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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精选(360010)

光大精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249号) 
核准日期:2008年10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 基金托管人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 基金的募集 ................................................3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九、 基金的投资 ................................................49 十、 基金的财产 ................................................58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六、 风险揭示 ..................................................78 十七、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82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1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2 二十三、备查文件.................................................113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 、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托管协议:指《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治理准则》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 ;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及 相关规定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负责基金销售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管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 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基 金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将手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回现 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开放式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 份额的10%;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 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4


基金交易账户: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动及资金结余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认/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当日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 金资产价值; 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网站: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 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动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67%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33%的股权 电话: (021)33074700 传真: (021)6335115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021)53524620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王超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 克里斯托弗.库珀(Christopher Cooper)先生,董事,美国芝加哥大学商 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国籍。历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保德信 投资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亚洲区总 裁。 6


傅德修先生,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中国(香港)国籍。曾任富达 基金管理公司(Fidelity)零售业务总监,瑞士银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 执行董事暨大中国区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的总经理。 沈诗光先生,董事,东北财经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计财部 高级经理、财务处处长、计财部副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计财部总经理。 俞忠华先生,董事,华东师范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 司证券投资管理经理;君安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瑞士联合银行上海代表 处首席代表、副总裁;霸菱亚洲投资公司执行董事;今日资本集团合伙人。现任 光大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夏小华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中国国籍。历任交 通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 行常务副行长。现任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金德环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教授,中国国籍。曾任上海 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财政系副主任、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现任上 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陈继忠先生,独立董事,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曾任国 家计委人事司直属单位干部处处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 局长,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厅主任,陕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国家开 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熊国兵先生,监事,江西财经大学博士,中国国籍。曾任职于江西省审计厅 企业审计处、外资审计处项目主审,江西省审计厅秘书科、综合科主任、江西省 审计厅办公室副主任。历任光大证券曾担任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纪委书记、稽核部总经理兼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 部)总经理。 叶世仪女士,监事,美国 Holy Names College 大学学士,美国国籍,历任 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美国国宏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中国区域 7


董事。现任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力先生,监事,香港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国籍。曾就职于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4 年初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参与公司的开业工作。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财务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简历同上。 傅德修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简历同上。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03 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 梅雷军先生,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曾任深圳蛇口安 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首席运营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袁宏隆先生,美国南卡罗莱纳国际商业研究硕士、台北淡江大学国际贸易学 系学士,CFA,台湾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曾任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研究部经理,台湾获多利詹金宝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加拿大伦 敦人寿保险公司权益证券投资部资深副总经理、常务董事,台北荷银证券投资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投资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首 席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弛先生,CFA,英国兰卡斯特大学( Lancaster University)金融学硕士。 曾任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战略策划 部总监助理。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先后担任产品总监、市场与 产品总监、代理首席市场总监、首席市场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兼 首席市场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8


许春茂先生,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学硕士,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北 京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高级研究员。2005 年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光大保德信红利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红 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傅德修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兼总经理。 袁宏隆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光大保德信量 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许春茂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高宏华女士,现任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 现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及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钧先生,现任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阳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交易总监。 吴育霖,现任本基金管理人QDII/QFII投资总监。 黄素丽,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9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10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11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属的 12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13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14


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 ,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15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 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 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 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股A股) 。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 续同业领先,截止 2008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586.92 亿元, 同比增长 71.34%。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72%,年化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 26.36%,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54个百分点和6.56个百分点, 每股盈利为0.25 元,同比增长 0.10 元。总资产达到 70,577.0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96%。资 17


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 不良贷款率为 2.21%,较上年末下降 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 率为117.23%,较上年末提升12.82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 2006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收购了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 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 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 2008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 500 强中列第 18 位;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第 69 位;被 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球 500 强”第 62 位;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 球市值 500 强中列第 20 位;在美国《财富》杂志全球企业 500 强排名中列第 171 位,较上年大幅提升59 位;荣获英国《欧洲货币》杂志「最佳房地产投资 奖」 、香港《资本》杂志「中国杰出零售银行奖」 、万事达国际组织「最佳商务卡 奖」 、 「最佳联名卡奖」 、 「最佳产品设计奖」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 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 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进行的 内部控制审计,并被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为“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 告”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 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 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 18


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 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 金盛、通乾、银丰等7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 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 3 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 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 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 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 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 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 荷银效率优选、中小企业板 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 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 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 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 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 华夏全球精选、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工银瑞信信 用添利、宝盈资源优选、华安稳定收益、兴业社会责任、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 海富通全球精选中国概念、宝盈增强收益、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华富 收益增强、信诚盛世蓝筹、东方策略成长、中欧新蓝筹混合、汇丰晋信 2026 生 命周期混合、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交银环球精选价值、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华商盛世成长股票、信诚三得益债券、长盛积极配置债券、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光大保德信增 利收益债券、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东吴优信稳健债券、银华增强收益债券、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华富策略精选混合基金等8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9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0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层 电话: (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 (021)63350429 客服电话:400-820-2888; (021)53524620 联系人:刘佳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网址:www.psbc.com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560675 传真:010-68560661 网址:www.cebbank.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23


联系人:刘薇 电话:0755-83195915 传真:0755-83195061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李群 电话:010-58351666-8240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 www.cmbc.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 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24


网址:bank.ecitic.com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北京010-96169天津022-96269上海021-53599688


公司网站:www. bankofbeijing.com.cn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66-99999、0755-961202 网址:www.pingan.com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钱庚旺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传真:021-63586215 网址:www.nbcb.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25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511 26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网址:www.gf.com.cn (2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韶明 客服电话:400-8888-555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49219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21)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网址:www.i618.com.cn (2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27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w2000.com.cn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021-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4)中信万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网址:www.zxwt.com.cn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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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热线:95503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联系人:袁月 电话:400-8866-338 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网址:pa18.com.cn (30)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王勤 联系电话:0571-85783715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公司电话:0551-2634400 传真:0551-2645709 网址:www.gyzq.com.cn 公司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邮政编码:230001 (3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网址:www.xcsc.com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30


联系人:谢秀峰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 (34)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联系人:吴颖 客户咨询电话:0571-8790207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 点,并另行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63350651 传真: (021)63352652 联系人:田晓枫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04室 法定代表人:刘维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孙翀 经办律师:宣伟华、屠勰、孙翀 31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电话: (021)24052000 传真: (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32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 日证监许可[2008] 1249 号文《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件核准 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募集安排 1、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以及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2、募集期限 法定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9年2月2日到2009年2月27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人、机构 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 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 33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 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 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 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 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含50万元)到500万元 0.8%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34


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为5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5)/1.00=4,945.7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45.71份基金份额。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 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2月27日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机构 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公告。 (3)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完成,待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 也会按照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单。 (4)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每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每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 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 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 35


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在验 资之后至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基金资产,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 的记录为准。 9、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3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 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37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3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9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直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注册登记人发起强制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40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赎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 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资产所有。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按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41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50万元)到500万元 0.9%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申购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4,105.09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4,105.09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由赎回人承担。具 体费率如下: 42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年(含1年)至2年 0.2% 2年(含2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例:某投资人投资赎回 5000 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 1 年以内,在对应费率 为0.5%,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1.2=6,000元 赎回费用=5,000×1.2×0.5%=30元 赎回金额=6,000-30=5,970元 即投资人赎回5,000份本基金,可得到5,97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3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包括该日)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44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基金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45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1次。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46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1、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47


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基金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48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具备优良成长前景且估值水平相对合理或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 票,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自下而上” ,精选个股;淡化股票风格投资,强化策略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不少于60%,最高可达基金资产 90%,其余资产除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外, 还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债券、 可转债、央行票据、回购、权证等。同时,为了更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基金资 产可适当投资于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 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相关的衍生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并经和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选择具备优良成长前景且价格合理或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以期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策略,以精选个股为主,兼顾股 票资产在行业间的合理配置;在形成最终股票投资组合后,本基金还将根据宏观 经济及证券市场状况确定大类证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选取国际上普遍采用的 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以合理的价格增长)选股模型进行个股的选择。该模型通过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估 框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寻找具有增长潜力且价 格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GARP 强调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和市场估值水平进行综 合考量,而不仅仅关注股票估值的绝对水平抑或上市公司的增长水平。因此,传 统意义上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都将纳入 GARP 模型的评估框架,使得本基 金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发现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通过三个步骤完成最终投资组合的构建: 49


第一步, 通过将本管理人全局备选库中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输入到本基金构 建的 GARP 模型中,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初步排序,形成本基金的初选股 票池。具体来说,初选股票池的构建程序和主要标准如下: (1) 、投资研究团队构建公司全局备选库; 全局备选库由公司投资研究团队负责建立和维护。 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对上市 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分析,参加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交流会议,对行业运营状况进 行跟踪,分析预测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未来盈利前景。在此基础上,研究人员 编写研究报告,履行股票入库审批程序,将股票加入到公司全局备选库中。对于 全局备选库中的股票,研究团队将保持密切跟踪,通过口头或书面报告的形式将 最新信息及时反馈至投资团队,并更新到公司投资研究平台。


全局备选库中将剔除过去一年内存在重大管理及经营问题 (如亏损, 管理层 不稳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的上市公司。 (2) 、数量研究小组对全局备选库中的上市公司按照GARP模型进行评分; 数量研究小组对全局备选库中的上市公司,按照 GARP 模型进行评分,对上 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排序。输入 GARP 模型的数据主要包括全局备选库中上市 公司的行情数据、历史财务数据以及未来两年的复合盈利增长率预测数据。 本基金构建的GARP模型涉及到的指标主要有PEG,PE,ROE,PC等。 PEG 指标是 GARP 模型最重要的指标。该指标综合考虑了上市公司的估值水 平与盈利成长能力。在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成长能力方面,采用上市公司未来两 年预测的复合年盈利增长率。 PE指标是GARP模型的另一个重要指标。采用该指标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规 避绝对估值水平过高的公司:其中一类公司,是某些处于新兴行业高速成长期的 上市公司,因为盈利基数较小,其未来两年盈利成长水平可能非常之高,但该增 长并不具有持续性;另外一类公司,是因行业景气度好转或管理改善而扭亏为盈 的上市公司,其近期的盈利增长水平可能也会非常高,但也不具有可持续性。如 果单纯按照PEG对该两类上市公司进行估值,会高估其成长的价值;一旦行业进 入稳定成长期或通过管理改善经营业绩的边际效应变小, 其合理估值将出现严重 下滑。 ROE和PC指标, 是GARP模型的两个辅助指标。 该两个指标均采用历史数据, 分别用来衡量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质量。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证券市场状况增加 GARP 模型涉及到的指标及调 整相应的权重。 (3) 、选取得分前80%的股票; 对于全局备选库中的上市公司,在前述 GARP 模型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得分 由大到小的顺序,选取得分为前80%的股票。 50


(4) 、剔除流通市值过小的股票; 在第(3)步的基础上,剔除流通市值过小的股票,以便于基金投资组合的构 建。 本基金所指流通市值过小是指对所有A股股票, 按照流通市值由大到小排序, 排名在后5%且在前述第(3)步中的股票。 自此,本基金初选股票池构建完成。 (5) 、基金初选股票池的更新。 公司全局备选库由投资研究团队进行日常的维护更新。每月的月末,金融工 程团队重复如上第(2)至第(5)步,进行基金初选股票池的更新。 GARP 模型将筛选出股价未能合理反映上市公司成长性的股票,但股价回归 合理价值需要一定因素的催化。本基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将结合被低估上市公 司的有利信息发布(如宏观政策、行业政策或公司行为) 、分析师对公司的关注 度及投资评级、股票价格走势与成交量等因素判断该类股票的上涨时机。当上述 因素出现有利于推动市场对该类公司的认知转变时,基金将买入股票;当上市公 司的成长价值得到充分反映,GARP 模型也将自动向下调整该类公司的得分和排 名,本基金将结合市场情绪和流动性状况择机卖出该类股票。 第二步,基金经理和研究员通过调研分析,对全局备选库(以初选股票池为 重点)中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包括财务分析(经营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战略、公司竞争优势(如垄断,资源等) , 并购重组机会等方面以克服纯量化方法无法充分反映公司未来预期因素的弊端, 由此形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池。其中,核心股票池中的股票数量应保证至少有 80%来自于上述GARP模型筛选后得到的初选股票池。 第三步, 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并考虑基金资产规模等因素形成最终股票投 资组合,最终股票投资组合必须全部来自核心股票池。本基金将通过分析行业景 气度,行业竞争状况,行业风险,行业整体估值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使最终股 票投资组合尽可能最优地配置于各个行业之间。其中,行业景气度分析将通过价 值链下端需求分析, 价值链上端供应分析对目标行业所处生命周期及行业的景气 情况进行判定,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处于增长或者成熟的行业;行业竞争分析将 从三个角度进行: (1)通过市场份额结构分析进行行业集中度分析,初步判断行 业内部竞争激烈程度; (2)对行业所处价值链的位置、价值链上下端以及行业内 部公司的合作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以确定行业的价值来源和增值潜力; (3)对 行业内部公司采取的竞争策略进行判别和分析,如采用降低成本、产品差异化, 并对它们的策略进行评估;本基金将选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Porter 五因素” 分析方法对行业风险进行分析。 五个因素分别为: 买方议价能力, 卖方议价能力, 行业进入壁垒,行业竞争情况以及产品替代风险。在对行业进行以上分析的基础 51


上,本基金将通过行业估值水平的国际比较和国内市场行业之间的比较,将基金 资产配置于估值相对合理或被低估的行业上。 此外,考虑到一、二级市场的价差带来的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在分析新发行 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在基金合同规定的额度内适度参与新股申购,为投资者 获取稳定的套利回报。 2.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动态变动关系将部分基金资产适度配置于 固定收益类证券上。 本基金可以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行票据,回购,资产支持证券(ABS)等。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宏观分析和微观定价两个方面进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组合的构建。 宏观层面主要关注影响债券收益率水平的各个因素,包括经济所处周期,货 币政策取向,广义货币供应量(M2)变动等,通过对这些宏观变量的分析,定性 的判断它们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组 合久期的合理范围;在确定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本基金将根据光大 保德信独立开发的固定收益证券定价系统,对各个目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 包括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期权调整利差(OAS) ,并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行 模拟预测, 选出定价合理或被低估, 到期期限符合组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种。 3.资产配置策略 在构建最终股票投资组合以及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的同时, 本基金还将通 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把握中国资本市场的变化趋势,结合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 具体来说,资产配置分为两部分:战略性资产配置以及战术性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经济周期的变化, 产业结构的变迁以及各行业价值链的演 变,结合资本市场制度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交易方式创新、上市公司透明度 等)确定大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范围。战略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在中长期内 确立的基准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也将根据对各类资产市场的估值变动、各行业的盈利变化、市场利率 的短期趋势分析和判断以及对国家金融经济主管部门的政策措施及政策取向 (包 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跟踪分析,在中短期内对大类资产进行 偏离基准的战术性资产配置,以求获取超额收益或者降低投资风险。 4.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权证价值的判断, 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证监 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适当投资于权证, 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收益, 降低风险。 52


同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本 基金若认为有助于基金进行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的,将进行适度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 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 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天相国债全价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1)沪深 300 指数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 场中选取规模大、流动性好的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 数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及市场代表性;(2)目前沪深 300 指数每年 1 月和 7 月进行 成份股的调整,这有利于本基金更好地追踪市场方向; (3)基于本基金的股票、 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风险均较 高的基金品种。 (七)投资决策 1、投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53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管理机制, 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资经 验的有效组合。 在强调团队式管理机制的同时, 各层次的投资决策主体各司其职, 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负责宏观投资决策和投资监督的机构, 确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决定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 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 的投资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通过定期决策,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和主要研究人员等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一般每月召开例会, 如发生重大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首席投资总监负责投资组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投资组合委员会每周 召开例会,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 策进行审查;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及时适应市 场环境的变化。投资组合委员会由首席投资总监、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以及其他 相关研究人员组成; 投资组合委员会根据资产配置建议,对于各类短期市场因素(如:政策、人 气等等) ,进行评估,通过投票的方式对于定性指标得出结论,从而对资产配置 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资产配置所需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和资产配置建议由资产配置经理及资 产配置小组负责; (3)基金经理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使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符合既定目标。基金经理着重关注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对行业进行评 级,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行业选择的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经理还负责研究新股 及股票增发策略,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对于需要重点投资的个股进行估值定 价,向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4)高级债券研究员侧重于宏观经济研究及债券研究,负责投资组合中债 券部分的构建及日常管理; (5)数量分析员着重关注量化研究,关注证券估值及预期收益率预测,每 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作为 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研究员着重评估数据质量及可靠度,通过走访公司,对上市公司商业 54


运营模式,公司治理情况,盈利状况及成长性,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面因 素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为投资组合 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 (7)投资组合委员会在内部和外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和论证,决定目标投资组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8)目标投资组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负责实施,下达 交易指令到集中交易室; (9)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交易计划,进 行具体交易,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 下单权严格分离;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 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 险控制,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基金经理负责向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投资决 策委员会及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11)数量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 提供相关报告, 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 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 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 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60%-9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55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10%-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 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6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7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8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59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60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61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代 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62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63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4


(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5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5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6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66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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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68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及基金托管费,或者可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取其 他不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负担的收费模式。 上述调整届时需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含50万元)到500万元 0.8%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69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50万元)到500万元 0.9%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3、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5% 1年(含1年)至2年 0.2% 2年(含2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4、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建行卡”)和银 联通(主要指兴业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兴业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 上述借记卡的个人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epf.com.cn)进行网上申购本基金,申购优惠费率具体如下: 银行卡 申购优惠费率 建行卡 0.75% 兴业卡 0.60%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7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诉讼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71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2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73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74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75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6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77


十六、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8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 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79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股票投资风险。股票的 投资收益会受宏观经济、 市场偏好、 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 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它基金。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 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 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5、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80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 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 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81


十七、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2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4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85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86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87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88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9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90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91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92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93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7、决议形成的条件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94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节第1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节第 1 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5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96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时间: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97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不少于60%,最高可达基金资产 90%,其余资产除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外, 还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债券、 可转债、央行票据、回购、权证等。同时,为了更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基金资 产可适当投资于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 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相关的衍生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并经和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60%-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10%-40%,其中基金 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8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1)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9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00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101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102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103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104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05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106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107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08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1、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 在每季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 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 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2、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4、在线服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另外,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 金投资人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或不定期在线交流服务。 5、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客服电话:400-820-2888; (021)53524620,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


(021)63352654 (2)互联网站 109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6、投诉处理服务 光大保德信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人工投诉、语音留言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 诉等多种投诉渠道。客户投诉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跟踪投诉 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110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111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件。 112


二十三、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代销协议 (四)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代销机构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