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信红利(288002)

中信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9 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10 月 13日证监基金字[2005]171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年 11 月 17日正式生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号) ,本 基 金 2009 年 1月 12 日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遵循积极主动的投资理念,以盈利增长稳定的高股息和连续分红股票类资产为主要投资工 具,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基金产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9 年 5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09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2 五、相关服务机构..................................................................................................................................16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3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业务......................................................................................29 十、基金的投资......................................................................................................................................30 十一、基金业绩......................................................................................................................................38 十二、基金财产......................................................................................................................................3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39 十四、基金收益和分配..........................................................................................................................4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45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4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47 十八、风险揭示......................................................................................................................................50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5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7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74 二十五、备查文件..................................................................................................................................74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 《关于核准中信经 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 6个月更新 1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 25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 29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 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 号) ,本基金 2009 年 1 月 12 日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日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联系人:廖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 公司部门副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范勇宏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 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 《证券法》 、 《信托法》 、 《基金法》三部重要 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 制管理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 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曾任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滕天鸣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 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张鸣溪先生:监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 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郑煜女士: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硕士。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 高级分析师、 投资经理, 中信基金股票投资部总监。 2009年 1 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担任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 2 月 4 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2005年 11 月 17 日至 2007 年 4月 12 日期间,梁丰先生担任基金经理; 2007 年 4 月 13 日至 2008 年 5 月 18 日期间,郭楷泽先生担任基金经理;2008 年 5 月 19 日 至 2009 年 4月 18 日期间,孙建波先生、赵航先生共同担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股票投资)成员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文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共同担任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 程海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张益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执行副总监,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孙建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共同担任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树强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 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 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 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 工合规行为守则》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 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 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 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交易管理部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 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交易管理部发现该类指令时, 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 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 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 警,交易管理部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 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 。基金经理 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交易管理部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 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 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 性控制) 。交易管理部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 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管理部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 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升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设银行 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股 H股及 9,000,000,000股 A股) 。 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 200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926.4 亿元,较上年增长 34%;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3%,平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 20.7%,分别较上年提高 0.16 个百分点和 1.18 个百分点,居全球银行业 最好水平;每股盈利为 0.4 元,比上年增长 0.10 元;总资产达到 75,554.52 亿元,较上年增 长 14.51%; 资产质量稳步上升, 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 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 不良贷款率为 2.21%,较上年下降 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 131.58%, 较上年提升 27.17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纽约分行、伦敦子银行 正式获颁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全行已 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 M)31,896 台,居全球银行业首位。 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 500 强」中列第 20 位;在美 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 500强中由上年的第 230 位上升至第 171 位;被《福布斯(亚 太版) 》评为“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 50 强” ;被《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商业银行竞争 力(财务指标)第一名”和“最佳商业银行” ;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评为“最佳公司贷 款银行”和“最佳按揭贷款银行” ;荣获香港上市公司商会“公司管治卓越奖” 、 《亚洲银行 家》杂志“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 、中国民政部颁发的“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内资企业奖” 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130 余 人。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 则公告第 70 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 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 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 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 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 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华夏兴华封闭、华夏兴和封闭、嘉实 泰和封闭、国泰金鑫封闭、国泰金盛封闭、融通通乾封闭、银河银丰封闭等 7 只封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混合、融通新蓝筹混合、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宝康配置混 合、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股票、华宝兴业宝康债券、博时裕富指数、长城久恒平衡混合、银 华保本增值混合、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华宝兴业多策略股票、国泰金马稳健混合、银华-道 琼斯 88 指数、上投摩根中国优势混合、东方龙混合、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 、华富竞争 力优选混合、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混合、博时稳定价值债券、银 华价值优选股票、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中信红利股票、工银货币、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华 安上证 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LOF) 、华夏中小板 ETF、 交银稳健配置混合、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华富货币、工银精选平衡混合、鹏华价值优势 股票(LOF)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华安宏利股票、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博时价值增长贰 号混合、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华夏优势增长股票、信诚精萃成长股票、 工银稳健成长股票、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国泰 金鼎价值混合、富国天博创新股票、融通领先成长股票(LOF)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工 银红利股票、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长城品牌优选股票、交银蓝筹股票、华夏全球股票 (QDII)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南方盛元红利股票、交银增利债券、工银添利债券、宝盈 资源优选股票、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华宝兴业海外中国股票(QDII) 、 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股票、华 富收益增强债券、信诚盛世蓝筹股票、东方策略成长股票、中欧新蓝筹混合、汇丰晋信 2026 周期混合、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交银环球精选股票(QDII) 、长城 稳健增利债券、华商盛世成长股票、信诚三得益债券、长盛积极配置债券、鹏华盛世创新股 票(LOF) 、华安核心股票、富国天丰强化债券、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诺德灵活配置混 合、东吴优信稳健债券、银华增强收益债券、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华富策略精选混合等 89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A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电话:010-82251898 传真:010-82253378 联系人:刘妮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0755-82090817 联系人:万丽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35/65557066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朱庆玲、刘新安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刘玲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010-66223251 传真:010-66223314 联系人:李娟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网址:www.csc108.com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116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3)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1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1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及时公 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A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电话:010-82028888 传真:010-82253396 联系人:杨军智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联系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陈周 经办律师:黄伟民、陈周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成超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成超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10月 13 日证监基金字[2005]171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进行发售。 本基金自 2005 年 10月 21 到 2005 年 11 月 15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543,579,037.4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378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正式生 效。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 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 “(一)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 其他时间受理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 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12月 22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 1,000.00元(含申购费,定期定额不受此限制)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应在 T+2 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 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2、本基金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 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以内 满一年(含)不满 二年 满二年(含)不 满三年 三年(含)以上 赎回费率 0.5% 0.35% 0.2% 0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 500 元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将按照赎回当时适 用的费率收取,所收取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支出。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 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即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 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换 目前,仅开通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 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 1、基金转换费用 (1)由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稳定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 ①均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以内 满一年(含)不满二年 满二年(含)不满三年 三年(含)以上 转换费率 0.5% 0.35% 0.2% 0 ②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 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 费用。 (2)由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向中信红利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 ①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内的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向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换,每笔转换收取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及所转入基金的 相应申购费,具体如下: 转换份额 交易费用 100 万以下 0.1%赎回费+1.5%申购费 100 万以上(含 100 万)-200 万以下 0.1%赎回费+1.2%申购费 200 万以上(含 200 万)-500 万以下 0.1%赎回费+0.8%申购费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500 万以上(含 500 万) 0.1%赎回费+每笔 500 元申购费 ②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持有期限超过 30 天(含 30 天)的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向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每笔转换收取所转入基金的相应申 购费,具体如下: 交易费用 转换份额 90 天(含)以下 91(含)天-365 天366(含)天-730 天 731(含)天以上 100 万以下 1.5% 1.25% 1% 0 100 万以上 (含 100 万) -200 万以下 1.2% 0.95% 0.7% 0 200 万以上 (含 200 万) -500 万以下 0.8% 0.55% 0.3% 0 500 万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 500 元 每笔 500 元 每笔 500 元 0 (3)在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份额转换,均仅 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以内 满一年(含)不满二年 满二年(含)不满三年 三年(含)以上 转换费率 0.5% 0.35% 0.2% 0 (4)转换后的基金份额重新计算持有时间,转换之前的持有时间不累计计算。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利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帐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帐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执行投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盈利增长稳定的红利股,追求稳 定的股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和 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上市公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分红历史、分红价值、分红意愿和分红预期,以 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2、投资管理办法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遵循积极主动的投资理念,以红利股为主要投资对象,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 个股获得股息收入和资本的长期增值。以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作为降低组合风险的策略性投 资工具,通过适当的资产配置来降低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的波动范围限制为股票 60%~ 95%、债券 0%~35%和短期金融工具 5%~40%。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市场走 势的判断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三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 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 整。 本基金不作主动的行业资产配置,为控制个别行业投资过于集中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根 据业绩比较基准作相应的行业调整。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个股精选策略,通过品质检验、红利股筛选和盈利增长 预测三个立体选股流程,精选出兼具良好财务品质、稳定分红能力、高股息和持续盈利增长 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这类股票占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①品质检验 剔除风险股、庄股和流动性差的股票,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量化筛选,通过体系内表征 企业盈利能力、财务健康状况、资产管理运作效率和企业成长性四类 13 个量化指标筛选出 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成本基金初选股票库。 ②红利股筛选 在初选股票库基础上,我们综合考察上市公司历史分红政策,分红价值,分红意愿和分 红预期等特征来确定本基金备选股票库。具体选股标准包括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 票:A 具有稳定的分红历史:过去两年内连续分红, 其中分红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B 具有较好的分红价值:最近一年股息率(每股现金分红/最近 1 年内经复权调整的股价)市场 排名进入前 30%。C 具有较强的分红意愿:最近一年度股利分配率(分红除以前一年度税后 净利润)市场排名进入前 30%。D具有很好的分红预期:将会推出较优厚分红方案。 除此之外,本基金备选股票库也会纳入具有投资价值的新股等。 ③盈利增长预测 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考察上市公司,精选盈利增长稳定的个股。重点 考量上市公司是否具备精英管理团队、出众的竞争优势、较好的盈利增长前景等特征条件, 综合研究团队对这些企业未来盈利增长驱动因素的研究判断,建立本基金的核心股票池。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管理的目标是在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增值。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将通过全面的宏观、市场和品种的研究分析,在各种定量 辅助手段的支持下综合运用利率预测、价值评估、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等投资策略,积极主动 地预期市场变化,寻找各种市场机会,获得超过市场水平的平均收益。


(4)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政策调控和资金面的精确把握,结合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动 态配置,并充分考虑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获得短期金融工具的稳定收益同时,为基金的 动态资产配置提供有效的缓冲。结合货币市场利率的预测与现金需求安排,采取现金流管理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策略进行短期货币工具投资,以便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较高的 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多种期权定价 模型,在确定权证合理价值的基础上,以主动投资为主,结合资产和组合特性,谨慎进行权 证投资。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①在标的证券价值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利用权证的杠杆 性进行趋势投资;②利用权证的损失有限性,运用权证作为组合管理工具;③运用权证组合 技术,构建新的投资回报模式。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 券进行定价,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量化模型评估、投资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基金管理人将综合 运用久期管理、个券选择、信用产品交易策略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 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 在财务指标分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 议报告,供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此外,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分 析消费、投资、进出口、就业、利率、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 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 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 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 置、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 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 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80%新华富时 150 红利指数 + 20%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 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遵循积极主动的投资理念,以盈利增长稳定的高股息和连续 分红股票类资产为主要投资工具,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基金产品。本基 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 0-35%, 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 5%-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千分之五。 (8)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 9)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15)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1)-(4)和(7)-(13)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 值。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09 年 4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1 权益投资 3,322,330,124.96 72.75 其中:股票 3,322,330,124.96 72.75 2 固定收益投资 234,600,777.10 5.14 其中:债券 234,600,777.10 5.14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14,988,015.93 20.04 6 其他资产 94,919,691.69 2.08 7 合计 4,566,838,609.6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掘业 355,728,446.58 7.91 C 制造业 1,611,807,965.10 35.86 C0 食品、饮料 283,984,699.04 6.32 C1 纺织、服装、皮毛 8,100,000.00 0.18 C2 木材、家具 -- C3 造纸、印刷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07,658,482.63 2.40 C5 电子 6,985,966.00 0.16 C6 金属、非金属 382,851,395.60 8.52 C7 机械、设备、仪表 578,905,702.90 12.88 C8 医药、生物制品 243,321,718.93 5.41 C99 其他制造业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5,177,430.92 1.01 E 建筑业 157,267,704.00 3.5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72,487,160.25 1.61 G 信息技术业 186,020,795.92 4.1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55,299,212.84 3.46 I 金融、保险业 412,445,046.30 9.18 J 房地产业 69,545,709.19 1.55 K 社会服务业 127,998,821.08 2.8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30,809,281.10 0.69 M 综合类 97,742,551.68 2.17 合计 3,322,330,124.96 73.92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0629 攀钢钢钒 31,352,670 299,731,525.20 6.67 2 601390 中国中铁 22,999,965 125,119,809.60 2.78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3 000069 华侨城A 8,749,536 115,318,884.48 2.57 4 600489 中金黄金 1,900,000 112,708,000.00 2.51 5 000800 一汽轿车 8,380,000 102,822,600.00 2.29 6 601398 工商银行 25,000,000 98,500,000.00 2.19 7 002123 荣信股份 2,385,935 98,419,818.75 2.19 8 600271 航天信息 3,500,000 89,880,000.00 2.00 9 000729 燕京啤酒 6,755,203 89,573,991.78 1.99 10 000423 东阿阿胶 5,000,000 86,000,000.00 1.9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34,600,777.10 5.22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可转债 -- 7 其他 -- 8 合计 234,600,777.10 5.2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9908 99 国债⑻ 1,900,000 192,394,000.00 4.28 2 010210 02 国债⑽ 395,690 39,802,457.10 0.89 3 010403 04 国债⑶ 24,000 2,404,320.00 0.05 4 - - - - - 5 - - - -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46,199.17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5,146,865.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50,516.75 5 应收申购款





1,976,110.7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4,919,691.6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阶


段 基金净值 增长率 ① 基金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标准差④ ① - ③ ② - ④ 2005年 11 月 17 日至 2005年 12 月 31 日 0.52% 0.03% 5.79% 0.67% -5.27% -0.64% 2006年 1月 1 日至 2006年 12 月 31 日 139.55% 1.32% 70.55% 1.17% 69.00% 0.15% 2007年 1月 1 日至 2007年 12 月 31 日 146.38% 1.97% 150.76% 2.14% -4.38% -0.17% 2008年 1月 1 日至 2008年 12 月 31 日 -43.27% 1.93% -52.67% 2.56% 9.40% -0.63%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与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9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和“(七)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在 2 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临时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风险揭示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将使本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 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6、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是一种具有杠杆效应的高风险、高收益金融衍生产品,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价格 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改变基金投资的风险收益特征, 尽管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充分谨慎和有效管理风险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但仍须提醒份额持 有人特别关注基金投资权证可能带来的净值波动的风险。 (二)本基金既定投资策略下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 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稳健的红利股投资策略,但并不能完全抵御下跌 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提出了在当前市场下进行主动时机选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希望通过及时地把握 市场时机,为投资者实现更多的资产增值,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组合的风险控制带来一定 的困难。在股市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对基金收益也存在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 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 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面值。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而造成的风险,如内幕交易、越权违规 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因行业竞争等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D、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F、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B、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及公告手续。 C、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D、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F、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G、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 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H、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 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 5 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 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B、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的批复》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为确保基金管理 人更换工作的顺利实施,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对基 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3 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16 号文 注册资本:1.3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 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人。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 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 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 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存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执行。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 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的批复》 ,为确保基金管理人更换工作的顺利实施,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对基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二)开户及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在本公司的代销渠道或直销网点进行柜台交易。 2、已开通网上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网站 funds.ecitic.com 进行网 上交易。 3、持有以下三类银行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与本公司达成签署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通过登录本基金网站 funds.ecitic.com进行 开户、交易、划款等业务。 (1)中国农业银行(农行金穗卡) (2)广州银联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广发银行理财通卡、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长城借记 卡、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麒麟系列卡、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记卡) (3)上海银联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理财宝借记卡、富滇银行春 城卡、长沙市商业银行芙蓉卡、南京银行梅花卡、金华商业银行双龙系列卡、光大银行阳光 卡、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如意卡、温州市商业银行金鹿卡、杭州市商业银行西湖卡、顺德农村 信用合作社恒通卡、济南市商业银行齐鲁卡、银联其它卡) (三)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2、人工电话服务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呼叫中心系统在工作日提供人工服务,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 至 17:30。 客户服务电话:010-82251898 (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动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本基金公司网站 funds.ecitic.com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2、致电客服电话系统(010-82251898) ,该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 作日 8:30 至 17:30 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citicfunds.com) 。 4、本公司的代销渠道和直销网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 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事项名称 信息披露报纸 披露日期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 2009年 1月 12 日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 2009年 1月 21 日 关于中信经典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红 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和转换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 2009年 2月 6 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 2009年 2月 6 日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停止电话交 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 2009年 2月 28 日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 2009年 3月 26 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华夏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 2009年 4月 18 日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人员变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 2009年 4月 18 日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 第一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 2009年 4月 21 日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