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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银货币(162206)

荷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6月)查看PDF公告

1 1
泰达荷银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泰达荷银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泰达荷银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泰达荷银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泰 达 荷 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于 2005 年 9 月 21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61 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11 月 10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所载
内容截止日 为 2009 年 5 月 10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09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35
七、基金的转换..................................................... 41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46
九、基金的投资..................................................... 48
十、基金的业绩.....................................................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十七、风险揭示.....................................................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0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073 3
一、绪 一、绪 一、绪 一、绪 言 言 言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暂 行 规 定 》 )
等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泰达 荷银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4 4
二、释 二、释 二、释 二、释 义 义 义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依法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发售公告: 指《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 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券法》 及立法机关
对其所作的修订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 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立法机关对其所作的修订
《 信 托 法 》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 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发布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 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发布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暂 行 规 定 》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联合发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5 5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本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 依据 本基金合同 及相关法律文 件合法 取得 并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国 境内 合法募 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包括 但不限
于中国境外基 金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以 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 的 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 、
基金交易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人
为泰达 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泰达 荷银基金管理有6 6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 指符合 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要求 的条件并与 本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本 基金销 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基金合同的生效: 指本基金募集完 成,符 合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并 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 ,基 金备案 手续办 理完 毕,本 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合同的终止: 指法律法规及有 关规定 规定 的或者 本基金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终止事由出现 时, 按照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终止 本 基金
合同
募集期限: 指本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及相 关公告 中规定 的本 基金份 额的
发售时间段,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 理投资 者 对本基金的认 购、 申购、赎回、基
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金7 7
管理人购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在 本基金存续期间 , 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本基
金份额转换为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 额 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 放日, 本基 金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包 括基金
间转换导致的 本基金 减少 的份额 )扣除 本基金 申购份额和
其它基金转换 为本基 金份 额后的 总余额 超过 上一日 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支付 基金销 售代 理人佣 金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营销
广告费、促销 活动费 、持 有人服 务费等 的费 用,该 笔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 记人为 投资 者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基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 的由该 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等业务 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资 时,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 基金购买的各 类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财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 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8 8
基金收益: 指本 基金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本基金合同 之日后发生
的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使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或 部分履 行本 合同 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战 争、骚
乱、火灾、政 府征用 、没 收、法 律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9 9
三、基金 管理人 三、基金 管理人 三、基金 管理人 三、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25
联系人:邢颖
注册资本:1. 8 亿元人民币
股 权结 构: 北方国际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 :51 %; 荷 银投 资管 理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 49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 董事长。 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系, 经 济学学士学位, 高 级经 济
师。 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 集团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自 2001 年起担任天津
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自 2005 年起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核心企业的董事长。
刘振宇先生, 董事。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 拥 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硕 士
学位, 律师、 经济师、 项目数据分析师。 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
公司投资部副部长。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马军先生, 董事。 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系, 工 学学士学位, 经 济师、 项
目数据分析师。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5 年起任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主任。
黄金源(A l e x K . G . N g )先生,董事。马来西亚籍。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
校经济学专业毕业。1983 年起,先后在美国美林公司任投资人员、在马来西亚1 0 1 0
任金融研究员。1988 年在新加坡加盟荷兰银行,后调荷银证券香港分公司。目
前担任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何国良先生, 董事。 毕 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统计学专业, 哲 学硕士学位, 特 许
金融分析师(C F A ) 。 1994 年至 1997 年任职于 G M O (香港)有限公司, 担任 高
级定量分析师; 1997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荷银投资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先 后
担任高级投资组合经理、 研 究部主管; 2004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研究部总经理; 2005 年至今, 担任荷银投资管理 (亚洲 )
有限公司香港和中国大陆股票投资主管。
汪丁丁先生, 独 立董事, 毕 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 中 国科学院数学力 学
部理学硕士学位, 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
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 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 学
者、 博 士后研究员、 香 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 德 国杜依斯堡大学经 济
系客座教授、 北 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 教
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兼任《财经》杂志学术顾问。
周小明先生, 独 立董事 。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 中 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学
位,1995 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清 华大学经管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 、 安 信信托投 资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曾 担 任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财 经 委 员 会《 信 托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起 草小组成员。 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 君 泽君 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
孔晓艳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 法 学硕士学位, 一 级律 师 。
1993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7 年至 1999 年任
香港 L i va s a r i & C o. 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 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师事务所专
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 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 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高级合伙
人。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 济学博士学位。 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 副 教授。 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学
系副主任、国际金融 研究中心 主任。 2001 年至 2005 年还担任《南开经济 研究》
副主编。2005 年起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1 1 1 1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毕业于天津干 部管理 学院 财会专 业,会 计师 。 1995 年
至 1997 年任天津泰达 国际酒 店集 团副总 经理兼 财务 总监。 1997 年至 2000 年任
职于天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
任。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
潘孝祖先生, 监 事。 毕 业于香港树仁学院, 持 有会计文凭, 并 为英国特许 公
认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 F C C A ) , 香港会计师工会会员( H K C P A )及美国特许
金融分析师( C F A ) 。 1984 年以来,先后 任职于 陈施 会计师 事务所 、荷 兰银行、
荷兰证券, 以 及荷银资产管理公司。 现 任荷银资产管理亚太区营运总监, 负 责 亚
太区内 10 个国家和地区的后勤支持工作。
王泉先生,监 事。管 理学 学士、 经济学硕士 。 2002 年 3 月至今在泰达 荷银
基金管理公司工作, 历 任基金 运营 部基金会计、 基 金 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 金 运营
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生, 总 经理。 毕 业于复旦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 获 得理学学士、 经
济学硕士和金 融学博 士学 位; 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 金部副处
长; 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青山先生, 副 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 史学学 士
和管理 学 硕 士。 1997 年就职 于 华 夏证 券 基 金部 , 参 与筹 建 华 夏基 金 管 理公 司,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 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 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泰达 荷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 并 工作至今, 期 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基 金经理、 投 资
副总监, 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投资研究总监。
傅国庆先生, 副 总经理。 毕 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 文学士和 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 事 信
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 间曾任办公室主任、 研 发部经理、 信 托业务总部总经理、 董
事会秘书、以及公司 副总经理 。 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财
务总监。1 2 1 2
张萍女士, 督 察长。 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 管 理学和理学双 硕
士。 先 后任职于中信公司、 毕 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 从 事财务管理和 管
理 咨 询 工 作 。 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风险 管理 部总监 。 2006 年 11 月起任泰
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沈毅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计量金融硕士。 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2 月任职
嘉实基金 投资 部, 担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经理 及社 保基 金投 资组 合经 理。 2004 年 4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职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先后担任 高级组合经理及资产
配置经理、 货 币市场基金经理、 投 资副总监、 代 理投资总监、 固 定收益投资总 监
等职务。自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 10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职长江养 老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担 任投 资部总经
理职务。 2008 年 2 月起任职于泰达荷银基金管理公司, 担 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自 2008 年 3 月至今担任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荷银货 币基金)和泰达荷 银风
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荷银预算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 9 月起至今
担任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 年基金投资从业经验, 具 有
基金从业资格。
胡振仓先生,毕业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 学位。 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4
月就职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从事债券交 易与研究工作; 2006 年 3 月至 2006
年 6 月就职于国联证券公司, 从 事债券交易工作; 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3 月就
职于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 中 2006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任益民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4 月加盟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08 年 8 月起至今担任泰达荷
银货币市场基金(荷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6 年证券从业经验,3 年基金从业
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梁 钧先生, 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3 月管理本基金;
彭泳先生,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3 月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缪钧伟、 副 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 经1 3 1 3
理刘青山、 投 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及基金经理史博、 金 融工程部总经理及基 金
经理梁辉、 交 易部负责人陈力、 督 察长兼风险管理与基金评估部总监张萍、 固 定
收益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沈毅以及基金经理陈少平、许杰、王勇、吴俊峰。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 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1 4 1 4
(3 )承销证券;
(4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倒、 对 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 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1 5 1 5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 部、 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 部、风
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 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 核
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 设计上要形成一种 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 管理指标体系,使 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 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 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 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 的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 会负责;及时向合 规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 作、制定本基金的 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 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 施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 公司在一种 风
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任。部门 经理对本1 6 1 6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 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 1)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完 善内 控制 度: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 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 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 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 定期 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 立、健全了各项制 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 资决策分开, 基 金交易集中, 形 成不同部门, 不 同岗位之间 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 位责任制,使每个 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 责, 并 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 防范和减 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 程序:分别建立了 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 用适合的程序, 确 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 有
关的风险; 公 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 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建立内 部监 控系 统: 建立 了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如 电脑 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取 数量 化、 技术 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 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 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 便公 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 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1 7 1 7
四、基金 托管人 四、基金 托管人 四、基金 托管人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26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是 中国 金 融 体系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 , 总行设 在北
京。 2009 年 1 月 15 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承继原中国农 业
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业 务、 机 构网点和员工。 中 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 乡 ,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 务领域最广, 服 务对象最多, 业 务 功
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作 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 通国际、 功 能齐备的 大
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 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 持审慎 稳
健经营、 可 持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 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 力 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 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 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 元
化的金融产品, 致 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 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
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银行 ,经验丰 富,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 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 术保1 8 1 8
障处、 营运中心 、 委托资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 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 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股
份公司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股 份公司自成立之日起, 将 完整承继中 国
农业银行的资产、 负 债和所有业务, 并 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 上
批准/核准的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已有的营业机构、商标、互联网域名和咨询服
务电话等保持不变, 由 股份公司继续使用, 各 项业务照常进行。 客 户毋需因改 制
而办理任何变更手续。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 工 93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 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09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 银行托 管的 封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64 只,包括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创新成长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 隆证券投资基金、 天 华证券投资基金、 景 福证券投资基 金 、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 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 嘉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天源平 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 金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 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 河
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息收益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 万 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长信银利 精选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 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货 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 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 交 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1 9 1 9
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 诚 四
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 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荷 银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金牛 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成 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 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 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 世 纪
优选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 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和 行内有关 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 度控制体 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 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 务操作 区2 0 2 0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托管协 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 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 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同情 况进行以 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 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2 1 2 1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编: 100 140
传真: 010-6657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98- 8888 (免长话费)或010- 66555662
联系人: 延慧、潘静
联系电话: 010- 66577619、010- 66577668
网址: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 c om
网上直销网址: ht t ps : / / e t r a de . a a t e da . c om / e t r a d i n g /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 w w . c c b. c 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电话:0 10- 68424199
传真:010- 684241812 2 2 2
联系人:李芳菲
银行网站:w w w . a bc hi na . c 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 w w . boc . c 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址:w w w . ba nk c om m . c 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兰奇
公司网站:w w w . c m bc h i na . c om2 3 2 3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客服电话:95528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公司网址:w w w . s pdb. c om . c n
7)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周勤
传真:0755-82080714
公司网址:w w w . s db. c om . c 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电话:(010)6554-1585(北京)
传真:(010)6554-1230(北京)
联系人:王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2 4 2 4
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客服电话:0769-22118118 或拨打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服电话:400- 888- 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8631
公司网站:w w w . x c s c . c om
1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电子邮箱:w a n gz q @ bh z q. c o m2 5 2 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 w w . bhz q. c om
12)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服电话:4008- 888- 888
电话:010- 66568 047
联系人:李洋
公司网站:w w w . c hi na s t oc k . c om . c n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 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公司网站:w w w . g f . c om . c n
14)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 w w . c s c 108. c om2 6 2 6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 w w . g t j a . c om
1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联系人:袁月
客服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33794
网址:www.PINGAN.com
1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站:w w w . df z q. c om . c n
1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层2 7 2 7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王飞
客服电话:0755- 8319951 1
公司网站:w w w . c s c o. c om . c n
1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239 号 2 楼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 54033888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 w w . s w 2000. c om . c n
2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 w w . ql z q. c om . c n
2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 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公司网站:w w w . boc i c h i na . c om . c n2 8 2 8
22) 华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 84 579897
传真:025- 84579879
联系人:张小波、李金龙
公司网站:w w w . ht s c . c om . c n
2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0431- 96688- 0 0431- 85096733
网址:w w w . ne s c . c n
24) 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 24、 25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 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555 ,0755- 25125666
传真:0755- 82492962
公司网址:w w w . l h z q. c om2 9 2 9
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6)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 w w . x s d z q. c n
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 1 1
公司网址:w w w . ne w one . c om . c n3 0 3 0
2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传真:0755- 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 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 w w . c c 168. c om . c n
29)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胥春阳
联系电话:025- 83364032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 w w . nj z q. c om . c n
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 684199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或 021- 68419393 转 1098
公司网址:w w w . xyz q. c om . c n3 1 3 1
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 8888- 001 (全国) 021- 95553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 w w . ht s e c . c om
32)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 s .com.cn
33)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96326(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 w w . g f hf z q. c om . c n3 2 3 2
3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站:w w w . j yz q. c n
3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021-6859080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 w w . t e bon. c om . c n3 3 3 3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程学军
电话:021- 50586660- 8853
传真:021- 50586660- 8881
公司网络地址:w w w . l on g one . c om . c n
客户服务热线:021- 52574550 ,0519- 8166222 ,0379- 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 888- 8588
3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28 号荣 超 经 贸 中 心 26 层 11、
12(51803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1 18
网址:w w w . g uodu . c o m3 4 3 4
4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 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 4403439
网址:w w w . c f z q . c om
4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 66045522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网站:w w w . t x s e c . c om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电话: 010-66577768
传真: 010-66577750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3 5 3 5
负责人:廖海
电 话 : ( 021)51 150298
传 真 : ( 021)51 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毛慧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 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 021)61238888
传 真 : ( 021)61238800
六、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 六、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 六、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 六、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 本招募说明 “五、相关服务机构 ”所列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 回和基金 间
转换。 基 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并 另行公告。 销 售机构可以 酌
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3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3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申购、 赎 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日, 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
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 赎 回的时间后, 由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 两日3 6 3 6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 “ 确定价 ” 原则,即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 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 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
转, 再 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部 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剩 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 补
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 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 总
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 必须 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 的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账 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 交
的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 + 1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指示基 金托 管人 于 T + 1 日将赎回款项 从基金 托管 专户划 出,
通过销售机构划往赎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 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对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追 加 申3 7 3 7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 基 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 分
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最低保留份额为 1000 份, 当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低于
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该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 金额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开 始调 整之 日 的 3 个工作日 之前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 00 元。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 金份额份 数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和收益归属基金财产所有。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 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 基
金份额按 照一 元人 民币 为基 准计 算的 价值 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
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 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元
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 将自 动3 8 3 8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 基 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 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 在 T + 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
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 在 T + 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
整,并最迟于实施 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报刊或 网站上
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出现以下 情况 之一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基 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4)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 可 拒
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 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 金暂停 申
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申3 9 3 9
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 批准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或拒绝赎回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3) 因 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
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 确认的申请, 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兑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兑付, 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 支
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 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 批准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期间, 每 两周至少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 暂 停期间结束, 基 金重新开 放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时, 基 金管理人应公告本基金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 收
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 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 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 基
金减少的份额) 扣 除本基金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 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4 0 4 0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以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 换
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 换
份额; 赎 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基 金间转换未受理部分不 做
延迟处理, 但 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转 入 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 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 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 转
换并延期支付时, 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规 定
的其他方式、 在 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通知 和公 告的 时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三个 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
日。
( 3)基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已 经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延 期
支付赎回 款项 和基 金间 转换 份额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后 的 20 个 工 作 日 ,
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 规
定的派出机构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 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
监会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4 1 4 1
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 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网站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日 收益
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七 七 七 七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的 转换
基金间转换是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 份
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的适当时候, 开 始办理本基金的转换,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二)转换的原则
1 、采用“ 未知价” 和“ 确定价” 相结合的原则。
2、“ 份额转换” 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转出本基金余额时,将自动 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投资者部
分转出本基金份额时, 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 损
失。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 最迟 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的
报刊或网站上公告。4 2 4 2
(三)转换的数额约定
基金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 每 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 000 份
基金份额。
(四)转换费率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用 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基 金
转换费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份额× 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率
1、由泰达 荷银货币市场基金转 入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费率按如下
方式确定:
以下条款仅适用于认购期间购买的基金份额:
以下条款仅适用于申购期间购买的基金份额:
2、 如在上述任一期间, 转换费率的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 0, 则免收转换费 。
3 、转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指 按照 金额 确定 适用 的该 档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以每笔份额申购确认日起计算 ( 认购以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
在处理基金转换业务申请时, 将 根据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不同分别按照相 应
的转换费率计算转换费用。
4、由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出至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 ,转换费率为转
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所应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收 费方式和费率水平 。如调整费
率, 基 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
1 天~ 90 天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
91 天(含)以上 0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转换费率
1 天~ 90 天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
91 天(含)~ 365 天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0. 25 %
366 天(含)~ 730 天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0. 5 %
731 天(含)以上 04 3 4 3
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五)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1、由本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出至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
转入的有 效份 额为 按确 认的 申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乘以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再除以当日转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费用。 转 入份额 的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剩 余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 所
有。
[ ]
nav nav
A E B B A / ) ) 1 ( ( ? × × =
其中: 为基金间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 A 的份额;
A
为原来持有的基金 B 的份额;
B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 B 的份额净值;
nav
B
为基金间转换费率;
E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 A 的份额净值。
nav
A
2、由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转出至本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
(1)在投资人部分转出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情况下:
转入的有 效份 额为 按确 认的 申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乘以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再除以当日转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费用。 转 入份额 的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剩 余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 所
有。
[ ]
nav nav
A E B B A / ) ) 1 ( ( ? × × =
其中: 为基金间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 A 的份额;
A
为原来持有的基金 B 的份额;
B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 B 的份额净值;
nav
B
为基金间转换费率;
E4 4 4 4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 A 的份额净值。
nav
A
(2)在投资人全部转出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情况下:
转入的有 效份 额为 按确 认的 申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乘以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与累计收益之和, 再除以当日转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
费用。 转 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剩 余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 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
nav nav
A E C B B A / ) ) 1 ( ) ( ( ? × × = +
其中: 为基金间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 A 的份额;
A
为原来持有的基金 B 的份额;
B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 B 的份额净值;
nav
B
C 为 B 基金在持有期内的累计收益
为基金间转换费率;
E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 A 的份额净值。
nav
A
(六)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 交 易时间 结
束后不得撤销。
投资者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 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转出
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
整, 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
刊登公告。
(七)暂停或拒绝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 或拒绝接受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4 5 4 5
(2)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 绝,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原
基金份额不变。
4、发生基金合同和基金份额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规 定
的派出机构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 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
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并 公布最近一个工作 日
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 换
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 基
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 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 金
七日收益率。4 6 4 6
八 八 八 八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和转 托管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和转 托管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和转 托管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和转 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 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 括 继
承、 捐 赠、 遗赠、 自 愿离婚、 分家析产、 国 有资产无偿转让、 股 权变更、 机构 合
并与分立、 资 产售卖、 机 构清算、 企 业破产清算、 司 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
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 继承” 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 指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3、“ 遗赠” 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 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其他人;
4、“ 自愿离婚” 指原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持有 人自愿离婚而使
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分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 )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 组等原
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 独立部门、 分 支机构或生产线 )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 这种交易中, 前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 营
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 机构清 算 ” 是指机构 因组 织文 件 规定 的 期限 届满 或 出现 其 他原 因解 散,
或因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 或 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 因其 他
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
同) 将 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 将清偿债 务
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 企业破产清算”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试4 7 4 7
行)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
组依法将 破产 企业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 导致 的基
金份额的划转;
1 1 、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并 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 2 个月内办理, 申 请人按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时 , 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办 理转托管 业
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原销售机构 ( 网点) 办 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 选
择的销售机构 ( 网点) 办 理转托管转入手续。 对 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 金
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4 8 4 8
九 九 九 九 、基金的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性和基金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 争 为 投 资 者 获取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主 要包括现金、 一 年以内 ( 含一年) 的 银
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 含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 债 券回购、 以 及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 实 施稳健的投资风格 和
谨慎的交易操作。 以 价值分析为基础, 数 量分析为支持, 采 用自上而下确定投 资
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的程序, 运 用 供求分析、 久期偏离、 收 益率曲线配置 和
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 本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 投
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 低 风险的品种, 其 预期收益率和预 期
风险均低于股票、混合和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程序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流程。4 9 4 9
首先采用 M V S 模型对包括宏观市场、价值、 市场气氛等进行分析,确定 投
资组合的 久期 并进 行资 产配 置。 之后 在收 益率 和定 价研 究的 基础 上进 行个 券选
择, 从 而构建投资组合。 投 资组合的构建建立在金融工程的组合测试基础上, 并
通过完善的风险控制和投资限制保证组合的收益:
1、资产配置
本组合的资产配置分为两层, 即 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 战 略 性
资产配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主 要指组合久期的配置范围, 战 略性资产配 置
一般每年 / 半年确定,每月进行 跟踪,特 殊情况发 生时也可 以临时调 整。基金经
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确 定具体的久期并根据对各资产类别相对 价
值和价格变化的判断进行战术性资产配置和波段操作。
2、个券选择
(1)收益率曲线分析法
我们认为对于普通债券, 包 括国债、 金 融债和企业债的估值, 主 要基于收 益
率曲线的拟合。 在 正确拟合的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我们 可以及时发现偏离市 场
收益率的债券, 并 帮助我们找出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 同 时, 基 于收益率 曲
线我们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2)优先选择流动性好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 优 先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债券进行投资。 并
且, 在 关注组合中债券的流动性的同时, 关 注债券市场其他品种的流动性的变 化 ,
并适时地进行流动性换券。 例 如, 在 同等条件下, 优 先考虑新发行的债券, 因 为
新券的流动性相对较好。
3、组合构建
(1)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及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类属配置将基于对各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和走势预测, 在 基准资产分布的 基
础上增持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 持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 类
属。各类属的相对价值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资产类属的信用风险比较
从信用风险的角度考虑, 国 债的信用风险最小, 金 融债次之, 企 业债的信 用5 0 5 0
风险最高。 金 融债则属于政策性质, 由 国家担保 , 因此金融债的信用风险也很小 。
在企业债投资中,本基金将只投资 A A A 级以上及政策允许投资的品种。
2)资产类属的流动性风险比较
不同类属 的债 券流 动性 风险 差别 较大 ,国 债是 目前 国内 最为 活跃 的交 易 品
种。 债 券现券存量和二级市场的交易量的绝对数都比较大, 也 可以使得其保持 较
好的市场流动性。
3)各类属收益的预期
a . 历史收益分析及未来收益预期
历史收益主要分析各类属指数收益率, 未 来收益主要分析到期收益率和未 来
利率变化。
b. 预测利差变化
利差是对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补偿, 利 差的变化反映各类属相对价值 的
变化。 利 差的变化有其时间性, 利 差变化将与该期间因收益率曲线平移效应导 致
的类属固定收益一起考虑, 组 合将超额持有利差变化和固定收益导致的总回报 较
大的类属。
利差分析主要集中于信用质量和流动性的变化。 对 债券类属供需的变化也 将
引起利差的变化, 本 组合将重视分析影响各债券类属供需的因素, 包 括市场参 与
主体行为分析、 税 收、 交 易制度、 其 它投资机会的影响等。 本 基金将主要采用 类
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的管理模式来运作债券组合。
(2)收益率曲线配置
即在不同期限债券间进行的配置。 在 期限配置方面, 将 在久期决策的基础 上 ,
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 以 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 从 不同期
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首 先根据利率水平预期决定久期偏 离
度, 然 后根据对收益率的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 决 定集中、 两 端、 梯 形策略的 应
用。在该策略的使用中,将重视运用利率的期限结构理论,包括利率预期理论、
流动性偏好理论及市场分割理论的具体运用, 结 合考虑利率的期限结构及其它 影
响各期限债券价格变化的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 并
决定各期限品种债券的配置及调整。
(3)组合优化5 1 5 1
根据我们自行开发设计的组合优化模型,在 满足拟定组合收益 和久期要求,
整个类属债券组合久期相等、 个 券集中度、 组 合分散度等的条件下, 得 出最优 资
产配置方案,使得组合在未来期望收益一定的条件下,风险最小。
(4)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回购策略进行套利。
回购在债券投资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一 方面逆回购可以代替短期债券, 另 一
方面, 通 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 在 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 我们 将
精确计算回购操作的风险和收益,积极利用回购操作进行套利,获取收益。
( 5) 组合调整
1) 市场短期失衡
当由于资金供给等原因导致市场发生短期失衡的情况下, 我们 将根据对收 益
率水平短期波动的预期进行波段性操作。 另 外, 由 于市场的短期波动也可能会 造
成不同类属资产之间的利差波动, 使 我们可以有机会在不同类属之间进行波段 性
类属配置操作。
2) 品种置换
由于新券上市之后, 其 流动性呈逐渐下降的趋势, 因 此未来保持投资组合 的
流动性, 需 要对投资组合中的个券进行调整。 而 同时随着我国金融深化程度的 不
断提高和加入 W T O 以后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逐步接轨, 我国 的债券的 投
资品种也不断增加, 新 的投资品种也会带来新的投资机会, 我们 也将相应在价 值
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组合的调整,参与新品种的投资。
4、投资执行
设置独立的交易部, 基 金经理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 交易部递交投资计划
书或发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经理收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或投资计划书后, 将 交
易计划分配给具体交易员执行。交易进行过程中,交易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与基金经理保持联系和沟通。 交 易完成后, 交 易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 金
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与绩效评估
进行债券回报评估与归因分析, 首 先将债券组合在某一阶段的资本损益和 息
票收入进行计算, 然 后将总回报分解, 找 出市场上的关键因子变化而带来的相 应5 2 5 2
损益。
( 1) 衡量债券投资 组合业 绩, 首先要 考虑资 金进 入、流 出后, 连同 债券价值
及累积利息, 计 算组合的每日回报率。 其 次, 采 用 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作为债券投资组合的基准,与组合每日回报率相减,得到组合的超额回报率。
( 2) 在对业绩进行衡量之后,对债券投资组合业绩进行归因分析。
(七)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 货 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不 得通过交易上的安 排
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3、 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5、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 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因巨额赎回致使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 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以
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 章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 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禁止行为5 3 5 3
1、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 A 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九)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计算公式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中 : 投资于 金 融 工具 产 生 的资 产 包 括现 金 类 资产 ( 含 银行 存 款 、清 算 备 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
期存款、 大 额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期 限在一年 以5 4 5 4
内 ( 含一年) 的 逆回购、 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 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
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 正回购、 买 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 现式 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银行存款、 清 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款的剩 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 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银 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 下 情
况除外:
允许投资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回购 (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计算。
中央银行 票据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买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返 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 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 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 5 5 5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 业银 行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09 年 5 月 25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 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 告所载 数据 截 止 2009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 所列财 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本报告期内无债券回购融资。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988,587,732.92 69.52
其中:债券 988,587,732.92 69.52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0.00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7,723,514.40 27.97
4 其他资产 35,801,375.59 2.51
5 合计 1,422,112,622.91 100.005 6 5 6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4、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项 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 11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高值 15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低值 73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8.01 0.00
其中: 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0.00
2 30 天(含)-60 天 17.58 0.00
其中: 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0.00
3 60 天(含)-90 天 2.82 0.00
其中: 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0.00
4 90 天(含)-180 天 23.72 0.00
其中: 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0.00
5 180 天(含)-397 天(含) 25.49 0.00
其中: 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0.00
合计 97.62 0.00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国家债券 - 0.00
2 央行票据 576,473,323.52 40.59
3 金融债券 - 0.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0.00
4 企业债券 - 0.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12,114,409.40 29.02
6 其他 - 0.00
7 合计 988,587,732.92 69.615 7 5 7
注:附息债券的成本 包括债券 面值和折 溢价,贴 现式债券 的成本包 括债券投 资成本和 内在应收 利息。
(2)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债券明细
注:上表中, “债券数量 ”中的“自有投资 ” 和 “买断式回购 ” 指自有的债券投资和 通过债券 买断 式
回购业务买入的债券 卖出后的 余额。
5、“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0.00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801052 08 央票 52 1,500,000 149,779,035.63 10.55
2 0801092 08 央票 92 1,500,000 149,314,583.33 10.51
3 0801049 08 央票 49 1,000,000 99,896,313.27 7.03
4 0801087 08 央票 87 1,000,000 98,734,957.02 6.95
5 0801095 08 央票 95 800,000 78,748,434.27 5.55
6 0881209 08 大唐 CP01 500,000 50,548,912.91 3.56
7 0981006 09 本钢 CP01 500,000 50,340,199.39 3.54
8 0981005 09 沪建工 CP01 400,000 40,242,914.19 2.83
9 0881239 08 华能集 CP02 300,000 30,276,816.59 2.13
10 0881212 08 国电集 CP02 300,000 30,247,712.70 2.13
项目 偏离情况( %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 对值 在 0.25(含 )-0.5% 间的次数 3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 高值 0.391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 低值 0.140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 偏离度的 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 值 0.2785%5 8 5 8
7、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的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率或 商
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没有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本报告期内没有需要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843,106.25
4 应收申购款 31,958,269.3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5,801,375.595 9 5 9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 效日 为 2005 年 11 月 10 日,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的 投资业 绩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 按月结转 份额
(二) 荷 银货币 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05 年 11 月 10 日-2009 年 3 月 31 日)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 0 0 6 年 1 月 1 日 - 1 2 月 3 1 日 1 . 9 6 9 7 % 0 . 0 0 6 5 % 1 . 8 7 9 9 % 0 . 0 0 0 3 % 0 . 0 8 9 8 % 0 . 0 0 6 2 %
2 0 0 7 年 1 月 1 日 - 1 2 月 3 1 日 3 . 0 5 6 4 % 0 . 0 0 8 3 % 2 . 7 2 6 8 % 0 . 0 0 1 9 % 0 . 3 2 9 6 % 0 . 0 0 6 4 %
2 0 0 8 年 1 月 1 日 - 1 2 月 3 1 日
2 . 9 0 0 8 % 0 . 0 0 6 0 % 3 . 7 7 2 5 % 0 . 0 0 1 2 % - 0 . 8 7 1 7 % 0 . 0 0 4 8 %
2 0 0 9 年 1 月 1 日 - 3 月 3 1 日
0 . 3 8 6 1 % 0 . 0 0 5 1 % 0 . 5 5 4 8 % 0 . 0 0 0 0 % - 0 . 1 6 8 7 % 0 . 0 0 5 1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起至 2 0 0 9 年
3 月 3 1 日
8 . 8 3 9 8 % 0 . 0 0 6 9 % 9 . 2 4 8 6 % 0 . 0 0 2 4 % - 0 . 4 0 8 8 % 0 . 0 0 4 5 %6 0 6 0
0 . 0 0 0 %
1 . 0 0 0 %
2 . 0 0 0 %
3 . 0 0 0 %
4 . 0 0 0 %
5 . 0 0 0 %
6 . 0 0 0 %
7 . 0 0 0 %
8 . 0 0 0 %
9 . 0 0 0 %
1 0 . 0 0 0 %
2 0 0 5 - 1 1 - 9
2 0 0 5 - 1 2 - 2 6
2 0 0 6 1 1
2 0 0 6 3 0
2 0 0 6 1 6
2 0 0 6 2
2 0 0 6 1 8
2 0 0 6 - 1 0 - 4
2 0 0 6 - 1 1 - 2 0
2 0 0 7 6
2 0 0 7 2 2
2 0 0 7 1 0
2 0 0 7 2 7
2 0 0 7 1 3
2 0 0 7 2 9
2 0 0 7 - 1 0 - 1 5
2 0 0 7 - 1 2 - 1
2 0 0 8 1 7
2 0 0 8 4
2 0 0 8 2 0
2 0 0 8 6
2 0 0 8 - 0 7 - 2 3
2 0 0 8 - 0 9 - 0 8
2 0 0 8 - 1 0 - 2 5
2 0 0 8 - 1 2 - 1 1
2 0 0 9 - 0 1 - 2 7
2 0 0 9 - 0 3 - 1 5
荷 银 货 币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注:本基金合同 于 2005 年 1 1 月 10 日生效, 本基金已于基金合同 规定的期 限内完成 建仓
并达到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比 例。6 1 6 1
十 十 十 十 一 一 一 一 、基金的 财产 、基金的 财产 、基金的 财产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运用基金募集资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 以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 以 本
基金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托管人以自 身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办理基金托 管
人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场 所进行证 券投 资所 涉及的
资金结算业务。 本 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代理人、 注 册
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6 2 6 2
十 十 十 十 二 二 二 二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依 据经基金 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
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 00 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 1) .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
提应收利息;
( 2) .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
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 3) .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
计提。 回 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 回 购期 满
时, 若 双方都能履约, 则 按协议进行交割。 若 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 继续 持
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 4) .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
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6 3 6 3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 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 对 基金 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当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 25% 时,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 中, 对 于偏 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 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 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 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 价
值的方法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用 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 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 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按照 本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与程序进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复核 无
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 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
同时进行。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基金七
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 4 6 4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 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记人、 或
代理销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错、 数 据传输差错、 数 据
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 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6、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分 别
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资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
害的,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了
赔偿责任的, 有 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 过错人追偿, 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以
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 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6 5 6 5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
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 且依据法律 、
行政法规、 本 《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7、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6 6 6 6
的, 由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 并 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 0. 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6 7 6 7
十 十 十 十 三 三 三 三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的 的 的 的 收益与分 配 收益与分 配 收益与分 配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本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本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 益 为基 金 收 益扣 除 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 定 可 以在 基 金 收益 中 扣 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 “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 份
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 00 元。 投 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 01 元, 第 三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 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 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 当日净收 益
等于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 本 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 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 月累计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 式, 投 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 份
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 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 则
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 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 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
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 当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 日赎 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 本 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 合 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每 月结转6 8 6 8
时, 若 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 则 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 现
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6、 在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 金
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 法 律、 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
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日前一工作日 ( 含节假日) 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 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后
确定。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 0001 元,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7
1
( ) 365 10000 100%
7
i
i
R
=
? ?
× ÷ ×
? ?
? ?
∑
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 = 1, 2 …. . 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 分 配
方案实施前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
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6 9 6 9
十 十 十 十 四 四 四 四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的 的 的 的 费用与税 收 费用与税 收 费用与税 收 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 33% 的年费率计提, 具 体计算方
法如下:
H = E × 0. 3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于 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 按基金前 一日的资 产净值 的 0. 1% 的年费率计提,具体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 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于 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7 0 7 0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 25% 的年费率计提, 具 体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 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 人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支
付给各代销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但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不得超过 0. 2 5
%。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上述 (一) 4 至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
5、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 以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及基
金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本
基金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 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 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
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履 行
纳税义务。7 1 7 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相独立并 具有相关 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并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须事先征 得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经
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在 2 日内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
报告,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7 2 7 2
十 十 十 十 六 六 六 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暂 行 规 定 》 、 本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和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7 3 7 3
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至少于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披露开放日基金日收益和七日收益率。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
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收益率 ,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七日收益率。
3、 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4、 基 金半年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予 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7 4 7 4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 达
30%以上;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受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 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7 5 7 5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 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日收益 、基金七
日 收 益 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招 募说明书等公告文 本在编制完
成后, 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 册登记中心、 基 金销 售
机构处, 投 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 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7 6 7 6
十 十 十 十 七 七 七 七 、风险揭 示 、风险揭 示 、风险揭 示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 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3、 信用风险。 主 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 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 不抵债 ,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 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
资者的赎回。 由 于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在 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
减少的情况, 如 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则 使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 ,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7 7 7 7
(四)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
对于证券投资的风险衡量上, 我们 还应该区分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 绝 对 风
险主要是指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各种风险, 由 于这些风险的存在, 投 资者可能 会
承担资本损失。而相对风险主要是指单位收益所对应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7 8 7 8
十 十 十 十 八 八 八 八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清算组
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自 基金合同终止之 日
起, 与 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 之
前,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
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 组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 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7 9 7 9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的接管;
2、基金财产的清理;
3、基金财产的确认;
4、基金财产的评估;
5、基金财产的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8 0 8 0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八)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8 1 8 1
十 十 十 十 九 九 九 九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及基金合 同8 2 8 2
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费用;
(3)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致 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重
大损失的,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必 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
的利益;
(4) 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 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 5)发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 10)委托合法的销售代 理机构, 并对其销 售服务代 理行为进 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1 1 )在基金合同 规定的 情形 出现时 ,决定 暂停 受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
(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 14 )于基 金 终 止时 , 组 建或 参 加 基金 清 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 基
金财产;8 3 8 3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 换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 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 业
务;
(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所 管
理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法律、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赎 回和基金 间转换价格
的方法;
( 1 1 )按照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和 报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法 律 、法 规 、 规章 及 基 金合 同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 裁 决、 决 定、 命 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 金
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约定受理申购、 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
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 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8 4 8 4
以上;
(18) 确 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20)当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管其财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本基金合 同规定处 分基金财 产,或者 因违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 处 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 应 采 取
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2)基金托管人因违约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8 5 8 5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其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帐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 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 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7)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以托管人和 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 以 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 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
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严 格执行基金管理人 的
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本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 10)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开 放式基金 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 1 1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基金 管理人 用以 计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 12)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基 金投资和 融资的条 件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8 6 8 6
关法律文件规定;
(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 绩和基金 托管情况 的报告, 并报中国 银监会和中
国证监会;
(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在定
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 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20)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违约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 的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因 基金管理人
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授权的代8 7 8 7
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 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 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 就 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 式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进行修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基金间转换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8 8 8 8
6) 按 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 基 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 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8 9 8 9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
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 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更
换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 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9 0 9 0
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表 面
符合法律、 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 决意见 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代 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 应 向
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审议事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 时
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 对 原有审议事 项
的修改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日前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 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 接
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 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
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 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作
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9 1 9 1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 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 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需 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 总
份额 2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 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
注意事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 决 ,
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
况下, 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
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 召集人在开会通知中公告审议事项、 具 体通 讯
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
收取方式等。 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 监
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9 2 9 2
对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都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 2) 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 为
特别决议事项, 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
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
清点; 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 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 重
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重 新清点后,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9 3 9 3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 法 律 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之
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及基 金
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提 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 就 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 方
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9 4 9 4
(1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 事项提议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 相应的法律、 法 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 形 ;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 因 为当事人名称、 注 册地址、 法 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 并等 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基 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或备案, 并 在变更 后
两日内公告。
3、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清算
组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
日起, 与 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 产
之前,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 护
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争议的解决9 5 9 5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 因《基金 合同》而 产生的一 切争议, 如经协商 或调解
未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 地
点在北京,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 同 存放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的 办 公场 所 、 注册 登 记 中心、
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9 6 9 6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法定名称: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注册资本: 1. 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法定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金:26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
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 金资产的核算、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 金管理人 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9 7 9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证 券投资基 金法》、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证券法规规定和 《 基 金
合同》 的 行为,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 对
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须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须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 金管理人 的作为或 不作为违 反了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 本托管协议, 基 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 权利并 有
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 予、 规 定的基金托管 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 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 表基金对因基 金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 《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 否将基金 资
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 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 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资产进行核查。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 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 基金托管 人
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 损、 或 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 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 面
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 、 《暂行规定》 和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9 8 9 8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 作为违反了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 本托管协议, 基 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 权 利
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 予、 规 定的基金 管
理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 表基金 对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 助对方依照本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 核 查。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资产的保管责任, 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将遵守 《 基金 法 》 、
《信托法》 、 《 运作办法》 、 《暂行规定》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 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 照诚 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 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 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 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
括硬件和软件) , 并 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 维 护和更换, 以 保持设备和设施 的
正常运行。9 9 9 9
(4) 除 依据 《 基金法》 、 《 信托法》 、 《 运作办法》 、 《暂行规定》 、本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 金托管人违 反
此义务, 利 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 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 产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不 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 交
易, 或 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 背此款规定的, 将 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 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将 基金资产与其托 管
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 立独立 的
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 除依据《基金法》 、 《 信托法》、 《 运作办法》 、 《暂行规定》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 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 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 分别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 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 基金的银行预 留
印鉴,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
资、 支 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 收 取申购款, 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
行。
(3) 本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 用1 0 0 1 0 0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 银行账户 管
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条例》 、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关 于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付金账户, 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
易场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 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 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 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在 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 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
的,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
人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但要与非本 基金的其他实1 0 1 1 0 1
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同 的 原 件由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 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符合 《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 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日收益、 基 金七日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日收益和基 金
七日收益率, 并 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 该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收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 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 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 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 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有权 按
照其对基金收益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相 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方 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设置、 登 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 账
册, 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 相监督, 以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 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双 方应每日核对账目, 如 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 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 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1 0 2 1 0 2
度报表的编制, 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季 度报告在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每季度公告一次, 在 每季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 于每季终了后 15
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招 募说明书在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 公
告一次, 20 日内编制完毕, 于 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会 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
(2) 基 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 报表盖章后提供给相应的基金托 管
人复核; 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 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该 基金的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
式为准; 若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 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双 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 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1 0 3 1 0 3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 每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 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规定的职责 之
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 金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 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 的 ,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 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 各 方当事人仍应履 行
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行 《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规
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 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协议 ,
其内容不得与 《 基金合同》 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 改后的新协议, 报 中国证监 会
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暂行规定》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1 0 4 1 0 4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一 一 一 一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 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
容,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 加或变更服务 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 后,基 金投 资人 应在 T + 2 个工作日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投资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
金投资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季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持有人
意愿对所有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 金管理人接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将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通过 销售 人为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投 资的 服务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的
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利用 自 己 的网 站 ht t p: / / w w w . a a t e da . c om 定期或 不 定 期为 基 金投
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 ( 或投资顾问) 的 定期在线交流的 服
务。
(五)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 本 基金的网上开户、 交 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持 有农业银 行
卡、 建 设银行卡、 兴 业银行卡、 浦 发银行卡、 中信银行卡、 光 大银行卡、 招 商 银
行卡、 民 生银行卡的客户, 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 http://www.aateda.com)
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通过本公司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1 0 5 1 0 5
的客户实行优惠申购费率。
上述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六)资讯服务
泰达荷银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 资者可通 过
客服电话 400 698 8888(免长话费) 或 010 -66555662 的语音系统或 登录公司
网站 w w w . a a t e da . c om ,查询 基 金 净值 、 基 金账 户 信 息、 基 金 产品 介 绍 等情 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您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七)投诉受理
投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泰达 荷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 698
8888(免长话费)或 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 二 二 二 、 、 、 、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其他应披 露事项
(一)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更新
在 “三、 基金管理人 ” 部分, 对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 , 对投资决策委 员
会成员信息进行了更新。
(二)对基金托管人的更新
在 “四、 基 金托管人 ” 部分, 对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和相关业务经营情况进
行了更新。
(三)对相关服务机构的更新:
在 “五、 相 关服务机构 ” 部分, 新 增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东 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 鲁证券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 并
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更新了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四)在 “七、基金的投资 ”部分,增加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
内容。
(五)更新了“八、基金的业绩”部分的内容。
(六)在“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对网上开户与交易的内
容进行了更新。1 0 6 1 0 6
(七)对其他内容的更新: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12 月 24 日发布《关于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
“元旦”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12 月 26 日 发 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开通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 月 12 日 发 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在中国银行开通泰达荷银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 月 19 日 发 布 《 关于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春
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 月 21 日发布 《 《 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 2008
年度第 4 季 度 报 告 》 。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9 年1月22日发布 《 关于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暂 停
接受大额申购及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2 月 3 日发布《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
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发布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调整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网上交易申购费率的公告》
9. 本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09 年 3 月 28 日发布《 泰达 荷银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08
年 年 度 报 告 》 。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4 月 2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取消限制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4 月 21 日发布《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提示性公告》 。
12.本基金管理人 已 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发布《 泰达荷银 货币市场 基金 2009
年度第 1 季度报告》 。
13.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发布 《 泰达荷 银货 币市 场 基金 关于
“五一”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
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告当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www.aateda.com。1 0 7 1 0 7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三 三 三 三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 阅方式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上海证券报》 ) 或 登陆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址 ( http://www.aateda.com) 查 阅 。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四 四 四 四 、备查文 件 、备查文 件 、备查文 件 、备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或 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指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或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互联网网址(http://www.aateda.com)查阅。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