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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分红(519087)

世纪分红: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新 世 纪 优 选 分 红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重 要 提 示
核准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15 号文
核准日期:2005 年 7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9 年 3 月 16 日,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 管理 人: 新 世纪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目 录 目 录 目 录 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三 基金 管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四 基金 托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六 基金 的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九 基金 的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十、 基金 的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十七 风险 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一 绪 言
本 《 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其他有关规定及 《 新世纪优选分红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
漏, 并 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明资料募集。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 《 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 非文义另有 所
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新 世 纪 优 选 分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新 世 纪 优 选 分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基 金 法 》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可以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准设 立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法 规禁 止购 买者
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合法 设立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元: 指人民币元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认 购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管理 人依 据《 基金 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完毕后 ,新 世纪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按 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程 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基金在存 续期 间基 金投 资者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在存 续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其申请注销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 放日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时
基金转换: 指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要求
基金管理人 接受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在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
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直销机构: 指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
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
关业务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 式基 金代 销资 格, 经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可通 过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 赎回 和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由该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
基金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本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商厦 32 楼
3、设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4、法定代表人:陈重
5、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 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 1 座;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商厦 32 楼
6、电话:010-68726666- 306
7、联系人:高峰
8、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9、 股 权结构: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4800 万元, 占 注册资本的
48%, 山 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3000 万元, 占 注册资本的 30%, 上海
隽基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2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 董 事长, 金融学博士。 历 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 部
副主任、 主 任; 中 国企业报社社长; 中 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 重 庆市政
府副秘书长; 中 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幸福人寿保险公司筹备负责人。 现
任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枝来先生: 董 事, 硕 士。 历 任上海财经大学期货研究中心副主任、 涌 金期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没收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货经纪公司副总经理、 上 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新 时代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国平先生: 董 事, 硕 士, 高 级经济师。 历 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代书 记 、
上海市公用事业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记。 现 任大众交通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 海交大
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 国出租汽车暨 汽
车租赁协会副会长。
谭新良先生: 董 事, 本 科, 高 级会计师。 历 任山东羊口盐场副科级科员, 山
东海化集团制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总 经理
助理。现任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王方华先生: 独 立董事, 硕 士, 教 授, 博 士生导师。 历 任上海川河化工厂 厂
办主任、 工 会主席; 复 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院 长助理; 上 海交通大学管理 学
院副院长; 上 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 主持工作。 现 任上海交通大学 安
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孙莉女士: 独 立董事, 硕 士, 证 券期货资格注册会计师。 历 任中国国际期 货
经纪有限公司交易主管、 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现 任利安达信
隆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
黄林芳女士: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教授。 历 任 南京梅山工程指挥部机修厂工 人 、
书记; 上 海财经大学科长、 副 处长、 处 长、 院 系总支副书记。 现 任上海财经大 学
副校长。
(2)监事会成员
陈靖丰先生: 监 事会主席, 硕 士。 历 任大众交通 (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发 展
部经理。 现 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 经理, 并 兼任大
众交通 (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 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 上 海翔殷路隧
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隽基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
安东先生: 监 事, 大 专。 历 任北京手表厂车间主任、 广东银海集团总经理助
理、办公室主任、北京国奥俱乐部副总经理、商友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 现 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
理。马千 里 先 生 : 职工 监 事 , 经济学硕士, 11 年证 券 从 业 经 历 。现 就 职 于 新 世纪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渠道经理。
(3)经理层成员
孙枝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向朝勇先生: 副 总经理, 管理学博士。 历 任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及投 资
管理部研究员、 二 级部门研究部经理、 交易室主任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东
吴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东吴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新 世纪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总监。 现 任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
理。
齐岩先生: 督 察长, 学 士。 历 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 员 、
天津管理部职员、 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现 任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
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 1) 历任基金经理:
蒋畅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05 年 9 月 16 日—2006 年 7 月 12 日。
(2)现任基金经理
曹名 长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12 年证 券 从 业 经 验 ,历
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百 瑞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新世纪管理有限公司策略分析师。 现 任新世纪优 选
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向朝勇先生:简历同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孙枝来先生;
成员: 副 总经理向朝勇先生, 投 资总监王卫东先生, 投 资副总监曹名长先 生 ,
投资总监助理朱红先生, 行 业研究员桂跃强先生, 行业研究员何潇先生, 行 业研
究员李会忠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
理基金资产;
(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利益;
(5)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存续期内, 依 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 定 暂
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遵守基金合同;
(4)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 1 ) 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21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22 ) 确 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23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4)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 ) 因 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 基 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9 )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 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 会
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30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证券法》 、 《 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此类行为 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 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敬业、 诚 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 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 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 控 制 环 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 营理 念 、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 论、 检 讨内控制度, 组 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 则 、
积极执行, 牢 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 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 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 位
和业务环节。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 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 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
会的监督职能, 避 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 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 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 反
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 岗、 考评、 晋 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
格制 定 单 位 业 绩 和 个 人 工 作 表 现 挂 钩 的 薪 酬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职 员 具 备 和 保 持 正
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 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 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 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 司
董事 会 层 面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的 组 织 主 要 是 董 事 会 通 过 其 下 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 着 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 有
资产经营、 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重 点的跟踪分
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
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 长 负 责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决 议 的 具 体 执 行 , 按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 参 与公司风
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 公 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
下的风险合规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①风险合规控制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 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 并监督实施; 对 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
风险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估, 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负 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 等 。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监察
稽核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 随 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 风
险进行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在 公司各项基本 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公司经营计划、 业 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 门
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 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并严格执行, 将 风险控制在最小 范
围内。
4) 、 制 度 体 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 计核算控制 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 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 、 信 息 与 沟 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四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26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2009 年 1 月 15 日, 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承 继原中国农业
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业 务、 机 构网点和员工。 中 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 乡 ,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 务领域最广, 服 务对象最多, 业 务功
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作 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 能齐备的大
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 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 持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 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 力打
造 “伴你成长 ” 服务品牌, 依 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 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
化的金融产品, 致 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
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 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 全球托管人》 评 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计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 准 成 立 , 2004 年 9 月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 内 设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资产托管处、 保 险资产托管处、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 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 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现 有 员 工 93 名, 其 中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0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63 只,包括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福、基
金天华、 基 金鸿阳、 基 金丰和、 基 金久嘉、 富 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 长 盛成长
价值开放式基金、 宝 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 大 成债
券开放式基金、 银 河稳健开放式基金、 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 长 盛债券开放式 基
金、 长 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
放式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
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 交 银施罗德货币 市
场基金、 景 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 信 诚 四 季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华 夏平稳增长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复兴基
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深化价 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 元比联成长动 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 治稳
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 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工
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 核、 检 查制度, 授 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 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 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商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陈重
直销中心: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710-8866;010—68730888
网址:www.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万丽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销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光伟
客服电话: 010- 96169 (北京) 022- 96269 (天津) 021- 53599688 (上海) 029-
85766888(西安)
网址:w w w . ba nkof be i j i ng .c om .c n
(4)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宋晓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霍兆龙
客服电话:40066- 99999
网址:w w w . 18e ba nk.c om
(6)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转 213
传真:021—62569400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转 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8)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10--68016655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0)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
电话:010-- 82529778
传真:010--82529778
联系人:戴荻
网址:www.xsdz q.cn
(11)代销机构:西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民族北街 1 号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民族北街 1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巍
电话:0951--6024716
传真:0951--6030195
联系人:杨晓东
网址:www.nws.com.cn
(12)代销机构: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 180 号齐鲁国际大厦五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 180 号齐鲁国际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段虎
电话:0531--5689690
传真:0531--5689900
联系人:罗海涛
网址:www.ttstock.com.cn
(13)代销机构: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杨玲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14 )代销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22-25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蒋辉
电话: 023--63786397
传真: 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网址: www.swsc.com.cn
(15)代销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 0833 转 2181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
(16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电话: 0551--5161671
传真: 0551--5161672
联系人:唐泳网址: www.huaans.com.cn
(17)代销机构: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东风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阳
电话: 0471— 6980744
传真: 0471— 6980743
联系人:吴夕芳
网址: www.cnht.com.cn
(18)代销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0531--82024184
传真:0531--82024197
联系人:付咏梅
网址: www.qlz q.com.cn
(19)代销机构: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 www.i618.com.cn
(20)代销机构: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1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10 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555
网址:www.lhz q.com
(21)代销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c168.com.cn
(22)代销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室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 话 : ( 010)85252605
传 真 : ( 010)85252655
联系人:杨甦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371)67639999
网址:www.msz q.com
(23)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电 话 : ( 0431)-85096710
传 真 : ( 0431)-8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24)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1030 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25)代销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 xwt.com.cn
(26)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66
网址: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 经 中国结算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 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相 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
所网站(w w w . s s e .c om .c n )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 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联系电话:021—61638452
传真:021—51 150398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廖海 田卫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8 号北京国际大厦 B 座 1 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鹏
联系电话:010-5271 1566
传真:010-5271 15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刁云涛、李荣坤
联系 人: 张吉文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2005] 1 15 号文核准, 募 集
期为 2005 年 7 月 28 日—2005 年 9 月 9 日。经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计 算 ,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618,818,129.0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5262 户。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9 月 16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户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 不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场 外 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 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为
交易日上午 9: 30- 1 1 : 30 ,下午 1: 00- 3: 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 下午 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 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上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开始日:2005 年 10 月 10 日
4.赎回开始日:2005 年 12 月 15 日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限制。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 资 者 须 按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其
他方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同 一基金投资者 在
同一开放日可以多次申购和赎回。 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 按销售机构 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 金投资者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当 日的
申购或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
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当日( T 日) 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
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对 该申购、 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正 常情况下 基
金投资者可从 T +2 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并打印
确认单, 也 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话中心以及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邮寄对帐单。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 全额缴款方式。 若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
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本 基金采取份额 赎
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
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和赎回份额的约定:(1)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场外交易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00 元人 民 币 。 直 销 中 心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元 人民
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场内交易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500 元且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 单
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 ) 本基金采取份额赎回。 场 外交易时, 赎 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
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 某笔赎回导致其 在
某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必 须
一并赎回。 如 因巨额赎回、 红 利再投资、 非 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原因导致基金 份
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一次全部赎回。
场内 交 易 时 ,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500 份基 金 份 额 , 同 时 赎 回 份 额 必 须 是整
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 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 额
少于 5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份额数量的限制, 调 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内交易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 留到整数
位, 剩 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场外交易时,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取四舍五 入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关费用, 赎回金额计量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采 取
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4、申购份额的计算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选 择在申购 时
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此算法自2007年4月23日起开始实施。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有关内容。
5、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分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
其中,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有关内容。
6、T 日(申购和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 T 日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发行 在外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
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基 金份额
净值 于 T + 1 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和公
告。
(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上述(1)到(4)项为暂停申购情形,上述(5)项为拒绝申购情形,发生
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基金投资者。
暂停申购申请经 备 案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重新开放, 基 金管理人应予公
告,并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申购的处理方式: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 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 余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 投 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
认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认定;经认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在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
办理并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2、暂停赎回或延迟支付的条件赎回款项的处理方式
第(1)项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已接受的申请, 本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 可 兑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兑付部分由本基金管 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 以该开放日 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 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
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之和) 申 请超过上一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或部分延迟赎回。
(1)接受全部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时, 或 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基 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 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 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 基 金管理人对未 办
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延迟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赎回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 真、 手机短信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 以
公告。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 含两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基 金管理人 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
予以公告。
(九)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 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 (如有) 之 间进行
基金转换。 基 金转换的的价格确定、 数 量限制、 转 换费率等有关具体规定由基 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按规定在中国证券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 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 构
提交申请, 约 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 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影响, 投 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通过经本公司公告可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本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九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有效地控制风险, 实 现基金净值增长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并提供稳
定的分红。
(二)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以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 工
具。 本 基 金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0% ;债 券 及 短 期 金 融 工具
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0%-80%。 其 中本基金实时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采用战术型资产配置策略。
即不断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 以调整投资组合中的大类资产配置, 从 变
化的市场条件中获利。 本 基金一方面动态地考察中国宏观经济和制度变革带来的
国内金融资产估值水平的变化趋势, 根 据国内市场 “新兴加转轨” 的特点对政策
等因素进行研究; 另 一方面, 对 无风险收益率、 股 权风险溢价进行分析, 在 比较
收益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综合确定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行业配置策略
动态研究行业基本面、 景气周期变化形成行业投资价值评价, 参 考国际竞 争
力比较因素,形成行业配置。
3、股票优选策略
在财务分析和上市公司调研的基础上, 寻 找品质优异且有分红潜力的高成 长
型上市公司及分红能力强的价值型上市公司, 构建股票库。 并 辅助以国际竞争 力
比较, 提 高选股的有效性, 寻找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股票, 增 强最终投资组合 的
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4、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 取
利率预期、 久 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力 求获取高于业绩比 较
基准的回报。
5、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
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以及重大单项投资。 基 金经理的主要职责 是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基 金经理负
责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 并 确保交易指令在合 法 、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 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 况
作出判断。 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股 票分析师提 供
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 债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 数 量分
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 基 金经理
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 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 资理念
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 投
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 并 根据审核和判断 结
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 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 基 金经理 在
其中选择投资品种, 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对 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 投
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
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 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 最 终作出投资决 策 。
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集 中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 于
合法、 合 规的执行状态, 对 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 负 有监控、 处 置的职责 。集中 交 易 室 确 保 将 无 法 自 行 处 置 并 可 能 影 响 指 令 执 行 的 交 易 状 况 和 市 场 变 化 向
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 分 析 师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和 绩 效 分 析 并 提 交 报
告。 风 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
和风险的来源。 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以 及组合收益
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 数 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 随
时向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反 馈 , 对 重 大 的 风 险 事 项 可 报 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
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全债指数。
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60% *中信标普 300 指数+ 40% * 中信全债指数。
2、简要说明使用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信标普300指数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 GICS) , 样 本 股
涵盖中国A股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 流 动性强和基本面因素良好的 300家上市
公司,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涉及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品种包括国债、企业债、
金融债、 可 转债, 考虑到品种的覆盖面和市场的代表性, 因 此选择覆盖交易所 和
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的中信全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3、如果中信标普 300 或中信全债指数停止了编制或更改了指数名称,本基
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 推 出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五)投资限制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基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 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5 ) 股 票、 债 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
(6)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并谋求基金资
产的保值和增值。
2、方法
投资部门人员代表公司出席被投资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时, 应 以支持以股东 利
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原则。 若涉及重大决策时, 如 拟对上市公司 提
出的预案投反对票时, 应事先召开有投资总监参加的会议讨论, 并 将讨论结果 报
备投资决策委员会后, 指 派适当人员代表基金出席, 行使决议事项, 并 填写会议
记录。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2008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743,950,757.12 79.10
其中:股票 743,950,757.12 79.10
2 固定收益投资 138,426,167.91 14.72
其中:债券 138,426,167.91 14.7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182,790.47 5.02
6 其他资产 10,946,359.26 1.16
7 合计 940,506,074.76 100.002.2008 年 12 月 31 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 类别
公允 价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 、 林 、 牧 、
渔业
18 ,13 3 ,36 5. 18 1. 95
B 采掘 业 14 ,13 1 ,50 1. 79 1. 52
C 制造 业 28 2, 26 2,76 0. 95 30 .3 3
C0 食品 、饮 料 37 ,24 5 ,33 4. 13 4. 00
C1
纺 织 、
服装 、皮 毛
5,66 5 ,00 0. 00 0. 61
C2
木 材 、
家具
- -
C3
造 纸 、
印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 胶 、
塑料
49 ,34 5 ,36 4. 12 5. 30
C5 电子 5,61 0 ,15 0. 00 0. 60
C6
金 属 、
非金 属
32 ,70 1 ,48 9. 71 3. 51
C7
机 械 、
设备 、仪 表
90 ,14 2 ,65 9. 20 9. 69
C8
医 药 、
生物 制品
55 ,17 0 ,66 1. 79 5. 93
C9 9
其他 制
造业
6,38 2 ,10 2. 00 0. 69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 业 34 ,18 4 ,25 0. 24 3. 67
F
交通 运输 、仓
储业
6,57 6 ,40 0. 00 0. 71
G 信息 技术 业 62 ,44 6 ,41 6. 46 6. 71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79 ,32 4 ,86 7. 45 8. 52
I 金融 、保 险业 18 0, 65 4,71 5. 67 19 .4 1
J 房地 产业 10 ,13 5 ,52 0. 00 1. 09
K 社会 服务 业 23 ,22 0 ,35 0. 22 2. 50
L
传播 与文 化产
业
3,10 7 ,82 5. 00 0. 333. 2008 年 12 月 31 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
细
4.2008 年 12 月 31 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M 综合 类 29 ,77 2 ,78 4. 16 3. 20
合计 74 3, 95 0,75 7. 12 79 .9 5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代码 股票 代码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股票 名称 股票 名称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 数量 (股 ) 数量 (股 ) 数量 (股 )
公允 价值 公允 价值 公允 价值 公允 价值 (人 民 (人 民 (人 民 (人 民
币元 ) 币元 ) 币元 ) 币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 (% ) (% ) (% )
1 6 0 0 0 3 0 中信证券
3 , 2 2 6 , 3 0 0 5 7 , 9 7 6 , 6 1 1 . 0 0 6 . 2 3
2 6 0 1 0 0 9 南京银行
5 , 1 3 7 , 4 7 0 4 3 , 1 0 3 , 3 7 3 . 3 0 4 . 6 3
3 0 0 2 2 0 2 金风科技
1 , 7 0 0 , 0 0 0 4 2 , 9 2 5 , 0 0 0 . 0 0 4 . 6 1
4 6 0 0 4 1 5 小商品城
5 4 2 , 5 0 7 2 9 , 7 7 2 , 7 8 4 . 1 6 3 . 2 0
5 6 0 1 3 1 8 中国平安
1 , 1 1 0 , 0 0 0 2 9 , 5 1 4 , 9 0 0 . 0 0 3 . 1 7
6 6 0 0 8 4 5 宝信软件
1 , 5 2 2 , 5 8 0 2 3 , 4 1 7 , 2 8 0 . 4 0 2 . 5 2
7 6 0 0 3 5 1 亚宝药业
1 , 8 0 1 , 6 9 0 2 2 , 4 4 9 , 0 5 7 . 4 0 2 . 4 1
8 6 0 0 5 2 9 山东药玻
2 , 2 8 9 , 1 0 7 2 1 , 8 1 5 , 1 8 9 . 7 1 2 . 3 4
9 6 0 0 5 1 9 贵州茅台
1 7 8 , 7 8 0 1 9 , 4 3 3 , 3 8 6 . 0 0 2 . 0 9
1 0 0 0 2 2 6 9 美邦服饰
6 6 7 , 0 9 0 1 8 , 4 7 8 , 3 9 3 . 0 0 1 . 9 9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债券 品种 债券 品种 债券 品种 债券 品种 公允 价值 公允 价值 公允 价值 公允 价值 (人 民 (人 民 (人 民 (人 民 币 币 币 币
元) 元) 元)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9 4 , 7 2 5 , 2 9 9 . 6 0 1 0 . 1 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4 3 , 7 0 0 , 8 6 8 . 3 1 4 . 7 0
7 合计 1 3 8 , 4 2 6 , 1 6 7 . 9 1 1 4 . 8 8
5. 2008
年 12 月
31 日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债券 代码 债券 代码 债券 代码 债券 代码 债券 名称 债券 名称 债券 名称 债券 名称 数量 (张 ) 数量 (张 ) 数量 (张 ) 数量 (张 )
公允 价值 公允 价值 公允 价值 公允 价值 (人 民 (人 民 (人 民 (人 民
币元 ) 币元 ) 币元 ) 币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 (% ) (% )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期末其它资产购成:
单位:人民币元
例大小
排名的
前五名
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1 1 2 2 0 1 3 0 8 北辰债 3 4 4 1 6 0
3 6 , 4 5 3 , 4 2 7 . 2 0 3 . 9 2
2 1 1 0 0 0 3 新钢转债 3 1 4 8 9 0
3 0 , 1 9 7 , 9 5 1 . 0 0 3 . 2 5
3 1 2 2 0 0 9 0 8 新湖债 2 5 0 0 0 0
2 6 , 3 0 7 , 5 0 0 . 0 0 2 . 8 3
4 1 2 2 0 1 1 0 8 金发债 1 6 0 0 0 0
1 6 , 5 1 2 , 0 0 0 . 0 0 1 . 7 7
5 1 2 5 7 0 9 唐钢转债 1 3 3 0 7 3
1 3 , 5 0 2 , 9 1 7 . 3 1 1 . 4 5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名称 名称 名称 名称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 , 3 0 0 , 0 0 0 . 0 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 , 6 3 3 , 5 9 7 . 3 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 , 9 8 3 , 6 1 1 . 6 8
5
应收申购款 2 9 , 1 5 0 . 1 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 0 , 9 4 6 , 3 5 9 . 2 6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名称 名称 名称 名称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 , 3 0 0 , 0 0 0 . 0 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 , 6 3 3 , 5 9 7 . 3 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 , 9 8 3 , 6 1 1 . 6 8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比较
5
应收申购款 2 9 , 1 5 0 . 1 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 0 , 9 4 6 , 3 5 9 . 2 6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 2 . 2 7 % 2 . 1 3 % - 9 . 0 0 % 1 . 8 0 % 6 . 7 3 % 0 . 3 3 %
过去六个月 - 2 3 . 0 9 % 2 . 1 1 % - 1 8 . 8 2 % 1 . 7 7 % - 4 . 2 7 % 0 . 3 4 %
过去一年 - 5 5 . 9 6 % 2 . 2 7 % - 4 2 . 8 9 % 1 . 8 0 % - 1 3 . 0 7 % 0 . 4 7 %
过去三年 8 2 . 6 1 % 1 . 9 6 % 6 8 . 4 7 % 1 . 4 1 % 1 4 . 1 4 % 0 . 5 5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
8 4 . 4 2 % 1 . 8 7 % 6 4 . 4 1 % 1 . 3 6 % 2 0 . 0 1 % 0 . 5 1 %- 5 0 . 0 0 %
0 . 0 0 %
5 0 . 0 0 %
1 0 0 . 0 0 %
1 5 0 . 0 0 %
2 0 0 . 0 0 %
2 5 0 . 0 0 %
3 0 0 . 0 0 %
3 5 0 . 0 0 %
4 0 0 . 0 0 %
2 0 0 5 年 9 月 1 6 日 2 0 0 8 年 3 月 1 6 日
新 世 纪 优 选 分 红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基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
投资构成。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 “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 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以 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资
金结算账户,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代销机构、 注 册登记机构固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 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 定公允价值进 行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 1) - ( 2)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5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 1) - ( 6)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 动性、 收 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 1) - ( 3)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 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 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的 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 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 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 第 4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错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 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 金管理人按 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 基金会计责任方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 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
金, 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 金托
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 3) 项 、 债 券估值方法 的
第 ( 7) 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 4) 项 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十 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 投资人不选择时, 本 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时, 分 配的基金收益以 红
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自动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当基金已实现收益比例超过 分红点的 10 个交易日内必须实施分红。 分 红
点定义如下:
分红点 = 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
对分 红 点 的 调 整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发 生 变 化 后 , 15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一次。
7、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 6 次,每次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80% 。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年度分红次数 6 次后,如果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可分配收益滚存到下一
年度实施;
9、满足收益分配的其他原则,但基金已实现收益未达到分红点时,本基金
也可能实施分红。1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 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 容 。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十 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 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上述第 ( 3) 项 至 第 ( 7)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选 择在申购 时
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 前 端 申购费
率按金额分类,后端申购费率按时间分类。
1) 、 申 购 费 率 :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表:
后端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记为 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20 %
100 ≤ M < 200 万元 1.0 %
200 ≤ M < 500 万元 0.7 %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持有期(记为 T ) 申购费率
T ≤ 1 年 1.70%
1 年 < T ≤ 3 年 1.20%
3 年< T ≤ 5 年 0.60%2) 、 申 购 费 的 计 算 公 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此算法自2007年4月23日起开始实施。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计算公式: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3) 、 收 取 方 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 前端或后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 投 资者在一 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 申购费用的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用 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 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1) 、 赎 回 费 率 :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赎 回费率如 下
表所示:
2) 、 赎回费用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总额、 赎 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
后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 5 年 0
持有期(记为 T)
赎回费率
T < 1 年
0.5 %
1 年 ≤ T< 2 年
0.3 %
2 年 ≤ T< 3 年
0.1 %
T ≥ 3 年
03) 、 收 取 方 式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赎回费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以 当日适用 的
赎回费率为基准计算。赎回费直接从赎回总额中扣除。
4) 、 使 用 方 式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 回费用的 75% 用于注册登记费
及相关手续费,25% 归基金财产。
(4)转换费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 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 (如有) 之 间进行
基金转换。 基 金转换的的价格确定、 数 量限制、 转 换费率等有关具体规定由基 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按规定在中国证券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二)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 包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依 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 五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 六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 《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的内容与格式》 、 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 由 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并 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对基金募集情况 进
行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 由 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并 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 国
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 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 人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定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将经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
定报刊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将半年度报 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 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在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后,予以公告;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本文件的存放及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时间查阅上述文件。 投 资者在 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nc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上述文件。
十 七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而产 生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 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 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面临风险。
4、 上 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 管理能力 、
财务状况、 市 场前景、 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等, 这 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
化。 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 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 而影响基金收 益
水平。 因 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
者的申购和赎回。 中国的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 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 急
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此时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 则 使基金管理人变现产生 困
难,从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虽然本基金的优选方法将可能会对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 由于信
息来源的不足、 滞 后或错误, 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经济、 行 业周期及上 市
公司赢利预期产生偏差,使得投资者将面临本基金特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因为开放式基金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的故障
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八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终止, 与 基金有关的 所
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 于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予以公告后,本基金终止。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接管基
金财产,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 管
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清 算小组可以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9)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具 体分配顺
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基 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 及
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本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
十 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 、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 理
基金资产;
3) 、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 、 监 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 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
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
资者的利益;
5)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 选 择、 更 换基金销售代理人, 对 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
处理;
8)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 、 担 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 、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
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遵守基金合同;
4)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配 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 1 ) 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22)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3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参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4)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 因 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9)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会 计
报告及基金报告。
3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2) 、 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严 格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露;
9)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按 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保 存基金的保存基金 托
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申请赎回、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 因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注 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 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0)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2) 、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6) 、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集事由
(1) 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 按 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9) 、 代 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出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 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可以书面提请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议事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主持。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 决 ,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 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4、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对于一般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对 于特别决议应当
经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3 以上 通 过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5、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 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1) 、 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 机
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 则 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任
监督员;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 则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2) 、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组人员进行计票。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1、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终止, 与 基金有关的 所
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 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予以公告后,本基金终止。
2、解除和终止的程序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 须 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3、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
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如果基金合同当事人明确不愿通过协商、 调
解方式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解决上述争端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基金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 但 所
载事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二 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商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时间: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2600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 23 号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 1 )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 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 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
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2 )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因 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 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 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基 金托
管人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 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 投
资者的利益。 该 项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 代 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
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按 时将赎回资金和 分
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 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 为
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基 金管理
人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 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 资
者的利益。 该 项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 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
管人索赔。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监督、 核 查。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 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 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本 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遵 守《 信 托 法 》 、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 金托管人保证恪 尽
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 配基金 的
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
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购置
足够的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 , 并对设备
和设施进行维修、 维 护和更换, 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监 控 制 度 , 对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事 先 控 制 和 事 后 监
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 除 依 据 《 信 托 法 》 、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 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 资
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其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 或 将不同基金资 产
进行相互交易; 违 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 资
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资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 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全部基 金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执行。
(2)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额 、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 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 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
构的代保管库中。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管。 重
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资 产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复核;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
布。
3、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元为单位,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 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 进
行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由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 方 式适用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 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监 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首 先 应 当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如果当事人明确不愿通过协商、 调 解方式解决或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 争
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的订立、 效 力、 解 释、 履 行、 争 议解决等一切事项均适用在协议订 立
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基 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一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 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 加或变更服务 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预约开户和交易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中心或者网站, 告 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预计一次 性
购买金额及时间等信息, 客 户服务人员将一次性购买金额达到管理人上门服务标
准的名单转交给直销中心, 由直销中心派销售人员上门为客户服务, 对 首次购买
者将一并提供上门开户和交易服务。 上 门服务标准为: 异地 500 万元, 同城 100
万元。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定期为投资者寄送基金对账单,便于其及时了解账户信息。
2、 根 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评级, 以 电子 ( E m a i l ) 或书面的形 式
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 动 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 强
的财经资讯。
(三)分红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分配, 该 持有人当 期
分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将 按 照 红 利 从 托 管 账 户 划 出 的 当 日 的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为 基 准
计算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红利再投资不受申购最低金额限制。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传真、E - M A I 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基金持有人专设“ 会员专区” 服务平台。 基 金持有人自动成
为新世纪会员, 输入基金账号和查询密码直接在基金客户窗口登录。 非 基金持有
人,使用注册用户注册登录。“ 会员专区” 服务平台为基金客户提供帐户信息查询、 信 息定制、 投诉建议 、
专家咨询、研究报告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客户也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可享受在线咨询、 表 格
下载等在线服务项目。
(六)客户服务中心(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 投 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 息查询, 建 议与投诉,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 推 出 本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业 务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招 商银行、 中 信银行、 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等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该 定 期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另 行 公
告。
(八)客户反馈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的网点的意见簿、 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 服热
线、 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的服务提出建
议或投诉。 基 金管理公司会认真听取, 并 以尽快回复投资者, 不 断改进服务水 平 。
二 十 二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
3. 2008 年 9 月 17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估值影响净值的公告。
4. 2008 年 10 月 10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第八次调整分红点的公告。
5. 2008 年 10 月 16 日本基金公告 《 新世纪优选分红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 。
6. 2008 年 10 月 23 日管理人公告本基金 2008 年第 3 季度报告。
7. 2008 年 10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第九次调整分红点的公告。8. 2008 年 1 1 月 4 日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恒 泰 证 券 开 通 基 金 定 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9. 2008 年 1 1 月 21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增加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10. 2008 年 1 1 月 28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第十次调整分红点的公告。
1 1. 2008 年 12 月 5 日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联 合 证 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12. 2008 年 12 月 1 1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开通招商银行一卡通网上交易定期定
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13. 2008 年 12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部分代销渠道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最低扣款金额的公告。
14. 2008 年 12 月 16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15. 2008 年 12 月 16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开通旗下基金直销渠道基金转换业务
公告。
16. 2008 年 12 月 19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
17. 2008 年 12 月 24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第十一次调整分红点的公告。
18. 2009 年 1 月 5 日基金关于估值影响净值的公告。
19. 2009 年 1 月 21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本基金第 4 季度报告。
20. 2009 年 1 月 22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第 4 季度报告数据更正公告。
21. 2009 年 2 月 6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2. 2009 年 2 月 13 日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网银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 2009 年 2 月 13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4. 2009 年 2 月 20 日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托 管 行 名 称 由 “ 中国 农 业银
行 ”变更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25. 2009 年 2 月 25 日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网银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6. 2009 年 2 月 25 日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银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 2009 年 2 月 25 日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8. 2009 年 2 月 25 日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网银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 2009 年 2 月 27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渠 道 “ 深 圳 平 安 银 行 ”
名称由“深圳平安银行”变更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30. 2009 年 3 月 3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开通多交易账户的公告。
31. 2009 年 3 月 3 日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参加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2. 2009 年 3 月 1 1 日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3. 2009 年 3 月 1 1 日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定 期 定额
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34. 2009 年 3 月 1 1 日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华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 十 三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
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nc f und.c om .c n )查 阅 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二 十 四 备 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九)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协议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