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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增强A(100035)

富国增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本招募说明书印刷时间:2009年5月 本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体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1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4 月 10 日证监许可 【2009】296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2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3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九、基金的投资..................................................... 49 十、基金的财产..................................................... 5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六、风险揭示.....................................................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二十二、备查文件.................................................. 109 4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 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 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6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6




















招募说明书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招募说明书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8




















招募说明书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 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或有不同;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9




















招募说明书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10




















招募说明书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 (021)68597788 传真: (021)68597799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09年4月30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二个分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 另类投资部、研究部、集中交易部、专户投资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 销策划与产品部、客服与电子商务部、战略发展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 11




















招募说明书 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基金清算部、北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 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另类投资部:负责FOF、PE、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 理;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 资交易和风险控制;专户投资部:在固定收益部、权益投资部和另类投资部内设 立的虚拟部门,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 帐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北京分公司(华 北营销中心) 、深圳分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和华东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 售业务;营销策划与产品部:负责产品开发、营销策划和品牌建设等;客服与电 子商务部:负责电子商务与客户服务;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战略的研究、规划 与落实;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 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基金清算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 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 文秘、行政后勤等。 截止到2009年4月30日, 公司有员工151人,其中58%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生于 1954 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 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董事。生于 1969 年,硕士。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交易员; 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 会计师。1977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并于 12




















招募说明书 1989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 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 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董事。生于 1952 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缪恒生先生,董事。生于 1948 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区办事处南码头分理处会计员、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市分行南市区办事处会计出纳科副科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分行 副行长;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生于1958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总裁、BMO金融集团高级 副总裁。 葛航先生,董事。生于1966年,大学本科,经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经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2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金融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36 年,会计学博士。1962 年至 1966 年 在 PriceWaterHouseCoopers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 年至 1969 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 年至 2002 年在加拿大 Windsor 大 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Windsor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5 年,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办事员、副科长;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上海交电家电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副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 13




















招募说明书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生于 1965 年,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生于 1962 年,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现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监事。生于 1971 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生于1960年,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主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现任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监事。生于1973年,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备厂财务处会计;厦门金达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常松先生,监事。生于1973年,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数量研究员、高级数量研究员、研究策划部数量组组长、金融数量工程部经理。 现任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督察长。生于1964年,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 讲师。历任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部;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讲师;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 14




















招募说明书 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 督察长。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副总经理。生于1972年,中共党员,硕士,1996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年10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年4月起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智伦,生于 1968 年,经济学硕士,自 1994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历 任平安证券部门经理、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研究员、海通证券投资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08年 10月开始担任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1)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 陈戈先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另类投资 部总经理、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汉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瑀女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饶刚先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常松先生: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钟智伦先生: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列席人员构成: 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交易主管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邀请的其他 人员。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5




















招募说明书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16




















招募说明书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7




















招募说明书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8




















招募说明书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督察长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19




















招募说明书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20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 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 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 中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2008 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926.4亿元,较上年增长34%;平均资产 回报率为1.3%,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20.7%,分别较上年提高0.16个百分点和 1.18个百分点, 居全球银行业最好水平; 每股盈利为0.4元, 比上年增长0.10 元; 总资产达到75,554.52 亿元,较上年增长14.51%;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 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2.21%,较上年 21




















招募说明书 下降0.39 个百分点; 拨备水平充分, 拨备覆盖率为131.58%, 较上年提升27.17 个 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 纽约分行、伦敦子银行正式获颁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 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1,896台,居全球 银行业首位。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500强」中列第20 位;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 500 强中由上年的第 230 位上升至第 171 位;被《福布斯(亚太版) 》评为“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50 强” ;被《银行家》 杂志评为“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财务指标)第一名”和“最佳商业银行” ;被美 国《环球金融》杂志 评为“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按揭贷款银行” ;荣获 香港上市公司商会 “公司管治卓越奖” 、 《亚洲银行家》杂志“零售风险管理卓越 奖” 、中国民政部颁发的 “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内资企业奖”和香港《财资》 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 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进行的内部 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中国 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 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 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 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22




















招募说明书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 金盛、通乾、银丰等 7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 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 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 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 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 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 优选、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 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 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增 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 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华夏全球精 选、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宝 盈资源优选、华安稳定收益、兴业社会责任、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海富通全 球精选中国概念、宝盈增强收益、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华富收益增强、 信诚盛世蓝筹、东方策略成长、中欧新蓝筹混合、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混合、 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交银环球精选价值、长城稳健增利 债券、华商盛世成长股票、信诚三得益债券、长盛积极配置债券、鹏华盛世创新 股票、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东吴优信稳健债券、银华增强收益债券、东方稳健回报 债券、华富策略精选混合基金等8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23




















招募说明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4




















招募说明书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 (021)68597070 传真: (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25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7 联系人:王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6




















招募说明书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电话: (021)63370888 传真: (021)63370777 联系人:张萍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6)青岛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徐楠 电话:0532-85709793 客服电话:0532-96588 公司网址:http://www.qdccb.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27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 (021)54040596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 (010)66568613、 (010)66568587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555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6、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28




















招募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3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深圳、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话:400-8866-338-627802 传真: (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服电话: (0755)95511 网站:www.pa18.com (1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29




















招募说明书 客户咨询电话: (025)8445777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5)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6楼、7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510)82831662、 (0510)82588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10)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咨询电话: (021)6882368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 (021)50586660 传真: (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客服热线:400-8888-588(全国) 、 (021)32024658(上海) 、0519-88166222 (常州) 、 0379-64902266(洛阳)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0




















招募说明书 (18)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 (0755)83025913 传真: (0755)83025991 联系人:魏杰 客服热线: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1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 (021)65081063 传真: (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客服热线: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 (0532)85022026 业务传真: (0532)85022511 联系人:丁韶燕 客服电话: (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wtzq.com.cn (2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公司 31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2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系电话: (0551)5161671 业务传真: (0551)5161672 联络人:唐泳 咨询电话: (0551)5161671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雷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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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吴军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联系电话: (021)24052000 传真: (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4月10日证监许可【2009】296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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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发售渠道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用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对投资者赎回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34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09年5月12日至2009年6月12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 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得撤销。


(4)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 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 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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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认购费率 1)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投资者在认购B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后端认购费,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含) 0.8% 1年—3年(含) 0.5% 3年—5年(含) 0.3% 5年以上 0 3)投资者在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B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6




















招募说明书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945.86 份 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B类或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37




















招募说明书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电话: (021)68597070 传真: (021)68597979 38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公司、华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9




















招募说明书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于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0




















招募说明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1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影响投资人实质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A类和B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但赎回持有期限少于30天的基金份额应支付赎回费,且基金管理人将从该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1) 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 投资者在申购B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后端申购费, 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0% 1年—3年(含) 0.6% 3年—5年(含) 0.4% 5年以上 0 (3)投资者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申购费用。 42




















招募说明书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A类、B类及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 A类、B类及C类基金份额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A 类、B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30天以下 0.1% 0.1% 30 天 (含) —1年 (含) 0.1% 0 1年—2年(含) 0.05% 0 2年以上 0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履行相应程序后调整 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43




















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申购 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A类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38,156.29份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B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


(3)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1% = 10.1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 = 10,149.84元 44




















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2)当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B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 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0%,申购时 的B类基金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0%=101元 赎回费用=10,160×0.1%=10.16元 赎回金额=10,160-101-10.16=10,048.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B类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 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0%,申购 时的B类基金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8.84元。 (3)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0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5




















招募说明书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除拒绝或暂停接受特定申购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46




















招募说明书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47




















招募说明书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8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含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于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投资于企业主体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及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回购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品种。 在满足债券投资比例要求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 包括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 所派发或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等法律法规或监 49




















招募说明书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用以强化本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 益水平。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 配置。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突出主动性的投资管理,在对宏观经济以及债券 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进行客观判断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配置收益率相对较高的企 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风险收益特征优异的可转换债、可分离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加以对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回购等 高流动性品种的投资,灵活运用组合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调整、信用利差和相 对价值等策略,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把握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中投资 机会,获取各类债券的超额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收益 率的变化情况,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有必要将债券资 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 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本基金根据 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市场细 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附权债券(含 可转换公司债、各类附权债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创新(各类金融衍生工 具等)四个子市场,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 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 50




















招募说明书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 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决定投资总量。 2、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 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 极调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 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 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 据。 ④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 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⑤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2)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 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 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 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等。 51




















招募说明书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 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 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 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 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 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协议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切关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②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 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3)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 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 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 52




















招募说明书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回购套利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发现债券市场明显投资机会的情况下,或债券市场存在套利机 会时,通过回购等融资融券手段,应用适量的杠杆获取超额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挖掘公 司的内在价值,根据当时股票市场整体投资环境及定价水平,发行折价水平及一、 二级市场间资金供求关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新股认购策略。 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趋势性投资机会时,本基金可以直接参 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二级市场投资过程中,本基金主要 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借鉴外方股东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金融集团 (BMO Financial Group)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利用数 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以下三类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①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纪录或现金分红潜 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②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③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4、权证投资策略 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一致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适度进行谨慎 的权证投资。基金对权证投资的目标首先是控制并降低组合风险,其次是令基金 资产增值。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1)采用市场认可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并根据研究人员对公司基本面等因素 的分析,形成合理的对权证的定价; (2)对标的股票进行价值判断,结合权证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决策权证的 买入、持有或沽出操作; (3)本基金权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 53




















招募说明书 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5.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6.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 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 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0%。 本基金采用中债综合指数及沪深300指数作为衡量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其主要原因如下: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 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54




















招募说明书 沪深 300 指数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的成份股指数。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 体走势的指数。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 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5;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含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55




















招募说明书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56




















招募说明书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57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58




















招募说明书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59




















招募说明书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60




















招募说明书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61




















招募说明书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2




















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投资人所持有的、实施收益分配的 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63




















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的25%,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对A类、 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 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持 有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 购费或后端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 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其 处理的最后一次分红方式为准;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64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65




















招募说明书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 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66




















招募说明书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67




















招募说明书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68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69




















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70




















招募说明书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追求本金长期 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一)投资于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71




















招募说明书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72




















招募说明书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 73




















招募说明书 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而需要变更本基金合同的其他 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4




















招募说明书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75




















招募说明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76




















招募说明书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77




















招募说明书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78




















招募说明书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9




















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80




















招募说明书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1




















招募说明书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变更基金的 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2




















招募说明书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83




















招募说明书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84




















招募说明书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有权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85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86




















招募说明书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87




















招募说明书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88




















招募说明书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而需要变更本基金合同的其他事 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89




















招募说明书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0




















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91




















招募说明书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企业年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92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含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于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投资于企业主体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93




















招募说明书 次级债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品种) ,以及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以 及回购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品种。 在满足债券投资比例要求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 包括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 所派发或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用以强化本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 益水平。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含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94




















招募说明书 的1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95




















招募说明书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 96




















招募说明书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6)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7)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97




















招募说明书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情况异常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98




















招募说明书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99




















招募说明书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100




















招募说明书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101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02




















招募说明书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03




















招募说明书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104




















招募说明书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05




















招募说明书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106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107




















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末所有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本季度有交易、季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交 易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信、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可享 108




















招募说明书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8597979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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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