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信双利(288102)

中信双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9 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6 月 16
日证监基金字[2006]121号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7 月 20日正式生效。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09]1 号)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9 年 1 月 12 日刊登公告,中信稳定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
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9 年 1 月 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8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4 
四、基金托管人......................................................................................................................................10 
五、相关服务机构..................................................................................................................................14 
六、基金的募集......................................................................................................................................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1 
九、基金的投资......................................................................................................................................28 
十、基金的业绩......................................................................................................................................37 
十一、基金的财产..................................................................................................................................3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38 
十三、基金收益和分配..........................................................................................................................42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43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4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46 
十七、风险揭示......................................................................................................................................49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5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7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74 
二十四、备查文件..................................................................................................................................75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关于核
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
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
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
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中信稳定
双利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本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中
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变更的操作。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 号)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9 年 1 月 12 日刊登公告,中信稳定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3 层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日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联系人:廖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
部门副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范勇宏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
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信托法》 、 《基
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
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曾任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滕天鸣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张鸣溪先生:监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
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2、基金经理介绍 
李广云先生:英国华威大学管理科学与运筹学硕士。曾任招商证券研究员、中信基金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2009年1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现金优势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7月12日起任职)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9年2月4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2006年 7 月 20 日至 2009年 2月 24 日期间,张国强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成员 
杨爱斌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韩会永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唐俊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巍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
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
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
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
规行为守则》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即风险)进
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
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
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
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
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
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
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交易管理部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
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交易管理部发现该类指令时,
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
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
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
警,交易管理部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
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构
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交易管理部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
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
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
控制)。交易管理部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
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管理部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
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
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所有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
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
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
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 2005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股公司晋升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2008 年,中国
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 2008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
实现净利润 586.92 亿元,同比增长 71.34%。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72%,年化平均股东权
益回报率为 26.36%,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54 个百分点和 6.56 个百分点,每股盈利为 0.25
元,同比增长 0.10 元。总资产达到 70,577.0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96%。资产质量稳步上
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 2.21%,较
上年末下降 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 117.23%,较上年末提升 12.82 个
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 年 12 月,中国建
设银行在香港收购了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100%的股
权,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 500 强中列第 18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位;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第 69 位;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
球 500 强”第 62 位;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市值 500 强中列第 20 位;在美国《财
富》杂志全球企业 500强排名中列第 171 位,较上年大幅提升 59 位;荣获英国《欧洲货币》
杂志「最佳房地产投资奖」 、香港《资本》杂志「中国杰出零售银行奖」 、万事达国际组织「最
佳商务卡奖」 、 「最佳联名卡奖」 、 「最佳产品设计奖」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110 余
人。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
则公告第 70 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并被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为“业内最干净
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
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
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
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
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
工作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
乾、银丰等 7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
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 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
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
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 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
效率优选、中小企业板 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
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
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
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
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
交银施罗德蓝筹、华夏全球精选、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工银
瑞信信用添利、宝盈资源优选、华安稳定收益、兴业社会责任、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海
富通全球精选中国概念、宝盈增强收益、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华富收益增强、信
诚盛世蓝筹、东方策略成长、中欧新蓝筹混合、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混合、信达澳银精
华配置混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交银环球精选价值、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华商盛世成长股
票、信诚三得益债券、长盛积极配置债券、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富国天
丰强化收益债券、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东吴优信稳健债券、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华富策略精选混合基金等 89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A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电话:010-82251898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传真:010-82253378 
联系人:刘妮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0755-82090817 
联系人:万丽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35、010-65557066 
传真:010-65557020 
联系人:朱庆玲、刘新安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010-66223251 
传真:010-66223314 
联系人:李娟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9659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1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1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A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电话:010-82028888 传真:010-82553396 联系人:杨军智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办公地址: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联系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陈周 经办律师:黄伟民、陈周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成超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成超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6年 6月 16日证监基金字[2006]121号文核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4,206,671,453.2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63,645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7 月 20 日正式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 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 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8 月 1日开放申购业务, 于 2006 年 8 月 21日开放赎回业务, 于 2006 年 8 月 21 日开放基金转换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0 元(定期定额不受此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 请时,在其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 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T+2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T+3日内划 往投资者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含 30 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基金赎回金额计 算方法为: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 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费用 (1)由中信经典配置基金、中信红利精选基金向中信稳定双利基金的转换: ①均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中信经典配置基金、中信红利精选基金赎回费率一致) , 具体费用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一年以内 0.5% 满一年(含) –不满两年 0.35%


满两年(含) –不满三年 0.2%


三年以上(含) 0 ②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 费用。 (2)由中信稳定双利基金向中信经典配置基金、中信红利精选基金的转换: ①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内的中信稳定双利基金向中信经典配置基金、中信红利精选基金 转换,每笔转换收取中信稳定双利基金的赎回费及所转入基金的相应申购费,具体如下: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转换份额 交易费用 100 万以下 0.1%赎回费+1.5%申购费 100 万以上(含 100 万)-200 万以下 0.1%赎回费+1.2%申购费 200 万以上(含 200 万)-500 万以下 0.1%赎回费+0.8%申购费 500 万以上(含 500 万) 0.1%赎回费+每笔 500 元申购费 ②由持有期限超过 30 天(含 30 天)的中信稳定双利基金向中信经典配置基金、中信红 利精选基金转换,每笔转换收取所转入基金的相应申购费,具体如下: 交易费用 转换份额 90 天(含)以下 91(含)天-365 天366(含)天-730 天 731(含)天以上 100 万以下 1.5% 1.25% 1% 0 100 万以上 (含 100 万) -200 万以下 1.2% 0.95% 0.7% 0 200 万以上 (含 200 万) -500 万以下 0.8% 0.55% 0.3% 0 500 万以上 (含 500 万) 每笔 500 元 每笔 500 元 每笔 500 元 0 (3)在中信稳定双利基金、中信现金优势基金之间的转换: ①由中信现金优势基金向中信稳定双利基金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 ②由中信稳定双利基金向中信现金优势基金转换,仅收取中信稳定双利基金的赎回费, 具体费用如下: 持有期限 30 天以内 30 天(含)以上 赎回费率 0.1% 0 (4)转换后的基金份额重新计算持有时间,转换之前的持有时间不累计计算。 2、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以在基金转换的受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 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转换成其它基金,投资者在申请基金转换业务时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应查清其转出基金账户内的余额,转换后转出基金的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单位。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 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 换申请: ①不可抗力。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④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⑤货币市场基金的暂停估值。 ⑥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 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 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目标是在强调本金稳妥的基础上,积极追求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央行票据、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此 类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申购和要约收购类股票套利等低风 险的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但此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和市场利率研判。 (3)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 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由固定收益部负责。通过自上而 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债券信用利差分析、个券估值分析以及数量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化的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员对未来市场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债券类属和行业配置提 出分析意见,并经公司固定收益部久期和收益率曲线决策小组、类属和行业配置决策小组讨 论后形成结论。公司的股票投资部负责股票投资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结 合基金风险预算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 置、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 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 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3、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走势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 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采取顺势策略控制组合久期的波动范围,充分运用各种 套利策略提升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率,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1)资产配置 ①久期管理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本基金通过宏观及利率分析,对未来的经济和利率走势进行判断。为了充分地控制利率 变动风险,在组合久期管理上本基金采取顺势策略,及时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组合久期 调整上限不超过 5 年。 ②类属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和可转换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 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析。确定整个债券组合 中类属债券投资比例。 ③期限结构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是债券投资中资产配置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 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与期限结构配置相关的因素主要是市场利率水平 的变化方向和幅度的大小,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当选择采用子弹组合、杠 铃组合和梯形组合,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 价格变化中获利。 (2)组合构建策略与方法 在确定基准久期的配置范围和每类属资产配置的范围以后,在每一类属债券内部,本产品 采取一系列策略挑选适合的债券组成策略组合。本基金产品的组合构建策略主要包括:收益 率曲线的骑乘套利策略,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套利策略和收益率变动在收益率曲线上的传递策 略,来充分挖掘收益率曲线动态变化而带来的潜在的投资机会,提升投资组合的相对价值; 同时应用跨市场、跨品种的套利策略以及新品种、新业务带来的无风险套利策略提高投资收 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3)债券选择标准 ①债券的选择 在符合本基金产品资产配置策略和组合构建策略的条件下,根据已经确定的组合久期和 期限结构配置来自下而上选择债券品种,在选择具体债券品种时,考虑如下方面: A、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动 B、单个债券的收益率和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偏离 C、债券品种的发行集中度和二级市场交易的集中度分析 D、中央银行公开市场的直接操作情况 ②流动性分析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券种和非 双边报价券种的流动性不同,不同发行量和发行集中度的债券的流动性不同,不同信用等级 的债券流动性也有差异。确定债券组合时根据流动性情况调整组合,保证核心债券组合的流 动性。 ③信用分析 1 年期以上债券,如果由国内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的信用等级为 A+或同等信用,则可作 为本基金的备选产品;1 年期以内债券,如果由国内评估机构评估后获得该评级机构的最高 信用评级,则可作为本基金的备选产品。此外,如果某债券获得了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可 作为本基金的备选产品。 (4)含权债券投资 作为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国开行发行的投资人选择权/发行人选择权债券和交易所市场可 转换债券均包含进可攻退可守的特征。本基金为保持纯债券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以其纯 债价值作为评价的主要标准,以期权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OAS)为基础,纳入固定收益率品 种考察。另外,由于可转换债券流动性较差,不具备询价基础,因此严格限制其投资比重。 本基金限制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重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 20%的比例,基金规模越小,此比例 范围越小,以满足流动性需求。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该类产品具有如下特点:能够分享更多领域 的债权资产带来的稳定收益;信用级别高且表现稳定;能获得比企业债更高的回报;流动性 好。上述特点是本基金选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因。投资该类品种,关键在于建立科学的 定价模型、分析债券风险确定风险补偿,本基金结合国内资产支持证券的特点,在合理的货 币利率随机模型、提前还款和坏帐预估水平以及现有中标利差及即期利率期限结构等综合条 件下运用蒙特卡罗模拟进行利率路径模拟,估计提前清偿率,确定现金流量,最后用期权定 价模型进行合理定价。 (6)新股申购 从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新老划断之后新股发行仍然会保持一定的数量与规模。 由于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参与新股申购能够取得较高的固定收益。通过对过往新股发行 上市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新股上市首日卖出,可获得股票市场无风险的固定收益。本基金作 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获得目前股票市场存在的固定收益,将在充分研究新发股票基本面的前 提下,参与新股的申购,在所得新股上市一个月内全部卖出。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7)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被收购公司股价经历快速拉升过程之后,股价逐步稳 定,距离收购截止日的价格波动幅度小于 2%,达到固定收益可投资范围。本基金对于要约 收购类股票的投资,仅限于从固定收益的角度出发,自收购人发布要约收购后进行投资。本 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获得目前股票市场存在的固定收益,将在严格测算交易成本和投 资收益率, 充分研究和判断要约收购人的实力和收购意愿的前提下,参与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 资。 (四)投资管理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队伍强调结构化和专业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 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投 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交易工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所管 理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80%×中信全债指数+20%×税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 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十。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中国证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四十。 (7)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百分之八十;因通过发行市场 申购、要约收购类套利以及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8)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百分之二十。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 值。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43,873,000.67 13.94 其中:股票


643,873,000.67 13.94 2 固定收益投资


3,684,587,933.56 79.78 其中:债券


3,684,587,933.56 79.78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5,369,110.35 5.53 6 其他资产


34,679,171.41 0.75 7 合计





4,618,509,215.9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掘业 -- C 制造业 643,873,000.67 19.19 C0 食品、饮料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C1 纺织、服装、皮毛 -- C2 木材、家具 -- C3 造纸、印刷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12,822,011.51 3.36 C5 电子 -- C6 金属、非金属 531,050,989.16 15.83 C7 机械、设备、仪表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C99 其他制造业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E 建筑业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G 信息技术业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I 金融、保险业 -- J 房地产业 -- K 社会服务业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M 综合类 -- 合计 643,873,000.67 19.19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629 攀钢钢钒 34,431,188 316,078,305.84 9.42 2 000569 长城股份 34,231,319 214,972,683.32 6.41 3 000515 攀渝钛业 8,277,477 112,822,011.51 3.36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348,455,252.10 40.19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652,900,000.00 19.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87,265,000.00 11.54 4 企业债券 875,812,500.10 26.10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24,307,000.00 21.59 6 可转债 83,113,181.36 2.48 7 其他 -- 8 合计 3,684,587,933.56 109.8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881267 08邯钢CP01 2,600,000 260,884,000.00 7.78 2 010509 05 国债⑼ 2,219,060 233,001,300.00 6.94 3 010707 07 国债07 2,000,000 220,000,000.00 6.56 4 126018 08 江铜债 2,373,970 172,421,441.10 5.14 5 081603 08 深发展02 1,500,000 157,905,000.00 4.71 6、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073,036.66 5 应收申购款 272,3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83,834.75 8 其他 - 9 合计 34,679,171.4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5572 海马转债 35,421,087.91 1.06 2 125709 唐钢转债 10,282,462.45 0.31 (5)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阶


段 基金净值 增长率 ① 基金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标准差④ ① - ③ ② - ④ 2006年 7月 20 日至 2006年 12 月 31 日 3.74% 0.08% 1.32% 0.04% 2.42% 0.04% 2007年 1月 1 日至 2007年 12 月 31 日 21.77% 0.28% -0.22% 0.04% 21.99% 0.24% 2008年 1月 1 日至 2008年 12 月 31 日 12.72% 0.28% 8.51% 0.08% 4.21% 0.2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 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9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公告。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 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40%,计算方法如下:基金份额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上述(一)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 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 (十一)基金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将使本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水平。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收益水 平会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 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 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采取主动的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相 互结合,为投资者实现更多的资产增值,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组合的风险控制带来一定的 困难。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对基金收益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我国 债券市场流动性相对较好,但在市场出现特殊情况时会出现交投清淡、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 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 单位面值。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而造成的风险,如内幕交易、越权违规 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4、因行业竞争等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上述三种情况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 知未能参加,不影响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关 规定确定会议的召开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E、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 告。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 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①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②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③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3 层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成立时间:1998 年 4 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约定进行监督。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目标是在强调本金稳妥的基础上,积极追求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此类投资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申购和要约收购类股票套利等低风险的投 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但此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组合的久期 本基金的组合久期调整上限不超过 5 年,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的久期=(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久期-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久期+ ∑债券正回购*久期)/(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4)新股申购 从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新老划断之后新股发行仍然会保持一定的数量与规模。 由于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参与新股申购能够取得较高的固定收益。通过对过往新股发行 上市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新股上市首日卖出,可获得股票市场无风险的固定收益。本基金作 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获得目前股票市场存在的固定收益,将在充分研究新发股票基本面的前 提下,参与新股的网上申购,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投资者战略申购,网上中签所得新股在上市一个月内 全部卖出。 (5)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被收购公司股价经历快速拉升过程之后,股价逐步稳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定,距离收购截止日的价格波动幅度小于 2%,达到固定收益可投资范围。本基金对于要约 收购类股票的投资,仅限于从固定收益的角度出发,自收购人发布要约收购后进行投资。本 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获得目前股票市场存在的固定收益,将在严格测算交易成本和投 资收益率, 充分研究和判断要约收购人的实力和收购意愿的前提下,参与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 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十。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四十。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百分之八十;因通过发行市场 申购、要约收购类套利以及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7)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百分之二十。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百分之十。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按照管理人的指令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 规定负责保管。 (七)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的批复》 ,为确保基金管理人更换工作的顺利实施,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对基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二)开户及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在本公司的代销渠道或直销网点进行柜台交易。 2、已开通网上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网站 funds.ecitic.com 进行网 上交易。 3、持有以下三类银行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与本公司达成签署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通过登录本基金网站 funds.ecitic.com进行 开户、交易、划款等业务。 (1)中国农业银行(农行金穗卡) (2)广州银联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广发银行理财通卡、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长城借记 卡、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麒麟系列卡、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记卡) (3)上海银联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理财宝借记卡、富滇银行春 城卡、长沙市商业银行芙蓉卡、南京银行梅花卡、金华商业银行双龙系列卡、光大银行阳光 卡、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如意卡、温州市商业银行金鹿卡、杭州市商业银行西湖卡、顺德农村 信用合作社恒通卡、济南市商业银行齐鲁卡、银联其它卡)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三)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2、人工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系统在工作日提供人工服务,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 至 17:30 客户服务电话:010-82251898 (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动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本基金公司网站 funds.ecitic.com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 2、致电客服电话系统(010-82251898),该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 作日 8:30 至 17:30 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citicfunds.com)。 4、本公司的代销渠道和直销网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 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事项名称 信息披露报纸 披露日期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7月 1 日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 2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7月 21 日 关于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 合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8月 9 日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8月 12 日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8月 25 日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上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8月 29 日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9月 13 日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中信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稳定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9月 16 日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 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9月 16 日 中信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稳定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9月 17 日 关于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 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十一节前 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9月 24 日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三次分红预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9月 26 日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三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10 月 9 日 中信基金关于调整农行金穗卡持有人网 上直销申购费率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10月 11日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稳 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大 额申购及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10月 15日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稳 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10月 17日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 3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10月 23日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四次分红预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12月 18日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四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8年 12月 24日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2009年 1月 12 日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