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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资源(519091)

世纪资源: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新 世纪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新 世 纪 泛 资 源 优 势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金 管 理人 : 新世 纪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2
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3 3 3 3
前 言 3 3 3 3
第二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1 0 1 0 1 0 1 0
第三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1 1 1 1 1 1 1 1
第四 部分 基金 备案 1 3 1 3 1 3 1 3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1 4 1 4 1 4 1 4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2 2 2 2 2 2 2 2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 0 3 0 3 0 3 0
第八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条 件和 程序 3 8 3 8 3 8 3 8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4 1 4 1 4 1 4 1
第十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4 2 4 2 4 2 4 2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4 4 4 4 4 4 4 4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6 0 6 0 6 0 6 0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6 2 6 2 6 2 6 2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6 7 6 7 6 7 6 7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7 0 7 0 7 0 7 0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7 2 7 2 7 2 7 2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 3 7 3 7 3 7 3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7 9 7 9 7 9 7 9
第十 九部 分 业务 规则 8 2 8 2 8 2 8 2
第二 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8 3 8 3 8 3 8 3
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8 4 8 4 8 4 8 4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8 5 8 5 8 5 8 5
第二 十三 部分 其他 事项 8 6 8 6 8 6 8 6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8 7 8 7 8 7 8 7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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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部分 前言 和 释义
前 言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 确 《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 范新世
纪泛 资 源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或 “ 基金 ” )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 号 《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在 平等自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新世纪泛资源 优
势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以下 简 称 “ 本合 同 ” 或 “ 《基 金 合
同 》 ” ) 。
《基金合同》 是 规定 《 基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 ,
如与《基金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
表明其对 《 基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受。 《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募集, 并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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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应 当适用 《 基金法》 及 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 因法律法规 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 《 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 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并 对 《基金合同》 及 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 调
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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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部 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即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 金的募集、 基
金合同的生效、 基 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 购
和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 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 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 与
清算、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
摘要、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 项 、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 本
基金的信息, 供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 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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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新世纪泛资源 优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 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 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 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 购 、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新 世 纪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受 《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 据 《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 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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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 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
募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不 超 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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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 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 赎
回自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 转
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 转入基金) 的基金 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
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证券投资 收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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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 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
单;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三 百 九 十 七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 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至 少 一 家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 抗 力 本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客
观事件。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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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部分 基金 的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 过重点精选与集中配置具有社会资源和自然 资
源(泛资源)优势的股票,实现基金净值增长,以求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和认 购费 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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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集 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招募说明书 》 及 《发
售公告》。
二、 发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 目标
本基金募集规模最低 2 亿份, 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具 体募集方案详见本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四、 发售 方式 和销 售渠 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 购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发售机 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 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五、 认购 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 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
认购 金 额 的 5% ,具 体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合同》 生 效前, 投 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 得动用。 认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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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 认 购 费 率 ) ;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和 持有 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 体限制请 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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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备 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名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 效时, 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 集资 金的 处理方 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
期存款利息。
如果 《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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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 回自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3 日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 回
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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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 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 常情况下,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
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至少在一 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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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确定并在 《 招募说明书》 中 列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 基金合同》 的 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对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
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 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 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新世纪泛资源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4,926.11 份
即投资者缴 纳申 购 款 6,000.00 元,获得 4,926.11 份新世纪泛 资源 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者赎回 新世纪泛资源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00 份, 持 有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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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10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 元=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
整, 并 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 信
息披露。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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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 生上述暂停申购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
赎回款项, 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 9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 全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申 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 申 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比 例 , 确 定 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 份
额 ;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 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 寄 、
传真或 《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
体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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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基金 的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 资者
可以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 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 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 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 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 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 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 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2 1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 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 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 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
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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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部分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商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726666
(二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托
管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行
监督和处理;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2 3
(9) 担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 《 业务 规
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 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 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5 ) 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 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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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 要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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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当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 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 追
偿;
(23 ) 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 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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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 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 以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 备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
(4) 除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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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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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 《 基金合同》 募 集的基金份额, 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 缴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及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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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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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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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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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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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 上 述第 ( 3) 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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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 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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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或 地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 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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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 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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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束力。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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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 件和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一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 新 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 10%) 基 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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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 新 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 10%) 基 金 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时 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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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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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部分 基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
托管协议。
订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投 资运作、 净 值计算、 收 益分配、 信 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开始履行。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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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注册 登 记
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 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 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办理 机构
本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 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权 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义 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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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 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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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重 点 精 选 与 集 中 配 置 具 有 社 会 资 源 和 自 然 资 源
( 泛 资 源 ) 优 势 的 股 票 , 实 现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 以 求 持 续 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的 各
类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 0 % — 8 0 % , 其 中 投 资 于 具 有 自 然 资 源 优 势 和 社
会 资 源 优 势 的 股 票 市 值 不 低 于 股 票 投 资 的 8 0 % ;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7 0 % , 其 中 持 有 的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合 计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 3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 投 资 理 念
深 入 挖 掘 具 有 自 然 资 源 优 势 和 社 会 资 源 ( 泛 资 源 )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价 值 ,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用 “ 自 下 而 上 ” 结 合 “ 自 上 而 下 ” 的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股 票 选 择 、 行 业
配 置 , 结 合 自 上 而 下 的 战 术 性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进 行 积 极 投 资 管 理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在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时 , 本 基 金 重 点 考 虑 以 下 四 个 基 本
因 素 : 一 是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因 素 ; 二 是 估 值 因 素 ; 三 是 制 度 和 政 策 的 变 化 因 素 ; 四
是 市 场 情 绪 的 因 素 。 通 过 这 四 个 方 面 分 析 , 利 用 改 进 的 德 意 志 银 行 的 打 分 卡 模 型
(M V P S ,即 M :宏 观; V:估 值因 素;P:政 策因 素; S:情 绪因 素) 。 综 合四 方面
的 结 果 , 调 整 二 级 市 场 的 股 票 投 资 仓 位 , 最 终 达 到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的 目 标 。 其 中 宏
观经济因素主要考虑 GDP、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消 费品零售总额、 进出口额、 CPI、
主要原材料价格、 利率与汇率等; 估 值因素主要考虑整体市场的市盈率和隐含 股
权风险溢价等; 政 策因素主要考虑政策周期、 制度创新等; 情 绪因素主要考虑 新
增开户数等指标。
行 业 配 置 层 面 : 本 基 金 是 泛 资 源 类 主 题 基 金 ,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体 现 在 重 点 配 置
泛 资 源 类 行 业 ; 在 泛 资 源 类 行 业 中 , 本 基 金 对 其 中 各 类 资 源 的 景 气 状 况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并 结 合 行 业 可 投 资 的 规 模 和 估 值 水 平 , 及 时 适 当 调 整 各 类 资 源 行 业 的 配 置
比 例 。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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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选 择 策 略 : 选 择 具 有 泛 资 源 ( 即 广 义 的 资 源 , 包 括 自 然 资 源 和 社 会 资 源 )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通 过 自 然 和 社 会 资 源 优 势 评 价 系 统 对 上 述 股 票 进 行 筛 选 , 进
而 采 用 财 务 分 析 、 估 值 模 型 和 其 他 定 性 分 析 ( 调 研 等 ) 评 估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价 值 ; 并
结 合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确 定 最 终 的 投 资 组 合 。
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
变化趋势, 采 取利率预期、 久 期管理、 收 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力 求获
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权证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普通策略:
根据权证定价模型,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利用认沽权证,
可以实现对手中持股的保护。 套利策略: 当 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 格
时,并且总收益率超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 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 五
个方面综合定价, 选 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 流 动性因
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
本基金采用信用矩阵方法来估计。
(一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1、基本理念
(1)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型混合型基金, 因 此采用战术型资产配置策略进行大类 资
产配置。 即不断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 以 调整投资组合中的大类资产 配
置, 从 变化的市场条件中获利。 本基金一方面根据基本面的判断, 动 态地考察中
国宏观经济和制度变革带来的国内金融资产估值水平的变化趋势; 根 据国内市场
“新兴加转轨” 的特点对政策导向等因素进行研究; 另 一方面, 对 无风险收益率 、
股权风险溢价进行分析, 在比较收益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综合确定股票、 债 券和其
他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考虑的四个因素
本基金重点考虑以下四个基本因素: 一 是宏观经济因素; 二是估值因素; 三
是制度和政策的变化因素;四是市场情绪的因素。
通过 这 四 个 方 面 分 析 , 利 用 打 分 卡 模 型 ( MVPS ,即 M:宏 观 因 素 ; V :估值
因素;P:政策因素;S:情绪因素) 。 综合四方面的结果,调整股票比例,最终
达到大类资产配置的目标。
2、主要分析方法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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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因素包括的主要指标:
(1)宏观因素
考察宏观因素主要的目的在于估计宏观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 宏 观经济周 期
所处 的 阶 段 会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的 微 观 层 面 , 导 致 不 同 的 阶 段 中 金 融 资 产 的 收 益 不
同。通常经济周期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 )阶 段 一 : 经 济 处 于 周 期 谷 底 , 并 向 持 续 非 通 货 膨 胀 的 增 长 轨 道 上 发 展 。
这阶段常常以由存货积累和商业投资带动的经济复苏为特征。 不 断上升的需求 由
现存的生产能力解决, 故 公司的边际收益增加, 即公司收入将快速增长。 而 经济
复苏初期, 通货膨胀通常会持续下降或稳定一段时间, 使 得债券表现也优于现 金 。
因此在阶段一,股票表现通常略优于债券,二者表现皆优于现金。
2)阶段二:经济运行超过潜在 GDP 增长幅度,生产能力的限制和劳动力短
缺和通货膨胀开始出现。 利 率上升使得债券下跌, 并降低股票的吸引力。 因 此在
阶段二,股票收益率通常略高于现金、债券表现不佳。
3)阶段三:增长从周期的顶峰下跌,此阶段,通常政府会出台政策缓和过
度的增长, 而 反应却往往过度, 导致经济 衰退。 紧 缩的货币政策和减速的经济增
长使得债券和现金比股票优越。因此在阶段三,股票表现明显弱于债券和现金。
4)阶段四:经济增长下降到潜在 GDP 增长水平以下,同时通货膨胀的压力
减轻、 货 币政策逐渐宽松, 存货开始回落。 对 经济增长乐观的预期使得股票的 表
现最好, 通 货膨胀下降又使得债券的表现不错。 因此在阶段四, 股 票和债券表 现
非常好。
我们通过以上各经济指标的分析来估计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
(2)估值因素
1) 动态预测上市公司业绩。 考 察业绩上升的公司数量是否增加, 沪深 300
成分股的平均每股收益是否增加。
2)采用定量工具,基于价值分析方法,定期估算股票市场整体的合理隐含
股权风险溢价, 并与市场实际隐含股权风险溢价水平做比较, 判 断股票市场是 否
被高估或低估以及偏离的程度。
估值方法:主要采用隐含股权风险溢价、市盈率 PE、市净率 PB、现金流量
成数(价格/每股经营现金流)PC、红利折现模型 DDM、剩余收益模型 RIM。
(3)制度和政策因素
通常 股市 周 期 与 经 济 周 期 会 出现 了 较 大 的 背 离 走 势 (如 从 国内 股 市 和 经 济
1996——1999 年) , 这 是宏观微观因素无法解释的, 因 此有必要分析制度和政 策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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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这里我们重点讨论政策周期、经济周期和股市周期的关系。
政策 周 期 是 指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随 着 经 济 周 期 波 动 而 出 现 周 期 性 松 紧 变 换 的 现
象。经济周期(BusinessCycle)一般是指以实际国民生产总值衡量的经济活动总
水平扩张与收缩交替的现象。 股 市周期是指股票市场长期升势与长期跌势更替出
现、不断循环反复的过程,通俗地说,即熊市与牛市不断更替的现象。
我们认为三个周期之间存在着一种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关系。
1) 经济周期决定着政策周期, 而 政策周期反过来又引导着经济周期的运行。
2)从根本上讲,股市周期是由经济周期决定的,但是,政策周期对股市周
期起着直接的、外在的决定作用。
(4)市场情绪因素
1)研究情绪因素的必要性
在传统金融学理论理性人的假定意味着价格变动主要来源于基本面的变动,
如估值水平、 外 部环境、 政策等, 却 忽视了市场参与者的不理性对价格的反向 影
响。 而 最新发展的行为金融学理论根据 “投资者心理认知偏差 ” 发现: 市 场参 与
者不完全理性, 其 对市场信息错误的认知和感受, 将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来, 反 馈
于市场产生互动的关系。
George Solos (索罗斯) 赖以 成名 的反 射性 ( Reflexivity)理论也表 达了
类似的观点。 反射性理论的哲学内涵是在有意识者的参与活动中, 参 与者的意识
和他们所参与的事态都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二者之间不但相互作用, 而 且相互
决定。
总之, 传统金融学理论认为基本面和价格之间是单向作用的, 而 实际上基 本
面和价格之间是双向作用的, 这 是参与者非理性 ( 情绪) 的 体现, 尤 其是市场处
于极度乐观或悲观时,因此研究参与者情绪因素是必要的。
2)策略
研究市场参与者的不理性行为和价格的双向反馈,选择最佳投资时机。
当市场处于过度乐观的情绪包围中的时候, 上 市公司总体股价可能会普遍 高
估,导致投资风险较大。反之,市场也可能较长时期在较低风险区域运行。
因此我们研究投资者情绪的度量方法和持续周期, 在 情绪低落的周期结束 前
调高股票仓位;在情绪高涨的周期结束前降低股票仓位。
当然,情绪因素在资产配置四因素中作为辅助因素,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
还是基本面因素起主要作用。
3、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原则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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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分 卡 模 型 ( MVPS ,即 M:宏 观 因 素 ; V :估 值 因 素 ; P :政 策 因 素 ; S :情
绪因素)
通过以上分析,利用打分卡模型(MVPS) 。 综合四方面的结果,调整二级市
场的股票投资仓位,最终达到大类资产配置的目标。
(二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是泛资源类主题基金,行业配置策略体现在重点配置泛资源类行业。
在泛资源类行业中, 本基金对其中各类资源的景气状况进行分析判断, 并 结合行
业可投资的规模和估值水平, 及时适当调整各类资源行业的配置比例, 重 点投资
于各类资源行业中的优势企业, 分 享泛资源类公司长期价值提升所带来的投资 收
益。
1、泛资源行业的界定
具有自然资源优势的行业: 拥有土地资源、 水 资源或者生物资源的农林牧 渔
业; 拥 有或开采矿产及能源资源的采掘业; 拥有基础原材料基地的制造业; 对 水
资源进行开发的水电、 自 来水行业; 对土地资源、 水 资源进行开发的交通设施 行
业; 对 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房地产上市公司; 对旅游资源进行经营、 开 发的旅游
业等。
具有社会资源优势的行业: 拥 有技术资源、 垄 断资源、 品 牌资源的行业。 拥
有技术资源, 即 自主知识产权或专利的上市公司。 拥有垄断资源, 从 进入障碍的
角度, 可 分为自然垄断、 行政性垄断和市场垄断。 自 然垄断主要指的是一些生 产
成本具有弱增性的领域, 即 单个企业生产给定数量的多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
企业生产该产品组合时的总成本;行政性垄断也常被称为“法定垄断” ,是指依
靠体 制 或 政 府 授 予 的 某 些 特 殊 权 力 对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垄 断 和 限 制 竞 争 的 状 态 与 行
为;市场垄断又称为“结构性垄断” ,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
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市 场经 济中的垄断大多是经济性垄断。 拥 有品牌资源, 品
牌是一个企业的素质、信誉和形象的集中体现。与品牌有关的要素有企业名称、
商标名称及注册、 商 标设计和包装设计等。 品牌作为市场性无形资产, 对 增加销
售和市场占有率已经产生着深远的影响,著名品牌为企业创造大量的超额利润。
技术资源和其他品牌资源无法归属于特定行业,只能按上市公司界定。
2、行业配置的理念
本基金是泛资源类主题基金,行业配置策略体现在重点配置泛资源类行业。
在泛资源类行业中, 本基金对其中各类资源行业的产业政策变化、 行 业景气状况
及行业生命周期等进行分析判断, 并结合行业可投资的规模和估值水平, 及 时适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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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调整各类资源行业的配置比例, 重点投资于各类资源行业中的优势企业, 分 享
泛资源类公司长期价值提升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行业配置的策略
(1) “泛资源”行业配置主要依据
a、 各 类资源政策环境发展趋势分析; b、 各 类资源的相关行业景气度和发展
趋势分析, 包 括政府对行业的扶持力度、 相 关产业政策、 投 资增长趋势、 未 来市
场空间、相关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状况等;c、各类自然资源价值长期价格趋
势分 析 , 社 会 资 源 中 的 品 牌 、 知 识 产 权 和 特 许 经 营 权 的 长 期 价 格 趋 势 分 析 ; d 、
各类资源类上市公司对所属行业的代表性分析, 包 括产出、 收入、 利 润等指标的
代表性,增长趋势等;e、各类资源的相关行业内上市公司规模和可投资容量分
析,这里须结合行业内股票选择结果进行。
(2)行业外部层次
随着中国就加入 WTO 后改革的日渐深入, 中 国行业发展状态不可避免的快 速
融入到世界经济大环境中。 因此, 对 于行业研究我们严格遵循从全球到国内的 研
究思路,首先对全球行业周期运行状况进行深入了解,然后结合国内宏观环境、
政府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等要素, 对 我国各行业的景气程度做出较为确定的初 步
判断。
我们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判定方法, 动态监测行业景气周期的变化, 通
过各 大 研 究 机 构 对 全 球 行 业 景 气 综 合 结 论 并 通 过 本 基 金 研 究 员 的 进 一 步 研 究 分
析, 首 先找出全球景气行业, 再 结合本国的宏观环境, 从 政府相关产业政策 ( 比
如对某行业的特别扶持政策等) 和金融政策等因素考虑, 并 参考国家统计局的 “中
国行业企业景气指数” ,进一步确定国内景气行业的范围。
(3)行业生命周期
每个行业都有其自身自然的生命周期, 这 是一个 由成长到衰退的发展演变过
程, 一般地, 行 业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四个阶段, 即 初创期(也叫幼稚期)、 成 长 期 、
成熟期和衰退期。 本基金通过严格的研究, 重 点投资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行 业 ,
而对于处于初创期和衰退期的行业保持谨慎, 但 对于初创期和衰退期中个别处 于
成长 期 和 成 熟 期 的 细 分 行 业 以 及 国 际 扶 持 或 经 济 转 型 中 产 生 的 行 业 机 会 也 予 以
重点关注。
(4)估值
最后, 我们仍需对行业本身的投资价值做定量分析, 综 合判断其是否被高 估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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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低估以及偏离的程度等。 主 要采取的估值方法有 PE、 市 净率 PB 和现金流量成
数(价格/每股经营现金流、PC)等。
综合比较各类别行业在上述几个方面的优势和劣势, 对于政策环境趋好、 景
气度上升、 资 源价格长期向上、 估值低的泛资源优势行业 ( 结合行业内可投资 的
上市公司规模和容量) , 进行超配。反之则进行低配。
4、行业配置过度集中风险的控制
行业配置过度集中风险是基金整体运作中的一种常见风险, 本 基金专门设 计
了相关风险控制手段,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控制:
首先, 根据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 制 定了相应的控制行业集中度的风险指 标 ,
即资产行业集中度指标, 从单类资产或行业占比的角度进行严格限制, 如 果单类
资产或行业占比在 30%以内,则属于安全范围,如果达到 30%-50%,则进入了预
警区域,如果>50%,则进入危险区域,公司的风险开关将禁止。
其次,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策略层面也进行了相应的考虑, 根 据上述行业配 置
策略, 在具体配置某一行业的时候将根据该行业的政策发展趋势、 景 气发展状 况 、
资源价格变化方向及行业内上市公司的具体容量与代表性进行具体分析, 以 确定
某一行业的配置比例, 尽量不要对某一行业的配置太集中, 以 防止流动性风险 的
发生。 同 时, 本 基金将对行业现状进行动态跟踪, 以 实时观察行业基本面的变 化 ,
防止行业基本面发生大的转折而给行业配置带来的风险。
(三 )股 票选 择策 略
1、 “ 泛资 源 ”的定 义
本基金所指的 “泛资源” 是指能够被企业占有和利用, 为 企业创造经济价值 ,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具 有战略发展意义的所有资源, 也即广义资源, 它 不仅包
括一般意义上的自然资源, 而 且还包括社会资源。 自然资源主要是土地资源、 矿
产及能源资源、 水 资源、 生 物资源、 旅 游资源等; 社 会资源主要是技术资源、 垄
断资源、 品 牌资源等。 因 此, 上 市公司如果拥有一项或多项“泛资源”优势, 则
我们称其为泛资源优势企业。 由于该类企业在 “泛资源”方面的优势, 随着资 源
价值的提升,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将拥有更强的竞争能力, 从 而获得更好的发展 空
间、更高的利润水平,为股东带来更好的业绩回报。
(1)具有自然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为拥有自然资源、开采自然资源或直接
对自然资源进行加工、 开 发的上市公司。 具 体包括: 拥 有土地资源、 水 资源或者
生物 资 源 的 农 林 牧 渔 业 上 市 公 司 ; 拥 有 或 开 采 矿 产 和 能 源 资 源 的 采 掘 业 上 市 公
司; 拥 有基础原材料基地的制造业上市公司; 对水资源进行开发的水电、 自 来水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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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上市公司; 对 土地资源、 水资源进行开发的交通设施类上市公司; 对 土地资源
进行开发的房地产上市公司; 对 旅游资源进行经营、 开发的旅游业上市公司。 在
我国及世界范围内, 自然资源具有绝对稀缺和不可再生性的总体特征。 有 限的资
源储量与持续增长的需求, 以 及资源定价的市场化决定了自然资源价值将长期持
续提升。
(2)具有社会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为拥有技术资源、垄断资源、品牌资源
的上市公司。 具 体包括: 拥 有技术资源, 即 自主知识产权或专利的上市公司。 拥
有垄断资源, 从 进入障碍的角度, 可 分为自然垄断、 行 政性垄断和市场垄断。 自
然垄断主要指的是一些生产成本具有弱增性的领域, 即 单个企业生产给定数量 的
多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生产该产品组合时的总成本; 行 政性垄断也常 被
称为“法定垄断” ,是指依靠体制或政府授予的某些特殊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垄
断和限制竞争的状态与行为;市场垄断又称为“结构性垄断” ,是指市场主体通
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市 场经济中的垄断大多是经济 性
垄断。 拥 有品牌资源, 品 牌是一个企业的素质、 信 誉和形象的集中体现。 与 品牌
有关的要素有企业名称、 商 标名称及注册、 商标设计和包装设计等。 品 牌作为市
场性无形资产, 对增加销售和市场占有率已经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著 名品牌为企
业创造大量的超额利润。
2、 “ 泛资 源”优势 的界 定标 准
自然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界定标准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 按 行业为基础
划分, 包 括: 拥 有土地资源、 水 资源或者生物资源的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 拥 有
或开采矿产和能源资源的采掘业上市公司; 拥 有基础原材料基地的制造业上市 公
司; 对 水资源进行开发的水电、 自 来水类上市公司; 对 土地资源、 水 资源进行开
发的交通设施类上市公司; 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房地产上市公司; 对 旅游资源
进行经营、开发的旅游业上市公司。
社会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界定标准按照社会资源三种资源优势分别进行, 主
要采用自下而上并结合行业划分标准进行:
(1)技术资源优势界定标准
本基金主要才用以国家认定的创新类上市公司为主。 同 时本基金还将结合 行
业研究员的研究从科技类产品占主营收入比例、 R&D 占销售收入比例、 研 发人 员
占员工总人数及拥有专利数量等方面来确定具有技术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范围。
(2) 垄断资源优势界定标准
筛选具有自然垄断、 行 政垄断或市场垄断资源优势上市公司的方法之一是首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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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确定具有上述垄断资源优势的行业, 并 在垄断性行业中进一步选取具有优势 的
上市公司。本基金设计了统一的垄断优势指标体系。首先从行业的集中度(HHI
指标) 与行业利润率水平来分析行业的垄断程度, 在 此基础上进一步计算出企 业
的垄断优势水平, 从 而确定具有垄断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范围。 同时, 垄 断资源
优势中的行政垄断由于属于国家对某一行业进行的行政许可, 因 此也具有行业 的
特征,可以适当结合从行业到企业的自上而下的筛选方法。
(3)品牌优势界定标准
品牌的特点决定了品牌价值评估并非是单纯商标的问题, 需 要同时考察品 牌
价值的内因根据、外因条件,考虑品牌价值的影响因素以及评估时的具体情况,
既要进行定性分析, 又要进行定量测算。 对 于品牌资源优势界定标准与方法很 多 ,
主要有收益法、 免 付使用费法、 剩 余价值法、 成 本法、 预 期可获价值法、 市 场法
等。 我 基金根据品牌背后所体现的企业整体经营素质以及品牌对企业经营发展的
贡献度设计出了品牌资源优势评价指标,即 V=I*C*G,其中 V 为品牌价值,I 为
品牌的利润贡献,C 为品牌的竞争力,G 为品牌的成长力,从三个方面计算出的
结果来筛选具有品牌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的范畴。
3、 “泛资 源 ”优势 在选 股中 的应 用
(1)自然资源按行业选股
对于自然资源优势类企业, 本 基金主要采用从行业到个股即 “自上而下” 的
角度进行筛选。由于自然资源属于狭义资源范畴,因此是比较好区分与界定的。
即使某一行业属于自然资源行业, 但 行业内的上市公司并不一定都属于具有自 然
资源优势的企业,因此这类企业还可以进行财务预警及估值评估等方面的筛选,
剔除经营状况不好或估值较高的公司。 如煤炭行业, 其 属于自然资源中的能源 资
源优势行业, 但 对煤炭行业内的公司仍可以进一步地筛选, 从煤炭储量、 可 开采
度、 企业财务经营状况、 管 理水平及估值等方面筛选出真正具有煤炭资源优势的
上市公司。
(2)社会资源优势选股方法
1)技术资源优势选股
本基 金 以 国 家 认 定 的 创 新 类 上 市 公 司 为 主 筛 选 本 基 金 具 有 技 术 资 源 优 势 的
上市 公 司 。 2006 年 7 月底 科 技 部 、 国 资 委 和 中 国 全 国 总 公 会 公 布 了 首 批 103 家
创新试点企业名单, 其中 A 股公司 20 家。 2008 年底前又公布了第二批创新类 企
业试点名单,其中 77 家属于上市公司。这些都将是本基金筛选技术资源优势企
业的主要范围。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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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垄断资源优势选股
本基 金 主 要 采 用 从 行 业 到 企 业 系 统 的 垄 断 指 标 体 系 来 筛 选 出 具 有 垄 断 优 势
的上市公司范围。
3)品牌资源优势选股
本基 金 按 照 前 述 的 品 牌 资 源 优 势 考 查 标 准 筛 选 出 具 有 品 牌 资 源 优 势 的 上 市
公司范围。 综上,本基金对“泛资源”在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两方面分别设计
了不同的筛选标准及选股指标体系, 并 成功筛选出了具有泛资源优势的上市公 司
范围。
4、构 造投 资组 合的 标准 和步 骤
构造投资组合如下几个标准进行筛选:
第一层次,财务预警初筛。
本基金以国内 A 股市场所有上市公司作为选股范围, 剔 除下列股票后的所 有
A 股 股 票 : ( 1) 暂 停 上 市 股 票 ; ( 2) 经 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且 短
期内扭亏无望的股票; ( 3)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股票或明显受操纵的股票; ( 4)
其他经本公司研究员认定应该剔除的股票。
第二层次, 选择具有自然资源或社会资源的上市公司股票, 形 成本基金的 初
级股票库。 标准如下: 按 以上标准选择具有自然资源或社会资源的上市公司股票 。
(1)根据上市公司所从事业务与自然资源的关系、所拥有自然资源的类别和性
质判断公司是否属于自然资源类公司, 再 根据本基金自然资源优势资源评价指 标
体系选择和综合评价上市公司; ( 2) 考 虑上市公司是否拥有技术、 垄 断和品牌 优
势来判断是否属于社会资源优势类公司。
第三层次, 对 初级股票库中股票综合运用财务评估、 价值评估、 其 他定性 评
估(每项由高向低排列按名次分 5 类,对应 1-5 分) , 最终对三项加权计分,选
取股票进入备选库。
(1)财务评估
按以下四项综合加权打分高低评估。
1)盈利能力
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利润率
盈利能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将获得较高评价, 对 于那些因经营能力 等
因素造成盈利能力不强的公司我们将给以较低的评分。
2)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
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每股公积金、每股未分配利润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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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因素, 成 长和股 本
扩张 能 力 高 于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的 公 司 将 获 得 较 高 评 价 , 否 则 我 们 将 给 以 较 低 的 评
分。
3)持续经营能力
指标:每股经营现金流、净利润现金含量
此指标各行业间不具可比性,故须分行业评估。
资源类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和净利润现金含量一般都比较稳定, 如 果上述两 项
指标出现大幅波动,则视变动方向给予不同的评分。
4)偿债能力
指标:资产负债率、利息支付倍数
此指标各行业不具可比性,故须分行业评估。
资源类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低于上市公司整体水平, 利 息支付倍数则高 于
上市公司整体水平。 对资产负债率较低、 利 息保障倍数较高的公司我们给以较 高
的评分。
(2)估值水平
主要采用动态 PE 方法,对部分自然资源股票采用相应的估值方法。并参考
其他绝对和相对估值方法。
(3)其他定性分析
研究员在对公开信息、 相关机构研究成果 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实 地
调研, 深入了解备选股票池成份股票的基本面数据的真实性。 调 研员将把待调 研
的上市公司成长能力、 盈 利能力与国际、 国内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 调 研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 管 理层能力、 与 公司有关的供应商、 客 户、 竞 争对手等各方面 情
况,并从多渠道进行数据核实等。
第四层次,构造投资组合
(1) 本基金组合主要采用分散投资、适度集中策略构造投资组合。
(2) 结合考虑行业配置策略
对于备选股票池中经过调研确定为优质的公司, 如果出现行业过度集中, 本
基金将根据行业配置策略选取最终进入投资组合的公司。
(四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在保持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 提 高基金收益 水
平,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在此基础上力争控制风险获得最佳收益。
产品的债券投资管理采取自上而下的组合构造策略,具体包括: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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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 债券与现金类资产 ( 包括存款、 票 据、 逆 回购、 拆 借
等)的配置比例的确定以及回购策略的确定;
二级资产配置策略 — 包括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的比例确定、 长 期债与 短
期债的比例确定、交易所和银行间的投资比例确定;
三级资产配置策略 — 个券的优化选择。
1、债券资产类的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一级资产配置中主要涉及宏观与政策分析、 利率变化趋势分析、 长 短期国 债
的收益率差变化分析、 债券市场的供求分析、 债 券市场金融创新对债券市场的 影
响分析, 同 时, 再结合国际因素对债券债券市场的影响, 来 综合确定债券资产 类
的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一级资产配置的主要内容是债券与现金类资产的比例确定。 比如, 当 预期债
券市场投资风险可能上升时, 应该降低债券在组合中的权重, 提 高现金类资产 在
组合中的权重, 反 之, 则 提高债券在组合中的权重, 降 低现金 ( 或票据) 在 组合
中的权重。
2、债券资产类的二级资产配置策略
二级资产配置的主要内容是国债与企业债、 长 期债和短期债以及交易所和 银
行间市场的投资比例的确定,
(1)国债和企业债配置
二级 资 产 配 置 过 程 中 国 债 和 企 业 债 的 配 置 主 要 依 赖 于 对 企 业 债 信 用 风 险 分
析和信用利差的分析,
(2)长期债和短期债的配置
长期债与短期债的配置主要依赖于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包括对升息预期)
的分析, 收 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趋势分析和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的供求关系的分
析。 需要说明的是, 由 于浮动利息债券可以近似看做是剩余期限较短的固定利率
债券品种, 因此, 固 定利息债券与浮动利息债券的配置方法与长期债和短期债的
配置方法基本相同。
长短 期 利 差 可 以 作 为 分 析 未 来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的 重 要 依 据 。 根 据 利 率 预 期 理
论, 可 以得出下面推论: 当市场预期未来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剩 余期限较长的 国
债的收益率水平将高于剩余期限较短的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而 当市场预期未来 利
率水平将下降时, 剩 余期限较长的国债的收益率水平将低于剩余期限较短的国债
的收益率水平。
3、债券资产类的三级资产配置策略(个券优化)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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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资产配置主要是在一级和二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选择最优的债券品种,
以使得所构造的债券组合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达到最大化。
本基金所采用的个券优化策略分为针对国债的优化策略和针对金融债、 企 业
债的优化策略。
针对国债的优化策略主要考虑相对收益率和流动性这两个因素。 针 对金融 债
和企业债的优化策略除了考虑相对收益率和流动性这两个因素, 还 要考虑信用 风
险补偿的条件。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是集股票、 债 券、 期权等诸多特性于一身的复杂金融产品, 由 于兼有
股票和债券的特点, 可转债品种具有独特的收益 —风险特性。 相对于国外可转 债
而言, 国 内可转债品种在票面利率、 初始溢价率、 转 股价修正条款等方面对于 可
转债持有人都具有较大的优惠和保护。 本基金将进行可转债的投资, 利 用可转债
品种独特的收益—风险特性, 充分发掘可转债品种的投资价值, 动 态配置基金 资
产在股票、债券和可转债上的投资比重,改善基金的投资业绩。
(五 )新 品种 投资 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普通策略:
根据权证定价模型,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利用认沽权证,
可以实现对手中持股的保护。 套利策略: 当 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 格
时,并且总收益率超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 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 五
个方面综合定价, 选 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 流 动性因
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
本基金采用信用矩阵方法来估计。
(六 )投 资管 理程 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
基金 经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范 围 内 构 建 和 调
整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 控 ,
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
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 本 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 和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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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建议, 行业分析师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 债 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 市
场工具的投资建议, 数 量分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
配置的定量分析。 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 根 据合同
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向 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 投 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
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
库。 基 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 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对 投资比例重 大
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投 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决
策程序的审核、 投 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 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 最
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
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
负有监控、 处置的职责。 集 中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
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 风 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
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 绩 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 略
是否成功, 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 数 量分析师就风 险
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 对 重大的风险 事
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 投 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 投资 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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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登记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 《 基金合同》 关 于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和投资比例 的
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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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六、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6 0 % * 沪深 3 00 指 数 + 4 0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本 基 金 选 择 以 沪深 3 00 指 数 作 为 股 票 投 资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沪深 3 00 指 数 是
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统一指数,具有高度权威性。
样 本 股 涵 盖 中 国 A 股 市 场 各 行 业 流 通 市 值 最 大 、 流 动 性 强 和 基 本 面 因 素 良 好的 3 0 0
家 上 市 公 司 。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1 、 代 表 性 强 , 并 且 不 易 被 操 纵 ;
沪深 3 00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总 市 值 占 沪 深 两 市 总 市 值的 6 5 % 左 右 。 2、 盈 利 能 力 强 ; 沪
深 3 00 指 数 所 选 取的 3 00 只 股 票 创 造 了 近 年 上 市 公司 8 0% 以 上 的 净 利 润 。 3 、 流 动
性 强 ; 沪深 3 00 指 数 成 份 股 2 0 05 年 以 来 的 成 交 金 额 覆 盖 率为 5 5 . 2 1 %。
选择 上证 国债 指数 ,1 、考 虑到 其编 制和 发布 有一 定的 历史 ,同 时作 为业 绩
基 准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2 、 目 前 没 有 交 易 所 、 银 行 间 统 一 的 债 券 指 数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如 果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 指 数 在 未 来 不 再 发 布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选 取 相 似 的 或 可
替 代 的 指 数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参 照 指 数 。
七、 风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高 等风 险品 种, 预期 风险 和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 货 币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八、 基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九、 基金 的 融 资 融 券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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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 金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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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
相互抵消; 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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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三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 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 估值结果加 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复 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 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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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4 ) 交 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 该 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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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 基 金 法》 ,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
的, 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 法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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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 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行政法规、 《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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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
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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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 计 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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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 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 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 计师和律师 费 、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 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 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6 9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
行。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7 0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受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截 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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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 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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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日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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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包括中国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指定报
刊” ) 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 登 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 币单位为人民 币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7 4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
将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 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者 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 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7 5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 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
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7 6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 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7 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
或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 事程序和表 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 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 定专人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 律意见书的 专
业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的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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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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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策略(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基 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2 日内需在指定媒体进行
信息披露。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8 0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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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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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 分 业 务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以
下称《业务规则》 ) 。 《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
务规则》 的 修改若引致须对 《基金合同》 进 行相应修改且属于法律法规及本合 同
规定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情形,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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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部 分 违 约责 任
一、 因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履 行 或 者不
能完 全 履 行 的 , 由 违 约 的 一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属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双 方或
多 方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由 违 约 方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应 负 的 违 约 责 任 。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等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造
成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对 损 失 的 赔 偿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三、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非 违约 方当 事人 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的 扩大 。没 有采 取适 当措 施
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失 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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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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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 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 正 本一式六份, 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 金 合 同 》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 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 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 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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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三 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 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协
商解决。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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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 《 业务 规
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 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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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 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 购、 赎 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8 9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 表、 记 录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 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
(23 ) 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根 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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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9 1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 义
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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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 《 基金合同》 募 集的基金份额, 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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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 外 )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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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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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9 6
( 2 ) 经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 上 述第 ( 3) 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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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 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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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 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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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 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 体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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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受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截 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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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 有关 的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信息披露费用;
4、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 计 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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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 非
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公告。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 投资 限制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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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 过重点精选与集中配置具有社会资源和自然 资
源(泛资源)优势的股票,实现基金净值增长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
市的各类股票、 权 证、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 具 。 本 基 金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 —80% ;其 中 投 资 于 具 有 自然
资源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的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 其 它金融工具的 投
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 中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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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
以上;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 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不 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和 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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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 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
值。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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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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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 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合同正本为准。本页无正文, 为 《新世纪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
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 管理 人: 新世 纪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章 )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 (签 字)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章)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 (签 字)
签订 地点 :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 二〇 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