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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和谐(180018)

银华和谐: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银 华 和 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2 2 2
2
第二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7 7 7
7
第三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8 8 8
8
第四 部分 基金 备案 1 0 1 0 1 0
1 0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1 1 1 1 1 1
1 1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1 9 1 9 1 9
1 9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6 2 6 2 6
2 6
第八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条 件和 程序 3 3 3 3 3 3
3 3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3 5 3 5 3 5
3 5
第十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3 6 3 6 3 6
3 6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3 8 3 8 3 8
3 8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4 7 4 7 4 7
4 7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4 9 4 9 4 9
4 9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5 4 5 4 5 4
5 4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5 6 5 6 5 6
5 6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5 8 5 8 5 8
5 8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 9 5 9 5 9
5 9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6 4 6 4 6 4
6 4
第十 九部 分 业务 规则 6 7 6 7 6 7
6 7
第二 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6 8 6 8 6 8
6 8
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6 9 6 9 6 9
6 9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7 0 7 0 7 0
7 0
第二 十三 部分 其他 事项 7 1 7 1 7 1
7 1基金合同
2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明 确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规 范银 华和 谐 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运 作, 依照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第 6 号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 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 订 立 《 银 华和 谐 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本合 同 ”或 “ 《 基 金 合 同 》 ” ) 。
《基 金合 同》 是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 与本 基 金
相关 的涉 及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 或表 述, 均 以 本合 同为 准。 《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投资 者自 依 《 基 金
合同 》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 其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享 有权 利, 同时 需承 担相 应的 义务 。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 必须 自担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 收益 。
《基 金合 同》 应 当 适用 《 基 金法 》 及 相 应法 律法 规之 规定 , 若 因 法律 法规 的修 改或 更 新
导致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与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不一 致, 应 当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为 准, 及时 作出 相应 的变 更和 调整 ,同 时就 该等 变更 或调 整进 行公 告。基金合同
3
释 义
《基 金合 同》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 含义 :
本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银 华和 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
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基 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
法律 法规 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部 门 规章 及规 范
性文 件
《基 金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销 售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元 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 或本 基金 依据 《 基 金合 同》 所 募 集的 银华 和谐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银 华 和 谐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即用 于公 开披 露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基 金的 募集 、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基 金的 投资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的 财产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 金 收益 与分 配、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风 险 揭示 、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备 查 文件 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 择并 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
购或 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 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 《 银 华和 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 公告 《银 华和 谐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基金合同
4
告》
《业 务规 则》 《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 监管 机构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根据 《 基 金合 同》 及 相 关文 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符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 基金 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 、 赎 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 构
销售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 销售 网点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 登记 业务 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银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受 《 基 金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合 同》 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 投资 者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
然人
机构 投资 者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合
法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符合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 险 公司 、 证 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 产
管理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
5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总
称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 理
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 得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募集 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 存续 期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天 公历 日
月 公历 月
工作 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 日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申 请日
T+ 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 人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 人卖 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巨额 赎回 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 账户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 账户 各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所基金合同
6
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变 更的 操作
基金 转换 投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 转 出基 金) 的 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 转 入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的 行为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 收益 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和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 存款 本息 和本 基金 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资产 估值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 ; 剩 余 期
限在 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三 百九 十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 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中 央 银
行票 据; 中 国 证监 会、 中 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 媒体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 站
不可 抗力 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基金合同
7
第二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名称
银华 和谐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 基 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 效控 制组 合风 险的 前提 下获 取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健 收益 。
五 、 基 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 额
本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为 2 亿份 。
六 、 基 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 用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费 率按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执行 。
七 、 基 金存续期限
不定 期基金合同
8
第三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按发 售面 值发 售。
一 、 募 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 《 招 募说 明书 》 及 《 发 售公 告》 。
二 、 发 售对象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三 、 募 集目标
本基 金不 设募 集目 标上 限。
四 、 发 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 金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公开 发售 。 本 基 金认 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基金 发售 机构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认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五 、 认 购费用
本基 金以 认购 金额 为基 数采 用比 例费 率计 算认 购费 用, 认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认购 金额 的
5% ,具 体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 , 不 得 动用 。 认 购 款项 在 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 由利 息所 转的 份额 以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基金合同
9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
公式 为:
( 1)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 认 购 费 率 ) ;
《招 募说 明书 》 可 以 规定 认购 金额 在指 定金 额以 上的 适用 固定 金额 的认 购费 , 即 净 认 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 2)认 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 额;
( 3)认 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利 息) / 基金 份额 面值 。
2、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下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3、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将 按照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的 规定 ,参 照行 业惯 例, 结合
市场 实际 情况 收取 。具 体费 率详 见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 发售 公告 》 。
八 、 基 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 限 额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每个 账户 的认 购和 持有 基金 份额 进行 限制 , 具 体 限制 请参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基金合同
1 0
第四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 、 基 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 基 金 募 集
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 证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 合同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时, 认 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 有 ,
其中 利息 所转 的份 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二 、 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 集 资金的处理 方 式
如果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 项, 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的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 、 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数量 和 资产规模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基金合同
1 1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 申 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二 、 申 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 间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 期前 2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公 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
投资 者应 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或另 行公 告。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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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 销售 机
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 常 情况 下,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 发售 机构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者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以 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
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招募 说明 书》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资 者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
4、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 和
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基金合同
1 3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2、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 赎回 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 除 用于 市场 推广 、 注 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3、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确
定并 在 《 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 示。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基 金合 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 收
费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 特定 地域 范围 、 特 定 行业 、 特 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计 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 1+申 购费 率)
《招 募说 明书 》 可 以 规定 申购 金额 在指 定金 额以 上的 适用 固定 金额 的申 购费 , 即 净 申 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 费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 回价 格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 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 — ? 赎回 费用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 殊情 况, 经 中 国证 监基金合同
1 4
会同 意, 可 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 舍 去 部分 所 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 舍 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
基金 所有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 记
手续 ,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 记
手续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 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九 、 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 3)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4)依 照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暂停 估值 ;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 6)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 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 1) 到 ( 5) 项 暂 停申 购基金合同
1 5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法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 4)依 照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暂停 估值 ;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 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 3)款 的情 形时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 基金 的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十 一、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顺 延赎 回。基金合同
1 6
( 1)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 执行 。
( 2)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 对 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 于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 该单 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 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 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
格。 依 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 式遵 照相 关的 业务 规则 及届 时
开展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 通过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同 时 以 邮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 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 停接 受赎 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十 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 公告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 停 期间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基金合同
1 7
十 三、 基 金的转换
为方 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未 来 在各 项技 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 者可 以依 照 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 金 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 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并公 告。
十 四、 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 基 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 照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 五、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布 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十 六、 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 赎 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 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定 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 承、 捐 赠 、 司 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法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十 七、 基 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基金合同
1 8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基金合同
1 9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 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彭越
设立 日期 :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1]7 号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资本 : 20000 万元 人民 币
存续 期限 :持 续经 营
联系 电话 : 010-58163000
( 二) 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独 立 运用 并管 理 基
金财 产;
( 3) 依照 《 基 金合 同》 收 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 他
费用 ;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8 ) 选择 、 委 托、 更 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 对 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基金合同
2 0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 12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业务 规则 》 , 决 定
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 依 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 1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 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 构;
( 17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申 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 基金 合同 》 、 基 金 销售 与服 务 代
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基金合同
2 1
赎回 的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0 )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基
金收 益;
(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 《 基 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但 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 金管 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基金合同
2 2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定 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 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 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成立 时间 :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和批 准设 立文 号: 国 务 院 《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 决
定 》 ( 国 发 [1983]146 号)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基金 托管 资格 批文 及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证监 基字 【 1998 】 3 号
( 二) 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依 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
(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
收入 ;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和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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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负 责 基
金投 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 记 、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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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 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 基 金合 同》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 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 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 3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的有 限责 任 ;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 5)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 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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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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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 召 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6)变更 基金 类别 ;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8)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 9)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事 项。
2、 以 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率 ;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 5 ) 对 《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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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二 、 会 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 得 阻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三 、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通知时间 、 通知内容 、 通知方式
1、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基金合同
2 8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 话;
(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 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 议 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效 力 。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 1)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 2)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 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基金合同
2 9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 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
提示 性公 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 3)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
( 4) 上 述第 ( 3) 项 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 并 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 5)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五 、 议 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含 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 提案 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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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 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1)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 2)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 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 1)现场 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 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住 所 地址 、 持 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姓 名 ( 或 单位 名称 )基金合同
3 1
等事 项。
( 2)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六 、 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 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提 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七 、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 1)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基金合同
3 2
(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果 。
( 3)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效力 。
八 、 生 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召 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基金合同
3 3
第八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条 件和 程序
一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的 情 形
( 一) 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 情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格 ;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
4、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二)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 情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格 ;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
4、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的更换程序
( 一) 基 金管理人的更换程 序
1、 提 名: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代表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 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 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
通过 ;
3、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4、核 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
5、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6、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 及时 向基金合同
3 4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 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 其要 求
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
( 二) 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1、 提 名: 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代表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 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 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
通过 ;
3、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4、核 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
5、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6、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
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 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三)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的同时更 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 行 ;
3、 公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依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金合同
3 5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 协议 。
订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投 资运
作、 净 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 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
3 6
第十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一 、 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本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
金账 户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 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 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 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 明 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 在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 权益 。
三 、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 利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以下 权利 :
1、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 开始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相 关规 则;
6、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 、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 务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以下 义务 :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记录 15 年以 上;基金合同
3 7
4、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者或 基
金带 来的 损失 , 须 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但 司 法强 制检 查情 形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除
外;
5、按 《基 金合 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提供 其
他必 要的 服务 ;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基金合同
3 8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目标
在有 效控 制组 合风 险的 前提 下获 取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健 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30%-80% , 债 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
为 15%-65%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 、 投 资理念
政策 导向 将带 来结 构性 投资 机遇 。国 家高 度重 视 “构建 和谐 社会 ” ,并 具体 落实 到以 下
三个 方面 : 在 发 展中 实现 社会 和谐 、 通 过 宏观 调控 确保 经济 和谐 、 推 进 节能 减排 谋求 自然 和
谐。 本 基 金认 为, 积 极 跟进 这一 时代 主题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可 以 有效 回避 政策 风险 , 获 取 稳
健收 益。
四 、 投 资策略
国家 的政 策导 向将 推动 特定 行业 的增 长, 改 善 其经 济效 益; 这 些 行业 中的 龙头 企业 受 益
更为 明显 , 投 资于 这些 企业 将能 取得 较好 的回 报。 因 此 , 本 基金 将采 取积 极、 主 动 的资 产 配
置策 略, 注 重 风险 与收 益的 平衡 , 重 点投 资受 益于 “构建 和谐 社会 ” 政策 相关 行业 的股 票 和
具有 较高 投资 价值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力 求实 现基 金财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 1)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 金属 于混 合型 基金 , 可 以 通过 灵活 的资 产配 置, 在 规 避市 场波 动风 险的 同时 优化 资
产组 合的 收益 水平 。
本基 金将 采取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 的分 析方 法, 主 要 根据 受益 于 “ 构建 和谐 社会 ” 政策 相
关行 业总 体景 气度 的变 化, 并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 政 策因 素、 行 业 状况 、 股 票市 场估 值 水
平、 债券 市场 整体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 资金 供求 关系 、投 资者 信心 水平 等多 方面 因素 的考 察,
综合 评价 各类 资产 的市 场趋 势、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和配 置时 机。 当受 益于 “ 构建 和谐 社会 ”
政策 相关 行业 总体 景气 度显 著变 化时 ,在 遵守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组 合限 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 积极 、 主 动 地对 权益 类资 产、 固 定 收益 类资 产和 现金 等各 类金 融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进
行实 时动 态的 调整 ,力 求实 现投 资组 合 动态 管理 最优 化, 以规 避单 一资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促进 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基金合同
3 9
此外 , 本 基 金也 将利 用基 金管 理人 在长 期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所积 累的 经验 , 有 效 应对 突 发
事件 、财 报季 节效 应以 及市 场非 有效 例外 效应 所形 成的 短期 市场 波动 。
( 2)行 业配 置
本基 金将 在深 入研 究党 和政 府所 制定 的各 项经 济和 社会 发展 政策 的基 础上 , 分 析 和预 测
其中 受益 于 “ 构建 和谐 社会 ” 相关 政策 的各 大行 业及 其细 分行 业的 产业 环境 , 研 究 上述 政 策
对相 关行 业及 其各 细分 行业 的影 响程 度, 进而 确定 股票 资产 在各 行业 的配 置比 例。
在分 析和 评估 党和 政府 所制 定的 各项 经济 和社 会发 展政 策时 , 本 基 金主 要着 眼于 以下 因
素 : ①政策 本身 的明 晰性 、 稳 定 性和 强制 性; ②政策 执行 主体 与作 为政 策客 体的 企业 之间 双
向 沟 通 的 意 愿 、 能 力 和 效 果 ; ③各级 政府 主管 部门 对政 策的 落实 程度 、 执 行方 式和 实施 效 果 ;
④ 政策 执行 再决 策和 政策 调整 情况 。
本 基 金 认 为 , “构建 和谐 社会 ” 相关 政策 可以 催生 以下 三个 业绩 驱动 因素 :
① 社会 和谐
根据 党和 国家 的部 署, 我 国 已经 并将 继续 深入 推进 城市 化, 同 时 也积 极采 取各 种措 施 解
决在 城市 化进 程中 暴露 出来 的城 市交 通拥 挤、 城 市 环境 质量 下降 、 劳 动 就业 形势 严峻 等问 题 ;
推进 社会 主义 新农 村建 设, 致 力 于逐 步缩 小城 乡居 民收 入差 距, 加 强 农村 基础 设施 建设 , 推
动农 村地 区的 消费 结构 升级 ;积 极推 进教 科文 卫体 等社 会事 业; 进一 步完 善社 会保 障体 系,
建立 和完 善覆 盖城 乡的 社会 保障 体系 , 让 人 民生 活无 后顾 之忧 ; 深 化 收入 分配 制度 改革 , 增
加城 乡居 民收 入, 创 造 条件 让更 多群 众拥 有财 产性 收入 , 缩 小 贫富 差距 ; 进 一 步完 善消 费 政
策, 拓 宽 服务 消费 领域 , 稳 定居 民消 费预 期, 扩 大 即期 消费 , 最 终实 现把 经济 发展 成果 合 理
分配 到群 众手 中。 由 此 将对 相关 行业 的上 市公 司形 成业 绩驱 动, 进 而 为本 基金 带来 投资 机 会 。
本基 金将 下列 行业 定义 为受 益于 “ 社会 和谐 ” 政策 的行 业: 交 通 运输 、 农 林牧 渔、 建 筑 、
制造 、社 会服 务、 金融 保险 、传 播与 文化 。
② 经济 发展 和谐
我国 政府 正在 还将 继续 采取 一系 列措 施, 从 经 济增 长方 式、 产 业 结构 、 区 域 经济 平衡 发
展等 多个 方面 提高 经济 增长 的质 量, 以 实 现经 济转 型。 具 体 包括 提高 消费 对经 济的 拉动 作 用 ;
调节 进出 口结 构; 鼓 励 自主 创新 ; 加 大对 欠发 达地 区的 投资 建设 力度 , 相 继提 出西 部大 开 发 、
振兴 东北 老工 业基 地、 建 设 滨海 新区 、 促 进 中部 崛起 等发 展战 略。 由 此将 对相 关行 业的 上 市
公司 形成 业绩 驱动 ,进 而为 本基 金带 来投 资机 会。
本基 金将 下列 行业 定义 为受 益于 “ 经济 发展 和谐 ” 政策 的行 业: 采 掘 、 制 造、 仓 储 、 信
息技 术、 房地 产、 零售 。
③ 自然 和谐
为了 实现 经济 增长 与自 然和 谐之 间的 良性 互动 , 积 极 解决 气候 变化 及环 境问 题, 我 国 政
府近 年来 一直 致力 于集 中推 进多 项节 能减 排重 点工 程, 加 大 对节 能环 保新 技术 的投 入, 使 清
洁能 源、 生 物 燃料 、 污 水处 理等 相关 环保 行业 凸显 出投 资价 值。 此 外 , 节 能减 排政 策还 会 促基金合同
4 0
使高 污染 、 高 能 耗的 相关 行业 的行 业整 合, 这 些 行业 中的 龙头 企业 也面 临扩 大市 场份 额的 难
得机 遇。
本基 金将 下列 行业 定义 为受 益于 “ 自然 和谐 ” 政策 的行 业: 电 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 供
应业 。造 纸、 纺织 等高 污染 、高 能耗 行业 中的 龙头 企业 也将 受益 于 “ 自然 和谐 ” 政策 。
需要 强调 的是 , 兼 具 上述 两个 或三 个驱 动因 素进 而形 成多 重因 素共 振的 行业 , 是 本 基 金
优先 选择 的对 象; 对 于符 合上 述一 个驱 动因 素而 违背 另一 个驱 动因 素进 而形 成多 重因 素冲 突
的行 业, 本 基 金将 评估 积极 因素 和消 极因 素中 占据 主导 地位 的一 方, 在 此 基础 上衡 量其 投 资
价值 。
2、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 1)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的 股票 选择 具体 分如 下三 个步 骤进 行:
第一 步, 调用 基础 股票 库, 实施 股票 初选 。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团 队将 进行 有针 对性 的实 地调 研、 集 中 研讨 、 委 托 课题 、 实 证 分 析
等多 种形 式的 系统 研究 , 结 合 卖方 研究 机构 的覆 盖调 查, 根 据 股票 的流 动性 和估 值指 标对 A
股所 有股 票进 行筛 选, 经过 风险 管理 组审 核无 异议 后建 立和 维护 基础 股票 库。
在基 础股 票库 的范 围内 , 本 基 金将 选择 其中 属于 和谐 主题 行业 的股 票, 以 其 为基 础建 立
初级 股票 库, 构成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的 基本 范围 。
第二 步, 运用 定量 分析 与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精 选个 股。
1)定 量分 析
① 财务 状况 评估
本基 金首 先从 偿债 能力 、 周 转 能力 和盈 利能 力这 三个 层面 评估 上市 公司 的财 务状 况, 精
选优 质上 市公 司。 其 中 , 偿 债能 力指 标包 括流 动比 率、 速 动 比率 、 资 产负 债率 和有 息负 债 投
资资 本比 率等 指标 ; 周 转 能力 指标 包括 存货 周转 率、 应 收 账款 周转 率、 流 动资 产周 转率 和 总
资产 周转 率等 指标 ;盈 利能 力指 标包 括毛 利率 、销 售净 利率 、净 资产 收益 率等 指标 ;
② 估值 吸引 力评 估
估值 吸引 力评 估包 括相 对估 值吸 引力 评估 和和 绝对 估值 吸引 力评 估两 部分 。 其 中 , 相 对
估值 吸引 力评 估是 在分 析上 市公 司当 期以 及未 来两 年动态 PE、 PB 、 PS、 PEG 、 EBIT 、 EV/EB ITDA
等指 标的 基础 上, 通 过 与同 行业 公司 以及 国际 可比 公司 进行 估值 比较 , 得 出 其是 否具 备估 值
吸引 力的 分析 结论 ;绝 对估 值吸 引力 评估 则主 要根 据不 同的 行业 特征 ,在 DCF 、EVA 等估 值
模型 中选 择适 合行 业特 征的 估值 模型 对公 司绝 对价 值进 行评 估。
③ 成长 性评 估
成长性评估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EBIT 增长率
等指 标。
2)定 性分 析基金合同
4 1
定性 分析 的指 标主 要有 : 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 、 市 场一 致预 期、 市 场 参与 主体 的情 绪 等 。
本基 金将 优先 选择 具备 敏锐 的市 场洞 察力 、 良 好 的产 品创 新能 力和 准确 的市 场地 位, 能 积 极 、
适时 把握 “ 构建 和谐 社会 ”政策 导向 的企 业。
第三 步, 建立 股票 投资 组合 并动 态调 整。
本基 金将 根据 股票 市场 运行 情况 对入 选股 票进 行动 态调 整, 分 别 作出 买入 、 增 持、 保 有 、
减持 或剔 除的 决策 ,建 立和 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
( 2)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 在遵 循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和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在 深入 分析 权证 标的 证
券基 本面 的基 础上 , 发 掘权 证投 资机 会, 实 现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一 方 面, 基 金 管理 团队 将 深
入研 究行 权价 格、 标 的 价格 和权 证价 格之 间的 内在 关系 , 以 利 用非 完全 有效 市场 中的 无风 险
套利 机会 ; 另 一 方面 , 基 金 管理 团队 将以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运 用 期权 、 期 货 估值 模型 , 根 据
隐含 波动 率、 剩 余 期限 、 标 的价 格走 势, 并 结 合基 金自 身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进行 权证 投资 , 力
求取 得最 优的 风险 调整 收益 。
3、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 1)久 期调 整策 略
本基 金将 根据 对影 响债 券投 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 策等 因素 的分 析判 断, 形 成对 未
来市 场利 率变 动方 向的 预期 , 进 而 主动 调整 所持 有的 债券 资产 组合 的久 期值 , 达 到 增加 收 益
或减 少损 失的 目的 。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 本 基 金将 所持 有的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值 延长 , 从 而 可 以
在市 场利 率实 际下 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的收 益, 并 获 得较 高利 息收 入; 反 之 , 当 预 期市 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上升 时, 则 缩 短组 合久 期, 以 规 避债 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和资 本损 失, 获 得较 高
的再 投资 收益 。
( 2)类 属配 置策 略
类属 配置 是指 对各 市场 及各 种类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之间 的比 例进 行适 时、 动 态的 分配 和
调整 , 确 定 最能 符合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资产 组合 。 具 体 包括 市场 配置 和品 种选 择两 个 层
面。
在市 场配 置层 面, 本 基 金将 在控 制市 场风 险与 流动 性风 险的 前提 下, 根 据 交易 所和 银 行
间等 市场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到 期收 益率 变化 、 流 动 性变 化和 市场 规模 情况 , 相 机 调整 不 同
市场 中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所占 的投 资比 例。
在品 种选 择层 面, 本 基 金将 基于 各品 种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信用 利差 水平 的变 化特 征、 宏 观
经济 预测 分析 以及 税收 因素 的影 响, 综 合 考虑 流动 性、 收 益 性等 因素 , 采 取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
分析 结合 的方 法, 在各 种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之间 进行 优化 配置 。
( 3)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策略
本基 金将 在考 察收 益率 曲线 、 历 史 期限 结构 、 新 债 发行 、 回 购 及市 场拆 借利 率等 债券 市基金合同
4 2
场微 观因 素的 基础 上, 运 用 金融 工程 技术 , 通 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的 变化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头 寸, 确 定 采用 集中 策略 、 哑 铃 策略 或梯 形策 略等 , 以 从 收益 率曲 线的 形变 和不 同期 限 债
券的 相对 价格 变化 中获 利。
一般 而言 , 当 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变陡 时, 本 基 金将 采用 集中 策略 ; 而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 变
平时 ,将 采用 哑铃 策略 ;梯 形策 略则 在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采用 。
( 4)套 利策 略
一是 跨市 套利 , 本 基 金将 积极 把握 我国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行 间市 场可 跨市 交易 的相 同品 种
收益 率的 差异 、 同 期 限债 券品 种在 一二 级市 场上 的收 益率 差异 、 同 期 限债 券回 购品 种在 不 同
市场 之间 的利 率差 异所 产生 的套 利机 会。
二是 跨期 套利 , 本 基金 将利 用一 定时 期内 不同 债券 品种 基于 利息 、 违 约风 险、 久 期 、 流
动性 、 税 收 特性 、 可 回 购条 款等 方面 的差 别造 成的 不同 券种 收益 率的 失衡 性差 异, 同 时买 入
和卖 出这 些券 种。
( 5)个 券精 选策 略
本基 金将 根据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 据, 在综 合考 虑信 用等 级、 期限 、流 动性 、市 场分 割、
息票 率、 税 赋 特点 、 提 前偿 还和 赎回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建 立 不同 品种 的收 益率 曲线 预测 模 型 ,
并通 过这 些模 型进 行估 值, 重 点 选择 具备 以下 特征 的债 券: 较 高 到期 收益 率、 较 高 当期 收 入 、
价值 被低 估、 预 期 信用 质量 将改 善、 期 权 和债 权突 出、 属 于创 新品 种而 价值 尚未 被市 场充 分
发现 。
( 6)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在 综合 分析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 性 特征 、 流 动 性、 摊 薄率 等因 素的 基
础上 ,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 定价 模型 和二 叉树 期权 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 估值 工具 评定 其 投
资价 值, 选 择 其中 安全 边际 较高 、 发 行条 款相 对优 惠、 流 动 性良 好, 并 且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 本
面优 良、 具 有 较好 盈利 能力 或成 长前 景、 股 性 活跃 并具 有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品种 , 以 合 理价 格
买入 并持 有, 根 据 内含 收益 率、 折 溢 价比 率、 久 期 、 凸 性等 因素 构建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组
合, 获 取 稳健 的投 资回 报。 此 外 , 本 基 金将 通过 分析 不同 市场 环境 下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股性 和
债性 的相 对价 值, 通 过 对 标的 转债 股性 与债 性的 合理 定价 , 力 求 选择 被市 场低 估的 品种 , 来
构建 本基 金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的投 资组 合。
( 7)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 深入 分析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 行 条款 、 支 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 率、 风 险 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 资产 违约 风险 和提 前偿 付风 险, 并
根据 资产 证券 化的 收益 结构 安排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本金 偿还 和利 息收 益的 现金 流过 程,
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在 价值 。
五 、投资限制
(一 )禁 止行 为基金合同
4 3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
债券 ;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二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a、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b、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c、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e、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g、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h、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i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j、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二 ; 本基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十; 经 基金 管基金合同
4 4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k、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l、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 不
受上 述限 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
限制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是: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 55%+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收 益率 × 45%
本基 金选 择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理由 :
1.公 允性
本基 金属 于混 合型 基金 。 为 公 允体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 理能 力, 在 分 析本 基金 投资 范
围和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复合业绩比较基准,选用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和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收 益率 加权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80% ,在实际投资运作中,
其中 间值 55% 为本 基金 在均 衡市 场情 况下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在 此 基础 上本 基金 再根 据不 同 市
场情 况下 各项 大类 资产 的预 期风 险和 收益 水平 对该 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 故 本 基金 采取 55%作
为复 合业 绩比 较基 准中 衡量 股票 投资 部分 业绩 表现 的权 重, 相 应将 45%作为 衡量 债券 投资 部
分业 绩表 现的 权重 ,这 一比 例设 置足 以清 晰反 映出 本基 金组 合注 重均 衡资 产配 置的 特性 。
总体 而言 , 本 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所 选择 的指 数及 其权 重与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资 产配 置
具有 较好 的一 致性 ,可 以比 较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能力 。
2. 易于 观测 性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所采 用的 指数 是在 市场 上公 开披 露的 , 相 关 的数 据能 够以 合理 的
频率 获取 。 其 中 , 沪深 300 指数 通过 沪深 两个 证券 交易 所的 卫星 行情 系统 进行 实时 发布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情 况 则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 www.chinabond.com.cn ) 上 公开 发布 。 上 述两 个指 数都 易于 观察 , 任 何投 资人 都可 以使 用
公开 的数 据经 过简 单的 算术 运算 获得 比较 基准 ,这 保证 了基 金业 绩评 价的 透明 性。
3. 指数 发布 主体 的权 威性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联 合编 制、 共 同开 发的 中国 A 股 市
场指 数, 它 是 中国 第一 支由 权威 机构 编制 、 发 布 的全 市场 指数 , 流 动 性高 , 可 投 资性 强, 综基金合同
4 5
合反 映了 中国 证券 市场 最具 市场 影响 力的 一批 优质 大盘 企业 的整 体状 况, 其 中包 括的 上市 公
司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005 年 9 月至今,沪深 300 指数由沪深证券交
易所 共同 出资 设立 的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接 手管 理。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的 发布 主体 是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 司
是全 国债 券市 场内 提供 国债 、 金 融债 券、 企 业 债券 和其 他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登记 、 托 管、 交 易
结算 等服 务的 国有 独资 金融 机构 , 是 财 政部 唯一 授权 主持 建立 、 运 营 全国 国债 托管 系统 的 机
构, 是 中 国人 民银 行指 定的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登 记、 托 管 、 结 算 机构 和商 业银 行柜 台
记账 式国 债交 易的 一级 托管 人。
由此 可见 ,上 述两 个指 数的 发布 主体 在证 券市 场上 具有 较高 权威 和中 立性 。
4. 指数 的知 名度 和认 同程 度
沪深 300 指数 和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在市 场上 具有 较高 的知 名度 及市 场影 响力 , 被 广 大投 资
人所 认同 ,并 且已 被越 来越 多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使用 。
5.指 数的 市场 代表 性
沪深 300 指数 是沪 深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 反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 它 覆
盖了 沪深 市场 六成 左右 的市 值, 其 走 势与 交易 所主 要指 数相 关性 高, 具 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 性 。
此外 , 该 指 数行 业比 重与 沪深 两市 高度 一致 , 体 现 出较 强的 行业 代表 性, 能 有效 分散 指数 组
合的 行业 风险 。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是 目前 国内 涵盖 范围 最广 的债 券指 数之 一,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6. 不可 操纵 性
由于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所 采用 指数 具有 较高 的市 场代 表性 , 遵 循 客观 的编 制规 则, 具
有较 强的 知名 度和 权威 性, 指 数 的编 制规 则合 理、 科 学 、 透 明, 也 保 证了 该指 数的 不可 操 纵
性。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 或 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 票指 数时 , 本 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属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 品种 , 其 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水
平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 股东权利的 处 理原则及 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合同
4 6
利益 。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基金合同
4 7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 成主 要有 :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 户用 于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 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代 销 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因基金合同
4 8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 用 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 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消;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基金合同
4 9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 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保 值、 增 值 , 依 据 经基 金资 产 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和负 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 基 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 值结 果加 盖业 务公 章 以
书面 形式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方 式传 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 进行 复核 , 复 核无 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 面估 值 结
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 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 金按 以下 方式 进行 估值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1)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基金合同
5 0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 该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交 易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如 果收 盘价 高于 配
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 估值 。基金合同
5 1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 估 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 估 值或 份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 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当 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 差错 处理 ,本 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理 销 售
机构 、 或 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基金合同
5 2
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 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合同
5 3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基金合同
5 4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 金终 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总 值中 扣除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 标准和支付 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 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基金合同
5 5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7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包 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 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 露
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 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基金合同
5 6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 收益 包括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 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 次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3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再 投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上 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年收 益分 配;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基金 净收 益、 基 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时间 、 分 配 数额 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合同
5 7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 用
红利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再投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基金合同
5 8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会 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所 需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合同
5 9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 括:基金合同
6 0
(一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 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 基 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容 。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 基 金合 同》 是 界 定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 法
律文 件。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 活
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二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三 )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登 载 《 基 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五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基金合同
6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七 )临 时报 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基金合同
6 2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 清公 告
在 《 基 金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基金合同
6 3
(十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 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 公众 查 阅 、
复制 。基金合同
6 4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程序 ;
( 9)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10 )其 他可 能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率 ;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 5 ) 对 《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6)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
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基金合同
6 5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 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 4)制 作清 算报 告;
(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 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 分配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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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 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 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 的保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 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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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 分 业务 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遵守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以 下称 《业 务
规则 》 ) 。 《 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制订 ,并 由其 解释 与修 改, 但《 业务 规则 》的 修改 若实
质修 改了 《基 金合 同》 , 则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达成 决议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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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 因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违 约行 为造 成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履行 或者 不能 完全 履行 的 ,
由违 约的 一方 承担 违约 责任 ; 如 属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双方 或多 方当 事人 的违 约, 根 据 实 际
情况 ,由 违约 方分 别承 担各 自应 负的 违约 责任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作 为或 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而 行使 或不 行使 其投 资权 而造 成
的损 失等 ;
3、不 可抗 力。
二、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 反 《 基 金法 》 等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或者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 各 自
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 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三、 在 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 在 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基 金合 同》 能 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 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 时采 取
必要 的措 施, 防 止 损失 的扩 大。 没 有 采取 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 得 就扩 大的 损
失要 求赔 偿。 非违 约方 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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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 基金 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 合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
承担 。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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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 金合 同》 是 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 件 。
1、 《 基金 合同 》 经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
字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后生 效。
2、 《 基金 合同 》 的 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并公 告
之日 止。
3、 《 基金 合同 》 自 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内 的
《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 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 合 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 金合 同》 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内 容应 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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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三 部分 其他 事项
《基 金合 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 法律 法规 协商 解决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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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 无正 文, 为《 银华 和谐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签字 页。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盖 章及 其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签订 地、 签订 日
基 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章 )
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基 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 章)
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签 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二〇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