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信诚优胜(550008)

信诚优胜: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信诚 优胜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09 年6 月19 日证 监 许可[2009]540 号文 核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同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 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 人在进 行投 资 决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合 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 长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23 第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4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4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4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5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5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6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7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75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以 及《 信 诚 优 胜精 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编 写。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金管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资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 和 接 受 ,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信诚 优胜精 选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信诚 优胜精选 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信诚优胜精 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信诚 优胜精 选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信诚 优胜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行 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日经 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 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2 10.《销售 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资 者: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18 周 岁以上(含18 周岁)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注册登记 并存 续 或 经 有关 政 府 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 投资 者 19. 投资人 : 指 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信诚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册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金账 户 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册 登 记 、 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册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信诚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3 29.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0.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日/ 天: 指公 历日 35.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6.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7.T+n 日: 指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8.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9.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0.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投 资 人共 同遵守 41.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申购: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赎回: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换 为现 金 的 行为 44.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6.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7.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0.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3.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4.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5.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签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 使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无法 全 部 或 部分 履行基 金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没收、 恐怖 袭 击 、 传染 病 传 播 、 法律 法 规 变 化、 突 发 停 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 证 券 交易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陆家嘴 东路166 号中 国保 险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陆家嘴 东路166 号中 国保 险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


2005 年9月30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 本:


贰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





隋 晓炜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5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 会成 员 张翔燕 女士,董事长 ,硕士学位 。历任中信银 行总行营业 部副总经理、 综合计划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银行 北 京 分 行副 行 长 、 中 信银 行 总 行 营业 总 部 副 总 经理 , 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经 济 师, 中 信 控 股有 限 责 任 公 司风 险 管 理 部总 经 理 。 现 任中 信 控 股 有限 责 任 公 司副 总裁。 马春光 先生,董事, 研究生。历 任中信公司业 务部会计、 中信兴业信托 投资公司财 务 经理、 总会 计师 等职 。2002 年10 月起 担任 中信 信托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一松 先生,董事, 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信实 业银行资金 部科长、中信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办 主任 、 长 城 科技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会 秘书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行 长秘 书兼行 长办 公室 副主 任。 现任中 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Nils Arne Lindman (仑德 民 ) 先 生 , 董 事 , 瑞 典 籍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 历 任Svenska Handelsbanken 集 团国际 股 票基金部 副总裁、Handelsbanken Fonder 公司 副总裁 和荷银投 资 ( 亚 洲 ) 有 限公 司 亚 太 区首 席 执 行 官 。现 任 英 国 保诚 集 团 亚 洲 区总 部 基 金 管理 业 务 执 行总 裁。


Adrian Tse ( 谢 学 海 ) 先 生 , 董 事 , 新 加 坡 籍 ,MBA 。 曾 任 职 于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澳 大 利 亚和 新 西 兰 银行 集 团 ( 墨 尔本 ) , 从 事企 业 顾 问 、 投资 银 行 、 基金 管 理 、 内部 审计等 方面 工作 。现 任英 国保诚 集团 亚洲 区总 部基 金管理 业务 企业 策划 总监 。 柯 世 峰 先 生 , 董 事 ,MBA 。 历 任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友 邦 证 券 投资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ING 彰 银 安泰 证 券 投 资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ING 安泰证 券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董事 长、AIG 环球退 休服 务友邦 证券投资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台湾区 主管 总经理 。现 任英 国保 诚证 券投资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台湾 ) 总 经理 。 陈桂明 先生,独立董 事,法学博 士,教授,博 导。历任中 国政法大学国 际教育学院 院 长、教 务处 处长 等职 。现 任《中 国法 学》 杂志 社总 编辑 、 中国 人民 大学 法学 院教授 。 何德旭 先生,独立董 事,经济学 博士。历任中 国社会科学 院财贸所 副所 长 、研究员 。 现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数量 经济与 技术 经济 研究 所副 所长、 金融 研 究 中心 副主 任 。 夏执东 先生,独立董 事,经济学 硕士。历任财 政部财政科 学研究所副主 任、中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国 际部 副 处 长 、安 永 华 明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副总 经理 、 北 京天 华 中兴会计 师 事 务 所首 席合伙 人 。 现任 北京 京都 天华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责 任公司 副董 事长 。 2. 监事 姚骅先 生,监事,经 济学硕士。 历任苏州新区 财政税务局 预算科科长、 苏州新区经 济 发 展 集 团 总 公司 投 资 管 理部 副 主 任 、 苏州 新 区 高 新技 术 产 业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中新 苏 州 工 业 园 区创 业 投 资 有限 公 司 投 资 总监 、 苏 州 工业 园 区 国 有 资产 控 股 发 展有 限 公 司 副总6 裁 、 中 新 苏 州工 业 园 区 开发 有 限 公 司 副总 裁 兼 财 务总 监 。 现 任 苏州 创 业 投 资集 团 有 限 公司 常务副 总裁 ,兼 中新 苏州 工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裁 。 解晓然 女士, 监事, 双学位,历 任上海市共青 团闸北区委 员会宣传部副 部长、天治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监 助理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 詹朋先 生,职工监事 ,经济学学 士。历任上海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计划财 务部主管、 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会计。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营总 监。 3. 经营 管理 层人 员情 况 王俊锋 先生,总经理 、首席执行 官,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 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 场 部 副 总 监 、华 宝 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市 场 总监 、瑞 银 环 球 资产 管 理( 香港)有 限 公 司 北京 代 表 处 首 席 代表 、 瑞 银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资 产 管 理部 总 监 。 现 任信 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首席 执行 官。 岳 爱 民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MBA 。 历 任 美 国 大 联 资 产 管 理 ( 伦 敦 ) 公 司 研 究员/基 金经理 、( 新加坡 )发展 证券( 香港) 公司 副总裁 、中国 国际金 融( 香港) 公司高 级证券 分析 员等 职。 现任 信诚基 金管 理公 司副 总经 理。 隋晓炜 先生,副总经 理,经济学 硕士,注册会 计师。历任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高 级 经 理 、 中 信 控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高 级 经 理、 信 诚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市 场 总 监 。现 任 信 诚 基金 管理公 司首 席市 场官 。 4. 督察 长 唐世春 先生,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 平律师事务 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部 法 务 主 管; 友 邦 华 泰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法 律 监 察部 总 监 、 总经 理 助 理 兼董 事会秘 书。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5. 基金 经理 黄小坚 ,经济学硕士 , 九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公司 研究所行业 分 析 师 , 银 华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行 业 研 究员 、 投 资 管理 部 组 合 经 理, 担 任 多 只基 金 的 基 金经 理(银华道琼斯88 精选 证券 投 资 基 金 ,2004 年8 月至2005 年4 月 ; 天 华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04 年12月至2005 年9 月 ;银华 优势企业 证 券 投资基 金,2005 年9月至2006 年4 月); 华宝兴业 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华宝兴 业多 策略股 票基 金,2006 年9月至2007 年10 月)。现 任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投资官 兼股 票投 资总 监 。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黄小坚 先生 ,首 席投 资官/ 股票投 资总 监; 毛卫文 女士 ,副 首席 投资 官/固 定收 益总 监; 陈培峰 女士 ,交 易总 监; 胡喆女 士, 研究 副总 监; 管华雨 先生 ,信 诚四 季红 基金经 理; 7 刘浩先 生, 信诚 精萃 基金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将遵守 《证券法》 、《基金法》 、《运作办 法》、《销售 办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的 相 关 规 定 ,并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 , 防 止违 法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牟 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和 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 了保障业务正 常运作、实 现既定的经营 目标、防范 经 营 风 险 而 设 立的 各 种 内 控机 制 和 一 系 列内 部 运 作 程序 、 措 施 和 方法 等 文 本 制度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目 标 是 : 建立 一 个 决 策 科学 、 营 运 高效 、 稳 健 发 展的 机 制 , 使公 司 的 决 策和 运营尽 可能 免受 各种 不确 定因素 或风 险的 影响 。内 部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 制渗透到公 司的决策、执 行和监督层 次,贯穿了各 业务流程的 所 有环节 ,覆 盖了 公司 所有 的部门 、岗 位和 各级 人员 。 有效性 原则:各项内 部控制制度 必须符合国家 和主管机关 所制定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 不得与 之相 抵触 ;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是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相互制 约原则:在公 司的各个部 门之间、各业 务环节及重 要岗位体现相 互监督、相 互 制 约 , 做 到 公司 决 策 、 执行 、 监 督 体 系的 分 离 以 及公 司 各 职 能 部门 中 关 键 部门 、 岗 位 的设 置 分 离 ( 如 交易 执 行 部 门和 基 金 清 算 部门 的 分 离 、直 接 操 作 人 员和 控 制 人 员的 分 离 等 ), 形 成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牵 制的 局 面 , 并 通过 切 实 可 行的 相 互 制 衡 措施 来 降 低 各种 内 控 风 险的 发生。 及时性 原则:内部控 制应随着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 化 而 不 断 修 正 ,并 随 国 家 法律 、 法 规 、 政策 等 外 部 环境 因 素 的 改 变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完 善;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 将充分发挥 各机构、各部 门及广大员 工的工作积极 性,尽量降 低 经营运 作成 本, 保证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交 易 、 投 资 研 究 、 市 场 开 发 、 绩 效 评 估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间 和 制 度 上适 当 分 离 , 以达 到 防 范 风险 的 目 的 。 对因 业 务 需 要知 悉 内 幕 信息 的人员 ,应 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序 和监 管措 施。 2.风险 防范 体系 公司根 据基金管理的 业务特点设 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 上建立层层递 进、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 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控与审 计 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管 理与基金运 作的合规性进 行全面和重 点 的分析 检查 ,发 现其 中存 在的和 可能 出现 的风 险,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公司设 督察长。督察 长对董事会 负责,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 董事会 的授权进行 工 作。 (2) 二级 风险 防范 9 二级风 险防范是指在 公司风险管 理 委员会、投 资决策委员 会和监察稽核 部层次对公 司 的风险 进行 的预 防和 控制 。 总 经 理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 、 评估 , 制 定 相应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并 监 督制 度 的 执 行 ,全 面 、 及 时、 有 效 地 防范 公司经 营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的各种 风险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 研 究 并 制 定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战 略 和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 的总 体 投 资 情况 提 出 指 导 性意 见 , 从 而达 到 分 散 投 资风 险 , 提 高基 金 资 产 的安 全性的 目的 。 监察稽 核部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 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部门根据经营 计划、业务 规则及本部门 具体情况制 定本部门的工 作流程及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达到 : 一 线 岗位 双 人 双 职 双责 , 互 相 监督 ; 直 接 与 交易 、 资 金 、电 脑 系 统 、重 要 空 白 支 票 、业 务 用 章 接触 的 岗 位 , 实行 双 人 负 责; 属 于 单 人 、单 岗 处 理 的业 务 , 强 化后 续的监 督机 制;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建立内部 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 以及有效执 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的 责 任 , 董事 会 承 担 最 终责 任 ; 本 公司 特 别 声 明 以上 关 于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 并承 诺 根 据 市 场的 变 化 和 公司 的 发 展 不 断完 善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 控制 制度。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10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 易 名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是 中 国 四大 商业 银 行 之 一 。 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由原中 国建 设银行 于2004 年9月分 立而成 立, 承继 了原中国 建设 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 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股票代号:HK0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 香 港联 合 交 易 所主 板 上 市 , 是中 国 四 大 商业 银 行 中 首 家在 海 外 公 开上 市 的 银 行。 2006 年9 月11日 ,中 国建设 银行又作 为第 一家H股 公司 晋身恒生 指数 。2007 年9月25日中国 建 设银行A 股 在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并 开始 交 易 。A股 发行 后 建 设 银行 的 已 发行 股份 总 数 为: 233,689,084,000 股 (包 括224,689,084,000 股H 股及9,000,000,000 股A股 )。 2008年 ,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综合盈 利能 力和 资产 质量 继续同 业领 先, 截止2008 年12月3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 利润926.4 亿元 ,较 上年 增 长34% ;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为1.3%, 平均 股东权 益回 报率 为20.7% , 分别较 上年 提高0.16 个百 分点和1.18 个百 分 点 ,居 全球银 行业 最 好水平 ;每 股盈 利为0.4 元 ,比上 年增 长0.10 元; 总 资产达 到75,554.52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14.51%; 资产 质量 稳步 上升, 不良 贷款 额 和 不良 贷款率 实现 双降 ,信 贷资 产质量 持续 改 善,不 良贷 款率 为2.21% , 较上年 下降0.39 个 百分 点 ;拨备 水平 充分 ,拨 备覆 盖率为 131.58%, 较上 年提 升27.17 个百 分点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及首 尔设 有分行 ,在 伦敦 、纽 约、 悉尼设 有代 表处 ,纽 约分 行、伦 敦子 银 行正式 获颁 营业 执照 。中 国建设 银行 在香 港拥 有建 行亚洲 和建 银国 际两 家全 资子公 司。 全 行已安 装运 行自 动柜 员机 (ATM )31,896 台, 居全 球 银行业 首位 。 2008年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 英国《 金融 时报 》公 布的 「全球500 强」 中列 第20 位 ;在美 国 《财富 》杂 志公 布的 全球 企业500 强 中由 上年 的第230 位上 升至 第171 位; 被《 福布斯 (亚 太 版)》 评为 “亚 太地 区最 佳上市 公司50 强” ;被 《 银行家 》杂 志评 为“ 中国 商业银 行竞 争 力(财 务指 标) 第一 名” 和“最 佳商 业银 行” ;被 美国《 环球 金融 》杂 志 评 为“最 佳公 司 贷款银 行” 和“ 最佳 按揭 贷款银 行” ;荣 获香 港上 市公司 商会 “ 公司 管治 卓 越奖” 、《 亚 洲银行 家》 杂志 “零 售风 险管理 卓越 奖” 、 中国 民 政部颁 发的 “ 中华 慈善 奖-最具 爱心 内 资企业 奖” 和香 港《 财资 》杂志 “中 国最 佳境 外客 户境内 托 管 银行 奖” 等奖 项。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 、 QFII 托管 处、 基金 核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核 算团 队、养 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养老 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海备 份中 心 等 12 个职 能 处室, 现有 员 工130 余人 。2008 年,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次 性通 过了 根据 美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AICPA)颁 布的审 计准 则公 告 第 70 号(SAS70 ) 进行 的内 部控 制 审计,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为 此提交 了11 “业内 最干 净的 无保 留意 见的报 告” ,中 国建 设银 行成为 取得 国际 同业 普遍 认同并 接受 的 SAS70 国际 专项 认证 的托 管银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罗中涛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国 家统 计局、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评估、 信 贷、委 托代 理等 业务 部门 并担任 领导 工作 ,对 统计 、评估 、信 贷及 委托 代理 业务具 有丰 富 的管理 经验 。 李春信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 、计划 部、筹 资储 蓄部 、国 际业 务部, 对商 业银 行综 合经 营计划 、零 售业 务及 国际 业务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 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到2009 年6 月30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华 夏兴华 封闭 、华 夏兴 和封 闭、嘉 实 泰和封 闭、 国泰 金鑫 封闭 、国泰 金盛 封闭 、融 通通 乾封闭 、银 河银 丰封 闭 等7 只封 闭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及华 夏成 长混合 、融 通新 蓝筹 混合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华 宝兴业 宝康 配 置混合 、华 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股 票、 华宝 兴业 宝康 债券、 博时 裕富 指数 、长 城久恒 平衡 混 合、银 华保 本增 值混 合、 华夏现 金增 利货 币、 华宝 兴业多 策略 股票 、国 泰金 马稳健 混合 、 银华- 道琼 斯 88 指 数、 上 投摩根 中 国 优势 混合 、东 方龙混 合、 博时 主题 行业 股票 (LOF )、 华富 竞争 力优 选 混合、 华宝 兴业 现金 宝货 币、上 投摩 根货 币、 华夏 红利混 合、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银 华价 值优选 股票 、上 投摩 根阿 尔法股 票、 中信 红利 股票 、工银 货币 、 长城消 费增 值股 票、 华安 上证 180ETF 、 上投 摩根 双 息平衡 混合 、泰 达荷 银效 率优选 混合 (LOF )、 华夏 中小 板 ETF 、交银 稳健 配置 混合 、华 宝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 、华 富货币 、工 银 精选平 衡混 合、 鹏华 价值 优势股 票(LOF )、 中信 稳 定双利 债券 、华 安宏 利股 票、上 投摩 根 成长先 锋股 票、 博时 价值 增长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风 格优势 股票 、银 华富 裕 主 题股票 、华 夏 优势增 长股 票、 信诚 精萃 成长股 票、 工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信达 澳银 领先 增长 股票、 诺德 价 值优势 股票 、工 银增 强收 益债券 、国 泰金 鼎价 值混 合、富 国天 博创 新股 票、 融通领 先成 长 股票(LOF )、 华宝 兴业 行 业精选 股票 、工 银红 利股 票、泰 达荷 银市 值优 选股 票、长 城品 牌 优选股 票、 交银 蓝筹 股票 、华夏 全球 股票 (QDII ) 、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 南方盛 元红 利 股票、 交银 增利 债券 、工 银添利 债券 、宝 盈资 源优 选股票 、华 安稳 定收 益债 券、兴 业社 会 责任股 票、 华宝 兴业 海外 中国股 票(QDII )、 海富 通中国 海外 股票 (QDII ) 、宝盈 增强 收 益债券 、鹏 华丰 收债 券、 博时特 许价 值股 票、 华富 收益增 强债 券、 信诚 盛世 蓝筹股 票、 东 方策略 成长 股票 、中 欧新 蓝筹混 合、 汇丰 晋 信 2026 周期混 合、 信达 澳银 精华 配置混 合、 大 成强化 收益 债券 、交 银环 球精选 股票 (QDII ) 、长 城稳健 增利 债券 、华 商盛 世成长 股票 、12 信诚三 得益 债券 、长 盛积 极配置 债券 、鹏 华盛 世创 新股票 (LOF ) 、华 安核 心 股票、 富国 天 丰强化 债券 、光 大保 德信 增利收 益债 券、 诺德 灵活 配置混 合、 东吴 优信 稳健 债券、 银华 增 强收益 债券 、东 方稳 健回 报债券 、华 富策 略精 选混 合、长 城双 动力 股票 、上 投摩根 中小 盘 股票、 华商 收益 增强 债券 、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股票 、 光大 保德 信均 衡精 选股 票、银 河行 业 优选股 票、 海富 通领 先成 长股票 、诺 德增 强收 益债 券、工 银瑞 信沪 深 300 指 数、信 诚经 典 优债债 券、 国泰 双利 债券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 混合 、信达 澳银 稳定 价值 债券 、中欧 稳健 收 益债券 、万 家精 选股 票、 浦银安 盛精 致生 活混 合、 长盛同 庆可 分离 交易 股票 、富国 优化 增 强债券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混合 等 108 只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 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置 ,封 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范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3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 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管理 人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陆 家嘴 东路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陆 家嘴东 路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 厦8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 殷 宇飞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及 赎 回 等 业 务,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2. 代销 机构 :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 楼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 蕾 电话:010-65557013 14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一中 路元洪 大厦25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秦晓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万 丽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86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15 法定代 表人 :胡 长生 联系人 :李 洋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健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10)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1)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16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 层至2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 层至26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0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021-962503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4)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11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11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65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 俞 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15)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苗 岭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层(1507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17 联系人 :丁 韶燕 联系电 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6)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至20层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至20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联系人 :刘 权 联系电 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jis.cn (17) 西藏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 萨市 北京 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辉 河路1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65546079 传真:021- 65546079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88111-77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1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9)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 96528 ,上 海地 区:962528


1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方 式:021 -63586210 传真:021 63586215 (2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 系人 :刘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场18、19、36 、38 、41 和42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http://www.gf.com.cn (23)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或拨 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2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9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5)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6)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客户服 务电 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 同 上)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电 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安冬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20 名称: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 事务所 住所: 北 京市 东长 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萧 伟强 电话:8621 5359 4666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 王国 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 法》、《运作 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经2009 年6 月19 日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许可[2009]540 号文件 核准募 集。 一 、基 金类 别 和存 续期间 基金类 别: 股票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 、募 集方式 和募 集场所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销网 点,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公 开发 售 。 三 、募 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具 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四 、募 集对象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 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五、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亿元 。 六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 ) 基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按 初始 面值 发售。 七 、认 购方式 与费 率结构 1.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人 的认购时间安 排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确定 ,并在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中列 明。 21 2. 认购 费 率 本基金 以认购 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认 购费 用 ,具体 认 购费 率如 下: 单笔认 购金 额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万 ≤M<200万 1.0% 200万 ≤M<500万 0.6% M≥500 万 1000元/笔 (注:M: 认 购 金额 ;单 位 :元) 投资人 重复认购,须 按每次认购 所对应的费率 档次分别计 费。 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 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基金 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具 体计算 方法 如下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 费用 认购份 数=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 值 认购份 额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本 基 金10,000 元 , 认 购 费 率 为1.2% , 假 定 认 购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1 元,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9,881.42 +1)/1.00=9,882.42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本金 ,可 得到9,882.42 份基金 份额 。 3. 认购 手续 基金投 资人 欲认购本 基金,需开 立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基 金管理人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则 不 需 要 再次 办 理 开 户 手续 , 发 售 期内 基 金 销 售 网点 同 时 为 基金 投资人办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续 。 在 发 售期 间 , 基 金 投资 人 应 按 照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 规 定 , 到相 应 的 基 金销 售网点 填写 认购 申请 书, 并足额 缴纳 认购 款。 投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2 4.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1) 投资 人 认 购采 用全 额 缴款的 认购 方式 ; (2) 投资 人 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款 ; (3)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人 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4 )T 日的申请 是否有效应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 为准。 投资人可以自T+2 日 起 , 通 过 其原 认 购 网 点柜 台 或 信 诚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客 户 服 务中 心 , 查 询认 购 申 请 的交 易记录情况。 投资人 可 在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到 各 销 售网 点 查 询 最 终成 交 确 认 情况 和 认 购 的份 额。 八 、认 购的限 制 1.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3.在募 集期内, 除份 额发售公告 另 有 规定外, 投资人在代 销机构销售 网 点每笔认购 最 低金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认购费 ); 投资人 在直 销中心首 次认 购最低 金额 为50万元 人民 币(含认 购费 ),追 加认 购的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平台办 理本 基金认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 网点最低认购金额 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 笔1,000元。本基金 直销网 点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4.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内 不设 最高认 购份 额限 制。 九 、募 集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有,其中利 息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 、募 集资金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1.本基 金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 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 元 , 并 且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人 数 不少 于200 人 的条 件 下 , 基金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募 说 明 书 可以 决 定 停 止 基金 发 售 , 并在10 日 内 聘 请法 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 自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日 起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提 交 验 资报 告 , 办 理 基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备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生 效 。 2.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23 3.基金 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 的认 购款项只能存 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 资 金在基金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归 投 资 人 所 有。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二 、基 金募集 失败 1.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 满后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 已 缴纳 的 认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存 款利 息。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量 连 续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 人,或 连续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中国 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 、本基 金的网上直销 平台 及代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进 行 。 具 体的 销 售 网 点 将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或其 他 公 告 中列 明。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 上 等 交 易方 式 , 投 资人 可 以 通 过 上述 方 式 进 行申 购 与 赎 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的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的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规定 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参见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公 告。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24 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90 天 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90 天 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 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和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原则, 即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 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 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注册登 记机构 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 前 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 当 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在正常 情况 下,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请, 投资 人 可在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对 申购 申 请 的 受理 并 不 代 表 申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额缴款方 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 投 资人 已 缴 付 的申 购 款 项 退还 给 投资 人 。 25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申 购 本 基 金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首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50 万元人 民币( 含申购 费) ,追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已 有 认 购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资人 不 受首 次 申 购 最 低金 额 的 限 制, 但 受 追 加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限 制 。 通 过本 公 司 网 上 交易 系 统 办 理基 金 申 购 业 务的 不 受 直 销网 点 单 笔 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 最 低金 额 为 单 笔1,000 元 。 本基金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申购 最 低金 额 可 由 基 金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代销网 点的 投资人欲 转入直销网 点进行交易要 受直销网点 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有份 额不设上限 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投资人 可将其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回。本基 金按照份额 进行赎回,申 请赎回份额 精 确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单笔 赎回份额 不得 低于1,000份 。基金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在销 售机 构(网 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足1,000 份 的, 在 赎回时 需 一 次全 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2日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笔申 购金 额 费率 M<100 万 1.5% 100万≤M<200 万 1.2% 200万≤M<500 万


0.8%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申购 金额 ;单 位 :元) 2.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费率 Y<1年 0.5% 1年≤Y <2 年 0.25% Y≥2年 0 (注:Y: 持有 时间 ,其 中1年为365日,2 年为730日) 26 3. 网 上交 易的 有关 费率


为进一 步方便投资人 通过网上交 易方式投资 本 公司 旗下开 放式基金,本 公司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以下 简 称 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 )、 中 国 农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 下简称为 “ 农业 银 行 ” )和 招 商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为 “ 招商银行 ” ) 合 作 ,面 向 中 国 建 设 银行 龙 卡 持 卡人 、 农 业 银 行金 穗 卡 ( 借记 卡 、 准 贷 记卡 ) 持 卡 人和 招 商 银 行一 卡 通 持 卡 人 推出 基 金 网 上交 易 业 务 。 持有 以 上 银 行卡 的 投 资 人 ,通 过 登 录 本公 司 网 站 ,按 照网上 交易 栏目 的相 关提 示即可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的 开户、 交易 及查 询等 业务 。


持有以 上银行卡的投 资人通过网 上交易方式认 购本基金时 ,按照基金的 认购费率标 准 执 行 ; 持 有 以上 银 行 卡 的个 人 投 资 人 通过 网 上 交 易方 式 申 购 本 基金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实行 优惠费 率, 具体 费率 请参 见基金 相关 公告 。


赎回费 率依 照基 金相 关公 告中的 规定 执行 , 相 关费 率与网 下( 柜台 模式) 相同 。


本公司 可根据基金合 同以及招募 说明书的有关 规定 调整申 购费率及调低 赎回费率,并 依据相 关法 规的 要求 进行 公告。 4.基金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 投资人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其中: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 额 净值


例:假定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100 元 , 申 购 金 额 为10,000 元 , 申 购 费 率 为1.5 % (非网 上交 易) ,则 需负 担的申 购费 用和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100=8,956.56 份


即:投 资 人 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可 得到8,956.56 份 基金 份额 。 5.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27 例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持 有 期 未 满1 年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10,000 份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00 元 ,则 其 赎回费 用和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 =1 0,00 0×1 .100 = 11,000 元


赎回费 用 =1 1,00 0×0 .5%= 5 5 元


赎回金 额=11,000 -55=10945 元


即该投 资人 赎回10,000 份 基金, 可得 金额 为10,945 元。 6. 本 基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4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产生的 收 益或 损 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T+1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7.申购 份额 的计算、 余额的处理 方式:申购费 用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计 算结果按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 净 申 购 金额 除 以 当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有 效 份 额单 位 为 份 ,计 算 结 果 按 照四 舍 五 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8.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赎回 费用以人 民币元为单 位, 计算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 后 两位 。 赎 回 金 额为 按 实 际 确认 的 有 效 赎 回份 额 乘 以 申请 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9.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3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 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1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 投资人承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11.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收取 。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2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 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 易、 电 话 交 易等) 等 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 投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按 照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并 向 监管 部 门 履 行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 28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 5. 基金 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除 以 上 第4 项 情 形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 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 回 申请 人 , 未 支 付部 分 可 延 期支 付 , 并 以 后续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若连 续 两 个 或 两个 以 上 开 放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延 期 支付 最 长 不 得超 过20 个工作日 , 并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 告 。投资人 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 在 暂 停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 业务 的 办 理 并予 以办理 。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 一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29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一 开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10%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对于未能 赎 回 部 分 , 投资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继 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 未 获 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 投资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停赎回 :连续2 日 以上(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赎 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部分延期 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 说 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公告 。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 于2 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1 次。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连 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 人 管理 的 、 且 由同 一 注册登记 机 构 办 理 注册 登记的 其他 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30 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受理 继承、捐赠 和 司法强制执 行 而产生的 非 交易过户 以 及注 册 登 记 机构 认 可 的 、 符合 法 律 法 规的 其 它 非 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资 人 。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 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 司 法 强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 文 书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按基 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 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中 确 定 。 投 资人 在 办 理 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时 可 自 行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不 低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中 所 规 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 五、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 一、 注册 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 注册 登记业 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清 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 户 建 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二、 注册 登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 的 注册 登记业 务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 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31 议 , 以 明 确 基金 管 理 人 和代 理 机 构 在 注册 登 记 业 务中 的 权 利 义 务, 保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权利 1.建立 和管 理 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2.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义务 1.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册 登 记业 务; 3.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录15 年 以上 ; 4.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务 对 投资人或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除外 ; 5.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 为 投资人 办理 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并提 供其他必要 服 务; 6.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投资于 具 有积极变化 特征的 公司, 追求高于基 准的超额收益 ,在控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益 类 证 券品 种 占 基金 资产 的0-40% ;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权证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 进行适 当调 整 。 32 三、 投 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定位 为股 票型 基金 ,其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以股 票为主 ,并 不因 市场 的中 短期变 化 而改变 。在 不同 的市 场条 件下, 本基 金将 根 据 MVRS 模型, 综合 考虑 宏观 环境 、市场 估值 水 平、风 险水 平以 及市 场情 绪,在 一定 的范 围内 作战 术性资 产配 置调 整, 以降 低系统 性风 险 对基金 收益 的影 响。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认为 ,上 市公 司的 长期发 展遵 循 “ 优胜 劣汰 ”的规 律。 企业 应根 据所 处的外 部 环境变 化而 不断 积极 变化 。精选 该类 “优 胜” 上市 公司, 能够 实现 基金 长期 稳定增 值的 投 资目标 。 同时, 上市 公司 的积 极变 化会依 次在 管理 人态 度、 公司财 务数 据和 股票 价格 上先后 反 映。在 积极 变化 反映 到股 票价格 之前 ,介 入该 类上 市公司 的投 资, 能够 创造 超额收 益。 (2) 选股 策略 鉴于此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将以 “自 下而 上” 的精 选策略 为主 ,以 甄别 产生 积极变 化 的上市 公司 。对 于该 类上 市公司 的投 资可 以分 为两 大类: (a.) 积极 变化 已经 体现 在公司 财务 数据 上, 但尚 未在股 价中 充分 反映 的上 市公司 积极变 化可 以具 体体 现在 上市公 司盈 利能 力提 高、 现金流 改善 、营 运能 力提 高等方 面。本 基金 将首 先通 过“ 积极变 化财 务指 标评 价体 系”, 筛选 出公 司财 务数 据改善 的上 市 公司。 具体 参考 的指 标包 括: 盈利能 力提 高方 面主 要考 察销售 收入 、销 售毛 利率 、净资 产汇 报率 、总 资产 回报率 等 指标; 现金流 改善 方面 主要 考察 经营性 现金 流等 指标 ; 营运能 力改 善方 面主 要考 察存货 周转 率、 应收 帐款 周转率 、总 资产 周转 率等 指标; 特别地 ,对 于银 行业 ,我 们主要 考察 存贷 款比 率、 不良贷 款比 例、 贷款 总额 等指标 。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述指 标在 当年与 前一 年的 数据 比较 结果, 部分 指标 突出 改善 或整体 指 标均出 现改 善的 上市 公司 将是本 基金 投资 关注 的重 点。 (b.) 积极 变化 尚未 反映 在财务 数据 及股 价上 的上 市公司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对该 类公 司的密 切跟 踪, 特别 是与 公司管 理层 的沟 通, 把握 管理层 是 否将要 实施 或已 经实 施相 应的公 司战 略, 以适 应公 司所处 的环 境, 包括 行业 周期、 竞争 格 局、上 下游 市场 变化 等出 现变化 。战 略的 有效 性可 以根据 其能 否促 进产 业进 化、技 术进 化、规 模进 化、 管理 进化 、重组 等进 行判 断。


33 (3) 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在基本 面研 究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将考 研上 市公 司的 估值水 平, 以判 断上 市公 司的积 极 变化是 否已 经反 映到 股价 中,并 辅助 判断 买入 的时 机以及 作为 抛售 所持 股票 的重要 依据 。 在估值 过程 中, 强调 以盈 利为基 础的 估值 (市 盈率 ,市现 率等 )和 以资 产为 基础的 估 值(净 资产 价值 ,重 置价 值等) 相结 合, 以期 给出 合理的 估值 判断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投 资方法 ,通 过战 略配 置、 战术配 置和 个券 选择 三个 层次进 行 积极投 资、 控制 风险 、增 加投资 收益 ,提 高整 体组 合的收 益率 水平 ,追 求债 券资产 的长 期 稳定增 值。 (1) 战略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对收 益率 预期 ,进行 有效 的久 期 管 理, 从而实 现债 券的 整体 配置 。 (2) 战术 配置 本基金 的战 术性 类属 配置 策略包 括: (a.)跨 市场 配置 策略 (b.)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c.)信 用利 差策 略 (3) 个券 选择 个券选 择策 略注 重收 益率 差分析 和个 券流 动性 分析 。 34 本基金 还将 特别 关注 发展 中的可 转债 市场 ,主 动进 行可转 债的 投资 。可 转债 投资采 用 公司分 析法 和价 值分 析。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等 衍生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主要 以对 冲投 资风险 或无 风险 套利 为主 要目的 。 基金将 在有 效进 行风 险管 理的前 提下 ,通 过对 标的 证券的 基本 面研 究, 预估 衍生工 具价 值 或风险 对冲 比例 ,谨 慎投 资。 在符合 法律 、法 规相 关限 制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按谨慎 原则 确定 本基 金衍 生工具 的 总风险 暴露 。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标 准 为80%× 中信 标普A 股 综合 指 数收益 率+20% ×中 信全 债 指数收 益率。 中信标 普A 股综 合指 数采 用国际 上广 泛使 用的 全球 行业分 类标 准(GICS ), 包含了 全 部上市 交易 的A 股股 票, 采用自 由流 通市 值加 权计 算,能 较好 的反 映中 国 A 股市场 的整 体 走势, 与基 金的 实际 投资 组合相 接近 。 中信全 债指 数是 按市 值加 权法编 制的 债券 价格 指数 ,该指 数涵 盖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 市场两 大债 券市 场, 指数 样本覆 盖了 国债 、金 融债 和企业 债, 能完 整反 映中 国债券 市场 的 总体运 行特 征, 符合 基金 的实际 投资 情况 。 如果今 后市 场中 出现 更具 有代表 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或者 更科 学的 复合 指数 权重比 例,本 基金 将根 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予 以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须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 险、高 收益 品种 。 六 、投 资决策 依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久 期配 置和 具体 证券 的买卖 : ? 符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最大化 的 原 则; ?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公司 章程 的有 关规 定; ? 国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对 证券市 场的 影响 ; ? 国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 各行业 、地 区发 展状 况; ? 上市公 司财 务状 况、 行业 环境、 市场 需求 状况 及其 当前市 场价 格; ?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走 势。 七、 投 资决策 流程 35 本基金 管理 人制 定了 严格 的投资 研究 流程 和投 资决 策制度 ,以 保证 本基 金产 品的投 资 目标、 投资 理念 和投 资策 略的贯 彻实 施。 (1) 投资 研究 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严 格的 投资研 究流 程充 分体 现团 队的智 慧, 最大 限度 地降 低对上 市 公司基 本面 判断 错误 带来 的风险 。本 基金 的投 资研 究流程 见下 图: 1 )注 重基 本面 的研 究流 程 研究员 首先 确定 股票 研究 初选库 。然 后进 一步 从股 票初选 库中 按备 选库 标准 和本基 金 的选股 策略 选取 有潜 在投 资机会 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深 入的研 究和 调研 。 该调研 和研 究的 过程 包括 产业分 析、 公司 分析 、实 地拜访 和跟 踪、 财务 模型 的建立 、 盈利预 测和 价值 评估 过程 等。最 后研 究员 将研 究报 告提交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由投 资研 究 团队讨 论决 定是 否进 入股 票投资 备选 库。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股票 必须 在股 票投 资备选 库中 。 备选库 形成 后, 由研 究员 进行日 常 和 定期 维护 ,并 根据基 本面 的变 化和 估值 水平进 行出 库 和入库 的建 议。 2 )集 中团 队智 慧的 投资 研 究联席 会议 制度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 投资 研究团 队进 行讨 论沟 通的 重要平 台之 一。 投资 研究 联席会 议 定期举 行, 出席 人员 为首 席投资 官、 基金 经理 、研 究 副总 监 、 研究 员、 其他 投资相 关人 员,遇 特殊 情况 可召 集举 行临时 会议 。主 要职 责是 对宏观 经济 、行 业公 司基 本面和 企业 投 资价值 的定 期回 顾; 确定 和维护 基金 股票 投资 备选 库;按 投资 价值 和投 资预 期回报 水平 , 对基金 个股 仓位 的调 整建 议。 研究员 将详 细的 公司 研究 报告提 交给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讨 论, 并就 涉及 公司 投资价 值 和投资 风险 的主 要问 题进 行答辩 。研 究团 队对 所提 交个股 的基 本面 、估 值、 风险以 及研 究 员的投 资建 议进 行充 分讨 论后, 决定 个股 是否 进入 或剔出 备选 库。 股票 研究初选库 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 库 备选库评级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 库 备选库 36 (2) 投资 决策 制度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包 括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度 、资 产配置 会议 制度 以及 投资 组合的 构 建过程 。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度 本基金 管理 人 定 期召 开投 资决策 会, 检讨 资产 配置 建议以 及基 金经 理的 基金 投资报 告,监 督基 金经 理对 基金 投资报 告的 执行 。 2 )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讨 论过 的基 金投资 报告 ,遵 循基 金合 同,遵 循投 资禁 止及 限制 制度, 听 取研究 员投 资建 议, 依据 基金投 资风 格, 从股 票备 选库中 选取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最后 利 用数量 等方 法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优 化。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过程 见下 图: 八、 投 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原 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的固有 特点,通过分 散投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5% 股票投 资备 选库 一般库 核心库 模拟组 合 优化的 投资 组合 投资组 合动 态调 整与 风险 控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3% 37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6)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60%-95% ;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 产的0-40% ; (7)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1)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如果法律法 规对基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 准。 若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本基 金 投 资 可不 受 上 述 规定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38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 款 项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的基金 财产以 基金名义开 立银 行存款账 户,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 本 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 金 证券 账 户 , 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立 银 行 间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代 销机构 的固 有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 金 财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情 形 而 取 得的 财 产 和 收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收 取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以及39 其 他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费 用。 基 金 财 产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 抵 销 ,不 同 基 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抵 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 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业 日 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40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交 易 所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 后,将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 额净 值 小 数 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 份 额 净值 错误。 41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销 机 构、或投资人 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下述“ 差 错 处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 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差 错 责任 方 对 直 接损 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 并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 偿。 基 金 管 理 人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 赔 偿 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向 差错 方 追 偿 ;追 偿 过 程 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自 行 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 担 了赔 偿 责 任 ,则42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向 出 现 过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 追 索 ,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此 发 生 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 差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3)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 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 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并 发送43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第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 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3.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25%(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 期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益 的孰 低 数)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人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4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四 、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 允许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 以从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具 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若本基 金终 止, 清算 时所 发生的 费用 ,按 实际 支出 额从基 金财 产中 扣除 。 上述基 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 内 参照公允 的市场价格 确 定,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4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除管 理费 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 项 发生 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 金 费用 。 基金合同 生 效 前 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费 率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关 费 率 。 调高 基 金 管 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 率 或 基 金赎 回 费 率 等相 关 费 率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调 低 基 金 管理 费 率 或 基金 托 管 费 率 等相 关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2日 前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五 、基 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46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 审计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同意 后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可以 更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 法》、《运作 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其 他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当依 法 披 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等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自 然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 织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其他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按 规 定 将 应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 规 定 时间 内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 报 刊(以 下 简 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47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 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编制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6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将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公 告的15 日 前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送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内 容 提 供书 面说 明 。 更 新后 的 招 募说 明书 公 告 内 容的 截 止 日为 每6个月的最后1 日 。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 具 体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登 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上述 市 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 将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人能 够 在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需 经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48 2.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关规定 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过程 中发 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49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 本 文件 在 编 制 完成 后 , 将 存 放于 基 金 管 理人 所 在 地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地 , 供 公 众查 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网站 上进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1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 金,证券市 场的变化将影 响到基金的 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 经 济 因 素 、 国 家政 策 、 市 场变 动 、 行 业 与个 股 业 绩 的变 化 、 投 资 人风 险 收 益 偏好 和 市 场 流动 程 度 等 影 响 证券 市 场 的 各种 因 素 将 影 响到 本 基 金 业绩 , 从 而 产 生市 场 风 险 ,这 种 风 险 主要 包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国 家经济、微观 经济、行业 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 可 能呈 周 期性 变化 ,从 而影 响到证 券市 场及 行业 的走 势。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 , 导致证 券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投 资收 益, 产生 风险 。 50 (3) 利率 风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4) 信用 风险 当证券 发行人不能够 实现发行时 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 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 生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于 发 行 人 和 担 保 人 。 一 般 认 为 : 国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以 视 为 零 , 而 其 他 债券 的 信 用 风险 可 根 据 专 业机 构 的 信 用评 级 确 定 。 当证 券 的 信 用等 级 发 生 变化 时,可 能会 产生 证券 的价 格变动 ,从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获得的收益又 被称做利息 的利息,这一 收益取决于 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 和 再 投 资 的 策 略。 未 来 市 场利 率 的 变 化 可能 会 引 起 再投 资 收 益 的 不确 定 性 并 可能 影 响 到 基金 投资策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分 配,而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 使 其购买 力下 降。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 的影响,如经 营决策、技 术变革、新产 品研发、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如 果 基 金 所投 资 的 上 市 公司 基 本 面 或发 展 前 景 产 生变 化 , 可 能导 致 其 股 价的 下 跌 , 或 者 可分 配 利 润 的降 低 , 使 基 金预 期 收 益 产生 波 动 。 虽 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分 散 化 投资 来减少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2 、管 理风 险 (1)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管 理水平、手段 和技术等因 素,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 这 种 风 险 可 能表 现 在 基 金整 体 的 投 资 组合 管 理 上 ,例 如 资 产 配 置、 类 属 配 置不 能 达 到 预期 收益目 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个 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等 。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 险 随着中 国证券市场不 断发展,各 种国外的投资 工具也将被 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 工 具 在 为 基 金 资产 提 供 保 值增 值 功 能 的 同时 , 也 会 产生 一 些 新 的 风险 , 例 如 利率 期 货 带 来的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期 权 产 品带 来 的 定 价 风险 等 。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也 可 能 因 为对 这 些 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 3 、估 值风 险 本基金 采用的估值方 法有可能不 能充分反映和 揭示利率风 险,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 变 化 时 ,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可 能 高 估 或 低 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共 同 协 商 ,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 使调 整 后 的 基金51 资 产 净 值 更 公允 地 反 映 基金 资 产 价 值 ,确 保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不 会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造 成 实质 性的损 害。 4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面临的流动性 风险主要表 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 控制不力,建 仓时效不高 ; 基 金 资 产 变 现能 力 差 , 或变 现 成 本 高 ;在 投 资 人 大额 赎 回 时 缺 乏应 对 手 段 ;证 券 投 资 中个 券和个 股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这些 风险 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1)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问 题 。 证券市 场的流动性受 到价格、投 资群体等诸多 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状况 下,其流动 性 表 现 是 不 均 衡的 , 具 体 表现 为 : 在 某 些时 期 成 交 活跃 , 流 动 性 非常 好 , 而 在另 一 些 时 期, 则 可 能 成 交 稀少 , 流 动 性差 。 在 市 场 流动 性 出 现 问题 时 , 本 基 金的 操 作 有 可能 发 生 建 仓成 本增加 或变 现困 难的 情况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 额申 购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风险。 由于不 同投资品种受 到市场影响 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 市场流动性较 好的情况下 , 一 些 单 一 投 资 品 种 仍 可 能 出 现 流 动 性 问 题 , 这 种 情 况 的 存 在 使 得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投 资 操 作 时 , 可 能 难 以按 计 划 买 入或 卖 出 相 应 数量 的 证 券 ,或 买 入 卖 出 行为 对 证 券 价格 产 生 比 较大 的 影 响 , 增 加基 金 投 资 成本 。 这 种 风 险在 出 现 个 股和 个 券 停 牌 和涨 跌 停 板 等情 况 时 表 现得 尤为突 出 。 5 、特 定风 险 本 基 金 为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积 极 变 化 特 征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金 , 投 资 人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为: (1) 投资 品种 风险 能否准 确辩识 具有积 极变化特征 的 上市公司并 把握其中的 投资机会将构 成本基金的 特 定 风 险 之 一 ,而 这 主 要 取决 于 对 上 市 公司 基 本 面 的深 度 研 究 以 及对 企 业 成 长性 的 判 断 。因 此, 基 本 面 研究 及 成 长 性预 测 的 缺 陷 及错 误 均 可 能导 致 所 选 择 的 投资品种不能 完 全 符 合本 基金的 预期 目标 。 (2) 股票 市场 的整 体风 险 本基金 是股票型基金 ,基金资产 主要投资于股 票市场,因 此股票市场的 变化将影响 到 基金业 绩的 表现 ,当 股票 市场收 益变 动、 波动 提高 时,本 基金 的收 益可 能会 受到影 响 。 6 、其 他风 险 (1)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 等技术保障系 统 或信息网 络支持出现异 常情况,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的 申 购 赎 回无 法 按 正 常 时限 完 成 、 注册 登 记 系 统 瘫痪 、 核 算 系统 无 法 按 正常 时限显 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等 风险 。 (2)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52 本基金 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 将随着投资人 对基金单位 的申购与赎回 而不断变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人 的 连 续 大量 申 购 而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在 短 期 内 被 迫持 有 大 量 现金 ; 或 由 于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所 持 有 的 证 券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3)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 场剧烈波动或 其他原 因而 连续出现巨额 赎回,并导 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 出 现困难 ,基 金投 资人 在赎 回基金 单位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4)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有遭受损失 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金 代 销 机 构可 能 因 不 可 抗力 无 法 正 常工 作 , 从 而 产生 影 响 基 金的 申 购 和 赎回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 二 、声 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 同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募 集,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 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 ,投资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前 , 需 充 分了 解 本 基 金 的产 品 特 性 ,并 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 会等 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 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性 风 险 , 由于 基 金 投 资 人连 续 大 量 赎回 基 金 产 生 的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施 过 程 中 产生 的 基 金 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 特 定 风 险等 等 。 投 资人 在 进 行 投资 决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合 同》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 人根 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 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 ,并且中 长期持 有。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金 投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须自 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基 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代 销机 构 并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53 3. 基金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 成 立 基 金 财产清算 组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算 组 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 进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4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55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 、 管理费 率 及 赎回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56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57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8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七)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名称 变 更 而有 所改 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共 同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及 提高 赎回费 率 。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或其他 相关法 律文 件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59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0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 代表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召 开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61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 人在 监督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 4)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5)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 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62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第2 个工 作 日 在公 证 机关 及其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 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为有 效;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在五 日内 依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63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八)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 结果有 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 重 新清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关于 本章 第( 二)条 所规定 的第(1)-(8) 项召 开 事由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关 于本 章第(二) 条所 规定的 第(9) 、 (10) 项 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方可 执 行。 64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 一)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5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66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陆 家嘴东 路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 厦8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陆 家嘴东 路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 厦8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2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理收付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经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1.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合 同 明确 约 定 基 金 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按 照 基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格 式 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 和 交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 金 托 管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 ,对67 基 金 实 际 投 资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 于 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 约 定 进 行 监督 , 对 存 在疑 义 的 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60%-95% ;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定收益 类证券 品 种 占基 金资产的0-40% ;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权 证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当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 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 述 资产配置比 例 进行适 当调 整。 2.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0-40% ; (7)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68 (1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若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 基 金托 管 人 通 过事 后 监 督 方 式对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交 易 进 行 监督 。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联 交 易 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 东 、 与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及 有 关 关 联方 发 行 的 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责任 确 保 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 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 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 如 基 金 托管 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后 仍 无法 阻 止 关 联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报告。 对于 基 金 管 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联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 事 前无 法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基金 投 资 运 作之 前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合 法 律 法 规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 择的 、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 方式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严 格 按照 交 易 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 在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手 。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 供 的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 进 行更 新 , 新 名 单 确定 前 已 与 本次 剔 除 的 交 易对 手 所 进 行但 尚 未 结 算 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 协 议 进行 结 算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情 况 需 要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 方式 的,应 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3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由此 造 成 的 任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约 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 的 时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 法 律责 任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偿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 据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如69 基 金 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的 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事 先根据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 托 管 人 就 相 关 事项 签 订 补 充协 议 , 明 确 基金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的 比例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制 订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防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 律 风 险和 操 作 风 险等 各 种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以 及 相 关投 资 额 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6.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 电 话 提 醒或 书 面 提 示 等方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前 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定 期 限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发 出的 书 面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 并改 正 , 或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 告的 事 项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 应 当 立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此造 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10.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 息 披 露 和监 督 基 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70 2.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 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 资 信 息等 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限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 理 人核 查 托 管 财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对 方 进 行 有效 监 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将属 于 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 托 管人 开 立 的 基 金银 行 账 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2 名 或2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71 3. 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帐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 互保 基 金 、 交 收价 差 资 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 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立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算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 代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72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 ,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持有 。 实 物 证券 等 有 价 凭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 办理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年度 审 计 合 同 、 基金 信 息 披 露协 议 及 基 金 投资 业 务 中 产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 时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 真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三 十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 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 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保 存 期 不 少于15 年 。 如 不能 妥 善 保 管, 则 按 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73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拒 绝 或 延 误提 供 , 并 保 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 托管 协议 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 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间,双方 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第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容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投 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 利 用以 下方 式进 行修改 : 到 原开 立基 金账 户的销 售网 点, 登录信 诚基 金网 站进 行或 投资者 本人 致电 客服 中心 。在从 销售 机构 获取 准确 的客户 地址 和 邮编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负 责寄 送基 金投 资人 对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每年 (1 月份 )向所 有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一 次 对账单 。对 账单 在 每 年(12 月份 )结 束后 的 7 个工 作日内 寄出 。 (二)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信 诚基 金网 站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开 户、认 购、 申购 、赎 回、 撤单、 转 换、修 改分 红方 式等 业务 。


74 本公司 与 中 国建 设银 行、 农业银 行和 招商 银行 合作 ,面向 中国 建设 银行 龙卡 持卡人 、 农业银 行金 穗卡 (借 记卡 、准贷 记卡 )持 卡人 和招 商银行 一卡 通持 卡人 推出 基金网 上交 易 业务。 持有 以上 银行 卡的 投资人 ,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陆 网 上交易 ,按 照网 上交 易栏 目的相 关提 示即 可办 理开 放式基 金的 开户 、交 易及 查询等 业务 。 有关详 情可 参见 相关 公告 。


在条件 成熟 的时 候,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网 上交 易业务 的发 展状 况, 适时 扩 大可用 于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或用 于交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类 ,敬请 投资 人留 意相 关公 告。 ( 三)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注 册 机构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红利 按 红 利发 放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 投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定的 渠 道,采 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具 体实 施 时间和 业务 规则 将在 本基 金开放 申购 赎回 后 公 告。 ( 五)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 公 告。 (六) 电话 查询 服务 信诚自 动电 话语 音查 询, 为客户 提供 安全 高效 的电 话查询 服务 。 ( 七)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 网上查 询、网 上资 讯服 务。 ( 八) 资讯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 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网 上留 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传 真等渠 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建 议。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75 第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基 金投资 人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投资 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上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 第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信 诚 优胜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信 诚 优 胜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信 诚 优 胜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信诚 优胜精 选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基 金 投资 人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