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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稳健(519690)

交银稳健: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 九年六 月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经2006 年 4 月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6】78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06 年6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同 意 , 但中国 证 监 会 对本 基 金 作出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 在认 ( 申 ) 购 本 基金 前 应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 表 未来 表 现 。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的 业 绩并不 构 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9 年6 月 1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09 年3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3 三 、基 金管理人 ...................................................... 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5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5 九 、基 金的转 换 ..................................................... 52 十 、基 金的投 资 ..................................................... 58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68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70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1 十 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77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8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0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1 十 八、 风险揭 示 ..................................................... 86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89 二 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91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6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4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6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7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17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3 一 、绪 言 《 交 银 施 罗 德 稳健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以 下 简 称“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和 其 他 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以 及 《交 银 施 罗 德稳 健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或本 基 金管 理 人 , 公 司 或本 公 司 : 指 交 银 施 罗 德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 交 银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及 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 本托 管 协议 : 指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金 签 订之 《 交 银 施 罗 德 稳健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及 对 该 托管协 议的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充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4 6.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招 募 说 明 书是 基 金 向社会 公 开 发 售时 对 基 金情况 进 行 说 明的 法 律 文件,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每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 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 《 交 银 施 罗 德稳 健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地 方 性 法规、 地 方 政 府规 章 、 规范性 文 件 及 其他 对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有 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 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 指合 法持有现 时有效的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 登 记 并存续 或 经 有 关政 府 部 门批准 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人 、 事 业 法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5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 投 资 于 中国 证 券 市场, 并 取 得 国家 外 汇 管理局 额 度 批 准的 中 国 境外基 金 管 理 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 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了 基 金 销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机构 , 以 及 可通过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系 统 办 理 基金 销 售 服务业 务 的 会 员 单位 26.会员单位: 指具有 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认可 的 、 可 通过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系 统 办 理开放 式 基 金 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份额登记机构: 指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份额登记机 构为 基金 管理人 或接受 基金管理人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 : 指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6 33.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 :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日/ 天 : 指 公 历 日 37.月 : 指 公 历 月 38.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 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40.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2.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体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3.上交所《业务规则》 :指 2005 年7 月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 年7 月14 日起施行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业务办理规 则(试行) 》 44. 业务规则: 指《 交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规则 》 , 是 规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注 册 登 记 运作 方 面 的业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5.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 :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 :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外或柜台: 指不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9.场内或交易所: 指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0.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7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1.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52. 巨额赎回: 本基 金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请份 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53.元 :指人民币元 54. 投 资 指 令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实 物 券 调 拨 等 指 令 55.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向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指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在投资人 指定资金账户内 自动 扣款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提交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6.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60.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销售服务费: 也称 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 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基 金 营销广 告 费 、 促销 活 动 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 务费等 , 该 笔 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2.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3.不可抗力 :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 同 由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签 署之 日 后 发生的 , 使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无 法 全 部 或 部分 履行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 火 灾、 政 府 征用、 没 收 、 法律 法 规 变化、 突 发 停 电或 其 他 突发事 件 、 证 券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8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 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 金 投资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事会 下 设 合 规审 核 及 风险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名 与薪酬 委 员 会 两 个 专 业 委 员会 , 有 针 对性 地 研 究 公司 在 经 营管理 和 基 金 运作 中 的 相关情 况 , 制 定 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三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公 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9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管理 由 总经 理 负 责 , 下 设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 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两 个专业委员会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 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 QDII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 司 运 作 的 合法 合 规 及公司 内 部 风 险控 制 情 况。投 资 研 究 部下 设 权 益部、 固 定 收 益 部、 专户投资部、 研究部及金融工程部。 市场及产品部下设产品开发部、 市场部、 销 售 部 与 专户 理 财 部。营 运 部 下 设财 务 部 、基金 运 营 部 与信 息 技 术部。 公 司 并 设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人力资 源 及 行 政事 务 。 此外, 监 察 稽 核下 设 合 规审计 部 与 风 险 控 制 部 , 由督 察 长 协同总 经 理 直 接管 理 。 本基金 采 用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制 。 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 定期 就 投 资管理 业 务 的 重大 问 题 进行讨 论 。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中, 基 金 经理、 研 究 员 、交 易 员 在明确 权 责 的 基础 上 密 切合作 , 在 各 自 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 2009 年一季度 末,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 8 只开放式基金,包括 1 只 货币市场基金、1 只债券型基金、1 只混合型基金 、1 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和 4 只股票 型基金 ,其中 1 只为QDII 基金。 截止到 2009 年3 月 31 日, 公司有员工145 人, 其中 62.07%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彭纯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新疆财经学院讲师、教研室主任、科研处 副处长、 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研 室副处长、 处长;1994 年 起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交通 银行总行行长助理;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雷 贤 达 先 生 , 副董 事 长, 学 士 学 历 , 加拿 大 证券 学 院 和 香 港 证券 学 院荣 誉 院 士 。 历 任 巴克 莱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管 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交 银 施 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 曾 任 中国 证 监 会开放 式 基 金 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0 莫泰山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 管部副处长、办公厅主席秘书、基金监管部处长、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 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 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吴伟 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 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 、 总行预 算 财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预 算财务部总经理。 葛礼达 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工作集团信息技术部 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孙祁祥女士,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 。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及保险学系主任。


王松奇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贸所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 陈家乐 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历任香港 科技大学金融学系副教授、 教授, 现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系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徐俊康先生,监事 长,学士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长宁区办事处和工商 银行长宁区办事处,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人事教育处副处长,交通银行人事教育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金玉凤 女士,监事, 学士学历。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 作)、交通银行信托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客户服务处处长,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裴关淑仪女士 , 监事,CFA、CIPM、FRM, 双硕 士学位。 历任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 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业 务 延 续 计 划 的 负 责 人 。 曾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开 放 式 基 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负责营运及 IT 部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 及风险管理总监 。 3.公司高管人员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1 彭纯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 简历同上。 莫泰山 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 简历同上。 吴 建 中 先 生 , 督察 长 ,大 专 学 历 。 历 任交 通 银行 宁 波 分 行 副 行长 、 行长 、 交 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许珊燕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 学院)金融学院讲师, 湘 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 基金管理 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金 融 系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 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 人 保 信托 投 资 公司证 券 部 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北 京 证券 营 业 部总经 理 、 证 券 总 部 副 总 经理 兼 北 方部总 经 理 , 富国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经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聘任谢卫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拓先生,基金经理,CFA,美国芝加哥大学 MBA。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业务代表、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达投资管理公 司投资经理、贝尔德投资银行分析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票分析师、基金 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 曾于 2005 年4 月至2006 年9 月担任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于2005 年 8 月至2007 年3 月 担任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2006 年 5 月至2006 年9 月担任海富通强化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 年 10 月至2007 年3 月担任海富通风格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加入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 经本基 金管理人公告自2007 年 7 月4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李旭利先生,2006 年6 月14 日至2007 年7 月3 日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 ) 莫泰山(总经理)





华昕(研究总监) 周炜炜(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2 郑拓(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3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 风险控制 部,风险控制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 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控制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4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 公 司 常 设 的 监 事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监 事 会 对 公 司 财 务 、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监督。 (3)合规审 核及风险管理 委员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之 一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进 行 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 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 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 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控制部


风险控制部负责 制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施,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 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 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合规审计部 合 规 审 计 部 负 责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 审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 项业 务 的合 规 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5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 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 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通过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 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6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 于1954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 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 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日, 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 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并开始交易。 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 (包 括224,689,084,000股H 股及9,000,000,000股A股) 。 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926.4亿元,较上年增长34%;平均资产回 报率为1.3%, 平均股东 权益回报率为20.7%, 分别较上年提高0.16个百分点和1.18 个百分 点,居全球银行业最好水平;每股盈利为0.4元,比上年增长0.10 元;总 资产达到75,554.52 亿元,较上年增长14.51%;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 和不良贷款率实现 双降, 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 善, 不良贷款率为2.21%, 较上年下 降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31.58%,较上年提升27.17 个 百分点。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7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纽 约分行、伦敦子银行正式获颁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 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 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 (ATM)31,896台, 居全球银 行业首位。 2008 年, 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 《金融时报》 公布的 「全球500强」 中列第20位; 在美国 《财富》 杂志公 布的全球企业500强中由上年的第230位上升至第171 位; 被 《福布斯 (亚太版) 》 评为 “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50 强” ; 被 《银行家》 杂志评 为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 力 (财务指标) 第一名 ” 和 “最佳商业银行” ; 被美国 《环 球金融》杂志 评为“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按揭贷款银行” ;荣获香港上 市公司商会 “公司管治卓越奖” 、 《亚洲银行家》 杂志 “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 、 中国民政部颁发的 “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内资企业奖” 和香港 《财资》 杂志 “中 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等奖项。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设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下 设 综合 制 度 处 、 基 金市 场 处、 资 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 外 资 产 核算 团 队 、养老 金 托 管 服务 团 队 、养老 金 托 管 市场 团 队 、上海 备 份 中 心 等12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130 余人。2008 年, 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 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 进行的内部 控制审计, 安永会计师事务为此提交了 “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 中国 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 况 罗 中 涛 , 投 资 托管 服 务部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国家 统 计 局 、 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 行 评 估 、 信 贷、 委 托 代理等 业 务 部 门并 担 任 领导工 作 , 对 统计 、 评 估、信 贷 及 委 托 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 投资托管服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 计 划 部 、 筹资 储 蓄 部、国 际 业 务 部, 对 商 业银行 综 合 经 营计 划 、 零售业 务 及 国 际 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计 划 财 务部、 信 贷 经 营部 、 公 司业务 部 , 长 期从 事 大 客户的 客 户 管 理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8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09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华夏兴华封闭、华夏兴和封 闭 、 嘉 实 泰和 封 闭 、国泰 金 鑫 封 闭、 国 泰 金盛封 闭 、 融 通通 乾 封 闭、银 河 银 丰 封 闭等 7 只封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混合、融通新蓝筹混合、博时价值 增 长 混 合 、华 宝 兴 业宝康 配 置 混 合、 华 宝 兴业宝 康 消 费 品股 票 、 华宝兴 业 宝 康 债 券、 博时裕富指数、 长城久恒平衡混合、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 华夏现金增利货币、 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 国泰金马稳健混合、 银华-道琼斯 88 指数、 上投摩根中国 优 势 混 合 、东 方 龙 混合、 博 时 主 题行 业 股 票(LOF ) 、 华 富竞 争 力 优选混 合 、 华 宝 兴 业 现 金 宝货 币 、 上投摩 根 货 币 、华 夏 红 利混合 、 博 时 稳定 价 值 债券、 银 华 价 值 优选股票、 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 中信红利股票、 工银货币、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 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LOF) 、华夏 中小板ETF 、 交银稳健 配置混合、 华宝兴业收 益增长混合、 华富货币 、 工银精选 平 衡 混 合 、 鹏华 价 值 优势股 票 (LOF ) 、 中 信 稳定双 利 债 券 、华 安 宏 利股票 、 上 投 摩 根 成 长 先 锋股 票 、 博时价 值 增 长 贰号 混 合 、海富 通 风 格 优势 股 票 、银华 富 裕 主 题 股 票 、 华 夏优 势 增 长股票 、 信 诚 精萃 成 长 股票 、 工 银 稳 健成 长 股 票、信 达 澳 银 领 先 增 长 股 票、 诺 德 价值优 势 股 票 、工 银 增 强收益 债 券 、 国泰 金 鼎 价值混 合 、 富 国 天 博 创 新 股票 、 融 通领先 成 长 股 票(LOF ) 、华宝 兴 业 行 业精 选 股 票、工 银 红 利 股 票 、 泰 达 荷银 市 值 优选股 票 、 长 城品 牌 优 选股票 、 交 银 蓝筹 股 票 、华夏 全 球 股 票 (QDII ) 、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南方盛元红利股票、 交银增利债券、 工银添利债 券 、 宝 盈 资源 优 选 股票、 华 安 稳 定收 益 债 券、兴 业 社 会 责任 股 票 、华宝 兴 业 海 外 中国股票(QDII) 、 海富 通 中 国 海 外股 票 (QDII ) 、 宝 盈 增强 收 益 债券 、 鹏 华 丰 收 债 券 、 博 时特 许 价 值股票 、 华 富 收益 增 强 债券、 信 诚 盛 世蓝 筹 股 票、东 方 策 略 成 长股票、 中欧新蓝筹混合、 汇丰晋信 2026 周期混合、 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 大 成强化收益债券、 交银环球精选股票 (QDII)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 华商盛世成长 股 票 、 信 诚三 得 益 债券、 长 盛 积 极配 置 债 券、鹏 华 盛 世 创新 股 票 (LOF ) 、 华 安 核 心 股 票 、 富国 天 丰 强化债 券 、 光 大保 德 信 增利收 益 债 券 、诺 德 灵 活配置 混 合 、 东 吴 优 信 稳 健债 券 、 银华增 强 收 益 债券 、 东 方稳健 回 报 债 券、 华 富 策略精 选 混 合 、 长 城 双 动 力股 票 、 上投摩 根 中 小 盘股 票 、 华商收 益 增 强 债券 、 泰 达荷银 品 质 生 活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9 股 票 、 光 大保 德 信 均衡精 选 股 票 、银 河 行 业优选 股 票 、 海 富 通 领 先成长 股 票 、 诺 德增强收益债券、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 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国泰双利债券、 民 生 加 银 品牌 蓝 筹 混合、 信 达 澳 银稳 定 价 值债券 、 中 欧 稳健 收 益 债券、 万 家 精 选 股 票 、 浦 银安 盛 精 致生活 混 合 、 长盛 同 庆 可分离 交 易 股 票、 富 国 优化增 强 债 券 、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混合等 10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和 本 行 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保 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投 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专 门设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控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 理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管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 格实 行 复 核、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程 保 管 、 存放 、 使 用,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施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防 止 人 为 事故 的 发 生,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 三)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 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规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资范 围 、 投 资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20 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 监 督,并 定 期 编 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国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所提 供 的 基 金清 算 和 核算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 日 按 时通过 基 金 监 督 子系 统 , 对各 基 金 投 资 运作 比 例 控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控 , 发 现投资 比 例 超 标等 异 常 情况, 向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书面 通 知 ,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 金 管 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各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资 对 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情 况 ,定 期 编 写基 金 投 资 运 作监 督 报 告,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作 的 合 法合规 性 、 投 资独 立 性 和风格 显 著 性 等方 面 进 行评价 , 报 送 中 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 术 或 非技术 手 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规 交 易 , 电 话或 书 面 要求 管 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 纪大道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023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张蓉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21 网址: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www.jyfund.com 个人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 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 上交易网址: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www.jyfund.com 2. 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客户服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22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 万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辛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23 网址:www.gd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电话: (010)65557013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 金蕾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联系人: 董云巍、吴海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 代表人: 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24 住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021)962588 网址:www.gtja.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25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7)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肖时庆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电话 :800-820-1868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2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 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1030 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010 )84588903 网址:www.cs.ecitic.com (2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27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54033888


联系人:黄维琳 客户服务电话:(021 )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22)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23)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陆家嘴环路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或当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网址 :www.xcsc.com (24) 国都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26 层11、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5)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传真:(025)84579778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 (025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6)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98 网址 :www. 96598.com.cn (2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 址:www.bocichina.com (2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29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户服务电话:(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0)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 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 定代表人: 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30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 (0431 )96688-0,(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3)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 (0791 )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 www.axzq.com.cn (35)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 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汤世生 电话: (010)62294608-6240 传真: (010)62296854 联系人:李茂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31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2294600 网址:www.hysec.com (3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 (021)63219781 传真: (021)51062920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027)85808318 网址:www.95579.com (3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 网址:www.qlzq.com.cn (39)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2269280 传真: (0451)82269290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32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 许世旺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服热线:95511,400-886-633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41)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 卢金文 客户服务电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2)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 厦 23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联系人:严俊权 客户服务电话: (021 )38929908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33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网 址:www.cicc.com.cn (4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电话: (010)59226788 传真: (010)59226840 联系人:谢亚凡、田文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街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 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莫晓丽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场 内 代 销 机 构是 指 由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的 具 有 开放 式 基 金 代 销资 格, 并经 上海证 券交易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 以下简 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 lag=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34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份额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吴军娥、 毛慧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 5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金毅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35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78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 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06 年5 月9 日至2006 年6 月8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 募集7,016,138,522.0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68,858 户。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6 月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 赎回 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张蓉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www.jyfund.com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36 个人投资者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 金 的 开 户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 定 期定 额 投 资 等业 务 , 具 体交 易 细 则请参 阅 本 公 司网 站 公 告。网 上 交 易 网 址: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www.jyfund.com 2、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销售机 构名 称 网址 客户服 务电 话 1 中国建 设银 行 www.ccb.com 95533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icbc.com.cn 95588 3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abchina.com 95599 4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bankcomm.com 95559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cmbchina.com 95555 6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bankofshanghai.com (021 )962888 7 广东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gdb.com.cn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8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bank.ecitic.com 95558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cmbc.com.cn 95568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cebbank.com 95595 11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nbcb.com.cn 96528 (上 海地 区 962528 ) 1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ebscn.com 10108998 1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gtja.com 400-8888-666, (021 )962588 14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www.csc108.com 400-888-8108 1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htsec.com 400-8888-001,( 021 )962503 16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gf.com.cn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1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chinastock.com.cn 800-820-1868 1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newone.com.cn 400-8888-111 ,95565 1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xyzq.com.cn 400-8888-123 2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cs.ecitic.com (010 )84588903 21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sw2000.com.cn (021 )962505 22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www.lhzq.com 400-8888-555,( 0755 )25125666 23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www.xcsc.com 400-888-1551 或当 地营 业 部客服 电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37 话 24 国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www.guodu.com 400-818-8118 25 华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www.htsc.com.cn (025 )95597 26 中信金 通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www.96598.com.cn (0571)96598 27 中银国 际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www.bocichina.com 400-620-8888 28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www.zxwt.com.cn (0532)96577 29 恒泰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www.cnht.com.cn (0471) 4960762,( 021)68405273 30 国信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www.guosen.com.cn 95536 31 国元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www.gyzq.com.cn 400-8888-777 32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nesc.cn (0431 ) 96688-0,( 0431 ) 85096733 33 江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www.scstock.com (0791 )6768763 3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axzq.com.cn 400-800-1001 35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hysec.com (010 )62294600 3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www.95579.com 4008-888-999,( 027 )85808318 37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www.tebon.com.cn 4008-888-128 3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www.qlzq.com.cn 95538 39 江海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www.jhzq.com.cn 400-666-2288 40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www.pingan.com 95511 ,400-886-6338 41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www.xmzq.cn (0592 )5163588 42 华宝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www.cnhbstock.com (021 )38929908 4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www.cicc.com.cn - 44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www.ubssecurities.com 400-887-8827 4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www.txsec.com , www.txjijin.com (010 )66045678 上 述 场 外 代 销 机构 中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只 代 销 本 基 金的 前 端基 金 份 额,其他场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前、后端基金份额。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 端收费基金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38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webapp/listcompany/ProOperationQualification?f lag=3 投资人可 通 过 上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投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或 者 指 定 基 金代 销 机构 进 行 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7 月24 日起开放场外、场内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8 月28 日起开放场外、场 内赎回业务。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有 效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后 ,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资人 认 ( 申 )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39 5、当日的申购和赎 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 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网点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 申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 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 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份额 余额不得少于50 份, 否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 的本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刊登公告 ,从 2007 年 5 月 8 日起将场内 和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限制由原来的 100 份 调整为 50 份,同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由原来的 100 份调整为50 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 赎回的份额 以及最低保留余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 公布的其他方式。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40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 时间受理的 申请,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 人 对 该 交 易的 有 效性 进行 确 认 , 在T +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 可 向销 售 机 构 查 询 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 购不 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申购申请受理后, 份额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 手续, 投资人 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赎回基金成功后, 份额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实 质 影 响 投资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并于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和销售。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 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41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7 年12 月11 日刊登公告, 自 2007 年12 月14 日起统一 旗下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的分档标准 , 统一后的费率分档标准见上表。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时 间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 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到2 年(含) 0.2% 超过2 年 0% 3、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中国 农 业 银 行 金 穗借 记 卡 ( 以 下 简 称 “ 农行 卡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龙 卡 借记 卡( 以 下 简 称“ 建 行 卡”) 、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行借 记 卡 ( 以 下 简 称 “ 浦发 卡 ” )、兴 业 银 行 借记 卡 ( 以下简 称 “ 兴 业卡 ” ) 和中信 银 行 借 记 卡 ( 以 下 简称 “ 中 信卡” ) 的 基 金网 上 直 销业务 , 持有 上述 借 记 卡的个人投资 者 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 开户手续,并通过“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 网行基金 网上直销系统 ” (以下简称 “e 网行 ” ) 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等业务 ,通过 e 网行 办理本 基金申购业务的个人 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的优 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42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www.jyfund.com )进行网上申购本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优惠费率 具体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网 上直 销前端 申购 优惠费 率 农 行卡 建 行卡 浦 发卡 兴 业卡 中 信卡 50 万元以下 1.05% 1.2% 0.6% 0.6% 0.6%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84% 0.96% 0.6% 0.6% 0.6%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6% 0.64% 0.6% 0.6% 0.6% 通过农行卡和兴业卡进行网上申购的 最高限额为单笔 200 万元(不 含 200 万 元) , 但不受 日交易金 额的限制 。 通过建行卡进行网上申购的 最高限额为单笔 200 万元 (不含 200 万元 ), 每日累计认(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最高 限额为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通过浦发卡和中信卡 进行网上申购的单笔申购 及每日累计认 (申) 购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最高限额为 100 万元 (含 100 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12 月 12 日公告,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 起持有农行 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e 网 行办理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 享受 前端 申购费率优惠, 统一申购优惠费率为申购金额 的0.6%。投资人通过 本基 金管理人 e 网行定期定 额申购本基金的单笔申购金额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200 元 (含 200 元) ,不受网上直销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本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述 交易 费用 和限额要求,并 依 据相 关 法 规的要求 提前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最 新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场 外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 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 投资人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43 (2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 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 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 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 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申购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 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如果 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0.14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 投资人。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 总 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 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 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 份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44 即: 投资人 投资4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 申购费率交 纳后端申购费用 。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 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一:某 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 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 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某 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申购时的基金净值 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45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8%,申购时的基金净 值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 在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财 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 找 到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可能 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会 有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 或 违反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某笔申购或某些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6 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 投 资 人。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46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同 时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3 ) 项 的 情 形 时 ,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会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 回 申 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 个 账户 赎 回 申请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 理 的 赎回 份 额 ;投资 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择 延 期 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赎 回 , 直到全 部 赎 回 为止 ; 选 择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赎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赎回 申 请 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 该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47 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并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 为 止 。 如投资人 在提 交 赎 回申请 时 未 作 明确 选 择 ,投资 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定 媒 体 、基金 管 理 人 的公 司 网 站或销 售 机 构 的网 点 刊 登公告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以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正 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十一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媒 体上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转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份 额 托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资人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在 场 外 不同销售网点之间,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之间、 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 间 进 行 份 额转 移 。 在上证 所 场 内 不同 会 员 营业部 之 间 进 行转 指 定 ,也可 以 在 上 证 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托管。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时 , 投资 人 可 以 将 其 某个 交 易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额 全 部或 部 分 转 托 管 。 办理 转 托 管业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需在 转 出 方 办理 基 金 份额转 出 手续。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48 对 于 有 效 的转 托 管 申请, 转 出 的 基金 份 额 将在 投资人 申 请转 托 管 转出手 续 后 次 一 工作日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 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 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扣款并 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的申购申请。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 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自 2006 年 11 月 8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业务。 投资人 可 通 过 经 本 公 司 公 告 可 办 理 本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交易平台 申 请 办 理 本 业 务 。 目 前 可 办 理 本 业 务 的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仅限中国建设银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金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江 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和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此项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 减开办该业务的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 起持有农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e 网 行办理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前端申购费 率优惠。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 理人 2008 年 12 月 12 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中国农业 银行金穗借记卡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1、申请方式 (1 ) 凡 申 请 办 理 本 计 划 的 投 资 人 须 首 先 开 立 本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已 开 户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49 者除外) ,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2 ) 投 资 人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后 即 可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相 关 业 务 凭 证 到 销 售机构下属各代销网点柜台申请办理本业务,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由 于 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投 资人 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申购 日期 投资人 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 申购日, 若遇非工作日则 实际 提交申购申请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出现 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 申 购 以 实 际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4、扣款金额 由投资人 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本基金管 理人及销售机构关于每月扣款金额下限的规定以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 本计划不受日 常申购 的最低数额限制。 但基于本公司旗下基金对基金账户内最低保留余额规定为 50 份,开 办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业务亦受本规则限制, 当 每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购申请确认后基金 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低于 50 份时,该部分份 额将被强制赎回。因此,提请 投资人特 别留意在每月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申购本基金时始终保证账户内留有超过 50 份 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定期定额申购 本基金的单笔申购金额最高限额 为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金额限制进行 调整,并进行公告。 5、扣款方式 (1 ) 销 售 机 构 将 按 照 投资人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提交申购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50 申请 。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 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提交申购申请, 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 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 (2) 投资人须指定一个 销售机构认可的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 投 资 人 扣款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会 导 致 当 月 申 购 不 成 功 , 请 投 资 人 于 每 月 申 购 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 ,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6、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 起持有农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 行办理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统一申购优惠费率为 申购金额的0.6%。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 并进行公告。 7、交易确认 基金的 份额登记机构 按照本节第 3 条规则确定的基金申购申请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 后直接计入 投 资人 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投资人可于 T+2 工 作日(含该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并可以转换出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8、变更和终止 (1 ) 投 资 人 变 更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 扣 款 账 户 等 , 须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变更, 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 有关规定; (2 ) 投 资 人 终 止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须 携 带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相 关 凭 证 到 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 十四 )定时 不定 额投资 计划 自 2009 年 2 月 26 日起,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智定 投”办理本基金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51 基 智 定 投 业 务 是原 中国 工商银行基金 定期 定 额投 资 业 务 的 升 级产 品 ,是 指 在 一 定 的 投 资期 间 内 投资人 定 额 申 购某 支 基 金产品 的 业 务 。基 金 管 理公司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基 智 定投 申 购 业务申 请 后 , 中国 工 商 银行将 根 据 投 资人 的 要 求在某 一 固 定 期 限 ( 以 月 为最 小 单 位)从 投 资 人 指定 的 资 金账户 内 扣 划 一定 的 申 购款项 。 通 常 它 的投资额比普通申购额低。基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定时不定额投资方式: 投资人可以指定投资的时间 (节假日顺延) 和基准金额 , 并通过指定一个指数与其均线进行比较 。 中国工商银行在投资人指定的投资时间进 行扣款,扣款金额根据 投资人选择的指数的市场行情,在基准金额基础上浮动 ,由 系统自动按一定比例的基准金额进行扣款 。 有关该业务的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 2009 年2 月26 日发布的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办基智定投业务的公告 》 。 投资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智定投业务, 相关流程和业 务规则遵循中国工商银行的有关规定。 详情请咨询当地中国工商银行的代销网点或 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 。 (十 五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 投资人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请办 理 本基金的 定期 定 额赎回业 务。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务是 指 投资人 可 以 委 托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每月固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 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 本基金 2007 年 12 月 3 日 刊 登 公 告 自即 日 起 在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下 属 各 代销 网 点 开通定 期 定 额 赎 回业务 。 本 业 务 的 申 请 受理 时 间与 本 公 司 管 理 的基 金 日常 申 购 、 赎 回 业务 受 理时 间 相 同,为开放日的9:30—15:00。 本业务的赎回费率和 计费方式与日常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赎回 业 务时 , 投资人可 与中 国 农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约定 每 月 固定 赎回份额, 每月赎回份额不低于 100 份(含 100 份) 。 投 资人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赎 回 业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务 规 则 遵循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详情请 咨 询 当 地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52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代 销网 点 或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95599)。 (十 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非 交 易过 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行 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生效 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强 制 划 转给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过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记 机 构 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资 料 , 对于符 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 过户申 请 自 申 请 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七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 份 额 登记 机 构 认可的 其 他 情 况下 的 冻 结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 冻结的 , 被 冻 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转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换 的 两 只基金 必 须 都 是该 销 售 机构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 同一 份额 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 二) 基金转 换申 请人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基 金 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以 及 相关 公 告 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 三) 转换业 务办 理地点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本 公 司直 销 中 心 及 网 上交 易 平台 和 中 国 建 设 银行 、 中国 农 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53 广 东 发 展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信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国 民 生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光大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 宁 波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 信 建 投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海通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发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河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招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兴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申 银 万国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联合 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 湘 财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国 都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中 信金 通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中 银 国际证 券有限责 任 公 司 、 中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 恒 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国信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东北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江 南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 安 信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 长 江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 德邦 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有限 公 司 、江海 证 券 经 纪有 限 责 任公司 、 平 安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华宝 证 券 经 纪 有限 责 任 公司 、 中 国 国 际金 融 有 限公司 、 瑞 银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和 天相 投 资 顾 问 有限 公 司 的相关 营 业 网 点办 理 本 公司旗 下 基 金 前端 收 费 模式下 的 转 换 业 务。如上述业务办理机构发生变动,本公司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 四)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07 年 12 月 11 日刊登公告, 自 2007 年 12 月 14 日 起开通 旗下 交 银 施罗 德 精 选股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简 称“ 交 银 精 选” ) 、交 银 施罗 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简称“ 交 银 货 币” ) 、 交 银 施罗 德 稳 健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简称 “ 交银稳健”)、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交银成长” ) 和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交 银蓝筹” ) 间前端收费模式下 的基金 转换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5 月 22 日刊登公告, 自 2008 年 5 月 23 日起 开通交 银施罗德 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与前端收费模 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健 、交银成长和交银蓝筹之间的转换业务。 如 果 未 来 开 通 本基 金 与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旗下 其 他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业 务 ,基 金 管 理人将及时公告。和其他基金有关的转换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54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 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 五) 基金 转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 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 询转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份额登记机构 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份额登记机构 将在T+1 日对投资 人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 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人 可 向销售 机 构 查 询基 金 转 换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六) 基金 转换的 数额 限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200 份。 基金持有 人 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 换成 其 它 基金, 单 笔 转 换申 请 不 受转入 基 金 最 低 申购限额限制。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请 导 致转 出 基 金 在 单 个交 易 账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 少 于基 金 最 低保留余额限制(目前为 50 份) ,则该基金份额余额部分将被同时强制赎回。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请 导 致转 入 基 金 在 单 个交 易 账户 的 基 金 份 额 少于 基 金最 低 保 留余额(目前为50 份) ,则该部分基金份额将在成功转换后被随即强制赎回。 ( 七)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 的 赎回费用及 转入基金的 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 转入基金时, 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 或无申购费用的货币市场基金 和交银增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55 利 C 类基金份额向申 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 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 或无申购费用的货币市场基金 和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转 换 , 不 收取 申 购 补差费 用 。 申 购补 差 费 用按照 转 换 金 额对 应 的 转出基 金 与 转 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 3、 转出基金时, 转出货 币市场基金 和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转出 交银精选、交银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和交银增利 A 类基 金份额 收取赎 回费用, 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 4、前端收费模式下 的基金转换费率: 1) 交银精选、 交银稳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筹之间的转换及由 上述基金转入 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货 币) 和交银增利C 类基 金份额 , 申购补差费用 为 0, 投资 人 需支付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具体如下: 转 出基 金 转 入基 金 持 有时 间 转 换费 率( 即 转 出 基金 的 赎回 费率)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筹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 1 年以下 (含 1 年) 0.5%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成长 交银稳健 交银精选 交银蓝筹 1 年至 2 年(含 2 年) 0.2% 2 年以上 0 2)货币市场基金 、 交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转入 前端收费模式下的交银精选、 交银稳健、 交银成长和交银蓝筹 , 赎回费用为0, 投资 人需支付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用,具体如下: 转 出基 金 转 入基 金 转 换金 额 转 换费 率( 即 转 入基 金的 申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56 购 费率) 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健 交银成长 交银蓝筹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调整,并最迟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八)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A =[B× C× (1-D)+F ]/E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对应的转换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 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F 为 0)。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的计 算 精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健、 交银成长和交银蓝筹 之间进行 转换 ) :某投资 人持有交银精选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持有期一年 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2.2700 。 若该投资人 将 100,000 份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健前端 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100,000× 1.2500× (1-0.2% ) ]/2.2700=54,955.95 份 例二: (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选、 交银稳健、 交银成长和交银蓝筹 转换为货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57 币市场 基金 或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 某投资人 持有交银精选前端收费模式的基 金份额 100,000 份 , 持 有 期 一 年 半 ,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交 银 精 选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 人将 100,000 份交银精 选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100,000× 1.2500× (1-0.2% ) ]/1.00=124,750.00 份 例三: (货币市场基金 或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转换为前端收费模式下 交银精 选 、 交 银 稳 健 、 交 银 成 长 和 交 银 蓝 筹): 某 投 资 人 持 有 交 银 增 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选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人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 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的交银精选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100,000 ×1.2500×(1-1.5% ) ]/2.2700=54,240.09 份


( 九)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 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份额 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 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交银货币 、交银增利 C 类 基金份额 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 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目前 暂不开通本公司旗下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 元) 。 4、 投资 人申请转出其 账户内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时, 份额登记机构 将自动结 转 该 转 出 份额 对 应 的待支 付 收 益 ,该 收 益 将一并 计 入 转 出金 额 并 折算为 转 入 基 金 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十)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58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也适用 于 暂 停 基 金转换。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份 额 ( 该基 金 赎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份 额 后 扣除申 购 申 请 总份 额 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总 份额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 转 出 与 基 金赎 回 具 有相同 的 优 先 级,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 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部 分 转 出,并 且 对 于 基金 转 出 和基金 赎 回 , 将采 取 相 同的比 例 确 认 ; 但 在 转 出 申请 得 到 部分确 认 的 情 况下 , 未 确认部 分 的 转 出申 请 将 自动予 以 撤 销 , 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 、基 金的 投资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在坚持交银施罗德价值投资理念 前提下,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多种复杂因素,为了适应 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帮助投资 人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尽 可能获得稳定 持久投资收益而设计的一个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 借鉴施罗德集团专业的投 资分析模型和方法,以及其在平衡型基金方面成功的投资经验,通过前瞻性地分析 和预测长期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全面地考察风险,合理动态地配置资产, 在有效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的增长。 ( 一) 投资理 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关注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积极 挖掘非完全有效市场及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机会, 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 方面的含义: 1 、 市 场 环 境 在 不 断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在 不 同 方 面 显 示 出 不 同 程 度 的 失 效 , 通 过 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把握市场环境变化的契机,获得更高的超额收益。 2 、 风 险 和 收 益 同 样 重 要 , 在 一 个 尽 可 能 广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合 理 配 置 资 产 , 有 效 地分散风险,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的最大化。本基金管理人在控制风险方面将 更全面地考察风险,不仅关注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还要关注不同可能结果发生的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59 概率和对收益的影响程度。 3 、 利 用 专 业 的 分 析 模 型 和 方 法 , 根 据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 在 市 场 状 况 不 好 的 情 况 下通过灵活调整资产的配置比例提升组合收益,实现长期稳 定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 力,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 证券,有效分散风险,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 三 ) 投资对象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 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短期金融工具则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短期融资券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在 正 常 市 场 情况 下 , 基金 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35% —95% ;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现金、 短期金融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65%,其 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 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 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 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表所 示。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范围 股票 35-95% 债券 0-60%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60 现金、 短期金融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5%-65% ( 四 ) 业绩比 较标 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5%×MSCI 中国A 股指数+35%×新华 巴克莱资本 中国全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中国A 股指数。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是著名的全球基准指数供应商 MSCI 按照 MSCI 全球指数编制标准,为中国 A 股 市 场 编 制 的第 一 个 指数, 科 学 地 反应 了 我 国资本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市 场变化 水 平 , 具 有 较 高 的 权威 性 和 市场代 表 性 , 投资 人 可 以方便 地 从 报 纸、 互 联 网等财 经 媒 体 中 获 取 。 同 时, 根 据 本基金 的 目 标 资产 配 置 比例,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 较基准 中 加 入 了 新华 巴克莱资本 中国全债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五 )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的投 资 策略 为 :把 握 宏 观经 济 和投 资 市场 的 变 化趋 势 ,根 据 经济 周 期 理 论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自上而下配置资产, 自下而上精选证券 , 有效分散风险。 1、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将采 用 “自 上 而下 ” 的 多因 素 分析 决 策支 持 系 统, 结 合定 性 分析 和 定 量 分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 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 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 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与传统的配置 型基金不同,借鉴施罗德集团在平衡型基金方面成功的投资经验,本基金在资产配 置方面有以下两大特点。 第 一 大 特点 是 本基 金 管理 人 在 进 行 资 产配 置 的时 候 , 除了 考 察各 类 资产 的 风 险 收益特征随市场环境的变化,同时关注资产之间相关性随时间的变化。对于配置型 基金而言,投资于债券资产是为了分散股票资产投资的风险,以达到投资中风险和 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是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61 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最近一段时间的历史未必总能很好地反映未来的情况。 因此, 本基金管理人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的时候,除了考虑到不同经济周期下各 类资产自身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还会考察各类资产之间相关性随时间的变化,以 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为前提确定各类 资产最优的配置比例, 并随时间进行动 态调整。 配 置 型 基金 灵 活的 资 产配 置 使 得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因 时 制宜 , 把握 投 资市 场 的 变 化趋势,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获得 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因此,正确把握投资市 场的变化趋势对于配置型基金的成败至关重要。 为了尽可能准确地把握投资市场变 化的趋势,本基金管理人在对各种证券进行收益率预测的时候,一方面避免从短期 的历史进行推断可能造成的错误,在合理范围内考察较长的历史区间,同时前瞻性 地预测中长期经济环境的变化, 并将该变化对证券未来收益的影响反映到对证券收 益率的预期中去。这也是本基金的另一大特点 。 具 体 操 作中 , 本基 金 管理 人 采 用经 济 周期 理 论下 的 资 产配 置 模型 , 通过 对 宏 观 经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 行判断和预测, 然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 略。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 产业环境、 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 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基金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整。 3、股票选择 本 基 金 综合 运 用施 罗 德集 团 的 股票 研 究分 析 方法 和 经 济周 期 理论 精 选股 票 构 建 成份股。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2)风格配置和组合优化 对 备 选 股票 进 行风 格 分类 , 利 用经 济 周期 理 论在 不 同 风格 类 别的 股 票之 间 进 行 战略配置,同时结合组合优化模型以实现尽可能高的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4、债券投资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62 配 置 型 基金 中 债券 投 资管 理 的 目标 是 分散 股 票投 资 的 市场 风 险, 保 持投 资 组 合 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 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 对于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自上而下的 主动式管 理,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寻找各种市场机会,获得超过市场水 平的平均收益。 消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 供稳定的收益。 积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 无风险的超额收益。 在 全 球 经济 的 框架 下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对宏 观 经济 运 行 趋势 及 其引 致 的财 政 货 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通过组合优化进行合理的配置。 5、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权 证 投资 以 权证 的 市 场价 值 分析 为 基础 , 配 以权 证 定价 模 型寻 求 其 合 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 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将 综 合运 用 久期 管 理、 收 益 率曲 线 、个 券 选择 和 把 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六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开 放 式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财 产 的 非系统 性 风 险 ,保 持 基 金组合 良 好 的 流动 性 。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63 (5)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6) 本 基 金 不 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 投资 比 例的 规 定, 本 基 金 股 票、 债 券 、现金 、 短 期 金融 工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其中, 股 票 为:35%-95%, 债券 为:0%-60%, 现 金 、 短 期金 融 工 具 、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为:5%-65%; (7)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资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总规 模 的 10%; (1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3)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公司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 、(12)和(14)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64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七)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因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 投 资 不 符合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投 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合 型 基金 , 属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产 品 中 的 中 等 风险 品 种,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与预 期 收 益处于 股 票 型 基金 和 债 券型基 金 之 间 。本 基 金 力争在 有 效 分 散 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65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09 年4 月17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09 年 1 月1 日至2009 年3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4,049,553,131.19 82.21 其中:股票 4,049,553,131.19 82.21 2 固定收益投资 224,021,839.65 4.55 其中:债券 224,021,839.65 4.5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43,107,773.21 13.06 6 其他资产 8,894,179.16 0.18 7 合计 4,925,576,923.2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161,421,281.43 24.09 C 制造业 798,622,092.88 16.57 C0








食品、饮料 128,880,000.00 2.67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66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269,569,937.82 5.59 C5








电子 567,060.00 0.01 C6








金属、非金属 134,788,248.48 2.80 C7








机械、设备、仪表 102,384,040.50 2.12 C8








医药 、生物制品 162,432,806.08 3.37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16,013,963.69 2.41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29,499,183.24 0.6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10,063,604.65 6.43 I 金融、保险业 381,327,373.54 7.91 J 房地产业 1,037,110,746.39 21.51 K 社会服务业 133,302,182.37 2.76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82,160,000.00 1.70 M 综合类 32,703.00 0.00 合计 4,049,553,131.19 84.00 3、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024 招商地产 11,149,022 249,403,622.14 5.17 2 000792 盐湖钾肥 3,999,943 231,156,705.97 4.79 3 000983 西山煤电 13,399,907 222,706,454.34 4.62 4 601898 中煤能源 25,299,990 219,603,913.20 4.56 5 601088 中国神华 10,599,980 219,419,586.00 4.55 6 601318 中国平安 5,070,000 198,287,700.00 4.11 7 000001 深发展A 11,483,041 183,039,673.54 3.80 8 000402 金 融 街 18,000,000 163,620,000.00 3.39 9 000002 万 科A 19,437,136 160,939,486.08 3.34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67 10 601899 紫金矿业 14,000,000 152,180,000.00 3.16 4、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0.00 0.00 2 央行票据 222,863,000.00 4.62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158,839.65 0.0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224,021,839.65 4.65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801095 08 央行票据95 1,000,000 97,230,000.00 2.02 2 0801046 08央票46 1,000,000 96,290,000.00 2.00 3 0801112 08央行票据 112 300,000 29,343,000.00 0.61 4 112005 08万科G1 6,181 657,040.30 0.01 5 112006 08万科G2 4,645 501,799.35 0.01 6、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7、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报 告 期 内本 基 金 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 除 盐 湖钾肥 之 外 在 本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 年 内 未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 盐湖钾肥(证券代码:000792)在 2009 年 2 月 27 日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68 公告, 该公司 由于公司销售部门在 2008 年部分销售期间, 未及时严格履行监管部 门制订的氯化钾销售临时指导价格 (公司氯化 钾售价超出指导价) , 监管部门对公 司 2008 年进行了 500 万元的相关经济处罚。 本基金管理人 对该 证 券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的说 明 如下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对 证券 投 资 特 别 是 重 仓股 的 投 资有严 格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控制 。 本 基 金在 重 大 事件发 生 前 已 经 持 有 该 证 券, 对 该 证券的 投 资 也 严格 执 行 投资决 策 流 程 。在 对 该 证券的 选 择 上 , 严 格 执 行 公司 股 票 池审核 流 程 进 入核 心 股 票池; 在 对 该 证券 的 持 有过程 中 公 司 研 究 员 密 切 关注 上 市 公司动 向 , 在 上述 事 件 发生时 及 时 分 析其 对 投 资决策 的 影 响 , 经 过 分 析 认为 此 事 件对上 市 公 司 财务 状 况 、经营 成 果 和 现金 流 量 未产生 重 大 的 实 质性影响,所以不影响对该公司基本面和公司治理的投资判断。 (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2,295.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758,925.73 5 应收申购款 1,482,958.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894,179.16 (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期末持有本基金份额 53,110,370.40 份, 占本基金期末总份额的 1.61%。报告期内未发生申购、赎回。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09 年3 月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69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本报告期本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20.96% 1.88% 23.58% 1.50% -2.62% 0.38% 2008 年度 -42.93% 2.16% -46.18% 1.95% 3.25% 0.21% 2007 年度 106.33% 2.01% 86.60% 1.50% 19.73% 0.51% 2006 年度 (2006 年6 月14 日-2006 年12 月31 日) 57.11% 0.96% 35.63% 0.89% 21.48%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今 (2006 年6 月 14 日-2009 年3 月 31 日) 123.78% 1.91% 68.34% 1.60% 55.44% 0.31% 2、自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 比较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 6 月 14 日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70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2009 年3 月31 日,本基金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的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 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71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及 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 三、 基金 资 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财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而 计 算出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是计算 基 金 申 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72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1) -(2) 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 情 况 ,并 与 基 金托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反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收 利 息(自债 券 计 息 起始 日 或上 一起 息 日 至 估值 当 日的 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1) -(5) 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73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综合考 虑 市 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等多种 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该 权证 的 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按 最 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的 意 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五) 估值程 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基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74 产估值后, 将 基 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估 值 方 法、时 间 、 程 序进 行 复 核;经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份额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机 构 、 或投资 人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差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由于 该 差 错 遭受 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 按 下述 “ 差 错 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 人 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75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方造 成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 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76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 大转 变 , 而 基 金 管理 人 为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 出 现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的 任 何情 况 , 会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本 基金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和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和 本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积 极 采取必 要 的 措 施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77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买 卖 证券 差 价 、 基 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券 利 息、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其他 合 法 收 入。 因 运 用基金 财 产 带 来的 成 本 或费用 的 节 约 应 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金 收 益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中 扣 除的 费 用 后的余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 付 银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时,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0 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50%;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 金 红 利按除 息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行再 投 资 ; 若 投资 人 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 的 收 益分 配 方 式是现 金 分 红 ;分 红 方 式最终 以 份 额 登 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7、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9、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78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对 象、 分 配 原 则 、 分配 时 间、 分 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拟 订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 依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销 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有关公告中载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终 止 清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按 实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财 产 总值 中 扣 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79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3-7、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 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 一章。 (3)销售服务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从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销 售 服务 费 ,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80 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信 息 披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律 师费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基 金 财 产中列支。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执行。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 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81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 理 人) 同意 ,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可 以 更换 。 就更 换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 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82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报 刊 和 网 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 并 就 有关 更 新 内容提 供 书 面 说明 。 更 新后的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告 内容的 截 止 日 为 每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 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上 市 交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83 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述 市 场 交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 投资人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 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当 采 用 电子文 本 和 书 面 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公 场 所 所 在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84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 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85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不依法 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 务的, 召 集 人 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交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上 述 公 开披 露 的 相关基 金 信 息 中应 由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的事 项 进 行复核 、 审 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报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86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查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 具 , 投资 人 购 买基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 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明书 》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 的、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资 产 状 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 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87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 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证 券 市 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 造成影响 。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 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来降低这种风险 ,但不 能完全规避。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 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 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88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 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 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和 现金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 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如果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同时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 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但并不能完全 抵御两 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此外,在股市 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 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除 了 上 述 股/ 债 市 整 体 风 险 外 , 本 基 金 采 取 的 是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进行阶段性的资产动态配置,如果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与 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则可能导致阶段性的资产配置策略偏离甚至背离最优策略,影 响组合绩效,产生风险。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89 ( 六)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的 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 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二)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90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三) 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资 产按 下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 财产按前款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 进行对 下一顺序权利人 的分配。


( 六) 基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 七) 基金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91 二十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基 金 赎 回 手 续 费 和 管 理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选择、更换份额登记机构,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92 (13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4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5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6)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9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10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11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93 (13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6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7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94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1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95 (12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7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96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97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98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99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下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 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00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01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再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的授权代表主持。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 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02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托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03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二) 条 所规定的第 (1) -(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9)、( 10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 三) 基金合 同变更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 因 为 当 事 人 名 称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必 须 作 出相应变动的。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04 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 5 日内公 告;基金合 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时 , 成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成 员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负 责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05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 解决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06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 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之 日 起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 金 合 同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 存 放 于 基 金管 理 人所 在 地 、 基 金 托管 人 所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投 资 人在支 付 工 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复 制 件 或 复 印件。 二十 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现金、 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 投资的主要 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与可转换债。 短期金融工具则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中,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下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中 的 第(4) 条 规 定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 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08 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 例做适度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百分之四十; (4)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其中,股票为:35%-95%, 债券为:0%-60%, 现金、短 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为:5%-65%,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5%;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千分之五; (7)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五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4)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09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10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11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后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从 基金管 理人 的清 算户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12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管 原件。 在基 金运作 中签订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年 度 审计 合同、 信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保管。 上述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以加密传 真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13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 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 七) 争议处 理和 适用法 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14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场外 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场内 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 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3、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账户类交易 除外)的所有投资人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 基金管理人向 所有截至年底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第四季度有交易(账户类交易除外)的所有投 资人寄送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如过期未收到对账单,或地址信 息等发 生变化时及时与 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 (400-700-5000,021-61055000 ) 联系。 ( 二) 网上交 易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和中信银行借记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上述借记卡的 个人 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www.jy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持有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的个人 投资 者还 可以直接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 e 网行办理 本基金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 业 务。 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15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 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 敬请个人投资 者留意 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人 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www.jyfund.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 投资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 投资人 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 字,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人 通过客户服务电话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 金账号后,及时拨打 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 可 以 拨 打 代 销 机 构 和 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其中对于后端收费模式下认(申)购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自动转成的基金份 额,赎回时免收后端申购费,但是若转换成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照常收取相关转 换费。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实施方法 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www.jy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 也可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 ”的“问答中心” 栏目中,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16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 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无诉讼、仲裁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3、本基金最新定期报告请见 2009 年4 月21 日公告的《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季度报告 (2009 年第一季度) 》。 4、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报纸 披露日期 1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8 年12 月17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8 年12 月22 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3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龙 卡 借 记 卡 网 上 直销业务前端申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8 年12 月30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9 年 1 月7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5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开 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9 年 1 月16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6 《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2008 年 第2 号) 》 《中国证券报》 2009 年 1 月23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7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季度报告 (2008 年第四季度) 《中国证券报》 2009 年 1 月23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8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开 办 基智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9 年 2 月26 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9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中国证券报》 2009 年 3 月6 日 《上海证券报》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17 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10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9 年 3 月6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1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2008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2009 年 3 月27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2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加旗下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9 年 4 月14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3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季度报告 (2009 年第一季度) 《中国证券报》 2009 年 4 月21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加旗下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9 年 4 月28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5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关于 增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9 年 5 月6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6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9 年 6 月3 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 按此种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jysld.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www.jyfund.com)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稳健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 年第1 号) 118 (三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