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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鼎益(162605)

景顺鼎益:招募说明书(更新)-200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09 第1 号更新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


基金代码: 162605) 重 要提 示 (一)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5年 1 月 12日证监基金字【2005】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5年 3月 1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9 年 3 月 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8 年 12 月 31日。本报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基金管 理人 .................................................................. 6 四、基金 托管人 .................................................................. 16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0 六、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27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28 八、基金 份额的 非交易 过户 和基金间 转换 ............................................ 39 九、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托管 和跨系 统转 托管 .................................. 39 十、基金 的投资 .................................................................. 40 十一、基 金的融 资 ................................................................ 48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 48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 49 十四、基 金财产 估值 .............................................................. 50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3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4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9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59 十九、风 险揭示 .................................................................. 62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清算 ................................................ 64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66 二十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8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4 二十四、 其它应 披露事 项 .......................................................... 85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85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85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本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年 6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作办法》











指 2004年 6月 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 7月 1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指 2004年 6月 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 7月 1日起施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年 6 月 11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指 2004年 8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月 17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上市规则》 指 2006年 2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6年 2月 13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元 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发售公告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 ;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上市 交易、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场外认购、申购、赎 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合同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 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 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 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 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本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情形;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体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zse.cn)。 三、 基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层 法定代表人:徐


英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设立日期:2003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电


话: (0755)82370388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传


真: (0755)22381399 联系人:刘焕喜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是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 起设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 比例分别为 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 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 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九个部门,分别是:投资部;国际投资部;中央交易室;市场部;机构理财部; 法律、监察稽核部;运营部;财务、行政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投资部负责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及债券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对宏观经 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国际投资部主要从事与 QDII、QFII等国际业务相关的基金产 品设计、投资管理、国际合作和培训等业务。中央交易室主要负责完成投资部、国际投资部 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市场部从事基金产品设计、市场开发及销售、项 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机构理财部负责机构专户理财业务,开发机构客户,使其认识并 了解我公司在企业年金、社保等方面所提供的基金产品及服务。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 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 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运营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并 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财务、行政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 司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 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秩序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风险管理控制等工作。 公司现有员工 99 人,其中 54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 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徐英女士,董事长,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毕业,经济学学士。曾任北京燕山石化总厂研 究院车间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讲师,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 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 Babson 学院,获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 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 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 Capital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1992至 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 并于 1996至 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 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 在 1997至 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 田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经济师。曾任人民银行山西大同分行办公室 副主任、主任,大同证券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总裁办公会成员,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梁华栋先生,董事、总经理,1975 年毕业于台湾辅仁大学经济系(BA),获经济学学士 学位, 1999年获田纳西大学企业管理硕士(MBA)学位。 1990 年到 1998年担任景泰资产管理 亚洲公司(LGT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首席代表及亚洲区董事,曾参与亚洲区有关基金 及股票投资市场管理等决策事宜。1998 年景顺集团(INVESCO)并购原景泰集团(LGT Asset Mangement),即担任景顺集团亚洲区董事兼台湾区总经理。3 月 25 日,公司发布公告,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梁华栋先生由于个人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决定由公司副总经 理吴建军先生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童赠银先生,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现已离休。曾任民生银行监事会监事长、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会计司副司长、司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部级)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副主 任兼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副部级) 、中国民生银行行长。 伍同明先生, 独立董事, 香港大学文学士 (1972 年毕业) , 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SA )、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 、香港执业会计师(CPA) 、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 )。 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 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获文学学士,1987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担任中信 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 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 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海洲先生,监事,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 任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及工程管理部经理。 Mr. Dean Chisholm ,监事,毕业于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获得学士学位,并取 得英格兰暨威尔斯特许会计师机构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 所颁发的英国特许会计师执照。现为景顺集团亚太区运营部总监。曾任职于景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亚太地区运营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wC)英国及香港核数师。现在出任 Hong Kong Securities Industry Group 主席及 Omgeo Hong Kong Advisory Board 的联席主席。 吴建军先生,监事,1989 年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获学士学位,1992 年毕业于人民银 行总行研究生部,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运营部总监。 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理。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9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1989 年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获学士学位,1992 年毕业于人民银 行总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任运营部 总监。 2005年 5月起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运营部总监。 3 月 25 日, 公司发布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由公司副总经理吴建军先生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 务。 宋宜农先生,副总经理,英国雷丁大学国际证券与投资银行硕士。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发展部副总监、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营销总监。2005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任市场总监。2006 年 2 月起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市场总监。 4、督察长 刘焕喜先生, 1989 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哲学系,获学士学位, 1998年毕业于华中农大经 贸学院投资与金融系,获博士学位。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 院讲师、 《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长城证券行政部副总经理等 职。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 绩。本基金聘任的基金经理如下: 王新艳女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10 年基金业从业经验。1998 进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5 月担任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2004 年 6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投资总 监。 2009年 3月 17日,经公司公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王新艳女士不再担任景 顺鼎益基金基金经理职务,聘任涂强先生为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 涂强先生,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投资部投资经 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具有 9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05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有关变更事项请参见本公司 2009 年 3 月 17 日的《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王新艳女士曾于 2002年 10 月至 2004年 5 月担任长盛成长价值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7、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王新艳女士目前兼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8、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王新艳女士一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9、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执行长、投资总监、投资副总 监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华栋先生,总经理; 蔡宝美女士,投资执行长;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投资总监; 李志嘉先生,投资副总监; 10、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遵守基金合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 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6)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8)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 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年以上; (1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基金托管人; (2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权力; (2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i)承销证券;


(ii)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iii)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iv)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vi)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vii)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viii)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x)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 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 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 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 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 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 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 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 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 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经理或主 管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 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 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 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 状况的评价报告;审定公司内控管理组织实施方案,检查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对其他未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 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组成,其主要 职责包括: 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 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 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 对投资部提出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制订基金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执行委员权限的重 大投资项目做出决定;批准基金经理的年度计划,考核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定期审议基金 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并形成决议;遇到重大事件及时调整投资决策方案。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 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 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 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 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组织对全公司员工 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 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 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 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 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 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 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 、交叉交易以及 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 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 (010)66594977


传真: (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 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 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 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 “中银理 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 代客业务、 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 债务资本市场业务、 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 银行的目标迈进, 截至 2008年末, 中国银行境内外机构共有10,789家, 其中内地机构 9,983 家,港澳及境外机构806家。内地商业银行部分,一级分行、直属分行37家,二级分行284 家,基层分支机构9,659家,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截至2008年末,中国银行资产总额 69,556.94亿元,负债总额64,617.93 亿元,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4,682.7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6.01%、16.63%和 10.24%。实 现净利润650.73亿元, 比上年增长 4.93%;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35.39亿元, 同比增长13.00%;每股收益为 0.25元,比上年增加 0.03元。不良贷款率由3.12%下降至 2.65%。集团年末总市值达到 6,699.97亿元,列全球上市银行第六位。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 广泛认可。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中国银 行脱颖而出,成为北京 2008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自 1990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 荣登《财富》500 强排行榜;2004 至 2008 年,中国银行连续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 国最佳外汇银行” ,并评为 2008 年度中国最佳债券和现金管理银行;2008 年,中国银行在 《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大银行”中排名第 10 位;2008 年中国银行被《财资》评为 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2008 年中国银行被《金融亚洲》评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最佳外 汇交易银行、最佳派息政策承诺奖、亚洲最佳公司(最佳股利政策) ; 2008年中国银行被《亚 洲货币》杂志和《贸易融资》杂志分别评为中国最佳外汇服务银行和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 银行;2008 年中国银行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区最佳商业银行、中国区债务资本市场最 佳投资银行、香港区最佳商业银行和中国区最佳外汇服务奖; 2008年中国银行再次荣获“优 信咨询(Universum) ”评选的“最理想雇主奖”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 1996年 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 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 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 10月至1996年 10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 1958年8 月,1981年 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 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 7月至 2002 年9 月担任中国工 商银行副行长。1988 年至 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 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 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 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 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00 年 11 月加入本行并自此担任本 行副行长。于1980年 11月至 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 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 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 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 2007 年11月 27 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 经理。自 2005年9 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 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 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 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 中国银行于 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 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 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90 余人;另外,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8年 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华夏行业精选、同智优势成长、易 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易 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 、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 指数、嘉实超短 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 海富通股票、海富通精选2号、万家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 华夏大盘精选、 景顺长城景系列 (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 景顺长城货币、 景顺长城优选股票) 、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 管理 2020、大成优选、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 华泰盛世中国、友邦华泰积极成长、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银河竞争优势成长、国投瑞银稳 定增利债券型、嘉实研究精选股票、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国泰金鹿保本二期、易方达中 小盘股票型、友邦华泰价值、工银瑞信大盘蓝筹、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泰达荷银集利债券 型基金、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型基金、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强化收益债券型等 64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 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 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 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 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 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 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 基本原则、 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 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 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 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 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 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层 法定代表人:徐


英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


话: (0755)82370388-1661 传


真: (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号 注册资本:35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服务热线:020-38322730、38322974 联系人: 罗环宇 张大奕 网址:www.gdb.com.cn (7)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蓝德彰(John D. Langlois) 电话: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网址:www.sdb.com.cn (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注册资本:102.72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95555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刘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 (010)65541585


传真: (010)6554-1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14)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 (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651860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400888811、0755-26951111 联系人:王玉亭 网址:www.newone.com.cn (18)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2181 联系人:林建闽 咨询电话:0755-82130833


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2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82422251、82440136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任磊、苗永华 咨询电话:0755-82440136、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11 (2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8 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联系人:罗强 咨询电话:0755-83195000、021-58796226、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客户服务热线: (021)68419974 网址:www.xyzq.com.cn (23)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盛宗凌 咨询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2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 D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84533151-822 联系人:陈少震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txsec.com (2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电话:800-810-8809 联系人:马泽承 网址:www.guodu.com (2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维琳


曹晔 网址:www.sw2000.com.cn (27)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楼 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楼 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 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网址:www.bigsun.com.cn








www.96598.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2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号安联大厦 34 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 1号楼 7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825555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003 联系电话:0755-82558332 网址:http://www.axzq.com.cn (30)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0551-96888 网址: www.gyzq.com.cn (3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服热线:029—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 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 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业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22号华夏银行11层 负责人:田予 电


话: (010)85237766 传


真: (010)65185057 经办律师:贺宝银、徐志浩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86-10-65246688 传真:86-10-85188298 联系人:罗国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 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5年5月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本基金。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3、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4、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的相关规定。 (一)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赎回场所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2)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年 3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申购业务, 于 2005年 5 月 25 日起开 始办理场外日常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 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 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由系统自动识别先前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时间,按每笔交易 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会先赎回, 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 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代销网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 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的调整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 本基金直销最低 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调整; 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公告。 5、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 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2个工作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 在 T+5日但不超过 T+7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 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 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 万≤M<500万 1.2% 500 万≤M<1000万 1.0%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年 0.25% 2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应最迟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在取得有关监管机构核准之后,对促销期间的基金申购费等实行优惠。 7、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半年。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6 = 10,560 赎回费用 10,560×0.5% =52.80 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52.80 = 10,507.20 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 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数 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 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分设前后端收费代码,前端收费方式对应基金代码为 162605,后端收费方式对应基金代码 为162606。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仅能通过场外提交申请, 通过该计划后端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能 跨系统转登记,通过该计划前端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受此限制。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前端收费方式办理场所: 自2008年1月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前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1月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交通银行办理前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交通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3月2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前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4月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办理前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中信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7月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生银行办理前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民生银行的规定。 自 2008年 11月 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东发展银行办理前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东发展银行的规定。 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建设银行办理前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体办理程序遵循建设银行的规定。 自 2009年 1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深圳发展银行办理前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深圳发展银行的规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也将适时开通,本公司届时将及时予以公告。 后端收费方式办理场所: 自2005年3月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办理后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中国银行的规定。 自2007年2月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后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招商银行的规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也将适时开通,本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3)适用申购费率: 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适用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适用申购费率标准如下: 份额所属期 申购费率 12期以内 1.0% 12期(含)以上24期以内 0.8%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24期(含)以上 36 期以内 0.5% 36 期(含)以上 0 注:①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申购本基金适用申购费收费方式具体参照各代销机构相关 业务规定;不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申购本基金只适用申购费前端收费方式。 ②后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实际已成功申购的累计期数分 档计算,期数的积累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交易帐户为准,若在不同销售机构则分 别统计。 ③若后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终止后再重新参与的,则新定期定额申购累计 期数重新计算;投资者在同一交易帐户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帐户 不影响期数的累积。 ④前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计申购累计期数。 (4)适用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年 0.25% 2年以上(含) 0 注:①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 天,2年指730天。 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而来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按单笔申购确 认日分别计算持有期及赎回费用。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端收费方式申购而来的 基金份额在计算赎回费时所依据的持有期是以该帐户第一笔后端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日 为起始日;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之后,尚未赎回的在本次“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期间内通过后端定期定额收费方式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仍以此为起始日计算持 有期。若投资者重新加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则再次通过后端定期定额收费方式申 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以新提交的首笔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日为起始日。 例:某投资者于 2007 年 4月 8 日在代销机构办理加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手续,约 定自当月起,每月申购本基金 600元,扣款日为每月 18日。2008年 9月 1日,赎回本基金 1,000基金份额。期间定期定额业务扣款未中断。则该交易申购份额及申购费用计算如下: (a)2007年 4月 18日提交第一笔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收费方式下: 净申购金额=600/(1+1.5%)=591.13元 申购费用=600-591.13=8.87 元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申购份额=591.13/1.012=584.12份 后端收费方式下: 申购份额 = 600/1.012 = 592.89 份 假设 2007年 5月 18 日提交第二笔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时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1,则 前端收费方式下申购所得份额为 578.97 份( 591.13/1.021 ), 后端收费方式下申购所得份额为 587.66份(600/1.021) 。之后每个月的定期定额申购所得基金份额计算方法同上。 (b) 2008年 9月 1日,赎回本基金 1,000份, 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8元。赎回 时已成功定期定额申购 17期(2007年 4月至 2008年 8月,未中断) 。 前端收费方式下: 依先进先出法,赎回该 1000 份,其份额的持有期为超过一年不满两年,适用赎回费率 为 0.25% 赎回总金额=584.12×1.168+415.88×1.168=1168 元 赎回费用=584.12×1.168×0.25%+415.88×1.168×0.25%=2.92元 赎回净金额=1168-2.92=1165.08元 后端收费方式下: 其定期定额业务 1-11 期所属份额适用后端申购费率 1.0%,12-17 期所属份额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0.8%; 赎回费持有期从 2007年 4 月 18 日第一笔定期定额申购申请确认成功日 (假 设为 2007年 4月 19日)起计算,超过一年不满两年,适用赎回费率 0.25%。 (i)后端申购费: 依先进先出法,赎回的 1000 份基金份额中 592.89 份来自 2007 年 4 月的申购,份额所 属期为 1期,申购金额为 600 元;其余 407.11 份来自 2007年 5 月的申购,份额所属期为 2 期,申购金额 415.66 元(407.11× 1.021 )。 1期净申购金额=600/(1+1.0%)=594.06元 1期后端申购费用=600-594.06=5.94 元 2期净申购金额=415.66/(1+1.0%)=411.54元 2期后端申购费用=415.66-411.54=4.12元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ii)赎回金额: 1期赎回费用 = 1.168×592.89×0.25% = 1.73元 1期赎回金额 = 1.168×592.89-1.73= 690.77元 2期赎回费用 = 1.168×407.11×0.25% = 1.19元 2期赎回金额 = 1.168×407.11-1.19 = 474.31 元 (iii)赎回净金额 = 690.77+474.31-5.94-4.12 = 1,155.02元 (二)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已于2005年8月25 日开始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 申购、赎回场所 (1)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 位可以办理申购业务; (2)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办理赎回业务。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赎回原则 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委托数量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申购、 赎回数额限定。 4、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单位:元)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 万≤M<500万 1.2% 500 万≤M<1000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 将自动撤消。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不足 1 份部分的申购资 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250=10250元 赎回手续费=10250× 0.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可得到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6、申购、赎回流程 (1)T 日,场内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 (2)T+1 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赎回确认数据,进行场内、 场外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处理;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消, 注册登记机构不受 理延迟处理申报; (3)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自T+2日起,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在 T+5日但不超过T+7 日赎回资金可用。 (三)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推广、基金 份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四)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 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 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不受理延迟处理申报, 当日未受理的场外赎回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 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七)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金 间 转 换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 资料。 (二)基金间的份额转换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公告。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登 记 、 系 统 内 转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托 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场外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 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 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证券营业部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获得的基金份额托管在代销机构/基金管理 人处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 到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 ,或将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托 管到证券营业部) ,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4、跨系统转托管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证券账户之间进行。 5、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 T 日提交跨系统转托管 申请,如处理成功,经过两个工作日(T+2 日)可申请赎回或卖出。 6、暂停跨系统转托管的情形 (1)本基金募集期间。 (2)本基金收益分配期间(R-2日至R 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 。 (3)处于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坚持“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的基本理念,通过系统地运用基本面分析、结构 化和纪律化的投资流程和成熟的风险管理工具,集中研究超额收益的相关信息,关注其可预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测性和持续性特征,力求获取稳定、长期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目标


通过主动的基本面选股和最优化风险收益配比获取超额收益, 力求基金财产长期稳定的 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和 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管理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依据以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MEM为基础的资产配置模型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 并 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及 GVI等选股模型作为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的依据。 与 此同时,本基金运用多因素模型等分析工具,结合基金管理人的主观判断,根据风险收益最 优化的原则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2)投资决策程序 (i)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 定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 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 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 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 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 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作出决议,即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 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ii) 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投资总监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 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部的日常运作。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iii) 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经理或主管组成,指导业务方向,并接受、审阅监察稽核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 提出质疑。 (iv) 本基金决策投资过程为: ①由基金经理依据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 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②投资决策委员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③投资部从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中精选个股,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集体决定个股配置方案; ④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 2、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1)资产配置 本基金是一只较高持股的股票型基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财产的 60%,持有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投资管理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通过定量的业绩归因分析深入发 掘主动性回报的相关信息,适当加大选股因素的贡献度,借助投资组合优化技术实现投资风 险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同时,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采用国际通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实现风险的识别、 测度和控制,通过调整风险结构,突出股票选择能力,从而保证股票投资组合相对于基准指 数的年跟踪误差在预定目标之内,将投资管理的主动性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本基金在投资中利用多因素模型优化投资组合,将与行业、投资风格和市场敏感暴露度 密切相关的非主观的风险因素控制在最低程度,借助主动选股获利,通过精选个股和优化组 合两个环节增强超额收益。 (3)选股标准 本基金遵循基本面主动选股的原则,主要通过自下而上的基本面研究制定投资决策。通 过选择基本面良好的优势企业的股票或估值偏低的股票, 结合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及政策分 析、产业景气及产业政策分析,制定投资备选名单。对个股的选择以成长、价值及稳定收入 为基础,依据 GVI 模型,选取价位合适的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 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稳定收入的收益型股票。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新华富时 A200指数×80%+同业存款利率×20%。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如下: (1)公允性。本基金定位于高持股的股票型基金,同时始终持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上述基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进行评估,能 够比较客观的反映资产的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也可以比较公允的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 能力。 (2)关于以新华富时 A200 指数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部分的理由: (i)客观性:新华富时 A200指数编制方法明确,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ii)透明性:新华富时 A200 指数公开发布,投资者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 算术运算获得比较基准,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iii)市场代表性:新华富时 A200 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iv)新华富时 A200 指数自 2001年 6月 18日正式发布至今,市场表现优于深沪 A股 加权综合指数,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 (3)关于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银行同业存款利率的权重的确定依据: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60-95%,基金股票投资的平均仓位接近 80%。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报备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中国证监会后,使用其他可以合理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代替原有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严格控制证券市场中的非系统性风险,是风险程度适中的投资品种。 依据本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方法的特征, 本基金将投资组合管理中面临的各类别风险定义 如下: 1、 投资组合风险: 在基金日常管理风险过程中,由投资部对投资组合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此类风险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 (1)系统性风险:基金在投资中因市场原因而无法规避的风险; (2)行业配置风险:基金中某行业投资比例出现与基准的较大偏差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证券选择风险:基金中某只股票的持仓比例出现与基准的较大偏差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 (4)风格风险:基金在投资风格上与基准之间产生偏差,偏重于某种风格而产生的风 险; 2、个股风险: 在基金日常管理风险过程中,由投资部对个股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此类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财务风险:基金在投资过程中,由于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特别是财务状况判断出现 失误,造成基金资产净值受损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 地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3)价格风险: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当基金中某只证券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幅度 超出一定比例; 3、作业执行风险: 在基金日常管理风险过程中,由运营部及法律、监察稽核部对作业风险进行实时预警与 监控。此类风险主要包括基金在日常操作中出现违反法规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者交易执 行中的操作失误以及信息系统故障产生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了外方股东景顺集团的投资风险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 况,建立了景顺长城风险管理系统。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有效降低投资的风险, 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的股票风险管理主 要基于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和回报分析系统实现。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遵守以下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比例限定的其他规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9)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超过 3个月的投资建仓期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基金管理 人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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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08年 12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941,371,549.43 69.93 其中:股票 4,941,371,549.43 69.93 2 固定收益投资 1,726,201,921.24 24.43 其中:债券 1,726,201,921.24 24.4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769,660.46 0.01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5,742,612.11 4.89 6 其他资产 51,937,806.61 0.74 7 合计 7,066,023,549.8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694,718,262.38 9.85 C 制造业 1,122,695,654.46 15.92 C0








食品、饮料 712,822,001.42 10.11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567,060.00 0.01 C6








金属、非金属 154,849,895.54 2.20 C7








机械、设备、仪表 40,631,392.80 0.58 C8








医药、生物制品 213,825,304.70 3.03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91,098,610.85 2.71 E 建筑业 271,060,342.32 3.84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550,804,646.71 7.81 G 信息技术业 175,780,480.09 2.4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49,486,449.84 2.12 I 金融、保险业 1,482,748,399.69 21.03 J 房地产业 276,123,721.42 3.92 K 社会服务业 6,207,750.00 0.0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20,647,231.67 0.29 M 综合类 - - 合计 4,941,371,549.43 70.09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37,818,039 459,867,354.24 6.52 2 600519 贵州茅台 3,953,037 429,695,121.90 6.09 3 601318 中国平安 14,943,981 397,360,454.79 5.64 4 600583 海油工程 23,229,966 353,792,382.18 5.02 5 601006 大秦铁路 31,570,358 253,194,271.16 3.59 6 601628 中国人寿 12,799,823 238,716,698.95 3.39 7 600009 上海机场 20,355,619 229,407,826.13 3.25 8 601390 中国中铁 37,417,156 202,800,985.52 2.88 9 600900 长江电力 25,999,811 191,098,610.85 2.71 10 600030 中信证券 10,000,000 179,700,000.00 2.5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1,463,916,000.00 20.76 3 金融债券 253,875,000.00 3.6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53,875,000.00 3.6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8,410,921.24 0.12 7 其他 - - 8 合计 1,726,201,921.24 24.48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801035 08 央行票据35 4,000,000 426,760,000.00 6.05 2 0801017 08 央行票据17 3,000,000 319,170,000.00 4.53 3 040211 04 国开 11 2,500,000 253,875,000.00 3.60 4 0801019 08 央行票据19 2,500,000 241,275,000.00 3.42 5 0801095 08 央行票据95 2,400,000 234,936,000.00 3.3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序号 权证代码 权证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580019 石化CWB1 433,290 634,336.56 0.01 2 580017 赣粤CWB1 36,096 135,323.90 0.00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918,885.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0,630,646.55 5 应收申购款 388,275.0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1,937,806.61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1 125709 唐钢转债 3,956,518.24 0.06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900 长江电力 191,098,610.85 2.71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8.6 上述表格合计数中,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出现小数尾差。 十 一 、 基 金 的 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08年 12月 31日。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 -(3) (2) -(4) 2005年 3 月 16日 -2005年 12月 31日 -4.30%


0.83%


-9.11%


1.02%


4.81%


-0.19%


2006 年 156.64%


1.29%


91.70%


1.10%


64.94%


0.19%


2007 年 135.81%


1.90%


107.89%


1.83%


27.92%


0.07%


2008 年 -50.74%


2.03%


-56.98%


2.40%


6.24%


-0.37%


2005年 3 月 16日 -2008年 12月 31日 185.29%


1.64%


55.83%


1.73%


129.46%


-0.09%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比较 景顺鼎益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比较图 (2005年 3月 16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140.00% 0.00% 140.00% 280.00% 420.00% 560.00% 2005年3月16日 2006年6月16日 2007年9月16日 2008年12月16日 鼎益LOF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备注: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60%至95%;债券投资 和现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至 40%。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 2005 年 3 月 16 日合同生效日起至 2005 年 6 月 15 日为建仓期。建仓期满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组合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构成。


(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而得到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 会及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 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 四 、 基 金 财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 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的规定,本公司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对本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证券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 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50%;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1.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 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 0.2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 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8)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当期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规定列支;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1)场内认购费率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 发售费率。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场外认购费率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本基 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1.0%。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 1.0% 50 万≤M<500万 0.8% 500 万≤M<1000万 0.6%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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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 万≤M<500万 1.2% 500 万≤M<1000万 1.0%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份 3、 赎回费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年 0.25% 2年以上(含) 0 注:①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 天,2年指730天。 (2)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3)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的申购费及赎回费 (1)申购费 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适用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适用申购费后端收费费率标准如下: 持有期 申购费率 12期以内 1.0% 12期(含)以上 24 期以内 0.8% 24期(含)以上 36 期以内 0.5% 36 期(含)以上 0 注:①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申购本基金适用申购费收费方式具体参照各代销机构相关 业务规定;不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申购本基金只适用申购费前端收费方式。 ②后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实际已成功申购的累计期数分 档计算,期数的积累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交易帐户为准,若在不同销售机构则分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别统计。 ③若后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终止后再重新参与的,则新定期定额申购累计 期数重新计算;投资者在同一交易帐户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帐户 不影响期数的累积。 ④前端收费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计申购累计期数。 (2)赎回费 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年 0.25% 2年以上(含) 0 注:①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 天,2年指730天。 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而来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按单笔申购确认日 分别计算持有期及赎回费用。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端收费方式申购而来的基金份额 在计算赎回费时所依据的持有期是以该帐户第一笔后端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日为起始日; 投资 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之后,尚未赎回的在本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期间内通过后 端定期定额收费方式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仍以此为起始日计算持有期。若投资者重新加入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则再次通过后端定期定额收费方式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以新 提交的首笔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日为起始日。 (3)例:某投资者于 2007年 4月 8 日在代销机构办理加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手续, 约定自当月起,每月申购本基金 600元,扣款日为每月 18 日。2008年 9月 1日,赎回本基 金 1,000基金份额。 期间定期定额业务扣款未中断。 则该交易申购份额及申购费用计算如下: (a)2007年 4月 18日提交第一笔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收费方式下: 净申购金额=600/(1+1.5%)=591.13元 申购费用=600-591.13=8.87 元 申购份额=591.13/1.012=584.12份 后端收费方式下: 申购份额 = 600/1.012 = 592.89 份 假设 2007年 5月 18 日提交第二笔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时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1,则 前端收费方式下申购所得份额为 578.97 份( 591.13/1.021) ,后端收费方式下申购所得份额为 587.66份(600/1.021) 。之后每个月的定期定额申购所得基金份额计算方法同上。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b) 2008年 9月 1日,赎回本基金 1,000份, 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8元。赎回 时已成功定期定额申购 17期(2007年 4月至 2008年 8月,未中断) 。 前端收费方式下: 依先进先出法,赎回该 1000 份,其份额的持有期为超过一年不满两年,适用赎回费率 为 0.25% 赎回总金额=584.12×1.168+415.88×1.168=1168 元 赎回费用=584.12×1.168×0.25%+415.88×1.168×0.25%=2.92元 赎回净金额=1168-2.92=1165.08元 后端收费方式下: 其定期定额业务 1-11 期所属份额适用后端申购费率 1.0%,12-17 期所属份额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0.8%; 赎回费持有期从 2007年 4 月 18 日第一笔定期定额申购申请确认成功日 (假 设为 2007年 4月 19日)起计算,超过一年不满两年,适用赎回费率 0.25%。 (i)后端申购费: 依先进先出法,赎回的 1000 份基金份额中 592.89 份来自 2007 年 4 月的申购,份额所 属期为 1期,申购金额为 600 元;其余 407.11 份来自 2007年 5 月的申购,份额所属期为 2 期,申购金额 415.66 元(407.11× 1.021 )。 1期净申购金额=600/(1+1.0%)=594.06元 1期后端申购费用=600-594.06=5.94 元 2期净申购金额=415.66/(1+1.0%)=411.54元 2期后端申购费用=415.66-411.54=4.12元 (ii)赎回金额: 1期赎回费用 = 1.168×592.89×0.25% = 1.73元 1期赎回金额 = 1.168×592.89-1.73= 690.77元 2期赎回费用 = 1.168×407.11×0.25% = 1.19元 2期赎回金额 = 1.168×407.11-1.19 = 474.31 元 (iii)赎回净金额 = 690.77+474.31-5.94-4.12 = 1,155.02元 5、转换费 本基金将在未来开放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份额的转换, 届时基金管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理人将会同基金托管人制定基金的转换费收取水平并予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四)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 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计算: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须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两日内编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上市规则》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 和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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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直接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查阅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 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 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五)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决策中使用了基于多因素模型的数量化分析方法,并采用了 Barra 风险管 理系统的计算依据和计算结果。本基金基于定量分析的投资策略可能伴随着模型风险的存 在,即由于模型选择的错误或模型适用性出现问题而导致投资决策的依据产生偏差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 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基金终止 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前言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取 得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2) 遵守基金合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 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6)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8)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 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年以上; (1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25) 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权力; (2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 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同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赔偿或依 法提起诉讼;


(9)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 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2、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持有本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10)变更基金类别; (11)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 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百 分之十或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若采取通讯等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 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i、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ii、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iii.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 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i.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ii.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i.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ii.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i.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ii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ii.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但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i.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ii.计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iii.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 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50%;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七)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1.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 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 0.2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 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自基 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六)基金费用第 3-8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和 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是一只较高持股的股票型基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财产的 60%,持有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九)基金的投资限制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遵守以下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本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比例限定的其他规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超过 3个月的投资建仓期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运作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十)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基金终止 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十三)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所 载事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鼎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 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 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 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 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 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 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 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 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 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 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 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 、 《管 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 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 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 硬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 、 《管理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 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 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 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 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 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 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 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1 个月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 保管之。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 (注 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 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 十条第2款所述之情形发生时止。 2、本协议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 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内发生交易的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 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我们承诺 在 24 小时之内对您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本公司将在顺延的工作日 当日进行回复。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二 十 四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2009年2月 26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工商银行“基智定投”申购业 务的公告》 2009年1月 19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公告》 2009年1月 22日发布《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08年第四季度报告》 2009年1月 1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长交通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公告 》 2009 年 1 月 12 日发布《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景顺长城旗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 并参与深圳发展银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8 年 12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工商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8年12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建设银行 “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并参与建设银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8 年12月24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长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优惠期的公告》 2008 年11月12日发布《关于广发银行开办景顺长城旗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 公告》 2008年10月 31 日发布《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08第2号更新招募说 明书》及其摘要 2008年10月22 日发布《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 2008年9月 24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9 年第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九)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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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