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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策略(050012)

博时策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 时 策 略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09 年6 月26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09]578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某一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 金是灵 活配 置型 混合基 金 , 混 合基金 的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基金 , 低于 股票基 金 ; 而灵活 配置 型混 合基金的 资产 配置比 例可 灵活调整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30%—80% ,在灵 活调整 资产 配置 比例 时, 基金经 理的 判断 可能 与市 场的实 际表 现存 在差 异, 存在市 场上 涨时 基金可 能降 低股 票投 资比 例, 或 在市 场下 跌时 基金 可能提 高股 票投 资比 例,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的 风险 , 因 此 , 灵活 配置 型混合 基金 在混合 基金 中也 属于 较高 风险 、 较 高收 益 的品种 。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之 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 谨 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39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1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42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5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5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60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6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3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7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6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4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7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9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100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以及《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博时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博时 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博时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博 时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 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有 约 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募说明书 3 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代 销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 份额,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清 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 记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 售机构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 件,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招募说明书 4 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申 请的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 规则 》 指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 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申 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由 同一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基 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 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出申 请,约定 每期扣 款日、扣 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 息、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 价差、银 行存款利 息、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 刊、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无法 预见、无 法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 日后发 生的,使 本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政 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 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突 发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交易 所非正 常暂停或 停止交 易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公司” )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目 前公 司股东 为招 商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持 有股份 73% ; 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持有股 份 25% ; 广厦 建设 集团有 限责 任公 司, 持有 股份 2% 。 注册 资本 为 1 亿元人 民币 。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十 三个 直属 部门 和两大 销售 业务 体系 , 分 别是: 研究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 交 易部、 固定 收益 部、 股 票 投资部 、 产 品规 划部、 市 场部、 基金 运作 部、 总 裁 办公 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监 察法 律部 、 零 售业 务和机 构业 务。 研究 部负 责完成 对宏 观经 济、 投资 策略 、 行 业上 市 公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负责 特定 资产 的管理 和客 户咨 询服务 。 交 易部 负责 执行 基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 行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固定收 益部 负责 进行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研究 、 选 择和 组合 管理 。 股 票 投资部 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合 管理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 设计 、产品 维护 和业 绩分 析等 。市场 部负 责基 金营 销策 划、渠 道沟 通 、 国际业 务开 发等 工作 。 基 金运作 部负 责基 金会 计、 基金注 册登 记及 直销 业务 。 总 裁办 公室 专 门负责 公司 的战 略规 划研 究、 行 政后 勤支 持、 会议 及文件 管理 、 公 司文 化建 设、 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 案管理 、 董事 会、 党办及 工会 工作。 人力 资 源部负 责公 司的 人员 招聘 、 培训发 展、 薪 酬福利 、绩 效评 估、 人事 信息管 理工 作。 财务 部负 责公司 预算 管理 、财 务核 算、成 本控 制 、 财务分 析工 作 。 信息 技术 部负责 信息 系统 开发 、 网 络运行 及维 护 。 监察 法律 部负责 对公 司 投 资决策 、 基 金运 作、 内部 管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 理层 和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 意见 和建议 。 零 售业 务下 辖北 京区域 、 上 海区 域、 南方 区域和 客户 服务招募说明书 7 中心 , 负 责公 司全国 范围 内的零 售客 户 、 渠道 销售 和服务 工作 。 机构业 务负 责公司 全国 范 围 内的机 构客 户销 售和 服务 工作。 机构 业务 下辖 养老 金业务 部、 年金 顾问 部、 战略客 户部 、 机 构理财 部- 上海 和机 构理 财部- 南方 。 养 老金 业务 部负责 养老 金业 务的 研究 、 拓展 和服 务等 工作。 年金 顾问 部负 责为 客户提 供年 金方 案设 计与 精算等 企业 年金 咨询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的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机构 理 财部- 上海 和机 构理 财部 -南方 分别 主要 负责 华东 地区 、 华 南地 区以 及其 他指 定区域 的机 构 客户销 售与 服务 工作 。另 设非独 立核 算盈 亏的 北京 分公司 和上 海分 公司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 沪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处 理公 务人 员给 予协助 。 截止 到 2009 年 6 月 30 日 , 公 司总 人数 248 人 , 其 中 60%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 历。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鶤女 士 , 硕 士, 董事 长 。1983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银 行 国际金 融研 究所 、 香港 中 银集团 、 招商银 行证 券部 、 深 圳中 大 投资管 理公 司、 长盛 基金 管 理公司 、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工 作。 现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肖风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1989 年起 先后 在深 圳康 佳 电子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人 民 银行深 圳经 济特 区分 行、 深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 室工 作。1998 年 4 月 起负 责筹 建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董事长 、总 裁。 汤维清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起 先后 在成 都探 矿工艺 研究 所、 深圳 天极 光电技 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 深圳 中大 投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工作 。 现任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同 济大学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 作,现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周长青 先生 , 硕 士。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银 行司 主任 科员, 中信 银行 支行 负责 人, 中 国民 族信托 投资 公司 理财 总部 副总经 理,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员 (长) 、 董 事会秘 书等 职。 现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陈小鲁 先生 ,独 立董 事。1968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总参 谋部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驻英国 大使 馆 、 北京 国际 战略问 题研 究学 会、 亚龙 湾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 标 准国际 投资 管 理 公司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 任博时 公司 独立 董事 。 招募说明书 8 赵榆江 女士 ,硕 士, 独立 董事。1978 年起 先后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外 交部 、国 家经济 体 制改革 委员 会 、 英 国 高 诚 证券 (HK ) 有限 公司 北 京代表 处 、 法 国兴 业证 券 (HK ) 有限 公司、 康联 马洪 ( 中国 ) 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2001 年 4 月 起任 博时公 司 独立董 事。 姚钢先 生, 硕士 ,独 立董 事。1985 年 起先 后在 中国 人民大 学、 中国 经济 体制 改革研 究 所微观 研究 室 、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农村 发展 研究 所、 海南汇 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经 济文 化研 究中 心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任博 时 公司独 立董 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夏永平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4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农 业银行 总行 、中 国长 城信 托投资 公 司、中 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工作 。2000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车晓昕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3 年起 先后 在郑 州航 空工业 管理 学院 、珠 海证 券有限 公 司、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总部 工作 。现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监 。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 事。2001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杨鶤女 士, 简历 同上 。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李全先 生, 硕士 。1988 年 起先后 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融 研究 所、 中国 农村 信托投 资 公司以 及正 大国 际财 务有 限公司 工作 。1998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督 察员 兼 监察部 经理 。2000 年至 2001 年 , 在 梅隆 信托的 伦 敦总部 及其 下属 牛顿 基金 管理公 司工 作。 现任博 时公 司任 副总 裁。 王德英 先生 ,硕 士。1995 年起先 后任 北京 清华 计算 机公司 开发 部经 理、 清华 紫光股 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 业部 工作。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行 政管理 部副 经 理,电 脑部 副经 理及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裁 。 孙麒清 女士 ,商 法学 硕士 。曾供 职于 广东 深港 律师 事务所 。2002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监察 法律 部法律 顾问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兼 监察 法律 部总 经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力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现任博 时裕 阳封 闭基 金经 理, 十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曾先后 任职 于深圳 市金 源实 业公 司、 深圳赛 格集 团财 务公 司、 招商证 券研 发中 心;2003 年 1 月 入职 博 时,任 研究 部研 究员 ,2005 年 2 月 起任 基金裕 阳基 金经理 。 张勇先 生, 学士 ,具 有七 年固定 收益 投资 经验 ,2003 年 12 月入 职博 时, 任 交易部 债 券交易 员 ,2006 年 7 月起任 博时 现金 收益 货币 基金 经理。 招募说明书 9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肖风 委员: 杨锐 、陈 亮、 邵凯 、董良 泓、 夏春 、邹 志新 、张志 峰。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杨锐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1999 年 8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部策略 分 析师、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基 金经理 助理 、 研 究部 副总 经 理兼策 略分 析师 、 博 时平 衡 配置混合 、 博时价 值增 长混合 、 博时 价值增 长贰 号混合 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司 首席策 略师 , 兼 任股 票投 资 部总经 理、 混合 组投 资总 监、博 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基 金经理 。 陈亮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1998 年 12 月 起先 后于 中 信证券 金融 产品 开发 小组 、北京 玖 方量子 软件 技术 公司 工作 。2001 年 3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金 融工程 师、 博 时价值 增长 混合 基金 经理 助理、 博时 裕富 指数 基金 经理、 数量 组投 资总 监兼 任博时 裕富 指数 基金经 理, 博时 裕泽 封闭 基金经 理。 现任 数量 组投 资总监 、 博 时裕 泽封闭 基 金经理 、 博 时特 许价值 股票 基金 经理 。 邵凯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1997 年 8 月起 在河 北省 经 济开发 投资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工作 。 2000 年 8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管理部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基金 管理 部 债券组 合经 理 、 固定 收益 部债券 投资 经理 、 社 保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经 理 兼 社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兼 社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董良泓 先生 ,MBA 。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技术 进出 口总公 司财 务部 、中 技投 资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2005 年 2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股 票投资 部基 金经理 、 社保 股票基 金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兼 任特 定资产 部高 级 投 资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 金经 理 。 现任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 理, 兼 任股 票投 资部 价值 组 投资总 监、 高级投 资经 理、 社保 股票 基金经 理。 夏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1996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永 道 (现为 普华 永道 )会 计财 务咨询 公 司、招 商证 券研 发中 心策 略部工 作。2004 年 2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部 宏观与 策略 研究 员、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兼 任策 略分 析师、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研 究部 总 经 理, 兼任 策 略分析 师、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 博 时价 值增 长贰 号混合 基金经 理。 邹志新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1997 年 起在君 安证 券研 究所从 事研 究工 作。1999 年加入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员、 交易 员、 博时 裕隆封闭 基 金经 理助 理、 博时裕泽 封闭 基 金经理 、博时 裕元 封闭 基 金经理 。现 任成 长组 投资 总监兼 任博时 第 三产 业股票 基金 经理 。 张志峰 先生 , 数 学博 士。 1996 年 5 月起 先后 于摩 根 士丹利 集团 、 巴 克莱 全球 投资集 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 作。2008 年 1 月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10 现任股 票投 资部 另类 投资 组投资 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 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招募说明书 11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 不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 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监 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是 一个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理 层对 风险 管 理负 最终责 任, 各个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 的风险评 估和 监控, 监察 部负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 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会 之一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件 ,即 负 责确 保每一 个部 门都有合 适的 系统来 识别 、评定和 监控 该部门 的风 险,负责 批准 每一个 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招募说明书 12 独 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对 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 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险 管理 政策 和 措 施的 执行情 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个 部门 的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业务 部门 风 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门 最首 要的 责任 。部 门经理 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责 任, 负责 履 行公 司的风 险管 理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 险管理系 统的 开发、 执行 和维护, 用于 识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 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结构 ,高 管人 员关 于内 控有明 确的 分工 ,确 保各 项业务 活动 有恰 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监察 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高 管人 员的支 持, 同 时置备 操作 手册,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做 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决 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 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的 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各 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 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使用 适合 的程 序, 确认和 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公司 建 立了 自下而 上的 风险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使 各个 层次的人 员及 时掌握 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 立了 足够 、有 效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措施, 对风 险进行 分散 、控制和 规避 ,尽可 能 地减少 损失 。 招募说明书 13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 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职 责所 在, 控 制风 险。招募说明书 1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 (010 )6759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在中 国拥 有 悠 久的 经营 历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 立,1996 年 易 名为“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之 一。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中 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立 , 承 继 了原中 国建 设 银行的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号 :HK0939 )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主板 上市 ,是 中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开 上市 的 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晋 身恒生 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 A 股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并 开始 交易 。 A 股发 行后 建设银 行的 已发 行股份 总数 为:233,689,084,000 股 ( 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2008 年 ,中 国建 设 银行的 综合 盈利 能力 和资 产质量 继续 同业 领先 ,截 止 2008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 586.92 亿 元, 同 比增 长 71.34% 。 年 化平 均 资产回 报率 为 1.72% , 年 化平 均股 东权 益回报 率 为 26.36% , 分别 较上年 同期 提 高 0.54 个百 分点 和 6.56 个百分 点, 每股 盈利 为 0.25 元 ,同 比增 长 0.10 元 。总资 产达 到 70,577.06 亿元, 较上 年 末增 长 6.96% 。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 持 续改善 , 不 良贷 款率 为 2.21% , 较上 年末 下降 0.39 个百分 点。 拨备 水平 充分 , 拨备 覆盖 率 为 117.23% ,较 上年 末提 升 12.82 个百分 点。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 在香 港 、 新 加坡 、 法 兰克福 、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及首 尔设 有分行 ,在 伦敦 、纽 约、 悉尼设 有代 表处 。2006 年 12 月, 中国 建设银 行在 香港 收购 了美 国银行 在香 港的 全资 子公 司美国 银行 ( 亚洲 ) 股 份 有限公 司 100% 的股权 ,美 国银 行 ( 亚洲 )有限 公司 更名 为“ 中 国建 设银行 (亚洲 )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募说明书 15 2008 年上 半年 , 中国 建设 银行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 志公布 的世 界银 行 500 强 中列 第 18 位; 被美 国 《福 布斯 》 杂 志 评为全 球上 市公 司 2000 强第 69 位 ; 被英 国 《 金融 时报 》 评 为“ 全 球 500 强” 第 62 位; 在英 国 《金 融时 报》 公 布的 全球 市值 500 强中 列第 20 位 ; 在美 国 《财 富》 杂志 全球 企业 500 强 排名中 列 第 171 位, 较上 年大幅 提 升 59 位 ; 荣 获 英国 《欧 洲货 币》 杂志 「 最佳 房地 产投 资奖 」 、 香 港 《资本 》 杂 志 「 中国 杰出 零售 银行 奖 」 、 万 事达 国际 组织 「 最佳 商务 卡奖」 、 「最佳 联名 卡奖」 、 「 最 佳产 品 设计 奖」 和香港 《 财资》 杂志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等 奖项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投资 托管服务部,下设综 合制 度处、基金市场处、 资产 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 基金 核算 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 督稽 核 处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 涉 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养老 金托管 市场 团队、 上海 备份 中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2008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一 次性 通过 了根 据美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AICPA ) 颁布 的审 计准则 公告第 70 号(SAS70 )进 行的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被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评价 为“业内 最干净 的无 保留 意见 的报 告” , 中国 建设 银行 成 为 取 得国际 同业 普遍 认同 并接 受的 SAS70 国 际专项 认证 的托 管银 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国 家统 计局、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评估、 信贷、 委托代 理等 业务 部门 并担 任领导 工作 , 对统计 、 评 估、 信贷 及委 托代理 业务 具有丰 富的 领导 经验。 李春信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 、计划 部 、 筹资储 蓄部 、 国际业 务部 , 对 商业 银行 综合经 营计 划、 零售 业务 及国际 业务 具有较 丰富 相 关 工作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 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兴华、 兴和 、 泰 和、 金 鑫 、 金盛 、 通 乾、银 丰 等 7 只 封闭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及华 夏成 长、融 通新 蓝筹 、博 时价 值增长 、华 宝 兴业宝 康系 列 ( 包括 宝康 消费品 、宝 康债 券、 宝康 灵活配 置 3 只子 基金 )、 博时裕 富、 长 城久恒 、 银 华保 本增 值、 华夏现 金增 利、 华宝 兴业 多策略 增长 、 国 泰金 马稳 健回报 、 银 华- 道琼 斯 88 精选 、 上 投摩 根 中国优 势 、 东 方龙 、 博 时 主题行 业 、 华 富竞争 力优 选、 华宝 兴业 现金宝 、上 投摩 根货 币市 场、华 夏红 利、 博时 稳定 价值、 银华 核心 价值 、上 投摩根 阿尔 法 、 中信红 利精 选、 工 银瑞 信 货币市 场、 长 城消 费增 值、 华安上 证 180ETF 、 上 投摩 根双息 平衡 、 泰达荷银效率优选、中小 企业板 ETF 、交银施罗 德 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 增长、华富货 币市场 、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 鹏 华价 值优 势、 中 信稳 定债券 、 华 安宏 利、 上 投摩 根成长 先锋 、招募说明书 16 博时价 值增 长贰 号、 海富 通风格 优势 、 银 华富 裕主 题、 华 夏优 势增 长、 信诚 精萃成 长、 工银 瑞信稳 健成 长、 信达 澳银 领先增 长、 诺德 价值 优势、 工银瑞 信增 强收 益债 券、 国泰金 鼎价 值、 富国天 博、 融通 领先 成长 、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 、 工 银瑞信 红利 、 泰 达荷 银市 值优选 、 长 城品 牌优选 、 交 银施 罗德 蓝筹 、 华夏 全球 精选 、 易 方达 增强回 报、 南方 盛元 红利 、 交银 施罗 德增 利、 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 宝盈资 源优 选、 华安 稳定 收益、 兴业 社会 责任 、 华 宝兴业 海外 中国 成长、 海富 通全 球精 选中 国概念 、 宝 盈增 强收 益、 鹏华丰 收债 券、 博时 特许 价值、 华富 收益 增强、 信诚 盛世 蓝筹 、 东 方策略 成长 、 中 欧新 蓝筹 混合、 汇丰 晋 信 2026 生命 周期混 合、 信 达澳银 精华 配置 混合 、 大 成强化 收益 债券 、 交 银环 球精选 价值 、 长 城稳 健增 利债券 、 华 商盛 世成长 股票 、 信 诚三 得益 债券、 长盛 积极 配置 债券、 鹏 华盛 世创 新股 票、 华安 核心优 选股 票、 富国天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 光大保 德信 增利 收益 债券 、 诺 德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 、 东 吴优 信稳 健 债券、 银华 增强 收益 债券 、 东方 稳健 回报 债券、 华 富策略 精选 混合 基金 等 89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招募说明书 17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监督流程 1 、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后 ,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 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管理 人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招募说明书 18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尚继源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95105568 ( 免长 途费 )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李侃侃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于媛 2 、 代销 机构 (1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项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www.95599.cn (4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 钢 电话: 010-66594905 传真:


010-66594942 联系人 :





王徽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5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仙霞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邦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 :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招募说明书 20 (6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秦晓 电话: 0755-83195834 ;83195771 传真:


0755-83195049 联 系人 :





朱小姐 、刘 小姐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小宪 电话: 010-65557020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 :





宋晓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www.ecitic.com (8 )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312 联系人 : 李伟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9 )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法兰克 纽曼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82080714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





石蔚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10 )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7 号北京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7 号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阎冰竹 电话: 010-66223236 传真:


010-66223314 联系人 : 王光伟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96169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联系人 : 董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2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 : 胡技勋 电话: 021-635862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28 ( 上海 地区 962528 ) 网址: www.nbcb.com.cn 招募说明书 22 (13 )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翟鸿祥 电话: 010-85238440 联系人 : 邓轼坡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4 )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达洋 电话: 0571-87659084 传真: 0571-87659188 联系人 : 吴军阳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05665 网址: www.czbank.com (15 )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





权唐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免 长途 费 ) 网址: www.csc108.com (16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40-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





黄健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7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幼一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 :





芮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8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上 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41045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19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 大 都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36 、37、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志伟 联系人 :





肖中梅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网址: www.gf.com.cn (20 ) 国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国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 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 务电 话:





800-810-8868 网址: www.guosen.com.cn (21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丁国荣 联系人 :





黄维琳 、曹 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22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东 路 166 号 中保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兰荣 联系人 :





杨盛芳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68419974 网址: www.xyzq.com (23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下路 特 8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下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运钊 联系人 :





李良 电话: 027-65799560 传真:


027-85481532 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4 ) 东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东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 桥 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 桥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jq.com.cn (25 )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10 、24 、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昭明 联系人 :





盛宗凌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555 ,0755-25125666 网址: www.lhzq.com (26 ) 华泰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名称: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善 联系人 :





李金龙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87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7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4588818-266 网址: www.cs.ecitic.com (28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胡长生 联系人 :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8016655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9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浩明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 :





刘晨 客户服 务电 话: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30 )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 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





吴颖 电话: 0571-87901963 传真:


0571-87902081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87902079 网址: www.stocke.com.cn 招募说明书 27 (31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耀华 联系人 :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2288968 网址: www.cc168.com.cn (32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益民 联系人 :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5503 或 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33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八卦 岭八 卦三 路平 安大厦 三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敬达


联系人 :





袁月


庄维佳 电话: 0755-82450826


22622287 传真:


0755-8243379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 网址: www.pa18.com (34 )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解放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宁 联系人 :





乔骏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35 )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段强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联系人 :





刘军辉 、王 飞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199511 网址: www.csco.com.cn (36 )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 圳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 张慎修 电话: 0755-83025046 传真: 0755-83025991 联系人 : 王京红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 www.hx168.com.cn (37 )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陆家 嘴环 路 958 号华 能联 合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学荣 联系人 :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68865020 网址: www.xcsc.com ;www.eestart.com 招募说明书 29 (38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名称: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相 联系人 :





陈少震 电话: 010-66045522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39 )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南 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南 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雅锋 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联系人 :





覃清芳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 广西 ) 网址: www.ghzq.com.cn (40 )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东海 西 路 28 号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东海 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史洁民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026 联系人 :





丁韶燕 客户服 务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41 )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


刘军 电话: 0571-85783715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





俞会亮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98 网址: www.96598.com.cn (42 )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江门 市港 口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振 华 路 21 号 航天立 业大 厦三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桥盛 电话: 0755-83749454 传真:


0755-83749248 联系人 :





杨玲 客户服 务电 话:


北 京:010-64405981


上 海 : 021-52905648


深 圳 : 0755-83040035 、 广 州: 020-81969715


长沙: 0731-2329088


合肥:0551-2883033 、 江 门:0750-31603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43 ) 信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信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长江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长江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凯法 电话: 025-84784765 传真:


025-84784741 联系人 :





舒萌菲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918 网址: www.thope.com (44 ) 国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国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市 县前 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市 县前 东 街 168 号 国 联大 厦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范炎 电话: 0510-82831662 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 :





袁丽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5288 (全 国热 线) ,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www.glsc.com.cn (45 )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 15 号 信达大 厦 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


管荣升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联系人 :





徐美云 客户服 务电 话:


0791-6285337 网址: www.gsstock.com (46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2222 号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2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





余江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47 ) 东莞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名称: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就明 联系人 : 张建平 电话: 0769-22118336 传真:


0769-22118336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招募说明书 32 (48 )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 街 13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青 年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电话: 0351-4167056 传真: 0351-4192803 联系人 : 苏妮 客户服 务电 话 :


0351-4167056 网址: www.dtsbc.com.cn (49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许昌市 南关 大 街 38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经三 路 15 号 广汇 国 贸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石保上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70 联系人 : 程月艳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967218 网址: www.ccnew.com








www.zyzq.cn (50 )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联系人 : 李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www.hlzqgs.com (51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 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五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 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五 楼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


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 樊刚正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52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广 东 电信广 场 36-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广 东 电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舫金 电话: 020-37865188 传真:


020-37865008 联系人 : 李俊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53 )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


刘汝军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联系人 : 常向东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54 )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华东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联系人 : 胥春阳 招募说明书 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8 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55 )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新宇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联系人 :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56 )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电话: 0551-2207114 联系人 : 程维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统 一热 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 线 96888 网址: www.gyzq.com.cn (57 )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名称: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小阳 电话: 0755-82026521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 : 刘权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58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汪建熙 电话: (86-10) 6505-1166 传真:


(86-10) 6505-1156 联系人 : 王雪筠 客户服 务电 话:


北京(010 )85679238


85679169 上海(021 )63861195


63861196 深圳(0755 )83195000 网址: www.cicc.com.cn ;www.ciccs.com.cn (59 )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建 设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直门 北大 街甲 43 号 金运 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汤世生 电话: 010-62294608 传真:


010-62296854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2294600 网址: www.hysec.com (60 )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弘 电话: 010-5922 6788 传真:


010-5922 6840 联系人 : 谢亚凡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61 )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泳良 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联系人 : 刘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2943750 网址: www.zszq.com.cn (62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一大 街 29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宾 水 道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 : 王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63 )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名称: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 二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 二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辉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联系人 : 卢金文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64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名称: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 12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玮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联系人 : 傅咏梅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38 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 www.qlzq.com.cn (65 )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阜 南 路 166 号润安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联系人 : 甘霖 客户服 务电 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www.hazq.com (66 ) 华宝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华宝证 券经 纪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联系人 : 徐方亮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9898 ;021-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电话: (010 )65171166-2189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王 健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招募说明书 38 名称: 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 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 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电话: 010-65890699 传真: 010-65176800 联系人 : 黄伟民 经办律 师: 黄伟民 、陈周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昌 路 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宇招募说明书 39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09 年6 月26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578号文 核 准募 集。 一、 基金名称 博时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易 代码 :050012 ) 二、 基金类型 混合型 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与 募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方 式为 代销 与直销 。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 本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允 许 投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个 人 投资 者 与 机 构投 资者 ( 法律 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除外 ) 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五、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 基金 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 向社 会 公 开 募集。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城市 (网 点) 的具 体情 况和联 系方 法, 请参 见本 基金之 份额 发售 公告 。 六、 基金的初始 面值、认 购价 格和认购费用 1 、初始 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 表1 :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结 构表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50 万元 1.20% 50 万元≤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招募说明书 40 认购价 格= 份额 面值× (1 +认购 费率 ) 认购份 额 = (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 息)/ 认购 价格 4 、计 算举 例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3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设 其认 购资金 的利 息为 30 元, 其对应 的认 购费率 为 1.20% , 则其 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价 格=1× (1+1.20% )=1.012 元 认购份 额 = (300000+30 )/1.012 =296472.33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3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296472.33 份基 金份 额。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认 购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请详 细查 阅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 投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额 。 (2 ) 募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已确 认的 认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 、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 而 仅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 了认购 申 请。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与过 户机 构的 确认登 记为 准。 投资 者可 在基金 正式 宣告 成立后 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额 。 若投 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 无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投 资者已 支付 的认 购金 额本 金退还 投资 者。 4 、认 购限 制 (1 ) 首次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 额不低 于 500 元, 追加 购 买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详 情请见 当 地销售 机构 公告 。 (2 )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 设立 募集 期内 ,投 资 人可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 已受 理的 认购 申 请不允 许 撤销。 八、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利息 收入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记录 为准 。 该利 息收 入在 认购期 结 束时在 代扣 利息 税后 计入 投资人 的认 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基 金份 额 , 归投 资人 所有 。 利 息转 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九、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项 账 户, 在 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招募说明书 41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生效的条件 1 、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 并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 且 基金 募集 达到基 金备 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募 集结 束之 日 起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 向 中 国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中 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3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投资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招募说明书 42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一) 直销 机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电话: (010 )65187055 传真: (010 )65187032 联系人 : 尚 继源 (二) 代销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 他代 销机 构详 见《 份 额发售 公告 》 二、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0 个工 作 日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0 个工 作 日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 间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招募说明书 43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首 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 追加 购 买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0 份 ,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额 和 账户最 低 持有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 为 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招募说明书 44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表 2 :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表 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Y ) 赎回费 率 Y< 两年


0.50% 两年≤Y < 三年 0.25% Y≥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 费。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 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基金份 额申 购价 格= 基金 份额净 值× (1 + 申购 费率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1 : 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56 元, 某投 资 人本次 申购 本基 金 50 万元 ,对应 的 本次申 购费 率 为 1.0% ,该 投资人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价 格=1.056× (1+1.0% )=1.06656 元 招募说明书 45 申购份 额 =500000/1.06656 =468796.88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5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6 元 , 可得 到 468796.88 份基 金份 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赎回费 用=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率× 赎 回份 额 赎回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份 额- 赎回 费用 例 2 :某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 30 万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一 年两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0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过程 为: 赎回费 用=1.106× 0.50%× 300000 =1659.00 元 赎回金 额=1.106× 300000-1659.00 =330141.0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30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106 元, 持 有期所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 金额 为 330141.0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 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净 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并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7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 登记结 算费 和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招募说明书 46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 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招募说明书 47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或暂 停办 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 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招募说明书 49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 用多 种投 资策 略, 在股票 和债 券之 间灵 活配 置资产 , 并对 成长 、 价 值 风格突 出的 股票进 行均 衡配 置, 以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现 金 、 短期金 融工 具 、 权证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 资产的 30%—80% (权证 投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的 3% 并计 入股 票 投资比 例) ;债 券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20%—70% ,债券 投资 范 围主要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公司 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企业 债、 短 期融 资券、 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 可转 换债券 、资产 证券化 产品等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合理期 限内 做出 调整 以符 合上述 规定 。法 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投资理念 股票市 场随 着经 济基 本面 的变化 呈现 周期 性波 动 , 在 股票和 债券 资产 上的 积极 配置可 以 保留决 策的 灵活 性。 价值 、 成长 风格 突出 的资 产可 以获得 较高 超额 收益 , 而 价值、 成长 的混 合则可 降低 风格 带来 的风 险。 在 不同 的市 场环 境下, 成长股 和价 值股 的相 对表 现存在 周期 性 特征 , 将 资产 在成长 股和 价值股 上进 行相 对均 衡配 置, 可以 在降 低组合 风险 的 同时 , 提高 组 合的收 益水 平。 四、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 、 定 性分 析和 定量分 析互 相补 充的 方法 , 在股票 、 债券和 现金 等资 产类 之间 进行相 对稳 定的 适度 配置 , 强调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分析与 自下 而 上的市 场趋 势分 析有 机结 合进行 前瞻 性的 决策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股票 投资 方面 ,本 基金 遵循三 个投 资步 骤: (1 ) 对股 票的 风格 特征 进 行评估 ,从 股票 池中 选择 成长与 价值 特性 突出 的股 票。 根据一 系列 指标 对市 场上 所有股 票的 风格 特征 进行 评估 。 成 长股 的重 要评 估指 标是考 察招募说明书 50 公司的 成长 性 。 价值 投资 的核心 思想 是寻 找市 场上 被低估 的股 票 。 通过 以上 评估 , 初 步筛 选 出成长 与价 值股 票池 。 (2 ) 对股 票的 基本 面素 质 进行筛 选 ,应 用基 本面 分 析方法 , 确定 优质 成长 股 与优质 价 值股的 评价 标准 , 在 第一 步选择 出的 具有 鲜明 风格 的股票 名单 中 , 进一 步分 析, 选出 基本 面 较好的 股票 。 1 )成 长股 的筛 选过 程及 标 准 成长性 风格 特征 的评 估标 准主要 是考 察公 司成 长性 。 包括: 短期 及中 长期 经营 业绩是 否 可持续 增长 。 短期内 , 公 司利润 的增 长速 度高 于同 行业平 均水 平 , 并将 在中 长期继 续保 持较 高增长 。 成 长股 票更 重要 的筛选 标准 是评 判其 成长 质量及 可持 续性 , 并 且选 择其中 估值 水平 合理的 标的 作为 投 资 对象 。 2 )价 值股 的筛 选过 程及 标 准 对价值 股投 资的 重点 是考 察低价 股业 务基 本面 的素 质, 以一 定时 间内 公司 经营 可以得 到 改善, 从而 股价 被低 估的 情况有 望扭 转的 股票 作为 投资标 的。 为了 控制 所选 择的价 值股 的质 量, 投资 过程 中着重 考察 企业的 基本 素质 , 剔 除基 本面情 况较 差 、 短期 内无 法改善 而不 被 市 场认同 的股 票。 (3 ) 进行 成长 与价 值的 风 格配置 。 本基 金将 根据 对 市场的 判断 , 动态 地调 整 成长股 与 价值股 的投 资比 重, 追求 在可控 风险 前提 下的 稳健 回报。 在以上 形成 的价 值股 、 成 长股股 票池 中 , 本基 金根 据对市 场趋 势的 判断 、 宏 观经济 环 境 等因素 , 对成 长与价 值股 的投资 比例 进行 配置 。 总 体而言 , 成长 股与价 值股 在股票 资产 中 进 行相对 均衡 的配 置, 适度 调整。 以控 制因 风格 带来 的投资 风险 , 降 低组 合波 动的风 险, 提高 整体收 益率 。 3 、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策 略 在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 以高 票息债 券作 为主要 投资 对象 , 并 通过 信用 、 久 期 和凸性 等的 灵活 配置 , 进行 相对积 极主 动的 操作 , 力争 获取超 越于 所对 应的 债券 基准的 收 益 。 (1 ) 自上 而下 的分 析 1 ) 根 据各 种宏 观经 济指 标 及金融 数据 , 对 未来 的财 政政策 及货 币政 策做 出判 断或预 测 。 2 )根 据货 币市 场运 行状 况 及央行 票据 发行 到期 情况 ,对 债券 市场 短期 利率 走 势进行 判 断。 3 )根 据近 期债 券市 场的 发 行状况 及各 交易 主体 的资 金需求 特点 , 对债 券的 发 行利率 进 行判断 ,进 而对 债券 市场 的走势 进行 分析 。 4 )根 据近 期的 资金 供需 状 况,对 债券 市场 的回 购利 率进行 分析 。 (2 )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 1 )根 据债 券市 场的 当前 交 易数据 , 估计 出债 券市 场 当前的 期限 结构 , 并对 隐 含远期 利 率、当 期利 差水 平等 进行 分析, 进而 对未 来的 期限 结构变 动做 出判 断。 招募说明书 51 2 )根 据债 券市 场的 历史 交 易数据 , 估计 出债 券市 场 的历史 期限 结构 , 并对 历 史利率 水 平、历 史利 差水 平等 进行 分析, 进而 对未 来的 期限 结构变 动做 出判 断。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 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本 基金 将主要 投资 满足 成长 和价 值优选 条件 的公 司发 行的 权证。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 微观企 业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券市 场走 势。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1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制定基 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 战略和 原则 ; 审 定基 金季 度资产 配 置和调 整计 划; 审定 基金 季度投 资检 讨报 告; 决定 基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 等。 (2 )基 金经 理根 据相 关报 告 负责 资产 配置 、个 股/ 个 债 配置 、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和 日常 管理。 3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 研 究部 、 股 票投 资部 和交易 部通 过自 身研 究及 借助外 部研 究机 构形 成有 关上市 公 司分析 、 行 业分 析、 宏观 分析、 市场 分析 以及 数据 模拟的 各类 报告 , 为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提 供决策 依据 。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述报 告对 基金 的投 资方 向、 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 见。 (3 ) 基 金经 理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参考 上 述报告 , 并结 合自 身对 证 券市场 和 上市公 司的 分析 判断 ,形 成基金 投资 计划 。 (4 ) 交易 部依 据基 金经 理 小组的 指令 ,制 定交 易策 略,统 一执 行证 券投 资组 合计划 , 进行具 体品 种的 交易 。 (5 ) 监察 法律 部对 投资 组 合计划 的执 行过 程进 行监 控。 (6 ) 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权 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要 对 上述投 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六、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证 券; (2 )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招募说明书 52 (3 ) 从事承担 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其他 基金 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 票或债 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 (4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30%—80% (权 证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并计 入股 票投 资比例 )。 债券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20%—7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最低不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7 ) 本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则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约束 。 相 应地 , 本 基金 投 资范围 中现 金及 现金 等价 物的比 例限 制随 之调 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将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招募说明书 53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60%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40% 。 如果今 后市 场出 现更 具代 表性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 , 或 者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编制 该指数 , 或 有更具 权威 、 更科学 的复 合指数 权重 比例 , 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调 整或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的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益 的品 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 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 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招募说明书 56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招募说明书 57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招募说明书 58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次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期末 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依法可 以在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无法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无法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招募说明书 61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 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费率 ,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但法 律和 基金合 同另 有 规 定的除 外。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招募说明书 64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招募说明书 65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招募说明书 66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风 险。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在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价格 下降, 如基 金组 合久 期较 长,则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4 ) 债券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由 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深 度和宽 度相 对较 低 ,交 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6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7 ) 信用 风险 。基 金所 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如出 现违 约、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8 ) 新股 价格 波动 风险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新股 申购 ,本 基金 所投 资新 股价 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 )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 券 回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也 存 在一定 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 要风 险包括 信用 风险 、 投 资风 险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 回购到 期时 , 不 能偿 还全 部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回 购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的 风险 ; 而 波动 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 对基 金组 合的 波动 性 (标 准差 ) 进 行了放 大, 即基 金组 合的 风险将 会加 大。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险 暴露 程度 也就 越高, 对基 金净 值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策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 定 、投 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招募说明书 68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决策 执行 中 ,由 于投 资 指令不 明晰 、 交易 操作 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 业道 德风 险: 是指 公 司员工 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特定 投资 策略 带 来的风 险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股 票的配置 比例 在 30%—80% ,投资者 面临 的特定 风 险主要 为 股票投 资风 险 。 股票 的投 资收益 会受 到宏 观经 济、 市场偏 好 、 行 业波动 和公 司自身 经营 状 况 等因素 的影 响 。 因 此 , 本 基 金所投 资的 股票 可能 在一 定时期 内表 现与 其他 未投 资的股 票不 同, 造成本 基金 的收 益低 于其 他基金 。 此外 , 由 于本 基 金还可 以投 资其 它品 种, 这些品 种的 价格 也可能 因市 场中 的各 类变 化而出 现一 定幅 度的 波动 , 产生 特定 的风 险, 并 影响 到整体 基金 的 投资收 益。 7 、其 他风 险 (1 )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 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2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从而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 金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代销 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 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招募说明书 70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 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七、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管 理费 率 和赎 回费 率 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 选择 、更 换代 销 机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 售服 务代理 协 议和 有关 法 律法 规,对 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招募说明书 72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 基 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应 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使股 东 权利 ,为 基 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或 有权机 关 另 有 要求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招募说明书 74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招募说明书 75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 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八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 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 同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8 ) 本基 金与 其 他 基金 的 合并; (9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 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76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会议 形式 ; (4 ) 议事 程序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 表决 方式 ; (8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招募说明书 77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 含 50% , 下同 ) ; 2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 )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招募说明书 78 力; 4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招募说明书 79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 代表 的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 下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 式通过 ; (2 )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 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招募说明书 80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以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关于本章 第 (二) 条所 规定的第 (1 )- (8 )项召 开事由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 效 后 方 可执 行 , 关 于 本章 第 ( 二 )条所规定的 第 (9 ) 、 (10 )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后 方可执 行。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九 、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招募说明书 81 (2 )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赎回 费 和 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 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招募说明书 82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金合 同 当招募说明书 83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 本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加 盖公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 金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二)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三 ) 本 基金 合同正 本一 式八份 , 除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名称: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杨 鶤 成立日 期: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2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招募说明书 85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现 金 、 短期金 融工 具 、 权证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 资产的 30%—80% (权证 投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的 3% 并计 入股 票 投资比 例) ;债 券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20%—70% ,债券 投资 范 围主要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公司 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企业 债、 短 期融 资券、 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 可转 换债券 、资产 证券化 产品等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30%—80%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3% 并计 入股 票投 资 比例) 。债 券投 资比 例为 基 金资产 的 20%—70% 。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最低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6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则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约束 。 相 应地 , 本 基金 投 资范围 中现 金及 现金 等价 物的比 例限 制随 之调 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将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招募说明书 86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 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1 、 本 基金 投 资 的受 限 证券 须 为 经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的 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开发 行 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2 、 本 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 管理 人 应制订 流 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 案并经 其 董 事 会批准 。风 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需 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限 制失 调 、 基金流 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以 及有关 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 案。 3 、 基 金管 理 人 对本 基 金投 资 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 有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发 生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 托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4 、 本 基金 投 资 的受 限 证券 限 于 可由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5 、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6 、 本 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 管理 人 应至少 于 投 资前 三 个工 作 日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7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本 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后两 个 交 易日 内 ,在 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8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招募说明书 88 (4 ) 信息 披露 情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情况 异常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招募说明书 89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 人的营 业机 构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 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招募说明书 90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 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 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招募说明书 91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 值方 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招募说明书 92 下,按 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 其他 当 事人追 偿。 (2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招募说明书 93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招募说明书 94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法 律法 规规 章另有 规定 及有 关机 关另 有要求 除外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招募说明书 95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 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招募说明书 96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一切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字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的 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招募说明书 97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 者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交 易 确认单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通 过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不 向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2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对账单 ; 每年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对账 单。 3 、 每 月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博时 公司 网站 www.bosera.com“ 博 时快 e 通” 系 统网 上自 助订 阅; 或 发 送“ 订阅 电子 对账 单” 邮 件到 客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 直接 拨打 全 国统一 客服 热 线 95105568 (免 长途 话 费)订 阅。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以 在本 公司 网站 办理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三、信息咨询、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查 询认/ 申购 和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请拨打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全国统一 客服热线 :95105568 ( 免长途费) 或 登录博时公 司 网站(www.bosera.com ) 进行咨 询、 查询 。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 机构 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投 诉直 销机构或 代销机 构的 人员 和服 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投资 者可以 选择 将当 期分 配所 得的红 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 再投 资红 利按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通 过定期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具 体实 施方 法另 行公 告。


服务联 系方 式: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 电子 信箱


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投资者 也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在“ 个 人投 资者” 的“ 你问我 答” 栏 目中 , 直 接提 出有关 本 基金的 问题 和建 议; 点击 博时网 站首 页“ 在 线客 服” , 与客服 代表 进行 在线 咨询 互动。 招募说明书 99 第二十 一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招募说明书 100 第二十 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博 时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博 时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博 时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 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