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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货币A(460006)

友邦货币: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〇 九年四月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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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目录 一、前言 ............................................................................................................3-1 二、释义 ............................................................................................................3-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3-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3-9 五、基金备案 ...................................................................................................3-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1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3-1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3-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6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32 十一、基金的托管 ..........................................................................................3-34 十二、基金的销售 ..........................................................................................3-35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36 十四、基金的投资 ..........................................................................................3-37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3-42 十六、基金的财产 ..........................................................................................3-43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3-4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3-47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3-50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52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3-5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3-57 二十三、业务 规则 ..........................................................................................3-59 二十四、 违约责任 ..........................................................................................3-60 二十五、 争议 的 处 理 ......................................................................................3-61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 效力 ...............................................................................3-62 二十七、其他事 项 ..........................................................................................3-63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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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前言 ( 一 )订立《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基 金合同 ”) 的 目 的、 依据 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目 的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目 的 是明确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友邦华泰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运作,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益 。 2、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民法通则》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 办法》) 、 《货币市场 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3、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原则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原则是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益 。 ( 二 )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 )核准。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准,并不表明 其 对 本基金的 价 值和收益 做出实 质 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 有 风 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 但 由于证 券投资 具 有一 定 的 风 险 , 因此 不保证 投资 于 本基金一 定 盈 利 ,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 。 ( 三 ) 本基金合同 是约定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基本权利义务的 法律 文 件 , 其他与本基金 相 关 的 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关 系 的 任 何文 件 或表 述 不 一 致 的 , 均 以 本基金合同 为 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投资 者 自依 本基金合同 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 , 即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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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 在 本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按 照《 基金 法》 、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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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 中, 除 非 文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金 或 本基金 : 指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或 本合同 : 指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 对 其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更 新; 发售 公告: 指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 告 》 ; 托管 协 议 : 指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 议》 及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中国证监 会 : 指 中国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 银 监 会 : 指 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 第 十 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施 行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及 不 时 做出 的 修 订 ;


《 销售 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25日 由中国证监 会 公布 并于 2004年 7 月 1日起施 行 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及 不 时 做出 的 修 订 ; 《运作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29日 由中国证监 会 公布 并于 2004年 7 月 1日起施 行 的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不 时 做出 的 修 订 ; 《暂行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 民 银 行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 联 合发 布 并实 施 的 《货币市场 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及 不 时 做出 的 修 订 ;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8日 由中国证监 会 公布 并于 2004年 7 月 1日起 实 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 不 时 做出 的 修 订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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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元: 指 人 民币 元; 基金管理人 : 指 友邦华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根 据 本基金合同及 相 关 文 件合 法 取得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 者; 注册登记业务 : 指 本基金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 具体内容包 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 基金交易 确 认、发 放 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 册 等 ; 注册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构 为 友邦华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友邦华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为 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 者: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 者; 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据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有 关法律法规 可 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 机构 投资 者: 指在 中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登记 或经 有权 政府部门批 准 设 立 和有 效 存 续 并依法 可 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他 组织 ;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管理 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 境 内 依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 照 本基金合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定 召 集 、 召开 并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合 法 的 代 理人 进 行表 决 的会 议 ; 基金 募集 期: 指 基金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 会 核 准 的基金份额 募集 期限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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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指 募集 结 束 , 基金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 额、 募集 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 依据《 基金 法》 向 中国证监 会 办 理备案 手续后 , 取得 中国证监 会 书面 确 认 之日; 存 续 期: 指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定 期期限; 工 作 日: 指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 指在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间 , 投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赎回 : 指在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间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向 基金管理人 卖 出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 为; 基金转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一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办 理登记结 算 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 为; 转托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持有的同一基金 账 户 内 的基 金份额 从 一 个 交易 账 户转 入 另 一交易 账 户的 行 为;


投资 指 令 : 指 基金管理人 在 运 用基金财产 进 行 投资 时 , 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 实 物 券 调拨 等 指 令 ; 代 销 机构 : 指 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 销业务资 格 并 接受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 代为 办 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机构 ; 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 代 销 机构 ; 基金销售 网点 :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 和 互 联 网网站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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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金 账 户 : 指 注册登记 机构 为 基金投资 者 开 立 的记 录 其持有的 由 该 注册登记 机构 办 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 余 额及 其变 动 情况的 账 户 ; 交易 账 户 : 指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 的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等 业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 及结 余 情况的 账 户 ; 开 放日: 指为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 等 业务的 工 作 日;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受 理投资 者 申购、赎回 或 其他业务申 请 的 日期; T+n日: 指 T日 后 (不 包括 T日 ) 第 n个工 作 日 , n指 自 然数 ; 等 级 或 基金份额 等 级 : 指根 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 额 来区 分的 不 同 级别 的基金份额 ,对 各级 基金份额 按 照不 同的费 率 计 提 销售 服 务费 ;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得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及其他合 法 收 入 ;


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持有的 各类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 应 收申购 款 以 及 以 其他资产 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财产的 价 值 总 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 价 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 指 以 计 算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金份额 余 额 所得 的基金份额的 价 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 计 算 、 评 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的过程 ;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 : 指按 照 相 关法规 计 算 的 每万 份基金份额的 日 收益 ; 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以 按月 结转份额 方 式将 最 近 七 日 ( 含 节假 日 ) 收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产收益 率 ; 即 估值 对 象 以 买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 期限内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益 ; 《 业务 规则》 : 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 机构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业务 规则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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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律法规 : 指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司 法 解 释 部门 规 章 及其他 规范性 文 件 以 及 对于 该 等法律 法规 的 不 时修 改 和 补 充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合同当事人 不 能预见 、 不 能避免 并不 能克 服且 在 本合同 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 署 之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合同当事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或 部 分 履 行 本合同 的 任 何 客观 情况 , 包括但 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他 自 然 灾害 、 战 争 、 疫 情、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法律法规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 其他 突 发事件、 证 券交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易 等。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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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 名 称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的 类别 货币市场 基金 ( 三 ) 基金的 运作 方 式 契 约 型 、 开 放 式 ( 四 ) 基金投资 目 标 在 有 效保 持基金资产 安 全 和 高流 动 性 的前 提 下, 追求 超 过业 绩 基 准 的 稳健 投 资收益 。 ( 五 ) 基金份额 面 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面 值 为 人 民币 1.00元 。 ( 六 )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 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的 募集 份额 总 额 应 不 少 于 2亿 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 应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 七 ) 基金 存 续 期限 不定 期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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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一 ) 发售 时间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 基金 管理人 根 据 相 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 在 发售 公告 中 披露 。 ( 二 ) 发售 方 式 本基金 通 过 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销售 网点向 投资 者公 开 发售 ,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 体 名 单见 发售 公告 。 ( 三 ) 发售 对 象 本基金的发售 对 象 为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禁 止 购 买 者除 外 ) 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其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许可 购 买 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 ( 四 ) 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 为 零 。 ( 五 )募集 期间 认购资金利息的 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的认购 款 项 应 当 存 入 本基金 公司 清算 账 户 内 , 基金合同 生 效 前 不 得 挪 做 他用 , 认购 款 项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产 生 的利息 在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将 折 算 为 基金份 额 ,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 利息的 具体 金额 ,以 注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 六 ) 认购份额的计 算 1、本基金 采 取 金额认购的 方 式 , 具体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本金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 面 值 利息认购份额 = 基金 募集 期 利息 /基金份额 面 值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利息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计 算,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产 生 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 2、本基金认购 采 取全 额 缴 款 认购的 方 式 。 基金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多 次 认 购 , 认购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 七 )募集目 标 本基金的 募集 份额 总 额 应 不 少 于 2亿 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 应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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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币。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募集 时 的 市场 情况 设 定募集规 模 上限 , 具体限 制 请 参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 ( 八 )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 限 额 基金管理人 可 以对 每个 账 户的认购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 行 限 制 , 具体限 制 请 参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 ( 九 ) 基金份额的分 级 1、本基金 根 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不 同 数 额的基金份额 划 分 不 同 级别 的 基金份额 ,对 各级 基金份额 按 照不 同的费 率 计 提 销售 服 务费用 。 各级 基金份额 单 独 设 置 基金 代 码 ,并 单独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等 级数 量 、 对 各级 基金份额计 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年 费 率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招 募 说 明 书 中规定。 但 本基金 对 各级 基金份额计 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年 费 率 不 得 超 过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最 高 销售 服 务费 年 费 率 。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等 级数 量 、 对 各级 基金份额计 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年 费 率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开 始 调 整 之日 前的 3 个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种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 十 ) 基金认购的其他 规定 投资 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 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 办 理的 手续 等 事 项,由 基 金管理人 根 据 相 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 在招 募 说 明 书 和发售 公告 中 披露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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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五、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募集 期内 或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 具 备 下 列 条件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按 照规定办 理 验 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 1、基金 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币 ;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 。 ( 二 ) 基金的备案 基金 募集 期限内 或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 具 备 上述 基金备案条件的 , 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停 止 基金发售 ,并 应 当 自募集 期限届 满 或 停 止募 集 之日起在 10日内 聘 请 法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自 收 到验 资 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 , 向 中国证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 。 ( 三 ) 基金合同的 生 效 1、 自中国证监 会 书面 确 认 之日起 , 基金备案 手续 办 理 完毕 , 基金合同 生 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 会 确 认 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告 。 ( 四 ) 基金 募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不 能满 足 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则 基金 募集 失 败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 固 有财产 承担因 募集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和费用 ;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后 30日内 返还 投资 者 已 缴 纳 的认购 款 项,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存 款 利息 。 ( 五 ) 基金 存 续 期内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 量 和资产 规 模 本合同 存 续 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金资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连 续 20个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 会 说 明原 因 和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定 的 , 按 其 规定办 理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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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一 ) 申购与赎回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 托的 代 销 机构 。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招 募 说 明 书 、发售 公告 或 其他 公告 中 列 明。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变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 投资 者 可 以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构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 二 ) 申购与赎回 办 理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间 本基金的 开 放日为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同 时 开 放 交易的 工 作 日 ( 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 公告 暂 停 申购、赎回 时除 外 )。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 以 销售 机构 公布时间为 准。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 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 者 转换 。 投资 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间 提 出 申购、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时间所在 开 放日 的 价 格 。 2、申购与赎回的 开 始 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起 不 超 过 15个工 作 日 开 始 办 理 。 本基金的赎回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起 不 超 过 15个工 作 日 开 始 办 理 。 在 确定 申购 开 始 时间 与赎回 开 始 时间 后 ,由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申购 或 赎回 开 始 前 2个工 作 日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告 。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原则, 即 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 价 格 以 每 份基金份额 1.00元 人 民币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 3、当 日 的申购、赎回申 请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时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开 放 时间 结 束后 不 得 撤 销 。 4、投资 者在全 部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余 额 时 , 其 账 户 内 待 结转的基金收益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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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将 全 部 结转 , 再 进 行 赎回 款 项 结 算。 部 分赎回基金份额 时 , 账 户 未付 收益 为 正 时 不 兑付 账 户 未付 收益 ;账 户 未付 收益 为 负 时 , 剩 余 的基金份额 必 须 足 以 弥 补 其当 前 累 计收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 否 则 将 自 动 按 部 分赎回份额 占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 总 份额 的 比例 结转当前 部 分 累 计收益 , 再 进 行 赎回 款 项 结 算。 5、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可 更 改 上述 原则, 但 应 最 迟 在新 的 原则实 施 前 3个工 作 日在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告 。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 请 的 提 出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业务 办 理 时间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的申 请 。 投资 者 申购本基金 ,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 式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 投资 者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 其 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必 须 有 足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 否 则 投资 者 所 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 无 效。 2、申购与赎回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 自 身 或 要 求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日 对 基金投资 者 申购、赎回申 请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 认 。 投资 者 应 在 T+2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询 申 请 的 确 认情况 。


基金销售 机构 申购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购申 请 。 申购的 确 认 以 注册登记 机构 或 基金管理人的 确 认结 果 为 准。 3、申购与赎回申 请 的 款 项 支付 投资 者 申购 ( T 日 )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 投资 者 赎回 ( T 日 )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指 示 基金托管人 于 T+ 1日 将 赎回 款 项 从 基金托管 专 户 划 出,通 过销售 机构划 往 投资 者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的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 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 数 额 限 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 数 额 限 制 由 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 在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2、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市场 情况 , 合理 调 整 对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前 述 调 整 必 须 提 前 3个工 作 日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 ( 六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 方 式 本基金份额 净 值 保 持 为 人 民币 1.00 元 。 本基金 不 收 取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1、申购份额的计 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 净 值 申购份 数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计 算,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产 生 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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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 ( 1) 部 分赎回 投资 者 部 分赎回基金份额 时 , 如 其 未付 收益 为 正 或 该 笔 赎回 完 成 后 剩 余 的基 金份额 按 照 1.00元 人 民币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该 日 的 未付 收益 负 值 时 , 赎回金额 按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T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投资 者 部 分赎回基金份额 时 , 如 其 该 笔 赎回 完 成 后 剩 余 的基金份额 按 照 1.00 元 人 民币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该 日 的 未付 收益 负 值 时 ,则 将 自 动 按 比例 结转当前 未付 收益 , 赎回金额 按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T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 赎回份额 按 比例 结转的 未付 收益 ( 2) 全 部 赎回 投资 者全 部 赎回本基金份额 余 额 时 , 基金管理人 自 动将 投资 者 的 未付 收益一 并 结 算并 与赎回 款 一 起 支付给 投资 者 , 赎回金额 包括 赎回份额和 未付 收益 两 部 分 , 具体 的计 算 公 式 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T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 该 等 份额 对 应 的 未付 收益 赎回金额 以 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产 生 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 ( 七 )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 者 提 出 的申购和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时间之 前 可 以 撤 销 。 2、投资 者 T日 申购基金 成 功 后 ,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日为 投资 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登记 手续 , 投资 者 自 T+ 2日起 有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3、投资 者 T日 赎回基金 成 功 后 ,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日为 投资 者 扣 除 权益 并办 理 相 应 的注册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理人 可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 理 时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 日在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告 。 ( 八 ) 巨 额赎回的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赎回的认 定 单 个开 放日 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份额 扣 除 申购 总 份额 后 的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 转 出 申 请总 份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总 份额 后 的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为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本基金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受 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接受全 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能 力 兑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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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时 , 按 正 常 赎回程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进 行 的资产变 现 可 能使 基金资产 净 值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的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 当 日 的赎回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 赎回份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 总 份额的 比例 ,确定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迟 至 下 一 开 放日 办 理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日 的赎回申 请 不 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投资 者在 提 出 赎回申 请 时 也 可 以 选择 当 日 未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 3) 当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 的其他 方 式 , 在 3个工 作 日内 通 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 明 有 关处 理 方 法,并 在 2日内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告 。 ( 4)暂 停 赎回和 延缓支付 赎回 款 : 本基金 连 续 2个开 放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要 , 可 暂 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 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 得 超 过 20个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告 。 ( 九 )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暂 停 赎回的情 形 及 处 理 1、 在如 下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 :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转 ;


( 2)证 券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 ( 3) 发 生 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 4) 基金财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 生负 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 形 ; (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情 形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 某 些 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 时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账 户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暂 停 接受 申购申 请 时 , 应 当 依法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公告 。 在 暂 停 申购的情 形 消 除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 理 并依 法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上 予 以 公告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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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2、 在如 下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暂 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 :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2)证 券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 ( 3) 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的情况 ; ( 4) 发 生 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 (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情 形 。 发 生 上述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及 时公 告 。 已 接受 的赎回申 请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支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当 按 单 个 赎回申 请 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申 请 量 占已 接受 的赎回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 其 余部 分 在 后续开 放日 予 以 支付 。 在 暂 停 赎回的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赎回业务的 办 理 并 按 照 有 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 3、 暂 停 基金的申购、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规定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4、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 , 基金 重 新 开 放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规定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 1)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间为 1日 ,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 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一 个开 放日 的 每 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 2)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间 超 过 1日但 少 于 两 周 ,暂 停 结 束 ,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将提 前 2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 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一 个开 放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间 超 过 两 周 ,暂 停 期间 , 基金管理人 应每 两 周 至 少 重复 刊 登 暂 停 公告 一 次; 当 连 续 暂 停 时间 超 过 两 个 月时 , 可 对 重复 刊 登 暂 停 公告 的 频 率进 行 调 整 。暂 停 结 束 ,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连 续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一 个开 放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 十 ) 基金转换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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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在 条件 成 熟 的情 况 下 提 供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 办 理登记结 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换 服 务 。 基金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转换费 , 相 关规则 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 十一 ) 基金份额 等 级 的转换 如在 基金 存 续 期内 的 任 何 一 个开 放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 某级 的 全 部 基金份额 之 和 不 能满 足 该级 基金份额 最低 份额 限 制 时 ,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 自 动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全 部该级 的基金份额 降 级 为 下 一 级 的基金份额 。


如在 基金 存 续 期内 的 任 何 一 个开 放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 某级 的基金 份额 之 和 达 到 或 超 过 上 一 级 的基金份额的 最低 份额 要 求 时 ,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 自 动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全 部该级 的基金份额 升 级 为上 一 级 的基金份额 。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某级 的基金份额 满 足 上述 基金份额 等 级 的转换条 件 后 ,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 自 动 为 其 办 理基金份额 等 级 转换业务 ,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等 级 在 该 转换业务 办 理 后 的当 日按 照 新 的基金份额 等 级 享 有 基金收益 。 基金份额 等 级 转换的 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 制 定。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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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 一 )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 可 的 符 合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况 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 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 福 利 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情 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他 组织 。





在 任 何 非交易过户的情况 下, 接受 基金份额的 主 体必 须 是 符 合 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可 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 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必 须 提 供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相 关 资 料 。


( 二 ) 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 按 照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的 规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 准 缴 纳 过户费用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规定办 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不 同销售 机构 的转托管 手续 。 具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相 关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定 执 行。 ( 四 )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权 机 关依法 要 求 的基金 账 户 或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 解 冻 。 基金 账 户 或 基金份额 被 冻结的 , 被 冻结 部 分产 生 的权益一 并 冻结 。 该 业务的 具体 办 理 方 式 以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相 关规定 为 准。 ( 五 ) 如相 关法律法规 允许 基金管理人 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 其他基金 业务 , 基金管理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相 应 的业务 规则。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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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友邦华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上 海 浦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 海 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号 17层 法定 代 表 人 : 齐亮 成 立 日期: 2004年 11月 1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国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国证监 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4】 178号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 中国证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 贰 亿 元 人 民币 存 续 期间: 持 续 经 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 ; ( 2)依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独 立 管理 运 用基金财产 ; ( 3) 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布 有 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 等 方 面 的业务 规 则 ; ( 4) 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决 定 本基金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费 方 式 , 获 得 基金管理费 , 收 取 销售 服 务费及其他事 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理费用 以 及 法 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 ( 5) 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销售基金份额 ; ( 6) 在 本合同的有 效 期内 , 在 不违 反 公 平 、合理 原则以 及 不 妨碍 基金托管 人 遵 守相 关法律法规 及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对 基 金托管人 履 行 本合同的情况 进 行 必要 的 监督。 如 认 为 基金托管人 违 反了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对 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 ,以 及 采 取 其他 必要 措 施 以保护 本基金及 相 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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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的利益 ; ( 7)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基金 代 销 机构 并 有权 依照 代 销 协 议 和 有 关法律法规对 基金 代 销 机构 行 为 进 行 必要 的 监督 和 检 查 ; ( 8)自行 担 任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或 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 代 理 机构 ,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 、 相 关 协 议对 基金注册登记 代 理 机构 进 行 必要 的 监督 和 检 查 ; ( 9)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 拒绝 或暂 停 受 理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 ( 10)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资、融券 ; ( 11)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制 订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 ( 12) 在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时 , 提名 新 的基金托管人 ; ( 13)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4) 选择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 事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 务的 外部机构 并确定 有 关 费 率 ; ( 1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利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 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 ( 2)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 金财产 ; ( 3)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 ;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 互 独 立,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 券投资 ; ( 6) 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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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7)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


( 8) 进 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 制 基金的财务会计 报 告; ( 9)依法 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1)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保证 会计 核算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 件的 规 定 ;


(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 13)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 行 信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15) 按 规定 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6)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 重 大合同及其他 相 关 资 料 ; ( 17)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8)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 20)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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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2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义务 。 ( 二 )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银 行 ” )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 人 : 肖钢 首 次 注册登记 日期: 1983年 10月 31日 变更注册登记 日期: 2004年 8月 26日 基金托管业务 批 准 文 号 : 中国证监 会 证监 基 字【 1998】 24号 组织形式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 人 民币 贰仟伍佰叁拾捌 亿 叁仟玖佰壹拾陆 万 贰仟 零 玖 元 存 续 期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卖政府债 券 ; 从 事同业 拆借 ; 提 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业 外 汇拆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证 券 ;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卖 ;代 营 外 汇 买卖 ; 外 汇 信用 卡 的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用 卡 的发 行 及 付 款 ; 资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卖 ; 海外 分 支 机构 经 营 与当 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 行 业务 ;在 港澳 地 区 的分 行依据 当 地 法 令可 发 行或 参 与 代 理发 行 当 地 货币 ; 经中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其他业务 。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 ( 2)依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获 得 基金托管费 ; ( 3)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时 , 提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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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5)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利 。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 (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 户 ;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 以 基金财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 非 法 利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 5)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 账 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 和 独 立 ; ( 6)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及有 关 凭 证 ; ( 7)保 存 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和其他 相 关 资 料 ; ( 8)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 9)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10)办 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1)对 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的 相 关 内容 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 措 施; ( 12)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13) 复 核 基金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 ( 14) 按 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 (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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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赎回 款 项 ; ( 16) 按 照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7) 按 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8)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责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9) 基金管理人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 ( 20)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义务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 者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即 视 为 对 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投资 者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 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 。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 权益 。不 同 等 级 的基金份额的 区别 在 于 适 用 的销售 服 务费费 率 不 同 ,由 此 导 致 不 同 等 级 的基金份额收益 率 不 同 ,不 同 等 级 的 基金份额的其 它 权益 均相 同 。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1) 分 享 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 与分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依法 申 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 照规定 要 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事 项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益的 行 为 依法 提 起 诉讼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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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利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 遵 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 ( 2) 缴 纳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 3)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 4)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 利益的 活 动 ; ( 5) 执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6) 返还 在 基金交易过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 代 销 机构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7)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义务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合 法 的 代 理人 组 成 。 ( 二 ) 有 以下 情 形 之 一 时 ,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转换基金 运作 方 式 ; 3、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变更基金 类别 ; 6、变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 事程序、 表 决 方 式 和 表 决 程序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 ; 9、 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 生 重 大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 等 其他事 项 ;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 应 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 三 ) 有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 ,不 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 率 ; 2、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变更本基金的销售 服 务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 ; 3、 因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而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4、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 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 6、 除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 应 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 外 的其他情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7 形 。 ( 四 )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 时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面 决 定 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自行 召 集。 3、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面 决 定 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书面 决 定 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 。 4、 代 表 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要 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 时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 ( 五 )通 知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 集 人 应 当 于 会 议 召开 前 30天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告 通 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告 的事 项 进 行表 决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通 知 将至 少 载 明以下 内容: 1、会 议 召开 的 时间 、 地 点 、 方 式 及会 议 形式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8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议 事程序和 表 决 方 式 ; 3、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容要 求 、 送达 时间 和 地 点 ; 4、会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5、有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 日; 6、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 还 应载 明 具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和收 取 方 式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达 地 址 等 内容 。 (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 席 或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 通 讯 方 式开 会 指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定以通 讯 的 书面 方 式进 行表 决 。 会 议 的 召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定, 但 决 定 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 运作 方 式 和 终止 基金合同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现 场 开 会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 程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 2、 经核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份额 占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 公布 会 议通 知 后 , 在 2个工 作 日内 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 示 性 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 3、本人 直 接 出 具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 的基金份额 占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4、 直 接 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9 5、会 议通 知 公布 前 已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如 果 开 会条件 达 不 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确定 会 议 召开 时间 ,并于 会 议 召开 日 前 30天 在指 定 媒 体公告 , 且 确定 有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 的权益登记 日 应 保 持 不 变 。 ( 七 )议 事 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权 ( 1)议 事 内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 ( 二 ) 款 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事 由范 围 内 的事 项。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 或 合 并 持有权利登记 日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 ( 3)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的 提 案 , 大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以下原则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 人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 项 与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大会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述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上 进 行 解 释和 说 明。 b、程序 性。 大会 召 集 人 可 以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的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 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 决 定,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的程序 进 行 审 议。 ( 4) 单独 或 合 并 持有权利登记 日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或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提 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 未获 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其 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 议 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 2、 议 事程序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代 表 宣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报 经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在 通 讯 表 决开 会的 方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0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通 知 中 公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第 2个工 作 日 由 召 集 人 在 大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员监督下 统 计 全 部 有 效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报 经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 议 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 ( 八 )表 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 平等 的 表 决 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决 议 : ( 1) 特 别决 议 对于 特 别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 。 ( 2) 一 般 决 议 对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含 50%)以 上 通 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 方 式 或终止 基金合同 应 当 以 特 别决 议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 决 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 逐 项表 决 。 ( 九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为 召 集 人 授 权 出 席 大会的 代 表,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督员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 人 ,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人 担 任 ; 如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人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指 定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1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担 任监 票 人 。 (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 行清 点 并由 大会 主 持人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大会 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疑 , 可 以对 所 投 票 数进 行 重 新 清 点 ;如 果 大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者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4) 在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担 任 召 集 人的情 形 下, 如 果 在 计 票 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配合的 ,则 参 加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推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不 出 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力。 2、 通 讯 方 式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 会的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可 采 取如 下 方 式 : 由 大会 召 集 人 在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员监督下 进 行 计 票 。 ( 十 ) 生 效 与 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 照《 基金 法》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表 决 通 过的事 项, 召 集 人 应 当 自通 过 之日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自中国证监 会 依法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起 生 效。 2、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对 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 有 法律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应 当 自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 人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告 。 4.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 、 公 证 机 关 、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告 。 (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 关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2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须 更换基金管理人 : ( 1) 基金管理人 被 依法 取 消 基金管理资 格 ; ( 2) 基金管理人 依法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 ( 3) 基金管理人 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解 任 ;


(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情 形 。 2、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须 更换基金托管人 : ( 1) 基金托管人 被 依法 取 消 基金托管资 格 ; ( 2) 基金托管人 依法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 ( 3) 基金托管人 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解 任 ; (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情 形 。 ( 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 基金管理人 退 任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需 在 6个 月内 选 任 新 基金管理人 。 在新 基金管理人产 生 前 ,中国证监 会 可 指 定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 ( 1) 提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托管人 或 代 表 10% 以 上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名 。 ( 2) 决 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更换基金管理人 形 成 有 效 决 议。 ( 3)核准并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自通 过 之日起 5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报 中国证监 会 核准,并 应 自中国证监 会 核准 后 2日内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 ( 4) 交 接: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 妥善 保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 及 时 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 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理人 或 者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 时接 收 。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或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 基金资产 总 值和 净 值 。 ( 5) 审计 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 按 照规定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审计 ,并 将 审计结 果予 以 公告 ,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3 ( 6) 基金 名 称 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 , 本基金 应 替 换 或 删 除 基金 名 称中 与 原 基金管理人有 关 的 名 称或 商 号字 样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 基金托管人 退 任 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需 在 六 个 月内 选 任 新 基金托管 人 。 在新 基金托管人产 生 前 ,中国证监 会 可 指 定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 ( 1) 提名 :新 任 基金托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代 表 10% 以 上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名 。 ( 2) 决 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更换基金托管人 形 成 有 效 决 议。 ( 3)核准并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自通 过 之日起 5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报 中国证监 会 核准,并 应 自中国证监 会 核准 后 2日内在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上公告 。 ( 4) 交 接: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 应 当 妥善 保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 交 手续 , 新 基金托管人 或 者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应 当及 时接 收 。 新 任 基金托管人 或 临 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基金资产 总 值和 净 值 。 ( 5) 审计 并 公告: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按 照规定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审计 ,并 将 审计结 果予 以 公告 ,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 时 更换 1、 提名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 更换 ,由 代 表 10%以 上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 别 按上述 程序 进 行 ; 3、 公告:新 任 基金管理人和 新 任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依照 有 关规定 在 中国证监 会 核准 后 2日内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 予 以 公告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4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 由 基金托管人 依法保 管 。 基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管人 按 照《 基金 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之间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 保 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 运作 及 相 互 监督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权利、义务 及 职 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5 十二、基金的销售 ( 一 )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指接受 投资 者 申 请 为 其 办 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定 期 定 额投资和 客 户 服 务 等 业务 。 ( 二 )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由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 委 托的其他 符 合条件的 机构 办 理 。 基金管理人 委 托其他 机构 办 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 , 应 与 代 理 机构 签 订委 托 代 理 协 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 代 销 机构 之间在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等 事 宜 中 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保护 基金投资 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 销售 机构应 严 格 按 照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办 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6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 ( 一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基金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业 务 ,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 确 认、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等。 ( 二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委 托的其他 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办 理 。 基金管理人 委 托其他 机构 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 应 与 代 理 机构 签 订委 托 代 理 协 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 代 理 机构 在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 确 认、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 基金投资 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 ( 三 ) 注册登记 机构 履 行 如 下 职 责 : 1、 建 立 和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 户资 料 、交易资 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等 ; 2、配备 足够 的 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3、 严 格 按 照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办 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4、 接受 基金管理人的 监督 ; 5、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及 相 关 的申购与赎回 等 业务记 录 15年 以 上; 6、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 户信息 负 有 保 密 义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务 对 投资 者 或 基金 带 来 的 损失 , 须 承担相 应 的 赔偿 责任, 但按 照法律法规 的 规定 进 行 披露的情 形 除 外 ; 7、 按 本基金合同及 招 募 说 明 书 、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 为 投资 者 办 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 业务、 提 供 基金收益分配 等 其他 必要 的 服 务 ; 8、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范 围 内 ,对 注册登记业务的 办 理 时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 日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9、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 职 责。 ( 四 ) 注册登记 机构 履 行 上述职 责 后 , 有权 取得 注册登记费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7 十四、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 目 标 在 有 效保 持基金资产 安 全 和 高流 动 性 的前 提 下, 追求 超 过业 绩 基 准 的 稳健 投 资收益 。 ( 二 )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 于以下 金融 工 具: 1、 现 金 ; 2、 通 知 存 款 ; 3、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 4、 短 期 融资券 ; 5、 剩 余 期限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6、 期限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债 券回购 ; 7、 期限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8、 剩 余 期限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9、 中国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其 它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市场 工 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 具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 三 ) 投资理 念 通 过 对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以 及 货币 、财 政政 策 趋势 等 因 素 的分 析 辅 以 系 统 的 数 量模型 和金融 工 程 技术 ,对 短 期 金融 工 具 进 行 积极 地 投资管理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和 保 持基金资产 较 高流 动 性 的基 础 上 , 满 足 投资 者 对 高流 动 性 、 低 风 险 基金 产 品 的 需 求 。 ( 四 )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 采 用 主 动 的投资管理 策 略 对 短 期 货币市场 工 具 进 行 投资 , 在 投资 中 将 充 分利用 现 代 金融 工 程理 论 以 及 数 量 分 析 方 法 来提 高 投资 决 策 的及 时 性 与合 理 性, 在 保证 基金资产的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的基 础 上 ,获 得 稳健 的投资收益 。 1、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本基金 将 首 先 采 用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Interest-Rate Expectation Strategy),通 过利 率 分 析 系 统 , 综 合 研究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趋势 、 财 政 及 货币 政 策 导 向 、 短 期 资金的 供 求 状 况 等 因 素 从而 对货币市场 利 率 走势 进 行 预 测 。 根 据对 未 来 利 率 走势 的 科学 预 测 最 终 形 成 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 余 期限 , 若 预 测 未 来 利 率将 上 升 ,则 降 低 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 余 期限 , 反 之 ,则 增加 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 余 期限 。 本基金的 平 均 剩 余 期限 将 控 制 在 120天 之内 。 2、估值 中 枢 策 略 : 运 用 不 同 品 种 的收益 率 曲线 预 测 模型 ,对货币市场 工 具 进 行 合理估值 ,确定价 格 中 枢 的变 动 趋势 。 综 合 考虑 基金资产 组 合的 流 动 性 、收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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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益 率 、 风 险 等 因 素 以 及 债 券的估值 原则, 合理 选择 不 同 市场中 有投资 价 值的券 种 , 并 根 据 投资 环 境 的变 化 作 相 应调 整 。 3、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在 保 持 组 合资产 相 对 稳 定 的条件 下, 本基金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将 主 要 依据 各类 短 期 金融 工 具 细 分 市场 的 规 模 、 流 动 性 和当 时 的利 率 环 境 , 决 定不 同 类 属 的配 置 比例 ; 再 通 过 评 估 各类 资产的 流 动 性 和收益 性 利 差 ,确定不 同 期限 类别 品 种 的 具体 资产配 置 比例 。 4、 流 动 性 管理 策 略 : 本基金 将 在 动 态测 算 基金投资 者 净 赎回资金 需 求 、 季 节 性 资金 流 动 等 因 素 的前 提 下,对 基金资产 进 行 合理配 置 ,通 过 实 时 追 踪 基金资 产的 现 金 库 存 、资产变 现能 力等 因 素 , 合理配 置 和 动 态 调 整 组 合 现 金 流 , 在 保 持 基金财产 高流 动 性 的前 提 下,确保 基金的 稳 定 收益 , 结合持 续 性 投资的 方 法, 将 各类 属 资产的 到 期日 进 行 均 衡 等 量 配 置 ,以确保 基金资产的 整 体 变 现能 力。 ( 五 ) 投资 限 制 1、 禁 止行 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 2) 向 他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 , 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 者 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 行 的 债 券 ; ( 6) 买卖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承 销的 证 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纵 证 券 价 格 及其他 不 正 当的 证 券交易 活 动 ; ( 8) 与基金管理人的 股 东 进 行 交易 ,通 过交易 上 的 安排 人 为 降 低 投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限 的 真 实 天 数 ; ( 9) 当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及 《 基金合同 》规定 禁 止 从 事的其 他 行 为 。 如 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 限 制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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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2、投资 组 合 限 制 ( 1) 本基金 不 得 投资 于以下 金融 工 具: 1) 股 票 ; 2) 可 转换 债 券 ; 3) 剩 余 期限 超 过 397 天 的 债 券 ; 4) 信用 等 级 在 AAA 级 以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5)以定 期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 但 市场 条件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6) 非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交易 市场或证 券交易 所 交易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 7)中国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 具 。 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限 制 后 , 本基金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 限 制 。 ( 2)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 比例 限 制 : 1)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 余 期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2) 本基金与 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0%; 4) 本基金持有的 剩 余 期限 不 超 过 397 天 ,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5) 本基金 买 断 式 回购融 入 基 础 债 券的 剩 余 期限 不 得 超 过 397 天 ; 6) 本基金 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 格 的同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存放在 不 具 有基金托管资 格 的同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7) 本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公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及 短 期 融资券的 比例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合计 规 模 的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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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10%; 9) 除 发 生 巨 额赎回的情 形外 , 本基金 债 券 正 回购的资金 余 额 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因 发 生 巨 额赎回 致 使 本基金 债 券 正 回购的资 金 余 额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10)中国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 银 行规定 的其他 比例 限 制 。 除上述第 9) 条 外 , 因 基金 规 模 或市场 变 化 导 致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 比例 限 制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 上述 标 准。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 时 , 从 其 规定。 ( 3) 本基金投资的 短 期 融资券的信用 评级应 不 低 于以下 标 准 : 1)国 内 信用 评级机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 相 当 于 A-1 级 的 短 期 信用 级别 ; 2) 根 据 有 关规定 予 以 豁 免 信用 评级 的 短 期 融资券 , 其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用 评级 和 跟踪 评级应 具 备 下 列 条件 之 一 : ① 国 内 信用 评级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的 长 期 信用 级别 ; ② 国 际 信用 评级机构评 定 的 低 于中国 主 权 评级 一 个级别 的信用 级别 ( 例 如 , 若 中国 主 权 评级 为 A-级 ,则 低 于中国 主 权 评级 一 个级别 的 为 BBB+级 )。 同一发 行 人同 时具 有 国 内 信用 评级 和 国 际 信用 评级 的 ,以国 内 信用 级别 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 短 期 融资券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评级报 告 发 布之日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对 其 予 以 全 部减 持 。 (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级 资质的资信 评级机构进 行 持 续 信用 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应 不 低 于国 内 信用 评级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的信用 级别 。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 人 应 在 评级报 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 对 其 予 以 全 部卖 出。 ( 5) 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更 , 基金管理人 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 本基金 可 相 应调 整 投资 限 制 规定。 ( 六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当 期银 行 活 期存 款 税 后 收益 率 基金管理人 在 合理的 市场 化 利 率 基 准 推 出 的情况 下, 可 根 据 投资 目 标 、投资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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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方 向 和投资 策 略 ,确定 变更业 绩 比较 基 准。 业 绩 比较 基 准 的变更 须 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调 整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并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 七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 于证 券投资基金 较 高流 动 性 、 低 风 险 的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都 低 于 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 型 基金和 债 券 型 基金 。 ( 八 ) 投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限 计 算 方 法 1、计 算 公 式 本基金 按 下 列公 式 计 算平 均 剩 余 期限: 其 中 : 投资 于 金融 工 具 产 生 的资产 包括 现 金 类 资产 ( 含银 行 存 款 、 清算 备 付 金、交易 保证 金、 证 券 清算 款 、 买 断 式 回购 履 约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 剩 余 期限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期限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逆 回购 , 期限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买 断 式 回购产 生 的 待 回购 债 券 ,中国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其他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 的 货币市场 工 具 。 投资 于 金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债 包括期限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正 回购、 买 断 式 回购产 生 的 待返 售 债 券 等。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括 债 券的 面 值和 折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括 债 券投资 成 本和 内在 应 收利息 。 2、 各类 资产和 负债 剩 余 期限 的 确定 方 法 ( 1) 银 行 存 款 、 清算 备 付 金、交易 保证 金的 剩 余 期限为 0 天 ; 证 券 清算 款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收 日 的 剩 余 交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购 履 约 金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日 的 实 际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2)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日 的 实 际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3) 组 合 中 债 券的 剩 余 期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债 券 到 期日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下 情况 除 外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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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允许 投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4) 回购 ( 包括 正 回购和 逆 回购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购 协 议 到 期日 的 实 际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5)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日 的 实 际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6) 买 断 式 回购产 生 的 待 回购 债 券的 剩 余 期限为 该 基 础 债 券的 剩 余 期限 。 ( 7) 买 断 式 回购产 生 的 待返 售 债 券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购 协 议 到 期日 的 实 际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8)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九 )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权利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1、有利 于 基金资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2、基金管理人 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 债 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五、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 以 按 照国 家 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进 行 融资、融券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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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十六、基金的 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 总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 总 值 包括 基金 所 持有的 各类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基金的 应 收 款 项 和其他投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金资产 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负债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金财产的 账 户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 根 据 相 关法律法规 开 立 基金资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及 其他与基金 运作 有 关 的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自 有的财产 账 户 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 户 独 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 保 管及 处 分 1、本基金财产 独 立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 保 管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 或 者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 , 归 基金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清算 的 , 基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 清算范 围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 其 自 有的财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律责任, 基金 财产的 债 权 不 得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 有财产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基金财 产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金财产 强 制 执 行。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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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十七、基金资 产估值 本基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金收益 并 分配的 方 式 , 使 基金份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 民币 1.00 元 。 该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计 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 一 ) 估值 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 目 的 是 客观 、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 ( 二 )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相 关 的 证 券交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 净 值的非 营 业 日 。 ( 三 ) 估值 对 象 本基金 依法 所 持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以 及 银 行 存 款 本息、备 付 金、 保证 金及其 他资产和 所承担 的金融 负债 。 ( 四 ) 估值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基金管理人 完 成 估值 后 , 将 估值结 果加 盖 业务 公章 以 书面 形式 传真 至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 法 、 时间 、程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误 后 在 基金管理人 传真 的 书面 估 值结 果 上 加 盖 业务 公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 核对 同 时 进 行。 ( 五 ) 估值 方 法 本基金 按 以下 方 式进 行 估值 : 1、本基金估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即 估值 对 象 以 买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 期限内按 照实 际 利 率 法 每 日 计 提 收益 。 本基金 不 采 用 市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易的 债 券和 票 据 的 市价 计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 。 在 有 关法律法规 允许 交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估值前 , 本基金 暂 不 投资 于 交易 所 短 期 债 券 。 2、 为 了 避免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与 按 市场 利 率 和交易 市价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而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 稀 释和 不 公 平 的结 果 , 基金管理人 于 每 一估值 日 , 采 用估值 技术 ,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价”。 当基金资产 净 值与 影 子 定价 的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时 ,或 基金管理人认 为 发 生 了 其他的 重 大 偏 离 时 , 基金管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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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进 行 调 整 , 使 基金资产 净 值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金资产 价 值 。 3、 如 有 确 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 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方 法 估 值 。 4、 相 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根 据《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审 查 基金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 因此 , 就 与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 六 )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确 认和估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本基金 采 用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 保 留小 数点后 四 位 , 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保 留小 数点后 三 位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计 价 导 致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 小 数点后 四 位 或 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小 数点后 三 位 以 内 发 生差 错 时 , 视 为 估值 错 误 。 当基金估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估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估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因 基金估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基金管理人 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权 向 责任 人 追 偿 。 ( 七 )暂 停 估值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 关 的 证 券交易 场 所 遇 法定 节假 日 或 因 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情 形 。 ( 八 ) 特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估值 方 法 的 第 2、 3项 进 行 估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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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金资产估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于证 券交易 所 及其登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 可 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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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十八、基金 费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销售 服 务费 ; 4、 因 基金的 证 券交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费用 ( 包括但 不 限 于经 手 费、 印花 税、 证 管费、过户费、 手续 费、券 商 佣 金及其他 类 似 性 质的费用 等) ; 5、基金合同 生 效以 后 的与基金 相 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基金合同 生 效以 后 的与基金 相 关 的会计 师 费和 律 师 费 ; 8、基金的资金 汇 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 以 列 入 的其他费用 。 ( 二 ) 基金费用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按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3%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管理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3%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33%÷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 致 后 , 由 基金托管人 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 在 首 期 支付 基金管理费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 出 具 正式 函 件 指 定 基 金管理费的收 款 账 户 。 此账 户 原则 上 一 旦 指 定不 可 变更 。 如 确 有 需 要 变更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10个工 作 日 向 基金托管人 出 具书面 的收 款 账 户变更 通 知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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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按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10%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托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10%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1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 前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 致 后 , 由 基金托管人 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 3、基金的销售 服 务费 基金销售 服 务费用 于 支付 销售 机构 佣 金 以 及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销售、 服 务 等 活 动 。 本基金 各级 基金份额 按 照不 同的费 率 计 提 销售 服 务费 ,但 各级 基金份额 的销售 服 务费 年 费 率 均 不 超 过 0.25%。 各级 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 务费计 提 的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H= E× R÷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级 基金份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E为 前一 日 该级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 值


R为 该级 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 务费 率 各级 基金份额计 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率 参见 本基金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 对 各级 基金份额计 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率 ,但 销售 服 务费 年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0.25%。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开 始 调 整 之日 前的 3个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种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销售 服 务费 每 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 致 后 ,由 基金托管人 于 次月 首 日起 3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相 应 支付给 基金销售 机构 。 在 首 期 支付 销售 服 务费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向 托管人 出 具 正式 函 件 指 定 销售 服 务费的收 款 账 户 。 此账 户 原则 上 一 旦 指 定不 可 变更 。 如 确 有 需 要 变更 , 基金管理 人 应提 前 10个工 作 日 向 托管人 出 具书面 的收 款 账 户变更 通 知 。 4、本条 第 ( 一 ) 款 第 4至 第 9项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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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法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定, 列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 ( 三 )不 列 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本条 第 ( 一 ) 款 约定以 外 的其他费用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费用 。 ( 四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 务费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无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调 高 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 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在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销售 服 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应 最 迟 于 新 的费 率 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 日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 ( 五 )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依照国 家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履 行 纳 税义 务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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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十九、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的 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 所得 债 券利息、 票 据 投资收益、 买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以 及其他收 入 。 因 运 用基金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用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 。 ( 二 ) 基金 净 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按 照 有 关规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 中 扣 除 的费用 后 的 余 额 。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资 。 在 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 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经中国证监 会 批 准 后 , 基金管理人 可 酌 情 调 整 基 金收益分配 方 式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通 过 ; 2、 “ 每 日 分配、 按月 支付 ”。 本基金 根 据 每 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 为 基 准, 为 投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益 并 分配 , 每 月 集中 支付 。 投资 者 当 日 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第 3 位 按 去 尾 原则处 理 ,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配 , 直 到 分 完 为 止 ; 3、本基金 根 据 每 日 收益情况 , 将 当 日 收益 全 部 分配 , 若 当 日 净 收益大 于 零 时 , 为 投资 者 记 正 收益 ; 若 当 日 净 收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资 者 记 负 收益 ; 若 当 日 净 收益 等于 零 时 , 当 日 投资 者 不 记收益 ; 4、本基金 每 日 进 行 收益计 算并 分配 时 , 每 月 累 计收益 支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 即 红 利转基金份额 )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通 过赎回基金份额 获 得 现 金收益 ; 若 投资 者在 每 月 累 计收益 支付 时 , 其 累 计收益 为 负 值 ,则 缩 减 投资 者 基金份额 。 若 投资 者 赎回 全 部 基金份额 时 , 其 对 应 收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益 为 负 值 ,则 从 投 资 者 赎回基金 款 中 扣 除; 5、当 日 申购的基金份额 自下 一 个工 作 日起享 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当 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 一 工 作 日起 ,不 享 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6、本基金收益 每 月 集中 支付 一 次; 7、本基金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8、 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 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 与 实 施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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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本基金 每工 作 日 进 行 收益分配 。 每开 放日公告 前一 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 益及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 节假 日 结 束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间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 节假 日最 后 一 日 的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以 及 节假 日 后 首 个开 放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经中国证 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或 公告 。法律法规 有 新 的 规定 时 , 从 其 规定。 本基金 每 月 例 行对 上月 实 现 的收益 进 行 收益结转 ( 如 遇 节假 日 顺 延 ), 每 月 例 行 的收益结转 不 再 另 行 公告 。 ( 五 ) 基金收益分配 中 发 生 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 免 收 再 投资的费用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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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 政 策 1、基金的会计 年 度 为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2、基金 核算以 人 民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以 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 单位 。 3、会计 核算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会计 核算 制 度 执 行。 4、本基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 责任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6、基金管理人 应 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 照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编 制 基金会计 报 表, 基金托管人 定 期 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 独 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 券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注册会计 师 等对 基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其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 审计 ; 2、会计 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换会计 师 事务 所 , 须 经 基金托管人同 意 。 更换会计 师 事务 所 应 在 2日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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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二十一、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时间内 , 将应 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 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时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的信息资 料 。 ( 一 )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 议 基金 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 会 核准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 前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公司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日起 45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内容 提 供 书面说 明。 ( 二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 三 ) 基金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 生 效 的 次日在指 定 媒 体 和 网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 生 效 公告 。 ( 四 ) 基金收益 公告 和基金资产 净 值 公告 1、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当 日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前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合同 生 效 至 前一 日期间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 益、前一 日 的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2、 开 放 申购 /赎回业务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个开 放日 的 次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日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及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于 节假 日 结 束后 第 2个 自 然 日 , 公告 节假 日期间 的 每 万 份基金 净 收益、 节假 日最 后 一 日 的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以 及 节假 日 后 首 个开 放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 =[当 日 基金 净 收益 /当 日 基金 总 份额 ]× 10000


上述 收益的 精 度 为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保 留小 数点后 4位 。 按月 结转份额的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 ∑ Ri/7) × 365) /10000]× 100%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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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其 中 : Ri 为最 近 第 i 公 历 日 ( i=1, 2…… 7)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 , 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小 数点后 三 位 , 如 不 足 7日 ,则 采 取上述公 式类 似 计 算。 3、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的 次日公布 该 交易 日 的 基金资产 净 值 ,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4、 暂 停 公告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的情 形 : (1)基金投资 所涉 及的 货币市场 工 具 主 要 交易 场 所 遇 法定 节假 日 或 因 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 不 可 抗 力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财产 价 值 时; (3)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估值 出 现 重 大转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已 决 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 的其他情 形 。 ( 五 )定 期 报 告 基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颁 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 与 格式 的 相 关 文 件的 规定 单独 编 制 ,由 基金托管人 按 照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相 关 内容 进 行 复 核。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 及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1、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日起 90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会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审计 。 2、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上 半 年 结 束 之日起 60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 3、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个 季度 结 束 之日起 15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4、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有 关规定于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起 45日内 编 制 并 公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应 按 规定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送 ,并 在指 定 媒 体公告 。 5、收益 公告: 每开 放日 的 次日 披露 该开 放日 本基金的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 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基金合同 生 效不 足 2个 月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年 度 报 告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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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六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告 基金发 生 重 大事件 , 有 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 国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 者 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事件 , 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 方 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其 出 资 比例 发 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 责 人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务人 员 在 一 年内 变 动超 过 30%; 11、 涉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 到 监 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 总 经 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事 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 费用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费 率 发 生 变更 ; 17、 影 子 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 净 值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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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18、基金资产 净 值估值 错 误 达 基金资产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9、基金 改聘 会计 师 事务 所; 20、基金变更基金 代 销 机构 ; 21、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 22、基金 开 始 办 理申购、赎回 ; 23、基金销售 服 务费 率 及其收费 方 式 发 生 变更 ; 24、基金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5、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暂 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26、基金 暂 停 接受 申购、赎回申 请后 重 新接受 申购、赎回 ; 27、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事 项。 ( 七 ) 公 开 澄 清 在 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 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并 将 有 关 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 八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 九 ) 信息披露 文 件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 复 印 件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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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通 过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自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起 生 效。 3、 但如因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本基金合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 者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而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 改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 二 )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本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本基金投资 运作出 现 重 大 违法 、 违规行 为 , 被 中国证监 会 责 令 终止 的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在 六 个 月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 形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行 使 请 求 给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产 中 获 得补 偿 的权利 。 ( 三 )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 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 组 ( 1)自 基金合同 终止 事 由 之日起 30个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在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接 管基金财产 之 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 议 的 规定 继 续 履 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2)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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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3、 清算 程序 (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 发 生后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 2)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根 据 基金财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 3)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清 理和 确 认 ; ( 4)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评 估和变 现 ; ( 5) 制 作清算 报 告; ( 6)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 8)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优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5、基金 剩 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 1)、 ( 2)、 ( 3)项规定清 偿 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 人 。 6、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做出 的 清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 7、基金财产 清算 账 册及 文 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15年 以 上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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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二十三、业务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遵 守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 代 理销售 机构 和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相 关 交易及业务 规则。 该 等 业务 规则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 代 理销售 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 在 符 合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前 提 下 制 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 代 理销售 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 解 释与 修 改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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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二十四、 违约责任 ( 一 )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 履 行 本基金合同 或 履 行 本基金合同 不 符 合 约定 的 , 应 当 承担 违约责任, 给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或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应 承担 相 应 的 赔偿 责任。 ( 二 ) 因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违约 给 基金财产 或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害 的 , 应 当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金财产 或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害 的 , 应 当 承担 连 带 赔偿 责任。 ( 三 ) 发 生 下 列 情况 时 , 当事人 可 以 免 责 : 1、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金托管人 按 照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或 当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 规 的 作 为 或不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2、 在 无 过 错 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由于 按 照 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 原则 进 行 的投资 所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3、 不 可 抗 力。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因 不 可 抗 力不 能履 行 本合同的 , 可 根 据不 可 抗 力 的 影响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除 责任, 但 法律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任 何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不 能免 除 责任。 ( 四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方 当事人 违约 的情况 下, 基金合同 能 够继 续 履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五 )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 方 违约 后 , 其他当事 方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致 使损失 扩 大的 ,不 得 就 扩 大的 损失 要 求 赔偿 。 守 约 方 因 防 止 损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 方 承担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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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二十五、 争议 的 处 理 ( 一 ) 本基金合同 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法律并 从 其 解 释 。 ( 二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之间因 本基金合同产 生 的 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争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面 提 出 协 商解 决 争议 之日起 60日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方 式 解 决 的 ,则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 当事人 均具 有 约 束 力。 ( 三 ) 除 争议 所涉内容之 外 ,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 继 续 履 行。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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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 效力 ( 一 ) 本基金合同 是 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合同 于 投资 者 缴 纳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 款 项 时成 立,自 基金 募集 结 束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获 中国证 监 会 书面 确 认 后生 效。 ( 二 ) 本基金合同的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日起 至 本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日 止。 ( 三 ) 本基金合同 自 生 效 之日起 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合同 各 方 当事人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约 束 力。 ( 四 ) 本基金合同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上 报 有 关监 管 机构 二份 外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各 持有二份 ,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效力。 ( 五 )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费购 买 基金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内容 应 以 本基金合 同 正 本 为 准。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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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二十七、其他事 项 基金合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 各 方 按 有 关法律法规 协 商解 决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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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基金合同 摘 要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1) 分 享 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 与分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依法 申 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 照规定 要 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事 项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益的 行 为 依法 提 起 诉讼 ; (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利 。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 遵 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 ( 2) 缴 纳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 3)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 4)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 利益的 活 动 ; ( 5) 执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6) 返还 在 基金交易过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 代 销 机构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7)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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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2)依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独 立 管理 运 用基金财产 ; ( 3) 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布 有 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 等 方 面 的业务 规 则 ; ( 4) 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决 定 本基金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费 方 式 , 获 得 基金管理费 , 收 取 销售 服 务费及其他事 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理费用 以 及 法 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 ( 5) 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销售基金份额 ; ( 6) 在 本合同的有 效 期内 , 在 不违 反 公 平 、合理 原则以 及 不 妨碍 基金托管 人 遵 守相 关法律法规 及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对 基 金托管人 履 行 本合同的情况 进 行 必要 的 监督。 如 认 为 基金托管人 违 反了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对 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 ,以 及 采 取 其他 必要 措 施 以保护 本基金及 相 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 ( 7)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基金 代 销 机构 并 有权 依照 代 销 协 议 和 有 关法律法规对 基金 代 销 机构 行 为 进 行 必要 的 监督 和 检 查 ; ( 8)自行 担 任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或 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 代 理 机构 ,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 、 相 关 协 议对 基金注册登记 代 理 机构 进 行 必要 的 监督 和 检 查 ; ( 9)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 拒绝 或暂 停 受 理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 ( 10)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资、融券 ; ( 11)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制 订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 ( 12) 在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时 , 提名 新 的基金托管人 ; ( 13)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4) 选择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 事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 务的 外部机构 并确定 有 关 费 率 ; ( 1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利 。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 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 定 的其他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3 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 ( 2)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 金财产 ; ( 3)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 ;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 互 独 立,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 券投资 ; ( 6) 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 7)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


( 8) 进 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 制 基金的财务会计 报 告; ( 9)依法 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1)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保证 会计 核算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 件的 规 定 ;


(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 13)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 行 信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15) 按 规定 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6)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 重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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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大合同及其他 相 关 资 料 ; ( 17)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8)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 20)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 2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义务 。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 ( 2)依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获 得 基金托管费 ; ( 3)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时 , 提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5)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利 。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 (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 户 ;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 以 基金财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 非 法 利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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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5)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 账 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 和 独 立 ; ( 6)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及有 关 凭 证 ; ( 7)保 存 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和其他 相 关 资 料 ; ( 8)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 9)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10)办 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1)对 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的 相 关 内容 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 措 施; ( 12)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13) 复 核 基金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 ( 14) 按 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 (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6) 按 照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7) 按 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8)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责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9) 基金管理人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 ( 20)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义务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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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 、 议 事及 表 决 的程序和 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合 法 的 代 理人 组 成 。 2、有 以下 情 形 之 一 时 ,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 转换基金 运作 方 式 ; ( 3)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 5) 变更基金 类别 ; ( 6) 变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 事程序、 表 决 方 式 和 表 决 程序 ;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 ; ( 9)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 生 重 大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 等 其他事 项 ; (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 应 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 ,不 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 率 ; ( 2)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变更本基金的销售 服 务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3) 因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而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4)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对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 ( 6) 除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 应 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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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4、 召 集 方 式 : ( 1) 除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 时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面 决 定 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自行 召 集。 ( 3)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面 决 定 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书面 决 定 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 。 ( 4) 代 表 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要 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 时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 日 。 5、 通 知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 集 人 应 当 于 会 议 召开 前 30天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告 通 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告 的事 项 进 行表 决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通 知 将至 少 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 议 召开 的 时间 、 地 点 、 方 式 及会 议 形式 ;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议 事程序和 表 决 方 式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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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3)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容要 求 、 送达 时间 和 地 点 ; ( 4) 会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5) 有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 日; ( 6)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 还 应载 明 具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和收 取 方 式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达 地 址 等 内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 席 或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 通 讯 方 式开 会 指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定以通 讯 的 书面 方 式进 行表 决 。 会 议 的 召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定, 但 决 定 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 运作 方 式 和 终止 基金合同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现 场 开 会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 程 :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 ( 2)经核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份额 占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 公布 会 议通 知 后 , 在 2个工 作 日内 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 示 性 公告; ( 2) 召 集 人 按 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 ( 3) 本人 直 接 出 具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基金份额 占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4) 直 接 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 ( 5) 会 议通 知 公布 前 已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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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如 果 开 会条件 达 不 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确定 会 议 召开 时间 ,并于 会 议 召开 日 前 30天 在指 定 媒 体公告 , 且 确定 有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 的权益登记 日 应 保 持 不 变 。 7、 议 事 内容 与程序 ( 1)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权 1)议 事 内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 ( 二 ) 款 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事 由范 围 内 的事 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 或 合 并 持有权利登记 日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 3)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的 提 案 , 大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以下原则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 人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 项 与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大会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述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上 进 行 解 释和 说 明。 b、程序 性。 大会 召 集 人 可 以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的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 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 决 定,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的程序 进 行 审 议。 4) 单独 或 合 并 持有权利登记 日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或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提 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 未获 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其 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 议 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 ( 2)议 事程序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代 表 宣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报 经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在 通 讯 表 决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通 知 中 公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第 2个工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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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作 日 由 召 集 人 在 大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员监督下 统 计 全 部 有 效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报 经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 议 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 8、 表 决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 平等 的 表 决 权 。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决 议 : 1) 特 别决 议 对于 特 别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 。 2) 一 般 决 议 对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含 50%)以 上 通 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 方 式 或终止 基金合同 应 当 以 特 别决 议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 决 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 逐 项表 决 。 9、计 票 ( 1) 现 场 开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为 召 集 人 授 权 出 席 大会的 代 表,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督员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 人 ,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人 担 任 ; 如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人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指 定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担 任监 票 人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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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 行清 点 并由 大会 主 持人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大会 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疑 , 可 以对 所 投 票 数进 行 重 新 清 点 ;如 果 大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者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4) 在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担 任 召 集 人的情 形 下, 如 果 在 计 票 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配合的 ,则 参 加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推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不 出 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力。 ( 2)通 讯 方 式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 会的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可 采 取如 下 方 式 : 由 大会 召 集 人 在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员监督下 进 行 计 票 。 10、 生 效 与 公告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 照《 基金 法》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表 决 通 过的事 项, 召 集 人 应 当 自通 过 之日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事 项自中国证监 会 依法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起 生 效。 ( 2)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对 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 有 法律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定。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应 当 自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2日内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 人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告 。 ( 4)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 、 公 证 机 关 、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 关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 执 行 方 式 1、基金收益的 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 所得 债 券利息、 票 据 投资收益、 买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以 及其他收 入 。 因 运 用基金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用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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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2、基金 净 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按 照 有 关规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 中 扣 除 的费用 后 的 余 额 。 3、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 1)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资 。 在 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 况 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经中国证监 会 批 准 后 , 基金管理人 可 酌 情 调 整 基金收益分配 方 式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通 过 ; ( 2)“ 每 日 分配、 按月 支付 ”。 本基金 根 据 每 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 每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 准, 为 投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益 并 分配 , 每 月 集中 支付 。 投资 者 当 日 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第 3 位 按 去 尾 原则处 理 ,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配 , 直 到 分 完 为 止 ; ( 3) 本基金 根 据 每 日 收益情况 , 将 当 日 收益 全 部 分配 , 若 当 日 净 收益大 于 零 时 , 为 投资 者 记 正 收益 ; 若 当 日 净 收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资 者 记 负 收益 ; 若 当 日 净 收益 等于 零 时 , 当 日 投资 者 不 记收益 ; ( 4) 本基金 每 日 进 行 收益计 算并 分配 时 , 每 月 累 计收益 支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 即 红 利转基金份额 )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通 过赎回基金份额 获 得 现 金收益 ; 若 投资 者在 每 月 累 计收益 支付 时 , 其 累 计收益 为 负 值 ,则 缩 减 投资 者 基金份额 。 若 投资 者 赎回 全 部 基金份额 时 , 其 对 应 收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益 为 负 值 ,则 从 投 资 者 赎回基金 款 中 扣 除; ( 5) 当 日 申购的基金份额 自下 一 个工 作 日起享 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当 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 一 工 作 日起 ,不 享 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 6) 本基金收益 每 月 集中 支付 一 次; ( 7) 本基金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 8)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4、收益分配 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本基金 每工 作 日 进 行 收益分配 。 每开 放日公告 前一 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 益及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 节假 日 结 束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间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 节假 日最 后 一 日 的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 以 及 节假 日 后 首 个开 放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经中国证 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或 公告 。法律法规 有 新 的 规定 时 , 从 其 规定。 本基金 每 月 例 行对 上月 实 现 的收益 进 行 收益结转 ( 如 遇 节假 日 顺 延 ), 每 月 例 行 的收益结转 不 再 另 行 公告 。 5、基金收益分配 中 发 生 的费用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3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 免 收 再 投资的费用 。 ( 四 )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 关 费用的 提 取 、 支付 方 式 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 种 类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 3) 销售 服 务费 ; ( 4) 因 基金的 证 券交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费用 ( 包括但 不 限 于经 手 费、 印花 税、 证 管费、过户费、 手续 费、券 商 佣 金及其他 类 似 性 质的费用 等) ; ( 5) 基金合同 生 效以 后 的与基金 相 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 7) 基金合同 生 效以 后 的与基金 相 关 的会计 师 费和 律 师 费 ; ( 8) 基金的资金 汇 划 费用 ; ( 9) 按 照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 以 列 入 的其他费用 。 2、基金费用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付 方 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按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3%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管理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3%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33%÷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 致 后 , 由 基金托管人 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 在 首 期 支付 基金管理费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 出 具 正式 函 件 指 定 基 金管理费的收 款 账 户 。 此账 户 原则 上 一 旦 指 定不 可 变更 。 如 确 有 需 要 变更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10个工 作 日 向 基金托管人 出 具书面 的收 款 账 户变更 通 知 。 (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按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10%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托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10%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1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托管费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4 E 为 前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 致 后 , 由 基金托管人 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 ( 3) 基金的销售 服 务费 基金销售 服 务费用 于 支付 销售 机构 佣 金 以 及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销售、 服 务 等 活 动 。 本基金 各级 基金份额 按 照不 同的费 率 计 提 销售 服 务费 ,但 各级 基金份额 的销售 服 务费 率 均 不 超 过 0.25%年 费 率 。 各级 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 务费计 提 的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H= E× R÷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级 基金份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E为 前一 日 该级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 值


R为 该级 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 务费 率 各级 基金份额计 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率 参见 本基金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 对 各级 基金份额计 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率 ,但 销售 服 务费 年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0.25%。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开 始 调 整 之日 前的 3个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种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销售 服 务费 每 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 致 后 ,由 基金托管人 于 次月 首 日起 3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相 应 支付给 基金销售 机构 。 在 首 期 支付 销售 服 务费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向 托管人 出 具 正式 函 件 指 定 销售 服 务费的收 款 账 户 。 此账 户 原则 上 一 旦 指 定不 可 变更 。 如 确 有 需 要 变更 , 基金管理 人 应提 前 10个工 作 日 向 托管人 出 具书面 的收 款 账 户变更 通 知 。 ( 4) 本条 第 1款 第 ( 4) 至 第 ( 9)项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定, 列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 3、 不 列 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本条 第 1款 约定以 外 的其他费用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事 项 发 生 的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费用 。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 务费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无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调 高 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 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在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销售 服 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应 最 迟 于 新 的费 率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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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 日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 ( 五 ) 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限 制 1、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 于以下 金融 工 具: 1、 现 金 ; 2、 通 知 存 款 ; 3、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 4、 短 期 融资券 ; 5、 剩 余 期限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6、 期限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债 券回购 ; 7、 期限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8、 剩 余 期限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9、 中国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其 它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市场 工 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 具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2、 禁 止行 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 2) 向 他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 , 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 者 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 行 的 债 券 ; ( 6) 买卖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内承 销的 证 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纵 证 券 价 格 及其他 不 正 当的 证 券交易 活 动 ; ( 8) 与基金管理人的 股 东 进 行 交易 ,通 过交易 上 的 安排 人 为 降 低 投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限 的 真 实 天 数 ; ( 9) 当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及 《 基金合同 》规定 禁 止 从 事的其 他 行 为 。 如 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 限 制 。 3、投资 组 合 限 制 ( 1) 本基金 不 得 投资 于以下 金融 工 具: 1) 股 票 ; 2) 可 转换 债 券 ; 3) 剩 余 期限 超 过 397 天 的 债 券 ; 4) 信用 等 级 在 AAA 级 以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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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 5)以定 期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 但 市场 条件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6) 非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交易 市场或证 券交易 所 交易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 7)中国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 具 。 法律法规或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限 制 后 , 本基金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 限 制 。 ( 2)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 比例 限 制 : 1)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剩 余 期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2) 本基金与 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0%; 4) 本基金持有的 剩 余 期限 不 超 过 397 天 ,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不 得 超 过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5) 本基金 买 断 式 回购融 入 基 础 债 券的 剩 余 期限 不 得 超 过 397 天 ; 6) 本基金 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 格 的同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0% ;存放在 不 具 有基金托管资 格 的同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7) 本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公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及 短 期 融资券的 比例 , 合计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合计 规 模 的 10%; 9) 除 发 生 巨 额赎回的情 形外 , 本基金 债 券 正 回购的资金 余 额 在 每个 交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因 发 生 巨 额赎回 致 使 本基金 债 券 正 回购的资金 余 额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10)中国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 银 行规定 的其他 比例 限 制 。 除上述第 9) 条 外 , 因 基金 规 模 或市场 变 化 导 致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 比例 限 制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 上述 标 准。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 时 , 从 其 规定。 ( 3) 本基金投资的 短 期 融资券的信用 评级应 不 低 于以下 标 准 : 1)国 内 信用 评级机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 相 当 于 A-1 级 的 短 期 信用 级别 ; 2) 根 据 有 关规定 予 以 豁 免 信用 评级 的 短 期 融资券 , 其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信 用 评级 和 跟踪 评级应 具 备 下 列 条件 之 一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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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 ① 国 内 信用 评级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的 长 期 信用 级别 ; ② 国 际 信用 评级机构评 定 的 低 于中国 主 权 评级 一 个级别 的信用 级别 ( 例 如 , 若 中国 主 权 评级 为 A-级 ,则 低 于中国 主 权 评级 一 个级别 的 为 BBB+级 )。 同一发 行 人同 时具 有 国 内 信用 评级 和 国 际 信用 评级 的 ,以国 内 信用 级别 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 短 期 融资券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评级报 告 发 布之日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对 其 予 以 全 部减 持 。 (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级 资质的资信 评级机构进 行 持 续 信用 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应 不 低 于国 内 信用 评级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的信用 级别 。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 人 应 在 评级报 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 对 其 予 以 全 部卖 出。 ( 5) 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更 , 基金管理人 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 本基金 可 相 应调 整 投资 限 制 规定。 ( 六 )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本基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金收益 并 分配的 方 式 , 使 基金份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 民币 1.00 元 。 该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计 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1、估值 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 目 的 是 客观 、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 2、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相 关 的 证 券交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 净 值的非 营 业 日 。 3、估值 对 象 本基金 依法 所 持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以 及 银 行 存 款 本息、备 付 金、 保证 金及其 他资产和 所承担 的金融 负债 。 4、估值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基金管理人 完 成 估值 后 , 将 估值结 果加 盖 业务 公章 以 书面 形式 传真 至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 法 、 时间 、程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误 后 在 基金管理人 传真 的 书面 估 值结 果 上 加 盖 业务 公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 核对 同 时 进 行。 5、估值 方 法 本基金 按 以下 方 式进 行 估值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18 ( 1) 本基金估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即 估值 对 象 以 买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 期限内按 照实 际 利 率 法 每 日 计 提 收益 。 本基金 不 采 用 市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易的 债 券和 票 据 的 市价 计 算 基金资产 净 值 。 在 有 关法律法规 允许 交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估值前 , 本基金 暂不 投资 于 交易 所 短 期 债 券 。 ( 2) 为 了 避免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与 按 市场 利 率 和交易 市 价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而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 稀 释和 不 公 平 的结 果 , 基金管理人 于 每 一估值 日 , 采 用估值 技术 ,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价”。 当基金资产 净 值与 影 子 定价 的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时 ,或 基金管理人认 为 发 生 了 其他的 重 大 偏 离 时 ,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进 行 调 整 , 使 基金资产 净 值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金资产 价 值 。 ( 3) 如 有 确 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 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方 法 估 值 。 ( 4) 相 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 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根 据《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审 查 基金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 因此 , 就 与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 七 ) 基金合同变更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以 及基金财产 清算 方 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通 过 。 (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自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起 生 效。 ( 3) 但如因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本基金合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情 形 ,或 者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而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 改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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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 2、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本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终止 ; ( 2) 因 本基金投资 运作出 现 重 大 违法 、 违规行 为 , 被 中国证监 会 责 令 终止 的 ; (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在 六 个 月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承接 的 ; ( 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 形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行 使 请 求 给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产 中 获 得补 偿 的权利 。 3、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 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合同 终止 事 由 之日起 30个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在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接 管基金财产 之 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 议 的 规定 继 续 履 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3)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 发 生后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根 据 基金财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清 理和 确 认 ; 4)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评 估和变 现 ; 5) 制 作清算 报 告;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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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 6)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7)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8)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分配 。 ( 4)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优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 5) 基金 剩 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2)、 3)项规定清 偿 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 6) 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做出 的 清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 ( 7) 基金财产 清算 账 册及 文 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15年 以 上 。 ( 八 )争议 解 决 方 式 1、本基金合同 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法律并 从 其 解 释 。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之间因 本基金合同产 生 的 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面 提 出 协 商解 决 争议 之日起 60日内 争议 未 能 以 协 商方 式 解 决 的 ,则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 当事人 均具 有 约 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内容之 外 ,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 续 履 行。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21 ( 九 ) 基金合同 存放 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 式 1、本基金合同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上 报 有 关监 管 机构 二份 外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各 持有二份 ,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费购 买 基金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内容 应 以 本基金合同 正 本 为 准。 (以下 无 正 文 )


( 本 页 为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签 署 页 , 无 正 文 ) 基金管理人 : 友邦华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盖 章 ) 法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签 字 人 (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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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 盖 章 ) 法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签 字 人 ( 签 字 ): 签 订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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