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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银品质(162211)

荷银品质: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泰 达 荷银品质生 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 泰 达 荷银品质生 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 泰 达 荷银品质生 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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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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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 . . . . . . . .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 . . . . . . . . . . . . . . .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十一、基金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十五、禁止行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2 2
十七、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二十、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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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泰达荷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 有效存 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资格 和能力 ,拟
募集发行 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家 依照 中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泰达荷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拟 担任 泰达荷银品质 生活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拟 担任 泰达荷银品质 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泰达荷银品质 生活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泰达荷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 中定义 的 术 语在 用 于 本托 管 协 议时 应 具 有相 同 的 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 100034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成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 (010) 6759 5003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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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 本 协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互 监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利 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愿 、诚 实信用 、充分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 进 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 资 风 格或 证 券 选择 标 准 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手 库,以 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 的 30%-80 %,债券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15%-65%,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20%, 并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与 居 民 提 高 生 活 品 质 密 切 相 关 的 主 题 和 行 业 中 的 优 质 企
业,对这些主题及行业所覆盖企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 80%。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15%-65%,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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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 如果法律法规 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例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和 关联交 易进 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的 证券
名单。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交 易名 单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法 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 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
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已成 交的 关联交 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只能 进行事 后结算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准 的、经 慎重 选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应 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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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 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制 ,按 银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法 律责 任及损 失 。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违约 责任及 其他 相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
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资 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由,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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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 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由,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 集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集 金 额、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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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资 金账 户,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 以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资金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结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 ,涉 及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国 人民 银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理 。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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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审计 合同、 基金 信息披 露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将 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并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 运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项 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 管 理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内 容 包 括 被 授 权人 名 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授权 文件负 有保 密义务 ,其内 容不 得向被 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 、分红 付款 指令、 回购到 期付 款指令 、与投 资有 关的付 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在 其合法 的经 营权限 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 令;被 授权 人应严 格按照 其授 权权限 发送指 令。 对于被 授权人 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已经撤 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 令发送 人员 的授权 ,并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本 协议 确认后 ,则对 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送 的指令 ,或 超权限 发送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 行间同 业市 场债券 交易成 交单 加盖印 章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 发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托 管人 留出执 行指令 所必 需的时 间。指
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划款时 间, 致使资 金未能 及时 到账所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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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 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
并与基金管理 人商定 指令 发送和 接收方 式。 指令到 达基金 托管 人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 即审慎 验证 有关内 容及印 鉴和 签名。 如有疑 问必 须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 指令验 证后 ,应及 时办理 。指 令执行 完毕后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确 保基金 资金账 户有 足够的 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
分红资金的划 拨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可不 予执 行,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 原因 ,确认 此交易 指令 无效。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因未执 行该
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 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监 督职 能时,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权 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 原因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指令 执行 并对基 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 换被授 权人 、更改 或终止 对被 授权人 的授权 ,应 提前通 知基金
托管人,同时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新的被 授权人 的姓 名、权 限、预 留印
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授权 文件 原件并 经电话 确认 后,授 权文件 即生
效。被授权人 变更通 知生 效前, 基金托 管人 仍应按 原约定 执行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 接收指 令时 ,应对 指令的 要素 是否齐 全、印 鉴与 被授权 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 文件内 容相 符进行 检查, 如发 现问题 ,应及 时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 设计选 择代 理证券 买卖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 代理本 基金 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 营机构 ,使用 其交 易单元 作为基 金的
交易单元。基 金管理 人和 被选中 的证券 经营 机构签 订委托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 交易 单元保 证金由 被选 中的证 券经营 机构 交付。 基金管 理人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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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 基金 的半年 度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将所 选证 券经营 机构的 有关
情况、基金通 过该证 券经 营机构 买卖证 券的 成交量 、回购 成交 量和支 付的佣 金等
予以披露,并 将该等 情况 及基金 交易单 元号 、佣金 费率等 基本 信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交 收。 资金汇 划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 托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上 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应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 金的损 失; 如果因 为基金 管理 人未事 先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增加交 易单
元等事宜,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接收 数据不 完整 ,造成 清算差 错的 责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如果因 为基金 管理 人未事 先通知 需要 单独结 算的交 易,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如 果 由 于基 金 管 理人 违 反 市场 操 作 规则 的 规 定进 行 超 买、
超卖等原因造 成基金 投资 清算困 难和风 险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 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基金资
金账户或资金 交收账 户上 有充足 的资金 。基 金的资 金头寸 不足 时,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 划款指 令。基 金管 理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时应 充分考 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 时间 。在基 金资金 头寸 充足的 情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 日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每日 对外披 露净值 之前 ,必须 保证当 天所
有实际交易记 录与基 金会 计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如果 实际交 易记录 与会
计账簿记录不 一致, 造成 基金会 计核算 不完 整或不 真实, 由此 导致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束 后核 对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双 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确 认、清 算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托 的登 记结算 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 将每个 开放 日的申 购、赎 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对传 递的申 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的 数据真 实性
负责。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转 入资 金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本 基金 (或本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记 结算 机构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有 关数 据,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准
确、完整。
4. 登记 结 算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建 立 的 加 密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 包括电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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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
方可协商解决 处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按 有关
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金 的登 记结算 业务, 应保 证上述 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需 要, 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清 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7.基金托管账户 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 遵循 “全额清算、净 额交
收” 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包括 T-2 日申购资金及 T-2 日基金转换转
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 T-2 日赎回资金、 T-2 日应付赎回费、 T-2 日基金转换
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 此确定资金交 收
额。当 存在 托管 账 户净 应 收额 时, 基 金管 理 人将 托管 账 户净 应 收额 在 T 日 16:00
之前从基金清 算账户 划往 基金托 管账户 ,基 金托管 人在资 金到 账后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并 将有关 书面 凭证传 真给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账务 管理 ;当存 在托管 账户
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将托管 账户净 应付 额 在 T 日 16:00 之前划往基金 清算账
户,基金托管 人在资 金划 出后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将 有关 书面凭 证交给 基金
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8.对于基金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 款,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应收 款没有 到达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由 此造成 基金 损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9.净应付资金划拨规定
当存在托管账 户净应 付额 时,如 基金银 行账 户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托 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 基金银 行账 户没有 足够的 资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付 ,基
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因 造成 ,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10.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 达基金 银行 账户需 双方按 约定 方式对 账外, 回购 到期付 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基金 开展 转换业 务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 根据基 金管 理人传 送的基 金转 换数据 进行账 务处 理,具 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 传递的 时间 、程序 及托管 协议 当事人 承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 金转换 业务 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公
告。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 定分红 方案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 定后 依照《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分红进 行账 务处理 并核对 后, 基金管 理人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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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开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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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4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 误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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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 过程 提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
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
有通行做法, 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 行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核 对不 符,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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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财 务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因, 进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据 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 报表 的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 理人应 每周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 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 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将 投 资 人 的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为 两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按除 息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订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公告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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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 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 公开披露 之前应予 保密。除 按《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信息
披露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进行 信息披 露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 息以及 从对 方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保 密。但 是, 如下情 况不应 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为遵守 和服从 法院 判决或 裁定、 仲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 露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募集 情况、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临 时报告 、澄清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基 金年度 报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过 程中 应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为
宗旨,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办 理与 基 金 有关 的 信 息披 露 事 宜,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本 章第( 二)条 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 管人复 核的 事项进 行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互相 监督, 保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时 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息 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根据法 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 管人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基 金托 管人将 通过指 定报 刊或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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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息 披露 文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 管 人 复核 后 由 基金 管 理 人公 告 。 发生 基 金 合同 中 规 定需 要 披 露的 事 项 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
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获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 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交 易费用 、基 金财产 划拨支 付的 银行费 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信
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 金有关 的会计 师费
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 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降 低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等, 根据本 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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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最 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 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 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 有关文 件档 案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 金 托 管人 应 保 存基 金 托 管业 务 活 动的 记 录 、账 册 、 报表 和 其 他相 关 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 署重大 合同 文本后 ,应及 时将 合同文 本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 与本 基金账 务处理 、资 金划拨 等有关 的合 同、协 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 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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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 理人形 成决 议,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符合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 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 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 管人形 成决 议,新 任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符合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
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 财产 和托管 业务移 交手 续,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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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计: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 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 换,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管 人 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联合公
告。
(四)新基金 管理人 接收 基金管 理业务 或新 基金托 管人接 收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 管理 人或原 基金托 管人 应继续 履行相 关职 责,并 保证不 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将其固 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基 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 理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人 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基 金财 产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外 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对他人 泄漏 基金运 作和管 理过 程中任 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 理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指 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政 上、 财务上 不独立 ,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 基金 托 管 人 私 自 动 用或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合 法 指 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 2)向他人贷款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 8)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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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禁止 的其他 行为 ,以及 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
规定,由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十六、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 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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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 责任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履行 本协 议 或履 行 本 协 议 不 符 合约 定 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或者 基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 约定, 给 基 金财 产 或 者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 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 事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应 就直接 损失 进行赔 偿,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利 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按照当 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原则 投资
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 事人违 约, 另一方 当事人 在职 责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取 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协 议能 够继续 履行的 ,在 最大限 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
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因履 行本协 议而 被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合 理的必 要支
持。
(六)由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不 可控 制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差 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投 资人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泰达 荷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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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但 是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十八、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各 自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 协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
应经托管协议 当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章, 协议当 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改 托管协 议草 案。托 管协议 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 ) 托管 协 议 自 基 金 合 同成 立 之 日 起 成 立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生 效。
托管协议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 一式八 份, 协议双 方各持 二份 ,备存 二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 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 法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 确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语 定义 适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 管协议 的签 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基金管理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北京 签订地点 :北京 签订地点 :北京
签订地点 :北京
签 签 签
签
订 订 订
订
日: 日: 日:
日:
200 9 200 9 200 9
200 9
年 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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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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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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