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大成积极 成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2009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 〇 九年 八月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08-1
重 要 提 示
本 基金 由景 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 来 。 基金 转型 经2006 年12 月11 日景业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并 获 中国 证 监会2006 年12月27 日证监基金字[2006]263 号文核
准。 自2007 年1 月16 日起 ,由 《景 业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 订而 成 的《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 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整 。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收 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投资 有 风险 ,投 资 者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本招 募 说明 书更 新 已经 本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09 年 7
月 16 日, 有关 财务 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09 年 6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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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沿革 ....................................................................................................................44
七、基金的存续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 ........................................................................................45
九、基 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 户等其他业务 ..........................................................................52
十、基金的投资 ....................................................................................................................53
十一、基金的业绩.................................................................................................................61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63
十三、基金财产 ....................................................................................................................63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6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6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九、风险揭示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清算 .......................................................................75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7
二 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8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9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9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 的说明 ................................................................................... 100
二十六、备查文件...............................................................................................................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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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
一、绪
言
《大 成 积极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以 下简 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以 及 《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编 写 。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 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作 任何 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 募 说明 书根 据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资 者欲 了 解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 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 语具 有以 下 含义 :
基金 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本基 金 由景 业 证券 投
资基 金 转型 而成
景业 基 金 指景 业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方 式为 契约 型封 闭 式
基金 合 同 指《 大成 积极 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及 对其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 基 金合 同 由《 景 业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 修订 而成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 说明
书
指 《 大成 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是 一份
公开 披露 本基 金 管理 人及 托管 人 、相 关 服务 机 构、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 的投 资、 基 金的 财 产、 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等内 容 的信 息文 件 ,及 其定 期 的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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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
托管 协 议 指《 大成 积极 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 议》 及 其任 何
有效 修 订和 补充 , 托 管协 议 由 《景 业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协 议》
修订 而 成
中国 证 监会 指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中国 银 监会 指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交易 所 或证 券交 易 所 指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或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及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销 售 管理 办法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元 指人 民 币元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 权利 并 承担 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 理人 指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转 型 指景 业基 金由 封 闭式 基金 转为 开 放式 基 金, 调 整存 续 期限 ,
终止 上市 ,调 整 投资 目标 、范 围 和策 略 ,修 订 基金 合 同和 更
名为 “ 大成 积极 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等一 系 列事 项
注册 登 记业 务 指本 基金 登记 、 存管 、清 算和 交 收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投 资
者基 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 保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本 基金 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 构。 本 基金 的 注册 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人 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 机构
投资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和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 投资 者
个人 投 资者 指依 据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 法规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可以 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自 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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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机构 投 资者 指在 中国 境内 合 法注 册登 记或 经 有权 政 府部 门 批准 设 立和 有
效存 续并 依法 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企 业 法人 、 事业 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办 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 国境 内 合法 设 立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指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召集 、召 开 并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进行表
决的 会 议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指《 大成 积极 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生 效起 始
日, 基金 合 同自 景业 基金 终 止上 市之 日 起生 效 , 《 景业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自同 日起 失 效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合 同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按 照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程 序 终止 基金 合 同的 日期
基金 存 续期 指 自《 大 成积 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至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的不 定 期期 限
集中 申 购期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仅 开放 申购 、 不开 放 赎回 的 一段 时 间, 最
长不 超 过 1 个月
工作日 指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日
申购 指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投 资 者申 请 购买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申 请卖 出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 的 条件 , 申请 将 其持 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转 换 为该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另 一只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所 持有 的 某一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从同 一
个基 金账 户下 的 一个 交易 账户 指 定到 另 一交 易 账户 进 行交 易
的行为
投资 指 令 指基 金管 理人 在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 行投 资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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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
出的 资 金划 拨及 实 物券 调拨 等 指 令
销售 机 构 指基 金 管理 人及 本 基金 代销 机 构
代销 机 构 指接 受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 本基 金 申购 、 赎回 和 其他 基
金业 务 的机 构
直销 机 构 指基 金 管理 人, 即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会员 单 位 指由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的具 有开 放 式基 金 代销 资 格, 经 相关 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认可 的 相关 交 易所 会
员单位
场外 销 售 指销 售机 构不 使 用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开 放 式基 金 销售 系 统而通
过自 身的 柜台 或 其他 交易 系统 进 行基 金 份额 申 购和 赎 回等 业
务
场内 销 售 指交 易所 会员 单 位作 为代 销机 构 ,通 过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开 放
式基 金 销售 系统 进 行基 金份 额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 务
销售 场 所 指场 外 销售 场所 和 场内 销售 场 所, 分别 简称 场 外和 场内
基金 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中 心及 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 销网 点
指定 媒 体 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和互 联网 网 站
基金 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 有的 由 该注 册
登记 机 构办 理注 册 登记 的基 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 动情 况的 账 户
交易 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者 通过 该 销售 机 构办 理
申购 、赎 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 基 金份 额 的变 动 及结 余
情况 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 投 资者 办理 基 金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 日
T 日 指销 售 机构 受理 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请 的日 期
T+n 日 指 T 日后 (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 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 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 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 证券 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及其 他 合法 收入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持 有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收 申 购款 以
及以 其 他资 产等 形 式存 在的 基 金财 产的 价值 总 和
基金 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 总值 减 去基 金负 债 后的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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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 额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 在外 的 基金 份 额总 数 所得 的
基金 份 额的 价值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 价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过程
法律 法 规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现 行有 效的 法 律、 行 政法 规 、司 法 解释 、
地方 法规 、地 方 规章 、部 门规 章 及其 他 规范 性 文件 以 及对 于
该等 法 律法 规的 不 时修 改和 补 充
不可 抗 力 指任 何无 法预 见 、无 法克 服、 无 法避 免 的事 件 和因 素 ,包 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 收 、法 律变 化、 突 发停 电 或其 他 突发 事 件、 证
券交 易 场所 非正 常 暂停 或停 止 交易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概况
名称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32 层
设立 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 资 本: 贰 亿元 人民 币
股权 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 中泰 信托 投资 有 限责 任公 司 ( 持股 48% ) 、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 理 有
限公 司 ( 持股 25 % )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持股 25% ) 、 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持股
2 %) 。
法定 代 表人 : 张树 忠
总经 理 :王颢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 人 :肖 冰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设有 股 东会 、 董事 会、 监事 会, 下设 十五 个部 门, 分别 是股 票投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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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
资部 、 固定 收 益部 、 委托 投资 部、 研 究部 、 交易 管理 部、 金 融工 程 部、 信息 技 术部 、 客户 服
务部 、 市场 部、 总 经理 办公 室 、 人 力资 源部 、 综合 财务 部、 基 金运 营部 、 监察 稽核 部和 国 际
业务部 ,并 在北 京 、上 海、 西 安、 成都 、武 汉 、福 州和 沈 阳等 地设 立了 七 家分 公司 ;此 外 ,
还设 立 了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投资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和 战略 规 划委 员会 。
公司以 “ 稳 健、 高 效 ” 为经 营 理念 , 坚持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企 业精 神, 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 证券 市场 业 务, 以稳 健 灵活 的投 资策 略 和注 重绩 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 力 求为 投 资
者获 得更 大投 资 回报 。公 司 所有 人员 在最 近三 年内 均 未受 到所 在 单位 及有 关 管理 部门 的 处
罚。
(二 ) 证 券 投资 基 金管 理情 况
截止2009 年7 月16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共 管理3 只 封闭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景宏 、 基 金景
福、 大 成优 选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及12 只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 基
金、 大 成债 券投 资 基金 、大 成 蓝筹 稳健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 成财 富管 理2020 生命 周 期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创 新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阳 领先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强化 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和 大 成策 略回 报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等 。
(三 ) 主要 人员 情 况
1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成员 :
张树 忠 先生 ,董 事 长, 经济 学 博士 。1989 年 7 月 —1993 年 2 月, 任中 央 财经 大学 财政
系讲 师 ;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华 夏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 资银 行 总部 总经 理、 研 究
发展 部 总经 理;1997 年 3 月 —2003 年 7 月, 任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 裁助 理兼 北方 总 部
总经 理 、资 产管 理 总监 ;2003 年 7 月 —2004 年 6 月, 任光 大 保德 信基 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 2004 年 6 月 —2006 年 12 月, 任大 通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 2007 年 1 月—2008
年 1 月, 任大 通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职 中国 人保 资 产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 司 ;2008 年 4 月起 任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股 份 有限 公司 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
2008 年 11 月起 同时 担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王颢 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 国际 工商 管理 专业 博 士。 2000 年 12 月 —2002 年 9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圳 管理 总 部副 总经 理、 机 构管 理部 副 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 入大 成 基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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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助 理总 经理 、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 起担 任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 理 。
王长 林 先生 ,董 事 ,研 究生 , 高 级 经济 师。 曾 任中 国农 业 银行 天津 分行 计 划处 副处 长、
信息 中 心副 总经 理 , 中 国长 城 信托 投资 公司 计 划财 务部 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有 限
公司 投 资部 董事 总 经理 。
曾北 川 先生 ,董 事 ,博 士。1989 年 8 月 —1992 年 6 月 ,任 建 设部 中国 城 乡建 设发 展总
公司 项 目经 理;1992 年 6 月 —1994 年 3 月,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总行 房地 产 信贷 部房 地产 信 贷
项目 经 理; 1994 年 4 月 —1998 年 5 月 , 任 国家 开发 银 行国 际金 融 局信 贷一 处信 贷 项目 经理 、
国家 开 发银 行国 际 金融 局综 合 计划 处副 处长 ; 1998 年 5 月—2001 年 10 月 , 任 华夏 银行 北 京
管理 部 副总 经理 、 华夏 银行 北 京管 理部 副总 经 理( 主持 工 作) ;2001 年 10 月 —2006 年 10
月, 任 华夏 银行 总行 营 业部 常务 副 总经 理 ( 党组 副书 记 ) 、 华 夏银 行 总行 稽核 部 总经 理 ( 监
事会 监 事、 审计 委员 会委 员) ; 2006 年 10 月 —2008 年 4 月, 任中 国人 寿 保险 股份 公司 市 场
拓展 部 总经 理;2008 年 4 月, 任人 保 金控 投资 有限 公 司筹 备组 成 员;2008 年 7 月 起任 中 国
华闻 投 资控 股有 限 公司 总裁 、 党委 书记 。
杨赤 忠 先生 , 董 事, 大 学本 科。 历任 深圳 蓝 天基 金管 理公 司 投资 与研 究部 经 理; 长 盛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研 究部 副总 监 、 基 金经 理;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总 监; 光大 证券 证 券
投资 部 总经 理。 现 任光 大证 券 助理 总裁 。
蔺春 林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 本科 。 1970 —1971 年, 解放 军信 阳 坦克 师锻 炼; 1971 —1987
年, 任 兵器 部 5107 、5137 厂生 产会 计员 、 财 务处 长;1987 年—1998 年, 任湖 北省 财政 厅 中
央企 业 处副 处长 、 财政 部驻 湖 北省 专员 助理 ;1998 年 —2005 年, 任财 政 部驻 江西 专员 办 专
员助 理 、副 专员 、 专员 、党 组 书记 ;2005 年 8 月, 任中 央纪 委、 中组 部 金融 巡视 组局 长 ;
2007 年 1 月退 休 。
于绪 刚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 环太 平 洋律 师协 会会 员、 全国 律协 金 融证 券委 员会
委员 、 华中 科 技大 学兼 职教 授 及研 究生 导师 、 北京 工商 大学 客 座教 授、 华 北电 力大 学客 座 教
授。 1990 年—1995 年, 任河 北 省保 定 市中 级人 民法 院 助理 审判 员; 1995 年—1998 年, 北 京
大学 法 学硕 士 学习 ;1999 年, 香 港大 学 法律 学 院访 问学 者 、香 港法 律 教育 信 托基 金访 问 学
者;1999 年—2001 年, 北京 大 学法 学博 士 学习 ;2001 年起 任大 成律 师 事务 所律 师、 高级 合
伙人 、 管委 会委 员 。
万曾 炜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经 济学 博士 , 研 究员 , 曾任 上海 市政 府发 展 研究 中心 处 长 ,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综 合 规划 土地 局 党组 书记 、 局长 , 浦 东新 区发 展 计划 局党 组 书记 , 上 海浦 东 发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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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集团 和上 海浦 东 投资 建设 有 限公 司筹 建负 责 人和 法人 代 表, 现任 上海 市 公积 金管 理中 心 党
委书 记 、主 任, 上 海市 政府 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
刘大 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国家 开发 银 行总 会计 师 , 高级 经 济师 , 享 受政 府特 殊津 贴 专家 。
中国 人 民银 行研 究 生部 硕士 生 指导 老师 , 首都 经济 贸易 大 学兼 职教 授, 清 华大 学中 国经 济 研
究中 心 高级 研究 员 。 先后 在 北京 市人 民政 府 研究 室 (副 处 长 、 处长 ) , 北京 市 第一 商业 局 ( 副
局长 ) , 中国 建设 银 行信 托投 资 公司 (总 经理 ) , 中 国投 资 银行 (行 长) , 国家 开 发银 行 ( 总
会计 师 )工 作。
监事 会 成员 :
胡学 光 先生 , 监 事长 ,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广 东省 高 级经 济师 评审 委 员会 委员 。 曾 在湖
北金 融 高等 专科 学 校任 教, 广 州金 融高 等专 科 学校 任金 融 系副 主任 ; 1992 年—2003 年 4 月,
在广 东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先 后 任 “ 广证 基金 ” 、 “ 广证 受 益 ” 经理 、 部门 总经 理 、 总裁 助理 、 副
总裁 , 兼任 中山 大 学岭 南学 院 兼职 教授 、 中天 证券 研究 院副 院 长, 广东 证 券博 士后 科研 工 作
站指 导 导师 ;2003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
宁加 岭 先生 ,监 事 ,大 学本 科 。1983 年 2 月 —1987 年 6 月, 任财 政部 人 教司 副处 长、
处长;1987 年 6 月 —1994 年 6 月, 任财 政 部行 政司 副司 长、 司长 ;1994 年 6 月—1999 年 6
月, 任 财政 部德 宝 实业 总公 司 总经 理、 法人 代 表;1999 年 6 月起 ,任 职 于财 政部 离退 休 老
干部 局 。
黄建 农 先生 , 监事 , 大 学本 科 。 曾 任中 国银 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江 苏 北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 部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公 司
投资 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 任中 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公 司上 海投 资 部董 事总 经理 。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
刘彩 晖 女士 ,副 总 经理 ,管 理 学硕 士。1999 年 —2002 年, 历任 江 南信 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副总 经 理、 总经 理 ;2002 年 —2006 年, 历任 江南 证券 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投 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机构 管理 部总 经理 ,期 间 还任 江南 宏 富基 金管 理公 司筹 备组 副 组长 ;2006
年 1 月—7 月任 深 圳中 航集 团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助 理总 经 理;2008 年 5 月起 任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 。
杜鹏 女 士, 督察 长 ,研 究生 学 历。1992 年 —1994 年, 历任 原 中国 银行 陕 西省 信托 咨询
公司 证 券部 驻上 交 所出 市代 表 、上 海业 务部 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 省南 方 金
融服 务 总公 司投 资 基金 管理 部 证券 投资 部副 经 理、 广东 华侨 信 托投 资公 司 证券 总部 资产管理
部经 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 建;1999 年 3 月起 ,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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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有限 公 司督 察长 兼 监察 稽核 部 总监 。
2 .基金 经 理
(1 )现 任 基金 经理
王维 钢 先生 ,浙 江 大学 管理 硕 士、 南开 大学 经 济学 博士 生 。13 年证 券 从业 经 历,1996
年起 历 任君 安证 券 有限 公司 研 究所 首批 高级 研 究员 、国 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业 务董 事 、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策略 主 管、 国信 证券 有 限公 司投 资 经理 、 巨 田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策 略
主管; 2006 年 12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 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 22 日 担任 景 博
证券 投 资基 金(2007 年 6 月转 型 为大 成创 新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 ,2008 年
8 月 23 日起 ,担 任大 成积 极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2 )历 任 基金 经理
历任 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 本 基金 时间
瞿蕴理 2007 年 01 月 17 日至 2007 年 6 月 26 日
周一烽 2007 年 6 月 27 日至 2008 年 8 月 22 日
3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由 9 名成 员组 成, 设主 任 委 员 1 名, 其他 委 员 8 名。 名单 如下 :
刘明 , 投资 总 监, 大成 优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
杨建 华,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负 责 公司 股票 投资 业 务, 大 成景 阳 领先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 陈尚 前, 固定 收 益部 总 监, 负 责公 司固 定收 益 证券 投 资业
务,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委员 ;曹 雄 飞, 研 究总
监,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委员 ;邓 韶 勇, 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 员 ;姚 瑢, 研究 部 副总 监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施 永 辉,
大成 蓝 筹稳 健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杨丹 ,大 成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景 福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委 员; 王 立, 大 成债
券投 资 基金 、大 成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上述 人 员之 间不 存 在亲 属关 系 。
(四 ) 基金 管理 人 的职 责
按照 《 基金 法》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履 行 以下 职责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 的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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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 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
4 . 配备 足 够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 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按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运 作基 金 财产 ;
8 .进行 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 制基 金的 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法 接 受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
10 . 编制 中 期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开放式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12 . 计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
13 . 严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 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露 ;
15 . 按规 定 受理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及时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16 .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9 . 组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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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
22 .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1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严 格遵 守 《证 券 法 》 , 并 建立 健 全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
防止 违 反《 证券 法 》行 为的 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 止 以下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禁 止的 行 为发 生:
(1 )将 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 )不 公 平地 对待 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 ;
(3 )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 取利 益;
(4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 为。
3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 工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规范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不 从 事以 下活 动 :
(1 )越 权 或违 规经 营 ;
(2 )违 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他基 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 利益 ;
(4 )在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 的资 料中 弄 虚作 假;
(5 )拒 绝 、干 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 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 管;
(6 )玩 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 息;
(8 )除 按 本公 司制 度 进行 基金 投资 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 行其 他股 票 交易 ;
(9 )协 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 其他 任何 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 个人 进行 证 券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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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 规则 ,利 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 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故 意损 害 基金 投资 者及 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 员的 合法 权 益;
(12 )以 不 正当 手 段谋 求业 务 发展 ;
(13 )有 悖 社会 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 形象 ;
(14 )信 息 披露 不 真实 ,有 误 导、 欺诈 成分 ;
(15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4 .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按照 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及限
制等 全 权处 理本 基 金的 投资 。
5 . 本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保证 基金 财 产不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买 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 他 不正 当 的证 券交 易 活动 ;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 活动 。
(六 ) 基金 经理 的 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及其 被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3 . 不违 反 现行 有效 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 投资 计 划等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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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4 .不从 事 损害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 活动 。
(七 ) 基金 管理 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本基 金管 理 人为 加 强内 部 控制 ,促 进公 司 诚信 、 合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护 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 权益 , 依 据 《证 券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 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公 司内 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 等 法律 法规 , 并 结合 公司 实际 情 况, 制 定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内 部控 制 大纲 》 。
公司 内部 控 制是 指 公司 为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 司的 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 上,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 管理 方 法、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 控 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公司 建 立科 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 行 高效 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定 科 学完
善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 由内 部控 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 制度 、部 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 组成 。
公司 董事 会 对公 司 建立 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 持其 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 任, 公 司管 理层 对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有 效 执行 承担 责 任。
1 .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总 体目 标
(1 )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 严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行 业监 管 规则 , 自觉 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 营思 想和 经 营理 念。
(2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 管理 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 稳健 运行 和 受托 资产
的安 全 完整 ,实 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 定、 健康 发 展。
(3 )确 保 基金 、公 司 财务 和其 他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2 .公司 内 部控 制遵 循 以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涵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 门或 机构 和 各级 人员 , 并包
括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馈 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 通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 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构 、 部门 和 岗位 职责 的设 置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财 产 、
自有 资 产与 其他 资 产的 运作 相 互分 离。
(4 )相 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设置 的各 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 分明 、相 互 制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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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 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 降低 运作 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 理 的成 本控 制 达到 最佳 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公司 制 定内 部控 制 制度 遵循 以下 原 则
(1 )合 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 法规 、规 章 和各 项规 定。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涵 盖 公司 经营 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 的空
白或 漏 洞。
(3 )审 慎 性原 则。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 范和 化解 风 险为 出发 点。
(4 ) 适时 性原 则 。 随着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 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 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 环境 的变 化 进行 及时 的 修订 或完 善内 部 控制 制度 。
4 .内部 控 制的 基本 要 素
内部 控 制的 基本 要 素包 括控 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 制活 动 、 信 息沟 通和 内 部监 控。
(1 ) 控制 环境 构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基 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 、组 织结 构 、员 工道 德 素质 等内 容。
(2 )公 司 管理 层牢 固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 识,
营造 一个 浓厚 的内 控文 化 氛围 ,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 时了 解 国家 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 章制 度 ,使
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 个环 节。
(3 ) 健全 公司 法人 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 挥独 立董 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 职能 , 禁止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 、利 益输 送 和内 部人 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资 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 权益 。
(4 ) 公司 的组 织 结构 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 互制 约的 原 则, 各 部门 有明 确 的授 权分 工, 操
作相 互独 立。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 学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 效 的运 行 机制 ,包 括民 主 、透 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效 、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 系统 , 以及 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 监督 和 反馈
系统。
(5 )依 据 公司 自身 经 营特 点设 立顺 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 密有 效 的内 控防 线: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 和业 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 员在 上 岗前 均应 知悉
并以 书 面方 式承 诺 遵守 ,在 授 权范 围内 承担 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 理凭 据传 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相 关部 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 监督 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 部监 察 稽核 部门 独立 于 其他 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 的 检查 和反 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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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 健全 激励 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 司各 级人 员 具备 与其
岗位 要 求相 适应 的 职业 操守 和 专业 胜任 能力 。
(7 ) 建立 科学 严 密的 风险 评 估体 系, 对 公司 内外 部 风险 进行 识 别、 评 估和 分析 , 及时
防范 和 化解 风险 。
(8 )建 立 严谨 、有 效 的授 权管 理制 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 于公 司经 营 活动 的始 终。
① 确保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 充分 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 职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
授权 标 准和 程序 , 保证 授权 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 支机 构 和各 级人 员在 规 定授 权范 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 责。
③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 授权 采取 书 面形 式, 明确 授 权书 的授 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立 授 权评 价和 反馈 机 制, 包 括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 人 员的 反馈 和评
价, 对 已不 适用 的 授权 及时修订 或 取消 授权 。
(9 )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 分离 制度 , 公司 资产 与基 金 财产 、 不 同基 金 的资 产之 间 和其 他委
托资 产 ,实 行独 立 运作 ,分 别 核算 。
(10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 明确 划 分各 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 交易 、交 易和
清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 计等 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 员的 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 位进 行 物理
隔离。
(11 )制 订切 实 有效 的应 急应 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 处理 机制 和 程序 。
(12 )维 护 信息 沟 通渠 道的 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 报告 系统 。
(13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 度, 设置 督 察长 和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部门 ,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 续的 监 督, 保证 内部 控 制制 度 落实 。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 部控 制 的有
效性 ,并 根据 市场 环境 、 新的 金 融工 具、 新的 技 术应 用 和新 的 法律 法规 等情 况 进行 适 时改
进。
5 .内部 控 制的 主要 内 容
(1 )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 按 照投 资 管理 业务 的性 质 和特 点严 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 操作 流程 和 岗位 手册 , 明确 揭示 不同 业 务可 能存 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 控制 措施 。
(2 )研 究 业务 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 立、 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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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 工作 业务 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效 的研 究 方法 。
③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 选库 制 度, 根据 基金 合 同要 求 ,在 充分 研究 的 基础 上 建立 和维 护备
选库。
④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 的业 务交 流 制度 ,保 持通 畅 的交 流渠 道 。
⑤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 量评 价体 系 。
(3 )投 资 决策 业务 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
①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 规的 有 关规 定, 符合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投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投资 组合 和 投资 限制 等 要求 。
②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 权制 度, 明 确界 定投 资权 限 ,严 格遵 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 越权 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 有充 分 的投 资 依据 ,重 要投 资 有详 细 的研 究报 告和 风 险分 析 支持 ,并 有决
策记 录 。
④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 估与 管理 制 度, 在设 定的 风 险权 限额 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
⑤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 管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包 括投 资 组合 情况 、是 否 符合 基 金产 品特 征和
决策 程 序、 基金 绩 效归 属分 析 等内 容。
(4 )基 金 交易 业务 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
①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 不得 直 接向 交易 员下 达 投资 指 令或 者直 接进
行交 易 。
②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 统、 预警 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 统, 完善 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 部门 审 核投 资 指令 ,确 认其 合 法、 合 规与 完整 后方 可 执行 , 如出 现指 令违
法违 规 或 者 其他 异 常情 况, 应 当及 时报 告相 应 部门 与人 员 。
④ 公司 执行 公平 的 交易 分配 制 度, 确保 不同 投 资者 的利 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 待。
⑤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 记录 制度 , 及时 核对 并存 档 保管 每日 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 绩效 评价 体 系。
根据 内 部控 制的 原 则, 制定 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 购等 特殊 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
(5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 制度 , 防 止不 正 当关 联交 易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 基金 投资
涉及 关 联交 易的 , 在相 关投 资 研究 报告 中特 别 说明 ,并 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审议 批准 。
(6 )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 合法 规范 的 基础 上力 求金 融 创新 。 在充 分 论证 的前 提 下周 密 考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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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金 融创 新品 种或 业务 的 法律 性 质、 操作 程序 、 经济 后 果等 , 严格 控制 金融 新 品种 、 新业
务的 法 律风 险和 运 行风 险。
(7 )建 立 和完 善客 户 服务 标准 、销 售 渠道 管理 、广 告 宣传 行为 规 范, 建立 广告 宣 传、
销售 行 为法 律审 查 制度 ,制 定 销售 人员 准则 , 严格 奖惩 措 施。
(8 ) 制定 详细 的 登记 过户 工 作流 程, 建 立登 记过 户 电脑 系统 、 数据 定 期核 对、 备 份制
度, 建 立客 户资 料 的保 密保 管 制度 。
(9 ) 公司 按照 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 建立 完 善的 信息 披 露制 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10 )公 司 配备 专 人负 责信 息 披露 工作 ,进 行 信息 的组 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对公司及基 金信息披 露的检 查和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 及时提 出改进办 法,
对出 现 的失 误提 出 处理 意见 ,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 的责 任。
(12 )掌 握 内幕 信 息的 人员 在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不得 泄露 其 内容 。
(13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 全性 、 实用 性、 可操 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 定信
息系 统 的管 理制 度 。
信息 技术 系 统的 设 计开 发 符合 国家 、金 融 行业 软 件工 程标 准的 要 求, 编 写完 整的 技术
资料 ; 在实 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 设置 保密 系 统和 相应 控制 机 制, 并保 证 计算 机系 统的 可 稽性 ,
信息 技 术系 统投 入 运行 前, 经 过业 务、 运营 、 监察 稽核 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
(14 ) 通过 严 格的 授 权制 度、 岗 位责 任制 度 、 门禁 制度 、 内外 网分 离 制度 等管 理措 施 ,
确保 系 统安 全运 行 。
(15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 求符 合 有关 标准 ,设 备 运行 和 维护 整个 过程
实施 明 确的 责任 管 理, 严格 划 分业 务操 作、 技 术维 护等 方 面的 职责 。
(16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 分考 虑到 软件 的 安全 性 、可 靠性 、稳 定 性和 可 扩展 性, 具备
身份 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 障恢 复 、安 全保 护、 分 权制 约 等功 能 。信 息技 术系 统 设计 、 软件
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 实际 的 业务 操作 。用 户 使用 的 密码 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 得向 他 人透
露。 数 据库 和操 作 系统 的密 码 口令 分别 由不 同 人员 保管 。
(17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 管理 ,保 证 信息 数 据的 安全 、真 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 时、
准确 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 能部 门 ;严 格计 算机 交 易数 据 的授 权 修订 程序 ,并 坚 持电 子 信息
数据 的 定期 查验 制 度。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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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建立 电 子信 息数 据 的即 时保 存 和备 份制 度, 重 要数 据异 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 存。
(18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 稽核 检查 ,完 善 业务 数 据保 管等 安全 措 施, 进 行排 除故 障、
灾难 恢 复的 演习 , 确保 系统 可 靠、 稳定 、安 全 地运 行。
(19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会 计法 》 、 《 金融 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 计核
算办 法 》 、 《 企业 财 务通 则 》等 国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制 订 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 度 、会
计工 作 操作 流程 和 会计 岗位 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 各个 风险 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20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 分工 的基 础 上明 确 各会 计岗 位职 责 ,禁 止 需要 相互 监督
的岗 位 由一 人独 自 操作 全过 程 。
(21 ) 以基 金 为会 计 核算 主体 ,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 设 置、 资 金划 拨、 账簿 记 录等 方面 相 互独 立。 基金 会 计核 算与 公 司会 计核 算相 互 独立 。
(22 )采 取 适当 的 会计 控制 措 施, 以确 保会 计 核算 系统 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过 凭 证设 计、 登录 、 传递 、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 证管 理 制 度, 确 保正
确记 载 经济 业务 , 明确 经济 责 任。
②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 账务 处理 体 系, 正确 设置 会 计账 簿, 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 程序 。
③ 建立 复核 制度 , 通过 会计 复 核和 业务 复核 防 止会 计差 错 的产 生。
(23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 科学 的估 值 程序 , 公允 反映 基金 所 投资 的 有价 证券 在估
值时 点 的价 值。
(24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 工作 ,在 授权 范 围内 , 及时 准确 地完 成 基金 清 算,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
(25 )建 立 严格 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 强化 会计 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 后监 督。
(26 ) 制订 完 善的 会计 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 度, 财会 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 业 务用 章 、
支 票等 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 阅手 续 ,防 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 失 和泄
密。
(27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 制度 和费 用 报销 运 作管 理办 法, 自 觉遵 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 纪律 。
(28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 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 会聘 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 根据 公
司监 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董 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独 立 地履 行 检查 、评 价、 报 告、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08-21
期向 董 事会 报告 公 司内 部控 制 执行 情况 ,董 事 会对 督察 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
(29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 部门 ,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 责,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 保证 监
察稽 核 部门 的独 立 性和 权威 性 。
(30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 具体 职 责, 配备 充足 的 监察 稽 核人 员, 严格
监察 稽 核人 员的 专 业任 职条 件 ,严 格监 察稽 核 的操 作程 序 和组 织纪 律。
(31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 定期 检 查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确 保公
司各 项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 有效 运 行。
(32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 视和 支持 监 察稽 核 工作 ,对 违反 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追 究 有关 部门 和 人员 的责 任。
6 . 基金 管 理人 关于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声 明
(1 )本 公 司承 诺以 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
(2 )本 公 司承 诺根 据 市场 变化 和公 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 善内 部控 制 制度 。
四、 基金 托管 人
(一 ) 基金 托管 人 情况
1 .基本 情 况
名称 :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中 国农 业 银行 ” )
住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门 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海淀 区西 三 环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项 俊 波
成立 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 资 本:260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 营
联系 电 话:010-68424199
联系 人 :李 芳菲
中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是 中国 金融 体系 的 重要 组成 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 京。2009 年 1
月 15 日, 中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正式 成 立, 承 继原 中国 农 业银 行全 部资 产 、 负债 、 业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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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务、 机构 网点 和员 工。 中 国农 业 银行 网点 遍布 中 国城 乡 ,成 为 国内 网点 最多 、 业务 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 服务 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 能齐 全 的大 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 一。 作 为一
家城 乡并 举、 联通 国际 、 功能 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 业银 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 承以 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持 审 慎稳 健 经营 、可 持续 发 展, 立 足县 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 施 差异
化竞 争策 略 ,着 力打 造 “ 伴你成长 ” 服务 品 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 的电 子 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 致力 为 广大 客户 提 供优 质的 金 融服 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 创价 值 、共
同成 长 。
中国 农业 银 行是 中 国第 一 批开 展托 管业 务 的国 内 商业 银行 ,经 验 丰富 ,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 出 ,2004 年被 英 国 《全 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佳 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农 业银 行通
过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 行托 管服 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 管理 、内 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国 农 业银 行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 国证 监会 和 中国 人民 银 行批 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 为托 管业 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 管理 中心 、 技术 保障 处、 营 运中 心、 委托
资产 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处 、 境外 资 产托 管处 、综 合 管理 处 、风
险管 理 处, 拥有 先 进的 安全 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 管业 务系 统 。
经国 务 院批 准, 中 国农 业银 行 整体 改制 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 股 份公 司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 股 份公 司自 成 立之 日起 , 将完 整承 继中 国 农业 银行 的 资产 、 负 债和
所有 业 务, 并 将继 续从 事原 经 营范 围和 业 务许 可文 件 上批 准/ 核准 的业 务。 中 国农 业银 行已
有的 营业 机构 、商 标、 互 联网 域 名和 咨询 服务 电 话等 保 持不 变 ,由 股份 公司 继 续使 用 ,各
项业 务 照常 进行 。 客户 毋需 因 改制 而办 理 任何 变更 手续 。
2 .主要 人 员情 况
中国 农 业银 行托 管 业务 部现 有 员 工 93 名 , 其中 高级 会计 师、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 工程 师 、
律师 等 专家 10 余名 , 服务 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 高、 业 务素 质好 、 服务 能 力强 , 高级 管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 和高 级技 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 外证 券市 场 的运 作。
3 .基金 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截止 2009 年 7 月 16 日, 中国 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 闭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和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67 只 ,包 括 基金 裕阳 、基 金裕 隆 、基 金 汉盛 、基 金景 福 、基 金 天华 、基 金鸿 阳 、基
金丰 和、 基金 久嘉 、富 国 动态 平 衡开 放式 基金 、 长盛 成 长价 值 开放 式基 金、 宝 盈鸿 利 收益
开放 式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 长开 放 式基 金、 大成 债 券开 放 式基 金 、银 河稳 健开 放 式基 金 、银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08-23
河收 益开 放式 基金 、长 盛 债券 开 放式 基金 、长 信 利息 收 益开 放 式基 金、 长盛 动 态精 选 开放
式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 长开 放 式基 金、 万家 增 强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银 利精 选开 放式 基 金、 富 国天 瑞 强势 开放 式基 金 、鹏 华 货币
市场 基 金、 国 联分 红增 利开 放 式基 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基 金 、 新 世纪 优 选分 红证 券投 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泰达 荷银 货 币市 场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货 币 市场 基 金、
景顺 长 城资 源垄 断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LOF ) 、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 弹性 市值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益民 货币 市场 基 金、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 报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精 选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 施罗 德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顺 长 城内 需增 长 贰号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 价值 成长 双动 力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宝盈 策 略增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荷 银首 选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创 新成 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益民
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华 夏复 兴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德主 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国 天 成红 利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双利 优 选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申万 巴 黎竞 争优 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深 化价 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新世 纪优 选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金 元比 联 成长 动 力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海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天治 稳 健双 盈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 比联 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先锋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进取 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建信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 基金 托管 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 遵 守国 家有 关 托管 业务 的 法律 法规 、 行业 监 管规 章和 行内 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保 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 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 与 内控 管理 委 员会 直 接负 责中 国农 业银 行 的风 险管 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 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 制工 作进 行 检查 指导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 了风 险 管理 处, 配备 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 员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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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负责 托 管业 务的 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 监督 稽核 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 业务 的规 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业 资格 ; 业务 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 度, 授权 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 务印 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账户 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 控 ; 业务 信
息由 专 职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
统完 整 、独 立。
(三 ) 托管 人对 管 理人 运作 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 法和 程序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参 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和 禁止 投资 品 种输 入监 控 系统 , 每 日登 录 监控 系统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 资 金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 金 出现 异常 交 易行 为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针对 不同 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 的处 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 和舆 论反 映集 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 示基 金管 理 人;
2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 比例 接 近超 标、 资 金头 寸不 足 等问 题 ,以 书面 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 标、 清 算资 金透 支 以及 其他 涉 嫌违 规 交易 等行 为 ,书 面提
示有 关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 销售 机构 及 联系 人
1 .直销 机 构
名称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32 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树 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 人 :梁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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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公司 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 基 金客 户服 务 热线 :021-53599588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 话费 )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分 别 在深 圳、 北京 、 上海 设有 投 资理 财中 心:
(1 )名 称 :大 成基 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 心 ( 邮编 :518040 )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32 层
联系 人 : 梁 靖、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 )大 成 基金 北京 投 资理 财中 心 (邮 编:100020 )
1 )东直门
电话: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东 直门 南 大街5 号 中青 旅大 厦105室
联系 人 :郑 琳娜
2 )朝阳门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 区朝 阳门 外 大街16 号 中国 人 寿大 厦1201 室
联系 人 : 廖 红军
(3 )大 成 基金 上海 投 资理 财中 心 (邮 编:200001 )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海 通 证券 大 厦19层
联系 人 :徐 舲、 朱 君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2 .场外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 区建 国 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 代 表人 : 项俊 波
客服 电 话:95599
联系 人 :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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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 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 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3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 街1 号长 安 兴融 中心1 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郭 树 清
联系 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 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中国 北 京复 兴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 代 表人 :姜 建 清
客服 电 话:95588
联系 人 :田 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8013
网址:www.icbc.com.cn
(5 )深 圳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法 兰 克纽 曼(Frank N.New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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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7
客服 电 话:95501
联系 人 :周 勤
电话: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0714
网址:www.sdb.com.cn
(6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北京 东路689 号 17 楼
法定 代 表人 :吉 晓 辉
联系 人 :倪 苏云
客服 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网址:www.spdb.com.cn
(7 )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胡 怀 邦
客服 电 话:95559
联系 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8 )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秦 晓
客服 电 话:95555
联系 人 :刘 薇
电话:0755-83195915
传真:0755-83195061
网址:www.cmbchina.com
(9 )中 国 光大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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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8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外 大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唐 双 宁
客服 电 话:95595
联系 人 :李 伟
电话:010-68560675
传真:010-68560661
网址:www.cebbank.com
(10 ) 中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 区正 义 路4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内 大街2 号
法定 代 表人 :董 文 标
客服 电 话:95568
联系 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11 ) 广东 发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广州 市 农林 下路83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若 虹
客服 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2 ) 北京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丙17 号
法定 代 表人 :闫 冰 竹
联系 人 :王 曦
客服 电 话 : 010-96169 (北 京) 、 022-96269 (天 津 ) 、 021-53599688 ( 上海 ) 、 029-85766888
(西 安 ) 、0755-23957088 (深 圳 ) 、0571-86590900 (杭 州 )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 上海 农村 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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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浦 东大 道981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秀 仑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62521689
联系 人 :吴 海平 , 翁敏 芬
客服 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14 ) 东莞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 东莞 市运 河 东一路 193 号
法定 代 表人 :廖 玉 林
联系 人 :胡 昱
客户 服 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 ) 平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中国 深 圳市 深南 中 路1099 号
法定 代 表人 :黄 立 哲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8304
联系 人 :霍 兆龙
客户 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公司 网 站:www.18ebank.com
(16 ) 宁波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 江东 区中 山 东 路 294 号
法定 代 表人 :陆 华 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 人 :胡 技勋
客服 电 话:96528 ,上 海地 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7 ) 山西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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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 心东 塔楼
法定 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 电 话:400-666-1618
联系 人 :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8 )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湖北 省 武汉 市新 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胡 运 钊
联系 人 :李 良
联系 电 话:021-63219781
客服 电 话:4008-888-999
委托 电 话:4008-888-318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cjsc.com.cn
(19 )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商 城 路 618 号
通讯 地 址: 上海 浦 东新 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祝 幼 一
客服 电 话:400-8888-666
联系 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网址:www.gtja.com
(20 )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通讯 地 址: 北京 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佑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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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联系 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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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 少 林
客服 电 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 人 :黄 健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 广发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广东 省 珠海 市吉 大 海 滨 路光 大国 际 贸易 中心26 楼2611 室
法定 代 表人 :王 志 伟
客服 电 话:020-87555888 转 各营 业网 点
联系 人 :肖 中梅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网址:www.gf.com.cn
(23 ) 中国 银河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通讯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 代 表人 :胡 长 生
客服 电 话:4008-888-888
联系 人 :李 洋
联系 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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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联合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10、24 、25 层
法定 代 表人 :马 韶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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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25 ) 申银 万国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通讯 地 址: 上海 市 常熟 路239 号2 楼
法定 代 表人 :丁 国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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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 :曹 晔
电话:021-54047892
传真:021-54038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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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海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 淮海 中路98 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开 国
客服 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 人 :金 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7 )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北京 朝 阳区 新源 南 路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王 东 明
客服 电 话:010-84588888 各 地营 业部 咨 询电 话
联系 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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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安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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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2222 号安 联大 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牛 冠 兴
客服 电 话:4008001001
联系 人 :张 茜萍
电话:0755-82558335
传真:0755-82558335
网址:www.axzq.com.cn
(29 )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徐 浩 明
客服 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 人 :刘 晨、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0 ) 华林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 地 址: 珠海 市 拱北 夏湾 华 平 路 96 号二 层202-203 房
法定 代 表人 : 段文 清
客服 电 话:0750-3160388 各 地营 业部 客 户服 务电 话
联系 人 :杨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31 ) 中信 万通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青岛 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 地 址 : 青岛 市 东海 西路2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史 洁 民
客服 电 话:0532-96577
联系 人 : 丁 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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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2-85022026
网址 :www.zxwt.com.cn
(32 ) 东海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常州 延 陵西 路59 号 常信 大 厦18 、19 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区东 方 路989 号 中达 广 场17 楼
法定 代 表人 :朱 科 敏
客服 电 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联系 人 :李 涛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网 址:www.longone.com.cn
(33 ) 中信 金通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杭州 市 中河 南路11 号万 凯 庭院 商务 楼A 座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 中河 南路11 号万 凯 庭院 商务 楼A 座
法定 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 人 :王 勤
联系 电 话:0571-85783715
网址:www.bigsun.com.cn
(34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广州 市 先烈 中路69 号主 楼 五楼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 先烈 中路69 号东 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法定 代 表人 :吴 志 明
客服 电 话:020-961303
联系 人 :江 欣
联系 电 话:020-87320991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5 ) 平安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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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八 卦 岭八 卦三 路平 安 大厦 三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敬 达
客服 电 话:95511
联系 人 :袁 月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3433794
网址:www.pa18.com
(36 ) 华泰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吴 万 善
客服 电 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 人 :李 金龙 、 张小 波
电话:025-84457777-950 、248
网址:www.htsc.com.cn
(37 ) 湘财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长沙 市黄 兴 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陆 家嘴 环路958 号 华能 联合 大 厦5 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学 荣
客服 电 话:400-888-1551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38 ) 国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安徽 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公司 办 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寿春 路179 号( 邮政 编码 :230001 )
法定 代 表人 :凤 良 志
客服 电 话:400-888-8777 、0551-95888
联系 人 :程 维
电话:0551-26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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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51-264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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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上海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 代 表人 :蒋 元 真
客服 电 话:021-962518
联系 人 :谢 秀峰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081063
网址:www.962518.com
(40 ) 华安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 安徽 省合 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 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 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1 )兴 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福建 省福 州 市湖 东路99 号标 力 大厦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陆 家嘴 东路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 厦18 楼
法定 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 人 : 杨 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客服 电 话:400888123
(42 ) 财通 证券 经 纪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杭州 市 解放 路111 号金 钱大 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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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7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 解放 路111 号金 钱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沈继 宁
联系 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29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 服 务电 话:0571-96336
(43 ) 浙商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 市杭 大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A 座 6-7 楼
法定 代 表人 :吴 承 根
联系 人 :吴 颖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2081
网址:www.stocke.com
(44 ) 渤海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天津 市 经济 技术 开 发区 第一 大街29 号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 河西 区宾 水 道3 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志 军
客服 电 话:4006515988
联系 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 电 话:28455588
网址:www.ewww.com.cn
(45 ) 方正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湖南 省 长沙 市芙 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 际大 厦22 -24 层
办公 地 址 : 湖南 省 长沙 市建 湘 路479 号
法定 代 表人 : 雷杰
客服 电 话:0571-95571 、0731-95571 、13258915782
电话 :0731-2882340 、0571-8778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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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31-2882332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 东莞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 莞城 区可 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 心30 楼
法定 代 表人 :游 锦 辉
客服 电 话:0769-961130
联系 人 :张 建平
电话:0769-22119426
传真: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47 ) 瑞银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7 号 英蓝 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7 号 英蓝 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 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840
联系 人 :谢 亚凡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8 ) 宏源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新疆 乌 鲁木 齐市 建 设 路2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海淀 区西 直 门北 大街 甲43 号 金运 大 厦B 座6 层
法定 代 表人 :汤 世 生
联系 人 :韩 梅
电话:010-62294608-6957
传真:010-62296854
客户 服 务电 话:010-62294600
网址:www.hysec.com
(49 )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14 、16 、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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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
法定 代 表人 :黄 耀 华
联系 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 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长城 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50 ) 国都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中 心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 中 心 26 层11 、12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 区东 直 门南 大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 少 华
联系 人 :黄 静
客户 服 务电 话:800-810-8809
网址:www.guodu.com
(51 ) 中银 国际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F
法定 代 表人 :平 岳
联系 人 :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52 ) 齐鲁 证券 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128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 人 :傅 咏梅
电话:0531-82024184 、0531-82024147
传真:0531-82024197
网址:www.qlzq.com.cn
(53 )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长春 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 地 址: 长春 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 代 表人 :矫 正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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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0
联系 人 :潘 锴
电话:85096709
客户 服 务电 话:0431-96688-0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54 ) 江海 证券 经 纪有 限责 任 公司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 市香 坊区 赣 水 路 56 号
法人 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269286
客服 热 线:4006662288
联系 人 :葛 新
网址:www.jhzq.com.cn
(55 ) 中国 国际 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建国 门外 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建国 门外 大 街 甲6 号SK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剑 阁
联系 人 :王 雪筠
客服 电 话: (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56 ) 恒泰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内蒙 古 呼和 浩特 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法人 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 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 人 :张 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57 ) 国金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成都 市 东城 根上 街95 号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 等城 根上 街95 号6 、16 、17 楼
法定 代 表人 :雷 波
联系 人 :金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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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1
客户 服 务电 话: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58 ) 东方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 南 路 318 号 新源 广场2 号楼 21-29 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益 民
客户 电 话:95503
联系 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网址:www.dfzq.com.cn
(59 ) 江南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南昌 市 抚河 北路291 号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 抚河 北路291 号 六楼
法定 代 表人 :姚 江 涛
客服 电 话:0791-6768763
联系 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60 ) 世纪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楼
法定 代 表人 :段 强
客服 电 话:0755-83199511
联系 人 :刘 军辉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电子 邮 箱:liujh@csco.com.cn;
(61 ) 中原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 15 号 广汇 国际 贸 易大 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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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石 保 上
联系 人 : 程 月艳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2 ) 爱建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 西 路 758 号24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建 华
客服 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 人 :陈 敏
网址:www.ajzq.com
(63 ) 信泰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 南京 市长 江 路88 号 国信 大厦18 、19 楼 (邮 政编 码:210005 )
法定 代 表人 :钱 凯 法
客服 电 话:400-8888-918
联系 人 :舒 萌菲
电话 :025-84784765
传真:025-84784830
网址:www.thope.com
(64 ) 国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罗湖 区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 厦十 六层 至 二十 六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 电 话:95536
联系 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网址:www.guosen.com.cn
(65 ) 国海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广西 南 宁市 滨湖 路46 号
办公 地 址: 广 西南 宁市 滨湖 路46 号
客服 电 话:400-888-8100 (全 国 ) 、96100 (广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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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3
法定 代 表人 :张 雅 锋
联系 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3 .场 内 代 销机 构
场内 代销 机 构是 指 由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具 有开 放 式基 金代 销资 格 ,经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认 可的 、可 通 过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开 放 式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转托 管 等业 务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 。名 单详 见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网站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 构代 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 公告 。
(二 ) 注册 登记 机 构
名称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耀 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 人 :朱 立元
(三 ) 律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 北京 市金 杜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 北京 市朝 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 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联系 人 :宋 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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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律 师: 靳庆 军 、宋 萍萍
(四 ) 会计 师事 务 所和 经办 注 册会 计师
会计 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 华永 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路 1233 号 汇亚 大 厦 1604-1608 室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人 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 注 册会 计师 : 薛竞 、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 人 :金毅
六、 基金 的沿 革
大成 积 极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景 业 证 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 来。
自 2007 年 1 月 16 日景 业证 券 投资 基金 终止 上 市之 日起 , 《 景业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失效 ,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生效 , 景业 证券 投资 基 金 正 式转 型为
开放 式 基金 , 存续 期限 调 整为 不定 期限 , 基金 投 资目 标、 范 围和 策略 调 整, 同 时基 金更 名为
“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
七 、基金 的存续
(一 ) 基金 份额 的 变更 登记
景业 基 金终 止上 市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申 请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 登记 。 基 金管 理 人从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取 得终 止上 市权 益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之 后, 进行 基 金份 额 更名 以及 必要 的 信息 变更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 明细 数 据, 完成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
(二) 基金 类型 和 存续 期限
1 . 基金 类 型: 股票 型 基金
2 . 基金 运 作方 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3 . 存续 期 限: 不定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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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三) 基金 存续 期 内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存 续期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 证监 会说 明 原因 和报 送 解决 方案 。
八、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转 换
(一 ) 申购 与赎 回 的场 所
本基 金 的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的 代 销机 构。
1 .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场 外、 场 内两 种 方式 申购 、 赎回 本基 金 份额 或 从事 其他 基 金交 易业
务。 本 基金 的场 外 申购 、 赎回 不使 用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 金销 售系 统 , 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
的直 销 网点 、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办理 ; 场内 申购 、 赎回 使用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 基
金销 售 系统 , 以 具 有开 放式 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交 易所 会员 单 位作 为场外 代销 机构 , 通 过其 销 售
网点 办 理。
2 .投资 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3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 通过 销售 机构 赎 回 原 景业 基金 基 金份 额 。
(1 )原 景 业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指 定交 易 在 本 基金 场内 代 销机 构 的, 基金 份 额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统一 变更 登记 至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 注
册登记 系统 。 基金 开放 赎回 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通过 其指 定 交易 的 本基 金 场 内代 销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赎 回 。
(2 ) 原景 业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未 办理 指定 交 易或 指定 交 易在非 本基 金 场内 代销 机构
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 注册 登记 系 统开 设大 成积 极 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临时 账户 ( 以下 简 称 “ 临时账户 ” ) ,用 于归 集 该部 分 基金 份 额。 基 金
开放 赎 回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 过中 国农 业 银行 代销 网 点、 代销 证券 公 司或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网 点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确 认 其权 益的 相关 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 核对 无误 后 报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据此 办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 , 将 基金 份额 从 临
时账 户 扣减 , 同时 记增 持有 人 基金 账户 基金 份 额。 此后 , 投资 者 可 通过相关 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业 务。 确 认权 益的 具体 流 程和 要求 ,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关 公告 。
4 .直销 机 构、 场 内代 销机 构 、场 外 代销 机构 名 单和 联系 方 式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五 条第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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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款。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情 况增 加或 者 减少 代销 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 况 增加 或者 减 少其 销售 城 市、 网点 ,并 另 行公 告。
(二 ) 申购 与赎 回 办理 的开 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 金 为投 资者 办 理申 购与 赎 回等 基金 业务 的 时间 即开 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 交易 日 , 开 放时 间 为上 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 基金 管理 人 可与 各销售 机
构约 定 , 在 开放 日 的其 他时 间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 购、 赎回 申请 , 但 对 于投 资 者在 非开 放时 间 提
出的 申 购、 赎回 申请 , 其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 在
开放 日 的价 格。
若出 现 新的 证券 交 易市 场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调 整 并公 告。
2 .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 时间
本基 金 自 景 业基 金 终止 上市 后 开始 办理 集中 申 购, 暂不 开放 赎回 , 集中 申购 期不 超 过 1
个月 。 集 中申 购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 可暂 停办 理 申购 和赎 回, 暂停 期间 不超 过 1 个 月。 暂停 期
间结 束 后, 将开 放申 购、 赎回 。 本基 金已 于 2007 年 2 月 12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 申购 业务 , 2007
年 2 月 16 日起 开始 办 理日 常赎 回业 务 , 具 体详 见有 关 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申 购开 始日 、 赎回 开始 日前 至 少 2 日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
(三 ) 申购 与赎 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 即 基金 的 申购 与 赎回 价 格以 受 理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 即申 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 请;
3 .当日 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可 以在 当 日开 放时 间 结束 前撤 销 ,在 当 日的 开放 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 销;
4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投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为 下 一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间 所在 的 开放 日的 价 格;
5 .投资 者 通过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开 放 式基 金销 售 系统 办理 本 基金 的 场内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时 , 需遵 守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
6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 运作 的 实际 情况 ,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实 质 权益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原 则 ,但 最迟 应 在新 原则 实施 前 2 日 在至 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予以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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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购 与赎 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 提出
投资 者 须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 办理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者 申 购本 基金 时 ,须 按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额 交付 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 销 售机 构( 网 点 ) 必须 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 余额 。
2 .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 确认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注 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 者办 理增 加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 扣减 权益 的登 记 手续 。
3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 款项 支付
本基 金 申购 采取 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 资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未 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无 效, 投 资者 已缴 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 将 被 退还 到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
投资 者 提出 赎回 申 请时 应指 定 某一 银行 账户 作 为本 基金 的 赎回 收款 账户 ,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 确认 成功 后, 赎 回款 项应 在 自受 理投 资者 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 起不 超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 内
划往 赎 回人 银行 账 户 。 发生 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 付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巨 额
赎回 的 条款 处理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 行调 整并 公 告。 但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登 记 机构 最迟 须 于受 理申 购、 赎 回申 请 之日 起 3
个工 作 日内 ,对 申 请的 有效 性 进行 确认 。
(五 ) 申购 与赎 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投资 者 办理 场内 申 购时 , 每 次申 购 金额 不得 低于1000 元, 超过 部分 需为100 元的 整数
倍, 最 高不 能 超过99,999,900 元; 投资 者 办理 场 外申 购时 , 每次 申购 金 额不 得 低于1000 元。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 购, 累计 申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
2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 金 份额 时, 可申 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 或全 部基 金 份额 赎回 。
3 .同一 基 金账 户自 最 近一 次申 购之 日 起, 如在 3 个月 内赎 回 规模 过大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要 求 提前 预约 或 采取 相应 的 限制 措施 。
4 .基金 管 理人 在 不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实质 权 益的 情况 下 可以 根 据市 场情 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 调整 ,最 迟 于调 整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上 予 以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 申购 和赎 回 的费 用
1 .申购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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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 申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购 人 承 担 ,不 列入 基 金财 产。 本 基金 申购 费用 在 申购 时交 纳,
开放 日 常申 购、 赎 回后 的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 金 额 M 日常 申 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 %
50 万≤M <200 万元 1.0 %
200 万 ≤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 用
本基 金 赎回 费用 由 基金 赎回 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2007 年 3 月 30 日之 前赎 回其 持有 的 由原 景业 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型而 来 的基 金份 额 的 , 赎回 费 率 为 2.5%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2007 年 3 月 30 日之 后赎 回其 持有 的 由原 景业 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型而 来 的基 金份 额 的 , 赎回 费 率见 下表 。 持有 期限 自开 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之日 起计 算。
持有 期 限 赎回 费 率
3 个月 以 内 ( 不含 3 个月 ) 1.2%
3 个月 至 1 年 (不 含 1 年) 0.5%
1 年到 2 年( 不含 2 年) 0.2%
2 年( 含 2 年 )以 上 0
(3 ) 对于 集中 申 购期 或开 放 日常 申 购之 后申 购 的基 金份 额 ,其 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 有期
限自 注 册登 记机 构 确认 投资 者 申购 申请 之日 起 计算 。
持有 期 限 赎回 费 率
1 年以 内 (不 含 1 年) 0.5%
1 年到 2 年( 不含 2 年) 0.2%
2 年( 含 2 年 )以 上 0
(4 )以 上 赎回 费率 安 排中 ,须 依法 扣 除所 收取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 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注 册登 记 费、 销售 手 续费 等各 项费 用 。
3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 合 适时 机 推出 后端 收 费、 销售
服务 费 等新 的收 费 模式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但需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公 告。
采用 销 售服 务费 模 式, 投资 者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无须 交 纳申 购费 和赎 回 费, 而是 按照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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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 的 费率 从基 金 财产 中按 日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销 售服 务 费用 于支 付销 售 机构 佣金 、 营销 费
用以 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务 费 等。 基金 管理 人 应通 过定 期的 审 计和 监 察稽 核监 督销 售服 务 费
的支 出 和使 用情 况 , 确 保其 用 于约 定的 用途 。 相关 年度 报告 应 对该 项费 用 的列 支情 况做 专 项
说明。
4 .经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遵 守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下 ,针
对特 定 期间 或符 合 特定 条件 的 投资 者, 采取 调 低基 金申 购 费、 赎回 费或 调 高基 金赎 回费 等 措
施。
5 .上述 具 体费 率、 收 费模 式等 事项 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 管理 人应 最 迟于 实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七 ) 申购 份额 与 赎回 支付 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 .基金 申 购份 额 的计 算:
净申 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对于 办 理场 内 申购 的 投资 者, 申 购份 数的 计 算采 用 截尾 法保 留 至整 数位 , 不足1 份 部分
对应 的 申购 资金 将 返回 给投 资 者。 对于 办理 场 外申 购的 投 资者 , 申 购份 数 的计 算以 四舍 五 入
的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 失或 收益 归 入基 金 财 产。
2 .基金 净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
赎回 总 额= 赎回 份 数×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 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 赎回 总 额- 赎 回费 用
3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计 算日 发 售在 外的 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 特殊 情况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 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4 .余额 的 处理 方式 :
上述 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份 额 ) 以 四舍 五入 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 承 担, 产生 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 所有 。
(八 ) 巨额 赎回 的 认定 及处 理 方式
1 .巨额 赎 回的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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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 开 放日 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与 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份 额总 数 之和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 申请 转入 份 额总 数的 余 额) 超 过上 一工 作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时 , 为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 回的 处理 方 式
出现 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定 接 受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 回。
(1 )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 资者 的全 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 执行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 , 或 认为 兑 付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进 行 的资 产变 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净值 发生 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不 低于 上 一工 作日 基 金总 份额 10 %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 额占 当日 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 确 定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 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 投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选择 将当 日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 放
日的 价 格, 转入 下 一开 放日 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 赎回 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办 理完 毕全 部 赎
回申 请 为止 。
(3 )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 在 3 个工 作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 上予 以公 告 。
(4 )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 生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已经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正常 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 予以 公 告。
(九 )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 理
1 .在如 下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
(1 )因 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2 )证 券 交易 场所 交 易时 间临 时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计 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3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 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业
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的 情形 ;
(5 ) 个别 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过于 频 繁, 导 致基 金 的交 易费 用和 变 现成 本增 加, 或使 得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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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顺 利实 施投 资 策略 , 继 续接 受 其申 购可 能对 其 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 生
损害;
(6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 某些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 在当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 公告 。
(十 )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 处理
1 .在如 下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
(1 )因 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 交易 场所 交 易时 间临 时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计 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3 ) 基金 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 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 述情 形之 一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 公告 。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应 当按 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 放
日予 以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依 据计 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
选择 将 当日 未获 受 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 赎 回申 请 的延 期办 理 最迟 不得 超过 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投 资者 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
2 .在暂 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
3 .暂停 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十 一 )申 购和 赎 回暂 停期 间 与重 新开 放的 公 告
暂停 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 规定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1 .如果 发 生暂 停的 时 间为 1 天,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 至少 一 种 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工 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2 . 如果 发 生暂 停的 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 于 2 周,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 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日 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 生暂 停的 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 少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 次; 当连 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 2 个月 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告 的频 率 进行 调整 。 暂停 结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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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 2 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连 续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 告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十 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 况下 提供 本基
金与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 务。 基金 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公 告。
九 、 基金 的转 托管 与 非交 易 过户 等 其他 业务
注册 登 记机 构可 依 据其 业务 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 额的 转托 管 、非 交易 过户 、 冻结 与解 冻、
质押 等 业务 ,并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手 续费 用。
(一 )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不 采用 申 购、 赎回 等 基金 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 基金 份 额按 照
一定 规 则从 某一 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强 制
执行 等 , 及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的其 他行 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 合 格的 个人 投 资者 或机 构 投资 者。 其中 :
1 .“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法 的 继承 人继 承;
2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 质的 基金 会 或其
他具 有 社会 公益 性 质的 社会 团 体;
3 .“ 强制执行 ” 是指 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 据生 效 的法 律 文书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 执行 划转 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二 ) 办理 非 交易 过 户业 务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规定 的 相关 资料 , 并通 过 其销 售
渠道 向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统 一 申请 办理 。
(三 )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 自申 请受 理 日起 2 个月 内办 理 ;申 请人 按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规定 的标 准 缴纳 过户 费 用。
(四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办 理 其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 机构 的 转托 管手 续 。转 托 管在 转
出方 进 行申 报, 基 金份 额转 托 管一 次完 成。 投 资者 于 T 日转 托管 基金 份 额成 功后 ,转 托 管
份额 于 T+1 日到 达转 入方 网 点, 投资 者可 于 T+2 日 起在 开 放日 赎回 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五)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求 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六 )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注 册登 记 机构 将 可以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质 押业 务 或其 他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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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基金 业 务, 并制 定 和实 施相 应 的业 务规 则。
十 、基 金 的投 资
(一 ) 投资 目标
在优 化 组合 投资 基 础上 , 主要 投资 于有 良好 成 长潜 力的 上 市公 司, 尽可 能 规避 投资 风险 ,
谋求 基 金财 产长 期 增值 。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限 于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 权证 、债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及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主 要投 资对 象 为深 、沪 两市 上 市 A 股 中成 长 性
好、 发 展前 景广 阔 的上 市公 司 。
股票 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 其中 ,权 证投 资 比例 范围 为 0-3 %。 固定 收
益类 证 券和 现金 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 5-40% , 其 中,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 0-20%,现金
和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等 短期 金融 工 具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
此外 , 如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修改 对 基金 投资 品 种 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以 依据 新 的规 定修 订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变 更对 权证 或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投 资 的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相 应调 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 例规 定, 不需 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
(三 )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 管理 人在 构 建投 资组 合 的过 程中 ,遵 循 以下 投资 策 略:
1 .资产 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 主要 根据 GDP 增长 率、 工 业增 加值 变化 率 、固 定资 产 投资 趋势 、A 股 市场 平均
市盈 率 及其 变化 趋 势、 真实 汇 率、 外贸 顺差 、 消费 者价 格 指 数 CPI 增长 率、M2 、 信贷 增 长
率及 增 长结 构等 指 标的 变化 , 对宏 观经 济及 证 券市 场的 总 体变 动趋 势进 行 定量 分析 , 作出 资
产配 置 决策 。 本 基金 还将 关注 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 产 业政 策及 汇率 政 策等 , 进行 定 性
分析 , 作为 定量 分 析的 支 持和 补充 。
2 .股票 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力争 通过 深 入、 科学 的 基本 面分 析, 挖 掘具 有良 好 成长 性的 上市 公 司。
(1 )财 务 指标 分析
企业 的 历史 财务 表 现不 但能 刻 画企 业的 经营 情 况、 财务 健 康程 度, 还可 以 较大 程度 上反
映其 未 来成 长性 。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上 市公 司过 去 3 年 主营 业务 收 入增 长率 、 主营 业 务利 润率 、
净资 产 收益 率和 净 利润 增长 率 等财 务指 标的 分 析, 选择 上述 财 务指 标优 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的 上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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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市公 司 ,建 立基 金 初选 股票 池 。
(2 )成 长 性筛 选
具有 以 下一 项或 多 项特 征的 上 市公 司, 将进 入 本基 金备 选 股票 池。
1 )具 有较 高创 新 能力 和投 资 效率 的 上市 公司 。 创新 能力 主 要通 过 上市 公司 研 究费 用支
出、 研 究成 果转 化 为企 业盈 利 的效 果等 因素 衡 量; 投资 效率 主 要体 现为 历 年增 量投 资实 现 的
盈利 增 长。
2 )能 够充 分从 消 费升 级、 产 业调 整 、汇 率变 革 等中 国经 济 结构 性 变迁 中获 取 收益 ,促
进公 司 发展 的行 业 龙头 上市 公 司。
3 )在 行业 内具 有 领先 的技 术 水平 或 经营 模式 、 创新 产品 、 良好 的 销售 网络 、 市场 品牌
或资 源 垄断 等竞 争 优势 ,且 保 持长 期发 展优 势 的上 市公 司 。
4 )通 过整 合内 部资 源 、加 强企 业经 营 管理 等措 施, 企 业盈 利能 力 将会 在未 来 1 年 内有
明显 提 高的 上市 公 司。
5 )具 有较 强外 延 扩张 能力 的 上市 公 司。 特别 是 ,有 明确 重 组 、购 并计 划或 潜 在机 会,
且重 组 、 购 并将 显著 提 升上 市公 司 盈利 能力 、 市 场占 有 率或 产能 水平 , 并将 在未 来 1-2 年内
实施 或 实现 的上 市 公司 。
6 )国 家政 策调 整 、国 际经 济 形势 变 化等 因素 将 会对 企业 盈 利水 平 产生 重大 积 极影 响的
上市 公 司。
(3 )估 值 比较
本基 金 将根 据上 市 公司 所处 行 业、 业务 模 式等 特征 , 综合 利用 市 盈率 (P/E ) 、 市净 率 (P/B )
和折 现 现金 流 (DCF ) 等估 值方 法, 进行 估值 比较 。 估 值比 较 将从 两方 面 对投 资价 值进 行 分
析: 一 是上 市公 司 在其 所处 行 业内 部的 相对 估 值水 平; 二是 与 境外 类似 上 市公 司的 估值 水 平
差异 , 特别 是与 香 港市 场上 市 公司 的差 异。 本 基金 将优 选估 值 水平 合理 的 上市 公司 , 作为 重
点投 资 对象 。
在选 择 重点 投资 对 象时 , 对 于信 息 技术 、 网 络媒 体、 生物 制药 、 环境 保护 、 新 材料 等新
兴产 业 中成 长性 好 , 具 有较 高 技术 含量 的企 业 , 以 及传 统产 业 中成 长性 突 出或 正在 向新 兴 产
业转 型 的企 业, 可 以适 当放 宽 估值 水平 要求 。
(4 )实 地 调研
对于 本 基金 计划 重 点投 资的 上 市公 司, 公司 投 资研 究团 队 将实 地调 研上 市 公司 , 深 入了
解其 管 理团 队能 力 、 企 业经 营 状况 、 重 大投 资 项目 进展 以及 财 务数 据真 实 性等 。 为 了保 证 实
地调 研 的准 确性 , 投资 研究 团 队还 将通 过上 市 公司 的上 游 供货 商、 下游 客 户、 竞争 对手 和 业
务合 作 伙伴 ,以 及 税务 、海 关 等行 政管 理部 门 对调 研结 论 进行 核实 。
(5 )建 立 投资 组合
本基 金 将在 案头 分 析和 实地 调 研的 基础 上, 建立 买入 和卖 出股 票 名单 , 并选 择合 理 时机 ,
稳步 建 立投 资组 合 。 在 建立 投 资组 合过 程中 , 本基 金还 将注 重 投资 对象 的 交易 活跃 程度 , 以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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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5
保证 整 体组 合具 有 良好 的流 动 性。
对于 少 数成 长性 突 出、 基本 面 较好 的上 市公 司 , 本 基金 将在 保 证组 合安 全 性和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 进 行适 当 集中 投资 并 中长 线持 有; 同 时, 本基 金还 将 通过 对具 有 较好 流动 性和 短 期
投资 机 会的 品种 的 短线 操作 , 提高 组合 收益 。
3 .固定 收 益品 种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 对固 定收 益 品种 的投 资 主要 是为 了保 持 投资 组合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 以应 对赎 回申
请。 基 金可 投资 于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和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收 益 品种 。 基 金
将根 据 对利 率走 势 的判 断、 债 券期 限结 构、 信 用等 级及 流 动性 等因 素构 建 投资 组合 。
在组 合 构建 与调 整 过程 中, 本 基金 将采 用凸 度 策略 、 收 益率 利 差策 略和 回 购套 利等 多种
交易 方 式, 提高 组 合整 体收 益 水平 ,并 控制 组 合的 投资 风 险。
4 .其他 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还可 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 投资 于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品种 ,
用于 分 散组 合投 资 风险 ,获 取 稳定 收益 。
(四 ) 投资 管理流程
1 . 投资 决 策依 据
(1 )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家 宏观 经济 环 境及 其对 证券 市 场的 影响 。
(3 )利 率 走势 与通 货 膨胀 预期 。
(4 )地 区 及行 业发 展 状况 。
(5 )上 市 公司 价值 发 现。
2 . 投资 管 理程 序
本基 金 采用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 负责 制。 基金 管 理人 选择 具 有丰 富证 券投
资经 验 的人 员担 任 基金 经理 。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 理程 序如 下 :
(1 )研 究 分析
研究 员 将广 泛地 参 考和 利用 公 司外 部的 研究 成 果, 尤其 是研 究 实力 雄厚 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提供 的 研究 报告 , 并经 常拜 访 国家 有关 部委 , 了解 国家 宏观 经 济政 策及 行 业发 展 状 况; 走 访
调查 上 市公 司, 通 过对 市场 行 情和 上市 公司 价 值变 化的 分 析研 究, 进行 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 势
分析 及 价值 评估 , 挖掘 有投 资 价值 的上 市公 司 。
研究 员 经过 筛选 、 归纳 、 整 理, 撰写 宏观 经济 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 行 情报 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 上市 公司 研 究报 告。
公司 投 资研 究团 队 定期 向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 金经 理提 供 研究 报告 。 研究 报告 是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进 行投 资 决策 的主 要 依据 之一 。
(2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审议 并决 定基 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将 定期 分析 投 资研 究团 队所 提 供的 研究 报 告, 根据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投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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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6
资范 围 和投 资策 略 , 确 定基 金 的总 体投 资 计划 , 包 括在 股票 、 国债 及现 金 等大 类资 产之 间 的
资产 配 置范 围比 例 等。
(3 )基 金 经理 制定 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方 案
基金 经 理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确定 的基 金总 体 投资 计划 , 结合 自身 研究 判 断, 参考 投资
研究 团 队的 研究 成 果 , 制定 具体 投资 组合 方 案 , 包 括投 资 结构 、 具 体投 资品 种及 持 仓比 例等 。
其中 , 重大 单项 投 资需 经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
(4 )交 易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 设置 独 立的 集中 交 易室 , 由 基金 经 理向 集中 交 易室 下达 具体 交 易指 令。 集中
交易 室 接到 基金 经 理的 投资 指 令后 , 根 据有 关 规定 对投 资 指令 的合 规性 、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进
行检 查 ,确 保投 资 指令 在合 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 得到 高效 的 执行 。
(5 )投 资 风险 监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 会根据市场 变化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 风险评估,并 提出风险防 范措
施。 监 察稽 核部 对 投资 执行 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 , 通 过交 易系 统 检查 包括 投 资集 中度 、 投资 组
合比 例 、 投资 限 制 、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 , 并定 期或 不 定期 向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出 总结 报告 ,
使得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随 时了 解 基金 的风 险水 平 以及 是否 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策 略。
(6 )基 金 绩效 评估
基金 管 理人 设有 基 金绩 效评 估 小组 , 定 期向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提 交基 金绩 效 评估 报告 。 基
金经 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 进行 调整 。
(7 )组 合 的调 整
基金 还 将根 据经 济 总体 状况 、 证 券市 场趋 势, 并结 合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使 之 不断 优化 。
基金 管 理人 在确 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 下, 有权 根据 环 境变 化和 实 际需 要对 上述
投资 决 策程 序进 行 调整 ,并 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 更新 中予 以 公告 。
(五 ) 投资 组合
1 .投资 限 制
依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 金财 产进 行 证券 投资 ,需 遵 守以 下限 制:
(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申 购时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 发行 股票 的 总量 ;
(2 )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 的股 票 ,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3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 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4 ) 本基 金 投 资于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发 行的 权证 ,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5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 证 公 允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3%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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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
(6 )本 基 金与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规 模 的 10% ;
(8 ) 本基 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本 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公 允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11 )遵 守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以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 不 符合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如果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变 更 或取 消上 述强 制 性规 定的 , 本基 金将 相应 变 更或 取消 上述
强制 性 规定 ,不 需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2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的 管理 原则
(1 )积 极 成长 原则
基金 管 理人 以专 业 技能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经过 综合 分 析判 断, 选择 最 具成 长潜 力的
行业 及 该行 业中 最 具成 长潜 力 的上 市公 司作 为 投资 对象 , 在有 效规 避风 险 的情 况下 , 确保 基
金财 产 的快 速增 值 。
(2 )重 点 投资 和分 散 投资 相结 合原 则
通过 对 最具 成长 潜 力的 行业 和 公司 的透 彻把 握、 分析 , 集中 对其 中 的少 数公 司重 点 投资 ,
以实 现 资 源 的优 化 和投 资回 报 的最 大化 。 同时 , 对 于其 他具 有 成长 潜力 及 未来 成长 相对 不 确
定的 公 司, 采取 分 散投 资的 策 略, 以利 于更 好 地分 散风 险 、把 握机 遇。
(3 )长 期 稳定 增值 原 则
在积 极 主动 投资 的 同时 , 基金 管理 人更 注重 资 产的 长期 稳 定增 值。 通过 对 未来 几年 中国
宏观 经 济形 势、 行 业及 公司 成 长性 的跟 踪分 析 , 实 行中 长期 投 资为 主、 阶 段操 作为 辅的 投 资
策略 , 以实 现基 金 财产 的长 期 稳定 增值 。
(六 ) 禁止 行为
依据 《 基金 法》 ,基 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 券;
2 .向他 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买 卖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 股票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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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8
或者 债 券;
6 .买卖 与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 者与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 证券 交易 活 动;
8 .依照 法 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七 ) 证券 交易 席 位选 用的 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选 择证 券经 营 机构 , 租 用其 专 用交 易席 位 作为 本基 金买 卖 证券 专用。选
择使 用 交易 席位 的 证券 经营 机 构的 标准 为:
1 .资力 雄 厚、 信誉 良 好。
2 .财务 状 况良 好, 各 项财 务指 标显 示 公司 经营 状况 稳 定。
3 .经营 行 为规 范。
4 .内部 管 理规 范、 严 格, 具备 健全 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 满足 基金 运 作高 度保 密的 要 求。
5 .具备 基 金运 作 所需 的高 效 、安 全 的通 讯条 件 ,交 易设 施 符合 代 理基 金进 行 证券 交易
的需 求 ,并 能为 基 金提 供全 面 的信 息服 务。
6 .研究 实 力较 强 ,有 固定 的 研究 机 构和 专门 的 研究 人员 , 能及 时 为基 金提 供 高质 量的
咨询 服 务, 并能 根 据基 金投 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 供专 门研 究 报告 。
选用 交 易席 位的 证 券经 营机 构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上 述标 准 考察 后确 定。
(八 ) 业绩 比较 基 准
新华 富 时 600 成长 指数 收益 率× 80 %+ 新华 雷曼 中国 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注: 自 2009 年 2 月 2 日起 ,本 基金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 原“ 新华 富时 600 成长 指数 收益
率× 80 %+ 新华 雷曼 中国 全 债指 数收 益 率× 20% ” , 变 更为 “沪深 300 指数× 80% +中 证综 合 债
券指数× 20% ” , 该变 更事 项已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公开 披露 。
在本 基 金的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于 外部 投资 环 境或 法律 法规 的 变化 而使 得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更 符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 则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 行适 当调 整, 并 在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公告 并 予以 实施 。
(九 )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 金 是股 票型 基 金, 风险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 混合 型基 金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具有 良好 成 长性 的上 市 公司 ,属 于中 高 风险 的证 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
(十 )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 理原 则及 方 法
1 .不谋 求 对所 投资 公 司的 控股 或者 直 接管 理;
2 . 所有 参与 行为 均 应在 合法 合规 和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提 下进 行, 并谋 求 基金
财产 的 保值 和增 值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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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9
(十 一 )投 资组 合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事 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 担个 别及 连 带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农 业银 行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09 年 8 月 3 日 复核 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 取自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09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截止 2009 年 6 月 30 日 ,本 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 报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 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 投 资 2,951,906,149.46 87.61
其中 : 股票 2,951,906,149.46 87.61
2 固定 收 益投 资 96,280,000.00 2.86
其中 : 债券 96,280,000.00 2.86
资产 支 持证 券 0.00 0.00
3 金融 衍 生品 投资 0.00 0.00
4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 产 0.00 0.00
其中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 产 0.00 0.00
5 银行 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 合计 310,110,802.02 9.20
6 其他 资 产 11,215,554.49 0.33
7 合计 3,369,512,505.9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 类 别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A 农、 林 、牧 、渔 业 12,730,000.00 0.38
B 采掘业 323,058,748.48 9.66
C 制造业 960,616,285.99 28.72
C0 食品 、 饮料 85,725,000.00 2.56
C1 纺织 、 服装 、皮 毛 94,003,551.71 2.81
C2 木材 、 家具 0.00 0.00
C3 造纸 、 印刷 0.00 0.00
C4 石油 、 化学 、塑 胶 、塑 料 106,566,672.63 3.19
C5 电子 2,502,000.00 0.07
C6 金属 、 非金 属 249,205,362.96 7.45
C7 机械 、 设备 、仪 表 278,097,818.01 8.31
C8 医药 、 生物 制品 44,943,000.00 1.34
C99 其他 制 造业 99,572,880.68 2.98
D 电力 、 煤气 及水 的 生产 和供 应 业 36,370,000.00 1.09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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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
E 建筑业 17,020,000.00 0.51
F 交通 运 输、 仓储 业 16,800,000.00 0.50
G 信息 技 术业 158,030,437.00 4.72
H 批发 和 零售 贸易 100,832,348.49 3.01
I 金融 、 保险 业 890,765,603.90 26.63
J 房地 产 业 346,902,133.60 10.37
K 社会 服 务业 37,638,810.00 1.13
L 传播 与 文化 产业 0.00 0.00
M 综合类 51,141,782.00 1.53
合计 2,951,906,149.46 88.25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 的前 十名 股 票明 细
序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 股 )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
1 600036 招商 银 行 7,000,000 156,870,000.00 4.69
2 601166 兴业 银 行 4,000,055 148,442,041.05 4.44
3 600000 浦发 银 行 5,999,945 138,118,733.90 4.13
4 600016 民生 银 行 13,000,009 102,960,071.28 3.08
5 600383 金地 集 团 6,000,035 96,720,564.20 2.89
6 000002 万
科A 7,000,000 89,250,000.00 2.67
7 600030 中信 证 券 3,000,000 84,780,000.00 2.53
8 601939 建设 银 行 12,000,789 72,364,757.67 2.16
9 600348 国阳 新 能 1,983,800 60,228,168.00 1.80
10 600104 上海 汽 车 4,000,000 59,800,000.00 1.79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 品 种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 债 券 0.00 0.00
2 央行 票 据 96,280,000.00 2.88
3 金融 债 券 0.00 0.00
其中 : 政策 性金 融 债 0.00 0.00
4 企业 债 券 0.00 0.00
5 企业 短 期融 资券 0.00 0.00
6 可转债 0.00 0.00
7 其他 0.00 0.00
8 合计 96,280,000.00 2.8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允 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 )
1 0801084 08 央行 票 据 84 1,000,000 96,280,000.00 2.88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08-61
6 .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十名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
7 .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五名 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 有权 证 。
8 . 投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 告 期内 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 证 券的 发行 主 体无 被监 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的 ,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 前一 年内 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的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 合同 规定 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 股票 。
(3 )基 金 的其 他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1 存出 保 证金 2,221,608.07
2 应收 证 券清 算款 0.00
3 应收 股 利 1,953,417.01
4 应收 利 息 3,724,193.52
5 应收 申 购款 334,238.35
6 其他 应 收款 2,982,097.54
7 待摊 费 用 0.00
8 其他 0.00
9 合计 11,215,554.49
(4 )报 告 期末 基金 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 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 限情 况。
(6 )由 于 四舍 五入 原 因, 分项 之和 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
十 一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以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 本 基金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下述 基 金业 绩指 标 不包 括持 有 人交 易基 金的 各 项费 用, 计 入费 用后 实 际收 益水 平要 低 于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08-62
所列 数 字。
( 一 ) 本报 告期 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 期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 较
阶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 ④
2007.1.16-2007.12.31 111.49% 1.98% 85.70% 1.75% 25.79% 0.23%
2008.1.1-2008.12.31 -54.32% 2.13% -57.02% 2.44% 2.70% -0.31%
2009.1.1-2009.6.30 48.97% 1.74% 56.10% 1.58% -7.13% 0.16%
2007.1.16-2009.6.30 43.93% 2.02% 24.58% 2.05% 19.35% -0.03%
(二)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 增长 率变 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率 变 动的 比较
大成 积 极成 长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累计 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的
历史 走 势对 比图
(2007 年 1 月 16 日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40%
0%
40%
80%
120%
160%
07-1-16 08-3-16 09-5-16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注: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大成 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为 建仓 期, 截 至报 告日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 比例 已达 到基 金 合同 第十 四 条投 资组 合中 规 定
的各 项 比例 。
自 2009 年 2 月 2 日起 ,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由 原 “ 新华 富时 600 成长 指数 收益 率× 80 %
+新 华 雷曼 中国 全 债指 数收 益 率× 20% ” , 变 更为 “ 沪深 300 指数× 80% +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 数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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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3
× 20% ”。
十 二 、基 金的 融资 、 融券
本基 金 可以 按照 国 家的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进 行 融资 、融 券 。
十 三 、基 金财 产
(一 )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指 基 金持 有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申 购款 以 及以 其他 资产
等形 式 存在 的基 金 财产 的价 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本基 金 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 债后 的价 值 。
(三 )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 金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 金资 金账 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固 有 财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 账户 独立 。
(四 )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 金 财产 应独 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固 有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以 其固 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 任, 其债 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
扣押 或 其他 权利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者 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基 金 财产 所有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 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不 得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 抵销 ;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
承担 的 债务 ,不 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 执行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十 四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 估值 目的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目 的是 客观 、 准确 的反 映基 金 相关 金融 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 公允 价值 , 并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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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4
为基 金 份额 提供 计 价依 据。
(二 ) 估值 日
本基 金 的估 值日 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 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
(三 ) 估值 原则
1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资 品 种, 如 估值 日有 市 价的 ,应 采 用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 估值
日无 市 价, 但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且 证券 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可 采 用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
2 .对 存在 活跃 市 场的 投资 品 种, 如 估值 日无 市 价,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生 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调 整 对前 一估 值日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存在 较 大影 响,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等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值 。
3 .当 投资 品 种不 再存 在活 跃 市场 , 且其 潜在 估 值调 整对 前 一估 值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存
在较大影响, 可采 用市 场参 与者 普 遍认 同 ,且 被以 往市 场 实际 交易 价格 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 估
值技 术 ,确 定投 资 品种 的公 允 价值 。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 值方 法
(1 )上 市 流通 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2 )未 上 市股 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价估 值 ;
②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新股 等发 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 价进 行估 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 价进 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 在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 价值 。
(3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2 )小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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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5
产进 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 的估 值 方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2 )小 项规 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 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 行估 值。
2 .债券 估 值办 法:
(1 )在 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值 。
(2 )在 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 未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3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债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的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交 易 所以 大 宗交 易方 式 转让 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进 行后 续 计量 。
(5 )在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债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6 )同 一 债券 同时 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6 )小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 的估 值 方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6 )小 项规 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 格估 值。
(8 )国 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 )基 金 持有 的 权证 ,从 持 有确 认 日起 到卖 出 日或 行权 日 止,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的 该权 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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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重 大变 化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首 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3 )因 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以及 停止 交 易、 但未 行 权的 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4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3 )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值 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 (3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并与 基 金托 管人 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 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 定进 行估 值。
( 五 ) 估值 对象
基金 依 法拥 有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以 及应 收应 付 款等 项目 。
( 六 ) 估值 程序
基金 日 常估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 进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 以书 面形 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 字返 回给 基 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 会计 账 目的 核对 同 时进 行。
( 七 )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在下 列 情形 中, 暂 停基 金财 产 估值 :
1 .基金 投 资涉 及的 证 券交 易所 遇法 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 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
3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情形 。
( 八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确认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九 ) 估值 错误 的 处理
1 .当基 金 资产 的估 值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内发 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
值估 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 当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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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7
止损 失 进一 步扩 大 。
前述 内 容如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按其 规定 处 理。
2 .差错 类 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 身的 原因 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 失
的当 事 人(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上述 差 错的 主要 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 无法 避免 、 无法 抗拒 , 则属 不可 抗力 。
由于 不 可抗 力原 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仍应 负 有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义 务 。
3 .差错 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及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予 以 承担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 将按 照以 下 约定 的原 则处 理 基金 估值 差错。
(1 ) 差错 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 事 人造 成的 损 失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由此 造 成或 扩大 的损 失 由差 错责 任 方和 未更 正方 根 据
各自 的 差错 程度 分 别各 自承 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 差 错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 进
行确 认 ,确 保差 错 已得 到更 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 错 的有 关直 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 责。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 方仍 应
对差 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则 差 错责 任方 应 当要 求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返 还不 当得 利 。
(4 )差 错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 情形 的方 式 。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 偿, 并且 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向出 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 受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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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8
的损 失 。
(7 )按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 差错 。
4 .差错 处 理程 序
差错 被 发现 后, 有 关的 当事 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 理, 处理 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错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 错发 生的 原 因确 定差 错责 任 方;
(2 )根 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 造成 的损 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 责任 方进 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 交易 数 据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要
求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 正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错 误偏 差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错误 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 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 十 ) 特殊 情形 的 处理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按 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 法的 第 (7 ) 项 或权
证估 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
由于 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各 个市 场 及其 登记 结算 机 构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的 措施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十 五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1 .基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2 .基金 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3 .证券 交 易费 用;
4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 信息 披露 费 用;
5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费 用;
6 .基金 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7 .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可以 从 基金 资产 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 基金 费用 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1 .基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在通 常 情况 下, 该 项费 用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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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9
H 为 每日 应计 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每 日计 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 底,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2 .基金 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在通 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 人的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底,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工 作 日内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指 令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取 。
3 .上述 ( 一) 基金 费 用第 3-7 项费 用 由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 际支 出金 额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 中支 付。
4 .经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可 以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 及 基金 托管 费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后 公 告, 无须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通 过 。
(三 )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 用等 不列 入 基金 费用 。
(四 )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的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等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基 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 费率 和销
售服 务 费率 等相 关 费率 或改 变 收费 模式 。 调高 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和销 售 服务 费率 ,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除非 获得 监 管机 构的 豁 免、 基金 合同 或 相关 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 ;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 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 关费 率或 在 不提 高整 体费 率 水
平的 情 况下 改变 收 费模 式,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 理人 最迟 于 新的 费率 实 施日 前 2 日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五 ) 基金 税收
本基 金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应 依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依法 纳税 。
十 六 、基 金收 益与 分 配
(一 ) 基金 收益 的 构成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 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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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0
2 .买卖 证 券价 差;
3 .银行 存 款利 息;
4 .其他 收 入。
因运 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的 成本 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 基金 收益 。 若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二 )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基 金 收益 扣除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可以 在基 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 用后 的余 额。
(三 ) 基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1 .全年 基 金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年度 已实 现收 益 的 60% ;
2 .在符 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 每年 最多 不 超 过 6 次;
3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选 择 取得 现 金红 利或 将 所获 红利 再 投资 于 本基 金, 投 资者 选择
采 取红 利再 投资 形 式的 , 红利 再投 资部 分以 除 权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计 算 基准 , 确 定再 投 资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事先 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 认的 分红 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4 .基金 当 期收 益弥 补 上期 亏损 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 益 分配 ;
5 .基金 投 资当 期亏 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
6 .基金 收 益分 配后 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7 .每一 基 金份 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8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四 )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 益方 案中 应 载明 基金 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 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 容。
(五)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的 确 定与 公告
本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六 ) 收益 分配 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 资方 式免 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 配时 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等 手 续费 用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承担 ;如 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获 现金 红 利不 足支 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 手续 费用 ,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 动将 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现金 红利 按 除权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 基金 份额 。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 策
1 .基金 的 会计 年度 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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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
2 .基金 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 位;
3 .会计 制 度执 行国 家 有关 会计 制度 ;
4 .本基 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5 .基金 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 各自 保 留完 整的 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 关规 定编 制 基金 会计 报 表;
6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与 基金 管 理人 就 基金 的会 计 核算 、报 表 编制 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
(二 )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 管理 人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师 对基 金 年度 财 务报 表以 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 行审 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 应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办 注 册会 计 师, 须事 先 征得 基金 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 .基金 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 由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须经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在 2 日内 公告 。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实 施 准则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至 少 一种 全国 性 报刊 ( 以下 简 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
联网 网 站 (以 下 简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 间
和方 式 查阅 或者 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 议、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 议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将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各自 公司 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集中 申购 前 ,将 招募 说明 书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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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登 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 面说 明。
(二 ) 集中 申购 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就 集中 申购 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集 中申 购公 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 )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在集 中申 购 期开 始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集 中 申购 期开 始 之日 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述 最后 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上 。
(四 )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 文件 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有 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 销售 网 点查 阅或 复制 前 述
信息 资 料。
(五 )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 金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与 格式 的 相关 文件 的 规定 单独 编制 ,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对 相关 内 容
进行 复 核。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 告。
1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
2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3 . 基金 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 告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上 。
基金 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 制当 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
(六 ) 临时 报告 与 公告
基金 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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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
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3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5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法定 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 .基金 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 资比 例发 生 变更 ;
7 .基金 集 中申 购 期延 长 或 提前 终止 ;
8 .基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发 生 变动 ;
9 .基金 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10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 的诉 讼;
12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 金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罚 ;
14 . 重大 关 联交 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 益分 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 管 费等 费用 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 . 基金 改 聘会 计 师事 务所 ;
19 . 基金 变 更、 增 加、 减少 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 基金 更 换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21 . 基金 开 始办 理 申购 、赎 回 ;
22 . 基金 申 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 更;
23 .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延 期 支付 ;
24 . 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25 . 基金 暂 停接 受 申购 、赎 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 申购 、赎 回 ;
26 .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
(七 ) 公开 澄清
在基 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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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起 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知悉 后应 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将 有 关情 况立 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八 )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九 ) 本基 金在 条 件成 熟的 情 况下 ,为 方便 投 资者 ,可 增 加信 息披 露的 范 围
(十 ) 信息 披露 文 件的 存放 与 查阅
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 议、 招募 说 明书 、定 期报 告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资 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 上述 存放 文本 的 内容 与所 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 致。
十九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 受政 治、 经济 、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 的影 响会 产 生波 动, 从 而对 本基 金投 资 产生 潜在 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
1 .政策 风 险
货币 政 策、 财政 政 策、 产业 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经 济政 策的 变 化对 货币 市场 产 生一 定影 响,
从而 导 致投 资对 象 价格 波动 ,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 产生 的风 险 。
2 .经济 周 期风 险
证券 市 场是 国民 经 济的 晴雨 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 具有 周期 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 化, 基金 所 投资 于证 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 随之 变化 ,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 化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 益率 , 也会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
润, 进 而影 响基 金 持仓 证券 的 收益 水平 。
4 .收益 率 曲线 风险
不同 信 用水 平货 币 市场 投资 品 种应 具有 不同 短 期收 益率 曲 线结 构, 若收 益 率曲 线没 有如
预期 变 化导 致基 金 投资 决策 出 现偏 差将 影响 基 金的 收益 水 平。
5 .购买 力 风险
基金 收 益的 一部 分 将通 过现 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 胀的 影 响而 使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使基 金 的实 际投 资 收益 下降 。
6 .国际 竞 争风 险
随着 中 国市 场开 放 程度 的提 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 展必 然要 受到 国 际市 场同 类 技术 或同 类产
品公 司 的强 有力 竞 争, 部分 上 市公 司有 可能 不 能适 用新 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 下 滑 。 尤 其是 中 国
加入 WTO 以后 , 中国 境 内公 司将 面 临前 所未 有的 市 场竞 争, 上市 公司 在 这些 因素 的影 响 下
将存 在 更大 不确 定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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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 司的 经营 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 业竞 争 、 市场 前 景 、 技术 更新 、
财务 状 况、 新产 品 研究 开发 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 配的 利润 减 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 降。 上市 公
司还 可 能出 现难 以 预见 的变 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 通过 投资 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 不
能完 全 避免 。
( 二 ) 信用 风险
基金 交 易对 手方 发 生交 易违 约 或者 基金 持仓 债 券的 发行 人 拒绝 支付 债券 本 息,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 失。
( 三 )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其
对信 息 的占 有以 及 对经 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
2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管 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 等因 素 的变 化 也会 影响 基 金收 益水
平。
( 四 )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 类型 为契 约 型开 放式 ,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 基金 投资 者对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 若 由于 基 金投 资者 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的现 金支 付 出现 困难 , 或被 迫
在不 适 当的 价格 大 量抛 售证 券 ,使 基金 资产 净 值受 到不 利 影响 ,从 而产 生 流动 性风 险。
( 五 ) 其他 风险
1 .因技 术 因素 而产 生 的风 险, 如电 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 的风 险;
2 .因基 金 业务 快 速发 展而 在 制度 建 设、 人员 配 备、 内控 制 度建 立 等方 面不 完 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
3 .因人 为 因素 而产 生 的风 险, 如内 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 为产 生的 风 险;
4 .对主 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 经理 的依 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 险;
5 .因业 务 竞争 压力 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6 .其他 风 险。
二十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变更 基 金合 同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或 备 案, 并自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 意见 之日 起 生效 。
但如 属 于基 金合 同 第九 条第 ( 一) 款规 定的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情 形,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 监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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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备 案 。
(二 )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应 当 终止
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 人承 接的 ;
3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 接的 ;
4 .有关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
(三 )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规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出 现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接 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继 续 履行 保护 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 责。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 的民 事活 动 。
3 .清算 程 序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 金财 产;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根据 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 限;
(3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 评估 和变 现;
(5 )制 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 审计 ;
(7 )聘 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
(8 )将 基 金清 算结 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9 )公 布 基金 清算 公 告;
(10)对 基 金财 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优 先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付 。
5 .基金 财 产的 分配
基金 财 产按 下列 顺 序清 偿:
(1 )支 付 清算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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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 纳 所欠 税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务 ;
(4 )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2 ) 、 (3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 不分 配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 告。
7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 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以下 内 容摘 自《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 一、 基金 管理 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依照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根 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得 基 金管 理费 , 收取 或委 托 收取 投 资者 申购 费 、赎 回费
及其 他 事先 公告 的 合理 费用 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费用 ;
(3 ) 根 据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订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 申购 、 赎 回、 转托 管、 非交 易 过户 、
冻结 、 收益 分配 等 方面 的业 务 规则 ;
(4 )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 额 ;
(5 )提 议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 基金 托管 人;
(7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以 基金 的名 义 依法 为基 金 进行 融 资、 融券 , 并以 相应
基金 财 产履 行偿 还 融资 和支 付 利息 的义 务;
(8 )选 择 、更 换 基金 代销 机 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 构行 为进 行 必要 的 监督 和检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基 金 代销 机构 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 反了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 或基 金销 售代 理 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行 使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 或基 金销 售 代理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 定的 基 金
管理 人 的任 何及 所 有权 利和 救 济措 施, 以保 护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 者的 利益 ;
(9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 ;
(10 )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等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 金行 使因 基金
投资 而 获得 的任 何 权利 ;
(11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并 对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应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中国 银 监会 , 并有 权提 议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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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8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 或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
(12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本 基金 合同 以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权 利 。
2 .基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 经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 认 定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 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
(2 )办 理 基金 备案 登 记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基 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 产;
(5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管 理 人的 资产 相 互独 立, 保 证不 同 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
(6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本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 财产 ;
(7 )接 受 基金 托管 人 依法 进行 的监 督 ;
(8 )按 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
(9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本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0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1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 益 ;
(12)不 谋 求对 上 市公 司的 控 制和 直接 经营 管 理;
(13 )依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本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4 )进 行 基金 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
(15 )编 制 中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6 )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 报 表、 记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组 织 并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 产时 ,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
(19 )因 违反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法 律法 规 ,导 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的 ,应 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受 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 及 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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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9
(21 ) 确保 向基 金 投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 料在 规定 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 印
件;
(22 )不 从 事任 何 有 损 基金 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 人利 益的 活 动;
(23 )负 责 为基 金 聘请 注册 会 计师 和律 师;
(24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25 )依 据《 基金 法 》 、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26 ) 由于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
(27 )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8 )有 关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
1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 法 保管 基金 的 财产 ;
(2 )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 作;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 管费 ;
(4 )在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 基金 管理 人;
(5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如 认 为基 金 管理 人违 反 了本 基金 合 同及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
(6 )有 权 不予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 、违 规投 资指 令 ,并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7 )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以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权利 。
2 .基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基 金托 管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相关 法律 法 规 ,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最大 利益 处 理基 金事 务; 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的 原则 ,谨 慎 、有 效地 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2 )设 有 专门 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有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的 专 职人 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 事宜 ;
(3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管 的基 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 人固 有资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立 ; 对
不同 的 基金 分别 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 保证 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 拨、 账册 记 录等 方面 相 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本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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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0
利益 ,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 托管 基 金财 产;
(5 )保 管 由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负责 基金 投 资于 证券 的清 算 交割 ,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 并负 责办 理基 金 名下 的资 金 往来 ;
(7 )办 理 与基 金托 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8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本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 以保 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 露; 但因 遵守 和 服从 司法 机 构、 中国 证监 会 或
其他 监 管机 构的 判 决、 裁决 、 决定 、 命 令而 做 出的 披露 不应 视 为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保密 义务 ;
(9 )复 核 、审 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价
格;
(10 )按 规 定出 具 基金 业绩 和 基金 托管 情况 的 报告 ,并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和 中国 银监 会;
(11 )建 立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12 )按 有 关规 定 ,保 存基 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和 记录 和 其他 相关 材料 15 年以 上 ;
(13 )按 规 定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 对;
(14 )负 责 基金 的 申购 、赎 回 和基 金转 换的 资 金保 管和 清 算;
(15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 作,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违 法、 违规 的, 不 予执
行, 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16 ) 对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 格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施 ;
(17 )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 定向 相应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项 ;
(18 ) 按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9 )参 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20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消、 破产 或者 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 产时 ,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 银监 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21 )因 违反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 有关 法 律法 规 ,导 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22 )基 金 管理 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 管理 人追 偿;
(23 )不 从 事任 何 有损 基金 及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 利益 的活 动 ;
(24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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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利
每份 基 金份 额具 有 同等 的合 法 权益 。
(1 )按 本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出 席或 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并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事 项行 使表 决 权;
(2 )按 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取得 基金 收 益;
(3 )监 督 基金 经营 情 况, 查询 或获 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 及财 务状 况 的资 料;
(4 )依 法 转让 或申 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5 )参 与 分配 基金 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 财产 ;
(6 )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 合 同以 及 依据 本基 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履行 其 义务 ;
(7 )依 照 本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要求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8 )查 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资 料;
(9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10 ) 对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11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本基 金合 同以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权利 。
2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义 务
(1 )遵 守 本基 金合 同 ;
(2 )交 纳 基金 申购 款 项等 ,并 承担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费 用;
(3 )在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4 )不 从 事任 何有 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活 动;
(5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义务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一 ) 召开 事由
1 . 有以 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修改 基金 合同 (基 金 合同 中约 定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而 无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情 形 除外 ) ;
(2 )变 更 基金 类别 ;
(3 )变 更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 和投 资策 略;
(4 )变 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5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
(6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
(7 )终 止 基金 合同 ;
(8 )与 其 它基 金合 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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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2
(9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10)提 高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提高 该 等报 酬
标准 的 除外 ;
(11 )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以 下 情形 之 一的 ,经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改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准 ;
(2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3 )经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在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 内推 出新 业 务或 服务 ;
(4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管理 人 、 交 易所 和注 册 登记 机构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范围 内
调整 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 等 业务 的规 则;
(5 )因 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 生变 动必 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6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 变化 ;
(7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 ;
(8 )按 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 召集 方式
1 .在正 常 情况 下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 金 管理 人未 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 能召 集时 ,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 集。
3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应当 至 少
提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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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三 ) 通知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天 , 在 至少 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通知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通 知至 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
1 .会议 召 开的 时间 、 地点 和会 议方 式 ;
2 .会议 拟 审议 的主 要 事项 、议 事程 序 ;
3 .有权 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
4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 书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5 .会议 的 表决 方式 ;
6 .会务 常 设联 系人 姓 名、 电话 ;
7 .与会 者 需要 准备 或 履行 的文 件和 手 续;
8 .召集 人 认为 需要 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
采取 通 讯方 式开 会 并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下 , 会议 通知 应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 式和 书面 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 取方 式等 。
(四 ) 会议 召开 方 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开 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与通 讯方 式 开会 。
会议 的 召开 方式 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 终止 基金 合 同、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必 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在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5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1 .现场 开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 代理 人出 席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出 席 ;
现场 开 会并 符合 下 列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 程:
(1 ) 本人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本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本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授权 委 托书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本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在 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为 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50 % 以上 。
2 .通讯 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 会应 以 书面 方式 进 行表 决。 符合 以 下条 件的 通 讯开 会有 效:
(1 ) 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告 会议 通知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 示性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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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会 召集 人按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 人( 分别 或 共同 地 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3 ) 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 意 见;
(4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 他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提交 的
持有 本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本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 授
权委 托 书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 基金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6 )会 议 通知 已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不论 现 场开 会 或通 讯方 式 开会 , 若该 次会 议 不符 合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开 会 条件 ,则
该次 会议 不得 审 议会 议通 知 中的 各项 议题 ,但 召集 人 可以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方式 和 程
序, 对 于同 一议 题 再次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再次 开 会日 期的 提 前通 知期 限 为 30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资 格的 权 益登 记日 不 发生 变化 ; 再次 召开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需满 足上 述现 场 开
会或 通 讯方 式开 会 的各 项条 件 方为 有效 。
(五 ) 议事 内容 与 程序
1 .议事 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 内 容限 为本 条 前述 第( 一 )款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 围内 的事 项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 并持 有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 会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案 。
大会 召 集人 在会 议 通知 公告 前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 则对 提案 进 行审 核:
(1 ) 关联 性。 提案 涉及 事 项与 本基 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 符合 上述 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提 案提 交大 会 表决 , 应 当在 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上 进行 解释 和 说明 。
(2 )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提 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 分拆 或
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更 的, 召 集人 可以 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 审议 。
单独 或 合并 持 有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的 提 案, 以及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 一提 案再 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 ,
时间 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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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5
对于 召 集人 未列 入 会议 通知 并 公告 的提 案, 该 提案 的提 案人 可 在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后 按 本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2 .议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会
在现 场 开会 的方 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 下列 第 ( 七) 款 规定 的程 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 未能 主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均未 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所 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 选举 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
召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册 ,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 号码 、 住 处地 址 、 持 有或 者 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基 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2 )通 讯 方式 开会
在通 讯 方式 开会 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至 少提 前 30 天公 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第 二 天统 计全 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构及 监 督人 的监 督 下形 成决 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到 场 监督 ,则 在 公证 机构 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 有效 。
(六 ) 表决
1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每 份 基金 份 额有 一票 表 决权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委 托代 理人
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并 行 使表 决权 。
2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分 为一 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1 )一 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 经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2 )所 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 一般 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须 经参 加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通 过方 可做 出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 合同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必 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采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时 ,符 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为有 效表 决 。除 非在
计票 时 有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为
有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为 无效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表 的 基金 份额 总 数。
5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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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6
6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 决。
(七 ) 计票
1 .现场 开 会
(1 )如 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选 举 2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 1 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举 3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 监票 人 。 但 如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 行
选举 3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担任 监票 人。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 点并 由大 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 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对 所投 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 果
会议 主 持人 未进 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者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对
会议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 为 限, 会议 主 持人 应当 于 重新 清点 后当 场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 果。
(4 )计 票 过程 应由 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
2 .通讯 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 方式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2 名 监督 员 在监 督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 监
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督 员进 行 计票 ,并 由 公证 机构 对其 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八 )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通 过 的事 项, 召集 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或 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 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决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自 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 、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变更 基 金合 同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 案, 并自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 意见 之日 起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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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 属 于本 基金 合 同第 九条 第 (一 ) 款 规定 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情形 ,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 公布 ,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二 )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应 当 终止
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 人承 接的 ;
3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 接的 ;
4 .有关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
(三 )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 关规 定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
2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 理人 组织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接 管 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继 续 履行 保护 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 责。
(2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3 .清算 程 序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 金财 产;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根据 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 限;
(3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 评估 和变 现;
(5 )制 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 审计 ;
(7 )聘 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
(8 )将 基 金清 算结 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9 )公 布 基金 清算 公 告;
(10 )对 基 金财 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由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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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8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优 先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付 。
5 .基金 财 产的 分配
基金 财 产按 下列 顺 序清 偿:
(1 )支 付 清算 费用 ;
(2 )交 纳 所欠 税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务 ;
(4 )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2 ) 、 (3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 不分 配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 告。
7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 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
六 、 争 议的 处理
(一 ) 本基 金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其 解释 。
(二 ) 本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之 间 因本 基金 合 同产 生 的或 与本 基 金合 同有 关 的争 议 可通 过
友好 协 商解 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
该会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是 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仲 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 有
约束 力 。
(三 ) 除争 议所 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七、 基 金合 同存 放 地及 投资 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 方式
本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明 书 、 定期 报 告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 上述 存放 文本 的 内容 与所 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 致。 ”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以下 内 容摘 自《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 议 》
“ 一、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基金 管 理人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 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进 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 以下 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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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9
1 .对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 监督 。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限于 国内 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 票、 债券 及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 主 要投 资 对象 为深 、沪 两 市上 市 A 股中 成长 性好 、 发展 前景 广阔 的 上
市公 司 。
股票 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其中 , 权 证投 资比 例 范围 为 0-3 % 。 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和 现金 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 5%-40% ,其 中 ,资 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比 例范 围为 0-20% ,现
金和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等短 期金 融 工具 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如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修 改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相应 程序 后,
可以 依 据新 的规 定 修订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变 更 对权 证或 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投资 的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相应 调整 本基 金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
2 .对基 金 投融 资比 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 例和 调整 期 限进 行监 督。
(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申 购时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超 过拟 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 发行 股票 的 总量 ;
(2 )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3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 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4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发 行的 权证 ,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5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 证 公 允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3% ;
(6 )本 基 金与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本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公 允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11 )遵 守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以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 不 符合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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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变 更 或取 消上 述强 制 性规 定的 , 本基 金将 相应 变 更或 取消 上述
强制 性 规定 ,不 需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为 进行 监 督。 为 对基 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 联交 易进 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
人通 过 事后 监督 方 式对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和 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 金 禁止 从事 关 联交 易的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相互 提供 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与 本机 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 名单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其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手 是 否符 合交 易 对手 库进 行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的 交 易方 式 ( 如见 券付 款、 见 款付 券) 的控 制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选 择银 行 存
款进 行 监督 。基 金 如投 资银 行 存款 ,基 金管 理 人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事先 确 定符 合条 件 的所 有存 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据以 对 基
金投 资 银行 存款 的 交易 对手 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 进行 监督 ;
6 .对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方面 进行 监 督。
(二 ) 基金 托管 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 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 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任 何责 任, 并将 在 发现 后立 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 述第 (一 ) 、 ( 二) 项的 监督 和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认 并以 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指令 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 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 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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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在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
规要 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 制
度等。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 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 核查 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 变更 和管 理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
监督 基 金投 资运 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 迟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拨 指 令、 泄露 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产 的 完整 性和 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一 ) 基金 财产 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 产应 独立 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 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合 法合 规指 令 或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 托管 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 产。
3 .基金 托 管人 对所 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 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 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的变 更 和管 理
1 .基金 托 管人 应负 责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 变更 本 基金 的 银行 账 户资 料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 ,
由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活 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 购款 ,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 的银 行账 户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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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 的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基 金 的名 义开 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 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管理 应符 合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票 据法 》 、 《人 民币 结 算银 行 账户 管 理
办法 》 、 《 现金 管 理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 定 》 、 《 关于 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 知》 、 《支 付
结算 办 法》 以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三 ) 基金 进行 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 户开 设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 本托管协议第 三
条所 述 存款 银行 名 单中 的银 行 的指 定营 业网 点 开设 存款 账 户, 并负 责该 账 户的 日常 管理 以 及
银行 预 留印 鉴的 保 管和 使用 。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 专人 协助 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
户相 关 信息 变更 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开户 或账 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 资
料, 并 对基 金托 管 人给 予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四 ) 基金 证券 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代表 本基 金 ,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变 更证 券账 户 的资 料。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 的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和未 经 另一 方同 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进
行本 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 管人 以自 身 法人 名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户 ,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 基金 在证 券 交易 所进 行 证券 投资 所 涉
及的 资 金 结 算业 务 。结 算备 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 效日 之后 , 本基 金 被允 许 从事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投 资 业务 的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开 设、 使 用的 ,若 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 的 规定 。
5 .法律 法 规对 基金 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另有 规定 的 ,本 基金 从其 规 定。
(五 ) 债券 交易 账 户和 托管 专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 的名 义在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 借中 心变 更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交 易 账户 的资 料 ,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变 更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托 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 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 续办 理完 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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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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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 证 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 的保 管库 , 但 要
与非 本 基金 的其 他 有价 凭证 分 开保 管。 保管 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
(七 )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基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有 关重 大 合同 后应 及 时将 合 同 正本 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
除本 托 管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时一 般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持 有 2 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 1 份 正本 的原 件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一 )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 后的 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计 算 日发 售在 外 的该 基金 份额 总 数后 的价 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每个 相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 对基 金财 产 估值 。 估值 原 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 同、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 其他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结 束 后计 算得 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 章后 以传 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 收到 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 计算 结果 进 行复 核, 并在 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 将
复核 结 果传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 会
计账 目 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估值 方 法不 能 客观 反 映基 金财 产 公允 价 值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 序以 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 协商 和纠 正 。
5 .当基 金 资产 的估 值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
值估 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 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大 ;当 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前述 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 规定 处理 。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布 的 任 何基 金净 值 数据 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净 值 数据 正确 且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净 值数 据 出具 了正 确 的复 核意 见, 则 基金 托管 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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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 净 值数 据也 不 正确 或者 没 有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净 值数 据 出具 正确 的复 核 意见 , 则 基金 托 管
人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 正确 履行 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 成了 基金 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不 当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 各自 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
不当 得 利之 主体 主 张返 还不 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
担的 赔 偿金 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 例对 返还 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及其 登记 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积 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消除 由此 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的复 核结 果 与基 金 管理 人 的计 算 结果 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 协商 未 能
达成 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
以将 相 关情 况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二 ) 基金 会计 核 算
1 .基金 账 册的 建立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应按 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相 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处
理方 法 为准 。
2 .会计 数 据和 财务 指 标的 核对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定 期就 会计 数据 和 财务 指标 进 行核 对 。 如发 现存 在不 符, 双
方应 及 时查 明原 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 务报 表和 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 财 务报 表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 独立 编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于 每 月终 了后 3 日内 完成 ;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更 新 并公 告一 次, 于 该
等期 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 在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8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于
每个 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30 日内 编
制完 毕 并于 会计 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45 日内 编 制
完毕 并 于会 计年 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 在月 度 报表 完成 当 日 , 将 报表 盖 章后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 在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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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 后 应在 2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 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半年 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之
间的 上 述文 件往 来 均以 加密 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 商定 的其 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 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 一致 , 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 账务 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 报告 上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章 或者 出 具加 盖托 管 业务 专用 章的 复 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 就相 关报 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 其
编制 的 报表 对外 发 布公 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 相关 情况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一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 内容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包 括以 下 几类 :
1 .基金 权 益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2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3 .每个 交 易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二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利 并有 义务 持 续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其 他 合格 机构 担 任注 册登 记机 构 时, 可委 托该 注 册登 记机 构 承担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持 续保 管 义务 。 注册 登记 机构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保 管, 按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 相
关监 管 机构 的要 求 执行 。
基金 管 理人 在本 基 金续 存期 内 , 应 采用 电 子或 者书 面 的形 式按 时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 金
年中 持 有人 名册 和 年度 持有 人 名册 。 当 年的 年 中持 有人 名册 应 于当 年 6 月 30 日后 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提供 ;当 年 的年 度持 有 人名 册应 于当 年 12 月 31 日后 的 10 个工 作 日内 提供 。对 于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 理 人应 采用 电 子或 者书 面的 形 式在 相关 名册 生 成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 托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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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持 有人 名 册建 立基 金 持有 人名 册档 案 并妥 善保 管,
保管 期 限不 少于 15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未能 妥善 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成 损 失的 , 应当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 承担 相应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只 能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履 行 本托 管协 议约 定 的目 的, 不得 为 其他 任何 目 的使 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七、 适 用法 律与 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 本托 管协 议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 托管 协议 产 生的 或与 本托 管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 可
通过 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 若自 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 解决 争议 之 日起 60 日内 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
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 的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 根 据提 交 仲
裁时 该 会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争 议所 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 托管 协议 的 当事 人仍 应 履行 本托 管协 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 管协 议的 效 力和 文本
(一 ) 本托 管协 议由 《景 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 本托 管协 议经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盖 章以 及双 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其 授权 代表 签 字,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后 ,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 效, 《景 业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自同 一日 起 失效 。
(二 ) 本托 管 协议 的 有效 期自 其 生效 之日 起 至基 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
告之 日 止。
(三 ) 本托 管协 议 自生 效之 日 对双 方当 事人 具 有同 等的 法 律约 束力 。
(四 ) 本托 管协 议 正本 一式 6 份 ,协 议 双方 各执 2 份 ,上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 监会 各
1 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 法律 效力 。
九 、 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与 终止
(一 ) 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本托 管 协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 进行 变更 。 变更 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有 任何 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 协议 ,应 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二 ) 托管 协议 的 终止
发生 以 下情 况, 本 托管 协议 终 止:
1 .基金 合 同终 止;
2 .本基 金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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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 金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4 .发生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或 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终 止事 项 。 ”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务 ,并 将根 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 修订 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 服务 内容
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注 册登 记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注册 登记 服 务。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配 备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 系统 及 通讯 系统 ,准 确 、及 时 地为 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 金账 户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管 理、 托 管与 转 托管 ,股 东名 册 的管 理 ,权 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登 记、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 额的 清 算过 户和 基 金交 易资 金的 交 收等 服务 。
2 .红利 再 投资 服务
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选择 红 利 再投 资 形式 进 行基 金 收益 分配 ,该 持 有人 当 期分 配所 得基
金收 益 将按 除权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动 转基 金 份额 ,且 不 收取 任何 申购 费 用。
3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 已开 通 部分 代 销网 点为 投资 者 提供 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 务。 通 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 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 申购 基 金单 位 ,该 定期 申购 计 划不 受 最低
申购 金 额的 限制 , 以另 行公 告 为准 。
4 .持有 人 专项 理财 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通过 4 个 平台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专项 理财 服务 , 包括 满意 理 财热 线、
大成 绿 色通 道、 基 金 E 点通 和财 富俱 乐部 。
“ 满意 理财 热线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专 业化 的 人工 服务 和 7× 24 小时 自助 语 音查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在 工作 时 间选 择人 工查 询 、咨 询 、信 息 定制 、投 诉建 议 服务 , 也可
选择 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自 助 语音 系统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 户情 况、 公司 介 绍等 服务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 期邮 寄对 账 单服 务。 每季 度结 束 后 20 个工 作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在 最近 一 季度 内 发生 交易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邮 寄该 份额 持有 人 最近 一 季度
基金 交易 对账 单, 记录 该 份额 持 有人 最近 一季 度 内所 有 申购 、 赎回 、非 交易 过 户等 交 易发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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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 时 间、 金 额、 数量 、 价格 以及 当 前账 户的 余额 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寄 送账 户状 况 对账 单。 “ 大成 绿色 通道 ” 同时 提 供理 财 期刊
定期 送 阅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定 期出 版 《大 成理 财》 等专 业 理财 刊物 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订阅 。
“ 基金 E 点通 ”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开通 了短 信服 务 定制 平台 、电 子 对账 单及 电 子刊 物订
阅平 台、 网站 留言 互动 平 台和 网 上交 易平 台等 。 通过 先 进的 网 络通 讯技 术,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高 效安 全 的基 金交 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 的基 金信 息 和理 财服 务。
“ 财富俱乐部 ” 是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的 高端 客户 专门 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将为 优质 客户
提供 专 项的 个性 化 服务 。
(二 ) 联系 方式
1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客服 热线 :400-888-5558 、021-53599588- #
2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网址 :www.dcfund.com.cn
3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投资 理财 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 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一 ) 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托 管业 务 部门 目前 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近 3 年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及 高级 管理 人 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
( 三)2009 年 1 月 17 日至 2009 年 7 月 16 日发 布的 公告 :
1 .2009 年 1 月 22 日《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08 年第 四季 度 报告 》 。
2 .2009 年 1 月 23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变 更大 成 积极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公 告 》 。
3 .2009 年 2 月 4 日《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提请 投资 者 及时 更新 已 过期 身份 证件
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 的公 告》。
4 .2009 年 2 月 27 日《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009 年
第 1 期) 》 、《 大 成积 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2009 年第 1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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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9 年 3 月 5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基 金 托管 人名 称 变更 的公 告 》 。
6 .2009 年 3 月 23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与 民生 银 行合 作开 通 开放 式基 金网
上直 销 业务 的公 告 》 。
7 .2009 年 3 月 31 日《 大成 积 极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08 年年 度 报告 》 、 《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2008 年年 度报告 摘 要》 。
8 .2009 年 4 月 18 日《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09 年第 一季 度 报告 》 。
9 .2009 年 4 月 23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基 金网 上 直销 开通 民 生银 行借 记卡
定投 业 务的 公告 》 。
10 .2009 年 5 月 4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国 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在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开通 部分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的 公 告 》 。
11 .2009 年 5 月 8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在 光大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开通 部分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的公 告 》 。
12 .2009 年 5 月 11 日《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变 更法 定 代表 人的 公告 》 。
13 .2009 年 5 月 12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沈阳 、武 汉 、福 州 、 成都 、西 安分 公司
成立 公 告 》 。
14 .2009 年 6 月 1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江 海 证券 经纪 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基金 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 。
15 .2009 年 6 月 5 日《 关于 市场 上出 现冒 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分 支 机构 名义 进行
非法 证 券活 动的 特 别提 示 》 。
16 .2009 年 6 月 10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东 莞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 公告 》 。
17 .2009 年 6 月 11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爱 建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 公告 》 。
18 .2009 年 6 月 23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 公告 》 。
19 .2009 年 6 月 25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暂 停网 站 和网 上交 易 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 。
20 .2009 年 7 月 1 日《 关于 增加 北京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 》 。
21 .2009 年 7 月 3 日《 关于 暂停 呼叫 中 心服 务的 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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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在此 之前 公 告的 招募 说 明书 及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与本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内容 若有
不一 致 之处 ,以 本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为 准。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部 分的 说 明
本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要求 ,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实 施的 投资 经 营活 动,对 2009 年 2 月 27 日公 布
的 《大 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2009 年第 1 期 ) 》 进行 了内 容 补
充和 更 新, 本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主 要更 新 的内 容如 下:
1 .根据 最 新情 况, 对 “ 三 、基 金管 理人 ” 部分 内容 进行 了 更新 。
2 .根据 最 新情 况, 对 “ 四 、基 金托 管人 ” 部分 内容 进行 了 更新 。
3 .根据 相 关公 告, 对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等 相关 信息 进 行了 更新 。
4 .根据 相关 财 务数 据 和公告 ,对 “ 十、 基金 的投 资 ” 的 “ (十 一 )投 资 组合 报 告 ” 进 行了
更新。
5 .根据 相 关财 务数 据 ,对 “ 十 一 、 基金 的 业绩 ” 进 行了 更 新。
6 .根据 相 关公 告, 对 “ 二十 四 、其 他应 披 露的 事项 ” 进行 了更 新, 补 充了 2009 年 1 月
17 日至 2009 年 7 月 16 日发 布的 公告 。
7 .根据 最 新情 况, 更 新了 “二 十五 、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 的说 明 ” 。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地 点
本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代 销机 构 和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
并刊 登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办公 时 间免 费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 ,也 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募 说 明书
的复 印 件, 但应 以 本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正本 为 准。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08-101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 等 文本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 业场 所,
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 免费 查阅 。
(一) 景业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公告
(二)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核 准 景业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 字[2006]263 号)
( 三)《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四 ) 《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 法律 意见 书
(六 ) 基金 管理 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七 ) 基金 托管 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八 ) 中国 证监 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二〇〇 九年 八月 二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