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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产业(050008)

博时产业:招募说明书(更新)-200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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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博 时 第 三 产业 成 长 股 票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09 年第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博 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送 出 日期 :2009 年 5 月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由裕元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转型经 2007 年3 月3 日裕元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 获中国证监会 2007 年3 月23 日 证监基金字 [2007 ]85 号文核准。 自2007 年 4 月12 日起, 由 《 裕元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投 资 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 中 国证监会审核同意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 有效。 于交易日 (T 日) 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人确认 (或不被确认) 的后 果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 险,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 将来业 绩。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 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 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9 年 4 月 12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9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3 目


录 重 重 要 要 提 提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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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一 一. . 绪 绪 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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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二 二. . 释 释 义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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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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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托 托 管 管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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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 3 五 五. . 相 相 关 关 服 服 务 务 机 机 构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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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 6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历 历 史 史 变 变 革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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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3 3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存 存 续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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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4 4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集 集 中 中 申 申 购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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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4 4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申 申 购 购 与 与 赎 赎 回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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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6 6 十 十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投 投 资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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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2 2 十 十 一 一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业 业 绩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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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8 8 十 十 二 二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财 财 产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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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8 8 十 十 三 三 、 、 基 基 金 金 资 资 产 产 的 的 估 估 值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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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9 9 十 十 四 四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收 收 益 益 与 与 分 分 配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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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3 3 十 十 五 五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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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3 3 十 十 六 六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会 会 计 计 与 与 审 审 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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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6 6 十 十 七 七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信 信 息 息 披 披 露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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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7 7 十 十 八 八 、 、 风 风 险 险 揭 揭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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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0 0 十 十 九 九 、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变 变 更 更 、 、 终 终 止 止 与 与 财 财 产 产 清 清 算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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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1 1 二 二 十 十 、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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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3 3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 托 托 管 管 协 协 议 议 的 的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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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5 5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 对 对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持 持 有 有 人 人 的 的 服 服 务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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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5 5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 其 其 他 他 事 事 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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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6 6 二 二 十 十 四 四 、 、 其 其 它 它 应 应 披 披 露 露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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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6 6 二 二 十 十 五 五 、 、 招 招 募 募 说 说 明 明 书 书 的 的 存 存 放 放 及 及 查 查 阅 阅 方 方 式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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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6 6 二 二 十 十 六 六 、 、 备 备 查 查 文 文 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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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4 一 一. .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 及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 二. .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合同由 《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而成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设立的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裕元基金 指裕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裕元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 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 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 “博时第三产 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等一系列事 项的统称 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 管理人对其定期做出的更新 集中申购公告 指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5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代理人等同于基金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 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的可投 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 日,原《裕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 的一段时间, 最 长不超过1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指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转换 转托管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将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并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处 登 记 的 其 它 开 放 式基金份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6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移 到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户的行为 上海证券账户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上 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简称 “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 账户 指定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中定义的 “全 面指定交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余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余额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 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73%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 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7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三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分别是:总裁办公室、股 票投资部、 特定资产管理部、 固定收益部、 研 究部、 交易部、 产品规 划部、 市 场部、 基金运作 部、 财 务部、 信息技术部、 监 察法律部、 人力资源部、 零售业 务和机构业务。 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 行政后勤支持、 会 议及文件管理、 公司文化建设、 外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 董事会、 党办及工 会工作。 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 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 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和组合 管理。 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 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交易部负责执行 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 计、 产品维护和业绩分 析等。 市场部负责基金 营销策划、 渠 道沟通、 国际业务 开发等工作。 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 基金注册登记、 直销及客户服务业务。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 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 网络运行及维护。 监察 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 客观、 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人事信息管理工作。 零售业务下辖北京区域、 上海区域、 南方区域 和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公司全国 范围内的零售客户、 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 构客户销售和服务 工作。 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部、 年金顾问部、 战略客户 部、 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 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 研究、 拓展和服务等工作。 年金顾问部负责为客户提供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 企业年金咨询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 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 工作。 另设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分别负责对驻京沪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 对赴京沪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 截止到2009 年 4 月12 日, 总人数246 人, 其中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 投资 管理制度、风险控 制制 度、内部监察制度 、财 务管 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 士, 硕士 ,董 事 长。198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银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 所、 香港中银集团、 招商银行证券部、 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 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肖风先生, 博士 , 副董事 长。 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兼股证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 副 处长, 深圳市证券管理 办公室副处长、 处长, 证管办副主任。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8 汤维清 先生 ,硕 士, 董 事。1988 年起先 后在 成都探 矿工 艺研 究所 、 深圳 天极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 事。1988 年起先 后在 上海同 济大 学、 招商 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周长青先生, 硕士。 历 任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司主任科员, 中信银行支行负 责人, 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理财总部副总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员 (长) 、 董事会秘书 等职。 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陈小鲁 先生 ,独 立董 事 。1968 年起先后 在中 国人民 解放 军总 参谋 部 、中 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 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 亚龙湾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赵榆江女士, 硕士, 独立董事。1978 年起先 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英国高诚证券 (HK) 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 法国兴 业证券 (HK) 有限公司 、 康联马洪 (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姚钢先 生, 硕士 ,独 立 董事。1985 年起 先后 在中国 人民 大学 、中 国 经济 体制改革研究所微观研究室、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海南汇通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 时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夏永平 女士 ,硕 士, 监 事。1984 年起先 后在 中国农 业银 行总 行、 中 国中 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00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车晓昕 女士 ,硕 士, 监 事。1983 年起先 后在 郑州航 空工 业管 理学 院 、珠 海证券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工作。 现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 事 。2001 年起先后 在中 国平安 保险 公司 总公 司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李全先 生, 硕士 。1988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人民 银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 、 中国 农村信 托投 资公 司以及 正大国 际财 务有 限公司 工作。1998 年加 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曾任督察员兼监察部经理。2000 年至 2001 年, 在梅 隆信托的伦 敦总部及其下属牛顿基金管理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公司任副总裁。 王德英 先生 ,硕 士。1995 年起先 后任 北京清 华计算 机公 司开 发部 经 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工作。 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9 司, 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 总裁。 孙麒清 女士 , 商 法学 硕 士。曾 供职 于广 东深 港 律师事 务所 。2002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 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 律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邹志新 先生,1970 年出生于江西,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注册会计师。 1988 年至 1992 年在北 京理工大学应用数学专业学习,获理学学士学位。1994 年 9 月至 1997 年 7 月在江西财经大学统计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2 年起攻读南开大学 (深圳班) 博士。1997 年至1999 年在君安证券研究所 从事研究工作, 任核心研究员。1999 年入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 员、 交易员、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助理。2002 年1 月任基金裕泽基金经理,2003 年 7 月起任基金裕元基 金经理。2006 年 1 月至 12 月兼任基金裕泽 基金经理。 2007 年 4 月起担任由裕元转型的博时第三产业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 31 期间,刘小山先生任基金经 理;2001 年4 月至 2003 年7 月9 日,刘红海先生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肖风 委员: 李全、杨锐、陈亮、邵凯、董良泓、 夏春、邹志新、张志峰 肖风先生(同上) 李全先生 (同上) 杨锐先生,博士。1999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1999 年 8 月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兼博时 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 析师。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由博时 公 司派往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学者。2005 年 6 月 至 2006 年 1 月在 AllianceBernstein 的股票投资部门工作。2006 年 1 月回国 继续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 策略分析师, 5 月兼 任博时平衡配置基金经理。 2008 年1 月任首席策略分析师, 兼任混合组投资总监、 博时价值增长基金经理、 博 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经理、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策略分析 师,兼任混合组投资总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亮先生,硕士。1998 年 12 月起先后在中 信证券金 融产品开发小组、北 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 年3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 金融工程师、 博时价值增长基金经理助理、 博时裕富基金经理、 数量组投资总 监兼任博时裕富基金经理, 博时裕泽基金经理。 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兼任 数量组投资总监、博时裕泽基金经理、博时特许价值基金经理。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士。1997 年8 月起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投资管 理部工作。1999 年 9 月至 2000 年 7 月在英 国 READING 大学学习国际证券与投 资银行专业, 获硕士学位。2000 年8 月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管 理部债券 组合经理助理、 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 固定收益部债券投资经理、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10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MBA。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中技 投资公司、融通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长城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兼任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现任特定资产 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 高级投资经理、 社 保 股票基 金经理。 夏春,经济学硕士。1996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系。1996 年起 先后在上海永道 (现为普华永道) 会计财务咨询公司、 招商证券研发中心策略 部工作。2004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宏观与策略研究 员、 研究部副总经理, 兼任策略分析师、 博时 平衡配置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 任研究部总经理, 兼任策略分析师、 博时价值增长基金、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 金基金经理。 邹志新先生, 博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992 年毕业 于北京理工大学, 获理学学士学位, 1997 年在江西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 学位, 2008 年获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 年至1999 年在君安证券研究所从事 研究工作,任核心研究员。1999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 交易员、 基金裕隆基金 经理助理。 历任研究员 、 交易员、 基金裕隆基 金经理助 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元基金经理。 现任成长组投资总监兼任第三产 业成长基金经理。 张志峰先生, 博士。1996 年5 月起先后在摩根士丹利集团、 巴克莱全球投 资集团、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另类投资组投 资总监。 上 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11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 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监 察 法律 部,监察法律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法律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之 一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批 准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系统文件, 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12 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季 向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独 立 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 察 法 律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 并 为 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 了 内 控 结 构 ,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 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使 每 个 员 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 职 责 , 并 及 时 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 程序 建 立 了 评 估 风 险 的 委 员 会 , 使 用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如 电 脑 预 警 系 统 、 投 资 监 控 系 统 , 对 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 行分散、控制和规 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 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 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 员工 明确 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13 四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09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16 人 , 平 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始终坚持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原 则 , 严 格 履 行 着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业 务 管 理 模 式 、 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 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 至 2009 年 3 月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16 只,其中封闭式 8 只,开放式 108 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保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 产 业 基 金 、 QFII 资产、 QDII 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2009 年 初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先 后 被《 证 券 时 报 》 、 香 港《 财 资 》 和 国 内 证 券 类 年 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 评选为 2008 年 度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自 2004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 16 项国内外大奖。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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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 五)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 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2007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是 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 过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 SAS70 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 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门(内控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 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 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 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 范风险,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资 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 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15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 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 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 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 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 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 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 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作 、环境四 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 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 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 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 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 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 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 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16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 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 续期间:持续经营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17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 陶礼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6415194 客户服务电话: 11185 网址: www.psbc.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小宪 电话: 010-65557020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





宋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www.ecitic.com (6)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法兰克纽曼 电话: 0755-82088888 转 8811 传真:


0755-82080714 联系 人:








勤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唐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11)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7、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肖中梅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19 (12)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网址: www.guosen.com.cn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杨盛芳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419974 网址: www.xyzq.com (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名称: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560 传真:


027-85481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20 (16)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jq.com.cn (1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 www.lhzq.com (18)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李金龙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肖时庆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8016655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21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21)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 号 黄龙世纪广场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87901963 传真:


0571-8790208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7902079 网址: www.stocke.com.cn (2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288968 网址: www.cc168.com.cn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03 或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2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22 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陈敬达 联系人:





袁月


庄维佳 电话: 0755-82450826


22622287 传真:


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网址: www.pa18.com (25)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2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段强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军辉


王飞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3199511 网址: www.csco.com.cn (27)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 张慎修 电话: 0755-83025046 传真: 0755-83025991 联系人: 张有德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www.hx168.com.cn (2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2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学荣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65020 网址: www.xcsc.com;www.eestart.com (2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名称: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陈少震 电话: 010-66045522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30)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 208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江西教育出版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江涛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


0791-6794724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 (31)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董祥 电话: 0351-4167056 传真: 0351-4192803 联系人: 苏妮 客户服务电话: 0351-4167056 网址: www.dtsbc.com.cn (3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2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冰竹 电话: 010-66223248 传真:


010-66223248 联系人: 王光伟 客户服务电话:





010-96169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33) 中国农业银行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www.95599.cn (3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


刘军 电话: 0571-85783715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


96598 网址: www.96598.com.cn (3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


史洁民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026 联系人:





丁韶燕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36)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电话: (0771)5539262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25 传真:


(0771)5539033 联系人:





覃清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 、96100(广西) 网址: www.ghzq.com.cn (3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 0755-83195834;83195771 传真: 0755-83195049 联系人: 朱小姐、刘小姐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38)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振华路 21 号航天立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姚桥盛 电话: 0755-83749454 传真:


0755-83749248 联系人:





杨玲 客户服务电话:


北京:010-64405981


上海:021-52905648


深圳: 0755-83040035 广 州 : 020-81969715


长沙: 0731-2329088


合 肥 : 0551-2883033 江门: 0750-31603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18-266 网址: www.cs.ecitic.com (40)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就明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26 联系人: 张建平 电话: 0769-22118336 传真:


0769-2211833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4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信达大厦10-13 楼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联系人:





徐美云 客户服务电话:


0791-6285337 网址: www.gsstock.com (42)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88 号 法定代表人:


钱凯法 电话: 025-84784765 传真:


025-84784741 联系人:





舒萌菲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18 网址: www.thope.com (43)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联大厦703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





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热线) ,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www.glsc.com.cn (4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A02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27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 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825555 网址: www.axzq.com.cn (4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东银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金运 电话: 021-61616188-6152,6153 传真:


021-63602431 联系人:





汤嘉惠


倪苏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4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312


联系人:





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4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联系人:





李群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28 (4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许昌市南关大街38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15 号广汇国贸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70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 网址:

















www.ccnew.com; www.zyzq.cn (4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5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5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舫金 电话: 020-37865188 传真:


020-37865008 联系人:





李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29 网址:




















www.wlzq.com.cn (52)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53)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联系人:





胥春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54) 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5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国元证券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电话: 0551-2207114 联系人:





程维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30 客户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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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gyzq.com.cn (5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翟鸿祥 电话: 010-85238440 联系人:





邓轼坡 客户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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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xb.com.cn (57) 广东发展银行 名称: 广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








广州市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若虹 电话: 020-38323701 传真: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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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gdb.com.cn (58)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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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阳 电话: 0755-8202652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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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权 客户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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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汪建熙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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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筠 客户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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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icc.com.cn、www.ciccs.com.cn (6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电话: 0571-8765908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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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阳 95105665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6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西路728 号华敏瀚尊国际25-2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秀仑 客户服务 电话: 021-962999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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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2126969-1156 www.shrcb.com (6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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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技勋 021-63586210 客户服务 电话: 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6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32 名称: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汤世生 电话: 010-62294608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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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2294600 网址: www.hysec.com (6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电话: 010-59226788 传真:


010-59226840 联系人 : 谢亚凡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6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B 座 1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泳良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联系人: 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943750 网址: www.zszq.com.cn ( 二) 注册登 记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 三) 律师事 务所 机构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33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吕红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 5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陈宇 六 六. .


基 金的 历史 变革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由裕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裕元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为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受益证券, 由湖南 证券基金管理部管理。1999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24 号文要 求湘证基金进行清理规范。 1999 年10 月, 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1999]21 号文件批准, 原湘证基 金经清理规范后更名为湘证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公司为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人, 湖南证券为原发起人, 博时公司为湘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中国工商银 行为基金托管人, 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调整为 10 年, 自1992 年6 月1 日 至2002 年5 月31 日,确认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单位。 1999 年10 月 28 日,湘证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9 年11 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31 号文件, 湘证证券投 资基金规模由 2 亿份基金份额扩募至 15 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可流通份额于


1999 年11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99 年 11 月 17 日, 湘证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裕元证券投资基金” ,简 称“基金裕元” 。基金存续期延长五年,由 1992 年 6 月 1 日至 2002 年 5 月 31 日续期为1992 年 6 月1 日至 2007 年5 月 31 日。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34 七 七. .


基金的 存续 ( 一) 基金份 额的 变更登 记 自裕元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投资者权益数据转登记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进行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八. .


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一) 集中申 购期 本基金自 2007 年4 月24 日至2007 年 5 月11 日开放申购, 期间不开放赎 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集中申购期, 但最长不超 过1 个月 。 ( 二) 销售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 三) 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者 除 外 )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四) 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 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 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办理 基金集中申购 业务的地区、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 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五) 集中 申 购安 排 1 、 集中 申购时间:2007 年4 月24 日至2007 年5 月11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35 2 、集中申购开户:投 资者办理基金集中申购 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 账户。已 开立有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需再办理开户手续。 3 、集中申购价格:依据集中申购最后一日拆分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 元加 对应申购费计算。 4 、集中 申购申请 确认: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 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 注册登记 机构将在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 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 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 由 注 册登记 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到 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集中 申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手 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5 、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的申购限制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2 )中国工商银行规 定投资者在该代销机构 营业网点投资本基金的 首次单笔 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 5000 元, 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在其它各 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 500 元, 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为100 元。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和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 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3)集中申购期内,对投资人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4 )集中申购期内,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 的申购申 请不允许撤销。 6 、基金申购费用、申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对集中申购期内提交的申购申请,享有如下优惠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M <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 元 (2 ) 基 金 申 购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的 方 式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支 付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 购 费 用 计 算 结 果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申购费率为 1.2%,假设 申购期利息为3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1.000×(1+1.2%)=1.012 元 申 购份额数 = (10000+3)/1.012=9884.39 份 即: 该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则可得到 9884.39 份基 金份额。 (3 )集中申购期间产 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份 额清算登记日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 、集中申购的程序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36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及各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8 、集中申购申请的确认 集中申购期的申购申请将按基金拆分日份额净值确认和清算登记, 拆分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每份 1 元。 拆分日为T 日, 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 确认情况。 集中申购款项在 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 在集中申购 期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期间产生的利息在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集 中申购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 购 款 项 的 审 验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集 中 申 购 款 项 的 审 验 和 份 额 确 认 情 况 进 行 公 告。 九 九.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集中申购结束后, 本基金可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暂停期间不超过 1 个 月。暂停申购、赎回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办理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日 。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13:00-15: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 暂不开放赎回, 集中申 购期不超过1 个月。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 暂停期间不超过 1 个 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按约定方式撤销;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37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中国工商银行规定 投资者在该代销机构营 业网点投资本基金的首 次单笔最 低购买金额不低于 5000 元, 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在其它各销 售机构营业网点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 500 元, 追加购买 最低金额为100 元。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 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 累 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 况,调整申购金额、赎 回份额和 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 内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及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 者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投资者在办 理基金 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 日)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应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人确认 (或不被确认) 的后果由投资者承 担。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购和赎回 费率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0%。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38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M <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 元 (2)日常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 ≤Y<2 年 0.25% Y≥2 年 0 2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资产,申购费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广和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3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 产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 但最高不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 可以决定对不同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等实行差别化的赎回费率, 并予公告, 而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赎 回 费 率 模 式 需 公 告 并 公 平 地 对 待 同 类 投 资 人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及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投资 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 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 购 费 用 计 算 结 果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 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价格 =1.045 ×(1+1.5%)=1.060675 元 申 购份额 数 = 100000/1.0607=94279.59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 元 ,则 可得到94279.59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的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 四舍五入。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 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39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金额 = 100000 ×1.016=101600 元 赎回 费用 = 101600 × 0.5% =508 元 净赎回 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三位,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40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 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 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41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 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二 )其他 暂停 申购和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的, 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 十三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 )基金 的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 者 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十五 )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42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规则》为准。 ( 十七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的条 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 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八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理 念 积极投资高速增长的第三产业集群企业 , 与 快 速 发 展 中 的 中 国 经 济 共 成 长。 ( 二) 投资目 标 基于我国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壮大及其战略地位, 本基金以高速增长的第 三产业集群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 通过深入研究并积极投资, 力争为基金持有 人获得超越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三)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 率×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43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 四)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一只积极主动管理的股票 型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高风险 品种,其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 五)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股票资产中的 80% 以上投资于 第三产业集群所覆盖的 行业;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债券投资范 围主要包括国债、 金融债、 次级债、 中央银行 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 可 转换债券、 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六) 投资风 格 本基金 是一只 主动式管理基金。 ( 七)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 “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 以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补充 的方法,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配置。 在整体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后,本基金将进行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的属性特征,及其在产业链上所处的相对位 置、 确定本基金重点投 资的行业。 就目前的行 业、 市场状况而言, 本 基金将重 点投资的行业包括以下几类: 1 . 国家统计局界定的 第三产业, 包 括 以 下 行 业 :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信 息 技 术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 金融、 保险业; 房地 产业; 社会服务业; 以 及传播与 文化产业等。 2 .由于行业边界的融 合,某些行业的行业特 征正经历着从制造业向 服务业的 转变, 代表性公司从产业链的角度看更接近于消费终端, 在此我们将其纳入符 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 第三产业集群,此类行业包括食品、饮料;电子;医药、 生物制品;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 3 .由于经济增长方式 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 级, 第三产业 集 群 的 外 延 也 将 逐 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第三产业集群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在整体资产配置和行业选择确定后, 本基金将采用 “ 自下而上” 的 方 式进行 个 股选择 。 本基金采用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 主要通 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 研究, 对企业成长性指标、 成长质量和相对价值进行评估, 从中确定目标股票 组合。 主要考察的财务指标包括: 净资产收益率 (ROE) 、 销售收入增 长率和 PEG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44 等。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将通过信用、 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 进行积极主动 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 于所对应的债券基准的收益。 ( 八) 投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 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 定基金季 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 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 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 项等。 (2) 基金经理根据相关报告负责资产配置、 个股/个债配置、 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 、投资决策程序 (1 )研究部 、 数 量 化 投 资 部 和 交 易 部 通 过 自 身 研 究 及 借 助 外 部 研 究 机 构 形 成 有关上市公司分析、 行业分析、 宏观分析、 市 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 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 例等提出 指导性意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 自身对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 )交易部依据基金 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 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 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 九)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 值 5 %以 上; 5 、 本基金不得违反 《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 围 、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 例的约定;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45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博时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第三产业 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第 一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8,239,293,970.46 83.43 其中: 股票 8,239,293,970.46 83.4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46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33,235,071.20 16.54 6 其他资 产 3,654,766.27 0.04 7 合计 9,876,183,807.93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376,668,263.02 3.83 C 制造业 1,749,907,848.47 17.81 C0 食品、 饮料 1,112,543,764.93 11.32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85,301,428.02 0.87 C5 电子 1,842,000.00 0.02 C6 金属、 非金 属 487,799,770.40 4.96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9,783,400.00 0.10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52,637,485.12 0.54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476,033,082.00 4.85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1,650,025.68 0.12 G 信息技 术业 472,697,582.37 4.8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90,246,102.50 1.94 I 金融、 保险 业 3,322,847,828.11 33.82 J 房地产 业 1,058,880,313.05 10.78 K 社会服 务业 189,060,141.90 1.92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29,200,000.00 0.30 M 综合类 362,102,783.36 3.69 合计 8,239,293,970.46 83.86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101,090,270 837,027,435.60 8.52 2 600000 浦发银 行 32,099,680 703,624,985.60 7.16 3 601628 中国人 寿 29,064,644 668,196,165.56 6.80 4 600030 中信证 券 25,009,655 636,995,912.85 6.48 5 600519 贵州茅 台 5,501,724 631,267,811.76 6.43 6 600016 民生银 行 105,000,000 533,400,000.00 5.43 7 600900 长江电 力 50,003,475 476,033,082.00 4.85 8 600588 用友软 件 20,543,137 472,697,582.37 4.81 9 600019 宝钢股 份 80,999,960 464,939,770.40 4.73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47 10 600036 招商银 行 29,000,000 461,970,000.00 4.70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无。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41,604.4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0,933.29 5 应收申 购款 2,162,228.5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654,766.2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900 长江电 力 476,033,082.00 4.85 公告重 大事 项 (6)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 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48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 期 间 ①份额 净值 增长率 ②份额 净值 增 长率标 准差 ③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07.4.12-20 07.12.31 55.82% 1.65% 54.32% 1.81% 1.50% -0.16% 2008.1.1-200 8.12.31 -48.30% 1.94% -55.74% 2.44% 7.44% -0.50% 2009.1.1-200 9.3.31 18.92% 1.79% 29.30% 1.86% -10.38% -0.07% 2007.4.12-20 09.3.31 -4.21% 1.83% -11.69% 2.18% 7.48% -0.35%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的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49 金结算业 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博时第三产业 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 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 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 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 股票的公允价值,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 对 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50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 的配股权,从配股除 权 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 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证券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 的,按证券所处的市 场 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五) 估值程 序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51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 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 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 管理人传 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52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 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 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 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53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 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 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修改;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十 五 五 、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 一) 与运作 有关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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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 、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 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约 定,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 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理费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6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55 4 、费 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 二) 与销售 有关 的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0%。





本次公告的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M <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 元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时间(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 ≤Y<2 年 0.25% Y≥2 年 0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4.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的 25%归基金 资产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 不超过5.0%。 基金管理 人可以决定对不同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等实行差别化的赎回费率,并予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赎回费率模式需公告并公平地对待同类投资 人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及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6.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赎回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赎回费补差部分的 25%归入基金资产。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56 (1) 申购费补差 对于两只前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 按照转出 金额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 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由申购费低的基金转到申购费高的基金时, 收取 申购费差价;由申购费高的基金转到申购费率低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对于两只后收费基金之间的转换,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 适用后申购费率, 计算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后收申购费; 基于转入基金的零 持 有 时 间 的 适 用 后 申 购 费 率 , 计 算 转 换 申 请 日 的 同 等 金 额 转 入 基 金 后 收 申 购 费。 由后收申购费高的转到后收申购费低的基金时, 收取后收申购费差价; 由 后收申购费低的转到后收申购费高的基金时,不收取差价。 对于后端收费基金往前端收费基金的 转换,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 申请日的适用后申购费率, 计算转出基金的后收申购费; 基于转出金额计算转 换申请日转入基金的前收申购费。 除收取基金的后收申购费外, 当后收申购费 低于前收申购费时,收取申购费差价,否则不另外收取差价。 (2) 赎回费补差 基于每份转出基金份额在转换申请日的适用赎回费率, 计算转换申请日的 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于转入基金的零持有时间的适用赎回费率, 计算转换申请 日 的 同 等 金 额 转 入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 若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高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则收取赎回费差; 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不高于转入基金的赎回费, 则不收 取赎回费差 。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审计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 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在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57 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本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58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集中申购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 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集 中 申 购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59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60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十 八、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是一只积极主动管理的股票 型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高风险 品种,其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其风险具体包括: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 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 券 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61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 应对基金 赎回的 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 四)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的初衷旨在重点投资于快速发展的第三产业, 为投资者谋求长期较 为稳定的超额收益, 而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供求变化规律、 成长特征与 工业、 制造业、 农业等 上游第一、 二产业的发 展呈现出不同特点, 导 致相应上 市公司的盈利周期波动、股价表现等具有独特的运行规律。 本基金清晰的投资方向定位使本基金的风格特征鲜明, 以吸引具有足够识 别能力的、 具有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细分投资者。 另一方面, 投资范 围约束在 某些特定时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带来负面影响。 同时由于市场上竞争 的同类产品基本为全市场投资, 可以在第一、 第二、 第三产业之间转换投资重 点, 相比之下, 本基金 可能由于投资范围受限在一定时期处于劣势。 我们对本 基金的长期表现充满信心, 但不可否认某些特定时期本基金会受到市场行业轮 动、热点转换等因素的影响带来的负面影响。 ( 五)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财 产清 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62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 范围和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63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第 六部 分、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64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 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 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 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65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66 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间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67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68 一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69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 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 50%)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70 2 、 通讯开会。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 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71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 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72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73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 范围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7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二十 一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本基金合同由 《 裕 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而 成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自裕元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 《裕元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 、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75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 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二十 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第 一部 分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0 年 10 月14 日) ;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76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 金融衍生 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 话银行、 网 上银行、 手 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 三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务 监督 与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权证、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资 工 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为: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股票资产中的 80%以上投 资于 第三产业集群所覆盖的 行业;债券投资比例为 0-35%,债券投资范围主要 包括国债、 金融债、 次 级债、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 券、 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 ③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40%; ④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以 上; ⑤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77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⑦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⑧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78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 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 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 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 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 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79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五部 分 基 金财产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二) 基金的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80 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 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 ) 基金证 券账 户与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四)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五) 其他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和使用, 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六)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 七)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81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第 八部 分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 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 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下方式进行 估值: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投资 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 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 , 采用指 数收益法,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82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证券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 的,按证券所处的市 场 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83 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 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册为准。 ( 五)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84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 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 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十七 部分 争议处 理和 适用 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85 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 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 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 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交易确认单, 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 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 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 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寄送对账单。 3、自 2009 年3 月起, 在原来已经提供的季度、 年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础上, 本公司将增加月度电子对账单服务, 即每月结束后, 本公司将 为所有订阅电子 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博时快 e 通"系统网 上自助订 阅; 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直接 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 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 二) 网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 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 请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105568 ( 免长途费) 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进行咨询、查询。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86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代 销 机 构 和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投 诉 直 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在权益登记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其所获红利将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可 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 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个人投资者”的“你问我答”栏目中,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 三 、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二十 四 、其 它应 披露 的事 项 (一) 2008 年 10 月22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博时第三产业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度第3 季度报告》 ; (二) 2008 年 10 月24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关于博时第三产业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确权业务受理机构的公告》; (三) 2008 年 10 月31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开放式基 金参加 上海 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基金定 投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四) 2008 年 11 月12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五) 2008 年 11 月25 日, 我公司 公告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 告 》 、 《 关于博时 第三产 业成长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增加确权业务受理机构的公告》; (六) 2008 年 11 月26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 2 号(正文) 》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8 年第2 号(摘要) 》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87 (七) 2008 年 12 月11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八) 2008 年 12 月 13 日,我 公司公告了《 关于通过深圳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电话 银行自 助交 易 系统购买 博时旗 下基 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九) 2008 年 12 月 30 日 , 我公司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9 倾 心 回 馈 ”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关于 博时精 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 金、博 时主题行 业股票 证券 投 资基金及 博时第 三产 业 成长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在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 有 限责任公 司延长 基金 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 申购费 率优惠的公 》 ; (十) 2008 年 12 月31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关于博时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基金定 期定额 投资 业 务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关于调 整中国 建设银行 借记卡 网上直 销优惠申购费率的公告 》 ; (十一) 2009 年 1 月 5 日,我公司公告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网上银行 申购业 务与 定 期定额申 购业务 实行费 率优惠的公告》; (十二) 2009 年 1 月 9 日,我公司公告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招商银 行借记 卡网上 直销优惠 申购费 率的公 告》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 中国 农 业银行借 记卡网 上直 销 定期定额 投资业 务优惠 申购费率的公告 》 ; (十三) 2009 年1 月12 日, 我公司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 深圳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 关 于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在深圳 发展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 (十四) 2009 年1 月16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 国光大银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五) 2009 年1 月22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2008 年第4 季度报告》; (十六) 2009 年2 月24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网 上银行申 购费率 优惠调 整的公告 》 、《 博时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关于博 时旗下 开放 式 基金参加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基 智定投 业务的公告 》 ; (十七) 2009 年2 月27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关于博时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基金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 (十八) 2009 年 3 月 3 日,我公司公告了《 关于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增加确权业务受理机构的公告》;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1 号(正文) --


88 (十九) 2009 年3 月13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中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关于博 时第三 产业成 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增加确权业务受理机构的公告》; (二十) 2009 年3 月25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 销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新增定期转换业务的公告》; (二十一) 2009 年3 月30 日, 我公司公告了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2008 年年度报告(摘要)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2008 年年度报告(正文) 》; (二十二) 2009 年 4 月 2 日,我公司公告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开放式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展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二十五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 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 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bosera.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募说明书。 二十 六 、备 查文 件 ( 一) 备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 照 6 、关于募集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 投资者 查阅 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 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九年五 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