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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银效率(162207)

荷银效率: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6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荷银 效率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荷银 效率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荷银 效率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荷银 效率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 ( ( L O F L O F L O F L O F ) ) ) )
更新 更新 更新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 ( 以 下 简 称 “本基金” )于
2006 年 3 月 13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41 号文批准募集,基金合
同于 200 6 年 5 月 12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09 年 5 月 1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09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3 3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4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 9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17 17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22 22 22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37 37 37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38 38 3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 ……………………………………………… ……………………………………………… . . . . . . . . 39 39 39 39
九 、 基 金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转 托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49 49 49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51 51 51 51
十一、基 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60 60 60 60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61 61 61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63 63 63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 ………………………………………………………… ………………………………………………………… . 68 . 68 . 68 . 68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70 70 70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73 73 73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74 74 74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78 78 78 7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80 80 80 80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 …………………………………………………… …………………………………………………… 82 82 82 823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7 97 97
二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105 105 105 105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106 . . 106 . . 106 . . 106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 108 108 108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 108 108 108
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L O F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4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 释 义
《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 管 协 议 或 本 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泰达荷银效率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 金向社 会公开 发售 时对基 金情况进
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 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 新内容 截5
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 规、司 法解释、
行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销 售 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运 作 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 及中国 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暂 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 取
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 险6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 基
金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 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 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7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 体 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指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点) 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8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业 务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本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P / E 、R O E 、R O A
P / E 指市盈率, 计算公式是 , R O E 指净资
每股盈利
每股市价
市盈率=
产收益率, 计 算公式是 , R O A 指
每股净资产
每股盈利
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是
每股总资产
每股盈利
资产收益率=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在 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1 0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 66577725
联系人:邢颖
注册资本:1. 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
济师。 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01 年起担任天
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自 2005 年起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核心企业的董事长。
刘振宇先生,董事。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硕
士学位,律师 、经济 师、 项目数 据分析 师。 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 集团
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 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
理。
马军先生,董事。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系,工学学士学位,经济师、
项目数据分析师。 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05 年起
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主任。
黄金源 ( A l e x K . G . N g ) 先 生, 董 事。 马 来西亚籍。 美 国加州大学洛杉矶 分
校经济学专业毕业。 1983 年起, 先后在美国美林公司任投资人员、 在马来西 亚1 1
任金融研究员。 1988 年在新加坡加盟荷兰银行, 后调荷银证券香港分公司。 目
前担任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何国良先生,董事。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统计学专业,哲学硕士学位,特
许金融分析师(C F A ) 。 1994 年至 1997 年任职于 G M O (香港)有限公司,担
任高级定量分析师; 1997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荷银投资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
先后担任高级投资组合经理、研究部主管;2004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研究部总经理; 2005 年至今, 担任荷银投资管 理
(亚洲)有限公司香港和中国大陆股票投资主管。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
学部理学硕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4 年至 1998 年
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
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
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
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兼任《财经》杂志学术顾
问。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学位, 1995 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 国人民银 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安信信托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信托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起草 小组 成员 。 目前担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信托 与基 金研 究所 所长、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孔晓艳女士,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律
师。 1993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7 年至 1999
年任香港 L i va s a r i & C o. 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 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
所专职律师、 高级合伙人。 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 级
合伙人。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 济学博士学位。 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 学金融 学系 讲师、 副教授 。 2005 年起任南开大 学金融
学系副主任、 国际金 融研 究中心 主任。 2001 年至 2005 年还担任《南 开经济研1 2
究》副主编。2005 年起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 会计师。 1995 年
至 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1997 年至 2000 年任
职于天津经济 开发区 财政 局。 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 区总公 司财 务中心
主任。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
潘孝祖先生,监事。毕业于香港树仁学院,持有会计文凭,并为英国特许
公认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 ( F C C A ) ,香 港 会 计 师 工 会 会 员 ( H K C P A ) 及 美国 特
许金融分析师 ( C F A ) 。 1984 年以来, 先 后任职于陈施会计师事务所、 荷 兰银 行 、
荷兰证券,以及荷银资产管理公司。现任荷银资产管理亚太区营运总监,负责
亚太区内 10 个国家和地区的后勤支持工作。
王泉先生, 监 事。 管 理学学士、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 3 月加入泰达荷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至 今, 历任 基金 运营 部基 金会 计、 基金 运营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 生, 总经 理。 毕业 于复 旦大 学和 香港 城市 大学 ,获 得理 学学 士、
经济学硕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 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
处长; 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 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青山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史学学
士和管理学硕士。 1997 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 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 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泰达荷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并工作至今,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投
资副总监,投 资总监 兼总 经理助 理。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 国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从
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1 3
理、 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
硕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
和管理咨询工作。 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 监察稽核部副 总
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 1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梁辉先生,本基金经理,清华大学管理信息系统专业本科毕业、清华大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2002 年 3 月起, 任 职于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担任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监、现担任金融工程
部 总 经 理 。 自 2006 年 8 月起至今担任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荷
银效率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7 年 11 月起至今担任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周期
类行业证券投 资基金 (合 丰周期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5 年 4 月至 2008 年 8 月
曾担任泰达荷银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合丰成长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08 年 8 月起至今担任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荷银 首
选基金)基金经理;7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陈少平女士,本基金经理,厦门大学化工专业本科,新加坡国立大学化工
与环境工程专业硕士。 2002 年 10 月工作于北京海问投资咨询公司, 任 研究员 ;
2003 年 10 月起就职于泰达荷银基金管理公司, 历 任研究员、 泰 达荷银行业 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助理、高级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自 2007 年 11 月起
至今担任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荷银效率基金)基金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8 月曾担任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荷
银首选基金)基金经 理。 7 年证券从业经验,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
格。
本基金历任基 金经理 : 康赛波先生 ,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4 月管理本基
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1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缪钧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
经理刘青山、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及基金经理史博、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及
基金经理梁辉、 交 易部负责人陈力、 督 察长兼风险管理与基金评估部总监张萍 、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沈毅以及基金经理陈少平、 许 杰、 王 勇、 吴 俊峰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 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1 5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 依 照法律、 行 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 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 法 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 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关法律、 法 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勤勉谨慎的原 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1 6
(3) 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 察稽核与风险 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3) 相 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 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 内部 控制 负最 终责 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 和监 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 董 事会: 负 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 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 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2 ) 督 察长: 独 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 时向合规控制 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 资决策委员会: 负 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 定本基金的资产配 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1 7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 务部门: 风 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 门经理对 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
期更新;
(2 ) 建 立相互分离、 相 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 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 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 立、 健 全岗位责任制: 建 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 每个员工都 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 建 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 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分 别建立了公司营 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 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 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的培训: 制 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 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 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1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 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
而成立, 承 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号: 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 中 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 。
2008年, 中 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 截 止 2008
年12月31日, 中 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926.4亿元, 较 上年增长 34%; 平 均资产 回
报率为1.3%, 平 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 20.7%, 分 别 较 上 年 提 高 0.16个百分点和1.18
个百分点, 居 全球银行业最好水平; 每 股盈利为 0.4元, 比 上年增长 0.10 元; 总
资产达到75,554.52 亿元, 较 上年增长 14.51%; 资 产质量稳步上升, 不 良贷款 额
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2.21%,较上年1 9
下降0.39 个百分点; 拨 备水平充分, 拨 备覆盖率为 131.58%, 较 上 年 提 升 27.17 个
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
纽约分行、 伦 敦子银行正式获颁营业执照。 中 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 和
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1,896台,居全
球银行业首位。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500强」中列第20
位;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中由上年的第230位上升至第171
位; 被 《 福布斯 ( 亚太版) 》 评 为 “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50 强” ; 被 《 银行家 》
杂志评为“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财务指标)第一名”和“最佳商业银行” ;被
美国 《 环球金融》 杂 志 评为 “最佳公司贷款银行” 和 “最佳按揭贷款银行” ; 荣
获香港上市公司商会 “公司管治卓越奖” 、 《 亚洲银行家》杂志“零售风险管理
卓越奖” 、 中 国民政部颁发的 “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内资企业奖” 和香港 《 财
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
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核算处、 基金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 团
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
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 工 130 余人。 2008 年,中国建设 银行一 次性
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AICPA) 颁 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 ( SAS70)
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
的报告” , 中 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
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
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
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2 0
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南通 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 公 司业务部, 长 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 管
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华夏兴华封闭、 华 夏兴 和
封闭、嘉实泰和封闭、国泰金鑫封闭、国泰金盛封闭、融通通乾封闭、银河银
丰封闭等 7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混合、融通新蓝筹混合、博
时价值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宝康配置混合、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股票、华宝兴
业宝康债券、博时裕富指数、长城久恒平衡混合、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华夏现
金增利货币、 华 宝兴业多策略股票、 国 泰金马稳健混合、 银 华-道琼斯 88 指数 、
上投摩根中国优势混合、东方龙混合、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 、 华 富 竞 争 力
优选混合、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混合、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 银 华价值优选股票、 上 投摩根阿尔法股票、 中 信红利股票、 工 银货币 、
长城消费增值股票、 华安上证 180ETF 、 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 泰达荷银效 率
优选混合( LOF ) 、华夏中小板 ETF 、交银稳健配置混合 、华宝兴 业收益增 长混
合、华富货币、工银精选平衡混合、鹏华价值优势股票(LOF) 、 中 信 稳 定 双 利
债券、华安宏利股票、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海富
通风格优势股票、 银 华富裕主题股票、 华 夏优势增长股票、 信 诚精萃成长股票 、
工银稳健成长股票、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工银增强收
益债券、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 、富 国天 博创 新股 票、 融通 领先 成长 股票 ( LOF) 、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工银红利股票、泰达荷银市值优选股票、长城品牌优
选股票、 交 银蓝筹股票、 华 夏全球股票 ( QDII) 、 易 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南 方 盛
元红利股票、交银增利债券、工银添利债券、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华安稳定收
益债券、 兴 业社会责任股票、 华 宝兴业海外中国股票 ( QDII) 、 海 富 通 中 国 海 外
股票 ( QDII ) 、 宝 盈增强收益债券、 鹏 华丰收债券、 博 时特许价值股票、 华 富 收
益增强债券、信诚盛世蓝筹股票、东方策略成长股票、中欧新蓝筹混合、汇丰
晋信 2026 周期混合、 信 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 大 成强化收益债券、 交 银环球 精
选股票 ( QDII) 、 长 城稳健增利债券、 华 商盛世成长股票、 信 诚三得益债券、 长2 1
盛积极配置债券、鹏华盛世创新股票(LOF) 、 华安核心股票、富国天丰强化债
券、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诺德灵活配置混合、东吴优信稳健债券、银华
增强收益债券、 东 方稳健回报债券、 华 富策略精选混合等 89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 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 利 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 格按照 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2 2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2 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编: 100 140
传真: 010-6657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或010- 66555662
联系人: 延慧、潘静
联系电话: 010- 66577619、010- 66577668
网址: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 c om
网上直销网址: ht t ps : / / e t r a de . a a t e da . c om / e t r a d i n g /
2、场外代销机构
1 )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 w w . i c bc . c om . c n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 w w . c c b. c om2 4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电话:0 10- 68424199
传真:010- 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银行网站:w w w . a bc hi na . c om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 w w . boc . c n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址:w w w . ba nk c om m . c om2 5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兰奇
公司网站:w w w . c m bc h i na . c om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客服电话:95528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公司网址:w w w . s pdb. c om . c n
8 )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周勤
传真:0755-82080714
公司网址:w w w . s db. c om . c n
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2 6
电话:(010)6554-1585(北京)
传真:(010)6554-1230(北京)
联系人:王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 0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服电话:400- 888- 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8631
公司网站:w w w . x c s c . c om
1 1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电子邮箱:w a n gz q @ bh z q. c o 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 w w . bhz q. c om2 7
1 2 )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服电话:4008- 888- 888
电话:010- 66568 047
联系人:李洋
公司网站:w w w . c hi na s t oc k . c om . c n
1 3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 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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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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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2 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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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联系人:袁月
客服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33794
网址:www.PINGAN.com
1 7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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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飞
客服电话:0755- 8319951 1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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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239 号 2 楼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 54033888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 w w . s w 2000. c om . c n
2 0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 w w . ql z q. c om . c n
2 1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 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站:w w w . boc i c h i na . c om . c n
2 2 ) 华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3 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 84 579897
传真:025- 84579879
联系人:张小波、李金龙
公司网站:w w w . ht s c . c om . c n
2 3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0431- 96688- 0 0431- 85096733
网址:w w w . ne s c . c n
2 4 ) 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 行大 厦 10、 24、25
层
办公地址:深 圳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 行大 厦 10、 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 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555 ,0755- 25125666
传真:0755- 82492962
公司网址:w w w . l h z q. c om3 1
2 5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 6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 w w . x s d z q. c n
2 7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 1 1
公司网址:w w w . ne w one . c om . c n
2 8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3 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传真:0755- 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 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 w w . c c 168. c om . c n
2 9 )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胥春阳
联系电话:025- 83364032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 w w . nj z q. c om . c n
3 0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 684199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或 021- 68419393 转 1098
公司网址:w w w . xyz q. c om . c n
3 1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3 3
客服电话:400- 8888- 001 (全国) 021- 95553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 w w . ht s e c . c om
3 2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 s .com.cn
3 3 )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96326(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 w w . g f hf z q. c om . c n
3 4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3 4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 5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站:w w w . j yz q. c n
3 6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021-6859080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 w w . t e bon. c om . c n
3 7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3 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 8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程学军
电话:021- 50586660- 8853
传真:021- 50586660- 8881
公司网络地址:w w w . l on g one . c om . c n
客户服务热线:021- 52574550 ,0519- 8166222 ,0379- 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 888- 8588
3 9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 田 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 心 26 层 1 1 、12
(51803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1 18
网址:w w w . g uodu . c o m
4 0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 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 4403439
网址:w w w . c f z q . c om3 6
4 1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 66045522
联系人:陈少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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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
员。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
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业务(具体办理场所以《基
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为准) 。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法人代表: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 58598839
传真:010- 58598907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3 7
电 话 : ( 021)51 150298
传 真 : ( 021)51 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毛慧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 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 021)61238888
传 真 : ( 021)612388003 8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一 ) 本 基 金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6』41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于 2006 年 3 月 30 日起向全社会 公开募 集。 截止 到 2006 年 4 月 28
日, 本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
募集期共募 集 4, 331, 970, 453. 84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92, 452 户。认
购款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为 2, 698, 188. 36 元人民币,折算成
2, 698, 188. 36 份基金份额, 分 别计入投资者基金帐户, 归 投资者所有。 以 上合 计
总份额为 4, 334, 668, 642. 20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于 2006 年 5 月 12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正
式生效。
(四)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 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3 9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 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 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 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 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
关规定执行。4 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基金申购赎回公告) 。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 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 回以 份
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 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交4 1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 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5、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 本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资产, 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2) 投 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 的 25% 归基金财产, 75% 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 0. 5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50 万 1. 5%
50万 ≤ M < 250 万 1. 2 %
250 万≤ M < 500 万 0. 75 %
500 万≤ M < 1000 万 0. 5 %
M ≥ 1000万 每笔1000元4 2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如: 某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 应费率为 1. 5% , 假 设申购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 1. 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50, 000/ (1+1. 5 %) = 49261. 0 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 000 -49261. 08 =738. 92 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 基金份额净值=( 50, 000 - 738. 92 )
/ 1. 0160 =48485. 32 份
因场内 基金 份额 份 数保 留 到整 数位 , 故投 资 者申 购所 得 份额 为 48485 份 ,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退款金额=50000-738. 9 2-48485× 1. 0160 =0. 3 2 元
即: 投 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160 元 ,
则可得到 48485 份基金份额,同时得到退款 0. 3 2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场 内赎 回 的赎 回费 率 统一 为 0. 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 1. 0160× 10000× 0. 5% = 50. 8 元
赎回金额= 1. 0160 × 10000- 50. 8= 10109. 2 元
即: 投 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 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 2 元。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4 3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具 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 “ 五、 相 关服务机构 ” 中“ (一) 基金份额发 售
机构” 。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条件 成熟 时,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4 4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原则上,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直销网点
每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或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 实 际操作中, 以 各销售 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原则上,每次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 于 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基金管 理
人有权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没有上限。
(4)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 整上 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4 5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 某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 应费率为 1. 5% , 假 设申购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 1. 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50, 000/ (1+1. 5 %) = 49261. 0 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 000 -49261. 08 =738. 92 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 基金份额净值=( 50, 000 - 738. 92 )
/ 1. 0160 =48485. 32 份
即: 投 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160 元 ,
则可得到 48485. 3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1 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5% ,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6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
为:
赎回费= 1. 0160× 10000× 0. 5% = 50. 8 元
赎回金额= 1. 0160 × 10000- 50. 8= 10109. 2 元
即: 投 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 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 2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 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 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 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 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4 6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6) 本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本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资产, 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8) 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 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外赎回的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
示:
(9)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 T +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50 万 1. 5%
50万 ≤ M < 250 万 1. 2 %
250 万≤ M < 500 万 0. 75 %
500 万≤ M < 1000 万 0. 5 %
M ≥ 1000万 每笔1000元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 365 天 0. 5 %
366 天(含)~730 天 0. 25 %
731 天(含)以上 04 7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 出 现以下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
(1)不可抗力;
(2)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 障
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发 生下列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 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
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4 8
赎回业务的办理。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4 9
(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5 0
九 、 基 金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转 托 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
在确定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
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 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 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 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5 1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 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
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 跨 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 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 相
关规定办理。5 2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挖掘具有较高投资效率的上市公司,兼顾投资优质债券,力争为投资
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业绩比较基准
60% × 新华富时 A 600 指数收益率 +35% × 新华巴克莱 中国国债指数 收益率
+5%× 同业存款利率。
新华富时中 国 A 600 指数是新华富 时指数 公司 编制的 包含上 海、 深圳两个
证券交易所总市值最大的 600 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新华巴克莱中国国债指数是雷曼兄弟公司与中国新华财经联手
推出的中国国债指数,几乎涵盖了三个市场中(银行间市场、沪深交易所)上
市的全部固定利率国债,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 基金 , 因此 根据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采 用新 华 富 时 A 600
指数、新华巴克莱中国国债指数以及同业存款利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 50%-70%,债券 25%-45% ,
现金保持在 5%以上。
其中,股票投 资范围 为所 有在国 内依法 发行 的、具 有良好 流动 性 的 A 股 ;
债券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可 转债 、央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回购等工具。
(四)投资理念
投资基于价值,成长终将体现。5 3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 “ 自上而下 ” 和“ 自下而上 ” 相结合的投资手段和 方法,在 正常的
市场环境下不作主动性资产配置调整,股票及债券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保持在
基准比例上下 10%的范围内波动。
本基金在 股票 投资 策略 上, 强调 在期 待经 济增 长模 式转 型的 大背 景之 下,
选择具有较高或者稳定上升的资产收益率的上市公司,即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的
投资效率,注重公司在经营中对资产的使用效率以及对股东价值的创造。
1、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
确定行业配置的主要依据为:根据行业文档进行分析,运用国际比较的方
法,确定国内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的行业。
行业文档的主要要素包括:
a . 行业趋势不仅仅是从中国角度,还从全球视角来研究;
b. 详细分析中国特定行业公司的独特运作;
c . 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和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
研究员对每个行业进行深入的分析,根据行业文档并结合对风险和收益的
综合考虑,作出行业投资价值判断。
2、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 策略 是在 选股 过程 中, 重点 关注 企业 经营 的投 资效 率,
挖掘具有较高资产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国经济在二十余年
的粗放式增长之后,面临着增长模式急需转变的巨大挑战。在能源和原材料将
持续紧缺的情况下,以投资为驱动的经济增长必然是难以长久。未来企业的增
长和竞争力将更多地来源于其对现有资产和新增投资的有效使用。增长的效率
和质量比增长速度本身更重要,当前的中国企业应该对为获得增长而投入的资
本的回报率予以足够的关注和核算,而不应过多地关注公司和盈利的增长。无
效率的、低质的增长并不创造公司股东的价值;简单地说,如果公司的资本回
报率小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那么也就是说该公司在毁损股东的价值,而且增
长越快,毁损的速度也越快,根本无法为股东创造价值,也无法为社会创造价
值。所以,本基金将重点选择在较高的投资效率下持续成长的公司,关注经济
意义上的增值,而非会计意义上的增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这类公司既为本5 4
公司股东创造价值,也同样为本基金的持有人提供可持续的价值增长。
具 体 选 股 方 法 包 括 : ( 1) 运用定量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 ( 2) 运用定性 指
标对股票进行评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率,精选个股。
a . 定量筛选
通过以下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建立本基金的股票优选库:
1)剔除新华富时 A 600 覆盖的股票中 S T 、交易所接收调查或处罚(公开
谴责、公开处罚)未满半年和其他研究员有确定理由认为暂不投资的股票,形
成基础库;
2)按市盈率 ( P / E ) 、净资产收益率( R O E ) 、资产收益率( R O A ) 等指标对基础
库的股票进行综合排序、筛选,剔除累计涨幅过高的股票,形成备选库;
3)由于本基金重点关 注公司的 投资效 率,所以在备选库的 基础上, 分行
业按 R O A 进行排序,取每个行业中 R O A 排序在前 1/ 2 的股票形成本基金的优
选库。
b. 研究评分
研究 员 将根 据 外 部 研 究 报 告和 实 地 调 研 情 况 对备 选 库 中 的 股 票 进行 定性
评分,研究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1)公司评价:主要包 括分析公 司竞争力 、财务状 况、发展 战略、创 新能
力、公司治理、股东背景等方面。
2)业务分析:主要包 括对公司 的业务进 行逐项分 析,包括 所涉及业 务的
投资效率、行业前景、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地位、行业增长、公司增长等
方面。
c . 基金经理参考优选库并结合研究评分精选出 每个行业中的具有 较高投资
效率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久期策略、 类 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的投资策略来运作债 券
组合。
久期策略是指通过对 宏观面、 货币和财 政政策、 市场结构 变化等的 分析,
可以预测整个债券市场的下一步趋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类属配置是分析
不同的债券类别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换债券未来的不同表现,同5 5
时可以确定在不同市场上交易的不同类型、不同到期年限债券的预期价值,据
此可以发现市场的失衡情况,确定债券的类属配置;个券选择是指通过对比个
券的久期、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确
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个券。
(六)投资流程
1、 投 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 提
出指导性意见,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研 究部提出个股选择方案, 固 定收益小组提出债券投资方案, 为 基金 经
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 基 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 研究部和固定收益小组提出 的
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的初步方案,确定行业配置和个股配置的比例。
4、 交 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 执 行投资组合, 交 易进 行
过程中,交易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与基金经理保持联系和沟通。交易完成
后交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 风 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 监 控、 评 估和风险 构
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基 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 合基金申购和赎 回
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
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本基金属于风险适中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5 6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资产的比 例 为 50%-70 %,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
为 25%- 45%;
5、 基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1—4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5 7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
下原则:
1、 不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 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 管
理;
2、 有 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 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 于 2009
年 6 月 1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09 年 3 月 31 日, 本 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
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940,259,952.14 67.26
其中:股票 2,940,259,952.14 67.26
2 固定收益投资 1,194,259,500.00 27.32
其中:债券 1,194,259,500.00 27.32
资 产 支 持 - 0.005 8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单位:元)
证券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0.00
其中: 买 断式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0.00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付金合计
212,055,344.55 4.85
6 其他资产 24,616,288.10 0.56
7 合计 4,371,191,084.79 100.00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掘业 437,514,658.34 10.13
C 制造业 1,122,110,519.31 25.98
C0 食品、饮料 - 0.00
C1 纺织、服装、皮毛 - 0.00
C2 木材、家具 - 0.00
C3 造纸、印刷 - 0.00
C4 石油、化学、 塑胶、塑 料 4,504,123.00 0.10
C5 电子 - 0.00
C6 金属、非金属 394,378,657.17 9.13
C7 机械、设备、仪表 646,547,273.94 14.97
C8 医药、生物制品 76,680,465.20 1.78
C99 其他制造业 - 0.00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 和
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24,876,617.60 0.58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0.00
G 信息技术业 159,027,066.78 3.68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22,922,608.32 2.85
I 金融、保险业 800,204,164.29 18.53
J 房地产业 154,070,000.00 3.57
K 社会服务业 119,534,317.50 2.7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0.00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2,940,259,952.14 68.075 9
(三)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明
细
注:以上股票名称以 2009 年 3 月 31 日公布的股票简称为准
(四)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单位:元)
(五) 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
细(单位: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7,910,126 309,365,027.86 7.16
2 601699 潞安环能 7,999,918 195,197,999.20 4.52
3 601166 兴业银行 7,999,926 183,838,299.48 4.26
4 000063 中兴通讯 4,499,917 159,027,066.78 3.68
5 600048 保利地产 7,000,000 154,070,000.00 3.57
6 000425 徐工科技 4,833,994 134,481,713.08 3.11
7 601601 中国太保 6,999,832 117,457,180.96 2.72
8 600362 江西铜业 4,999,935 115,498,498.50 2.67
9 600104 上海汽车 10,905,597 107,311,074.48 2.48
10 000069 华侨城A 7,999,755 105,436,770.90 2.44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
1 国家债券 163,508,500.00 3.79
2 央行票据 857,900,000.00 19.86
3 金融债券 103,560,000.00 2.4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3,560,000.00 2.40
4 企业债券 39,937,000.00 0.9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0.00
6 可转债 29,354,000.00 0.68
7 其他 - 0.00
8 合计 1,194,259,500.00 27.656 0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附注
1、 根据中兴通讯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 2008 年 10 月 7 日《关于财政 部驻
深圳市财 政监 察专 员办 事 处 2007 年度会计 信息 质量 检查 结论 和处 理决 定的公
告》 , 中兴通讯在财政检查中受到 16 万元的行政罚款并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
380 万元。按照公司的《 股票库管 理办法》 规定流程 ,在金融 工程部和 研究部
详细研究基础上,经过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中兴通讯被加入本公司的优选股票
库,并进行定期更新和日常维护,本公司对中兴通讯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中兴通讯受到处罚的公告发布后,基金经理专门就此
问题对该公司进行了调研,经公司投研晨会讨论,认为中兴通讯在会计处理中
的确存在不妥当之处,但这对该公司的业绩影响非常小,而此次暴露出的问题
将有助于该公司改善财务质量,长期看这对投资者有利,基金经理仍然看好中
兴通讯的投资价值,决定继续持有。除了中兴通讯外,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单位:元)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801065 08 央行票据 65 2,000,000 212,640,000.00 4.92
2 0701092 07 央行票据 92 2,000,000 207,080,000.00 4.79
3 0801026 08 央行票据 26 1,500,000 158,685,000.00 3.67
4 0801095 08 央行票据 95 1,500,000 145,845,000.00 3.38
5 080017 08 国债 17 1,300,000 138,021,000.00 3.20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3,552.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18,175.5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121,362.75
5 应收申购款 173,196.9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616,288.106 1
4、本报告期末基金所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如下:
5、 报告期末,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 效日 为 2006 年 5 月 12 日,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的 投资业 绩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971 恒源转债 29,354,000.00 0.68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起至
2 0 0 6 年 1 2 月 3 1 日 3 7 . 7 4 % 0 . 9 9 % 3 3 . 6 0 % 0 . 9 3 % 4 . 1 4 % 0 . 0 6 %
2 0 0 7 年 1 月 1 日至 2 0 0 7
年 1 2 月 3 1 日 7 8 . 5 5 % 1 . 6 0 % 7 9 . 5 8 % 1 . 4 0 % - 1 . 0 3 % 0 . 2 0 %
2 0 0 8 年 1 月 1 日至 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
- 4 6 . 1 9 % 1 . 6 3 % - 4 3 . 1 5 % 1 . 7 8 % - 3 . 0 4 % - 0 . 1 5 %
2 0 0 9 年 1 月 1 日至 2 0 0 9
年 3 月 3 1 日
1 7 . 7 1 % 1 . 5 5 % 2 2 . 4 2 % 1 . 4 6 % - 4 . 7 1 % 0 . 0 9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起至
2 0 0 9 年 3 月 3 1 日
5 5 . 7 6 % 1 . 5 0 % 6 6 . 9 8 % 1 . 4 7 % - 1 1 . 2 2 % 0 . 0 3 %6 2
(二)泰达荷银效率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06 年 5 月 12 日-2009 年 3 月 31 日 )
-10%
10%
30%
50%
70%
90%
110%
130%
150%
170%
05-12-06
07-12-06
09-12-06
11-12-06
01-12-07
03-12-07
05-12-07
07-12-07
09-12-07
11-12-07
01-12-08
03-12-08
05-12-08
07-12-08
09-12-08
11-12-08
01-12-09
03-12-09
荷 银 效 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注:本基金合同 于 2006 年 5 月 12 日生效, 本基金已于基金合同 规定的期 限内完成 建仓
并达到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比 例。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6 3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定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6 4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 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 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6 5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的 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6 6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结算机构 、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6 7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6 8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的 方 法由 差 错的 责任 方 进行 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 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 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由于 各自 技 术系 统 设置 而产 生 的净 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6 9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 券估值方法的 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7 0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 50% ;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
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
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7 1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 5% 的年
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 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0. 25% 的
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 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7 2
3、 上 述 ( 一 ) 3 至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复核后从本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会计师
费) 、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4、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
托管费率。 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2、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
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券商佣金比率。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
用。
3、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 50 万 1%
50 万≤ M < 250 万 0. 75 %
250 万≤ M < 500 万 0. 5 %
500 万≤ M < 1000 万 0. 25 %
M ≥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 50 万 1. 50 %
50万≤ M < 250 万 1. 20 %
250万≤ M < 500 万 0. 75 %7 3
4、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注册登记机构的过户日;申购期持有期
限起始日为基金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
日。
②场外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 0. 25% ;连
续持有期限超过 730 天, 赎回费率为零。
③场内投资人的赎回费用统一为 0. 5 %。
④赎回费的 25%划归基金资产。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500万≤ M < 1000 万 0. 50 %
M ≥ 1000万 每笔1000元
适用的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场外 场内
1 天-365 天 0. 5% 0. 5%
366 天(含)-730 天 0. 25 % 0. 5%
731 天(含)以上 0 0. 5%7 4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金首 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 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 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须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管人) 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 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7 5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7 6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7 7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 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7 8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上市交易公告
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
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
网点,以 及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7 9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 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 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8 0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
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
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
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 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 员配备、 内 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 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 响基金收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8 1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 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本 基金终止后, 须 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清 算报 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 金合同终止时, 成 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 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8 2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8 3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 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 选 择、 更 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
监督和检查;
(8 ) 选 择、 更 换销售代理机构, 并 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依法 募 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 委 托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 发 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业8 4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 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益;
(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8 5
(20)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获得基金托管费;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 金 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 要 求的 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8 6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 1 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 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
(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8 7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8 8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
人召集,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 金管 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自 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8 9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 责选择确定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必须于会 议
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 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9 0
表决方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 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 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 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9 1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表 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 就召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 包括临时提案) , 大 会召集人应当 按9 2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 人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事 项 与基 金 有直 接关
系,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9 3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
表决 截 止 日 期 第 2 天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 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9 4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持人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 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9 5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变更,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备 案 后 5 日内公告;基
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4)基金合并、撤销;
(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2)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9 6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结 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 容、 履 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 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9 7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9 8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 :
法定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 100 140
法定代表人 : 刘惠文
成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法定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 140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存款; 发 放短期、 中 期、 长 期贷款; 办 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9 9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1)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 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 债券 投
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等
工具。
(2 ) 债 券选择是指通过对比个券的久期、 到 期收益率、 信 用等级、 税 收 因
素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个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资产的比 例 为 50%- 70%,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
例为 25 %-45%;
(5) 基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 —( 4)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1 0 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本协议第 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5、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6、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
反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1 0 1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1 0 2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 保基金财产 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 立
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1 0 3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 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1 0 4
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席位租用协议、信息披露协议、审计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精确到 0. 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 由
注册登记人承担, 但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托管人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 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但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不得将所保 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 应 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 不 得 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按 国家法律法规 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1 0 5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
3、 基 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1 0 6
二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投资人可在 T +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 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
人按投资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在每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持 有
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投资人可在 T + 1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帐单,投
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
查询。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
注册登记 机构 将其 所获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接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 c om 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1 0 7
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的
服务。
(六)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 本 基金的网上开户、 交 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持 有农业银 行
卡、 建 设银行卡、 兴 业银行卡、 浦 发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 大银行卡、 招 商 银
行卡、 民 生银行卡的客户, 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 http://www.aateda.com)
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通过本公司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
的客户实行优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七)资讯服务
泰达荷银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 资者可通 过
客服电话 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或 010- 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
站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 c om ,查询基金净 值、基 金帐 户信息 、基金 产品 介绍等情
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八)投诉受理
投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 698-
8888(免长话费)或 010- 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三、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一)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更新
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二)主要人员情况”,对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信息进行了更新。
(二)对基金托管人的更新
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和相关业务经营情况
进行了更新。
(三)对相关服务机构的更新:
在“ 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新增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 代销1 0 8
机构并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更新了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四)在 “十、基金的投资 ”部分,增加了本基金 最近一期 投资组合 报告
的内容,同时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了更新。
(五) 更新了“十一、基金的业绩”部分的内容。
(六)更新了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部分的内容。
(七)在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 部分,对网上开户与 交易的
内容进行了更新。
(八) 对其他内容的更新: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11 月 24 日发布 《 关于泰达荷银风险预算混
合型基金及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更名的公告》 。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12 月 26 日 发 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开通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发 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 本基金管理人 已 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 月 21 日 发 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展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6.本基金管理人 已 于 200 9 年 1 月 21 日发布《 泰达荷银效率 优选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2008 年度第 4 季度报告》 。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2 月 3 日发布《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
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2 月 24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2 月 25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公司与
中国工商银行合作开展基智定投业务的公告》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网上交易申购费率的公告》1 0 9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3 月 28 日发布《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08 年 年 度 报 告 》 。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参加中国工商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4 月 1 日 发 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08 年基金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4 月 21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提示性公告》 。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发布《泰达荷银效率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度第 1 季度报告》 。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5 月 4 日 发 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中国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告当日的 《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 www.aateda.com。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
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 c om ) 查阅 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1 1 0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 放 地 点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地 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