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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ETF(510010)

治理ETF: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09年8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95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 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的退市风险,投 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以及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本基金属股 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 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4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7 十、基金的投资.....................................................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6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十七、风险揭示.....................................................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1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5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 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基金投资者 上交所《业务细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 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 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 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代销机构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月 指公历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 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 数的增加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卖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赎回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180公司治理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 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 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 的目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 倍 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 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 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 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现金部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指定交易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 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交易时间内,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含预 估现金部分)实时市值,简称IOPV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 长率差额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 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基金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 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 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 专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 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投资研究部下设权益部、固定收益部、专户 投资部、研究部及金融工程部。市场及产品部下设产品开发部、市场部、销售部与 专户理财部。营运部下设财务部、基金运营部与信息技术部。公司并设综合管理部, 负责人力资源及行政事务。此外,监察稽核下设合规审计部与风险管理部,由督察 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 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投资管理流程中,基金经 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 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2009年2季度 末,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 9 只开放式基金,包括 1 只 货币市场基金、1只债券型基金、1只混合型基金、1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和5只股票 型基金,其中1只股票型基金为QDII基金。 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公司有员工 147 人,其中 62%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彭纯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新疆财经学院讲师、教研室主任、科研处 副处长、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研室副处长、处长;1994年 起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交通 银行总行行长助理;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雷贤达先生,副董事长,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 管部副处长、办公厅主席秘书、基金监管部处长、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 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 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 总行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葛礼达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工作集团信息技术 部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及保险学系主任。


王松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 院财贸所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 员,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陈家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副教授、教 授,现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系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徐俊康先生,监事长,学士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长宁区办事处和工 商银行长宁区办事处,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人事教育处副处长,交通银行人事 教育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金玉凤女士,监事,学士学历。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持 工作)、交通银行信托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客户服务处处长,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CFA、CIPM、FRM,双硕士学位。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业务延续计划的负责人。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 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负责营运及IT部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彭纯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简历同上。 莫泰山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吴建中先生,督察长,大专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副行长、行长、交 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 学院)金融学院讲师,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 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屈乐伟先生,基金经理。数理系硕士。13年证券投资从业经验。历任广发证券 北京业务总部研发部经理、 投资部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分析师、 市场部高级经理、风险控制评估小组成员以及上证 50ETF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6 月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何晓彬先生,基金经理助理。经济学博士,FRM。5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长城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工程小组数量分析师。 2006年7月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助理、数量分析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 莫泰山(总经理) 华昕(研究总监) 周炜炜(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 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 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 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 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合规审计部 合规审计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 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 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260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 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 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 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 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 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93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 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 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 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9年6月30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 67 只,包括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 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天华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 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 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世纪 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 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 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上市推荐人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53594566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发售协调人


(1)主协调人: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黄维琳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副主协调人: 1)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gf.com.cn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 (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 www.axzq.com.cn 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3、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 (021)61055023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张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4、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gtja.com (3)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53594566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 (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黄维琳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0)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1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或当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网址:www.xcsc.com


(1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传真:(025)84579778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htsc.com.cn (13)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14)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 www.axzq.com.cn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1)63219781 传真: (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027)85808318 网址:www.95579.com (19)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2269280 传真: (0451)822692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徐世旺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400-886-6338 网址:www.pingan.com (2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2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2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雷波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号合景国际大厦 A幢 22-25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号合景国际大厦 A幢 22-25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秦治国 电话:023-63721712 传真:023-63786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 格的81家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 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 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 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21)5887262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刘永卫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795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发售对象、方式和场所 1、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 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 行认购。 3、发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 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 2009年8月31日起至2009年9月18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其中, 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09年8月31日至2009 年9月18日, 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09年9月18日,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 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期间为 2009年9月16日至2009年9月18日,通过基金管理 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09 年 9 月 18 日。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 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 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 A 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 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 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 在进行认购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1%,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50万份以下 1.0%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50万份(含)至100万份 0.5% 100万份(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本招募说明书所示上 述费率结构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 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3)网上现金认购 ①认购时间:2009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②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 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1%=10元 认购金额=1,000×(1+1%)=1,01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1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③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④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 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 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⑤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 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 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⑥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 认购确认情况。 (4)网下现金认购 ①认购时间: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9月18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②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 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 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0.5%=5,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1+0.5%)=1,005,000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1,000,000+100/1.00=1,000,10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0 份,则该投资者的认 购金额为 1,005,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可得到 1,000,100份基金份额。 ③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④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⑤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 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 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⑥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4 个工作日将汇 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 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 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 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 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 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⑦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确认情况。 (5)网下股票认购 ①认购时间: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时间为 2009年9月16 日至2009年9月18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09年9月 18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②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 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 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成份股 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进 行网下股票认购的,认购申报股数必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单笔认购份额必须在 1,000,000份(含1,000,000份)以上,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180公司治理 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中未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投资者可以多次提 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③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 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 之后不得撤销。 ④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个股的交 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 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 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⑤清算交收 1)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 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 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 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效 认购数量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 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 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在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 由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并将经检查冻结的股票情 况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募集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 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 基金的证券账户。 ⑥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 = n i 1 (第i只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 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 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 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者仍获得了相应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a.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b.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c.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d.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 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e.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 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f.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 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g.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 股数。其中: a.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 于下述公式计算的 max q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进行部分确认: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 = × × + = n j j j p w q p Cash q 1 max / % 105 ) ( 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j j q p 为除限制认购规 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它个股在网下股票认 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 为该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按均价计算 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数调 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 调整后的各成份股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 , p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 最后一日的均价。 b.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 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 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募集期利息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划入基金募集专户前所 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止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注册登记机构予 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 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注册登记机 构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发 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交所《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 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 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 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 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 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 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T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它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最新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最新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最近一次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 除息等因素)。 收取可以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 人需随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 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不含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 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 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更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 最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最新价格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IOPV × × × = ∑ = n 1 i % 100 i %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 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计开盘价。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本基金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其中, T 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 确定。 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 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 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 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 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09 年 8 月 3 日 基金名称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011 2009年7月3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75.64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元) 1,026,128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261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2009年8月3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114.36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2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浦发银行 600000 1800 允许 10%


邯郸钢铁 600001 600 允许 10%


武钢股份 600005 1000 允许 10%


华能国际 600011 900 允许 10%


民生银行 600016 6000 允许 10%


上港集团 600018 1300 允许 10%


宝钢股份 600019 1700 允许 10%


中海发展 600026 200 允许 10%


华电国际 600027 300 允许 10%


南方航空 600029 600 允许 10%


中信证券 600030 1400 允许 10%


三一重工 600031 200 允许 10%


福建高速 600033 200 允许 10%


招商银行 600036 3500 允许 10%


歌华有线 600037 200 允许 10%


保利地产 600048 400 允许 10%


中国联通 600050 2700 允许 10%


五矿发展 600058 100 允许 10%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同仁堂 600085 100 允许 10%


特变电工 600089 500 允许 10%


云天化 600096 100 允许 10%


同方股份 600100 200 允许 10%


上海汽车 600104 400 允许 10%


包钢稀土 600111 200 允许 10%


兰花科创 600123 100 允许 10%


中青旅 600138 100 允许 10%


航天机电 600151 100 允许 10%


建发股份 600153 200 允许 10%


中体产业 600158 200 允许 10%


天坛生物 600161 100 允许 10%


雅戈尔 600177 400 允许 10%


生益科技 600183 200 允许 10%


兖州煤业 600188 200 允许 10%


复星医药 600196 200 允许 10%


南山铝业 600219 200 允许 10%


北京城建 600266 100 允许 10%


赣粤高速 600269 200 允许 10%


烟台万华 600309 300 允许 10%


华发股份 600325 200 允许 10%


承德钒钛 600357 200 允许 10%


江西铜业 600362 200 允许 10%


金地集团 600383 700 允许 10%


中远航运 600428 200 允许 10%


吉恩镍业 600432 100 允许 10%


宝钛股份 600456 100 允许 10%


驰宏锌锗 600497 100 允许 10%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中化国际 600500 200 允许 10%


上海能源 600508 100 允许 10%


中铁二局 600528 200 允许 10%


栖霞建设 600533 200 允许 10%


天威保变 600550 200 允许 10%


海油工程 600583 400 允许 10%


新安股份 600596 100 允许 10%


青岛啤酒 600600 100 允许 10%


方正科技 600601 500 允许 10%


大众交通 600611 200 允许 10%


大众公用 600635 400 允许 10%


申能股份 600642 500 允许 10%


城投控股 600649 400 允许 10%


川投能源 600674 100 允许 10%


广船国际 600685 100 允许 10%


青岛海尔 600690 300 允许 10%


天津港 600717 300 允许 10%


上实发展 600748 100 允许 10%


厦门国贸 600755 100 允许 10%


国电电力 600795 900 允许 10%


马钢股份 600808 800 允许 10%


海通证券 600837 1300 允许 10%


四川长虹 600839 500 允许 10%


火箭股份 600879 200 允许 10%


亚泰集团 600881 600 允许 10%


国投电力 600886 200 允许 10%


长江电力 600900 1200 允许 10%


开滦股份 600997 200 允许 10%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大秦铁路 601006 1200 允许 10%


中国神华 601088 1000 允许 10%


中国国航 601111 500 允许 10%


兴业银行 601166 1100 允许 10%


西部矿业 601168 500 允许 10%


中国铁建 601186 1000 允许 10%


中国平安 601318 900 允许 10%


交通银行 601328 5800 必须


64380 广深铁路 601333 900 允许 10%


中国中铁 601390 1600 允许 10%


工商银行 601398 4700 允许 10%


北辰实业 601588 500 允许 10%


中国铝业 601600 600 允许 10%


中国太保 601601 900 允许 10%


中国人寿 601628 500 允许 10%


潞安环能 601699 100 允许 10%


上海电气 601727 200 允许 10%


中国石油 601857 1200 允许 10%


中煤能源 601898 600 允许 10%


紫金矿业 601899 700 允许 10%


中国远洋 601919 700 允许 10%


建设银行 601939 2900 允许 10%


金钼股份 601958 300 允许 10%


中国银行 601988 2100 允许 10%


大唐发电 601991 200 允许 10%


中信银行 601998 700 允许 10%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和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 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 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注册 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参见届时的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基金份额折 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 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假设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X、基金份额总额为 Y,标的指数收盘 值为 I,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 1:K,即 基金份额折算后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I/K,则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K I Y X / / = 折算比例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 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份额折算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5,000 份,基金份额折 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5,820,000,320.59 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035,174,000 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1,233.69,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 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 1: 1000, 则折算比例和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为: (1)折算比例=(5,820,000,320.59/5,035,174,000)/(1233.69/1000)= 0.93691994 (2)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0.93691994=4,684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 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反映上海证券市场中规模大、流动性好、公 司治理状况良好的股票整体收益状况的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作为标的指数,采 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帮助投资者以较低的 成本获取与标的指数同步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部或接近全部 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此外,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 指期货等)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 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 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的决策依据。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 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及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 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 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 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 数成份股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 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 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 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 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 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 跟踪标的指数。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组合管理 为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 产,按照标的指数的权重比例分散投资于各成份股。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 即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 数成分股调整、 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 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 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基本面等因 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 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 (如: 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它重大信息,分析这 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由于各种原因,跟踪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可能 会发生调整,分析这种调整对所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其 对组合的影响。 (4)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 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组合调整: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① 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 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② 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它重大事项,可提请投资决策委 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③ 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复制标的指数并核对,同时根据最新的公司行为信息预测下一交易日指 数结构。 (7)对比指数与组合的每日及累计的绩效数据,检测跟踪误差及其趋势。分 析由于组合每只股票构成与指数构成的差异导致的跟踪误差的程度与趋势以找出 跟踪误差的来源,进而决定需要对组合调整的部分及调整方法。 (8)根据指数跟踪研究结果及当日最新组合情况进行指数分析及组合分析并 进行组合调整计算,进而制定明日交易内容与策略。 (9)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 司变动等情况,设计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 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月末,在基金经理会议上对投资操作、组合、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 最近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偏离度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 因。 每月末,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2)标的指数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 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2)每月末,金融工程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 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 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可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市场整体,表 现为标的指数长期回报率落后于市场综合指数回报率,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发 展和完善,未来如果有更合理、更能代表中国主板市场的成分股指数推出时,基 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① 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 限制其从该 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② 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 ③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④ 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 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 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⑤ 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 ⑥ 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 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 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响。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 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非本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 5、 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基金 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 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利润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利润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3、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 可进行收益分 配; 5、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 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 利润的 5%;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利润的孰低数; 7、本基金收益分配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 ;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 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 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 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 0.0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根 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不足 50,000 元的,按照 50,000 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月,7 月,10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 计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 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股。 在使用替代方法, 如投资同行业中相关性较高的股票以替代上述投资受限股票时, 会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 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 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 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 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 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 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 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 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二)其他风险


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 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注册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 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 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 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2、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 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 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3、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及代销机构等。 4、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的清偿、分配顺序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 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其 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交付投资者申购 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 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交付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付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缴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 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形的。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②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 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关于本部分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9)项召 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部 分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0)、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 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 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邮政编码:100048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26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以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 即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 单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 品种(如股指期货等)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 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网下股票认购 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和募集股票解冻的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或收取 现金差额、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款、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款的多退少补、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结算。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④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①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⑦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②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⑤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③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⑦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④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 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 双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半年 报复核时间为 20 日,年报复核时间为 30 日。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 8、 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以及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金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 询。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jyfund.com,www.jysld.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二)《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