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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优选(163807)

中银优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月6日证监许可 【2009】 7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托管人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 基金的募集 ..................................2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35 十、 基金的投资 ..................................3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44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46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51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十七、 风险揭示 .................................60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62 十九、 基金合同摘要 .............................64 二十、 托管协议摘要 .............................78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4 二十二、 其他事项 ................................95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7 二十四、 备查文件 ................................98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 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3 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4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5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办理日期以基金管 理人公告为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办理日期以基金管 理人公告为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6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7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设立日期:2004 年8 月12 日 电话: (021)38834999 联系人: (021)68872488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8350 万元的美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贾建平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业 务部副主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中国银行罗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副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总经理,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总经理等职。兼任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副理事长。 陈儒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经济学 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交所筹建。 历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 银国际控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 总裁、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董杰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 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 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





8 服山清一先生,董事,国籍:日本。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贝莱德亚洲区副主席。历任贝莱德日本的负责人和贝莱德亚洲区副主席,美林亚太区 执行委员会委员。 1989年起, 供职于水星资产管理公司和美林资产管理公司 (2006年, 美林资产管理公司与贝莱德合并) ,担任伦敦、台湾、香港、日本公司的业务拓展和管 理职位。在任职美林之前,曾为 B.A.I.I.香港和伦敦公司管理可转换对冲基金。2001 年至 2003 年间,曾任香港投资基金协会执行董事。东京索非亚大学比较文学学士,曾 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委授予的中日奖学金在上海音乐学院从事研究工作。 赵纯均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兼任中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副理事长等。 历任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教研室副主任、讲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系主 任、副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第一副院长、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


于鸿君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 学校长助理。曾任西安交通大学教师、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 大学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内蒙古包头市市委副书记(挂职) 。北京大学外国经济思 想史专业博士、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硕士、西安交通大学低温工程专业 学士、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 葛礼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现任启明维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创办者、 董事总经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院董事会,亚洲协会、中美合资企业清洁能源、清洁技 术论坛的顾问委员会,并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THQ 的独立董事。曾在美国知名技术 公司思科、英特尔等任高级营运职位,并被多家杂志如福布斯、红鲱鱼、网络标准评 为全球最主要的风险资本家之一。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担任品质保证经理,在美国 NCube 公司、思科公司以及日本 Sequent 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后为 SOFTBANK/Mobius 风险资本的创办者、董事总经理。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里德学院生物学学士。 2、 监事会成员 赵绘坪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力资源管理师, 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处副处长、 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陈宇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现任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信息资讯部门主管,参与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 作。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公司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工作,9 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 3、 管理层成员 陈儒先生,国籍:中国。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经济学博士、 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交所筹建。历任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


9 际控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欧阳向军先生,国籍:加拿大。督察长。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毅伟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 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 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俞岱曦先生,助理执行总裁(拟任副执行总裁,高管资格正在审批中) 。中国籍。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社保基 金 106 组合基金经理、基金丰和基金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普润基金 经理助理、行业分析师。2008 年 4 月 1 日至今,任中银增长基金经理。具有 11 年证 券投资研究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 基金经理 李志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V P) 。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MBA、 浙江大学化学工程学士。曾任长江证券研究所研究员,云南国际信托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2008 年 4 月至今任中银策略基金经理,具有 12 年证券投资和产业研究经历,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俞岱曦(助理执行总裁,拟任副执行总裁,高管资格正在审批中) 成员:陈军(副总裁) 、陈志龙(副总裁) 、张发余(副总裁) 、甘霖(副总裁) 、 孙庆瑞(副总裁)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寻明辉(副总裁) 、李建(助理副总裁) (四)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 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 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 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11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安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 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 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基金投资 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 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 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规 章制度。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 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 的基础和前提。





12 2) 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 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 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 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 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营销管理制度。 4) 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 环境是指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等内容。 2) 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 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 手段。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 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控制建设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整体经营 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由各级组织结合不同的业务而进行的控 制。 7.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公司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13 交易业务控制;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法律合规控制; 内部审计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危机处理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8.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9.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4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08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17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 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 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8年12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7只,其中封闭 式8只,开放式99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 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履约类产品、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2008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全球托管人》 、 《环球金融》 、 《财资》 、 《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国际国内媒体评选为2007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自 2004年以来,工商银行托管服务获得的该类奖项累计已经达到12项。 (四) 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 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 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


15 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 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 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 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 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 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 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 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 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 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 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 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 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


16 的人员备份。 6.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1998年2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 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 内控体系。 1) 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 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 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 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个月开 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 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 w w . boc. 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王佺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 w w . icbc. com . 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18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 w w . bankcom m . 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





邓寒冰 客服电话:


0086-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19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http://w w w . ebs cn. com


10)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话:


0551-96518


网址:








http://www.huaans.com.cn


1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





丁韶燕 客服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 w w . zxw t. com . cn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61133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20 网址:








http://w w w . gf . com . cn 1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投资广场 18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





张勤 客服电话:


4008001001,020-96210





网址:








http://w w w . es s ences . com . cn


1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深圳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联系人:





袁月 客服电话:


4008-866-338





网址:








w w w . pa18. com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21 客服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 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请参见发售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耀先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薛竞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单峰








22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 2009年 1 月 6 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7 号文件核准。 (一)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募集期内,本基金在场外和场内(交易所)同时发售。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销售代理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在场内(交易所)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三)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 就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发售公告。 (四)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 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1、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2、 本基金按发售面值发售。 (七)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帐户,不得动用。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募集期间的


23 利息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取得的为准,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八) 场外认购 1. 场外认购费率结构: 单笔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场外认购费率 大于 500 万元(含)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认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 场外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销售网点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4. 场外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在 T 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 认购的限制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网点的场外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元,在直销网点的场外最 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0 元。





24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 场内(交易所)认购 1. 场内(交易所)认购费率结构: 单笔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小于 100 万份 1.2% 100 万份(含)-200 万份 0.8% 200 万份(含)-5000 万份 0.5% 场内(交易所)认购费率 大于 500 万份(含)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场内(交易所)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交易所)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2 位,认购份额的最小 计价单位为 1 份,不足 1 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处理方式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 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00 元。 3. 场内(交易所)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深交所会员单位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4. 场内(交易所)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5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深交所会员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在 T 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会员单位 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会员单位打印交易确认 书; 5. 认购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交易所)每一账户可以重复认购,不可撤单;单笔认购份额应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 99,999,000 份。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或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自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 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场内(交易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3、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在 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为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公告。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 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28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代销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代销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在直销网点的每次最 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 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 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29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代销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 上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100 万元 1.5%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1.2% 200 万(含)-500 万元 0.6% 申购费率 大于500 万元(含) 1000/笔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含)-2 年 0.25% 场外赎回费率 2(含)年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不区分持有期限 0.5% 注 1: 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以此类推。 注 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30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 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交易所) 申购的有效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5. 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31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3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 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 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 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申请系统内转托管或跨系统转托 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34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35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 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


36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 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37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依托中国良好的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和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投资于能够分享中国 经济长期增长的、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为基金投资人寻求中长期资本增值机会。 (二) 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各类有价债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在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股票,即:在行业内 居于龙头地位、在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比较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管理层优秀的企业。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持有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创新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三) 投资理念 在中国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将是增长较快、受益较 大的企业,也是在经济和证券市场波动时风险抵御能力较强的企业。在竞争日益激烈 的市场环境中,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能够充分凭借其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获得持续 稳定的发展以及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超额利润。投资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股 票,可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带来的收益。 (四)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 展(包括经济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动态等) ,对基金资 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风险的评估和 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38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将从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 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 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比例,并 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 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风险管理部的研究成果对资产类别配置决策具有重要的提示作用,并可提高资产类别 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本基金同时还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通过策略性资产配置把握 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为 20-70%,持有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 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2、 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细分行业进行分类、 排序和优选。通过对全球经济和产业格局的变化、国家经济政策取向、国内产业结构 变动进行定性分析,把握行业基本面发展变化的脉络,评估行业的相对优势,从而对 行业进行优选。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行业的规模与增长、盈利情况、技术进步 等定量指标,结合估值水平、资金流向等市场因素,运用数量化模型对各细分行业进 行评估、排序和筛选。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具有行业领先地位 的上市公司的判定标准包括: 1)领先的财务指标:具有稳健的财务状况,主营业务收入、市场占有率、ROE、 EBITDA 等指标在细分行业排名前 50%; 2)较强的企业竞争力:公司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具有核心竞争力; 3)可持续发展的公司盈利模式:上市公司在生产方面具有完善的产品线、生产规 模的行业占比高;在市场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先进的营销模


39 式;在技术方面拥有领先的技术、强大的研发和创新能力; 4)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信息透明、公平对待小股东、具有高素质的优秀 管理团队、有效的激励机制等。 本基金将运用公司研究开发的行业领先评估系统,采用数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筛选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细分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且财务健康、具备长期 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并通过严格的基本面分析、调研和价值评估作进一步论证,选 择市场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1)行业领先评估系统筛选 在筛选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时,本基金首先运用定量分析进行初选。 (1) 本基金按照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将全部 A股细分到第四级,然 后按照公司主营业务收入、ROE、EBITDA、市场占有率等财务指标由高到低排序, 每个细分行业内截取财务指标排名前 50%的上市公司。通过对财务指标的综合分析, 选出各细分行业内的地位突出的上市公司。 (2) 然后,本基金运用公司自主研发的数量选股模型,通过对增长性指标、 估值水平指标、盈利质量指标、趋势性指标以及市场预测数据等一系列量化指标的筛 选,建立初选股票池。 其次,在此初选股票池基础上,本基金从四个方面系统地对上市公司的行业领先 能力进行定性评估,目的是集中跟踪各行业中最具竞争力的领先企业。主要定性分析 指标包括: (1) 行业基本特点:通过深入分析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寻找在这些驱动因 素作用下能够继续保持或者能够获得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2) 公司竞争力:运用波特竞争力五要素分析体系分析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 力。 (3) 公司的盈利模式:通过对上市公司盈利模式的分析,对上市公司生产、 技术、市场等方面的进行深入研究,评估上市公司是否在行业的具有持 续领先能力。 (4)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财务的透明度、企业管理中的独立性、管理层的素 质、企业政策推行的稳定性、对小股东的公平性等。 2)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评估 对于经过行业领先评估系统筛选出的股票,本基金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营运和盈利 状况进行一系列价值分析,以决定其内在的价值和可能回报,其目的在于确定每股的


40 最终目标价格。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绝对估值法,如现金流折现模型, 红利折现模型等,和相对估值法,如市盈率,市净率等。 3)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持续的评估。 经过以上程序的精选,本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具有行业领先地位、估值合理并且具 有明确的盈利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投资,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对个股持 续的跟踪和评估,对组合进行持续的维护。 4、 债券资产管理 债券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对 GDP 增长速度、通货膨胀的变动趋势分析、货币政策 的变化,判断未来利率走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并通过债券类别的配置、收 益率曲线策略、利差交易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适当利用 由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而形成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套利。 在单个债券品种的选择上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以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选择优质 债券。 5、 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基金经理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 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6、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本基金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 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主要考虑 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关键变量估值、趋势投资策略、优化组合策略、获利保 护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五)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41 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 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42 本基金持有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沪深300 指数×65% +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35%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主要原因: 1、 该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 其样本包括中国 A 股市场中市值最大和最具流动性的股票; 2、 该指数的编制方法透明度高; 3、 该指数市场覆盖率高,截止 2006 年底,该指数的总市值覆盖率约为 70%,流 通市值覆盖率约为 59%,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自发布两年多以来,沪深 300 指数与上证综指和深证综指的日相关系数分别达到 97%和 98%,能充分 代表两市股价变动情况。 4、 该指数自发布以来,总体波动性较低,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3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4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45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46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 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47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


48 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49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0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51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全 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或者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数额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2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3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等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4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5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56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7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 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8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 1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59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60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 同时,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 再投资的策略。由于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5.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 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6. 选股风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统计数据、公司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可信度等可能存在的问 题,存在所选择的股票可能出现暂时偏离投资目标情况。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61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 市场波动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成长中的新兴市场,较其它成熟市场的波动性要高。根据统计, 近 5 年以来,上海、深圳证券市场的年化波动率大致为 28.41%和 31.44%。 (二)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 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 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62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63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1)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4 十九、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A.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65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6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67 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68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69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0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71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72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73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74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5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76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A.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B.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7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 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78 二十、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成立时间: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基金管理业务;二、发起和设立基金;三、在证监会批准(如果需要 获得该等批准) 前提下,从事其他中国法律许可及股东在股东会上同意的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范丽萍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7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各类有价债券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集中在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股票,即:在行业内居于 龙头地位、在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比较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优 秀的企业。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应每季 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该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名单,并有责任确保该名单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据此名单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型股票的比例。





80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20-70%,持有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金融产品,将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 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81 本基金持有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束后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82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 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 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3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 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 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84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送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即增加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的提 供,从而使审核指标更为完整。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85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


86 其他有关规定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本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本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书


87 面确认文件。 若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 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88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与本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89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90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91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92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本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93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94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向特定销售渠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 用自己公司的网站(www.bocim.com)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在 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 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日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及损益、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 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 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95 二十二、 其他事项 (一) 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 选择标准为: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 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 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 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 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二)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交易业 务单元/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 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更换作准备。





96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 提前终止租用其交易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 (三) 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 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 的 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 分配基金在各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 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半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7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 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98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