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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070010)

嘉实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一) 嘉实 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根据2006 年6 月12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同 意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基 金字[2006]117 号 )和2006 年6 月15日 《关 于嘉 实主 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时 间安 排的确 认函 》( 基金 部函[2006]131 号)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06 年7 月21 日 起生 效, 自该 日起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 本 招募 说明 书是 对 原 《 嘉实 主题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 定期 更 新, 原招 募说 明书 与本 招 募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 以 本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基金 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恪 尽职守 ,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 慎、 有效地 管理 和运用 本基 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五)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 申购 本基 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六)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09 年7 月 21 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09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5 九、基金转换 ................................................................................................. 42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4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6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4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 55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5 十五、基金资产估 值....................................................................................... 56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5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二十、风险揭示 .............................................................................................. 65 二十一、差错处理 .......................................................................................... 6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0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9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91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2 二十八、备查文件 .......................................................................................... 92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 《 招募 说明 书》 依据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嘉 实主题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金合 同 指 《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投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可 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记 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和 有效 存续 并依 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行 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内 合法 设立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指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分 之规 定召 集、 召开 并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基金募 集期 指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的 基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 月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基金 募集 期满 , 基 金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和 募集金 额超 过核 准的 最低 募 集份 额总 额及 最低 募集金 额,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手 续后 ,中 国证 监会 的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者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间, 投 资 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请 卖出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基金 账户 内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从一 个销 售机 构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 构的 行为 投资指 令 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财 产进 行投 资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由 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开 放式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 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申 购款 以及 以其 他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的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法 律法 规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效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地 方法 规、 地 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 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服 、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素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法律 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99 号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 立信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30%, 德意 志资 产管理 ( 亚洲) 有限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日成 立, 是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 上海 , 总部设 在北 京 , 在 深圳 、 成都 、 杭 州、 青 岛 、 南京 、 福 州设有 分 公 司。 公司 获得 全国 社保 基 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资格 和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特定资 产管 理业 务 资 格。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门 设置情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指 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 提出 防范 措施 。 公司目 前下 设股票 投 资部 、固定 收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机 构投 资部 、 研 究部 、交易 部 、 投资流 程与 风险 管理 部 、 监察稽 核部 、法 律部 、产 品管理 部、 机构 理财 团队 、渠道 发展 部 、 营销策 划部 、 客户 服务 部 、 电 子商 务部 、 运 营部 、 信息技 术部 、 财务 部、 人 力资源 部 、 业 务 发展部 等部 门 。 股票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定量投 资部 和机 构投 资部 负责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的 原 则进行 基金 投资 。 研究 部 负责行 业 、 上 市公 司研 究 和投资 策略 研究 。 交易 部 负责完 成基 金经 理交易 指令 。 投资 流程 与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风险分 析与 管理 、 投资 流 程绩效 考核 。 监 察稽核 部和 法律 部负 责对 公司及 其员 工遵 守国 家相 关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规 章制度 等情 况 进行监 督和 检查 。 产品 管 理部负 责新 产品 开发 以及 相关的 市场 营销 研究 、 法 律环境 研究 和理 财策略 研究 等 。 机 构理 财 团队主 要负责 年 金 、 专 户 、 机 构客 户及 高端 个人 基 金销售 的开 发与 维护 。 渠 道发 展部 、 营 销 策划部 、 电子 商务 部、 客 户服务 部负 责市 场推 广 、 基金销 售 、 客 户 服务 、销售渠道 管理 等业务 。 运营部 、信息 技术部 负责 公司信息系统 的日常运行 与维护, 跟 踪研 究新技术, 进 行相应的技术 系统规划与开 发、基金会 计核算、估值 、开放式基 金注册、 登记和 清算 等业 务 。 财 务 部负责 公司 财务 工作 , 人 力资源 部负 责公 司企 业文 化建设 、 文字 档 案、 后勤 服务 、 人 力资 源 管理 、 薪 酬制 度、 人员 培 训、 人事 档案 等事 务等 综 合事务 管理 。 业 务发展 部负 责公 司经 营战 略规划 、 新 业务 发展 等。 3. 管理 基金情 况 截止 2009 年 8 月 18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2 只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16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体 包括 嘉实 泰和 封闭 、 嘉实 丰和 价 值封闭 、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增长 混 合 、 嘉 实稳 健混合 、 嘉实 债 券、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 嘉实 货币 、 嘉 实沪深 300 指数 (LOF ) 、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 主题 混合、嘉实策略 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嘉 实海 外 中 国 股 票 (QDII ) 、 嘉实研 究精 选股票 、嘉 实多 元债券 、嘉 实 量化阿 尔法 股票 、 嘉实 回 报混合 。其 中 嘉实增 长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实 债券 基金 3 只 开放式 基金 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列 基金。同 时,管 理 多 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 业年 金 、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 资组 合。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本情 况 王忠民 先生 , 董事 长 。 大 学专科 。 曾任 北京 矿务 局 财务处 会计 , 煤炭 部财 务 司会计 、 副 处长 , 中 国统 配煤 矿总 公 司财务 局处 长 , 煤 炭部 财 务公司 筹备 组负 责人 , 中 煤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2002 年3 月 至今 任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中共 党员 , 经 济学 博 士。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 、 外 经贸部 中国 仪器 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 易所 、 天津纺 织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司 、北 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10 月 至今 任嘉实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韩家乐 先生 , 董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1990 年至 今 , 担 任海问 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 理;1994 年至今,担 任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 经理;2001 年 11 月至 今, 担任 立信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 。 1996 年9 月 至今历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 理、副 总裁 ,现 任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Edouard Fernen Peter 先 生,董 事, 瑞士 籍, 美国 Carlton 大学 行政 管理 学士 。曾任 UBS 董事 总经理 ,德 意志 银行董 事总 经理。 现任 德 意志资 产管 理公司 董事 总 经理兼 德意 志 资产管 理( 亚洲 )有 限公 司首席 执行 官。 Lindsay Megan Wright 女 士, 董 事, 大学 本科 ( 学 士) , 新西兰 国籍 。 曾 任德 意志银 行 (新西 兰)/ 新西 兰信 托银 行 CFO&COO 、董 事总 经 理,德 意志 银行 DB 资 本 合伙公 司亚 太 区 COO 、 董事 总经 理 , 德 意志资 产管 理公 司亚 太 区 COO 、 董 事总 经理 , 德 意 志资产 管理 公 司 COO 、业 务及 产品 主 管(PE ) 、董 事总 经理 。 现任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公司 亚太及 中东 区业 务发展 主管 、董 事总 经理 。 骆小元 女士 ,独 立董 事。1982 年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会 专业 。1995 年至 2000 年, 担任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总会计 师 ; 2000 年至 今就 职于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协会注 册中 心 , 担任中 心主 任。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任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 任中 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 化学 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张维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中共党 员 , 教 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朱蕾女 士 , 监 事 , 中 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国 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都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 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济 师 ,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西 安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 安信 息产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朱成刚 先生 ,监 事 , 法学 博士。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1 月,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资 产保全 部、 法律 事务 部;2002 年 1 月 至今 ,就 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法 律部。 宋振茹 女士 ,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道滨 先生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法学 博士 ,经 济师。1988 年 7 月至 1990 年 9 月 任职于 厦门 华侨 博物 馆 。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职 于中 国厦 门国 际经 济技术 合作 公 司。2000 年 10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市 场部 副总监 、 总监、 总经 理 助理和 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中 共党员 、 硕士 。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 曾任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 焦女 士, 副总 经理 ,武 汉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加拿 大 大不 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安 保险 集团 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安 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3 月加盟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王炜女 士 , 督 察长 , 中共 党员 , 法 学硕 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华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邹唯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8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曾 任 职于 长城 证券 研究 发展中 心 , 2003 年 6 月 进入 嘉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工作 ,2006 年 8 月 3 日至 2008 年 2 月 27 日 任嘉 实稳 健混合 基 金经 理 、 2006 年 8 月 3 日至 2007 年 12 月 7 任嘉 实浦 安 保本基 金经 理, 2006 年 12 月 13 至 2008 年 2 月 27 任嘉 实策 略混合基金经 理,2007 年 7 月 21 至今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6 年7 月21 日至2007 年7 月20 日 , 王贵 文先 生 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07 年7 月21 日至2008 年7 月21 日 , 窦玉 明先生 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成员包 括: 公司 总经 理赵 学军先 生 , 公司 副 总经 理 戴 京焦 女士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邵健 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海外 投 资部总 监李 凯 先 生 、 总经 理助 理 兼 定量 投 资部总监 陶 荣辉 先生 、 股 票投资 部总 监刘 天君 先生 、 机 构投 资部 总 监林青 先生 、 研究 部总 监 党开宇 女士 、 投资 流程 与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毕万 英先生 、 固定 收益 部 总监刘 熹先 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为; 12、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反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发 生。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 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3 )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 根 据 《 证券 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 体情况 , 公司 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 分组成 。 公司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 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 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 信 息 技术管 理 、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 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绩 评估 考核 、 监 察 稽核 、 风 险控 制、 紧急 应 变等制 度 。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的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 相互制 约原 则: 组织 结构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 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有 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 成本效 益原 则: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理 方法 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 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和 维持 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 负 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充 分 发 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为公 司投资 管理 的最高 决策 机 构,由 公司 总经理 、副 总 经理、 总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经理助 理以 及投 资 体 系部 门总监 、 资深 基金 经理 组 成, 负责 指导 基金 资产 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 的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3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为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高 决策 机 构,由 公司 总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长 、 总 经理 助理 以及 部 门总监 组成 , 负责 全面 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 并 提 出防范 化解 措施 。 (4 ) 督察长 积极 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 务的合 法合 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 ) 监察稽 核部 :公 司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保 证监察 稽核 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 配 备了 充足 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明 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 业务部 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风 险控 制 第一责 任人 ,对本 部门 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 ) 岗位员 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风 险管 理 理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 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 环节 。 员 工在 其岗 位职 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 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 充 分体 现职 责明 确 、 相 互制 约的 原则 ,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 权分工 ,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 运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 行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议事 规则 , 高效 、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 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 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3 )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 各岗位 职责明 确,有 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4 ) 公 司建 立有 效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 健 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 确 保公 司 人员具 备与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5 )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评 估体 系 , 对 公司 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 估 和分析 , 及 时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6 )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 立健 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 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 权应及 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 立完 善的 基金 财务核 算与 基金 资产估 值 系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基 金资产 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 其 他委 托资 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 分 别核 算 , 及 时、 准确 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明确 划 分各岗 位职 责, 投资和 交 易、交 易和 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 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 重叠。投资、研究、交易 、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 立和 维护 信息 管理系 统, 严格 信息管 理 ,保证 客户 资料 等信息 安 全、真 实和 完 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 道的畅 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 告系统 , 各级 领导 、 部 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 立 和完 善客户 服 务标 准 ,加 强基 金销售 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介 , 不得 有不 正当销 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11 )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 危机 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 发生 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进 行持 续 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时 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 由 监察 稽核 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 岗 位 共同识 别风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 分析 , 并 由监 察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 督 察长发现公 司存在重大风 险或者有违 法 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 理和其他有关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宁 敏 电话: (010 )66594977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中国 银行业务 涵盖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 和保险三大领域 ,其中, 商业银行业务是 中国 银行的 传统 主营 业务 , 包 括公司 金融 业务 、 个人 金 融业务 及金 融市 场业 务 。 中国银 行提 供的 公司金 融业 务包 括存 款 业 务、贷 款业 务、 国际 结算 及贸易 融资 业务 ,以 及银 行汇票 、本 票 、 支票 、 汇 兑、 银行 承兑 汇 票、 委托 收款 、 托 收承 付 、 集 中支 付、 支票 圈存 及 票据托 管等 其他 公司金融 业务;个 人金融 业务包括 储蓄存款 业务、 个人贷款 业务、个 人中间 业务、 “中 银 理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财” 服务 、 私 人银 行业 务 和银行 卡业 务等 ; 金融 市 场业务 主要 包括 本外 币金 融工具 的自 营与 代客业 务、 本外 币各 类证 券 或指数 投资 业务 、 债 务资 本 市场业 务、 代客 理财 和资 产 管理业 务、 金融代 理及 托管 业务 等。 中国 银行在国 内同业中率先引 进国际管 理技术人才和经 营理念, 不断向国际化一 流大 银行的 目标 迈进 , 截至 2008 年末 , 中 国银 行境 内外 机 构共 有 10,789 家, 其中 内 地机 构9,983 家, 港 澳及 境外 机构806 家。 内 地商 业银 行部 分, 一级分 行、 直属 分行37 家 , 二级 分行284 家,基 层分 支机 构9,659 家,是 中国 国际 化程 度最 高的银 行。 截至2008 年末 , 中 国银 行 资产总 额 69,556.94 亿元 , 负债 总 额64,617.93 亿 元, 归 属 于母公 司所 有者 权益 合 计4,682.72 亿元 , 分 别比 上 年末增 长16.01% 、16.63% 和 10.24%。实 现净利 润650.73 亿 元, 比 上年增 长 4.93% ; 实现 归属 于母公 司所 有者 的净 利 润635.39 亿 元, 同比增 长 13.00% ;每 股收 益为 0.25 元, 比上 年增 加 0.03 元 。不 良贷 款率 由 3.12% 下降 至 2.65% 。集 团年 末总 市值 达 到 6,699.97 亿 元, 列全 球 上市银 行第 六位 。 多年来 中国 银行 围绕 客户 需求所 做的 不懈 努力 , 得 到了来 自业 界 、 客 户和 权 威第三 方的 广泛认 可 。 在 与国 际同 业 和国内 同业 的激 烈竞 争中 , 凭 借雄 厚的 实力 和优 良 的服务 , 中国 银 行脱颖 而出 , 成为 北京 2008 年奥 运会 唯一 的银 行合 作伙伴 ; 自 1990 年 以来 , 中国银 行一 直 荣登《 财富 》500 强排 行 榜;2004 至 2008 年, 中 国银行 连续 被《 环球 金融 》杂志 评为 “中 国最佳 外汇 银行 ” , 并评 为 2008 年度 中国 最佳 债 券和现 金管 理银 行 ;2008 年,中 国银 行在 《银行 家》 杂志 “世 界 1000 家 大银 行” 中排 名 第 10 位;2008 年 中国 银行 被 《财资 》评为 中国最佳 贸易融资 银行 ;2008 年中 国银行 被《金 融 亚洲》评 为 最佳贸 易融资 银行 、最 佳外 汇交易 银行 、 最佳 派息 政 策承诺 奖 、 亚 洲最 佳公 司 ( 最佳股 利政 策) ; 2008 年中 国银行 被 《亚 洲货币 》 杂志 和 《 贸易 融 资》 杂志 分别 评为 中国 最 佳外汇 服务 银行 和中 国本 土最佳 贸易 服务 银行 ;2008 年 中国银行 被 《欧洲货 币》 评为 中国区 最佳商业 银行 、中 国区债 务资本市 场最 佳投资 银行 、 香港 区最 佳 商业银 行 和 中国 区最 佳外 汇服务 奖 ; 2008 年中 国银 行再次 荣获 “ 优 信咨询 (Universum ) ”评选的“ 最理 想雇 主奖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 生, 自2004 年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自2003 年3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行 长, 自 1996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 行长助 理 , 期 间曾兼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计 划资金 司司 长 、 货 币政 策 司司长 、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及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广东 省分 局局 长。1989 年 10 月至1996 年 10 月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政 策研 究室副 主任 、 主任、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总裁、 计划 资金 司司 长等 职。 肖 先生 出生 于1958 年 8 月,1981 年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毕业于 湖南 财经 学院 ,1996 年获 得中 国人 民大 学法 学硕士 学位 。 李礼辉 先生 , 自 2004 年 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行 长。2002 年9 月至2004 年8 月担任 海南 省副 省长 。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9 月担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副行 长 。1988 年至1994 年7 月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 新加坡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福建 省分 行副 行长等 职。 李先 生出 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 毕业 于厦门 大学 经 济系财政 金融专业 ,1999 年获得北 京大学光 华管理 学院金融 学专业博 士研究 生 学历和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 李早航 先生 , 自 2004 年 8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 行董 事。2000 年 11 月加 入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并 自此担 任本 行副 行长 。 于1980 年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 , 曾 工作 于多 个 岗位 , 先 后担 任分 行行 长 、 总 行多 个部 门的 总经 理 及副行 长 。1978 年毕业 于南 京信 息工 程大 学。2002 年6 月起 担任 中 银香港 控股 非执 行董 事。 董杰先 生, 自 2007 年11 月 27 日 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总 经理。 自 2005 年9 月 起任 中国银 行天 津市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 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市 分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 深 圳市分 行信 贷经 营处 处长 、 公 司业 务处 处 长、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助 理 、 党 委委 员等 职。 董先 生 出生 于 1962 年11 月 , 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学 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 的设 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 行总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金 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以 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 根据不 断丰 富和 发展 的托 管对象 和托 管服 务种 类, 中 国银行 于 2005 年3 月23 日正式 将基 金 托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务 部 , 下 设覆 盖销 售 、 市 场 、 运 营、 风险 与合 规管理 、 信息 技 术、 行政 管理 等各 层面 的 多个团 队 , 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 另 外 , 在 上海 市分 行、 深圳 市分 行 设有托 管业 务团 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2008 年 12 月末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 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 长盛 同盛 封闭 、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 银核心 价值 股票 、 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 国 泰金 鹿保 本混合 (二 期) 、 国泰金 鹏蓝 筹混 合 、 国 投 瑞银稳 定增 利债 券 、 海 富 通股票 、 海富 通货 币、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 益增 长混 合 、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 成长股 票 、 华 夏策 略混 合 、 华 夏大 盘精 选混 合 、 华 夏回报 二号 混合 、 华夏 回 报混合 、 华夏 行 业股票(LOF)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实沪 深 300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指数(LOF) 、嘉 实货币、 嘉 实稳健混 合、嘉实 研究精 选股票、 嘉实增长 混合、 嘉实债券 、嘉 实主题 混合 、 金鹰 成份 优 选股票 、 银河 成长 股票 、 易方达 平稳 增长 混合 、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混 合、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易方 达积 极成 长混 合、易 方达 货币 、易 方达 稳健收 益债 券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 易方 达中小盘股 票、银 华优势 企业混合、 银华优 质增长 股票、银华 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顺 长城 动 力平衡 混合 、 景 顺 长城 优 选股票 、 景顺 长城 货币 、 景顺长 城鼎 益股 票(LOF) 、泰信 天天收益 货 币、泰信 优质生活 股票、 招商先锋 混合、泰 达荷银 精选股票 、泰 达荷银 集利 债券 、 友 邦华 泰 盛世中 国股 票、 友邦 华泰 积 极成长 混合 、 友 邦华 泰价 值 增长股 票、 南方高增长 股票(LOF) 、 国 富潜力组合 股票、 国富强 化收益债券 、工银 全球股 票(QDII)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等 6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 盖了股 票型 、 债券型 、 混合 型、 货币 市 场型 、 指 数型 、 行 业型 、 创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和理财 品种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五)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并逐 步完善 了包 括 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 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 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 定了 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对托 管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负第一 责任 。 部 门内 部设 有 专门的 风 险控制小组, 作为部 内风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的 审议和 决策机构, 负责审 议决定 托管及投资 者 服务部 风险 管理 战略、 基 本原则 、 风险 管理 目标 和 重大政 策措 施, 检 查和 监 督风险 管理 战略 、 方针和 政策 的执 行情 况。 针对托 管业 务的 特点 , 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内 部设 立高级 合规 官 和 风险与 合规 管理 团队 , 具 体开展 部门 内部 内控 及风 险管理 的相 关工 作。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基 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 ,托管 人就基金的 投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资范围 、 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和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费的 计提比 例和 支 付 方法、 基金 会计 核算 、 基 金资产 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收益 分配 等事 项, 对基金 管理 人 进 行业务 监督 、 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上 述职 责过 程中,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 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 程 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0615 联系人 赵虹 (2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唐伟宏 (3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展银 行大 厦附 楼二 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钟俊杰 (5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沈峥 (7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2. 代销机构 (1 ) 中国 银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 行办 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2 ) 中国 工商 银行 (3 ) 中国 建设 银行 (4 ) 中国 农业 银行 (5 ) 交通 银行 (6 ) 招商 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王佺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郭树清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蒋浩 电话 (010 )85109219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42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7 ) 中国 民生 银行 (8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9 ) 兴业 银行 (10 )深 圳发 展银 行 (11 ) 北京 银行 (12 )华 夏银 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秦晓 联系人 万丽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吴海鹏 、董 云巍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 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潘玲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深 圳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法兰克 纽曼(Frank N. Newman) 联系人 石蔚明 电话 (0755 )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01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73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010 )9616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翟鸿祥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10 )85238423 传真 (010 )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13 )平 安银 行 (14 )中 信银 行 (15 )宁 波银 行 (16 )青岛 银行 (17 )东莞 银行 (18 ) 广 东发 展银行 (19 )临商 银行 (20 )徽商 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中 路 1099 号 平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霍兆龙 电话 (0755 )25859591 传真 (0755 )25879453 网址 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6699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联系人 金蕾 电话 (010 )65557013 传真 (010 )65550827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 962528 上 海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广鸿 联系人 徐楠 电话 (0532 )85709793 传真 (0532 )85709839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 (0532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服电 话 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 )38322542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 话 (020 )38322222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304657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网址 www.lsbchina.com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21 )杭州 银行 (22 )温州 银行 (23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24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25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26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27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 )2667819 传真 (0551 )2667857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凤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 江波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瑞洲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5217 传真 (0577 )88995217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打 各营 业网 点 电话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胡长生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116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28)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29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3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1) 东吴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3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4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021 )400888812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网址 www.lhzq.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商旅 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 大 都会广 场 18 、19、36 、38 、41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3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3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7)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38)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39)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4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1)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 26 层 11 、1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64482090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w2000.com.cn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区 新源 南 路 6 号 京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683893 传真 (010 )84865560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010 )8458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匡婷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6199 网址 www.cc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八 卦岭 八卦 三路平 安大 厦三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敬达 联系人 袁月 电话 (0755 )82450826 传真 (0755 )82433794 网址 www.pa18.com 客服电 话 955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外 大 街 16 号 中国人 寿大 厦 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252656 传真 (010 )85252655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10108998 、400888878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4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3)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4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4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6 )浙 商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47)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4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一大 街 29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宾 水 道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军 联系人 徐焕强 电话 (022 )28451883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祝丽萍 电话 (0551 )2207938 传真 (0551 )2207965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9557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558305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1 )63219781 传真 (021 )51062920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或 (027 )85808318 网址 www.95579.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 )87902080 传真 (0571 )87902081 网址 www.stocke.com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岭路 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东海 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洁民 联系人 丁韶燕 电话 (0532 )85022026 传真 (0532 )85022026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49)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50)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51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52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53 )江 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54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55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张治国 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440331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南 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覃清芳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00 , 96100 (广 西 )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 85096709 传真 (0431 )85680032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 )83367888-4201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抚河 北路 291 号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江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网址 www.scstock.com 客服电 话 (0791 )6781119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82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56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57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58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59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60 )国 联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61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 厦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邵一明 电话 021 )50586660-8631 传真 (021 )50586660-8880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海 淀西 直门 北大 街 甲 43 号 金运 大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62294608 -6460 传真 (010 )62296854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陆家 嘴环 路 958 号华 能联 合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学荣 联系人 李梦诗 电话 (021 )68634510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金春 电话 (0755 )83025695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西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 )87406488 传真 (029 )87406387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客服电 话 (029 )96708 住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 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国联 大 厦 6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袁丽萍 电话 (0510 )82588168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62 )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63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64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65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66 ) 信 泰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67 )华 龙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68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或致 电各 营 业 网点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杭 州市 中河 南 路 11 号 万凯庭 院商 务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电话 (0571 )85783715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 15 号 信达大 厦 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0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0791 )6285337 、6283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 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 5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樊刚正 电话 (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郑州市 经三 路 15 号 广汇 国 际贸易 大厦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经三 路 15 号 广汇 国 贸 11 楼 法定代 表 人 石保上 联系人 耿铭、 程月 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长江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凯法 联系人 舒萌菲 电话 (025 )84784782 传真 (025 )84784741 网址 www.thope.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619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69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70 )东 莞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71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72 ) 大 同证 券经 纪有 限 责任公 司 (73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74 )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75 )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北 街 2 号月坛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朱雪雁 电话 (010 )68083575 传真 (010 )68084986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临平 北 路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元真 联系人 谢秀峰 电话 (021 )65076608-557 传真 (021 )65217206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锦辉 联系人 罗绍辉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广 东 电信广 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舫金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08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 街 13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青 年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辛国荣 电话 (0351 )4167056 传真 (0351 )4192803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0351 )4167056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傅咏梅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波 联系人 王丹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028 )95105111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76 ) 第 一创 业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77 )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78 )瑞 银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79 )华 鑫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80 )中 山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81 )天 相投 资顾 问 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莫晓丽 电话 (010 )66045529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 杭 州市 解放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28042 客服电 话 (0571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网址 www.ctsec.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魏颖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2583258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福 田益 田路 福华 三路 交界处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 心 48-5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小阳 联系人 刘权 电话 (0755 )82026521 传真 (0755 )82026539 网址 www.cjis.cn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联系人 谢亚凡 、田 文健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840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深圳罗 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5 号深 业中 心大 厦 25 层 2512 、 251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杨小江 电话 (021 )64339000 传真 (021 )64376097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 刘军 电话 (0755 )82944659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2943750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82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 丰台 区北 路 8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张伟 智、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83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司 (84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85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86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 路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华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3121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87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755 )83007179 传真 (0755 )26998301 客服电 话 (0755 )26982993 网址 www.vsun.com (88 )方 正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342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89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莲 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640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徐世旺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资 产大 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楼斯佳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刘军辉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06 年6 月12 日 《关 于同 意嘉 实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 批复》 (证 监基 金字[2006]117 号 )核 准募 集。 ( 二)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混 合 型基金 (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1 . 募集期 限: 自2006 年6 月19 日起 至2006 年7 月18 日止 。 2 .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 本 基 金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和 中国 银行 以及 其他 代销 机 构。


3 .募集对 象: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 和有关 规 定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 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171188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昌 路 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 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伟 、陈 宇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 五)募集目标:本 基 金 不设定 发售 规模 上限 。 ( 六)认购时间:2006 年 6 月 19 日到 2006 年 7 月 18 日 ( 七) 基金的面值、 认购 价格及计算公式、认 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 面值 :1.00 元 人民币 2 、认 购费 率 认购 金额 (含 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50 万 元 1.0% 50 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6% M ≥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每份基 金份 额认 购价 格为 人民币1 元 。计 算方 法如 下 : (1 )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2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认 购费 用 (3 ) 认购 份额 =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八)募集资金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 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 不得 动用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7 月 21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 管 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五 千万 元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二 十个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千 万 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说 明原 因 及报送 解决 方案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百 人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或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 , 终止本 基金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以及 本基 金 开通的 网 上交易 系统 。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及网点 ,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 告。 条件 成 熟时, 投资 者还 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 金代 销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其他电 子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申购和 赎 回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投 资者 在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日 期和 时间 之外 提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 价 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业务 自 2006 年 8 月 21 日起 开 始办 理 。 本基金 的赎 回业务 自 2006 年 8 月 31 日起 开 始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则 ,即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即 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 日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时 间结 束 前撤销 ,在 当日的 开 放 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 金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则 ,但 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 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七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 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50000 元 ; 首次 申购 或 认购后 追加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1000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 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 (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 部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 导致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 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 全部 赎回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对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三个 工作 日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 额 越大,所适用 的申购费 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 其 申 购 费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0.6 %。对于 招 商银 行借 记卡 、中国 建设 银 行龙卡 的 持 卡人 申购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则 按申 购金 额分档 , 优 惠为 招募 说明 书 及相关 公告 规 定的申 购费 率的80% , 优 惠后费 率如 果低 于0.6% , 则按0.6%执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金 穗卡 的持 卡人申购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优惠 为 招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规 定的申 购费 率 的70 %, 优 惠后 费率 如果 低于0.6% , 则 按0.6% 执行 。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网 上交易 系统 申购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金 额分 档, 统一 优惠 为申购 金额 的 0.6 %, 优惠 后费 率如 果低 于0.6% ,则 按0.6% 执 行。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申 购 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本基金 的赎回费 率按照 持有时间递 减,即 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 长,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 73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 分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三个 工作 日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但本基 金 申 购金 额 在 500 ( 含) 万元 以上 , 适 用绝 对数 额的申 购费 金额 ( 每笔 1000 元) , 即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 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二 : 某 投资 者提 出申 购 请求 , 申 购金 额分 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100 元 。申 购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1.5% 1.2% 申购费 用(C =A -D ) 1,625.62 13,043.48 净申购 金额 〔D=A/(1+B ) 〕 108,374.38 1,086,956.52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申购份 数(=D/1.100) 98,522.16 988,142.29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各计算 结果 均保 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三:假定 三笔赎回 申请 的赎回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持有时 间长短不 同, 其中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10 1.30 1.4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 天 731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其计 算公 式 为: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者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 办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迟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总份 额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过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接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兑 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三个 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4 ) 暂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本基 金连 续两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正常 支付 时间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 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时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一 个工作 日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 周, 暂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基 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 其持 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另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一)基金 转换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2006 年11 月15 日起 。 办理基 金间 转换 的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 它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公告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以 在 当日交 易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4 、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时 销 售拟转 出基金 及转 入基 金 的销售 机构处 办理 基金 转 换。基 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 须 都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处 注册 的基 金;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 情 况下更 改上述 原则 ,但 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 换 的 申请 日 (T 日) , 并在T+1 工作 日对 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 行 确认 。 投资 者可 在T+2 工 作日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及之后 查询 成交 情况 。 (四)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 出份额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 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告 。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用 于支 付有 关手 续费和 注册 登记 费。 本基金 转换 费率 按照 如下 方式收 取: 1 、本 基金与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增长混合 、 嘉 实稳健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 值行业 混 合 之间 互相 转换 , 本基 金 转入 至 嘉实 策略 混合 , 转 换费= 转出 金额× 转换 费率 ,其 中转 换费 率如下 : 持有时 间 转换费 率 三个月 以内 0.5 % 三个月 (含 )以 上 0 2 、 由 嘉实 货币 、 嘉实超 短 债 债券 、 嘉实 多元 债券 B 转出至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 嘉 实债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主题 混合 、 嘉 实策略 混合 、 嘉实优 质企 业股票 、 嘉 实 研究精 选 股 票 、 嘉 实量 化 阿尔法 股票 , 转换 费率 均 为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 (1+ 转换 费 率) +M 转换费 用= ( 转出 份额×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换 费率/ (1+ 转换费 率)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当 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M 为嘉 实货 币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3 、由 嘉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实增 长混合 、嘉 实稳 健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 务增值 行 业 混合 、 嘉实 主题 混合 、 嘉实策 略混合、 嘉 实优 质 企业混合、 嘉 实研 究精 选 股票 、 嘉 实量 化 阿尔法股票 转出至 嘉实货币、嘉 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多元债 券 B ,转换费= 转出金额× 转出 基金的 适用 赎回 费率 ,转 换费 的 25% 计入 转出 基金 的基金 资产 。 4 、嘉 实策略 混合 转出至 嘉 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稳 健 混合 、嘉 实债券 、 嘉 实 服务增 值 行业混合、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债 券转 出至 嘉实 策 略 混合 ; 嘉实 主题 混合 与 嘉实债 券 、 嘉 实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多元债 券 A 、 嘉实 量化阿 尔法股 票 互 换, 嘉实 优质 企业股票 、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与 嘉实 增 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债券 互换 。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 转入 金额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 出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 率;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5. 嘉实 增长混合 与 嘉实 策 略 混合 之间 未开 办转 换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基 金转 换费 率,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在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上 述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 理人还 应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实施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 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或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对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 费率。 ( 六)基金转换的注 册登 记 投 资 者申 请基 金转 换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减 少 转出 基 金份 额、 增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权益 登记手 续, 一般 情况 下, 投资者 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 赎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 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 七)基金转换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 定全 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 对 未确 认的 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 八)拒绝或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转 入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入申 请;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4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或流动 性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的情 形;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入 ;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 转出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转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 项,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4 .基金 暂停 转换 或暂停 后 重新开 放转换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 )非交易 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 式, 将一 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 括 继承 、 捐 赠、 遗 赠、 自愿 离婚 、 分 家析 产 、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机 构合并 或分 立 、 资 产售 卖 、 机 构清 算、 企 业破产 清算 、 强制 执行 , 及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行 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其 中: 1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2 、 “ 捐赠 ” 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体 。 3 、 “遗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立遗 嘱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赠 给法 定继 承人 以外 的其他 人 ;


4 、 “ 自愿 离婚 ” 指 原属夫 妻共 同财产 的基金 份额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愿离婚 而使 原在某 一方名 下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额 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5 、 “ 分家 析产 ” 指 原属家 庭共 有(如 父子共 有、兄 弟共 有等) 的基金 份额从 某一 家庭成 员名下 划转 至其 他家 庭成 员名下 的行 为;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6 、 “ 国有资产无 偿划转 ” 指 因管理体 制改革、 组织形 式调整或 资产重组 等原因 引起的 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7 、 “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 指 因 机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8 、 “ 资产售卖” 指一 企业出 售它的下 属部门( 独立部 门、分支 机构或生 产线) 的整体 资 产给另 一企 业的交 易, 在 这种交 易中 , 前者 持有的 基金份 额随 其他 经营性 资 产一同 转让 给 后者, 由后 者一 并支 付对 价; 9 、 “ 机构清 算 ” 是 指机 构因 组织文 件规 定的 期限 届满 或出现 其他 解散 事由 , 或 因其权 力 机关作 出解 散决 议 , 或依 法被责 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 致解散 , 或因 其他原 因解 散, 从而 进 入 清算程 序( 破产清 算程 序 除外) , 清算 组( 或类似 组织, 下 同) 将该 机构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分 配 给该机构的 债权人以清偿 债务, 或将清 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中的 基金份额分 配给机构 的股东 、成 员、 出资 者或 开办人 ;


10、 “ 企 业破 产清 算 ” 是 指 企业法 人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 法 ( 试行 ) 》 或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 十九 章的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被 宣告 破产 , 清 算组依 法将 破产 企业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分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11、 “ 强制 执行 ” 是指 国家 有 权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二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并 向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三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四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 时 , 应 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可 分 一步或 两步 完成 , 具体 按 各销售 机构 要求 办理 。 对 于有 效的 基金 转 托管申 请 , 基 金份 额将 在 转托管 业务 确认 成功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 (五)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并 冻结 。 (六 )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把 握中 国崛 起过 程中 的投资 机会 ,谋 求基 金资 产长期 稳定 增值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股票 资产 30% ~95% , 债 券 0 ~70% , 权 证 0 ~3%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把握证 券市 场发 展的 结构 性机会 ,运 用主 题投 资方 法追求 超额 收益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 主题 投资 策略 ” (Thematic Investment Approach ) ,依 托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研团队 ,借 鉴外 部合 作方 的研究 成果 ,构 建投 资组 合,动 态把 握市 场投 资机 会。 1 、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将从 宏观 面 、 政 策 面、 基本 面和 资金 面等 四 个角度 进行 综合 分析 , 根 据市场 情况 灵活配 置大 类资 产, 减小 基 金的系 统性 风险 。 在 资产 配 置上, 将优 先考 虑股 票类 资 产的配 置, 在确定 证券 市场 主题 之后 构造股 票组 合, 剩余 资产 将 配置于 固定 收益 类和 现金 类等大 类资 产 上。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股票投 资部 分, 将从 主题 发掘、 主题 配置 和个 股精 选三个 层面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1 ) 主题 发掘 投资主 题是 影响 经济 发展 和企业 盈利 的关 键性 和趋 势性因 素, 它具 有以 下特 点: ? 前瞻性 ; ? 动态变 化; ? 主题所 涉及 的企 业不 局限 于某一 具体 的行 业或 地域 ; ? 主题之 间相 对独 立; 中国的 发展 具有 多层 次 、 多样化 、 动态 变化 的特 点 , 不 同主 题下 的企 业 两 极 分化的 特点 更加明 显 ; 中 国的 崛起 也 是一个 多层 次 、 长 周期 的 历史性 进程 , 不同 特点 的 企业发 展顺 序有 先有后 , 发展 速度 和获 益 程度各 不相 同 , 新 旧投 资 主题将 出现 更替 。 投资 主 题所影 响的 企业 不仅仅 局限 于行 业 、 地 域 这一传 统的 划分 范围 之内 , 具 有跨 行业 、 跨 地域 特 点的投 资主 题将 为市场 带来 新的 投资 机会 。 各主 题之 间具 有相 对独 立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存在 “ 多主题 驱动 ” 的 投资机 会。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托基 金管 理人的 投研 团队 , 立足 于 “ 嘉实 TOP-DOWN 研究模型 ” , 根 据 嘉实宏 观经 济 、 政 策制 度 和其他 领域 的相 关研 究报 告以及 外部 合作 方的 研究 成果 , 采 用定 性 和 定量 模型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 从 宏观 经济 、 政 策 制度 、 技 术进 步和 社会 文 化等多 个角 度出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发, 动态 分析 影响 经济 发 展和企 业盈 利的 关键 性 、 趋势性 因素 , 前瞻 性发 掘 在中国 崛起 过程 中所不 断涌 现出 来的 投资 主题。 (2 ) 主题 配置 在主题发掘基础 上,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嘉 实 “ 企业 投 资价值评估体系 ” , 对 不同 主题进行 分析和评估, 根据主题与 企业的关联度 , 确定明确 受惠于相关主题 的企业, 形成 “ 主题企 业 群 ” , 根据 不同主题因 素对 企业 EPS 和企业价值 的影 响幅度, 确定主 题企业群 的受益程度; 根据企业群所涵 盖的企业 数目、 市值 等指标, 确定 主题企业群的市 场容量 ; 根据证券市场 的情绪、主题企业群在证 券市场近一个月的表现, 确定主题企业群的市场反 应 速度 。根据 上述三 个关 键变 量, 确定 “ 主题企 业群 ” 的配 置权 重。 对于受 益程 度高 、 市 场容 量大、 反应 时 间快的 主题 企业 群, 基金 将加大 配置 力度 。 (3 )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在个 股选 择层 面, 采用 “ 研 究驱 动 ” 的 模式, 基 于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团 队的 独立研 究, 精选受 益于 相关 主题 的个 股,并 在此 基础 上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 个股选 择的 标准 为: ? 属于主 题企 业群, 并且 根 据嘉实 “ 企业 投资 价值 评估 体系 ”,从EPS 增长、 企业 经济 价值等 指标 评估 看, 受惠 程度居 “ 主题 企业 群 ”中前1/2 ;; ? 考虑到 企业 未来 的成 长性 , 未 来一 至三 年企 业的EPS 、 EVA 等财 务指 标预 计有 较大 幅度增 长, 从PEG 、PCF 等指标 比较 ,目 前的 估值 水平明 显低 估或 者相 对合 理; ? 根据上 市公 司股 权结 构 、 公司组 织框 架 、 信 息透 明 度等角 度定 性分 析 , 选 择 公司治 理结构 良好 的上 市公 司; ? 兼具有 中长 期成 长性 及中 短期市 场表 现的 催化 剂。 3 、债 券投 资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的债 券组 合主 要作 为基金 流动 性管 理的 工具 。 债券投 资采 取 “ 自 上而 下 ” 的 策略,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及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 素, 以价 值发 现 为 基础 , 采取以 久期 管理 策略为 主 , 辅 以收 益率 曲 线策略 等 , 确 定和 构造 能 够提供 稳定 收益 、 较高 流 动性的 债券 和货 币市场 工具 组合 。 (1 ) 久期 策略 在分析 宏观 经济 指标 (主 要包括 :市 场资 金供 求、 利率水 平和 市场 预期 、通 货膨胀 率 、 GDP 增长 率、 货币 供应 量 、就业 率水 平、 国际 市场 利率水 平、 汇率 )和 财政 货币政 策等 的 基础上 , 对未 来较 长的 一 段时间 内的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进 行预 测 , 决 定组 合 的久期 , 并通 过 不同债 券剩 余期 限的 合理 分布 , 有 效地 控制 利率 波 动对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影响 , 并 尽可 能提 高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收 益率 。 (2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是基 于对 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特征 的分 析,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的 变 化趋势 , 并 据此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有 两方 面的内 容, 一是 收益 率曲 线本身 的变 化 ,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可能 向上 移动或 向下 移动 , 降低 或 加长整 个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 。 二 是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上不 同年 限收益 率的 息差 特征 , 通过 骑乘策 略 , 投 资于 最有 投资 价值的 债 券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 和我国 证 券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值 ,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 策略包 括 : 杠 杆策 略、 价 值挖掘 策略 、 获 利保护 策略 、 价差 策略 、 双向权 证策 略 、 卖 空有 保 护的认 购权 证策 略 、 买 入 保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略 等。 (五)投资决策程序 1 、主 题研 究与 个股 研究 研究员 通过 宏观 研究 、 市 场策略 研究 、 定量 研究 和 个股研 究等 手段 , 从宏 观 经济 、 政 策 制度 、 科 技进 步、 社会 文 化等角 度进 行综 合分 析 , 为基金 经理 提供 主题 选择 和主题 企业 群选 择的建 议。 基金 经理 综合 上述判 断, 确定 投资 主题 和主题 企业 群, 并上 报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 ; 2 、投 资决 策 在主题 和主 题企 业群 确定 的基础 上, 基金 经理 根据 “ 主题企 业群 ” 的市 场容 量、 受益程 度 和市场 反映 速度 , 做出 本 基金的 资产 配置 决策 , 包 括对主 题和 主题 企业 群的 资产配 置以 及债 券和现 金 类 资产 的配 置决 策。 研究 员根 据个 券选 择 标准 , 提 供个 券选 择建 议 。 基 金经 理根 据 研究员 的建 议, 完成 组合 构建, 下达 投资 指令 。 3 、组 合风 险控 制 组合控 制员 按照 风险 控制 标准 , 对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 投资指 令进 行事 前审 核 。 符合风 险控 制标准 的指 令将 交由 中央 交易室 执行 。 4 、交 易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中 央交易 室 , 通 过严 格的 交 易制度 和实 时的 一线 监控 功能 , 保 证 基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地执 行。 5 、动 态的 组合 管理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证券 市场 和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 化, 结 合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导 致的 现金流 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和流 动 性的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 进行动 态的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增长 率× 95% +同 业存 款收 益率× 5% 如果今 后市 场出 现更 具代 表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或 更科学 的复 合指 数权 重比 例, 在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调 整或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4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利 益。 (九)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则按 照取 消或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 行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3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总 资产 ,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权 证投资 时, 不得 有下 列情 形: ?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额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千分 之五 。 ?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 十。 (5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如 果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 变更的 ,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十)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 。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09 年7 月16 日 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 “ 报 告期末 ” ), 本报 告所 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096,466,188.54

















54.43


其中: 股票 6,096,466,188.54























54.4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80,282,000.00























2.50


其中: 债券


280,282,000.00























2.5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804,908,964.67




















42.90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6 其他资 产


19,753,413.64























0.18


合计 11,201,410,566.8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599,901,030.17
































35.24


C0 食品、 饮料














317,002,155.62
































3.10


C1


纺织、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家 具
































-






































-





C3


造纸、印 刷
































-






































-





C4


石油、化 学、 塑胶 、塑 料











199,741,861.44
































1.96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 金属











109,208,744.43
































1.07


C7


机械、设 备、 仪表











178,115,647.17
































1.74


C8


医药、生 物制 品








2,722,053,000.21
































26.65


C99


其他制造 业














73,779,621.30
































0.72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38,508,622.26
































5.27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101,752,335.51
































10.79


G 信息技 术业











548,657,125.60
































5.37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99,707,075.00
































0.98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207,940,000.00
































2.04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6,096,466,188.54
































59.6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196 复星医 药 42,499,797





615,822,058.53











6.03


2 600518 康美药 业 75,842,566





614,324,784.60











6.01


3 600050 中国联 通 59,999,960





411,599,725.60











4.03


4 601006 大秦铁 路 36,999,789





391,827,765.51











3.84


5 000538 云南白 药 10,494,620





367,311,700.00











3.60


6 601390 中国中 铁 48,999,935





332,709,558.65











3.26


7 000999 三九医 药 20,999,586





330,743,479.50











3.24


8 600887 *ST 伊利 21,404,602





317,002,155.62











3.10


9 601333 广深铁 路 50,940,416





260,305,525.76











2.55


10 000089 深圳机 场 30,176,042





232,959,044.24











2.2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 的 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280,282,000.00






































2.74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换 债券





























-












































-





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8 其他





























-












































-





合计








280,282,000.00






































2.7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简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801110 08 央 行票 据110 1,000,000





96,960,000.00




















0.95


2 0801101 08 央 行票 据101 1,000,000





96,590,000.00























0.95


3 0801092 08 央 行票 据92 500,000





48,220,000.00























0.47


4 0801084 08 央 行票 据84 400,000





38,512,000.00























0.38


注: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仅持 有上 述 4 只 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权 证 。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在本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 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 报告 期末 其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13,826.4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053,657.82


5 应收申 购款

















7,685,929.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合计

















19,753,413.64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09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6.7.21-2006.12.31 57.62% 1.22% 48.71% 1.28% 8.91% -0.06% 2007 年 120.07% 2.10% 150.20% 2.18% -30.13% -0.08% 2008 年 -52.49% 2.61% -63.85% 2.89% 11.36% -0.28% 2009 年上 半年 48.81% 2.00% 69.65% 1.86% -20.84% 0.14% 2.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变 动 比较 -50%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2006-7-21 2006-9-1 2006-10-19 2006-11-30 2007-01-15 2007-3-5 2007-4-13 2007-6-1 2007-7-12 2007-8-23 2007-10-9 2007-11-20 2007-12-31 2008-2-19 2008-4-1 2008-5-16 2008-6-30 2008-8-11 2008-9-23 2008-11-10 2008-12-22 2009-2-11 2009-3-25 2009-5-8 2009-6-23 嘉实主题 业绩基准 图: 嘉 实主 题混合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06 年7 月21 日至2009 年6月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 建 仓期 结束时 本基 金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第 十四 条 ( (二 ) 投 资 范围、 (八 )2. 投资 组合 比 例限制 ) 约定 :


(1) 资产 配置 范围 为: 股 票资 产 30% ~95% , 债券 0 ~70% , 权 证0 ~3%,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2 )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3)本 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4)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千 分之 五; (5)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6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限制 。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 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同基 金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4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 被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 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六、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基 金收益 包括 :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 金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 的费用 等 项目后 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 金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投资 者可选 择将 获 取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进 行再投 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 符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情 况下 ,基金 可以 进 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收 益 每季度 至 少分配 一次 , 每季 度不 超 过三次 , 每年 不超 过十 二 次。 在每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 收益占 基金 份额 面值的 比例 超过 中国 人民 银行执 行的 三年 期居 民定 期储蓄 存款 利率 (税 后) 水 平的 120 %时 , 基金应 当分 配收 益。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 若中国 人民 银行 存款 利率 发生重 大变 化而 影响 上述 标准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 相 应调整 , 并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公 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 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 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 本条 第 (一) 款第 3 ) 至第 7 ) 项所 列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 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5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 6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两 日内公 告。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三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 国 证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1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 起九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 束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结 束 之日起 十五 个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六)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 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二 十、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 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周 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 和股票 , 其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 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国内 发展 历史 不长 , 应 对基金 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 加之中 国股 票市 场波动 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 出现较 大数 额的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赎 回申 请 ,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四)主题选择风险 主题判 断失 误所 带来 的风 险。 本 组合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研究平 台中 研究 流程 的相 关规定 最 大限度 的提 高对 相关 因素 的把握 ,以 及对 公司 业绩 和关键 触发 因素 判断 的准 确率。 (五)其他风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 争、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十 一 、差错 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予以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 任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 向 过 错人追 偿 。 本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 定的原 则处 理 基金估 值差 错。 (1 ) 基金管 理人 对估 值差 错承担 责任 。如基 金管 理 人的估 值结 果与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 结 果不一 致 , 且 基金 托管 人 的估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此 估值 差错 不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的估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2 )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由 此造 成 或扩大 的损 失有 差错 责任 方和未 更正 方 根据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分别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3 )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4 )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5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6 ) 如果因 基金 管理 人估 值错误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错误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要求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5 )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第 十三 条 第(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的 第 1 项中 的第 (4 )小项 条 款、 第 2 项 中的 第 (5 ) 小 项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4 )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 或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成 立后 五个工 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至(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后 如有 余额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 同终止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组 作出 的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告 。 6 、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 以 上。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 (4 )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本 基金 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 取认 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 人,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 益; (7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协 议对 基 金 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 自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构 ,办 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按 照 法律 法 规, 代表 基 金 对被 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 权 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 资于 其它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 择 、更 换 律师 、审 计 师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 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并确 定有关 费率 ; (17 )根 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订、 修改 并 公 布有 关 基金 募集 、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18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募 集 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的 其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帐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10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11 )采 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 算开 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 )以 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9)组 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指令违 反 基金 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的,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6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 人,如 认为 基金管 理人 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 益;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帐户 和证 券帐 户;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 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 照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 违 反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19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 (20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三)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 投资者 自 取得依 据基 金合 同发 行的 基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的其 他合 法权 益。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共 同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基 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 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 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 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 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分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5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公 告通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 权益 登记 日; (6 ) 如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则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 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 全 部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后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公 布相 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其 它代表 , 同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总数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五 ) 款 第 2 项条 款规 定的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 围内的 事项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作 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含 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9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 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2 )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 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金 法》有 关规 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 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等项 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应当 自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备案 后2 日 内 ,由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4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公证 书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全 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五)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a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b )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c)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d )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 ) 但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 动 并属于 本基 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行 修改 的 情形,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 六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对 基 金财产 进 行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a )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成 立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b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c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六)争议的处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产 生的 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争 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基金合同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 基金 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投资 者也 可在 支 付一定 工本 费后 获得 本基 金合同 复印 件 或复制 件,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 人 ” )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忠 民 成立时 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壹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 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1000134 ( 营业 执照 号码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 ) 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为对基 金禁 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其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库 , 基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督 ; 基 金 托 管人对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方 式 (如 见券 付款 、 见款付 券 ) 的 控制 是否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 (5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事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6 )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二) 项的监 督和 核 查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 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 的 合法 合 规 指令 或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定 期 限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应 由 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基金银 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 民币 结算 银行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 理规定 》 、 《 关于 大额 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本基 金的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上 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报 备。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 但 要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开 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基金 托 管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 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有 关 凭证 。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 署 有关 重大 合同后 应 在收 到 合同 正本 后30 日 内 将一 份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 金财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 价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 在盖 章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相应 的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 法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 方应及 时 进行 协商 和纠正 。 (5 ) 当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三位内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 基金 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 外 公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 据 错误,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管 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 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 不承担 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 人的净 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基金 托 管人 也应 承 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 复核义 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 述错误 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不 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 承担了 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 管理人 应 负责 向不 当得利 之 主体 主张 返 还不当 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 额不足 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已承 担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 复 核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 计 算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 方 经协商 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 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 地设 置、 登记 和 保管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双方各 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 督,以 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若 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新 并公 告 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编 制 完毕并 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日 内予以公 告;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 年度终 了 后90 日内 予以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 后应 立即 进行 复 核,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 报告 完成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后10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到后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 整,调 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 无法达 成 一致 以基 金 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 托管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报告 上 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 具加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复核 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不能 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 日之前 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 致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分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 束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合理 费用 给予 补偿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 交 仲裁时 该会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 和 市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 基金 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 对 帐单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后 的15 个 工作 日 内向 定制 纸 质 对账 单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从 2006 年 9 月 25 日 开始 正式 推出 本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 与 中国银 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行 、 交 通银 行 、 兴 业银 行 、 招 商银 行、 上海 浦 东发 展银 行 、 北 京 银行 、 华 夏银 行 、 平 安银 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中 信银 行 、 青 岛银 行、 深圳发 展银 行 、 宁 波银 行 、 东 莞银 行、 广东 发展 银 行、 临商 银行 、 徽 商银 行 、 杭 州银 行、 温 州银行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等代 销机 构就 本基金 申请 开办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约定 每期固 定申 购金 额 。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 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400-600-8800 , 也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利 用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 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业绩 报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投资者 可持 广发 理财 通卡 、 北 京银 行各 类银 行卡 、 兴业银 行兴 业卡 、 农行 金 穗卡 、 建 行 龙卡储 蓄卡 、 招商 银行 借 记卡 、 中 信银 行借 记卡 、 昆明市 商业 银行 借记 卡 、 长沙市 商业 银行 借记卡 、 光大 银行 借记 卡 、 中 行广 东分 行借 记卡 、 金华商 行借 记卡 、 杭州 商 行借记 卡 、 顺 德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农信社 借记 卡 、 上 海农 商 行借记 卡 、 南 京银 行借 记 卡 、 温州 商行 借记 卡、 济 南商行 借记 卡 以 及 浦发 银行 东方 卡或 活期 一本通 账 和 银联 其他 卡 ( 银 联跨行 转帐 业务 支持 的除 兴业卡 外的 银 行卡 ) 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办 理本 相应 网上 交易 业务 ; 持 广发 理财 通卡 、 农行金 穗卡 、 招 商银行 借记 卡 、 浦 发银 行 东方 卡 、 中行 广东 分行 借 记卡 的 投资 者还可 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办理相应 基 金网 上交 易 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 ,具 体参 见相应 的基 金公 告 。 (六) 咨询服务 1 、投 资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购 与赎 回 的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 额、基 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600-8800 , 传真(010 ) 65182266 2 、网站 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09 年 1 月 21 日至 2009 年 7 月 21 日 , 本 基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 提 示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公告 2009 年 2 月7 日 2 关于成 立嘉 实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的公 告 2009 年 2 月19 日 3 关于成 立福 州、 南京 分公 司的公 告 2009 年 2 月19 日 4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中 国工 商银行 开展 基智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09 年 2 月26 日 含本基 金 5 关 于 通 过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调 整的公 告 2009 年 2 月27 日 含本基 金 6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电话 总机 变更 的公 告 2009 年 2 月27 日 7 关 于 增 加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09 年 3 月7 日 含本基 金 8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通过 宁波银 行、 山西 证券 开办 定 投业务 的公告 2009 年 3 月19 日 含本基 金 9 关 于 增 加 东 莞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 3 月20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10 关 于 增 加 世 纪 证 券 为 嘉 实 主 题 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09 年 3 月30 日 11 关 于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09 年 4 月1 日 含本基 金 12 关 于 对 广 发 银 行 理 财 通 卡 和 中 行 广 东 分 行 借 记 卡 持 有 人 开 通嘉实 网上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09 年 4 月9 日 含本基 金 13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银 行 开 展 的 基 金 定 投 和 网 上 银 行 基 金交易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09 年 5 月6 日 含本基 金 14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恒 泰 证 券 开 办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公告 2009 年 5 月8 日 含本基 金 15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光 大 证 券 开 办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公告 2009 年 5 月9 日 含本基 金 16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中 山 证 券 开 办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公告 2009 年 5 月20 日 含本基 金 17 关 于 增 加 广 发 银 行 为 嘉 实 成 长 收 益 混 合 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09 年 5 月20 日 含本基 金 18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2009 年 6 月2 日 含本基 金 19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通过 广发银 行开 办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 6 月3 日 含本基 金 20 关于增 加厦 门证 券为 嘉实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09 年 6 月5 日 含本基 金 21 关于增 加江 海证 券为 嘉实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09 年 6 月25 日 含本基 金 22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通过 厦门证 券开 办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 7 月1 日 含本基 金 23 关于增 加爱 建证 券为 嘉实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09 年 7 月3 日 含本基 金 24 关 于 增 加 华 宝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09 年 7 月3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 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 完 全一致 。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嘉实 主 题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2. 《嘉 实主题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嘉 实主题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律 意见书 ; 5. 基金 管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金 托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8.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09 年9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