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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科汇(110012)

易方达科汇: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易 方 达 科 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九年六月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重要提示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科 汇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依据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许可 [200 8]1140 号 文核准的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科汇证
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 以及 修订 基金 合同 等, 并 更名 为 “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 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 起, 由 《 科汇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订 而成 的 《易 方达 科 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 招 募说 明书 》 的 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
资本 基金 前, 请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 证 券 市场 整体 环境 引发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
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判断失误
而产生的基金资产配置比例不合理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本招 募 说明 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除 非另 有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09 年 4 月 9 日, 有关 财 务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009 年 3 月 31 日,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09
年 3 月 31 日。 ( 本 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I
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一、 绪 一、 绪 一、 绪
一、 绪
言 言 言
言
.......................................................... 1
二、 释 二、 释 二、 释
二、 释
义 义 义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三、 基金 管理 人 三、 基金 管理 人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四、 基金 托管 人 四、 基金 托管 人 四、 基金 托管 人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4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四 )其 他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二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六、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六、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六、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六、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 35
七、 基金 的存 续 七、 基金 的存 续 七、 基金 的存 续
七、 基金 的存 续
..................................................... 36
八、 基金 的集 中申 购 八、 基金 的集 中申 购 八、 基金 的集 中申 购
八、 基金 的集 中申 购
................................................. 37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 ............. 38
(一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五 )申 购、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六 )申 购、 赎回 的费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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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八 )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九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十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十、 基金 转换 十、 基金 转换 十、 基金 转换
十、 基金 转换
....................................................... 45
(一 )基 金转 换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二 )基 金转 换业 务规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三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四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五 )基 金转 换费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六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八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九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处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十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十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十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十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 ............. 49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与 质押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与 质押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与 质押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与 质押
........................ 49
十三 、基 金的 投资 十三 、基 金的 投资 十三 、基 金的 投资
十三 、基 金的 投资
................................................... 50
(一 )投 资目 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二 )投 资范 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三 )投 资理 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四 )投 资策 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七 )投 资决 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八 )投 资限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九 )禁 止行 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十 )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 行 使所 投 资证 券 产生 权 利的 处 理原 则 及方 法 . . . . . . . . . . . . . . . . . . . . 56
(十 一)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十 二)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十 三)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 经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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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的 业绩 十四 、基 金的 业绩 十四 、基 金的 业绩
十四 、基 金的 业绩
................................................... 59
十五 、基 金的 财产 十五 、基 金的 财产 十五 、基 金的 财产
十五 、基 金的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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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十六 、基 金资 产估 值 十六 、基 金资 产估 值 十六 、基 金资 产估 值
十六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1
(一 )估 值目 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二 )估 值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三 )估 值对 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四 )估 值方 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五 )估 值程 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七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八 )估 值错 误处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九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十七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十七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十七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十七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 ............. 66
(一 )收 益的 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二 )收 益分 配原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四 )收 益分 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五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十八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十八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十八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十八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 ............. 68
(一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二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十九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十九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十九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十九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 ............. 70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二 )基 金年 度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二十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十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十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十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1
(一 )披 露原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I V
(二 )基 金相 关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三 )定 期报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 . . . . . . . . . . . . . 73
(五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六 )澄 清公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七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八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二十 一、 风险 揭示 二十 一、 风险 揭示 二十 一、 风险 揭示
二十 一、 风险 揭示
................................................... 76
(一 )市 场风 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二 )管 理风 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三 )流 动性 风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四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五 )其 他风 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8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 ............. 80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五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六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七 )基 金合 同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95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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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106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 ............ 107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109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 110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1
一 、 绪 一 、 绪 一 、 绪
一 、 绪
言 言 言
言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2
二 、 释 二 、 释 二 、 释
二 、 释
义 义 义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 义:
基 金或本基金: 指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本 基金 由科 汇证 券 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基 金合同: 指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基 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本 基 金合 同由 《 科汇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修订 而成 ;
招 募说明书: 指《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即
根据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进 行 的 定 期 更
新;
托 管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 和
补充 ,本 托管 协议 由《 科汇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 订而 成;
业 务规则: 指《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发 售公告: 指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告 》;
中 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中 国银监会: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 立法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 运 作 办 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 销 售 办 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元 : 指人 民币 元;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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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理人: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 金托管人: 指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注 册登记业务: 指本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
人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 算 和结 算、 基 金销 售业 务
确认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 册登记人: 指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人为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 人投资者: 指依 据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 构投资者: 指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
或其 它组 织;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 经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 取得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之 规定 召集 、 召 开 并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表 决 的
会议 ;
集 中申购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 购、 不 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 间, 最 长不 超
过一 个月 ;
基 金转型 : 指对 包括 科汇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 整 基
金存 续期 限、 更 换 注册 登记 人、 更 名 为 “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修 改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 资 策略 等条 款的 一系 列
事项 的统 称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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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同生效日: 指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起 始
日, 基 金 合同 自科 汇证 券投 资基 金终 止上 市之 日起 生效 , 原 《 科 汇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起 失效 ;
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 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日 :
月 :
指公 历日
指公 历月
申 购: 指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 投 资 人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条件 , 要求 基金 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巨 额赎回: 指在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份额 ( 基金 赎回 申请 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 净 转出 申请 份额 ( 基金 转出 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之 和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本 基 金
总份额 10% 的情 形;
基 金转换: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进 行的 本基 金份 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人 办 理
注册 登记 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
转 托管: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同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 构的 行为 ;
投 资指令: 指基 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 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
代 销机构: 指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 务
的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 机构 ;
销 售机构: 指基 金管 理人 及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 金销售网点: 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 定媒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站 ;
基 金账户: 指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人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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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账户: 指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 动
情况 的账 户;
开 放日: 指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日期 ;
T 日 :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内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 赎 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
日期 ;
T+n 日: 指 T 日起 (不 包括 T 日) 的第 n 个工 作日 ;
基 金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本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 本
息、 债 券 的应 计利 息、 基 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 缴 存 的保 证金 以 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 金资产净值: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额净值: 指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 后 得 出 的 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 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 律法规: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现行 有效 的法 律、 行 政 法规 、 司 法 解释 、 地 方 法
规、 地 方规 章、 部 门规 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 等法 律法 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
不 可抗力: 指不 能预 见、 不 能 克服 、 不 能 避免 的任 何事 件和 因素 , 包 括 但不 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用 、 没
收、 恐 怖 袭击 、 传 染 病传 播、 法 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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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 区情 侣路 428 号九 洲港 大厦 4001 室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体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厦 19、 25、 27、 28 楼
设立 日期 : 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 代表 人: 梁棠
联系 电话 : 4008818088
联系 人 : 吴薇
注册 资本 :12,000 万元 人民 币
2. 股权 结构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 员
梁棠先生,董事长,硕士, 1958 年生。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实业发
展公 司总 经理 , 广 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 理, 广 东 粤财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现 任广 东粤 财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08
年 1 月, 当选 为政 协广 东省 第十 届委 员会 常委 。
叶俊英先生,副董事长、总裁,博士, 1963 年生。历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
股 东名称 出 资比例
广东 粤财 信托 有限 公司 1/ 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1/ 4
广东 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1/ 4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 1/ 6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 1/ 12
总 计 100%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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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法 部科 员、 副 科长 、 科 长 , 广 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公 司 董事 、 副 总 裁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 裁。
李建 勇先 生, 董 事 , 博 士 , 1957 年生 。 曾 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总 经理 、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谢亮 先生 , 董 事 , 大 学 本科 毕业 , 1963 年生 。 曾任 53011 、 53061 部队 财务 部门 助理 员 ,
广州 军区 生产 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 处 长 , 现 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计划 财务 部部 长。
刘鹰 先生 , 董 事 , 硕 士 , 1970 年生 。 曾 任 广西 信托 投资 公司 深圳 证券 营业 部部 门经 理 ,
青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 交 易 部经 理, 美 的 技术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 任 广东 盈 峰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裁,硕士, 1964 年生。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 广 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市 部经 理、 深 圳 证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 基 金 部总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裁兼 营运 总监 。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 1933 年生。历任中国驻印度、缅甸大使馆商务处秘书,中国
常驻 联合 国代 表团 秘书 , 中 国 驻美 国联 络处 商务 秘书 , 中 国粮 油食 品进 出口 总公 司副 总经 理 ,
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 1991 年 2 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
长,在 担任 副部 长期 间曾 任中 国 “ 复关 ” 首席谈 判代 表, 中美 贸易 谈判 代表 团团 长。 1994
年 4 月任 中国 进出 口银 行董 事长 、 党 组 书记 。 曾 被 选为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第 八、 第 九 届全 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委员 、外 事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 — 欧洲 议会 友好 小组 副主 席。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1962 年生。历任加拿大 CALGARY 大学副教授,香港科技
大学讲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核心教授,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MBA 及高级管理培
训部 主任 ,现 任长 江商 学院 院长 。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 1963 年生。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
究所 所长 , 兼 任 中国 国际 私法 学会 副会 长, 中 国 国际 法学 会、 中 国 国际 经济 法学 会理 事, 广
东省 律师 高级 专业 资格 评审 委员 会委 员, 武 汉 大学 法学 院、 西 北 政法 大学 兼职 教授 , 中 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以 及 上海 、 广 州 、 深 圳 、 厦 门等 仲 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陈国祥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 1963 年生。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
理, 广 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 金 部总 经理 ,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助理 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刘少波先生,监事, 1960 年生,曾任暨南大学金融系系主任,现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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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廖智先生,监事,硕士, 1971 年生。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 经理 。
刘晓艳女士,副总裁兼市场总监,博士, 1969 年生。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 部副 经理 、 基 金 经理 , 基 金 投资 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 金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员兼 监察 部总 经理 、 总 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部总 经理 。 现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市 场总 监。
张南 女士 ,督 察长 ,博 士, 1970 年生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2001 年10 月加 入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 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督 察 长兼 监察 部总 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2.基 金经理
伍卫 先生 , 1974 年生 , 经济 学硕 士, 10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历 任香 港康 瑞投 资有 限公 司 经
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资 深高 级经 理、 投资 银行 销售 与客 户服 务副 总经 理,
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易 方 达积 极 成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6 年9 月26 日至 2007 年12 月31 日) 。现 任研 究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科汇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07 年 2月 1日 起 ) 、
易方 达行 业领 先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09 年3 月26 日起 )。
3.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包括 : 总 裁 助理 、 基 金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陈 志 民
先生 、研 究部 总经 理吴 欣荣 先生 以及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潘 峰先 生 。
陈志 民先 生, 1971 年出 生, 法 学 硕士 、 公 共管 理硕 士。 曾 任 职于 厦门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 司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在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 任研 究员 、 基 金 经理 助理 、 投 资 部副 总
经 理 ( 主 管 研 究 ) 。 2000 年 12月开 始参 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公 司 成立 后 ,
曾任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机 构 理财 部总 经理 、 基 金 科翔 基金 经理 、 基 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基
金科 汇基 金经 理、 机 构 理财 部投 资经 理, 曾 公 派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国 际关 系学 院学 习, 获 公
共管 理硕 士学 位, 并曾 在美 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基金 管理 公司 国际 股票 投资 部工 作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助理 、 基金 投资 总监 、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 方 达积 极 成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吴欣 荣先 生, 1975 年出 生, 工学 硕士 。 2001 年 4月至 今, 在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
作, 参 与 过公 司筹 建, 曾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科 瑞 基金 基金 经理 、 基 金投 资
部副 总经 理、 研 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研究 部总 经理 、 易 方 达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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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 理。
潘峰 先生 , 1974 年生 , 理 学 博士 。 曾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机 构理 财
部投 资经 理、 易 方 达平 稳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易 方
达价 值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转型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建 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 证 券法 》 、 《 基 金法 》 及 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 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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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 律 、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益 ;
(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 7)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 等信 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 场秩
序;
(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
(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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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 有 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 效 经 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 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 学、 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公 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合 法合 规性 ;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发 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守 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 勉尽 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本 :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 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 业
务环 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 位职 员;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 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设 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 4)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 根据 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 门 和岗 位; 公 司 内 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
( 5) 有效 性原 则: 各 种 内部 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 行
动指 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 和完 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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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 备 、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 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 度
构成 。 按 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 一 个层 面是 公司 章程 ; 第 二 个层 面是 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基 础和 依据 ; 第 三 个层 面是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它 们的 制订 、修 改、
实施 、 废 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 层面 的内 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 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 验, 结合 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 效性 。
4. 关 于授权、研究、投资、交 易 等方面的控 制 点
( 1) 授权 制度
公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司 活动 。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 全 公司 逐级 授权 制度 , 确 保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 项 经济 经营 业
务和 管理 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 权 范
围内 进行 。 公 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 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 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 观 , 不 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正 当影 响; 建 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 形 成 科学 、 有 效 的研 究方 法; 建 立 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 究 部门 根据 投资 产 品
的特 征, 在 充 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 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 的 决
策程 序; 在 进 行投 资时 应有 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 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 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 度。 建 立 严格 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 重 点投 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 对 于 投资 结果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
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
( 4) 交易 业务
建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度 , 投 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完 成; 应 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 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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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 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 及 时进 行反 馈、 核 对 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 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 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 会计 措施 真实 、 完 整 、 及 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 算 和
业务 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 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保 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 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 建 立了 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 和发 布工 作, 以 此 加 强
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 所 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 时 加强 对信 息披 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法 。
( 7) 监察 稽核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 董 事会 聘任 , 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 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 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 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并 保 证监 察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公 司 明确 了监 察
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 公 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 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 违 反法 律、 法 规 和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 度 声明书
(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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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 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 法定 中文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公司 法定 英文 名称 :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 代表 人: 胡怀 邦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 200120
注册 时间 : 1987 年 3月 30日
注册 资本 : 489.94 亿元
基金 托管 资格 批文 及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998]25 号
联系 人: 张咏 东
电话 : 021-68888917
交通 银行 始建 于 1908 年, 是 中 国历 史最 悠久 的银 行之 一, 也 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 一。 交
通银 行先 后于 2005 年6 月和 2007 年5月在 香港 联交 所、 上 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 中 国 2010 年上 海 世
博会 唯一 的商 业银 行全 球合 作伙 伴, 目前 在我 国 16 6个城 市设 有 2636 家营 业网 点。 根据 英国
《银 行家 》 杂 志 发 布的 200 8年全球 1000 家银 行排 名, 交 通银 行 总资 产排 名 位列 第6 6位, 一 级
资本 排 名位 列 第54 位。 截止 2008 年末 ,交 通银 行总 资产 超过 人民 币 2.6 万 亿元 , 全年 实现 净
利润 人民 币 284 .23 亿元 。
交通 银行 总行 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 基金 、 证 券 和银 行的 从业 经验 , 具备 基
金从 业资 格 , 以 及 经济 师、 会 计 师、 工 程 师和 律师 等中高 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 员 工的 学历 层 次
较高 , 专 业 分布 合理 , 职 业 技能 优良 , 职 业 道德 素质 过硬 , 是 一 支诚 实勤 勉、 积 极进 取、 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主 要人员情况
李军 先生 , 交 通 银行 行长 , 华中 理工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高 级 经济 师。 曾 任交 通银 行武 汉
分行 副总 经理 、行 长 , 交通 银行 总稽 核、 董事 、常 务董 事、 执行 董事 、 副行 长; 2006 年 9月
担任 交通银 行副 董事 长、 行长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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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滨 先生 , 交 通 银行 副行 长, 主 管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 南 开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高 级
经济 师。 曾任 交通 银行 北京 分行 副行 长、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行长 、交 通银 行北 京分 行行 长。
2006 年1 月至 今任 交通 银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兼北 京分 行党 委书 记。
谷娜 莎女 士, 交 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大 学 学历 , 经 济 师。 曾 任 交通 银行 研究 开 发
部主 任科 员、 交 通 银行 信托 部代 理业 务处 副处 长、 交 通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部规 划处 副 处
长、 交通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部内 控巡 查处 处长 ; 2001 年 1月任 交通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部 总经 理助 理, 2002 年5 月起 任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 2007 年 12月起 任交 通银 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3.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0 8年末 , 交 通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2 只, 包 括 博时 现金 收益 货币 、 博 时 新 兴
成长股 票、 长城 久富 股票 (LOF)、富国 汉兴 封闭 、富 国天 益价 值股 票、 国泰 金鹰 增长 股票、
海富 通精 选混 合、 华安 安顺 封闭 、华 安宝 利配 置混 合、 华安 策略 优选 股票 、华 安创 新股 票、
华夏 蓝筹 混合 (LOF) 、华 夏债 券、 汇丰 晋信 2016 周期 混合 、汇 丰晋 信龙 腾股 票、 汇丰 晋信 动
态策 略混 合、 汇 丰 晋信 平稳 增利 债券 、 建 信 优势 动力 封闭 、 金 鹰 红利 价值 混合 、 金 鹰中 小 盘
精选 混合 、 大 摩 货币 、 农 银 恒久 增利 债券 、 农 银 行业 成长 股票 、 鹏 华 普惠 封闭 、 鹏 华 普天 收
益混 合、 鹏 华 普天 债券 、 鹏 华 中国 50 混合 、 融 通 行业 景气 混合 、 泰 达 荷银 成长 股票 、 泰 达 荷
银风 险预 算混 合、 泰 达 荷银 稳定 股票 、 泰 达 荷银 周期 股票 、 天 治 创新 先锋 股票 、 天 治核 心 成
长股 票 (LOF) 、万 家公 用事 业行 业股 票 (LOF)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易 方达 科瑞 封闭 、
易方 达上 证 50 指数 、 易 方 达科 讯股 票、 银 河银 富货 币、 银 华货 币、 中海 优质 成长 混合 。 此外 ,
还托 管了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保 险 资产 、 企 业 年金 、 QFII 、 QDII 、 信 托 计划 、 证 券 公司 集 合
资产 计划 、 ABS 、产 业基 金、 专户 理财 等 12类产 品, 托管 资产 规模 超过 四千 亿元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制目标
严格 遵守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 业 规章 及行 内相 关管 理规 定, 加 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资产 托 管
部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 项规 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 过 对各 种风 险的 梳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地 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监 控和 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通 过各 个处 室自 我监 控和 专门 内控 处室 的风 险监 控的 内部 控制 机制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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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并 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 督机 制。
(2 )独 立性 原则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独立 负责 受托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保证 基金 资产
与交 通银 行的 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 的受 托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3 )制 衡性 原则 :贯 彻适 当授 权、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从组 织结 构的 设置 上确 保各 处室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
(4 )有 效性 原则 :在 岗位 、处 室和 内控 处室 三级 内控 管理 模式 的基 础上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 决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通 过 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 制 措施 , 建 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5 )效 益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与 基金 托管 规模 、业 务范 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 的风 险控 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目 标。
3.内 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等 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 制 定
了一 整套 严密 、 高 效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 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的规 范、 安
全、 高 效 , 包 括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守 则 》 、 《 交 通 银 行
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资 料管 理制 度》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监察 守则 》 等 , 并 根 据市 场变 化和 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加以 完善 。 做 到 业务 分工 合理 , 技 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业 务 管理 制度 化,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基 金托 管业 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 中 控制 和事 后稽 核的 动态 管 理
过程 来实 施内 部风 险控 制, 为 了 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聘 请 国际 著名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 行内 部控 制评 审。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
程序
根据 《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 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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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基 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 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 资金 的到 账
与赎 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有 关证 券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的 行 为, 应 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 行调 整。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 人须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四 )其他事项
最近 一年 内交 通银 行及 其负 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 未 受
到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 国 证监 会、 中 国 银监 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负 责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 公司 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构: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体育 西路 189 号城 建大厦 19 、25 、27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梁棠
电话 : 020 -38797023
传真 : 400 881 8099
联系 人: 熊桃 红
网址 : www.efunds.com.cn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金融 大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1007 室
电话 : 0 10-66574378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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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400 881 8099
联系 人: 魏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世纪 大道 88 号金 贸大厦 2307 室
电话 : 02 1-50472350
传真 : 400 881 8099
联系 人: 王璟
2.代 销机构 (以 下排 序不 分先 后)
(1) 交通 银行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胡怀 邦
联系 人: 曹榕
电 话 : ( 021 )58781234
传 真 : ( 021 )58408 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www.bankcomm.com
(2) 中国 银行
住所 :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肖钢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传 真 : ( 010 )66594946
网址 : www.boc.cn
(3) 中国 工商 银行
地址 :北 京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www.icbc.com.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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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 人: 郭树 清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www.ccb.com
(5)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项俊 波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www. 95599.cn 或 www.abchina.com
(6)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街 131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街 13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安 东
联系 人: 陈春 林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0 或 11185
传真 : 010-66415194
网址 : www.psbc.com
(7) 招商 银行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秦晓
联系 人: 万丽
电 话 : ( 0755 ) 83198888
传 真 : ( 0755 ) 8319504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www.cmbchina.com
(8) 中信 银行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孔丹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联系 人: 金蕾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2 0
电话 : 010-65557013
传真 : 010-65550827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9) 浦发 银行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北京 东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倪苏 云
电 话 : ( 021 )61618888
传 真 : ( 021 )636041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www.spdb.com.cn
(10) 上海 银行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陈辛
联系 人: 张萍
联系 电话 : 021-68475888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021-962888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21-68476111
网址 : www. bankofshanghai.com
(11) 平安 银行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中路 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中路 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孙建 一
联系 人: 霍兆 龙
联系 电话 : 0755-25859591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755-2587945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99999 (免 长途 费) 或 0755-961202
网址 : www.pingan.com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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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广发 证券
注册 地址 :广 州市 天河 北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 地址 :广 东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志 伟
联系 人: 肖中 梅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 020 )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网址 : www.gf.com.cn
(13) 银河 证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胡长 生
联系 人: 李洋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14)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厦 15 楼
法定 代表 人: 祝幼 一
联系 人: 芮敏 祺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021-38676161
传真 : 021-386706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666
网址 : www.gtja.com
(15) 国信 证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 何如
联系 人 : 齐晓 燕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 0755-82130833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 0755-82133302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36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2 2
网址 :www.guosen.com.cn
(16)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 171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 239 号 2 楼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联系 人: 曹晔
电话 : 021-54033888
传真 : 021-540388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505
网址 : www.sw2000.com.cn
(17) 招商 证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黄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真 : 0755-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5 、 4008888111
网址 : www.newone.com.cn
(18)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门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佑 君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4008888108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 010 ) 65182261
网址 : www.csc108.com
(19) 华泰 证券
注册 地址 :江 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张小 波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95597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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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25-84579763
网址 : www.htsc.com.cn
(20) 海通 证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金芸 、李 笑鸣
电话 : 021 -23219000
传真 : 021- 23219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001 、021-95553
网址 : www.htsec.com
(21) 联合 证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厦 10 、24 、25 层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厦 10 、24 、25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昭 明
联系 人: 盛宗 凌
电话 : 0755-82492000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400-8888-555 , 0755-25125666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755- 82492962
网址 : www.lhz q.com
(22) 光大 证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浩 明
联系 人: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 : 021 -22169999
传真 : 021-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 10108998
网址 : www.ebscn.com
(23) 长江 证券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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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1-63219781
传真 : 021-5106292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网址 : www.95579.com
(24) 东方 证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益 民
联系 人: 吴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真 : 021-633261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5503 或 40088-88506
网站 : www.dfz q.com.cn
(25)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唐新 宇
联系 人 :张静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4006208888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21-50372474
网址 : www.bocichina.com.cn
(26) 长城 证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匡婷
电话 : 0755-83516289
传真 : 0755-835161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2288968
网址 : www.cc168.com.cn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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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兴业 证券
注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 地址 :浦 东新 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 大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业务 联系 人: 谢高 得
业务 联系 电话 : 021-385657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www.xyz q.com.cn
(28) 国联 证券
注册 地址 :无 锡市 县前 东街 168 号
办公 地址 :无 锡市 县前 东街 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雷建 辉
联系 人: 袁丽 萍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0510-82588168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510-82830162
网址 : www.glsc.com.cn
(29) 平安 证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八 卦岭 八卦 三路 平安 大厦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八卦 岭八 卦三 路平 安大 厦三 楼( 518029 )
法定 代表 人: 陈敬 达
联系 人: 袁月 、毛 娟梅
电话 : 0755-824508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755-82433794
网址 : www.pa18 .com
(30) 湘财 证券
联系 地址 :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厦 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学 荣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 68634518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2 6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400-888-1551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21-68865680
网址 : www.xcsc.com
(31) 国元 证券
注册 地址 : 合肥 市寿 春路 179 号
办公 地址 :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程维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95578 和 400-8888-777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551 — 2207965
网址 : www.gyz q.com.cn
(32) 国都 证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26 层 11 、12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少 华
联系 人: 黄静
联系 电话 : 010-8418338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118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10-64482090
网址 : www. guodu .com
(33) 世纪 证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段强
联系 人: 刘军 辉、 王飞
联系 电话 : 0755-83199511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0755-83199511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755-83199545
网址 : www. csco. com .cn
(34) 西部 证券
注册 地址 :西 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2 7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黄晓 军
电话 : 029-87406172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9-96708
网址 : www.westsecu.com.cn
(35) 华安 证券
注册 地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路 357 号
办公 地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阜 南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唐泳
联系 电话 : 0551-51616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 、 4008096518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551-5161672
网址 : www. haz q .com
(36) 山西 证券
办公 地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注册 地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张治 国
联系 电话 : 0351 -8686703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www.i618.com.cn
(37) 东吴 证券
注册 地址 :苏 州市 工业 园区 翠园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 地址 :苏 州市 工业 园区 翠园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2 8
传真 : 0512-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288
网址 : www.dw z q.com.cn
(38) 中原 证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经 三路 15 号广 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办公 地址 :郑 州市 经三路 15 号广 汇国贸 11 楼
法定 代表 人: 石保 上
联系 人: 陈利 民 程月 艳
联系 电话 : 0371-65585670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0371-967218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371-65585665
网址 : www.c cnew.com 或 www.z y z q.cn
(39) 东北 证券
注册 地址 :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 地址 :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0431-8509670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40) 财通 证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 111 号金 钱大 厦
办公 地址 :杭 州市 解放路 111 号金 钱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 乔骏
电话 : 0571-879251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336
网址 : www.ctsec.com
(41) 安信 证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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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联系 电话 : 0755-82558305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4008001001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755-82558355
网址 : www. essence .com.cn
(42) 万联 证券
注册 地址 :广 州市 中山 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 37 层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中山 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 37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舫 金
联系 人: 刘广
联系 电话 : 020 - 37865031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20-3786500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 - 8888 - 133
网址 : www. wlz q.com.cn
(43) 中信 金通 证券
注册 地址 :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楼 A 座
办公 地址 :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楼 A 座
法定 代表 人: 刘军
联系 人: 王勤
联系 电话 : 0571-85783715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0571-96598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571-85783771
网址 : www. 96598. com .cn
(44) 南京 证券
注册 地址 :江 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 8 号
法人 代表 :张 华东
联系 人: 胥春 阳
联系 电话 : 025-83367888-4101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3 0
传真 : 025-83320066
网址 : www.njz q.com.cn
(45)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 地址 :青 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 地址 :青 岛市 东海 西路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史洁 民
联系 人: 丁韶 燕
联系 电话 : 0532-85022026
传真 : 0532-850220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www.z xwt.com.cn
(46) 财富 证券
注册 地址 :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410005 )
办公 地址 :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410005 )
法定 代表 人: 周晖
联系 人: 郭磊
联系 电话 : 0731-4403319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731-4403439
网址 : www. cfz q .com
(47) 东莞 证券
注册 地址 :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 地址 :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游锦 辉
联系 人: 张建 平 0769-22119423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0769-961130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769-22119423
网站 : www.dgz q.com.cn
(48) 金元 证券
注册 地址 :海 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 36 号证 券大厦 4 层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7 层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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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 人: 陆涛
联系 人: 张萍
电话 : 0755- 83025022
传真 : 0755-830256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228
网址 : www.jyz q.com.cn
(49) 国海 证券
注册 地址 :广 西南 宁市 滨湖路 46 号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竹 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厦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联系 电话 : 0755-83707413
传真 : 0755-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 国 ) 、 96100 (广 西)
网址 : www.ghz q.com.cn
(50) 广州 证券
注册 地址 :广 州市 先烈 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先烈 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志 明
联系 人: 樊刚 正
电话 : 020-87322668
传真 : 020-873250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www.gz s.com.cn
(51)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 地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 地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 徐菁
电话 : 0755-25832848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3 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5832583
网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52) 渤海 证券
注册 地址 :天 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一大街 29 号
办公 地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宾 水道 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军
联系 人: 王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真 : 022-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www.bhz q.com
(53) 华西 证券
注册 地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陕 西街 239 号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18 楼( 深圳 总部 )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洋
联系 人: 王京 红
电话 : 028-8612621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www.hx168.com.cn
(54) 东海 证券
注册 地址 :常 州延 陵西路 59 号常 信大厦 18 楼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区东 方路 989 号中 达广场 17 楼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程学 军
电话 : 021-50586660-8853
传真 : 021-50586660-88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免费 服务 热线 : 400-888-8588
网址 : www.longone.com.cn
(55) 齐鲁 证券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3 3
通讯 地址 :山 东省 济南 市经 十路 1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傅咏 梅
联系 电话 : 0531-81283938
传真 电话 : 0531-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www.qlz q.com.cn
(56) 信泰 证券
注册 地址 :南 京市 长江路 88 号
办公 地址 :南 京市 长江路 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党
联系 人: 舒萌 菲
电话 : (025)84784782
传真 : (025)8478474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18
网址 : www.thope.com
(57) 远东 证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南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5 楼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南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5 楼
法定 代表 人: 田德 军
联系 人: 高滋 生
联系 电话 : 021-58788888-13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2717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21-68865582
网址 : www.ydstock.com
(58) 方正 证券
注册 地址 :湖 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 地址 :湖 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刘缘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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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731 -5832340
传真 : 0731 -583234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www.foundersc.com
(59) 中投 证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小 阳
联系 人: 刘权
电 话 : ( 0755 ) 82026521
传 真 : ( 0755 ) 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www.cjis.cn
(60) 江南 证券
注册 地址 :南 昌市 抚河 北路 291 号
办公 地址 :南 昌市 抚河 北路 291 号五 楼
法定 代表 人: 姚江 涛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6781119
网址 : www.scstock.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 区情 侣路 428 号九 洲港 大厦 4001 室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体育 西路 189 号城 建大厦 19 、25 、27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梁棠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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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4008818088
传真 : 020 -38799249
联系 人: 余贤 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 京市 天元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11 层
负责 人: 王立 华
联 系 电 话 : ( 010) 88092188
传 真 : ( 010) 88092150
联系 人: 杨科
经办 律师 :陈 华、 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 师事 务所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住所 : 中 国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 安永 大楼 (即东 三办 公楼 )1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葛明
邮政 编码 : 100738
联系 电话 : 010-5815 3000
传真 电话 : 010-8518 8298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李地 、樊 淑华
联系 人: 涂珮 施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本基 金由 科汇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科汇 ”)转 型而 来。
基金 科汇 是按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暂 行办 法》 、 国 务 院关 于原 有投 资基 金清 理规 范的 有
关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0 ] 19 号文批准 ,由原广证投资基金及华信投资基金清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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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 范后 合并 而成 的契 约型 封闭 式投 资基 金。
根据 2000 年 6 月 30 日原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 金 管理 人更 换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交通银行,并于 2000 年 7 月 18 日开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根据
2001 年 5 月 25 日中 国证 监会 《 关 于同 意科 汇、 科 讯 、 科 翔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 扩 募 和续 期
的批 复》 (证监 基金 字 [2001]11 号文 件 )批准 ,基 金合 同正 式生 效。
基金 科汇于 2001 年 7 月 2 日完 成扩 募, 基金 规模由 248,341,369 份扩 募至 8 亿份 基金
份额, 存续 期由 1993 年 12 月 14 日至 2003 年 12 月 13 日延长 5 年至 2008 年 12 月 13 日 。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01]61 号文批准,基金科汇于 2001 年 6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2008 年 8 月 5 日至 2008 年 8 月 28 日 , 基 金 科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通讯 方式 召 开 ,
大会 通过 了 《 关于 科汇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 内 容 包括 基金 科汇 由封 闭 式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 整 存续 期限 、 终 止 上市 、 调 整 投资 目标 、 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 以
及修 订基 金合 同等 。 依 据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 [ 200 8 ] 1 140 号文核 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生效 。 依 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 金 管理 人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基 金终 止 上
市, 自 基 金终 止上 市之 日起 , 原 《 科 汇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失 效 , 《 易 方达 科汇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 基 金正 式转 型为 开放 式基 金, 存 续 期限 调整 为
无限 期, 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和 策略 进行 调整 , 同 时 基金 更名 为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七 、 基 金 的 存 续 七 、 基 金 的 存 续 七 、 基 金 的 存 续
七 、 基 金 的 存 续
(一 )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自科 汇基 金终 止上 市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申请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 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取 得终 止上 市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之后 , 将投 资者 权益 数据 转登 记到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进 行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 并 进 行基 金份 额
更名 以及 必要 的信 息变 更。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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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八 、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八 、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八 、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八 、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本基 金集 中申 购期为 200 8 年 10 月 14 日至 2008 年 1 1 月 7 日 。
本基金的最终有效净集中申购金额为 463,676,787.26 元人民币,有效集中申购申 请金
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2,023.55 元人民币。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银
行利 息已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托 管专 户。 本 次集 中
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 1763 户,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发售价格 1.0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集
中申 购有 效净 申购 资金 及其 产生 的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共计 463,708,810.81 份, 已 分 别 计
入参 加集 中申 购的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 归 参加 集中 申购 的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有。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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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投资人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指 定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 网或 其他 电子 交易
方式 进行 申购 、赎 回 ,具 体办 法详 见销 售机 构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 。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2.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 金已于 2008 年 11 月 21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 于 200 8 年 11 月 28 日 开始 办 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
( 三 ) ( 三 ) ( 三 )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 , 即本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基 金采 用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除 指 定赎 回外 , 基 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 的原 则, 对 该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 认 的
份额 后赎 回;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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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撤销 ,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 人在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销售机构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除非 招募 说明 书另 有规 定, 正 常 情况 下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人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
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 人可 自 T+2 日 起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申购 时, 采 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 申 购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 资
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
处理 。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限 制
投资 者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1,000 元人 民
币,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1,000 元人 民 币 ;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50,000 元人 民币 , 追 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 以上 金额 含申 购费 ) 各 代 销 机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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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资 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 受 最低 申 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 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赎回 的份 额限 制
投资 者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于 1,000 份( 如该 账户 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 额不 足 1 ,0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
整生 效前 至少 在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费 率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费 率设 置如 下表 所示 :
日常 申购 费率 为:
日常 赎回 费率 为 :
注: 对 于投资者在基金退市前持有的原科汇基金份额, 持 有期限自集中申购最后一日的次一工作日 起
开始计算。 对 于集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集中申购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
在申 购费 按金 额分 档的 情况 下, 如 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金 额所 对 应
的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
申购 金额 ( ( (
(
元 ) ) )
)
申购 费率
M <1 0 0 万 1 . 5 %
1 0 0 万≤M <5 0 0 万 1 . 2 %
5 0 0 万≤M <1 0 0 0 万 0 . 3 %
M ≥1 0 0 0 万 每笔 1 0 0 0 元
持有时间( 天) 赎回 费率
0 - 3 6 4 0 . 5 %
3 6 5 - 7 2 9 0 . 2 5 %
7 3 0 及以上 0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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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 特定 地域 范围 、 特 定 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 或 特 定 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 1+申 购费 率)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说明 :
申购 份额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 算结 果均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 总额 =赎回 数量 ? T 日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赎回 费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举例 说明 :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申 购金额 申 购费率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费用 基 金份额净值 申 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赎回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持有 时间 赎回 费率 赎回 费 赎回 金额
10,000 1.00 0 元 100 天 0.5% 50 .00 元 9,950 .00 元
10,000 1.00 0 元 500 天 0. 25% 25.00 元 9,97 5.00 元
10,000 1.00 0 元 800 天 0% 0 元 10,000 .00 元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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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次日 公告 。 遇 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4. 申购费用 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所 收 赎回 费 总
额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八)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 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人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 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
于开 始实施 2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巨额 赎回 是指 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 基 金中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之余 额) 与 基 金转 换净 转出 申请 份额 ( 基 金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 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之 和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10% 的情 形。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1)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和 基金 间转 换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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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 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 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
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 等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并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3.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 基 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可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 缓期 限 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内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 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的情 形;
5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1 )、2)、3)、 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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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内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3 )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已经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当 按单 个 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 部
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3.暂停 期间 结束 ,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1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 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于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2 周,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暂 停期 间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
告一 次; 当 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 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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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转 换 十 、 基 金 转 换 十 、 基 金 转 换
十 、 基 金 转 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 件将 其持 有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为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一)基金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 金已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开始 办理 转换 业务 。
本基 金目 前已 开通 与易方 达平 稳增 长基 金、 易 方 达策 略成 长基 金、 易 方达 50 指数 基金 、
易方 达积 极成 长基 金、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 达稳 健收 益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 达价 值成 长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 达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 达科 讯 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 达中 小盘 股票 型基 金、 易 方 达科 翔股 票型 基 金
和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企业 股票 型基 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 实施 办法 参见 相关 公告 。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转 换时 除外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更
改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并提 前公 告 。
(二)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位 进行 申请 ;
2. 当日的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得撤
销;
3.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 即 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转 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出 、 转 入 基金 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4.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原 持有 时间 仍延 续计 算 ;
5.除非 有特 别说 明, 投 资 者可 在同 时代 理拟 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 换 的两 只基 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的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6.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时 , 转 出 方的 基金 必须 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转 入 方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 可申 购状 态;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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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转换 业务 遵循 “ 先进 先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份 额注 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 份 额 注 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 如 果 转换 申请 当日 , 同 时 有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下, 则 遵 循先 赎回 后转 换
的处 理原 则;
8.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应 最迟 在新 的
原则 实施前 2 日予 以公 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 间
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 帐户 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2.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以 在规 定的 基金 业务 办理 时间 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 天 作
为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日 ( T 日 ) ,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 资 者可在 T+ 2
工作 日及 之后 查询 成交 情况 。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 只基 金, 本 基 金单 笔转 出申 请 不
得少于 1000 份 ( 如 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余 额不足 1000 份, 则 必 须一 次性 赎 回
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但 应 最迟 在 调
整生 效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 公告 。 代销 机构 可对 每笔 转换 申请 向投 资者 收取 不高 于 10 元的 业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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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代 理费 ,具体 收费 标准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之前 提下 ,调
整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 , 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特定 地域 范围 、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或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 费率 。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 公式 :
A= [ B ×C × (1-D) / (1+G ) +F ] /E 。 其中 ,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
应的 申购 补差 费率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F 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 金
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 。
说明 :
1.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成 。
2.转入 基金 时, 从 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 转换 时, 每 次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
用;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具 体 收取 情况 视每 次 转
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 。
3.转出 基金 时, 如 涉 及的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 取 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收 取 的赎 回 费
用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 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 次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用 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 增长 基金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基金 、易 方达 50 指 数 基 金 、
易方 达积 极成 长基 金、 易 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 达稳 健收 益债 券型 基金 时, 转 入 份额 的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 点两 位以 后舍 去, 舍 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本基 金转 出至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 达价 值成 长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 达价 值 精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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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股 票型 基金 、 易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 达中 小盘 股票 型
基金 、 易 方 达科 翔股 票型 基金 和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企业 股票 型基 金时 , 转 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七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 请基 金转 换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在 T +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 少转
出基 金份 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 情况 下, 投资 者自 T+ 2 工作 日起 有
权赎 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始 实施前 2 日予 以公 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 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 级,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资 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 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 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 采 取相 同的 比例 确
认( 另有 公告 的除 外)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 予以 顺
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或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导 致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 笔转 入或 某笔 转出 ;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 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 暂停 转换 或暂 停后 重新 开放 转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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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十 一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十 一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十 一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十 一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是指 投资 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提 交申 请,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时间 、 扣 款 金额 , 由 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 完
成扣 款, 并提 交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 金已于 200 8 年 11 月 28 日开 通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 ,具 体实 施办 法详 见相 关公 告 。
十 二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质 押 十 二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质 押 十 二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质 押
十 二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质 押
(一 )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 赎 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 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 括 继 承 、 捐 赠 、 强
制执行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其 中:
“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或受 遗赠 人 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其 他
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强制 执行 ” 是指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可 以办 理的 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二 ) 办 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相关 资料 , 注册 登记 机 构
办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他 销售 机构 可代 为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请材 料, 但 不 得办 理 该
项业 务。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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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二 个 月内 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四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 点) 时 , 可 根
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 况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其 业务 规 则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五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 他
情况 下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 结部 分 产
生的 权益 (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 并 冻结 , 被 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
付。
( 六 ) 在不 违反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条件 下 , 基 金 管理 人将 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 资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 资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 资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 金通 过投 资于 价值 型股 票和 固定 收益 品种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持续 稳健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 市 的股 票、 债
券、 权 证 、 资 产 支持 证券 、 货 币 市场 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30% — 80% ; 基 金 持有 权证 的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 金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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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三)投资理念
通过 投资 于价 值型 股票 以及 将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及债 券间 进行 灵活 配置 , 有 利于 控制 投 资
风险 ,争 取稳 健回 报。
(四)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基 于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 析, 进 行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 确 定 组合 中 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 追求 更高 收益 ,回 避市 场风 险。
在资 产配 置中 , 本 基金 主要 考虑 ( 1) 宏 观经 济因 素, 包括 G D P 增长 率及 其构 成、 C P I 、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化 、 货 币 政策 等, 以 判 断经 济周 期对 市场 的影 响; ( 2 ) 微 观 经济 因素 , 包 括
各行 业主 要企 业的 盈利 变化 情况 及其 盈利 预期 ; ( 3) 市 场 因素 , 包 括股 票及 债券 市场 的涨 跌 、
市场 整体 估值 水平 、 大 类 资产 的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及其 历史 比较 、 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及 其变 化 ;
(4 )政 策因 素, 与证 券市 场密 切相 关的 各种 政策 出台 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2. 股 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应 用 “ 易方 达价 值股 评价 模型 ” ,通 过价 值股 评价 指标 ,包 括市 净率 、预 期市 销
率、 预 期 市盈 率等 指标 , 从 公 司的 备选 库中 筛选 出价 值股 评价 指标 位居前 2/ 3 的公 司进 入 本
基金 的备 选库 。 如 果 由于 股价 、 企 业 的收 入及 收益 预期 、 价 值 股评 价指 标的 排名 情况 发生 较
大变 化,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已 不在 本基 金的 备选 库中 ,基 金需 在半 年内 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通 过行 业研 究、 上 市 公司 调研 、 财 务 报表 分析 、 国 内 外同 业比 较等 方法 , 从 本 基
金备 选库 中选 择估 值有 可能 改善 的价 值型 股票 作为 投资 对象 ,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类股 票:
(1 ) 即将 走出 行业 周期 低谷 的股 票: 对 于处 于行 业周 期低 谷的 股票 , 市 场往 往十 分悲 观 ,
股价 可能 出现 超跌 。本 基金 将加 强对 行业 的前 瞻性 研究 ,在 行业 盈利 改善 前, 选择
具有 行业 核心 竞争 力的 低估 值公 司进 行投 资。 公司 的利 润率 是判 断公 司核 心竞 争力
高低 的重 要指 标, 本基 金还 将从 公司 的管 理团 队的 领导 能力 、生 产技 术水 平及 设备
先进 性、 营销 战略 及市 场占 有率 、创 新能 力等 方面 ,对 公司 竞争 能力 的持 续性 进行
评估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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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隐蔽 资产 类股 票: 公司 的资 产负 债表 没有 准确 反映 公司 拥有 资产 的实 际价 值, 包括
公司 持有 的股 权、 土地 矿产 等自 然资 源、 专利 权、 特许 经营 权、 税收 结转 等, 而且
市场 也没 有对 企业 的实 际价 值给 予正 确评 估。 本基 金将 通过 深入 的研 究, 采取 市价
法、 重置 成本 法等 ,正 确评 估公 司的 资产 价值 ,同 时分 析企 业出 售资 产或 被其 他企
业收 购的 可能 性, 选 择 企业 基本 面良 好并 且公 司价 值有 可能 被重 估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3 ) 成长 性被 低估 的股 票: 公司 生产 经营 情况 发生 了较 大变 化, 但市 场仍 按历 史成 长率
对公 司进 行估 值。 随着 公司 财务 报表 的公 布, 公司 股价 将回 到其 合理 的水 平。
(4 ) 从困境 中复 苏类 股票 :公 司经 营面 临困 境, 而且 公司 正在 采取 措施 努力 改变 现状,
包括 大股 东股 权转 让、 进行 资产 重组 及收 购兼 并、 变更 管理 层、 变更 主业 等, 但是
公司 股价 并没 有反 映出 这些 有利 的变 化。
(5 ) 防御 类股 票: 主要 包括 企业 收益 稳定 、现 金流 充裕 、股 息回 报率 较高 、市 盈率 较低
的股 票。 当经 济处 于衰 退中 或市 场处 于熊 市中 ,此 类股 票往 往为 投资 者所 青睐 。
本基 金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 市 场 环境 、 企 业 经营 效益 以及 股票 预测 收益 率的 变化 , 构 造 股
票组 合, 并持 续地 进行 组合 的调 整, 争取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的 最大 化。
3. 固 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1 )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配置 策略
a.平均 久期 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
资产 投资 、 消 费 、 外 贸 差额 、 财 政 收支 、 价 格 指数 、 汇 率 等) 和 宏观 经济 政策 ( 包 括
货币 政策 、 财 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 外 贸 和汇 率政 策等 ) 进 行 分析 , 预 测未 来的 利率 趋
势, 判断 固定 收益 市场 对上 述变 量和 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积 极调 整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以提高 投资 组合 的 总体 投资 收益 。
b.期限 结构 配置
本基 金 对 固定 收 益 市场 收益 率 期 限 结 构 进 行 分析 , 运用 统 计 和 数 量 分 析 技 术,
预测 收益 率期 限结 构的 变化 方式 , 选 择 确定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配 置各 期限 固定 收 益
品种 的比 例, 以达 到预 期投 资收 益最 大化 的目 的。
c.类属 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
险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 研 究 同期 限的 国债 、 金融 债 、 企业 债 以及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 场 投
资品 种的 利差 和变 化趋 势 , 制定 固定 收益 类属 配置 策略 , 以 获取 不同 固定 收益 类属 之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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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 益。
d.信用 类债 券投 资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在此基础上,分析各品种的信用溢
价, 选择 信用 风险 较低 和溢 价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2 )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选择
在固定收益 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 类属配置 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本基金
对影 响个 别 债券 定价 的主 要因 素, 包 括流 动性 、 局 部 供求 、 信用 风险 、 票息 、 税赋 、 含 权
等因 素 进行 分析 ,选 择具 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进行 投资 。
随着国 内固 定收 益市 场的 发展 ,更 多固 定收 益新 品种 和新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投 资盈 利模
式。 本基 金会 密切 跟踪 市场 动态 变化 ,选 择合 适的 介入 机会 ,谋求 高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的投 资
回报 。
4. 衍 生产品投资策略
权证 为本 基金 辅助 性投 资工 具, 投 资 原则 为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 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本基 金将 关注 国内 金融 衍生 产品 的推 出情 况,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该 衍
生工 具, 本 基 金将 制定 与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相 适应 的投 资策 略, 在 充 分评 估衍 生产 品的 风 险
和收 益的 基础 上, 谨慎 地进 行投 资。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沪深 300 价值 指数 收益率 X 60% +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X 4 0%
如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 、 或 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 场 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本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此基 准进 行调 整并 及时 公告 。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在 考 虑了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投 资标 的、 构 建 流程 以及 市场 上各 个 股
票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和历 史情 况后 , 我 们选 定被 市场 广泛 认同 的沪深 300 价值 指数 作为 本基 金
股票 部分 的业 绩基 准; 固定 收益 部分 的业 绩基 准则 采用 了市 场上 通用 的中 债总 指数 ;此 外,
还按 照预 期的 大类 资产 平均 配置 比例 设置 了业 绩基 准的 权重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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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 是 混合 型 基 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 品种 , 理 论 上其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七)投资决策
1.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①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②政治 形势 、政 策趋 势和 宏观 经济 形势 。
③行业 和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
④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①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确 定 阶段 性的 投资 思路 和重 大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②研究 员为 投资 运作 提供 研究 支持 ;
③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和研 究员 的研 究报 告, 构 造 投资 组合 ,并 持
续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优化 调整 。
2.投 资交 易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 易室 ,基 金经 理下 达的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
施。 集 中 交易 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 后, 根 据 有关 规定 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 性进 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在合 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3.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 1 )监察 部对 投资 风险 的日 常监 管: 监察 部通 过交 易系 统检 查包 括投 资集 中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 资禁 止、 投资 限制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 情况 。
( 2 )基金 绩效 评估 和风 险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 岗位,
定期 出具 基金 绩效 评估 和风 险管 理报 告。 基金 经理 根据 有关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调 整。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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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30% —80 % ;
4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
6 )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7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中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8 )权证 投资 比例 遵照 《关 于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权证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证 监基 金字 [ 2005] 138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9 ) 资 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 遵照 《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有 关事 项的 通知 》
(证 监基 金字 [ 2006] 93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0)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照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 的
通 知 》 ( 证 监 基 金 字 [ 2006] 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 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本 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 投资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基 金 合同 将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规定 直接 进行 变更 , 在 变 更前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及指 定 媒体 上发 布公 告, 此 项 合 同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九)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1)承 销证 券;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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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 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融资 融券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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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或 重 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 金的 托管 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已于 2009 年 6 月 2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的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有 关数 据的 期间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 例( % )
1 权益 投资 709,497,865.20 74.93
其中 :股 票 709,497,865.20 74.93
2 固定 收益 投资 108,449,542.30 11.45
其中 :债 券 108,449,542.30 11.4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 -
4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其中 : 买 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行 存款 和结 算备 付金 合计 126,757,322.03 13.39
6 其他 资产 2,225,035.08 0.23
7 合计 946,929,764.61 100.00
代码 行业 类别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掘 业 36,710,757.18 3.93
C 制造 业 282,076,526.81 30.23
C0 食品 、饮 料 - -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9,341,083.80 2.07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 料 32,114,686.50 3.44
C5 电子 23,077,526.40 2.47
C6 金属 、非 金属 9,706,540.43 1.04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28,807,402.76 13.81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64,813,116.28 6.95
C99 其他 制造 业 4,216,170.64 0.45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8,791,057.00 0.94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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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4. 报告 期末 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5.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E 建筑 业 - -
F 交通 运输 、仓 储业 - -
G 信息 技术 业 40,390,000.00 4.33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84,242,581.34 9.03
I 金融 、保 险业 65,920,000.00 7.07
J 房地 产业 152,578,114.34 16.35
K 社会 服务 业 38,788,828.53 4.16
L 传播 与文 化产 业 - -
M 综合 类 - -
合计 709,497,865.20 76.04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600048 保利 地产 3,000,000 66,030,000.00 7.08
2 600089 特变 电工 2,000,807 56,962,975.29 6.11
3 600325 华发 股份 3,000,000 49,170,000.00 5.27
4 600050 中国 联通 7,000,000 40,390,000.00 4.33
5 002024 苏宁 电器 2,000,000 36,100,000.00 3.87
6 601939 建设 银 行 8,000,000 34,400,000.00 3.69
7 600143 金发 科技 4,004,325 32,114,686.50 3.44
8 601398 工商 银行 8,000,000 31,520,000.00 3.38
9 000157 中联 重科 1,499,972 31,379,414.24 3.36
10 600351 亚宝 药业 1,463,212 27,420,592.88 2.94
序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99,760,000.00 10.69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8,689,542.30 0.93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可 转 债 - -
7 其 他 - -
8 合 计 108,449,542.30 11.62
序号 债券 代码 债券 名称 数 量 ( 张 )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 )
1 0901009 09 央行 票据 09 1,000,000 99,760,000.00 10.69
2 122996 08 常城 建 84,030 8,689,542.30 0.93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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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仅持 有以上 2 只债 券。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任 何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任 何权 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 1) 本报 告期 内, 本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任 何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四 、 基 金 的 业 绩 十 四 、 基 金 的 业 绩 十 四 、 基 金 的 业 绩
十 四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3 - - - - -
4 - - - - -
5 - - - - -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
1 存出 保证 金 851,282.05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
3 应收 股利 -
4 应收 利息 307,550.06
5 应收 申购 款 1,066,202.97
6 其他 应收 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225,035.08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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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封 转开 后的 2008 年 10 月 9 日《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以来 (截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十 五 、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五 、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五 、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五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本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 债 券 的应 计利 息 、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缴 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 成主 要有 :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存 的保 证金 ;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应收 申购 基金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 计利 息;
8.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9. 其他 资产 等。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 1 )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 2)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 3 )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 4)
(1) -(3) (2)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1 9 . 8 9 % 1 . 3 0 % 1 5 . 0 4 % 1 . 6 3 % 4 . 8 5 % - 0 . 3 3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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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托管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基 金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 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系统 中开 立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证 券账 户,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报 中 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 开 立 的上 述基 金财 产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如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据新 规定 执行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 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 执
行。
十 六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十 六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十 六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十 六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 一 ) 估 值 目 的 ( 一 ) 估 值 目 的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 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保 值、 增 值 , 依 据 经基 金资 产 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 二 ) 估 值 日 ( 二 ) 估 值 日 ( 二 ) 估 值 日
( 二 ) 估 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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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三 ) 估 值 对 象 ( 三 ) 估 值 对 象 ( 三 ) 估 值 对 象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和负 债。
( 四 ) 估 值 方 法 ( 四 ) 估 值 方 法 ( 四 ) 估 值 方 法
( 四 ) 估 值 方 法
本基 金按 以下 方式 进行 估值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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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从 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 如 果 收盘 价高 于 配
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 新
规定 估值 。
根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
注: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 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 (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8 号)的规定,对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证券采用《中国证券业
协会 基金 估值 小组 关于 停牌 股票 估值 的参 考方 法》 中的 “指数 收益 法 ”进行 估值 。
( 五 ) 估 值 程 序 ( 五 ) 估 值 程 序 ( 五 ) 估 值 程 序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 基 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 值结 果加 盖业 务公 章 以
书面 形式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复 核无 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 面估 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 给基 金 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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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 点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八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八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八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八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当估 值或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 金 管理 人、 托 管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 以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 权 向 责
任方 追偿 。
关于 差错 处理 ,本 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 理销 售
机构 、 或 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按 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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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更 正, 因 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 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 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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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
处理 ;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七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十 七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十 七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十 七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1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
(3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 照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
的余 额。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 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指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现金 方式 或 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期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 分配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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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十 二次 ,全
年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 配收 益的 1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 益分 配;
(7 )原基 金 科汇 终止 上市 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更换
为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需 要对 原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确 认和 重新 登记 ,
方可 通过 其办 理确 权业 务的 相关 销售 机构 办理 赎回 等业 务。 在投 资者 办理 确权 登记 之前 ,如
本基 金进 行收 益分 配 , 则未 办理 确权 手续 的基 金份 额产 生相 应的 基金 权益 将以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进行处理 ,分红后基金份额继续托管在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中心 , 直至投资
者办 理确 权登 记。
(8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载 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四 ) 收 益 分 配 ( 四 ) 收 益 分 配 ( 四 ) 收 益 分 配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方 案 方 案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 ( 五 ) ( 五 )
( 五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采 用现 金分 红方 式, 则可 从分
红现 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比 例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业 务手 续费 , 如 收 取该 项费 用, 具 体 提
取标 准和 方法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示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3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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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八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八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八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4 )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 基金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本基 金终 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总 值中 扣除 。
2.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 首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5 ‰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2.5 ‰ ÷当年 天数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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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 首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 述 “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8 项费 用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4.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5.其他 费用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其 他 的 费 用,
并按 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行公 告或 备案 。
6.基金 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履行 其纳 税义 务。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赎 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 计 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第 九章第 ( 六 ) 款及 第 ( 七) 款的 相关 规定 。
2. 转换 费率
目 前 ,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 基金 与 易方 达平 稳增 长基 金、 易 方 达策 略成 长基 金、 易 方
达 50 指数 基金 、 易 方 达积 极成 长基 金、 易 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 达稳 健收 益债 券型 基金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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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 达价 值成 长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价值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
易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 达中 小盘 股票 型基 金、 易 方 达 科
翔股 票型 基金 和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企业 股票 型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具体 实施 办法 和 转换 费 率
详见 相关 公告 。 基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 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 成, 其 中赎 回费 用的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 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小数 点
后两 位 。 代销 机构 可对 每笔 转换 申请 向投 资者 收取 不高于 10 元的业 务代 理费 , 具体 收费 标
准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3.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www.efunds.com.cn )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易
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 站上 的相 关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 费率 。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 管
理人 应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费率 。
十 九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九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九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九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及托 管人 应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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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经 基金 托管 人 (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 意可 以更 换,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
所后在 2 日内 公告 。
二 十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 十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 十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 十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披露原则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 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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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集中 申 购
期开 始 3 日前 , 将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 基金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 投资 、 基 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2. 《基 金合 同》 是 界定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 的
法律 文件 。
3. 基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4.基金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集中 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集 中申 购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 基 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1 ) 基 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 2 )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3 ) 基 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 完 成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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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 告。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集 中申 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集 中申 购期 开始 之日 起,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体 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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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 10)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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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 住
所, 投资 人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 资 人可 免 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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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风 险 揭 示 二 十 一 、 风 险 揭 示 二 十 一 、 风 险 揭 示
二 十 一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 投 资 者心 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 风险 。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财 政政 策、 货 币 政策 、 产 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政 策发 生变 化, 导 致 市 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 投资 的收 益 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 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 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 益水 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如 管 理能 力、 行 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 术 更 新 、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 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 然 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 使 其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二 )管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基 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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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性风险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两 方面 : 一 是基 金管 理人 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 组 合
调整 时, 可 能 由于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 价格 将股 票或 债券 买进 或卖 出; 二 是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被 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 售股 票
或债 券。 两者 均可 能使 基金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 金 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30% - 80% 。当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下 跌 时,
由于要保持最低 30% 的股票投资比例,本基金仍将承担一部分市场系统风险;如果市场出
现大 幅上 涨, 由于 最高 股票 投资 比例 限制为 80% ,本 基金 难以 充分 分享 市场 上涨 的收 益。
本基金 股票 部分 主要 投资 价值 型股 票。 如果 市场 偏好 于成 长型 股票 而价 值型 股票 受冷
落, 本 基 金的 净值 增长 率将 受影 响。 此 外 , 如 基 金管 理人 对市 场判 断失 误, 则 本 基金 存在 资
产配 置比 例不 合理 的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 险;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 设、 人 员 配备 、 内 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的 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 为产 生的 风险 ;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5. 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导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等机 构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
6. 其他 风险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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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涉及 基金 合同 第十 节第 (二 )项 规定 的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除 上 述第 ( 1 ) 项 规 定的 情形 外, 经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可对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该 等变 更应 当在 2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基 金合 同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注册 登记 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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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报 告;
6 )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如 下顺 序进 行清 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立后 2 日内 应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期 限为 6 个月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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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2 )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 金
财产 ;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
5 ) 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决 定 本基 金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 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 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收 取 申购 费、 基 金 赎回 手 续
费及 其它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费 用;
7 ) 依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 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 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 并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 监
督和 检查 ;
10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2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3)按照法律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
资于 其它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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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依 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转 型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 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8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9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 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确 定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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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以保 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
15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9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20 ) 确 保 需要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 能 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3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 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
行有 损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及资 源分 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2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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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 令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的 ,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依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如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 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 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 保 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 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 设置 、 资 金 划拨 、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 互
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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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按 规定 保存 有关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
基金 转换 转出 款项 ;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本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投 资人 购买 或通过 其他 合法 方式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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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 投资 人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 书取 得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缴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6 ) 返 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及 代理 机 构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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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6 )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的 合并 ;
(7 )变 更基 金类 别;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10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1)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3 .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4.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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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 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 下 同 )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6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通过 指定 媒体 公告 会议 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 会议 形式 ;
4 ) 议事 程序 ;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 表决 方式 ;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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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采 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 截止 时间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 方式
(1 )会 议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
人确 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 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 以上 ”含本 数, 下同 ) ;
②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未能 满足 上述 条件 的情 况下 , 则 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 但 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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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④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 注册 登记 人
记录 相符 。
如果 开会 条件 达不 到上 述条 件, 则 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但 确 定 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7.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 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以
及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 以在 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 提案 应当 最迟 在大 会召 开 日
前 30 天提 交召 集人 。 召 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最 迟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天公
布。
3 ) 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 大 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①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 程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 出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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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如 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 案人 不同 意
变更 的, 大 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 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 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有 1 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 意
事项 ,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 下
进行 表决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数 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
名称 )、 身 份 证号 码、 住 所 地址 、 持 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姓 名 (或 单
位名 称 ) 等事 项。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期第 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8.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 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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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 止 基 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方 式通 过。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
以公 告。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9.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 监 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 由 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
计票 结果 。
3 ) 如 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会 议
主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会 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重 新 清点 仅限 一 次 。
4 ) 计 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参 加基 金 份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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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 有人 大会 或拒 不配 合计 票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由 公 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1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的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 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由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1 ) 基金合 同变 更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第十 节第 (二 )项 规定 的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除 上 述第 ( 1 ) 项 规 定的 情形 外, 经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可对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该 等变 更应 当在 2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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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 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注册 登记 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报 告;
6 )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如 下顺 序进 行清 偿: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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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立后 2 日内 应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期 限为 6 个月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本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过 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自 一 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如果 争议 未能 以 协
商或 调解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设 在上 海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分 会, 根 据 提交 仲裁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 裁各 方当 事 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存 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供 投 资人 查阅 , 基 金 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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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四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四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四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 区情 侣路 428 号九 洲港 大厦 4001 室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体育 西路 189 号城 建大厦 19 、25 、27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梁棠
成立 日期 : 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1 ]4
经营 范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资本 :壹 亿贰 千万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限 :持 续经 营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 200120 )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 200120 )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成立 时间 :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 ] 40 号文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998 ] 25 号
经营 范围 : 吸 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 短期 、 中 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卖 外汇 ;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 收 付
款项 业务 ; 提 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 营 结汇 、 售
汇业 务。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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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资本 : 489.94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 市 的股 票、 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 证券 、 货 币 市场 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有 超出 以上 范围 的行 为,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纠 正的 , 基 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 。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 以下 规定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30 % — 80 %;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
6 )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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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8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遵 照 《 关 于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证 监基 金字 [2005]138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9 )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比 例遵 照 《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有 关事 项的 通知 》
(证 监基 金字 [2006]93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0)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照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
通知 》( 证监 基金 字 [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本 基 金不 受 上
述投 资组 合限 制并 相应 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 制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上 述规 定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有 超出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的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限 制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的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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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以上 名单 发生 变化 的, 应及 时予 以更 新并 通知 对方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以 上投 资禁 止行 为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电话 或书 面回 函确 认, 新 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 日生 效。 新 名 单生 效前 已 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时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 人追 偿。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 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应 符合 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 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 书面
协议 , 明 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 署、 账 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 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 金 划拨 、 账 目
核对 、 到 期 兑付 、 文 件 保管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 务 和 职
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3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 格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 议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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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资料 、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 管职 责。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
6.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7.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8.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说明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 金法 》 及 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纠正 , 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 反
馈,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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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开 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是否 及时 、准 确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否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如 遇 到 问
题是 否及 时反 馈, 是 否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进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是否 对非 公开 信息 保密 。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 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 地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 自行 运用 、 处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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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 处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2.集中 申购 资金 的验 证
集中 申购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集 中申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 人
在具 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基 金集 中申 购专 户。 该 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满,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
效。 验 资 完成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集 中申 购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
3.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 、 保 管 和使 用。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 赎回 金额 、 支 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
( 3 )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申 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 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 支
付, 并 使 用交 通银 行企 业网 上银 行 ( 简 称 “交通 银行 网银 ” ) 办 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 划
业务 。
(5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 据法 》 、 《 人 民币 银行 账
户结 算管 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中 国人 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 关 于 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 6) 基金 托管 人应 严格 管理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 及 时 核查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余 额。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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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证券 账户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对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 行证 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
于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用 于 证券 交易 资金 的结 算。 基 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 管人 处开 立基 金的 证券 交 易
资金 结算 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5.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 述手 续办 理完 毕后 , 由 基 金托 管
人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 协
议,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6.基金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应 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 开 保
管; 也 可 存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代 保管 库, 保 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7.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保管 , 相 关 业务 程序 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 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在 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尽 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 同 的保 管期 限 按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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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 的 合
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后的 价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盖 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盖 章后 , 将 复 核结 果以 传真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待
条件 成熟 后, 双方 可协 商采 用电 子对 账方 式。
本基 金按 以下 方式 进行 估值 :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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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从 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 如 果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
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4.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 新 规
定估 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可 委托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权益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 最后 一 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由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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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 责。
1.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及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4.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 如 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 基 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应 通 过友 好协 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 托 管 协议 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 解 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 不成 的, 任 何 一 方
当事 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 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 议受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 议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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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 由造
成其 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 由造
成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 4) 发 生 《 基金 法》 、 《 销售 办法 》 、 《 运 作办 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二 十 五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二 十 五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二 十 五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二 十 五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
记录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应根 据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交 成交
确认 单。 基金 代销 机构 应根 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交成 交确 认单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帐 单服 务
一般 情况 下通 过 书面 或电 子 形式 向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 单 。
(四 )基 金间 转换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在 其所 管理 的基 金间 进行 转换 , 具 体 实
施以 有关 公告 为准 。
(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利 用代 销机 构网 点和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 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为 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 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具体 实施 方法 另行 公告 。
(六 )资 讯服 务
1.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 者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 账户 余额 、 基 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 , 可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1 0 7
拨打 如下 电话 : 40088180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
2.互联 网站 及电 子信 箱
网址 : 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 信箱 : service@efunds.com.cn
二 十 六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二 十 六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二 十 六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二 十 六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公告 事项 披露 日期
关于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专 用传 真号 码变 更的 公告 2008-10-9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关于 通过 “E 之道 ”网上 交易 系
统集 中申 购注 意事 项的 公告
2008-10-10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卡 客户 网上 直销 申
购费 率的 公告
2008-10-1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浦 发银 行、 上 海银 行、 深 圳平 安 银
行、 银 河证 券、 国 泰君 安、 第 一创 业证 券、 渤海 证券 为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8-10-1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信银 行和 国信 证券 为易 方达 科汇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8-10-1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招 商证 券、 信 泰证 券、 中 原证 券为 易 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8-10-15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湘 财证 券、 金 元 证券 为易 方达 科汇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08-10-16
关于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拆分 比例 的公 告 2008-11-11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确权 ” 登记 指引 2008-11-1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方 正证 券为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8-11-14
关于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集中 申购 结果 的公 告 2008-11-18
关于 开放 易方 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2008-11-19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08-11-25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开通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08-11-25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开通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08-11-25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齐鲁 证券 推出 定期 定额 申
购业 务 的公 告
2008-11-28
关于 易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东北 证券 为 确权 机构 的公 告
2008-11-28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投证 券为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8-12-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中投 证券 推出 定期 定额 申 2008-12-10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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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业 务 的公 告
关于 易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安信 证券 为 确权 机构 的公 告
2008-12-11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 基金 参与 深圳 平安 银行 网
上银 行 申购 和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08-12-15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客 户服 务电 话号 码变 更的 公告 2008-12-19
关于 易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和 科翔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增加 方正 证券 为 确权 机构 的公 告
2008-12-22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 基金 参与 中国 建设 银行 定
期定 额申 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08-12-3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定 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延期 的公 告
2008-12-31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运用 公司 固有 资金 申购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的
公告
2009-1-5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获配 太原 重工 ( 600 169) 非 公
开发 行 A 股的 公告
2009-1-6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 基金 参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网 上基 金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09-1-1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中国 工商 银行 推出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并参 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基金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09-1-15
关于 易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和 科翔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增加 远东 证券 为 确权 机构 的公 告
2009-1-15
关于 易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和 科翔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中 投证 券和 渤海 证券 为确 权机 构
的公 告
2009-1-20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 立香 港子 公司 的公 告 2009-1-21
关于 易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和 易方 达科 翔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金元 证券 确权 机构 的公 告
2009-2-5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 件或 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09-2-6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江 南证 券为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公 告
2009-2-2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基
智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09-2-25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中 国建 设银 行龙 卡网 上直 销申 购费 率
的公 告
2009-3-27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
人网 上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09-3-3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对市 场上 出现 冒用 我司 名义 进行 非法 证券 活动
的特 别提 示
2009-4-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中国 建设 银行 电
话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09-4-9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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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七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七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七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七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 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 八 、 备 查 文 件 二 十 八 、 备 查 文 件 二 十 八 、 备 查 文 件
二 十 八 、 备 查 文 件
1. 科汇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公 告;
2.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科 汇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3.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4.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5.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6. 法律 意见 书;
7.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
8.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处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 0 9 年 6 月 1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