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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 100(163808)

中银 10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经 2009 年 7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651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证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 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 绪


言 ............................................................. 2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36 十、基金的投资.........................................................38 十一、基金的财产....................................................... 4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5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七、风险揭示.........................................................62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66 十九、基金合同摘要..................................................... 6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9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二十四、备查文件....................................................... 97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银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 机构、基金的集中申购、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 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集中申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 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或柜台: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易系统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 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 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交易系统, 申请卖 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 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38834999 联系人:范丽萍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建平先生(JIA Jianping),董事长,国籍:中国。高级经济师。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副主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罗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有 限公司(香港)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副主 任、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总经理、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总经理等职。兼任中国科技金 融促进会副理事长。 陈儒先生(CHEN Ru),董事,国籍:中国。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交所筹建。 历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控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董事总 经理、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董杰先生(DONG Jie),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 服务部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 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 职。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服山清一先生(Seiichi Fukuyama),董事,国籍:日本。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贝莱德亚洲区副主席。历任贝莱德日本的负责人和贝莱德亚洲区副主席、美 林亚太区执行委员会委员。1989 年起,供职于水星资产管理公司和美林资产管理公司(2006 年,美林资产管理公司与贝莱德合并),担任伦敦、台湾、香港、日本公司的业务拓展和管 理职位。在任职美林之前,曾为 B.A.I.I.香港和伦敦公司管理可转换对冲基金。2001年至 2003 年间,曾任香港投资基金协会执行董事。东京索非亚大学比较文学学士,曾获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委授予的中日奖学金在上海音乐学院从事研究工作。 赵纯均先生(ZHAO Chunjun),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副理事长等。 历任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教研室副主任、讲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系主任、副 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第一副院长、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于鸿君先生(YU Hongjun),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校长助理。曾任石河子大学副校长、西安交通大学教师、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内蒙古包头市市委副书记(挂职)。北京 大学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博士、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硕士、西安交通大学低温 工程专业学士、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 葛礼先生(Gary Rieschel),独立董事,国籍:美国。现任启明维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 创办者、董事总经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院董事会、亚洲协会、中美合资企业清洁能源、清 洁技术论坛的顾问委员会,并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THQ 的独立董事。曾在美国知名技术公 司思科、英特尔等任高级营运职位,并被多家杂志如福布斯、红鲱鱼、网络标准评为全球最 主要的风险资本家之一。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担任品质保证经理,在美国 NCube 公司、思科 公司以及日本 Sequent 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后为 SOFTBANK/Mobius 风险资本的创办者、董事 总经理。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里德学院生物学学士。 2、 监事会成员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赵绘坪先生(ZHAO Huiping),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力 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处 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陈宇先生(CHEN Y u),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现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信息资讯部门主管,参与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 作。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公司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工作,9 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 3、管理层成员 陈儒先生(CHEN Ru),国籍:中国。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经济学 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交所筹建。历任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 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董事总经理、 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欧阳向军先生(Jason X. OUYANG),国籍:加拿大。督察长。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毅伟 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 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 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俞岱曦(YU Daixi)先生,国籍:中国。副执行总裁。经济学硕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基金丰和基金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普润基 金经理助理、行业分析师。具有 11 年证券投资研究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2008年 4 月 1 日至今任中银增长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吴域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北京大学 经济学学士。曾于世纪证券自营部、东方证券资产管理部、生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先 后从事行业研究,投资组合研究工作。2007 年 8 月至今任中银中国基金经理。具有 8 年证券 投资研究经验,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陈军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VP)。美国伊利诺伊大学 香槟分校商学院金融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 MBA、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系 学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于 2004年 4 月加入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从事行业研究工作, 2006年 3 月至2007 年8 月担任中银增长基金经理助理, 2006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收益基金经理。具有 11 年投资分析经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香港 财经分析师学会会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俞岱曦(副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总裁)、陈志龙(副总裁)、张发余(副总裁)、甘霖(副总裁)、孙 庆瑞(副总裁)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寻明辉(副总裁)、李建(助理副总裁) (四)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五)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 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 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 安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 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 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 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 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 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制度。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 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 提。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2) 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 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 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 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行政管理制 度、营销管理制度。 (4) 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 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 控。 (1) 环境是指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 织结构等内容。 (2) 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 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 段。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控制建设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整体经营活动 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由各级组织结合不同的业务而进行的控制。 7、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 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对公司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交易业务控制;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法律合规控制; 内部审计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危机处理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8、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9、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 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 行。2006 年9 月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 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 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 200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926.4 亿元,较上年增长 34%;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3%, 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 20.7%,分别较上年提高 0.16 个百分点和 1.18 个百分点,居全球 银行业最好水平;每股盈利为 0.4 元,比上年增长 0.10 元;总资产达到 75,554.52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4.51%;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 2.21%,较上年下降 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 盖率为131.58%,较上年提升27.17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纽约分行、伦敦子 银行正式获颁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 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1,896 台,居全球银行业首位。 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 500 强」中列第 20 位;在 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 500 强中由上年的第 230位上升至第 171 位;被《福布 斯(亚太版) 》评为“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 50 强” ;被《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商业 银行竞争力(财务指标)第一名”和“最佳商业银行” ;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评为“最 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按揭贷款银行” ;荣获香港上市公司商会 “公司管治卓越奖” 、 《亚洲银行家》杂志“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 、中国民政部颁发的 “中华慈善奖-最具 爱心内资企业奖”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130 余人。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 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为此提交了“业 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 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 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 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09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华夏兴华封闭、华夏兴和封闭、嘉实 泰和封闭、国泰金鑫封闭、国泰金盛封闭、融通通乾封闭、银河银丰封闭等 7 只封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混合、融通新蓝筹混合、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宝康配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置混合、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股票、华宝兴业宝康债券、博时裕富指数、长城久恒平衡混 合、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国泰金马稳健混合、 银华-道琼斯 88 指数、上投摩根中国优势混合、东方龙混合、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 、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混合、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银华价值优选股票、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中信红利股票、工银货币、长城消费 增值股票、华安上证 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LOF) 、华 夏中小板 ETF、交银稳健配置混合、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华富货币、工银精选平衡混 合、鹏华价值优势股票(LOF)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华安宏利股票、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 票、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华夏优势增长股 票、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工银稳健成长股票、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诺德价值优势股票、 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富国天博创新股票、融通领先成长股票(LOF)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工银红利股票、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长城品牌优选股票、交 银蓝筹股票、华夏全球股票(QDII)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南方盛元红利股票、交银增 利债券、工银添利债券、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华 宝兴业海外中国股票(QDII) 、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鹏华丰 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华富收益增强债券、信诚盛世蓝筹股票、东方策略成长股票、 中欧新蓝筹混合、汇丰晋信 2026 周期混合、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 交银环球精选股票(QDII)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华商盛世成长股票、信诚三得益债券、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鹏华盛世创新股票(LOF) 、华安核心股票、富国天丰强化债券、光大 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诺德灵活配置混合、东吴优信稳健债券、银华增强收益债券、东方 稳健回报债券、华富策略精选混合、长城双动力股票、上投摩根中小盘股票、华商收益增 强债券、泰达荷银品质生活股票、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银河行业优选股票、海富通 领先成长股票、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国泰双 利债券、民生加银品牌蓝筹混合、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中欧稳健收益债券、万家精选 股票、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富国优化增强债券、长城景气 行业龙头混合等 10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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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1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代销机构: 具体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 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法人代表: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座 40 层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1045 号淮海国际广场 28-30 楼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黄晓黎 电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联系人:黄晓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会计师:薛竞、单峰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7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09]651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具体发售方案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一)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募集期内,本基金在场外和场内(交易所)同时发售。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也可以 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场内代销机构在场内 (交易所)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本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发售公告。 (四)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五) 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1、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按发售面值发售 (七)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帐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募集期间的利息以实际从 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取得的为准,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场外认购 1、 场外认购费率结构: 单笔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场外认购费率 大于 500 万元(含)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3、 场外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销售网点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4、 场外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在 T 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 认购的限制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网点的场外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元, 在直销网点的场外最低认购 金额不低于 10000 元。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 限制。 (九)场内(交易所)认购 1 、场内(交易所)认购费率: 单笔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小于 100 万份 1.2% 100 万份(含)-200 万份 0.8% 200 万份(含)-500 万份 0.5% 场内(交易所)认购费率 大于 500 万份(含) 1000/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场内(交易所)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交易所)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2 位,认购份额的最小计价单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位为 1 份,不足 1 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处理方式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00 元。 3、 场内(交易所)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深交所会员单位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4、 场内(交易所)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深交所会员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在 T 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会员单位查询 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会员单位打印交易确认书; 5、 认购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交易所)每一账户可以重复认购,不可撤单;单笔认购份额应为 1000 份或 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 99,999,000 份。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多不超过 3 个月。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 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 场内代销机构在场内(交易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3、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在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90 天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的相应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在直销网点的每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代销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注 1: 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以此类推。 注 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1.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6% 申购费率 大于 500 万元(含) 1000 元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2 年以内 0.25% 场外赎回费率 2 年(含)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不区分持有期限 0.5%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 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场内(交易所)申购的有效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5、 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 小数点后 2 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及转换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场 内交易部分按交易所规则将不做延期赎回处理,默认为选择取消赎回)。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四)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 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加入增强型的积极手段, 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 差不超过 7.75%,以实现对中证 100指数的有效跟踪并力争实现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中证 100 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 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债券资 产)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 100 成分股、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


如果中证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1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1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 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作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整,在数量化 投资技术与基本面深入研究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偏离风险及力争适度超额收益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间的最佳匹配。为控制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日跟踪误差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力争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为主,增强投资为辅的方式,按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权重构 建被动组合,通过加入增强型的积极手段,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本基金投 资目标的实现。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投资的 股票挑选其它品种予以替代。主动投资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依靠公司宏观、中观以及 微观研究,优先在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中对行业、个股进行超配或者低配;同时,在公司股 票池的基础上,根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谨慎地挑选少数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以外的股票作 为增强股票库,进入基金股票池,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构建被动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中证 100 指数各成分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控制好 跟踪误差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 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根据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 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被动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构建增强型投资组合 1)基于成分股的增强性投资 在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完全复制法复制标的指数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判断当前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所处经济周期的阶段,分析经济周期各个阶段不同行业表现的差异以 及当前各个行业景气度水平和估值水平,并采用数量化分析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 重点研究的标的指数成份股中选择业绩增长明确、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进行行业和个股的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增强性配置。 2)基于非成分股的增强性投资 替代部分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标的指数部分成份股可能因为长期停牌、被列入本公司禁止投资股票等因素,导致本基 金无法投资该成份股。本基金将首选与该成份股行业属性一致、相关性高的其他成份股进行 替代;若成份股中缺乏符合要求的替代品种,本基金将在成份股之外选择行业属性一致、相 关性高且基本面优良的替代品种。 前瞻性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 若明确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发生调整,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流动性冲击等因 素,在某个限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事先设定的交易计划对相关成份股进行替换。 主动投资潜力较大的非成份股 本基金将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自下而上的研究成果,精选数量较少的成份股之外的股票 作为增强股票库,在最有把握的时机选择增强股票库中估值合理、成长明确的品种进行适量 优化配置,获取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市场利率走势来预测债 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并对各债券品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久期进行综合分析,评 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主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4.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1)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 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优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1)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中证 100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 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定期调整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按照既定指数编制方法公布的中证 100 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结果,基 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 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公告,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 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限制性调整 投资比例限制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股 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 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大额赎回调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性卖 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5、跟踪误差控制策略 本基金为控制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偏离,以“跟踪误差”为指标,控制基金相对标 的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以日跟踪误差为测算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其中: 跟踪误差= () 1 1 2 ? ? ∑ = n r r n i i ,其中 i r =第 i 日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第 i 日业绩比较基准; n r r n i i ∑ = = 1 ,n 为计算区间,本基金计算区间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前 30 个交易日(含 当天) 。 将日跟踪误差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 0.5%(相应折算的年跟踪误差约为 7.75%) ,以每周为 检测周期, 即本基金将每周计算该指标, 计算区间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前 30 个交易日 (含 当日) 。 如该指标接近或超过 0.5%, 则基金经理必须通过归因分析, 找出造成跟踪误差的来源, 通过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使跟踪误差回归到最大容忍值以内。当跟踪误差在最大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容忍值以内时,由基金经理对最优跟踪误差的选择作出判断。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险度的周或 月跟踪误差,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投资总监领导下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 基金经理提出的指数基金建仓方案、维护方案及指数调整期投资组合调整方案;审定基金 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召开 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2) 基金经理:负责指数基金投资组合的计划、实施、跟踪、调整和日常管理,负责增 强性投资的个股选择等。 3. 投资决策程序 (1) 研究支持:数量分析小组利用数量模型和风险监测模型,对总体累积偏差、行业偏 差以及日跟踪误差进行测算,提供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和分析员从基本面对行业、个股和市 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基金运营部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供基金经理参考; (2)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定期(月)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 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 常决策; (3) 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 方法构建被动组合,并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通过增强型投资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 的主动调整; (4) 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效评估: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误差来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 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100 指数收益率×90% +银行同业存款利率×10%。 中证 100 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好、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高、成份股数目 适合跟踪、流动性强、市场认知程度高、指数运作体系完备、未来创新潜力较大等综合优势,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证 100 指数满足本基金标的指数的要求。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 100成分 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基金份额净值是在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 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 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指数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指数使用 费用包括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 使用指数开发基金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 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下限,则该下限超出正 常指数使用基点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下限-该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得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七、风险揭示


在投资风险方面,本基金面临与其他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相同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 ,但由于本基金是实行指数化增强性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上述风险在本基金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一) 跟踪指数的被动投资风险 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 指数下跌风险:即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由于本基金被动地跟踪指数,会造成基金资 产净值相应下跌的风险。 2. 标的指数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不同或自身的不合理性等原因,可能导致 标的指数表现与市场的综合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以及标的指数调整给基 金投资带来的管理成本和投资成本提高的风险。 3. 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 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 跟踪偏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风险,主要受到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风险和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能力、成分股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的运作目标是控制日平均跟踪误差不 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但由于以下原因可能造成两者间偏离度增加 的风险: 1) 标的指数的调整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指数编制方法的变更;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停牌、摘牌 等突发因素;成分股的增发、分红送配造成基金组合的比例变动而产生的偏离度增加的风 险。 2) 指数跟踪成本





本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如印花税、交易佣金、 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等)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而使投资组合面对的偏离度增加的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风险; 3) 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 4) 其他原因





本基金管理人的指数化投资能力,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 择等。 (二) 增强性投资的积极投资风险 增强性积极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经理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通过采用 积极投资的手段增加投资组合的风险度。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度高于指数的情况下,其 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其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基金的积极投资风险具体可由下列投资方式产生:对一些指数成分股的投资权重进 行适当调整,选择其他股票对指数成分股进行替代,调节股票投资的仓位等。 (三)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企业盈利风险:增长具有周期性,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出现增长高于预期、低于预期的 情况。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市场波动风险。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成长中的新兴市场,较其它成熟市场的波动性要 高。 根据统计, 近 5 年以来, 上海、 深圳证券市场的年化波动率大致为 30.54%和 33.10 %。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 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另外,中证 100 指数中成分股的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股票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以指数权重为基础进行操 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股价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五)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诈 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九、基金合同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 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3.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九)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指数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指数使用 费用包括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 使用指数开发基金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 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下限,则该下限超出正 常指数使用基点费的部分(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下限-该季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得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加入增强型的积极手段, 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 差不超过 7.75%,以实现对中证 100指数的有效跟踪并力争实现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 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中证 100 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 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债券资 产)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 100 成分股、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 100 成分 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5.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 (十三)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 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3.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 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七)违约责任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 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对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2.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 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 赔偿。 5.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 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散发或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成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一、基金管理业务;二、发起和设立基金;三、在证监会批准(如果需要获得 该等批准)前提下,从事其他中国法律许可及股东在股东会上同意的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中证 100 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 成分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债券 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 100 成分股、 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本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出于业务监督和核查需要的指数成分股、备选 成分股相关信息。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中证 100成分 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进行结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 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C.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D.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F.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 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的, 基金管理人 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向特定销售渠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 公司的网站(www.bocim.com)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 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 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及损益、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司最新公告、 新产品信息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