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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成长(260108)

景顺成长:2009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第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2006]89
2006 5 11 2006 6 28 
 
 
 
 
 
 
2008 12 28
2008 9 30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5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0 六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26 七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33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33 九 、 基 金的 融 资 .................................................................................................................................... 41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41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42 十 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43 十 三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47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50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50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54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清 算 ................................................................................................ 55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57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70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80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81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其 查 阅方 式 ........................................................................................ 81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82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 《 景顺 长城新 兴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景顺 长城新 兴成 长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策略 、 风 险、 费 率 、 管 理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当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景 顺长 城新 兴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就 本基金 合 同而 言,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 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行 政规章 及规 范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 方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 集的 景 顺长 城新 兴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景顺 长城 新兴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即4 用于公 开披 露本 基金 管理 人及托 管人 、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 投资 、 基金 的业绩 、 基金 的财 产 、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风险揭 示、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备查 文件 等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 择 并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购 申请 的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景 顺长 城新 兴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业务规 则 指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指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 约 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注 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法 定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合同 备案 手续 后, 基 金 合同生 效的5 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日常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 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 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转换为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后的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6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 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 在本合 同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本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 表人 :徐


英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 : (0755 )22381355 联系人 :刘 焕喜 (二)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管 理人 景顺长 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公司 ”或 “本公 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3 ]76 号 文批准 设立 的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由长 城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景 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 开 滦 ( 集团) 有 限责任 公司 、 大 连实 德集 团有限 公司 共同 发起设 立, 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 得开 业批 文, 注 册资本 1.3 亿 元人 民币 , 目前, 各家 出 资比例 分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九 个部 门, 分别 是: 投 资部 ; 国 际投 资部; 中央交 易室 ; 市 场部 ; 机 构 理财部 ; 法律、 监察稽 核部 ; 运营 部; 财 务、 行 政和人 力资 源部; 总 经理 办公 室。 投 资部负 责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制 定 的 投 资原 则 进 行 国 内股 票 及 债 券选 择 和 组 合 的投 资 管 理 并完 成 对 宏 观经 济、 行业 公司 及市 场的研 究。 国际 投资 部主 要从事 与 QDII 、QFII 等国际业务 相关的 基金 产 品设计 、 投 资管 理、 国际 合作和 培训 等业 务。 中央 交易室 主要 负责 完成 投资 部、 国 际投 资部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 并 进行 事前的 风险 控制 。 市 场部 从事基 金产 品设 计、 市场 开发及 销售 、 项7 目管理 、 客 户服 务等 工作 。 机构 理财 部负 责机 构专 户理财 业务 , 开 发机 构客 户, 使 其认 识并 了解我 公司 在企 业年 金、 社保等 方面 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及 服务 。 法律 、 监 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 司管理 和基 金运 作合 规性 进行全 方位 的监 察稽 核, 并向公 司管 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供 独立 、 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察 稽核 报告 。 运 营部 负责公 司开 放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清 算和会 计工 作 并 负责公 司的 计算 机设 备维 护、 系统 开发 及网络 运行 和维护 。 财务 、 行 政和 人 力资源 部负 责公 司财务 管理 、 人力资 源管 理及日 常行 政事 务管 理等 。 总 经理 办公 室主要 受总 经理委 托 , 协 调 各部门 的工 作, 并负 责公 司日常 办公 秩序 监督 、工 作项目 管理 跟进 、风 险管 理控制 等工 作 。 公司现 有员 工 99 人, 其中 58 人 具有 硕士 以上 学历。 所有人 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没有受 到 所在单 位或 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罚 。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 部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制 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徐英女 士, 董事 长, 北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毕业 , 经 济学学 士。 曾任 北京 燕山 石化总 厂研 究院车 间副 主任 、 党 支部 书记 , 北 京财 贸学院 金融 系讲师 , 海南 汇通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副 总 经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董事 长。 罗德城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美国 Babson 学 院, 获学 士学位 及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现 任 景顺集 团亚 太区 首席 执行 官。 曾 任大 通银 行信 用分 析 师、 花 旗银 行投 资管 理部 副 总裁、 Capital House 亚 洲分 公司 的董 事 总经理 。 1992 至 1996 年 间 出任香 港投 资基 金公 会管 理委员 会成 员,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 间担 任公会 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 担任 香港 联交 所委 员会成 员, 并 在 1997 至 2001 年间 担任 香港证 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田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研 究生 毕业 , 经 济师 。 曾任 人民 银行 山西 大同 分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主 任, 大同 证券 公司副 总经 理,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综 合部 副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 任、 总裁办 公会 成员 ,现 任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梁华栋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1975 年 毕业 于台 湾辅 仁大学 经济 系 (BA ) , 获 经济学 学士 学位,1999 年获 田纳 西大 学企业 管理 硕士 (MBA ) 学位。1990 年到1998 年担 任景泰 资产 管 理亚洲 公司 (LGT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 首席 代表及 亚洲 区董 事 , 曾 参 与亚洲 区有 关 基金及 股票 投资 市场 管理 等决策 事宜 。 1998 年景 顺 集团 (INVESCO ) 并 购原 景泰集 团 (LGT Asset Mangement ) ,即担 任景顺 集团 亚洲 区董 事兼 台湾区 总经 理。 童赠银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高级会 计师 , 现 任民 生银 行监事 会监 事长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会 计司 副司 长、 司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副行 长( 副部级 ) , 国务 院证 券委 员 会副主 任兼 中 国证监 会副 主席 (副 部级 ) 。1995 年9 月调 任中 国民 生 银行第 一任 行长 ,现 已离 休。 伍同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香 港大学 文学 士 (1972 年 毕业 ) , 香 港会 计师 公会 会员 (HKSA)、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港 执业 会计 师 (CPA ) 、 加拿 大公 认管 理会 计 师 (CMA)。 现为 “ 伍同 明会 计师 行” 所有者 。 拥 有超 过二 十年 以上的 会计 、 审 核、 管治 税务的 专业 经验 及知识 ,1972-1977年 受训 于国际 知名 会计 师楼 “毕 马威会 计师 行” [KPMG]。 靳庆军 先生 ,独 立董 事,1982 年 毕业 于安 徽大 学外 语 系英语 专业 ,获 文学 学士 ,19878 年毕业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获国际 法专 业法 学硕 士。 现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曾担 任中 信 律师事 务所 涉外 专职 律师 , 在香 港马 士打 律师 行、 英 国律师 行C1yde & Co. 从 事律师 工作 ,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师 事务所 ,担 任执 行合 伙人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海洲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毕业 于武 汉大 学 。 现任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深圳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监事 、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经理 及工 程管 理部经 理。 Mr. Dean Chisholm ,监事 ,毕业 于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 ,获 得学 士学 位 ,并取 得 英格兰 暨威 尔斯 特许 会计 师机构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 ) 所颁发 的英 国特 许会 计师 执照。 现为 景顺 集团 亚太 区运营 部总 监。 曾任 职于 景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亚太 地区 运 营 部 , 普华永 道会 计师 事务 所 (PwC ) 英国 及香 港核 数师 。 现在出 任Hong Kong Securities Industry Group 主 席及Omgeo Hong Kong Advisory Board 的联席 主 席。 吴建军 先生 , 监 事,1989 年毕业 于河 南财 经学 院, 获学士 学位 ,1992 年 毕业 于人民 银行 总行研 究生 部 ,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 现 任景顺 长城 基金管 理公 司运 营保 障部 总监 。 曾 任海 南 汇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副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机构 管理 部总 经理、 公司 总裁 助理。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建军 先生 , 副 总经 理,1989年 毕业 于河 南财 经学 院 , 获学 士学 位,1992 年毕 业于人 民 银行总 行研 究生 部, 获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 曾任 海南 汇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副 经理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机构 管理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裁 助理。2003 年6 月加 入本 公 司,任 运营 部 总监。2005 年5 月起 任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任运 营部 总监 。 宋宜农 先生 , 副总经 理 , 英国雷 丁大 学国 际证 券与 投资银 行硕 士 。 曾任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发展 部副 总监 、总监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首 席市 场营 销总监 。2005 年9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销 售营销 部 总 监。 4、督 察长 刘 焕喜 先生 ,1989 年 毕业 于武汉 大学 哲学 系, 获学 士学位 ,1998 年 毕业 于华 中农大 经 贸学院 投资 与金 融系 , 获 博士学 位 。 曾 任武汉 大学 教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汉 大学成 人教 育 学 院讲师、 《证券 时报 》社编 辑记者 、长城 证券研 发中 心研究 员、长 城证券 行政 部副总 经理等 职。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通 过整 个投 资部 门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争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拟聘 任基 金经 理如下 : 李志嘉 , 首都 经济贸 易大 学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8 年 证 券行业 从业 经验 。 1999 年 3 月加 入 长盛基金 管理 公司, 历任 交易员、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 集中 交易室 主管 等职。2002 年 11 月 进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 司,历 任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投 资副 总监 等职 。2005 年 8 月加 入 我公司 ,现 任投 资副 总监 。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9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李志 嘉先生 曾 于 2004 年 12 月至 2005 年 8 月 管理 过全 国 社保 110 组合基 金。 7、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从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至今, 本基 金一 直由 现任 基金经 理 李 志嘉 先生 管理 。 8、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总经 理、 投资 执行 长、 投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梁华栋 先生 ,总 经理 ; 蔡宝美 女士 ,投 资执 行长 ; 王新艳 女士 ,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 李志嘉 先生 ,基 金经 理; 毛从容 女士 ,基 金经 理; 王鹏辉 先生 ,基 金经 理; 涂强先 生, 基金 经理 ; 陈晖先 生, 基金 经理 ; 邓春鸣 先生 ,基 金经 理。 9、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包括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3)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管理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 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0 (11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前提 下 ,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金 代销机 构违反 本《 基金合 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 益;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1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因 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3)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募 集期 结束后 30 天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12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 险管 理 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 盖公司 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13 和操作 性; (5)防 火墙原 则:基 金财 产、公司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 当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 )董 事会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对公 司经营管理 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 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 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 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 督公 司内 部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向董 事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和 外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 议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公 司的 风险及 管理 状 况 及风险 管理能 力及水 平进 行评价 ,提出 完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制度 的意见 、 制 定公司 日常经 营、 拟 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产 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标 和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地 对风 险控 制情况 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形成风 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例 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司 上半 个年 度风险 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督和 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事 会赋 予 的其他 职责 。 (ii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 整体 风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由 总经理 、 督 察长 、 以 及其 他相关 部门 经理 或主管 组成 , 其 主要 职责 是: 评 估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制度 本身 隐含 的风 险, 以及这 些制 度在 执行过 程中 显现 的问 题 , 并 负责审 定风 险控 制政 策和 策略 ; 审 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析 报告 , 基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 务策 略提出 质疑 , 需要时 指导 业务方 向 ; 审 定公司 的业 务授权 方案 ; 负 责协调 处理 突发 性重 大事 件; 负 责界 定业 务风 险损 失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 议公 司各项 风险 与内 控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审定 公司内 控管 理组 织实 施方 案, 检查 评估 公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对其 他未 涉及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并 提出相 应的 处理 方案 。 (i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基 金经理 组成 , 其 主要职 责包 括 : 确立 基金 的投资 方针 、 投资方 向以 及投资 原则 和策 略; 审定 基金财 产的 配 置 方案 , 对 投资 部提出 的重 要事项 进行 讨论 决定 ; 制 订基金 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 超出执 行委 员 权 限的重 大投 资项 目做 出决 定; 批准 基金 经理的 年度 计划 , 考 核基 金经理 的工 作绩效 ; 定期 审 议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检 讨报 告,并 形成 决议 ;遇 到重 大事件 及时 调整 投资 决策 方案。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全 权负 责公 司的 监察稽 核 工作; 可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 阅公 司任 何档 案材 料, 对 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具 稽核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和董 事长 。 (v )法律、监 察稽核 部: 公司设立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开展 公司 的监察 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职 能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性 、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 行讨论 。 法 律、 监 察稽 核部 组织对 全公 司 员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制度 培训 , 回 答公 司各部 门提 出的 法律 咨询 , 并对 公司 出现 的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 方案 , 同时组 织各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上存 在的 风险 隐 患 或出 现的风 险问 题 进行讨 论、 研究 , 提 出解 决方案 , 提 交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或 总经理 办公 会等14 进行审 核、 讨论 ,并 监督 整改。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i )健 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 包括公司的各 项业务、各 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ii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iii )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 设立独 立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各 部门 风险 控 制 工作 进行稽 核和 检查 ; (iv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v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i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ii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管理 的各 个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iii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iv ) 适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3)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东 的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层 次分明 的内 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和 控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了 包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规章 等,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 互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司 在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计 与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 管 理责 任。 构建了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序, 并经 过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定期 或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 从 而确 认、 评估和 预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 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管理 、 控 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并快 速做 出风 险控制 决策 。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司启 用了电 子化投 资、 交易系 统,对 投资比 例进 行限制 ,在“ 股票黑 名单” 、交叉 交易以15 及防范 操守 风险 等方 面进 行电子 化自 动控 制, 将有 效地防 止合 规性 运作 风险 和操守 风险 。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用以 提示 指数 趋势、 行业 及个 股的 风险 , 以便 公司 及时 采取 有效 的措施 , 对 风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 定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蒋 松 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8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17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始 终 坚 持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原 则 , 严 格 履 行 着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业 务 管 理 模 式 、 健 全 的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强 大 的 市 场 营 销 能 力 , 为 广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众 多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取 得 了 优 异 业 绩 。 截 至2008年12 月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107只 , 其 中 封 闭 式8只, 开放式99只 。 至 今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保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 产 业 基 金 、 履 约 类 产 品 、QFII资 产 、QDII 资 产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2008 年 初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先 后 被 《 全 球 托 管 人 》 、 《 环 球 金 融 》 、 《 财 资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国 际 国 内 媒 体 评 选 为2007 年 度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自2004 年 以 来 , 工16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获 得 的 该 类 奖 项 累 计 已 经 达 到12项。 四、基金托管人内部 控制 制度说明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2007 年 ,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再次通 过了 评 估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国 际资格 认 证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 通过SAS70 国际 专项 认证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 管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目 前, 已经 启 动SAS70 审计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项 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能 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 内控 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产 和其 他17 委托 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性原则。 资 产托 管部 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托 管人的 自有 资产 、托 管人 托管的 其 他资产 应当 分离 ; 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 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检查。 主 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 资 产托 管部 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 线” 、 “监 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 内部风险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 。 我 们 通过 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了基 于数 据、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 个层面 的 完备的 灾难 应急 方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除了 在数据 服务 端和 应用 服务 端实时 同步 备份 与数据 更新 外, 资产 托管 部还建 立了 操作 端的 异地 备份中 心, 能够 确保 交易 的及时 清算 和交 割, 保 证业 务不 中断 。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18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托管 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持与 业务 发展同 等地 位。资产 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 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 投资 组合比 例 、 投资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和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费的 计提比 例和 支付 方法 、 基 金会 计核算 、 基 金财产 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 收 益分 配以及 其他 有关基 金投 资运 作的事 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业 务监 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的违 法违 规投 资指令 , 不予 执行 , 并 采 取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予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涉 嫌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时,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六)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资 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19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 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的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 (7)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资产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20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英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 : (0755 )82370388-1661 传


真 :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 建 国门内 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 户服 务热 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5)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明权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6) 广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注册资 本:35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服务热 线:020-38322730 、38322974 联系人 : 罗环 宇 张 大奕 网址:www.gdb.com.cn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运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联系人 :徐 伟、 汤嘉 惠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8)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法 兰克 纽曼 (Frank N. Newman ) 邮政编 码: 518001 联系人 :周 勤 联系电 话: 0755-82088888 22 传真电 话: 0755-82080714 客服电 话:


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1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6169 (北京 ) 022-96269 (天 津) 021-53599688 ( 上海 )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电话: (010 )65541585


传真: (010 )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14)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深 圳特 区 报业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魏 云鹏 23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400888811 、0755-26951111 联系人 :王 玉亭 网址:www.newone.com.cn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朱 利 电话: (010 )66568613 、66568587 联系人 :赵 荣春 、郭 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 定代 表人 :黎 晓宏 电话: (010 )65186080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免 长途 费) 网址: 中信 建投 证券 网 www.csc108.com (1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 塔 1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 塔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明权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68816000 24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8823685 网址:www.ebscn.com (20)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 黄维 琳


曹晔 网址:www.sw2000.com.cn (21)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电 话:800-810-8809 联系人 :马 泽承 (2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53594566 -4125 联系人 :金 芸 (23)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11号 万凯 商务 楼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客户服 务热 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www.96598.com.cn (24)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唐 新宇 客户服务 热线:4006208888 或各地 营业 网 点咨询 电话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cn 25 (2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202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282555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003 联系电 话:0755-82558332 网址:http://www.axzq.com.cn (26) 国元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0551-96888 网址: www.gyzq.com.cn (27)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二、注 册登 记人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英 电


话 : (0755 )82370388-1668 传


真 :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杨波 三、律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律 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诚 同达 律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11 层 负责人: 田予 电


话 : (010 )85237766 传


真 : (010 )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法定名 称: 普华 永 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沈家 弄 325 号 26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333 号瑞 安广 场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Kent Watson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 棣、 单峰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6 年 5 月 11 日证 监基 金 字[2006]89 号 文核 准募 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 除 外)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约定 的方 式办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 于2006 年 6 月28 日起基 金合 同生 效, 已于2006 年 8 月4 日起 开始 办 理日常 申 购业务 , 从2006 年8 月29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本 基金 为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基金 业务 的时间 (开 放日 )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的 交易 日。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此项 调整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在 实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由 系统 自动 识别先 前认 购/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 按每笔 交27 易的具 体时间 来计算 持有 期限, 系统会 采取先 进先 出法, 即先认 购/ 申 购的基 金份额 会先赎 回,按 不同 的持 有期 限分 别计算 收取 赎回 费。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 登记人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 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 记人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代 销网 点每个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 ,000 元 (代 销网 点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已 在代销 网点 有认( 申)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代销 网点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直销 中 心 每个 账户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50 万 元, 已在 任一 直销中 心有 认( 申) 购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 、 本 基金 不设最 低赎 回份 额 (代 销网 点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000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全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申 购、赎 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的 调整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和代 销机 构约 定的 为准 。 本基金 直销 最 低申购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调整 ; 调 整前 2 日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刊 登公告 。 (七)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8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率 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在投 资人赎回 本基 金份额 时收 取,扣除 用于 市场推 广、 注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赎回 费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0.5%,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 最高 不得超 过法 律法规规 定的 限额。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4)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定 地域 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资 者以 及以特 定交 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基金 申购 费用 及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29 申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2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28 元, 可 得 到4367.12 份基 金份 额。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 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148 × 10 ,000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 ,000 份本基 金,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 可得 到 11451.3 元 净赎 回金 额 。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4、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计算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30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的某 笔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1 、到 4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体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十一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 支付 部分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由基 金管 理 人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 长不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暂停赎 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二 )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31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顺 延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的表 示外 , 自 动转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处理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 将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并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部分 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开 放式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办理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 关处理 方法 ,并 于 2 日内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十三 ) 、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一 个 工 作 日在 至 少 一 家 中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媒 体 刊 登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媒 体 连 续 刊登 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在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四 )基 金的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选 择在 本基金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 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已推出“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 是申购业务的一种 方式,投 资者可 通过 向代 销机 构 提 交申请 , 约定 每期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 代销 机构 于 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 定 资金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 及基金申购。 投资者 在办 理 “ 定期定额 投 资计划 ” 的 同时 ,仍 然可 以 进行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32 本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适 用于 符合 《 景 顺长 城 新兴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投 资者 。 (2) 办理 场 所 自 2006 年9 月1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 中 国光 大银行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中国光 大银行 的 规定 。 自 2007 年4 月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中国 工商 银行 的规 定。 自2007 年6 月27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浦 发银 行个 人网 上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 并自2007 年8 月 16 日起 开通 了柜 台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浦 发银行 的 规定。 自 2007 年8 月9 日起 投 资 者可通 过招商 银行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招商 银行 的 规定 。 自 2007 年10 月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农业 银 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 中国 农业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08 年1 月2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交 通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08 年4 月1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信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08 年4 月23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北 京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08 年6 月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国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08 年7 月14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民 生 银行 的规 定 。 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广东 发展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广 东发 展银行 的 规定 。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 际需 要也将适时开通,景 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将及 时予以公 告。 (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适用费 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业 务 。 33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解 冻及质 押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 ( 包括 现金 分红和 红利 再投资 )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基 金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具 体执 行办 法由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约 定。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或其它 业 务,并 会同 注册 登记 人制 定、公 布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七 、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继 承、 捐 赠、 司 法执 行等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中, “ 继 承”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 赠”只 受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形; “司 法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条 件。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注册登 记人 受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他销 售机构 不得 办理 该项 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景 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记 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以长 期看 好中 国经 济增长 和资 本市 场发 展为 立足点 , 通过 投资 于具 有合 理估值 的 高成长 性上 市公 司股 票, 以获取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34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三) 投资 理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 不要 惊涛 裂岸 。 本 基金 的所有 投资 都基于 基本 面分 析和 价值 投资 , 通 过 深入挖 掘具 有合 理估 值的 高成长 性上 市公 司股 票,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四) 投资 策略 1、投 资管 理的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依据 以宏 观经 济分 析模型 (MEM ) 为 基础 的 资产配 置模 型决 定基 金的 资产配 置, 通过对 个股 成长 性的 定性 分析 , 结 合景 顺长 城 “ 股票 研究数 据库 (SRD ) ” 等 分析 系统 及 FVMC 等选股 模型 作为 个股 选择 的 依据 , 同时 依据 景顺 长城 风险管 理系 统和 绩效 评估 系统进 行投 资 组合的 调整 。 2、投 资管 理的 方法 和标 准 (1) 资产 配置 基金经 理依 据定 期公 布的 宏观和 金融 数据 以及 投资 部对于 宏观 经济 、 股 市政 策、 市 场趋 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 经济模型(MEM )做出 对 于宏观经济的评价,结合 基金合同、投 资制度 的要 求提 出资 产配 置建议 ,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审核后 形成 资产 配置 方案 。 本基金是一只较高 持股的股票型基金,对于 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财产 的 65% , 现金 及现金 等价 物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成 长型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比例 至少 高于 非现金 基 金 资产 的 80%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i )成 长型 股票 的判 别 本基金 合同 中所 指的 成长 型公司 是那 些销 售收 入具 备持续 增长 能力 的公 司 , 具 体判别 标 准为预 期未 来两 年销 售收 入保持 较快 增长 。 (ii ) 成长 型 股 票投 资策 略 根据不 同类 型成 长型 公司 扩张起 源的 背景 因素 , 本 基金主 要采 取 “自下 而上 ” 的 投资 策 略, 并 结合 估值 因素 最终 确定投 资标 的。 在 “ 自下 而上” 的研 究中 重点 关注 经营与 管理 、 创 新及融 资。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采 取利 率预 期策 略、 信 用策 略、 流 动性 策略 和时机 策略 相结 合的 积极 性投资 方 法,力 求在 控制 各类 风险 的基础 上为 投资 者获 取 稳 定的收 益。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公司 将在 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的 前提 下, 通过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研究 , 并结 合期 权定价 模型 估计 权证 价值 ,谨慎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3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以 定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基 金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包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金 财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召 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 出基 金的 资产配 置建 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 投 资总监 除履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 委员的 职责 外, 还负 责管 理和协 调投 资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 投资部 常设 议事 机构, 负责 讨论 研究 计划 、 投资 策略 、 资 产配 置方 案、 基 金投 资组 合构 建或 调整方 案、 基金 资产运 作绩 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投资 研究 室负 责宏 观经济 研究 、行 业研 究和 投资品 种研 究 , 编 制 、 维 护 股票 库 和 买 进名 单 等 投 资 证券 备 选 库 ,建 立 与 维 护 景顺 长 城 “ 股票 研 究 数 据库 (SRD ) ”与 债券研究资 料 库,并为投资 决策委员 会 、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 投 资总监和基 金 经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 基金投 资室 负责 拟订 基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 资 产配 置、 行业 和板 块 分布方 案, 重大 投资 项目 提案和 投资 组合 方案 等报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讨 论决 定, 其 中基 金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及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决 议具 体承担 本基 金的 日常 管理 工作。 风险管理 委 员会 作为 风险 管理的 决策 机构 , 由 总经 理、 督察 长、 以及 其他 相 关部门 经理 或主管 组成 , 负 责基 金运 作风险 的评 估和 控制 , 指 导业务 方向 , 并 接受、 审阅 监察稽 核报 告, 基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 务策 略提出 质疑 。 投资 部绩 效评 估与风 险控 制室 负责 投资 组合风 险与 绩 效的定 期评 估。 法律 、监 察稽 核 部负 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合 规控 制。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 、由基 金经理 依据宏 观经 济、股市 政策 、市场 趋势 判断,结 合基 金合同 、投 资制度 的 要求提 出资 产配 置建 议。 2 、投 资决 策委 员审 核基 金 经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并最 终决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3 、投资 部依据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按流 程筛选 出个 股,由投 资研 究联席 会议 集体决 定 个股配 置方 案。 (1)构 建公司 股票库 。公 司股票库 的构 建采用 定量 分析和定 性分 析相结 合的 方法, 以 新华富 时 200 指 数的 成分 股为基 础 , 投 资部 投资 研究 联席会 议可 以按 照我 们主 动选股 的标 准 加入部 分上 市公 司, 二者 结合形 成 股 票数 据库 。 (2)构 建成长 型股票 库。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是 建立 在公司股 票库 基础上 的风 格型股 票 投资。 根据 成长 型股 票的 判别标 准, 我们 选择 预期 未来两 年销 售收 入保 持较 快增长 的股 票 , 以构建 本基 金的 成长 型股 票库。 (3)确 定买入 名单。 对于 进入成长 型股 票库的 股票 ,运用景 顺长 城“股 票研 究数据 库 (SRD) ”当 中的 标准 分析 模板 对 上市 公司 的品 质和 估值水 平进 行鉴 别, 重点 考察业 务价 值 、 估值水 平、 管理 能力 和现 金流, 结合 必要 的合 理性 分析, 制定 股票 买入 名单 。 4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审 核 投资组 合方 案, 如无 异议 ,由基 金经 理具 体执 行投 资计划 。 ( 六)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36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4)本 基金投 资股权 分置 改革中产 生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 新 华富 时 600 成长 指数 ×80% + 同 业存 款利 率 ×20% 。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如 下: 1、 风 格的 一致 性 新华富 时600 成 长指 数是 由新华 富时 指数 有限 公司 推出的 中 国 A 股 市场 风格 指数 , 与 本 基金的 投资 风格 定位 具有 一致性 。 2、复 合基 准构 建的 公允 性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为 65-95% , 中 位值 为 80% , 复合 基准 可以 比较 公允 地反映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能力 。 3、易 于观 测性 37 本基金 的比 较基 准易 于观 察, 任何 投资 人都 可以 使用 公开的 数据 经过 简单 的算 术运算 获 得比较 基准 ,保 证了 基金 业绩评 价的 透明 性。 如果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 或终 止发布 ,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可 以在报 备 中国证 监会 后, 使用 其他 可以合 理的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指数 代替 原有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能 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风 险程 度较 高的 投资品 种。 依据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管理 方法的 特征 , 本基 金将 投资 组合管 理中 面临 的各 类别 风险定 义 如下: 1、各 类别 风险 定义 (1) 投资 组合 风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 投资 部对 投资 组合 风险进 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险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种: (i )系 统性 风险 :基 金在 投资中 因市 场原 因而 无法 规避的 风险 ; (ii ) 行 业配 置风 险: 基金 中某行 业投 资比 例出 现与 基准的 较大 偏差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 险 ; (iii )证券选 择风 险: 基 金中某 只股 票的 持仓 比例 出现与 基准 的较 大偏 差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iv )风格风险:基 金在 投资风格 上与基 准之间 产 生偏差, 偏重于 某种风 格 而产生的 风 险。 (2) 个股 风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 投资 部对 个股 风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 险主 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i ) 财务 风险 : 基 金在投 资过程 中, 由于 对上 市公 司基本 面特 别是 财务 状况 判断出 现 失 误,造 成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损的风 险; (ii )流动性风 险:基金资产不 能迅速、低成 本地转变成 现金,或者不 能应付可能 出现 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iii )价格风 险: 在一 定 时间期 限内 ,当 基金 中某 只证券 的二 级市 场股 票价 格波动 幅度 超出一 定比 例; (3) 衍生 工具 风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股 风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目 前 , 此类风 险主 要指由 权证 投资 引发 的风 险。 (4) 作业 执行 风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 运营 部及 法律、 监察 稽核部 对作 业风 险进 行实 时预警 与 监控。 此类 风险 主要 包括 基金在 日常 操作 中出 现违 反法规 或公 司相 关管 理制 度, 或 者交 易执 行中的 操作 失误 以及 信息 系统故 障产 生的 风险 。 38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投资 组合 风险 本公司 运用 国际 通行 的风 险管理 系统 ,以 跟踪 误差 为核心 ,建 立一 整套 评估 指标测 量 、 分析跟 踪误 差的 构成 , 判 断风格 因素 、 行 业因 素、 个股因 素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同 时, 运用 国际通 行的回 报分析 系统 将基金 的超额 回报/ 风险分 解为时 机选择 、风格 选择 、行业 选择、 个股选 择四 类回 报, 有效 地帮助 基金 管理 人了 解超 额回报 来源 以及 相应 承受 的风险 水 平 , 为 基金管 理人 资产 调整 提供 参考性 的指 引 , 以 实现 在有 效控制 组合 风险 的情 况下 获取更 高的 超 额收益 。 (2) 个股 风险 (i)财 务风险 。本公 司投 资以基本 面为 基础, 个股 的挑选不 仅注 重盈利 的成 长动能 以 及价值 评估, 还重视 个股 的财务 风险。 通过景 顺长 城“股 票研究 数据库 (SRD ) ” ,详尽 评估 公司的 财务 状况 , 包 括资 产负债 结构 、 现 金流 状况 、 营运 状况 、 盈 利能 力等 , 并通 过对 所投 资品种 的实 地调 研及 公司 业绩的 合理 性分 析, 有效 规避可 能的 财务 风险 。 (ii ) 流 动性 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的 具 体指 标是 行业集 中度 、 个股集 中度 和流动 性比 率。 (iii ) 价格 风险 。 建 立并 执 行实时 价格 异常 监控 机制 , 任 何异 常变 化将 通知 相 关研究 人 员分析 调查 。 (3) 衍生 工具 风险 对权证 投资 风险 所采 取的 风险管 理措 施主 要包 括: (i )制 定权 证投 资管 理制 度,并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更新调 整。 (ii )严格 执行 公司 的投 资 管理制 度。 (iii )对权 证市 场进 行充 分研究 并定 期对 权证 投资 进行风 险和 绩效 评估 。 (4) 作业 执行 风险 作业执 行风 险识 别与 衡量 的具体 指标 是法 规限 制和 投资比 例限 制 。 本 公司 信息 系统除 定 期进行 数据 备份 之外 ,并 定有灾 难回 复计 划(Business Recovery Plan ) , 确保 公司操 作系统 可以在 重大 灾难 发生 后, 迅速回 复运 作, 以确 保客 户权益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 金合 同规定,已经复核了 本投 资组合报 告,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39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 一)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 况 项目名 称 金


额 (元 ) 占基金 资产 总值 比例 银行存款 和清算 备付金 783,408,312.54 16.15% 股票 3,250,891,750.20 67.01% 债券 770,647,000.00 15.89% 权证 0.00 0.00%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0.00 0.00% 其它资产 46,460,208.80 0.96% 资产总计 4,851,407,271.54 100.00% ( 二) 报 告 期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行业 市值( 元) 市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 、林 、牧 、渔 业 0.00 0.00% B 采 掘业 725,229,483.77 14.99% C 制 造业 1,294,828,374.38 26.76%


C0 食 品、 饮料


517,842,174.30 10.70%


C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0.00 0.00%


C2 木 材、 家具 0.00 0.00%


C3 造 纸、 印刷 32,535,222.30 0.67%


C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74,423,895.43 1.54%


C5 电子 577,965.00 0.01%


C6 金 属、 非金 属 266,596,241.22 5.51%


C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263,819,303.79 5.45%


C8 医 药、 生物 制品 139,033,572.34 2.87%


C99 其 他制 造业 0.00 0.00%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生 产 和供应 业 96,334,343.77 1.99% E 建 筑业 190,370,760.30 3.93% F 交通运输、 仓储 业 279,455,213.22 5.78% G 信息 技术 业 186,930,614.66 3.86%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64,994,487.60 1.34% I 金融、保 险业 341,880,000.00 7.07% J 房地 产业 18,468,472.50 0.38% K 社会服务 业 0.00 0.00% L 传播与文 化产业 52,400,000.00 1.08% M 综合 类 0.00 0.00% 40








合计 3,250,891,750.20 67.19% ( 三) 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明细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市值( 元) 市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600519 贵州茅 台 3,100,000 408,859,000.00 8.45% 600036 招商银 行 16,000,000 281,920,000.00 5.83% 600583 海油工 程 16,254,888 256,502,132.64 5.30% 601088 中国神 华 6,109,954 167,351,640.06 3.46% 000968 煤 气 化 13,275,284 163,551,498.88 3.38% 601006 大秦铁 路 12,150,076 156,735,980.40 3.24% 000157 中联重 科 10,104,600 148,638,666.00 3.07% 000825 太钢不 锈 16,054,738 125,708,598.54 2.60% 600900 长江电 力 10,505,381 96,334,343.77 1.99% 600028 中国石 化 8,800,015 93,984,160.20 1.94% ( 四)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债券类别 债券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例 国家债券投资 0.00 0.00% 央行票据投资 625,215,000.00 12.92% 企业债券投资 0.00 0.00% 金融债券投资 145,432,000.00 3.01% 可转换债投资 0.00 0.00% 债券投资合计 770,647,000.00 15.93% ( 五) 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明细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08 央 行票 据 16 3,500,000 336,735,000.00 6.96% 08 央 行票 据 95 3,000,000 288,480,000.00 5.96% 08 国开 13 1,400,000 145,432,000.00 3.01% ( 六)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41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3、基 金的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元 项目 金额 存出保 证金 653,510.06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4,207,007.66 应收股 利 0.00 应收利 息 11,024,058.27 应收申 购款 575,632.81 合计 46,460,208.80 4、报 告期 末无 处于 转股 期 的可转 换债 券。 5、本 报 告 期末 权证 持有 情 况:无 。 6 、 本 报 告 期 内 及 本 报 告 期 末 没 有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 1、净值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1 )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 (1)- (3) (2)- (4 ) 2006 年 6 月 28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56.70% 1.05% 38.75% 1.12% 17.95% -0.07% 2007 年 109.12% 2.03% 102.08% 1.76% 7.04% 0.27%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 -41.81% 1.93% -51.06% 2.41% 9.25% -0.48% 2006 年 6 月 28 日 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 90.68% 1.83% 37.23% 1.91% 53.45% -0.08%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 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 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 变动的比较 景顺成长基金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的历史走势比 较图 42 (2006 年 6 月 28 日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 -50.00% 0.0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2 0 0 6 年6 月2 8 日 2 0 0 7 年3 月2 8 日 2 0 0 7 年1 2 月2 8 日 2 0 0 8 年9 月2 8 日 新兴成长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备注: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股 票投 资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65% 至 95% ;债 券投资 和现 金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至 35% 。 本基金 自 2006 年 6 月 28 日合同 生效 日 起至 2006 年 12 月 27 日为 建仓期 。 建 仓期 满至 今,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达到 上述 投资组 合比 例 的要求 。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 它 投资 构 成 。 (二)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43 ( 四)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 值方 法 44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45 公布。 六、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因 基金 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46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人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 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根据 中国 证监会 《关 于进一步 规范 证券投 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 指导意 见 》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规 定, 本公 司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 关于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 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证 券采 用 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47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 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 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 务规 定执行 。 十四、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48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办法 按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执行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 用 的费率、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收取方式和使 用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不超 过 1.5%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相 应 的管理 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理费 ; E : 为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 本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不超 过 0.25%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相 应 的托管 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前两 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基 金首次 发行中 所发 生的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等 费用自基 金发 行费用 中列 支,不 另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与基 金有关 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按有关 规定 列支 ; 若 本基 金发行 失败 , 发 行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各项 费用按 有关 规定 列支 。 (4) 上 述1 、 基 金费 用第3-8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49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申 购费 用 (1)本 基金 可适 用以 下申 购 费率: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法 ,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2 、赎 回费 (1)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 含 ) -2 年 0.25% 2 年以 上 (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用 (3) 本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归入基 金资 产, 其余 部分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支 出。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 以 及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 将 依照 国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 以收取 和使 用。 (四)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 的各类纳税主体,依 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 纳税义务。 50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51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52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53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 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定 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 务。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54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 公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律 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 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 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55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股票市 场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下 跌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财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 的 风险 ;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2 、基金 合同变 更的内 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经 基金份 额56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律 、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修改 ,并报 证监 会备 案。 3 、依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对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自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4 、 除依 本 《 基金 合同 》 和/ 或依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须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 或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 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可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57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在 《基 金合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本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58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包括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3)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管理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前提 下 ,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59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金 代销机 构违反 本《 基金合 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3)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募 集期 结束后 30 天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60 (2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资 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的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 (7)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资产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按 有关 规定 , 保 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61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 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2 (5)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如 在上 述第 4 条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 (3) 有权 出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63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重新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次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仍应 满足 上述条 件。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35 天 提交召 集人 。 6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30 天的 间 隔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5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提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 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66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息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 务规 定执行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67 五、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是一只高持 股的股票型基金,对于股 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65% ,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本基金 投资 于成 长型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比例 高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二)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 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4)本 基金投 资股权 分置 改革中产 生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68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2 、基金 合同变 更的内 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律 、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 同另 有 规定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修改 ,并报 证监 会备 案。 3 、依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对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自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4 、 除依 本 《 基金 合同 》 和/ 或依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须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 或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 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可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69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在 《基 金合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70 方承担 。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将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公 司股 票和债 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是一 只高持股 的股 票型基金, 对于股票 的投 资不少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65%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基 金 托管 人对 上述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 例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满 六 个月 开始。 基金管理 人 应 每季 度按 照双 方 约定 的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成长 型股 票库 ,并 有 责任 确 保该 股票 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据此 股票 库监 督本 基金投 资于 成长 型 上市公 司股 票的 比例 。 基 金 管理 人对 成长 型股 票库 的 临时 调整 应事 先发 函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加盖 公司 公 章, 基 金托 管人 及时 回函 确认。 对成 长型 股票 库的 调整自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认 之日 起第 2 日生效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i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71 (ii ) 本基 金与 由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iii ) 本基 金投 资股 权分 置 改革中 产生 的权 证 ,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 超过该 权证的 10% 。其它 权证的 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iv )现金和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v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vi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本 基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vii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 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外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对上述 事项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相 关限 制,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 ,并 确 保 所提 供的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保管 真72 实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该 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回函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 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生, 只能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 银 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 时 须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 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 手 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 以外的 交易 对手 进 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 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由 于交 易对 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将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准 的存 款银 行名 单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73 人对该 名单 于 2 个 工作 日 内回函 确认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投 资存 款的 银行 不在 上述名 单范 围 之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不 予执行 ,由 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存款 银 行时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对 回函 确认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 回函确 认收 到名 单两 天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存款 银行 名单开 始生 效。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 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面 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款 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 成 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 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 银 行名单 进行 调整 。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 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74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 对于 因基 金认 ( 申) 购 、 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 应收财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 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 ,托 管人 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 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协 议的 约定 ,将 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有 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的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 户。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 文件。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款 事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75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与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基 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人 民银 行 利 率管 理的 有关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开立 有 关账户 。 该账 户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 物 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托 管人 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76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盖 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已上 市流 通的 有价 证 券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77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事项 1、 当相 关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时 ,基金 管理人 与托管 人商 定估 值方 法的 情形和 处理 程序 当 相 关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 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若 双方 各持 异 议,则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的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处理原 则及 程序 同 1 。 3、估 值差 错处 理程 序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其78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造 成投 资者 或 基 金的 损失 ,以 及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 的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方 法上意 见不 一致 且协 商不 成时的 处理 原 则和程 序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计 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相 关各 方 应本 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为 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顺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应 按照 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 册 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经 对 账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 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符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 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每 日 核对 的主 要数 据包 括: 基 金净 值、 估值 增值 、股 票 投资 、债 券投 资、 证券 投 资成 本、银 行存 款、 证券 清算 款、基 金资 产、 基金 负债 、实收 资本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 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 日,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后 ,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 表提79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2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 3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关 各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 之 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告 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 确认 或 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 由基 金 的注 册登 记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共 同保管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永 久保 存。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基 金 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80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 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 (一) 持有 人交 易资 料的 寄送服 务 1 、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 、 每年 度结 束后10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留 有完整 联系 地址 的本 基金 份额投 资者 寄送对 账单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向 留有 完整 联系 地址 的本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寄送 对账 单。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红利 发放 日前 一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本 基金 份额 ,并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81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 投资者提 供 投资策 略分 析报 告以 及基 金经理 交流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以 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 金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606 。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投 诉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六 种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行 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在 24 小时 之内 做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 复。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2008 年 12 月 24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延长 中国 农业 银行 定期定 额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优 惠期 的公 告 》 2008 年 11 月 12 日 发布 《 关于广 发银 行开 办景 顺长 城旗下 部分 基金 “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 的 公告 》 2008 年 10 月 22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新 兴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08 年第 三 季度报 告 》 2008 年 9 月 24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办公 地址 变更 公告 》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股 票估 值 方法的 公告 》 2008 年 8 月 26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新 兴 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08 年半 年 度报告 》 2008 年 8 月 12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新 兴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08 年第 2 号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及 其摘 要 2008 年 7 月 19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新 兴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08 年第 二 季度报 告 》 2008 年 7 月 14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新 增西 部证 券为代 销机 构 的公告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 应以82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景 顺长城 新兴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景顺 长城 新兴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规 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新兴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八) 景顺 长城 新兴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 OO 九年 二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