换视 为 转出 基金 的一 笔 基金 赎回 和转 入 基金 的一 笔 基金 申购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 用及 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 两部 分构 成 。 2 )转 入基 金时 ,从 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 向申 购费 用高 的 基金 转换 时 ,每 次收 取申 购 补差 费用 ; 从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金 向 申 购 费用 低的 基 金转 换时 ,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 费用 。 转 入基 金 的 申购 补 差费 用按 照 转换 金额 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与 转入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差额 进 行补 差。 3 )转 出基 金时 ,如 涉 及的 转出 基金 有 赎回 费用 ,收 取 该基 金的 赎 回费 用。 收取 的 赎回 费用25% 归入 基 金资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 注册 登记 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4 )投资者 可以 发起 多 次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费 用 按每 笔申 请 单独 计算 。 5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 况在 不 违背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 提下 , 调整 上 述收 费方 式 和费 率水 平 ,但 最迟 应于 新 收费 办法 开 始实 施日 前2 日内 在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3 ) 基金 转换 的计 算 公式 A =[B× C× (1-D )/ (1+G )+F ]/E 其中 ,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B 为转 出的 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 应赎 回费 率 , G 为对 应的 申购 补差 费 率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基 金账 户内 货币 市 场基 金全 部份 额 转出 时, 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 计未 付正 收 益( 仅限 转 出基 金为 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具体 份 额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记 录为 准。 转入 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 舍五 入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4 )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 登记 投资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 成功 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 将在T +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 减少 转出 基金 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 金份 额的 权 益登 记手 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 转入 部分 的 基金 份 额。 (5 ) 基金 转换 的限 制 1 )每 次基 金转 换申 请 的份 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2 )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开 放日 及办 理时 间 同申 购赎 回业 务 , 基 金转 换 所涉 及的 两只 基 金, 如果 其 中任 何一 只 基金 处在 封 闭期 、 暂 停赎 回 期、 非开 放日 或 基金 管理 人 公告 不能 办理 转 换 业务 的 日期 ,基 金 转换 业务 不 予确 认。 (6 )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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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不 违背 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之前 提下 , 对 上述 基 金转 换的 业 务规 则进 行 调整 ,但 最迟 应 于调 整生 效 前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中国 证监 会 媒体 上公 告。 4 .暂停 基 金转 换的 情 形及 处理 出现 下 列情 况之 一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转 换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 或其 他原 因而 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暂 停接 受该 基 金份 额的 转 出申 请;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某基 金继 续接 受 基金 份额 转入 可 能对 现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产生 不 利影 响; (5 ) 法律 、法 规、 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情 形或 其他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 明并 获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的特 殊 情形 。 发生 上 述情 形之 一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于规 定期 限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暂 停公 告。 重新 开 放基 金转 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最 迟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 基金 转换 的 公告 。 ( 十四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的 非交 易过 户 是指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 法强 制执 行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以及 注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其 他非 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 划 转的 主体 必 须是 依法 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 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规定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 准 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办理 已持 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 的标 准 收取 转托 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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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 十六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资 者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届 时发 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中 确 定。投资者 在 办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行 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最低 申 购金 额。 ( 十七 ) 基 金的 冻 结和 解冻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 求的 基金 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符 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冻 。 八、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保 持 资产 流动 性 基础 上通 过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 管理 ,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 稳定 增值 , 力 争获 取 超过 业绩 比 较基 准的 投 资业 绩。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 的投 资对 象 为具 有较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 交易 的 债券 、 股票 、 权证 及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基 金 是债 券基 金, 对债 券类 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主 要投 资于 企业 主体 债 券, 包 括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可转 债( 含 可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 、 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等 以 企业 为发 债 主体 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以及 国 债、 央行 票据 、 回购 等高 流动 性 固 定收 益 品种 。 本基 金 投资 于企 业 主体 债券 的 比例 范 围为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30%-95% ,持 有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满 足 债券 投资 比 例要 求的 基 础上 , 本 基金 可 以投 资于 非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 , 包 括一 级市 场的 新 股申 购或 增 发新 股、 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 成的 股票 、 因持 仓股 票所 派 发或 因投 资可 分 离 债券 而 产生 的权 证 、 二 级市 场 股票 和权 证等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 许投 资 的其 他非 债券 类 品 种, 用以 强化 本 基金 的获 利能 力, 提高 预期 收 益水 平。 其中 , 直接 通过 二 级市 场购 买的 股 票 限于沪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 且股 票投 资比 例不 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 ; 权证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三 ) 投资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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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本基 金 将在 严格 控 制组 合风 险 的前 提下 , 基于 收益 的要 求 , 在 资产 配置 、 个券 选择 和交 易策 略 层面 上实 施 积极 管理 策 略, 以期 在承 担 有限 风险 的 前提 下获 得较 高 投资 收益 。 1 .资 产配 置 本基 金 将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内 实施 稳 健的 战略 资 产配 置, 确保 投 资组 合整 体的 安全 性 和流 动性 , 并在 此基 础 上进 行积 极的 战 术资 产配 置 , 通 过 预 测各 类 别资 产 ( 包括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 权 益类 资产 和 货币 资产 等) 中短 期回 报率 变 化 , 不断 优化 各类 别资 产 配置 比例 , 规避 市 场短 期波 动 风险 ,获 取 超额 收益 。 2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对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实 施 自上 而下 的、 积 极的 投资 策 略。 在确 定目 标 久期 、 类 属资 产配 置 后, 综合 采 用多 种投 资 策略 甄选 个券 , 构建 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组合 。 (1 )利 率 预期 策略 利率 风 险是 债券 投 资面 临的 主 要风 险, 衡量 债 券利 率风 险 最有 效的 指标 是 久期 。 本 基金 将以 “ 目标 久期 ” 管理 作为 利率 预期 策 略的 核心 内 容, 通过 深入 分析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 财 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判断 利率 变 化的 方向 和时 间。 利用 情景 分 析, 模 拟利 率 变化 幅度 的各 种 情 形, 考 察投 资基 准 和投 资组 合 在收 益率 曲线 变 化时 的风 险 收益 特征 及久 期 情况 , 根 据组 合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确 定 组合 的目 标 久期 区间 。 通过 对 利率 变化 方向 和 时间 、 目标 久期 区 间的 分析 , 借助 市 场收 益率 曲 线结 构分 析 和市 场信 用利 差 结构 分析 , 确定 资产 配置 的 组合 久期 , 有效 控 制风 险 ,获 取投 资 收益 。 (2 )类 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置的结果决 定了债券组 合在不同风险 类属资产之 间的分配比例 和债券的期 限配 置, 是影 响债 券 投资 业绩 的重 要 因素 。 本基 金 将在 确定 目 标久 期后 , 通过 对 宏观 经济 、 市 场 利率 、 债券 供 求等 的分 析, 预 测各 类属 资产 预 期风 险及 收益 情 况, 综合 考 虑债 券品 种期 限 和 不同 债 券市 场流 动 性及 收益 性 现状 , 制 定债 券 品种 期限 配 置策 略, 确立 不 同债 券市 场投 资 比 例, 确 定债 券组 合 资产 在政 府 债券 、企 业主 体 债券 、货 币 资产 之间 的分 配 比例 。 (3 )信 用 利差 策略 本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 企业 主体 债 券, 包括 金融 债、 企业 债 、 公司 债 、 可 转债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短 期 融资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以 企 业为 发债 主 体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因 而信 用 风 险将 是 本基 金投 资 管理 所面 临 的另 一主 要风 险 。 本 基金 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 行状 况、 发行 主 体 所属 行 业发 展周 期 、 业务 状 况 、 公 司治 理 结构 、 财务 状 况等 因素 综 合评 估发 行主 体 信用 风险 , 确定 信 用产 品的 信 用风 险利 差 ,有 效管 理组 合 的整 体信 用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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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随着 债 券市 场的 发 展, 各种 级 别的 信用 产品 ( 主要 是政 府信 用 债券 与企 业 主体 债券 、 各 类企 业 主体 债券 之 间) 会形 成 一个 不同 收益 率 水平 的利 差 结构 体系 。 在正 常条 件下 , 由信 用 风险 形 成的 收益 率 利差 是稳 定 的, 但在 特定 条 件下 , 比 如某 个 行业 在经 济 周期 的某 一时 期 面 临信 用 风险 改变 或 者市 场供 求 发生 变化 时, 这 种稳 定关 系 将被 打破 。提 前 预测 并进 行交 易 , 就可 能 获得 套利 收 益或 者减 少 损失 。 本 基金 将 主要 利用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 的方 式, 综合 考 虑 监管 环 境、 市 场供 求关 系、 行 业分 析, 并运 用 财务 数据 统计 模 型和 现金 流 分析 模型 等对 整 个 市场 的 信用 利差 结 构进 行全 面 分析 , 在 有效 控 制整 个组 合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 上, 采取 积极 的 投 资策 略 ,发 现价 值 被低 估的 信 用类 债券 产品 , 挖掘 投资 机 会, 获取 超额 收 益。 (4 )敏 感 度指 标策 略 可转 换 债券 是介 于 股票 和债 券 之间 的投 资品 种 , 兼 具股 性 和债 性的 双重 特 征, 具有 抵御 下行 风 险、 分享 股 票价 格上 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 基金 在对 可转 换 债券 条款 和 发行 主体 基本 面 进 行深 入 研究 的基 础 上, 以敏 感 度指 标(Delta 等) 作为 市场 风 险控 制的 主 要技 术指 标, 利 用 可转 换 债券 溢价 率 来判 断转 债 的股 性 , 积极 管 理, 获取 超 额收 益。 (5 )套 利 交易 策略 套利 交 易策 略主 要 包括 跨市 场 债券 套利 策略 、 回购 套利 策 略和 利差 交易 策 略。 本基 金将 在法 律 法规 和监 管 机构 许可 的 条件 下, 积极 运 用套 利交 易 策略 ,提 高组 合 收益 。 1 ) 跨市 场 债券 套利 策略 。 通过 在交 易 所市 场和 银行 间 市场 买卖 同 时在 两市 托管 的 债券 , 或者 在两 市之 间 买卖 到期 期 限相 同但 收益 率不 同的 债 券, 可以 获 取二 者之 间 可能 存在 的 差 价。 2 ) 回购 套 利策 略。 利用 回 购进 行无 风 险或 低风 险套 利 的主 要策 略 包括 回购 跨市 场 套利 、 回购 与 现券 的套 利 以及 不同 回 购期 限之 间的 套 利等 ; 利 用回 购 进行 高风 险 套利 的主 要策略包 括正 回 购杠 杆操 作 、逆 回购 卖 空操 作等 。 3 )利 差 交易 策略 。利 差交 易是 指 同时 买进 涨 多 (跌 少)/ 卖出 涨少 (跌 多) 的债 券 ,达 到不 受 市场 涨跌 的 直接 影响 、 规避 市场 风险 的 效果 。 同 时, 也 可以 将利 差 交易 作为 一种 债 券 用于 组 合投 资, 是 增加 组合 投 资回 报率 的重 要 手段 。 最 常见 的 利差 交易 为 增斜 交易 与扁 平 交 易。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 将变 陡峭 时 , 进行 增 斜交 易, 即买 入短 期 债, 卖空 长期 债 , 同时 保 持 久期 中 性, 获取 收 益率 曲线 增 斜带 来的 利差 收 益, 规避 了收 益 率曲 线平 移 带来 的风 险 (反 之 则进 行 扁平 交易 ) 。 (6 )个 券 选择 策略 本基 金 将在 以上 投 资策 略的 基 础上 实 施 精细 化 的个 券选 择 , 充 分评 估每 一 只债 券的 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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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收益 率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税 收、 含权 等各 种 因素 , 选 择定 价合 理 或价 值被 低估 的 债 券进 行 投资 。 具有 以下 一项 或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 是 本基 金构 建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组合 的重 点 投 资对 象 : 1 )符 合上 述投 资策 略 的品 种; 2 )具 有套 利空 间的 品 种; 3 )价 值低 估的 品种 ; 4 )符 合风 险管 理指 标 的品 种。 3 .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1 )新 股 申购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 可以 参与 一 级市 场新 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 在 进行 新 股申 购时 , 本基 金将 充分 考虑 新股 在 资本 市场 不 同阶 段的 风 险特 征, 根据 内 外部 研究 成 果评 估股 票的 内 在 价 值, 对于 拟 发 行上 市 的新 股 (或 增发 新股 )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 投资 价值 进行 深 入发 掘, 结 合市 场资 金利 率 水 平和 预 期中 签率 , 得出 新股 申 购预 期收 益率 , 作为 参与 新 股申 购的 决策 依 据。 (2 )股 票 二级 市场 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可以 进行 适 当的 股票 二 级市 场投 资以 强 化组 合获 利 能力 , 提 高预 期 收益 水平 。 基 于安 全 性和 收益 性 考虑 , 本基 金二 级市 场股 票 的投 资对 象限 于 沪 深 300 指数 成 份股 中的 高 分 红型 股 票。 沪深 300 指 数成 份 股中 满足 以下 一 项或 多项 特性 的 股票 可以 入 选本 基金 股票 初 选 库: 1 )具 有稳 定的 分红 历 史: 最近 三年 内 至少 有两 次现 金 分红 的股 票 ; 2 )具 有较 好的 分 红价 值: 实 际或 预 期现 金股 息 率( 税后 ) 大于 当 期银 行活 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的 股票 ; 3 )公 司投 资研 究团 队 在选 股模 型支 持 下认 为具 有特 别 投资 价值 的 股票 。 本基 金 将通 过对 企 业发 展战 略、 企业 所属 行 业周 期、 业务 状况 、 公司 治理 结 构、 财 务状 况等 多 种因 素的 综 合评 估, 评 价企 业竞 争优 势 和行 业地 位 , 从 股票 初选 库 中筛 选出 符合 要 求 的股 票 构成 股票 备 选库 。 在此 基 础上 结合 内 外部 研究 、 实 地调 研、 价 值评 估 等方 法, 根据 本 基金 的 风险 收益 要 求进 行股 票 投资 。 4 .其 他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将在 控制 投 资风 险和 保 障基 金财 产安 全 的前 提下 , 对权 证进 行投 资 。 权 证投 资策 略主 要 包括 以 下几 个 方面 :1 )采 用 市场 公认 的 多种 期权 定 价模 型对 权 证进 行 定价 ,作 为 权 证投 资 的价 值 基准 ;2 )根 据 权证 标 的股 票基 本 面的 研究 估 值, 结合 权 证理 论 价值 进行 权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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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趋势 投 资;3 )利 用权 证衍 生 工具 的 特性 ,通 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 合投 资 ,达 到 改善 组合 风 险 收益 特 征的 目的 , 包括 但不 限 于杠 杆交 易策 略 、看 跌保 护 组合 策略 等。 ( 四 ) 投资 管理 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家 宏观 经济 环 境及 其对 证券 市 场的 影响 。 (3 )利 率 走势 与通 货 膨胀 预期 。 (4 )地 区 及行 业发 展 状况 。 (5 ) 发债 主体 信用 分 析和 上市 公司 价 值发 现。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 金 采用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 负责 制。 基金 管 理人 选择 具 有丰 富证 券投 资经 验 的人 员担 任 基金 经理 。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 理程 序如 下 : (1 )研 究 员开 展研 究 分析 并撰 写研 究 报告 研究 员 将广 泛参 考 和利 用公 司 外部 研究 成果 , 尤其 是研 究实 力 雄厚 的证 券 经营 机构 提供 的研 究 报告 , 并经 常拜 访国 家 有关 部委 , 了解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 策及 行业 发 展状 况; 走访 调 查 发债 主 体、 上市 公司 和 信用 评级 机 构 ; 经过 筛选 、 归 纳、 整理 , 定 期撰 写 并向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和 基 金经 理提 供 宏观 经济 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 场行 情报 告 、 行 业分 析报 告 和发 债主 体及 上 市 公司 研 究报 告。 研 究报 告是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 基金 经理 进 行投 资决 策的 主 要依 据之 一。 (2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审议 并决 定基 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将 定期 分析 投 资研 究团 队所 提 供的 研究 报 告, 根据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和投 资策 略 , 确 定基 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 括在 债券 、 股票 及现 金 等大 类资 产之 间 的 资产 配 置范 围比 例 等。 (3 )基 金 经理 制定 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方 案 基金 经 理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确定 的基 金总 体 投资 计划 , 结合 自身 研究 判 断, 参考 投资 研究 团 队的 研究 成 果 , 制定 具体 投资 组合 方 案 , 包 括投 资 结构 、 具 体投 资品 种及 持 仓比 例等 。 其中 , 重大 单项 投 资需 经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 (4 )集 中 交易 室独 立 执行 投资 交易 指 令 基金 管 理人 设置 独 立的 集中 交 易室 , 由 基金 经 理向 集中 交 易室 下达 具体 交 易指 令。 集中 交易 室 接到 基金 经 理的 投资 指 令后 , 根 据有 关 规定 对投 资 指令 的合 规性 、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进 行检 查 ,确 保投 资 指令 在合 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 得到 高效 的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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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5 )多 部 门多 渠道 实 施投 资风 险监 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 会根据市场 变化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 风险评估,并 提出风险防 范措 施。 监 察稽 核部 对 投资 执行 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 , 通 过交 易系 统 检查 包括 投 资集 中度 、 投资 组 合比例 、 投资 限 制 、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 , 并定 期或 不 定期 向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出 总结 报告 , 使得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随 时了 解 基金 的风 险水 平 以及 是否 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策 略。 (6 )绩 效 评估 小组 进 行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 管 理人 设有 基 金绩 效评 估 小组 , 定 期向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提 交基 金绩 效 评估 报告 。 基 金经 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 进行 调整 。 (7 )投 资 管理 程序 的 优化 调整 基金 管 理人 在确 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 下, 有权 根据 环 境变 化和 实 际需 要对 上述 投资 管 理程 序进 行 调整 ,并 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 更新 中予 以 公告 。 ( 五 ) 投资 限制 和 禁止 行为 1 .投资 限 制 本基 金 在投 资策 略 上兼 顾投 资 原则 以及 开放 式 基金 的固 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财产 的 非系 统性 风 险, 保持 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 动性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 基 金对 债券 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80% ; (2 )本 基 金投 资 于企 业主 体 债券 , 包括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可 转债 (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等 以 企业 为发 债 主体 的固 定 收益 品 种的 比例 范 围 为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30%-95% ; (3 )本 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4 )本 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5 )本 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6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7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8 )本 基 金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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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3 个月 内 全部 予以 卖 出; (9 )本 基 金股 票投 资 比例 不得 高于 基 金资 产的 20% ; (10 ) 本基 金参 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时 , 申 报的 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 , 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 得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公 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 总量 ; (11 )本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2 )本 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13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15 )本 基 金持 有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 得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1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 券的 10%; (17 ) 如果 法律 法 规对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组合 限 制进 行变 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组 合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对于 因 基金 份额 拆 分、 大比 例 分红 等集 中持 续 营销 活动 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 规模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 情形 ,而 导致 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 人 履行 相 关程 序后 可 将调 整时 限 从 10 个 交易 日延 长到 3 个月 。 法律 法规 如有 变更 , 从其 变更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 比例 外,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比 例的 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2 .禁止 行 为 为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贷 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 承担 无限 责 任的 投资 ; (4 )买 卖 其他 基金 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向 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出资 或者 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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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6 )买 卖 与其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 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 的证 券交 易 活动 ; (8 )依 照 法律 法规 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 的其 他活 动 ; (9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 ( 六 ) 业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 金 业绩 比较 基 准为 中债 综 合指 数。 本基 金 属于 债券 基 金, 应采 用 债券 指数 作为 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中 债综 合指 数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编 制, 其 样本 范围 涵盖 银 行间 市场 和 交易 所市 场, 成 份债 券包 括国 家 债 券、 企业 债券 、 央 行票 据等 所 有主 要债 券种 类, 具有 广泛 的 市场 代表 性, 能够 反应 中国 债 券 市场 的 总体 走势 , 适合 作为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 在本 基 金的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于 外部 投资 环 境或 法律 法规 的 变化 而使 得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更 符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 则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可以 对业 绩 比 较基 准 进行 适当 调 整, 并在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公告 并 予以 实施 。 ( 七 )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 金 定位 于满 足 追求 较高 稳 定回 报的 基金 持 有人 的投 资 需求 , 风 险收 益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 金, 低于 混 合基 金和 股 票基 金。 ( 八 )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 理原 则及 方 法 1 .基金 管 理人 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 表基 金独 立 行使 股东 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 求 对上 市公 司 的控 股, 不参 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 3 .有利 于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与增 值; 4 .不通 过 关联 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权 代理 人 或任 何存 在 利害 关 系 的 第三 人 牟取 任何 不当 利 益。 ( 九 )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 的证 券经 营 机构 的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选 择代 理本 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 营机 构 , 租 用其 专用 交 易单元 作 为本 基金 买 卖证 券 单元 。选 择代 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 的证 券经 营 机构 的标 准为 : 1 .资力 雄 厚、 信誉 良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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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2 .财务 状 况良 好, 各 项财 务指 标显 示 公司 经营 状况 稳 定。 3 .经营 行 为规 范。 4 .内部 管 理规 范、 严 格, 具备 健全 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 满足 基金 运 作高 度保 密的 要 求。 5 .具备 基 金运 作 所需 的高 效 、安 全 的通 讯条 件 ,交 易设 施 符合 代 理基 金进 行 证券 交易 的需 求 ,并 能为 基 金提 供全 面 的信 息服 务。 6 .研究 实 力较 强 ,有 固定 的 研究 机 构和 专门 的 研究 人员 , 能及 时 为基 金提 供 高质 量的 咨询 服 务, 并能 根 据基 金投 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 供专 门研 究 报告 。 (十 )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 的信 用 风险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结 算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 格按 照交 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 在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 对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 易对 手所 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 时调 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 管人 说 明理 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解决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 (十 一 )投 资组 合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事 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 担个 别及 连 带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建 设银 行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09 年9 月3 日 复核 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本投 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数 据取 自 本基金 2009 年半年 度报 告, 截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财 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期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 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 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 投 资 191,280,810.90 16.96 其中 : 股票 191,280,810.90 16.96 2 固定 收 益投 资 892,277,675.00 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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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其中 : 债券 892,277,675.00 79.14








资产 支持 证 券 - 0.00 3 金融 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 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5 银行 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 合计 19,407,094.22 1.72 6 其他 资 产 24,557,607.02 2.18 7 合计 1,127,523,187.14





100.00 2 .期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 单 位: 人民 币 元 代码 行业 类 别 公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 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掘业 4,732,000.00 0.43 C 制造业 22,955,637.60 2.06 C0 食品 、 饮料 22,955,637.60 2.06 C1 纺织 、 服装 、皮 毛 - 0.00 C2 木材 、 家具 - 0.00 C3 造纸 、 印刷 - 0.00 C4 石油 、 化学 、塑 胶 、塑 料 - 0.00 C5 电子 - 0.00 C6 金属 、 非金 属 - 0.00 C7 机械 、 设备 、仪 表 - 0.00 C8 医药 、 生物 制品 - 0.00 C99 其他 制 造业 - 0.00 D 电 力、 煤气 及水 的 生产 和供 应 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交通 运 输、 仓储 业 - 0.00 G 信息 技 术业 11,237,752.00 1.01 H 批发 和 零售 贸易 - 0.00 I 金融 、 保险 业 139,605,421.30 12.55 J 房地 产 业 12,750,000.00 1.15 K 社会 服 务业 - 0.00 L 传播 与 文化 产业 - 0.00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191,280,810.90 17.20 3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大 小排 序的所有 股 票投 资 明细 金额 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 股) 公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036 招商 银 行 2,600,000 58,266,000.00 5.24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5 - 2 600030 中信 证 券 1,500,000 42,390,000.00 3.81 3 601169 北京 银 行 2,000,000 32,520,000.00 2.92 4 000568 泸州 老 窖 799,848 22,955,637.60 2.06 5 000002 万


科A 1,000,000 12,750,000.00 1.15 6 000063 中兴 通 讯 399,920 11,237,752.00 1.01 7 002142 宁波 银 行 499,955 6,429,421.30 0.58 8 600583 海油 工 程 400,000 4,732,000.00 0.43 4 .报告 期 内股 票投 资 组合 的重 大变 动 (1 ) 累计 买入 金额 超 出期 初基 金资 产 净 值 2% 或前 20 名股 票 明细 金额 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本期 累 计买 入金 额 占期 初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1 600036 招商 银 行 68,951,556.07 4.91 2 600030 中信 证 券 46,909,107.57 3.34 3 600019 宝钢 股 份 42,483,534.50 3.03 4 000002 万


科A 33,925,544.13 2.42 5 601398 工商 银 行 25,500,482.10 1.82 6 601169 北京 银 行 25,176,880.72 1.79 7 600583 海油 工 程 21,547,729.42 1.53 8 000792 盐湖 钾 肥 19,762,686.49 1.41 9 000568 泸州 老 窖 18,137,778.27 1.29 10 601006 大秦 铁 路 17,223,989.00 1.23 11 000898 鞍钢 股 份 16,356,590.38 1.17 12 000063 中兴 通 讯 11,496,577.37 0.82 13 600900 长江 电 力 8,181,801.14 0.58 14 601328 交通 银 行 6,873,528.20 0.49 15 000932 华菱 钢 铁 6,654,255.99 0.47 16 000538 云南白药 6,133,519.20 0.44 17 000422 湖北 宜 化 5,999,204.64 0.43 18 601318 中国 平 安 5,774,036.93 0.41 19 002142 宁波 银 行 5,443,486.97 0.39 20 600519 贵州 茅 台 4,750,196.00 0.34 注: 本 项中 “ 本期 累计 买入 金 额 ” 按买 入成 交 金额 (成 交单 价 乘以 成交 数 量) 填列 , 不考 虑 相关 交 易费 用。 (2 ) 累计 卖出 金额 超 出期 初基 金资 产 净 值 2% 或前 20 名的 股 票明 细 金额 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本期 累 计卖 出金 额 占期 初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1 600019 宝钢 股 份 44,882,118.70 3.20 2 000792 盐湖 钾 肥 29,260,838.19 2.08 3 000002 万


科A 28,882,576.90 2.06 4 600036 招商 银 行 28,448,393.19 2.03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6 - 5 601398 工商 银 行 26,532,103.13 1.89 6 000898 鞍钢 股 份 20,222,364.65 1.44 7 600583 海油 工 程 19,160,964.94 1.36 8 601006 大秦 铁 路 18,244,074.93 1.30 9 600900 长江 电 力 8,065,161.09 0.57 10 000422 湖北 宜 化 7,615,668.13 0.54 11 601318 中国 平 安 7,396,846.60 0.53 12 601328 交通 银 行 7,331,098.78 0.52 13 000932 华菱 钢 铁 6,591,045.03 0.47 14 000538 云南 白 药 5,958,869.50 0.42 15 600030 中信 证 券 5,702,222.21 0.41 16 600519 贵州 茅 台 4,701,730.34 0.33 17 600269 赣粤 高 速 4,679,945.66 0.33 18 600741 华域 汽 车 4,132,288.10 0.29 19 600276 恒瑞 医 药 3,868,723.70 0.28 20 000568 泸州 老 窖 2,753,006.55 0.20 注: 本 项中 “ 本期 累计 卖出 金 额 ” 按卖 出成 交 金额 (成 交单 价 乘以 成交 数 量) 填列 , 不考 虑 相关 交 易费 用。 (3 ) 买入 股票 的成 本 总额 及卖 出股 票 的收 入总 额 单位 : 人民 币元


买入 股 票的 成本( 成交) 总额 411,078,262.86 卖出 股 票的 收入( 成交) 总额 286,616,017.32 注: 本 项中 “ 买 入股 票的 成 本( 成交) 总额 ” 及 “ 卖出 股票 的收 入( 成交) 总额 ” 均按 买卖 成 交 金额 ( 成交 单价 乘 以成 交数 量 )填 列, 不考 虑 相关 交易 费 用。 5 .期末 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 合 金额 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债券 品 种 公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 1 国家 债 券 69,508,175.00 6.25 2 央行 票 据 429,738,000.00 38.65 3 金融 债 券 393,031,500.00 35.35 其中 : 政策 性金 融 债 393,031,500.00 35.35 4 企业 债 券 - 0.00 5 企业 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可转债 - 0.00 7 其他 - 0.00 8 合计 892,277,675.00 80.24 6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 五名 债券 投 资明 细 金额 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 1 080221 08 国开 21 1,500,000 150,375,000.00 13.52




















































































































更新招募说 明书













































































-67 - 2 0801101 08 央 行票 据101 1,500,000 144,885,000.00 13.03 3 080306 08 进出 06 1,100,000 116,039,000.00 10.44 4 009908 99 国债 ⑻ 690,250 69,508,175.00 6.25 5 0801112 08 央 行票 据112 700,000 68,005,000.00 6.12 7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所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 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8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五名 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 有权 证 。 9 .投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 发 行主 体本 期 被监 管部 门 立案 调 查, 或在 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 内受 到公 开 谴责 、处 罚 的情 形: 报告 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 中兴 通 讯股 票 ( 股票 代码 000063)于 2008 年 10 月 7 日发 布 《关 于财政部驻深圳市 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 处 2007 年度 会计 信息 质 量检 查结 论和 处理 决定 的 公 告》 ,中 兴 通讯 因其 2007 年度 会 计信 息 质量 问题 被处 以 行政 罚款 金额 计 人民 币 16 万元 整 并 补缴 企 业所 得税 人 民 币 380 万元。 本基 金 认为 ,该 处 罚不 会对 中 兴通 讯的 投资 价 值构 成实 质 性负 面影 响。 本基 金 对中 兴通 讯 投资 决策 说 明: 本公 司的 投 研团 队经 过 充分 调研 , 认为 中兴 通讯 符合 本基 金 价值 投资 的 理念 ,本 基 金投 资中 兴通 讯 的全 部流 程 符合 公司 投资 制 度的 规定 。 (2 )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股 票中 ,没 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 合同 规定 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股 票。 (3 )基 金 的其 他资 产 构成 单位 :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 保 证金 250,000.00 2 应收 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 利 息 23,410,143.59 5 应收 申 购款 897,463.43 6 其他 应 收款 - 7 待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557,607.02 (4 )报 告 期末 基金 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 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 债券 。 (5 )报 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 不 存在 流通 受 限的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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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九、 基金 业 绩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前 应仔 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 一 ) 基金 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 与 同期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 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 ④ 2008.8.6-2008.12.31 6.24% 0.22% 9.31% 0.22% -3.07% 0.00% 2009.1.1-2009.6.30 6.31% 0.25% -0.46% 0.09% 6.77% 0.16% 2008.8.6-2009.6.30 12.95% 0.24% 8.81% 0.17% 4.14% 0.07% (二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 期业 绩比 较 基准 的变 动的 比较 本基 金 累计 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08 年 8 月 6 日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0% 3% 6% 9% 12% 15% 08-8-6 08-11-6 09-2-6 09-5-6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注: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本基 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截 至报 告日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 比例 已达 到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 的各 项比 例。 十、基金 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 金 可以 按照 国 家的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进 行 融资 、融 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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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十一 、基 金 财产 ( 一 )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 以及 其他 资产 的 价值 总和 。 ( 二 )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 ( 三 )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 金 财产 以基 金 名义 开立 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开 立证 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的结 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 银 行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 户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注 册 登记 机构 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立 。 ( 四 ) 基金 财产 的 处分 基金 财 产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代 销 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 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 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 抵销 , 不同 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 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 得对 基金 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和 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除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处 分外 ,基 金 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 担的 债 务, 不得 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十 二、基 金 资产 估值 ( 一 )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营 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营 业 日。 ( 二 ) 估值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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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基金 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他 投资 等 资产 。 ( 三 )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 值: 1 )首次 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按 成本 计 量; 2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 新股 等发 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估值 ; 3 )首次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 价估 值 ; 4 )非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流 通 受限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如 采用 本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 的估 值 方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 (2 ) 小 项规 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 行估 值。 2 .债券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2 )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净价 估值 ; (3 ) 发行 未上 市 债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成 本 进行 后续 计 量; (4 ) 在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债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在任 何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5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 的估 值 方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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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 (5 ) 小 项规 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 格估 值; (7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 行估 值。 3 .权证 估 值方 法: (1 ) 基金 持有 的 权证 ,从 持 有确 认 日起 到卖 出 日或 行权 日 止,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的 该权 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 值; 未上 市 交易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计 量 ; (2 ) 在任 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 用本 项第 (1 ) 小 项规 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 为采 用 了适 当的 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按 本 项第 (1 )小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值 ; (3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 行估 值。 4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 , 共 同查 明 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 5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 ( 四 )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每 个 开放 日 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及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 公告 。 2 .基金 管 理人 应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 每个 开 放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发 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 估值 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 目的 核对 同 时进 行。 ( 五 ) 估值 错误 的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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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将 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应按 照以 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 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 或注 册登 记 机构 、 或代 销 机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差 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 受损 失 的,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当 事 人 ( “ 受 损方 ” ) 按 下述 “ 差 错处 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 差 错的 主要 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 不能 避免 、 不能 克服 , 则属 不可 抗力 , 按照 下述 规 定执 行。 由于 不 可抗 力原 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仍应 负 有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义 务 。 2 .差错 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 错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 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 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 接损 失 负责 ,并 且 仅对 差错 的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 负责 ,不 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差 错而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当 得 利的 义 务。 但差 错 责任 方仍 应对 差 错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 责任 方 应赔 偿 受损 方的 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 的 不当 得 利返 还的 总 和超 过其 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 分支 付给 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 情形 的方 式 。 (5 ) 差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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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托管 人 应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 偿; 追偿 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 用, 从基 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果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 规 定对 受损 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向 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 偿或 补偿 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 受的 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 差错 。 3 .差错 处 理程 序 差错 被 发现 后, 有 关的 当事 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 理, 处理 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差 错发 生 的原 因确 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 造成 的损 失 进行 评估 ;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 责任 方进 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 (4 ) 根据 差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 改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 的, 由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 行更 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认 。 4 .基金 份 额净 值差 错 处理 的原 则和 方 法如 下: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步 扩大 。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因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 失的 ,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基 金 管理 人按 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 其他 当事 人 追偿 。 (4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 于 各自 技术 系 统设 置而 产 生的 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结果 为 准。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处 理 。 ( 六 )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1 .基金 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 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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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3 .出现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属 于 紧急 事 故的 任何 情 况,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不 能出 售 或评 估 基 金资 产 的; 4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 七 ) 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 认后 发送 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 净值 予 以公 布。 ( 八 ) 特殊 情况 的 处理 1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按股 票 估值 方法 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或权 证 估值 方法 的 第 (2 )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处理 。 2 .由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发送 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措 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 十 三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1 .基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2 .基金 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3 .基金 财 产拨 划支 付 的银 行费 用; 4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 用; 5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 证券 交易 费 用; 8 .在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允许 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 以从 基金 财 产中 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 具体 计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在 招募 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中载 明; 9 .依法 可 以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 ( 二 ) 上述 基金 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法 律规 定 的范 围内 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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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 三 ) 基金 费用 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1 .基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在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70% 年 费率 计 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年 管理 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支 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在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20% 年 费率 计 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年 托管 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支 付 日期 顺延 。 3 .除管 理 费和 托 管费 之外 的 基金 费 用, 由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其他 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费 用支 出 金额 支付 ,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 基金 费用 。 ( 四 )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 用等 不列 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所 发 生 的信 息 披露 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 用不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 管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 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六 ) 基金 税收 基金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根据 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履行 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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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十四 、基 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 基金 收益 的 构成 1 .买卖 证 券差 价; 2 .基金 投 资所 得债 券 利息 、红 利、 股 息; 3 .银行 存 款利 息; 4 .已实 现 的其 他合 法 收入 ; 5 .持有 期 间产 生的 公 允价 值变 动。 因运 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的 成本 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 入收 益。 若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 二 )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基 金 收益 扣除 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应 在基 金收 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 的余 额。 ( 三 ) 收益 分配 原 则 本基 金 收益 分配 应 遵循 下列 原 则: 1 .本基 金 每份 基金 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2 .基金 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 损, 可不 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 当 期收 益应 先 弥补 上期 亏损 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 收益 分配 ; 4 . 基金 在 符合 有关 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 收 益每 年最 多 分 配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可 分配 收益 的 40% ; 5 .基金 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 行收 益分 配; 6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选 择 取得 现 金红 利或 将 所获 红利 再 投资 于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形 式的 , 红利 再投 资部 分 以除 权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计算 基准 确定 再 投 资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事 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认 的分 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 7 .收益 分 配时 所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 应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承 担。 如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获现 金红 利 不足 支付 银行 转 账等 手续 费 用, 注册 登记 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现 金红 利 转为 基金 份 额 ; 8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 影 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 上 基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但 最迟 应于 变更 实 施 日前 2 日在 指定 媒 体上 予以 公 告。 ( 四 ) 收益 分配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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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1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拟订 ,由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2 .在收 益 分配 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具 体方 案的 规 定就 支 付的 现金 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 金的 划付 。 十 五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金 的会 计 政策 1 .基金 管 理人 为本 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 ; 2 .本基 金 的会 计年 度 为公 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募 集所 在 的 会计 年度 ,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 一个 会计 年 度; 3 .本基 金 的会 计核 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记 账 单位 ; 4 .本基 金 会计 制度 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 计制 度; 5 .本基 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6 .基金 管 理人 保 留完 整的 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 确认 。 ( 二 )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会 计 师对 本基 金年 度 财务 报表 及 其他 规定 事 项进 行审 计。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相 互独 立 。 2 .会计 师 事务 所更 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 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告 。 十六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当 依法 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 露信 息的 真 实性 、准 确 性和 完整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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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 披露 事项 在 规定 时间 内 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全 国性 报 刊 (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承诺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不得 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2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 5 .登载 任 何自 然人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 行为 。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2 种 文本 的 内容 一致 。2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采用 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 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 币元 。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包 括: ( 一 )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 说 明书 是基 金 向社 会公 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 况进 行说 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编 制并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 有关 更 新内 容 提供 书 面说 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 公告 内容 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 二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将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登 载在 各 自网 站上 。 ( 三 )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 当日 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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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 四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中 应 说明 基金 募 集情 况。 ( 五 ) 基金 资产 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 的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至 少每 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2 .本基 金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3 . 基金 管 理人 应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上 述市 场交 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上 。 ( 六 )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 算方 式及 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 者 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 阅或 者 复制 前述 信 息资 料。 ( 七 )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季度 报告 1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 2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载 在 网站 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3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 度 报告 登载 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4 .基金 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 度报 告 ; 5 .基金 定 期报 告 应当 按有 关 规定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备 案。 ( 八 ) 临时 报告 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发生如下可 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 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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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影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 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开 及决 议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3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5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法定 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 .基金 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 资比 例发 生 变更 ; 7 .基金 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发 生 变动 ; 9 .基金 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 的诉 讼; 12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 金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罚 ; 14 . 重大 关 联交 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 益分 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 管 费等 费用 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 . 基金 改 聘会 计 师事 务所 ; 19 . 基金 变 更、 增 加或 减少 代 销机 构; 20 . 基金 更 换注 册 登记 机构 ; 21 . 本基 金 开始 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 . 本基 金 申购 、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 变更 ; 23 .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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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24 . 本基 金 连续 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 申请 ; 25 . 本基 金 暂停 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 受申 购、 赎 回; 26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消 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悉 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澄 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 十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 十一 )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 息 ( 十二 ) 信 息披 露 文件 的存 放 与查 阅 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 季 度报 告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 人所 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 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 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 阅。 本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事 项 将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本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将严 格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行 。 十七 、风 险 揭示 本基 金的 投 资风 险 包括 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特有 的风 险、 操作 或技 术 风险 、其 他 风险 。 ( 一 ) 市场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 价格 受 政治 、经 济、 投 资心 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 动, 从 而对 本基 金投 资 产生 潜 在风 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 水平 发 生波 动。 1 .政策 风 险 货币 政 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 策等 国家 宏 观经 济政 策的 变 化对 资本 市 场产 生一 定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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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从而 导 致投 资对 象 价格 波动 ,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 产生 的风 险 。 2 .经济 周 期风 险 证券 市场 是 国民 经 济的 晴 雨表 ,而 经济 运 行则 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随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 变化 ,基 金 所投 资于 证 券的 收益 水平 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3 .利率 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变 化直 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也 会影 响 企业 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进 而影 响基 金 持仓 证券 的 收益 水平 。 4 .收益 率 曲线 风险 不同 信用 水 平 债券 市场 投 资品 种具 有不 同 的 收益 率曲 线结 构, 若 收益 率 曲线 没有 如预 期变 化 导致 基金 投 资决 策出 现 偏差 将影 响基 金 的收 益水 平 。 5 .信 用风 险 基金 交 易对 手方 发 生交 易违 约 , 或 者基 金持 仓 债券 的发 行 人拒 绝支 付债 券 本息 , 或 者债 券发 行 人信 用质 量 下降 导致 债 券价 格下 降,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的风 险。 6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 风险 反映 了 利率 下降 对 固定 收益 证券 利 息收 入再 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 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 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 益 证券 所 得的 利息 收 入进 行再 投 资时 ,将 获得 比 之前 较少 的 收益 率。 7 .波 动性 风险 波动 性 风险 主要 存 在于 可转 债 的投 资中 , 具体 表现 为可 转债 的 价格 受到 其 相对 应股 票价 格波 动 的影 响, 同 时可 转债 还 有信 用风 险与 转 股风 险。 转股 风 险指 相对 应 股票 价格 跌破 转 股 价, 不 能获 得转 股 收益 ,从 而 无法 弥补 为获 取 证券 而付 出 的转 股期 权价 值 。 8 .上市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司 的 经营 状 况受 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 如管 理 能力 、 国 际竞 争 、 行业 竞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财 务状 况 、新 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 会导 致 公司 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 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 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上市 公司 还 可能 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 化。 虽 然 本基金 属于 债 券基 金 ,投 资 股票 的比 重 较小 ,并 可 以通 过投 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 种非 系统 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 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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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9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收益 的 一部 分 将通 过 现金 形式 分配 , 而现 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 胀的 影 响而 使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使基 金 的实 际投 资 收益 下降 。 (二 )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 中 ,基 金管 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 断、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 响其 对信 息 的 占 有以 及 对经 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 2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 也会 影响 基 金收 益水 平。 ( 三 )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表现 在 两个 方 面。 一是 某种 情 况下 某 些投 资品 种的 流 动性 不 佳, 可能 影响 到基 金投 资收 益的 实现 ; 二是 开 放式 基金 的 基金 规模 将 随着 基 金投资者 对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而 不断 波动 ,若 投 资者 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 导致 基 金的 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 被 迫在 不适 当 的价 格大 量 抛售 证券 ,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 受到 不利 影 响, 从而 产生 流 动性 风险 。 ( 四 ) 本基 金特 有 的风 险 1 . 本基 金 重视 投资 风 险的 防范 , 但是 基于 投资 范 围的 规定 , 投资 于企 业主 体 债券 的比 例范 围 为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95% , 无法 完全 规 避企 业主 体债 券 发债 主体 的 信用 质量 变化 造成 的 信用 风险 。 2 . 本基 金 可参 与一 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或 增发 新股 , 以提 高基 金 预期 收益 水平 , 但通 过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或 增发 新 股 获得 的股 票, 在其 流 通受 限 期间 无 法上 市交 易, 存 在流 动 性风 险。 3 . 本基 金 可参 与股 票 二级 市场 买卖 , 股票 市场 的 波动 也会 影响 本 基金 的净 值 表现 。 本 基金 股 票持 仓比 例 最高 为基 金 资产 的 20% , 较高 的股 票持 仓比 例 范围 既提 升 了预 期收 益水 平, 也 增加 了预 期 风险 水平 。 (五 ) 操 作 或技 术 风险 相关 当 事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操 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 者人 为因 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程 等 引致 的风 险 , 例 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 欺诈 、 交 易错 误 、 信息 技 术 系统 故 障等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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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在开 放 式基 金的 各 种交 易行 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 的故 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致 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 自基 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 登 记机 构、 销 售机 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机 构等 。 (六 ) 其他 风险 1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 导致 基金 资 产的 损失 。 2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 违约 、托 管 人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 接控 制能 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 可能 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受损 。 十八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基金 合 同变 更 内容 对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 金 合同 变更 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同 意。 (1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2 )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 (4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6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准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 金的 合并 ; (8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 他事 项;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 形。 但出 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 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 生变 动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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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 变化 ;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 更基 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 报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 于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出 具无 异议 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将终 止 : 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 理人 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 基金 管 理 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 的基 金管 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 的托 管机 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 义务 ; 4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况 。 ( 三 )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 员。 (3 )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 各自 履 行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4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2 .基金 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算。 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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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清算 程 序主 要包 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 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价 和变 现;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民 事诉 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优 先从 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 产按 下列 顺 序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5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6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有 关文 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 十 九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 基金 管理 人 的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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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1 .自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独立 运 用基 金财 产; 2 .依照 基 金合 同获 得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发售 基 金份 额; 4 .依照 有 关规 定行 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 权利 ; 5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等业 务的 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 的 除调 高 托管 费率 和 管理 费率 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 构和 收费 方 式; 6 .根据 本 基金 合 同及 有 关规 定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 于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本 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 关当 事人 的 利益 ; 7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9 .自行 担 任或 选 择、 更换 注 册登 记 机构 ,获 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并对 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代 理行 为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检 查; 10 . 选择 、 更换 代 销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 查; 11 .选择 、更 换 律师 、审 计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 构; 12 . 在基 金 托管 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 人; 13 . 依法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4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二 ) 基金 管理 人 的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 为: 1 .依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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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基金 财 产和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益 , 不得 委 托第 三人 运 作基 金财 产 ; 7 .依法 接 受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 8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9 .采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使 计 算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 10 . 按规 定 受理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及时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2 . 编制 中 期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 13 . 严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得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露 ; 15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 收益 ; 16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7 .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 19 . 组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按规 定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资料 ; 23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24 . 执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 不从 事 任何 有 损基 金及 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 益的 活动 ; 26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 行使 股东 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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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财产 投 资于 证券 所 产生 的权 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 公司 的控 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 三 ) 基金 托管 人 的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为: 1 .依基 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3 .自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依法 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 管理 人更 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 基金 合 同及 有关 规 定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 于基 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 当事 人的 利 益; 6 .依法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7 .按规 定 取得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 料 ; 8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 四 ) 基金 托管 人 的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 为: 1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设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 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 专职 人 员, 负责 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对所 托 管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 立;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益 , 不得 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基 金财 产 ; 5 .保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及 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密 ,不 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 格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 金托 管人 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 措施 ; 9 .保存 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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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10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12 . 复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13 . 按照 规 定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 按规 定 制作 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5 . 依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项 ; 16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7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18 . 基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 19 .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20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 21 . 执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 不从 事 任何 有 损基 金及 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 益的 活动 ; 23 . 建立 并 保存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4 .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 五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 金财 产收 益 ; 2 .参与 分 配清 算后 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 请赎 回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 定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5 .出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6 .查阅 或 者复 制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资料 ; 7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运作 ; 8 .对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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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9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每份 基 金份 额具 有 同等 的合 法 权益 。 ( 六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 金认 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 合同 终止 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6 .返还 在 基金 交 易过 程中 因 任何 原 因, 自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管 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 其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7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 七 ) 本基 金合 同 当事 各方 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 金合 同为 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 产账 户名 称而 有所 改 变。 ( 八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 组成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 的投 票权 。 2 .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 之 一的 ,经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持 有 基金 份额 10% (含 10% , 下同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提 议时 ,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变更 基 金类 别; 4 )变更 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或 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程 序; 6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7 )提高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 酬标 准; 8 )本基 金 与其 他基 金 的合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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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9 )对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项 ; 10 )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 (2 )出 现 以下 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后 修改 基金 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和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 ) 在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3 )因相 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 变动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4 )对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 变化 ; 5 )基金 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召集 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 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 理人 未按 规 定召 集或 者 不能 召集 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2 )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5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时 间、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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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以 下简 称 “ 召 集人 ” ) 负责 选择 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 开日 前 30 日在 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 载明 以下 内 容: 1 )会议 召 开的 时间 、 地点 和出 席方 式 ; 2 )会议 拟 审议 的主 要 事项 ; 3 )会议 形 式; 4 )议事 程 序; 5 )有权 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 票的 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 等 ) 、送 达时 间 和地 点; 7 )表决 方 式; 8 )会务 常 设联 系人 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 议者 必须 准 备的 文件 和必 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 召集 人 需要 通 知的 其他 事 项。 (2 )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 表决 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 人决 定通 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 方式 , 并在 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 面表 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 时间 和收 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 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票 和表 决 结果 。 5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的 方式 (1 )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 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 开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通 过 授权 委托 书 委派 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出席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 式开 会指 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 的书 面方 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 召开 方式 由 召集 人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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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2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条 件 1 )现场 开 会方 式 在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 件时 ,现 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统 计 显示 , 全 部有 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 下同 ) ; ②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身 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 明、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 具的 相 关文 件符 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与基 金管 理 人持 有的 注 册登 记资 料 相 符。 2 )通讯 开 会方 式 在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 召集 人按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连 续公 布相 关 提示 性公 告; ②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或/ 和 基金 管理 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 人 ” )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③ 召 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经 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 力; ④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和 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基 金份 额 占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⑤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提 交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 注册 登 记机 构记 录 相符 。 6 .议事 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 权 1 )议事 内 容为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事由 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会 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 开事 由向 大 会召 集人 提 交需 由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 3 )对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 按照 以下 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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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 人对 于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涉及 事项 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 合 上述 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提 交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进 行解 释 和说 明。 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 人可 以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提案 涉及 的 程 序 性问 题做 出 决定 。 如 将其 提案 进 行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 就程 序 性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 进 行审 议 。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5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召 开会 议 的通 知后 , 如果 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 行修 改, 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 则 ,会 议的 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 并 保证 至 少与 公告 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 (2 )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 会 在现 场 开会 的方 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 规定 程序 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 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 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会 由 召集 人授 权 代表 主持 。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 集人 的, 其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以 所 代表 的 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 数选 举 产生 一 名 代表 作 为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册 。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 位名 称 ) 、 身份 证 号码 、持 有 或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数量 、委 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 名称 )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 表决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 在公 证机 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 下由 召集 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 经通 知但 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 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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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 容进 行表 决 7 .决议 形 成的 条件 、 表决 方式 、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 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 议: 1 )一般 决 议 一般 决 议须 经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2 ) 所 规定 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 他事 项均 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 通 过 。 2 )特别 决 议 特别 决 议须 经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为 有 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终 止基 金 合同 必须 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方 为有 效。 (3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 项, 应当 依 法报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4 )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 有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总 数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 (6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 提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当 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8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2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推 举 2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 主持 人可 自 行选 举 3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担任 监 票人 。 2 )监票 人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 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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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果。 3 )如大 会 主持 人 对于 提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议 , 可以 对投 票 数进 行 重新 清点 ; 如大 会主 持人 未 进行 重新 清 点, 而出 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 对大 会主 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 果 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 布 重新 清 点结 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 一次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 讯 方式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2 名 监票 人 在监 督 人 派出 的授 权 代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到 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 证 。 9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报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后的 公告 时 间、 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通过 的一 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 项自 中国 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 者 出具 无 异议 意见 之 日起 生效 。 关于 本章 第 2 条 所规 定 的第 1 ) -8 )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生 效 后方 可 执行 ,关 于 本章 第 2 条 所规 定的 第 9 ) 、10) 项召 开 事由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 见后 方可 执行 。 (2 )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体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应自 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 姓名 等 一同 公告 。 10 .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1 )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 响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 2 )变更 基 金类 别; 3 )变更 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或 投 资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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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4 )变更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程 序; 5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6 )提高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 酬标 准; 7 )本基 金 与其 他基 金 的合 并; 8 )对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项 ; 9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但出 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1 )调低 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和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 ) 在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3 )因相 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 变动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4 )对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 变化 ; 5 )基金 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其 他情 形。 (2 )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应报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 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 公告。 2 .本基 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 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将 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 管理 人的 职 务, 而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 承接 其原 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金 托管 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 托管 人的 职 务, 而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 义务 ; (4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时, 成立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在 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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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2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作 人员 。 3 )在基 金 财产 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各 自履 行 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 义务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4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 的民 事活 动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按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程序 主要 包 括: 1 )基金 合 同终 止后 ,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 同终 止时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财产 ; 3 )对基 金 财产 进行 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 财产 进行 估 价和 变现 ; 5 )聘请 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 审计 ; 6 )聘请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8 )参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的 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 10 ) 对基 金 剩余 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优 先从 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 算费 用; 2 )交纳 所 欠税 款; 3 )清偿 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 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 项规 定清 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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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有 关文 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 ( 十 )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 因 基金 合同 的 订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 的争 议,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尽 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市。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 用由 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 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 本基 金 合同 受中 国 法律 管辖 。 (十 一 )基 金合 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 同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资 者 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公 场 所查 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 准。 二十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一 )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 管 理人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32 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32 层 邮政 编 码:518040 法定 代 表人 : 张树 忠 成立 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基 字【1999 】10 号 组织 形 式: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 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 范 围: 基金 管 理业 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 及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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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邮政 编 码:100140 法定 代 表人 :郭 树 清 成立 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 托 管业 务批 准 文号 :中 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组织 形 式: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 本: 贰仟 叁 佰叁 拾陆 亿 捌仟 玖佰 零捌 万 肆仟 元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 范 围: 吸收 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与 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理 收 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险 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等 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二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1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 要 求的 格式 提 供投 资品 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 便基 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 进行 监督 ,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 金 的投 资对 象 为具 有较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 交易 的 债券 、 股票 、 权 证及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基 金 是债 券基 金, 对债 券类 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主 要投 资于 企业 主体 债 券, 包 括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可转 债( 含 可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 、 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等 以 企业 为发 债 主体 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以及 国 债、 央行 票据 、 回购 等高 流动 性 固 定收 益 品种 。 本基 金 投资 于企 业 主体 债券 的 比例 范 围为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30%-95% ,持 有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满 足 债券 投资 比 例要 求的 基 础上 , 本 基金 可 以投 资于 非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 , 包 括一 级市 场 的新 股申 购或 增 发新 股、 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 成的 股票 、 因持 仓股 票所 派 发或 因投 资可 分 离 债券 而 产生 的权 证 、 二 级市 场 股票 和权 证等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 许投 资 的其 他非 债券 类 品 种, 用以 强化 本 基金 的获 利能 力, 提高 预期 收 益水 平。 其中 , 直接 通过 二 级市 场购 买的 股 票 限于 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 且股 票投 资比 例不 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 ; 权证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2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下述 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 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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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80% ; (2 ) 本基 金投 资 于企 业主 体 债券 , 包括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可 转债 (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等 以 企业 为发 债 主体 的固 定 收益 品 种的 比例 范 围 为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30%-95% ; (3 ) 本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4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5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7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 全部 予以 卖 出; (8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 比例 不得 高于 基 金资 产的 20% ; (9 ) 本基 金参 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时 ,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 得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公 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 总量 ; (10 )本基 金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3 %;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13 )本基 金持 有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 得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14 ) 如果 法律 法 规对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组合 限 制进 行变 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组 合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对于 因 基金 份额 拆 分、 大比 例 分红 等集 中持 续 营销 活动 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 规模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 情形 ,而 导致 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 人 履行 相 关程 序后 可 将调 整时 限 从 10 个 交易 日延 长到 3 个月 。 法律 法规 如有 变更 , 从其 变更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 比例 外,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比 例的 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开始 。 3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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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九款 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 式对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 关联 交易 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互 提供 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有 关关 联 方发 行的 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 责任 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 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 后的 名单 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必 要 措施 阻止 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 关联 交易 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 告 。对 于基 金 管理 人已 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 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 成的 损失 ,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4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 业标 准 的、 经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结 算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 的范 围在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 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每半 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 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 前 已与 本次 剔 除的 交易 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 管人 说 明理 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 决 因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 损失 ,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法 律 责任 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托 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时 间 前仍 未承 担违 约 责 任及 其 他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 损失 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 对 手追 偿 。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合 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 对手 或交 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 成的 任何 损 失和 责任 。 5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 相关 规定 ,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 相关 事项 签 订补 充协 议 , 明 确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 比例 。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 格 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风 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以及 相关 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 的 情况 进 行监 督。 6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 载基 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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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7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上 述事 项及 投 资指 令或 实 际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 等方 式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 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 配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的 书面 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 度等 。 9 .若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效 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 据 本托 管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警 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行 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 核查 事 项 包 括基 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 作 等行 为 。 2 . 基金 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账 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 或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书 面 通知 后应 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就基 金 管理 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产 的 完整 性和 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3 . 基金 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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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方根 据 本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 金 财产 应独 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 有财 产。 (2 )基 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3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 如有 特 殊情 况双 方 可另 行协 商 解决 。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 产生 的应 收 资产 ,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采取 措施 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基 金募 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存于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 金募 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 立并 管 理。 (2 ) 基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在 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签字 方 为有 效。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 基金 的银 行 账 户 , 并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 合规 的指 令 办理 资金 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 留印 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和 使用 。 (2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 基金 业 务以 外的 活 动。 (3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应 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的 有 关规 定。 (4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条件 下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 专用 账 户办 理基 金资 产 的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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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 金开 立基 金 托管 人与 基 金联 名的 证 券账 户。 (2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 借或 未经 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 账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以 外的 活 动。 (3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 账 户卡 的保 管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 理和 运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 与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证 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 构 在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允 许 基金 从事 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 于 账户 开 立、 使用 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 民银 行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 定, 在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立 债券 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 市 场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共 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 主 协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 而开 立的 其他 账 户, 可以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 管理 。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 规定 对相 关账 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 价凭 证等 的 保管 基金 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 的代 保 管库 , 保 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的 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 基金 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的 证券 不 承担 保管 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签署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年 度审 计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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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 协议 及基 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 的重 大合 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 合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 将 重大 合 同传 真给 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30 个工 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 基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 保 管期 限 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 金份 额净 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 序 基金 管 理人 每开 放 日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 账 目的 核 对同 时进 行 。 3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 (六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至 少应 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名称 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编 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分 别 保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 承 担责 任 。 在基 金 托管 人要 求 或编 制半 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无 故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用于 本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 外的 其他 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 务。 (七 ) 争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 协 议产 生或 与 之相 关的 争 议, 双 方当 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 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 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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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尽责 地 履行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本协 议 受中 国法 律 管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程序 本协 议 双方 当事 人 经协 商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 案后 生效 。 (九 ) 基金 托管 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 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 托管 人接 管 基金 资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 管理 人接 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 止事 项。 二十 一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务 ,并 将根 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 修订 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 服务 内容 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注 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 人 委托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注册 登记 服 务。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配 备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 系统 及 通讯 系统 ,准 确 、及 时 地为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账 户、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管 理、 托管 与 转托 管 , 持有人 名册 的 管理 , 权益 分 配时 红利 的登 记 、派 发 ,基 金交 易 份额 的清 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 等服 务。 2 .红利 再 投资 服务 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选择 红 利 再投 资 形式 进 行基 金 收益 分配 ,该 持 有人 当 期分 配所 得基 金收 益 将按 除权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动 转基 金 份额 ,且 不 收取 任何 申购 费 用。 3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将 开通 部分 代 销网 点为 投资者 提供 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 务。 通 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投资者 可 以通 过 固定 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该 定期 申购 计 划不 受 最低 申购 金 额的 限制 , 以另 行公 告 为准 。 4 .持有 人 专项 理财 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通过 4 个 平台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专项 理财 服务 , 包括 满意 理 财热 线、 大成 绿 色通 道、 基 金 E 点通 和财 富俱 乐部 。 “ 满意 理财 热线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专 业化 的 人工 服务 和 7× 24 小时 自助 语 音查 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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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在 工作 时 间选 择人 工查 询 、咨 询 、信 息 定制 、投 诉建 议 服务 , 也可 选择 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自 助 语音 系统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 户情 况、 公司 介 绍等 服务 。 “ 大成绿 色 通道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 期邮 寄对 账 单服 务。 每季 度结 束 后 20 个工 作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在 最近 一 季度 内 发生 交易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邮 寄该 份额 持有 人 最近 一 季度 基金 交易 对账 单, 记录 该 份额 持 有人 最近 一季 度 内所 有 申购 、 赎回 、非 交易 过 户等 交 易发 生的 时 间、 金 额、 数量 、 价格 以及 当 前账 户的 余额 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寄 送账 户状 况 对账 单。 “ 大成 绿色 通道 ” 同时 提 供理 财 期刊 定期 送 阅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出 版《 大成 理财 》 等专 业理 财 刊物 供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订 阅。 “ 基金 E 点通 ”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开通 了短 信服 务 定 制 平台 、电 子 对账 单及 电 子刊 物订 阅平 台、 网站 留言 互动 平 台和 网 上交 易平 台等 。 通过 先 进的 网 络通 讯技 术,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高 效安 全 的基 金交 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 的基 金信 息 和理 财服 务。 “ 财富俱乐部 ” 是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的 高端 客户 专门 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将为 优质 客户 提供 专 项的 个性 化 服务 。 (二 ) 联系 方式 1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客服 热线 :400-888-5558 、021-53599588- # 2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网址 :www.dcfund.com.cn 3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投资 理财 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090/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一 ) 本基 金管 理 人目 前无 重 大诉 讼事 项。 ( 二 )2009 年 2 月 7 日至 2009 年 8 月 6 日发 布 的公 告 1 .2009 年 3 月 18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两 只基 金 在交 通银 行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 资业 务的 公 告 》 。 2 .2009 年 3 月 21 日《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2009 年第 1 期) 》 、 《 大成 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2009 年第 1 期)》。 3 .2009 年 3 月 23 日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与 民生 银 行合 作开 通 开放 式基 金网 上直 销 业务 的公 告 》 。 4 .2009 年 3 月 31 日《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08 年年 度报 告 》、《 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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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强化 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08 年年 度 报告 摘要》。 5 .2009 年 4 月 9 日《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 与中 国建 设 银行 电话 银行 基金 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 关于 增加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参 与中 国建 设 银 行网 上 银行 申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 。 6 .2009 年 4 月 20 日《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09 年第 一季 度 报告 》。 7 .2009 年 4 月 23 日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基 金网 上 直销 开通 民 生银 行借 记卡 定投 业 务的 公告》。 8 .2009 年 4 月 30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在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开通 部分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的公 告 》。 9 . 2009 年 5 月 4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赎 回公 司持 有 旗下 开放 式 基金 的公 告》。 10 .2009 年 5 月 8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在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通 部分 基 金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的 公告 》 。 11 .2009 年 5 月 11 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变更 法定 代 表人 的公 告 》。 12 .2009 年 5 月 12 日《 大成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沈 阳 、武 汉、 福州 、 成都 、西 安 分公 司 成立 公 告》。 13 .2009 年 6 月 1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 加江 海证 券 经纪 有限 责任 公 司为 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公 告》。 14 .2009 年 6 月 5 日《 关 于市 场上 出 现冒 用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分 支机 构名 义 进行 非 法证 券 活动 的特 别 提示 》 。 15 .2009 年 6 月 10 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增加 东莞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为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公告 》 。 16 .2009 年 6 月 11 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增加 爱建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为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公告 》 。 17 . 2009 年 6 月 16日《 大成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09 年第 1 次收 益分 配 公告 》 。 18 .2009 年 6 月 23 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增加 中原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为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公告 》 。 19 .2009 年 6 月 25 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暂停 网站 和 网上 交易 系统 服 务的 公 告 》 。 20 .2009 年 6 月 26 日《 关于 增加 英 大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为基 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111 - 21 .2009 年 7 月 1 日《 关于 增加 北京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 》 。 22 .2009 年 7 月 3 日《 关于 暂停 呼叫 中 心服 务的 公告 》 。 23 .2009 年 7 月 21 日《 大成 强化 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09 年第 二 季度 报告 》 。 24 .2009 年 7 月 23 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 理财 中心 成 立公 告 》 。 25 .2009 年 7 月 31 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增加 华西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为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公告 》 。 ( 三 ) 在此 之 前公 告 的招 募说 明 书及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与本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内 容若 有 不一 致 之处 ,以 本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为 准。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查 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地 点 本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代销 机 构和 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 人的 网站 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查 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 间免 费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 ,也 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募 说 明书 的复 印 件, 但应 以 本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正本 为 准。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备查 文件 等 文本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 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供 免 费查 阅。 ( 一 )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 准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 复》 ( 二 ) 《大 成强 化收 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 《大 成强 化收 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 五 ) 基金 管理 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 六 ) 基金 托管 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 七 ) 中国 证监 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二〇 〇 九年 九 月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