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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资源(162607)

景顺资源:2009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09 年第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简称: 景顺资源


基金代码: 162607 ) 重 要提 示 (一)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 由基 金管 理 人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 《景 顺长 城 资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或 “ 本基 金合 同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5 年 10 月 27 日证 监 基金字 【2005 】179 号文 核 准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6 年 1 月 26 日 生效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 证投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七)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09 年 1 月 26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基金管 理人 .................................................................. 6 四、 基金托 管 人 ................................................................. 16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0 六、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26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27 八、基金 份额的 非交易 过户 和基金间 转换 ............................................ 35 九、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托管 和跨系 统 转托 管 .................................. 35 十、基金 的投资 .................................................................. 36 十一、基 金的融 资 ................................................................ 42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 43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 44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 45 十五、 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48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49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1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51 十九、风 险揭示 .................................................................. 54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清算 ................................................ 56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57 二十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9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5 二十四、 其它应 披露事 项 .......................................................... 75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76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76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景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由 景顺 长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依 照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 称《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 则》 (以下 简称《 业务规 则 》 ) 、 《景顺 长 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 同” )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募 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 等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策 略 、 风 险、 费率 、 管 理等 与投 资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景 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 明 书》 ; 基金合 同











指 《 景顺 长城资 源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修 订和补 充;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同年 7 月 1 日起 施


































































































招募说明书 4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同年 7 月 1 日起 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由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业务 规则 》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并 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 行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上市 规则 》 指 2006 年 2 月 13 日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 发布 并 于 2006 年 2 月 13 日起施 行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元 指人民 币元 ; 本基金 指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发售公 告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 断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农 业银 行” )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管 理 、 基 金份 额 注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 易确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指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 销售场 所


























指 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 交易场 所, 分别 简称 场外 和场内 ; 场外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外的销 售机 构进 行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场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内的会 员单 位进 行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会员单 位


























指 具有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注册登 记人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司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算 系统 ;


































































































招募说明书 5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并 达到 合同生 效条 件后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 基金合 同备 案手 续并 收到 其书面 确认 之日 ;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基 金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 限 ;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 受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 其他业 务申 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发售
































指 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 购 ; 场外认 购 指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场内认 购


























指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申 请购 买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赎回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上市交 易


























指 基金 存续 期间 投资 者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元 ) 之间进 行 转 托管 的行 为;


































































































招募说明书 6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持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指注 册登 记人 给投 资者 开 立的用 于记 录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账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 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人的注 册 登记系 统中 ; 证券账 户


























指注 册 登记 人给 投资 者 开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证券 的账 户, 包括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 账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记 录在 该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人 的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 ; 巨额赎 回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本 基 金赎回 申请 总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情 形;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 股 票分 红、 买卖 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不可抗 力


指任 何无 法预 见 、 无 法避 免和无 法克 服的 事件 或因 素, 包括 但 不限于 地震 、 洪水 等自 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变更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 发事件 、 证 券交易 场所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指定媒 体和 网站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包括但 不限 于《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www.sse.com.cn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网 站(www.szse.cn)。 三、 基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英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招募说明书 7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 : (0755 )22381355 联系人 :刘 焕喜 (二)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管 理人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3 】76 号文 批准设 立的证 券 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由长 城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 开滦 ( 集团 ) 有 限责任 公司 、 大连 实德 集 团有限 公司 共同 发起设 立, 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各家 出 资比例 分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 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九 个部 门 , 分 别 是: 投资 部 ; 国 际投 资部 ; 中央交 易室 ; 市场 部 ; 机 构 理财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 运 营 部; 财务 、 行 政和 人力 资 源部 ; 总 经理 办公 室。 投 资部负 责根 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进行国内股票及 债券 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 理并 完成对宏观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国 际投 资部 主要 从事 与 QDII 、QFII 等国际业 务 相关的 基金 产 品设计 、 投资 管理 、 国 际 合作和 培训 等业 务 。 中 央 交易室 主要 负责 完成 投资 部、 国际 投资 部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 并进 行 事前的 风险 控制 。 市场 部 从事基 金产 品设 计 、 市 场 开发及 销售 、 项 目管理 、 客户 服务 等工 作 。 机 构理 财部 负责 机构 专 户理财 业务 , 开发 机构 客 户, 使其 认识 并 了解我 公司 在企 业年 金 、 社保等 方面 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及 服务 。 法律 、 监 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 司管理 和基 金运 作合 规性 进行全 方位 的监 察稽 核 , 并向公 司管 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供 独立 、 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稽 核 报告 。 运 营部 负责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清 算和会 计工 作并 负责公 司的 计算 机设 备维 护、 系统 开发 及网 络运 行 和维护 。 财务 、 行 政和 人 力资源 部 负 责公 司财务 管理 、 人力 资源 管 理及日 常行 政事 务管 理等 。 总 经理 办公 室主 要受 总 经理委 托 , 协 调 各部门 的工 作, 并负 责公 司日常 办公 秩序 监督 、工 作项目 管理 跟进 、风 险管 理控制 等 工 作 。 公司现 有员 工 99 人 , 其中 56 人 具有 硕士 以上 学历 。 所有人 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没有受 到 所在单 位或 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罚 。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徐英女 士 , 董 事长 , 北 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毕业 , 经 济学学 士 。 曾 任北 京燕 山 石化总 厂研 究院车 间副 主任 、 党支 部 书记 , 北 京财 贸学 院金 融 系讲师 , 海南 汇通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招募说明书 8 经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董事 长。 罗德城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美国 Babson 学院 ,获 学 士学位 及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现 任 景顺集 团亚 太区 首席 执行 官。 曾任 大通 银行 信用 分析 师、 花旗 银行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裁 、 Capital House 亚 洲分 公司的 董事 总经理 。 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香 港投 资基 金公 会管 理委员 会成 员 ,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 间担 任公会 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 担任 香港 联交 所委 员会成 员, 并 在 1997 至 2001 年间 担任 香港证 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田军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党 员, 研究 生毕 业 , 经 济师 。 曾 任人 民银 行山 西大 同 分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主任 , 大 同证 券 公司副 总经 理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综 合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会 秘 书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 任、 总裁办 公会 成员 ,现 任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梁华栋先生,董事、总经理,1975 年毕业于台湾辅 仁大学经济系(BA ) ,获 经济学学 士学位 ,1999 年获 田纳 西 大学企 业管 理硕 士(MBA )学位 。1990 年到 1998 年担任 景泰 资 产管理 亚洲 公司 (LGT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 首席代 表及 亚洲 区董 事 , 曾参与 亚洲 区 有关基 金及 股票 投资 市场 管理等 决策 事宜 。1998 年 景顺集 团 (INVESCO )并 购原景 泰集 团 (LGT Asset Mangement ) ,即担 任景 顺集 团亚 洲区 董事兼 台湾 区总 经理 。 童赠银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高级会 计师 , 现已 离休 。 曾任民 生银 行监 事会 监事 长、 中国 人 民银行总 行会计司 副司长 、司长, 中国人民 银行副 行长(副 部级) , 国务院证 券委员会 副 主 任兼中 国证 监会 副主 席( 副部级 ) 、 中国 民生 银行 行 长。 伍同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香 港大学 文学 士 (1972 年 毕 业) ,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 (HKSA)、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 港执 业会 计师 (CPA ) 、 加 拿大 公认 管理 会计 师 (CMA)。 现为 “伍 同明 会计 师行 ” 所有者 。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 以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治 税务的 专业 经验 及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 国际知 名会 计师 楼“ 毕马 威会计 师行 ”[KPMG] 。 靳庆军先生 ,独立 董事,1982 年毕 业于安徽 大学外 语系英语专 业,获 文学学 士,1987 年毕业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 获国际 法专 业法 学硕 士 。 现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曾担 任中 信 律师事 务所 涉外 专职 律师 , 在香港 马士 打律 师行 、 英国 律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师 工作 , 1993 年发 起设 立信 达律 师 事务所 ,担 任执 行合 伙人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海洲先生 ,监事 ,2001 年毕业于武 汉大学 商学院 ,获经济学 硕士。 现任长 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 任深圳新江南投资有 限公 司副总经理及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监 事。曾 任招 商银 行工 程管 理部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经 理。 Mr. Dean Chisholm ,监事 ,毕业 于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 ,获得 学士 学位 ,并取 得英 格 兰暨 威尔 斯特 许会 计师机 构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 所颁发 的英 国特 许会 计师 执照 。 现 为景 顺集 团亚 太 区运营 部总 监 。 曾 任职 于 景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亚太地区运营部,普华永 道会计师事务所(PwC) 英国 及香港核数师。现在出 任 Hong Kong Securities Industry Group 主 席及 Omgeo Hong Kong Advisory Board 的联 席 主席。 吴建军 先生 ,监 事,1989 年毕业 于河 南财 经学 院, 获学士 学位 ,1992 年 毕业 于人民 银 行总行 研究 生部 , 获经 济 学硕士 学位 。 现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副总 经理 。 曾 任海 南汇 通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副经理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总裁 助 理 。


































































































招募说明书 9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建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1989 年毕 业于 河南 财经 学 院,获 学士 学位 ,1992 年 毕业于 人 民银行 总行 研究 生部 ,获 经济学 硕士 学位 。曾 任海 南汇通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部 副经 理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机 构管理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裁助理 。2003 年 6 月加 入 本公司 ,任 运 营部总 监。2005 年 5 月 起 任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兼任 运营 部总监 。 宋宜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雷 丁大 学国 际证 券与 投资银 行硕 士 。 曾 任长 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市场发展部副总监 、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营 销总监。2005 年 9 月加 入本 公司 ,任 市场 总监 。2006 年 2 月 起任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兼任市 场总 监。 4、督 察长 刘焕喜 先生 , 1989 年 毕业 于武汉 大学 哲学 系 , 获 学 士学位 , 1998 年毕 业于 华 中农大 经 贸学院 投资 与金 融系 , 获 博士学 位 。 曾 任武 汉大 学 教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 武 汉 大学成 人教 育学 院讲师、 《 证券时 报》社编 辑记者、 长城证券 研发中 心研究 员 、长城证 券行政 部副总经 理 等 职。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 本 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 陈晖先 生 , 男 ,34 岁 , 英 国爱丁 堡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2002 年至 2005 年 1 月 任国信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理财 部投 资经理 。 自 2005 年 1 月 起 加入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部 工作。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无。 7、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李学文 2006 年 1 月 26 日—2007 年 4 月 30 日










































































自 2006 年 12 月 14 日 起, 聘 陈晖 先生 为 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 8、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总经 理、 投资 执行 长、 投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梁华栋 先生 ,总 经理 ;


































































































招募说明书 10 蔡宝美 女士 ,投 资执 行长 ; 王新艳 女士 ,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 李志嘉 先生 ,基 金经 理; 毛从容 女士 ,基 金经 理; 王鹏辉 先生 ,基 金经 理; 涂强先 生, 基金 经理 ; 陈晖先 生, 基金 经理 ; 邓春鸣 先生 ,基 金经 理。 9、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并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3、依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 基金合 同决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4、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获取基 金管 理费 及其 他约 定和法 定的 收入 ; 5、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后, 制订和调 整开放 式基金 业 务规则 ,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销 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认 (申) 购费 ; 7、选 择和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8、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运 营基 金财 产而产 生的 股权 、 债权 及 其他权 利 ; 9、担任注 册登记人 或选择 和更换注 册登记代 理机构 ,并对其 注册登记 代理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10、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情 形 出现时 ,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 受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暂 停受理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12、以 自身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3、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4、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15、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遵 守基 金合 同;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 及其他 业


































































































招募说明书 11 务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这 些业务 ; 6、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 的注册登 记工作或 委托其 他机构 代 理该项 业务 ; 7、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8、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和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受理并 办 理 申购 、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3、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7、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编 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9、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 公告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 到有关 资料 的 复印件 ; 20、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2、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3、 因估 值错 误导 致基 金 持有人 的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4、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代表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


25、为 基金 聘请 会计 师和 律师; 2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7、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及 其他 权力 ; 28、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招募说明书 12 29、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六)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 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的 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 者活 动:


(i )承 销证 券;


(ii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iii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iv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v )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vi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vii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viii ) 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 动; (ix )证 券法 规规 定禁 止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招募说明书 13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 墙原则: 基金财 产、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严 格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内 部控 制体 系


































































































招募说明书 14 (1)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 ) 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 控制委 员会: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及 管理 状况 及风险管 理能力及 水平进 行评价, 提出完善 风险管 理和内部 制度的意 见、 制 定公司日 常 经 营、 拟募 集基 金及 运用 基 金资产 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标 和监 督制 度 , 并 不 定期地 对风 险控 制情况 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 形成风 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 董事 会会 议上 提 出公司 上半 个年 度风险 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督和 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事 会赋 予 的其他 职责 。 。 (ii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整 体风 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由 总经理 、 督察 长、 以及 其 他相关 部门 经理 或主管 组成 , 其主 要职 责 是: 评估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制度 本身 隐含 的风 险 , 以及这 些制 度在 执行过 程中 显现 的问 题 , 并 负责审 定风 险控 制政 策和 策略 ; 审 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析 报告 , 基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 务策 略提出 质疑 , 需要 时指 导 业务方 向 ; 审 定公 司的 业 务授权 方案;负 责协调 处理 突发 性重 大事 件; 负责 界定 业务 风险 损 失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各项 风险 与内 控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 审 定 公司内 控管 理组 织实 施方 案, 检查 评估 公司 内控 制 度的健 全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对其 他未 涉及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并 提出相 应的 处理 方案 。 (i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总经 理 、 投 资总 监、 基 金经理 组成 , 其 主要职 责包 括 : 依 照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确立 各基 金 的投资 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 审定基 金资 产的 配置方 案 , 包 括基 金资 产 在股票 、 债券 、 现 金之 间 的配置 比例 ; 对投 资决 策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监控 ; 定 期检 查基 金的 风 险指标 、 收益 指标 及流 动 性指标 , 并予 以控 制; 制 订基金 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 超出 投资 总监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负责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有关 重大 事项的 决策 ; 考核投 资团 队的 工作 绩效 。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全 权负 责公 司的 监察稽 核 工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何 会 议,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案 材 料,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及 遵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 察、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具 稽核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和董 事长 。 (v )法律、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 ,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 行讨论 。 法律 、 监察 稽核 部 组织对 全公 司 员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答 公 司各部 门提 出的 法律 咨询 , 并 对公 司出 现 的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 方案 , 同时组 织各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 或出 现的风 险问 题 进行讨 论 、 研 究, 提出 解 决方案 , 提交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或 总经理 办公 会等 进行 审 核、 讨论 ,并 监督 整改。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招募说明书 15 (i ) 健全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 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ii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iii )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 设立独 立的 法律 、 监察 稽 核部 , 法 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各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稽 核和 检查 ; (iv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v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i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ii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管 理的 各 个环节 ,不 得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iii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iv )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3)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 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了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报告 和控 制以 及监 督 程序 , 并 经 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 期 或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 预警 、 监 督 , 从 而确 认、 评估和 预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通 过顺 畅的 报告 渠 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 管 理、 控 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并快 速做 出风 险控制 决策 。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司启用 了电子化 投资、 交易系统 ,对投资 比例进 行限制, 在“股票 黑名单” 、交叉交 易 以 及防范 操守 风险 等方 面进 行电子 化自 动控 制, 将有 效地防 止合 规性 运作 风险 和操守 风险 。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招募说明书 16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的声 明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金 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100 号金 玉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2600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424199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2009 年 1 月 15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正式 成立 ,承 继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 产、负 债、 业 务、 机构 网点 和员 工。 中 国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 中国 城乡 ,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 、 业 务辐 射范 围 最广 ,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 务对象 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 全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作为 一家 城 乡并举 、 联通 国际 、 功 能 齐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 贯秉 承 以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理 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 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 足 县域和 城市 两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竞 争策 略, 着力 打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 依 托覆 盖全 国的分 支机 构 、 庞 大的 电 子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金 融产 品, 致力 为广 大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与 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招募说明书 17 对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险 管理处 ,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经国务 院批 准 , 中 国农 业银 行整体 改制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股份 公司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股 份公司 自成 立之 日起 ,将 完整承 继中 国农 业银 行的 资产、 负债 和 所有业务 ,并将继 续从事 原经营范 围和业务 许可文 件上批准/ 核准的 业务。中 国农业银 行 已 有的营 业机 构 、 商 标、 互 联网域 名和 咨询 服务 电话 等保持 不变 , 由股 份公 司 继续使 用 , 各 项 业务照 常进 行。 客户 毋需 因改制 而办 理任 何变 更手 续。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93 名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 级工程 师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 成员 都 具有高 素质 高学 历的 托管 业务能 力 , 高 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共 63 只, 包括 基金 裕 阳、基 金裕 隆、 基金 汉盛 、基金 景福 、基 金天 华、 基金鸿 阳、 基 金丰和 、 基金 久嘉 、 富 国 动态平 衡开 放式 基金 、 长 盛成长 价值 开放 式基 金 、 宝盈鸿 利收 益开 放式基 金 、 大 成价 值增 长 开放式 基金 、 大成 债券 开 放式基 金 、 银 河稳 健开 放 式基金 、 银河 收 益开放 式基 金、 长盛 债券 开 放式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 放式基 金、 长盛 动态 精选 开 放式基 金、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基金 、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银利 精 选开放 式基 金 、 富 国天 瑞 强势开 放式 基金 、 鹏华 货 币市场 基金 、 国 联分红 增利 开放 式基 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基 金 、 新 世 纪优选 分红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精 选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 达荷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 场基 金 、 景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弹性 市值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 金、 益民 货币 市 场基金 、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 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盈 策 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荷银 首


































































































招募说明书 18 选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金 牛 创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创 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复兴 基金 、 大成景 阳领 先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 同德主 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巴 黎竞 争 优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 富 兰克 林 国海深 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新 世纪 优选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元比 联成 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蓝筹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天治稳 健双 盈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与 内控 管理 委员 会直 接负责 中国 农业 银行 的风 险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业 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 了风险 管理 处 , 配 备了 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 制体系,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业 务操作 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 管、存放 、使用,账户 资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 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 自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 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 产; 2、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监督基 金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3、设有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委托 其 他人托 管 基金财 产; 5、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6、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设立证 券账户、 银行存 款账户等 基金财产 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 券的清 算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0、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11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4、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 具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5、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15 年以 上;


































































































招募说明书 20 16、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24、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6、不 得运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2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英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蒋 浩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招募说明书 21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资 本:102.72 亿元 人 民币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电话:95555 联系人 :刘 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3) 广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注册资 本:35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服务热 线:020-38322730 、38322974 联系人 : 罗环 宇 张 大奕 网址:www.gdb.com.cn (4)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法 兰克 纽曼 (Frank N. Newman )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 518001 联系人 :周 勤 联系电 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 0755-82080714 客服电 话:


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运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联系人 :徐 伟、 汤嘉 惠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6)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icbc.com.cn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8)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9)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电话: (010 )65541585


传真: (010 )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1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深 圳特 区 报业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魏 云鹏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 珠 海市 吉大海 滨路 光大 国际 贸易 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伟


































































































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 : 肖 中梅 网址:www.gf.com.cn (1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 务 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朱 利 电话: (010 )66568613 、66568587 联系人 :赵 荣春 、郭 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400888811 、0755-26951111 联系人 :王 玉亭 网址:www.newone.com.cn (1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 塔 1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 塔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明权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8823685 网址:www.ebscn.com (17)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黎 晓宏 电话: (010 )65186080


































































































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免 长途 费) 网址: 中信 建投 证券 网 www.csc108.com


(18)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电 话:800-810-8809 联系人 :马 泽承 网址:www.guodu.com (19)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 黄维 琳


曹晔 网址:www.sw2000.com.cn (2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5359456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1)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商 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客户服 务热 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www.96598.com.cn (22)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208888 或各 地营 业 网 点咨 询电话


































































































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cn (2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202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282555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003 联系电 话:0755-82558332 网址:http://www.axzq.com.cn (24) 国元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0551-96888 网址: www.gyzq.com.cn (25)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场 内销 售机 构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以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业 务; 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交 所会员 单位 可 以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赎回 业务( 具体 办理 场所 以《 基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公告 》为准 )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诚 同达 律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11 层 负责人: 田予 电


话:010-85237766


































































































招募说明书 26 传


真:010-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 会计 师事 务 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法定名 称: 普华 永 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沈家 弄 325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333 号瑞 安广 场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Kent Watson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 棣、 单峰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上 市交易 和申 购赎 回两 种方 式。 本 章是 有关 基金 的上 市 交易的 相 关规定 。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06 年 4 月 7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投资 者可 在交 易日 的交易 时 间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通过 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的营 业网 点报 盘买 入和 卖出本 基金 。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深 交所 的相 关规 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上市 规则 》有 关规 定办 理。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发 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招募说明书 27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两 种 方式 。 本 章是 有关 基金 的 申购和 赎回 的相关 规定 。 (一)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1、申 购、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1、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设 在深 圳的 直销 中心 。 2、经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2、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开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6 年 1 月 26 日生 效。 本 基金 已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起 开始办 理 场外日 常申 购业 务, 于 2006 年 4 月 7 日 起开 始办 理 场外日 常赎 回业 务。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投 资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日 期 和时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基金管 理人 如果 对申 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 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3、申 购、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前 撤销 。 (4) 投资 者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由 系 统自 动识 别先前认购/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时 间 , 按 每笔 交易的具 体时间来 计算持 有 期限 , 系统会采 取先进 先出法, 即先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 会 先 赎回, 按不 同的 持有 期限 分别计 算收 取赎 回费 。 (5)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更改上 述原则。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于新规 则 开始实 施日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4、申 购、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代销 网点 每个 账户 单 笔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直 销中 心每 个账 户 首次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50 万 元, 追 加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2) 本基 金不 设最 低赎 回 份额。 (3)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 调整申购 、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本基金 代销机 构 首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的调 整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约定 的为 准。 本 基金直销


































































































招募说明书 28 最低申 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调整 ; 调 整前 的三 个工 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 和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5、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请 方式 :书 面申 请 或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 (2)基金 投资者必 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向基金 销售机构 提出申 购、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 人在 申购 本 基金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账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3)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 者可 在 2 个 工作 日后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4) 申购 、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购 款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 赎 回款 项通 常 在 T+5 日但 不超 过 T +7 日内划 往赎 回人 指定 的银 行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延期 支付 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有 关条 款办 理。 (5)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份 额净值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6、 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1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于 1.5% , 随 申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 可适 用以 下 前端收 费 费率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 5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不 高于 0.5% ,随 持有 期限 的 增加而 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最高不得 超过法 律法规规 定的限额 。在法 律法规 规 定的限 制内 , 基金 管理 人 可按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程 序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 率, 并在 《招 募 说明书》或临时公告 中进 行公告。基金管理人 调整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应最 迟在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和 网站 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在 取得 有关监 管机 构核 准之 后, 对促销 期间 的基 金申 购费 等实行 优惠 。 7、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约 定 (1) 申购 份额 及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招募说明书 29 本基金 的申 购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并四 舍五 入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2)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份 额按 四舍 五入 的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例: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投 资 1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购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25 元,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和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 = 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2/1.025=9611.92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25 元, 可得 到 9611.92 份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份额× 赎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 费 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 万份 本基金 ,持 有时 间为 半年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5% ,假设 赎 回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 10000 ×1.025=10250 元 赎回费 用 = 10250 ×0.5%=51.25 元 净赎回 金额 = 10250-51.25=10198.75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 万 份本 基金,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则可得 到 10198.75 元 净 赎回 金额 。 (4)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 四舍五入 的方法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5)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下 一 工作日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当日 基金 份额 数 (二)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1、申 购、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招募说明书 30 (1)具 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 交所会员单 位可以 办理 申购 业务 ; (2)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交所会 员单 位可 办理 赎回 业务 。 2、申 购、 赎回 帐户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 回 应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 人 民币普 通股 票帐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帐 户。 3、申 购、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本基 金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开放日 。 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06 年4 月7 日开始 办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4、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金 采用金额 申购和 份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 以份额 申请。 申 购 申报 单位 为 1 元人 民币 , 赎 回申 报单 位为 1 份 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委 托数 量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申购 、赎 回数额 限定 。 5、 申 购、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 申 购费 率不 高于 1.5% ,随 申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可 适用 以下 前端收 费 费率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 5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 场 内赎 回费 率 为 0.5%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况下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场内赎 回 将自动 撤消 。 6、 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额 。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不 足 1 份对 应的 资金 返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 例:某 投资 者 通 过场 内投资 1 万 元申购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假设 申购 费率 为 1.5% ,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25 元, 则其 申购 手续 费 、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 及 返还 的资金 余 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1.5%)=9852.22 元


































































































招募说明书 31 申购费用 =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投 资者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9611 份 ,不足 1 份部 分 的申购 资 金返还 给投 资者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总额 、净 赎回 金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额,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当 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25 =10250 元 赎回手 续费 =10250× 0.005 =51.25 元 净赎回 金额 =10250 -51.25 =10198.75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 万 份基 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 则可得 到 10198.75 元 净赎 回金 额。 7、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T 日 ,场 内投 资者 以 深圳证 券账 户通 过证 券经 营机构 向深 交所 交易 系统 申报基 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 (2 )T +1 日,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传 送的 申购 、 赎 回确 认数 据 , 进 行 场内、 场外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过户 处理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况下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场 内赎 回将自 动撤 消, 注册 登记 机构不受 理延迟 处理 申报 ; (3)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自T+2 日起 , 投 资者 申 购份额 可用 ; 在 T+5 日 但 不超 过T+7 日 赎回 资金 可用 。 (三) 赎回 费的 归属 和申 购费、 赎回 费的 用途 本基金 赎回费 的 25% 归入基金财 产所有。申购费和赎回费 用的用途为市场推广、基 金 份额销 售及 注册 登记 等。 (四) 、申 购、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 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自 动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自 动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招募说明书 32 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五)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1、本 基金 出现 以下 情况 之 一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或其他 情形,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3)基金 管理人认 为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资机 会,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对 已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产 生损 害;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 销机构或 注册登 记人的技 术保障或 人员支 持等不 充 分;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暂 停基金 申购 ,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2、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 (2)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或其他 情形,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 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额 按时 支付 ;如 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 在后续 开放 日 予以兑 付 , 并 以该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以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 经 批准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公 告。 在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按时 支付 赎回 款项 。 (六)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 回指 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份 额 ( 基金 赎回 申请 总份 额 扣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之 余额 )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情形 。


































































































招募说明书 33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基金 兑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 为 实现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净 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 赎回的比 例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 的前提下 ,对其余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基 金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场内 赎回 将自 动撤 消 ,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公 司深圳 分公 司不 受理延 迟处 理申 报, 当日 未 受理的 场外 赎回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 延 迟至 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 转 入下 一 开放日 的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将 以该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完成 赎回 申请 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办法。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办法。 3、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基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已 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后的 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七) 与暂 停申 购和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相关的 公告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和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当日 立即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应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若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若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两个月 时 , 可 将重 复刊 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 月一次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八)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推 出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 , 投资 者在 办 理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的同时 , 仍 然可以 进行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招募说明书 34 1、适 用投 资者 范围 本基 金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适 用于 符合 《景 顺长 城 资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所有 投资 者。 2、业 务 办 理场 所





自 2007 年 1 月 9 日起, 投 资者 可 以 通过 中国 农 业 银行 办理 “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 业务 申 请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中 国农业 银行 的规 定 。 中 国 农业银 行受 理的 “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 包 括“定期 定额申购 ”及“ 定期定额 赎回” 。 投资者可 从中任选 一项或两 项“定 期定额投 资 计 划” 。 自 2007 年 2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业务 申 请 , 具体办 理程 序遵 循招 商银 行的规 定 。 自 2007 年 6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的 个人 网上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 业务 申请 , 并自 2007 年 8 月 16 日 起 开通了 柜台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循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的 规定 。 自 2008 年 1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交通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3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中国 工商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4 月 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中信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6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7 月 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民生 京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广东 发展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体办 理 程序遵 循 广 东发 展 银 行的 规定。 自 2009 年 1 月 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深圳 发展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深圳 发展 银行 的规 定。





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费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招募说明书 35 八、基金 份 额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金 间 转 换 (一)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执 行和 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非交易过 户。其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 人 继承; “捐 赠”只 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执 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二) 基金 间的 份额 转换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也 可与 本公 司其 他开 放式基 金转 换 , 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在 基金转 换开 始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转换 开始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 和网站 上公 告。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登 记 、 系 统 内 转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托 管 (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本基金 的份额采 用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场 外认购 或申购买 入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 场 内认 购 、 申 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2、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只能 申请 赎回 , 不 能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卖 出;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的基 金份 额 既 可上 市交 易,也 可直 接申 请赎 回 。 (二)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 网 点)时 ,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 托 管 。 3、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 交 易单元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4、处 于 募 集期 内的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不 得办 理系 统内转 托管 。 (三) 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系统 转 托管是 指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托管 的 行为 。 2、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办理 。


































































































招募说明书 36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理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 不 要惊 涛 裂岸 。 本 基金 的所 有投 资 都基于 基本 面分 析和 价值 投资 , 通 过 深入挖 掘具 有自 然资 源优 势以及 垄断 优势 的优 秀上 市公司 股票 , 实 现基 金资 产 的长期 稳定 增 值。 (二)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以长 期看 好中 国经 济增长 和资 本市 场发 展 为 立足点 , 重 点投 资于 具有 自 然资源 优 势以及 垄断 优势 的优 秀上 市公司 股票 ,以 获取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四) 投资 策略 1、投 资管 理的 决策 依据 和 决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依据 以宏 观经 济分 析模型 (MEM ) 为基 础的 资产配 置模 型决 定基 金的 资产配 置 , 运用景 顺长 城股 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等 分析 系统 及 RPP 、 FVMC 等选 股模 型作为 个股 选 择 的依据 ,同 时依 据 以 BARRA Aegis 投 资组 合风 险管 理系统 和回 报分 析系 统为 核心的 基金 风 险绩效 评估 体系 进行 投资 组合的 调整 。 (2) 投资 决策 程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基 金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包 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 金财 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召 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 出基 金的 资产配 置建 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投 资总监 除 履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 委员的 职责 外 , 还 负责 管 理和协 调投 资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是 投资部 常设 议事 机构 , 负 责讨 论研 究计 划 、 投 资策 略 、 资 产配 置方 案、 基金 投资 组合 构建 或 调整方 案 、 基 金 资产运 作绩 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投资 研究 室负 责宏 观经济 研究 、行 业研 究和 投资品 种研 究 , 编制、维护股票库和 买进 名单等投资证券备选 库, 建立与维护景顺长城 “股 票研究数据库 (SRD ) ”与债券研 究资料 库,并为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投 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 。 基金投 资室 负责 拟订 基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 资产 配 置、 行业 和板 块 分布方 案 , 重 大投 资项 目 提案和 投资 组合 方案 等报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讨 论决 定, 其中 基金 经


































































































招募说明书 37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及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决 议具 体承担 本基 金的 日常 管理 工作。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作为 风险 管理的 决策 机构 , 由总 经 理、 督察 长、 以及 其他 相 关部门 经理 或主管 组成 , 指导 业务 方 向, 并接 受、 审阅 监察 稽 核报告 , 基于 风险 与回 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投 资部 绩效 评估 与 风险控 制室 负责 投资 组合 风险与 绩效 的定 期评 估 。 法律 、 监 察稽 核 部部负 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 合规控 制。 本基金 决策 投资 过程 为: (i ) 由基金经 理依据宏 观经济 、股市政 策、市场趋势判 断,结合 基金合同、投资 制度 的要求 提出 资产 配置 建议 ; (ii )投资 决策 委员 审核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资 产配 置建 议,并 最终 决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iii ) 投资 部依 据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按流 程筛 选 出个股 , 由投 资研 究联 席 会议集 体决 定个股 配置 方案 ; (iv )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审 核投资 组合 方案 , 如无 异 议, 由基 金经 理具 体执 行 投资计 划。 2、投 资管 理的 方法 和标 准 (1)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是一只高持股的股票型基 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 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65% ,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自然资 源优势以及垄断优势的优 秀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至 少高于股 票投资 的 80% 。 (2) 投资 管理 方法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 自下 而 上” 的选 股策 略 , 同 时结 合 “ 自上 而下 ” 的研 究以 确定投 资范 围及进 行资 产配 置, 其具 体步骤 主要 包括 : (i )确 定备 选投 资股 票域 根据既 定的 自然 资源 与垄 断优势 的定 义和 判别 标准 , 确定符 合投 资标 准的 行业 及各级 子 行业或 上市 公司 ,作 为备 选投资 域(Stock Universe) 。 (ii )构建 监控 名单 针对具有自 然资源 与垄断 优势的 公司 的基本 面 特性 , 重点运用 净资产 收益率 ROE、市 盈率 PE 、 价 格比 营运现 金 流 P/OCF 指标对 备选投 资 股票域 中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甄选 , 构建 股 票 监控 名单 。 (iii )制定 买入 名单 在确定 的股票 监控 范 围中 , 从 业务 价值 、 市 场价 值、 管理能 力 、 自 由现 金流 量 与分红 政 策四个 方面 结合 必要 的合 理性分 析 对 上市 公司 的品 质和估 值水 平进 行鉴 别, 确 定股票 买入 名 单。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 新 华富 时 200 指数 ×80% +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20% 。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为 : 1、 市 场代 表性 新华富 时 200 指数 是 由新 华富时 指数 有限 公司 推出 的 可买 卖的 大盘 股指 数, 由 A 股市场


































































































招募说明书 38 市值最 大 的200 家上 市公 司组成 ,具 有很 好的 市场 代表性 。 2、复 合基 准构 建的 公允 性 本基金是一 只高持 股的股 票型基金, 股票投 资比例 范围为基金 资产 的 65-95% 。本基金 股票和债 券投资的 比较基 准分别使 用具有充 分市场 代表性和 认同度的 新华富 时 200 指数 和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 股 票和 债 券投资 的比 较基 准在 基金 整体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占比 按照两 类资 产 投资比 例波 动范 围的 中位 值确定 ,可 以比 较公 允地 反映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 理能力 。 3、易 于观 测性 本基金 的比 较基 准易 于观 察, 任 何投 资人 都可 以使 用 公开的 数据 经过 简单 的算 术运算 获 得比较 基准 ,保 证了 基金 业绩评 价的 透明 性。 如果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 或终 止发布 ,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可 以在报 备 中国证 监会 后, 使用 其他 可以合 理的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指数 代替 原有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风 险程 度较 高的 投资品 种。 依据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管理 方法的 特征 , 本 基金 将投 资 组合管 理中 面临 的各 类别 风险定 义 如下: 1、 投资组 合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投 资组 合 风险进 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险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种: (1)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在 投资中 因市 场原 因而 无法 规避的 风险 ; (2) 行 业配 置风 险: 基 金 中某行 业投 资比 例出 现与 基准的 较大 偏差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 险 ; (3) 证券 选择风 险:基 金中 某只 股票的 持仓比 例出现 与基 准的较 大偏差 而可能 产生 的 风险; (4) 风格 风险: 基金在 投资 风格 上与基 准之间 产生偏 差, 偏重于 某种风 格而产 生的 风 险; 2、个 股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类 风 险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财务 风险: 基金 在 投资 过程 中,由 于对上 市公司 基本 面特别 是财务 状况判 断出 现 失误, 造成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损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低成本 地转变 成现 金,或 者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 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3) 价格 风险: 在一定 时间 期限 内,当 基金中 某只证 券的 二级市 场股票 价格波 动幅 度 超出一 定比 例; 3、作 业执 行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运 营部 及法 律 、 监 察 稽核部 对作 业风 险进 行实 时预警 与


































































































招募说明书 39 监控 。 此 类风 险主 要包 括 基金在 日常 操作 中出 现违 反法规 或公 司相 关管 理制 度, 或者 交易 执 行中的 操作 失误 以及 信息 系统故 障产 生的 风险 。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了外方 股东景顺集团的投资风险 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市场 的实际情 况,建 立了 景顺 长城 风险 管理系 统。 通过 严格 的风 险管理 制度 和流 程有 效降 低投资 的风 险 , 保障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和投 资者的 合法 利益 , 实现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本 基金 的 股票风 险管 理主 要基于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和回 报分 析系 统实 现。 (七)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2、本 基金 遵守 以下 投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除 外)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本基 金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的 股票 发售 总量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5)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除 外)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合 同中 对投 资 比例限 定的 其他 规定 ; (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9)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不 超过 3 个月 的投 资建 仓期 内达到 上述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运作 办法 》的 规定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招募说明书 40 进行调 整。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独 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定 , 已 经复 核了 本投 资 组合报 告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数 据截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 一)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 况 项目名 称 金 额 (元 ) 占基金 资产 总值 比例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979,855,235.80


15.13% 股票


4,780,521,156.22


73.81% 债券





638,615,723.86


9.86% 权证 0.00


0.00% 其它资 产





77,837,633.18


1.20% 资产总 计 6,476,829,749.06 100.00% ( 二)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行业 市值( 元) 市值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A 农、 林、 牧、 渔业 0.00 0.00% B 采掘 业 543,870,923.87 8.43% C 制造 业 1,507,660,428.09 23.36%


C0 食 品、 饮料 661,560,637.06 10.25%


C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16,576,921.56 0.26%


C2 木 材、 家具 0.00 0.00%


C3 造 纸、 印刷 8,503,268.04 0.13%


C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60,034,518.20 0.93%


































































































招募说明书 41


C5 电子 577,965.00 0.01%


C6 金 属、 非金 属 302,744,814.07 4.69%


C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358,298,614.16 5.55%


C8 医 药、 生物 制品 99,363,690.00 1.54%


C99 其他 制造 业 0.00 0.00%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应 业 92,611,300.95 1.44% E 建筑 业 237,499,073.18 3.68% F 交通 运输 、仓 储业 345,788,258.97 5.36% G 信息 技术 业 89,252,853.06 1.38%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443,716,554.48 6.88% I 金融 、保 险业 1,014,522,830.25 15.72% J 房地 产业 360,470,160.68 5.59% K 社会 服务 业 78,086,999.84 1.21% L 传播 与文 化产 业 67,041,772.85 1.04% M 综合 类 0.00 0.00%





合计 4,780,521,156.22 74.09% ( 三)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明 细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市值( 元) 市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600519 贵州茅 台 2,884,703 313,567,216.10 4.86% 601318 中国平 安 10,500,000 279,195,000.00 4.33% 600036 招商银 行 22,200,400 269,956,864.00 4.18% 600000 浦发银 行 18,701,205 247,790,966.25 3.84% 600583 海油工 程 11,343,580 172,762,723.40 2.68% 600009 上海机 场 15,162,407 170,880,326.89 2.65% 000568 泸州老 窖 9,386,740 170,838,668.00 2.65% 601390 中国中 铁 28,999,829 157,179,073.18 2.44% 601088 中国神 华 8,172,959 143,353,700.86 2.22% 000157 中联重 科 11,586,901 129,541,553.18 2.01% ( 四)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债券类 别 债券市 值( 元) 市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国家债 券投 资 0.00 0.00% 央行票 据投 资 630,120,000.00 9.77% 企业债 券投 资 673,071.47 0.01%


































































































招募说明书 42 金融债 券投 资 0.00 0.00% 可转换 债投 资 7,822,652.39 0.12% 债券投 资合 计 638,615,723.86 9.90% ( 五) 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明细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08 央 行票 据 17 5,000,000 531,950,000.00 8.24% 08 央 行票 据 108 1,000,000 98,170,000.00 1.52% 08 石 化债 70,570 6,220,745.50 0.10% 唐钢转 债 15,787 1,601,906.89 0.02% 08 万科 G1 3,607 385,732.58 0.01% ( 六)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 之 外的 股票。 3、基 金的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存出保 证金 1,110,042.01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5,243,795.85 应收利 息 21,267,047.63 应收申 购款 216,747.69 其他应 收款 0.00 合计


77,837,633.18 4、报 告期 末处 于转 股期 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如下 :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市值( 元) 市值占 净值 比 125709 唐钢转 债 15,787 1,601,906.89 0.02% 5、本 报告 期末 权证 投资 情 况如下 :无 。 6、本 报告 期内 及本 报告 期 末没有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十 一 、 基 金 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招募说明书 43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4)


(1)-(3 )


(2)-(4 )


2006 年1 月26 日至 2006 年12 月31日


111.77%


1.33%


79.64%


1.12%


32.13%


0.21%


2007 年1月1日至 2007 年12 月31日


105.68%


1.98%


106.70%


1.83%


-1.02%


0.15%


2008 年1月1日至 2008 年12 月31 日


-55.38% 2.27% -55.84% 2.39% 0.46% -0.12% 2006 年1 月26 日至 2008 年12 月31 日


94.34% 1.94% 63.97% 1.89% 30.37% 0.05% 2、累 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比较 (2006 年 1 月 26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120.00% 0.00% 120.00% 240.00% 360.00% 480.00% 200 6年2月6 日 200 6年11 月6日 200 7年8月6 日 200 8年5月6 日 资源垄断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备注 : 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 比例为 : 股票 投资 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65% 至95% ; 债券 投资 和现金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至35% 。 按照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基金自2006 年1 月26日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2006年4月25日 为建 仓期 。 建 仓期满 至今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达 到上 述 投资组 合比 例的 要求 。


































































































招募说明书 44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构 成 。


(二)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 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开 放日 闭市之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而得 到的 金额。


( 四)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以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及人 民银 行备 案 。 开 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 注 册登记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资产 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资 产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及其 他费用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招募说明书 45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价值 。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 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基金资 产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定 价时 点为 上述 证 券交易 所 的收市 时间 。 (三) 估值 对象 构成本 基金 资产 的一 切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的有价 证券,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以 最近 一个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的股 票应 区分 两 种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增发新 股,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的收 盘 价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的股 票 ,按成 本价 估值 ; (3)配股 权证,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按收盘价 高于配股 价的差 额估值 。 如果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估 值额 为零 ; (4)权证 上市交易 ,以估 值日权证 的收盘价 进行估 值;当缺 乏市价时 (主要 包括发 行 日至上 市日 之间 、权 证停 牌日等 情况 ) , 采用 期权 定 价模型 计算 其公 允价 值; (5)证券 交易所市 场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6)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价 计算 得到 的净价 估值 ; (7)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按购入 成本 加计 持有 期利 息估值 ; (8) 未上 市交 易债 券的 估 值按购 入成 本加 计至 估值 日为止 的应 计利 息额 计算 ; (9)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对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格 估值 。 即 使存在 上述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若 采用 以上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 仍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10) 如有 新增 事项 或变 更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五) 估值 程序


































































































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 面形式 报告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与程 序 进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字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 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估值 错误 的确 认和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归入基 金资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和 及时性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价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公告 、 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 或 注册 登记 人 、 或 代理 销售 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 造成差 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 差错 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 免、 无 法抗拒 , 则属不 可抗 力 。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 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招募说明书 47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行 政法规 、 本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与过 户登记人 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 值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本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因 故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因素 致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每 日披 露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 式报告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本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与程 序 进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确认并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 根据 中国证监 会《关 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 意见》 ( 中国证券 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的 规定 , 本 公司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的 公告》,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 对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证券采 用 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


































































































招募说明书 48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利 息; 2、买 卖证 券价 差;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5、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场外投 资者可以 选择现 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 资,场 内投资者 只能选择 现金分 红,本 基 金分红 的默 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完 成; 6、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4 次, 年度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现 收 益的 50% ; 7、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8、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 净收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 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中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的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自 行承 担。


































































































招募说明书 49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办法 按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执行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费率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为 1.5%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的 管 理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理费 ; E : 为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本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的 托 管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 托管费 ; E :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 月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 ) 上 述 (一 ) 基金 费用 第 (3 )- (8 ) 项 费用 , 除 上款规 定的 费用 外 , 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从当期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首次发 行中所发 生的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等 费用自基 金发行费 用中列 支,不另 从 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与 基金 有 关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按有 关规定 列支 ; 若本 基金 发 行失败 , 发行 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各项 费 用 按有关 规定 列支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磋商 酌情降低 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下调 前述费率 无 须


































































































招募说明书 50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认 购费 (1) 场内 认购 费率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 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 内认购的 发 售费 率。 认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直接 发售和 代理 发售 时发 生的 开支 , 包 括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2) 场外 认购 费率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认购 资金一 旦交 付, 撤销 申请 不予接 受 。 本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 值为 人民币 一元 , 按初始 面 值 发售 , 投 资人 认购 采用 全 额缴款 的认 购方 式。 本基 金对 认购 设置 级 差费率 , 认购 费率 随认 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 最 高 认购费 率不 超过 1.0% 。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50 万 1.0% 5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 5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3、赎 回费 (1) 本基 金场 外赎 回费 率 不高 于 0.5% ,随 持有 期限 的增加 而递 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 指 730 天。 (2) 本基 金的 场内 赎回 费 率为 0.5% 。 (3) 本基 金收 取的 赎回 费 中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4、转 换费 本基金 将在 未来 开放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 届 时基金 管


































































































招募说明书 51 理人将 会同 基金 托管 人制 定基金 的转 换费 收取 水平 并予公 告。 (三)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 将依 照 国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 以收取 和使 用。 (四)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的各类 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义 务。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 理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 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委托基 金托管 人或者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 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不 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计算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业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须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 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在两日 内编 制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业务 规则》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通 过指 定报 刊 和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招募说明书 52 露的信 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 金份额 获准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的三个 工作日 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招募说明书 5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 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招募说明书 54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十)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查阅信息披 露 文件。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 九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招募说明书 55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股票 市场 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财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 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在 发行 结束 后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由于上 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导 致 基金停 牌 , 投 资人 在停 牌 期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 产 生 风险 ;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 后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 另 外, 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份额转 向场 外交 易后 导致 场内的 基金 份额 或持有 人数 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本基 金存 在暂 停上 市或终 止上 市的 可能 。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招募说明书 56 风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5)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予公告并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自基 金 终止之 日, 与基 金有 关的 所有交 易应 立即 停止 。在 基金清 算小 组组 成并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之日 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清算小 组必须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


































































































招募说明书 57 定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 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十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前言 基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 本 基金相 关 的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自 基金 合同 签定 之日起 成为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取 得了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享受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的 涉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 其 内 容涉及 界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 以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招募说明书 58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


(8)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代表基金 行使因运 营基金 财产而产 生的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9)担任 注册登记 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2)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遵守 基金 合同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 回及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6)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的注册 登记工作 或委托 其他机 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招募说明书 59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和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受理并 办理 申购 、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3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9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告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20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 金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5)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及其 他权 力; (28)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财产; (2)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监督 基金管理 人,如 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招募说明书 60 (5)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委 托 其他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6)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 年 以上;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违反 基金 合 同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招募说明书 61 (21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24)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6) 不得 运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2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要求赔 偿 或依法 提起 诉讼 ;


(9) 获取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 状况的 公开 资料 ; (10)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6、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 的合法 权益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 业务规 则;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基金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原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上 述 通 过 事 项 如 无 需 监管 部 门 批 准,则 即刻 生效 ;需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在 获得 相关 批准后 生效 。 2、召 开事 由 在本基 金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62 (1 ) 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本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或 根据 法律法 规变 更做 出相 应更 改的 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6)持有 本基金百 分之十 或以上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提 议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8)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9)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10) 变更 基金 类别 ; (11 )变 更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投 资范 围 或 策略 ; (12)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3)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2)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的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在正 常情况下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开会时 间、 地点 及权 益登 记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未行 使召 集权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4)在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均 未行使召 集权的 情况下,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权益登 记 日百分 之十 或以 上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若就 同一 事项 出现 若 干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案 ,则 由提 出该 等提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推 选出 代表 召集 持有 人大会 。 (5)代表 基金份额 百分之 十或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或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6)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第七十 二条 第二 款的 规定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7)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在 会议 召开 前 至少三 十日 ,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的议 事程 序; (4)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8)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 会议 通知 中还 应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 取的具 体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 或鉴 证律 师)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 5、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 也 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百 分之五十 以上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 开,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应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招募说明书 64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i )召 集人 应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告 会议 通知 ; (ii )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 (或鉴 证律 师)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iii )直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决定 终止 基金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三 十日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三 十日 的 间隔期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 之 十或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i )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 不 超出法 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审 议 ;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ii )程序 性。大会 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2) 议事 程序 (i )现 场开 会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不 含 百分之 五十 ) 多 数选举 产 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八)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ii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提 前三 十日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招募说明书 65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或 鉴证 律师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7、表 决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 权;所持 基金份额 不足一 份的, 不 具有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i ) 一般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 不含 百分之 五十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ii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ii )特别决 议, 须经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不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 决 定终 止基 金 合同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但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 外。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 行表 决时,除 非有充分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其表 面符合 法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糊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表 决。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i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ii )计票 人应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票结 果; (iii )如果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或由 律 师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鉴证) ,并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将公证书 全文、公 证机关 、公证员 姓 名 (或鉴 证报 告、 律师 事务 所、经 办律 师) 等一 同公 告。 9、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 自其 核准 之日 或相关 核准 另行 确定 的日 期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招募说明书 66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关 规定制 定; 2、场外投 资者可以 选择现 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 资,场 内投资者 只能选择 现金分 红,本 基 金分红 的默 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 则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的4 个 月内完 成; 6、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4 次, 年度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现 收 益的50% ; 7、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8、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 净收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六) 基金 的费 用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证 券交 易费 用; 4、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计 提 办法按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执行;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它 费用 。 (七)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为 1.5%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的 管 理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理费 ;


































































































招募说明书 67 E : 为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本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的 托 管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 托管费 ; E :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 月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基金首 次发行 中所发生 的律师费 、会计师 费及与 基金有关 的法定信 息披露 费等费用 自 基 金发行 费用 中列 支 , 不 另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若 本 基金发 行失 败 , 发 行费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各 项费用 按有 关规 定列 支。 4、 上述 (六 ) 基金 费用 第 3-8 项费 用, 除上 款规 定 的费用 外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八) 基金 的投 资方 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是一只高持股的股票型基 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 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65% ,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自然资 源优势以及垄断优势的优 秀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至 少高于股 票投资 的 80% 。 (九) 基金 的投 资限 制 1、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招募说明书 68 2、本 基金 遵守 以下 投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除 外)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本基 金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的 股票 发售 总量 ; (4)本 基 金合 同中 对投 资 比例限 定的 其他 规定 ; (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6)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不 超过 3 个月 的投 资建 仓期 内达到 上述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 运作办 法》 ,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 (十)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式 和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其构成 主要 有: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 金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2、运 用基 金财 产所 获得 收 益(亏 损) ; 3、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 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 网站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 市场交 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和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予公告并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自基 金 终止之 日, 与基 金有 关的 所有交 易应 立即 停止 。在 基金清 算小 组组 成并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本基金 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职责 。


































































































招募说明书 69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本协 议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本 协 议有关 的争 议 , 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应 尽量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深圳 分会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十三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并 对外公 开散 发 , 供 投资 者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人 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所 载事项 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二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鉴于景顺长城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 限 责 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中 国农 业银 行是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 有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 相 关法律 、 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的 基金管 理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拟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为明确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协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70 (二)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 托管 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 基 金财 产的 核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法》 、 《管理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 法律 、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可 以拒 绝执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3)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4)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 表基 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 过错 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 失向 基金管理人索 赔。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就 基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 是否 将基 金财 产 和自有 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 否擅自 动用 基金 财产 、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 ,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 管理人定 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财产 进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 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 导致基 金财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招募说明书 71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 表基 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 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 失向 基金托管人索 赔。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 监 督 方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的 保管责任 ,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基 金托管人 将遵守《 基金法》 、 《管 理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 财 产 。 (2)基金 托管人应 当设立 专门的基 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 对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的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 防范 和减少 风 险 。 (3)基金 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金财 产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管理办 法》 、 本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 取 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该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 财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固 有资 产与 基金财 产进 行交 易, 或将 不 同基金 财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 金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5)基金 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财产与 自有资产 严格分 开,将基 金财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 基 金财产 严格 分开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管理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财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和 入账 (1)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宣布停止 募集时, 由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 事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资 , 并分 别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基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额 相一 致。


































































































招募说明书 72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公司( 或其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 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 所托管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证券 投资所 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公 司 的规定 执行 。 (3)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 银 行账户 进行 。 (4)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票据法 》 、 《银 行账 户管 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条例 》 、 《中 国人 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本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可以根 据当时市 场的通行 做法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4)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上 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银监 会进行 报备 。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招募说明书 73 (四) 基金 财产 的财 务处 理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 金份额资 产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 方式将 复核 结 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 管理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 未能 达 成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 双方约 定的同 一 记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 和保管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2)双方 应每日核 对账目 ,如发现 双方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3、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基金 财务报表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立 编制。月 度报表 的 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5 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结 束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 年度终 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在 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将报 表盖章 后提供相 应的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5 日内 进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3)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 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招募说明书 74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 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半年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应当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妥 善保 管之 。 为 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职责 之目 的,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登 记机构 ) 应当 提 供任何 必要 的协 助。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 交 仲裁时 该会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除提交 仲裁 的争 议之 外,各方当 事人仍应履行 本协议的其他 规定。争议 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基金托管人 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七)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和 文本 1、本协议 经双方当 事人盖 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字,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批 准后 , 自 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协 议 的有效 期自 生效 日起 至下 列第二 十条 第 2 款所述 之情 形发 生时 止。 2、本协议 一式陆份 ,协议 双方各执 贰份,上 报中国 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 会各壹 份,每 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 基 金法》 、 《 管 理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 持有 人交 易资 料的 寄送服 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整 联系 地址 的本 基金 份额投 资者 寄送对 账单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 理人向 留有 完整 联系 地址 的本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寄送 对账 单。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份 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投资策 略分 析报 告以 及基 金经理 交流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以 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 金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提 供网 上交 易服 务。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606 。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投 诉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行 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在 24 小 时之 内做 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 复。 二十四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2009 年 1 月 2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08 年第四 季度 报 告 》 2009 年 1 月 19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公告 》 2009 年 1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延 长交 通银 行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


































































































招募说明书 76 惠活动 公告 》 2009 年 1 月 12 日 发布 《 关于深 圳发 展银 行开 办景 顺长城 旗下 部分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 务 ” 并参 与深 圳发 展银 行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08 年 12 月 30 日 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工商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2008 年 12 月 24 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延 长中 国农 业银 行定 期定额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优惠 期的 公告 》 2008 年 11 月 12 日 发布 《 关于广 发银 行开 办景 顺长 城旗下 部分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的公告 》 2008 年 10 月 22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2008 年 第三 季度 报告 》 2008 年 10 月 18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2008 年第 2 号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 摘要 2008 年 9 月 24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办公 地址 变更 公告 》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股 票估 值 方法的 公告 》 2008 年 8 月 26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2008 年 半年度 报 告 》 二十五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六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募集的文件 (二)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登记结算服 务协 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代销协议


































































































招募说明书 77 (九)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十)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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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年 三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