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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货币A(460006)

友邦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四月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4-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4-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4-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4-1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4-13 九、基金收益分配 ..............................................................................................4-16 十、基金信息披露 ..............................................................................................4-16 十一、基金费用 ..................................................................................................4-1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2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21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4-21 十五、禁止行为 ..................................................................................................4-2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2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4-23 十八、适用 法律 与 争 议解 决方式 .......................................................................4-24 十九、托管协议的 效力 ......................................................................................4-24 二十、托管协议的 签订 ......................................................................................4-25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 鉴于友邦华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是 一 家 依 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 限 责任 公司,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具备担 任基金管理人的资 格 和 能力; 鉴于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是 一 家 依 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 效 存 续 的 银 行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具备担 任基金托管人的资 格 和 能力; 鉴于友邦华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拟担 任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拟担 任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 为 明 确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 的 权 利义 务关 系,特制订本 协议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 称:友邦华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上海证大 五 道口广场 1号 17层 法定代表 人 :齐亮 成立时间: 2004年 11月 18日 批 准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 会 批 准设 立 文 号:中国证 监会 证 监基金 字【 2004】 178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亿元 人 民币 经营范围 : 基金管理业务 ; 发 起设 立 基金 ;中国证 监会 批 准 的 其他 业务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 称: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 行 ”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 住所 及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 街 1号 法定代表 人 :肖钢 首次注 册 登记 日 期 : 1983年 10月 31日 变更 注 册 登记 日 期 : 2004年 8月 26日 基金托管业务 批 准 文 号:中国证 监会 证 监基 字【 1998】 24号 组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 和 长期贷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 代 理保 险 业务 ; 提供 保 险箱服 务 ; 外汇 存 款 ; 外汇贷款 ; 外汇汇款 ; 外汇兑 换 ;国 际结 算 ; 同 业 外汇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 兑 和 贴现 ; 外汇借款 ; 外汇 担 保 ; 结汇 、 售汇 ; 发行和 代 理发行 股 票以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券;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 客外汇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 的发行和 代 理 国 外 信用 卡 的发行及 付款 ;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 证 业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款 ;国 际 贵 金 属 买卖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营 与当 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 行业务 ; 在港澳 地 区 的分行依据当 地 法 令 可 发行 或 参 与 代 理发行当 地 货币; 经 中国 人 民银 行 批 准 的 其他 业务 。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一 ) 依据 本 协议依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 、 《 货币市场 基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管理 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与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 基金 合 同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 ”)订立。 ( 二 ) 目的 订立本 协议的目的 是明 确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 友 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之间 在 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 资 运作 、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 互 监督 等 相 关事 宜 中 的 权利 、 义 务及 职 责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 三 ) 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本 着平等 自 愿 、 诚实 信用的原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本 协议 。 ( 四 ) 解释 除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本 协议的 所 有 术语 与 《 基金 合 同 》 的 相 应术语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金托管人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 统 , 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 资 运作进 行监督 , 主要包括 以 下 方 面 : 1、对基金的 投 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将 本 基金 拟投 资 的 债 券 库等各 投 资 品种 的 具 体 范围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不 违 反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实 际 情况 的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种 的 具 体 范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根 据 上 述 投 资 范围 对 基金的 投 资 进 行监督 ; 2、对基金 投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监督 内 容包括但不 限于: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基金 投 资 范围 、 单 一 投 资 类别比例 限制 、 融 资 限制 、基金 投 资 比例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间 要求 、 法律法规 允许 的基金 投 资 比例 调 整 期 限 等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3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比例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 定; 3、对基金 投 资禁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为对基金禁止 从 事的关 联 交易 进 行监督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 4、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其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 手库由 银 行 间 交易会 员 中 财务 状况较好 、 实 力 雄厚 、信用 等级高 的交易对 手 组 成。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 时 对交易对 手库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 手应符 合 交易 对 手库 的 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 手 是 否符 合 交易对 手库进 行监督 ;


5、基金托管人对 银 行 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方式 的 控 制按 如下 约 定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 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方式 主要包括 以 下 几 种 : (1)银 行 间 现 券 买卖 , 买 入 时 实 行 见 券 付款 、 卖 出 时 实 行 见款付 券; (2)银 行 间 回购 交易 , 正回购 时 实 行 见款 押 券, 逆回购 时 实 行 先押 券 后 付款 ; (3) 如 遇 特 殊 情况 无 法按照 以 上方式 执行交易 , 基金 经 理 需报 本 基金管理人 的 投 资 总 监 或投 资 总 监 授 权 的人 员 批 准 ; 6、基金 如 投 资 银 行存 款 , 基金管理人 应根 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的 所 有存 款 银 行的名 单 ,并 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据 以 对基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交易对 手 是 否符 合上 述 名 单进 行监督 ; 7、对 法律法规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方 面进 行监督 。 ( 二 ) 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 ( 三 ) 基金托管人 在 上 述 第 ( 一 )、( 二 ) 项 的监督和核查 中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 反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 基金 合 同 》 及 本 协议的约 定, 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确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 回函 并 改正 。 在 限 期内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5 托管人 应 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 四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投 资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 及 本 协议的 规定, 应 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 生效 的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或 者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本 协议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 五 )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包括但不 限 于: 在 规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托管人 并 改正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 本 协议的有 效 期内 , 在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原则 以 及 不 妨碍 基金托管人 遵守 相 关 法律法规 及 其 行业监管 要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 本 协议的 情况进 行 必 要 的核查 ,核查事 项 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 资 运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无正 当理 由 未 执行 或 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 资信 息 等 违 反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 及 本 协议有关 规定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 期内 ,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 管理人 并 改正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 独 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未 经 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 及 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 财产 。 3、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 基金财产分 别 设 置账户 ,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外 ,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 二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前 募集 资金的 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 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 金 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运作 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定 期 限 内 聘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金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含 2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 部 资金划 入 在 基金托管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中,并 确保划 入 的资金与 验 资确认金额 相 一 致 。 ( 三 )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 负 责 本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 以 本 基金的名 义 开 设 本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本 基金的 银 行 预留 印 鉴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 用 。本 基金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 资、 支 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 取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进 行 。 3、 本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金的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7 本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 基金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 4、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管理 应符 合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 ) 基金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投 资的 账户开 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以 基金名 义 在 基金托管人认 可 的存 款 银 行的指 定 营 业 网点 开 立 存 款 账户 ,并 负 责 该 账户 的 日 常 管理 以 及 银 行 预留印 鉴 的 保管和 使 用 。 基金管理人 应 派专 人协 助 办 理 开户 事 宜 。 在 上 述 账户开 立 和 账户 相 关信息变更 过 程 中,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开户 或 账户 变更 所 需 的 相 关资 料 ,并 对基金托管人 给予 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 。 ( 五 )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 当 代表本 基金 , 以 基金托管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 得出 借 和 转让 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的 证 券 账户 进 行 本 基金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 3、基金托管人 以自 身 法 人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用 于 办 理基金托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券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金 结 算业务 。结 算 备 付 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规定 执行 。 4、 在 本 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 事 其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业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 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 应 当 比 照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户开 设 、 使 用的 规定。 ( 六 ) 债 券 托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以 基金的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 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 基金 进 行交易 ;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和资金的清算 。 在 上 述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托管人 负 责 向 中国 人 民银 行 报 备。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8 ( 七 ) 基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有 价 凭 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 资的 实 物 证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妥善 保管 。 基金托管人对 其以外机 构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 责任 。 ( 八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合 同 及有关 凭 证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 同 及有关 凭 证。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有关 重 大合 同 后 应在 收 到 合 同 正 本 后 30日 内 将 一份 正 本 的原件 提 交 给 基金托管人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 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 各 持有一份 正 本 的原件 。 重 大合 同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规定 各 自 保管 至少 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一 )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 员 的 书 面 授 权 1、基金管理人 应 当事 先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书 面通知 ( 以 下 称“ 授 权 通知 ”), 载 明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发送指令的人 员 名 单 ( 以 下 称“ 指令发送人 员 ”) 及 各个 人 员 的 权限 范围 。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指令发送人 员 的人名 印 鉴 的 预留 印 鉴 样 本 和 签 字 样 本。 2、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 的 授 权 通知应加 盖 公 章 并 由 法定代表 人 或 其 授 权签 字 人 签 署 , 若 由 授 权签 字 人 签 署 , 还 应 附 上法定代表 人的 授 权 书 。 基金 托管人 在 收 到授 权 通知 后 以 电话 确认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授 权 通知 及 其 更 改负 有保 密 义 务 , 其内 容不 得 向 指令发送人 员 及 相 关 操 作 人 员以外 的任 何 人披露、 泄 露 。 ( 二 ) 指令的 内 容 指令 是 基金管理人 在运作 基金财产 时,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划 拨 及 投 资 指令 。相 关 注 册 登记机 构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的 结 算 通知 视 为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 的指令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9 ( 三 )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 由 “ 授 权 通知 ” 确 定 的指令发送人 员 代表 基金管理人用 加 密 传真 的 方式或 其他 双 方 确认的 方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 。 对 于 指令发送人 员 发 出 的指令 ,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力。 但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已 经 撤 销 或 更 改 对指令发送人 员 的 授 权,并 且 基金托管人 已 收 到 该 通知 , 则对 于 此 后 该 指令发送人 员 无 权 发送的 指令 ,或 超 权限 发送的指令 , 基金管理人 不 承 担 责任 。 2、基金管理人 应 按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 和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在 其 合法 的 经营 权限 和交易 权限 内 ,并 依据 相 关业务 规 则发送指令 。 指令发 出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电话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3、基金托管人 在 接受 指令 时, 应 对指令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印 鉴是 否 与 授 权 通知 相 符等进 行 表 面 真 实 性 的 检 查 , 对 合法合规 的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 限 内 执行 , 不 得 不 合 理 延 误 。 4、基金管理人 应在 交易 结 束 后 将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债 券 交易 成 交 单 经 有 权 人 员 签 字 并 加 盖 印 章 后 及 时 传真 给 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 在 发送指令 时, 应 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 留出 执行指令 时所 必需 的 时间。 对 于 要求 当 天 到 帐 的指令 , 应在 当 天 15:00前 发送 ; 对 于 要求 当 天 某 一 时 点 到账 , 则指令 需 提 前 2个 工 作 小 时 发送 ,并相 关 付款 条 件 已 经 具备。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未 能 留出 足够 的执行 时间, 致使 指令 未 能 及 时 执行 所 造 成 的 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 承 担 责任 。 ( 四 ) 基金管理人发送 错误 指令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 错误 指令的 情 形 主要包括 : 指令 要 素错误 、 无 投 资行为的指 令、 预留印 鉴 错误 等情 形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错误 时, 有 权 拒绝 执行 ,并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 正 并 重 新 发送 后 的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 后 方 能 执行 。 ( 五 ) 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 暂 缓 、 拒绝 执行指令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0 应 当 不予 执行 ,并立 即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要求 其 变更 或 撤 销 相 关指令 , 若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托管人发 出 上 述通知 后 仍 未 变更 或 撤 销 相 关指令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拒绝 执行 ,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下 达 指令 时, 应 确保基金的 银 行存 款 账户 有 足够 的 资金 余 额 , 确保基金的 证券 账户 有 足够 的 证券 余 额 。 对 超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 超过 证券 账户 证券 余 额的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应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六 ) 基金托管人 未 按照 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 处 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 因 未正 确执行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 的指令 , 致使 本 基金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 基金托管人 应 承 担相 应 的责任 。 除 此 之 外 ,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对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 ( 七 ) 被 授 权 人 员 及 授 权权限 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 若 对 授 权 通知 的 内 容进 行 修 改 ( 包括但不 限于 指令发送人 员 的名 单 的 修 改 , 及 /或权限 的 修 改 ), 应 当 至少 提 前 1个 工 作 日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修 改 授 权 通知 的文件 应由 基金管理人 加 盖 公 章 并 由 法定代表 人 或 其 授 权签 字 人 签 署 , 若 由 授 权签 字 人 签 署 , 还 应 附 上法定代表 人的 授 权 书 。 基金管理人对 授 权 通知 的 修 改 应 当 以 加 密 传真 的 形 式或 双 方 约 定 的 其他 方式 发送 给 基金托管人 ,同 时 电话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收 到 变更 通知 后 应 立 即 向 基金管理人 电话 确认 。 基 金管理人对 授 权 通知 的 内 容 的 修 改 自 基金托管人 电话 确认 后 于 通知 载 明 的 生效 时间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 此 后 3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对 授 权 通知 修 改 的文件原件送交基 金托管人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一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选择 代 理 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 证券 经营机 构 。 1、 选择 代 理 证券 买卖 的 证券 经营机 构 的 标 准 : ( 1) 资金 雄厚 , 信 誉良 好 。 ( 2) 财务 状况 良 好 , 经营 行为 规 范 , 最近 一 年 未 因 重 大 违 规 行为 而受 到 有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1 关管理 机 关的 处 罚 。 ( 3) 内 部 管理 规 范 、 严 格,具备 健 全 的 内 控 制 度 ,并能 满 足 本 基金 运作高 度 保 密 的 要求 。 ( 4)具备 基金 运作 所 需 的 高 效 、安 全 的 通 讯 条 件 , 交易 设 施 符 合代 理基金 进 行 证券 交易的 需 要 ,并能 为基金 提供 全面 的信息 服 务 。 ( 5) 研究 实 力 较 强 , 有 固 定 的 研究 机 构 和 专 门 研究 人 员 ,能 及 时 、 定 期 、 全面 地 为基金 提供 宏观 经 济 、行业 情况 、 市场 走 向 、 股 票 分 析 的 研究 报告 及 周 到 的信息 服 务 ,并能 根 据基金 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 提供 专题研究 报告 。 2、 选择 代 理 证券 买卖 的 证券 经营机 构 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以 上 标 准 进 行 考 察 后 确 定证券 经营机 构 的 选择 。 基金管理人 与 被选择 的 证券 经营机 构 签订 委 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将 委 托协议 (或 交易 单 元 租 用协议 ) 的原件及 时 送交基金托管 人 。 3、 相 关信息的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 专 用交易 单 元 的 号 码 、 券 商 名 称 等 基金基 本 信息 以 及变更 情况 ,其 中 交易 单 元 租 用 应 至少 在 首次 进 行交易 的 10个 工 作 日 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 ,交易 单 元 退租 应在 次 日 内 通知 到 基金托管人 。 ( 二 ) 基金清算交收 1、 因 本 基金 投 资 于证券 发 生 的 所 有 场 内 、 场 外 交易的清算交收 ,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根 据 相 关 登记结 算 公司 的 结 算 规 则 办 理 。 2、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原 因 导 致 基金资金 透 支 、 超 买 或 超 卖 等情 形 的 , 由 责任 方 承 担相 应 的责任 。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在 发 生 以 上 情 形 时, 基金托管 人 应 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定 办 理 。 3、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原 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按时 支 付 清算 款 时, 责 任 方 应 对 由 此 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的 损失 承 担相 应 的 赔偿 责任 。 4、基金管理人 应 保 证 在 交收 日( T+1日) 10: 00前 基金 银 行 账户 有 足够 的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2 资金用 于 交易 所 的 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如 基金的资金 头寸 不 足 则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定 办 理 。 5、基金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托管人 在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 指令 时, 基 金 银 行 账户 或 资金交收 账户 上 有 充 足 的资金 。 基金的资金 头寸 不 足 时, 基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偿 。 基金管理人 在 发送划 款 指令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基金托管人的划 款 处 理 时间。 在 基 金资金 头寸 充 足 的 情况下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议的指令 不 得 不 合 理 拖 延 或 拒绝 执行 。 ( 三 ) 资金、 证券 账 目和交易 记 录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对 本 基金的资金、 证券 账 目及交易 记 录 进 行核 对 。 ( 四 ) 申 购 、 赎回 和基金 转 换的资金清算 1、 T日,投 资 者 进 行基金 申 购 、 赎回 和 转 换 申 请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 别 计算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并 进 行核对 ; 基金管理人 将 双 方 盖章 确认的 或 基金管理人 决定 采 用的基金收益 以 基金收益 公 告 的 形 式 传真 至 相 关信息披露 媒 体 。 2、 T+1日, 注 册 登记机 构 计算 申 购 份额、 赎回 金额及 转 换份额 , 更 新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 据 库 ;并 将 确认的 申 购 、 赎回 及 转 换 数 据 向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传 送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根 据确认 数 据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3、基金管理人 应要求 注 册 登记机 构在 托管人 处开 立并 管理 专 门 用 于 办 理基 金 申 购赎回 款项 清算的 “ 基金清算 账户 ”。 4 、基金托管 账户 与 “ 基金清算 账户 ”间 的资金清算 遵 循 “ 净额清算、净额 交收 ” 的原则 ,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 日 应 收资金 ( 包括 申 购 资金及基金 转 换 转 入 款 ) 与托管 账户 应 付 资金 ( 含 赎回 资金、基金 转 换 转 出 款 及 转 换费 ) 的 差 额 来 确 定 托 管 账户 净 应 收额 或 净 应 付 额 ,以 此 确 定 资金交收额 。当存 在 托管 账户 净 应 收额 时,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将 托管 账户 净 应 收额 在 16:00前 从 “ 基金清算 账户 ” 划 到 基金的 托管 账户 , 基金托管人 在 资金 到账后 应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当存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3 在 托管 账户 净 应 付 额 时, 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 指令 将 托管 账户 净 应 付 额 在 16:00前 划 到 “ 基金清算 账户 ”, 基金托管人 在 资金划 出后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5、基金管理人 未 能按上 款 约 定 将 托管 账户 净 应 收额 全 额、及 时 汇 至 基金的 托管 账户 , 由 此 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该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基金托管人 未 能按上 款 约 定 将 托管 账户 净 应 付 额 全 额、及 时 汇 至 “ 基金清算 账户 ”, 由 此 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 金托管人 承 担。 6、基金管理人 应将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开 放 式 基金的 数 据 传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传 递 的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开 放 式 基金的 数 据 真 实 性负 责 。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查收 申 购 资金的 到账 情况 并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时 划 付 赎回 款项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开 放 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 同 》、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 》 及 其他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用 于 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收益 数 据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算 得出 当 日 的 该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 日 收益 率 ,并 在 盖章 后 以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收 到 上 述 传真后 对收益计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并 在 盖章 后 以 传真 方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 年中 和 年 末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计 账 目的核对 同 时 进 行 。 3、当 相 关 法律法规或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估 值 方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金财产 公 允 价 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 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 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 同 》 订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 者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时, 双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4 方 应 及 时 进 行协 商 和 纠正 。 5、当基金资产的 估 值 导 致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或 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以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估 值 错误 。国家 另 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 定。 当基金资产净值 出 现 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当 估 值 错误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当 估 值 错误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同 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 关对 前述 内 容另 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处 理 。 6、 由 于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的任 何 基金净值 数 据 错误 , 导 致 该 基金财产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实 际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 数 据 正 确 , 则基金托管人对 该损失 不 承 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基金托管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的责任 。 如 果 上 述 错误造 成 了 基金财产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不 当 得 利, 且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 各 自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不 当 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 不 当 得 利。 如 果 返 还 金额 不 足 以 弥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 承 担 的 赔偿 金额 , 则 双 方按照 各 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 返 还 金额 进 行分配 。 7、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其登记结 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误 ,或 由 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 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8、 如 果 基金托管人的 复 核 结 果 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 果 存 在 差异 , 且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按照 其 对基金收益的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将 相 关 情况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二 ) 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 账 册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 合 同 》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记 和保管基金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5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金财产的安 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 2、会计 数 据和财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定 期 就 会计 数 据和财务指 标 进 行核对 。 如 发 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正 。 3、基金财务 报 表 和 定 期 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财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月 度报 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基金 合 同 》 生效 后每 六 个 月 更 新并公 告 一 次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后 45日 内 公 告 。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报告 在 会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40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 会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 内 予 以 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 会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0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 会计 年 度 终 了 后 90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不 足两 个 月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报 表 完 成 当 日, 将 报 表 盖章 后 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 到后 3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在 季 度报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 人 应在 收 到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 半 年 度报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10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 年 度报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 的 上 述 文件 往来 均 以 加 密 传真 的 方式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他 方 式 进 行 。 基金托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式 为 准 ; 若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 务 处 理为 准 。 核对 无 误 后 , 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托管业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出 具 加 盖 托管业务 部 门 公 章 的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6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一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 能于 应 当发 布 公 告 之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就 相 关 情况 报 证 监会 备 案 。 九、基金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 是 指 将 该 基金的净收益 根 据持有 该 基金份额的 数 量 按 比例 向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 行分配 。基金净收益 是 该 基金收益 扣 除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 中 提 取 的有关费用 等 项 目 后得出 的 余 额 。 2、收益分配 应 该 符 合 《 基金 合 同 》 关 于 收益分配原则的 规定。 ( 二 ) 基金收益分配的 时间 和 程序 1、 本 基金 每开 放 日 的 次 日公 告 该 开 放 日 的基金收益 情况 , 包括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规定制定 、 并 由 基金托管人核 实 后 确 定, 基金管理人 按 有关 法律法规 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 能于 收益分配 日之 前 就 收益分配 方 案 达 成 一 致 ,基金托管人有 义 务 将 收益分配 方 案及 相 关 情况 的 说 明 提 交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在 上 述 文件 提 交 完 毕 之日 起 基金管理人有 权利 对 外 公 告 其 拟订 的收益分配 方 案 ,且 基金托管人有 义 务协 助 基金管理人 实 施该 收益分配 方 案 , 但 有 证 据 证明 该 方 案违 反 法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除 外 。 2、基金收益分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式, 每 日 分配、 按月 集 中 支 付 基金份额 , 投 资 者 可通 过 赎回 基金份额 获 得 现 金收益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一 ) 保 密 义 务 1、 除 按照 《 基金 法 》、《运作 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及 其他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7 有关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 中 产 生 的信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业务信息 应予 保 密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本 基金的任 何 信息 , 不 得 在 其 公 开 披露 之 前 , 先 行 向 任 何 机 构 、 组织 和 个 人 泄 露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除 为 合法 履 行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 及 本 协议 规定 的 义 务 所 必 要 之 外 ,不 得 为 其他 目的 使 用、 利 用 其 所 知 悉 的基金的保 密 信息 , 并 且 应 当 将 保 密 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 行 前述 义 务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保 密 信息的 职 员范围 之 内 。 但 是, 如下情况不应 视 为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 1) 非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 因 导 致 保 密 信息 被 披露、 泄 露 或公 开 ;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 遵守 和 服从 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或中国证 监会 等 监管 机 构 的 命 令、 决定所 做 出 的信息披露 或公 开 。 ( 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 信息披露 中 的 职 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 各 自 承 担相 应 的信息披露 职 责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负 有 积极 配 合 、 互 相 督 促 、 彼 此 监督 , 保 证 其 履 行 按照法定方式 和 时限 披露的 义 务 。 2、 本 基金信息披露的 所 有文件 , 包括《 基金 合 同 》 和 本 协议 规定 的 定 期 报 告 、 临 时 报告 及 其他 必 要 的 公 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予 以 公 布 。 3、基金 年 度报告 中 的财务会计 报告必 须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 4、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应通 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 刊 ( 以 下 简称“ 指 定 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 下 简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进 行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 以 根 据 需 要在 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信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露信息 ,并 且 在不 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 一信息 的 内 容应 当一 致 。 5、信息文 本 的存 放 与 备 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 将 招 募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8 说 明 书 、 定 期 报告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并 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查 询 和 复 制 要求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为文 本 存 放 、基金份额 持有人查 询 有关文件 提供 必 要 的 场所 和 其他 便 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6、对 于 因 不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导 致 基金信息的 暂 停 或 延迟 披露的 ( 如暂 停 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 等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采 取 补救措 施 。 不可 抗 力 等情 形 消 失 后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恢 复办 理信息披露 。 ( 三 ) 基金托管人 报告 基金托管人 应 按 《 基金 法 》、《运作 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于 每 个 上 半 年 度 结 束 后 60日 内 、每 个 会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日 内 在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及 年 度报告 中 分 别 出 具 托管人 报告 。 十一、基金费用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 费 率 计 提 。 在通 常 情况下 , 基金管理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法 如下 : H= E× 0.33%÷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费 E为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 经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 后 ,由 基金托管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在 首期 支 付 基金管理费 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向 托管人 出 具 正 式 函 件指 定 基金管 理费的收 款 账户 。 此 账户 原则 上 一 旦 指 定 不可 变更 。 如 确有 需 要 变更 , 基金管理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9 人 应 提 前 10个 工 作 日 向 托管人 出 具 书 面 的收 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 费 率 计 提 。 在通 常 情况下 , 基金托管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1%÷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托管费 E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 经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 后 ,由 基金托管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托管人 。 ( 三 ) 基金 销售服 务费用 本 基金 各级 基金份额 按照 不 同 的费 率 计 提销售服 务费 ,但各级 基金份额的 销 售服 务费 率 均 不 超过 0.25%年 费 率 。 各级 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计 提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H= E× R÷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级 基金份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售服 务费


E为 前 一 日 该 级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 该 级 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各级 基金份额计 提 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参见 本 基金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调 整 对 各级 基金份额计 提 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但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 率 最 高不 超过 0.25%。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开 始 调 整 之日 前 的 3个 工 作 日 至少 在 一 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 经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 后 ,由 基金托管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财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0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相 应支 付 给 基金 销售机 构 。 在 首期 支 付销售服 务费 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向 托管人 出 具 正 式 函 件指 定 销售服 务费的收 款 账户 。 此 账户 原则 上 一 旦 指 定 不可 变更 。 如 确有 需 要 变更 , 基金管理 人 应 提 前 10个 工 作 日 向 托管人 出 具 书 面 的收 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 ( 四 )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 致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可 酌 情 调 低 该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 ; 调 高 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 率 ,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 致可 以 在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内调 整 销售服 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五 ) 从 基金资产 中 列 支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及基金 销售 费 之 外 的 其他 基金费用 , 应 当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 执行 ;


( 六 ) 对 于 违 反 法律法规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的基金费用 ( 包括 基金费用的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 准 、 支 付 方式 等 ), 不 得 从 任 何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 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 容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以 下 几 类 : 1、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易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1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提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易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每 半 年 度 结 束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对 于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时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相 关的名册 生成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如 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 为 履 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职 责 。 基金托管人 应 对基金管理人 由 此 产 生 的费用 给予 补偿 。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 的保 存 ( 一 ) 基金管理人 应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 基金托管人 应 保存基金财产托管业务 活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 保存 期 限 为 15年。 ( 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本 协议 第 十 条 的约 定, 对 各 自 保存的文 件和档案 履 行保 密 义 务 。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


( 一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 应 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并 与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或 临 时 基金管理人及 时 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 交 手 续。 基金托管人 应 给予 积极 配 合,并 与 新 任基金管理人 或 临 时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 值和净 值 。 ( 二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 应 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 , 并 与 新 任基金托管人 或 临 时 基金托管人及 时 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 交 手 续。 基金管理人 应给予 积极 配 合,并 与 新 任基金托管人 或 临 时 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 总 值和净值 。 ( 三 ) 其他 事 宜 见 《 基金 合 同 》 的 相 关约 定。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2 十五、 禁止 行 为 ( 一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 得 从 事 《 基金 法 》 第 二十 条 禁止的行为 。 ( 二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 得 从 事 《 基金 法 》 第 三十一 条 禁止的任一 行为 。 ( 三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 得 用基金财产 从 事 《 基金 法 》 第 五十九 条 禁止的 投 资 或 活动 。 ( 四 ) 除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动 用 或 处 分基金财产 。 ( 五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高级 管理人 员 和 其他从 业人 员 不 得 相 互 兼 职 。 ( 六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 和 本 协议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十六、托管协议的 变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议 进 行变更 。 变更 后 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 有任 何 冲突 。 变更 后 的 新 协议 应 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 ( 二 )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 生 以 下情况 ,本 托管协议 应 当终止 : 1、《 基金 合 同 》 终止 ; 2、 本 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 3、 本 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 4、发 生 《 基金 法 》、《运作 办 法 》 或 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 项 。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照 《 基金 合 同 》 及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对 本 基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3 金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 违约责任 和 责任划 分 ( 一 )本 协议当事人 不 履 行 本 协议 或 履 行 本 协议 不符 合 约 定 的 , 应 当 承 担 违 约责任 。 ( 二 ) 因 本 协议当事人违约 给 基金财产 或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分 别 对 各 自 的行为依 法 承 担 赔偿 责任 ,因 共 同 行为 给 基金财产 或 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带赔偿 责任 。 ( 三 ) 一 方 当事人违 反 本 协议 , 给另 一 方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 , 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 四 ) 因 不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本 协议的 , 根 据 不可 抗 力 的 影响 , 违约 方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除 责任 , 但 法律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当事人 迟延履 行 后 发 生 不可 抗 力 的 , 不 能 免 除 责任 。 ( 五 ) 当事人一 方 违约 , 另 一 方 在职 责 范围内 有 义 务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尽 力 防 止 损失 的 扩 大。 ( 六 ) 违约行为 虽 已 发 生, 但 本 协议 能 够 继 续 履 行的 , 在 最 大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议 。 ( 七 ) 为 明 确责任 , 在不 影响 本 协议 本 条 其他 规定 的 普遍 适用 性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由 于 如下 行为 造 成 的 损失 的责任 承 担 问 题 ,明 确 如 下 : 1、 由 于 下 达 违 法 、违 规 的指令 所 导 致 的责任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2、指令 下 达 人 员 在 授 权 通知 载 明 的 权限 范围内 下 达 的指令 所 导 致 的责任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即 使 该 人 员 下 达 指令 并 没 有 获 得 基金管理人的 实 际 授 权( 例 如 基金管理人 在 撤 销 或 变更 授 权权限 后未 能 及 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3、基金托管人 未 对指令 上签 名和 印 鉴 与 预留 签 字 样 本 和 预留印 鉴 进 行 表 面 真 实 性 审 核 , 导 致 基金托管人执行 了 应 当 无 效 的指令 , 由 此 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该 基 金托管人 承 担;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4 4、基金财产 ( 包括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 ( 包括 委 托 他 人保管 )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该 基金托管人 承 担; 5、基金管理人 应 承 担 对 其 应 收 取 的管理费 数 额计算 错误 的责任 。 如 果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后 同 意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 果 ,则基金托管人 也 应 承 担 未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的 相 应 责任 ; 6、基金管理人 应 承 担 对基金托管人 应 收 取 的托管费 数 额计算 错误 的责任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同 意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 果 ,则基金托管人 也 应 承 担 未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的 相 应 责任 ; 7、基金管理人 应 承 担 对 销售服 务费 数 额计算 错误 的责任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同 意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 果 ,则基金托管人 也 应 承 担 未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相 应 责任 ; 8、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托管人原 因 导 致 本 基金 不 能 依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业务 规 则及 时 清算的 , 由 责任 方 承 担 由 此 给 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 受损 害 方 造 成 的 直 接损失 , 若 由 于 双 方 原 因 导 致 本 基金 不 能 依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业务 规 则及 时 清算的 , 双 方 应 按照 各 自 的 过错 程度 对 造 成 的 直 接损失 合 理分 担 责任 ; 十八、 适 用 法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一 )本 协议适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法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之间 因 本 协议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议有关的 争 议 可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争 议 之日 起 60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式 解 决 的 ,则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 中国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 当事人 均 具 有约 束 力。 ( 三 ) 除 争 议 所 涉 的 内 容 之 外 ,本 协议的当事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议的 其他 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 效力 ( 一 ) 基金管理人 在向 中国证 监会 申 请 发 售 基金份额 时 提 交的基金托管协议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5 草 案 , 应 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 双 方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法定代表 人 或 授 权签 字 人 签 字 , 协议当事人 双 方 根 据 中国证 监会的 意 见 修 改 托管协议 草 案 。 托管协议 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的文 本 为 正 式 文 本。 ( 二 )本 协议 自 《 基金 合 同 》 成立之日 起 成立, 自 《 基金 合 同 》 生效之日 起 生效。本 协议的有 效 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 至 基金财产清算 结 果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日 止 。 ( 三 )本 协议 自 生效之日 起 对 双 方 当事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律 约 束 力。 ( 四 )本 协议 正 本 一 式 陆 份 , 协议 双 方 各 执 贰 份 ,上 报 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壹 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 签订 见 签 署 页 。 ( 以 下 无正 文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6 (本 页 为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 签 署 页 , 无正 文 )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盖章 ) 法定代表 人 或 授 权签 字 人 (签 字 ): 签订 地 :


签订日:








日 基金管理人 :友邦华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盖章 ) 法定代表 人 或 授 权签 字 人 (签 字 ):


签订 地 :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