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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信用A(050011)

博时信用债券A: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 时 信 用 债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博时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09 年4 月23 日 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09]332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等 。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 资 决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04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06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管 理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以 及《 博 时信 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信 用 债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基金 ” 或“ 本基 金 ”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 ) 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指《博时信用 债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 开披露 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 相关 服务 机构 、 基 金的募 集 、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基金的 投资 、 基金 的 业 绩 、 基 金的 财产 、 基 金资 产 的估值 、 基 金收益 与分 配 、 基 金的 费 用与税 收 、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风险 揭 示、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其 他应 披 露事项 、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备 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本合同 、基 金合 同 指《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的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仅 为 《基 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部 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 博 时信 用 债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博 时信 用 债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博 时信 用 债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 规则 》














指《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 基金 合同 》 及相 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招募说明书 3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 括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 证券 公司 以 及其他 资 产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 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招募说明书 4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本 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本 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 转 出基金 )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并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处 登记 的 任何 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A 类 份额 指在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时 收取前 端认 购 、 申 购费 用 , 在 赎回 时 根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基 金份 额 B 类 份额


指在投资 者赎 回时 收取 后 端 认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的基 金 份额 C 类 份额


指 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但 对持 有期 限少 于 30 日的本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取 赎 回费的 基金 份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 投 资者指 定招募说明书 5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票据 投资收 益 、 买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过 程 信用债 券 指政府 机构 债 、 政 策性 金 融机构 金融 债 、 公 司债 、 企业债 、 短 期融资 券 、 商 业银 行金 融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 转 换债券 及可 分离转 债等 非国 家信 用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 大 额存单 ; 剩 余期限 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 含三 百九 十七 天 ) 的 债券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债 券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中国 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的 客观 事 件 。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公司 ” )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文批准 设 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 73% ;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公司 ,持 有 股份 25% ; 广厦 建设 集 团 有限责 任公 司, 持有 股 份 2% 。 注册资 本 为 1 亿元 人 民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十 三个 直属 部门 和两大 销售 业务 体系 , 分 别是 : 研 究部 、 特 定资 产 管理部 、 交 易部 、 固 定收 益部 、 股 票 投资部 、 产品 规划 部、 市 场部 、 基 金运 作部 、 总 裁 办公室 、 人力 资 源部 、 财 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监察 法律 部 、 零 售业 务和机 构业 务 。 研 究部 负 责完成 对宏 观经 济、 投资 策略 、 行 业上 市 公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 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负责 特定 资产 的管理 和客 户咨 询服务 。 交易 部负 责执 行 基金经 理的 交易 指 令 并进 行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 固定收 益部 负责 进行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研究 、 选 择和 组合 管理 。 股 票 投资部 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合 管理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 设计 、产品 维护 和业 绩分 析等 。市场 部负 责基 金营 销策 划、渠 道沟 通 、 国际业 务开 发等 工作 。 基 金运作 部负 责基 金会 计 、 基金注 册登 记及 直销 业务 。 总 裁办 公室 专 门负责 公司 的战 略规 划研 究、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 及文件 管理 、 公司 文化 建 设、 外事 活动 管 理、 档案 管理 、 董 事会 、 党办及 工会 工作 。 人力 资 源部负 责公 司的 人员 招聘 、 培 训发 展、 薪 酬福利 、绩 效评 估、 人事 信息管 理工 作。 财务 部负 责公司 预算 管理 、财 务核 算、 成 本控 制 、 财务分 析工 作 。 信 息技 术 部负责 信息 系统 开发 、 网 络运行 及维 护 。 监 察法 律 部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作 、 内 部 管理 、 制 度执 行等 方面 进 行监察 , 并向 公司 管理 层 和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 客 观 、 公 正的 意见 和建议 。 零售 业务 下辖 北 京区域 、 上海 区域 、 南方 区域和 客户 服务 中心 , 负 责公 司全 国范 围 内的零 售客 户 、 渠 道销 售 和服务 工作 。 机构 业务 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的机 构客 户销 售和 服务 工作 。 机 构业 务下 辖养 老 金业务 部 、 年 金顾 问部 、 战略客 户部 、 机 构理财 部- 上海 和机 构理 财部- 南方 。 养老 金业 务 部负责 养老 金业 务的 研究 、 拓 展和 服务 等 工作 。 年 金顾 问部 负责 为 客户提 供年 金方 案设 计与 精算等 企业 年金 咨询 工作 。 战 略客 户部 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的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机 构 理 财部- 上海 和机 构理 财部 -南方 分别 主要 负责 华东 地区、 华南 地区 以及 其他 指 定区域 的机 构招募说明书 7 客户销 售与 服务 工作 。另 设非独 立核 算盈 亏的 北京 分公司 和上 海分 公司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 沪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处 理公 务人 员给 予协助 。 截止 到 2009 年 3 月 31 日 , 公 司总 人数 246 人, 其 中 60%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 历。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监 察制 度 、 财 务管 理 制度 、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鶤女 士, 硕士, 董事 长 。1983 年 起先 后在 中国 银 行国际 金融 研究 所、 香港 中银集 团、 招商银 行证 券部 、 深 圳中 大 投资管 理公 司、 长盛 基金 管 理公司 、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工 作。 现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肖风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1989 年 起先 后在 深圳 康佳 电子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人 民 银行深 圳经 济特 区分 行、 深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 室工 作。1998 年 4 月起 负责 筹 建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董事长 、总 裁。 汤维清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 起先 后在 成都 探 矿工艺 研究 所、 深圳 天极 光电技 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 深 圳中 大 投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工作 。 现任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同 济大学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 作,现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周长青 先生 , 硕士 。 历 任 中国人 民银 行银 行司 主任 科员 , 中 信银 行支 行负 责 人, 中国 民 族信托 投资 公司 理财 总部 副总经 理 , 银 河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员 ( 长) 、 董 事会秘 书等 职。 现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陈小鲁 先生 ,独 立董 事。1968 年 起先 后在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总参 谋部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驻英国 大使 馆 、 北 京国 际 战略问 题研 究学 会 、 亚 龙 湾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 标 准国际 投资 管理 公司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 任博时 公司 独立 董事 。 赵榆江 女士 ,硕 士, 独立 董事。1978 年 起先 后在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外 交部 、国 家经济 体 制改革 委员 会、 英国 高诚 证券 (HK ) 有 限公 司北 京代表 处、 法国 兴业 证券 (HK ) 有限 公司、 康联 马洪 ( 中国 ) 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2001 年 4 月 起任 博时公 司 独立董 事。 姚钢先 生, 硕士 ,独 立董 事。1985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 人民大 学 、 中国 经济 体制 改革研 究 所微观 研究 室 、 中 国社 会 科学院 农村 发展 研究 所 、 海南汇 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经 济文 化研 究中 心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任博 时 公司独 立董 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夏永平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4 年 起先 后在 中国 农 业银行 总行 、中 国长 城信 托投资 公 司、中 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工作 。2000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招募说明书 8 车晓昕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3 年 起先 后在 郑州 航 空工业 管理 学院 、珠 海证 券有限 公 司、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总部 工作 。现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监 。 郑波先 生 , 博士 ,监 事。2001 年 起先 后在 中国 平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杨鶤女 士, 简历 同上 。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李全先 生, 硕士 。1988 年 起先后 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融 研究 所、 中国 农村 信托投 资 公司以 及正 大国 际财 务有 限公司 工作 。1998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督 察员 兼 监察部 经理 。2000 年至 2001 年, 在梅 隆信 托的 伦 敦总部 及其 下属 牛顿 基金 管理公 司工 作。 现任博 时公 司任 副总 裁。 王德英 先生 ,硕 士。1995 年起先 后任 北京 清华 计算 机公司 开发 部经 理、 清华 紫光股 份 公司 CAD 与 信息 事业 部 工作。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行 政管理 部副 经 理,电 脑部 副经 理及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裁 。 孙麒清 女士 ,商 法学 硕士 。曾供 职于 广东 深港 律师 事务所 。2002 年加 入博 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监察 法律 部法律 顾问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兼 监察 法律 部总 经理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过钧先 生, 工商 管理 学硕 士,美 国注 册金 融分 析师 协会会 员(CFA )。1995 年起先 后 在上海 工艺 品进 出口 公司 、 德累 斯顿 银行 上海 市分 行、 美 国 GE 资产 公司、 华夏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 从 2004 年 4 月 8 日至 2005 年 4 月 12 日期 间担 任 华夏现 金增 利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5 年 3 月入职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 固定 收益 部基 金 经理 。 从 2005 年 8 月 24 日至 今担 任博 时 稳定价 值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陈芳菲 女士 ,硕 士。1999 年至 2003 年在 山东 财政 学院金 融学 专业 学习 ,获 经济学 学 士学位 。2003 年至 2006 年在上 海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专业学 习, 获经 济学 硕士 学位。2006 年 3 月 6 日 入职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任 债券 分析 员,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肖风 委员: 杨锐 、陈 亮、 邵凯 、董良 泓 、 夏春 、邹 志新 、张志 峰。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杨锐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1999 年 8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部策略 分 析师 、 博 时价 值增 长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研 究部 副 总经理 兼策 略分 析师 、 博 时平衡 配置 、 博 时价值 增长 、 博时 价值 增 长贰号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公司 首席 策略 师 , 兼 任 股票投 资部 总经 理、混 合组 投资 总监 、博 时平衡 配置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亮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1998 年 12 月起 先后 于中 信证券 金融 产品 开发 小组 、北京 玖招募说明书 9 方量子 软件 技术 公司 工作 。2001 年 3 月 加入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金 融工程 师、 博 时价值 增长 基金 经理 助理 、 博 时裕 富基 金经 理、 数 量组投 资总 监兼 任博 时裕 富基金 经理 , 博 时裕泽 基金 经理 。现 任数 量组投 资总 监、 博时 裕泽 基金经 理、 博时 特许 价值 基金经 理。 邵凯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1997 年 8 月 起在 河北 省经 济开发 投资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工作 。 2000 年 8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管理部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基金 管理 部 债券组 合经 理 、 固 定收 益 部债券 投资 经理 、 社保 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部副 总经 理兼 社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兼 社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董良泓 先生 ,MBA 。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技术 进出 口总公 司财 务部 、中 技投 资公 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2005 年 2 月加 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股 票投 资部 基 金经理 、 社保 股票 基金 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兼任 特 定资产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 金经 理 。 现任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 理, 兼 任股 票投 资部 价值 组 投资总 监、 高级投 资经 理、 社保 股票 基金经 理。 夏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1996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永道 (现为 普华 永道 )会 计财 务咨询 公 司、招 商证 券研 发中 心策 略部工 作。2004 年 2 月 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部 宏观与 策略 研究 员、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兼 任策 略分 析师、 博时 平衡 配置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研 究部 总经 理, 兼任 策 略分析 师、 博时 价值 增长 基 金、 博 时价 值增 长贰 号基 金 基金经 理。 邹志新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1997 年 起在 君安 证券 研 究所从 事研 究工 作。1999 年加入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研究 员、 交易 员、 基金 裕隆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 裕泽基 金经 理 、 基金裕 元基 金经 理。 现任 成长组 投资 总监 兼任 第三 产业成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志峰 先生 , 数学 博士 。 1996 年 5 月起 先后 于摩 根 士丹利 集团 、 巴克 莱全 球 投资集 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 作。2008 年 1 月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股 票投 资部 另类 投资 组投资 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招募说明书 10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理 人将 严格 遵守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按 照招募 说明 书列明 的投 资 目标、 策 略及限 制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行 为 , 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 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用基 金财 产承 销证 券 ; (6 ) 用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7 )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8 )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 以基金 财产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0 )以 基 金财 产 买卖 与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11 )用 基金 财产 从事 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12 )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 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超 过 基 金的 总 财产 ,基 金所 申 报的 股票数 量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 )本 基 金与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15 )违 反基 金 合 同关 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等约 定; (16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招募说明书 11 (4 ) 在包 括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进 行虚 假信 息披露 ;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接 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 投资 ; 协助、 接 受委托 或以 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易 ; (9 )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3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法 律法 规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代 理人 、代表 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第 三人 谋 取不当 利 益; (3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 )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 防范和 化 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的 各项 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12 (3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司 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组 成。 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 内 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 基 本管 理 制度包 括风 险 控制制 度 、 投 资管 理制 度 、 基 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 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 体说明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公 司经 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法律 部负 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执行情 况 。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组 成 部 分 :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 将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 并 定期 向中 国 证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 (3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监察法律部对 总经理负 责, 将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各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和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其 他规 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并 适时提 出修 改建 议。 招募说明书 13 (4 )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 各 部门 总监 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接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 部 控 制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事 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招募说明书 1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蒋 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08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17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始 终 坚 持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原 则 , 严 格 履 行 着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业 务 管 理 模 式 、 健 全 的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强 大 的 市 场 营 销 能 力 , 为 广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众 多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取 得 了 优 异 业 绩 。 截 至 2008 年 12 月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07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8 只 , 开 放 式 99 只 。 至 今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保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 产 业 基 金 、 履 约 类 产 品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2008 年 初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先 后 被 《 全 球 托 管 人 》 、 《 环 球 金 融 》 、 《 财 资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国 际 国 内 媒 体 评 选 为 2007 年度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自 2004 年 以 来 ,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获 得 的 该 类 奖 项 累 计 已 经 达 到 12 项。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 保 障国 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证 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障 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专业 稽核 监察部 门和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的稽 核监 察部 门构 成。 专 业稽核 监 察部门 包括 总行 稽核 监督 局、 监察 室 。 资 产托 管部 内 部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的 内控 保 障部门 ,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 察人员 ,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 领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招募说明书 15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法性 原则 :必 须符 合国家 及监 管部门 的法 律 法规和 各项 制度并 贯穿 于 托管业 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 完整性 原则 :一 切业 务、管 理活 动的发 生都 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程 序和 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必 须渗 透到 托管 业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 覆 盖到 资产 托管 部 所有的 部门 、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慎 性原 则: 必须 实 现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 有效性 原则 :必 须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 工 商 银行经 营管 理的发 展变 化 进行适 时 修订; 必须 保证 制度 的全 面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6 ) 独立性 原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的 管理部 门; 直接的 操作 人 员和控 制 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 适 当 分开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 置独立 的负 责稽 核监 察部 门专责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系 统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控 制纵 向结构 由决 策控 制 、 执 行 控制 、 监 督控 制组 成, 其 横向结 构由 组织决 策控 制 、 资 金营 运 控制 、 会 计财 务控 制 、 资 产管理 控制 、 经营 评价 控 制组成 。 纵横 结 构相互 交错 , 由控 制点 到 控制程 序 , 进 而形 成相 互 依赖和 制约 、 对整 体经 营 活动具 有全 面控 制功能 的综 合网 络体 系。 5 、内 部风 险控 制实 施 (1 ) 建 立健 全各 项规 章制 度, 制定 各岗 位职 责 、 操 作规则 与程 序 , 形 成一 套 责权分 明、 平衡制 约、 规章 健全 、运 作有序 的内 部控 制机 制。 (2 ) 建立“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 控防 线 ” 三 道 控制防 线。 (3 ) 实行 岗位 分离 、相 互 制约制 度。 (4 ) 对各类 突发 事件 或故 障建立 完备 有效的 应急 计 划,对 重要 及关键 岗位 配 备适当 的 人员备 份。 6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 1998 年 2 月成 立以 来, 在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运 作过 程中, 逐 步建立 健全 各项 规章 制度 , 完 善各 项业 务运 作机 制 , 形 成了一 套完 整的 相互 制约 的内控 体 系 。 (1 ) 建立了 独立 的负 责稽 核监察 的部 门,专 责对 业 务运作 、内 部管理 、制 度 执行及 遵 规守法 情况 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相 结合 的稽 核和 检查 , 定 期独 立出 具稽 核报 告 , 报送总 经理 及 中国证 监会 。 (2 ) 完善 组织 结构 ,保 证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相互 制衡 体系 。 (3 ) 建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 作流程 、稽 核监察 制度 、 信息披 露招募说明书 16 制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 理人签 署的 《 博时 信用 债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和 有关 基金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 用的 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基 金的 融资 条 件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其 中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 或有关 基金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偿 因其 过失 致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招募说明书 1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及北 京直 销中 心 地址: 北京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 继源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 ) 2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28 号 久事 大厦 25 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 :李 侃侃 3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35 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 :于 媛 4 、 代销 机构 (1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33 招募说明书 18 网址: www.ccb.com (3 ) 中国农 业银 行 名称: 中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项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www.95599.cn (4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 钢 电话: 010-66594905 传真:


010-66594942 联系人 :





王徽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66 网址: www.boc.cn (5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名称: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安东 传真: 010-66415194 联系人 : 陈春林 客户服务 电话 :


11185 网址: www.psbc.com (6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仙霞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邦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7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秦晓 电话: 0755-83195834;83195771 传真:


0755-83195049 联系人 :





朱小姐 、刘 小姐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小宪 电话: 010-65557020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 :





宋晓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58 网址: www.ecitic.com (9 )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312 联系人 : 李伟 客户 服 务电 话 :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0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名称: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500 号 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 路 689 号 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金运 电话: 021-61616188-6152 ,6153 传真:


021-63602431 联系人 :





汤嘉惠 、倪 苏云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1 )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法兰克 纽曼 电话: 0755-82088888 转 8811 传真:


0755-82080714 联系人 :








勤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01 网址: www.sdb.com.cn (12 )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7 号北京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7 号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阎冰竹 电话 : 010-66223236 传真:


010-66223314 联系人 : 王光伟 客户服 务电 话 :


010-96169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联系人 : 董云巍 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4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 : 胡技勋 电话: 021-63586210


客户服 务电 话 :


96528 ( 上海 地区 962528 ) 网址: www.nbcb.com.cn (15 )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翟鸿祥 电话: 010-85238440 联系人 : 邓轼坡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6 )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达洋 电话: 0571-87659084 传真: 0571-87659188 联系人 : 吴军阳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105665 网址: http ://www.czbank.com (17 )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名称: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秀仑 客户服 务电 话 : 021-962999 联系人 : 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666 网址: www.shrcb.com (18 )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





权唐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8888-108 (免 长途 费 ) 网址: www.csc108.com (19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40-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 :





黄健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20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幼一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 :





芮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招募说明书 23 (21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上 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410456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22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 大 都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36 、37、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志伟 联系人 :





肖中梅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网址: www.gf.com.cn (23 ) 国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国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 务电 话 :





800-810-8868 网址: www.guosen.com.cn (24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丁国荣 联系人 :





黄维琳 、曹 晔 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 :





0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25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东 路 166 号 中保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兰荣 联系人 :





杨盛芳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 :





021-68419974 网址: www.xyzq.com (26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下路 特 8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下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运钊 联系人 :





李良 电话: 027-65799560 传真:


027-85481532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7 ) 东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东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 桥 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 桥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





方晓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 :





0512-96288 网址: www.dwjq.com.cn 招募说明书 25 (28 )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10 、24 、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昭明 联系人 :





盛宗凌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 www.lhzq.com (29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善 联系人 :





李金龙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879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0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 :





010-84588818-266 网址: www.cs.ecitic.com (31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胡长生 联系人 :





李洋 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 :





010-68016655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2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浩明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 :





刘晨 客户服 务电 话 :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33 )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 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





吴颖 电话: 0571-87901963 传真:


0571-87902081 客户服 务电 话 :





0571-87902079 网址: www.stocke.com.cn (34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耀华 联系人 :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 :





0755-82288968 网址: www.cc168.com.cn (35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益民 联系人 :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 :





021-95503 或 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36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八卦 岭八 卦三 路平 安大厦 三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敬达


联系人 :





袁月


庄维佳 电话: 0755-82450826


22622287 传真:


0755-82433794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11 网址: www.pa18.com (37 )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解放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宁 联系人 :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





0571-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38 )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段强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联系人 :





刘军辉 、王 飞 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 务电 话 :


0755 -83199511 网址: www.csco.com.cn (39 )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 圳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 张慎修 电话: 0755-83025046 传真: 0755-83025991 联系人 : 王京红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 www.hx168.com.cn (40 )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陆家 嘴环 路 958 号华 能联 合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学荣 联系人 :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 务电 话 : 021-68865020 网址: www.xcsc.com ;www.eestart.com (41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名称: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相 联系人 :





陈少震 电话: 010-66045522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42 )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广西南 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南 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雅锋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联系人 :





覃清芳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 广西 ) 网址: www.ghzq.com.cn (43 )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东海 西 路 28 号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东海 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史洁民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026 联系人 :





丁韶燕 客户服 务电 话 :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44 )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


刘军 电话: 0571-85783715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





俞会亮 客户服 务电 话 :


96598 网址: www.96598.com.cn (45 )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江门 市港 口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振 华 路 21 号 航天立 业大 厦三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桥盛 电话: 0755-83749454 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


0755-83749248 联系人 :





杨玲 客户服 务电 话 :


北京:010-64405981


上 海 : 021-52905648


深 圳 : 0755-83040035 、 广 州: 020-81969715


长沙: 0731-2329088


合肥:0551-2883033 、 江 门:0750-31603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46 ) 信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信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长江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长江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凯法 电话: 025-84784765 传真:


025-84784741 联系人 :





舒萌菲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8888918 网址: www.thope.com (47 ) 国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国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市 县前 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市 县前 东 街 168 号 国 联大 厦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范炎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 :





袁丽萍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8885288 (全 国热 线) ,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www.glsc.com.cn (48 )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 15 号 信达大 厦 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


管荣升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联系人 :





徐美云 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 务电 话 :


0791-6285337 网址: www.gsstock.com (49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2222 号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2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





余江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50 )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就明 联系人 : 张建平 电话: 0769-22118336 传真:


0769-22118336 客户服 务电 话 :


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51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许昌市 南关 大 街 38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经三 路 15 号 广汇 国 贸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石保上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70 联系人 : 程月艳 客户服 务电 话 :


0371---967218 网址: www.ccnew.com








www.zyzq.cn (52 )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联系人 : 李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 ://www.hlzqgs.com (53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先烈中路 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五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 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五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 : 樊刚正 客户服 务电 话 :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54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广 东 电信广 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广 东 电信广 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舫金 电话: 020-37865188 传真:


020-37865008 联系人 : 李俊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55 )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


刘汝军 电话: 0471-4913998 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


0471-4930707 联系人 : 常向东 客户服 务电 话 :


0471-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56 )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华东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联系人 : 胥春阳 客户服 务电话 :


400 828 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57 )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新宇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联系人 :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58 )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电话: 0551-2207114 联系人 : 程维 客户服 务电 话 :


全国统 一热 线 4008888777 ,安徽 省内 热 线 96888 网址: www.gyzq.com.cn (59 )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名称: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小阳 电话: 0755-82026521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 : 刘权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60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汪建熙 电话: (86-10) 6505-1166 传真:


(86-10) 6505-1156 联系人 : 王雪筠 客户服 务电 话 :


北京(010 )85679238 、85679169 上海(021 )63861195, 63861196 深圳(0755 )83195000 网址: www.cicc.com.cn ;www.ciccs.com.cn (61 )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建 设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直门 北大 街甲 43 号 金运 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汤世生 电话: 010-62294608 传真:


010-62296854 客户服 务电 话 :


010-62294600 网址: www.hysec.com (62 )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弘 电话: 010-5922 6788 传真:


010-5922 6840 联系人 : 谢亚凡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63 )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名称: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泳良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联系人 : 刘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


0755-82943750 网址: www.zszq.com.cn (64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一大 街 29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宾 水 道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 : 王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65 )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名称: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 二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 二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辉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 卢金文 客户服 务电 话 :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内大街 18 号 恒 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电话: (010 )65171166-2189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王 健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 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 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电话: 010-65890699 传真: 010-65176800 联系人 : 黄伟民 经办律 师: 黄伟民 、陈周





四、会计师事务 所和 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昌 路 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宇 招募说明书 37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09 年4 月23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 】332 号文 核准 募 集。 一、 基金名称 博时信 用债 券投 资基 金( 交易代 码:A 类:050011 ;B 类:051011 ;C 类:050111 ) 二、 基金类型 债券型 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四 、募集方式与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方式 为代 销 与直销 。募 集期限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过3 个 月。本 基 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允 许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与机构投 资者 ( 法律 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除外 ) 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五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 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向 社会公开 募集 。 办 理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 城市 ( 网点 ) 的 具体 情况 和联系 方法 , 请参 见本 基 金之发 售公 告。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 、认 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初 始面 值 : 人民 币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 我司根 据 认/ 申购 费用 、赎 回费用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并 设 定相应 的费率水平。 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时收 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 称 为 A 类 ; 在 投资 者赎回 时收 取后 端认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 费用的 基金 份额 , 称为 B 类。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收 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但对持 有期 限少 于 30 日 的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赎 回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C 类。 三 类基金 的认 购费 率表 如下 : 招募说明书 38 A 类 基 金份额 金 额(M ) 前端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 ≤M <300 万 0.40% 300 万 ≤M <500 万 0.20% M ≥ 500 万 1000 元/ 笔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Y ) 后端认购费率 Y <1 年 0.80% 1 年 ≤Y <2 年 0.60% 2 年 ≤Y <3 年 0.40% 3 年 ≤Y <5 年 0.20% Y ≥5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 率为 零 注:1 年指 365 天。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价 格= 基金 份额 面值× (1 + 认购 费率 ) 认购份 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利息 )/ 认 购价 格 4 、计 算举 例 计算公 式如 下: 例 1 :某 投资 人投 资 3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 为 30 元, 采用前 端收 费方 式, 其对 应的认 购费 率 为 0.60 %,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认购价 格=1× (1+0.60% )=1.006 元 认购份 额= (300000 +30 )/1.006 =298240.56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3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可 得 到 298240.56 份基 金份 额 。 例 2 :某 投资 人投 资 3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B 类份 额 ,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 为 30 元, 采用后 端收 费方 式, 则其 可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认购份 额= (300000 +30 )/1 =30003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3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B 类 份额 ,可 得到300030 份 基金 份额 。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的 认购 时间 安排 、认购 者认 购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请 详细 查 阅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39 2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金额 。 (2 )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确 认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 、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 仅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 了认购 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 记为准 。 投资 者可 在基 金 正式宣 告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被 确认为 无效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 投资 者已 支付的 认购 金额 本金 退还 投资者 。 4 、认 购限 制 (1 ) 首次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 额不低 于 500 元, 追加 购 买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详 情请见 当 地销售 机构 公告 。 (2 )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者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 八 、首次募集期间认 购资 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利息 收入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记录 为准 。 该 利息 收入 在 认购期 结 束时在 代扣 利息 税后 计入 投资人 的认 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基 金份 额 , 归 投资 人 所有 。 利 息转 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 录为 准。 九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项帐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 用。 招募说明书 40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且基 金认 购户 数不 少 于 200 户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 有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 其 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 利 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41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 告。 1 、直 销机 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恒 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电话: (010 )65187055 传真: (010 )65187032 联系人 : 尚 继源 2 、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2 ) 其他 代销 机构 详见 《 发售公 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开 始办理 申购 赎 回的具 体日 期前 2 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人互 联网 网 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 ) 公告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或另行 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招募说明书 42 1 、首 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 追加 购 买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0 份,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 额和 账户最 低 持有余 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并 在不 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质 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 者在申购 本基金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为 销售 人确 认的 投资 者有效 申请 工作 日,T 日 规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 常情况 下,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 日)投 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 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 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到销 售机 构办 理申 购申请 时 , 需 备足 足额 的 申购资 金 , 申 购不 成功 或 无效 的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招募说明书 43 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 金根据申购 费用、赎回费 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 资者认 购、申购时收 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 份额 , 称 为 A 类 ; 在投 资 者赎回 时收 取后 端认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 称 为 B 类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不收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但 对持 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本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取 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 /B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 份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各类别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资 者可自行 选择认/ 申 购的基 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 换。 七、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 1 、 本基金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的最 高申 购费 率不 超 过 5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申 购 本基金 , 申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计 算。 本基金 A 类/B 类 基 金份 额 采用前 端收 费模 式或 后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在 申 购时收 取的 申购 费称 为前 端申购 费, 在赎 回时 收取 的申购 费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本 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表:基金的申购费率 结构 A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金 额 M 前端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 < 30 0 万 0.50% 300 万≤ M < 50 0 万 0.30%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 限 Y 后端申 购费 率 Y <1 年 1.0% 1 年≤ Y < 2 年 0.70% 2 年≤ Y < 3 年 0.50% 3 年≤ Y < 5 年 0.30% 招募说明书 44 5 年≤Y 0%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本 基金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的 最高 赎回 费率 不超 过 5 % ,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表:基金的赎回费率 结构 A 类/B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 限 Y 赎回费 率 Y<1 年 0.10% 1 年≤ Y < 2 年 0.05% 2 年≤Y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在 30 日以 内的 基金份 额, 赎回 费率 为 0.10% ; 持有 期限 超 过 30 日(含 30 日) 的基 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赎 回 费 总 额 扣 除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后 余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赎 回 费 计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 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 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基 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1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即 前端 收费 模 式 下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价 格= 申购 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1 + 申购 费率)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基 金 份额申 购价 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采 用前 端收 费方 式, 假设申 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招募说明书 45 申购价 格=1.050× (1 +0.8% )=1.0584 元 申购份 额=50,000/1.0584=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份 额 ,采用 前端 收费 方式 ,假 设申购 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241.11 份基 金份 额。 (2 )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 额,即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B 类基 金份 额,采 用后 端收 费方 式, 假设申 购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 金的 B 类基 金份 额 ,采用 后端 收费 方式 ,假 设申购 当 日 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619.05 份基金 份额 。 (3 )C 类基 金份 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C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C 类 基金份 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47619.05 份基 金份 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采用“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1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即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赎 回金额 的计 算举例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之 前采用 前端 申购 费率 模式 ,持有 时招募说明书 46 间为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 , 假设 赎 回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 元。 (2 )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 额,即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赎 回金额 的计 算举例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B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持有时 间为 两年 六个 月, 对应的 后端 申购 费率为 0.5% , 对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 ,假 设赎 回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 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 1.050× 0.5%=52.5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52.5-0=12,447.5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 时间为 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447.50 元。 (3 )C 类基 金份 额举例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 20 天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1%=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 -12.50 =12,487.5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 时间 为 20 天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487.50 元。 3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 基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各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份 额 总 数 。 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计 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不迟 于 T +1 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47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 生 上述 情 形之 一 的, 申购 款 项将 全 额退 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 (1 ) 到(4 )项 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十 一、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3 ) 款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支 付赎 回 款项, 最招募说明书 48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的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公 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 )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 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 开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 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寄 、 传真或 《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公 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49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 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定 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 七、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中 , “ 继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 其合法 的继 承 人继承 ; “ 捐赠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执行 ”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招募说明书 50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本 基金销 售机 构中 有资 格受 理此类 业务 , 且 经过 销售 机 构合法 授 权的销 售网 点, 可以 受理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并 须提 供上述 机构 要求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本 基金销 售机 构中 有资 格受 理此类 业务 , 且 经过 销售 机 构合法 授 权的销 售网 点所办 理的 冻 结与解 冻只 包括 司法、 行 政冻结/ 解 冻( 以上 统称有 权部门 冻结/ 解 冻) 。 招募说明书 51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 包 括国 债 、 央 行票据 、 公司 债 、 企 业债 、 短 期融 资 券、 政府 机构 债、 政策 性 金融机 构金 融债 、 商业 银 行金融 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券 及可 分离 转债 、 回 购及法 律 、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或 金融 衍生工具 。其中, 对债券 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对投 资 级别以上 的信 用债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债券资 产的 80% 。对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还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 以及 在二 级市 场上投 资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三、投资理念 1 、最 大化 债券 收益 为选 券 原则。 2 、分 散投 资于 不同 品种 、 行业的 债券 上, 降低 非系 统性风 险。 3 、主 动式 管理 寻找 价值 被 低估的 投资 品种。 四、投资策略 1 、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基 金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为 : 本 基金 对债 券类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对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投 资比 例不高 于 20% , 并保 持现 金及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 比例 合 计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以 符 合基 金 资产 流 动 性 的要 求。 在以上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基 金通 过自 上 而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 、 定性分 析和 定量分 析相 补充 的方 法, 在债券 、股 票和 现金 等资 产类之 间进 行相 对稳 定的 动态配 置。 2 、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灵活应 用各 种期 限结 构策 略、 信用 策略 、 互换 策略 、 息 差策 略 、 期 权策 略, 在合理 管 理 并控制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最大 化组 合收 益。 (1 ) 期限结 构策 略。 通过 预测收 益率 曲线的 形状 和 变化趋 势, 对各类 型债 券 进行久 期 配置 ; 当 收益 率曲 线走 势 难以判 断时 , 参考 基准 指 数的样 本券 久期 构建 组合 久期 , 确 保组 合 收益超 过基 准收 益 。 具 体 来看 , 又 分为 跟踪 收益 率 曲线的 骑乘 策略 和基 于收 益率曲 线 变 化的 子弹策 略、 杠铃 策略 及梯 式策略 。 (2 ) 信用策 略。 信用 债收 益率等 于基 准收益 率加 信 用利差 ,信 用利差 收益 率 主要受 两 个方面 的影 响 , 一 是该 信 用债对 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 信用利 差曲 线走 势 ; 二 是 该信用 债本 身的招募说明书 52 信用变 化。 基于 这两 方面 的因素 ,我 们分 别采 用以 下的分 析策 略: 1 )基 于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策略: 一是 分析经 济周 期 和相关 市场 变化对 信用 利 差曲线 的 影响 , 二 是分 析信 用债 市 场容量 、 结构 、 流 动性 等 变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响 , 最后 综 合各种 因素 ,分 析信 用利 差曲线 整体 及分 行业 走势 ,确定 信用 债券 总的 及分 行业投 资 比 例 。 2 )基 于信用 债信 用变 化策 略:发 行人 信用发 生变 化 后,我 们将 采用变 化后 债 券信用 级 别所对 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司 债 、 企 业债 定价 。 影 响信用 债信 用风 险的 因素 分为行 业风 险 、 公司风 险 、 现 金流 风险 、 资产负 债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等五个 方面 。 我们 主要 依 靠内部 评级 系统 分析信 用债 的相 对信 用水 平、违 约风 险及 理论 信用 利差。 (3 ) 互换策 略。 不同 券种 在利息 、违 约风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收和 衍生 条 款等方 面 存在差 别 , 投 资管 理人 可 以同时 买入 和卖 出具 有相 近特性 的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券种 , 赚 取收 益 率差。 互换 策略 分为 两种 : 1 )替 代互换 。判 断未 来利 差曲线 走势 ,比较 期限 相 近的债 券的 利差 水 平, 选 择利差 较 高的品 种 , 进 行价 值置 换 。 由 于利 差水 平受 流动 性 和信用 水平 的影 响 , 因 此 该策略 也可 扩展 到新老 券置 换 、 流 动性 和 信用的 置换 , 即在 相同 收 益率下 买入 近期 发行 的债 券, 或是 流动 性 更好的 债券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用 级别 和收 益率 下, 买入内 部信 用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2 )市 场间利 差互 换。 一般 在公司 信用 债和国 家信 用 债之间 进行 。如果 预期 信 用利差 扩 大, 则用 国家 信用 债替 换 公司信 用债 ; 如果 预期 信 用利差 缩小 , 则用 公司 信 用债替 换国 家信 用债。 (4 ) 息差策 略。 通过 正回 购,融 资买 入收益 率高 于 回购成 本的 债券, 从而 获 得杠杆 放 大收益 。 (5 ) 期权 策 略。 我们 投资 的主要 含权 债为可 转换 债 券,因 此该 策略主 要适 用 于可转 换 债券 。 由 于可 转换 债券 兼 具债性 和股 性特 征 , 我 们 采用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 行 业分析 和自 下而 上的转 债特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法 , 选 择债 性和 股性 表 现与经 济周 期相 适宜 且流 动性较 好的 转 债品种 进行 投资 。 3 、 权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1 ) 一级市 场申 购策 略。 我国现 行新 股、可 转债 及 可分离 债的 发行制 度为 基 金等机 构 投资者 发挥 资金 优势 和专 业估值 优势 提供 了机 会。 申购决 策主 要考 虑一 、二 级市场 溢价 率 , 中签率 和申 购机 会成 本三 个方面 。 可转 债的 定价 关 键是选 取合 适的 定价 模型 和参数 ( 主要 分 析波动率 、正股 价 格等) , 在定价过 程中充分 考虑对 应市场的 平均估值 水平和 近期发行 的 可 转债估 值水 平, 以契 合当 期的投 资环 境。 (2 )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 略


在股票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 遵循三 个投 资步 骤 : 一 是 重点关 注我 们研 究团 队长 期跟踪 并且 有良好 业绩 记录 的公 司 , 重点关 注高 派现 的公 司 , 同时关 注不 同时 期的 主题 ; 二 是对 股票 的 基本面 素质 进行 筛选 。 应 用 基本面 分析 方法 , 确 定实 际 的估值 水平 , 筛 选出 投资 股 票池名 单;招募说明书 53 三是通 过预 设指 令的 方法 , 在 市场 的相 应时 机以 我 们认同 的具 备一 定安 全边 际的价 格 , 对 个 股予以 动态 配置 ,追 求在 可控风 险前 提下 的稳 健回 报。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本基 金合同 、公司章 程等有关 法律法 规为决策 依据,并 以维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作为 最高 准则 。 2 、决 策程 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本 基金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定 期或 遇 重大事 件时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的重 大 问题进 行讨 论 , 并 对本 基 金投资 做方 向性 指导 。 基 金经理 、 研究 员 、 交 易员 各施其 责 , 相 互 制衡。 具体 的投 资流 程为 :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 开会议 ,确 定本 基金 的总 投资思 路和 投资 原则 。 2 、 研究部 宏观 策略 分析 师基于 自上 而下 的研 究为 本基金 提供 总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研 究 部行业 研究 员为 信用 债的 信用分 析提 供研 究支 持; 固 定收益 部数 量及 信用 分析 员为固 定收 益 类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 3 、固 定收益 部、 股票 投资 部每周 、每 月召开 投资 例 会,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的决定 , 结合市 场和 个券 的变 化, 制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 4 、基 金经理 依据 投委 会的 决定, 参考 研究员 的投 资 建议, 结合 风险控 制和 业 绩评估 的 反馈意 见,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并实 施具 体的 投资 组合方 案。 5 、基 金经 理向 交易 员下 达 指令, 交易 员执 行后 向基 金经理 反馈 。 6 、监 察法 律部 对投 资的 全 过程进 行风 险监 控。 7 、产 品规 划部 对基 金投 资 进行业 绩评 估并 反馈 给基 金经理 。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 卖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招募说明书 54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及 开放 式基 金的 固有特 点,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 低基金 资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以保 持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 、 本 基金 对债 券类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对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的 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20% ; 2 、本 基金 对投 资级 别以 上 的信用 债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债券 资产 的 80% ; 3 、本 基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总和 的 10% , 并按 有关 规定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6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品 种除 外; 7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12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 基金 资 产参 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如果 出 现本 基 金所 投资 的 债 券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等 情况 ,本 基 金将 在信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 如遇 流动 性问 题等 不可 抗力影 响, 本基 金无法 在规 定时 期减 持不 符合信 用标 准的 债券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15 、 本基 金 对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1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招募说明书 5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收 益率× 90%+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10%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停 止计算 编制 这些 指数 或更 改指数 名称 , 今 后如 果市 场 出现更 具 代表性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或者更 科学 的复 合指 数权 重比例 ,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调 整或 变更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中低风 险品 种 , 预 期收 益 和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普 通债 券 型基金 ,低 于 股 票型 基金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 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经理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招募说明书 56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他 资产 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招募说明书 59 (4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 净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错 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 基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 应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招募说明书 60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当事 人 未 按 规定 对 受 损方 进行 赔 偿 , 并且 依 据 法律 、行 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招募说明书 61 (1 )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 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原 因确 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部 分 “ 五、 估 值方 法 ” 的第 6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 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由 于本 基 金 A 类/B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销售服 务 费,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 的可分 配收 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6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基 金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期末 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截 至日 )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 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招募说明书 63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率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7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0% 的年费率 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招募说明书 64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B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35%÷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销售 服务 费 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述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9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 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 赎 回费 率等 费率 ,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等费 率, 以及 调整 基金 申购 费 率等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法律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招募说明书 65 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招募说明书 68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三) 《基金合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招募说明书 69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招募说明书 70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集 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招募说明书 71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在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价格 下降, 如基 金组 合久 期较 长,则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4 ) 债券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由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深 度和宽 度相 对较 低 ,交 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5 )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6 ) 再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下 降对 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 利率 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以 前较 少 的收益 率 , 这 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7 ) 信用风 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如 出现 违 约、无 法支 付到期 本息 ,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8 ) 新股价 格波 动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新 股申 购 ,本基 金所 投资新 股价 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 ) 债券回 购风 险。 债券 回购为 提升 整体基 金组 合 收益提 供了 可能, 但也 存 在一定 的 风险 。 债 券回 购的 主要 风 险包括 信用 风险 、 投资 风 险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 其中 , 信 用风 险 指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 回购到 期时 , 不能 偿还 全 部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 投资 风险 是指 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回购 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 致 使整 个组 合风 险 放大的 风险 ; 而波 动性 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对 基 金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 动 性 ( 标准 差 ) 进 行了放 大 , 即 基金 组合 的 风险将 会加 大 。 回 购比 例 越高 , 风 险暴 露程 度也 就 越高 , 对 基金 净 值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 管 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招募说明书 73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策风 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定 、投 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绩 效监 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 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风 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 执行 中,由 于投 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 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 业道德 风险 :是 指公 司员工 不遵 守职业 操守 , 发生违 法、 违规行 为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投资收 益率 受 利 率波 动影 响而波 动 。 7 、其 他风 险 (1 ) 随着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具 的出 现 和发展 ,如 果投资 于这 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 建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 )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投 资人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基 金 还通过 中国 工商银 行等 基 金代销 机 构代理 销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金清算后剩余 财产 的分配 招募说明书 75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第六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 照 法律 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 换 律师 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7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招募说明书 77 发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 需要 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 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招募说明书 78 (20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 金管 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 但 因第 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 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 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其他 收 入;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开 设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招募说明书 79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 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 照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 定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七部 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招募说明书 81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而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 的,单独 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 取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 场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 在权 利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受托 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 并 且 委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招募说明书 84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 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 问题做 出决 定。如 将提 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招募说明书 85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于 提交 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招募说明书 86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招募说明书 87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 改; (5 )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招募说明书 88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招募说明书 89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代 销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9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69999 传真: (0755 )83195140 联系人 :李 全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招募说明书 91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 包 括国 债 、 央 行票据 、 公司 债 、 企 业债 、 短 期融 资 券、 政府 机构 债、 政策 性 金融机 构金 融债 、 商业 银 行金融 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券 及可 分离 转债 、 回 购及法 律 、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或 金融 衍生工具 。其中, 对债券 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对投 资 级别以上 的信 用债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债券资产 的 80% 。对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还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 以及 在二 级市 场上投 资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债券 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对投资级 别以上 的信 用债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债券资 产的 80% 。对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还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 以及 在二 级市 场上投 资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 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招募说明书 92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 本 基金 对债 券类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对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的 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 ; 2 )本 基金 对投 资级 别以 上 的信用 债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债券 资产 的 80% ; 3 )本 基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总和 的 10% , 并按 有关 规定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6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品 种除 外; 7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12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 基金 资 产参 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如果 出 现本 基 金所 投资 的 债 券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等 情况 ,本 基 金将 在信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 如遇 流动 性问 题等 不可 抗力影 响, 本基 金无法 在规 定时 期减 持不 符合信 用标 准的 债券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15 ) 本基 金 对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1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招募说明书 93 (3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 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责 任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与 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 银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 行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 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招募说明书 95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 于由 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 不 承担 赔 偿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 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 首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作 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 发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 解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招募说明书 96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 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招募说明书 97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招募说明书 98 2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国 债市 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 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 工作 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 合《 基金 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复 核后 ,签 名、 盖章 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招募说明书 99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即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招募说明书 100 (3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从 配股除 权日 起 到配股 确认 日止, 如果 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 )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 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 合理 的措 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以 及 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 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招募说明书 101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 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招募说明书 102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招募说明书 103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招募说明书 104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 者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交 易 确认单 ,或 在 T+1 个工 作 日后通 过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不 向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2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对账单 ; 每年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对账 单。 3 、 每 月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 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博时 公司 网站 www.bosera.com “ 博 时快 e 通” 系 统网 上自 助订 阅; 或 发 送 “ 订阅 电子 对账 单 ” 邮件 到 客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 直接 拨打全 国统一 客服 热 线 95105568 (免 长途 话 费)订 阅。 二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以 在本 公司 网站 办理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三 、信息咨询、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查 询 认/ 申购 和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请拨打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全国统一客服热 线 :95105568 (免长 途费)或 登录博时公司 网站(http://www.bosera.com ) 进行 咨询 、查 询。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 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投 诉 直销 机 构 或 代销机 构的 人员 和服 务。 四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投 资 者可以 选择 将当 期分 配所 得的红 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 再 投资 红 利按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通 过 销 售机 构 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通 过定期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具 体实 施方 法另 行公 告。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投资者 也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在 “ 个人 投资 者 ” 的 “ 你问我 答 ” 栏 目中 , 直 接提 出有关 本 基金的 问题 和建 议 ; 点击 博时网 站首 页 “ 在 线客 服 ” , 与客服 代表 进行 在线 咨询 互动 。 招募说明书 105 第二十 一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招募说明书 106 第二十 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博 时信用 债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 博 时信 用 债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三)《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四) 《 博 时信 用 债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 九年五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