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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货币(020007)

国泰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09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05年 4月 25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66号文批
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年 6月 21日正式生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投资 者购买 本货币市场基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 存款类 金 融机构 ,基
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投资 者 投资于本基金, 必须自担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拟 申 购 本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分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 并 对于申 购 基金的意 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 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自行负责 。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并 不 构 成 对本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投资 者在 进 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09年 6月 21
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09年 1季度报告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08年 12月
31日。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 目





录 第一 节


绪言 .................................................................3 第 二节


释义 .................................................................3 第 三节


基金管理人 ...........................................................7 第 四节


基金 托 管人 ..........................................................20 第 五节


相关服务 机构 ........................................................26 第 六节


基金的募集 ..........................................................33 第 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 八节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34 第 九节


基金的投资 ..........................................................40 第 十节


基金的 业绩 ..........................................................48 第 十 一 节


基金的 财产 ........................................................49 第 十二节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50 第 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55 第 十四节


基金的 费 用 和 税 收 ..................................................56 第 十五节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 计 ..................................................58 第 十六节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59 第 十七节


风险 揭示 ..........................................................63 第 十八节


基金的 终止 和 清算 ..................................................64 第 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65 第 二十节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78 第 二十 一 节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88 第 二十二节


其 他 应 披露 的 事项 ................................................92 第 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93 第 二十四节


备查 文 件 ........................................................93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 第一节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货币 市场基金管理 暂 行 规 定 》、《关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等 相关问题 的 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 货币市场基金 信 息披露 特 别规 定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特 别规 定 》 ”)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以 及《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 资 者 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事项 ,投资 者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 任 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 任 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欲 了 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合同。 第二节





义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指 投资于货币市场 工具 的基金。本基金 所 投资的货币市场 工 具详见 基金合同中 关 于“基金的投资” 等 相关部 分 的 约 定 内 容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 任 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 招募说明书 : 指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 每 六 个 月 的 定 期 更新 ; 《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第 五 次 会 议通 过并 于 2004年 6月 1日生效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其不 时作 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 《 运作 办 法》 : 指 2004年 6月 29日中国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其不 时 作 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 《 销售办 法》 : 指 2004年 6月 25日中国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其不 时 作 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指 2004年 6月 8日中国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其 不 时作 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 《暂 行 规 定 》: 指 2004年 8月 16日中国证监会 及 中国人 民 银行 共 同 发布 并 于 2004年 8月 16日 起施 行 的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 暂 行 规 定 》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其不 时作 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 《 管理 规 定 》: 指 1999年 8月 27日中国证监会 发布 ( 转 发 ) 并 于 1999年 8 月 27日 起施 行 的 《 基金管理公司 进 入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管理 规 定 》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其不 时作 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 《通知》 : 指 2005年 3月 25日中国证监会 发布 , 并 于 2005年 4月 1日 起施 行 的 《关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等 相关问题 的 通知》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其不 时作 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 《 信 息披露 特 别规 定 》: 指 2005年 3月 25日中国证监会 发布 , 并 于 2005年 4月 1日 起施 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编报规 则 第 5号 《 货币市场 基金 信 息披露 特 别规 定 》, 及 有 权 机 关 对其不 时作 出 之修订 与 补 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行 、中国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 经国 务 院授权 的有 权 机构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 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并承担 义务 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 依 法 或 依 据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 取得 和 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 销售代 理人 : 指接 受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的 认购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及转托 管 等业 务 的 机构 ; 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销售代 理人 ; 基金 销售 业 务 : 指 基金的 认购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 等 业 务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 托 办 理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业 务 的 机构 ; 基金 账户: 指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为 基金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录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户;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有 关法 律 法规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可 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有 关法 律 法规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可 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注册登记 或经 政府 有 权 部 门 批准 设 立 的 机构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经监管 部 门 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 外 基金管理 机构 、保 险 公司、证券公司 及 其 它 资 产 管理 机构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并 达 到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 后 向 中国证监 会 办 理基金合同 备 案手续 并 收 到 其书 面 确 认 之 日 ; 基金 存 续 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 存 续 的不 定 期之期 限 ; 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时 间;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将 其 持 有的本基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日 /天 : 指 公 历 日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 工 作 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 开 放 日 :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T日 : 指销售 机构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投资 者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或其 他 业 务 申请的日 期; T+n日 : 指 T日 后 第 n个工 作 日(不 包 含 T日)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申 购 : 指 基金 存 续 期间 投资 者 通 过 销售 机构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申请 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基金 存 续 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 过 销售 机构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申请 卖 出本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 进 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非交易 过 户: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回 等 基金 交易 方 式, 将 一 定数量 的基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某 一投资 者 账户 转 移到 其 他 账户 的 行为 ; 销售 服务费 用 : 指 本基金 用 于 持 续 销售 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费 用 。 该笔 费 用 从 基金 财产 中 计 提 , 属 于基金的 营运 费 用 ; 固 定 基金 份额 净 值 交易: 指 本基金 存 续 内, 无论 基金投资 是 否 盈利 或 亏损 ,投资 者 申 购 、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均 适 用 固 定 基金 份额 净 值 进 行 交易 , 本基金的 固 定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0元 ; 日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 : 指每 万 份 基金 份额 的日 净 收益 ; 基金 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七 日( 含 节 假 日)收益 所 折 算 的年资 产 收益 率 ; 收益 分 配 : “ 每 日 分 配 收益, 按 月 结 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 根 据 每 日基金 收益公 告 ,以 每 万 份 基金 单位 收益 为 基准, 为 投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收益 并分 配 , 每 月集中以 分 红再 投资 方 式 支付 收益。 投资 者 当 日收益的 精 确 度 为 小 数 点 后 两位 , 小 数 点 后 三 位采 用 去尾 的 方 式, 因去尾形 成 的 余 额进 行 再 次 分 配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本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利 率 或 商 定利 率 并考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期 限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益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 指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负 有 信 息披露义务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免 的 事件 或 因素 ,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它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 收、证券 交易 场 所 非 正 常 停 市、 相 关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 政 策 及 行 政 命令 的 颁 布 或 变 更或其 它 突 发 事件 ;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证券投资基金 用 于 进 行信 息披露 的 报 纸 、 互联网站 等 媒体 。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 立 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 币 联系 人 : 杨荣 华 联系 电话 : ( 021) 38561735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名 称 股权 比例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70% 万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20%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09年 6月 21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3只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金泰、基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 金金 鑫 、基金金 盛 ,以 及 11只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业 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二 期 )、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 选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基金金 鼎 转 型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位 优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04年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 得 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24日,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获准 开 展 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 务 ( 专 户 理 财 )的 基金公司 之 一, 并 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 成 为 目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囊 括 了 公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 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 事 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处 、资金 处副处长 、国 际 结 算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 起 任 国泰证券公司国 际 业 务部 总 经理,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陈 良秋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1993年 7月 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行 厦 门 市 分行 工 作 , 历 任 业 务 科副 经理、 办 公 室副总 经理、 支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2006年 10月 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 任 企 业 管理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副总 经理, 兼 任 中投 科 信 科技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 2007 年 11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刘晶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97年 4月 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工 作 , 任 投资 银行 部 (中 间 业 务部 ) 高级副 经理。 2005年 1月 起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投资 银行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1月 起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经 纪 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兼 市场 部 总 经理、资本市场 部 总 经理。 2007年 7月 起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投资 银行 部 副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 张 和 之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曾 任 水 利 电 力 部 机 关 财 务 处主 任 科 员 , 能 源 部 机 关 财 务 处副处长 , 电 力 部 机 关事务 局 经 营财 务 处处长 ,国 家 电 力 公司中 兴 实 业 发 展总 公 司 副总 经理、 总 会 计 师 、 副董 事 长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 党 组 副 书 记 (正 局 级 )。 现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正 局 级 调 研 员 。 2004年 2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王耀南 , 董 事 , 大 专 , 16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至 1997年 任 职 广州珠江 信 托 投资公 司证券 部 。 1997年 至 2001年 任 职 广州珠江 实 业 集 团 财 务 公司。 2001年 至 今 在 万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历 任 办 公 室主 任 、 工 会 主 席 、 行 政 总 监、 董 事 、 党总 支 书 记 。 2006年 4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6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 历 任法规 处副处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办 事 处 机构 处副处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副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党 委 副 书 记 。 龚浩 成 , 独立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教 授 。 长 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起 历 任 上海 财 经 学 院 副 教 授 、 教 授 、 副 院 长 ,中国人 民 银行 上海 分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上海 市 分 局 副 局 长 、 局 长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常 务 理 事 ( 主 持 理 事 会 工 作 ), 上海 证券 期 货 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2001年 5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曹尔阶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研究 员 。 长 期 从 事 金 融 证券 研究 和管理, 1979年 起 历 任 中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投资 研究 所 副 所 长 、中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投资 调 查部 主 任 、中国投资 咨询 公司 总 经理、中国国 际 金 融 公司 高级 顾 问 。 2001年 5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关法 律工 作 ,日本 西南 大 学 讲 授 中国 法 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 现 为 北京 中 伦 金 通 律 师 事务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 2001年 5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 ( 二 )监 事 会 成 员: 万 树斌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84 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会 计部 副处长 、 计 财 部 副处长 、 处长 、资 债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起 任 中国 建 银 投 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财 会 部 副总 经理, 兼 任 建 投中 信 资 产 管理公司监 事 长 。 2007年 11月 起 任 国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0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会 主 席 。 李芝樑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中 建 一 局 集 团 第 五 建 筑 工 程 公司 宣传 部 干 事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债 券基金 部 副 经理、经理,投资 银行 部 主 任 , 现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发 展研究 中 心主 任 兼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常 务 副主 任 。 2004年 2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 黄晓坤 ,监 事 , 博士研究 生,经 济师 。 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起 在 广州 五 星 化 工 厂 任 工 程 师 。 2000年 4月 起 在 广 东 省 电 信 公司 研究 员 。 2001年 6月 起 任 南 方 证券 高级 经 理。 2004年 5月 起 任 银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 经理。 2005年 10月 起 任 万联 证券 研究 发 展 中 心总 经理, 万联 证券 副总 裁 。 2007年 11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 王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公司会 计 、 清算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 算 工 作 , 现任 运营 管理 部 副总 监( 主 持 工 作 )。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安萍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9年 7月 起 在 上海 司 法 审 计事务所 、 渣打 银行 上海 分行 工 作 。 2001年 1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 直 从 事 稽 核监 察 部 内审 工 作 , 曾 任 稽 核 监 察 部 副总 监。 现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2008年 9月 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 三 ) 高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金 旭 , 总 经理,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巴 立 康 , 副总 经理, 硕士研究 生,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华 夏 证券有限公司 计 划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 务部 经理,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现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初伟斌 , 副总 经理, 硕士研究 生, 14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 部 副 处长 , 景顺 长 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 律 监 察稽 核 总 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丁昌 海 , 督 察 长 , 硕士研究 生,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泰证券公司证券 发 行 部 副 经理,证券投资 二部 和基金管理 部 经理, 1998年 起 历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 开发 部 总 监, 稽 核监 察 部 总 监,公司 督 察 长 。 (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 基金经理 翁锡赟 , 男 , 硕士 , 5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就 职 于 兴 业 基金公司、 万 家 基金公司。 2008年 7月 加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 8月 起 担 任 国泰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1 2、 历 任 基金经理 情 况 2005年 5月 至 2005年 10月 由 张 顺太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5年 11月 至 2007年 2月 由 林 勇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7年 2月 至 2008年 8月 由 高 红 兵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发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市场 体系 等负责 人 员 中 产 生。 公司 总 经理 可 以 推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关 人 员 担 任成 员 , 督 察 长 和 运营 体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 。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要 职责 是根 据 有 关法规 和基金合同, 审 议 并决策 公司投资 研究 部 门 提 出的公司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则 ,以 及 研究 相关 投资 部 门 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 员 组成 如 下 : 余 荣 权 先 生 : 拟 任 副总 经理 归江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初伟斌先 生 : 副总 经理 梁 之 平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何 江旭先 生 :权 益 类 资 产 投资 副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 总 监 刘 夫 先 生 :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投资 副总 监 张 则 斌先 生 : 研究 开发 部 副总 监 黄 焱 先 生 : 基金管理 部 总 监 助 理 ( 六 ) 上 述成 员之间 均不 存在 近 亲 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 依 法 申请 并 募集基金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根 据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运用 基金 财产 ; 3、 根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金募集、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托 管、基金 转换 、收益 分 配 、 非交易 过 户 、 冻 结 等 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 4、 根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决定 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 从 基金 财产 中 计 提 销售 服务费及 其 它 事 先 经证监会批准或公 告 的合理 费 用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2 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其 它 费 用 ; 5、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 约 定 对基金 财产 、其 它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 并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基金 及相关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7、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选 择 、更 换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并 有 权 依照 代 理 销售 协议 对基金 销 售代 理人 行为 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8、 自行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 选 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 办 理基金 注册 与 过 户登记 业 务 , 并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对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9、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申 购 和 赎回 的申请 ; 10、 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 进 行融 资 ; 11、 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决定 基金收益的 分 配方 案 ; 12、 按 照 法 律 法规 , 代 表基金 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13、 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提 议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4、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15、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审 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构并 确 定 有 关费率 ; 16、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以 及 依 据 基金合同 制 订 的其 他法 律 文 件所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 二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照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账 、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 编 制 财 务 会 计报告及 基金 报告 ; 4、 充分考虑 本基金的 特 点 , 并 配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申 购 、 赎回 或 委 托他 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6、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施 进 行 基金的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工 作 或 委 托 其 它 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3 7、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8、 除 依 据《 基金 法》 等 相关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 任 何 第 三方 谋 取 利 益 ; 9、 除 依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外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 10、 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11、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 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2、 按 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 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13、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等 相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履 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受 理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 回 款 项 ; 15、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保 守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但 因 遵 守 和 服 从 司 法 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其 它 监管 机构 的判 决 、 裁 决 、 决定 、 命令 而 作 出的 披露 或 为 了 基金审 计目 的 而 作 出的 披露 不 应 视 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保 密 义务 ; 17、 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8、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15年以 上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22、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3、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时 间 内 发 出 ; 保证投资 者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4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24、 负责为 基金 聘 请 注册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 25、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26、基金合同不 能 生效 时 按 规 定 退还 所 募集资金本 息 , 并承担 发 行 费 用 ; 27、公 平 对 待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 止 在 不同基金 间 进 行 有 损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行为 及进 行 不公 平 的资 源 分 配 ; 28、不 从 事任 何 有 损 本基金其 他 当 事 人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29、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它 义务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 禁 止 行为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的 发 生 : 1、基金 之间 相 互 投资 ;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基金 名 下的资金 买 卖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从 事任 何 形 式的证券 承 销 或 者 从 事 除 国 家 债 券以 外 的其 他 证券 自营业 务 ; 4、基金管理人 从 事 资金 拆借 业 务 ; 5、 动 用银行信 贷 资金 从 事 基金投资 ; 6、 将 基金资 产用 于 抵押 、 担 保、资金 拆借 或 者 贷 款 ; 7、 从 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8、以基金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资 ; 9、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10、 将 基金资 产 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11、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为 。 ( 二 )不 得 从 事 的 活 动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 权 益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5 4、 在 向媒体 公 布 的 信 息 或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5、 拒绝 、 干 扰 、 阻饶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7、 泄 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8、 除 为 公司 进 行 基金投资 外 , 直 接 或 间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交易; 9、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以其 他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10、其 他法 律 、 行 政 法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为 。 ( 三 )基金管理人 关 于 履 行诚信 义务 和 遵 守 法 律 法规 的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在 基金管理 过 程 中, 始 终 履 行诚信勤勉为 投资 者 服务 的 宗旨 , 并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 ( 四 )基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 有 关法 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不 为自 己 、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非 法 利 益 ; 3、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4、不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以其 他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 换 条 件 基金管理人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须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1、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 ;


2、 根 据 基金合同,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特 别 决 议 解 任 的 ; 3、中国证监会有 充分 理 由认为 基金管理人不 能 继 续 履 行 基金管理 职责 , 并依 法 取 消 其 基金管理资 格 的 ; 4、 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 托 管人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符 合 法 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 的资 格条 件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6 2、 决 议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在 基金管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六 个 月内对 被 提 名 的新 任 基金 管理人 形 成 决 议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符 合 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资 格条 件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3、批准 :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 新基金管理 人 须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方 可 出 任 ; 4、公 告 :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 获 得 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2日内公 告 。 原 基金管理人 应 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办 理基金管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续 ;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 总 值 ; 5、审 计 : 基金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 法 律 法规规 定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将 审 计 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 时 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备 案 ; 6、基金 名 称 变 更 :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后 , 如 果 更 换 后 的基金管理人 要 求 ,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金 名 称中 与原 基金管理人有 关 的 名 称或 商 号字 样 。 七、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运作 中 面 临 的 风险 ,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有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制措 施 , 形 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 部 控制 体系 。 该 内 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 面 , 并 通 过 相 应 的 具 体 业 务 控制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一)内 部 风险 控制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制 必须 覆 盖 公司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独立 性 原则 :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司 各 部 门 内 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系 ; 4、保 持 与业 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位 原则 : 公司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风险 控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制 应与 公司 业 务 发 展 放在 同 等 地位上 ; 5、 定 性和 定量 相 结 合 原则 :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制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 性。 ( 二 )内 部 会 计 控制制 度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7 公司 根 据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制制 度 , 实 现了 职责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立 、 安 全 。 ( 三 ) 风险 管理 控制制 度 公司 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 风险 ,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主 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制制 度 、 信 息 技 术控制 、 营 销 业 务 控制 、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以 及相 应 的 业 务 控制流 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 和管理 风险 进 行 有效的 控制 。 ( 四 )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实 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 情 况 、以 及 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遵循 情 况 和有效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确保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制 的有效性。 八、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五要素 (一) 控制 环 境 公司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 ,以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制 和管理 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重 诚信并 关 注 风 险 的 道 德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能等 方 面 。 1、公司 建 立并 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前 有 独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 查 委员 会、 薪酬 委员 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 专 业 委员 会,对公司 重大 经 营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 行 决策 及 监 督; 2、 在 组 织 结 构 方 面 ,公司 设 立 的 总 经理 办 公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等机构分 别 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投资和 风险 控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 督 控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 门 之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 风险 控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 作 和 制 约 , 形 成了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 决策 授权 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公司一 贯坚 持 诚信为 投资 者 服务 的 道 德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 风险 观念 , 形 成了 诚信为 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公司 任 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 并 对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 的实 施情 况 和有效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8 ( 二 ) 控制 的性质和 范围 1、内 部 会 计 控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 性、真 实性和 及 时 性。 首 先 ,公司 根 据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公司 财 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 务 控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 务 和公司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 ,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作 情 况 和公司 财 务 状况 。 其 次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 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立 建 帐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公司资 产 之间 、以 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分 离 控制 、 凭 证 与 记录 控制 、资 产 接 触 控制 、 独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公司 财 务 管理中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效 控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 督 等 。 另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算 管理和 财 务费 用 审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制 和监 督 。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 主 要 包括 : (1)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离 制 度 : 为 保证 各 部 门 的 相 对 独立 性,公司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 实 行 空 间 隔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离 和保 密 ; (2) 投资管理 业 务 控制 : 通 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 务 控制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易 业 务 控制 ,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投资 决策职能 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 风险 控制 职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 金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 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中 交易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制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 风险 控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效 控制操 作风险 ; 建 立 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 风险量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系 , 控制 投资 业 务 中 面 临 的市场 风险 、集中 风险 、 流 动 性 风险等 ;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系 ,对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 业绩 进 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3) 信 息 技 术控制 : 为 保证 信 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行 维 护 、 软 件 采 购 维 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 制 定 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制流 程 ; (4) 营 销 业 务 控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市场 营 销 、 客 户开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以保证 在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19 营 销 业 务 中对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遵 守 ,以 及 对经 营风险 的有效 控制 ; (5) 信 息披露 控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规 范 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证 信 息披 露 的 及 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份 系统 ,以 及 完整 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 (6)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公司 各 业 务部 门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 并 保 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 观 性。 ( 三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首 先 从 总 体上 制 定 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对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导 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 自 业 务 特 点 ,对 业 务 活 动 中 存在 的 风险 点 进 行 了揭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 了 详 细 的 风险 控 制流 程 , 并在 实 际 业 务 中 加 以 控制 。 ( 四 )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公司 各 业 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制措 施 的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 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以确保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以 及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有效 遵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情 况 的基 础 上 ,公司会 根 据 新 业 务 开 展 和市场 变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进 行 及 时 的更新和 调 整,以 适 应 公司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 也 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有效性 进 行 评 估 , 并提 出 相 应 改 进 建 议 。 ( 五 )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效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 程 , 各 部 门 对于内 部 控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 解 内 部 控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作 出 妥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 实 施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 并提 出 相 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大 问题通 过 督 察 员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我 公司 声 明以 上 关 于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并承 诺 公司 将 根 据 市场 变化 和 业 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切 实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0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农 业银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北路 100号金 玉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项 俊波 成 立 日 期: 2009年 1月 15日 注册 资本 : 2600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间: 持 续 经 营 联系 电话 : 010-68424199 联系 人 : 李 芳菲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是 中国金 融 体系 的 重 要组成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京 。 2009年 1 月 15日,中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正式 成 立 , 承 继 原 中国 农 业银行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构 网点 和 员工 。中国 农 业银行 网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 成 为 国内 网点 最 多 、 业 务 辐射 范围 最 广 , 服务 领域 最 广 , 服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有 商 业银行 之 一。 作为 一 家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有 商 业银行 ,中国 农 业银行 一 贯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场,实 施 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你 成 长 ” 服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的 分 支 机构 、 庞 大 的 电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金 融产品 , 致力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的金 融 服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 价值、 共 同 成 长 。 中国 农 业银行 是 中国第一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国内 商 业银行 ,经 验 丰 富 , 服务 优 质, 业绩 突 出, 2004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人 》 评 为 中国“ 最 佳 托 管 银行 ”。 2007年中国 农 业银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内 部 控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审 计报告 ,表明 了 独立 公正第 三方 对中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 服务 运作 流 程 的 风险 管理、内 部 控制 的 健 全 有效性的 全面认 可 。 中国 农 业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行 批准 成 立 , 2004年 9月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部 ,内 设 养老 金管理中 心 、 技 术 保 障处 、 营运 中 心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处 、 境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险 管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施 和基金 托 管 业 务 系统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1 经国 务 院 批准,中国 农 业银行 整 体 改制 为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股 份 公司于 2009 年 1月 15日 依 法成 立 。 股 份 公司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 将 完整 承 继 中国 农 业银行 的资 产 、 负 债 和 所 有 业 务 , 并将 继 续从 事 原 经 营 范围 和 业 务 许 可 文 件 上 批准 /核准的 业 务 。中国 农 业银行 已 有的 营业机构 、 商 标 、 互联网 域 名 和 咨询 服务 电话 等 保 持 不 变 , 由 股 份 公司 继 续 使 用 , 各 项 业 务 照 常 进 行 。 客 户 毋 需 因 改制 而 办 理 任 何 变 更 手续 。 ( 二 ) 主 要 人 员情 况 中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 业 务部现 有 员工 93名 ,其中 高级 会 计 师 、 高级 经 济师 、 高级 工 程 师 、 律 师 等 专 家 10余 名 , 服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务 能力 强 , 高级 管理 层 均 有 20年以 上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和 高级技 术 职 称, 精 通 国内 外 证券市场的 运作 。 ( 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止 2009年 6月 21日,中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 共 67只 , 包括 华 夏 平 稳增长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积极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景 阳领 先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创 新 成 长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 同 德 主 题 增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裕阳 证券投资基金、 汉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裕 隆 证券投资基金、 天 华 证 券投资基金、 景 福 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 证券投资基金、 丰 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嘉 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 成 长 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 鸿 利 收益证 券投资基金、 大 成 价值 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债 券投资基金、 银 河 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 银 河 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 中 信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债 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 息 收益 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 动 态 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 城 内 需 增长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精 选增 值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银利 精 选 开 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国 天 瑞 强 势 地区精 选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 世纪优选 分 红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 荷 银 货币市场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 长 城 资 源 垄 断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 红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时 货币市场基金、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弹 性市值 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益 民 货币市场基金、 长 城安 心 回报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优选 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 长 城 内 需 增长 贰 号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长盛 中证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 荷 银 首选企 业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 价值 成 长双 动 力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动 力 增长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策 略 增长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益 民 创 新 优势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2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 复 兴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 双 利 优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 克 林 国 海深 化 价值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申 万 巴 黎 竞 争 优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新 世纪优选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金 元 比 联 成 长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天 治 稳健双 盈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中 海 蓝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 丰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 比 联 丰 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 先 锋 、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 建 信 收益 增 强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1、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持 有 并 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 3、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 且 投资 指 令 未 生效的,不 予 执 行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及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若 投资 指 令 违反 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 且 投资 指 令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生效的, 应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5、 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6、 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如 认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了法 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 约 定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 并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7、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 它权 利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依 法持 有基金 财产 ; 3、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4、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有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 以 及 不同的基金 财产 相 互 独立 ; 对不 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3 账册记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 6、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7、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8、 按 照 相关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 银行 间 债 券 托 管 帐 户 , 负责 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 清算 交 割 ,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 并负责 办 理基金 名 下的资金 往 来 ; 9、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0、 复 核、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 ; 11、 采 用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本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申 购 、 赎回 等 事项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有 关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2、 采 用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管理人 用 以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申 购 、 赎回 和 注销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有 关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3、 采 用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投资和 融 资的 条 件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14、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5、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 定 出 具 基金 托 管人 报告 ; 16、 按 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7、 按 有 关规 定 , 建 立并 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保 存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和 记录 15年以 上 ; 18、 依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9、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20、 参 加 基金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1、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2、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4 23、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 行 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24、不 从 事任 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25、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26、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 三 )基金 托 管人的 禁 止 行为 1、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投资于基金 ; 2、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以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规 定 之 方 式保管基金资 产 ; 3、 除 《 基金 法》 、《暂 行 办 法》 、《 试 点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明确 规 定 的 情 形 之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资 产 ; 4、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 常指 令 不 得 拖延 和 拒绝 执 行 ; 5、 除 依 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或基金合同 另 有 规 定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自行运用 、 处 分 和 分 配 基金资 产 ; 6、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擅 自将 基金资 产 转 为 其 自 有 财产 ,不 得 将自 有 财产与 基金资 产 进 行 交易 ,或 者将 不同基金资 产 进 行 相 互 交易; 违 背此 款 规 定 的, 将承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 复所 涉 基金资 产 的 原状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7、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同意基金管理人 将 基金资 产用 于 违反 有 关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投资 ; 8、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提 供虚假 的或 者 隐瞒 重 要事 实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 、 统 计报告 、 定 期 报 告 ; 9、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从 事法 律 、 行 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规 定 所 禁 止 的其 它 任 何 行为 。 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 条 件 基金 托 管人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的,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须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1、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 ; 2、 根 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特 别 决 议 解 任 的 ; 3、中国证监会、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有 充分 理 由认为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 继 续 履 行 基金 托 管 职责 , 并依 法 取 消 其基金 托 管资 格 的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5 4、 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 提 名 ,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符 合 法 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或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 的资 格条 件 ; 2、 决 议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在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六 个 月内对 被 提 名 的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项 决 议 应 当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3、批准 : 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临 时 基金 托 管人 ; 新基金 托 管 人 须 经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方 可 出 任 ; 4、公 告 :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获 得 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后 2日内公 告 。 原 基金 托 管人 应 妥善 管理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与 新 任 基 金 托 管人 进 行 基金 财产 和 托 管 业 务 移 交 手续 ; 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 总 值 ; 5、审 计 :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 法 律 法规规 定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予 以公 告 ,同 时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 部 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 和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 务 的 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准确、完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二 )内 部 控制 组 织 结 构 内 部 监 督委员 会 直 接 负责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导 。基金 托 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监 督 处 , 配备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 有 独立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职 权 和 能力 。 ( 三 )内 部 控制制 度及 措 施 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制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理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审核、 检 查 制 度 ,授权工 作 实 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管、 存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6 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27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上海 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靖 研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55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魏 文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 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5 联系 人 : 杨荣 华 ( 二 ) 代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项 俊波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联系 人 : 蒋 浩 传 真 : 010-85109219 1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钢 联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2 中国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客 服 电话 : 95533 3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4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7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怀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系 人 : 曹 榕 电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秦 晓 联系 人 : 兰奇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服服务 热线 : 95577 7 华 夏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丹 联系 人 : 李 博 电话 : 010-65557060 传 真 : 010-65550827 8 中 信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 址 : bank.eciti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9 中国 民 生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阎冰竹 联系 人 : 王 曦 电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 010-66226073 客 服 电话 : 010-96169 10 北京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秀仑 联系 人 : 吴 海平 电话 : 021-62126969 传 真 : 021-62521689 11 上海 农 村 商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 址 : www.shrcb.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荣 超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小 阳 联系 人 : 刘 权 12 中国 建 银 投资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电话 : 0755-82026521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8 网 址 : www.cjis.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商 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联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 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 齐 市 建 设 路 2号 宏 源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汤 世 生 联系 人 : 李 茂 俊 电话 : 010-62294608 传 真 : 010-62296854 14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 址 : 广州 市中 山 二 路 18号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舫 金 联系 人 : 王 明 勇 电话 : 020-37865017 传 真 : 020-37865030 15 万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佑 君 联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6 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联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7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长 生 联系 人 : 李 洋 电话 : 010-66568047 传 真 : 010-66568536 18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 址 : 杭 州 市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 商 务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军 联系 人 : 王 勤 电话 : 0571-85783715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19 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系 人 : 邓寒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0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29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益 民 联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1 东 方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联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2 东 吴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北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广州 天 河 北路 大 都 会 广 场 36、 41和 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联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3 广 发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册 地 址 : 江西省南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办 公 地 址 : 江西省南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信 达大 厦 10-13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管 荣 升 联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4 国 盛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外大 街 16号中国人 寿 大 厦 1901室 法 定 代 表人 : 岳献春 联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85252656 传 真 : 010-85252655 25 民 生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元 真 联系 人 : 王伟 力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62470244 26 上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联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7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香港 东 路 316号 办 公 地 址 : 青岛 市 东海 西 路 28号 28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史洁 民 联系 人 : 丁 韶燕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0 电话 : 0532-85022026 传 真 : 0532-85022026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A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联系 人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29 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ecitic.com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南 京 市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南 京 市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联系 人 : 张 小 波 电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30 华 泰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97 注册 地 址 : 武 汉 市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联系 人 : 李 良 电话 : 021-63219781 传 真 : 021-5106292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999、 027-85808318 31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 址 : 广西南 宁 市 滨湖 路 4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雅 锋 联系 人 : 武 斌 电话 : 0755-83707413 传 真 : 0755-83700205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西 ) 32 国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h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天 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 第一 大 街 29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 道 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志 军 联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3 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ewww.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深 南 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10、 2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昭 明 联系 人 : 盛 宗 凌 电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 0755-82492962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55或 95513 34 联 合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lhzq.com 注册 地 址 : 郑 州 市经 三 路 15号 广汇 国 际 贸 易大 厦 35 中 原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经 三 路 15号 广汇 国 贸 11楼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1 法 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联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何如 联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302 36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联系 人 : 黄 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7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联系 人 : 谢 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38 兴 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经 十 路 128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经 十 路 1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系 人 : 傅咏 梅 电话 : 0531-81283728 传 真 : 0531-81283735 39 齐 鲁 证券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 层 A02单元 法 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系 人 : 张 勤 联系 电话 : 021-68801217 传 真 : 021-68801119 40 安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s.com.cn 注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游锦辉 联系 人 : 罗 绍 辉 电话 : 0769-22119351 传 真 : 0769-22119423 41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汝 军 联系 人 :常 向东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42 恒 泰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2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40-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卢 长 才 联系 人 : 王 飞 电话 : 0755-83199511 客 服 电话 : 0755-83199511 43 世纪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传 真 : 0755-83199545 网 址 : www.csco.com.cn 注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毅辉 联系 人 : 叶 朝 辉 电话 : 0592-5161816 传 真 : 0592-5161102 44 厦 门 证券有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二、注册登记人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峨山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陈 勇胜 传 真 : 021-38561800 联系 人 : 杨荣 华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募集成立出具法律意 见 的律 师事 务 所 和 经办 律 师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东 三 环 中 路 39号 建 外 SOHO A座 31层 负责 人 : 王 玲 联系 人 : 靳庆 军 、 宋 萍萍 电话 : 010-58785588 传 真 : 010-58785599 1 北京 市金 杜 律 师 事 务所 经 办律 师 : 靳庆 军 、 宋 萍萍 四、 会计师事 务 所 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路 1233号 汇 亚 大 厦 1604-1608室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系 人 :陈 宇 电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 陈 宇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3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 存续期间 不 定 期 二、基金 类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三、基金份额的 认购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和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 并 经中 国证监会 2005年 4月 25日 发布 的证监基金字 [2005]66号文批准,本基金 自 2005年 5月 23 至 2005年 6月 16日 期间 向 社 会公 开发 行 。 截止 到 募集 期 满 ,本 次 募集的 净 销售 总 额 为 4,444,118,355.26 元 人 民 币, 认购款 项 在 基金 验 资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的 银行利 息共计 819,073.68元 人 民 币。 上 述 资金已于 2005年 6月 20日 全 额 划 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农 业银行 开 立 的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专 户 。本 次 募集有效 认购 总 户 数为 34678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金 份额 1.00元 人 民 币 计算 , 设 立 募集 期间 募集 及 利 息 结 转 的基金 份额共计 4,444,937,428.94 份 基金 份额 ,已 全 部计 入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 归 投资 者 所 有。本 次 基金募 集 期间 所 发 生的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 等 费 用 以 及法 定信 息披露费 从 基金募集 费 用 中 列 支 ,不 另 从 基金资 产 支付 。 第七节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和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募集 符 合有 关法 律条 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续 , 并 于 2005 年 6月 21日获书 面 确 认 ,基金合同 自 该 日 起 正式生效。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4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一、 申购 、 赎回 与 转 换业务 办 理的 场所 (一)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 在 北京 、 上海 的理 财 中 心 ( 二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基金 代 理 销售 机构 的 指 定 网点 ( 三 )国泰 电子 交易 平 台 ( www.gt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增 加 或 减 少 符 合 条 件 的 代 理 销售 机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代 理 销售 机构 可 以 增 加 或 减 少 其 销售 城 市( 网点 ), 并 另 行 公 告 。 二、 申购 、 赎回 与 转 换的 开放 日、 时间及原则 (一) 开 放 日 及 开 放时 间 1、基金的 开 放 日 是指 为 投资 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办 理基金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等业 务 的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 停 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时 除外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管理人 与 代销 机构 约 定 。基金管理人不 在 开 放 日 之外 的日 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投资 者 如 果 在 开 放 日 之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申 购 、 赎回 或 者 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价 格 为 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 价 格 。 国泰 电子 交易 平 台 可 以 7× 24小 时 接 受 个 人投资 者 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但 交易 日下 午 15:00以 后 接 受 的 交易 申请均 顺 延 至 下一 个交易 日 处 理。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述 开 放 日 及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 此 项 调 整不 应 对投资 者利 益 造 成 实质性 影响 ,基金管理人 将 有 关 调 整的公 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在 实 施 日 前三 个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 告 。 2、 办 理申 购 及赎回 业 务 的 开 始 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05年 6月 27日 起开 始 办 理申 购 、 赎回 等 日 常交易 业 务 。 ( 二 )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原则 1、“ 固 定 价” 原则 , 即 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基金 份额 价 格 以 1.00元 人 民 币 为 基准 进 行 计 算 ; 2、“金 额 申 购 、 份额赎回 和 份额转 出” 原则 , 即 申 购 以金 额 申请, 赎回 和 转换 以 份额 申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5 请,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基金 必须 处 于 可 赎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基金 必须 处 于 可 申 购状 态 ; 3、 当 日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一经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确 认 即 不 可 撤 销; 4、 当 日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5、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与 转 出基金 份额 时 , 该 赎回 与 转 出 份额 对 应 的 待 支付 收益 将 与 赎回 与 转 出 款 项 一 起结 算 并 支付 ; 6、投资 者在全 部赎回 与 转 出本基金 份额 时 , 将自 动结 转 当 前未 结 转 收益 ; 投资 者 部 分 赎回 与 转 出本基金 份额 时 , 剩 余 的基金 份额 需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未 结 转份额 为负 值 时 的 损 益 ; 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日 前三 个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 告 。 三、 申购 、 赎回 与 转 换的 程序 (一)申请 方 式 投资 者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申 请。 投资 者 申 购 本基金,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 者提 交 赎回 与 转 出申请 时 ,其 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必须 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回 与 转 出申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 二 )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确 认 基金投资 者 T日 提 交 的申请,正 常情 况 下 可 于 T+ 2工 作 日 到 其 办 理 业 务 的 销售 网点 查 询 确 认 情 况 。 ( 三 )申 购 、 赎回 申请的 款 项 支付 方 式 与时 间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资金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 投资 者 赎回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指 示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有 关规 定将 赎回 款 项 在自受 理 基金投资 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工 作 日内 划 往 赎回 人 指 定 的 银行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同的有 关 条 款 处 理。 四、 申购 、 赎回 与 转 换的 数 额限制 (一)申请申 购 基金的金 额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6 投资 者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 交易 及 代 理 销售 机构 申 购 本基金, 单笔 最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元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基金, 首 次 最低 金 额 为 1万元 , 追 加 申 购 单笔 最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 二 )申请 赎回 与 转换 基金的 份额 投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赎回 与 转 出, 单笔 赎回 与 转 出的 最低 份额 必须 不 少 于 100份 基金 份额 ; 但 当账户余 额 少 于 100份 基金 份额 时 , 单笔 赎回 与 转 出 应 该包括 账户 内 所 有基金 份额 。 ( 三 )申 购 份额 的 计算 : 本基金的申 购 份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00元 确 定 ,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位 ( 0.01份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入 基金 财产 。 ( 四 ) 赎回 与 转 出金 额 的 计算 : 本基金的 赎回 与 转 出金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与 转 出 份额 乘 以 1.00元 计算 并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位 ( 0.01元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部 分 归 入 基金 财产 。 ( 五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 市场 情 况 , 调 整申 购 、 赎回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 调 整 前三 个工 作 日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的 指 定 媒体上刊 登 公 告 。 五、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 换 价格 、 费用 无论 本基金 财产 投资 是 否 盈 亏 ,本基金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价 格根 据 固 定 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元 进 行 计算 。 本基金 免 收申 购 费 、 赎回费 。 (一)申 购数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份额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基金的申 购 份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00元 确 定 ,保 留 至 0.01份 ;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基金的 赎回 金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 以 1.00元 计算 并 保 留 到 0.01元 。 ( 二 )申 购 份额 的 计算 申 购 份额 = 申 购 金 额 ÷ 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 某 投资 者 投资 10万元 申 购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则 其 可得 到 的申 购 份额 为 : 申 购 金 额 100,000元 ; 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 1.00元 (保 持 为面 值 1元 ); 申 购 费 用 0元 ( 无 申 购 费 用 )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7 净 申 购 金 额 100,000元 ; 申 购 份额 100,000份 。 ( 三 )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赎回 金 额 = 赎回份额 × 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 某 投资 者 赎回 1万 份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则 其 可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 为 : 赎回份额 10,000份 ; 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 1.00元 (保 持 为面 值 1元 ); 赎回费 用 0元 ( 无 赎回费 用 ) ; 赎回 金 额 10,000元 。 六、 申购 与 赎回 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 申 购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增 加 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投 资 者自 T+2日 起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 续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记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 告 。 七、 暂停申购 与 赎回 的情 形 和 处 理 方式 (一) 暂 停 或 拒绝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 或 拒绝 接 受 基金投资 者 的申 购 申请 : 1、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基金 财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4、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某笔 申 购 申请会 影响 到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可 拒绝 该笔 申 购 申请。 5、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暂 停 申 购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暂 停 或 拒绝 申 购 情 形 时 ,申 购款 项 将全 额 退还 投资 者 。基金 暂 停 申 购时 ,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8 管理人 应立 即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上 公 告 。 ( 二 )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 迟 支付 赎回 款 : 1、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支付 赎回 款 项 ; 2、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 因 市场 剧 烈 波 动 或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赎回 , 导 致 本基金的 现 金 支付 出 现 困难 ; 4、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两 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基金管理人已 接 受 的申请 且 能 够足 额 兑 付 的,基金管理人 足 额 兑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兑 付 , 可 兑 付 部 分 按 单 个账户 申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请人, 未 兑 付 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发 生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选 择撤 销 的,基金管理人对 未 办 理的 赎回份额 , 可 延 迟 至 后 续 开 放 日 办 理。 ( 三 ) 暂 停 申 购 、 赎回 期间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 并在 公 告 日 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八、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一) 巨 额赎回 的 认定 指 在 单 个开 放 日内,本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份额 ( 该 基金 赎回 申请 总 份额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份 额 之余 额 ) 与净 转 出申请 份额 ( 该 基金 转 出申请 总 份额 扣 除 转 入 申请 总 份额 之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情 形 。 ( 二 )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1、 全 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资 产变 现 可 能 对基金的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对其 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39 未 受 理 部 分 可 延 迟 至 下一 个开 放 日 办 理。 转 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 赎回 申请不 享 有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赎回 为 止 。但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 三 ) 巨 额赎回 的公 告 当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 者 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其 他方 式, 在 三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 定 报 刊 及 其 他相关 媒体上 予 以公 告 。 本基金 连 续两 个开 放 日或以 上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 延 缓 期 限不 得 超 过 20个工 作 日, 并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进 行 公 告 。 九、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暂 停 结束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前 一 开 放 日的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 及前 一日的基金 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束 后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提 前 1个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前 一 开 放 日的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 及前 一日的基金 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将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调 整 为 每 月一 次 。 暂 停 结束 后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3个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连 续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前 一 开 放 日的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 及前 一 日的基金 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十、基金的 转 托管 基金 持 有人 在变 更 办 理基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 的 销售 机构 ( 网点 ) 时 , 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间 不 能 通 买 通 卖 的,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金 单位 的 转托 管。 办 理 转托 管 业 务 的基金 持 有人 需 在 原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出 手续 后 到 其新 选 择 的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入 手续 。对于有效的基金 转托 管申请,基金 份额 单位 将在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入 手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0 十一、 非交易过户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 遗 赠 、 自愿 离 婚 、 分 家 析 产 、国有资 产 无 偿 转 让 、 股权 变 更、 机构 合 并与分立 、资 产 售 卖 、 机构 清算 、 企 业 破 产 清算 、司 法 执 行 和经 注册登记 机构认 可 的其 它情 况 下的 非交易 过 户 。 十二、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为 投资 者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服务 。 通 过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定 期 定 额 的 方 式申 购 本基金基金 份额 。 该 定 期 申 购 计 划 不 受最 低 申 购 份额 限 制 , 具 体 办 理 方法 参 照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规 则 》 的有 关 规 定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业 务规 则 以 及相关 业 务 公 告 。 第九节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在 保证本金 安 全 和资 产 流 动 性 最 大 化 的 前 提 下, 追 求超 过业绩 比 较 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和 投资对象 本基金投资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货币市场 工具 , 主 要 包括 以下 : 现 金 ;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行定 期 存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期 限 在 397天 以内( 含 397天 )的 债 券 ;期 限 在 一年以内 ( 含 一年)的 债 券 回 购 ;期 限 在 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中 央 银行 票 据 ;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 银行认 可 的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 在 有 关法 律 法规 允许 交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估 值 前 ,本基金 暂 不投资于 交易 所 短 期 债 券。 三、 投资 理 念 价 格 终 将 反 映 价值, 即 在 市场 定 价的不均 衡 中 寻 求 投资收益和 组 合 流 动 性的均 衡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 要 为 投资 者提 供 流 动 性 现 金管理 工具 , 主 要 结 合 短 期 利 率 变 动 ,合理 安 排 债 券 组 合 期 限和 类 属 比例 , 在 保证本金 安 全 性、 流 动 性的 前 提 下,获 得 超 过 基准的 较 高 收益。 根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1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长 期 趋 势 的判断、市场 预 期 相 对于 趋 势 偏 离 的 程 度 和 各 类 金 融 工具 的 流 动 性 特征 , 决定 组 合中 债 券 与 其 他 资 产 的 比例 分 布 。 考虑 法 律 法规 的 相关规 定 、 各 类 属 资 产 的 到 期 收益 率 、 税 收、 相 对收益 差 额及 不同 类 属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指 标 等 因素 决定 债 券 组 合的 类 属 配 置 。 通 过 期 限 配 置 和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来 建 立 债 券 组 合。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 同 期 7天 通知 存款利 率 ( 税 后 )。 注: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年 12月 29日 在 《 中国证券 报》 刊 登 了《关 于 变 更国泰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和 修 改 基金合同的公 告》 ,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中 国 农 业银行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同意 后 , 决定变 更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同 时 修 改 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 内容。 自 2009年 1月 1日 起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由原 约 定 的“一年 期 银行定 期 储蓄 存款 的 税 后利 率 [即 ( 1- 利 息税率 ) * 一年 期 银行定 期 储蓄 存款利 率 ]”, 变 更 为 : “同 期 7天 通 知 存款利 率 ( 税 后 )”。 上 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 更 主 要 是 基于本基金 定 位 于 现 金管理的 工具 , 采 用 同 期 7天 通知 存款利 率 ( 税 后 ) 作为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更 能 体 现 本基金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上 述 变 更 事项 对本基金投资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不 利 影响 , 并 已 履 行 了规 定 的 程 序 , 符 合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高 流 动 性、 低风险 的 品 种 ,其 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 收益 率 都 低 于 股 票 基金、 债 券基金和 混 合 型 基金。 七、 风险 控制 工 具 本基金 使 用 国泰基金 风险 控制 系统 (基于 barra Aegis系统 ) 进 行 投资 组 合的 动 态 风险 监 测 , 评 估 内容 包括 投资 组 合的 VaR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与 评 价、 业绩 的 归 因 分 析 等 。 八、 投资决策 和 交易 机制 (一) 决策依 据 1、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 、《通知》 以 及 基金合同中 关 于货币基金投资的 规 定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2 2、公司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研究 部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员 、 策 略 分 析 员 、 债 券市场 分 析 员 对 未 来 宏 微 观 经 济 和市场 运行 的 独立 研究 分 析 报告 ; 3、公司金 融 工 程 部 根 据 国 际 先 进 软 件 系统 定 期 出 具 的 组 合 风险 报告 ; 4、公司金 融 工 程 部 对基金投资 情 况定 期 出 具 的 业绩 评 价 报告 ; 5、货币基金管理 小 组 对市场资金、收益 率 曲 线 和 个 券的 定量定 性 分 析 。 ( 二 ) 决策 程 序 与 交易 机 制 本基金实 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领 导 下的基金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总 监 是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执 行 代 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投资 总 监的 主 要 职责 是 确 定 基金的投资 策 略 和 在 不同 阶 段 的 重大 资 产 配 置 比例 , 包括 资 产 的 平 均 剩 余期 限、 各 类 属 资 产 比例 等 ; 审批基金经理 提 出的投资 组 合 计 划 和 重大 单 项 投资。 基金经理 小 组 在 公司 宏 观 经 济研究 员 、 固 定 收益 研究 员 和金 融 工 程 小 组 的 支 持 下, 拟定 资 产 投资 计 划 , 执 行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准的投资 组 合 计 划 以 及 其 他 决策 ,实 施 投资 策 略 和 构 建 具 体 投资 组 合, 严 格按 照 投资 流 程 , 规 范 、 安 全 、有效 地 管理基金资 产 。 交易 管理 部 接 受 基金经理下 达 的投资 指 令 , 在 投资 指 令 规 定 的 时 间 、投资 规 模 和价 格 范 围 内下 单 操 作 ,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 指 令 在 合 法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执 行 。 九、基金 投资 限制 (一)本基金的基金 财产 不 得 投资于下 列 金 融 工具: 1、 股 票 ; 2、 可 转换 债 券 ; 3、 剩 余期 限 超 过 397天 的 债 券 ; 4、 信用等 级 在 AAA级 以下的 企 业 债 券 ;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 银行 禁 止 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 ( 二 )本基金的基金 财产 禁 止 实 施 下 列 行为 :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3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但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8、 依照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有 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 银行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投资 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规 有 关规 定 发 生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行为应 相 应变 更。 ( 三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应 当符 合下 列 规 定 :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 与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它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不 得 超 过 该 短 期 企 业 债 券的 10%; 3、 存放在 具 有基金 托 管资 格 的同一 商 业银行 的 存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4、 存放在 不 具 有基金 托 管资 格 的同一 商 业银行 的 存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5、 短 期 债 券、 央 行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和 现 金的投资 比例 应 符 合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 ; 6、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 余期 限 在 每个交易 日均不 得 超 过 180天 。 7、本基金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的 股 东 进 行 交易 ,不 得 通 过 交易 上 的 安 排 人 为 降 低 剩 余期 限的真实 天 数 。 8、 除发 生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外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中, 债 券正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在 每个交 易 日均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因 发 生 巨 额赎回 致 使 本基金 债 券正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5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9、本基金 持 有的 剩 余期 限不 超 过 397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不 得 投资于以 定 期 存款利 率 为 基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10、本基金 买 断式 回 购融 入 基 础 债 券的 剩 余期 限不 得 超 过 397天 ; 11、 遵 守 中国人 民 银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12、 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 上 述 比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应 从 其 规 定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 建 仓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1个 月, 建 仓 期 完 毕 后应 达 到上 述 比例 限 制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4 由 于基金 规 模 或市场的 变等 因素 化 导 致 投资 组 合 超 过 上 述 约 定 比例 的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 到 标 准。 ( 四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本基金 采 用 如 下公式 计算 平 均 剩 余期 限( 天 ) 1、 计算 公式 : 平 均 剩 余期 限( 天 ) = 债 券正 回 购 负 债 投资于金 融 工具 产 生的 资 产 投资于金 融 工具 产 生的 剩 余期 限 债 券正 回 购 剩 余期 限 负 债 投资于金 融 工具 产 生的 剩 余期 限 资 产 投资于金 融 工具 产 生的 + - · + · - · 其中 : 投资于金 融 工具 产 生的资 产 包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行存款 、 清算备 付 金、 交易 保 证金、证券 清算 款 、 买 断式 回 购 履 约 金)、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 银行定 期 存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期 限 在 397天 以内( 含 397天 )的 债 券、 期 限 在 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 逆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中 央 银行 票 据 、 买 断式 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 购 债 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 银行认 可 的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 投资于金 融 工具 产 生的 负 债 包括 期 限 在 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正 回 购 、 买 断式 回 购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括 债 券的 面 值和 折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投资 成 本和内 在应 收 利 息 。 2、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存款 、 清算备 付 金、 交易 保证金的 剩 余期 限 为 0天 ; 证券 清算 款 的 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 交 收日的 剩 余交易 日 天 数 计算 ; 买 断式 回 购 履 约 金的 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 协议 到 期 日的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算 。 (2)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银行定 期 存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 协议 到 期 日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算 。 (3) 组 合中 债 券的 剩 余期 限 是指 计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所 剩 余 的 天 数 ,以下 情 况 除 外: 允许 投资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的 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 下一 个 利 率 调 整日的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4) 回 购 ( 包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 回 购 协议 到 期 日的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算 。 (5) 中 央 银行 票 据 的 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 中 央 银行 票 据 到 期 日的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算 。 (6) 买 断式 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 购 债 券的 剩 余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的 剩 余期 限。 (7) 买 断式 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 售 债 券的 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 回 购 协议 到 期 日的实 际 剩 余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5 天 数 计算 。 十、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 个 别及 连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农 业银行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于 2009年 4月 16日 复 核 了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的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 据截止 2009年 3月 31日,本 报告所 列 财 务 数 据未 经审 计 。 (一)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固 定 收益投资 1,007,658,729.25 38.46 其中 : 债 券 1,007,658,729.25 38.46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行存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1,502,962,588.83 57.36 4 其 他 资 产 109,639,956.27 4.18 5 合 计 2,620,261,274.35 100.00 ( 二 ) 报告 期 债 券 回 购融 资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 1 报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融 资 余 额 48,761,922,520.80 18.37 其中 : 买 断式 回 购融 资 - - 2 报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融 资 余 额 239,999,680.00 10.11 其中 : 买 断式 回 购融 资 - - 注: 上 表中, 报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融 资 余 额 取 报告 期 内 每 日 融 资 余 额 的合 计 数 , 报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融 资 余 额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取 报告 期 内 每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 券正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内 无 正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的 情 况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6 ( 三 )基金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1、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基本 情 况 项目 天 数 报告 期 末 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52 报告 期 内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最 高 值 92 报告 期 内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最低 值 51 报告 期 内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超 过 180天 情 况 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内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无超 过 180天 的 情 况 。 2、 报告 期 末 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期 限 分 布 比例 序 号 平 均 剩 余期 限 各 期 限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 1 30天 以内 71.26 10.11 其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2.48 0.00 2 30天 (含 )— 60天 4.64 0.00 其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0.00 0.00 3 60天 (含 )— 90天 1.26 0.00 其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0.00 0.00 4 90天 (含 )— 180天 20.54 0.00 其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0.00 0.00 5 180天 (含 )— 397天 ( 含 ) 10.15 0.00 其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0.00 0.00 合 计 107.85 10.11 ( 四 ) 报告 期 末 按 券 种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316,514,651.63 13.33 3 金 融 债 券 279,117,548.28 11.76 其中 :政 策 性金 融 债 279,117,548.28 11.76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412,026,529.34 17.36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7 6 其 他 - - 7 合 计 1,007,658,729.25 42.45 8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58,924,978.77 2.48 注: 上 表中, 附 息 债 券的 成 本 包括 债 券 面 值和 折溢 价, 贴 现 式 债 券的 成 本 包括 债 券投资 成 本和内 在应 收 利 息 。 ( 五 ) 报告 期 末 按 摊 余 成 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 1 0801106 08央 行 票 据 106 1,500,000 148,171,141.11 6.24 2 070309 07进 出 09 1,100,000 110,164,420.83 4.64 3 0881137 08鞍 钢 CP01 1,000,000 100,953,556.78 4.25 4 0801078 08央 行 票 据 78 1,000,000 99,290,134.30 4.18 5 060202 06国 开 02 600,000 58,924,978.77 2.48 6 0881262 08苏 国 信 CP04 500,000 50,182,204.94 2.11 7 0881263 08京 投 CP01 500,000 50,158,329.90 2.11 8 0881265 08申 能 股 CP01 500,000 50,147,294.82 2.11 9 060403 06农发 03 500,000 50,002,650.74 2.11 10 0881217 08南 航 CP01 400,000 40,362,702.44 1.70 ( 六 )“ 影 子 定 价”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 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 在 0.25%( 含 ) -0.5%间 的 次 数 55次 报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4212% 报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低 值 0.2074% 报告 期 内 每个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的简 单平 均值 0.3272% ( 七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 八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基金 计 价 方法 说明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8 本基金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计 价, 即 计 价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实 际 利 率 或 商 定利 率 每 日 计 提利 息 , 并考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期 限内 平 均 摊 销 。 本基金 通 过 每 日 分 红 使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维 持 在 1.000元 。 2、本 报告 期 内本基金 持 有 剩 余期 限 小 于 397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的 摊 余 成 本 未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3、本 报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编 制 日 前 一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4、其 他 资 产构 成 第十节


基金的业 绩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08年 12月 31日, 并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49,764,968.49 3 应 收 利 息 8,509,124.29 4 应 收申 购款 51,097,179.69 5 其 他 应 收 款 268,683.80 6 其 他 - 7 合 计 109,639,956.27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49 第十一节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包括该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 基金 款 、保证金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资 产 价值 总 和。 其 构 成 主 要 包括 : (一) 银行存款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 二 ) 清算备 付 金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 三 ) 根 据 有 关规 定 缴 纳 的保证金 ; ( 四 ) 应 收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 五 ) 应 收基金申 购款 ; ( 六 )中 央 银行 票 据 投资 ; ( 七 ) 债 券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和 应 计 利 息 ; ( 八 )其 他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 九 )其 他 资 产等 。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其 构 成 主 要 包括 :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购 基金 份额所 支付 的 款 项 ; ( 二 ) 运用 基金 财产 所 获 得 收益( 亏损 ); 阶 段 基金 净 值 收益 率 ① 基金 净 值收 益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5年 6月 21日 至 2005年 12月 31日 0.9621% 0.0043% 0.9567% 0% 0.0054% 0.0043% 2006年 度 1.7532% 0.0039% 1.8799% 0.0003% -0.1267% 0.0036% 2007年 度 3.2968% 0.0084% 2.7850% 0.0019% 0.5118% 0.0065% 2008年 度 2.8041% 0.0044% 3.7621% 0.0012% -0.9580% 0.0032% 自 2005年 6月 21日 至 2008年 12月 31日 9.0946% 0.0062% 9.3838% 0.0025% -0.2892% 0.0037%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0 ( 三 )以 前 年 度 实 现 的 尚 未 分 配 的收益或 尚 未 弥 补 的 亏损 。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相关规 定为 基金 开 立 基金资金 账户 、基金证券 账户 和 银行 间 债 券 托 管 帐 户 , 并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的资 产 账户 以 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及处分 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 固 有 财产 ,不同基金的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立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它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代 理人以其 自 有的 财产承担 其 自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它权 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消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其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 清算 财产 。 除 依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处 分 外 ,基 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 第十二节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目 的 是 客 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 财产 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 据 经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出的基金 份额 收益。本基金 采 用 固 定 份额 净 值,基金 帐 面 份额 净 值 始 终 保 持 为 1.00元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实 际 利 率 并考虑 其 买 入 时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1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期 限内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益或 损 失 。本基金不 采 用 市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易 的 债 券和 票 据 的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1、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 估 值 方法 如 下 : (1) 基金 持 有的 银行存款 以本金 列 示 , 按 银行 实 际 协议 利 率 逐 日 计 提利 息 ; (2) 基金 持 有的 回 购 协议 ( 封闭 式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实 际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间 内 逐 日 计 提利 息 ; (3) 基金 持 有的 附 息 债 券、 贴 现 券 购买时 采 用 实 际 支付 价 款 ( 包 含交易 费 用 )确 定 初 始 成 本, 每 日 按 摊 余 成 本和实 际 利 率计算 确 定利 息 收 入; (4) 基金 持 有的 买 断式 回 购 以 协议成 本 列 示 , 所 产 生的 利 息 在 实 际 持 有 期间 内 逐 日 计 提 。 回 购 期间 对 涉 及 的金 融 资 产 根 据 其资 产 的性质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回 购 期 满 时 , 若 双 方 都 能 履 约 , 则 按 协议进 行 交 割 。 若 融 资 业 务 到 期 无 法 履 约 , 则 继 续 持 有 现 金资 产 ,实 际 持 有的 相关 资 产 按 其性质 进 行 估 值 ;


(5) 基金 持 有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视 同 债 券, 购买时 采 用 实 际 支付 价 款 ( 包 含交易 费 用 )确 定 初 始 成 本, 每 日 按 摊 余 成 本和实 际 利 率计算 确 定利 息 收 入 。 2、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方法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即 使 存在 上 述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若 采 用 上 述 (1)-(5)规 定 的 方法 为 基金 财产 进 行 了估 值, 仍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 3、 为 了 避免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与 按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值 指 标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发 生 重大 偏 离 , 从 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不公 平 的 结 果 ,基金 管理人于 每 一 估 值日, 采 用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值 指 标 ,对基金 持 有的 估 值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当 “ 影 子 定 价”确 定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根 据 风险 控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其中, 对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的 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应 编 制 并 披露 临 时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定 期 测 试 所 采 用 的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值 指 标 确 定 方法 的有效性。 4、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5、 采 用 本 估 值 方法 可 能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波 动 带 来 的 影响 : 适 用 影 子 定 价 法 对 估 值对 象 进 行 调 整 时 , 调 整 差 额 于 当 日 计 入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资 产净 值 可 能产 生 相 应 的 波 动 。 6、 上 述估 值 方法 如 有 变 动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2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开 放 式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 照 其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对象 本基金 依 法持 有的 银行存款 、 各 类 有价证券和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投资 等 资 产 。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基金资 产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书 面 形 式 传 真 至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 月 末 、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六、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的 确认 和 估值错误 的 处 理 本基金的 估 值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4位 ,基金 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3位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 小 数 点 后 4位 或基金 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当 基金管理人确 认 已经 发 生 估 值 错 误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公 告 并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当 错 误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公司 应 当 及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偿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将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 、或 代 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 现 有 技 术 水平 不 能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3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未及 时 更正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 错 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更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 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 失 负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 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经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付 给 差 错 责 任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 形 的 方 式。 (5) 差 错 责 任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 基金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进 行 赔偿 , 并 且 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7) 按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4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方进 行 更正和 赔偿 损 失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交易 数 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进 行 更正, 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5)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资 产净 值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七、 暂停估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金投资有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八、 特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估 值 方法 的第 2、 3项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注:根 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计 字 [2006]23号 《关 于基金管理公司 及 证券投资基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 通知》 和 2007年 9月 29日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修 改 旗 下基金 基金合同的公 告》 更新 了 以 上 基金资 产 估 值 部 分 的内容。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5 第十三节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成 1、基金投资中 央 银行 票 据所 得 收益 ; 2、基金投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3、 买 卖 证券已实 现 价 差 ; 4、 银行存款利 息 ; 5、 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 收 入 。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 二、基金 净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按 照 有 关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 的 余 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 日 分 配 收益, 按 月 结 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 根 据 每 日基金收益公 告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份额 收益 为 基准, 每 日 为 投资 者 计算 当 日收益 并分 配 , 每 月集中 支付 收益。收益 分 配计算 结 果 计算 至小 数 点 后 第 二 位 ,投资 者 当 日收益的 精 确 度 为 小 数 点 后 两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采 用 去尾 的 方 式, 因去尾形 成 的 余 额进 行 再 次 分 配 。 2、本基金 根 据 每 日收益 情 况 , 将 当 日收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资 者 记 正收益 ; 若 当 日 净 收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资 者 记 负 收益 ; 若 当 日 净 收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投 资 者 不 记 收益。 3、本基金 每 日收益 计算 并分 配 时 ,以人 民 币 元 方 式 簿 记 , 每 月 累 计 收益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即 红 利 转 基金 份额 ) 方 式,投资 者 可 通 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 得 现 金收益 ; 若 投资 者在 每 月 累 计 收益 支付 时 ,其 累 计 收益 为负 值, 则将 缩 减 投资 者 基金 份额 。 4、本基金收益 每 月集中 结 转 一 次 。基金管理人正式 运作 基金 财产 不 满 一 个 月的,不 结 转 。 每 月 结 转 日, 若 投资 者 账户 的 当 前 累 计 收益 为 正收益, 则 该 投资 者 账户 的本基金 份额 体 现 为 增 加 ; 反 之 , 则 该 投资 者 账户 的本基金 份额 体 现 为 减 少 ;除 了 每 月的 例 行 收益 结 转 外 , 每 天 对 涉 及 有 赎回 等 交易 的 帐 户 进 行提 前 收益 结 转 , 处 理 方 式 跟 例 行 收益 结 转 完 全 一 致 。 5、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6 6、 当 日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自 下一 个工 作 日 起享 有基金的 分 配 权 益 ;当 日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自 下一 个工 作 日 起 不 享 有基金的 分 配 权 益。 7、 在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可 酌 情 调 整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 式, 此 项 调 整 并 不 需 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法 律 法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的 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 按 日 分 配 收益,基金管理人不 另 行 公 告 。 五、 收益分配 中发 生 的 费用 收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 第十四节


基金的 费用 和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投资 交易 费 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基金 销售 服务费 , 具 体 计 提 办 法 按 中国证监会的 具 体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执 行 ; 8、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可 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金 费用 的 费 率 、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1、 费率 : 年 费率 0.33% 2、 计 提 标 准 :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3%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0.33%÷ 当 年 天 数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7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 3、 计 提 方 式 与 支付 方 式 :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1、 费率 : 年 费率 0.10% 2、 计 提 标 准 :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E× 0.10%÷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3、 计 提 方 式 与 支付 方 式 :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 三 )基金的 销售 服务费 1、 费率 : 年 费率 0.25% 2、 计 提 标 准 :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销售 服务费 E为 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3、 计 提 方 式 与 支付 方 式 :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 四 )其 他费 用 本 节 第一 条 第 3、 4、 5、 6、 8款 约 定 的 费 用 , 根 据相关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相关 合同, 按 照 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 列入当期 基金 费 用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8 三、基金 费 率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磋 商 酌 情 调 整基金管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售 服 务费费率 。 调 高 该 费率 的, 必须 符 合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调 低 费率 的, 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 于 调 整 后 新 费率 实 施 日 前三 个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等 媒体刊 登 公 告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等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 基金合同生效 之 前 的 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于 律 师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披露费 用等 不 得 从 基 金 财产 列 支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五、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照 国 家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务 。 第十五节


基金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如 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3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2、本基金 独立 建 帐 、 独立 核 算 。 3、基金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以人 民 币 元 为 记账 单位 。 4、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基金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6、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 并 以书 面 方 式确 认 。 7、本基金会 计 责 任 人 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也 可 以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 独立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担 任 基金会 计 ,但 该 会 计 师 事务所 不 能 同 时 从 事 本基金的审 计 业 务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59 二、基金 审 计 1、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和 注册 会 计 师 对基金年 度 财 务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经基金 托 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更 换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后 2个 日内公 告 。 第十六节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信 息披露 特 别规 定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事项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 一、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同 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四十五 日内 将 更新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并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三、基金募集情况 及 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登 载 基金募集 情 况 及 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0 合同生效的公 告 。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7日年 化 ( 含 节 假 日)收益 率 。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 当 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披露截止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合同生效 至 前 一日 期间 的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 前 一日的 7日年 化 收益 率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于 每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管理人 网站上 披露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和 7日年 化 收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应 于 节 假 日 结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披露节 假 日 期间 的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和 节 假 日 最后 一日的 7日年 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 假 日 后 的 首 个开 放 日的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和 7日年 化 收益 率 。 五、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回费率 , 并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述 信 息 资 料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并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 余期 限, 将在 年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和 季度报告 的投资 组 合 报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1 告部 分 予 以 披露 ; 本基金的 销售 服务费 , 将在 基金年 度报告 中 作 出 专 项披露 说明 ; 出 现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使 用特 殊 估 值 方法 的 特 殊 情 形 时 , 将在 年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部 分 予 以 披露 。 七、 临 时报告 基金 发 生 重大 事件 ,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重大 事件 包括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19、 变 更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2 20、基金更 换 注册登记 机构 ; 21、基金 开 始 办 理申 购 、 赎回 ; 22、基金申 购 、 赎回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4、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请 ; 25、基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回 申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三十 日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审 议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 式 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信 息披露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 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 九、 澄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期 限内, 任 何 公 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 其他应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 定 、《 管理 规 定 》 以 及 基金合同 要 求 进 行 披露 的其 他 信 息 。 十一、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及 基金 上 市 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3 第十七节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是 利 率 风险 、经 济 周 期 风险 、 再 投资 风险 、 流 动 性 风险 、 信用风 险 、 交易 对 手 违 约 风险 、 政 策风险等 。 一、利 率 风险 由 于中 央 银行 的 利 率 的 调 整和 短 期 利 率 的 波 动 产 生本基金的 利 率 风险 。 由 于 利 率 的 波 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面 临 投资收益 率 没 有 业绩 基准 高 的 风险 。 二、 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的 周 期 性 变化 ,国 家 经 济 和 各 个 行业也 呈 周 期 性 变化 , 从 而 影响 到 证券市场和 短 期 资金市场的 走 势 , 给 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带 来 风险 。 三、 再 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回 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资获 得 的收益 取 决 于 再 投资 时 的 利 率 水平 和 再 投资的 策 略 。 因 未来 市场 利 率 的 变化 而 引 起 再 投资收益 率 的不确 定 性 为 再 投资 风险 。 四、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 风险 主 要 是指 因 基金资 产变 现 的 难 易 程 度所 导 致 基金收益 变 动 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对 象 的 流 动 性 相 对 较好 ,但 是 在特 殊 市场 情 况 下( 加 息 或 是 市场资金 紧 张 的 情 况 下) 也 会 出 现部 分品 种 的 交 投不 活 跃 、 成 交 量 不 足 的 情 形 , 此 时 如 果 基金 赎回 金 额 较 大 , 可 能 因 流 动 性 风险 的 存在 导 致 基金收益出 现 波 动 。 五、 信 用风险 当 基金 持 有的 债 券、 票 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不 按 时 偿 付 本金或 利 息 时 , 将 直 接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 失 , 产 生 信用风险 。 六、 交易对 手违约 风险 交易 对 手 违 约 风险 是指当 债 券、 票 据 或 债 券 回 购等 交易 对 手 违 约 时 , 将 直 接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 失 ,或 导 致 基金不 能 及 时 抓 住 市场 机 会,对投资收益 产 生 影响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4 七、 政 策风险 政 策风险 主 要 指 由 于国 家 财 政政 策 或货币 政 策 的 变 动导 致 货币市场 波 动 所 引 发 本基金 收益 产 生 损 失 的 风险 。 八、 其他 风险 除 上 面提 到 的 风险 外 ,本基金 还 存在 其 他 风险 , 如 投资 操 作风险 、 技 术 风险 、不 可 抗 拒 力风险等等 。 第十八节


基金的 终 止和 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合同 终止 :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 二 )基金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 在 六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责 的 ; ( 三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 在 六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责 的 ; ( 四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况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其 它情 况 。 基金合同 终止 的, 应 当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 二、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 之 日 起 三十 个工 作 日内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 相关 的中 介 服务 机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依 法进 行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5 3、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作 出的 清算报告 需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 并由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5、 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公 布 基金 清算 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 进 行分 配 。 ( 三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 四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本 项 第 1至 3小 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的 重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作 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六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相关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第十九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 依 法 申请 并 募集基金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根 据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运用 基金 财产 ; 3、 根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金募集、 认购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6 申 购 、 赎回 、 转托 管、基金 转换 、收益 分 配 、 非交易 过 户 、 冻 结 等 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 4、 根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决定 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 从 基金 财产 中 计 提 销售 服务费及 其 它 事 先 经证监会批准或公 告 的合理 费 用 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其 它 费 用 ; 5、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 约 定 对基金 财产 、其 它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 并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基金 及相关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7、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选 择 、更 换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并 有 权 依照 代 理 销售 协议 对基金 销 售代 理人 行为 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8、 自行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 选 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 办 理基金 注册 与 过 户登记 业 务 , 并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对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9、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申 购 和 赎回 的申请 ; 10、 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 进 行融 资 ; 11、 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决定 基金收益的 分 配方 案 ; 12、 按 照 法 律 法规 , 代 表基金 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13、 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提 议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4、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15、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审 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构并 确 定 有 关费率 ; 16、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以 及 依 据 基金合同 制 订 的其 他法 律 文 件所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 二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照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账 、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 编 制 财 务 会 计报告及 基金 报告 ; 4、 充分考虑 本基金的 特 点 , 并 配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申 购 、 赎回 或 委 托他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7 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6、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施 进 行 基金的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工 作 或 委 托 其 它 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7、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 8、 除 依 据《 基金 法》 等 相关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 任 何 第 三方 谋 取 利 益 ; 9、 除 依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外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 10、 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11、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 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2、 按 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 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13、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等 相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履 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受 理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 回 款 项 ; 15、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保 守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但 因 遵 守 和 服 从 司 法 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其 它 监管 机构 的判 决 、 裁 决 、 决定 、 命令 而 作 出的 披露 或 为 了 基金审 计目 的 而 作 出的 披露 不 应 视 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保 密 义务 ; 17、 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8、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15年以 上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8 22、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3、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时 间 内 发 出 ; 保证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24、 负责为 基金 聘 请 注册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 25、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26、基金合同不 能 生效 时 按 规 定 退还 所 募集资金本 息 , 并承担 发 行 费 用 ; 27、公 平 对 待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 止 在 不同基金 间 进 行 有 损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行为 及进 行 不公 平 的资 源 分 配 ; 28、不 从 事任 何 有 损 本基金其 他 当 事 人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29、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它 义务 。 ( 三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1、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持 有 并 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 3、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 且 投资 指 令 未 生效的,不 予 执 行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及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若 投资 指 令 违反 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 且 投资 指 令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生效的, 应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5、 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6、 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如 认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了法 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 约 定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 并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7、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 它权 利 。 ( 四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依 法持 有基金 财产 ; 3、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4、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有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69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 以 及 不同的基金 财产 相 互 独立 ; 对不 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 6、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7、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8、 按 照 相关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 银行 间 债 券 托 管 帐 户 , 负责 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 清算 交 割 ,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 并负责 办 理基金 名 下的资金 往 来 ; 9、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0、 复 核、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 ; 11、 采 用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本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申 购 、 赎回 等 事项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有 关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2、 采 用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管理人 用 以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申 购 、 赎回 和 注销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有 关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3、 采 用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投资和 融 资的 条 件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14、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5、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 定 出 具 基金 托 管人 报告 ; 16、 按 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7、 按 有 关规 定 , 建 立并 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保 存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和 记录 15年以 上 ; 18、 依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9、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20、 参 加 基金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0 21、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 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2、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3、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 行 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24、不 从 事任 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25、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26、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1、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转 让 或申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并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取得 有效 赎回 的 款 项 ; 4、 依照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5、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就 审 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6、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查 阅 或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7、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8、 要 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及 时行 使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所规 定 的 义务 ;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注册登记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提 起 诉讼 并 要 求 予 以 赔偿 ; 10、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权 利 。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1、 遵 守 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2、 缴 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 赎回 等 事 宜涉 及 的 款 项及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 4、不 从 事任 何 有 损 本基金 及 本基金其 他 当 事 人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5、 返 还 持 有基金 过 程 中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6、 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1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及 表 决 的 程序 和 规 则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的 授权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每 一基金 份额 具 有一 票 表 决 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人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并行 使 表 决 权 。 ( 二 ) 召 开 事 由 有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变 更基金 类 别 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4、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7、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9、 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以下 情 况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 2、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动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3、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变化 ,或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的 ; 4、 在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费率 范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 等 费率 和 /或收 费方 式 ; 5、 发 生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修 改 基金合同的其 他 情 形 ; 6、 除 法 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 约 定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以 外 的其 他 情 形 。 ( 三 ) 召 集人和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金 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由 召 集人 选 择 确 定 。 2、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2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行 召 集。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不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不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不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三十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四 ) 通知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公 告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就 未 经公 告 的 事项进 行 表 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 至 少 应 载 明以下内容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点 和会 议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事项 、 议事 程 序 、表 决 方 式 ; 3、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益 登记 日 ; 4、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 5、会 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6、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则 载 明投 票 表 决 的 截止 日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 7、 与 会 者须 准 备 的文 件 或 须 履 行 的 手续 ; 8、 召 集人 认为 需 要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在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3 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 、 送 达 地 址 和收 取 方 式。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可 以 采 取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 也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等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现 场 开 会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 经核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效的基 金 份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不 含 50%)。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通知 , 在 两 个工 作 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担 任 召 集人 时 , 为 基金管理人,下同)和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通知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3)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有效书 面 意 见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不 含 50%) ;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 六 )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 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且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围 内的 事项 , 如 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 及 召 集人 认为 需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但 应在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4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通知前 提 出。 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核 : (1)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 涉 及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审 议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做出 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2、 议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不 含 50%) 选 举 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公 告 会 议通知 时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通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后 第 2个工 作 日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七 )表 决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 权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不 含 50%) 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不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等 重 大 事项 必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 方 为 有效。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5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5、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非 有 充分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其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会 议通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效表 决 。意 见 模 糊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无 效表 决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八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人 授权 出 席 大 会的 代 表, 如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 任 监 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或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立 即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一 次 。 重 新 清 点 完 成 后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公 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若 基金 托 管人 担 任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证。 ( 九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按 照 《 基金 法》 有 关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 日 起 生 效。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均有 法 律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体 公 告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6 三、基金 合同 解除 和 终 止的 事 由 、 程序 以 及 基金 财产 清算 方式 (一)基金合同内容 发 生 如 下 情 形 变 更,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2、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3、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5、 变 更基金 类 别 ; 6、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7、 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以 上 基金合同 变 更, 召 集人 应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 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或 备 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无 异 议 的,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确 认 无 异 议 之 日 起 生效。 ( 二 )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的,基金合同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 在 六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责 的 ; 3、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 在 六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其 原 有 职责 的 ; 4、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况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其 它情 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 之 日 起 三十 个工 作 日内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 相关 的中 介 服务 机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依 法进 行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作 出的 清算报告 需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 并由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7 律 意 见 书 ; (5) 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公 布 基金 清算 公 告 ; (7)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分 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本 项 第 (1)至 (3)小 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的 重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作 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相关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基金合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 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应 当 通 过 协 商 或 者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海 分 会, 按 照 该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均 具 有 约束 力 。


基金合同 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地 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将 印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代 理人和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办 公场 所查 阅 , 并 同 时 刊 登 在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 供 投资 者 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工 本 费 购买 基金合同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内容 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8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二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投资 运作 的 监督 (一)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监 督 1、监 督 内容 基金 托 管人 应 对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 财产 的投资对 象 、基金 财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 财 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付 、基金 托 管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付 、基金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收益 分 配 等行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2、监 督 标 准 (1)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行为 是 否 符 合基金 法及相关配 套 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金合同中 关 于投资 范围 、投资 组 合 比例 等 规 定 内容 ; (2) 基金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组 合 比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监 督 内容的 约 定 。 3、监 督 程 序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中 关 于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 组 合 比例 等 内容 违反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销售办 法》 、《暂 行 规 定 》、《 管理 规 定 》、《通知》 、 《 信 息披露 特 别规 定 》 、基金合同、本 托 管 协议 、 上 述 监 督 内容的 约 定 和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应 当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事项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效的 划 款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本 款 暂 定 上 述 约 定 内容, 相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 明确 规 定 内容 与 此 部 分 内容不 符 或 冲 突 或 未 作 出明确 约 定 的,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并 且 应 当 对 此 进 行 修 改 并 遵 照 执 行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79 办 法》 、《 销售办 法》 、《暂 行 规 定 》、《通知》 、 《 信 息披露 特 别规 定 》 、基金合同、本 托 管 协议 和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时 的 处 理 方 式和 程 序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暂 行 规 定 》 、《通知》 、《 信 息披露 特 别规 定 》 、基金合同、本 托 管 协议 和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事项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 行 投资 时 , 如 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业务的 核查 根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销售办 法》 、《暂 行 规 定 》 、基金合同、 本 托 管 协议及 其 它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合 法 合 规 的 划 款 指 令 、 是 否 妥善 保管 所托 管的基金 财产 、 是 否 及 时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向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支付 赎回 和 分 红 款 项 等 履 行 托 管 职责 的 情 况 ,对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暂 行 规 定 》、基金合同、本 托 管 协议 和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事项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 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同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实 际 收 到 的基金 全 部 财产 。 2、基金 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0 3、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规 定为 基金 开 立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本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 财产 及 其 他 基金的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立 。 4、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自行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 何 财 产 。 5、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设 有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 取得 基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专 职 人 员达 到 法 定 人 数 , 符 合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的 条 件 ,有 安 全 高 效的 清算 、 交 割 系统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安 全 防 范 设施 和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有 关 的其 他 设施 ,有完 善 的内 部 稽 核监 控制 度 和 风险 控 制制 度 。 6、 除 依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7、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 应 收资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 托 管人不对 此 承担 任 何 责 任 。 8、对于基金申 购过 程 中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 应 收资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 托 管人不对 此 承担 任 何 责 任 。 ( 二 )基金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资金 存 入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指 定 的基金募集 专 户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应将 募 得 的 全 部 资金 存 入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名 义 开 立 的 银行 账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的 当 日出 具 基金 财产 接 收 报告 。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全 权 负责 。基金 托 管人 要 确 保 所托 管基金 全 部 存款 的 安 全 。 基金 托 管人以 自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公司(或其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 用 于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全 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 证券投资 所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1 涉 及 的资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基金的收 取按 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公司的 规 定 执 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 支付 。本基金的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和 使 用 。本基金的一 切 货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 行 。 本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 托 管 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本基金 证券投资的 清算 和 存 管, 并 对证券 账户 和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业 务 发 生 情 况 进 行 如 实 记录 。基 金证券 账户 和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 何 证券 账户 和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 何 证券 账户 和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基金证券 账户 和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 以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经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同意,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 立 。新 账户按 有 关法规 使 用并 管理。 相关法 律 、 法规 对 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代 表基金 向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 银行 申请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 进 行 交易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 开设 同 业 拆借 市场 交 易账户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设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 管 人 负责 基金 债 券的 过 户 及 资金的 清算 。 同 业 拆借 市场 交易账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户根 据 中国人 民 银行 、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 和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 算 有限公司的有 关规 定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签 订 协议 , 进 行 使 用 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时 代 表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行 间 国 债 市场 回 购 主 协议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 协议 正本,基金管理人保 存 协议 副 本。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 管 银行 的保管 库 ,但 要 与 非 本基金的其 他 实 物 证券 分 开 保管,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 算 公司、 交易 所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其 他 由 托 管人 选 定 的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2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实 物 证券保管 费 按 照 相关法 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 定 执 行 。 ( 七 )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各 自 保管一 份 。 除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合同 原 件 。 如 上 述 合同 只 有一 份 正本 且 该 正本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取得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保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执 行 。 五、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 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与 复 核 1、 估 值 目 的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目 的 是 客 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 财产 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 据 经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出的基金 份额 收益。本基金 采 用 固 定 份额 净 值,基金 帐 面 份额 净 值 始 终 保 持 为 1.00元 。 2、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业 日。 3、 估 值 方法 本基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实 际 利 率 并考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期 限内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益或 损 失 。本基金不 采 用 市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易 的 债 券和 票 据 的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1)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 估 值 方法 如 下 : 1) 基金 持 有的 银行存款 以本金 列 示 , 按 银行 实 际 协议 利 率 逐 日 计 提利 息 ; 2) 基金 持 有的 回 购 协议 ( 封闭 式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实 际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间 内 逐 日 计 提利 息 ; 3) 基金 持 有的 附 息 债 券、 贴 现 券 购买时 采 用 实 际 支付 价 款 ( 包 含交易 费 用 )确 定 初 始 成 本, 每 日 按 摊 余 成 本和实 际 利 率计算 确 定利 息 收 入; 4) 基金 持 有的 买 断式 回 购 以 协议成 本 列 示 , 所 产 生的 利 息 在 实 际 持 有 期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3 回 购 期间 对 涉 及 的金 融 资 产 根 据 其资 产 的性质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回 购 期 满 时 , 若 双 方 都 能 履 约 , 则 按 协议进 行 交 割 。 若 融 资 业 务 到 期 无 法 履 约 , 则 继 续 持 有 现 金资 产 ,实 际 持 有的 相关 资 产 按 其性质 进 行 估 值 ;


5) 基金 持 有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视 同 债 券, 购买时 采 用 实 际 支付 价 款 ( 包 含交易 费 用 )确 定 初 始 成 本, 每 日 按 摊 余 成 本和实 际 利 率计算 确 定利 息 收 入 。 (2)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方法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即 使 存在 上 述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若 采 用 上 述 1)-5)规 定 的 方法 为 基金 财产 进 行 了估 值, 仍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 (3) 为 了 避免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与 按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值 指 标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发 生 重大 偏 离 , 从 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不公 平 的 结 果 ,基 金管理人于 每 一 估 值日, 采 用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值 指 标 ,对基金 持 有的 估 值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当 “ 影 子 定 价”确 定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根 据 风险 控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其 中,对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的 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应 编 制 并 披露 临 时 报告 。基 金管理人 定 期 测 试 所 采 用 的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值 指 标 确 定 方法 的有效性。 (4)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5) 采 用 本 估 值 方法 可 能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波 动 带 来 的 影响 : 适 用 影 子 定 价 法 对 估 值对 象 进 行 调 整 时 , 调 整 差 额 于 当 日 计 入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资 产净 值 可 能产 生 相 应 的 波 动 。 (6) 上 述估 值 方法 如 有 变 动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开 放 式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 照 其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4、 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依 法持 有的 银行存款 、 各 类 有价证券和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投资 等 资 产 。 5、 估 值 程 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基金资 产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书 面 形 式 传 真 至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 月 末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4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6、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的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本基金的 估 值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4位 ,基金 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3位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 小 数 点 后 4位 或基金 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当 基金管理人确 认 已经 发 生 估 值 错 误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公 告 并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当 错 误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公司 应 当 及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偿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将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 、或 代 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 现 有 技 术 水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未及 时 更正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 错 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更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 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 失 负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5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 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经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付 给 差 错 责 任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 形 的 方 式。 5) 差 错 责 任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 基金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进 行 赔偿 , 并 且 依 据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7) 按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方进 行 更正和 赔偿 损 失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交易 数 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进 行 更正, 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5)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资 产净 值 0.5%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7、 暂 停 估 值的 情 形 (1) 与 本基金投资有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6 8、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 估 值 方法 的第 2、 3项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 二 )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和核对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中 约 定 的 记账 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互 相 监 督 , 切 实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 经对 账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在 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保证 双 方 平 行 登录 的 账册记录 完 全 相 符 。 ( 三 )基金 定 期 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相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 分 别 独立 编 制 定 期 报告 。 1、基金 定 期 报告 的 编 制 时 间 安 排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四十五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结束 后 五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 ; 基金 季度报告 在 每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十五 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并 公 告 ; 半 年 度报告 在 上 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并 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 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九十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并 公 告 。 2、基金 定 期 报告 的 复 核 安 排 基金管理人 应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加 盖 公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报 表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以国 家 有 关规 定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 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双 方 各 留 存 一 份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对基金管理人 提 交 的 报 表 及报告及 时 进 行 复 核,确保基金管理人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予 以公 告披露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完 毕 , 应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确 认 书。 3、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7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基金管理人 承担由 此 产 生的 责 任 (基金管理人 无 过 错 除外 )。 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 于 应 当发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关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发布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承担由 此 产 生的 责 任 (基金管理人 无 过 错 除 外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就 相关 情 况 报 证监会 备 案 。 六、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登记与 保 管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 务 由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 办 理。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也 可 以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代 理 办 理 注册登记 业 务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 立 了 专 门 的 注册登记 部 门 负责 本公司 开 放 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 存 管、 清算 、 交 收以 及持 有人 名 册 的 建 立 和保管 等业 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式 本 托 管 协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双 方 当 事 人同意, 因 本 托 管 协议 而 产 生的或 与 本 托 管 协议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应 先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 该 委员 会 当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在 上海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八、基金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 终 止 (一)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本 托 管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生效, 须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 后 生效。 ( 二 ) 托 管 协议 的 终止 发 生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1、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8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托 管 协议终止 的其 他 情 形 。 第二十一节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坚 持 客 户 服务 与 投资管理 并 举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以 客 户 的 需 求 为 导 向 , 诚信 、 勤勉 的 为 投资 者 服务 , 建 立 了标 准 化 客 户 服务 体系 和 客 户 服务 模 式。 针 对投资 者 的基金投资 需 求 ,基金管理人 建 立 了 专 门 的 客 户 服务部 门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 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些 服务项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户 信 息 、公司 介绍 、 产品 介绍 、 交易 费率 等 )。 3 、 7 ×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忙 ,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回 电 , 为 投资 者提 供 咨询 服务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 交易 协议 后 可 以 开 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访 服务 1、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信 访 方 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将尽 快 给 予 回复 , 并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 踪 反 馈 。 2、对于 在 非工 作 日 送 达 的 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工 作 日 受 理。 三、 网站 服务


1、 信 息查 询 : 基金 净 值、基金 产品 、公司 动 态 、公司和基金的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户 信 息 、 销售 网点 、 企 业 年金 信 息 等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89 2、基金 网上 交易: 招 商 银行 一 卡 通 用 户 、 建 设 银行 龙 卡 储蓄 卡 用 户 、 农 行 金 穗卡 用 户 、 中国 银 联 CD卡 高级 用 户 、 兴 业银行 借 记 卡 用 户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上 开户 和 交 易 。 3、 网站 客 户 资 料修 改 : 投资人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账户 查 询 ” 系统 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 自 问 智答 ” 智 能 搜 索 帮 助 系统 : 7× 24小 时提 供 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 指 南 、公司 产品 、 活 动动 态 、市场 热 点 等信 息 , 并 可 在 线 对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信 息进 行 评 论 反 馈 及 新 问题 提 交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论 是 直 销 、 代销 , 还 是 网上 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 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20: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指 南 、 直 销 单 据 下 载 。 7、 短 信与 电子 邮 件 定 制 : 通 过 “ 账户 查 询 ” 系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国泰 QQ通 :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加 入 国泰 QQ群 获 得 及 时在 线 交 流 和 服务 支 持 。 9、 信 息披露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 产 、投资收益 等信 息 , 供 投资人 定 期 了 解 公司基金 运作 的 最 新 情 况 。 10、理 财 资 讯 : 目前 理 财 资 讯 产品 包括 《 市场 周 刊 》 、《季度 策 略报告》 、《 国泰基金 快 讯 》、 《 基金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 评 》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的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1、 互 动 专 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 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等 。 四、 短信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1、 净 值 订 制 :每 周 六 上 午 向 所 有 订 制 本 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持 有基金 周末 净 值。 2、 分 红 提 示 :当 旗 下基金 向 投资人 分 红 ,基金管理人 将 发 送 短 信 通知 ,投资人 可 及 时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查 阅分 红 情 况 。 3、生日、 节 日 祝 福 : 生 辰 过 节 , 喜气 洋洋 ,基金管理人会 及 时 向 投资人 送 出 祝 福 。 4、新 产品 发 行 通知 :每当 基金管理人 发 行 新的基金, 都 会 在 第一 时 间 通知现 有的投资 人。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0 5、 交易 确 认 : 投资人的基金申 购 、 赎回 、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等 交易 申请的确 认 结 果 将 于 T+2 日确 认后 ,以 手 机 短 信 的 方 式 告知 交易 确 认 结 果 。 6、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 提 供 投资人 订 制 公司资 讯 产品 的 手 机 版 , 便 于投资人 随 时 掌握 最 新 市场 信 息 。 五、 资 料寄送 服务 在 从 销售 机构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负责 寄 送 以下资 料: 1、 开户 确 认 书 在 开户 确 认后 的一 个 月内 向 投资 者 寄 送 开户 确 认 书。 2、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 持 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 内 无 交易发 生,基金 注 册登记 人不 邮 寄 该 季度 对 账 单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1个 月内对 所 有 持 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3、其 他相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件电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每 周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 国泰 周 刊 》 ,不 定 期发 送 《 国泰 快 讯 》、 《 基金公 告》 等 。 1、 《 国泰 周 报》 : 包 含 本公司 旗 下基金的 净 值表 现 ,公司和基金的公 告 ,以 及 公司 动 态 等 内容, 方 便 投资人 及 时 了 解 各 项 信 息 。 2、 《 国泰 快 讯 》: 对 热 点 宏 观 经 济 、 宏 观 政 策 、证券市场的 变化 进 行 及 时 点 评 ,公司 重 要 公 告 、 活 动 第一 时 间 通知 ,以 及 投资人 关 心 的 热 点 问题 解 答 等 。 3、 《 最 新公 告》 : 提 供 投资人 及 时 了 解 公司基金 产品与 管理人的 定 期 和不 定 期 公 告披露 信 息 。 4、 电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 更 快捷 、 绿色 的 电子 化 交易 对 账 单 , 每 月 前 5个工 作 日内 向 在 月 度 内基金 账户发 生 交易 的基金 持 有人 预 留 的 电子 邮 箱递 送 , 提 供 投资人 了 解账户 变 动情 况 和 最 新公司 及 产品 动 态 信 息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1 七、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 委 托 下 单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构 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构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下 单 、 网上 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招 商 银行 一 卡 通 、 建 设 银行 龙 卡 、 农 业银行 金 穗卡 、 兴 业 银行 借 记 卡 、 银 联 通 CD卡 高级 用 户 通 过 公司 网站 进 行 的 电子 化 基金 交易 , 并 享 受 相 应 交易 费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 了 解 更 多 网上 交易详情 , 可登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子 交易 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2、基金 间 转换服务 : 投资人 可 以 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对基金管理人 旗 下的 除 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 选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 外 的基金 产品 进 行 转换 ,投资人 可登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子 交易 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构 开 通 此 项 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将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3、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 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申请, 约 定 每期 扣 款时 间 、 扣 款 金 额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银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申 购 申请。已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国泰基金 网上 交易 ( 农 行 卡 、招 行 卡 )和 相关 代销 机构 ,投资人 可登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或 拨 打 电子 交易 服务 热线 ( 021) 38561735咨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构 若 开 通 此 项 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将 及 时 予 以公 告 。 八、 投 诉 处 理 受 理 1、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或以书 信 、 电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 对基金公司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进 行 投 诉 。 2、对于 工 作 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采 取当 日 回复 ,对于不 能 及 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将充分与 投资人做 好 沟 通 。 3、对于 非工 作 日 提 出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在 顺 延 的 工 作 日 回复 。 九、 联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2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6、 邮 编 : 200120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 的 事 项 1、 2009年 1月 16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国泰货币市场基金“ 春 节 ” 假期 前暂 停 申 购 和 转 入 业 务 的公 告》 ,对本基金 在 “ 春 节 ” 假期 前暂 停 申 购 和 转 入 业 务事 宜 进 行 了 公 告 。 2、 2009年 1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聘 任 副总 经理的公 告》 ,经本基金管理人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审 议通 过 ,同意 聘 任 初伟斌先 生 担 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初伟斌先 生的 副总 经理 任 职 资 格 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 许 可 [2008]1481号文)。 3 、 2009年 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华 泰证券、招 商 证券 开 通 旗 下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1月 21日 起 在 华 泰证券、招 商 证券 开 通 本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 4、 2009年 2月 1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成 立 公 告》 , 根 据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核准国泰基金管理公司 设 立 深圳 分 公司的批 复》 (证监 许 可 [2009]31号),本基金管理人 深圳 分 公司已 在 深圳 市 工 商 行 政 管理 局 办 理完 成 工 商 注册登记 , 取得 营业 执 照 。 5、 2009年 3月 6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变 更的公 告》 ,本基金 托 管人中 国 农 业银行 整 体 改制 为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故 本基金的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由 “中国 农 业银行 ” 变 更 为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6 、 2009年 4月 2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厦 门 证券 代 理 销售 国泰 旗 下 开 放 式基金的公 告》 , 厦 门 证券 从 2009年 4月 24日 起 全面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7、 2009年 4月 29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关 于 增 加 中 信银行 代销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 2只 开 放 式基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及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 信银行 从 2009年 5月 5日 起代 理 销售 本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一号)


93 8、 2009年 6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刊 登 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在 中 原 证券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的公 告》 , 自 2009年 6月 19日 起 在 中 原 证券 开 通 本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 第二十三节


招 募 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 期 报告 、 临 时 报告 与 公 告 等 文本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销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业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可供 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 以 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 www.gtfund.com 进 行 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印 件 。对投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文 件及 其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证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备查 文 件 等 文本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销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业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可供 免 费查 阅 。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四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五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和公司 章 程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