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友邦增利B(460003)

友邦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友邦华 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2007年 11月 28日证监基金字 [2007]323号文(《关于核准友邦华泰中短 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核准的友邦华 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调 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07年 12月 3日起,由《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 司”) 保 证 招募说明书 的 内容真实 、准 确 、 完 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 或 保 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 最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 因 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 ,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 充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 理 性判断市场 ,并 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险 , 包括: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 等 环境因素对 证券 价格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 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 生的 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 实 施 过程 中 产 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 应 认 真 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建 议投资人 根 据自 身 的 风险收益 偏好 , 选择适 合自 己 的基金 产品 ,并 且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 长 期持有。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现 。 本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09年 6月 2日,有关 财 务 和 业绩 表现 数 据 截止 日为 2009年 3月 31日, 财 务 和 业绩 表现 数 据 未 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 管人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已 对 本 次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 进行 了 复核 确 认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8 四 基金 托 管人 .................................................................................................15 五 相 关 服务机构 ..............................................................................................22 六 基金的 历史沿革 ..........................................................................................42 七 基金的 存续 .................................................................................................43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44 九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转 托 管、 冻结 、 质 押及 其 他业务 .................................54 十 基金的投资 .................................................................................................55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64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67 十三 基金 财产 的 估 值 ......................................................................................68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74 十五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76 十六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80 十七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81 十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85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88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91 二十 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105 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117 二十三 其 他 应 披露 事项 .................................................................................120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式 ...............................................................122 二十五 备查 文 件 ............................................................................................123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5号 <招 募说明书 的 内容 与 格 式 >》 等 有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 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并 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 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 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说明书 根 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合同。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义 本 招募说明书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代 表 如 下 含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 指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 本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 指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及 其定 期更 新 ; 托 管 协 议 : 指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发售 公 告 : 指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 售 公 告 》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 银 监会 : 指 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 法 》 :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 《合同 法 》 :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 《基金 法 》 :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指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指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指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上 交所 《 业务 规 则 》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2005年 7月 14日 发布 并 施行 的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开放式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业务 办 理 规 则 ( 试 行 )》 元 : 指 人 民币元;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 本基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本基金合同 享 受 权 利并 承 担 义务 的 法律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 : 指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 : 指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A类、 B类基金份额 : 本基金 将 根 据 申购费 、 销售 服务费 收 取方式 的 不 同, 将 基金份额 分 为 不 同的类别, 在 投资 者 申购时 分 级 收 取 前 端 申购费 用但 免 收 销售 服务费 的称为 A类,而 不 收 取 前 端 申购费 用 只从 本类别基金资 产 中 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称为 B类。本基金 A类、 B类基金份额 分 别 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 费 用 的 不 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和 B类基金份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售 在 外 的 该 类别基金份额 总 数 。投资 者 申购 本基金 时 , 可 自 行选择申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不 同基金份额 类别 之间 不 得互 相 转 换 。 注 册登 记 业务 : 指 本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资人基金 账 户 管理、基金份额 注 册登 记 、 清 算 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 发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 等 ; 注 册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本基金 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的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或 接 受 基金管理人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基金管理人或 接 受 基金管理人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 金 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人、 机构 投资人、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人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 个 人投资人 : 指 依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有关 法律法规 及 其 他 有关 规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定 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投资人 ; 机构 投资人 : 指 在 中国 境内 合 法注 册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部门 批准 设 立 和有效 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组织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人 : 指 符 合《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 办法 》 及相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投资于 在 中国 境内 合 法设 立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 外 的 机构 投资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 照 本基金合同 第 八 部 分 之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 表 决的会议 ; 基金 募集 期 : 指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中 载 明 ,并 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 长 不 超 过三个 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 期 满 ,基金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 额 超 过 核准 的 最低募集 份额 总 额,并 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 法 》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 备 案手 续 后 ,中国证监 会的 书面确 认 之 日 ; 存续 期 :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定 期期限 ; 工 作 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 认购 : 指 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人 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 申购 : 指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续 期 间 ,投资人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 赎回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向 基金 管理人 要 求 其 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 转 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 为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 为 ; 转 托 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 所 持有的 某 一 基金 部 分 或 全 部 份额 从 同 一 个 基金 账 户 下的 一 个交易 账 户 指 定 到 另 一 交易 账 户进行交易 的 行 为 ; 投资 指 令 : 指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投资 时 ,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 实 物 券调 拨 等 指 令 ; 代销 机构 : 指接 受 基金管理人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机构 ,以 及 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本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会员 单位 ; 会员 单位 : 指 具 有 开放式 基金 代销 资 格 , 经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 可 的、 可 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 开放式 基金的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 员 单位 ; 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 点 ; 场 外 或 柜台 : 指 不 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等 业务 的 销售 机构 和 场 所 ; 场内 或 交易所 : 指 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 开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等 业务 的 销售 机构 和 场 所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 基金 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基金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有的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由 该注 册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 户 ; 交易 账 户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及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基 金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 户 ; 开放 日 : 指 为投资人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 的 工 作 日 ; T 日 : 指销售 机构 受 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 其 他业务申 请 的 日期 ;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不收 取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 收 取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B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将 专门 用 于本基金 B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与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 该 笔 费 用 从 本基金 B类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股 票红 利、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券 差 价 、 银行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合 法 收益 和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成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购 买 的 各 类证券、 银行存 款 本 息 、 应收 申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等 形 式 存 在 的基金 财产 的 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值: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值 ; 基金 财产 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财产 和 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的 过程 ; 法律法规 :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现 行 有效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法规 、 地 方规 章 、 部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律法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 不 可 抗 力: 指任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任何事件 和 因素 , 包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灾害 、 战 争 、 骚乱 、 火灾 、 政 府征 用 、 没收 、 法律 变 化 、 突 发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停电 或 其 他 突 发事件 、证券 交易 场 所非 正常暂停 或 停 止交易 等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号 楼 17层 设 立 日期 : 2004年 11月 18日 批准 设 立 机 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7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亮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号 楼 17层 电 话 : 400-888-0001, 021-38601777 联 系 人 : 沈炜 注 册 资本 : 贰亿 元 人 民币 经 营 范围 : 基金管理 业务 ;发 起 设 立 基金 ;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 他业务 组织 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股 权 结构 :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AIGGIC) 49%、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49%、 苏州 新 区高 新 技术 产 业股 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 会成员 齐亮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士 , 1994-1998年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 中 心情报 中 心 处 长 、 副局 长 , 1998-2001年 任 中 央 财经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副局 长 , 2001年 至 2004年 任 华 泰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总 裁 。 Ravi Mehrotra先 生 : 董 事 , 硕士 , 曾 在 印度 的 美 国 银行 、 领先 证券和 富兰 克 林 邓普顿 资 产 管理公司 任 职 , 2006年 加入美 国国 际 集 团 ,目 前担 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香 港 ) 亚洲 资 产 管理公司 执 行 董 事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吴祖芳先 生 : 董 事 , 硕士 , 1992年起 至 今 历 任 华泰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部门负 责 人、 子 公司 负 责 人、 总 裁助 理、 业务 总 监、 总 经济 师 、 副 总 裁 。 陈 国 杰先 生 : 董 事 , 学士 , 曾 任 怡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1999年 加入美 国 国 际 集 团 ( AIG), 先 后 担 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环 球退休 服务及 投资管理 集 团 资 深 副 总 裁兼区域 总 监( 亚洲 ),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亚洲 )投资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等职 。 徐耀 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硕士 , 1994-2000年 任 香港 联 合 交易所 有限公司 执 行 总 监、 行 政 总 裁 , 1997年 至 今 担 任 香港 证券 专 业 学 会 主 席 , 2006年 至 今 任 香港 华 高 和 昇 财 务 顾问 有限公司 主 席 。 林 征 女士 : 独 立 董 事 , 硕士 , 1983-1992年 任 全 国人大 法 工 委 副处 长 , 1999-2001 年 任 华 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2001年 至 今 任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副 总 经 理。 王学林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学士 , 1987-1988年 任上海 市对 外 经济 贸 易 委员会 主 任 科 员, 1988-1999年 任上海 市 外 国投资 工 作 委员会 副处 级 调 研 员, 1999-2003年 任上海 市 国 际贸 易 促 进 委员会 副处 级 调 研 员。 2、监 事 会成员 黄宁宁先 生 : 监 事 长 , 硕士 , 1997-2001年 任 国 浩 律 师 集 团 ( 上海 ) 事 务所 律 师 , 2001-2007年 任上海 中 汇 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 、合 伙 人, 2007年 至 今 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中国成员公司 副 总 裁 、 法律 顾问 。 王桂芳女士 : 监 事 , 硕士 , 1993-1995年 任上海 大 陆 期 货 公司 交易 部 、 市场 部 经 理, 1995-1996年 任 江苏东 华期 货 公司 上海 业务 部 副 总 经 理, 1996-2003年 任 华 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西藏南 路营 业 部 总 经 理, 2003-2006年 任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上海总 部 总 经 理, 2006年 至 今 任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 城 市 中 心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柳军 先 生 : 监 事 , 硕士 , 2000-2001 年 任上海 汽车 集 团 财 务 有限公司 财 务 , 2001-2004年 任 华 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 级 基金核 算 员, 2004年 7月 加入 友邦华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基金 事 务 部 总 监、 上 证 红 利 ETF基金 经 理 助 理。 3、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 陈 国 杰先 生 : 总 经 理, 学士 , 曾 任 怡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1999年 加入美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国国 际 集 团 ( AIG), 先 后 担 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环 球退休 服务及 投资管理 集 团 资 深 副 总 裁兼区域 总 监( 亚洲 ),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亚洲 )投资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等职 ,并 自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 立至 今 任 公司 董 事 。 王 溯舸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硕士 , 1997-2000年 任 深圳 特 区 证券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 2001-2004年 任 华泰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受 托 资 产 管理 总 部 总 经 理。 陈 晖 女士 : 督 察 长 , 硕士 , 1993-1999年 任 江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年 任 华泰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 总 部 总 经 理。 房伟 力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硕士 ,1997-2001年 任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 结 算 公司 交 收 系统 开发 经 理, 2001-2004年 任 华 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登 记 及结 算 部门 总 监。 2004-2008年 5月 任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刘宏 友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硕士 ,1992- 2004年 历 任 华泰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部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2004- 2006年 任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营 销总 部 副 总 经 理。 2006- 2008年 5月 任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4、本基金基金 经 理 沈 涛 先 生, 经济 学 博 士 。 16年证券投资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易 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月月 收益 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 2007年 11月 加入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 本基金基金 经 理 : 汪晖 先 生,自本基金成 立至 2008年 3月 4日 任 本基金基金 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 席 : 总 经 理 陈 国 杰先 生 ; 成员 : 副 总 经 理 王 溯舸 先 生 ; 研究 部 总 监 张 净 女士 ; 投资 部 总 监 梁丰 先 生 ; 基 金 经 理 汪晖 先 生 ; 基金 经 理 秦岭松 先 生 ; 基金 经 理 沈 涛 先 生 ; 基金 经 理 郭楷泽 先 生。 列 席 人员 : 督 察 长 陈 晖 女士 ;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席 指 定 的 其 他 人员。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 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转 换 和 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5、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6、 编 制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 事项; 9、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现 行 有效的 相 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现 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发 生。 2、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基金 法 》 及 有 关 法律法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 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 3)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担 损失 ; ( 5)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 他行 为。 3、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及行业 规 范, 诚实信用 、 勤勉尽 责 , 不 从事 以下 活 动: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 议 ; ( 3) 故意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构 的合 法 利 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国证监会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 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业务 规 则 ,利 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 段操纵 市场价格 , 扰 乱 市场 秩序 ; ( 9) 贬损 同 行 ,以 抬 高 自 己 ; ( 10)以 不 正 当 手 段谋 求 业务 发 展 ; ( 11)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 12)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 诈 成 分 ; ( 13) 其 他 法律 、 行 政 法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4、基金 经 理 承 诺 ( 1)依 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利 益 ; ( 2) 不 利 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及 其 代 理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不 违反 现 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4) 不 从事 损 害 基金 财产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的证券 交易及 其 他 活 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 1) 健 全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 必须覆盖 公司 各 个 部门 和 各 级 岗 位 ,并 渗透 到 各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项 业务过程 , 涵盖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 等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 2)有效 性原则 。 通 过 科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法 , 建 立 合理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 3) 独 立 性原则 。公司 在 精 简的基 础 上设 立 能 够 充分 满 足 经 营 运作 需 要 的 机 构 、 部门 和 岗 位 , 各 机构 、 部门 和 岗 位 职能 上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内 部 控制 的 检 查 评 价 部门 必须 独 立 于 内 部 控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门 ; ( 4)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 位 的 设置 应 权责 分明 、 相 互 制 衡 , 消 除 内 部 控制 中的 盲 点 ; ( 5) 防 火 墙 原则 。公司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作应 当 分 离 ,基 金投资 研究 、决策、 执 行 、 清 算 、 评 估 等 部门 和 岗 位 , 应 当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离 ,以 达 到 风险 防 范的目的 ; ( 6)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 经 营 管理 方法 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以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 果 。 2、 内 部 控制 的 主要 内容 ( 1) 控制 环境 董 事 会下 设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会, 全面 负 责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风险 控制 和 财 务 监 控 , 审 查 公司的 内 控制 度 ,并 对 重 大关 联 交易进行审计 ; 董 事 会下 设 薪酬 、 考 核 与 资 格 审 查 委员会, 对 董 事 、 总 经 理、督 察 长 、 财 务 总 监和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的 候 选 人 进行 资 格 审 查 以 确保其 具 有中国证监会 所 要 求 的 任 职 资 格 , 制 定 董 事 、监 事 、 总 经 理、督 察 长 、 财 务 总 监、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 及 基金 经 理的 薪酬 /报 酬 计 划 或 方 案 。 公司管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定 的 内 部 控制 战 略,为 了 有效 贯彻 公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设 立 了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就 基金投资和 风险 控制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建 议。 公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主要 负 责 对 公司 内 部 控制 的合 法 合 规 性 、有 效 性 和合理 性 进行审 查 , 发 现 重 大 风险 事件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2) 风险 评 估 公司 风险 控制 人员 定 期 评 估 公司 风险 状 况 ,范围 包括 所 有 能对经 营 目标 产 生 负 面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素 , 评 估 这些 因素对 公司 总体 经 营 目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 可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能性 ,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公司 董 事 会 及 高层 管理人员。 ( 3) 控制活 动 控制活 动包括 自 我 控制 、 职 责 分 离 、监 察 稽 核、 实 物 控制 、 业绩 评 价 、 严 格 授 权 、资 产分 离 、 危 机 处 理 等政 策、 程 序 或 措 施 。 自 我 控制 以 各 岗 位 的目标 责任 制 为基 础 , 是 内 部 控制 的 第 一 道 防 线 。 在 公司 内 部 建 立 科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在 相 关 部门 和 相 关 岗 位 之间 建 立 重要 业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门 及 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 位负 有监督 责任 , 使 相 互 监督 制 衡 的 机 制 成为 内 部 控制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 充分 发 挥 督 察 长 和 法律 监 察 部 对各 岗 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 各 项 业务 全面 监 察 稽 核 作用 , 建 立 内 部 控制 的 第 三 道 防 线 。 ( 4) 信 息与 沟 通 公司 建 立 了内 部 办 公自 动 化 信 息系统与业务 汇 报 体 系 , 形 成 了 自 上 而下的 信 息 传播渠 道 和自下而 上 的 信 息 呈 报 渠 道 。 通 过建 立 有效的 信 息交流 渠 道 , 保 证 了 公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理人员 可 以 充分了解 与 其职 责 相 关的 信 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 当 的人员 进 行 处 理。 ( 5) 内 部 监 控 内 部 监 控 由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会、督 察 长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 法律 监 察 部 等 部门 在各 自的 职 权 范围 内 开 展 。本公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务 部门 的 法律 监 察 部 , 其 中监 察 稽 核人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理 性 、 完 备 性 和有效 性 ,监督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 揭示 公司 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作 中 的 风险 , 及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司 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效 地 执 行 。 3、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 部 控制 的 声 明 ( 1)基金管理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2)本公司 承 诺 以 上 关于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 ( 3)本公司 承 诺将 根 据 市场环境 的变 化 及 公司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 管人 概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 商银行 ”) 设 立 日期 : 1987年 4月 8日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注 册 资本 : 147.07亿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晓 行长 : 马蔚 华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2002】 83 号 电 话 : 0755— 83199084 传 真: 0755— 83195201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披露 负 责 人 : 张 燕 2、 发 展 概 况 招 商银行 成 立 于 1987年 4月 8日, 是 我 国 第 一 家 完全 由 企 业 法 人持 股 的 股 份 制 商业银行 , 总 行 设 在 深圳 。自成 立 以 来 , 招 商银行 先 后 进行 了 三次 增资 扩 股 ,并 于 2002年 3月成 功 地 发 行 了 15亿 A股 , 4月 9日 在 上 交所 挂牌 ( 股 票 代码 : 600036), 是 国 内 第 一 家采 用 国 际 会 计 标准 上 市 的公司。 2006年 9月 又 成 功 发 行 了 22亿 H股 , 9月 22日 在 香港 联 交所 挂牌 交易 ( 股 票 代码 : 3968), 10月 5日 行 使 H股 超 额 配 售 , 共发 行 了 24.2亿 H股 。 截止 2009年 3月 31日, 招 商银行 总 资 产 1.801万 亿 元 人 民 币 ,核 心 资本 714.72亿 元 人 民币 。 ( 二 ) 主要 人员 情况 秦 晓 先 生, 招 商银行 董 事 长 和 非 执 行 董 事 , 2001 年 4 月 加入 本公司。 英 国 剑 桥 大 学 经济 学 博 士学 位 , 高 级 经济 师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员, 香港 中国 企 业 协 会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名 誉 会 长 、 清 华大 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和中国人 民 银行 研究 生 部 兼 职 教 授 。 2001 年 1 月 起 任 招 商 局 集 团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中国国 际 信 托 投资公司 总 经 理、 副董 事 长 、 中 信实 业银行 董 事 长 。 秦 晓 博 士曾 任第 九 届 全 国人大 代 表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外 汇 政 策 顾问 、日本 丰 田 公司国 际 咨询 委员会委员,并于 2001 年 担 任 亚 太 经 合 组织工 商 咨询 理 事 会 主 席 。





马蔚 华 先 生, 招 商银行 执 行 董 事 、 行长 兼 首 席执 行 官 , 1999 年 1 月 加入 本公 司。 经济 学 博 士学 位 , 高 级 经济 师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员。 1999 年 1 月起 任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行长 兼 首 席执 行 官 。 分 别自 1999 年 9 月、 2003 年 9 月、 2007 年 11 月 及 2008 年 10 月起 兼 任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险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及 招 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及 永隆 银行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并自 2002 年 7 月起 担 任 招 商 局 集 团 公司 董 事 。同 时 担 任 中国国 际 商 会 副 主 席 、 中国 企 业 家 协 会 执 行 副 会 长 、中国金 融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 红 十 字会 第 八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 深圳 市 综 研 软 科学 发 展 基金会理 事 长 和 北京 大 学 、 清 华大 学 等 多 所 高 校 兼 职 教 授 等职 。





张 光 华 先 生, 招 商银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长 , 2007 年 4 月 加入 本公司。 经济 学 博 士学 位 , 高 级 经济 师 。 2007 年 4 月起 担 任 本公司 副 行长 。同 时 担 任 中国金 融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 广东 金 融 学 会 副 会 长 , 广东 商业 联 合会 副 会 长 ,中国 贸促 会 第 五 届 委 员会会员。 2002 年 9 月 至 2007 年 4 月 任 广东 发 展 银行行长 。 2007 年 7 月起 兼 任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 2008 年 3 月起 兼 任 招 银 金 融租赁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2008 年 10 月起 兼 任 永隆 银行 有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 夏 博 辉 先 生, 男 , 1963年 11月 出 生, 湖 南 人,管理 学 博 士 ( 厦 门 大 学 )、 教 授 、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招 商银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财政 部 会 计 准 则 咨询 专 家 、金 融 会 计 组负 责 人,中国会 计 学 会理 事 、中国金 融 会 计 学 会 专 家 委员会委员。 1992- 1999年 历 任 湖 南 财经 学院 会 计系 副 主任 、 科研处副处 长 、 科研研究 生 处 长 、 科研处 处 长及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2000- 2005年 6月 历 任 深圳 发 展 银行 会 计 出 纳 部 总 经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理、 财 务 会 计 部 总 经 理、 计 划 财 会 部 总 经 理、 财 务 执 行 总 监 等职 ; 2005年 7月, 加 盟 招 商银行 。 1993- 1996年, 受 聘 担 任 世界 银行 技术 援 助 中国人 民 银行 会 计 改 革 体 系 项 目金 融 会 计 准 则 研究 组 中 方 工 作 组组 长 。 曾 获 “ 全 国 优秀 教 师 并 授 予 全 国 优秀 教 师 奖 章 ”( 1993)、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优秀 教 学 成 果 一等 奖 ( 1993)、 湖 南 省 第 五 届 优秀 社 会 科学 成 果 ( 著 作 ) 二 等 奖 ( 1999)、中国 青 年 科技 论坛 二 等 奖 ( 1999)。 胡 家伟 先 生,大 学 本 科学 历 , 现 任 招 商银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30多 年 银行 业务及 管理 工 作经 历 , 已 获 得 基金 从 业 资 格 。 历 任 招 商银行 总 行 国 际 业务 部 副 总 经 理、 招 商银行 蛇 口 支 行 副 行长 、 招 商银行 总 行 单 证中 心 主任 。 曾 任 中国 银行 湖 北 省 分 行 国 际 结 算 处副科 长 、 副处 长 、中国 银行十 堰 分 行 副 行长 、 香港 南 洋 商业银行押 汇 部 高 级 经 理、 香港 中 银 集 团 港 澳 管理 处 业务 部 高 级 经 理 等职 务 。 ( 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况 截 至 2009年 5月 31日,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托 管 了招 商 安 泰 系 列 证券投资 基金( 含 招 商 安 泰 股 票 型投资基金、 招 商 安 泰 平 衡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招 商 安 泰债券 投资基金), 招 商 现 金增 值 证券投资基金、中 信经 典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长 城 久 泰 中 信 标 普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中 信现 金 优势 货 币 市场 基金、 光 大 保 德 信 货 币 市 场 证券投资基金、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 富 通 强 化 回 报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 大 保 德 信 新 增 长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合稳 健 优 选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 证 红 利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德 盛优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 富 成 长 趋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 大 保 德 信 优势 配 置 股 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益 民 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 盛 红 利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及 其 它 托 管资 产 , 托 管资 产 为 1308.52亿 元 人 民币 。 (四 ) 托 管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 控制 目标 确保 托 管 业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律法规 和 行业 监管 规 则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的 经 营 思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学 合理的决策 机 制 、 执 行机 制 和监督 机 制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防 范和 化 解经 营 风险 , 确保 托 管 业务 的稳 健 运 行 和 托 管资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建 立 有利 于 查 错 防 弊 、 堵塞 漏 洞 、 消 除 隐患 , 保 证 业务 稳 健 运 行 的 风险 控制制 度 , 确保 托 管 业务 信 息 真实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确保内 控 机 制 、 体 制 的 不断 改 进 和 各 项 业务 制 度 、 流程 的 不断完 善 。 2、 内 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招 商银行 资 产 托 管 业务建 立 三 级 内 控 风险 防 范 体 系 : 一 级 风险 防 范 是 在 总 行行长 层 面对风险 进行预 防 和 控制 。 招 商银行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的 行长 负 责 制 , 重 大 事项 的决策 经 行长 办 公会 讨论 决 定 , 行长 室 下 设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内 部 控制 状 况评 审 委员会、 稽 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 息 规 划 委员会 等 机 构 。 二 级 风险 防 范 是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业务 室 、 专 业 岗 位 设置 时 , 必须 遵 循 内 控制 衡 原则 ,监督 制 衡 的 形 式 和 方式 视 业务 的 风险 程 度 决 定 。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立 稽 核监 察 室 , 负 责 部门 内 部 风险 预 防 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 在 总 经 理 室 直 接 领 导 下, 独 立 于 部门 内其 他业务 室 和 托 管 分 部 , 对各 岗 位 、 各 业 务 室 、 各分 部 、 各 项 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 施 监督。 三 级 风险 防 范 是 各 业务 室 对 自 身 业务 风险 进行 自 我 防 范和 控制 。 业务 室 根 据 法 律法规 、监管 规 定 、 业务 规 则 及 本 部门具 体 情况 制 定 工 作 流程及 风险 控制措 施 。 3、 内 部 控制 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 应 覆盖 各 项 业务过程 和 操 作环 节 、 覆盖 所 有 室 和 岗 位 ,并由 全 部 人员 参 与 。 ( 2) 审 慎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 的核 心 是 有效 防 范 各 种 风险 , 托 管 组织 体 系 的 构 成、 内 部 管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险 、 审 慎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应 当体 现 “ 内 控 优 先 ” 的 要 求 。 ( 3) 独 立 性原则 。 各 室 、 各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不 同 托 管资 产 之间 、 托 管资 产 和自有资 产 之间 应 当 分 离 。 内 部 控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门 应 当 独 立 于 内 部 控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 室 应保 持 高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部门 内 部 控制 工 作 进行 评 价 和 检 查 。


( 4)有效 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 应 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 和监管 机 关的 规 章 ,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成为 所 有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执 行 内 部 控制制 度 不能 存 在 任何 例 外 , 部门 任何 员 工 不 得 拥 有 超 越制 度 或 违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 5) 适时 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 应 随 着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境 的变 化 和国 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境 的 改 变 及时进行相 应 的修 订和 完 善 。 ( 6) 防 火 墙 原则 。核 算 、 清 算 、 稽 核监 察 等 相 关 部门 , 应 当 在 制 度 上 和人员 上 适 当 分 离 , 办 公 网 和 业务 网 分 离 , 部门 业务 网 和 全 行业务 网 分 离 ,以 达 到 风险 防 范 的目的。 4、 内 部 控制措 施 ( 1)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设 。 招 商银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制 定了 《 招 商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招 商银行托 管 业务 内 控 管理 办法 》和《 招 商银行 证券投资基 金 托 管 业务 操 作 规 程 》 等一 系 列规 章 制 度 , 从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操 作 流程 、会 计 核 算 、 岗 位 管理、 档 案 管理、 保 密 管理和 信 息 管理 等 方 面 , 保 证资 产 托 管 业务 科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运作 。为 保 障 托 管资 产 安 全 和 托 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 维护 托 管 业务 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 避 免 托 管 业务 危 机 事件发 生或 确保 危 机 事件发 生 后 能 够 及时 、准 确 、有效 地 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 制 定了 《 招 商银行托 管 业务 危 机 事件 应 急 处 理 办法 》, 并 建 立 了 灾 难 备 份中 心 , 各 种 业务数 据 能 及时 在 灾 难 备 份中 心 进行 备 份, 确保 灾 难 发 生 时 , 托 管 业务 能 迅速恢 复和 不 间 断运 行 。 ( 2) 经 营 风险 控制 。 招 商银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项 目 审 批、资金 清 算 与 会 计 核 算 双 人 双 岗 、大额资金 专 人 跟踪 、 凭 证管理、 差 错 处 理 等一 系 列 完 整的 操 作 规 程 ,有 效 地 控制 业务 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 息 风险 控制 。 招 商银行 资 产 托 管 部通 过数 据 加 密 传 输 、 业务 信 息 启 动 异 地 自 动 备 份 功 能 、 业务 信 息 磁 带 备 份并由 专 人 签 收保 存 等 措 施 保 证 业务 信 息及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数 据 传递 的 安 全性 。 业务 信 息 不 得 泄 漏 ,有关人员 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 理 室 审 批, 并 做 好 调 用 登 记 。 ( 4) 客 户 资 料 风险 控制 。 招 商银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务 运作 过程 中 形 成的 客 户 资 料 , 视 同会 计 资 料 保 管。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有关人员 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 理 室 成 员 审 批,并 做 好 调 用 登 记 。 ( 5) 信 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制 。 招 商银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信 息 技术 系统 管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 机 房 空 间 隔离 并 设置 门 禁 管理、 电 脑 密 码设置 及 权 限管理、 业务 网 和 办 公 网 、 与 全 行业务 网 双 分 离 制 度 , 与 外 部 业务机构 实 行 防 火 墙 保 护 等 , 保 证 信 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 ( 6)人 力 资 源 控制 。 招 商银行 资 产 托 管 部通 过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员 工 培训 、 激励 机 制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理 及建 立 人 才梯 级 队伍 及 人 才储 备 机 制 ,有效的 进行 人 力 资 源 控制 。





( 五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 程 序 根 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证券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 象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行 为、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 款 银行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 传 推介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 等 的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行 监督和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 对 上述事项 的监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 议、 上述 监督 内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进行 整 改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许 的投资 比例 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确 认 并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管理人 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 书面 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 经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机构 和 代销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 1、 直 销 机构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号 楼 17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号 楼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亮


电 话 : ( 021) 38601777


传 真: ( 021) 38601799 联 系 人 : 沈炜 客 服 电 话 : 400-888-0001,( 021) 38601777 公司 网 址 : www.aig-huatai.com


2、 代销 机构


1)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晓


联 系 人 : 万 丽


电 话 : ( 0755) 83198888


传 真: ( 0755) 83195049


客 服 电 话 : 95555


公司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2)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钢


传 真: ( 010) 66594853 客 服 电 话 : 95566


公司 网 址 : www.boc.cn


3)中国 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办 公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清 传 真: ( 010) 66107914


联 系 人 : 田 耕 客 服 电 话 : 95588 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4)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安 东


联 系 人 : 陈 春 林


电 话 : ( 010) 66599805 传 真: ( 010) 66415194 客 服 电 话 : 11185


公司 网 址 : www.psbc.com


5) 交 通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 仙霞 路 1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怀 邦 联 系 人 : 曹榕 电 话 : ( 021) 58781234 传 真: ( 021) 58408842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客 服 电 话 : 95559


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6) 深圳 发 展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兰 克 纽曼


联 系 人 : 周 勤


电 话 : ( 0755) 82088888


传 真: ( 0755) 82080714 客 服 电 话 : 95501


公司 网 址 : www.sdb.com.cn


7)中 信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富 华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丹 联 系 人 : 刘 新 安 电 话 : ( 010) 65557066 传 真: ( 010) 65550827 客 服 电 话 : 95558 公司 网 址 : bank.ecitic.com 8)中国 民 生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 话 : ( 010) 58351666 传 真: ( 010) 83914283 客 服 电 话 : 95568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公司 网 址 : www.cmbc.com.cn 9) 北京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甲 17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丙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冰竹 联 系 人 : 王 光 伟 电 话 : ( 010) 66223236 传 真: ( 010) 66223314 客 服 电 话 : ( 010) 96169( 北京 )、( 022) 96269( 天 津 )、( 021) 53599688 ( 上海 )、( 029) 85766888( 西安 ) 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江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善


联 系 人 : 樊昊


电 话 : ( 025) 84457777 传 真: ( 025) 84579763


客 服 电 话 : 95597


公司 网 址 : www.htsc.com.cn


11) 联 合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昭 明


联 系 人 : 盛 宗凌


电 话 : ( 0755) 82492000 传 真: ( 0755) 82492962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555, (0755)25125666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公司 网 址 : www.lhzq.com


12) 信 泰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南京 市 长 江路 88号 办 公 地 址 : 南京 市 长 江路 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凯 法 联 系 人 : 万 鸣 电 话 : ( 025) 84784836 传 真: ( 025) 84784830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918 公司 网 址 : www.thope.com 13)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长 生


联 系 人 : 李 洋 电 话 : ( 010) 66568587


传 真: ( 010) 66568536 客 服 电 话 : ( 010) 4008 888


公司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14)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上海 银行 大 厦 2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幼 一 联 系 人 : 芮敏祺


电 话 : ( 021) 38676666 传 真: ( 021) 38670666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666


公司 网 址 : www.gtja.com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15) 申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王 序 微


电 话 : ( 021) 54033888


传 真: ( 021) 54038844 客 服 电 话 : ( 021) 962505


公司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16) 海 通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 海 通 证券大 厦 1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笑鸣


电 话 : ( 021) 63410340


传 真: ( 021) 63410456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001,( 021) 95553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点 咨询 电 话


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17)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北京 朝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城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朝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城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 话 : ( 010) 84588888


传 真: ( 010) 84865560 客 服 电 话 : 95558


公司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18)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 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君


联 系 人 : 权 唐


电 话 : ( 010) 85130577 传 真: ( 010) 65182261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08,( 010) 65186758


公司 网 址 : www.csc108.com


19) 广 发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广东 省 珠 海 市 吉 大 海 滨 路 光 大国 际贸 易 中 心 26楼 2611室


办 公 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号大 都 会 广 场 36、 38、 41、 4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志 伟


联 系 人 : 肖 中 梅


电 话 : ( 020) 87555888


传 真: ( 020) 87555305


客 服 电 话 : ( 020) 961133 公司 网 址 : www.gf.com.cn


20)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 至 二十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 至 二十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如


联 系 人 : 齐 晓燕


电 话 : ( 0755) 82130833


传 真: ( 0755) 82133302


客 服 电 话 : 95536 公司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21)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江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江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新 波


电 话 : ( 0755) 82940764


传 真: ( 0755) 82960141


客 服 电 话 : 95565、 400-888-8111 公司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22) 光 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浩 明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 话 : ( 021) 22169999 传 真: ( 021) 22169134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23) 南京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江苏 省 南京 市 大 钟亭 8号


办 公 地 址 : 江苏 省 南京 市 大 钟亭 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华 东


联 系 人 : 徐 翔


电 话 : ( 025) 83367888-4201 传 真: ( 025) 83320066


客 服 电 话 : 400-828-5888 公司 网 址 : www.njzq.com.cn 24) 兴 业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路 99号标 力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号 楼 21楼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杨 盛 芳


电 话 : ( 021) 68419974


传 真: ( 021) 68419867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23 公司 网 址 : www.xyzq.com.cn 25) 长 江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湖 北 武汉 新 华 路 特 8号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武汉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 话 : ( 021) 63219781


传 真: ( 021) 51062920 客 服 电 话 : 400-800-8999或 027-85808318 公司 网 址 : www.95579.com 26) 齐 鲁 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经 十 路 128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经 十 路 12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 话 : ( 0531) 81283728 传 真: ( 0531) 81283735 客 服 电 话 : 95538 公司 网 址 : www.qlzq.com.cn


27) 财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号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号金 钱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联 系 人 : 乔骏


电 话 : (0571) 87925129


传 真: (0571) 87925129


客 服 电 话 : ( 0571) 96336、 上海 地 区 962336 公司 网 址 : www.ctsec.com


28) 山 西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巍 联 系 人 : 张 治 国


电 话 : (0351) 8686703


传 真: (0351) 8686619


客 服 电 话 : 400-666-1618


公司 网 址 : www.i618.com.cn


29)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八 卦 三 路 平安 大 厦 三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中华 交易 广 场 群 楼 8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敬 达


联 系 人 : 袁 月


电 话 : ( 0755) 22627802


传 真: ( 0755) 82433794


客 服 电 话 : 95511


公司 网 址 : www.pa18.com


30) 安 信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9号 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2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冠兴


联 系 人 : 余 江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电 话 : ( 0755) 82825555


传 真: ( 0755) 23982898


客 服 电 话 : ( 020) 96210


公司 网 址 : www.essences.com.cn


31) 东 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江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59号投资 广 场 18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589号 长 泰国 际 金 融 大 厦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李 涛 电 话 : ( 021) 50586660-8966 传 真: ( 021) 50819897


客 服 电 话 : ( 021) 52574550、( 0519) 88166222、( 0379) 64902266、 免 费服务 热 线 : 400-888-8588


公司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32) 东 方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1-29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1-2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益 民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 话 : ( 021) 63325888


传 真: ( 021) 63327888


客 服 电 话 : 95503 公司 网 址 : www.dfzq.com.cn


33)中 原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许 昌 市 南 关大 街 38号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经 三 路 15 号 广汇 国 贸 大 厦 1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石 保 上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耿铭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电 话 : ( 0371) 65585670


65585550 传 真: ( 0371) 65585670


65585550 客 服 电 话 : ( 0371) 967218


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34)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西藏 中 路 336号华 旭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 址 : 西藏 中 路 336号华 旭 大 厦 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元 真


联 系 人 : 黄 枫 电 话 : ( 021) 62470157 传 真: ( 021) 62470244


客 服 电 话 : ( 021) 962518


公司 网 址 : www.962518.com


35)国 都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28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26层 11、 12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东 城 区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大 厦 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少 华


联 系 人 : 黄 静


电 话 : (010) 84183389


传 真: (010) 64482090


客 服 电 话 : 400-818-8118


公司 网 址 : www.guodu.com


36)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1507-1510)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市 南 区东 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史 洁 民


联 系 人 : 丁 韶 燕


电 话 : ( 0532) 85022026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传 真: ( 0532) 85022511


客 服 电 话 : ( 0532) 96577


公司 网 址 : www.zxwt.com.cn


37)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庭 院 商务 楼 A座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庭 院 商务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军


联 系 人 : 王 勤 电 话 : ( 0571) 85783715


传 真: ( 0571) 85783771


客 服 电 话 : ( 0571) 96598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38) 宏 源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建 设 路 2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海 淀 区 西 直门 北 大 街甲 43号金 运 大 厦 B座 6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汤 世 生


联 系 人 : 李巍 电 话 : ( 010) 62294608 传 真: ( 010) 62296854


客 服 电 话 : ( 010) 62294600


公司 网 址 : www.hysec.com


39) 东 北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长 春 市 自由大 路 1138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由大 路 113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矫 正 中


联 系 人 : 潘锴 电 话 : ( 0431) 85096709 传 真: ( 0431) 85680032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客 服 电 话 : ( 0431) 96688-0 、( 0431) 85096733 公司 网 址 : www.nesc.cn


40)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 银 大 厦 39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 银 大 厦 3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新 宇 联 系 人 : 张 静 电 话 : ( 021) 68604866 传 真: ( 021) 50372474 客 服 电 话 : ( 021) 68604866 公司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41)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广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办 公 地 址 : 广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 电 信 广 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舫 金


联 系 人 : 罗 创斌 电 话 : ( 020) 37865017


传 真: ( 020) 37865008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33 公司 网 址 : www.wlzq.com.cn 42) 长 城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耀 华 联 系 人 : 匡婷 电 话 : ( 0755) 83516289 传 真: ( 0755) 83516199 客 服 电 话 : (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公司 网 址 : www.cc168.com.cn 43) 东吴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 话 : (0512) 65581136


传 真: (0512) 65588021


客 服 电 话 : ( 0512) 33396288 公司 网 址 : www.dwjq.com.cn


44)国 联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 注 册地 址 : 江苏 省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办 公 地 址 : 江苏 省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建 辉


联 系 人 : 袁丽 萍


电 话 : (0510) 82831662


传 真: (0510) 82830162 客 服 电 话 : ( 0510) 82588168


公司 网 址 : www.glsc.com.cn 45) 德 邦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市 普 陀 区 曹杨 路 510号 南半 幢 9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福山 路 500号 城 建 大 厦 2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方 加 春 联 系 人 : 罗 芳


电 话 : ( 021) 68761616


传 真: ( 021) 68767981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28


公司 网 址 : www.tebon.com.cn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46) 江 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江 涛


联 系 人 : 余 雅娜


电 话 : ( 0791) 6768763


传 真: ( 0791) 6789414


客 服 电 话 : ( 0791) 6768763


公司 网 址 : www.scstock.com


47) 湘 财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958号华 能 联 合大 厦 5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学 荣 联 系 人 : 钟 康莺 电 话 : ( 021) 68634518 传 真: ( 021) 68865938 客 服 电 话 : 400-888-1551 公司 网 址 : www.xcsc.com


48) 方 正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湖 南 长 沙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彭 博


电 话 : ( 0731) 5832340 传 真: ( 0731) 5832253 客 服 电 话 : 95571 公司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49) 广 发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注 册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8、 1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 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网 址 : www.gfhfzq.com.cn 50) 财 富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湖 南 长 沙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晖


联 系 人 : 胡 智


电 话 : ( 0731) 4779521 传 真: ( 0731) 4403439


客 服 电 话 : ( 0731) 4403319 公司 网 址 : www.cfzq.com


51)国 元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办 公 地 址 :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李 蔡 电 话 : (0551) 2207939 传 真: ( 0551) 2645709


客 服 电 话 : ( 0551) 96888 公司 网 址 : www.gyzq.com..cn 52) 恒 泰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市 新 城 区东 风 路 111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松 林路 357号 19楼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汝 军


联 系 人 : 张 同 亮


电 话 : (021) 68405273


传 真: (021) 68405181


客 服 电 话 : ( 0471) 4961259


公司 网 址 : www.cnht.com.cn 53)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魏颖 电 话 : ( 0755) 25832852 传 真: ( 0755) 82485081 客 服 电 话 : ( 0755) 25832583 公司 网 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54) 渤 海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天 津 市经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 一 大 街 29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 道 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军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 022) 28451861 传 真: ( 022) 28451892 客 服 电 话 : 400-651-5988 公司 网 址 : www.bhzq.com.cn 55)华 西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39号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8楼 ( 深圳 总 部 )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关金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联 系 人 : 魏 杰 电 话 : (0755)83025913 传 真: (0755)83025991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818 公司 网 址 : www.hx168.com.cn 56)国 盛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永 叔 路 15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永 叔 路 15号 信 达 大 厦 10-13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管 荣 升 联 系 人 : 徐美 云 电 话 : ( 0791) 6285337 传 真: ( 0791) 6289395 客 服 电 话 : ( 0791) 6285337 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3、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 及时 公 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1、 A类基金份额 名称 :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耀先 电 话 : ( 010) 58598835 传 真: ( 010) 58598834 联 系 人 : 任 瑞 新








2、 B类基金份额 名称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号 楼 17层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亮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号 楼 17层 电 话 : ( 021) 38601777 传 真: ( 021) 38601799 联 系 人 : 陈 培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 上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住 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 责 人 : 韩炯 电 话 : ( 021) 31358666 传 真: ( 021) 31358600 经 办律 师 : 秦 悦 民 、 王 利 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所 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陆 家 嘴 环 路 1233号 汇亚 大 厦 1604-1608室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电 话 :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 单 峰 经 办注 册 会 计 师 : 薛竟 、 单 峰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六 基金的 历史沿革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经 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3 月 8 日证监基金字 [2006]37号文批准,并自 2006年 3月 15日起公 开 募集 。 截止 到 2006年 4月 7日, 基金 募集 工 作 顺 利 结 束 , 募集 有效 认购 总 户数 为 25,981户 ; 募集 的 净 认购 金额为 5,652,942,702.72元 人 民币 , 折 合基金份额 5,652,942,702.72份 ; 认购 款 项 在 基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产 生的 银行 利 息 共 计 1,358,932.48 元 人 民币 , 折 合基金份额 1,358,932.48份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 合 计 折 合基金份额 5,654,301,635.20份。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 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 ,并于 2006年 4 月 13日 获 书面确 认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该 日起 正 式 生效。 2007年 10月 12日,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通 讯 方式 召 开 ,大会 讨论 通 过 了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以 及 修订基金合同 等内容 。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年 11月 28日证监 基金字 [2007]323号文(《关于核准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 会决议, 原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 效,《友邦华泰金字塔稳 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同 时 基金更名为“友邦华泰金字塔稳 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七 基金的 存续 (一)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自 取得 中国证监会 对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 书面 核准 文 件之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核准文 件 后 的 2日 内对 《基金合同》生效 事 宜 予 以公 告 。 (二)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个 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 情 形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 办理的 场 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委 托 的 场内 和 场 外代销 机构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点 将 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更或增 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 以公 告 。投资 者 可 以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办 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 其 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可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委 托 的 场内 和 场 外代销 机构进行申 购赎回 ,投资 者 通 过 场内 ( 交易所 ) 申购 本基金 获 得 的基金份额 需 遵 守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相 关 业务 规 则 ; 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 可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委 托 的 场 外代销 机 构进行申购赎回 。 (二) 申购与赎回 办理的 时间 1、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同 时 开放 交易 的 工 作 日为本基金的 开放 日。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售 机构 公 布 时 间 为准。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 特 殊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 及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调整并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期或 者 时 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期和 时 间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 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时 间 所 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 申购与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基金的 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时 间开 始 办 理。 本基金的 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时 间开 始 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 始 时 间 与赎回 开 始 时 间 后 ,由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申购 或 赎回 开 始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 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价格 以 受 理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 算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基金 采 用 金额 申购 和份额 赎回 的 方式 ,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 请 , 赎回 以份额 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则 , 即 对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该销售 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 进行赎回 处 理 时 , 申购 确 认 日期 在 先 的基金份额 先 赎回 , 申购 确 认 日期 在 后 的基金份额 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 的 赎回 费 率 ; 4、 当 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 请可 以 在 当 日 交易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的 交易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5、基金管理人 在不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 的 情况 下 可 更 改 上述 原则 , 但最 迟 应在 新 的 原则实 施 前 3个 工 作 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 予 以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回 的 申 请方式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 者 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购 资金并 全 额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否 则其 提 交 的 申购申 请 无 效, 不 予 成 交 。 投资 者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 其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必须 有 足够 的 可 用 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其 提 交 的 赎回申 请 无 效, 不 予 成 交 。 2、 申购与赎回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时 限 内对 基金投资 者 申购 、 赎回申 请 的有效 性 进行 确 认 。 3、 申购与赎回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交 款 方式 , 若 申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 , 申购 款 项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投资 者 赎回申 请 被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通 过 注 册登 记 机构 按规 定 向 投资 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赎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基金投资 者 有效 赎回申 请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之 日起 不 超 过 7个 工 作 日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资 者 银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 赎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按 本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 的 数 额限制 1、 代销 网点 每 个 账 户 首 次申购 的 最低 金额为 1000元 人 民币; 单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为 1000元 人 民币 。 2、 直 销 中 心 每 个 账 户 首 次申购 的 最低 金额为 5万 元 人 民币; 已 在 直 销 中 心 有 认购 本基金 记 录 的投资人 不受 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的限 制 , 单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为 1000元 人 民币 。 3、 赎回 的 最低 份额为 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 起的 赎回 、基金转 换 或 将 基金份额转 托 管 至 另 一 个交易 账 户 等 业务 , 导 致 单 个交易 账 户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少 于 500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金份额 将 被 强制 赎回 。 具 体 处 理 结 果 以 注 册登 记 中 心 确 认结 果 为准。 4、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市场 情况 ,合理调整 对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进行 前 述 调整 必须 提 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公 告 。 ( 六 ) 申购与赎回 的 数 额和 价格 1、 申购 份额、 余 额以 及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式 :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式 :场 外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额 在 扣 除 申购费 用 后 ,以 申 请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位 , 四 舍 五 入 的 部 分 归 基金 所 有 ; 场内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额 在 扣 除 申购费 用 后 ,以 申 请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非 整 数 份额 部 分对应 金额 返 还 投资 者 。 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式 :净 赎回 金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申 请当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 算 , 扣 除 赎回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位 , 四 舍 五 入 的 部 分 归 基金 所 有。 2、 申购费 和 赎回费 ( 1) 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申购时 对 申购费 用 采 取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本基金 B类基金份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额 申购时 免 收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 用 由基金投资 者承担 ,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 项 费 用 。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 率 结构 如 下 : 申购 金额( 元 ) 申购费 率 申购 金额 < 50万 0.80% 50万 ≤ 申购 金额 < 100万 0.60% 100万 ≤ 申购 金额 < 200万 0.40% 200万 ≤ 申购 金额 < 500万 0.20% 申购 金额 ≥ 500万 1000元 /笔 在 申购费 按 金额 分 档 的 情况 下, 如 果 投资人 多 次申购 , 申购费适 用 单笔 申购 金 额 所 对应 的 费 率 。 ( 2) 赎回费 投资 者 可将 其 持有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额( 包括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份额( 包括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 用 由基金 赎回 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份额( 包括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 时 收 取 , 赎 回费 用 总 额的 40%归 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 支 付 注 册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相 关 手 续费 。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 率 结构 如 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 6个 月 0.50% 6个 月 ≤ 持有期 < 一 年 0.25% 持有期 ≥ 一 年 0 (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 率 、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 率 和 收 费 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 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 定确定 并 在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中 列 示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实 施 日 3个 工 作 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上 刊登 公 告 。 ( 4)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 网 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 ) 等 进 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经 相 关监管 部门 核准,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 率 、 A 类和 B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 率 。 3、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 ( 1) A类基金份额 申购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 用 采 用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购 基金 时 缴 纳 申 购费 ),投资人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方式如 下 : A类基金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 A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用 = A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 - A类基金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A类基金份额 申购 份额 = A类基金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 日 A类基金份额 净 值 例 : 某 投资人投资 5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 A类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20元 , 则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50000/( 1+ 0.8%) = 49603.17元 申购费 用 = 50000- 49603.17= 396.83元 申购 份额 = 49603.17/1.0520= 47151.30份 即 : 投资人投资 5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其对应 费 率 为 0.80%,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520元 , 则其 可得 到 : 47151.30份 A类基金份额。 ( 2) 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 率 为 0, 即免 收 申购费 用 。 B类基金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 B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 B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用 = 0 B类基金份额 申购 份额 = B类基金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 日 B类基金份额 净 值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例 : 某 投资人投资 5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 免 申购费 , 假设 申购 当 日 B类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520元 , 则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50000元 申购费 用 = 0 申购 份额 = 50000/1.0520= 47528.52份 即 : 投资人投资 5万 元 申购 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 B类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520元 , 则其 可得 到 : 47528.52份 B类基金份额。 4、 净 赎回 金额的 计 算 投资人 在 赎回 本基金(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 时 缴 纳 赎回费 ,投资人的 净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扣 减 赎回费 用 。 其 中, A类基金份额 赎回 金额 = A类基金份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 日 A类基金份额 净 值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用 = A类基金份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率 A类基金份额 净 赎回 金额 = A类基金份额 赎回 金额 -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用 B类基金份额 赎回 金额 = B类基金份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 日 B类基金份额 净 值 B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用 = B类基金份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率 B类基金份额 净 赎回 金额 = B类基金份额 赎回 金额 - B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用 例 : 某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 时 间 为 九个 月, 对应 的 赎 回费 率 为 0.25%, 假设 赎回 当 日 A类基金份额 净值 是 1.0520元 , 则其 可得 到 的 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 金额 = 10000× 1.0520= 10520元 赎回费 用 = 10520× 0.25%= 26.3元 赎回 净 额 = 10520-26.3= 10493.7元 即 :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 A类基金份额, 假设 赎回 当 日 A类基金份额 净值 是 1.0520元 , 则其 可得 到 的 赎回 金额为 10493.7元 。 例 : 某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 B类基金份额,持有 时 间 为 九个 月, 对应 的 赎 回费 率 为 0.25%, 假设 赎回 当 日 B类基金份额 净值 是 1.0520元 , 则其 可得 到 的 赎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回 金额为 : 赎回 金额 = 10000× 1.0520= 10520元 赎回费 用 = 10520× 0.25%= 26.3元 赎回 净 额 = 10520-26.3= 10493.7元 即 :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 B类基金份额, 假设 赎回 当 日 B类基金份额 净值 是 1.0520元 , 则其 可得 到 的 赎回 金额为 10493.7元 。 5、基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 。 A类基金份额 净值 = A类基金资 产净值 总 额 /发 行 在 外 的 A类基金份额 总 数 B类基金份额 净值 = B类基金资 产净值 总 额 /发 行 在 外 的 B类基金份额 总 数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监会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公 告 。本基金份额 净值 的 计 算 , 单位 为 元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4位 , 小 数 点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由基金 财产承担 。 ( 七 )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1、投资 者 T日 申购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为投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日起 可 以 到 原 销售 机构 查 询 成 交 情况 ,并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份额。 2、投资 者 T日 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为投资 者 扣 除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登 记 手 续 。 3、基金管理人 可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 予 以公 告 。 ( 八 ) 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 方式 1、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单 个 开放 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份额 扣 除 申购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转 出 申 请总 份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总 份额 后 的 余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为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出现 巨 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全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1) 接 受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进行 的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值 发 生 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 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 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当 日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转 入 下 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3) 当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募说 明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式 , 在 3个交易 日 内 通 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 处 理 方法 , 同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予 以公 告 。 4) 暂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基金 连续 2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 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但 延 缓 期限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 1、 在 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1) 因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受 理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的 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 为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的 某笔 或 某 几 笔 申购 ; 5) 法律法规规 定 或 经 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金管理人决 定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某 些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时 , 申购 款 项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基金管理人决 定 暂停 接 受 申购申 请 时 , 应 当 依 法 公 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形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公 告 。 2、 在 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支 付 赎回 款 项;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根 据本基金合同 规 定 , 可 以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的 情况 ; 4)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的 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 定 或 经 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述 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及时 公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当按 单 个 赎回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其 余部 分在 后 续 开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公 告 。 已 经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根 据 前 述规 定 延 期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 延 缓 期限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并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予 以公 告 。 3、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 按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4、 暂停 期 间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按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1)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 2)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将提 前一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 3)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两 周 至 少 重 复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刊登暂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登暂停 公 告 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三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 (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况 下 提供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 服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 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本基金 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 不 得互 相 转 换 。 ( 十 一)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本基金为基金投资 者 提供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服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 金投资 者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定 期 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 该 定 期 申 购计 划 不受最低 申购 份额限 制 , 具 体 以基金管理人的公 告 为准。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九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 、冻结、质押及其他业 务 ( 一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况 下的 非交易过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 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 福 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 法 强制 执 行 ” 是指 司 法 机构 依据生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易过户业务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规 定 的 相 关资 料 。 ( 二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过户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日起, 二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规 定 的标准 缴 纳 过户费 用 。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办 理 其 基金份额 在不 同 交易 账 户 的转 托 管 手 续 。投 资 者 于 T日转 托 管基金份额成 功 后 ,转 托 管份额于 T+1日 到 达 转 入 方 网点 ,投资 者 可 于 T+2日起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份额。 ( 四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要 求 的基金 账 户 或基金份额 的 冻结与 解 冻 。基金 账 户 或基金份额 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一 并 冻结 , 该 业务 的 具 体办 理 方式 以 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 相 关 规 定 为准。 ( 五 ) 如 相 关 法律法规 允许 基金管理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质 押业务 或 其 他 基金 业 务 ,基金管理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相 应 的 业务 规 则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在 控制 本金下 跌 风险 的 前 提 下, 充分 利 用 资本 市场各 种 资 产定价不 准 确产 生的 投资 机 会, 实现 基金资 产 的持 续 稳 定 增 值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 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的债 券、 股 票 、 权 证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 此 外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 包括 国债、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可 转 换 债券、资 产 支 持证券、 央 行 票 据、债券 回购 、同 业存 款 等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 投资于 风险 类资 产 (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以 外 的 其 它 资 产 , 包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本基金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场 新股申购 ,并持有 因在一 级 市场 申购所 获 得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可 转债转 股所形 成的 股 票 , 也 可 以 直 接 投资于 二 级 市场 中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 还 可 以持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可 分 离 债券 产 生的 权 证。 本基金持有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含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央 行 票 据)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本基金持有 全 部 权 证的 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三 )投资理 念 不 同的资 产 类别 具 有 其特定 的 风险收益特 征 。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特定 时 期 不 同资 产 类别 风险收益 的 相 对 变 化 趋势 和 价值定 位 ,并依 此 进行 有效的资 产 配 置 , 可 以 构 造 下 跌 风险 可 控 ,同 时 又 具 有 良 好 收益 的投资 产品 组 合,以 满 足 低风险 偏好 客 户 的投 资 需 求 。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总体 投资策略 包括 以下 三个 方 面: 1、本基金 将 以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投资为基 础 ,以 其 投资 收益 为 保 障 , 参 照 固 定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比例 组 合 保险 机 制 ( CPPI) 对风险 类资 产 上 限 进行 动 态 调整,以有效 保 障 投资 组 合 本金的 安 全 。 风险 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上 限 将 根 据 固 定 比例 组 合 保险 机 制 的 原 理 来进 行 调整, 但在 限 度 范围 内风险 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将 由基金管理人 根 据 不 同类别 风险 资 产 的 最 大 可 能 损失 比例 来 具 体 确定 。 2、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投资策略 ( 1) 在 流 动性 许 可 情况 下,本基金 部 分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将 采 取 持有 到 期( 与 基金 业绩 基准期限 相 匹 配 )的策略, 首 先 考虑 该 类资 产 的 收益性 ,同 时 兼顾 流 动性 。 这 部 分 投资 可 以 保 证债券 组 合 收益 的稳 定性 , 尽 可 能 地 控制 利 率 、 收益 率曲 线 和 再 投资 等各 种 风险 。 ( 2) 积极 投资策略。 这 部 分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综 合 考虑收益性 、 流 动性 , 进行 主 动 调整, 积极 投资。 具 体 策略 包括 根 据利 率 预 测 调整 组 合 久 期、 选择 低 估 值 债券、 把握 市场 上 的 无 风险 套 利 机 会 等 ,以 争 取 获 得 适 当 的 超 额 收益 , 提 高 组 合整 体 收益 率 。 ( 3) 含权 债券投资策略。 这 主要指可 转债 /可 分 离 债和 选择 权 债券。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为 保 持债券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 征 ,基金管理人 将 以 其 纯 债 价值作 为 评 价 的 主要 标准,以期 权 调整 后 的 收益 率 水 平 (OAS)为基 础 , 来选择 具 体含权 债券 进 行 投资。 3、 风险 类资 产 投资策略 ( 1) 新股申购 策略 : 从 我 国证券 市场 的 发 展 来 看 , 新股 发 行 仍 然 会 保 持 一定 的 数量与 规 模 。由于 一 、 二 级 市场价 差 的 存 在 , 参 与新股申购 能 够 取得 较 高 的 收益 。 本基金 将 在充分 研究 新 发 股 票 基本 面 的 前 提 下, 积极参 与新股 的 申购 。本基金 对 于 通 过 参 与新股认购所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市场价格 相 对 于 其 合理 内在价值 的 高 低 , 确定 继 续 持有或 者 卖 出 。 ( 2) 二 级 市场 股 票 投资策略 : 本基金 股 票 投资 将注重 基本 面 研究 , 选择流 动 性 好 、 估 值 水 平 较 低 、 具 有中 长 期投资 价值 的 个股进行 投资。同 时 分 散 个股 , 构建 组 合,以 避 免 单 一 股 票 的 特定风险 。 ( 3) 权 证投资策略 : 权 证为本基金 辅 助 性 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 原则 为有利于基 金资 产 增 值 ,有利于 加 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本基金 在 权 证投资中 将 对 权 证标的证券的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基本 面 进行 研究 ,同 时 综 合 考虑 权 证 定价 模 型、 市场 供 求 关 系 、 交易 制 度 设 计 等 多 种 因素对 权 证 进行 定价 , 主要 运用 的投资策略为 : 杠杆 交易 策略、 对 冲 保 底 组 合投 资策略、 保 底套 利 组 合投资策略、 买 入 跨 式 投资策略、 Delta对 冲 策略 等 。 ( 五 )投资决策依据 1、国 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 等 的有关 规 定 ;


2、投资 分 析 团 队 对 于 宏 观 经济 走 势 、 宏 观 经济政 策 取 向 、 行业 增 长 速 度 等经 济 数 据的 量 化 分 析 的 报 告 和 建 议 ; 3、投资 分 析 团 队 对 于 企 业 和债券基 础 分 析 的 报 告 和 建 议 ; 4、投资 风险 管理人员 对 于投资 组 合 风险 评 估 的 报 告 和 建 议。 ( 六 )投资决策 机 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 责 审 定 基金 经 理的整 体 投资策略和 原则 ; 审 定 基金 经 理 季 度 投资策略 报 告; 决 定 基金 禁 止 投资 事项 等 。 2、基金 经 理 :在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 , 根 据基金的整 体 投资策略和 原则 进行 投资 运作 , 确定 具 体 的投资 品 种 、 数量 、策略, 优 化 和调整投资 组 合, 进 行 投资 组 合的日 常 分 析 和管理。 3、基金 经 理 助 理 /研究 员 : 通 过 内 部 调 研 和 参 考 外 部 研究 报 告 , 编写 有关公司 分 析 、 行业 分 析 、 宏 观 分 析 、 市场分 析 的 各 类 报 告 , 提 交 基金 经 理, 作 为投资决策 的依据。 ( 七 )投资 程 序 1、 研究 部 、 集 中 交易 室 通 过 自 身 研究 及 借 助 外 部 研究 机构形 成有关 上 市 公司 分 析 、 行业 分 析 、 宏 观 分 析 、 市场分 析 以 及数 据 模拟 的 各 类 报 告 ,为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 上述 报 告 对 基金的投资 方 向 、资 产 配 置 比例 等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 3、基金 经 理 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 考 上述 报 告 ,并 结 合自 身对 证券 市场 和 上 市 公司的 分 析 判断 , 形 成基金投资 计 划 。 4、 集 中 交易 室 依据基金 经 理的 指 令 , 制 定 交易 策略, 统 一 执 行 证券投资 组 合 计 划 , 进行 具 体 品 种 的 交易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5、 法律 监 察 部 对 投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过程进行 监 控 。 6、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的 前 提 下有 权 根 据 环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上述 投资 程 序 做 出 调整。 ( 八 ) 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为 : 中 信全 债 指 数 × 80%+一 年期 银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20% 其 中,中 信全 债 指 数 是 一 个 全面 反 映 整 个 债券 市场 的 综 合 性 权 威 债券 指 数 。 另 外 , 如 果 当 年 一 年期 银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益 率 有调整, 则 新 的 比 较 基准 将从 调整 当 日起 开 始 生效。 如 果 有更 权 威 的、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本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 此 基准 进行 调整。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变更 须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并 在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中 列 示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追 求 低风险 水 平 下的稳 定收益 , 在考虑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和 不 同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后 , 选 定了 上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 ( 九 )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 属 主 动 管理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低风险 较 低 收益品 种 , 其 预 期 风险收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 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金。 本基金 力 争通 过 主 动 投资 追 求 适 度 风险 水 平 下的 较 高 收益 。 ( 十 )投资 禁 止行 为 与 限 制 1、 禁 止 用 本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 行 为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供 担保 ; ( 3) 从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 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券 ; ( 6) 买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金管理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 主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依 照 法律法规 有关 规 定 ,由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相 关 法律法规 对 上述约 定内容 另 有 明确 规 定 , 使 得 此 部 分内容 与相 关 法律法 规 不 符 或 冲 突 的,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对 此 进行 修 改 并 遵 照 执 行 。 2、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 1)本基金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 股 票 ,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 公司 发 行 的债券、短期 融 资券 等 的 比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4)本基金 与 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共 同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5) 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的债券 回购 融 入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6) 存 放 在 本基金 托 管 银行 以 外 的 具 有基金 托 管资 格 的同 一 商业银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不 得 超 过 此 银行 净 资 产 的 10%; ( 7)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 股 票 数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股 票 公司 当 次 发 行股 票 的 总 量 ; ( 8)本基金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权 证投资 时 ,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与 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 金持有同 一 权 证的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 9)本基金 不 得 违反 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 比例 的 约 定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 10)本基金的 建 仓 期为 六个 月 ; ( 11)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对 上述 比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的,本基金 不受 上述 限 制 。 ( 十 一 ) 投资 组 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合同的 约 定 。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约 定 的 比例 不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以 达 到 标准。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十二 )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所 投资证券 产 生 权 利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法 1、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 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的 经 营 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利 益 。 4、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 资 者 的利 益 。 5、 不 通 过 关 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 不 当 利 益 。 ( 十三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 告 投资 组 合 报 告 截止 日为 2009年 3月 31日。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 投资 41,906,874.44 8.28 其 中 : 股 票 41,906,874.44 8.28 2 固 定收益 投资 386,633,166.79 76.41 其 中 : 债券 372,192,500.00 73.55 资 产 支 持证券 14,440,666.79 2.85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31,984,716.69 6.32 6 其 他 资 产 45,496,477.61 8.99 7 合 计 506,021,235.53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行业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20,439,600.00 4.33 C 制 造 业 17,240,274.44 3.65 C0 食 品 、 饮 料 9,374,065.00 1.98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 - C5 电 子 959,072.94 0.20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6,907,136.50 1.46 C7 机 械 、 设备 、 仪 表 - -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 -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 息 技术 业 - -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 - I 金 融 、 保险 业 4,227,000.00 0.89 J 房 地 产 业 - - K 社 会 服务业 - - L 传播 与 文 化 产 业 - - M 综 合类 - - 合 计 41,906,874.44 8.87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码 股 票 名称 数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601699 潞 安 环能 400,000 9,760,000.00 2.07 2 600887 伊 利 股 份 761,500 9,374,065.00 1.98 3 600028 中国 石 化 1,000,000 8,900,000.00 1.88 4 000012 南 玻 A 399,950 6,907,136.50 1.46 5 600837 海 通 证券 300,000 4,227,000.00 0.89 6 600489 中金 黄 金 30,000 1,779,600.00 0.38 7 002257 立立电 子 43,974 959,072.94 0.20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券 品 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券 48,050,500.00 10.17 2 央 行 票 据 205,643,000.00 43.53 3 金 融 债券 108,295,000.00 22.92 其 中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08,295,000.00 22.92 4 企 业 债券 - - 5 企 业 短期 融 资券 10,204,000.00 2.16 6 可 转债 - - 7 其 他 - - 8 合 计 372,192,500.00 78.79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债券 明 细 序 号 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 张 ) 市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 %) 1 060201 06国 开 01 900,000 88,353,000.00 18.70 2 0901009 09央 行 票 据 09 500,000 49,880,000.00 10.56 3 0801098 08央 行 票 据 98 500,000 48,640,000.00 10.30 4 0801110 08央 行 票 据 110 300,000 29,301,000.00 6.20 5 0801108 08央 行 票 据 108 300,000 29,256,000.00 6.19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的 前 十 名资 产 支 持证券 投资 明 细 序 号 证券 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 %) 1 119004 澜 电 03 100,000 10,001,642.59 2.12 2 119005 浦 建 收益 130,000 4,439,024.20 0.94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有 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报 告 期 内 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证券的 发 行 主体 没 有 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 查 的, 也没 有 在 本 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 年 内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2)基金投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投资于 超 出 基金合同 规 定 备 选股 票 库 之外 的 股 票 。 3)基金的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保 证金 510,000.00 2 应收 证券 清 算 款 28,412,353.85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 利 息 5,583,153.29 5 应收 申购 款 10,990,970.47 6 其 他 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45,496,477.61 4)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有 处 于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流 通 受 限 情况 说明 1 002257 立立电 子 959,072.94 0.20 新股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诚实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 投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 下 述 基金 业绩 指 标 不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 交易 基金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 收益 水 平 要 低 于 所 列 数 字。基金的 业绩 报 告 截止 日为 2009年 3月 31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增 长 率 与 同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比 较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08年 9.37% 0.19% 8.51% 0.08% 0.86% 0.11% 2009年 前 3个 月 1.52% 0.29% 0.11% 0.08% 1.41% 0.21% A类 自基金转型合同生 效日起 至 今 ( 2007 年 12月 03日 -2009 年 3月 31日) 12.13% 0.21% 9.06% 0.08% 3.07% 0.13% 2008年 9.06% 0.19% 8.51% 0.08% 0.55% 0.11% 2009年 前 3个 月 1.44% 0.29% 0.11% 0.08% 1.33% 0.21% B类 自基金转型合同生 效日起 至 今 ( 2007 年 12月 03日 -2009 年 3月 31日) 11.72% 0.21% 9.06% 0.08% 2.66% 0.13% 注 :经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7年 12月 3日起生效。为 维护 持有人利 益 , 妥 善 做 好 基金转型 工 作 ,本基 金自基金合同生效 当 日起 暂停 申购 于 2008年 1月 9日 恢 复。 因 此 基金投资 业绩 自 2008年 予 以 披露 。 2、基金的 收益分 配 情况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期 间 每 10份基金份额 分 红 数 ( 元 ) 备注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06年 底 0.040 2006年 7月 17日、 9月 25日、 11月 28日 实 施 2007年 0.130 2007年 3月 5日、 6月 25 日、 9月 24日 实 施 2008年 0.160 2008年 1月 8日 实 施 合 计 0.330


3、 图 示 自基金转型以 来 基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动 情况 ,并 与 同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 动 的 比 较 友邦增利 A类基金 累 计 份额 净值 增 长 率 与 同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的 历史 走 势 对 比 图 友邦增利 A类基金与业绩基准比较图 2007/12/3-2009/03/31 0.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2007-11-30 2007-12-20 2008-1-9 2008-1-29 2008-2-18 2008-3-9 2008-3-29 2008-4-18 2008-5-8 2008-5-28 2008-6-17 2008-7-7 2008-7-27 2008-8-16 2008-9-5 2008-9-25 2008-10-15 2008-11-4 2008-11-24 2008-12-14 2009-1-3 2009-1-23 2009-2-12 2009-3-4 2009-3-24 增 长 率 友邦增利 A类 业绩基准 友邦增利 B类基金 累 计 份额 净值 增 长 率 与 同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的 历史 走 势 对 比 图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友邦增利 B类基金与业绩基准比较图 2007/12/3-2009/03/31 0.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2007-11-30 2007-12-20 2008-1-9 2008-1-29 2008-2-18 2008-3-9 2008-3-29 2008-4-18 2008-5-8 2008-5-28 2008-6-17 2008-7-7 2008-7-27 2008-8-16 2008-9-5 2008-9-25 2008-10-15 2008-11-4 2008-11-24 2008-12-14 2009-1-3 2009-1-23 2009-2-12 2009-3-4 2009-3-24 增 长 率 友邦增利 B类 业绩基准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 总 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 总 值包括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银行存 款 本 息 、基金的 应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 债 后 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 根 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开 立 基金资金 账 户 以 及 证券 账 户 , 与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自有 财产 的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 独 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1、基金 财产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严 格 按 照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保 管和 处 分 。 2、本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并由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益 , 归 基金 财产 。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 的,基金 财产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范围。 5、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 不 得 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 三 基金 财产 的 估值 ( 一 ) 估 值 目的


基金 估 值 的目的 是 为 了 准 确 、 真实 地 反 映 基金 相 关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 债的公 允 价值 。 开放式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应 按 基金 估 值 后 确定 的基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


( 二 ) 估 值 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 个交易 日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 。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持有的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 债。


( 四 ) 估 值 方法


1、 股 票 估 值 方法


(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的 估 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 允 价格 。


( 2)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送 股 、转增 股 、 配股 和公 开 增 发 新股 等 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 允 价格 。


首 次 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 3)有 明确 锁 定 期 股 票 的 估 值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发 行且 处 于 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业 协 会的有关 规 定确定 公 允 价值 。


2、 固 定收益 证券的 估 值 办法


(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净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净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 允 价格 。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 息 (自债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有 交易 的 最 近 交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 允 价格 。


( 3) 未 上 市 债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 4) 在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资 产 支 持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 5) 交易所 以大 宗 交易 方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 续计量 。


( 6)同 一 债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


3、 权 证 估 值:


( 1) 配股 权 证的 估 值:


因 持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股 权 ,类同 权 证 处 理 方式 的, 采 用 估 值 技术 进行估 值 。


( 2) 认 沽 /认购 权 证的 估 值:


从 持有 确 认 日起 到卖 出 日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 允 价格 。 未 上 市 交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易 的 认 沽 /认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因 持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股 权 , 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4、 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法


其 他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或 行业 约 定 进行估 值 。


5、在 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采 用 上述 1-4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充 足 的理由 认 为 按上 述方法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 可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 市场 报 价 、 流 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 的基 础 上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


6、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行估 值 。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托 管人 一 同 进行 。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行 复核,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的核 对 同 时进行 。


( 六 ) 暂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时 ;


2、 因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 财 产价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七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进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对净值 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份额 净值 予 以公 布 。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八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 四 位 ( 含第 四 位 )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 估 值 错 误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金资 产 估 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 前 述 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关于 差 错 处 理,本合同的 当事 人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注 册登 记 机构 、 代 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它 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相 关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 差 错 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由于 不 可 抗 力原因 造 成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它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对其 它 当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进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 错 责任方 未及时 更 正 而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担 ; 若 差 错 责任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差 错 责任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 认 ,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 差 错 的 责任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 接当事 人 负 责 , 不对 任何第 三 方 负 责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它 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则 差 错 责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范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任方 。 4) 差 错 调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 5) 当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计 算 结 果 不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勉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 算 结 果 为准 对 外 公 布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单 方 面对 外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结 果 时 注 明 未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核。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 及 因 该 交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顺 延 而 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托 管人 不 负 赔偿 责任 。


6)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基金的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为 基金的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之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差 错 方 追 偿 。 7)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规 定对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 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自 行 或依据 法 院 判 决、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出现 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8)由于 交易所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由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 成的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影 响 。 针 对净值 差 错 处 理, 如 果 法律法规 或证监会有 新 的 规 定 , 则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 且 不 损 害 投资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互 利的 原则 重 新 协 商 确定 处 理 原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关的 当事 人 应 当 及时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确定 差 错 的 责任方;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因 差 错 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 失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 交易数 据的,由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进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 认 ; 5)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资 产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按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行 公 告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4、 前 述 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 第 ( 四 ) 款 有关 估 值 方法规 定 的 第 3项 条款 进行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 为基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处 理。


2、由于 不 可 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 ( 十 )由于基金 费 用 的 不 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基金份额 总 数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 构 成


基金 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息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 券 差 价 、 银行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成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 。 ( 二 )基金 净收益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 除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 收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三 ) 收益分 配 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 B类基金份额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各 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 的 可 分 配 收益 将 有 所 不 同,本基金同 一 类别 内 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除 息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自 动 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 配 方式是 现 金 分 红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对 A类、 B类基金份额 分 别 选择 不 同的 分 红 方式 。 选择 采 取 红 利 再 投资 形 式 的,同 一 类别基金份额的 分 红 资金 将按 分 红 实 施 日 该 类别的基金份 额 净值 转成 相 应 的同 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的份额 免 收前 端 申购费 。同 一 投资 者 持有的同 一 基金的同 一 费 用 类别 只 能 选择 一 种 分 红 方式 , 如 投资 者在不 同 销 售 机构选择 的 分 红 方式 不 同, 则 注 册登 记 机构 将 以投资 者最 后 一 次选择 的 分 红 方式 为准 ; 3、基金 当 期 收益 先 弥 补上 期 亏 损 后 , 方可 进行 当 期 收益分 配 ; 4、 如 果 基金 当 期 出现 亏 损 , 则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 5、基金 收益分 配 后 每 基金份额 净值不低 于 面值 ;


6、 在 符 合有关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基金 收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基金 收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益分 配 每 年 至 多 4次 ; 7、 全 年基金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年 度 基金 可供 分 配 收益 的 60%; 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 满 3个 月, 收益 可 不分 配 ; 8、 法律 、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 方式 、 支 付 方式 等内容 。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 的 确定 与 公 告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备 案后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1、 收益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式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 2、 收益分 配时 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 等 手 续费 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承担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 用 1、基金 运作 费 用 的 种 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3)基金的 销售 服务费 ( B类) ; ( 4)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 ( 5)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 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 用 ; ( 7)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8)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费 用 。 2、基金 运作 费 用 的 计 提方法 、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70%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 H = E× 0.7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二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2)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0%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 H = E× 0.2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二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 3)基金的 销售 服务费 ( B类)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不收 取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年 费 率 为 0.30%。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将 专门 用 于本基金 B类基 金份额的 销售 与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基金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项 费 用 的 列 支情况 作 专 项 说明 。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按 前一 日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30%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 下 : H = E× 0.30%÷ 当 年 天 数 H 为 B类基金份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销售 服务费 E 为 B类基金份额 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由基金管理人 每 日 计 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 月 首 日起 二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当 日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 4)本 条 第 ( 一 ) 款 第 4 至 第 8项 费 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 议的 规 定 ,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基金 规 模 等因素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和 B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和 B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 率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3个 工 作 日 前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 用 1、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 用 由投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 A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 , 用 于 A类基金份额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 项 费 用 。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 采 用前 端 收 费 的 形 式 收 取 申购费 用 , 申购费 率 按 申购 金额的大 小 分 为 不 同 档 次 , 最 高 不 超 过 0.8%, 具 体如 下 表 所示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申购 金额( 元 ) 申购费 率 申购 金额 < 50万 0.8% 50万 ≤ 申购 金额 < 100万 0.6% 100万 ≤ 申购 金额 < 200万 0.4% 200万 ≤ 申购 金额 < 500万 0.2% 申购 金额 ≥ 500万 1000元 /笔 基金管理人 可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促 销 计 划 , 在 A类 基金份额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围 内 的投资人调 低 A类基金份额基金 申购费 率 。 2、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 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 赎回 费 用 总 额的 40%归 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 支 付 注 册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相 关 手 续费 。 赎回费 率 随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 时 间 的增 加 而 递 减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6个 月以 内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0%,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6个 月 到 一 年 之间 的 赎回费 率 为 0.25%,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一 年以 上 的 赎回费 为 零 。 具 体如 下 表 所示 : 持有期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 6个 月 0.50% 6个 月 ≤ 持有期 < 一 年 0.25% 持有期 ≥ 一 年 0 3、转 换 费 率 基金转 换 费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转 换 费 率 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 公 告 。 4、投资人 通 过 网 上 交易 方式办 理基金 申购 或转 换 , 适 用 网 上 交易费 率 , 详 见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具 体规 定 。 5、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上述 费 率 。 上述 费 率 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应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调整 后 的 上述 费 率 还 将 在最 新 的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中 列 示 。 6、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特定 地 域 范围、 特定 行业 、 特定职 业 的投资人以 及 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 )等定 期或 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 三 )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 用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披露费 用等不 得从 基金资 产 中 列 支 。 ( 四 )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体 ,依 照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 务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十六 基金的会计 与审 计 ( 一 )基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 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 记 账单位 。 3、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关的会 计 制 度执 行 。 4、本基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5、本基金会 计 责任 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 应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 认 。 ( 二 )基金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独 立 的、 具 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机构 对 基金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 行审计 ; 2、会 计 师 事 务所 更 换 经 办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由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须 经 基 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后 在 2日 内 公 告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十七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一 ) 披露 原则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 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二 )基金 募集信 息披露 1、基金 募集 申 请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三 日 前 ,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各 自公司 网站 上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 三 ) 定 期 报 告 基金 定 期 报 告 由基金管理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颁 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定 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 告 及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理人 在定 期 报 告 公 开 披露 的 第 二个 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1、基金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起 九十 日 内 ,编 制 完 成基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审计 。 2、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3、基金 季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之 日起 十五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4、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六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 四十五 日 内 ,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十五 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 四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件 ,有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是指可 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下 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2、 提 前 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称、 住 所 发 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 经 理和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 人 发 生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 内 变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关 联 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 配 事项;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 费 率 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 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 净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19、变更基金 代销 机构 ; 20、更 换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 21、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25、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购 、 赎回 ; 26、基金份额 上 市 交易 ; 27、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项 。 ( 五 )公 开 澄 清 在 基金合同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 误导 性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进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六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1、 招募说明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住 所 ,投资 者 可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2、基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保 证 上述备查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与 公 告 的 相 应 文 件 文 本 内容完全一 致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十八 基金的 风险揭 示 本基金的投资 风险包括 投资 组 合 风险 、管理 风险 、投资合 规 性风险 和 其 它 风险 。 (一)投资 组合风险 投资 组 合 风险 主要 包括 系统 性风险 、 非系统 性风险 以 及流 动性风险 。 1、 系统 性风险 证券 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 影 响 市场 整 体 的 因素 如 经济因素 、 政治因素 、投资 心 理 和 交易 监管 制 度 等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波动 , 从 而 导 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 变 化 , 使 本基金资 产 面 临 的 风险 。 主要 包括: 1) 政 策 风险: 货 币 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宏 观 经济政 策的变 化 导 致 证券 市场价格波动 , 影 响 基金 收益 而 产 生 风险 ; 2) 经济 周 期 风险:经济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 受 到 宏 观 经济运 行 状 况 的 影 响 , 也 呈 现 周 期 性 变 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 与 上 市 公司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发 生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场 及 债券 市场 的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成本和利 润 水 平 。基金投资于 股 票 和债券, 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4) 购 买 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 收益 将主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 买 力 会下 降 , 从 而 影 响 基金的 实 际 收益 。 2、 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 性风险 是指 基金持有的 单 个 证券的 特 有 风险 , 包括 企 业 的 信用风险 、 经 营 风险 、 财 务 风险等 。 上 市 公司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到 多 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场前 景 、 行业 竞 争 能力 、 技术 更 新 、 研究 开发 、人员 素质等 ,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 股 票 和债券的 发 行 人 经 营 不 善 , 导 致 其 股 票 价格 下 跌 、 股息 、 红 利 减 少 ,或 者 存 在 所 投资的 企 业 债券 发 行 人 无 法按 时 偿 付 本 息 , 从 而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3、 流 动性风险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流 动性风险 是指 因市场 交易量 不 足 , 导 致 基金 不能 以 适 当 价格 及时进行 证券 交 易 的 风险 ,或基金 无 法 应 付 赎回 支 付 的 要 求 所 引 起的 违 约 风险 。本基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式 基金,基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金投资人 对 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而 不断 变 化 。基金 投资人的 连续 大 量赎回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 望 的 价格 变 现 ,而 导 致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 流 动性不 足 ; 或 者 投资 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 外 部 环境影 响 或基本 面 发 生 重 大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性 降 低 , 造 成基金资 产 变 现 的 损失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性风险 。 (二)管理 风险 基金的管理 风险 主要 包括 两 个 方 面:一 是 在 基金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 响 其对信 息 的 占 有以 及 对经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 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另 一 方 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的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基金的管理 风险包括 以下 几 种 具 体 风险: ( 1) 交易 风险 由于 交易 权 限或 业务流程 设置 不 当导 致 交易 执 行流程 不 畅 通 , 交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 误; 或 者 由于 故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能 及时 准 确 执 行交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时 通 知 相 关人员或 部门 ; 或 者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未 能 履 约导 致 基金利 益 的 直 接 损失 。 ( 2) 系统 故 障 风险 当 计 算 机系统 、 通 信 网 络 等 技术 保 障 系统 出现 异 常情况 , 可 能 导 致 基金日 常 的 申购赎回 无 法按 正常 时 限 完 成、 注 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 算 系统 无 法按 正常 时 限 产 生 净值 、基金的投资 交易 指 令无 法 及时 传 输 等风险 。 ( 3) 交易结 算 风险 在 基金的投资 交易 中 ,因 交易 的 对 手 方 无 法 履 行 对一 位 或 多 位 的 交易 对 手 的 支 付 义务 而 使 得 基金 在 投资 交易 中 蒙 受 损失 的 可 能性 。 ( 4)会 计 核 算 风险 会 计 核 算 风险 主要是指 由于会 计 核 算 及 会 计 管理 上 违 规 操 作 形 成的 风险 或 错 误 , 通常 是指 基金管理人 在 计 算 、整理、 制 证、 填 单 、 登账 、 编 表 、 保 管 及 其 相 关 业务 处 理中 ,由于 客 观 原因 与非 主 观 故意 所 造 成的 行 为 过 失 ,从 而 对 基金 收益 造 成 影 响 的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风险 。 (三)投资 合规性风险 投资合 规 性风险 是指 因 公司 及 员 工 违反 法律法规 、 行业 准 则 、 职 业 操 守 和 职 业 道 德 而 可 能 引 起 法律 制 裁 、 重 大 财 务 损失 或 者 声誉 损失 的 风险 , 主要 合 规 性风险包 括 如 下 具 体 风险: ( 1) 法律 风险 法律 风险 是指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从 而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带 来 损失 的 风险 。 ( 2) 道 德 风险 道 德 风险 是指 员 工 违 背 职 业 道 德 、 法规 和公司 制 度 , 通 过 内 幕 信 息 、利 用 工 作 程 序 中的 漏 洞 或 其 他 不 法 手 段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所 带 来 的 风险 。 (四) 其它风险 基金 面 临 的 其 它 风险包括因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 代销 机构 等 无 法 正常工 作 , 从 而 影 响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按 正常 时 限 完 成的 风险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本合同 约 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3、 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变 动 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须 遵 照 进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变 化 或 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 响 的, 可 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修 改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终止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 内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付 报 酬 、 从 基金 资 产 中 获 得补 偿 的 权 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算 。 2、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 1)自基金合同 终止 事 由 之 日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 2)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 3)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3、 清 算 程 序 ( 1)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 发 生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 2)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根 据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 算 期限 ; ( 3)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理和 确 认 ;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 估 和变 现 ; ( 5)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 7)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 4、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5、基金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债 务 ; ( 4)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 1)、( 2)、( 3) 项规 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 7、基金 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 存 15年以 上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1) 分 享 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 与 分 配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回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 运作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损 害 其 合 法权 益 的 行 为依 法提 起 诉讼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10)同类基金份额的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权 益 , A类基金份额 与 B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 费 用不 同 所 导 致 的基金份额 净值 的 不 同,基金 收益分 配 的金额以 及 参 与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分 配 的 数量 将可 能 有 所 不 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缴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 内 ,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4) 不 从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利 益 的 活 动 ; 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 6)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依 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2)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基金管理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独 立 管理基 金 财产 ; 3) 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修 改 并公 布 有关基金 募集 、 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 托 管、基金转 换 、 非交易过户 、 冻结 、 收益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4) 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决 定 本基金的 相 关 费 率 结构 和 收 费 方式 ,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 收 取 认购费 、 申购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 它 事 先 批准或公 告 的 合理 费 用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 它 费 用 ; 5) 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之规 定 销售 基金份额 ; 6)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它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 监会,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基金 及 相 关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 7) 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 定 选择适 当 的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 权 依 照 代销协 议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行 为 进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8)自 行 担 任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 选择 、更 换 基金 注 册登 记代 理 机构 , 办 理基 金 注 册登 记 业务 ,并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对 基金 注 册登 记代 理 机构进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9)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10)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依 法 为基金 进行 融 资 ; 11)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基金 收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2) 按 照 法律法规 , 代 表 基金 行 使 因 投资于 其 它 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13) 在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14)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构 并 确定 有关 费 率 ; 1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 及 依据基金合同 制 订的 其 它 法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其 它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权 利。 4、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依 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2)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3)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员 办 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业务 或委 托 其 他机 构 代 理 该项 业务 ; 5) 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员和 相 应 的 技术 设 施进行 基金的 注 册登 记 或委 托 其 他机 构 代 理 该项 业务 ; 6)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 别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7) 除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以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依 法 进行 的监督 ;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照 有关 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份额 净值 ,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 10)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 告 义 务 ;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2) 按 基金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 13)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和 分 红款 项;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14)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按规 定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6)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17) 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发 出 ; 保 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22) 不 从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财产 及 本基金 其 他 当事 人利 益 的 活 动 ; 23)公 平 对 待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防 止 在不 同基金 间 进行 有 损 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及 资 源 分 配 ; 2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 26)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5、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1)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依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如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的, 不 予 执 行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止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5)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 认 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 了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它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 监会,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基金 及 相 关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6、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1)以 诚实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自有资 产 以 及 不 同的基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 对不 同的基金 分 别 设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 保 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 名 册登 记 、 账 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据《基金 法 》、本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 不 以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6) 按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 7)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9)复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及 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格 ; 10)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 事项; 11)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说明 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2) 按规 定保 存 有关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 保 存 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和 记 录 等 15 年以 上; 13) 按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 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 规 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 照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19)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21) 不 从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 其 他 当事 人利 益 的 活 动 ; 22)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 23) 法律 、 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 制 定 的 其 他 法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含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 人) 组 成。 2、有以下 事 由 情 形 之 一 时 ,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修 改 或 终止 基金合同, 但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外; ( 2)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外; ( 3)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但 根 据 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本基金 与 其 它 基金的合并 ; ( 7)变更基金类别 ;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它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事项 。 3、以下 情况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 变更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进行 修 改 ; ( 4) 对 基金合同的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变 化 ; ( 5) 对 基金合同的修 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 响 ; ( 6)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外 的 其 它情 形 。 4、 召 集 方式 : (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 2)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六十 日 内 召 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3) 代 表 基金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 托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六十 日 内 召 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六十 日 内 召 开 。 ( 4) 代 表 基金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三十 日 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备 案 。 (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5、 通 知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 人 应 当 于会议 召 开 前 30天 ,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通 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项 进行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 知 将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 2)会议 拟 审 议的 主要事项; ( 3)投 票 委 托 书 的 内容 要 求 、 送达 时 间 和 地点 ; ( 4) 出 席 会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履 行 的 手 续 ; ( 5)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电 话 ; ( 6) 权 益 登 记 日 ; ( 7)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式 , 则 载 明 具 体 通 讯 方式 、委 托 的公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 书面表 达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方式 、投 票 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达 地 址 等内容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6、 开 会 方式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式开 会。 现场 开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 出 席 ; 通 讯 方式开 会 指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 决。会议的 召 开方式 由 召 集 人 确定 , 但 决 定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 终止 基金合同 事 宜 必须 以 现场 开 会 方式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 现场 开 会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 书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2)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 少 于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3) 在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有效 : 1)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2) 召 集 人 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 3)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不 少 于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4)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其 它 代 表 ,同 时 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 书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5)会议 通 知 公 布 前 已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4)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 明 , 否 则 表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有效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7、议 事 内容 与程 序 ( 1)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1)议 事 内容 限为本 条 前 述第 2款 规 定 的基金持有人大会 召 开事 由范围 内 的 事 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持有 权 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 或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3)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大会 召 集 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 进 行审 核 : a)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 人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涉 及 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述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决 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 说明 。 b) 程 序 性 。大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出 决 定 。 如将 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合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的,大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的 程 序 进行审 议。 4) 单 独 或合并持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或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六个 月。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议 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 2)议 事 程 序 在现场 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 决,并 经 律 师 见 证或公证员公证 后 形 成大会决议, 报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后 生效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10天 公 布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 日期 第 二个 工 作 日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由 召 集 人 统计 全 部 有效 表 决并 形 成决议, 报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 案后 生效。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8、 表 决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 为 一 般 决议和 特 别决议 : 1) 特 别决议 对 于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 终止 基金合同 应 当 以 特 别决议 通 过 方 为有效。 2) 一 般 决议 对 于 一 般 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百 分 之 五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五十 ) 通 过 。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 进行 投 票 表 决。 ( 4)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 时 , 符 合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视 为有效 表 决。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9、 计 票 ( 1) 现场 开 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为 召 集 人 授权 出 席 大会的 代 表 , 如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 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 名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 三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担 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 后立 即 进行清 点 并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会议 主 持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进行 重 新清 点 ;如 果 会议 主 持人 未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 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 理人 对 会议 主 持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要 求 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 持人 应 当 立 即重 新清 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 结 果 。 重 新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式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 由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两 名监督员 在 基 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10、生效 与 公 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 照 投资基金 法 有关 规 定表 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五 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的 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法律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当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后 2日 内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 人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通 讯 方式 表 决的, 应 当将 公证 机 关的名称、公证员的 姓 名和公证 书全 文 一 同公 告 。 ( 三 )基金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产 清 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 1)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第 八 条 第 ( 二 ) 款 第 2项规 定 的 事项 , 须 变更基金合同 的, 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 。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 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 3) 但 如 因 基金合同 第 八 条 第 ( 三 )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导 致 基金合同变更, 可 不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修 改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公 布之 日起生效。 2、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 终止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终止 ;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 内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3、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 1)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清 算 。 ( 2)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1)自基金合同 终止 事 由 之 日起 三十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2)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3) 清 算 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根 据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 算 期限 ; 3)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理和 确 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 估 和变 现 ; 5)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作出 清 算 报 告; 6)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行审计 ; 7) 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8) 将 基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9)公 布 基金 清 算 公 告; 10)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 ( 4) 清 算 费 用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 5)基金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财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 用 后 如 有 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 6)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组 成 立后 2日 内应 就 清 算 组 的成 立 进行 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作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 ( 7)基金 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 存十五 年以 上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式 1、本基金合同 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解 释 。 2、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之间 因 本基金合同 产 生的或 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调 解解 决。自 一 方 书面 要 求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起 六十 日 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或调 解 方式 解 决,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上海 分 会,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仲 裁 各 方当事 人 均 具 有 约束 力 。 3、 除 争 议 所 涉 内容 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 其 他 部 分应 当 由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 五 )基金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资 者 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除上 报 有关监管 机构 一 式 二 份 外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各 持有 二 份,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 效 力 。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住 所 , 供 投资人 查 阅 , 基金合同 条款 及 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 正 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 内容完全一 致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二 十 一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号 楼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亮


成 立 时 间 : 2004年 11月 18日 批准 设 立 机 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78号 组织 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资本 : 贰亿 元 人 民币 存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围 : 发 起 设 立 基金,基金管理 业务 ,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 其 他业务 2、基金 托 管人(或简称“ 托 管人”) 名称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 晓 成 立 时 间 : 1987年 4月 8日 批准 设 立 机 关 : 中国人 民 银行


批准 设 立 文号 : 银 复 [1986]175号 组织 形 式 : 股 份有限公司 注 册 资本 : 人 民币 147.03亿 元 存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发放 短期、中期和 长 期 贷 款 ;办 理 结 算;办 理 票 据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卖 政 府 债券 ; 同 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 管 箱 服务 。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币 兑 换; 国 际 结 算;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 据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保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券 ;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务 ; 离 岸 金 融 业务 。 经 中国人 民 银行 批准的 其 他业务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 的 业务 监督、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核 查 根 据《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协 议,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行 为、 净值 计 算 、 收益分 配 和 业绩统计 等 行 为的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行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 ( 1)基金 托 管人 应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 为 进行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 象 进行 监督的 内容 、标准和 程 序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建 立 相 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对 象 是 否 符 合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进行 监督。 对 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不 符 合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投资 行 为,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拒绝 执 行 ,并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对 于 已 经 执 行 的投资,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该 投资 行 为 不 符 合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进行 整 改 ,并 将该 情况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 融 资 比 例 进行 监督的 内容 、标准和 程 序 。 基金 托 管人 应对 基金的投资和 融 资 比例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行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应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监督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基金投资资 产 配 置 比例 、 单 一 投资类别 比例 限 制 、 融 资限 制 、 股 票 申购 限 制 、基金投资 比例 是 否 符 合 法规规 定 , 不 符 合 规 定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进行 整 改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许 的投资 比例 调整期限。 对 于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原因 导 致 基金的投资 不 符 合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人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进行 调整以 符 合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基金管理人 在 规 定 的调整 时 限 内 未 完 成整 改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书面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督的 内容 、标准和 程 序 。 基金 托 管人 应对 基金的投资 禁 止行 为 进行 监督。 对 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属 于投资 禁 止 的投资 行 为,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拒绝 执 行 ,并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对 于 已 经 执 行 的投资,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该 投资 行 为 属 于投资 禁 止行 为的,基金 托 管人 应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进行 整 改 ,并 将该 情况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为 配 合 对 关 联 投资限 制 实 施 监督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 前 以 及 关 联 方发 生变 化 时 , 相 互提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 单 。 4)为 控制 基金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的 信用风险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的 内容 、 标准和 程 序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 前书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可 进行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名 单 。 在 基金 存续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可 以调整 交易 对 手 名 单 , 但应 将 调整 结 果 至 少 提 前一 个 工 作 日 书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易 对 手 名 单 的范 围 在 银行 间 交易 市场 选择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交易 对 手 名 单 监督基金 在 银行 间 的 交易行 为。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银行 间 交易 指 令 的 交易 对 手 不 符 合 规 定 的,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拒绝 执 行 ,并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5)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管理人 选 择存 款 银行进行 监督的 内容 、标准和 程 序 。 为 保 证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性 和 流 动性 ,基金 活 期 存 款 存 放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年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存 款 银行 列 表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理 人 提供 的 存 款 银行 的 列 表 办 理 定 期 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和 协 议 存 款 等 存 款 投资 业务 。基 金管理人 需 与存 款 银行 签 定 合 作 协 议, 约 定各 项权 利和 义务 ,并 将 基金 存 款 存 放 在 存 款 银行 指 定 的 分 支 机构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存 款 银行 列 表对 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有关 规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定 进行 监督。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银行存 款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拒绝 执 行 ,并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介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 等 进行 监督和 核 查 。 对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 基金 宣 传 推介材 料 中 登 载 的基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基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书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基金 信 息 ,应 向 基金管理人 出 具 书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 3)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的 处 理 方式 和 程 序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基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的,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其 过 失 致 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依 照 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 书面 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规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 金监督 报 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 2、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 1)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职 责 情况 进行 监督 根 据《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协 议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就 基 金 托 管人 是 否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 行 为的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行 监督和核 查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 2)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的 处 理 方式 和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 基金 财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立 即 以 书面 的 方式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 要 求 基金 托 管 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 为 违反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协 议的 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 对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 管 财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实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管理人依 照 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的 书面 提 示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 管 财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实性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 ( 三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1、基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 托 管人依 法 持有基金资 产 , 应 安 全保 管 所 收 到 的基金的 全 部 资 产 。基金资 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自有资 产 。


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为基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 他 基金 的 托 管 业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基金资 产 ; 未 经 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 物 证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


对 于 因 为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收 资 产 , 应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 到 账 日期并 通 知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资 产没 有 到 达 托 管人 处 的, 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


对 于基金 申购 、 赎回过程 中 产 生的 应收 资 产 , 应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资 产没 有 到 达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


2、基金 募集 期 满 时 募集 资 产 的 验 证


基金 募集 期 内 的资金 应 存 入 基金管理人 在 银行 开设 的 专 用 账 户 , 任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金 募集 期 满 十 日 内 ,由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有效。 验 资 完 成,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集 到 的 全 部 资金 存 入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名 义 开 立 的 银行 账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资金 当 日 出 具 基金资 产 接 收 报 告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3、基金的 银行 账 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的名 义 在其 营 业机构 开设 基金 银行 账 户 , 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本基金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的本基金 银行 账 户进行 。


基金 银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银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金 银行 账 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 银行 账 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条 例 》、《中国人 民 银行 利 率 管理的有关 规 定 》、《关于大额 现 金 支 付 管理的 通 知 》、《 支 付 结 算办法 》 以 及 中国人 民 银行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4、基金证券 账 户 、资金 交 收 账 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为本基金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基金证 券 交易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 所托 管的基金 完 成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金管理人 应 予积极 协 助 。


5、债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代 基金 向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 银行 提 出 申 请 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场 进行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中国人 民 银行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有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行银行 间 市场 债券的 结 算 ,基金管理人 予 以 配 合 并 提供 相 关资 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代 表 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回购 主协 议,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协 议 正 本,基金管理人 保 存 协 议 副 本。 6、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关 实 物 证券、 银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的 保 管 实 物 证券、 银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登 记 结 算 机构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持有。 实 物 证券的 购 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托 管人 对 由 托 管人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 责任 。


7、 与 基金资 产 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 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由基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 保 管, 相 关 业务程 序 另 有限 制 除外 。 对应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的合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合同 签 署 后 及时 以 加 密 方式将 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并 在 十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 时 应保 证持有 二 份以 上 的 正 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 保 管期限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执 行 。 因 基金 托 管人 将 自 己 保 管的本基金 重 大合同 在 未 经 基金管理人同 意 的 情况 下, 用 于 抵 押 、 质 押 、 担保 或债 权 转 让 或 作其 他 权 利 处 分 而 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 ,由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 ( 四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与 复核 1、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 和复核 ( 1)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 债 后 的 价值 。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 是指 计 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金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 价值 。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 。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加 盖 业务 公 章 以 书面 形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对净值 计 算 结 果 复核 后 , 将 复核 结 果 加 盖 业务 公 章 返 回 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份额 净值 予 以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的核 对 同 时进行 。 ( 3) 如 有 确 凿 证据证 明 相 关 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不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产 公 允 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采 用 更为合理的 估 值 方法 ,并 在 二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确 凿 证据的证 明 、 采 用 的 估 值 方法 和 对 持有人利 益 的 影 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 单 方 面 采 用 与相 关 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不 符 的 估 值 方法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 因 采 用 上述 估 值 方法可 能对 基金 或持有人 产 生的 直 接 或 间接 损失 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 单 方 面 采 用 与相 关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不 符 的 估 值 方法 , 应在 二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确 凿 证据的证 明 、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 对 持有人利 益 的 影 响 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保 留 意 见 。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金资 产 估 值 的准 确性 和 及时 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原则 、 程 序违反 相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时 ,并 因 上述 基金 估 值影 响 达 到 基金资 产净值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当上述 基金 估 值 影 响 达 到 基金资 产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一 起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5)由于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协 商 一 致 积极予 以 处 理,并 在定 期 报 告 中 报 告上述 基金 估 值 的变更 原因 和 对 持有人的 影 响 。 2、基金会 计 核 算 ( 1)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 立地 设置 、 登录 和 保 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以 保 证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 务 指 标的核 对 双 方 应 每 日核 对 账 目, 如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必须 及时 查 明原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因 而 影 响 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 和公 告 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3)基金 财 务 报 表 和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复核 基金 财 务 报 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应 按 中国证监会公 布 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要 求 公 告 。 季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季 度 终 了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六个 月公 告 一 次 ,于 截止 日 后 的 45日 内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基金会 计 年 度 前 6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60日 内 公 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日 内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季 度 结 束之 日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在 季 度 报 表 编 制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式将 有关 报 表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及时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起 30日 内完 成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10日 内 进行 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起 50日 内完 成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15日 内 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 六个 月 结 束之 日起 20日 内完 成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的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10日 内 进行 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及时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整,调整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式 为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报 告上 加 盖 公 章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 帐 务 处 理为准,并 承担 由 此 而 产 生的 责任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于 应 当发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文 件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发布 公 告 ,并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相 关 责任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就 相 关 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托 管人 在对 中 报 或年 报 复核 完 毕 后 , 需 出 具 相 应 的复核 确 认 书 ,以 备 有 权 机构 对 相 关文 件 审 核 时 提 示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十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电 子 数 据 表格 的 方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合同生效日、持有人大会 登 记 日和基金 清 算 登 记 日的持有人名 册 ,持有人名 册 的 内 容包括但不 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托 管人 应 妥 善 保 管基金持有人名 册 , 保 管期限自 取得 持有人名 册 之 日起 15 年。 因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不 善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承担 相 应 的 责任 。 ( 六 ) 适 用 法律 和 争 议 解 决 方式 相 关 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 因 本 协 议而 产 生的或 与 本 协 议有关的 一 切 争 议,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经 友 好 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上海 分 会,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相 关 各 方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 七 ) 托 管 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变更和 终止 ( 1)本 协 议 相 关 各 方当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行 修 改 。修 改后 的 新 协 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修 改后 的 新 协 议,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后 生效。 ( 2)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终止 情 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


2) 因 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其 他 事 由 造 成本基金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3) 因 基金管理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其 他 事 由 造 成本基金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4) 发 生《基金 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 办法 》或 其 他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终止 事 项 。 2、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 1)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清 算 。 ( 2)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1)自基金合同 终止 之 日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2)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3)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3) 清 算 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根 据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 算 期限 ; 3)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理和 确 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 估 和变 现 ; 5)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作出 清 算 报 告; 6)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行审计 ; 7) 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8)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9)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 10)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 ( 4)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 5)基金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财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 用 后 如 有 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 6)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备 案后 的 5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 7)基金 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 存 15年以 上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二 十 二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基金持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主要 的 服务 内容 ,基 金管理人 将 根 据基金持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 增 加 或修 改 这些 服务 项 目 : ( 一 )资 料 寄 送 每 次交易结 束 后 ,投资 者 可 在 T+2个 工 作 日 后通 过 销售 机构 的 网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易 确 认 单 ,或 在 T+1个 工 作 日 后通 过 电 话 、 网 上 服务 手 段 查 询 交易 确 认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不 向 投资 者 寄 送 交易 确 认 单 。 在 从销售 机构 获 取 准 确 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码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 负 责 寄 送 以下资 料 : 1、基金 账 户 确 认 书 在 开 户 确 认 后 为投资人 寄 送 基金 账 户 确 认 书 。 在 基金 募集 期 间开 户 的,于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面 形 式 寄 送 ; 存续 期 内 , 每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面 形 式 寄 送 。 2、基金 交易 对 账单 基金 交易 对 账单 包括 季 度 对 账单 与 年 度 对 账单 : 季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当 季 有 交易 的基金持有人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 度 期 内 无 交易 发 生, 客 户服务 部 不 邮 寄 该 季 度 的 对 账单 ;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 内对 所 有基金持有人以 书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3、 其 他相 关的 信 息 资 料 指 随 基金 交易 对 账单 不定 期 寄 送 的基金资 讯 材 料 , 如 基金 新 产品 或 新服务 的 相 关 材 料 、基金 经 理 报 告 、 客 户服务 问 答 等 。 ( 二 ) 红 利 再 投资 本基金 黙 认 的 分 红 方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当 收益分 配时 ,基金持有人 可 以 选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资于本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分 红 实 施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自 动 转为基金 单位 。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购费 用 。 ( 三 ) 定 期 定 额投资 本基金 可 通 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人 提供 定 期 定 额投资的 服务 , 即 投资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定 期 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单位 。 定 期 定 额投资 不受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 具 体 实 施 情况 和 业务 规 则 详 情 请 见 本公司 发布 的 相 关公 告 。 ( 四 )资 讯 服务 在 从销售 机构 获 取 准 确 的基金持有人 账 户 信 息 ( 邮 政 地 址 、 邮 政 编码 、 手 机 、 EMAIL等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提供 以下 服务 : 1、 手 机 短 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可 为投资 者 的 提供 个 性 化 的 手 机 短 信 息服务 , 如 基金公 告 信 息 、基 金 分 红 、基金 净值 或公司 各 种 活 动 提 示 等信 息 。 2、 电 子 邮 件 服务 投资人 在 申 请开 立 本公司基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可 自 动 获 得 电 子 邮 件 公 共 信 息服务 , 内容包括 基金资 讯 信 息 、基金 分 红 提 示 信 息 、 定 期基金 报 告 和 临 时 公 告 及 各 种 基金理 财 刊物 等 。 未预 留 相 关资 料 的投资人 可 致 电电 话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或 上 网 修 改 自 己 的 相 关资 料 获 得 此 项 服务 。 ( 五 ) 服务 方式 1、 呼 叫 中 心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统 提供 每 周 7天 、 每 天 24小 时 的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务 , 客 户 可 通 过 电 话 收 听 最 新 公 告 信 息 、基金份额 净值 ,并 可 自 助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余 额 信 息 等 。同 时 , 呼 叫 中 心 提供 工 作 日 9: 00- 17: 30的人 工 服务 。 呼 叫 中 心电 话 : 400- 888- 0001( 免 长 途 费 ),或 021-38784638, 按 “ 0” 可 转人 工 坐 席 传 真: 021-50103016 2、 网 上 客 户服务 网 上 客 户服务 为投资人 提供查 询 服务 、资 讯 服务 以 及与 基金管理人 一对一 的 相 互 交流 平 台 。 登录网站后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输 入 账 号 及 密 码查 询 个 人 账 户 资 料 , 包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括 基金持有 情况 、基金 交易 明 细 、基金 分 红 实 施 情况 等 ; 并 享 受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各 种 理 财 资 讯 服务 ; 投资人 还 可 以 查 询 热 点 问 题 及 其解 答 ,并 一对一 的 向 基金管理 人 提 交 投 诉 和 建 议。 公司 网 址 : www.aig-huatai.com ( 六 )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网 上 投 诉 栏 目、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等 渠 道 对 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 服务进行 投 诉 。投资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销 机构 的 服务 电 话 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 服务进 行 投 诉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二 十 三 其他 应 披露 事 项 本基金 及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 告 (自 2008年 12月 3日 至 2009年 6月 2日), 下 列 公 告 刊登 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 报 和基金管理人公司 网站 : 公 告 内 容 披露时间 友邦华泰关于 旗 下基金持有的 长 江 电 力 股 票 恢 复 采 用收 盘 价 估 值 的 提 示 公 告


2009-5-19 友邦华泰 参 加 中国 银行 网 上 银行费 率 优 惠 及 定 期 定 额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5-4 友邦华泰关于 参 加 联 合证券 实 行 开放式 基金 定 期 定 额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4-30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2009-4-22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部 分 赎回 持有的友邦华泰增利基金 B 类份额的公 告


2009-4-16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 八次 分 红 公 告


2009-4-16 友邦华泰 参 加 工 商银行个 人 网 银 基金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3-31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注 册地 址 的公 告


2009-3-31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年年 度 报 告


2009-3-28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年年 度 报 告摘要


2009-3-28 友邦华泰 参 加 华 夏 银行 基金 定 投 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2-27 友邦华泰关于 参 加 中国 工 商银行 “基 智 定 投” 营 销 活 动 的公 告


2009-2-25 友邦华泰关于 参 加 交 通 银行 网 上 交易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2-25 友邦华泰基金关于 在 东 海 证券 开办 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务 的公 告


2009-2-21 友邦华泰关于 提请 投资 者 及时 更 新已过 期 身 份证 件 或 者身 份证 明 文 件 的公 告


2009-2-5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年 第 四 季 度 报 告


2009-1-21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009-1-15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 (摘 要 )


2009-1-15 友邦华泰关于 在 深圳 发 展 银行 开办 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务 并 参 加 定 投 申购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9-1-10 友邦华泰关于 旗 下基金持有的“ 盐 湖 钾 肥 ” 恢 复 采 用收 盘 价 估 值 的公 告


2009-1-6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建行 网 上 交易申购费 率 的公 告


2009-1-6 友邦华泰关于 旗 下基金持有的 邯郸 钢 铁 股 票 恢 复 采 用收 盘 价 估 值 的 提 示 公 告


2008-12-31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迁 址 公 告


2008-12-30 友邦华泰基金公司 参 加 邮 储 银行 定 期 定 额投资 优 惠 期 间 延 长 的公 告


2008-12-30 友邦华泰 参 加 中国 工 商银行 —— “ 2009 倾 心 回 馈 ” 基金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08-12-29 友邦华泰关于 旗 下基金持有的 盐 湖 钾 肥 等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公 告


2008-12-27 友邦华泰关于增 加 华 夏 银行 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8-12-17 友邦华泰 参 加 深圳 发 展 银行 开 展 网 上 交易 和 电 话 银行交易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08-12-13 友邦华泰关于调整基金 定 期 定 额 最低 申购 金额的公 告


2008-12-11 友邦华泰关于 在 齐 鲁 证券 开 通 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务 的公 告


2008-12-4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二 十 四 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及 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住 所 ,投资 者 可 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 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保 证 其 所 提供 的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 内容完全一 致 。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二 十 五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文 件; ( 二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 ( 五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七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备查 文 件 存 放 地点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投资 者 如 需 了解 详细 的 信 息 , 可 在 营 业时 间 前 往相 应场 所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 印 件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 九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