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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盛世(460001)

友邦盛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 6月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5年 2月 6日证监基金字 [2005]1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05年 4月 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对投 资人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 向 投资人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09年 4月 26日,有 关财务 和业 绩 表 现数据截止 日 为 2009年 3月 31日, 财务 和业 绩 表 现数据未 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 管人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已 对本 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进行了复 核确认。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48 十、基金的投资 ....................................................................................................................................49 十一、基金的业绩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62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63 十四、基金的收 益 与 分配 .....................................................................................................................68 十五、基金的 费用 与 税 收 .....................................................................................................................69 十六、基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72 十七、基金的 信息披露 ........................................................................................................................73 十八、基金的 风险揭 示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80 二十一、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91 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98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102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03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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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及《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 作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 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基金 根 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 申 请 募集。本招募说明书 由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出 任何解释 或 者 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依据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投资人 自 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 解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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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义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代 表 如 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 其 定 期 更新 ; 发 售公 告: 指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 售公 告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 银 监会 : 指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 《 证券 法》 : 指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 合同 法》 : 指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 基金 法》 : 指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运 作管理 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销售 管理 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元: 指 人 民 币元;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受 本基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 并 承 担义 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注册登记 业 务 : 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人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红 利 、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等 ;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 的 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 构 为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 的 机构;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人、 机构 投资人、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人和 法律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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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个 人投资人 : 指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可 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投资人 ; 机构 投资人 : 指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记 或经有 权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 和 有效 存 续 并 依法 可 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它组织 ;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人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 以 投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设 立 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人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 第八 部 分 之 规定 召 集、 召开 并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进行 表 决 的会 议 ; 基金募集 期: 指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 期 限 ,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期 满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 超 过核准的 最 低 募集份额 总 额,并 且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 基金 法》向 中 国证监会 办 理 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 确认 之 日 ; 存 续 期: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 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 认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 指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间 ,投资人申 请 购 买 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条 件 ,投资人申 请 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 转换 : 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条 件 , 将 其 持 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 转 托 管 : 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 所 持 有的 某 一 基金份额 从 同 一 个 基 金 账户 下 的 一 个交易账户指 定 到 另 一 交易账户 进行 交易 的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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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投资 指 令 : 指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进行 投资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资金 划拨 及 实 物 券 调拨 等 指 令 ; 代 销 机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代 为办 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业 务 的 机构; 销售 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本基金 代 销 机构;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 报刊 和 互联网网 站 ; 基金 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 为 基金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 注 册登记机构 办 理 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动情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 买 卖开 放 式基金份额的 变动 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申购、 赎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日 ; T 日 : 指 销售 机构受 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日 期;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行 存 款 利息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购 买 的 各类 证券、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应收申购 款 以及 其 他 资 产等 形 式 存 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 法律法规 :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现行 有效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司法 解释 、 地方 法规 、 地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规 范 性文 件 以及 对 于 该 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 修 改 和 补充; 不 可 抗力 : 指任何 无 法预 见 、 无 法 克服 、 无 法 避免 的 任何 事 件 和 因素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 用 、没收、 法律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场 所 非 正 常暂 停 或 停 止 交易 等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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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海 证 大 五道口广场 1号 楼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 齐亮 成立 日 期: 2004年 11月 18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78号 经 营范围 : 基金管理业 务 ;发 起设 立 基金 ;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 业 务 组织形 式 :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间: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沈炜 联 系电话 : 400-888-0001, 021-38601777 股 权 结 构: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AIGGIC) 49%、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49%、 苏州 新 区高 新 技术 产 业股份有 限公司 2%。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况 1、 董 事 会 成员 齐亮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士 , 1994-1998年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 中 心情报 中 心 处 长 、 副局 长 , 1998-2001年 任 中 央 财 经 领 导 小 组 办公 室副局 长 , 2001年 至 2004年 任 华泰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副 总 裁 。 谢贯珩 ( Ada Tse) 女士 : 董 事 , 博士 , 曾 在 摩 根 士丹 利公司 任 职 , 1994年 至 今 担任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 亚洲 )投资有 限公司 总 裁 及行 政总 裁 。 吴祖芳先 生 : 董 事 , 硕士 , 1992年 起至 今历 任 华泰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部 门负 责 人、 子 公司 负 责 人、 总 裁助 理、业 务 总 监、 总 经 济师 、 副 总 裁 。 陈 国 杰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曾 任 怡富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1999年 加 入 美 国国 际 集 团( AIG), 先 后 担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环球退休 服 务及 投资管理资 深 副 总 裁 兼 区 域 总 监( 亚洲 )、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亚洲 )投资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等职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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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耀 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硕士 , 1994-2000年 任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有 限公司 执 行 总 监、 行 政 总 裁 , 1997年 至 今 担任 香港 证券 专 业 学 会 主 席 , 2006年 至 今 任 香港 华 高 和 昇 财务 顾问 有 限公司 主 席 。 林 征女士 : 独 立 董 事 , 硕士 , 1983-1992年 任 全 国人 大 法 工 委 副处 长 , 1999-2001年 任 华 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2001年 至 今 任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王学林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学 士 , 1987-1988 年 任 上海 市 对 外 经 济贸 易委员 会 主任 科 员 , 1988-1999年 任 上海 市 外 国投资 工 作 委员 会 副处 级 调 研 员 , 1999-2003年 任 上海 市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委员 会 副处 级 调 研 员 。 2、监 事 会 成员 黄宁宁 先 生 : 监 事 长 , 硕士 , 1997-2001年 任 国 浩 律 师 集 团 ( 上海 ) 事务所律 师 , 2001-2007 年 任 上海 中 汇 律 师 事务所律 师 、合 伙 人, 2007年 至 今 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中国 成员 公司 副 总 裁 、 法 律 顾问 。 王桂 芳女士 : 监 事 , 硕士 , 1993-1995年 任 上海 大 陆 期 货 公司 交易 部 、 市 场 部 经理, 1995-1996 年 任 江 苏东 华 期 货 公司 上海 业 务部 副 总 经理, 2003-2006年 任 华泰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总 部 总 经理, 2006年 至 今 任 华泰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 城市 中 心 营 业 部 总 经理。 柳军 先 生 : 监 事 , 硕士 , 2000-2001年 任 上海 汽车 集 团 财务 有 限公司财务 , 2001-2004年 任 华 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高 级 基金核 算员 , 2004年 7月 加 入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 基 金 事务部 总 监、 上 证 红 利 ETF基金经理 助 理。 3、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陈 国 杰 先 生 : 总 经理, 学 士 , 曾 任 怡富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1999年 加 入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AIG), 先 后 担任 美 国国 际 集 团 环球退休 服 务及 投资管理资 深 副 总 裁 兼 区 域 总 监( 亚洲 )、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亚洲 )投资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等职 ,并 自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成立 至 今 任 公司 董 事 。 王溯舸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硕士 , 1997-2000年 任 深圳 特 区 证券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2001-2004年 任 华泰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受 托 资 产 管理 总 部 总 经理。 陈 晖 女士 :督 察 长 , 硕士 , 1993-1999年 任 江 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代 表, 1999-2004 年 任 华泰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北京 总 部 总 经理。 房伟 力先 生 : 副 总 经理, 硕士 ,1997-2001年 任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 算 公司 交 收 系 统 开 发 经理, 2001-2004年 任 华 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登记 及 结 算 部 门总 监。 2004-2008年 5月 任 友 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刘宏 友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硕士 ,1992- 2004年 历 任 华泰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部 门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 2004- 2006年 任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 营 销 总 部 副 总 经理。 2006- 2008年 5月 任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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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 梁丰 先 生, 浙江 大 学 经 济学 硕士 。 14年证券(基金) 从 业经 历 。 历 任 中 信 集 团深圳 市 大 中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证券投资 部 总 经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中 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 任 公司 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 部 总 监、股 权 投资 部 总 监 及行 政负 责 人。 2004年 3月 至 2006年 1月 任 中 信 经 典配置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5年 11月 至 2007年 4月 任 中 信 红 利 精选 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7年 4 月 加 入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07年 7月 起 任 本 公司 投资 部 总 监, 2007年 7月 26日 至 今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郭楷泽 先 生, 复 旦 大 学 工 商 管理 硕士 。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经 历 。 历 任 中 信 集 团深圳 市 中 大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投资经理,中 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 任 公司 研究 员 、基金经理、投 委 会 成员 。 2005年 9月 至 2007年 3月 任 中 信 经 典配置 基金的投资经理, 2007年 4月 至 2008年 5月 任 中 信 红 利 精选 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8年 6月 加 入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08 年 9月 3日 至 今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 李 文 杰 先 生, 自 本基金 成立 2005年 4月 27日 至 2007年 5月 31日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晖 先 生, 2007年 5月 31日 至 2008年 6月 5日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主 席 : 总 经理 陈 国 杰 先 生 ; 成员: 副 总 经理 王溯舸 先 生 ; 研究 部 总 监 张 净 女士 ; 投资 部 总 监 梁丰 先 生 ; 基金经理 汪晖 先 生 ; 基金经理 秦岭松 先 生 ; 基金经理 沈 涛 先 生 ; 基金经理 郭楷泽 先 生。 列 席 人 员:督 察 长 陈 晖 女士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 指 定 的其 他 人 员 。 上 述 人 员之间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 三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独 立 管理基金 财产 ; 3、 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 、 转 托 管、基金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冻 结 、收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业 务规则 ; 4、 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本基金的 相 关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 式,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收 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手续 费及 其 它 事 先 批 准或 公 告 的合理 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它 费用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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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之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6、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其 它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 银 监会, 以及 采 取 其 它 必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基金 及 相 关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7、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 选 择适 当 的基金 代 销 机构 并有 权 依 照代 销 协 议 对基金 代 销 机构 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8、 自 行 担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或 选 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 办 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 ,并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进行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9、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0、 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 资 ; 11、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基金收益的 分 配 方 案 ; 12、 按照 法律法规 , 代 表基金对 被 投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 使 因 投资于其 它 证 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13、 在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14、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5、 以 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 16、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 关 费率 ; 1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依据 基金合同 制 订 的其 它 法律 文 件 所规定 的其 它 权 利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4、 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人 员 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 赎回 业 务 或 委 托 其 他 机构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5、 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人 员 和 相 应的 技术 设 施 进行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或 委 托 其 他 机构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6、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7、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 以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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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 依法进行 的监 督;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使 计 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照 有 关规定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份额 净 值,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10、 严 格按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 务 ; 11、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他 人 泄 露 ; 12、 按 基金合同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13、 按照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受 理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付 赎回 和 分 红 款 项 ; 14、不 谋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和 直 接 管理 ;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6、 按 规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7、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18、确保 需 要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 在规定 时 间 内 发 出 ; 保证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19、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1、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2、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偿 ; 23、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金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4、 公 平 对 待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 止在 不同基金 间 进行 有 损 本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及 资 源 分 配 ; 25、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 26、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 27、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 五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说明书 列 明的投资 目标 、 策略及限 制 全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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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处 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 事 违反 法律法规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法律法规行为 的 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禁 止 将 基金 财产用 于 下 列 投资或 活 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 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份额,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 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或 者 债 券 ; 6) 买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 依 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 由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4、本基金管理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以下行为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 议 ; 2) 故意 损 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构 的合 法利 益 ; 3) 在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 材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4)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法 监管 ; 5)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6) 泄 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 计 划 等信息 ; 7) 除按 依法进行 基金资 产 管理 外 , 直 接 或 间接 进行 其 他 股票投资 ; 8)其 他法律 、 行 政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为 。 5、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 照 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不 利用职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 其 他 第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3)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息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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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 以 任何 形 式 为 除 基金管理人 以 外 的其 他 组织 或 个 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1、内 部 控 制 的 原则 1) 健 全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 必 须覆盖 公司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位 ,并 渗透 到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涵 盖 决策 、 执 行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2)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立 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3) 独 立 性 原则 。 公司在 精 简 的基 础 上设 立 能够 充 分满 足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的 机构 、 部 门 和 岗位 , 各 机构 、 部 门 和 岗位 职 能 上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部 门 ; 4) 相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内 部部 门 和 岗位 的 设 置 应 权 责 分 明、 相互 制 衡 ,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的 盲 点 ; 5) 防 火 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应 当 分 离 ,基金投资 研究 、 决 策 、 执 行 、 清算 、 评估 等部 门 和 岗位 ,应 当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离 , 以 达 到 风险 防 范 的 目 的 ; 6) 成 本效益 原则 。 公司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益, 以 合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容 1) 控 制环 境 董 事 会 下 设 风险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全 面负 责公司 的风险管理、风险 控 制 和 财务 监 控 , 审 查 公司 的内 控 制 度 ,并对 重大 关 联 交易 进行审计 ; 董 事 会 下 设 薪酬 、 考 核 与 资 格 审 查委员 会, 对 董 事 、 总 经理、 督 察 长 、 财务 总 监和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的 候 选 人 进行 资 格 审 查 以 确保其 具 有 中国证监会 所要 求 的 任 职 资 格 , 制 定 董 事 、监 事 、 总 经理、 督 察 长 、 财务 总 监、其 他 高 级 管理 人 员 及 基金经理的 薪酬 /报 酬 计 划 或 方 案 。 公司 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 领 导 下 ,认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了 有效 贯 彻 公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经 营方 针 及 发 展战 略 , 设 立 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就 基金投资和风 险 控 制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公司 设 立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的合 法 合 规 性、有效性和合理 性 进行审 查 , 发 现 重大 风险 事 件 时 向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2)风险 评估 公司 风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估 公司 风险 状 况 , 范围 包括 所 有 能 对经 营 目标产 生 负面 影响 的内 部 和 外 部 因素 ,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 公司 总 体 经 营 目标产 生 影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并 将评估报 告 报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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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董 事 会 及 高层 管理人 员 。 3) 控 制 活 动 控 制 活 动 包括自 我 控 制 、 职责 分 离 、监 察 稽 核、实 物 控 制 、业 绩 评 价、 严 格授权 、资 产 分 离 、 危 机 处 理 等 政 策 、 程 序 或 措 施 。 自 我 控 制 以 各 岗位 的 目标责 任 制 为 基 础 , 是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一 道 防 线 。 在公司 内 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 的 岗位 分 离 制 度 , 在 相 关部 门 和 相 关 岗位 之间建立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息 沟 通 制 度 , 后续 部 门 及 岗位 对 前一部 门 及 岗位 负 有监 督 责 任 , 使 相互 监 督 制 衡 的 机 制 成 为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 充 分 发 挥 督 察 长 和 法律 监 察 部 对 各 岗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 业 务全 面 监 察 稽 核作 用 , 建立 内 部 控 制 的 第三 道 防 线 。 4) 信息与 沟 通 公司 建立 了 内 部办公 自 动 化 信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形 成 了 自 上 而 下 的 信息 传播渠 道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信息 呈 报 渠 道 。 通 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理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责 相 关 的 信息 ,并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人 员 进行 处 理。 5)内 部 监 控 内 部 监 控 由 公司 风险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督 察 长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和 法律 监 察 部等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围 内 开 展 。本 公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部 门 的 法律 监 察 部 ,其中监 察 稽 核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合理性、完 备 性和有效性,监 督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 揭 示公司 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公司 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效 地 执 行 。 3、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1)基金管理人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本 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 任; 2) 上 述关 于内 部 控 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3)本 公司承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公司 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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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情况 名 称 :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简称“ 中国 银行” ) 住 所及办公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首 次 注册登记 日 期: 1983年 10月 31日 变 更 注册登记 日 期: 2004年 8月 26日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贰 仟伍佰叁拾捌 亿 叁仟玖佰壹拾 陆 万 贰 仟零玖 元 法定 代 表人 : 肖 钢 基金 托 管业 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4 号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 务部 总 经理 : 董 杰 托 管 部 门联 系 人 : 宁 敏 电话 :( 010) 66594977


传 真 :( 010) 66594942 发 展概 况 : 中国 银行 业 务 涵盖 商 业 银行 、投资 银行 和保险 三 大 领 域 ,其中, 商 业 银行 业 务 是 中国 银行 的 传 统 主 营 业 务 , 包括 公司 金 融 业 务 、 个 人金 融 业 务及 金 融 市 场 业 务 。中国 银行 提供 的 公司 金 融 业 务 包括存 款 业 务 、 贷 款 业 务 、国 际 结 算 及 贸 易 融 资业 务 , 以及银行 汇 票、本票、 支 票、 汇 兑 、 银行承 兑 汇 票、 委 托 收 款 、 托 收 承 付 、集中 支付 、 支 票 圈 存 及 票 据托 管 等 其 他公司 金 融 业 务 ;个 人金 融 业 务 包括 储蓄 存 款 业 务 、 个 人 贷 款 业 务 、 个 人中 间 业 务 、“ 中 银 理 财” 服 务 、 私 人 银行 业 务 和 银行 卡 业 务等 ; 金 融 市 场 业 务 主 要 包括 本 外 币 金 融 工 具 的 自 营 与 代 客 业 务 、本 外 币 各类 证券或 指 数 投资业 务 、 债 务 资本 市 场 业 务 、 代 客 理 财 和资 产 管理业 务 、金 融 代 理 及托 管业 务等 。 中国 银行在 国内同业中 率 先 引 进 国 际 管理 技术 人 才 和经 营 理 念 ,不断 向 国 际化 一 流 大 银行 的 目标 迈 进 , 截 至 2008年 末 ,中国 银行 境 内 外 机构 共 有 10,789家 ,其中内 地 机构 9,983家 , 港 澳 及 境外 机构 806家 。内 地 商 业 银行部 分 , 一 级 分 行 、 直 属 分 行 37家 , 二 级 分 行 284家 ,基 层 分 支 机构 9,659家 , 是 中国国 际化程 度 最 高 的 银行 。 截 至 2008年 末 ,中国 银行 资 产 总 额 69,556.94亿 元 , 负债总 额 64,617.93亿 元 , 归 属 于 母 公司 所 有 者权 益合 计 4,682.72亿 元 ,分 别 比 上 年 末增 长 16.01%、 16.63%和 10.24%。实 现 净 利 润 650.73 亿 元 , 比 上 年 增 长 4.93%;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司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635.39亿 元 ,同 比增 长 13.00%;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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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股收益 为 0.25元 , 比 上 年 增 加 0.03元 。不 良 贷 款 率 由 3.12%下 降 至 2.65%。集 团 年 末 总 市 值 达 到 6,699.97亿 元 , 列 全 球 上 市 银行 第 六位 。 多 年 来 中国 银行 围 绕客 户 需求 所 做 的不 懈努 力 , 得 到 了来 自 业 界 、 客 户 和 权 威 第三 方 的 广 泛 认 可 。 在与 国 际 同业和国内同业的 激烈竞 争 中, 凭借雄厚 的实 力 和 优良 的 服 务 ,中国 银行 脱 颖 而 出, 成 为 北京 2008年 奥 运 会 唯 一 的 银行 合作 伙 伴 ;自 1990年 以来 ,中国 银行一 直 荣 登 《财 富 》 500强 排 行 榜 ; 2004至 2008年,中国 银行 连 续 被 《 环球 金 融 》 杂志 评 为“ 中国 最 佳 外 汇 银 行” ,并 评 为 2008年 度 中国 最 佳 债 券和 现 金管理 银行 ; 2008年,中国 银行在《银行 家 》 杂志 “ 世 界 1000家 大 银行” 中 排 名 第 10位 ; 2008年中国 银行 被 《财 资 》 评 为 中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行 ; 2008年中国 银行 被 《 金 融 亚洲 》 评 为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行 、 最 佳 外 汇 交易 银行 、 最 佳 派 息 政 策承 诺 奖 、 亚洲 最 佳 公司 ( 最 佳 股 利 政 策 ); 2008年中国 银行 被 《 亚洲 货 币 》 杂志 和 《 贸 易 融 资 》 杂志 分 别 评 为 中国 最 佳 外 汇 服 务银行 和中国本 土 最 佳 贸 易 服 务银行 ; 2008年中国 银行 被 《 欧 洲 货 币 》 评 为 中国 区 最 佳 商 业 银行 、中国 区 债 务 资本 市 场 最 佳 投资 银行 、 香港 区 最 佳 商 业 银行 和 中国 区 最 佳 外 汇 服 务 奖 ; 2008年中国 银行 再 次 荣 获 “ 优 信 咨询 ( Universum)” 评 选 的 “最 理 想 雇 主 奖 ”。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肖钢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 任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自 2003年 3月 起 任 中国 银行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自 1996年 10月 起 任 中国人 民银行行 长 助 理, 期间 曾 兼 任 中国人 民银行计 划 资金 司司 长 、 货 币 政 策司司 长 、 广东 省 分 行行 长 及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广东 省 分 局局 长 。 1989年 10月 至 1996年 10月, 历 任 中国人 民银行 政 策 研究室副 主任 、 主任 、中 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总 裁 、 计 划 资金 司司 长 等职 。 肖 先 生出生于 1958年 8月, 1981年 毕 业于 湖南 财 经 学 院 , 1996年 获 得 中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 硕士 学 位 。 李 礼辉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 担任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行 长 。 2002年 9月 至 2004年 8月 担任 海 南省 副 省 长 。 1994年 7月 至 2002年 9月 担任 中国 工 商 银行 副 行 长 。 1988年 至 1994年 7月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行 国 际 业 务部 总 经理、新 加 坡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福 建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等职 。 李 先 生出生于 1952年 5月, 1977年 毕 业于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系 财 政 金 融 专 业, 1999年 获 得 北京 大 学 光 华管理 学 院 金 融 学专 业 博士研究 生 学 历 和经 济学 博士 学 位 。 李 早航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2000年 11月 加 入 本 行 并 自 此 担任 本 行 副 行 长 。于 1980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行 , 曾 工 作于 多 个 岗位 , 先 后 担任 分 行行 长 、 总 行 多 个 部 门 的 总 经理 及 副 行 长 。 1978年 毕 业于 南 京 信息 工 程 大 学 。 2002年 6月 起 担 任 中 银 香港 控 股 非 执 行 董 事 。 董 杰 先 生, 自 2007年 11月 27日 起 担任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 务部 总 经理。 自 2005年 9月 起 任 中国 银行 天 津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委员 , 1983年 7月 至 2005 年 9月 历 任 中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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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银行 深圳 市 分 行 沙头角 支 行行 长 、 深圳 市 分 行信 贷 经 营处处 长 、 公司 业 务 处处 长 、 深圳 市 分 行行 长 助 理、 党 委委员 等职 。 董先 生出生于 1962年 11月, 获 得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博士 学 位 。 ( 三 ) 基金托管 部门 的 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 银行 总 行 于 1998年 设 立 基金 托 管 部 , 为进一 步树 立 以 投资 者 为 中 心 的 服 务 理 念 , 根 据 不断 丰富 和 发 展 的 托 管对 象 和 托 管 服 务 种 类 ,中国 银行 于 2005年 3月 23日正式 将 基金 托 管 部 更 名 为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 务部 , 下 设 覆盖 销售 、 市 场 、 运 营 、风险 与 合 规 管理、 信息 技术 、 行 政 管理 等 各 层 面 的 多 个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 90余 人 ;另 外 , 在 上海 市 分 行 、 深圳 市 分 行 设 有 托 管业 务 团 队 。 ( 四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情况 截止 2008年 12月 末 ,中国 银行已托 管 长 盛 创 新 先 锋混 合、 长 盛同盛 封闭 、 长 盛同 智 优 势 混 合( LOF)、 大成 2020生 命周 期 混 合、 大成 蓝筹稳 健 混 合、 大成 优 选 封闭 、 大成 景 宏 封闭 、 工 银 大 盘蓝筹 股票、 工 银 核 心 价值股票、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国泰金 鹿 保本 混 合( 二 期 )、国泰金 鹏蓝筹混 合、国投 瑞 银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海 富 通 股票、 海 富 通 货 币 、 海 富 通 精选 贰 号 混 合、 海 富 通 收益 增 长 混 合、华 宝 兴 业 大 盘 精选 股票、华 宝 兴 业 动 力 组 合股票、华 宝 兴 业 先 进 成 长 股票、 华 夏 策略 混 合、华 夏 大 盘 精选 混 合、华 夏 回报 二 号 混 合、华 夏 回报 混 合、华 夏 行 业股票 (LOF)、 嘉 实 超 短 债债 券、 嘉 实 成 长 收益 混 合、 嘉 实 服 务 增 值 行 业 混 合、 嘉 实 沪 深 300指 数 (LOF)、 嘉 实 货 币 、 嘉 实 稳 健 混 合、 嘉 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嘉 实 债 券、 嘉 实 主 题混 合、金 鹰 成 份 优 选 股票、 银 河 成 长 股票、 易 方 达 平 稳 增 长 混 合、 易 方 达 策略 成 长 混 合、 易 方 达 策略 成 长 二 号 混 合、 易 方 达 积极 成 长 混 合、 易 方 达 货 币 、 易 方 达 稳 健 收益 债 券、 易 方 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 达 中 小 盘 股票、 银 华 优 势 企 业 混 合、 银 华 优 质 增 长 股票、 银 华 领先 策略 股票、 景顺 长 城 动 力 平 衡 混 合、 景顺 长 城 优 选 股票、 景顺 长 城货 币 、 景顺 长 城 鼎 益股票 (LOF)、泰 信 天天 收益 货 币 、泰 信 优 质生 活 股票、招 商 先 锋混 合、泰 达 荷 银 精选 股票、泰 达 荷 银 集 利 债 券、友邦华泰盛世中国 股票、友邦华泰 积极 成 长 混 合、友邦华泰价值 增 长 股票、 南 方高 增 长 股票 (LOF)、国 富 潜 力 组 合 股票、国 富 强 化 收益 债 券、 工 银全 球 股票 (QDII)、 嘉 实 海外 中国股票 (QDII)、 银 华 全 球 优 选 (QDII-FOF)等 67只 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 币 市 场 型、 指 数 型、 行 业型、 创 新型 等 多 种 类 型的基金和理 财 品种 , 满 足 了 不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投资理 财 需求 ,基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业 前 列 。 ( 五 ) 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银行 开 办 各类 基金 托 管业 务 均 获 得 相 应的 授权 ,并 在 辖 内实 行 业 务 授权 管理和 从 业人 员 核准资 格 管理。中国 银行 自 1998年 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 格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以及 监管 部 门 的监管 要 求 , 以 控 制 和 防 范 基金 托 管业 务 风险 为 主 线 , 制 定 并 逐步 完 善 了 包括 托 管业 务 授 权 管理 制 度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保 密 守则等在 内的 各 项 业 务 管理 制 度 , 将 风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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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控 制 落 实 到 每 个 工 作 环 节 ; 在 敏 感 部 位 建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和 隔离墙 , 安 装 了 录 音 监 听 系 统 , 以 保证基金 信息 的 安 全 ;建立 了 有效核对和监 控 制 度 、应 急 制 度 和 稽 查 制 度 ,保证 托 管基金资 产与银行 自 有资 产以及 各类 托 管资 产 的 相互 独 立 和资 产 的 安 全 ; 制 定了 内 部信息 管理 制 度 , 严 格 遵 循 基金 信息披露规定 和 要 求 , 及 时准确 地 披露 相 关信息 。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 务部 总 经理对 托 管业 务 的风险 控 制 负第 一责 任 。 部 门 内 部 设 有 专 门 的风险 控 制 小 组 ,作 为部 内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的 审 议 和 决策 机构 , 负 责审 议 决定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 务部 风险管理 战 略 、基本 原则 、风险管理 目标 和 重大 政 策 措 施 , 检 查 和监 督 风险管理 战 略 、 方 针 和 政 策 的 执 行 情况 。 针 对 托 管业 务 的 特 点 ,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 务部 内 部 设 立 高 级 合 规 官 和风险 与 合 规 管理 团 队 , 具体 开 展 部 门 内 部 内 控 及 风险管理的 相 关 工 作。 最 近 一 年内,中国 银行 的基金 托 管业 务部 门 及 其 高 级 管理人 员 无 重大 违 法 违 规行为 , 未 受 到 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 监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 六 ) 托管人 对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 托 管人 负 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行 使 监 督权 的 职责 。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定 , 托 管人 就 基金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 合 比 例 、投资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和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支付 方 法 、基金 会 计 核 算 、基金资 产 估 值和基金 净 值的 计 算 、收益 分 配 等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 进行 业 务 监 督 、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履 行 上 述职责 过 程 中,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基金 托 管人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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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机构 和 代 销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 1、 直 销 机构: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海 证 大 五道口广场 1号 楼 17层 办公 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海 证 大 五道口广场 1号 楼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 齐亮


电话 : 400-888-0001,( 021) 38784638


传 真 : ( 021) 50103016


联 系 人 : 沈炜


客 服电话 : 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 网 址 : www.aig-huatai.com


2、 代 销 机构


1)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 肖钢


传 真 : ( 010) 66594853 客 服电话 : 95566


公司 网 址 : www.boc.cn


2)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办公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清 传 真 : ( 010) 66107914


联 系 人 : 田耕 客 服电话 : 95588 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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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 农 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 项 俊波 传 真 : ( 010) 85109219 客 服电话 : 95599 公司 网 址 : www.abchina.com 4)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行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宣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宣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法定 代 表人 : 刘安 东


联 系 人 :陈 春 林


电话 : ( 010) 66599805 传 真 : ( 010) 66415194 客 服电话 : 11185


公司 网 址 : www.psbc.com


5) 交 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仙霞 路 18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 胡怀 邦 联 系 人 : 曹榕 电话 : ( 021) 58781234 传 真 : ( 021) 58408842 客 服电话 : 95559


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6)招 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秦 晓


联 系 人 : 万 丽


电话 : ( 0755) 83198888


传 真 : ( 0755) 8319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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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客 服电话 : 95555


公司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7) 深圳 发 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法 兰 克 纽曼


联 系 人 : 周 勤


电话 : ( 0755) 82088888


传 真 : ( 0755) 82080714 客 服电话 : 95501


公司 网 址 : www.sdb.com.cn


8)中 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富 华 大 厦 办公 地 址 : 北京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 孔 丹 联 系 人 : 朱庆玲 电话 : ( 010) 65557035 传 真 : ( 010) 65550827 客 服电话 : 95558 公司 网 址 : bank.ecitic.com 9)中国 民 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 010) 58351666 传 真 : ( 010) 83914283 客 服电话 : 95568 公司 网 址 : www.cmbc.com.cn 10) 北京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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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闫冰竹 联 系 人 : 王 光 伟 电话 : ( 010) 66223236 传 真 : ( 010) 66223314 客 服电话 : ( 010) 96169( 北京 )、( 022) 96269( 天 津 )、( 021) 53599688( 上海 )、 ( 029) 85766888( 西 安 ) 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华 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定 代 表人 : 翟鸿祥 联 系 人 : 刘丰 电话 : ( 010) 85238421 传 真 : ( 010) 85238680 客 服电话 : 95577 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12)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南 京市 中 山 东路 90号华泰证券 大 厦


办公 地 址 : 江 苏 省南 京市 中 山 东路 90号华泰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吴 万善


联 系 人 : 樊昊


电话 : ( 025) 84457777 传 真 : ( 025) 84579763


客 服电话 : 95597


公司 网 址 : www.htsc.com.cn


13) 联 合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层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层 法定 代 表人 : 马昭 明


联 系 人 : 盛 宗凌


电话 : ( 0755) 82492000 传 真 : ( 0755) 82492962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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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电话 : 400-888-8555, (0755)25125666


公司 网 址 : www.lhzq.com


14) 信 泰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南 京市 长 江 路 88号 办公 地 址 : 南 京市 长 江 路 88号 法定 代 表人 : 钱凯 法 联 系 人 : 万 鸣 电话 : ( 025) 84784836 传 真 : ( 025) 84784830 客 服电话 : 400-888-8918 公司 网 址 : www.thope.com 15)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办公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 肖 时 庆


联 系 人 : 李 洋 电话 : ( 010) 66568587


传 真 : ( 010) 66568536 客 服电话 : ( 010) 4008 888


公司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16)国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城 路 618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上海 银行 大 厦 29层


法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电话 : ( 021) 38676666 传 真 : ( 021) 38670666 客 服电话 : 400-888-8666


公司 网 址 : www.gtja.com


17)申 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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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王 序 微


电话 : ( 021) 54033888


传 真 : ( 021) 54038844 客 服电话 : ( 021) 962505


公司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18)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广东路 689号 海通 证券 大 厦 10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鸣


电话 : ( 021) 63410340


传 真 : ( 021) 63410456 客 服电话 : 400-888-8001,( 021) 95553或 拨 打 各 城市 营 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19) 中 信 建 投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公 地 址 : 北京市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 系 人 :权 唐


电话 : ( 010) 85130577 传 真 : ( 010) 65182261


客 服电话 : 400-888-8108,( 010) 65186758


公司 网 址 : www.csc108.com


20) 广 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东 省 珠 海 市 吉 大 海 滨 路 光 大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26楼 2611室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天 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场 36、 38、 41、 42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联 系 人 : 肖 中 梅


电话 : ( 020) 87555888


传 真 : ( 020) 87555305


客 服电话 : ( 020) 961133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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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网 址 : www.gf.com.cn


21)国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如


联 系 人 : 齐 晓燕


电话 : ( 0755) 82130833


传 真 : ( 0755) 82133302


客 服电话 : 95536 公司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22)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定 代 表人 : 宫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健


电话 : ( 0755) 82943666


传 真 : ( 0755) 82943636


客 服电话 : 95565、 400-888-8111 公司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23) 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徐浩 明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 021) 22169999 传 真 : ( 021) 22169134 客 服电话 :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24) 兴 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福 建 省福 州 市 湖 东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办公 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 大 五道口广场 1号 楼 21楼 法定 代 表人 : 兰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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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杨 盛 芳


电话 : ( 021) 68419974


传 真 : ( 021) 68419867


客 服电话 : 400-8888-123 公司 网 址 : www.xyzq.com.cn 25)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 北 武 汉 新华 路 特 8号


办公 地 址 : 湖 北 武 汉 新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话 : ( 021) 63219781


传 真 : ( 021) 51062920 客 服电话 : 400-800-8999或 027-85808318 公司 网 址 : www.95579.com 26) 齐 鲁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办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话 : ( 0531) 81283728 传 真 : ( 0531) 81283735 客 服电话 : 95538 公司 网 址 : www.qlzq.com.cn


27) 财 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解放 路 111号


办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解放 路 111号金 钱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沈 继 宁


联 系 人 : 乔骏


电话 : (0571) 87925129


传 真 : (0571) 87925129


客 服电话 : ( 0571) 96336、 上海 地区 962336 公司 网 址 : www.c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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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山 西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街 69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办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街 69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法定 代 表人 : 侯巍 联 系 人 : 张 治 国


电话 : (0351) 8686703


传 真 : (0351) 8686619


客 服电话 : 400-666-1618


公司 网 址 : www.i618.com.cn


29) 平 安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八 卦 三 路 平 安 大 厦 三 楼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华 交易 广场 群 楼 8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敬 达


联 系 人 : 袁 月


电话 : ( 0755) 22627802


传 真 : ( 0755) 82433794


客 服电话 : 95511


公司 网 址 : www.pa18.com


30) 安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6009号新世 界 商 务 中 心 20层


法定 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 系 人 : 余 江


电话 : ( 0755) 82825555


传 真 : ( 0755) 23982898


客 服电话 : ( 020) 96210


公司 网 址 : www.essences.com.cn


31) 东 海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59号投资 广场 18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589号 长 泰国 际 金 融 大 厦 11楼 法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李涛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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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021) 50586660-8966 传 真 : ( 021) 50819897


客 服电话 :( 021) 52574550、( 0519) 88166222、( 0379) 64902266、 免 费 服 务 热 线 : 400-888-8588


公司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32) 东方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1-29层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1-29层


法定 代 表人 : 王 益 民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 021) 63325888


传 真 : ( 021) 63327888


客 服电话 : 95503 公司 网 址 : www.dfzq.com.cn


33)中 原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许 昌 市 南 关 大 街 38号


办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 号 广 汇 国 贸 大 厦 10楼


法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耿铭


电话 : ( 0371) 65585670


65585550 传 真 : ( 0371) 65585670


65585550 客 服电话 : ( 0371) 967218


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34) 上海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西 藏 中 路 336号华 旭 大 厦 6楼


办公 地 址 : 西 藏 中 路 336号华 旭 大 厦 6楼


法定 代 表人 : 蒋 元 真


联 系 人 : 黄 枫 电话 : ( 021) 62470157 传 真 : ( 021) 62470244


客 服电话 : ( 021) 962518


公司 网 址 : www.962518.com


35)国 都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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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28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26层 11、 12


办公 地 址 : 北京市 东东 城 区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少 华


联 系 人 : 黄 静


电话 : (010) 84183389


传 真 : (010) 64482090


客 服电话 : 400-818-8118


公司 网 址 : www.guodu.com


36)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1507-1510) 办公 地 址 : 青岛 市市 南 区东 海 西 路 2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史洁 民


联 系 人 : 丁 韶 燕


电话 : ( 0532) 85022026 传 真 : ( 0532) 85022511


客 服电话 : ( 0532) 96577


公司 网 址 : www.zxwt.com.cn


37)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南 路 11号 万 凯 庭 院 商 务 楼 A座


办公 地 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南 路 11号 万 凯 庭 院 商 务 楼 A座


法定 代 表人 : 刘军


联 系 人 : 王 勤 电话 : ( 0571) 85783715


传 真 : ( 0571) 85783771


客 服电话 : ( 0571) 96598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38) 宏 源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建 设 路 2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海 淀 区 西 直门 北 大 街 甲 43号金 运 大 厦 B座 6层


法定 代 表人 : 汤 世生


联 系 人 : 李 巍 电话 : ( 010) 62294608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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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010) 62296854


客 服电话 : ( 010) 62294600


公司 网 址 : www.hysec.com


39) 东 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由大 路 1138号 办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由大 路 1138号


法定 代 表人 : 矫 正中


联 系 人 : 潘锴 电话 : ( 0431) 85096709 传 真 : ( 0431) 85680032 客 服电话 : ( 0431) 96688-0 、( 0431) 85096733 公司 网 址 : www.nesc.cn


40)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 银 大 厦 39层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 银 大 厦 39层 法定 代 表人 : 唐 新 宇 联 系 人 : 张 静 电话 : ( 021) 68604866 传 真 : ( 021) 50372474 客 服电话 : ( 021) 68604866 公司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41) 万 联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州 市 中 山 二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场 36- 37层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中 山 二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场 36- 37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 舫 金


联 系 人 : 王 明 勇 电话 : ( 020) 37865017


传 真 : ( 020) 37865008


客 服电话 : 400-888-8133 公司 网 址 : www.wlzq.com.cn 42)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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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 黄耀 华 联 系 人 : 匡婷 电话 : ( 0755) 83516289 传 真 : ( 0755) 83516199 客 服电话 : (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 网 址 : www.cc168.com.cn 43) 东吴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办公 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 真 : (0512) 65588021


客 服电话 : ( 0512) 33396288 公司 网 址 : www.dwjq.com.cn


44)国 联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办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法定 代 表人 : 雷 建 辉


联 系 人 : 袁丽 萍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 真 : (0510) 82830162 客 服电话 : ( 0510) 82588168


公司 网 址 : www.glsc.com.cn 45) 德 邦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普陀 区 曹杨 路 510号 南 半幢 9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大 厦 26楼 法定 代 表人 : 方 加 春 联 系 人 : 罗 芳


电话 : ( 021) 68761616


传 真 : ( 021) 6876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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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电话 : 400-888-8128


公司 网 址 : www.tebon.com.cn


46) 江 南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西 省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办公 地 址 : 江 西 省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法定 代 表人 : 姚 江涛


联 系 人 : 余 雅娜


电话 : ( 0791) 6768763


传 真 : ( 0791) 6789414


客 服电话 : ( 0791) 6794724


公司 网 址 : www.scstock.com


47) 湘 财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南省 长 沙 市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陆 家 嘴 环 路 958号华 能 联 合 大 厦 5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学 荣 联 系 人 : 钟康莺 电话 : ( 021) 68634518 传 真 : ( 021) 68865938 客 服电话 : 400-888-1551 公司 网 址 : www.xcsc.com


48) 方 正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办公 地 址 : 湖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定 代 表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刘 缘


电话 : ( 0731) 5832340 传 真 : ( 0731) 5832253 客 服电话 : 95571 公司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49) 财 富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二 段 80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楼


办公 地 址 : 湖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二 段 80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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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周 晖


联 系 人 : 郭 磊


电话 : ( 0731) 4403319 传 真 : ( 0731) 4403439


客 服电话 : ( 0731) 4403319 公司 网 址 : www.cfzq.com


50)国 元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办公 地 址 :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法定 代 表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李 蔡 电话 : (0551) 2207939 传 真 : ( 0551) 2645709


客 服电话 : ( 0551) 96888 公司 网 址 : www.gyzq.com..cn 51) 恒 泰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特市 新 城 区东 风 路 111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松林 路 357号 19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 汝 军


联 系 人 : 张 同 亮


电话 : (021) 68405273


传 真 : (021) 68405181


客 服电话 : ( 0471) 4961259


公司 网 址 : www.cnht.com.cn 52) 第 一 创 业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场 B座 25层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场 B座 25层 法定 代 表人 : 刘学 民 联 系 人 : 徐 菁 电话 : ( 0755) 25832848 传 真 : ( 0755) 25831718 客 服电话 : ( 0755) 25832583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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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网 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53) 渤 海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 发 区 第 一 大 街 29号 办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道 3号 法定 代 表人 : 张 志 军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 022) 28451861 传 真 : ( 022) 28451892 客 服电话 : 400-651-5988 公司 网 址 : www.bhzq.com.cn 3、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海 证 大 五道口广场 1号 楼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 齐亮 联 系 人 :陈 培 电话 : 021-38601777 传 真 : 021-38601799 ( 三 ) 律 师 事务所 名 称 : 上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务所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南 路 528号 上海 证券 大 厦南 塔 21楼 负 责 人 : 韩炯 电话 : 021-68818100 传 真 : 021-68816880 经 办律 师 : 韩炯 、 秦 悦 民 ( 四 )会 计 师 事务所 和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杨 绍 信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 棣 、 单 峰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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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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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 一 )基金 设 立 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管理 办法》 、 《销售 管理 办法》 、 《信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法律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经 2005年 2月 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5]19号文 批 准募集。 ( 二 )基金 存 续 期间: 不 定 期 ( 三 )基金 类 型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股票型 ( 四 )募集对 象 本基金的 发 行 对 象 为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的 个 人投资人、 机构 投资人、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人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 五 )募集 方 式和 销售 场 所 本基金 通 过 销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向 投资人 公 开 发 售 。 ( 六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 间 安 排 本基金 向 个 人投资人、 机构 投资人和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人同时 发 售 , 具体发 售 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根 据 相 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中确 定 并 披露 。本基金的实 际 发 售 时 间 为 2005年 3月 7日 至 2005年 4月 20日。 2、投资人认购应 提交 的文 件 和 办 理的 手续 详 见 发 售公 告 。 3、认购的 原则 1)投资人认购 前 , 需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 式 备 足 认购的资金 ; 2) 设 立 募集 期 内,投资人 可 多 次 认购基金份额,认购 费 按 单 次 认购金额 计 算; 3)认购申 请受 理完 成 后 ,投资人不 得 撤 销 。 4、认购的 限 额 代 销 网点 每 个 基金 账户 首 次最低 认购金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 单 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直 销 中 心 每 个 基金 账户 首 次最低 认购金额 为 50万 元 人 民 币 , 已在 直 销 中 心 有认购本基 金 记 录 的投资人不 受 首 次 认购 最低 金额的 限 制 , 单 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 七 )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认购 费率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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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 < 100万 1.0% 100万 ≤ 认购金额 < 500万 0.8% 500万 ≤ 认购金额 < 1000万 0.6% 认购金额 ≥ 1000万 1000元 /次 认购 费 将 用 于 支付 募集 期间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注册登记 费 、 销售费及 市 场 推 广 等 支 出, 不 计 入 基金资 产 。 ( 八 )认购份额的 计 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 费用 采 用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即 在 认购基金时 缴纳 认购 费 。投资人的认购金 额 包括 认购 费用 和 净 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 在 基金募集 期间 所产 生的 利息 折 成 基金份额, 归 投资人 所 有,投资人的 总 认购份额的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认购 费用 = 认购金额 × 认购 费率 净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认购 费用 认购份额 = ( 净 认购金额 + 认购 期 利息 ) /基金份额 面 值 认购 费用以 人 民 币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认购份额保 留 至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的收益 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 九 )认购的 方 法与 确认 1、认购 方 法 投资人认购时 间 安 排 、投资人认购应 提交 的文 件 和 办 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相 关法 律法规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中确 定 并 披露 。 2、认购确认 销售 网点 ( 包括 直 销 中 心 和 代 销 网点 ) 受 理申 请 并不表 示 对 该 申 请 已 经 成 功 的确认, 而 仅 代 表 销售 网点 确实收 到 了 认购申 请 。申 请是 否 有效应 以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 登记 为 准。投 资人 可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查 询 最 终 成交 确认 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 十 )认购 举 例 例 :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元 认购本基金, 如 果 认购 期 内认购资金 获 得 的 利息为 10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基金份额 计 算如 下 : 认购 费用 =10,000× 1% =100元 净 认购金额 =10,000- 100=9,900元 认购份额 =( 9,900+ 10) /1.00=9,910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元 认购本基金, 加 上 认购资金 在 认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息 , 可 得 到 9,910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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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基金份额。 ( 十 一 )募集资金 及利息 的 处 理 1、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资金 存 入 专 门 账户 , 在 基金募集 行为 结 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 。 2、有效认购资金 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的 利息 折 成 基金份额, 归 投资人 所 有。 利息 折 算成 基金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 十 二 )募集 结 果 截止 到 2005年 4月 20日,基金募集 工 作 已 顺 利 结 束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 限 公司 验 资,本 次 募集有效认购 总 户 数 9288户 , 按照 每 份基金份额 1.00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设 立 募 集 期 募集的有效份额 为 900,348,752.84 份基金份额, 利息 结转 的基金份额 为 171,022.93 份基 金份额, 两 项 合 计共 900,519,775.77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 记 入 投资人基金 账户 , 归 投资人 所 有。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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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 规定办 理 验 资和基金 备案手 续 : 1、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2、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 ( 二 )基金的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募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0日内 聘 请 法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之 日 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认 之 日 起 ,基金 备案手续 办 理完 毕 ,基金合同生效 ; 2、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 的 次 日 予 以公 告;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05年 4月 27日正式生效。 ( 四 )基金募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不 能 满 足 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1、 以 其 固 有 财产承 担 因 募集 行为 而 产 生的 债 务 和 费用 ; 2、 在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后 30日内 返还 投资人 已 缴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银行 同 期 活 期存 款 利 息 。 ( 五 )基金 存 续 期 内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期间 ,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 上 述 情况 的 原 因 及 解 决 方 案 ,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办 理。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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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 ( 一 )申购 与 赎回 办 理的 场 所 投资人应 当 在销售 机构 办 理 开 放 式基金业 务 或 按 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的申购 与 赎回 。 本基金的 销售 机构包括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及 其 委 托 的 代 销 机构 。 1、 直 销 机构: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 大 五道口广场 1号 楼 17层


2、 代 销 机构


1)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2)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3)中国 农 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4)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行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宣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5) 交 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仙霞 路 18号 6)招 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7) 深圳 发 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8)中 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富 华 大 厦 9)中国 民 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10) 北京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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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华 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12)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南 京市 中 山 东路 90号华泰证券 大 厦


13) 联 合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层


14) 信 泰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南 京市 长 江 路 88号 15)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16)国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城 路 618号


17)申 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18)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19) 中 信 建 投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20) 广 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东 省 珠 海 市 吉 大 海 滨 路 光 大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26楼 2611室


21)国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22)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23) 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24) 兴 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福 建 省福 州 市 湖 东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25)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 北 武 汉 新华 路 特 8号


26) 齐 鲁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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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财 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解放 路 111号


28) 山 西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街 69号 山 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29) 平 安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八 卦 三 路 平 安 大 厦 三 楼 30) 安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31) 东 海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59号投资 广场 18楼 32) 东方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1-29层


33)中 原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许 昌 市 南 关 大 街 38号


34) 上海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西 藏 中 路 336号华 旭 大 厦 6楼


35)国 都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28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26层 11、 12


36)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1507-1510) 37)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南 路 11号 万 凯 庭 院 商 务 楼 A座


38) 宏 源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建 设 路 2号


39) 东 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由大 路 1138号 40)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 银 大 厦 39层 41) 万 联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州 市 中 山 二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场 36- 37层 42)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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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东吴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44)国 联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45) 德 邦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普陀 区 曹杨 路 510号 南 半幢 9楼 46) 江 南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西 省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47) 湘 财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南省 长 沙 市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48) 方 正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49) 财 富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二 段 80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楼


50)国 元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51) 恒 泰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特市 新 城 区东 风 路 111号


52) 第 一 创 业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场 B座 25层 53) 渤 海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 发 区 第 一 大 街 29号 ( 二 )申购 与 赎回 办 理的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同时 开 放交易 的 工 作日 为 本基金的 开 放 日。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销售 机构 规定为 准。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 场 或其 他 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进行 相 应的 调 整并 公 告 。 2、申购 与 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后 不 超 过 30个 工 作日 开 始 办 理。 本基金的 赎回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后 不 超 过 3个 月的时 间 开 始 办 理。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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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 时 间 与 赎回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开 放 日 3个 工 作日 前在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3、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时 间 办 理基金的申购 与 赎回 ;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时 间 所在 开 放 日的价 格 。 (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价 格 以 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本基金 采 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 赎回 的 方 式, 即 申购 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 赎回 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的 原则 , 即 对 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 管的基金份额 进行 处 理时,申购确认日 期 在 先 的基金份额 先 赎回 ,申购确 认日 期 在 后 的基金份额 后赎回 , 以 确 定所 适 用 的 赎回 费率 ; 4、 当 日的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时 间 以前 撤 销 , 在 当 日的 交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5、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须 于新 规则 开 始 实 施 日 3个 工 作日 前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申购 与 赎回 的 程 序 1、申购 与 赎回 的申 请 方 式 基金投资人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 在规定 的 开 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资金, 否 则 其 提交 的申购申 请 无 效, 不 予 成交 。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其 在销售 机构 ( 网点 ) 必 须 有 足够 的 可 用 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其 提交 的 赎回 申 请 无 效,不 予 成交 。 2、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 收 到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并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日( T+1日)内对 该 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 确认。 3、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交 款 方 式, 若 资金 在规定 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不 成 功 ,申购不 成 功 或 无 效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人 账户 。投资人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 赎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金投资人有效 赎回 申 请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个 工 作日的时 间 内 划 往 赎回 人 银行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款 项 的 支付 办 法 按 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 处 理。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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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申购 与 赎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代 销 网点 每 个账户 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单 笔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2、 直 销 中 心 每 个账户 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万 元 人 民 币; 已在 直 销 中 心 有认购本基金 记 录 的投资人不 受 首 次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 制 , 单 笔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


3、 赎回 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发 起 的 赎回 、基金 转换 或 将 基金份 额 转 托 管 至 另 一 个交易账户 等 业 务 , 导 致 单 个交易账户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少 于 500份时, 余 额 部 分 基金份额 将 被强 制 赎回 。 具体 处 理 结 果 以 注册登记 中 心 确认 结 果 为 准。 4、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 的份额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3个 工 作日 前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与 赎回 的 数 额和价 格 1、申购份额、 余 额 以及 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 扣 除 相 应的 费用 后 , 以 申 请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 算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的收益 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 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申 请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的金额, 赎回净 额 为 赎回 金额 扣 除 相 应的 费用 的金额,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的收益 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2、申购 费 和 赎回 费 1)申购 费 ( 2007年 5月 11日 前 按 以下费率 表) : 申购金额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 100万 1.5% 100万 ≤ 申购金额 < 500万 1.2% 500万 ≤ 申购金额 < 1000万 0.9% 申购金额 ≥ 1000万 1000元 /次 2007年 5月 11日 起 ( 含 5月 11日) 采 用以下 新 费率 表 : 申购金额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 50万 1.5% 50万 ≤ 申购金额 < 100万 1.2% 100万 ≤ 申购金额 < 200万 1% 200万 ≤ 申购金额 < 500万 0.6%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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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 ≥ 500万 1000元 /次 申购 费用 由 申购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申购 费用用 于本基金的 市 场 推 广 、 注册登记 和 销售 。本基金 自 2007年 5月 11日 起调 整申购 费率 结 构 , 详细 内容 见 我 公司 2007年 4月 27日 刊 登 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的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关 于 调 整申购 费率 结 构 的 公 告 》 。 2) 赎回 费 持 有 期 限 赎回 费率 持 有 期 < 一 年 0.5% 一 年 ≤ 持 有 期 < 两 年 0.25% 持 有 期 ≥ 两 年 0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人 承 担 , 赎回 费 中 至 少 25%归 入 基金资 产 ,其 余 部 分 作 为 本基金 用 于 支付 注册登记 费 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 费 。 3、申购份额的 计 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 采 用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即 申购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 净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净 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购金额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例 : 某 投资 者 投资 5万 元 申购本基金,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0520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购份额 为 : 净 申购金额 =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 费用 =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 =49261.08/1.0520=46826.12份 即: 投资 者 投资 5万 元 申购本基金,其对应 费率为 1.5%,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052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 46826.12份基金份额。 4、 赎回净 额的 计 算 投资人 在 赎回 本基金时 缴纳 赎回 费 ,投资人的 赎回净 额 为 赎回 金额 扣 减赎回 费用 。其中, 赎回 金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净 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 费用 例 : 某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基金份额, 持 有时 间 为一 年 两 个 月,对应的 赎回 费率为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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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1.0520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 金额 =10000× 1.0520=10520元 赎回 费用 =10520× 0.25%=26.3元 赎回净 额 =10520-26.3=10493.7元 即: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基金份额,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1.0520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10493.7元 。 5、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T日基金份额 净 值 =T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T日 发 行在 外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计 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计 算 日 发 行在 外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 净 值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在 小 数 点后 四位 , 小 数 点后第 五 位四 舍 五 入 。 T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 1日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七 )申购 与 赎回 的 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增 加 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投资人 自 T+ 2日 起 有 权 赎回该 部 分 基金份额。 2、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人 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行 调 整,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3个 工 作日 前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八 ) 巨 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 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时, 为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本基金 当 时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接受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1) 接受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兑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 兑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进行 的资 产 变 现 可 能使 基金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申 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 日申 请 赎回总 份额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下一 个 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入 下一 开 放 日的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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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当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通 过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 方 式, 在 3个交 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时 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 相 关 媒 体 上 予 以公 告 。 4) 暂 停 接受 和 延 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已 经确认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 工 作日,并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刊 和其 他 相 关 媒 体 公 告 。 ( 九 ) 拒绝 或 暂 停 申购、 暂 停 赎回 及 延 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 1、 在 如 下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 不 可 抗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2)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3)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 4)基金资 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业 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的 情形 ; 5) 法律 、 法规规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 情形 。 2、 在 如 下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 2)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3)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规定 , 可 以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的 情况 ; 4)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 已 经确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足 额 支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 当按 单 个 赎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量占 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其 余 部 分 在 后续开 放 日 予 以 支付 。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 3、 发 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接受 基金申购、 赎回 申 请 的, 报 经中国证监会 必要 的 审 核 后可 以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 申 请 。 4、 暂 停 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 按 规定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 暂 停 期间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 规定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为 1天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刊 或其 他 相 关 媒 体 ,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新的基金份额 净 值。 2)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 过 1天 但 少 于 2周 , 暂 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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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 将 提 前 1 个 工 作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刊 或其 他 相 关 媒 体 ,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 新的基金份额 净 值。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 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 每 2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次 ;当 连 续暂 停 时 间 超 过 2个 月时,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进行 调 整。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刊 或其 他 相 关 媒 体 连 续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 新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 十 )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本基金 为 基金投资 者提供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投资 者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定 期 定 额的 方 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该 定 期 申购 计 划 不 受 最低 申购份 额 限 制 , 具体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公 告 为 准。 ( 十 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 在 条 件成 熟 的 情况 下 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则 及 转换 费率 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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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一 )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遗 赠 、 司法 执 行等 情况 下 的 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况 下 ,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投资 者 或 机构 投资 者 。 1、 “ 继 承” 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2、 “ 遗 赠 ” 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立遗 嘱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 赠给 法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其 他 人 ; 3、 “司法 执 行” 是指根 据 生效 法律 文书,有 履 行 义 务 的 当 事 人(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 依 生效 法律 文书 之 规定 主 动 过 户 给 其 他 人,或 法 院 依据 生效 法律 文书 将 有 履 行 义 务 的 当 事 人(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人。 ( 二 ) 基金投资 者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必 须 到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或其 指 定 的 网点 办 理。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 理。 ( 三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由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 确认, 该 确认 一 般 情况 下 应 在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 经 审 核 通 过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日内 做 出 ; 申 请 人 按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 的 标 准 缴纳 过 户 费用 。 ( 四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以 同 一 基金 账户 在 多 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申购(认购)基金份额, 但 必 须 在原 申购(认购)的基金 销售 机构 赎回该 部 分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办 理其基金份额 在 不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转 托 管 手续 。 转 托 管 在 转 出 方 进行 申 报 ,基金投资 者 于 T日 转 托 管基金份额 转 出 成 功 后 , 一 般 情况 下 转 托 管份额 可 于 T+1日 在 转入 方 网点 办 理 转入手续 ,基金投资 者 可 于 T+3日 起赎回该 部 分 基金份额。 ( 五 )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依法要 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当 相 关 基金 分 红 时,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 将 被强 制 按照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处 理,同时新 增 的 权 益 亦 将 一 并 冻 结 。 ( 六 ) 在 有 关法律法规 有明确 规定 的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将可 以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 业 务 或其 他 业 务 ,并会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制 定 、 公 布 和实 施 相 应的业 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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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 属 于 积极 的股票型基金 产 品 。 自 改 革 开 放 以来 , 特 别 是 加 入 WTO后 ,中国经 济 快速 融 入 全 球 经 济 体 系 ,整 体 竞 争力 不断 提 升 ,出 现了一 批 具 有国 际 竞 争力 的 企 业,对世 界 经 济 的 影响 日益 加 强 。中国经 济 进 入 近 代 以 来前所未 有的盛世时 期 。投资中国, 分 享 中国 优 秀 企 业 成 长 中的资本 增 值, 成 为全 球 投资人的 共 识 。 与 此 同时,中国 产 业 结 构 面 临 巨 大 调 整, 各 行 业 在 经 济 中的 地 位 此 消 彼涨 , 变 化 迅速 。 企 业生 命周 期 加 快 , 优 势 企 业的 发 展 伴 随着 弱 势 企 业的 淘汰 ,价值的 创 造 与 价值 毁灭 的 进 程 同 样 迅速 。 选 择 优 秀 企 业, 把握 其 成 长 周 期 , 以 合理价 格 投资于 企 业有效价值 创 造 阶 段 , 是 投资中 国 成 功 的 关 键 。 本基金 借 鉴 美 国国 际 集 团 ( 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以下简称 AIG) 全 球 行 之 有 效的投资 哲 学 和投资 技术 , 针 对中国经 济 结 构 和 企 业生 命周 期 快速 变 化 的 特 点 , 将 价值投资和 成 长 投资有 机 结 合, 以 合理价 格 投资于 具 有 良 好 增 长 趋 势 的 企 业, 分 享 盛世中国 优 秀 企 业 成 长 中的资本 增 值。 ( 一 )投资 目标 主 要 通 过股票 选 择 , 辅 以 适度 的 大 类 资 产 1 配置 调 整, 追求 管理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法律 、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 比 例 为 基金 净 资 产 的 60-90%, 债 券投资 为 基金 净 资 产 的 0%-40%。


此 外 ,本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或 者 投资于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资 产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 净 资 产 5% ,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的,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本基金的 该 部 分 投资 范围 将相 应 调 整。 (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认 为 , 任 一 企 业 都 有其 产 生、 发 展 、 成 熟 、 衰 退 的过 程 ,有 着 与 之 相 对应的价值 创 造 和价值 毁灭 的 模 式。 通 过对 这些 模 式的有效 辨识 ,本基金 可 以 投资于价 格 合理 且 具 有 良 好 增 长 趋 势 的 企 业。 以 合理 估 值 为 投资基 础 , 以 增 长 趋 势 的 变 化 为 投资 契 机 , 通 过 阶 段 性的投资 回 报 累 积 , 获 得 管理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1 大 类 资 产 : 本基金 将 大 类 资 产 分 为 股票、 债 券、 现 金 三 大 类 资 产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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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 股票 类 资 产为 主 要 投资 工 具 , 通 过 精选 个 股 获 取 资 产 的 长 期 增 值 ; 以 债 券 类 资 产 作 为 降 低 组 合风险的 策略 性投资 工 具 , 通 过 适 当 的 大 类 资 产 配置 来 降 低 组 合的 系 统 性风险。 1、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 充 分 借 鉴 AIG全 球 行 之 有效的投资理 念 和 技术 , 在公司 主 要 股 东 AIGGIC(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以下简称 AIGGIC) 提供 的 全 球 股票投资 交 流 平 台 上 , 建立 了 适 应 中国资本 市 场 的、 系 统 的、 定 性 定 量 相结 合的投资 分 析 体 系 : 本基金 首 先 根 据 企 业 成 长 的 阶 段 特 性, 将 股票 进行 分类 ; 针 对不同 成 长 特 性的股票, 建立 不同的 分 析 标 准,确 立 不同的 关 注 点 。 对 分类后 的股票,本基金 借 鉴 AIGGIC的投资 评 级 体 系 , 从企 业基本 面 趋 势 2 、 估 值 3 以及 企 业基本 面 趋 势 的认同 度 4 三 方 面 综 合 评 级 ,确 定 股票投资 组 合。 具体 流 程 如 下 :



















































































2 企 业基本 面 趋 势 : Fundamental Progress 3 估 值 : Valuation 4 企 业基本 面 趋 势 的认同 度 : Fundamental Revision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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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认 知能 力范围 确 定 可 投资股票 范围 资本 市 场 具 有 高 度 的不确 定 性。人 们 的认 知 存 在 种种 局 限 , 难 以 穷 尽 市 场 的 所 有 因素 。投 资人 只 有 在 自身 有效认 知能 力范围 内判断 及决策 , 才 会有 较 高 的 成 功 概 率 。 确 定 可 投资股票 库 对股票 进行 分类 对股票 进行 深入 的 分 析 l 借 鉴 公司 主 要 股 东 提供 的 全 球 股票 交 流 平 台 , 在 我 们 认 知能 力范围 内, 选 取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上 市 公司 ,确 定 可 投资 股票 库 。 l 根 据 企 业的 成 长 阶 段 特 性, 对股票 进行 分类 。 l 在 对 每 一 类 的股票 进行 深 入分 析 的基 础 上 , 从企 业基本 面 趋 势 、 估 值 以及 企 业基本 面 趋 势 的认同 度 三 方 面 ,对股票 进行 综 合 评 级 , 构建 股票 备 选 库 。 l 对 每 一 类 的股票, 运用 相 对 应的 分 析 标 准 体 系 , 从企 业基本 面 趋 势 、 估 值 以及 企 业基本 面 趋 势 的认同 度 三 方 面 进行 深入 的 分 析 。 l 基于对股票的 分类 、 评 级 结 果 , 遵 循 构建 股票投资 组 合的 原则 , 形 成 本基金 最 终 的股票投 资 组 合。 对股票 进行 综 合 评 级 构建 股票 备 选 库 构建 股票投资 组 合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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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企 业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判断, 包括 对其 商 业 模 式、 财务 状 况 、管理 能 力 等 多 方 面 的认 识 。 本基金 将 充 分 借 鉴 公司 主 要 股 东 提供 的 全 球 股票 交 流 平 台 , 分 享 AIGGIC投资 团 队 行 之 有效的投 资经 验 , 以 国 际 的、 历 史 的 眼 光 判断中国 上 市 公司 , 在 我 们 认 知能 力范围 内, 选 择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或 持 续 经 营 可 能 的 公司 ,确 定 可 投资股票 库 。 2)基于 企 业生 命周 期 的股票 分类分 析 体 系 企 业生 命周 期 理 论 将企 业 划分 为产 生、 成 长 、 成 熟 和 衰 退 等 几 个 不同性质的 成 长 阶 段 。 企 业 所 处 的生 命周 期 阶 段 由 其 外 部 因素 和内 部 因素 共 同 决定 。 外 部 因素 包括 所 属 行 业 周 期 以及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等 ,内 部 因素 包括 企 业的 商 业 模 式、 产 品 策略 、管理 机 制 以及 创 新 能 力 等 。 企 业 所 处 的生 命周 期 阶 段随着 企 业的内 外 因素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 但 在一定 的时 期 内, 它 又 是 相 对 稳 定 的, 是 可 以 有效 辨识 的。 为了 更 好 地 对 企 业 进行 分 析 , 我 们 基于 企 业生 命周 期 理 论 , 根 据 企 业的 成 长 特 性, 将企 业 分 为 突 出 成 长 、 高 速 稳 定 成 长 、 高 速 周 期成 长 、 成 熟 /良 性 转 折 、 成 熟 /周 期 性、 成 熟 /防 御 性 等 类 别 ; 针 对不同 类 别 的股票, 我 们 建立 了 不同的 定 性、 定 量 分 析 体 系 。 3)价值 与 成 长相结 合的股票投资 评 级 体 系 a) 针 对 个 股, 我 们 从企 业基本 面 趋 势 、 估 值 以及 企 业基本 面 趋 势 的认同 度 三 方 面 进行 评 级 。 该评 级 体 系 如 下 图 所示 5 :





b) 在 对 企 业基本 面 趋 势 、 估 值 以及 企 业基本 面 趋 势 的认同 度 三 方 面分 别 评 级 的基 础 上 , 我 们 将 按照 一定 的 权重 加 总 得 出对 该 股票的 综 合 评 级 。 4)股票投资 组 合的 构建 原则 本基金 遵 循 自 下 而 上 的 选 股 原则 ,基于对股票的 分类 、 评 级 的 结 果 进行 股票 组 合的 构建 。 重 点 投资于 高 速 稳 定 成 长 、 高 速 周 期成 长类 股票。



















































































5 数据来 源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企业基本面 趋势 企业基本面趋势 的认同度 合理估值 投资 目标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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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 避免 自 下 而 上 的 选 股 方 法 造 成 的 行 业集中 度 过 高 而 引 起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下 降 的风险, 以 及 较 高 的 组 合 非 系 统 性风险,本基金 将 在 对 行 业的基本 面 趋 势 、 行 业整 体 估 值 水 平 等 因素 进行 深入 研究 的基 础 上 ,对股票 组 合 进行 适 当 的 行 业 分 布 调 整。 2、 债 券投资 策略 1)债 券投资 原则 本基金的 债 券 类 资 产 作 为 降 低 基金 组 合 系 统 性风险的 策略 性 工 具 。 本基金 将债 券 市 场 视 为 金 融 市 场 整 体 的 一 个 有 机 部 分 , 通 过 建立包括 核 心 指 标 和 辅 助 指 标 的 债 券 分 析 框架 ,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中 各 种 关 联 因素 的 变 化 , 从 而 判断 债 券 市 场 趋 势 。 2)债 券投资的 分 析 框架 本基金 债 券 分 析 框架 包括 核 心 指 标 和 辅 助 指 标 。核 心 指 标 有 信 贷 增 长 率 和 货 币供 应 量 增 长 率 ; 辅 助 指 标 主 要 包括 CPI、 PPI、 企 业 商 品 指 数 、 固 定 资 产 投资 增 长 率 、 GDP增 长 率 、 居 民 储 蓄增 长 率等 指 标 。 3)个 券的 选 择 和 债 券 组 合的 构建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本基金 将 综 合 运用利率预 期 、 公司信用 分 析 、 流 动 性 评估 等 方 法来 评 价 个 券的风险收益。 具 有 以下一项 或 多 项 特 征 的 债 券, 将 是 本基金 债 券投资 重 点 关 注 的对 象 : a)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 债 券 ; b)有 较 高 信用等 级 的 债 券 ; c) 在信用等 级 和 剩 余 期 限 类 似 的 条 件 下 , 到 期 收益 率 较 高 的 债 券 ; d)风险 水 平 合理、有 较好 下行 保 护 、基本 面 有 良 性 变 化 的 可转换债 券。 在 债 券 组 合的 构建 上 ,本基金 将通 过 上 述 债 券 分 析 框架 ,判断 债 券 市 场 的 短 、中、 长 期 趋 势 ,本 着 风险收益 配 比 最 优 的 原则 确 定 债 券资 产 的 类 属 6 配置 比 例 。 4)债 券 组 合的 调 整 与 管理 本基金 将 综 合 运用 久 期 管理、 期 限 结 构 配置 、 跨 市 场 套 利 、 相 对价值判断、 现 金管理 等 债 券 组 合管理 技术 进行 日 常 管理。 a) 期 限 结 构 配置 是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后 , 针 对收益 率 曲 线 形 态 特 征 确 定 合理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在 短 、中、 长 期 债 券 间 进行 动 态 调 整, 从债 券 各 品种 的 相 对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b)跨 市 场 套 利 是 针 对 相 同 债 券 品种 在 交易 所 市 场 和 银行 间 市 场 收益 率 的 差 异 进行 套 利 , 提 高 组 合投资收益 ; c)相 对价值判断 是 在现 金 流 特 征 相 近 的 债 券 品种 之间 选 取 价值 相 对 低 估 的 债 券 品种 , 选 择



















































































6债 券资 产 的 类 属 : 我 们 将债 券资 产 分 为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短 期 债 、中 期 债 、 长 期 债 、 可转债 以及 其 他 固 定 收益 投资 工 具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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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适 的 交易 时 机 , 增 持 相 对 低 估 的 品种 , 减 持 相 对 高 估 的 品种 。 另 外 , 为 满 足 日 常赎回 要 求 及 资 产 配置 和 调 整过 程 中 产 生的 流 动 性 要 求 ,基金资 产 中有 一 定 比 例 现 金 类 资 产 。本基金 将 充 分 利用 货 币 市 场 投资 工 具如 回 购、 央 行 票 据等 工 具提 高 现 金资 产 的收益 率 。 3、 大 类 资 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 以 股票投资 为 主 , 大 类 资 产 配置 不作 为 本基金的核 心 策略 。但 考 虑 到 中国股票 市 场 现 阶 段 仍 存 在 较 大 的 系 统 性风险,本基金会 适度 进行 大 类 资 产 配置 调 整。 与 个 股投资 评 级 类 似 ,本基金 将从 基本 面 趋 势 、 估 值 以及 基本 面 趋 势 的认同 度 三 方 面 对股 票资 产 系 统 性风险 进行 评 级 。 在 基本 面 趋 势 方 面 ,本基金 重 点 关 注 市 场 整 体 盈利 的 变 化 趋 势 ; 在 估 值 方 面 , 我 们 关 注 市 场 平 均 市 净 率以及 平 均 市 盈率等 估 值 指 标 的 历 史 比 较 ; 在 考 察 基本 面 趋 势 的认同 度 时, 则 主 要 关 注 各 家 机构 对股票 市 场 大 势 的判断。 除 了 上 述 因素 外 , 政 策 变 化 有 可 能 改 变 整 体 资 产 的 估 值 水 平 。中国资本 市 场处 于不断 发 展 成 熟 过 程 中, 政 策 的 调 整 是 不 可 避免 的。本基金对 政 策 变 化 可 能 引 发 的 市 场 整 体 估 值的 变 化 保 持 高 度 的 关 注 。 本基金 将 基于对股票 类 资 产 系 统 性风险的 评 级 , 适度 增 加 或 减 少 股票 类 资 产 配置 比 重; 并 相 应 调 整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配置 比 重 。 基于国 际 国内的投资经 验 ,过于 频繁 的 大 类 资 产 调 整不 利 于本基金的管理。本基金 仅 在 股 票 类 资 产 系 统 性风险过 高 或过 低 时 进行 适度 的 配置 调 整, 一 般 情况 下 本基金 将 保 持 配置 的基本 稳 定 。 ( 五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选 定为 : 中 信标 普 300指 数 × 70%+中 信 国 债 指 数 × 30% 中 信标 普 300指 数 由 深 沪 两 市 具 有 行 业 代 表性的 公司 构成 , 样 本股经过 了 流 动 性和 财务 稳 健 性的 审 慎检 查 , 能 较 全 面 地 描 述 中国 A股 市 场 的 总 体 趋 势 。基于 该 基金股票、 债 券投资和 现 金 留 存 的 比 例 , 选 用 该 业 绩 比 较 基准 能够 忠 实 地 反 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证券 市 场 中有其 他 代 表性更 强 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或 者 有更 科学 客 观 的 权重 比 例 适 用 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依据 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的 原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业 绩 比 较 基准 进行 相 应 调 整。 本基金 由 于 上 述原 因 变 更业 绩 比 较 基准应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批 准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调 整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 ( 六 )风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 高 风险、 较 高 收益的基金 产 品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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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投资 禁 止行为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金 财产 从 事以下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 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份额,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 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或 者 债 券 ; 6) 买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 依 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 由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2、基金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1) 持 有 1家 上 市 公司 的股票,其 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2)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1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总 和,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3)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基金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 行 股票的 总 量 ;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 3、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 八 )投资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不 符 合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比 例 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十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九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处 理 原则 和 方 法 1、不 谋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2、有 利 于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规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 ( 十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 告 投资 组 合 报 告 截止 日 为 2009年 3月 31日。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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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 告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 益投资 4,016,049,190.10 62.88 其中 : 股票 4,016,049,190.10 62.88 2 固 定 收益投资 295,048,597.00 4.62 其中 : 债 券 295,048,597.00 4.62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 计 2,054,389,246.35 32.17 6 其 他 资 产 21,479,010.87 0.34 7 合 计 6,386,966,044.32 100.00 2、 报 告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33,360,000.00 0.53 B 采 掘 业 694,231,633.34 10.95 C 制造 业 1,620,181,667.44 25.57 C0








食 品 、 饮 料


158,620,340.33 2.50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64,287,679.68 1.01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92,273,396.53 1.46 C5








电子 1,537,037.94 0.02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681,390,541.81 10.75 C7








机 械 、 设备 、 仪 表 382,388,838.66 6.03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239,683,832.49 3.78 C99








其 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业 65,772,618.51 1.04 E 建 筑 业 63,958,527.60 1.01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95,729,431.46 1.51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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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信息 技术 业 285,633,407.28 4.51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124,800,598.48 1.97 I 金 融 、保险业 202,665,139.37 3.20 J 房 地 产 业 444,363,410.02 7.01 K 社 会 服 务 业 75,528,560.32 1.19 L 传播 与 文 化 产 业 128,329,882.80 2.02 M 综 合 类 181,494,313.48 2.86 合 计 4,016,049,190.10 63.37 3、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01699 潞 安环 能 7,999,901 195,197,584.40 3.08 2 000024 招 商 地 产 8,461,981 189,294,514.97 2.99 3 600123 兰 花 科 创 7,499,920 168,373,204.00 2.66 4 600588 用 友 软 件 6,567,883 151,126,987.83 2.38 5 600348 国 阳 新 能 7,740,463 144,050,016.43 2.27 6 600895 张江 高 科 9,299,812 132,894,313.48 2.10 7 600030 中 信 证券 5,112,632 130,218,737.04 2.05 8 000825 太 钢 不 锈 21,999,982 129,139,894.34 2.04 9 600880 博 瑞 传播 8,789,718 128,329,882.80 2.02 10 600600 青岛 啤酒 5,018,373 103,328,300.07 1.63 4、 报 告期 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21,792,318.10 0.34 2 央 行 票 据 182,628,000.00 2.88 3 金 融 债 券 - - 其中 : 政 策 性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90,628,278.90 1.43 7 其 他 -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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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 计 295,048,597.00 4.66 5、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801037 08央 行 票 据 37 1,900,000 182,628,000.00 2.88 2 110598 大 荒 转债 250,500 35,919,195.00 0.57 3 110971 恒 源 转债 217,890 31,979,715.30 0.50 4 110227 赤 化 转债 167,140 22,729,368.60 0.36 5 010107 21国 债 (7) 90,040 9,573,052.80 0.15 6、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7、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报 告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调 查 的,也没有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中,没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合同 规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3)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2,321,542.18 2 应收证券 清算 款 7,700,186.7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 利息 8,098,776.89 5 应收申购 款 3,358,505.06 6 其 他 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1,479,010.87 4) 报 告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转换债 券明 细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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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10598 大 荒 转债 35,919,195.00 0.57 2 110971 恒 源 转债 31,979,715.30 0.50 3 110227 赤 化 转债 22,729,368.60 0.36 5)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况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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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基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 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 基金业 绩 指 标 不 包括持 有人认购或 交易 基金的 各 项费用 , 计 入 费用 后 实 际 收益 水 平 要 低 于 所 列 数 字。基金的业 绩 报 告 截止 日 为 2009年 3月 31日。 1、 基金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 2005年年 底 3.66% 0.70% 0.43% 0.91% 3.23% -0.21% 2006年 109.81% 1.22% 77.22% 0.98% 32.59% 0.24% 2007年 137.79% 1.83% 98.43% 1.61% 39.36% 0.22% 2008年 -51.94% 2.15% -49.24% 2.10% -2.70% 0.05% 2009年 前 3 个 月 17.02% 1.75% 25.05% 1.61% -8.03% 0.14% 2、基金的收益 分 配 情况 期间 每 10份基金份额 分 红 数 ( 元 ) 备 注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05年年 底 0.300 2005年 8月 23日实 施 2006年 3.750 2006年 3月 10日、 6月 9日、 11月 20日实 施 2007年 6.000 2007年 1月 19日实 施 2008年 0.660 2008年 12月 25日实 施 2009年 前 3个 月 - - 合 计 10.71


3、 图 示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变动情况 ,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动 的 比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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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与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基金 基准 2005-04-27 2005-11-17 2006-06-16 2007-01-04 2007-07-26 2008-02-19 2008-09-03 2009-03-31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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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 总 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 总 值 包括 以 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应收 款 项 和其 他 形 式 存 在 的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根 据 相 关法律法规 、 规 范 性文 件 开 立 基金资金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 机构 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 财产 的 账户 以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 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及 处 分 1、基金 财产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严 格按照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保管和 处 分 。 2、本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5、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执 行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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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金 估 值的 目 的 是 为了 准确、真实 地 反 映 基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债 的 公 允 价值。 开 放 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应 按 基金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


( 二 ) 估 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 个交易 日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持 有的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债 。


( 四 ) 估 值 方 法


1、股票 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 流 通 股票的 估 值


上 市 流 通 股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 格 。


( 2) 未 上 市 股票的 估 值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新股 等 发 行未 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 值日 在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 格 。


首 次 发 行未 上 市 的股票,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3)有明确 锁 定 期 股票的 估 值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 的收 盘 价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且 处 于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的有 关规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2、 固 定 收益证券的 估 值 办法


( 1)证券 交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净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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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 格 。


( 2)证券 交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估 值 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有 交易 的 最 近 交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 格 。


( 3)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4) 在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5) 交易 所以 大 宗 交易 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 进行 后续 计 量 。


( 6)同 一 债 券同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3、 权 证 估 值 :


( 1) 配 股 权 证的 估 值 :


因 持 有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 式的, 采 用 估 值 技术 进行 估 值。


( 2)认 沽 /认购 权 证的 估 值 :


从 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 权 证 按 估 值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 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因 持 有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停 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4、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 产 按照 国 家 有 关规定 或 行 业 约 定进行 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上 述 1-4项规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充 足 的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 的基 础 上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6、国 家 有 最 新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进行 估 值。


( 五 ) 估 值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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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日 常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托 管人 一 同 进行 。基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形 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 进行 。


( 六 ) 暂 停 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所 遇 法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 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 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进行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净 值 予 以公 布 。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后第 五 位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 八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后 四位 ( 含 第 四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 扩 大;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公 告 ,并同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处 理。


关 于 差 错 处 理,本合同的 当 事 人 按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 代 理 销售 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水 平 无 法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力 。


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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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有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人 造 成 损失 的应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依 照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予 以承 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对不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根 据 过 错 原则 , 向 过 错 人 追偿 。 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应 将 按照 以下 约 定 的 原则 处 理基金 估 值 差 错 。


( 1) 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各 方 , 及 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正 方 根 据 各 自 的 过 错 程 度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的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 负 责 ;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 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 5)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金 托 管人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向 差 错 方 追偿 ;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定 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 依据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本基 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应 当 及 时 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当 事 人, 根 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责 任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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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 进行 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认。


( 九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第 ( 四 ) 款 有 关 估 值 方 法规定 的 第 5项 条款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注:根 据 中国证监会 《关 于 进一 步 规 范 证券投资基金 估 值业 务 的 指导 意 见 》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公 告 [2008]38号) 等 相 关规定 和 要 求 , 以及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 自 2008 年 9月 16日 起 ,对 旗 下 基金 已 持 有的 长 期 停 牌 股票, 采 用《 中国证券业 协 会基金 估 值 小 组 关 于 停 牌 股票 估 值的 参 考 方 法》 中的 “ 指 数 收益 法”进行 估 值。


2008年 9月 16日,基金管理人 发 布 《关 于 旗 下 基金资 产 估 值 方 法 调 整的 公 告 》 , 自 2008年 9 月 16日 起 ,对本基金 持 有的 长 期 停 牌 股票 等 没有 市 价的投资 品种 的 估 值 将 根 据“ 中国证监会 《关 于 进一 步 规 范 证券投资基金 估 值业 务 的 指导 意 见 》”规定 的 原则 确 定 其 公 允 价值,并 参 考 《 中 国证券业 协 会基金 估 值 小 组 关 于 停 牌 股票 估 值的 参 考 方 法》 中的 “ 指 数 收益 法”进行 估 值, 指 数 选 用 证券 交易 所公 开 发 布 的 行 业 分类 指 数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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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 益 与 分配 ( 一 )收益的 构成 1、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差 价、 银行 存 款 利息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益。 3、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按照 有 关规定 可 以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用等项目 后 的 余 额。 ( 二 )收益 分 配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 式,投资人 可 选 择 获 取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金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的, 默 认的 分 红 方 式 为现 金 分 红; 2、 每 一 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 配 权; 3、基金 当期 收益 先 弥 补 上 期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行 当期 收益 分 配 ; 4、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每 份基金份额的 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 如 果 基金 当期 出 现 亏 损 , 则 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 6、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基金收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多 6次 ; 7、 全 年基金收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年 度 基金 可 供 分 配 收益的 80%;成立 不 满 3个 月,收益 可 不 分 配 ; 8、 法律 、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 三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围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及 有 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 定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日 内 公 告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五 )收益 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 分 配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 分 配 时 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用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自 行承 担;如 果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用 , 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转 为 基金份额。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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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运 作有 关 的 费用 1、基金 运 作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以 后 的 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费用 ; 6)基金合同生效 以 后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 按照 国 家 有 关规定 可 以 列 入 的其 他费用 。 2、基金 运 作 费用 的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在 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年 费率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1.5%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由 基金管理人 每 日 计 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的 2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率 , 如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须 于新的 费率 开 始 实 施 3个 工 作日 前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在 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25%年 费率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由 基金管理人 每 日 计 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的 2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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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 条第 1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 际 支 出金额 支付 , 列 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基金募集过 程 中 所 发 生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从 基金认购 费用 中 列 支 ,招募说明书、 发 售公 告 等信息披露费用 根 据 相 关法律及 中国证监会 相 关规定 列 支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 基金 规 模 等 因素 协 商 酌 情调 低 基金管理 费率 、 托 管 费率 , 无 须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如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率 、 托 管 费率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须 于新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3个 工 作日 前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与 基金 销售 有 关 的 费用 1、认购 费 本基金认购 费率 按 认购金额的 大 小 分 为 不同 档 次 , 最 高 不 超 过 1.0%, 如 下 表 所示 : 认购金额 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 100万 1.0% 100万 ≤ 认购金额 < 500万 0.8% 500万 ≤ 认购金额 < 1000万 0.6% 认购金额 ≥ 1000万 1000元 /次 认购 费 将 用 于 支付 募集 期间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注册登记 费 、 销售费及 市 场 推 广 等 支 出, 不 计 入 基金资 产 。 2、申购 费 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 由 投资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用 于基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用 。本基金 采 用前 端 收 费 的 形 式收 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按 申购金额的 大 小 分 为 不 同 档 次 , 最 高 不 超 过 1.5%, 具体如 下 表 所示 : 申购金额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 50万 1.5% 50万 ≤ 申购金额 < 100万 1.2% 100万 ≤ 申购金额 < 200万 1% 200万 ≤ 申购金额 < 500万 0.6% 申购金额 ≥ 500万 1000元 /次 备 注: 本基金于 2007年 5月 11日( 含 5月 11日) 采 用以 上 新 费率 表 本基金 自 2007年 5月 11日 起调 整申购 费率 结 构 , 详细 内容 见 我 公司 2007年 4月 27日 刊 登 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的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关 于 调 整 申购 费率 结 构 的 公 告 》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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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 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 促 销计 划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围 内的投资人 调 低 基金申购 费率 。 3、 赎回 费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其中不 低 于 25%的 部 分 归 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付 注册登记 费等 相 关 手续 费 。 赎回 费率 随 投资人 持 有本基金的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投 资人 持 有本基金 一 年 以 内的, 赎回 费率为 0.5%,投资人 持 有本基金 一 年 到 两 年 之间 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投资人 持 有本基金 两 年 以 上 的 赎回 费为 零 。





如 下 表 所示 : 持 有 期 限 赎回 费率 持 有 期 < 一 年 0.5% 一 年 ≤ 持 有 期 < 两 年 0.25% 持 有 期 ≥ 两 年 0 4、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申购 费率 和 赎回 费率 ,但基金的申购 与 赎回 费率 不 得 超 过 法律法规 规定 的 水 平 , 最 新的申购 费率 和 赎回 费率在定 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费率 如发 生 变 更,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将 于新的 费率 开 始 实 施 3个 工 作日 前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 三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息披露费用等 不 得 从 基金资 产 中 列 支 。 ( 四 ) 税 收 本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体 , 依 照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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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2、基金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账 单 位 ; 3、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4、本基金 独 立建账 、 独 立 核 算; 5、本基金会 计责 任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6、基金管理人应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编 制 基 金会 计 报 表,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 书 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独 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等 机构 对基金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 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后 2日内 公 告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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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一 ) 披露原则 基金 信息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通 过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资 料 。 ( 二 )基金募集 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将 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将 基金合同、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在 各 自 公司 的 网站上 。 2、基金管理人应 当 就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3、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公 告 的 十 五 日 前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 三 ) 定 期 报 告 基金 定 期 报 告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颁 布 的有 关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定 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1、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过 审计 。 2、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上 。 3、基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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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两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 四 ) 临 时 报 告 与公 告 基金 发 生 重大 事 件 ,有 关信息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开 ; 2、 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负 责 人 发 生 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 30%;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等费用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19、 变 更基金 代 销 机构; 20、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 开 始 办 理申购、 赎回 ; 22、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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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25、基金 暂 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金份额 上 市 交易; 27、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五 ) 公 开 澄 清 在 基金合同 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份额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悉 后 应 当立即 对 该 消 息进行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况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六 ) 信息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1、招募说明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 代 销 机构 的 住 所 ,投资人 可 免 费 查 阅。 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2、基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投资人 可 免 费 查 阅。 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及复 印 件 与公 告 的 相 应文 件 文本内容完 全一 致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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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 风险揭 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包括 投资 组 合的风险、投资的合 规 性风险 以及 其 他 风险。 ( 一 )投资 组 合的风险 投资 组 合的风险 主 要 包括 系 统 性风险、 非 系 统 性风险 以及 流 动 性风险。 1、 系 统 性风险 证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影响 市 场 整 体 的 因素 如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监管 制 度 等 的 影响而 引 起 波 动 , 从 而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变 化 , 使 本基金资 产 面 临 的风险。 主 要 包括: 1) 政 策 风险 :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 政 策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导 致 证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响 基金收益 而 产 生风险 ; 2) 经 济 周 期 风险 : 经 济 运行 具 有 周 期 性的 特 点 ,证券 市 场 的收益 水 平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运行 状 况 的 影响 ,也 呈 现 周 期 性 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 券 与 上 市 公司 的股票,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发 生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 金 融 市 场 利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股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动 ,同 时 直 接 影响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水 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 债 券,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率 变 化 的 影响 , 从 而 产 生风险 ; 4) 购 买 力 风险 : 基金 持 有人的收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现 金 的购 买 力 会 下 降 , 从 而影响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2、 非 系 统 性风险 本基金的 非 系 统 性风险 主 要来 源 于 持 股的过 度 集中 以及 个 股的 选 择 风险。 主 要 包括: 1) 持 股的过于集中 本基金 “ 自 下 而 上 ” 的股票 组 合 构建 方 法 容 易 造 成 对 某 一行 业或 企 业 持 仓 过于集中的 情况 , 一 旦 判断 错 误 ,对基金 组 合的整 体 收益的 影响 会 很 大 。 2) 个 股的 选 择 风险 本基金对于股票风险 程 度 的 界 定 , 将 沿 用 企 业生 命周 期 的理 念 , 具体 来 说, 单 一 的股价 波 动 率 不 再 被 简 单 地 作 为所 有股票的风险 量 化 标 准。股价的实质风险 是体 现在 对 企 业 未来盈利 的 可 预 测 性 上 。 如 果 企 业的 未来盈利 具 有 较 高 的 可 预 测 性, 那么 其股价的内 在 风险 就 低 , 反 之 亦 然 。 由 于 属 于不同 成 长类 别 的 企 业的 未来盈利 可 预 测 程 度 存 在 着 较 大 的 差 异 性,其股票的内 在 风险也 将 呈 现 出不同的 特 性。 3、 流 动 性风险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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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动 性风险 是指 基金 所 持 证券资 产 变 现 的 难 易 程 度 。本基金的 流 动 性风险 一 方 面 来 自 于投 资 者 的集中 巨 额 赎回 , 另 一 方 面 来 自 于其投资 组 合中 个 别 投资 品种 持 仓 过 大 带 来 的 变 现 困难 。 主 要 包括: 1) 巨 额 赎回 本基金 属 于 开 放 式基金, 在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 由 于 我 国证券 市 场 的 波 动 性 较 大 , 在 市 场 价 格 下 跌 时会出 现 交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形 , 此 时出 现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 导 致 基金资 产 变 现 困难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风险, 甚 至 影响 基金份额 净 值。 2) 持 股过于集中 本基金 “ 自 下 而 上 ” 的股票 组 合 构建 方 法 容 易 造 成 对 某 一行 业或 企 业 持 仓 过于集中的 情况 , 这 也会 带 来一定 的资 产 变 现 困难 , 加 大 了 流 动 性风险。 ( 二 )投资的合 规 性风险 投资的合 规 性风险 是指 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不 符 合 相 关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 要 求 而 带 来 的风险。 ( 三 )其 他 风险 其 他 风险 主 要 是指由 于 技术 故 障 、内 控 制 度 的 缺陷 以及 不 可 抗力 等 对基金收益 造 成 损失 的 风险。 主 要 包括: 1、 因技术因素 而 产 生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基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可 能 因 为 技术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 者导 致 投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 来 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注册 登记机构 、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 算机构 等 。 2、 因 内 控 因素 而 产 生的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操 作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陷 等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风险,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易 、 欺诈 行为 、 交易 错 误 等 风险。 3、不 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不 可 抗力 的出 现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 场 的 运行 ,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 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险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风险,也 可 能 导 致 基金或 者 基金 持 有人的 利 益 受 损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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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 以下 变 更基金合同的 事项 应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1)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但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 变 更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 3)基金的收益 分 配 事项 ; 4)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方 式和表 决 程 序 ;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 或基金 托 管 费 ; 6)其 他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2、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 自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3、但 如 因 相 应的 法律 、 法规 发 生 变动 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 须遵 照 进行 修 改 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的, 可 不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修 改 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 终 止 :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 止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合同 终 止 ,应 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合同 终 止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在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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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算 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 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根 据 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 定 清算期 限 ;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 和 变 现 ; 5)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6) 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 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5、基金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 财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后 如 有 余 额, 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 例 进行 分 配 。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 告 清算 组 做 出的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在 备案后 的 5个 工 作日内 公 告 。 7、基金 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 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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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 义 务 基金投资 者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即 视 为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取 得 依据 基金合同 发 行 的基金份额, 即成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作 为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合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必要 条 件 。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 权 益。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1) 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 规定要 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5)出 席 或 者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项行 使 表 决 权;


6) 查 阅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 运 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依法 提 起 诉讼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它 权 利 。 2、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缴纳 基金认购、申购 款 项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费用 ; 3) 在 持 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合 法利 益的 活 动 ; 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6)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 二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独 立 管理基金 财产 ; 3) 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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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托 管、基金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冻 结 、收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业 务规则 ; 4) 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本基金的 相 关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 式,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收 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手续 费及 其 它 事 先 批 准或 公 告 的合理 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它 费用 ; 5) 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之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6)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其 它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 银 监会, 以及 采 取 其 它 必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基金 及 相 关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7)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 选 择适 当 的基金 代 销 机构 并有 权 依 照代 销 协 议 对基金 代 销 机构 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8) 自 行 担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或 选 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 办 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 ,并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 机构 进行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9)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0) 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 资 ; 11)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基金收益的 分 配 方 案 ; 12) 按照 法律法规 , 代 表基金对 被 投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 使 因 投资于其 它 证 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13) 在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14)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5) 以 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 16)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 关 费率 ; 1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依据 基金合同 制 订 的其 它 法律 文 件 所规定 的其 它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4) 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人 员 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 赎回 业 务 或 委 托 其 他 机构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5) 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人 员 和 相 应的 技术 设 施 进行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或 委 托 其 他 机构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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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7)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 以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8)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 依法进行 的监 督;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使 计 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照 有 关规定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份额 净 值,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10) 严 格按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 务 ; 11)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他 人 泄 露 ; 12) 按 基金合同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13) 按照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受 理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付 赎回 和 分 红 款 项 ; 14)不 谋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和 直 接 管理 ;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6) 按 规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7)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18)确保 需 要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 在规定 时 间 内 发 出 ; 保证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19)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1)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2)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偿 ; 23)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金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4) 公 平 对 待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 止在 不同基金 间 进行 有 损 本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及 资 源 分 配 ; 25)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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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 27)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 三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1) 依据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 3)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如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的,不 予 执 行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责 终 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5)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6)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如 认 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了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其 它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 银 监会, 以及 采 取 其 它 必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基金 及 相 关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它 权 利 。 2、基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1) 以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产托 管 事 宜 ; 3)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不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记 、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 册记 录 等 方 面相互 独 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本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以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7)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8)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他 人 泄 露 ;


9)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及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10)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 等事项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有 关 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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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管理人 用以计 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12)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 使 基金投资和 融 资的 条 件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13)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息披露事项 ; 14)对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 还 应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5) 按 规定 保 存 有 关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保 存 基金的 会 计 账册 、 报 表和 记 录 等 15 年 以 上 ; 16) 按 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7)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 ; 18) 按照 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9) 按照 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20)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1)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22)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金 托 管人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23)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 26) 法律 、 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 依据 本基金合同 制 定 的其 他法律 文 件 所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则 (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组 成 。 ( 二 )有 以下事 由 情形 之 一 时,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 修 改 或 终 止 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但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3、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 据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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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 与 其 它 基金的合并 ; 7、 变 更基金 类 别 ; 8、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 9、 变 更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它 应 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 ( 三 ) 以下 情况 不 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2、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 3、 因 相 应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动 而 应 当 对基金合同 进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 除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定 应 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以 外 的其 它情形 。 ( 四 )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 托 管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 召 集。 3、 代 表基金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内 召开 。 4、 代 表基金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十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备 案 。 5、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配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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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 五 ) 通 知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应 当 于会 议召开 前 30天 ,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通 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项进行 表 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将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开 的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事项 ; 3、投票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4、会 务 常设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5、 权 益 登记 日 ; 6、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则载 明 具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 取 方 式、投票表 决 的 截止 日 以及 表 决 票的 送 达 地 址 等 内容。 ( 六 ) 开 会 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按照 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定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 进行 表 决 。会 议 的 召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 决定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 、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和 终 止 基 金合同 事 宜 必 须 以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2、 现 场 开 会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可 以进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授权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 2)经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 全部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 少 于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3 、 在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 会 议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2) 召 集人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3)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 额不 少 于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其 它 代 表,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授权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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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 议通 知 公 布 前已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明 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 七 )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 议 事 内容 限为 本 条 前述 第 ( 二 ) 款 规定 的基金 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事 由 范围 内的 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或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通 知 前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交 需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审 核 : a)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围 的,应 提交大 会 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不 提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b)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不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作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行审 议 。 4)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或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其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 2、 议 事 程 序 在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10天 公 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日 在公 证 机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七 )表 决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 权 。 2、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分 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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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 别 决 议 对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 通 过。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或 止 基金合同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 方 为 有效。 2) 一 般 决 议 对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 含 百 分 之 五 十 ) 通 过。 3、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名 方 式 进行 投票表 决 。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时, 符 合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效表 决 。 5、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八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为 召 集人 授权 出 席 大 会的 代 表, 如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中 推举 三 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 当 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 进行 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会 议 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票 数进行 重 新 清 点 ;如 果 会 议 主持 人 未进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者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 理人对会 议 主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会 议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一次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的监 督 下进行计 票,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 证。 ( 九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按照 投资基金 法 有 关规定 表 决 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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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定 。 3、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 2日内,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通 讯 方 式表 决 的,应 当 将 公 证 机 关 的 名 称 、 公 证 员 的 姓 名 和 公 证书 全 文 一 同 公 告 。 三 、基金合同 变 更和 终 止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 以下 变 更基金合同的 事项 应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1)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但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 变 更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 3)基金的收益 分 配 事项 ; 4)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方 式和表 决 程 序 ;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 或基金 托 管 费 ; 6)其 他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2、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 自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3、但 如 因 相 应的 法律 、 法规 发 生 变动 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 须遵 照 进行 修 改 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的, 可 不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修 改 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 终 止 :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 止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基金合同 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释 。 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之间 因 本基金合同 产 生的或 与 本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争 议可 首 先 通 过友 好 协 商 或 调 解解 决 。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六 十 日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或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根 据 提交 仲 裁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进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上海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束 力 。 除 争 议 所 涉 内容 之 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 他部 分 应 当由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五 、基金合同 存放 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 式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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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册 ,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住 所 , 供 投资人 查 阅,基金合同 条 款 及 内容应 以 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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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或 简称“ 管理人 ”) 名 称 :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海 证 大 五道口广场 1号 楼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 齐亮 注册 资本 : 贰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范围 : 基金管理业 务 ;发 起设 立 基金 ;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 业 务 组织形 式 : 有 限责 任 公司 营 业 期 限 :持 续 经 营 ( 二 )基金 托 管人(或 简称“托 管人 ”) 名 称 :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 肖钢 经 营范围 : 吸 收人 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办 理票 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卖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同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 外 汇 买卖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 信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卖 ; 海外分 支 机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 的 一 切 银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区 的 分 行依据 当 地 法 令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经中国人 民银行 批 准的其 他 业 务 。 企 业 类 型 :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壹仟捌佰 陆 拾叁 亿 零叁拾伍万 贰 仟 肆 佰玖拾 柒 元 捌 角 存 续 期间:持 续 经 营 二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 监 督 、核 查 ( 一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 监 督 、核 查 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 》 和有 关 证券 法规 的 规定 , 托 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 就 基金资 产 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基金资 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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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付 、基金 托 管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付 、基金的申购 与 赎回 、基 金收益 分 配 等行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进行 监 督 和核 查 。 1、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 基金 法》 、《运 作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 》 和有 关法 律 、 法规规定 的 行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确认并 以 书 面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违反 《 基金 法》 、《运 作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 》 和有 关法律 、 法规规定 的 行为 , 可 以 拒绝 执 行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3、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 违反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应 当立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按照 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4、 如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 基金管理人的作 为 或不作 为 严 重 违反 了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本 托 管 协 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有 权 利 并有 义 务行 使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本 托 管 协 议 赋 予 、 给 予 、 规定 的基金 托 管人的 任何 及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措 施 , 以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和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该 等 措 施 包括 但不 限 于 就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事 宜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代 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对 因 基金管理人 违反 《 基金合同 》 而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向 基金管理人 索 赔 。 ( 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 务 监 督 、核 查 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是 否 将 基金资 产 和 自 有资 产 分 账 管理、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金 资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分 配 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收益 划入分 红 派 息 账户 等事项 ,对基金 托 管人 进行 监 督 和核 查 。 1、基金管理人 定 期 对基金 托 管人保管的基金资 产进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未 对基金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擅 自 挪 用 基金资 产 、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 基金合同 》 而 导 致 基金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基金管理人应 立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予 以 纠 正 和 采 取 必要 的 补 救 措 施 。基金管理人有 义 务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运 作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 》 和有 关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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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的作 为 或不作 为 严 重 违反 了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本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有 权 利 并有 义 务行 使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本 托 管 协 议 赋 予 、 给 予 、 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的 任何 及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措 施 , 以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和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该 等 措 施 包括 但不 限 于 就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事 宜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代 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对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 基金合同 》 而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向 基金 托 管人 索 赔 。 (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义 务 配 合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基金业 务 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监 督 方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一 )基金资 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资 产 的保管 责 任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将 遵 守《 基金 法》 、《信托法》 、 《运 作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最 大 利 益 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证 恪尽职守 , 依 照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 谨慎 、有效的 持 有并保管基金资 产 。 2、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资 产托 管 事 宜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监 控 制 度 ,对 负 责 基金资 产托 管的 部 门 和人 员 的 行为进行事 先 控 制 和 事 后 监 督 , 防 范 和 减 少 风险。 3、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购 置 并保 持 对于基金资 产 的 托 管 所必要 的 设备 和 设 施 ( 包括 硬 件 和 软 件 ),并对 设备 和 设 施 进行 维 修 、 维 护 和更 换 , 以 保 持 设备 和 设 施 的正 常 运行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信托法》 、《运 作管理 办法》 、本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 不 以 基金资 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此 义 务 ,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 方 谋 取 利 益, 所 得 利 益 归 于基金资 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基金资 产 转 为 其 固 有 财产 , 或 将 不同基金资 产进行 相互 交易; 违 背 此 款 规定 的, 将 承 担 相 应的 责 任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恢 复 相 关 基金资 产 的 原 状 、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5、基金 托 管人 必 须 将 基金资 产与 自 有资 产 严 格 分开 , 将 基金资 产与 其 托 管的其 他 基金资 产 严 格 分开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为 基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户 , 建立 独 立 的 账 簿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其 他 基金的 托 管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信托法》 、《运 作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 托 管基金资 产 。 7、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基金资 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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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 ( 二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验 证和 入 账 1、基金 设 立 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宣 布 停 止 募集时,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 资,并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 将 属 于本基金资 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 开 立 的 银行 账户 中,并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 验 资确认金额 相 一 致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 收 到 资金 当 日出 具 基金资 产 接 受 报 告 。 ( 三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应 负 责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2、基金 托 管人 以 本基金的 名义 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金的 银行预 留 印 鉴 ,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本基金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活 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收 取 申购 款 , 均 需 通 过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 动 。 4、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理应 符 合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 据法》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 理 条 例 》、《 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 管理的有 关规定》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付 管理的 通 知 》、《 支付 结 算 办法》以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代 表本基金, 以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本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托 管人 以 自身 法 人 名义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用 于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在 内的 全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易 所进行 证券投资 所 涉 及 的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基金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规定 执 行 。 4、基金证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的 通 行 做 法办 理, 而 不 限 于 上 述关 于 账户 开设 、 使 用 的 规定 。 5、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许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 务 的, 涉 及 相 关 账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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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的 开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关 于 账户 开设 、 使 用 的 规定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向全 国 银行 间 拆 借 中 心 办 理 债 券 交易 联网手续 ;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 同业 拆 借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债 券和资金的 清算 。 在 上 述 手续 办 理完 毕 后三 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向银行 监管 部 门 进行 报备 。 ( 六 )基金资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 可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但 要与 非 本 基金的其 他 实 物 证券 分开 保管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券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 ( 七 ) 与 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原 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四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复 核 ( 一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和 复 核 1、基金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金份额资 产 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计 算 日 该 基金份额 总 数 后 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 每 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估 值 原则 应 符 合 《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 会 计 核 算 办法》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资 产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 工 作日 结 束 后 计 算得 出 当 日的 该 基金份额资 产 净 值,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相 应的基金 托 管人。 该 基金 托 管 人应 在 收 到上 述 传 真 后 马 上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行复 核,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相 应的基金管理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的 复 核 结 果 与 相 应的基金管理人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 其对基金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相 应的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将相 关 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二 )基金 账册 的 建账 和对 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 双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账 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记 和保管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 督 , 以 保证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理 人的 处 理 方 法为 准。 2、 双 方 应 每 日核对 账 目 , 如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 须 及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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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保证 双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核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影响 到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 准。 ( 三 )基金 财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基金 财务 报 表 由 相 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的 编 制 , 应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季 度 报 告 在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每 季 度 公 告 一次 , 在 该 等 期间 届 满后 15个 工 作日内 公 告; 招募说明书 在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每 六 个 月更新 并 公 告 一次 ,于 该 等 期间 届 满后 45日内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上 半 年 终 了 后 40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会 计 年 度 上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内 予 以公 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0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90日内 予 以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 盖 章 后 提供 相 应的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后 应 立即 进行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应 在 收 到后 10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应 在 收 到后 15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之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或 双 方 商 定 的其 他 方 式 进 行 。 3、基金 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该 基金管理人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 于应 当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就 相 关 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 保管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负 责编 制 和保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设 立 募集 期 结 束 时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 当 根 据 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妥 善 保管 之 。 为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职责 之 目 的, 注册登记机构 应 当提供任何 必要 的 协 助 。 六 、 适 用法律 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一 )本 协 议 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释 。 (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之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的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可通 过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则 任何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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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根 据 提交 仲 裁 时 该 会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束 力 。 除提交 仲 裁 的 争 议 之 外 , 各 方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其 他规定 。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和 终 止 ( 一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 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新 协 议 , 报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后 生效。 ( 二 ) 发 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 议终 止 : 1、基金或 《 基金合同 》 终 止 ; 2、本基金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3、本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4、 发 生 《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 终 止事项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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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 基金 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下 是主 要 的 服 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 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有 权 增 加 或 修 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资 料 寄 送 每 次 交易 结 束 后 ,投资 者 可 在 T+2个 工 作日 后通 过 销售 机构 的 网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易 确认 单 , 或 在 T+1个 工 作日 后通 过 电话 、 网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交易 确认 情况 。基金管理人不 向 投资 者 寄 送 交易 确认 单 。 在 从 销售 机构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将负 责 寄 送 以下 资 料: 1、基金 账户 确认书 在 开 户 确认 后 为 投资人 寄 送 基金 账户 确认书。 在 基金募集 期间 开 户 的,于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15个 工 作日内,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存 续 期 内, 每 个 月 结 束 后 的 15个 工 作日内,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 2、基金 交易 对 账 单 基金 交易 对 账 单 包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的 15个 工 作日内 向 当 季 有 交易 的基金 持 有人 以 书 面 或 电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 在 季 度 期 内 无 交易发 生, 客 户 服 务部 不 邮 寄 该 季 度 的对 账 单 ;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15个 工 作日内对 所 有基金 持 有人 以 书 面 或 电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3、其 他 相 关 的 信息 资 料 指 随 基金 交易 对 账 单 不 定 期 寄 送 的基金资 讯 材 料 , 如 基金新 产 品 或新 服 务 的 相 关 材 料 、基 金经理 报 告 、 客 户 服 务 问 答 等 。 ( 二 ) 红 利 再 投资 本基金 黙 认的 分 红 方 式 为现 金 分 红 , 当 收益 分 配 时,基金 持 有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分 红 实 施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 单 位 。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申购 费用 。 ( 三 ) 定 期 定 额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提供 定 期 定 额投资的 服 务 , 即 投资人 可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采 用定 期 定 额的 方 式申购基金 单 位 。 定 期 定 额投资不 受 最低 申购金额 限 制 , 具体 实 施 情况 和业 务规则 详 情 请 见 本 公司 发 布 的 相 关公 告 。 ( 四 )资 讯 服 务 在 从 销售 机构 获 取 准确的基金 持 有人 账户 信息 ( 邮 政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手 机 、 EMAIL等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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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将 提供 以下 服 务 : 1、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可 为 投资 者 的 提供个 性 化 的 手 机 短 信息 服 务 , 如 基金 公 告 信息 、基金 分 红 、基 金 净 值或 公司 各 种 活 动 提 示等信息 。 2、 电子 邮 件 服 务 投资人 在 申 请 开 立 本 公司 基金 账户 时 如 预 留 电子 邮 件 地 址 , 可 自 动 获 得 电子 邮 件 公共信息 服 务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讯 信息 、基金 分 红提 示信息 、 定 期 基金 报 告 和 临 时 公 告 及 各 种 基金理 财 刊物 等 。 未预 留 相 关 资 料 的投资人 可 致 电电话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或 上网 修 改 自 己 的 相 关 资 料 获 得 此 项 服 务 。 ( 五 ) 服 务 方 式 1、 电话 呼 叫 中 心 电话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供 每 周 7天 、 每 天 24小 时的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客 户 可通 过 电话 收 听 最 新 公 告 信息 、基金份额 净 值,并 可 自 助 查 询 基金 账户 余 额 信息等 。同时, 电话 呼 叫 中 心 提供 工 作日 9: 00- 17: 30的人 工 服 务 。 电话 呼 叫 中 心 电话 : 400- 888- 0001( 免 长 途 费 ),或 021-38784638, 按 “ 0” 可转 人 工 坐 席 传 真 : 021-50479918 2、 网上 客 户 服 务 网上 客 户 服 务为 投资人 提供查 询 服 务 、资 讯 服 务以及与 基金管理人 一 对 一 的 相互 交 流 平 台 。 登 录网站后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输 入 账 号 及 密 码 查 询 个 人 账户 资 料 , 包括 基金 持 有 情况 、基金 交 易 明 细 、基金 分 红 实 施 情况 等 ; 并 享受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各 种 理 财 资 讯 服 务 ; 投资人 还 可 以 查 询 热 点 问 题 及 其 解 答 ,并 一 对 一 的 向 基金管理人 提交 投 诉 和 建 议 。 公司 网 址 : www.aig-huatai.com ( 六 )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网上 投 诉 栏 目 、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书 信 、 电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 所 提供 的 服 务进行 投 诉 。投资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构 的 服 务 电话 对 该 代 销 机构提供 的 服 务进行 投 诉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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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及 基金管理人的有 关公 告 ( 自 2008年 10月 27日 至 2009年 4月 26日), 下 列 公 告 刊 登 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和基金管理人 公司 网站 : 公 告 内容 披露 时 间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2009-4-22 友邦华泰 参 加 工 商 银行 个 人 网 银 基金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09-3-31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 变 更 注册 地 址 的 公 告


2009-3-31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年年 度 报 告


2009-3-28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年年 度 报 告 摘 要


2009-3-28 友邦华泰 关 于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行“ 基 智 定 投 ” 营 销 活 动 的 公 告


2009-2-25 友邦华泰 关 于 参 加 交 通 银行 网上 交易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09-2-25 友邦华泰基金 关 于 在 东 海 证券 开 办 基金 定 期 定 额业 务 的 公 告


2009-2-21 友邦华泰 关 于 提请 投资 者 及 时更新 已 过 期身 份证 件 或 者身 份证明文 件 的 公 告


2009-2-5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年 第 四 季 度 报 告


2009-1-21 友邦华泰 关 于 在 深圳 发 展 银行 开 办 基金 定 期 定 额业 务 并 参 加 定 投申购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09-1-10 友邦华泰 关 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的 “ 盐 湖 钾 肥 ” 恢 复 采 用 收 盘 价 估 值的 公 告


2009-1-6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 调 整 建 行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的 公 告


2009-1-6 友邦华泰 关 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的 邯郸 钢 铁 股票 恢 复 采 用 收 盘 价 估 值的 提 示公 告


2008-12-31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迁 址 公 告


2008-12-30 友邦华泰基金 公司 参 加 邮 储 银行定 期 定 额投资 优 惠 期间 延 长 的 公 告


2008-12-30 友邦华泰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行 —— “ 2009 倾 心回 馈 ” 基金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08-12-29 友邦华泰 关 于 旗 下 基金 持 有的 盐 湖 钾 肥 等 长 期 停 牌 股票 复 牌 后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公 告


2008-12-27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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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 六 次 分 红 公 告


2008-12-26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 六 次 分 红 预 告


2008-12-20 友邦华泰 关 于 增 加 华 夏 银行为 代 销 机构 的 公 告


2008-12-17 友邦华泰 参 加 深圳 发 展 银行 开 展 网上 交易 和 电话 银行 交易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08-12-13 友邦华泰 关 于 调 整基金 定 期 定 额 最低 申购金额的 公 告


2008-12-11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8-12-09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


2008-12-09 友邦华泰 关 于 在 齐 鲁 证券 开通 基金 定 期 定 额业 务 的 公 告


2008-12-04 友邦盛世基金、友邦 成 长 基金 及 友邦 增 利 基金 关 于 增 加 方 正证券 为 代 销 机构 并 开通转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008-11-12 友邦华泰 旗 下 基金 参 加 光 大 证券 网上 基金申购 费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08-10-27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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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 机构 的 住 所 ,投资人 可 免 费 查 阅。 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 条款 及 内 容应 以 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 准。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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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 二 )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 《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基金 托 管人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七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 ○○ 九 年 六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