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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增强回报A(110017)

易增强回报: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09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重要提示
本基 金根据 2008 年 2 月 3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 于核 准易 方达 增强 回报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基金字 [200 8]226 号)和 200 8 年 2 月 21 日《关于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 基 金部 函 [200 8]44 号 ) 的 核 准 ,
进行 募集 。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并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和套利性机会投资,投资
者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投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新股
发行 数 量 减 少 及 新 股 申 购 收 益 率 降 低 带 来 的 风 险 , 债 券 投 资 和 新 股 申 购 出 现 亏 损 的 风 险 ,
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
行募 集,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存 在单 位份 额 净值 跌破 1 元初 始面 值的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与 债券 , 基 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获得 较高 的收 益, 也 有 可能 损失 本金 。
投资 者在 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 基金 合同 》 。 基 金 管 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招募说明书 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9 年 3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09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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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4
(一 )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 . . . . . . . . 17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8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二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7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38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39
(一 )基 金投 资者 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二 )申 购和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三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I I I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七 )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八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九 )申 购、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十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十 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九、 基金 转换 .................................................... 47
(一 )基 金转 换开 始日 及时 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二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三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四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五 )基 金转 换费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六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七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八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九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十、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52
十一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53
十二 、 基金 的投 资 .................................................. 54
(一 )投 资目 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二 )投 资范 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三 )投 资理 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四 )投 资策 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七 )投 资决 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八 )投 资组 合限 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九 )禁 止行 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 . . . 60
(十 一)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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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十三 、 基金 的业 绩 .................................................. 64
十四 、 基金 的财 产 .................................................. 65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四 )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十五 、 基金 资产 估值 ................................................ 67
(一 )估 值目 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二 )估 值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三 )估 值对 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四 )估 值方 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五 )估 值程 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六 )暂 停公 告净 值的 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七 )估 值错 误处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八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九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十六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73
(一 )收 益的 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二 )收 益分 配原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四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五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十七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5
(一 )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二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三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7
十八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8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二 )基 金年 度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V
十九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9
(一) 招募 说明 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 . . . . 80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 . . . . . . . . . . . . . . . . . . 81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九) 澄清 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二十 、 风险 揭示 .................................................... 84
(一 )市 场风 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二 )管 理风 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三 )流 动性 风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四 )其 他风 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86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89
(一 )前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三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六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七 )争 议的 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V I
(八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九 )其 他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105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 113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15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17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 118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1
一 、 一 、 一 、
一 、
绪 绪 绪
绪
言 言 言
言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 受 ,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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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二 、 二 、
二 、
释 释 释
释
义 义 义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 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 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 0 . 《销售 办 法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 指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国注 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机构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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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
22. 销售 机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23. 直销 机构 :指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销 机构 :指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26.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 算 和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金 账户 :指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的日 期
32.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 期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作 日 :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5.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请 的 工作 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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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开放 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 工作 日
38.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 规则 》 : 指《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40.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 的行 为
43.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的 ,用 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销 售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44. 基金 份额 类别 : 指 根 据认 购 / 申购 费用 、 赎 回 费用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
同的 类别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代码 不同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或有 不同
45.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 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7.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8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4 9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 0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 存款 利 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51.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2.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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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54.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55. 指定 媒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56. 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金 合同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本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 及其 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没 收、 恐怖 袭击 、 传 染 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 券交 易 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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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三 、 三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 况
1. 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广 东省 珠海 市香 洲区 情侣路 428 号九 洲港 大厦 4001 室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体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厦 19、 25、 27、 28 楼
设立 日期 : 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 代表 人: 梁棠
联系 电话 : 4008818088
联系 人 : 吴薇
2. 股权 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 员
梁棠先生,董事长,硕士, 1958 年生。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实业发
展公 司总 经理 , 广 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 理, 广 东 粤财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现 任广 东粤 财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08
年 1 月, 当选 为政 协广 东省 第十 届委 员会 常委 。
叶俊英先生,副董事长、总裁,博士, 1963 年生。历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
条法 部科 员、 副 科长 、 科 长 , 广 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公 司 董事 、 副 总 裁 ,
股 东名称 出 资比例
广东 粤财 信托 有限 公司 2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25%
广东 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25%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 16.67%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 8.33%
总 计 100%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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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 裁。
李建 勇先 生, 董 事 , 博 士, 1957 年生 。 曾 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总经 理 、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谢亮 先生 , 董 事 , 大 学 本科 毕业 , 1963 年生 。 曾任 53011 、 53061 部队 财务 部门 助理 员 ,
广州 军区 生产 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 处 长 , 现 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计划 财务 部部 长。
刘鹰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 1970 年生 。 曾 任广 西信 托投 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部门 经理 ,
青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 交 易 部经 理, 美 的 技术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 任 广东 盈 峰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裁,硕士, 1964 年生。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 广 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市 部经 理、 深 圳 证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 基 金 部总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裁兼 营运 总监 。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 1933 年生。历任中国驻印度、缅甸大使馆商务处秘书,中国
常驻 联合 国代 表团 秘书 , 中 国 驻美 国联 络处 商务 秘书 , 中 国粮 油食 品进 出口 总公 司副 总经 理 ,
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 1991 年 2 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
长,在 担任 副部 长期 间曾 任中 国 “ 复关 ” 首席谈 判代 表, 中美 贸易 谈判 代表 团团 长。 1994
年 4 月任 中国 进出 口银 行董 事长 、 党 组 书记 。 曾 被 选为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第 八、 第 九 届全 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委员 、外 事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 — 欧洲 议会 友好 小组 副主 席。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1962 年生。历任加拿大 CALGARY 大学副教授,香港科技
大学讲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核心教授,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MBA 及高级管理培
训部 主任 ,现 任长 江商 学院 院长 。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 1963 年生。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
究所 所长 , 兼 任 中国 国际 私法 学会 副会 长, 中 国 国际 法学 会、 中 国 国际 经济 法学 会理 事, 广
东省 律师 高级 专业 资格 评审 委员 会委 员, 武 汉 大学 法学 院、 西 北 政法 大学 兼职 教授 , 中 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以 及 上海 、 广 州 、 深 圳 、 厦 门等 仲 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陈国祥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 1963 年生。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
理, 广 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 金 部总 经理 ,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助理 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刘少波先生,监事, 1960 年生,曾任暨南大学金融系系主任,现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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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智先生,监事,硕士, 1971 年生。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 经理 。
刘晓艳女士,副总裁兼市场总监,博士, 1969 年生。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 部副 经理 、 基 金 经理 , 基 金 投资 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 金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员兼 监察 部总 经理 、 总 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部总 经理 。 现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市 场总 监。
张南 女士 , 督 察长 , 博 士, 1970 年生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
2001 年 10 月加 入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 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督 察长 兼监 察部 总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理介绍
钟鸣 远先 生, 1975 年出 生, 经 济 学硕 士, 9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历 任 国家 开发 银行 深圳 分
行资 金计 划部 职员 , 联 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投 资经 理, 泰 康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研究 员, 新 华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高 级投 资经 理, 易 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经理 、 固 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助理 。 现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 收
益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经 理、 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08 年 3 月
19 日起 )。
3.固 定收益 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包括 : 副董 事长 、 总裁 叶俊 英先 生,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经理 马骏 先生 以及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钟鸣 远先 生。
叶俊 英先 生, 同上 。
马骏先生, 1966 年出生,理学学士, 15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
员, 深 圳 众大 投资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 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易 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科 讯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50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 达深证 100ETF 基金 基 金
经理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钟鸣 远先 生, 同上 。
4. 上 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 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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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上市 交易 、 申购 、赎 回 、转 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建 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 证 券法 》 、 《 基 金法 》 及 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 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 律 、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益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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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 7)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 等信 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 场秩
序;
(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
(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 有 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 效 经 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 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 学、 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公 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合 法合 规性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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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发 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守 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 勉尽 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本 :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 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 业
务环 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 位职 员;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 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设 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 4)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 根据 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 门 和岗 位; 公 司 内 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
( 5) 有效 性原 则: 各 种 内部 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 行
动指 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 和完 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 备 、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 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 度
构成 。 按 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 一 个层 面是 公司 章程 ; 第 二 个层 面是 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基 础和 依据 ; 第 三 个层 面是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它 们的 制订 、修 改、
实施 、 废 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 层面 的内 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 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 验, 结合 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 效性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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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 于授权、研究、投资、交 易 等方面的控 制 点
( 1) 授权 制度
公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司 活动 。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 全 公司 逐级 授权 制度 , 确 保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 项 经济 经营 业
务和 管理 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 权 范
围内 进行 。 公 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 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 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 观 , 不 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正 当影 响; 建 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 形 成 科学 、 有 效 的研 究方 法; 建 立 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 究 部门 根据 投资 产 品
的特 征, 在 充 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 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 的 决
策程 序; 在 进 行投 资时 应有 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 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 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 度。 建 立 严格 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 重 点投 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 对 于 投资 结果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
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
( 4) 交易 业务
建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度 , 投 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完 成; 应 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 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 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 及 时进 行反 馈、 核 对 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 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 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 会计 措施 真实 、 完 整 、 及 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 算 和
业务 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 整。
( 6) 信息 披露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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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保 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 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 建 立了 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 和发 布工 作, 以 此 加 强
对信 息的 审查 核对 , 使 所 公布 的信 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 时 加强 对信 息披 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法 。
( 7) 监察 稽核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 董 事会 聘任 , 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 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 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 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并 保 证监 察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公 司 明确 了监 察
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 公 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 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 违 反法 律、 法 规 和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 度 声明书
(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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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四 、 四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树 清
成立 时间 :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贰 仟叁 佰叁 拾陆 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基金 托管 资格 批文 及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998]12 号
联系 人: 尹东
联系 电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 前 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行 ” 于195 4
年成 立, 1996 年易 名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号 : HK0939) 于2005 年 10月 27日 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 2006 年 9月
11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 2007 年9月 25日中 国建 设银 行 A股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股发 行后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 股份 总数 为:
233,689,084,000 股( 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股及 9,000,000,000 股 A股 ) 。
2008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综 合盈 利能 力和 资产 质量 继续 同业 领先 ,截 止 2008 年 12月 31
日, 中 国 建设 银行 实现 净利 润 926 .4 亿元 , 较 上 年增 长 34%; 平 均 资产 回报 率为 1.3 %, 平 均 股
东权 益回 报率 为 20 .7% ,分 别较 上年 提高 0.16 个百 分点 和 1. 18个百 分 点, 居全 球银 行业 最好
水平 ;每 股盈 利为 0.4 元, 比上 年增 长 0. 10 元; 总资 产达 到 75, 554. 52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14. 51%;资 产质 量稳 步上 升, 不良 贷款 额和 不良 贷款 率实 现 双降 ,信 贷资 产质 量持 续改 善,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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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 贷款 率为 2.21 %,较 上年 下降 0.39 个百 分点 ;拨 备水 平充 分, 拨备 覆盖 率为 131 .58 %,
较上 年提 升 27 .17 个百 分点 。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中 国内 地设 有 1.4 万余 个分 支机 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 福、 约
翰内 斯堡 、 东 京 及首 尔设 有分 行, 在 伦敦 、 纽 约 、 悉 尼 设有 代表 处, 纽 约分 行、 伦 敦子 银 行
正式 获颁 营业 执照 。 中 国 建设 银行 在香 港拥 有建 行亚 洲和 建银 国际 两家 全资 子公 司。 全 行 已
安装 运行 自动 柜员 机( ATM )31,896 台, 居全 球银 行业 首位 。
2008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英 国《 金融 时报 》公 布的 「全 球 500 强」 中列 第 20位; 在美 国
《财 富》 杂志 公布 的全 球企 业 500 强中 由上 年的 第 230位上 升至 第 171 位; 被《 福布 斯( 亚太
版 ) 》 评 为 “ 亚太 地区 最佳 上市 公司 50 强 ” ;被 《银 行家 》杂 志评 为 “中国 商业 银行 竞争 力
(财 务指 标) 第 一 名 ” 和 “ 最佳 商业 银行 ” ; 被 美 国 《 环 球金 融》 杂 志 评为 “最佳 公司 贷 款
银行 ” 和 “ 最佳 按揭 贷款 银行 ” ; 荣 获 香港 上市 公司 商会 “ 公司 管治 卓越 奖 ” 、 《 亚 洲 银 行 家 》
杂志 “零售 风险 管理 卓越 奖 ” 、中 国民 政部 颁发 的 “ 中华 慈善 奖 - 最具 爱心 内资 企业 奖 ”
和香 港《 财资 》杂 志 “ 中国 最佳 境外 客户 境内 托管 银行 奖 ” 等奖 项。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设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 基 金市 场处 、 资 产托 管处 、 QFII
托管 处、 基 金 核算 处、 基 金 清算 处、 监 督 稽核 处和 投资 托管 团队 、 涉 外 资产 核算 团队 、 养 老
金托 管服 务团 队、 养 老 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 海 备份 中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现 有 员工 130 余人 。
2008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次 性通 过了 根据 美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 AICPA )颁 布的 审计 准则 公
告第 70号( SAS70 )进 行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为此 提交 了 “ 业内 最干 净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报告 ” , 中 国建 设银 行成 为取 得国 际同 业普 遍认 同并 接受 的 SAS70 国际 专项 认证 的 托
管银 行。
2.主要 人员 情况
罗中 涛, 投 资 托管 服务 部总 经理 , 曾 就职 于国 家统 计局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评 估、 信 贷 、
委托 代理 等业 务部 门并 担任 领导 工作 , 对 统 计、 评 估 、 信 贷 及委 托代 理业 务具 有丰 富的 管 理
经验 。
李春 信,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人事 教育 部、 计划 部、
筹资 储蓄 部、 国 际 业务 部, 对 商 业银 行综 合经 营计 划、 零 售 业务 及国 际业 务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 建设 银行 总 行
计划 财务 部、 信 贷 经营 部、 公 司 业务 部, 长 期 从事 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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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到 2008 年 12月 31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兴 华、 兴和 、泰 和、 金鑫 、金 盛、 通乾 、
银丰 等 7 只封 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及华 夏成 长、 融通 新蓝 筹、 博时 价值 增长 、华 宝兴 业宝
康系 列 ( 包括 宝康 消费 品、 宝康 债券 、宝 康灵 活配 置 3只子 基金 ) 、博 时裕 富、 长城 久恒 、银
华保本 增值 、华 夏现 金增 利、 华宝 兴业 多策 略增 长、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报 、银 华- 道琼 斯 88
精选 、 上 投 摩根 中国 优势 、 东 方 龙、 博 时主 题行 业、 华 富竞 争力 优选 、 华 宝 兴业 现金 宝、 上
投摩 根货 币市 场、 华 夏 红利 、 博 时 稳定 价值 、 银 华 核心 价值 、 上 投 摩根 阿尔 法、 中 信 红利 精
选、 工 银 瑞信 货币 市场 、 长 城消 费增 值、 华 安 上证 180ETF 、 上 投 摩根 双息 平衡 、 泰 达 荷银 效
率优 选、 中小 企业 板 ETF 、交 银施 罗德 稳健 配置 、华 宝兴 业收 益增 长、 华富 货币 市场 、工 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 鹏 华 价值 优势 、 中 信 稳定 债券 、 华 安 宏利 、 上 投 摩根 成长 先锋 、 博 时 价值 增
长贰 号、 海 富 通风 格优 势、 银 华 富裕 主题 、 华 夏 优势 增长 、 信 诚 精萃 成长 、 工 银 瑞信 稳健 成
长、 信 达澳 银领 先增 长、 诺 德价 值优 势、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债 券、 国 泰金 鼎价 值、 富 国 天 博 、
融通 领先 成长 、 华 宝 兴业 行业 精选 、 工 银 瑞信 红利 、 泰 达 荷银 市值 优选 、 长 城 品牌 优选 、 交
银施 罗德 蓝筹 、 华 夏 全球 精选 、 易 方 达增 强回 报、 南方 盛元 红利 、 交 银 施罗 德增 利、 工 银 瑞
信信 用添 利、 宝 盈 资源 优选 、 华 安 稳定 收益 、 兴 业 社会 责任 、 华 宝 兴业 海外 中国 成长 、 海 富
通全 球精 选中 国概 念、 宝 盈 增强 收益 、 鹏 华 丰收 债券 、 博 时 特许 价值 、 华 富 收益 增强 、 信 诚
盛世 蓝筹 、 东 方 策略 成长 、 中 欧 新蓝 筹混 合、 汇 丰 晋信 2026 生命 周期 混合 、 信 达澳 银精 华 配
置混 合、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券 、交 银环 球精 选价 值、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华 商盛 世成 长股 票、
信诚 三得 益债 券、 长 盛 积极 配置 债券 、 鹏 华 盛世 创新 股票 、 华 安 核心 优选 股票 、 富 国天 丰 强
化收 益债 券、 光 大 保德 信增 利收 益债 券、 诺 德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 东 吴 优信 稳健 债券 、 银 华
增强 收益 债券 、东 方稳 健回 报债 券、 华富 策略 精选 混合 基金 等 89 只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察 , 确 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 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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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建设 银行 设有 风险 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 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投 资 托管 服务 部专 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 备 了专 职内 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 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具 备系 统、 完 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 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 制 制度 、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 核 、 检 查 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 管理 , 实 施
音像 监控 ; 业 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 人为 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 金法 》 及 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 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利 用 自
行开 发的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 对 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 资 范围 、 投 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 定 期 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 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 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 监
控,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 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 与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
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 手
等内 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 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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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五 、 五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1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体育 西路 189 号城 建大厦 19 、25 、27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梁棠
电话 : 020 -38797023
传真 : 400 881 8099
联系 人: 熊桃 红
网址 : www.efunds.com.cn
(2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金融 大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1007 室
电话 : 0 10-66574378
传真 : 400 881 8099
联系 人: 魏巍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世纪 大道 88 号金 贸大厦 2307 室
电话 : 02 1-50472350
传真 : 400 881 8099
联系 人: 王璟
2.代销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树 清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www.ccb.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地址 :北 京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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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www.icbc.com.cn
(3)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项俊 波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www. 95599.cn 或 www.a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 话 : ( 021) 58781234
传 真 : ( 021) 58408 483
客户服务电话 :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秦晓
联系 人: 万丽
电 话 : ( 0755 ) 83198888
传 真 : ( 0755 ) 83195047
客户服务电话 : 95555
网址 : www.cmbchina. com
(6) 深圳 发展 银行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Frank N.Newman )
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 820888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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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sdb.com.cn
(7) 民生 银行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李群
电话 : 010-58351666
传真 : 010-839142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www.cmbc.com.cn
(8) 浦发 银行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北京 东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倪苏 云
电 话 : ( 021 )61618888
传 真 : ( 021 )6360 4 1 9 9
客户服务电话 : 95528
网址 : www.spdb.com.cn
(9) 上海 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 www. bankofshanghai.com
(10) 北京 银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 层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2 1
法定代表人: 闫冰 竹
联系人: 王羲
联系 电话 : 010-66223584
客户服务电话 : 010-96169 (北 京) 022-96269 (天 津) 021-53599688 (上 海) 029-
85766888 (西 安) 0755-23957088 (深 圳)
网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平安 银行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中路 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中路 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孙建 一
联系 人: 霍兆 龙
联系 电话 : 0755-25859591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755-2587945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99999 (免 长途 费) 或 0755-961202
网址 : www.pingan.com
(12) 中国 光大 银行
公司 名称 :中 国光 大银 行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李伟
电话 : 010-68098778
传真 : 010-685606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全 国)
网址 : www.cebbank.com
(13) 广发 证券
注册 地址 :广 州市 天河 北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 地址 :广 东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志 伟
联系 人: 肖中 梅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 020 ) 87555305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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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网址 : www.gf.com.cn
(14) 银河 证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座
法定 代表 人: 肖时 庆
联系 人: 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15)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厦 15 楼
法定 代表 人: 祝幼 一
联系 人: 芮敏 祺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021-38676161
传真 :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666
网址 : www.gtja.com
(16) 国信 证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 何如
联系 人 : 齐晓 燕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 电话 : 0755-82130833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传真 :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7)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 171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 239 号 2 楼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联系 人: 曹晔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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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21-54033888
传真 :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 021-962505
网址 : www.sw2000.com.cn
(18) 招商 证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黄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真 :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 95565 、 4008888111
网址 : www.newone.com.cn
(19)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门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佑 君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4008888108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 010 ) 65182261
网址 : www.csc108.com
(20) 华泰 证券
注册 地址 :江 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张小 波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95597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25-84579763
网址 : www.htsc.com.cn
(21) 海通 证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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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 金芸 、李 笑鸣
电话 : 021 -23219000
传真 : 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001 、021-95553
网址 : www.htsec.com
(22) 中信 证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新 源南路 6 号京 城大厦 3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真 : 010-84865560
网址 : www.ecitic.com
(23) 联合 证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厦 10 、24 、25 层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厦 10 、24 、25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昭 明
联系 人: 盛宗 凌
电话 : 0755-82492000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400-8888-555 , 0755-25125666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755- 82492962
网址 : www.lhz q.com
(24) 光大 证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浩 明
联系 人: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 : 021 -22169999
传真 : 021-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 10108998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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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ebscn.com
(25) 长江 证券
注册 地址 :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1-63219781
传真 : 021-51062920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网址 : www.95579.com
(26) 东方 证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益 民
联系 人: 吴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真 :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 021-95503 或 40088-88506
网站 : www.dfz q.com.cn
(27)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 人 :张静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28) 长城 证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匡婷
电话 : 0755-83516289
传真 :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 0755-82288968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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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cc168.com.cn
(29) 兴业 证券
注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 地址 :浦 东新 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 大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业务 联系 人: 谢高 得
业务 联系 电话 : 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www.xyz q.com.cn
(30) 国联 证券
注册 地址 :无 锡市 县前 东街 168 号
办公 地址 :无 锡市 县前 东街 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雷建 辉
联系 人: 袁丽 萍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0510-82588168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510-82830162
网址 : www.glsc.com.cn
(31) 平安证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八 卦岭 八卦 三路 平安 大厦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八卦 岭八 卦三 路平 安大 厦三 楼( 518029 )
法定 代表 人: 陈敬 达
联系人:袁月、毛娟梅
电话 : 0755-82450826
客户服务电话 : 95511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755-82433794
网址 : www.pa18 .com
(32) 湘财 证券
联系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 钟康 莺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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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 6863451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33) 国元 证券
注册 地址 : 合肥 市寿 春路 179 号
办公 地址 :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程维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95578 和 400-8888-777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551 — 2207965
网址 : www.gyz q.com.cn
(34) 国都 证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26 层 11 、12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少 华
联系 人: 黄静
联系 电话 : 010-8418338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118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10-64482090
网址 : www. guodu .com
(35)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人:刘军辉、王飞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 : www. csco. com .cn
(36) 西部证券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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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西 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黄晓 军
电话 : 029-87406172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 029-96708
网址 : www.westsecu.com.cn
(37) 华安证券
注册 地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路 357 号
办公 地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阜 南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唐泳
联系电话: 0551-5161671
客户服务电话 : 0551-96518 、 40080965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51-5161672
网址 : www. haz q .com
(38) 山西 证券
办公 地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注册 地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张治 国
联系 电话 : 0351 -8686703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www.i618.com.cn
(39) 东吴 证券
注册 地址 :苏 州市 石路 爱河 桥路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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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512-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288
网址 : www.dw z q.com.cn
(40) 中原 证券
注册地址:许昌市南关大街 38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贸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石保 上
联系人:陈利民 程月艳
联系电话: 0371-6558567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371-9672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 : www.c cnew.com 或 www.z y z q.cn
(41) 东北 证券
注册 地址 :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 地址 :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树
联系 人: 高新 宇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 88939558-0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0431 -85096709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431-85680032
网址 :www.nesc.cn
(42) 财通 证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 111 号金 钱大 厦
办公 地址 :杭 州市 解放路 111 号金 钱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 乔骏
电话 : 0571-879251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336
网址 : www.ctsec.com
(43) 安信证券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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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 www. essence .com.cn
(44)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中 山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 37 层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中山 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舫 金
联系人:刘广
联系电话: 020 - 3786503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37865008
客户服务电话 : 400- 8888- 133
网址 : www. wlz q.com.cn
(45) 中信 金通 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王勤
联系电话: 0571-8578371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71-85783771
网址 : www. 96598. com .cn
(46) 南京证券
注册 地址 :江 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 8 号
法人 代表 :张 华东
联系 人: 胥春 阳
联系 电话 : 025-83367888-4101
传真 : 025-83320066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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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njz q.com.cn
(47)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 地址 :青 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 地址 :青 岛市 东海 西路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史洁 民
联系 人: 丁韶 燕
联系 电话 : 0532-85022026
传真 : 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www.z xwt.com.cn
(48) 财富证券
注册 地址 :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410005 )
办公 地址 :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410005 )
法定 代表 人: 周晖
联系 人: 郭磊
联系 电话 : 0731-4403319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731-4403439
网址 : www. cfz q .com
(49) 东莞证券
注册 地址 :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 地址 :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游锦 辉
联系 人: 张建 平 0769-22119423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0769-961130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769-22119423
网站 : www.dgz q.com.cn
(50) 金元 证券
注册 地址 :海 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 36 号证 券大厦 4 层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陆涛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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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 张萍
电话 : 0755- 83025022
传真 : 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228
网址 : www.jyz q.com.cn
(51) 国海 证券
注册 地址 :广 西南 宁市 滨湖路 46 号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竹 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厦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联系 电话 : 0755-83707413
传真 :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00 ( 全 国 ) 、 96100 (广 西)
网址 : www.ghz q.com.cn
(52) 广州证券
注册 地址 :广 州市 先烈 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先烈 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志 明
联系 人: 樊刚 正
电话 : 020-87322668
传真 : 020-873250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www.gz s.com.cn
(53)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 地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 地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 徐菁
电话 : 0755-25832848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5832583
网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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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 q .com
(55) 东海 证券
注册 地址 :常 州延 陵西路 59 号常 信大厦 18 楼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区东 方路 989 号中 达广场 17 楼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程学 军
电话 : 021-50586660-8853
传真 : 021-50586660-8881
客户服务电话 : 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免费 服务 热线 : 400-888-8588
网址 : www.longone.com.cn
(56) 齐鲁 证券
通讯 地址 :山 东省 济南 市经 十路 1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傅咏 梅
联系 电话 : 0531-81283938
传真 电话 :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 95538
网址 : www.qlz q.com.cn
(57) 信泰 证券
注册 地址 :南 京市 长江路 88 号
办公 地址 :南 京市 长江路 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党
联系 人: 舒萌 菲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3 4
电话 : (025)84784782
传真 : (025)8478474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18
网址 : www.thope.com
(58) 远东 证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南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5 楼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南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5 楼
法定 代表 人: 田德 军
联系 人: 高滋 生
联系 电话 : 021-58788888-1367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202717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21-68865582
网址 : www.ydstock.com
(59) 宏源 证券
注册 地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建设路 2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西 直门 北大 街甲 43 号金 运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汤世 生
联系 人: 李茂 俊
联系 电话 : 010-62294608-6240
开放 式基 金咨 询电 话: 010-62294600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传 真: 010-6229 6854
网址 : www.hysec.com
(60) 方正 证券
注册 地址 :湖 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 地址 :湖 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刘缘
电话 : 0731 -5832340
传真 : 0731 -5832342
客户服务电话 : 95571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3 5
网址 : www.foundersc.com
(61) 中投 证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小 阳
联系 人: 刘权
电 话 : ( 0755 ) 82026521
传 真 : ( 0755 ) 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www.cjis.cn
(62) 江南 证券
注册 地址 :南 昌市 抚河 北路 291 号
办公 地址 :南 昌市 抚河 北路 291 号五 楼
法定 代表 人: 姚江 涛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91-6781119
网址 : w w w .s c s t oc k.c 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 区 情侣路 428 号九 洲港 大厦 4001 室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体育 西路 189 号城 建大厦 19 、25 、27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梁棠
电话 : 400 881 8088
传真 : 020 -38799249
联系 人: 余贤 高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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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11 层
负责 人: 王立 华
电话 : 010-88092188
传真 : 010-88092150
经办 律师 :朱 小辉 、陈 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 师事 务所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233 号汇 亚大厦 1604- 1608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杨绍 信
联系 电话 : 021- 61238888
传真 电话 : 021- 61238800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汪棣 、金 毅
联系 人: 金毅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3 7
六 、 六 、 六 、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字 [ 200 8] 226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债券 型基 金 。基 金 的 存续 期间 为不定 期 。
本基 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
本基 金募 集期 自 2008 年 2 月 28 日至 2008 年 3 月 13 日 。 募 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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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七 、 七 、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本 基 金管 理人 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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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八 、 八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申购和赎回办理的 场所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网上 交易 系统 ;
2. 各 代销 机构 开办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并 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指 定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 网或 其他电 子交易
方式 进行 申购 、赎 回, 具体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 金已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于 2008 年 8 月 5 日起 开始 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 日为 本基 金的 开放 日。 但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 时除 外。 投
资 人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 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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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 , 即本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基 金采 用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对 该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销 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 赎 回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消 , 在 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 人在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 人可在 T+2 日 后 (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 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其 他通 知义 务, 由 于 投资 者未 进 行
查询 造成 的责 任和 后果 由投 资者 承担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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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限 制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元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通过 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资 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 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赎回 的份 额限 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每类基 金份 额 单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于 10 00
份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 类
基金全 部份 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该类 基金余 额不 足 1000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 类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或调 整上 述申 购、 赎 回 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 应 在
调整 生效前 2 日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报刊 及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为:
在申 购费 按金 额分 档的 情况 下, 如 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金 额所 对 应
的费 率。
申 购金额 申 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 M<500 万 ? 0.4%
500 万 M<1000 万 ? 0.1%
1000 万 M ? 每笔 1000 元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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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高 赎回 费率 不超过 5%,赎 回费 率为 :
注:
[ 1 ]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 年指 3 6 5 天,2 年为 7 3 0 天,以此类推。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由 申购 人承 担, 不 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 基 金的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赎 回
费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余 额为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上 述 费率 如发 生 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最 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 及网 站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特定 地域 范围 、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或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 购费 用 = 申购金 额 / (1+ 申购费 率) × 申购费 率, 对于 1000 万元 ( 含 ) 以 上 的 申
购适 用绝 对数 额的 申 购费 金额
净 申 购金 额 = 申 购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 假 定 投资 者在 T 日申购 10 , 000 元 A 类 基 金 份 额 , 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2.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方法 为:
申 购费 用 =1,0000/(1+ 0.8%) × 0.8%=79.37 元
净 申 购金 额 =10,000-79.37=9,920.63 元
申购 份额 = 9,920.63/ 2.000= 4,960.32 份
持 有年限 赎 回费率
Y<1 年 0. 1%
1 年≤ Y<2 年 0.05%
2 年 ≤Y 0%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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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 份额 =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二 : 假 定 投资 者在 T 日申购 10,000 元 B 类基 金份 额 , T 日 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2.00 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方法 为:
申购 份额 = 10,000/2.000=5,000 份
以上 计算 结果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 担。
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1)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 总额 = 赎回 数量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 =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例三 : 假 定 某投 资者在 T 日赎回 10 ,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100 天 , 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2.000 元 ,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
赎回 总额 = 10,000 ? 2.000=20,000.00 元
赎回 费用 = 20,000.00 ? 0.1%=20.00 元
赎回 金额 = 20,000.00 ? 20.00=19,980.00 元
( 2)B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额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 ,000 份 B 类基金份额, T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 元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 金额 = 10 ,000 ×2.000=20,000.00 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 归入 基
金财 产 。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 计算 日该 级基 金份 额净 值 = 计算 日
该级 基金 资产 净值 / 计算 日该 级基 金总 份额 。 本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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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归入 基金 财产 。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 本 基 金的 赎回 费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 登记
1.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2 工作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
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始 实施前 2 日予 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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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 4)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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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 1)拒 绝接 受、 暂停 接受 某笔 或某 数笔 申购 申请 ;
( 2)拒 绝接 受、 暂停 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 全部 申购 申请 ;
( 3)按 比例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某 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申 购申 请。
2.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
赎回 金额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予 以公 告 。
3.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近 1 个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 停 结束 ,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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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九 、 九 、
九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 件将 其持 有的 某一 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 时间
本基 金目 前已 开通 与易 方达 平稳 增长 基金 、 易 方 达策 略成 长基 金、 易 方达 50 指数 基金 、
易方 达积 极成 长基 金、 易 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 达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
达价 值成 长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 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 达中 小盘 股票 型基 金、 易 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 达科 翔股 票 型
基金 和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企业 股票 型基 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
本基 金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转 换时 除外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 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投资 者需 在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 本基 金采 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 即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当日的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得撤
销;
3. 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 日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4.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销 售拟 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 换。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 注册 的基 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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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时 , 转 出 方的 基金 必须 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转 入 方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进 先出 ” 的业务 规则 , 即份 额注 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 份 额 注 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 如 果 转换 申请 当日 , 同 时 有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下,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 换
的处 理原 则;
7.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最迟 应在 调 整
生效前 2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 账户 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以在 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日 ( T 日 ) ,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 资者 可在 T+2
工作 日及 之后 查询 成交 情况 。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 只基 金, 易 方达 增强 回报 基金 单
笔转 出申 请不 得少于 1000 份 ( 如 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0 份 ,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 笔转 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
金余 额不足 10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类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但 最迟 应在 调
整生 效前 2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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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成 , 其
中赎 回费 用的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基金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 费率 。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 管
理人 应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 2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特定 地域 范围 、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或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 费率 。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 算方式
计算 公式 :
A= [ B× C× (1-D) / ( 1+G) +F ] /E 。 其 中 , A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D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 G为对 应的 申 购
补差 费率 ; E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F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 。
说明 :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成 。
2 . 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申购 补差 费
用按 照转 换金 额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额 进行 补差 , 具 体 收取 情况 视每 次
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用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 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 次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用 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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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四 : 假 定 某投 资者 在 T日转 出 10,000 份易 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A类至 易方 达稳 健 收
益债 券型 基金 A 级基 金份 额, 转 出 增强 回报 A类基 金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转 入 稳 健
收益 A级基 金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 假设 该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 0.1% ,申 购补 差
费率 为 0,则 可获 得转 入基 金的 A级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注 : 本基 金转 出至 易方 达平 稳增 长基 金、 易 方 达策 略成 长基 金、 易 方达 50 指数 基金 、 易 方
达积 极成 长基 金、 易 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 达稳 健收 益 债券 型 基金 时,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 点两 位以 后舍 去, 舍 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价值 精选 基金 、 易 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基 金、 易 方 达价 值成 长基 金、 易 方 达
科讯 基金 、 易 方 达中 小盘 股票 型基 金、 易 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 达科 翔股 票 型
基金 和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企业 股票 型基 金 时, 转 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
产所 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 T 日申 请基 金转 换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 少转
出基 金份 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 情况 下, 投资 者自 T+ 2 工作 日起 有
权赎 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2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八)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 回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 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 级,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资
转 出 份
额
转 出 基 金
份额 净值
转出 金额 转换 费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转入 份额
10,000 1. 100 元 11,000.00 元 11.00 10,989.00 元 1.000 元 10,989.
00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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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组 合情 况, 决 定 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 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 采取 相同 的比 例
确认 ( 另 有公 告的 除外 ) ; 在 转 出申 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 确 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 予 以
顺延 。
(九)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或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导 致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 笔转 入或 某笔 转出 ;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 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 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 暂停 转换 或暂 停后 重新 开放 转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解 释权 归本 基金 管理 人, 本公 司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 费方 式、 费 率 水平 、 业 务 规则 及有 关限 制 ,
但最 迟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2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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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十 、 十 、
十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是指 投资 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提 交申 请, 约 定每 期
扣款 时间 、 扣 款 金额 , 由 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 完
成扣 款, 并提 交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 金已于 200 8 年 9 月 26 日开 通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 ,具 体实 施办 法详 见相 关公 告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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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十 一 、 十 一 、
十 一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解 冻
(一 )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 括 继承 、 捐 赠 、 强
制 执行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其 中: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或 受遗 赠人 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 会
团体 ;
“ 强制 执行 ”是指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二 ) 办 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相关 资料 , 注册 登记 机 构
办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他 销售 机构 可代 为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请材 料, 但 不 得办 理 该
项业 务。
(三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 请 人按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四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 理其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转 托管 业 务
由各 销售 机构 负责 受理 。
(五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 益 (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 利再 投资 ) 一 并冻 结, 被 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 付 。
(六 ) 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 基
金业 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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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十 二 、 十 二 、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品种,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 债券 回购 、 央 行 票 据 、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型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股 票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各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其 中,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金融 债等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资产 总值的 50% , 可 转 换债 券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股 票等 权益 类品 种不 高于 基金 资产的 20% ;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此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是指除了国债和央行票据等并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
证券 品种 。
(三)投资理念
以宏 观经 济研 究主 导债 券投 资, 在 可 控风 险下 提高 债券 总收 益。 通 过 严格 的信 用评 估 、
信用 利差 分析 等技 术手 段, 提高 基金 收益 水平 。积 极运 用新 股申 购等 方式 增强 基金 收益 。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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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
票据 等) 、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 含可 转换 债券 ) 、 新 股( 含增 发) 申购 之间 的配 置: 1)基
于对 利率 走势 、利 率期 限结 构等 因素 的分 析, 预测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投 资收 益和 风险 ; 2)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 前景 以及 公司 财务 进行 严谨 的分 析, 考 察 其对 固定 收益 市场 信用 利差 的影 响 ;
3)基 于新 股发 行频 率、 中签 率、 上市 后的 平均 涨幅 等的 分析 ,预 测新 股申 购的 收益 率以 及
风险 ; 4)套 利性 投资 机会 的投 资期 间及 预期 收益 率; 5)股 票市 场走 势的 预测 ; 6)可 转换
债券 发行 公司 的成 长性 和转 债价 值 的判 断。
2. 固定 收益 品种 投资 策略
( 1 )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配置 策略
a. 平均 久期 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
资、 消 费 、 外 贸 差额 、 财 政 收支 、 价 格 指数 和汇 率等 ) 和 宏 观经 济政 策 ( 包 括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策 、 外 贸 和汇 率政 策等 ) 进 行 分析 , 预 测 未来 的利 率趋 势, 判 断债 券市 场 对
上述 变量 和政 策的 反应 , 并 据 此积 极调 整债 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提高 债券 组合 的 总投 资 收益 。
b. 期限 结构 配置
本基金 对债券市场 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 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
期限 结构 的变 化方 式, 选 择 确定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配 置 各期 限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比例 , 以 达
到预 期投 资收 益最 大化 的目 的。
c. 类属 配置
本 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 行分 析, 研 究 同期 限的 国债 、 金融 债 、 企业 债 、 交 易所 和银 行间 市场 投资 品种 的 利差 和
变化 趋势 ,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
( 2 )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选择
在 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 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 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
主要 因素 , 包 括流 动性 、 市 场供 求、 信用 风险 、 票息 及付 息频 率、 税赋 、 含权 等因 素 进行 分
析 ,选 择具 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 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
1 )非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 国债 、央 行票 据等 )的 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分 析, 预 测 未来 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 综 合 考虑 组合 流动 性决 定投 资品 种 。
2 )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除 可转 换债 券) 的选 择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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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 投 资 信 用 状 况 良 好 的 信 用 类 债 券 。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分 析,
对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信用 风险 进行 度量 及定 价, 利 用 市场 对信 用利 差定 价的 相对 失衡 , 对 溢 价
率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
略。
a)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各 行业 的发 展状 况, 决定 各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
b) 充分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的产 业趋 势、 监管 环境 、公 司背 景、 盈利 情况 、竞 争地 位、
治理 结构 、特 殊事 件风 险等 基本 面信 息, 分析 企业 的长 期运 作风 险;
c) 运用 财务 评分 模型 对债 券发 行人 的资 产流 动性 、盈 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现 金流 水
平等 方面 进行 综合 评分 ,度 量发 行人 财务 风险 ;
d) 利用 历史 数据 、市 场价 格以 及资 产质 量等 信息 ,估 算债 券发 行人 的违 约率 及违 约
损失 率;
e) 综合 发行 人各 方面 分析 结果 ,采 用数 量化 模型 ,确 定信 用利 差的 合理 水平 ,利 用
市场 的相 对失 衡, 选择 溢价 偏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3 )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策 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的 价值 进行 评估 ,选 择具 有较 高投 资价 值的 可转 换债 券。
本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
场竞 争力 等, 并 参 考同 类公 司的 估值 水平 , 判 断 可转 换债 券的 股权 投资 价值 ; 基 于 对利 率 水
平、 票 息 率、 派 息 频率 及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的分 析, 判 断 其债 券投 资价 值; 采 用 期权 定价 模 型 ,
估算 可转 换债 券的 转换 期权 价值 。 综 合 以上 因素 , 对 可 转换 债券 进行 定价 分析 , 制 定 可转 换
债券 的投 资策 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
券的 申购 。 为 控 制基 金的 波动 性和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 的资 产 不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30% 。
4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本基金 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 率和提前偿付 比率,并利用收益率
曲线 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进 行估 值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总体 投
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 以 降 低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20%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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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风 险管 理
针对 发行 主体 的信 用风 险, 我 们 通过 以下 三个 方面 来进 行信 用风 险的 管理 : 1) 进 行 独
立的 发行 主体 信用 分析 ,不 断在 实践 中完 善分 析方 法和 积累 分析 经验 数据 ; 2)严 格遵 守信
用类 债券 的备 选库 制度 , 根 据 不同 的信 用风 险等 级, 按 照 不同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和 权限 管理 制
度, 对入 库债 券进 行定 期信 用跟 踪分 析; 3)采 取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和集 中度 限制 ,严 格控 制
组合 整体 的违 约风 险水 平。
3. 股票 及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股 票部 分除 新股 申购 ( 含 增发 ) 和 套 利性 机会 外, 不 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本基金 通过对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景气度、财务稳健性、公司竞争力、利润成长性等
因素 的分 析, 参 考 同类 公司 的估 值水 平, 进 行 股票 的价 值评 估, 从 而 判断 一、 二 级 市场 价 差
的大 小, 并 根 据资 金成 本、 新 股 的中 签率 及上 市后 股价 涨幅 的统 计、 股 票锁 定期 间投 资风 险
的判 断, 制定 新股 申购 策略 。
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后以及可转换债券转股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
价值 的判 断, 结合 股票 市场 环境 的分 析, 选择 适当 的时 机卖 出。
本基 金所 指套 利性 机会 指的 是, 在 确 定的 期限 内, 预 期 股票 投资 可获 得固 定的 收益 率 ,
例如 要约 收购 类过 程中 存在 的投 资机 会。 本 基 金将 在严 格测 算交 易成 本、 投 资 收益 率的 基 础
上, 参与 股票 的套 利。
本基 金 不 主 动 进 行 权 证 的 投 资 。 对 分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在 认 股 权 证 上 市 后,
本基 金将 根据 权证 估值 模型 的分 析结 果, 在权 证价 值被 高估 时, 选择 适当 的时 机卖 出。
(五)业绩 比较基准
中债 总指 数( 全价 )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
有较 强的 代表 性、 权威 性, 并得 到投 资者 的广 泛认 同,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将来 如有 更合 适的 指数 推出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确 定
变更 基金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业 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实 施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5 8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投资决策
1 .决策 依据
(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 2 )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
2 .决策 程序
1) 研究 员提 交宏 观经 济、 债券 市场 、行 业分 析、 新股 申购 、公 司研 究及 信用 分析 报
告;
2)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报 告以 及对 宏观 经济 、债 券市 场投 资机 会、 新股 申购 收益 率、
股票 市场 预期 收益 水平 的判 断, 制定 资产 配置 计划 ,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计划 ;
4)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新 股 ( 含 增发 ) 的 投 资方 案, 构 造 投资 组合 ;
5) 集中 交易 室依 据基 金经 理的 指令 ,执 行交 易;
6) 基金 绩效 与风 险评 估组 定期 评估 基金 的 投资 风险 , 并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交报 告 ;
7) 基金 经理 定期 检讨 投资 组合 的运 作成 效, 并 进行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
(八)投资组合限制
1.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 公 司 债、 企 业 债、 短 期
融资 券、 金 融 债等 信用 品种 不低 于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总额的 50% , 且 可 转换 债券 不高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3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股 票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债 券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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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8.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 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 报的 股票 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9.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于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大比 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 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增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10 个交 易日 延长到 3 个月 。 法 律 法规 如有 变更 , 从 其 变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外 ,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九)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6 0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对上 述事 项,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 权利的处理原 则
及方法
1 . 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 护 基金 投 资
者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3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 利益 。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 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 金的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已于 2009 年 4 月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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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的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有 关数 据的 期间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 比例 ( % )
1 权益 投资 1,177,105.36 0.08
其中 :股 票 1,177,105.36 0.08
2 固定 收益 投资 1,397,007,602.91 95.17
其中 :债 券 1,397,007,602.91 95.1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 -
4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其中 : 买 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 存款 和结 算备 付金 合计 41,372,463.72 2.82
6 其他 资产 28,394,922.98 1.93
7 合计 1,467,952,094.97 100.00
代码 行业 类别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掘 业 - -
C 制造 业 1,177,105.36 0.09
C0 食品 、饮 料 - -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 料 1,177,105.36 0.09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 -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 业 - -
F 交通 运输 、仓 储业 - -
G 信息 技术 业 - -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 -
I 金融 、保 险业 - -
J 房地 产业 - -
K 社会 服务 业 -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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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 投资 明细
注: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仅持 有以 上股 票。
4. 报告 期末 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5.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6.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L 传播 与文 化产 业 - -
M 综合 类 - -
合计 1,177,105.36 0.09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数 量 ( 股 )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002254 烟台 氨纶 36,308 1,177,105.36 0.09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序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国 家 债 券 50,237,234.00 3.66
2 央 行 票 据 116,219,000.00 8.46
3 金 融 债 券 897,153,000.00 65.29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897,153,000.00 65.29
4 企 业 债 券 304,596,464.23 22.17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可 转 债 28,801,904.68 2.10
7 其 他 - -
8 合 计 1,397,007,602.91 101.67
序号 债券 代码 债券 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080215 08 国开 15 2,000,000 217,940,000.00 15.86
2 080218 08 国开 18 1,500,000 153,510,000.00 11.17
3 080309 08 进出 09 1,500,000 152,775,000.00 11.12
4 080213 08 国开 13 1,000,000 109,450,000.00 7.97
5 080312 08 进出 12 900,000 88,821,000.00 6.46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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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 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 2)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序号 债券 代码 债券 名称 公允 价值 ( 元)
占 基金 资产 的
净值 比例 (%)
1
110002 南山 转债 16,531,176.60 1.20
2
125528 柳工 转债 12,270,728.08 0.89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
1 存出 保证 金 537,157.14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
3 应收 股利 -
4 应收 利息 22,601,340.44
5 应收 申购 款 5,256,425.40
6 其他 应收 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8,394,922.98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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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十 三 、 十 三 、
十 三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08 年3月 19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的 投资 业
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1.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2.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 1)
净值 增长 率
标准 差( 2)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3)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率 标准 差( 4)
(1) -(3) (2) - (4)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0.40% 0.18% 8.85% 0.23% 1.55% -0.05%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 1)
净值 增长 率
标准 差( 2)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3)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率 标准 差( 4)
(1) -(3) (2) - (4)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9.90% 0.18% 8.85% 0.23% 1.05% -0.05%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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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十 四 、 十 四 、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基 金 的 财 产 基 金 的 财 产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本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 存款 本息 、 债 券 的应 计利 息 、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缴 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 成主 要有 :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存 的保 证金 ;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应收 申购 基金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 计利 息;
8.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9. 其他 资产 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财 产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 算资 金
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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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 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 基
金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 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 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 销 ,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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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十 五 、 十 五 、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 真 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金 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 值。 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量 ;
2)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估 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4)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价 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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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券 估值 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应
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
(3)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
(4)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5)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5)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 交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 性、 收 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按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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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 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 协商 解决 。
5.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注: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 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 (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公 告 [2008]38 号) 的 规 定, 对 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证券 采用 《 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基 金估 值小 组关 于停 牌股 票估 值的 参考 方法 》中 的 “ 指数 收益 法 ”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 工作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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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 时 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 销机 构 、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 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 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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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 产
的损 失, 并 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 ,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 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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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 或权 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 家会 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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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十 七 、 十 七 、
十 七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其他 收入 。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 应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 人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投资 人 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 发放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配 12 次, 全年 分配 比例 不 得低于 年度 可 供分配 收益的 6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 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 种: 现 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 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 分
红;
6.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 分配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时间 、 分 配 数额 、 分 配方 式等 内 容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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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订 , 由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 金 管理 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 金 托
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红利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 注册 登记 人可 将投 资者 的现 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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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十 九 、 十 九 、
十 九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销售 服务 费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本基 金终 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总 值中 扣除 。
2.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 标准和支付 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6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6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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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为 0.4% 。 本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B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4% ÷ 当年 天数
H 为 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 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由 注 册登 记机 构代 收, 注
册登 记机 构收 到后 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4 )除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之外 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 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所发 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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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赎 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 计 算 公式 和 收取 方式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章
第( 七)款及 第 (八 )款的 相关 规定 。
2.转换 费率
本基金 目前 已开 通与 易方 达平 稳增 长基 金、 易 方 达策 略成 长基 金、 易 方达 50 指数 基金 、
易方 达积 极成 长基 金、 易 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 达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
达价 值成 长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 达稳 健收 益 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 达中 小盘 股票 型基 金、 易 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 达科 翔股 票 型
基金 和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企业 股票 型基 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 关
公告 。 基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成 ,
其中 赎回 费用的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代销 机构 可 对
每笔转 换申 请向 投资 者收 取 不高于 10 元 的业务 代理 费 , 具体收 费标 准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3.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 www.efunds.com.cn ) 进 行 申购 、 赎 回 和转 换的 交
易费 率, 请具 体参 照我 公司 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 费率 。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
管理 人应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特定 地域 范围 、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或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费 率。
(三)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履行 其纳 税义 务。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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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二 十 一 、 二 十 一 、
二 十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如果 基金 募集 所在 的会 计
年度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3.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 有关 规定 编 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时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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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二 十 三 、 二 十 三 、
二 十 三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 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 说明 书是 基金 向社 会公 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 明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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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月 的 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 基 金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就 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 管理 人将 至 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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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或
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 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件时 , 有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决 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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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本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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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 招 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年 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季
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 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 公 众查 阅。 投 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 媒 体
上公 告。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将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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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五 、 二 十 五 、 二 十 五 、
二 十 五 、
风 险 揭 示 风 险 揭 示 风 险 揭 示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 投 资 者心 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 风险 。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 如 货币 政策 、 财 政 政策 、 行 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 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利 率风 险
利率 风险 主要 是指 因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动的 风险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方向 包
括债券 、 票据 和银 行存 款, 其收 益水 平直 接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3.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 偿付 本息 后以 及回 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 金再 投资 的收 益
率低 于原 来利 率, 由此 本基 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4. 信用 风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指债 券、 票 据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可能 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 兑付 的 风
险。
5. 新股 风险
如果 新股 发行 数量 减少 或新 股申 购收 益率 降低 , 本 基 金将 面临 收益 率降 低的 风险 。 尤 其
当新 股上 市价 格跌 破发 行价 格时 ,新 股申 购将 可能 出现 亏损 。
6. 经营 风险
公司 的经 营 活动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 果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债券 价格 可能 下跌 ; 同 时 , 其
偿债 能力 也会 受到 影响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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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风险
1.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指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 导 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 低 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 品种 的流 动性 较好 , 也存 在部 分可 转债 、 企 业 债、 资 产 证券 化等 品种 流动 性相 对 较
差的 情况 。 在特 殊市 场情 况下 ( 加息 或是 市场 资金 紧张 的情 况下 ) , 会 普 遍存 在债 券 品种 交 投
不活 跃、 成交 量不 足的 情形 ,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 量 较大 ,可 能导 致基 金收 益出 现 较大 波 动 。
基金 管理 人为 提高 新股 中签 率, 可 能 采取 回购 的方 法, 会 降 低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 新 股 申 购
到股 票上 市存 在一 定时 间间 隔, 如果 遭遇 大量 赎回 ,可 能导 致基 金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四)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
的风 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经 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5.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等 机构 无法 正常 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
6.其 他风 险。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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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六 、 二 十 六 、 二 十 六 、
二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9)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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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 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 讼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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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 上。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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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七 、 二 十 七 、 二 十 七 、
二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前言
1.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 1)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是 保护 投资 人 合法 权益 , 明 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
规范 基金 运作 。
(2 )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投资 人合法 权益 。
2.基金 合同 是规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基 本法 律文 件, 其 他 与基 金相 关
的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 或表 述, 如与基 金合 同不 一致 或有冲
突,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成为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本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3.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核准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 证
投资 于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4.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在 本 基金 合同 之外 披露 涉及 本基金 的信 息, 其 内 容涉 及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 如与 基金 合同 不一 致或 有冲 突, 以基 金合 同为 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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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为 :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 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销 机构 , 并 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 行 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为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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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 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8)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 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 23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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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 26) 依 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为 :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为 :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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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 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为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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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为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2.召开 事由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 )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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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3.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4.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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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5.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 席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登 记日 ;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
( 2) 采 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 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 方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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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 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基 金份 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②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 / 和基 金管 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 人 ”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
④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和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
⑤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 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7.议事 内容 与程 序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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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单 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 不超 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 不符 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 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 进
行审 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 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经 合 法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 管理 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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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8.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 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其 代 理 人 )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
公告 。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9.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1 0 0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 任
监票 人; 但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 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 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大 会主 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 有
异议 , 其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 派 出
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 督人 经通 知但 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 大 会召 集人 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并 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1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 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于 本章 第 (二 )条所 规定 的第 (1)-(8)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所 规定 的第 (9)、 (1 0)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1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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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6)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9)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4)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7)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
2.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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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 基 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 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 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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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 上。
(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 解 途径 解决 。 不 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 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 裁 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八)基金 合同的效力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1. 本基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法定 代表人
授权 的代 理人 签字 ,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 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并 获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后
生效 。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之
日止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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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内的 基
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3.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 除 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4.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代 销 机构 和登 记结 算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九)其他事项
本基 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规 定协 商解 决。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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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九 、 二 十 九 、 二 十 九 、
二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 区 情侣路 428 号九 洲港 大厦 4001 室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体 育西路 189 号城 建大厦 19 、25 、27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梁棠
成立 日期 : 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2001]4 号
组织 形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 币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 编码 : 100140
法定 代表 人: 郭树 清
成立 日期 :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12 号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贰 仟叁 佰叁 拾陆 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 范围 : 吸 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 短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卖 外汇 ;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 收 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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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 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 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如下 :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 括 债券 回购 、 央 行 票 据 、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型可 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股 票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各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其 中,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金融 债等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资产 总值的 50% , 可 转 换债 券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股 票等 权益 类品 种不 高于 基金 资产的 20% ;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此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是指除了国债和央行票据等并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
证券 品种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 金投 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 1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其 中, 公 司 债、 企 业 债、 短
期融资券、金融债等信用品种不低于固定收益类投资总额的 50%,且可转换债券不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的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2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 债券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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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净值的 20% ;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7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8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于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大比 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 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增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10 个交 易日 延长到 3 个月 。 法 律 法规 如有 变更 , 从 其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外 ,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 条第 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并 负 责及 时 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如 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 进行 事后 结算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 业
标准 的、 经 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是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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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新 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 应 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 上
述流 程履 行了 监督 职责 , 则 对 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 担赔 偿责 任。 如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基 金 管理 人应 出具 书面 说明 明确 撤销 交易 , 如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成交 后及 时将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 单
和指 令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并确 认, 特殊 情况 下, 双方 协商 处理 。
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 议, 明 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 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 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 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 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6.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7.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8.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 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 等。
9.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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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行 , 并 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本 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 并
改正 。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 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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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 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 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 3)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款 等事 宜。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 2)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 4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 基
金资 产的 支付 。
4.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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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结 算 互保 基金 、 交 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 主
协议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1) 因 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 以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 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 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签 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 本 协议 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 度审 计合
同、 基 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
本通 过专 人送 达、 特 快 专递 或挂 号邮 寄等 方式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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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按 规 定
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 管理 人每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3)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
担责 任。
在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或编 制半 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 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 双 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 调 解 解决 , 协 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 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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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 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十 、 三 十 、 三 十 、
三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 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
记录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应根 据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交 成交
确认 单。 基金 代销 机构 应根 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交成 交确 认单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易对帐单寄送服务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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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情况 下通 过 书面 或电 子 形式 向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 单。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在 其所 管理 的基 金间 进行 转换 , 具 体 实
施以 有关 公告 为准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利用 代销 机构 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 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为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有 关公 告。
(六)资讯服务
1.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 者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 账户 余额 、 基 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 , 可
拨打 如下 电话 : 40088180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
2. 互联 网站 及电 子信 箱
网址 : 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 信箱 : service@efunds.com.cn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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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十 二 、 三 十 二 、 三 十 二 、
三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公告 事项 披露 日期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开 通 易方 达 增 强 回 报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08-9-24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开 通 易方 达 增 强 回 报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定
期定 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08-9-24
关于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专 用传 真号 码变 更的 公告 2008-10-9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金 穗 卡 客 户 网 上 直 销 申 购
费率 的公 告 2008-10-13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方 达 增强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限制 大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08-10-18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万 联 证 券 推 出 定期 定 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08-10-24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宏 源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 公告 2008-10-24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放 式 基金 参 加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基 金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08-10-29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科 讯股 票型 基金 和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A 类 基
金在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推出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08-10-29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方 正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 公告 2008-11-14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下 增强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稳健 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限制 大额 申购 业务 上限 金额 的公 告 2008-11-25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齐 鲁 证 券 推 出 定期 定 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08-11-28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投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 公告 2008-12-2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投 证 券 推 出 定期 定 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08-12-10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易 方 达 增 强 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恢复 办理 大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08-12-12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开 放 式 基金 参与 深 圳 平 安 银行 网 上
银行 申购 和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08-12-15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客 户服 务电 话号 码变 更的 公告 2008-12-19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开 放 式 基金 参与 中 国 建 设 银行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08-12-31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运 用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申 购 旗下 开 放 式 基 金 的公
告 2009-1-5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开 放 式 基金 参与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网上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09-1-14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开 放 式 基金 参与 中 国 光 大 银行 基金 2009-1-16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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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以上 公告 披露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 。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 立香 港子 公司 的公 告 2009-1-21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09-2-6
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2009-2-12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江 南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 公告 2009-2-21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南 京 证 券 推 出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务 的公 告 2009-3-2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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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十 四 、 三 十 四 、 三 十 四 、
三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0 9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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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十 六 、 三 十 六 、 三 十 六 、
三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备 查 文 件 备 查 文 件
备 查 文 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易 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2.《易 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4.《易 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5.法律 意见 书;
6.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
7.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 处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 0 9 年 5 月 1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