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财富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09年 8月)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04 年 5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70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6月 2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9 年 6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9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特别提示
1.动态资产保障线的作用与计算方法
本基金通过建立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实施风险预算管理,以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只要基
金净值创新高,基金管理人就实时提升动态资产保障线,以保障基金净值增长的成果。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中均明确公布了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方法,基金投资者可自行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的公布值随时核对。
2.动态资产保障线不是保底收益承诺
动态资产保障线既不是基金投资者计算实际收益的依据,也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底收益承诺,而是基金管理人力争保
证的价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严格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机制、VaR等定量分析技术,强化风险预算管理,从而将
基金份额净值跌至动态资产保障线之下的情况控制为小概率事件,但不能完全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在任何时候均不跌至动态
资产保障线之下。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天治
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 协议 :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 售办 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与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
组织或投资主体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
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规定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工 作 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 放 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 购 : 指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
赎 回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延平路 83 号 501-503 室
3、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7 日
4、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5、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6、电话:021-64371155
7、联系人:张丽红
8、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6.16%;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8.46%;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2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5.38%。
(二)主要人员情况(截至 2009 年 6月 30 日)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赵玉彪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交易部经理、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市代表、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福波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白山市人民银行科长、办公室主任、副行级助理稽察员,
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资金信贷处负责人、副主任,现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柏广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副局长、党委书记,中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委员会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延边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局长兼吉林延边林业集团董事长,现任吉林森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
邱荣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科员、科长、副处长,香港振兴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吉林省财政厅副主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吉林省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李洁思女士:独立董事,自 1991 年 7 月至 2007 年 12 月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工作。在工作期间曾任延边州
政府副秘书长、副州长、常务副州长,分管过政法、经济、金融等工作,现已退休。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吉林大学商学
院教授、商学院院长。
武雷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合伙人,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侯丹宇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姚世家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财务处会计、处长、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
总会计师、副局长、局长、吉林省敦化市林业局局长、吉林省敦化市市长,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唐庆敏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吉林市国资局工交科科长、吉林市财政局企业二处处长、吉林市国资公司董事。
白宇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助理经济师职称,2003 年起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总监助
理、中央交易室经理。
尹维忠先生:监事,学士,2005 年起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结算部总监助理。
祖煜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高级项目经理、安徽省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广发中外合资基金筹备负责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责人、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上海
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京先生:经济学硕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验 15 年,曾任职于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利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主要从事证券分析、研究和投资管理等工作。2003 年 1 月加入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从事证券研究和基金管理工作,2005 年 9 月 13 日至今任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6
月 30 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2004 年 6 月 29 日至 2006 年 3 月 15 日,魏延军先生任基金经理; 2006 年 3 月 16 日至 2007 年 4
月 12 日,张岗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 年 4 月 13 日至 2007 年 5月 31 日,吴鹏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 年 4 月 13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刘红兵先生任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祖煜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谢京先生、研究发展部副总监张晓君先生、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吴涛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人力资源和业绩考核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
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
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
的内部控制效果。
(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其主要职能是: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控制公司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
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事会批准;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
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检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负
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
决议做出处理。
(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 3)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
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内部控制委员会下设风险评估小组,主要职责是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风险进行评估且提出
防范措施,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
(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
风险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数量分析小组,负责开发基金风控系统及其他辅助投资分析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或投
资组合方案)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
(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
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
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个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法规遵循政策、员工行为准则、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
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部门内各子部门、
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层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
三层监控防线;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防线,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
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①本公
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组织架构,
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投资、研究、交易、投资表现评估、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程序和职责
等。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投资管理部、中央交易室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
职责、业务和人员等。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包括《投资手册》、《交易手册》、《研究手册》等,作为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和制度,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
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独立核算,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
主张权利,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
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
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本
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6.61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经过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新兴股份
制商业银行中处于领先水平。 截止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全行总资产规模已达 13094.25 亿元人民币, 各项存款余额 9472.94
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 6975.65 亿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 125.16 亿元人民币,每股收益达 2.211 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发展部、托管运作部、技术保障部、内控管理部四个职能部
门,在深圳设立托管分部,现有员工 33 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 晓 辉 , 男, 汉 族, 1955 年 10 月生,1973 年 12 月参加工作,1976 年 9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
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
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傅 建 华 ,男,1951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银行党委书记、
行长、副董事长、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2 年 10 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财务总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刘长江,男,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对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托管业
务具有丰富的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9月 10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共托管国泰金龙
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
金利趋势基金七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为 312.41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以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2、除《信托法》、《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3、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4、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资产;
5、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6、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7、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8、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何行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一直致力于加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通过与“笃守诚信,创造卓越”为核心的公司文化相结合,充分借鉴国内
外金融行业先进管理模式,逐步构建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为实现成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的目标建立
了坚实的基础。
近几年来,公司在内控体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 2006 年以来所进
行的内控体系建设项目,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更加系统化、透明化、文件化和程序化。经过近三年不懈的努力,公司通过
该项目对现有的内控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系统清理过去的规章制度,识别规章制度中的有效部分,然后运用“过
程方法”和“管理的系统方法”,全面梳理业务和管理活动的过程网络,开展风险排查和风险评估,同时解决过去制度中矛盾、
重复、交叉的内容,确保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目前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现阶段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在五部委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公司将在内控框架、
内控管理机制、流程控制和内控评价方式等方面对内控制度进行持续改进和完善。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
限于:
( 1)资金用途;
( 2)投资范围;
( 3)投资比例;
( 4)投资限制;
( 5)基金资产估值;
( 6)基金投资人的权力维护;
(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
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
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 话 : 021-64718300
传真 : 021-64375409
联系人:陈楠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64800、021-34064800
网址 : www.chinanature.com.cn
2、代销机构
(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 话 : 021-61618888
传真 : 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8
网 址 : http://www.spdb.com.cn
(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传 真 : 010-66275654
联系人:何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 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 话 : 010-58560666
传真 : 010-58560794
联系 人: 董云 巍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 话 : 021-62677777
联系人:苏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1
网 址 : www.cib.com.cn
(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 话 : 010-65544291
传真 : 010-65541281
联系人:李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8
网 址 : www.ecitic.com
(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 话 : 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888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 话 : 025-84457777
联系人:樊昊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97
网址 : www.htsc.com.cn
(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2、41、38、36、18、1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0-87555888
网 址 : www.gf.com.cn
(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 系 人 : 芮 敏祺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www.gtja.com
(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3、4008888001
网址 : www.htsec.com
(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 : 谢 高得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 话 : 010-84683893
传真 :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10-84588888
网 址 : www.ecitic.com
( 1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 话 : 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 16)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10108998
网 址 : www.ebscn.com
( 17)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 2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 话 : 0755-25832583
联系人:徐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159154771920755-25832523
网 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 1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候巍
联 系 人 : 张 治国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 1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联系 人: 谢秀 峰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 话 :0431-85096709
联 系 人 :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 址 : www.nesc.cn
(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 话 : 0755-82943666
传真 :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95565、4008888111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 2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 话 : 0755-83025695
传真 : 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228
网 址 : www.jyzq.cn
( 2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 话 : 021-54033888
传真 : 021-54035333
联系 人: 王序 微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汉口路 130 号长江证券大厦 5F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 话 : 021-63219781
传真 : 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999
网址 : www.95579.com
( 2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 话 : 020-37865070
传真 : 020-37865030
联 系 人 : 罗 创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 26)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28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 话 : 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 址 : www.huaans.com
(2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 话 : 0755-82492000
传真 : 0755-82492962
联系 人: 盛宗 凌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3、4008888555
网 址 : www.lhzq.com
( 2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路三号济南商业银行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 话 : 0531-81283906
传真 : 0531-81283900
联系 人: 傅咏 梅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 2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 话 : 0551-2207936
联系人:程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网 址 : www.gyzq.com.cn
( 3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 话 : 021-68634518
传真 : 021-68865680
联系 人: 钟康 莺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 3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 话 : 0755-82450826
传真 : 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11
网 址 : www.pa18.com
( 32)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5楼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 系 人 : 高 滋生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58781367
网 址 : www.ydstock.com
(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 话 : 010-66581666
传真 : 010-66581686
联系人:温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s.com.cn
( 3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 话 : 010-62294608
传真 : 010-62296854
联系人:李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 3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 话 : 021-32229888
联系 人: 颜奕 斌
网址 : www.ajzq.com
( 3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 话 : 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 3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 系 人 : 朱 雪雁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89898
网 址 : www.xsdzq.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 话 : 021-64371155
传真 : 021-64715377
联系人:周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11 层
负 责 人 : 王 立华
经办律师:吴冠雄宋皓杨科
电话 : 010-88092188
传真 : 010-88092150
联系人:吴冠雄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签章会计师:徐艳、方侃
电 话 : 021-22288888
传 真 : 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六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
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
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30,下午为 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 基 金 自 2004 年 7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 基 金 自 2004 年 9月 29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 )申 购限 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
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和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 1)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假 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申购金额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1000=8,983.11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983.11 份基金份额。
( 2)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200
申购 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假 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某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200=9,998,800 元
申购 份额 =9,998,800/1.100=9,089,818.18份
即 : 投 资 者 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9,089,818.18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持有期为 6 个月,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 元×10,0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
赎回导致该投资者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基金份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5 万元 1.2%
25 万元 ≤M<100万元 1.0%
100万元 ≤M<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2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 ≤N<2 年 0.3%
2 年 ≤N<3 年 0.1%
N ≥3年 0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30%归基金财产所有,70%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3)基金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处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或暂停接受,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
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有效申购申请总数)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于赎回申请分别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顺延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
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电话或在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发布公告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通过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2、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 金 连 续 2 日以上(含 2 日)发生巨额赎回,即为连续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款规定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已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D)/(1+G)+M
转出基金赎回费=B×C×D
转换补差费=[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 中 : B为转出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G 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M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的未付收益或部分转出且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时按转换比例结转的
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七、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理念
兼顾收益与风险。风险管理与投资绩效并重,在控制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前提下,追求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最大化。
( 二 ) 投 资 目标
在确保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本基金建立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三 ) 投 资 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100%。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将降低债券投资比例范围的下限,相应提高股票投资比例范围的
上限。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建立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以投资组合保险机制、VaR(ValueatRisk)技术为核心工具,对
风险性资产(股票)与低风险资产(债券)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并结合下方风险来源分析,对基金的各类资产实施
全流程的风险预算管理,力争使基金份额净值高于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积极投资,谋求最
大限度地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以动态资产保障线为保险额度(floor),将基金份额净值高出动态
资产保障线的金额放大固定倍数后,作为每份基金份额的股票投资金额上限,公式如下:
E=M×(NAV-F)
其中 , E为每份基金份额的股票投资金额上限,NAV 为基金份额净值,F 为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M为乘数(放大倍
数)。本基金根据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主要以风险调整后收益率为目标函数,对 CPPI 策略进行数量化分析,确定放大倍
数的取值区间;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放大倍数保持相对固定,以确保 CPPI 策略的客观化操作。
同时,本基金还辅以采用 VaR限额管理,将股票投资组合的单日 VaR限额设置为: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基金总份额
通过该限额对风险性资产(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约束,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以降低基金份额净值跌至动
态资产保障线之下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两层的约束和对市场行情的判断,结合运用其它风险测量指标,动态调整风险性资产(股票)与
低风险资产(债券)的投资比例,使投资组合的总风险水平保持在预算范围内。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性资产
(股票)比例可以调整为零,即全部投资于相对安全的低风险资产(债券)和现金资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上述风险预算管理的前提之下,积极投资于具有高增长潜力的股票,分享较高的股市成长收益,从而实现
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基金管理人以专业的研究力量为依托,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具有高增长潜
力且价格合理的股票。首先,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可持续投资价值进行定量评估,该评估体系采用包括盈利能力、成长能
力、股本扩张能力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指标,筛选出可持续投资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其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上市公
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和对市场趋势的具体把握,对上市公司成长率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预测,筛选出"市盈率/预期增长率"
(PEG)指标较小的上市公司,并结合上市公司基本面、股票流动性、股票相对价值等多方面因素,选择个股,构建分散
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自上而下”的积极管理。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部
分久期管理、收益率利差策略进行债券资产配置,并在价值研究与风险收益评判的基础上,选择高流动性、高信用等级、
高收益率及其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本基金将紧跟债券市场发展与创新的步伐,充分把握债券市场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带
来的赢利机会。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市场中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有效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五)动态资产保障线
本基金通过建立一条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实施风险预算管理,以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并通过资产保障线水平的动态提升,保障基金净值增长的成果。
1、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方法
动态资产保障线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日历逐天计算,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初始水平设定为 0.93。如果某一天的累计基
金份额净值超过在此之前的所有的累计基金份额净值(即该天的累计净值为最高点),则提升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并
将该天的累计净值相对于上一个累计净值最高点的正增长率的 60%作为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提升幅度。如果某一天的
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不是最高点时,则不提升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即保持上一天的水平。如果某一天为分红除权日,则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扣除分红额向下调整。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 t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的计算公式为:
其 中 , NAV(t):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 t天的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以该天的基金资产估值结果计算;
D(t):当第 t天为分红除权日时,D(t)等于每份基金份额分配红利;
当 第 t天不是分红除权日时,D(t)=0;
High(t-1):基金合同生效日(t=0)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第 t-1 天的累计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最大值,即:
;
P:动态资产保障线的提升率,该数值取常数 60%;
基金合同生效日(t=0)的初始参数为:F(0)=0.93,NAV(0)=1。
2、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公布
为保证动态资产保障线计算的准确和公允,动态资产保障线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基金
管理人将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和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对外公布。
3、动态资产保障线在极端市场波动情形下的调整
若遇极端市场波动情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降,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极端市场波动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相应向下调
整动态资产保障线,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对外公布。
(六)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 信 标 普 300 指数×4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60%
中 信 标 普 300 指数选择中国 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
反映了 A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 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
信标普全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及银行间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金融债的整体走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
资业绩比较基准。
(七)投资决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公司采用较为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即实行投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
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包括: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审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行业板
块投资比例范围、审批重要投资计划;定期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考核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等;基金经理在其权
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定量研究部的相关人员
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
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债券研究员以及定量研究部定量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
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
依据。
2、投资决策
(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
规定,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
(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资原则、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
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
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根据每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该周具体的
投资策略,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制成投资决定书后,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
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取得相应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
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
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集中交易室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
督,并做成基金投资执行表,若执行时发生差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研究员与定量分析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进一
步分析判断,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一般情况下,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就投资现
况进行检讨,并提出投资检讨报告。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
实施。
5、风险控制
定量研究部负责开发基金风控系统及其他辅助投资分析工具,定量研究部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
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或拟投资的组合)的
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当股市、债市同时下
跌时,可增大现金资产的比例;
( 2)投资于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成立后的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
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其调整到上述规定范围之内。
(九)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位接盘、利益输送,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0,661,567.46 50.88
其中:股票 150,661,567.46 50.88
2 固定收益投资 124,583,650.00 42.07
其中:债券 124,583,650.00 42.0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819,996.87 5.68
6 其他资产 4,040,919.46 1.36
7 合计 296,106,133.79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76,934,890.50 26.22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20,659,706.60 7.04
C6 金属、非金属 16,669,529.10 5.68
C7 机械、设备、仪表 35,558,654.80 12.12
C8 医药、生物制品 4,047,000.00 1.38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6,390,704.51 5.59
I 金融、保险业 29,272,972.45 9.97
J 房地产业 18,575,000.00 6.33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9,488,000.00 3.23
合计 150,661,567.46 51.34
3、 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694 大商股份 499,869 16,390,704.51 5.59
2 600475 华光股份 799,990 14,039,824.50 4.78
3 600501 航天晨光 1,499,926 13,574,330.30 4.63
4 002008 大族激光 1,599,964 13,039,706.60 4.44
5 600015 华夏银行 1,000,000 12,530,000.00 4.27
6 002080 中材科技 379,067 10,348,529.10 3.53
7 000009 中国宝安 800,000 9,488,000.00 3.23
8 600606 金丰投资 800,000 8,520,000.00 2.90
9 600030 中信证券 300,000 8,478,000.00 2.89
10 601628 中国人寿 299,999 8,264,972.45 2.82
4、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61,870,650.00 21.08
2 央行票据 50,670,000.00 17.27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12,043,000.00 4.10
7 其他 - -
8 合计 124,583,650.00 42.45
5、 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701023 07 央行票据 23 500,000 50,670,000.00 17.27 2 010107 21 国债⑺ 200,000 21,094,000.00 7.19
3 125709 唐钢转债 100,000 12,043,000.00 4.10
4 010110 21 国债⑽ 100,000 10,238,000.00 3.49
5 010112 21 国债⑿ 99,500 10,218,650.00 3.48
6、 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权证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83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94,000.00
3 应收股利 134,993.34
4 应收利息 1,379,410.25
5 应收申购款 102,515.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40,919.46
( 4)期末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5709 唐钢转债 12,043,000.00 4.10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八、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如下所示:
阶段
净值
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4)
(1)-(3)(2)-(4)
2004 年 6 月 29 日- 2004 年 12 月 31 日 -3.84% 0.53% -1.87% 0.51% -1.97% 0.02%
2005 年 1 月 1 日- 2005 年 12 月 31 日 7.11% 0.62% 4.73% 0.43% 2.38% 0.19%
2006 年 1 月 1 日- 2006 年 12 月 31 日 75.32% 1.13% 39.28% 0.57% 36.04% 0.56%
2007 年 1 月 1 日- 2007 年 12 月 31 日 76.33% 1.55% 79.67% 1.47% -3.34% 0.08%
2008 年 1 月 1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5.98% 1.16% -44.05% 1.76% 8.07% -0.60%
2009 年 1 月 1 日- 2009 年 6月 30 日 8.34% 0.45% 32.84% 1.01% -24.50% -0.56%
九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
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该等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二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 三 ) 估 值 方法
1、股票的估值方法
(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
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
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
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
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的估值办法:
(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
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
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的估值办法:
(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
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
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
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以书面形式并签章后报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
(五)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元为单位,并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
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 1)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三)款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每年基金收益的最低分配比例为 90%;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 4 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在当前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相对于上一次分红除权日的动
态资产保障线的增长率超过 2%且符合国家有关基金分红政策时,本基金将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
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7、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
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规定。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4)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若本基金的募集未达法定条件,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 5)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 1)申购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5 万元 1.2%
25 万元 ≤M<100万元 1.0%
100万元 ≤M<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2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2)赎回费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 ≤N<2 年 0.3%
2 年 ≤N<3 年 0.1%
N ≥3年 0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30%归基金财产所有,70%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
(二)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审 计
(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临时报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澄清公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chinanature.com.cn)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五、 风险揭示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
生波动,进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购买力风险
若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导致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下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公司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行业竞争、管理团队、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
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二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中会因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或投资者大额赎回等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证券买
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我国股票市场在大幅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时出
现较大规模的基金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前提是价格连续性,即当市场价格波动具有连续性时,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具有很强的避险功能。
但当发生极端市场波动情形时(市场急速下跌或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等情形),市场价格波动不连续,这时有可能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做出适时连续的调整,导致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跌至动
态资产保障线之下,从而影响到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避险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市场的研判和政策的把握,如果市场存在潜在重大利空消息,基金管理人不能
刻板地执行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而应提前将风险性资产的投资比例减少,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在市场急跌时,基金管理
人没有办法按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动态资产保障线”上减持风险性资产。
(五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证券市场的判断有偏或获取的信息不完全等因素,导致影响本
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也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造成一定的影响。
(六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七 )其 他风 险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六、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
该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该基金财产或者向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 2日内应当公
告。
(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
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7)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或分配: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
十七、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 1)遵守本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该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 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 3)销售基金份额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收取基金销售与持有人服务费用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财产行使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相关权利;
( 5)依据有关法律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6)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 7)选择或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8)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0)负责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 11)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5)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6)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7)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2)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 2)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 4)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5)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9)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财产托管事宜;
(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 1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7)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二)议事内容及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三)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基金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 1)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 2)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
权利及义务;
(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
及义务;
( 5)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7)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后两日内由
清算小组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及其解释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
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平路 83 号 501-5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日期:2003 年 5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9.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
督和核查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
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有无擅自动用基
金资产的行为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 2)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资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
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资产。
(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 2)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
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
存副本。
6、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
予积极协助。
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8、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
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
按证监会及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10、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后的价值。每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和保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
变更、注销等业务;为投资者登记存管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的
资料查询。
(二)资料寄送服务
(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 2)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月度对账单于每月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当月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
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分为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如投资者需要重置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
登陆公司网站。
(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三)网络在线服务与网上交易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
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网上交易、帐户查询、电子对帐单申请、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
修改密码等多种服务。
公司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四)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
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
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8:3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
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864800,021-34064800
传 真 : 021-64375409
( 六 ) 投 诉 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
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十、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6月 30 日期间,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公告如下:
1、 2009 年 1 月 6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盐湖钾肥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公
告》。
2、2009 年 1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 4 季度报告》。
3、2009 年 1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在浦发银行开展网上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2009 年 2 月 6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文件的通知》。
5、2009 年 2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09 年 2 月)》。
6、2009 年 2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交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优
惠费率的公告》。
7、2009 年 3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部分代销机构开通旗下基金定投业务及部分
基金之间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8、2009 年 3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年度报告摘要》。
9、 2009 年 4 月 9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建设银行电话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0、2009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第 1季度报告》。
11、 2009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部分代销机构开通旗下基金定投业务及部分
基金之间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2、2009 年 5 月 5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爱建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3、2009 年 5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海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4、2009 年 6 月 8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开办的基金定投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2009 年 6 月 19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宏源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之间基金转换业
务的公告》。
16、 2009 年 6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在浦发银行开展网上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新时代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 十 二 、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