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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价值(460005)

友邦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八月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08年 4 月 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友邦华泰价 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8】 543号)和 2008年 5 月 29日《关于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 金部函【 2008】 214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年 7月 16 日正式生效。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 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 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 ,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 充分考虑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 理 性判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 的 各类风险 , 包括:因政治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形成 的 系统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 、 由 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 大量赎回 基金 产 生的 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实 施 过程 中 产 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 。 投资人认 购 本基金时 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 建议 投资人根据 自身 的 风险收益 偏好 , 选择适 合 自 己 的基金 产品 , 并 且 中长 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现 。 本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09年 7月 15日,有关 财 务 和 业绩 表现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数 据 截止 日 为 2009年 6月 30日, 财 务 和 业绩 表现 数 据 未 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 管人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已 对本 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进行 了 复核确 认。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 托 管人 ..........................................................................................................14 五 相 关 服务机构 ......................................................................................................19 六 基金的募集 ..........................................................................................................37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42 九 基金的 非 交易过户 、 转托 管、 冻结 、 质 押及 其 他业务 ......................................51 十 基金的投资 ..........................................................................................................52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60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60 十三 基金 财产 的 估 值 ................................................................................................62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68 十五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70 十六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74 十七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75 十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79 十九 基金合同的 变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8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86 二十 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102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114 二十三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116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 方 式 .....................................................................117 二十五 备 查 文件 ....................................................................................................118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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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 格 式 >》 等 有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本基金合同和 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募集,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 其 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 做 出 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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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代 表 如 下 含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或本合同 : 指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新 ; 发售 公 告 : 指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 ; 托 管 协议 : 指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 银 监会 : 指 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 法 》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 五次 会 议 通 过 的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施 行的《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25日 由 中国证监会公 布 并 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29日 由 中国证监会公 布 并 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 信 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不 时 作出 的 修订; 元 : 指 人 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 指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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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 根据基金合同 及相 关 文件 合 法取得 本基金基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 注册登记 业务 : 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 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注册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 受 友邦 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人、 机构 投资人、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人 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人 ; 个 人投资人 : 指 依 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有关 法律法规 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 机构 投资人 : 指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注册登记 或经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准 设立 和有效 存 续并依 法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 法 人、 事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 组织;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人 : 指符 合《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 及相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以投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 依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 外 的 机构 投资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指按 照 本基金合同 第 九 部 分 之规 定 召 集、 召开 并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 合 法 的 代 理人进行 表 决 的会 议 ; 基金募集 期 : 指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 并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 份额 募集 期 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结 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募集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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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 额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 依 据《基金 法 》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 理 备 案手 续 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 确认 之 日 ; 存 续 期 :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 工 作 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 认 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 指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投资人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 指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 持 有的同 一 基金 账 户 内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 从 一个 交易 账 户转 入 另 一 交易 账 户 的行 为 ;


投资 指 令 : 指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投资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 实 物 券 调拨 等 指 令 ;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并 接 受 基金管理人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机 构 ; 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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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点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 基金 账 户 : 指注册登记 机构 为 基金投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 注册登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记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 户 ; 交易 账 户 : 指销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及转托 管 等 业务 而 引 起 的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的 变 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 的 工 作 日 ; T 日 : 指销售 机构 受 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 其 他业务申 请 的日 期 ; T+n日 : 指 T日 后 ( 不包括 T日) 第 n个 工 作 日, n指 自 然 数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 申购 款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等形 式 存 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 以 计算 日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以 计算 日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指 以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算 、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规 :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现 行有效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法规 、 地 方规 章 、部 门规 章 及 其 他 规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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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范 性 文件 以 及 对于 该 等 法律法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 不 可 抗 力: 指 本合同 当 事 人 不能 预 见 、 不能 避免 并不能 克 服且 在 本合同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使 本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本合同的 任何 客观情况 , 包括 但 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疫情 、 骚乱 、 火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收 、 法律法规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交易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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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上海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楼 17层 设立 日 期 : 2004年 11月 18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亮 批准 设立 机 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立文 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4]178号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务 ;发起设立 基金 ;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 他业务 组织 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亿 元 人 民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楼 17层 联 系 人 : 沈炜 联 系 电 话 : 400-888-0001,( 021) 38601777 注册 资本 : 贰亿 元 人 民币 股 权 结构 :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AIGGIC) 49%、华泰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49%、 苏州 新 区 高 新 技术 产 业 股 份 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齐 亮先 生 : 董 事 长, 硕士 , 1994-1998年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 中 心情报 中 心 处 长、 副局 长, 1998-2001年 任 中 央 财 经 领 导 小 组办 公 室副局 长, 2001年 至 2004 年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Ravi Mehrotra先 生 : 董 事 , 硕士 , 曾 在 印度 的 美 国 银 行、 领先 证券和 富兰 克 林邓普顿 资 产 管理公司 任 职 , 2006年 加 入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目 前担 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亚洲 )投资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 吴祖芳先 生 : 董 事 , 硕士 , 1992年 起 至 今历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部 门 负 责 人、 子 公司 负 责 人、 总 裁助 理、 业务 总 监、 总 经 济 师 、 副 总 裁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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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陈 国 杰先 生 : 董 事 , 学士 , 曾 任 怡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1999年 加 入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AIG), 先 后 担 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环 球退休 服务及 投资管理资 深 副 总 裁兼 区 域 总 监( 亚洲 )、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亚洲 )投资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等职 。 徐耀 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硕士 , 1994-2000年 任 香港 联 合 交易所 有限公司 执 行 总 监、行 政 总 裁 , 1997年 至 今 担 任 香港 证券 专 业 学 会 主席 , 2006年 至 今 任 香 港 华 高 和 昇 财 务 顾问 有限公司 主席 。 林 征 女士 : 独 立 董 事 , 硕士 , 1983-1992 年 任 全 国人 大 法 工 委 副处 长, 1999-2001年 任 华 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2001年 至 今 任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王学林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学士 , 1987-1988年 任 上海 市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委员会 主 任 科 员, 1988-1999年 任 上海 市 外 国投资 工 作 委员会 副处级 调 研 员, 1999-2003 年 任 上海 市 国 际贸 易 促 进委员会 副处级 调 研 员。 2、监事会成员 常 小抒先 生 : 监 事 长, 学士 , 2004-2007年 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投资公司资 深 财 务 分 析师 , 2007年 至 今美 国国 际 集 团 亚洲 投资公司,资 产 管理 亚洲 区 首席 财 务 官 。 王桂芳女士 : 监 事 , 硕士 , 1993-1995年 任 上海 大 陆 期 货 公司 交易 部、 市场 部经理, 1995-1996年 任 江苏 东 华 期 货 公司 上海 业务 部 副 总 经理, 1996-2003年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西藏南 路 营 业 部 总 经理, 2003-2006年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上海总 部 总 经理, 2006年 至 今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上海 城 市 中 心 营 业 部 总 经理。 柳军先 生 : 监 事 , 硕士 , 2000-2001年 任 上海 汽 车 集 团 财 务 有限公司 财 务 , 2001-2004年 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 基金核 算 员, 2004年 7月 加 入 友邦华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基金 事务 部 总 监、 上 证 红 利 ETF基金经理 助 理、 上 证 红 利 ETF基金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 国 杰先 生 : 总 经理, 学士 , 曾 任 怡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1999年 加 入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AIG), 先 后 担 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环 球退休 服务及 投资管理资 深 副 总 裁兼 区 域 总 监( 亚洲 )、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亚洲 )投资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等职 , 并自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 立 至 今 任 公司 董 事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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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 溯舸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硕士 , 1997-2000年 任 深圳 特 区 证券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2001-2004年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受 托 资 产 管理 总 部 总 经理。 陈 晖 女士 : 督 察 长, 硕士 , 1993-1999年 任 江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年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北京 总 部 总 经理。


房伟 力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硕士 ,1997-2001年 任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交 收系统 开发 经理, 2001-2004年 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登记 及结算 部 门 总 监。 2004-2008年 5月 任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刘宏 友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硕士 ,1992- 2004年 历 任 华泰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部 门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 2004- 2006年 任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营 销 总 部 副 总 经理。 2006- 2008年 5月 任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晖 先 生, 硕士 。 14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历 任 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高级 经理、华 宝 信 托 投资有限公司 信 托 基金经理、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 2004年 7月 加 入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友邦华泰 盛世 中国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 理、友邦华泰金 字 塔稳 本增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友邦华泰 盛世 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7月 至 今 任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 总 经理 陈 国 杰先 生 ; 成 员 : 副 总 经理 王 溯舸 先 生 ; 研究 部 总 监 张 净 女士 ; 投资部 总 监 梁丰 先 生 ; 基金经理 汪晖 先 生 ; 基金经理 秦岭松 先 生 ; 基金经理 沈 涛 先 生 ; 基金经理 郭楷泽 先 生。


列 席 人员 : 督 察 长 陈 晖 女士 ;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主席 指 定 的 其 他 人员。 上 述 人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认 定 的 其 他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建 立 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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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6、 编 制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7、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按规 定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 放 式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 规 定 ; 8、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同 及 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12、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3、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现 行有效的 相 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 定 的行 为 发 生。 2、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基金 法 》 及 有关 法律法规 , 建 立 健 全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 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担 损失 ; ( 5)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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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意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构 的合 法 利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业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序 ; ( 9) 贬损 同行,以 抬 高 自 己 ; ( 10)以 不 正 当 手 段谋 求 业务 发 展 ; ( 11)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 12)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 其 他 法律 、行 政 法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行 为 。 4、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 2) 不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及 其 代 理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 3) 不 违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4) 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及 其 他 活 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 1) 健 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覆盖 公司 各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 位 , 并 渗透到 各 项业务过程 , 涵盖 决 策 、 执 行、监督、 反 馈 等各个 经 营 环 节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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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有效 性原则 。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法 , 建 立 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 3) 独 立 性原则 。公司 在 精 简的基 础 上 设立 能 够 充分 满 足 经 营 运作 需 要 的 机构 、部 门 和 岗 位 , 各 机构 、部 门 和 岗 位 职能 上 保 持相 对 独 立 。内部 控制 的 检 查 评 价部 门 必须 独 立 于内部 控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部 门; ( 4)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内部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权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 消 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 点 ; ( 5) 防 火 墙 原则 。公司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作应 当 分 离 , 基金投资 研究 、 决 策 、 执 行、 清算 、 评 估 等 部 门 和 岗 位 , 应 当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 范 的 目 的 ; ( 6)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法 降 低运作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以合理的 控制 成 本 达到 最 佳 的内部 控制 效 果 。 2、内部 控制 的 主 要 内容 ( 1) 控制 环境 董 事 会下 设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会, 全面 负 责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风险 控制 和 财 务 监 控 , 审查 公司的内 控制 度 , 并 对 重 大 关 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 会下 设 薪酬 、 考 核 与 资 格 审查 委员会,对 董 事 、 总 经理、督 察 长、 财 务 总 监和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 选 人进行资 格 审查 以确保 其 具 有中国证监会 所要 求 的 任 职 资 格 , 制 定 董 事 、监 事 、 总 经理、督 察 长、 财 务 总 监、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 及 基金经理的 薪酬 / 报 酬 计 划 或 方 案 。 公司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 领 导 下,认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 略 , 为了 有 效 贯彻 公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立 了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和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和 风险 控制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建议 。 公司 设立 督 察 长,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对公司内部 控制 的合 法 合 规 性 、 有效 性 和合理 性 进行 审查 , 发 现 重 大 风险 事 件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2) 风险 评 估 公司 风险 控制 人员 定 期 评 估 公司 风险 状 况 , 范 围 包括 所 有 能 对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影响 的内部和 外 部 因素 , 评 估 这些 因素 对公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性 , 并 将评 估 报 告 报 公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员。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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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 控制活 动 控制活 动包括自 我 控制 、 职 责 分 离 、监 察稽 核、实 物 控制 、 业绩 评 价、 严 格 授权 、资 产分 离 、 危 机 处 理 等政 策 、 程 序 或 措 施 。 自 我 控制 以 各 岗 位 的 目 标 责任 制 为 基 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 第 一 道 防 线 。 在 公司 内部 建 立 科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在 相 关部 门 和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重 要业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一 部 门 及 岗 位负 有监督 责 任 , 使 相 互 监督 制 衡 的 机 制 成为 内部 控制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 充分 发 挥 督 察 长和 法律 监 察 部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务 全面 监 察稽 核 作用 , 建 立 内部 控制 的 第 三 道 防 线 。 ( 4) 信 息与 沟 通 公司 建 立 了 内部 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统 与业务 汇 报 体 系 , 形成了自 上 而 下的 信 息 传播渠 道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信 息 呈 报 渠 道 。 通 过建 立 有效的 信 息交流 渠 道 ,保证 了 公司员 工 及 各 级 管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 与 其职 责 相 关的 信 息 , 并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员进行 处 理。 ( 5)内部监 控 内部监 控 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会、督 察 长、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 法律 监 察 部 等 部 门 在各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本公司 设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务 部 门 的 法律 监 察 部, 其 中监 察稽 核人员 履 行内部 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 合理 性 、完 备 性 和有效 性 ,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 揭示 公司内部管理 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公司内部管理 制 度 有效 地 执 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的 声 明 ( 1)基金管理人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任; ( 2)本公司 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本公司 承 诺 将 根据 市场环境 的 变 化 及 公司的 发 展 不断 完 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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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银 行”) 住 所及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首 次 注册登记 日 期 : 1983年 10月 31日 变更 注册登记 日 期 : 2004年 8月 26日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贰 仟伍佰叁拾捌 亿 叁仟玖佰壹拾 陆 万 贰 仟零玖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钢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准 文 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 1998】 24 号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总 经理 : 董杰 托 管部 门 联 系 人 : 宁敏 电 话 :( 010) 66594977


传 真 :( 010) 66594942 发 展 概 况 : 中国 银 行 业务 涵盖 商 业银 行、投资 银 行和保 险 三大 领域 , 其 中, 商 业银 行 业 务 是 中国 银 行的 传 统 主营 业务 , 包括 公司金 融 业务 、 个 人金 融 业务及 金 融 市场 业 务 。中国 银 行 提供 的公司金 融 业务 包括 存 款 业务 、 贷 款 业务 、国 际 结算及 贸 易 融 资 业务 ,以 及银 行 汇 票、本票、 支 票、 汇兑 、 银 行 承 兑汇 票、委 托 收 款 、 托 收承 付 、集中 支付 、 支 票 圈 存及 票据 托 管 等其 他 公司金 融 业务 ; 个 人金 融 业务 包括 储 蓄 存 款 业务 、 个 人 贷 款 业务 、 个 人中间 业务 、“中 银 理 财 ” 服务 、 私 人 银 行 业务 和 银 行 卡 业务 等 ; 金 融 市场 业务 主 要 包括 本 外币 金 融 工 具 的 自 营 与 代 客 业务 、本 外币 各类 证券或 指 数 投资 业务 、 债 务 资本 市场 业务 、 代 客 理 财 和资 产 管理 业务 、 金 融 代 理 及托 管 业务 等 。 中国 银 行 在 国内同 业 中 率 先 引 进国 际 管理 技术 人 才 和经 营 理 念 , 不断 向 国 际 化 一 流大银 行的 目 标迈 进, 截 至 2008年 末 ,中国 银 行 境 内 外 机构 共 有 10,789家 , 其 中内 地 机构 9,983家 , 港 澳 及 境 外 机构 806家 。内 地 商 业银 行部 分 , 一 级 分 行、 直 属 分 行 37家 , 二 级 分 行 284家 ,基 层 分 支 机构 9,659家 , 是 中国国 际 化 程 度 最 高 的 银 行。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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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截 至 2008年 末 ,中国 银 行资 产 总 额 69,556.94亿 元 , 负债总 额 64,617.93亿 元 , 归 属 于 母 公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4,682.72亿 元 , 分别 比 上 年 末 增长 16.01%、 16.63%和 10.24%。实 现净利 润 650.73亿 元 , 比 上 年增长 4.93%;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司 所 有 者 的 净利 润 635.39亿 元 ,同 比 增长 13.00%; 每 股 收益为 0.25元 , 比 上 年增 加 0.03元 。不 良 贷 款 率 由 3.12%下 降 至 2.65%。集 团 年 末 总 市 值 达到 6,699.97 亿 元 , 列 全 球 上 市 银 行 第 六 位 。 多 年 来 中国 银 行 围 绕 客 户 需 求 所 做 的 不 懈努 力 , 得 到 了 来 自 业 界 、 客 户 和 权 威 第 三 方 的 广 泛 认可。 在 与 国 际 同 业 和国内同 业 的 激烈竞 争 中, 凭 借雄厚 的实 力 和 优良 的 服务 ,中国 银 行 脱颖 而出 , 成为 北京 2008年 奥 运 会 唯 一 的 银 行合 作 伙 伴 ; 自 1990年以 来 ,中国 银 行 一 直 荣 登 《 财 富 》 500强 排行 榜 ; 2004至 2008年, 中国 银 行 连续 被 《 环 球 金 融 》 杂志 评 为 “中国 最 佳 外 汇 银 行”, 并 评 为 2008年 度 中国 最 佳 债 券和 现 金管理 银 行 ; 2008年,中国 银 行 在 《 银 行 家 》 杂志 “ 世 界 1000 家 大银 行”中排 名第 10位 ; 2008年中国 银 行 被 《 财 资》 评 为 中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 2008年中国 银 行 被 《金 融 亚洲 》 评 为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最 佳 外 汇 交易 银 行、 最 佳 派 息 政 策 承 诺 奖 、 亚洲 最 佳 公司( 最 佳 股 利政 策 ); 2008年中国 银 行 被 《 亚洲货 币 》 杂志 和《 贸 易 融 资》 杂志 分别 评 为 中国 最 佳 外 汇 服务银 行和中国 本 土 最 佳 贸 易服务银 行 ; 2008 年中国 银 行 被 《 欧 洲货 币 》 评 为 中国 区 最 佳 商 业 银 行、中国 区债 务 资本 市场最 佳 投资 银 行、 香港 区 最 佳 商 业银 行和中国 区 最 佳 外 汇 服务 奖 ; 2008年中国 银 行 再 次 荣获 “ 优 信 咨询 ( Universum)” 评 选 的“ 最 理 想 雇 主 奖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任 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 自 2003年 3月 起任 中国 银 行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行长, 自 1996年 10月 起任 中 国人 民 银 行行长 助 理, 期 间 曾兼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计 划 资金司司长、 货 币 政 策 司司 长、 广东 省 分 行行长 及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广东 省 分 局局 长。 1989年 10月 至 1996 年 10月,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政 策 研究室副主 任 、 主 任 、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总 裁 、 计 划 资金司司长 等职 。 肖 先 生 出 生于 1958年 8月, 1981年 毕 业 于 湖 南 财 经 学院 , 1996年 获 得 中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硕士学 位 。 李礼辉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 担 任 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 记 、行长。 2002年 9月 至 2004年 8月 担 任 海 南 省 副 省 长。 1994年 7月 至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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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02年 9月 担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副 行长。 1988年 至 1994年 7月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 新 加 坡 代 表 处首席 代 表 、 福 建 省 分 行 副 行长 等职 。 李 先 生 出 生于 1952年 5月, 1977年 毕 业 于 厦 门 大 学 经 济系财政 金 融 专 业 , 1999年 获 得 北 京 大 学 光 华管理 学院 金 融 学专 业 博 士研究 生 学历 和经 济 学 博 士学 位 。 李早航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任 本行 执 行 董 事 。 2000年 11月 加 入 本行 并自 此 担 任 本行 副 行长。于 1980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曾 工 作 于 多 个 岗 位 , 先 后 担 任 分 行行长、 总 行 多 个 部 门 的 总 经理 及 副 行长。 1978年 毕 业 于 南 京 信 息 工 程大 学 。 2002年 6月 起 担 任 中 银 香港 控 股 非 执 行 董 事 。 董杰先 生, 自 2007年 11月 27日 起 担 任 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总 经理。 自 2005年 9月 起任 中国 银 行 天 津 市分 行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1983年 7月 至 2005 年 9月 历 任 中国 银 行 深圳 市分 行 沙头角 支 行行长、 深圳 市分 行 信 贷 经 营处处 长、公司 业务 处处 长、 深圳 市分 行行长 助 理、 党 委委员 等职 。 董 先 生 出 生于 1962年 11月, 获 得 西南 财 经 大 学 博 士学 位 。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 银 行 总 行于 1998年 设立 基金 托 管部, 为 进 一 步树 立 以投资 者为 中 心 的 服务 理 念 ,根据 不断 丰 富 和 发 展 的 托 管对 象 和 托 管 服务 种 类 ,中国 银 行于 2005 年 3月 23日正式 将 基金 托 管部 更 名 为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下 设 覆盖 销售 、 市 场 、 运 营 、 风险 与 合 规 管理、 信 息 技术 、行 政 管理 等各 层 面 的 多 个 团 队 , 现 有员 工 90余 人 ;另外 , 在 上海 市分 行、 深圳 市分 行 设 有 托 管 业务 团 队 。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 2008年 12月 末 ,中国 银 行 已托 管长 盛 创 新 先 锋 混 合、长 盛 同 盛 封闭 、 长 盛 同 智优势 混 合( LOF)、 大 成 2020生 命周 期 混 合、 大 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 成 优 选 封闭 、 大 成 景 宏 封闭 、 工 银大 盘蓝筹 股票、 工 银 核 心 价值股票、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国泰金 鹿 保本 混 合( 二期 )、国泰金 鹏蓝筹 混 合、国投 瑞 银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海 富 通 股票、 海 富 通 货 币 、 海 富 通 精 选 贰 号 混 合、 海 富 通 收益 增长 混 合、 华 宝 兴 业大 盘 精 选 股票、华 宝 兴 业 动力 组 合股票、华 宝 兴 业 先 进 成 长股票、华 夏 策 略 混 合、华 夏 大 盘 精 选 混 合、华 夏 回 报 二 号 混 合、华 夏 回 报 混 合、华 夏 行 业 股 票 (LOF)、 嘉 实 超 短 债债 券、 嘉 实 成 长 收益 混 合、 嘉 实 服务 增值行 业 混 合、 嘉 实 沪 深 300指 数 (LOF)、 嘉 实 货 币 、 嘉 实 稳健混 合、 嘉 实 研究 精 选 股票、 嘉 实增长 混 合、 嘉 实 债 券、 嘉 实 主 题 混 合、金 鹰 成 份 优 选 股票、 银 河 成 长股票、 易 方 达 平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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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稳 增长 混 合、 易 方 达 策 略 成 长 混 合、 易 方 达 策 略 成 长 二 号 混 合、 易 方 达 积极 成 长 混 合、 易 方 达 货 币 、 易 方 达 稳健 收益 债 券、 易 方 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 达 中 小 盘 股票、 银 华 优势 企 业 混 合、 银 华 优 质 增长股票、 银 华 领先 策 略 股票、 景顺 长 城 动 力 平 衡 混 合、 景顺 长 城 优 选 股票、 景顺 长 城货 币 、 景顺 长 城 鼎 益 股票 (LOF)、泰 信 天天 收益 货 币 、泰 信 优 质 生 活 股票、招 商 先 锋 混 合、泰 达 荷 银 精 选 股票、泰 达 荷 银 集 利 债 券、友邦华泰 盛世 中国股票、友邦华泰 积极 成 长 混 合、友邦华泰价值 增长股票、 南 方 高 增长股票 (LOF)、国 富 潜 力 组 合股票、国 富 强 化 收益 债 券、 工 银 全 球 股票 (QDII)、 嘉 实 海 外 中国股票 (QDII)、 银 华 全 球 优 选 (QDII-FOF)等 67 只 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 币 市场 型、 指 数 型、行 业 型、 创 新 型 等 多种 类 型的基金和理 财品 种 , 满 足 了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投资理 财 需 求 ,基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 业 前 列 。 (五)托管 业务 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银 行 开办 各类 基金 托 管 业务 均获 得 相 应 的 授权 , 并在 辖 内实行 业务 授权 管理和 从 业 人员核准资 格 管理。中国 银 行 自 1998年 开办 托 管 业务 以 来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以 及 监管部 门 的监管 要 求 ,以 控制 和 防 范 基金 托 管 业务 风险 为 主 线 , 制 定并 逐步 完 善 了包括 托 管 业务 授权 管理 制 度 、 业务 操 作 规 程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保 密 守则等在 内的 各 项业务 管理 制 度 , 将 风险 控制 落 实 到每 个 工 作 环 节 ; 在 敏 感 部 位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和 隔离墙 ,安 装 了 录 音 监 听 系统 ,以保证基 金 信 息 的安 全 ; 建 立 了 有效核对和监 控制 度 、 应 急 制 度 和 稽 查 制 度 ,保证 托 管基 金资 产 与银 行 自 有资 产 以 及 各类 托 管资 产 的 相 互 独 立 和资 产 的安 全 ; 制 定了 内部 信 息 管理 制 度 , 严 格 遵 循 基金 信 息披露 规 定 和 要 求 , 及 时准确 地 披露相 关 信 息 。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总 经理对 托 管 业务 的 风险 控制 负 第 一 责任 。部 门 内部 设 有 专 门 的 风险 控制 小 组 ,作为 部内 风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制 的 审议 和 决 策 机构 , 负 责 审议 决 定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风险 管理 战 略 、基本 原则 、 风险 管理 目 标 和 重 大 政 策措 施 , 检 查 和监督 风险 管理 战 略 、 方 针 和 政 策 的 执 行 情况 。 针 对 托 管 业务 的 特 点 ,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内部 设立 高级 合 规 官 和 风险 与 合 规 管理 团 队 , 具体开 展 部 门 内部内 控 及 风险 管理的 相 关 工 作 。 最 近 一 年内,中国 银 行的基金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及 其 高级 管理人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 监会 及 其 他 有关 机 关的 处 罚 。 ( 六 )托管人 对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法和程序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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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 托 管人 负 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行 使 监督 权 的 职 责 。根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基金合同的 相 关 规 定 , 托 管人 就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 比 例 、投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和基 金 托 管人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支付 方法 、基金会 计 核 算 、基金资 产 估 值和基金 净 值的 计算 、 收益分 配 等 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 业务 监督、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过程 中,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 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 告 。基金 托 管人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 告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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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机构 和 代销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 1、 直 销 机构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上海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17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上海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亮


电 话 : ( 021) 38784638


传 真 : ( 021) 50103016 联 系 人 : 沈炜 客 服 电 话 : 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 网 址 : www.aig-huatai.com


2、 代销 机构


1)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钢


传 真 : ( 010) 66594853 客 服 电 话 : 95566


公司 网 址 : www.boc.cn


2)中国 工 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办 公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清 传 真 : ( 010) 66107914


联 系 人 : 田耕 客 服 电 话 : 95588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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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3)中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俊 波 传 真 : ( 010) 85109219 客 服 电 话 : 95599 公司 网 址 : www.abchina.com 4)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安 东


联 系 人 : 陈 春 林


电 话 : ( 010) 66599805 传 真 : ( 010) 66415194 客 服 电 话 : 95580


公司 网 址 : www.psbc.com


5) 交 通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怀 邦 联 系 人 : 曹榕 电 话 : ( 021) 58781234 传 真 : ( 021) 58408842 客 服 电 话 : 95559


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6)招 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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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1 联 系 人 : 万 丽


电 话 : ( 0755) 83198888


传 真 : ( 0755) 83195049


客 服 电 话 : 95555


公司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7) 深圳 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兰 克 纽曼


联 系 人 : 周 勤


电 话 : ( 0755) 82088888


传 真 : ( 0755) 82080714 客 服 电 话 : 95501


公司 网 址 : www.sdb.com.cn


8)中 信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丹 联 系 人 : 刘 新 安 电 话 : ( 010) 65557066 传 真 : ( 010) 65550827 客 服 电 话 : 95558 公司 网 址 : bank.ecitic.com 9)中国 民 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 话 : ( 010) 58351666 传 真 : ( 010) 83914283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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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客 服 电 话 : 95568 公司 网 址 : www.cmbc.com.cn 10) 北京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冰竹 联 系 人 : 王 光 伟 电 话 : ( 010) 66223236 传 真 : ( 010) 66223314 客 服 电 话 :( 010) 96169( 北京 )、( 022) 96269( 天 津 )、( 021) 53599688 ( 上海 )、( 029) 85766888( 西 安) 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华 夏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联 系 人 : 刘丰 电 话 : ( 010) 85238421 传 真 : ( 010) 85238680 客 服 电 话 : 95577 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12)华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路 90号华泰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路 90号华泰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善


联 系 人 : 樊昊


电 话 : ( 025) 84457777 传 真 : ( 025) 84579763


客 服 电 话 : 95597


公司 网 址 : www.ht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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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3) 联 合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4、 25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4、 2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昭 明


联 系 人 : 盛 宗凌


电 话 : ( 0755) 82492000 传 真 : ( 0755) 82492962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555, (0755)25125666


公司 网 址 : www.lhzq.com


14) 信 泰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长 江 路 88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长 江 路 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凯 法 联 系 人 : 万 鸣 电 话 : ( 025) 84784836 传 真 : ( 025) 84784830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918 公司 网 址 : www.thope.com 15)中国 银 河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大 厦 C座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长生


联 系 人 : 李 洋 电 话 : ( 010) 66568587


传 真 : ( 010) 66568536 客 服 电 话 : ( 010) 4008 888


公司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16)国泰 君 安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上海 银 行 大 厦 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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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幼 一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电 话 : ( 021) 38676666 传 真 : ( 021) 38670666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666


公司 网 址 : www.gtja.com


17) 申银 万 国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王 序 微


电 话 : ( 021) 54033888


传 真 : ( 021) 54038844 客 服 电 话 : ( 021) 962505


公司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18) 海 通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区广东路 689号 海 通 证券 大 厦 1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鸣


电 话 : ( 021) 63410340


传 真 : ( 021) 63410456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001,( 021) 95553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点 咨询 电 话


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19)中 信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朝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朝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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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电 话 : ( 010) 84588888


传 真 : ( 010) 84865560 客 服 电 话 : 95558


公司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20)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君


联 系 人 : 权 唐


电 话 : ( 010) 85130577 传 真 : ( 010) 65182261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08,( 010) 65186758


公司 网 址 : www.csc108.com


21) 广 发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东 省 珠 海 市 吉 大 海 滨 路 光 大 国 际贸 易 中 心 26楼 2611室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36、 38、 41、 4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志 伟


联 系 人 : 肖 中 梅


电 话 : ( 020) 87555888


传 真 : ( 020) 87555305


客 服 电 话 : ( 020) 961133 公司 网 址 : www.gf.com.cn


22)国 信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如


联 系 人 : 齐 晓燕


电 话 : ( 0755) 8213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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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 真 : ( 0755) 82133302


客 服 电 话 : 95536 公司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23)招 商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新 波


电 话 : ( 0755) 82940764


传 真 : ( 0755) 82960141


客 服 电 话 : 95565、 400-888-8111 公司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24) 光 大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浩 明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 话 : ( 021) 22169999 传 真 : ( 021) 22169134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25) 南 京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苏 省 南 京 市 大 钟亭 8号


办 公 地 址 : 江苏 省 南 京 市 大 钟亭 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华 东


联 系 人 : 徐 翔


电 话 : ( 025) 83367888-4201 传 真 : ( 025) 83320066


客 服 电 话 : 400-828-5888 公司 网 址 : www.njzq.com.cn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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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6) 兴 业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福 建 省福 州 市 湖 东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楼 2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杨 盛 芳


电 话 : ( 021) 68419974


传 真 : ( 021) 68419867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23 公司 网 址 : www.xyzq.com.cn 27)长 江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 北 武汉 新 华 路 特 8号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武汉 新 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良 电 话 : ( 021) 68751929


传 真 : ( 021) 51062920 客 服 电 话 : 400-800-8999或 027-85808318 公司 网 址 : www.95579.com 28) 齐 鲁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 话 : ( 0531) 81283728 传 真 : ( 0531) 81283735 客 服 电 话 : 95538 公司 网 址 : www.qlzq.com.cn


29) 财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号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号金 钱 大 厦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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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联 系 人 : 乔骏


电 话 : (0571) 87925129


传 真 : (0571) 87925129


客 服 电 话 : ( 0571) 96336、 上海地区 962336 公司 网 址 : www.ctsec.com


30) 山 西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东 塔 楼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巍 联 系 人 : 张 治 国


电 话 : (0351) 8686703


传 真 : (0351) 8686619


客 服 电 话 : 400-666-1618


公司 网 址 : www.i618.com.cn


31) 平 安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八 卦 三 路 平 安 大 厦 三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华 交易 广 场 群 楼 8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敬 达


联 系 人 : 袁 月


电 话 : ( 0755) 22627802


传 真 : ( 0755) 82433794


客 服 电 话 : 95511


公司 网 址 : www.pa18.com


32)安 信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9号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2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冠 兴


联 系 人 : 余 江


电 话 : ( 0755) 8282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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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传 真 : ( 0755) 23982898


客 服 电 话 : ( 020) 96210


公司 网 址 : www.essences.com.cn


33) 东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59号投资 广 场 18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589号长泰国 际 金 融 大 厦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李 涛 电 话 : ( 021) 50586660-8966 传 真 : ( 021) 50819897


客 服 电 话 : ( 021) 52574550、( 0519) 88166222、( 0379) 64902266、 免 费服务 热 线 : 400-888-8588


公司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34) 东 方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1-29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1-2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益 民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 话 : ( 021) 63325888


传 真 : ( 021) 63327888


客 服 电 话 : 95503 公司 网 址 : www.dfzq.com.cn


35)中 原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号 广 汇 国 际贸 易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号 广 汇 国 际贸 易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石 保 上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耿铭


电 话 : ( 0371) 65585670


65585550 传 真 : ( 0371) 65585670


65585550 客 服 电 话 : ( 0371) 96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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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36)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西藏 中 路 336号华 旭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西藏 中 路 336号华 旭 大 厦 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元 真


联 系 人 : 黄 枫 电 话 : ( 021) 62470157 传 真 : ( 021) 62470244


客 服 电 话 : ( 021) 962518


公司 网 址 : www.962518.com


37)国 都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中 心区 金 田 路 4028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26层 11、 12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东 城 区东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少 华


联 系 人 : 黄静


电 话 : (010) 84183389


传 真 : (010) 64482090


客 服 电 话 : 400-818-8118


公司 网 址 : www.guodu.com


38)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1507-1510) 办 公 地 址 : 青岛 市市 南 区东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史洁 民


联 系 人 : 丁 韶 燕


电 话 : ( 0532) 85022026 传 真 : ( 0532) 85022511


客 服 电 话 : ( 0532) 96577


公司 网 址 : www.zxwt.com.cn


39)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庭 院 商 务 楼 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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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庭 院 商 务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军


联 系 人 : 俞 会 亮 电 话 : ( 0571) 85776115


传 真 : ( 0571) 85783771


客 服 电 话 : ( 0571) 96598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40) 宏 源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建 设 路 2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甲 43号金 运 大 厦 B座 6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汤 世 生


联 系 人 : 李 巍 电 话 : ( 010) 62294608 传 真 : ( 010) 62296854


客 服 电 话 : ( 010) 62294600


公司 网 址 : www.hysec.com


41) 东 北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长 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矫 正中


联 系 人 : 潘锴 电 话 : ( 0431) 85096709 传 真 : ( 0431) 85680032 客 服 电 话 : ( 0431) 96688-0 、( 0431) 85096733 公司 网 址 : www.nesc.cn


42)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 银大 厦 39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 银大 厦 3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新 宇 联 系 人 : 张 静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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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 话 : ( 021) 68604866 传 真 : ( 021) 50372474 客 服 电 话 : ( 021) 68604866 公司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43)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舫 金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 话 : ( 020) 37865017


传 真 : ( 020) 37865008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33 公司 网 址 : www.wlzq.com.cn 44) 东 吴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联 系 人 : 方 晓丹


电 话 : (0512) 65581136


传 真 : (0512) 65588021


客 服 电 话 : ( 0512) 33396288 公司 网 址 : www.dwjq.com.cn


45)国 联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 注册 地 址 : 江苏 省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办 公 地 址 : 江苏 省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建 辉


联 系 人 : 袁丽 萍


电 话 : (0510) 82831662


传 真 : (0510) 82830162 客 服 电 话 : ( 0510) 8258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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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司 网 址 : www.glsc.com.cn 46) 德 邦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普 陀 区 曹杨 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大 厦 2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方 加 春 联 系 人 : 罗 芳


电 话 : ( 021) 68761616


传 真 : ( 021) 68767981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28


公司 网 址 : www.tebon.com.cn


47) 江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西 省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办 公 地 址 : 江西 省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江 涛


联 系 人 : 余 雅娜


电 话 : ( 0791) 6768763


传 真 : ( 0791) 6789414


客 服 电 话 : ( 0791) 6768763


公司 网 址 : www.scstock.com


48) 湘 财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958号华 能 联 合 大 厦 5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学 荣 联 系 人 : 钟 康莺 电 话 : ( 021) 68634518 传 真 : ( 021) 68865938 客 服 电 话 : 400-888-1551 公司 网 址 : www.xcsc.com


49) 方 正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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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彭 博


电 话 : ( 0731) 5832340 传 真 : ( 0731) 5832253 客 服 电 话 : 95571 公司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50) 财 富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晖


联 系 人 : 胡 智


电 话 : ( 0731) 4779521 传 真 : ( 0731) 4403439


客 服 电 话 : ( 0731) 4403319 公司 网 址 : www.cfzq.com


51)国 元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办 公 地 址 :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凤 良志 联 系 人 : 李 蔡 电 话 : (0551) 2207939 传 真 : ( 0551) 2645709


客 服 电 话 : ( 0551) 96888 公司 网 址 : www.gyzq.com..cn 52) 恒 泰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市 新 城 区东 风 路 111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松 林 路 357号 1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汝 军


联 系 人 : 张 同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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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电 话 : (021) 68405273


传 真 : (021) 68405181


客 服 电 话 : ( 0471) 4961259


公司 网 址 : www.cnht.com.cn 53)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魏 颖 电 话 : ( 0755) 25832852 传 真 : ( 0755) 82485081 客 服 电 话 : ( 0755) 25832583 公司 网 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54) 渤 海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 二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道 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军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 022) 28451861 传 真 : ( 022) 28451892 客 服 电 话 : 400-651-5988 公司 网 址 : www.bhzq.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 时公 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楼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亮 办 公 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楼 17层 电 话 : ( 021) 38601777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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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 真 : ( 021) 38601799 联 系 人 : 陈 培 (三) 律师 事 务所和 经 办律师 名 称 : 上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务所 住 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 责 人 : 韩炯 电 话 : ( 021) 68818100 传 真 : ( 021) 68816880 经 办律 师 : 秦 悦 民 、 王 利 民 (四)会 计师 事 务所和 经 办注册 会 计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233号 汇 亚 大 厦 1604-1608室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电 话 : ( 021) 23238888 传 真 :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 单 峰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 单 峰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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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六 基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并 经 2008年 4月 1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友邦华泰价 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8】 543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 类 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 存续期 不定 期 (三)募 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自 2008年 6月 11日 至 2008年 7月 10日,本基金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和中国 银 行、华泰证券 等 代销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公 开发售 。 投资 者 还 可 在 与 本公司 达 成 网上 交易 的 相 关 协议 、 接 受 本公司有关 服务 条款 后 , 通 过 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 www.aig-huatai.com) 办 理 开 户 、认 购 等 业务 ,有关 基金 网上 交易 的 开通 范 围 和 具体 业务 规 则 请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查 询 。 (四)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自 2008年 6月 11日 至 2008年 7月 10日公 开发售 。根据《 运作 办法 》 的 规 定 , 如 果 本基金 在 上 述 时间 段 内 未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法 定 条 件 、或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 延 长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本基金可 继 续 销售 ,但募集 期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同时 也 可根据认 购 和 市场 情况 提 前 结 束 发售 。 (五)募 集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的 个 人投资人、 机构 投资人、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人和 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人。 ( 六 )募 集规模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规 模 不低 于 2 亿 份 。 ( 七 )基金的 面 值 本基金 初始 面 值 为 1元 。 (八)投资人 对 基金份 额 的 认购 1、认 购 方法 投资人认 购 时间安排、投资人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件 和 办 理的 手 续 , 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 发售 公 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本基金的实 际 发售 时间 为 2008年 6月 11日 至 2008年 7月 10日。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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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认 购 的 方 式 及 确认 ( 1)本基金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2) 销售 网点 ( 包括 直 销 中 心 和 代销 网点 ) 受 理 申 请 并不表 示 对 该 申 请是 否 成 功 的确认, 而 仅 代 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 到 了 认 购申 请 。 申 请是 否 有效 应 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的确认 为 准。投资 者 可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到 各 销售 网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认 情况 和认 购 的 份额 。 ( 3)基金投资人 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 次 认 购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 4) 若 投资 者 的认 购申 请 被 确认 为 无 效,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将 投资 者 已 支付 的认 购 金 额 本金 退 还 投资 者 。 3、认 购 的限 额 ( 1) 在 募集 期 内,投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对 单 一 投资 者在 认 购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额 不 设 上 限。 ( 2)认 购 最低 限 额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 除发售 公 告另 有 规 定 , 代销 网点 和 基金管理人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每 个 基金 账 户 首 次 最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币 , 单 笔 认 购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币; 直 销 中 心 每 个 基金 账 户 首 次 最低 认 购 金 额 为 5万 元 人 民币 , 已 在 直 销 中 心 有认 购 本基金 记 录 的投资人 不受 首 次 认 购 最低 金 额 的限 制 , 单 笔 认 购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币 。 各 代销 机构 对 最低 认 购 限 额及交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以 各 代销 机构 的 业务 规 定为 准。 4、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方 式,认 购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认 购 金 额 的 1.0% 。 认 购 金 额 ( 元 ) 认 购费 率 认 购 金 额 < 50万 1.0% 50万 ≤ 认 购 金 额 < 100万 0.8% 100万 ≤ 认 购 金 额 < 200万 0.6% 200万 ≤ 认 购 金 额 < 500万 0.4% 认 购 金 额 ≥ 500万 1000元 /笔 投资 者 重 复认 购 , 须 按 每 次 认 购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别 计费 。 认 购费 将 用 于 支付 募集 期 间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注册登记 费 、 销售 费及 市场 推 广 等 支 出 , 不 计 入 基金资 产 。 5、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认 购 本基金的认 购费 用 采 用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即 在 认 购 基金时 缴纳 认 购费 。投 资人的认 购 金 额 包括 认 购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有效认 购 资金 在 基金募集 期 间 所 产 生的 利 息 折 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人 所 有,投资人的 总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 式 如 下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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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1+ 认 购费 率 ) 认 购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份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期 利 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净 认 购 金 额 以人 民币元 为 单位 , 计算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例 :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元 认 购 本基金, 如 果 认 购期 内认 购 资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 10元 , 则其 可 得 到 的基金 份额计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10,000/( 1+ 1%) = 9,900.99元 认 购费 用 = 10,000- 9,900.99= 99.01元 认 购份额 = ( 9,900.99+ 10) /1.00= 9,910.99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元 认 购 本基金, 加 上 认 购 资金 在 认 购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10.99份 基金 份额 。 (九)募 集 资金及 利息 的 处 理 1、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 存 入 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募集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 人 不 得 动用 。 2、有效认 购 资金 在 募集 期 间 产 生的 利 息 折 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人 所 有。 利 息 折 算 成 基金 份额 , 计算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利 息 的 计 算 和 折 算 的基金 份额 的 具体 数额 以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计算结 果 为 准。 该 部 分 份额 享 受 免 除 认 购费 的 优 惠 。 3、基金合同生效 前 ,投资 者 的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商 业银 行, 不 得 动用 。 ( 十 )募 集结果 截 至 2008年 7月 10日,基金募集 工 作 已 顺 利 结 束 。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验 资,本 次 募集的有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406,224,705.76元 人 民币 , 折 合基金 份额 406,224,705.76份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金 验 资确认日 之 前产 生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78,874.49元 人 民币 , 折 合基金 份额 78,874.49份 。本 次 募集 所 有资金 已 于 2008年 7月 14日 全 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开立 的友 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本 次 募集有效认 购户数 为 6,197户 , 按 照 每 份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 1.00元 人 民 币 计算 ,本 次 募集资金 及 其产 生的 利 息结转 的基金 份额 共 计 406,303,580.25份 , 已 分别 计 入 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 账 户 , 归 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 根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规 定 ,本基金募集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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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符 合有关 条 件 ,本基金管理人 已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 , 并 于 2008 年 7月 16日 获 确认,基金合同 自 该 日 起 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 开 始 管理本基金。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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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七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件 本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具备 下 列 条 件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按 照 规 定 办 理 验 资 和基金 备 案手 续: 1、基金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 ,基金募集金 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币;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 (二)基金的 备案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具备 上 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募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0日内 聘 请法 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自收 到 验 资 报 告之 日 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三)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1、 自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认 之 日 起 ,基金 备 案手 续 办 理完 毕 ,基金合同生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 的 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 宜 予 以公 告 。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08年 7月 16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募 集失败 的 处 理 方式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不能 满 足 基金 备 案 的 条 件 的, 则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 1、以 其 固 有 财产承担因 募集行 为而产 生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日内 返 还 投资 者 已 缴纳 的认 购 款 项 , 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 利 息 。 (五)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 产规模 本合同 存 续 期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个 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 情 形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因 和 报 送 解 决方 案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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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八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 代销 机构 。 具体 的 销 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书、 发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 以公 告 。投资 者 可以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的 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 (二) 申购 、 赎回与转换办 理的 开放日 及 时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间 本基金的 开 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同时 开 放交易 的 工 作 日(基金管理人 依 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外 )。 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间以 销售 机构 公 布 时间 为 准。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 述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间进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时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的, 其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时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价 格 。 2、 申购与赎回 的 开 始 时间 本基金的 申购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的时间 开 始 办 理。 本基金的 赎回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的时间 开 始 办 理。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 时间 与赎回 开 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申购 或 赎回 开 始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 计算 ; 2、基金 采 用 金 额申购 和 份额赎回 的 方 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 请;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则 , 即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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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 理时,认 /申购 确 认日 期 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认 /申购 确认日 期 在 后 的基金 份额 后 赎回 ,以确 定 所适 用 的 赎回费 率 ; 4、 当 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可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的 开 放 时间 结 束后 不 得 撤 销; 5、基金管理人 在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 的 情况 下可 更 改上 述 原则 ,但 最 迟 应在 新 的 原则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 日 予 以公 告 。 (四)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程序 1、 申购 、 赎回与转换申 请 的 提 出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间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 者 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 。 投资 者 提 交赎回 或 转换申 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投资 者 所 提 交 的 赎回 或 转换申 请 无 效。 2、 申购 、 赎回与转换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法律法规规 定 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 者 申购 、 赎回与转换申 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申 请 的 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交 款 方 式, 若 资金 在 规 定 时间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成 功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 投资 者 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通 过 注册登记 机构 按规 定 向 投资 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赎回 款 项 在自受 理基金投资 者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个 工 作 日的时间内 划 往 投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赎回 款 项 的 支付 办法按 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处 理。 (五)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数额 限制 1、 代销 网点 和基金管理人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每 个 账 户 首 次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币; 单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币; 2、 直 销 中 心 每 个 账 户 首 次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5万 元 人 民币; 已 在 直 销 中 心 有认 购 本基金 记 录 的投资人 不受 首 次申购 最低 金 额 的限 制 , 单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币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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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3、 赎回与转换 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起 的 赎回 、 基金 转换 或 将 基金 份额转托 管 至 另 一个 交易 账 户 等 业务 , 导 致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 少 于 500份 时, 余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 将 被 强制 赎回 。 具体 处 理 结 果 以 注 册登记 中 心 确认 结 果 为 准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合理 调 整对 申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 前 述 调 整 必须 提 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六 )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数额和 价 格 1、 申购份额 、 余 额 以 及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的 申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申购费 用 后 ,以 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 以 申 请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金 额 , 净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金 额 扣 除 赎回费 用 的金 额 , 各 计算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2、 申购费 、 赎回费 和 转换费 ( 1) 申购费 申购 金 额 ( 元 ) 申购费 率 申购 金 额 < 50万 1.5% 50万 ≤ 申购 金 额 < 100万 1.2% 100万 ≤ 申购 金 额 < 200万 1.0% 200万 ≤ 申购 金 额 < 500万 0.6% 申购 金 额 ≥ 500万 1000元 /笔 在 申购费 按 金 额 分 档 的 情况 下, 如 果 投资人 多 次申购 , 申购费适 用 单 笔 申购 金 额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 承担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 2) 赎回费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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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持 有 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 有 期 < 一 年 0.50% 一 年 ≤ 持 有 期 < 两 年 0.25% 持 有 期 ≥ 两 年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 承担 , 其 中 不低 于 25%的部 分 归 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 部 分用 于 支付 注册登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购费 率 和 赎回 费 率 , 调 整 后 的 申购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在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费 率 如发 生 变 更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 整实 施 2个 工 作 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针 对 特定 地 域 范 围 、 特定 行 业 、 特定职 业 的投资人以 及 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 ) 等 进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的投资人 调 低 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 。 ( 3) 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 将 另 行公 告 各 基金 之 间 转换费 率 。 3、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申购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 采 用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即 申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费 ),投 资人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方 式 如 下 : 净 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购 金 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 某 投资人投资 5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52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购份额 为: 净 申购 金 额 = 50000/( 1+ 1.5%) = 49261.08元 申购费 用 = 50000- 49261.08= 738.92元 申购份额 = 49261.08/1.0520= 46826.12份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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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即 : 投资人投资 5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其 对 应 费 率 为 1.5%,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520元 , 则其 可 得 到 : 46826.12份 基金 份额 。 4、 赎回 净 额 的 计算 投资人 在 赎回 本基金时 缴纳 赎回费 ,投资人的 赎回 净 额 为 赎回 金 额 扣 减 赎回 费 用 。 其 中, 赎回 金 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 净 额 = 赎回 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 某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间 为 八 个 月, 不 到 一 年, 对 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0%,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520元 , 则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 净 额 为: 赎回 金 额 = 10000× 1.0520= 10520元 赎回费 用 = 10520× 0.50%= 52.60元 赎回 净 额 = 10520-52.60= 10467.40元 即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 基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520 元 , 则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 净 额 为 10467.40元 。 5、 转换份额 的 计算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金 份额 × 转 出 基金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转 出 基金 赎回费 用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金 赎回费 率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金 赎回费 用 转换费 用 = 转 入 金 额 /( 1+转换费 率 ) × 转换费 率 净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金 额 -转换费 用 净 转 入 份额 = 净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金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6、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T日基金资 产净 值 /T日 发 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单位 为 元 , 计算结 果 保 留 小 数 点后 四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 并在 T+ 1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七 )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注册登记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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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经基金 销售 机构 同 意 ,基金投资 者 提 出 的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管理 人 规 定 的时间 之 前 可以 撤 销 。 2、投资 者 T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增 加 权 益并 办 理 注册登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 2日 起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3、投资 者 T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册登记 手 续 。 4、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人 将 在 T+1日对投资 者 T日的基金 转换业务申 请 进 行有效 性 确认。 在 T+2日 后 ( 包括 该 日)投资 者 可 向 销售 机构查 询 基金 转换 的 成 交 情况 。 5、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 调 整, 并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 日 予 以公 告 。 (八) 巨额赎回 的 认定 及 处 理 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 单 个 开 放 日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 指 基金 赎回份额与转 出 份额 之 和 减去 基金 申购份额与转 入 份额 之 和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现 巨 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 时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延 期赎回 。 ( 1) 接 受全 额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回程 序 执 行。 ( 2)部 分 延 期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进行的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 请 赎回份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 日 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未 受 理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为 下 一个 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赎回申 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 3) 当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招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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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法 , 并在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予 以公 告 。 ( 4) 暂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个 开 放 日以 上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 延 缓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并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 、 暂停赎回和转换 及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 1、 在 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 1) 因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受 理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 3)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 ( 4)基金 财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 负 面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的 情 形 ; ( 5)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某 些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时,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申购申 请 时, 应 当 依 法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 形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 办 理 并依 法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公 告 。 2、 在 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 或 转换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 因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 3)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 受 赎回与 转换申 请 的 情况 ; ( 4)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情况 ; ( 5)基金管理人认 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某 笔 或 某 几 笔 赎 回 或 转换 ; ( 6)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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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及 时公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支付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当 按 单 个 赎回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其 余 部 分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付 。 在 暂停 赎回与转换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与转换业务 的 办 理 并 按 照 有关 规 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3、 发 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 、 赎回与转换申 请 的, 报 经中国证监会 必 要 的 审 核 后 可以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申 请 。 4、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基金管理人 应 按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5、 暂停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期 间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时,基金管理人 应 按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间 为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 刊 登 基金 重 新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个 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 2)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 将 提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3)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 两 个 月时,可对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行 调 整。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连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十 )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为 基金投资 者 提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服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基金投资 者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 。 该 定 期申购计 划 不受最低 申购份额 限 制 , 具体 以基金管理人的公 告 为 准。 ( 十 一)基金 转换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提供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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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的基金 转换服务 。基金 转换 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费 用 , 相 关 规 则 及转换费 率 详 情 请 见 本公司 发布 的 相 关公 告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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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九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冻 结 、 质押 及其他 业务 ( 一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可的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 他 情况 下的 非 交易过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 仅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 形 ; “司 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生效司 法文 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 组织 。 在 任何 非 交易过户 的 情况 下, 接 受 基金 份额 的 主 体 必须 是符 合 法律法规 及 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可以 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 ( 二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过户申 请按 照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规 定 办 理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 不 同 销售 机构 的 转托 管 手 续 。 具体办 理 方法 参 照 《 业务 规 则 》的有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代销 机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 四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 账 户 或基金 份 额 的 冻结与 解 冻 。基金 账 户 或基金 份额 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 包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资) 一并 冻结 。 该 业务 的 具体办 理 方 式以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相 关 规 定为 准。 ( 五 ) 如 相 关 法律法规允 许基金管理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质 押业务 或 其 他 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 制 定 和实 施相 应 的 业务 规 则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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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 过 投资于 市场 估 值 相 对 较 低 、基本 面 良 好 、 能 够 为 股 东 持 续 创 造 价 值的公司, 重 点 关 注 其 中基本 面 有 良 性 变 化 、 市场 认同 度 逐步 提 高 的 优 质个 股, 在充分 控制 投资 组 合 风险 的 前 提 下,实 现 基金资 产 的长 期 稳 定 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权 证、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 其 它 品 种 (如 期 权 /备 兑 权 证、股 指 期 货 、 融 券 等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为: 股票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 — 95%; 现 金、 债 券 资 产 (含 短 期 融 资券和资 产 证券 化 产品 )、 权 证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 产 的 5% — 40%, 其 中,基金 持 有 权 证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3%,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以 及 投资于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三)投资理 念 人 们 的 群 体 偏 见 会经 常导 致 资 产 的 市场 价 格 与 内 在 价值的 偏 离 。 通 过 理 性 和 专 业 的 研究 分 析 , 发 掘 资 产市场 价 格 和价值 之 间的 差 异 ,投资于价值 低 估 的股票。 但 仅仅 是 较 低 的 估 值 不 足 以 构 成 买 入 的 充分 理 由 ,资 产 的 市场 价 格 有可 能 长 期偏 离 其 内 在 价值。 因 此 公司基本 面 趋 势 和基本 面 趋 势 认同 度 被 视 为 投资 契 机 ,可 帮 助 避免 “价值 陷阱 ”和 提 高 投资效 率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 方法 为 核 心 , 结 合 成 长 /趋 势 投资 方法 , 致 力 于 获 取 相 对 稳 定 的资 产 增值, 从 而 更好 地 分 享 中国经 济 的 发 展 成 果 。 (四)投资策 略 1、 一 级 资 产 配 置 : 基于对 宏 观 经 济 和投资 环境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 全面 评 估 证 券 市场 的 系统性风险 和资本 市场各 大 类 资 产 的中长 期预期 收益 率 ,确 定 基金资 产 在 股票、 债 券和 现 金 之 间的 配 置比 例 , 适 度 控制 系统性风险 。 2、股票投资 : 主 要 通 过 积极 主 动 地 精 选 为 股 东 持 续 创 造 价值的股票 来 获 取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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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超 额 收益 , 重 点 投资于基本 面 趋 势良 好 或 出现 良 性 转 折 、价 格 相 对 低 估 、基本 面 趋 势 认同 度 逐步 或 加 速 提 高 的 优 质 股票, 辅 以 适 度 的行 业配 置 调 整 来 优 化 股票的 选择 和 配 置 的 权重 。 首先 , 按 照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 制 度 要 求 , 在 我 们 认 知 能力 范 围 内,根据 系统 化 的 筛 选 指 标 和 流程 , 选 取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力 的 上 市 公司,确 定 初 选 股票 库 。 然 后 ,本基金 通 过 定 量 筛 选 和 定性分 析 , 在 初 选 股票 库 中 综 合 选择 符 合价值增长 标 准的投资对 象 : 1、 遵 循 经 典 价值投资 策 略 , 采 用 价值 评 估 指 标 ( 包括市盈 率 P/E、 市净 率 P/B、 市 息 率 P/D等 ) 挑 选 初 选 股票 库 中价值 相 对 低 估 的股票 ; 2、 遵 循 合理价 格 增长 策 略 ( GARP), 筛 选 (PEG)指 标 较 低 、 具备 持 续 增长 潜 力 但 估 值合理的 优 质 股票 ; 3、 考 察 公司 毛 利 率 ( Gross Margin)和 净 资 产 回 报 率 ( ROE) 水 平 ,关 注 盈利能力 和股 东 回 报 率 高 于 市场 平 均 水 平 的股票,以实 现 价值投资基 础 上 的增值 优 选 。 在定 量 筛 选 的基 础 上 , 分 析师 进行 深入 分 析 和 调 查 研究 , 借 鉴 AIGGIC的股票 分类 和 评 估 标 准,对股票进行 深入 的 分类 和 评 估 。根据 企 业 的 生 命周 期 特性 ,对股票进行 分类 ; 评 估 公司的行 业 特 征 、经 营 状 况 、 财 务数 据、 业绩 驱 动因素等 , 构建 股票 财 务 分 析 预 测 模 型, 形成 标 准 化 的 分 析 报 告 。 在系统 中 获 得 较 高 评 级 的股票 构 成 本基金的 精 选 股票 库 。 最 后 ,本基金 通 过 对 精 选 股票 库 的公司 在盈利 、经 营 、 治 理 等 方 面 的 深入 分 析 , 立 足 于 优 选 具 有 较 强 内 涵 式 业 绩 增长 能力 、 持 续为 股 东 创 造 价值 之 能力 突 出 的公司, 从 基本 面 趋 势 、 估 值以 及 企 基本 面 趋 势 认同 度 三 方 面 进行 综 合 评 估 , 捕捉 基本 面 趋 势良 好 或 出现 良 性 转 折 、价 格 相 对 低 估 、基本 面 趋 势 认同 度 逐步 或 加 速 提 高 的 个 股进行 重 点 投资。 行 业配 置 优 化 :在自 上 而 下进行 宏 观 经 济 、 产 业 政 策 分 析 等 基 础 上 , 综 合 分 析 各 行 业 景 气 状 况 和 趋 势 ,对股票 组 合的行 业 分 布 进行 适 度 调 整, 从 行 业配 置 的 角 度 优 化 投资。行 业配 置 优 化 只 是 在 精 选 股票基 础 上 的 辅 助 策 略 。 3、 债 券投资 : 本基金 债 券投资以 降 低 组 合 总 体 波动性 从 而 改 善 组 合 风险 构 成为 目 的, 采 取 自 上 而 下的投资 策 略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金 融 市场运 行 趋 势 深入 研究 和 分 析 , 把握 货 币 政 策 和 财政政 策 取 向 ,对 未来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和 债 券 市场 投 资 环境 做 出 科学 、合理 判断 ; 主 要 关 注指 标 包括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固 定 资 产 投资、 物 价 指 数 、 货 币供 应 量 、 信 贷 投 放 和 汇率 变 动等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本基金 债 券投资 采 用 主 动性 投资 策 略 , 主 要 包括 久 期 管理、 期 限 结构配 置 、 个 券 信用风险 管理 等 策 略 , 通 过持 有国 债 、 央 行票据、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公司 债 、 可 转 债 ( 含 分 离 债 )、 短 期 融 资券、 回购 以 及 资 产 证券 化 产品 和 其 他 固 定收益类 证券,确 定 和 构 造 能 够 提供 稳 定收益 、 流 动性 较 高 的 债 券 组 合, 在 获 取 较 高 的 利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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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息 收 入 的同时 兼顾 资本 利 得 。 具体 策 略 如 下 : ( 1) 久 期 管理 是 根据对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 债 券 市场运 行 特 点 等因素 的 分 析 确 定 组 合的整 体 久 期 ,有效 地 控制 整 体 债 券资 产利 率 风险 。 ( 2) 期 限 结构配 置 是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后 , 针 对 收益 率 曲 线 形 态 特 征 确 定 合 理的 组 合 期 限 结构 , 包括 采 用 集中 策 略 、 两 端 策 略 和 梯 形 策 略 等 , 在 长 期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间进行 动 态 调 整, 从 不 同 期 限 债 券的 相 对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得 收益 。 ( 3) 个 券 信用风险 管理 是指 本基金 将 依 靠 公司的行 业与 企 业 研究 力 量 ,根 据 发 债 主 体 的 各 方 面 经 营 状 况 进行 评 估 ,确 定 发 行人 信用 状 况 ,以 此 作为品 种 选 择 的基本 依 据。 4、 权 证投资 : 本基金 将 权 证 看 作 是 辅 助 性 投资 工 具 , 其 投资 原则为 优 化 基 金资 产 的 风险收益特 征 ,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增值,有 利 于 加 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本基 金 在 权 证投资中 将 在 权 证理 论 定 价 模 型的基 础 上 , 综 合 考虑 权 证 标 的证券的基本 面 趋 势 、 权 证的 市场 供 求 关 系 以 及交易 制 度 设 计 等 多种 因素 ,对 权 证进行合理 定 价。本基金 权 证投资 主 要 运用 的投资 策 略 分为 两 类: 方 向 型投资以 及 套 利 型投资, 具体 而 言 , 包括 替 代 正股的 杠杆 交易 策 略 、保 底套 利 组 合投资 策 略 等 。 (五)投资决策 依据 1、国 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 等 的有关 规 定 ;


2、投资 分 析 团 队 对于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宏 观 经 济政 策 取 向 、行 业 增长 速 度 等 经 济 数 据的 量 化 分 析 的 报 告 和 建议 ; 3、投资 分 析 团 队 对于 企 业 和 债 券基 础 分 析 的 报 告 和 建议 ; 4、投资 风险 管理人员对于投资 组 合 风险 评 估 的 报 告 和 建议 。 ( 六 )投资决策 机 制 1、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负 责 审 定 基金经理的整 体 投资 策 略 和 原则 ; 审 定 基金经 理 季 度 资 产 配 置 和 调 整 计 划 ; 审 定 基金 季 度 投资 检 讨 报 告;决 定 基金 禁 止 的投资 事项 等 。 2、基金经理 :在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的 授权 范 围 内,根据基金的投资 政 策 实 施 投资管理,确 定 具体 的投资 品 种 、 数量 、 策 略 , 构建 优 化 和 调 整投资 组 合,进行 投资 组 合的日 常 分 析 和管理。


3、基金经理 助 理 /投资 分 析 员 : 通 过 内部 调 研 和 参 考 外 部 研究 报 告 , 编写 有 关公司 分 析 、行 业 分 析 、 宏 观 分 析 、 市场分 析 的 各类 报 告 , 提 交 基金经理, 作为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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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投资 决 策 的 依 据。 ( 七 )投资 程序 1、 研究 部、投资管理部和集中 交易 室 通 过 自身 研究 及 借 助 外 部 研究 机构 形 成 有关 上 市 公司 分 析 、行 业 分 析 、 宏 观 分 析 、 市场分 析 以 及数 据 模 拟 的 各类 报 告 , 为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 提供决 策 依 据。 2、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依 据 上 述 报 告 对基金的投资 方 向 、资 产 配 置比 例 等 提 出 指导 性 意 见 。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 策 委员会的 决 议 , 参 考 上 述 报 告 , 并 结 合 自身 对证 券 市场 和 上 市 公司的 分 析 判断 , 形成 基金投资 计 划 。 4、集中 交易 室 依 据基金经理的 指 令 , 制 定 交易 策 略 , 统一 执 行证券投资 组 合 计 划 ,进行 具体 品 种 的 交易 。 5、 法律 监 察 部对投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程 进行监 控 。 6、基金管理人 在 确保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 提 下有 权 根据 环境 变 化 和实 际 需 要 对 上 述 投资 程 序 做 出 调 整。 (八)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 沪 深 300指 数 × 80%+上 证国 债 指 数 × 20% 如 果 指 数 编 制 单位停 止计算 编 制 该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或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本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 此 基准进行 调 整。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更 须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并在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 在考虑了 基金股票 组 合的投资 标 的、 构建流程 以 及 市 场 上 各个 股票 指 数 的 编 制 方法 和 历 史 情况后 , 选 定 被 市场 广 泛 认同的 沪 深 300指 数 作为 本基金股票 组 合的 业绩 基准 ; 债 券 组 合的 业绩 基准 则 采 用了市场 上 通 用 的 上 证国 债 指 数 。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主 动 管理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高 风险 较 高 收益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收益 水 平 高 于 混 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及 货 币 市场 基金。 本基金 力 争 通 过 主 动 投资 追 求 适 度 风险 水 平 下的 较 高 收益 。 ( 十 )投资 禁止 行 为 与 限制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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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 禁 止 用 本基金 财产 从 事 以下行 为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 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的股票或 者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2、基金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 1)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 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总 和,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3)本基金 不 得 违反 本合同关于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 4)本基金投资 权 证,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同 一 权 证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 其 它 权 证的有关 比 例 限 制 , 遵 从 法规 或监管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 ( 5)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以 及 投资于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6)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基金 总 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公司本 次 发 行股票的 总 量 ; (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限 制 。 3、 若 将 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更 , 致 使 本 款 前 述约 定 的投资 禁 止 行 为 和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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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投资限 制 规 定 。 ( 十 一)投资 组 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不 符 合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比 例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十 二)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所 投资证券 产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法 1、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 管理。 2、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的安 全 与 增值。 3、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 资 者 的 利益 。 4、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 利益 。 ( 十 三)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投资 组 合 报 告 截止 日 为 2009年 6月 30日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 益 投资 270,072,428.83 91.41 其 中 : 股票 270,072,428.83 91.41 2 固 定收益 投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算 备 付 金合 计 18,636,548.75 6.31 6 其 他 资 产 6,734,052.24 2.28 7 合 计 295,443,029.82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60,219,756.00 20.61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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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C 制 造 业 55,680,993.01 19.06 C0








食 品 、 饮 料


2,864,658.50 0.98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6,192,647.24 2.12 C5








电 子 1,649,560.00 0.56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6,490,947.51 5.65 C7








机 械 、 设备 、 仪 表 10,994,827.51 3.76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9,816,688.45 3.36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7,671,663.80 2.63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 业 6,246,029.47 2.14 E 建 筑 业 - -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1,213,000.00 0.42 G 信 息 技术 业 656,000.00 0.22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6,927,000.00 2.37 I 金 融 、保 险 业 93,845,707.20 32.12 J 房 地 产 业 37,405,226.65 12.80 K 社 会 服务业 4,336,716.50 1.48 L 传播 与 文 化 产 业 - - M 综 合 类 3,542,000.00 1.21 合 计 270,072,428.83 92.45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股)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01166 兴 业银 行 470,000 17,441,700.00 5.97 2 600000 浦 发 银 行 630,722 14,519,220.44 4.97 3 601001 大 同 煤 业 369,999 13,460,563.62 4.61 4 600383 金 地 集 团 674,500 10,872,940.00 3.72 5 000983 西 山 煤 电 359,999 10,763,970.10 3.68 6 600123 兰 花 科 创 299,846 10,575,568.42 3.62 7 000024 招 商 地 产 290,000 9,207,500.00 3.15 8 601328 交 通 银 行 890,000 8,018,900.00 2.75 9 600016 民 生 银 行 1,000,000 7,920,000.00 2.71 10 601699 潞 安 环能 199,914 7,894,603.86 2.70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持 有 债 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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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持 有 债 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 细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持 有 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报 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的, 也没 有 在 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投资于 超 出 基金合同 规 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况 。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证金 710,444.64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594,000.00 3 应收 股 利 60,264.00 4 应收利 息 6,343.41 5 应收 申购 款 5,363,000.19 6 其 他 应收 款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6,734,052.24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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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 一基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盈利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 述 基金 业绩 指 标 不包括 持 有人认 购 或 交易 基金的 各 项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 收益 水 平 要 低 于 所 列 数 字 。基金的 业绩 报 告 截止 日 为 2009年 6月 30日。 1、 基金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 与 同 期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


阶 段 净 值增 长 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 去 三 个 月 27.88% 1.75% 20.74% 1.24% 7.14% 0.51%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至 今 50.51% 1.72% 11.56% 2.05% 38.95% -0.33% 2、 基金的 收益分 配 情况 本基金 自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未 实 施 收益分 配 。 3、 图 示 自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变 动 情况 , 并 与 同 期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 动 的 比 较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增长 率 与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 基准 2008-07-16 2008-09-01 2008-10-23 2008-12-09 2009-02-04 2009-03-23 2009-05-11 2009-06-30 50% 40% 30% 20% 10% 0% -10% -20% -30% 十 二基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 产 总值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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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基金基金资 产 总 值 包括 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的 应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资 所 形成 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 托 管人根据 相 关 法律法规开立 基金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 户 、 及 其 他与 基金 运作 有关的 专 用 账 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 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 独 立 。 (四)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及 处 分 1、本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其 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益 , 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不 属 于 其 清算 范 围 。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其自 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 法律责任 ,基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相 抵 销; 不 同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 执 行。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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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 三 基金 财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 目 的 基金 估 值的 目 的 是 为了 准确、真实 地 反 映 基金 相 关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债 的公 允 价值。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应 按 基金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 (二) 估 值 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 个 交易 日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三) 估 值 对象 基金 所持 有的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债 。 (四) 估 值 方法 1、股票 估 值 方法


( 1) 上 市 流 通 股票的 估 值


上 市 流 通 股票 按 估 值日 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未 上 市 股票的 估 值


送 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 值日 在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票,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3)有明确 锁 定 期 股票的 估 值


首 次 公 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发 行 且 处 于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的有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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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 固 定收益 证券的 估 值 办法


(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 息 )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有 交易 的 最 近 交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4) 在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5) 交易所 以 大 宗 交易 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进行 后 续 计量 。


( 6)同 一 债 券同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别 估 值。


3、 权 证 估 值 ( 1) 配 股 权 证的 估 值 :


因 持 有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 式的, 采 用 估 值 技术 进行 估 值。


( 2)认 沽 /认 购 权 证的 估 值 :


从 持 有确认日 起 到 卖 出 日或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 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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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计量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因 持 有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停 止交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4、 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法


其 他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或行 业 约 定 进行 估 值。


5、在 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采 用 上 述 1-4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充 足 的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在 综 合 考虑市场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性 、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 上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6、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行 估 值。 (五) 估 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托 管人 一 同进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书 面形 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 进行复核,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 误 后签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基金管理人 与托 管人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 六 ) 暂停 估 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财产 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七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 复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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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 净 值 予 以公 布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八)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1、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后 四 位 ( 含第 四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当 计 价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同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前 述 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2、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注册登记 机构 、 代 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于 :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3、 差 错 处 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予 以 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 根据 过 错 原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下 约 定 的 原则 处 理基金 估 值 差 错 。 ( 1) 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进行 更 正,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方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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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未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担 ; 若 差 错 责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时间进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失 由 差 错 责任方 和 未更 正 方 根据 各自 的 过 错 程 度 分别各自承 担 相 应 的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差 错 的 责任方 对可 能 导 致 有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 不 对间 接 损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则 差 错 责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 给 差 错 责任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差 错 方 追 偿 ; ( 6)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出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进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4、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关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 所 有 当 事 人,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确 定 差 错 责任方;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行 更 正和 赔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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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偿 损失 ;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交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进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确认 ; ( 5)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计 价 错 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时,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 第 ( 四 ) 款 有关 估 值 方法规 定 的 第 5项 条款 进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2、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注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 步 规 范 证券投资基金 估 值 业务 的 指导 意 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 [2008]38号) 等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以 及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 自 2008年 9月 16日 起 ,对 旗 下基金 已持 有的长 期 停 牌 股票, 采 用 《中国证券 业协 会基金 估 值 小 组 关于 停 牌 股票 估 值的 参 考 方法 》中的“ 指 数 收益 法 ”进行 估 值。


2008年 9月 16日,基金管理人 发布 《关于 旗 下基金资 产 估 值 方法 调 整的公 告 》, 自 2008年 9月 16日 起 ,对本基金 持 有的长 期 停 牌 股票 等没 有 市 价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 步 规 范 证券投资基金 估 值 业务 的 指导 意 见 》” 规 定 的 原则 确 定其 公 允 价值, 并 参 考 《中国证券 业协 会基金 估 值 小 组 关于 停 牌 股 票 估 值的 参 考 方法 》中的“ 指 数 收益 法 ”进行 估 值, 指 数选 用 证券 交易所 公 开发 布 的行 业 分类 指 数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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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 构 成 1、基金 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 差 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2、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益 。 3、基金 净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 除按 照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以 在 基金 收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等 项目 后 的 余 额 。 (二) 收益分配 原则 1、基金 收益分 配 采 用现 金 方 式或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自 行 选择 收益分 配 方 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择 的, 默 认的 分 红方 式 为现 金 红 利 ; 2、 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3、基金 当 期 收益 先 弥 补 前 期 亏 损 后 , 方 可进行 当 期 收益分 配 ; 4、基金 收益分 配 后 每 份 基金 份额 的 净 值 不能低 于 面 值 ; 5、 如 果 基金 当 期 出现净 亏 损 , 则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 6、 在 符 合有关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基金 收益分 配 每 年 至 多 6次 ; 7、 全 年基金 收益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年 度 基金 已 实 现净收益 的 10%。基金合 同生效 不 满 三 个 月, 收益 可 不分 配 ; 8、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基金 收益 的 范 围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间、 分 配数额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及 有关 手 续 费 等 内容。 (四) 收益分配 方案 的 确 定与 公 告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五) 收益分配 中 发生 的 费用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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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 收益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 2、 收益分 配 时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承担 ;如 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不 足支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册登记 机 构 自动 将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实 施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转 为 基金 份额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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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 运作 有 关 的 费用 1、基金 运作 费 用 的 种 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3) 因 基金的证券 交易 或 结算 而产 生的 费 用 ( 包括 但 不 限于经 手 费 、 印 花 税 、证管 费 、 过户费 、 手 续 费 、券 商 佣 金、 权 证 交易 的 结算费及 其 他 类 似 性质 的 费 用等 ) ; ( 4)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 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6)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7)基金的资金 汇 划 费 用 ; ( 8) 按 照 国 家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以 列 入 的 其 他费 用 。 2、基金 运作 费 用 的 计 提方法 、 计 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0%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0%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基金管理人可以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 如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3个 工 作 日 前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2)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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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3、本 条 第 1款 第 ( 3) 至 第 ( 8) 项费 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 法律 、 法规 及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付 , 列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 基金募集 过程 中 所 发 生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从 基金认 购费 用 中 列 支 ,招募说明 书、 发售 公 告 等信 息披露费 用 根据 相 关 法律 及 中国证监会 相 关 规 定 列 支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 规 模 等因素 协 商 酌 情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如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3个 工 作 日 前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与 基金 销售 有 关 的 费用 1、认 购费 本基金认 购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为不 同 档 次 , 最 高 不 超 过 1.0%, 如 下 表 所示 : 认 购 金 额 ( 元 ) 认 购费 率 认 购 金 额 < 50万 1.0% 50万 ≤ 认 购 金 额 < 100万 0.8% 100万 ≤ 认 购 金 额 < 200万 0.6% 200万 ≤ 认 购 金 额 < 500万 0.4% 认 购 金 额 ≥ 500万 1000元 /笔 认 购费 将 用 于 支付 募集 期 间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注册登记 费 、 销售 费及 市场 推 广 等 支 出 , 不 计 入 基金资 产 。 2、 申购费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用 于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采 用前 端 收 费 的 形 式 收 取 申购费 用 , 申购费 率 按 申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为不 同 档 次 , 最 高 不 超 过 1.5%, 具体如 下 表 所示 : 申购 金 额 ( 元 ) 申购费 率 申购 金 额 < 50万 1.5%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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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50万 ≤ 申购 金 额 < 100万 1.2% 100万 ≤ 申购 金 额 < 200万 1.0% 200万 ≤ 申购 金 额 < 500万 0.6% 申购 金 额 ≥ 500万 1000元 /笔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的投资人 调 低 基金 申购费 率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 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 不低 于 25%的部 分 归 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 部 分用 于 支付 注册登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 赎回费 率 随 投资人 持 有本基 金的时间的增 加 而 递 减 ,投资人 持 有本基金 一 年以内的, 赎回费 率 为 0.5%,投 资人 持 有本基金 一 年 到 两 年 之 间的 赎回费 率 为 0.25%,投资人 持 有本基金 两 年以 上 的 赎回费 为 零 。





如 下 表 所示 : 持 有 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 有 期 < 一 年 0.50% 一 年 ≤ 持 有 期 < 两 年 0.25% 持 有 期 ≥ 两 年 0 4、 转换费 率 基金 转换费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 转换费 率 由 基金管理人 另 行公 告 。 5、投资人 通 过 网上 交易 方 式 办 理基金 申购 或 转换 , 适 用 网上 交易费 率 , 详 见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具体规 定 。 6、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以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上 述 费 率 。 上 述 费 率 如发 生 变更 ,基金管理人 应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调 整 后 的 上 述 费 率 还 将 在 最 新 的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7、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针 对 特定 地 域 范 围 、 特定 行 业 、 特定职 业 的投资人以 及 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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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 金资 产 的 损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基金合同生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披露费 用等不 得 从 基金资 产 中 列 支 。 (四)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照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务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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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六 基金的会 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 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 记账 单位 。 3、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按 国 家 有关的会 计 核 算 制 度执 行。 4、本基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5、本基金会 计 责任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 应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核对 并 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独 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等 对基金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所更换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 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应在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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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七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时间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时间和 方 式 查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关 更 新 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并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站上 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之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 述 最 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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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五 ) 定 期 报 告 基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的 相 关 文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 告 。 1、基金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审计 。 2、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 3、基金 季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六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基金 发 生 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 件 , 包括: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4、 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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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管人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部 门 的 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事项 ; 15、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 率 发 生 变更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19、基金 变更 、增 加 、 减 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21、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更 ; 23、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4、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25、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购 、 赎回 ; 26、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 27、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28、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事项 。 ( 七 )公 开 澄 清 在 基金合同 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悉 后 应 当立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八 )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 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 住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 取得 上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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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述文件 复 印 件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 印 件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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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 八 基金的 风险揭 示 本基金的投资 风险包括 投资 组 合 风险 、管理 风险 、投资合 规 性风险 和 其 它 风 险 。 (一)投资 组 合 的 风险 投资 组 合 风险 主 要 包括系统性风险 、 非系统性风险 以 及流 动性风险 。 1、 系统性风险 证券 市场 价 格因受各 种 影响市场 整 体 的 因素 如 经 济因素 、 政治因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监管 制 度 等 的 影响而 引 起 波动 , 从 而 导 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 变 化 , 使 本基金 资 产面 临 的 风险 。 主 要 包括: 1) 政 策 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政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宏 观 经 济政 策 的 变 化 导 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波动 , 影响 基金 收益而产 生 风险 ; 2) 经 济 周 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 受 到 宏 观 经 济运 行 状 况 的 影响 , 也 呈 现 周 期 性 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 券 与 上 市 公司的股 票,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发 生 变 化 , 从 而产 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股票 市场 及 债 券 市场 的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同时 直 接 影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水 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 债 券, 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从 而产 生 风险 ; 4) 购 买 力风险: 基金 持 有人的 收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 买 力 会下 降 , 从 而影响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 2、 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是指 基金 持 有的 单 个 证券的 特 有 风险 , 包括 企 业 的 信用风险 、 经 营 风险 、 财 务 风险等 。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 状 况 受 到 多种 因素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场前 景 、行 业 竞 争 能力 、 技术 更新 、 研究 开发 、人员 素质等 , 都 会 导 致 公司 盈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股票和 债 券的 发 行人经 营 不 善 , 导 致 其 股票价 格 下 跌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或 者 存 在 所 投资的 企 业 债 券 发 行人 无 法按 时 偿 付 本 息 , 从 而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3、 流 动性风险 流 动性风险 是指 因市场 交易量 不 足 , 导 致 基金 不能 以 适 当 价 格 及 时进行证券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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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交易 的 风险 ,或基金 无 法 应 付 赎回 支付 的 要 求 所 引 起 的 违 约 风险 。本基金的 流 动 性风险一 方 面 来 自 于投资人可 能 的 巨 额赎回 , 另 一 方 面 来 自 于 其 投资 组 合中 个别 投资 品 种 持 仓 过 于集中 带 来 的 变 现 困难 。 1) 巨 额赎回 本基金 属 于 开 放 式基金, 在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过程 中,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 由 于 我 国证券 市场 的 波动性 较 大 , 在市场 价 格 下 跌 时会 出现 交易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形 , 此 时 出现 巨 额赎回 可 能 会 导 致 基金资 产 变 现 困难 , 从 而产 生 流 动性风 险 , 甚 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 值。 2) 持 股 过 于集中 本基金“ 自 下 而 上 ”的股票 组 合 构建 方法 容 易 造 成 对 某 一 行 业 或 企 业持 仓 过 于集中的 情况 , 这 也 会 带 来 一定 的资 产 变 现 困难 , 加 大 了 流 动性风险 。 (二)管理 风险 基金的管理 风险 主 要 包括 两 个 方 面:一 是 在 基金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金管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以 及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另 一 方 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基金的管理 风险包括 以下 几 种 具体 风险: ( 1) 交易 风险 由 于 交易 权 限或 业务流程 设 置 不 当导 致 交易 执 行 流程 不 畅 通 , 交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 误; 或 者由 于 故意 或 重 大过 失 未 能 及 时准确 执 行 交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人员或部 门; 或 者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未 能 履 约导 致 基 金 利益 的 直 接 损失 。 ( 2) 系统 故 障 风险 当 计算机 系统 、 通 信 网 络 等 技术 保 障 系统出现 异 常 情况 ,可 能 导 致 基金日 常 的 申购赎回 无 法按 正 常 时限完 成 、 注册登记 系统 瘫痪 、核 算 系统 无 法按 正 常 时限 产 生 净 值、基金的投资 交易 指 令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风险 。 ( 3) 交易结算 风险 在 基金的投资 交易 中 ,因 交易 的对 手 方 无 法 履 行对 一 位 或 多 位 的 交易 对 手 的 支付 义务 而 使 得 基金 在 投资 交易 中 蒙 受 损失 的可 能性 。 ( 5)会 计 核 算 风险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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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会 计 核 算 风险 主 要 是指 由 于会 计 核 算及 会 计 管理 上 违 规 操 作形成 的 风险 或 错 误 ,通常是指 基金管理人 在 计算 、整理、 制 证、 填 单 、 登账 、 编 表 、保管 及 其 相 关 业务 处 理中 ,由 于 客观 原因 与 非 主 观 故意 所 造 成 的行 为 过 失 ,从 而 对基金 收益 造 成影响 的 风险 。 (三)投资 合规 性风险 投资合 规 性风险 是指 因 公司 及 员 工 违反 法律法规 、行 业 准 则 、 职 业 操 守 和 职 业 道 德 而 可 能 引 起法律 制 裁 、 重 大 财 务 损失 或 者 声 誉 损失 的 风险 , 主 要 合 规 性风 险包括 如 下 具体 风险: ( 1) 法律 风险 法律 风险 是指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从 而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带 来 损失 的 风险 。 ( 2) 道 德 风险 道 德 风险 是指 员 工 违 背 职 业 道 德 、 法规 和公司 制 度 , 通 过 内 幕 信 息 、 利用 工 作 程 序 中的 漏 洞 或 其 他 不 法 手 段谋 取 不 正 当 利益 所 带 来 的 风险 。 (四)其他 风险 基金 面 临 的 其 它 风险包括因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基 金 代销 机构 等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影响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按 正 常 时限完 成 的 风险 。 (五)本基金的 特 有 风险 本基金的 特 有 风险 是 在 投资 风格 上 的 风险 暴 露 。 由 于本基金的 主 要 投资 策 略 是 价值投资, 即 要 求 所选 股票内 在 价值 相 对 低 估 , 利用 P/E、 P/B、 PEG等 量 化 指 标 对股票进行 初 选 ,同时 注重 上 市 公司经 营 业绩 对股价的内 在 驱 动力 , 策 略 上 属 于增 强 型的价值投资 策 略 。 在 这 种 情况 下, 如 果 本基金 持 有的价值型股票 较 多 , 而 忽 略 了成 长型投资, 则 有可 能 与 基准 产 生 一定 的 偏 离 , 导 致 一定 的 跟踪 误 差 , 即 相 对 风险 。 价值型基金的 风格 偏 离 风险 直 接 来 源 于 市场 的 非 理 性 行 为 。行 为 金 融 学 认 为 , 现 实 世 界 中的投资 者并非 理 性 人,价值 只 能在一定 程 度 上 决 定 资 产 的价 格 , 价 格 偏 离 价值的 程 度 往往 会 超 出 绝 大 多 数 人的 预计 。 因 此 基金管理人 必须 时 刻 关 注 价 格 偏 离 价值 所 带 来 的投资 风险 。 从 投资管理的 角 度 讲 , 这 种 偏 离 风险 可以 从 证券 市场 的 风格 轮 换来 解 释 , 也 就 是 说, 市场 上 由 于经 济 周 期 、投资 者 的 构 成等 因素不断 变 化 ,投资 风格 会经 常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投资 组 合集中于 某 一 种 风格 的资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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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产 , 则在 短 期 内可 能 会 出现 业绩 表现 相 对 较 差 的 情况 。对 此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控制 基金股票资 产 的 风格 偏 离 度 来 控制 风格风险 暴 露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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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本合同 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2、 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 并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3、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须 遵 照 进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 者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 的,可 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修 改后 公 布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 2、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 在 六 个 月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 中 获 得补 偿 的 权 利 。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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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3、 清算程 序 ( 1)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统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 定 清算期 限 ; (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理和确认 ; ( 4)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5)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 ( 7)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8)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5、基金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付 清算费 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 1)、( 2)、(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做 出 的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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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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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义 务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 3) 依 法 申 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权;


( 6) 查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 害 其 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 1) 遵 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 2) 缴纳 基金认 购 、 申购 款 项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 3) 在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 其 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合 法 利益 的 活 动 ; ( 5) 执 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过程 中 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 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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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7)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2) 依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独 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 3)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关基金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托 管、基金 转换 、 非 交易过户 、 冻结 、 收益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决 定 本基金的 相 关 费 率 结构 和 收 费 方 式,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 收 取 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费及 其 他事 先 核准或公 告 的合 理 费 用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 他费 用 ; ( 5)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 6) 在 本合同的有效 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 及 不 妨碍 基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律法规 及 其 行 业 监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本合同的 情况 进行 必 要 的监督。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 、 其 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 监会,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基金 及相 关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益 ; ( 7)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 定 选择适 当 的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有 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 有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 为 进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 8) 自 行 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 办 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 , 并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 相 关 协议 对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进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 9)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 10) 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依 法 为 基金进行 融 资、 融 券 ; ( 11)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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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12) 按 照 法律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 投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金行 使 因 投资于 其 他 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 13) 在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时, 提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14)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5) 选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所 、会 计 师 事务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构 并 确 定 有关 费 率 ; ( 1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4、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 ( 3)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 6)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 ( 7) 除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 8)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9) 依 法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10)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1)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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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价 格 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 规 定 ;


( 12)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 13)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规 定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6)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同 及 其 他相 关资 料; ( 17)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 19)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5、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 1)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依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止 时, 提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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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5)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6、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 1)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 3) 按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 ( 4) 除 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以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5)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 账 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 独 立; ( 6)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 7)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 8)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9)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0)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11)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的 相 关内容 出 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13)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 14) 按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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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15)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7) 按 照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8)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9)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 ( 2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及 表 决的 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 合 法 的 代 理人 组 成 。 2、有以下 情 形 之 一 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 3)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但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 6) 变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 ( 7) 变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程 序 ;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 9)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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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大 会的 变更 基金合同 等其 他事项 ; ( 10)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 项 。 3、有以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 ( 2)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而应 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 改 ;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 ; ( 6)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4、 召 集 方 式 : (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 人 召 集。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 集或 不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2)基金 托 管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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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开 。 ( 4)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5、 通 知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于会 议 召开 前 30天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公 告 的 事项 进行 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将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 1)会 议 召开 的时间、 地点 、 方 式 及 会 议 形 式 ;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事项 、 议事程 序 和 表 决方 式 ; ( 3)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 4)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 登记 日 ; ( 6)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方 式, 还 应 载 明 具体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公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方 式、投票 表 决 的 截止 日以 及 表 决 票的 送 达 地 址 等 内容。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开方 式 包括现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现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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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 出 席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 不影响表 决 效 力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进行 表 决 。会 议 的 召开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 决 定 基金管理人 更换 或基金 托 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和 终止 基金合同 事 宜 必须 以 现场 开 会 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程 :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件符 合 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2)经核对, 汇 总 到 会 者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在 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 1)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 ( 3)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件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5)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已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人可 另 行确 定 会 议 召开 时间, 并 于 会 议 召开 日 前 30天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记 日 应 保 持 不 变 。 采 取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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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7、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 议事 内容限 为 本 条 前 述第 2款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事 由 范 围 内的 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记 日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a、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大 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说明。 b、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行 审议 。 4) 单 独 或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记 日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进行 表 决 。 (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 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授权 的 代 表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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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决 , 并形成 大 会 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后 生效。 在 通 讯 表 决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公 布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 日 期 第 2个 工 作 日 由 召 集人 在 大 会 聘 请 的公证 机 关的公证员监督下 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并形成 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后 生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进行 表 决 。 8、 表 决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权 。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 决 议 : 1) 特别 决 议 对于 特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 2) 一 般 决 议 对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或 终止 基金合同 应 当 以 特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 表 决 。 采 取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9、 计 票 ( 1) 现场 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人 授权 出 席 大 会的 代 表 ,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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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 则 监督员 由 基金 托 管人 担 任; 如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监督员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指 定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人。





2)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对 所 投票 数 进行 重 新 清 点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立即重 新清 点 并 公 布重 新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4) 在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担 任召 集人的 情 形 下, 如 果 在 计 票 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配 合的, 则 参 加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推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进行 计 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可 采 取如 下 方 式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在 聘 请 的公证 机 关的公证员监督下进行 计 票。 10、生效 与 公 告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按 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法律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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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后 2日内,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 4)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 关、公证员 姓 名 等一 同公 告 。 11、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 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 由 、 程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 变更 ( 1) 变更 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本合同 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 2) 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 并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3)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须 遵 照 进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 者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 的,可 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修 改后 公 布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 ( 2)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 在 六 个 月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 中 获 得补 偿 的 权 利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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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3、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1)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3) 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统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 定 清算期 限 ;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5) 制 作 清算 报 告;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 7)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 (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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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5)基金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2)、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做 出 的 清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四) 争议解 决 方式 1、本基金合同 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解 释 。 2、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基金合同 产 生的或 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根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仲 裁 各 方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3、 除 争 议所 涉 内容 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 其 他 部 分应 当 由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地 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 一 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监管 机构 一 式 二份 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各 持 有 二份 ,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 效 力 。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基金合同复 制 件 或复 印 件 ,但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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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内容 应 以本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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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 十 一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 称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上海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楼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亮 成 立 时间 :


2004年 11月 18日 批准 设立 机 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立文 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 2004】 178号 组织 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亿 元 人 民币 经 营 范 围 : 发起设立 基金、基金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 他业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基金 托 管人(或简称“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钢 成 立 时间 :


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准 文 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 1998】 24号 组织 形 式 :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贰 仟伍佰叁拾捌 亿 叁仟玖佰壹拾 陆 万 贰 仟零玖 元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币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办 理 结算 ; 办 理票据 贴 现 ;发 行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 业务 ; 提供 保 险 箱 服务 ;外 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 国 际 结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据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 理 发 行股票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信用 卡 的 发 行和 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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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务 ;组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的 一 切 银 行 业务 ; 在 港 澳 地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经中国人 民 银 行批准的 其 他业务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 业务 监 督 、 核查 1、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1)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建 立 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进行监督。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 督和核 查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开 始 。 主 要 包括 以下 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对 象 应 符 合 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拟 投资的 符 合价值增长 选 股 标 准的股票 库 、 债 券 库 等各 投资 品 种 的 具体 范 围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前 提 下,根据实 际 情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资 品 种 的 具体 范 围 予 以 更新 和 调 整,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根据 上 述 投资 范 围 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2)对基金投 融 资 比 例 进行监督。监督内容 包括 但 不 限于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基金投资资 产 配 置比 例 、 单 一 投资 类别 比 例 限 制 、 融 资限 制 、股票 申购 限 制 、 基金投资 比 例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时间 要 求 、 法律法规允 许 的基金投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等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 定 ; 3)对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 单 ; 4)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其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库 , 交 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间 交易 会员中 财 务 状 况 较 好 、实 力 雄厚 、 信用等 级高 的 交易 对 手 组 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 情况 的 变 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 手 库予 以 更新 和 调 整,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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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5)基金 托 管人对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 式的 控制 按如 下 约 定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 式 主 要 包括 以下 几 种 : ① 银 行间 现 券 买 卖 , 买 入 时实行 见 券 付 款 、 卖 出 时实行 见款 付 券 ; ② 银 行间 回购交易 ,正 回购 时实行 见款 押 券, 逆 回购 时实行 先 押 券 后 付 款 ; ③ 如 遇 特 殊 情况无 法按 照 以 上 方 式 执 行 交易 ,基金经理 需 报 本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 总 监或投资 总 监 授权 的人员批准。 6)基金 如 投资 银 行 存 款 ,基金管理人 应 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的 名 单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对 存 款 银 行的 名 单 予 以 更新 和 调 整, 并 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名 单 进行监督 ; 7)对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基金投资的 其 他 方 面 进行监督。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 3)基金 托 管人 在 上 述第 ( 1)、( 2 ) 项 的监督和核 查 中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 反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基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的 约 定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确认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 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4)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拒绝 执 行, 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本 协议 约 定 的, 应 当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5)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并 就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进行 改 正。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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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 1) 在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 及 不 妨碍 基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律法规 及 其 行 业 监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本 协议 的 情况 进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 不 限于基金 托 管人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 行 为 。 (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金 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3)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 包括 但 不 限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完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 复基 金管理人 并 改 正。 (三)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 1)基金 财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 合 规指 令 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 账 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完整 与 独 立 。 ( 5) 除 依 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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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基金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金的 验 资和 入 账 ( 1)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管理人 宣 布 停 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 定 期 限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 资, 并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本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为 本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 户 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 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 致 。 3、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 1)基金 托 管人 应 负 责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 2)基金 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设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本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本基金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活 动 , 包括 但 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 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 取 申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3)本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据 法 》、《人 民币 银 行 结算 账 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条 例 》、《人 民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关于 大额 现 金 支付 管理的 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4、基金进行 定 期存 款 投资的 账 户 开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以基金 名 义 在 基金 托 管人认可的 存 款 银 行的 指 定 营 业 网点 开立 存 款 账 户 , 并 负 责 该 账 户 的日 常 管理以 及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管和 使 用 。基金管理人 应 派 专 人 协 助 办 理 开 户事 宜 。 在 上 述账 户 开立 和 账 户相 关 信 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开 户 或 账 户变更所 需 的 相 关资 料 , 并 对基金 托 管人 给予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 5、基金证券 账 户 和资金 账 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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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1)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代 表 本基金,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 ( 2)本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基金的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 证券 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基金 托 管人以 自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在 内的 全 部基金 在 证券 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 所 涉 及 的资金 结算业务 。 结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 定 执 行。 ( 4) 在 本 托 管 协议 生效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的,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 开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比 照并 遵 守 上 述 关于 账 户 开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6、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以基金的 名 义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同 业 拆 借 市场 的 交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金进行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和资金的 清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向 中国人 民 银 行 报 备 。 7、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实 物 证券、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 大 合同 后 应在收 到 合同正 本 后 30日内 将 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提 交 给 基金 托 管人。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时 应 保证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 。 重 大 合同 由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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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 少 15年。 (四)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 1)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 该 基金 份额 总 数 后 的价值。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开 放 日对基金 财产 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 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 核 算 办法 》 及 其 他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后 计算 得 出 当 日的 该 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在 盖 章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在收 到 上 述 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 进行复 核, 并在 盖 章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复核 结 果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 3) 当 相 关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 映 基金 财 产 公 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以 及相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 方 应 及 时进行 协 商 和 纠 正。 ( 5)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后 四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当 计 价 错 误 达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如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关对 前 述 内容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6) 由 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的 任何 基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实 际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 据正确,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该 损失 不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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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数 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 托 管人 也应承担 部 分 未 正确 履 行复核 义务 的 责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 已 各自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已 承担 的 赔偿 金 额 , 则 双 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 额 的 比 例 对 返 还 金 额 进行 分 配 。 ( 7) 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 8)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的复核 结 果 与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 照其 对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将 相 关 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基金会 计 核 算 ( 1)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记 和保管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双 方 各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对, 互 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 务 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定 期 就 会 计数 据和 财 务 指 标 进行核对。 如发 现 存 在不 符 , 双 方 应 及 时 查 明 原因并 纠 正。 ( 3)基金 财 务 报 表 和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复核 基金 财 务 报 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别 独 立编 制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 ; 招募说明书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六 个 月 更新 并 公 告 一 次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 45日内公 告 。 季 度 报 告 应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内 予 以 公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40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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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了 后 60日内 予 以公 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后 60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90日内 予 以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将报 表 盖 章后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基 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应 立即 进行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 后 5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 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收 到 后 10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 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收 到 后 15个 工 作 日内完 成 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之 间的 上 述文件 往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进行。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因 ,进行 调 整, 调 整以 双 方 认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一 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于 应 当发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发布 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就 相 关 情况报 证监会 备 案 。 (五)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包括 但 不 限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 几 类: ( 1)基金募集 期结 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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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4)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每 半 年 度 结 束后 5个 工 作 日内 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 期结 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以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相 关的 名册 生 成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应 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如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发 现 后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但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 六 ) 适用 法律和 争议解 决 方式 1、本 协议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解 释 。 2、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 因 本 协议 产 生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关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内 争 议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根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仲 裁 各 方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3、 除 争 议所 涉 的内容 之外 ,本 协议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本 协议 的 其 他 规 定 。 ( 七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 本 协议 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 变更 。 变更 后 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变更 后 的 新协议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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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2、 托 管 协议 的 终止 发 生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议 应 当 终止 : ( 1)《基金合同》 终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本基金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本基金 更换 基金管理人 ; ( 4) 发 生《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或 其 他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3、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发 生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2) 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统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 定 清算期 限 ;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5) 制 作 清算 报 告;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 7)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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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8)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 4)基金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2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做 出 的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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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二 十 二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基金 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有 权 增 加 或 修 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资 料寄送 每 次交易结 束后 ,投资 者 可 通 过 销售 机构 的 网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易 确认 单 ,或 通 过 电 话 、 网上 服务 手 段 查 询 交易 确认 情况 。基金管理人 不 向 投资 者 寄 送 交易 确 认 单 。 在 从 销售 机构 获 取 准确的 邮 寄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负 责 寄 送 以下资 料 : 1、认 购 确认书 在 基金募集 期 间 开 户 的,于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内 向 投资人 寄 送 认 购 确认书。 2、基金 交易 对 账 单 基金 交易 对 账 单 包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季 度 结 束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内 向该 季 度 有 交易 的基金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 寄 送 ;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内对 所 有基金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 寄 送 。 3、 其 他相 关的 信 息 资 料 指 随 基金 交易 对 账 单 不定 期 寄 送 的基金资 讯 材 料 , 如 基金 新 产品 或 新服务 的 相 关 材 料 、基金经理 报 告 、 客 户 咨询 问 答 等 。 (二) 红 利 再 投资 当 收益分 配 时,基金 持 有人可以 选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购费 用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本基金可 通 过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提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即 投资人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 申购 基金 单位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不受最低 申购 金 额 限 制 , 具体 实 施 情况 和 业务 规 则 详 情 请 见 本公司 发布 的 相 关公 告 。 (四)基金 转换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提供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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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的基金 转换服务 。基金 转换 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费 用 , 相 关 规 则 及转换费 率 请 见 本公司 发布 的 相 关公 告 。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 利用自 己 的 网站 ( www.aig-huatai.com) 为 基金投资人 提供 网 上 查 询 、 网上 资 讯 服务 。对于 直 销 客 户 ,基金管理人 还 提供 网上 交易服务 。 ( 六 ) 客户 服务 中 心 ( Call Center) 电 话 服务 呼 叫 中 心 自动 语 音 系统 提供 每 周 7天 、 每 天 24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 查 询 服务 , 客 户 可 通 过 电 话 收 听 最 新 公 告 信 息 、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 可 自 助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余 额 信 息 等 。同时, 呼 叫 中 心 提供 工 作 日 9: 00- 17: 30的人 工 服务 。 呼 叫 中 心电 话 : 400- 888- 0001( 免 长 途 费 ),或 021-38784638, 按 “ 0” 可 转 人 工 坐 席 。 传 真 : 021-50103016。 ( 七 ) 客户 投 诉 处 理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网上 投 诉 栏 目 、 呼 叫 中 心 自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 供 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投资人 还 可以 通 过 代销 机构 的 服务 电 话 对 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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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二 十 三 其他 应 披露 事 项 本基金 及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 告( 自 2009年 1月 16日 至 2009年 7月 15日), 下 列 公 告 刊 登 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和基金管理人公司 网站 : 公 告 内 容 披露 时间 友邦华泰 参 加 邮 储 银 行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优 惠 期 间 延 长的公 告


2009-6-26 友邦华泰 参 加 深 发 展 网 银 定 投 并 开 展 定 投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6-5 友邦华泰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长 江 电 力 股票 恢 复 采 用收 盘 价 估 值的 提 示 公 告


2009-5-19 友邦华泰 参 加 中国 银 行 网上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及 定 期 定 额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5-4 友邦华泰关于 参 加 联 合证券实行 开 放 式基金 定 期 定 额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4-30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2009-4-22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 分 赎回持 有的友邦华泰增 利 基金 B 类 份额 的公 告


2009-4-16 友邦华泰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网 银 基金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3-31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 注册 地 址 的公 告


2009-3-31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年年 度 报 告


2009-3-28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年年 度 报 告 摘要


2009-3-28 友邦华泰 参 加 华 夏 银 行基金 定 投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2-27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09年 第 1 号


2009-2-27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 2009 年 第 1号


2009-2-27 友邦华泰关于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 行“基 智 定 投” 营 销 活 动 的公 告


2009-2-25 友邦华泰关于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上 交易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2-25 友邦华泰基金关于 在 东海 证券 开办 基金 定 期 定 额业务 的公 告


2009-2-21 友邦华泰关于 提请 投资 者 及 时 更新已过期 身 份 证 件 或 者身 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09-2-5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年 第 四 季 度 报 告


2009-1-21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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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 十 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住 所 ,投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间 免 费查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 证 其 所 提供 的 文 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一 致 。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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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二 十 五 备 查 文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 二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 (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 ( 五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七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件 。 备 查 文件 存放 地点 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投资 者 如 需 了解 详细 的 信 息 ,可 在 营 业 时间 前 往相 应场 所 免 费查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 印 件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 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