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 年2 月29日 证监 许可【2008】315 号 文核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份额 净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投 资 人在投资
本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 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投 资 人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并 且 中 长 期 持
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若无特别说明为 2008 年 12 月 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08 年 9 月 30 日(未 经审计)。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2008 年12月25日 复核了本招
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2009 年第 1 次更新 )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4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 管人.......................................................................................................................... 9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12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 募集........................................................................................................................ 18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生 效 ................................................................................................................ 18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 18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登 记 ................................................................................................................ 26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27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 36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37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38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与 分 配.......................................................................................................... 42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44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 计........................................................................................................ 45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46
第 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 49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清算 ................................................................................ 52
第 二 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摘 要................................................................................................................ 53
第 二 十 一部分
托 管协议 摘 要 ............................................................................................................ 65
第 二 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服 务 ........................................................................................ 73
第 二 十 三部分
其他 应 披露 事 项 ........................................................................................................... 74
第 二 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 阅 方式 ................................................................................ 76
第 二 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76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2009 年第 1 次更新 )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信 诚 盛 世 蓝 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 人: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 书 :指《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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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 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 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18 周 岁以上
( 含 18 周岁) 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 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 构: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 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登记结 算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登记结 算 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结算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构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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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基金账 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 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日/ 天: 指公历日
35 、月:指 公历月
36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38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39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交易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 《 业 务 规 则 》:指《信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 的行为
45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登
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7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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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 :指 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 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 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 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易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 险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 )6864 9788
联系人:隋晓炜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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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人民币)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9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9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 2
合 计 10000 100
二 、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 董事会成 员
张 翔 燕 女 士 , 董 事 长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计 划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马 春 光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 历 任 中 信 公 司 业 务 部 会 计 、 中 信 兴 业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经
理、总会计师等职。2002 年10 月起 担任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Alen Wren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历 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保 诚 单 位 信 托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景 顺 集 团 (Invesco ) 欧 洲 零 售 业 务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现 任 St Paul ’s 咨 询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Tess Downey 女士,董事 ,新加坡籍 。历任香港 友邦保险公 司助理副总 裁、高级法 律顾 问 、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AIG ) 全 球 意 外 与 健 康 险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保 诚 集 团 亚 洲 总 部 并 购 及 业 务 发 展 部
董事。
陈 桂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教 授 , 博 导 。 历 任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院 长 、
教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
何 德 旭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科 学 研 究 院 财 贸 所 处 长 、 研 究 员 等 职 。
2003 年 3 月 至今担任中国科学研究院财贸所副所长。
夏 执 东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政 部 科 学 研 究 副 主 任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国
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1998 年 2 月至今担任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
所首席合伙人。
2. 监事
姚 骅 先 生 ,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苏 州 新 区 财 政 税 务 局 预 算 科 科 长 、 苏 州 新 区 经 济 发 展
集 团 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主 任 、 苏 州 新 区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新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国 有 资 产 控 股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新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财 务 总 监 。 现 任 苏 州 创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裁 , 兼 中
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Adrian Tse 先生,监事,新加坡籍,MBA 。曾任 职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澳大利亚和新
西 兰 银 行 集 团 ( 墨 尔 本 ) , 从 事 企 业 顾 问 、 投 资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 内 部 审 计 等 方 面 工 作 。 现 任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企业策划总监。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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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晓 然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双 学 位 , 历 任 上 海 市 共 青 团 闸 北 区 委 员 会 宣 传 部 副 部 长 、 天 治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总监。
3 、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况
张 维 义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运 行 官 、 代 理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新 加 坡 电 信 旗 下 子
公 司 的 商 务 发 展 部 和 财 务 总 监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亚 洲 区 旗 下 子 公 司 南 亚 地 区 运 营 总 监 、 新 加 坡 保
险公司公司发展部主任、客户与市场营销主任。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行官。
岳 爱 民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MBA 。 历 任 美 国 大 联 资 产 管 理 ( 伦 敦 ) 公 司 研 究 员/
基 金 经 理 、 ( 新 加 坡 ) 发 展 证 券 ( 香 港 )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 香 港 ) 公 司 高 级 证 券 分
析员等职。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 副总经理。
隋 晓 炜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注 册 会 计 师 , 历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经
理 、 中 信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 经 理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市 场 官 。 现 任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公司副总经理。
4 、督察长
唐 世 春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天 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察稽核 部 法务主管、 友 邦 华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监 察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董 事 会 秘
书。2007 年 6 月 1 日加入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 、基金经理
岳 爱 民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MBA 。 历 任 美 国 大 联 资 产 管 理 ( 伦 敦 ) 公 司 研 究 员 、
( 新 加 坡 ) 发 展 证 券 ( 香 港 )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 香 港 ) 公 司 高 级 证 券 分 析 员 。 曾 于
1999 至 2000 年担任大联国际基金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 副总经理。
张锋先生,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05 年 12 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高级研究员。
6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黄小坚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股票投 资总监;
张维义先生,代理总经理/ 首席运行 官;
岳爱民先生,副总经理;
毛卫文女士,副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 益总监;
陈培峰女士,交易总监;
胡喆女士,
研究副总监 ;
桂思毅先生,风险控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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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管理 人 的 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违 规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 金管理 人 内 部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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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是 指 公 司 为 了 保 障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 实 现 既 定 的 经 营 目 标 、 防 范 经 营 风
险 而 设 立 的 各 种 内 控 机 制 和 一 系 列 内 部 运 作 程 序 、 措 施 和 方 法 等 文 本 制 度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营 运 高 效 、 稳 健 发 展 的 机 制 , 使 公 司 的 决 策 和 运 营 尽 可 能 免
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决 策 、 执 行 和 监 督 层 次 , 贯 穿 了 各 业 务 流 程 的 所 有 环
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主 管 机 关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不 得
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在 公 司 的 各 个 部 门 之 间 、 各 业 务 环 节 及 重 要 岗 位 体 现 相 互 监 督 、 相 互 制
约 , 做 到 公 司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体 系 的 分 离 以 及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中 关 键 部 门 、 岗 位 的 设 置 分 离
( 如 交 易 执 行 部 门 和 基 金 清 算 部 门 的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的 分 离 等 ) , 形 成 权 责 分
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而 不
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将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广 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交 易 、 投 资 研 究 、 市 场 开 发 、 绩 效 评 估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 间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分 离 , 以 达 到 防 范 风 险 的 目 的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应
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的 业 务 特 点 设 置 内 部 机 构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建 立 层 层 递 进 、 严 密 有 效 的 多
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 的预防和控制。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和 重 点 的 分 析
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作 为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规定和合规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指 在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层 次 对 公 司 的 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 经 理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 、 评 估 , 制 定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并 监 督 制 度 的 执 行 , 全 面 、 及 时 、 有 效 地 防 范 公 司 经 营 过
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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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 研 究 并 制 定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战 略 和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情 况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 从 而 达 到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的 目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 司 各 部 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达 到 : 一 线 岗 位 双 人 双 职 双 责 , 互 相 监 督 ; 直 接 与 交 易 、 资 金 、 电 脑 系 统 、 重 要 空 白 支
票 、 业 务 用 章 接 触 的 岗 位 , 实 行 双 人 负 责 ; 属 于 单 人 、 单 岗 处 理 的 业 务 , 强 化 后 续 的 监 督 机
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 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 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 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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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 号:HK0939) 于 2005 年 10 月27 日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建设银行 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H 股及9,000,000,000 股A 股)。2008 年,中 国建设银行的综合
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 2008 年 6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586.92
亿元,同比增长 71.34%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72% ,年 化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 26.36% ,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54 个百分点 和 6.56 个百 分点,每股盈利为 0.25 元,同比增长 0.10
元。总资产达到 70,577.06 亿元,较 上年末增长 6.96% 。资产 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
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 2.21% ,较 上年末下降 0.39 个百分
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 117.23% ,较 上年末提升 12.82 个百分 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
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 年12 月, 中国建设银行
在香港收购了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 亚洲) 股份有限公 司 100 %的股 权,美国银
行( 亚洲) 有 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亚洲) 股份有 限公 司”。
2008 年上半 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500 强中列第18 位;被
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第69位;被 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球500强”
第62 位;在 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市值500 强中列第20 位;在美 国《财富》杂志全球企
业500 强排 名中列第171 位,较上年 大幅提升59 位;荣获英国《欧洲货币》杂志「最佳房地产
投资奖」、香港《资本》杂志「中国杰出零售银行奖」、万事达国际组织「最佳商务卡奖」、
「最佳联名卡奖」、「最佳产品设计奖」和香港《财资》杂 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
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110 余人。
2008 年,中 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 )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 )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并被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为“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
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 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
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
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
验。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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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
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
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 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08 年 6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
银丰等 7 只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
系列( 包括宝 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 3 只子基 金) 、博时裕 富、长城久恒、银华保
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 上
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
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
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 180ETF 、 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
圳中小企业板 ETF 、交银 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
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
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
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
华宝兴业行业精 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华
夏全球精选、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宝盈资
源优选、华安稳定收益、兴业社会责任、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宝盈增强收益、鹏华丰收债
券、博时特许价值、华富收益增强、信诚盛世蓝筹、东方策略成长、海富通全球精选中国概念
等 71 只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 基 金托管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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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
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 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8 楼
办 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 险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电话:(021 )6864 9788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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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詹志令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及 赎 回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2 、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 )中信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24 小时客户 服务热线:95558
联系人: 李瑞
电话:010-65557062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3 )中国农 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5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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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苏健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 线: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6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或拨 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邮编:518040
(7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 路 6 号京城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86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8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肖时庆
联系人: 李洋
联系电话:(010 )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9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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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11)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谢平
联系人: 邓寒冰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2)中信 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 )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国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 托 大厦 9 楼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 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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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000
联系 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或拨打各城 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 )中信 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 凯 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 凯 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 刘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 王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16 )中信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 苗岭路 29 号 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7)中国 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福田区福华三路国际商会中心 48-5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权
联系电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18)西藏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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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河路 118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 -65546079
传真:021- 65526481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88111-77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19)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 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 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825555
联系人:余江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网址:http://www.axzq.com.cn
(20)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6528 , 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钱庚旺
联系方式:021 63586189
传真:021 63586215
二、登 记结算 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同上)
三 、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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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 、 审 计基金 财 产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 萧伟强
电话:(8621)2212 2888
传真:(8621)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 2008 年 2 月 29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08 】315 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08 年 4 月 10 日至 2008 年 5 月 30 日。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 455,625,580.67 元人民 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 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86,147.35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039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 计算,募集发售期
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455,625,580.67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86,147.35 份基金份
额,两项合计共 455,811,728.02 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6 月4 日正式生效。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及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报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销售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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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1 、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2 、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
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 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2009 年第 1 次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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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 申 购与赎 回 的 数额限 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含申
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 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 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 回时需 1 次 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 购和赎 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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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申 购金额;单位:元)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Y :持 有时间,其中 1 年为365 日,2 年为730 日)
3. 网上交易的有关费率
为进一步方便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投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
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为“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以下简称为“ 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招商银行”)合作,面
向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
持卡人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按照网上交
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持 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时,按照基金的认购费率标准执
行;持有以上银行卡的个人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实行优惠费
率,具体费率请参见基金 相关公告。
赎回费率依照基金相关公告中的规定执行,相关费率与网下( 柜台模式) 相同。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进行公告。
4.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申购 金额为 10,000 元,申购费率为 1.5 %( 非网
上交易) ,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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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9,852.22/1.100=8,956.5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956.56 份基 金份额。
5.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 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赎 回份额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未满 1 年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00=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5%=55 元
赎回金额=11,000 -55=10945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可得金额为 10,945 元。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9.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基金 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1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11.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 基金财产,75% 用
于支付 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
整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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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1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 基金管理 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 停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 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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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暂 停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和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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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
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五 、 其他情 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 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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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结算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
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
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第九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一、 登 记结算 业务
本基金的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登 记结算 业 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 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登 记结算 机 构 的权利
1 、 建立和管 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
2 、取得 登记 结算 费;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 业务的相关规则;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登 记结算 机 构 的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 登记结算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 登记结算业务;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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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 投 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较大市值且业绩优良的蓝筹上市公司,追求基金 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央行票据、权证、
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95% ; 债 券 、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35% ,其 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权证资产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投资重点为蓝筹类上市公司股票,80% 以 上的股票基金资产属于上
述投资方向所确定的内容。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
适当调整。
在 实 际 投 资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满 足 本 基 金 选 股 标 准 的 股 票 的 数 量 、 估 值 水 平 、 股 票 资
产 相 对 于 无 风 险 资 产 的 风 险 溢 价 水 平 以 及 该 溢 价 水 平 对 均 衡 或 长 期 水 平 的 偏 离 程 度 配 置 大 类 资
产,调整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重。
三、 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
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股票型基金,其战略性资产配置以股票为主,并不因市场的 中短期变化
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作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以规避市
场风险。
2 、股票投资 策略
随着更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上市公司加速上市,蓝筹类上市公司在市场中的地
位将日趋重要,在市场稳定性方面也将发挥较好的作用,而股票市场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
用也将有更好的体现。本基金投资于此类上市公司,不但可以享受国民经济增长的收益,而且
基金净值波动相对较小,可以为投资人获得较稳定的投资收益。
(1 )基础股 票库的确定
根据上述理念,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蓝筹类上市公司,选股标准是: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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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公司总市值大小排序处于市场前 25% ;
? 公司的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处于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 公司的净资产回报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 )个股基 本面研究
本基金着重从盈利模式、行业地位、公司治理三个层面对基础股票库中的个股进行深入分
析。
? 盈利模式分析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企业的盈利模式,判断其盈利模式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同时,本基金
也将深入考察公司的历史盈利纪录,并与行业周期表现进行对比,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模式在
不同市场环境下的竞争力。我们在分析公司盈利模式的同时也会兼顾对公司成长性的分析,选
出相对成长性较好的公司,主要考 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此外,本基金也将对公司的历史分红纪录进行研究分析,尤其是其分红的稳定性,并结合
对公司的当前分红政策分析和未来分红预期来辅助投资决策,尤其是在市场相对弱势的时候,
该类分析显得尤其重要,可以使本基金在市场相对表现不佳的时候获得较好的股息收入。
? 行业地位评估
蓝筹公司的未来成长潜力与其行业地位密切相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公司更能在竞争中
取得先机,实现快速、稳定的增长。判断行业地位的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的规模,也包括企业的
技术、品牌、资源优势等。规模更多地反映了企业过去的成功 ,而技术、品牌、资源优势等因
素决定了企业在未来市场竞争中的成败。
? 公司治理风险评估
上市公司治理是基本面研究的一部分。本基金特别强调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激励机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发 的 公 司 治 理 评 价 模 型 采 用 对 一 系 列 问 题 作 肯 定 或 否 定 回 答 的 0-1 法则,
每 个 问 题 的 选 择 遵 循 信 息 可 得 、 易 判 断 、 不 模 糊 的 原 则 , 重 点 考 察 指 标 包 括 公 司 治 理 的 自 律
性 、 信 息 透 明 度 、 董 事 会 决 策 的 独 立 性 、 董 事 会 和 股 东 会 按 程 序 规 范 运 作 的 情 况 、 董 事 及 管 理
层的勤勉尽责情况、所有股东被公平对待的情况,等等。
(3 )估值判 断
除 了 对 基 本 面 研 究 , 根 据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投 资 也 是 本 公 司 投 资 理 念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本 基 金
结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外 方 股 东 丰 富 的 海 外 投 资 经 验 和 国 内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 针 对 不 同 行 业 建 立 了 完
整 的 公 司 预 测 和 估 值 模 型 , 并 将 模 型 集 成 到 系 统 中 , 形 成 了 公 司 的 预 测 和 估 值 平 台 。 公 司 研究
部 定 期 调 整 统 一 的 估 值 参 数 , 包 括 无 风 险 利 率 、 股 权 风 险 溢 价 、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 增 长 率 、
消费者物价指数(CPI ) 。在估值过程中,强调以盈利为基础的估值(PE ,P/CF 等) 和以资产 为
基 础 的 估 值 (NAV , 重 置 价 值 等 ) 相 结 合 , 绝 对 估 值 (DCF ,DDM ,NAV 等 ) 与 相 对 估 值 (PE ,相
对PE ,P/CF ,EV/EBITDA ,PB 等)相 结合, 以期给出合理的 估值判断。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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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业分 析方法
从 经 济 发 展 的 不 同 阶 段 出 发 , 研 究 不 同 的 经 济 周 期 发 展 阶 段 对 不 同 行 业 和 个 股 的 影 响 , 从
而 选 取 能 够 从 特 定 经 济 周 期 中 受 益 的 行 业 和 个 股 进 行 重 点 研 究 。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上 升 、 平 稳 、 下
降 等 各 个 周 期 中 , 各 个 行 业 和 企 业 表 现 出 来 的 盈 利 能 力 、 生 产 规 模 甚 至 定 价 能 力 有 很 大 差 别 ,
特别是周期性相对较强的行业和企业所受影响更大。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由宏观经济影响、政策影响、行业基本面因素或行业成长性分析、市场
竞争状况分析、行业估值分析等构成的行业研究分析体系。
经过上述分析,形成本 基金的最终股票池。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产 品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投 资 方 法 , 通 过 战 略 配 置 、 战 术 配 置 和 个 券 选 择 三 个 层 次 进 行 积 极
投 资 、 控 制 风 险 、 增 加 投 资 收 益 , 提 高 整 体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追 求 债 券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1 )战略配 置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预期,进行有效的久期管理,从而实现债券的整体配置。
(2 )战术配 置
本基金的战术性类属配置策略包括:
? 跨市场配置策略
? 收益率曲线策略
? 信用利差策略
(3 )个券选 择
个券选择策略注重收益率差分析和个券流动性分析。
本基金还将特别关注发展中的可转债市场,主动进行可转债的投资。可转 债投资采用公司
分析法和价值分析。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
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
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险
暴露。
四 、 业 绩比较 基 准
业绩比较基准=80% ×中 信标普 50 指 数收益率+20% ×中信全 债指数收益率
中信标普 50 指 数 由 中 信 标 普 300 指 数 样 本 中 市 值 规 模 最 大 、 流 动 性 最 强 的 50 只股票构
成 , 采 用 国 际 上 广 泛 使 用 的 全 球 行 业 分 类 标 准(GICS) , 根 据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加 权 计 算 。 其 样 本 选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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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注重公司基本面和财务稳健性,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截至 2007 年 4 月 30 日,中信标普
50 指数的总 市值占 A 股总市值的 41.2% ,流通市 值占 A 股总流通市值的 26.2% ,具有 良好的市场
代表性。其平均总市值为 1518 亿元 ,平均流通市值 263 亿 元,呈现出典型的大盘蓝筹特征,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一 致 。 中 信 全 债 指 数 是 按 市 值 加 权 法 编 制 的 债 券 价 格 指 数 , 该 指 数 涵 盖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两 大 债 券 市 场 , 指 数 样 本 覆 盖 了 国 债 、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债 , 能 完 整 反 映 中 国
债券市场的总体运行特征,也与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相接近。因此本基金选择中信标普 50 指数
和中信全债指数作为比较基准的构成。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程序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
五、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 、高收益品种。
六 、 投 资决策 依 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 投资 决策 流 程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 、 投资研究 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公司
基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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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重基本 面的研究流程
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库。然后进一步从股票初选库中按备选库标准选取有潜在投
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公司分析、实地拜访和跟踪、财务模型的建立、盈利
预测和价值评估过程等。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投资研究团队讨论
决定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备选库形成
后,由研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根据基本面的变化和估值水平进行出库和入库的建议。
2 )集中团队 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制度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是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进 行 讨 论 沟 通 的 重 要 平 台 之 一 。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定 期
举 行 , 出 席 人 员 为 首 席 投 资 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总监 、 研 究 员 、 其 他 投 资 相 关 人 员 ,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召 集 举 行 临 时 会 议 。 主 要 职 责 是 对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公 司 基 本 面 和 企 业 投 资 价 值 的 定 期 回
顾 ; 确 定 和 维 护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备 选 库 ; 按 投 资 价 值 和 投 资 预 期 回 报 水 平 , 对 基 金 个 股 仓 位 的 调
整建议。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就涉及公司投资价值和投
资风险的主要问题进行答辩。研究团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估值、风险以及研究员的投资
建议进行充分讨 论后,通过表决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 、 投资决策 制度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资产配置会议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
程。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检讨基金的绩效和风险,检讨资产配置建议以及
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股票研究初选库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库
备选库评级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库 备选库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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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产配置 会议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基金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会议参
加人员为全体投资团队。资产配置会议根据信诚资产配置体系的 MVSR 分析报告和宏观基本面分
析,确定战术 性大类资产配置方案。行业研究员提交行业配置意见,债券研究员提交债券配置
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投资组合 的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遵循基金合同,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听取研
究员投资建议,依据基金投资风格,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最后利用数量等
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八 、 投 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 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5%
股票投资备选库
一般库 核心库
模拟组合
优化的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 险投资
报
备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3%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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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9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
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3 )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 ) 本基 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5 ) 如果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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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股东权 利 的 处理原 则 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十 、 基 金的融 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 一 、 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 未 经审计 )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 2008 年7 月1 日至2008 年9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类投资 59,497,637.21 13.07
其中:股票 59,497,637.21 13.07
2 固定收益类投资 142,462,920.00 31.29
其中:债券 142,462,920.00 31.29
资产支持证券 0.00 0.00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0.00 0.00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9,848,606.34 54.88
6 其他资产 3,418,765.15 0.75
7 合计 455,227,928.70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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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采掘业 10,260,294.00 2.27
C 制造业 10,436,763.59 2.31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皮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10,436,763.59 2.31
C7
机械 、设备、仪表 - -
C8
医药 、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8,751,704.62 1.9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30,048,875.00 6.65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59,497,637.21 13.16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98 工商银行 4,882,500.00 21,238,875.00 4.70
2 600282 南钢股份 2,669,249.00 10,436,763.59 2.31
3 601088 中国神华 374,600.00 10,260,294.00 2.27
4 600036 招商银行 500,000.00 8,810,000.00 1.95
5 600050 中国联通 1,599,946.00 8,751,704.62 1.94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0.00 0.00
2 央行票据 91,197,000.00 20.17
3 金融债券 51,055,000.00 11.2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055,000.00 11.29
4 企业债券 210,920.00 0.0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0.00 0.00
6 可转债 0.00 0.00
7 其他 0.00 0.00
8 合计 142,462,920.00 31.51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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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801062 08 央行票 据62 900,000.00 91,197,000.00 20.17
2 080216 08 国开 16 500,000.00 51,055,000.00 11.29
3 112006 08 万科 G2 2,000.00 210,920.00 0.05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 本基 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
(2 )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20,024.85
3 应收股利 0.00
4 应收利息 1,513,272.32
5 应收申购款 35,467.98
6 其他应收款 0.00
7 其他 0.00
8 合计 3,418,765.15
(4 )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282 南钢股份 10,436,763.59 2.31 召开 2008 年 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6 ) 因四 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
差。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08 年9 月30 日。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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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00% 0.21% -13.01% 2.34% 12.01% -2.1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08 年 9 月30 日
-1.40% 0.21% -27.93% 2.42% 26.53% -2.21%
(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39%
-36%
-33%
-30%
-27%
-24%
-21%
-18%
-15%
-12%
-9%
-6%
-3%
0%
3%
2008-6-3 2008-6-16 2008-6-26 2008-7-8 2008-7-18 2008-7-30 2008-8-11 2008-8-21 2008-9-2 2008-9-12 2008-9-25
业绩基准 信诚蓝筹
注:1 、基金 合同生效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2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本基金的
具体资产配置范围如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 —95% ;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 —35% ,其中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权证 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 基金投资重点为蓝筹类上市公司股票,80% 以上 的
股票基金资产属于上述投资方向所确定的内容。截止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建仓尚未完成,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未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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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登记
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 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 估 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转 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且无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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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的市价估值;
4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2) 小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 (5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5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 权证估值 方法:
(1 )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小 项 规 定 的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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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5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 估 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2009 年第 1 次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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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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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况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3)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6) 项 或 权 证 估
值方法的第(2)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 基 金收益 的 构 成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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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 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 收 益分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
4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当期 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人 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分配 的 时 间和程 序
1 、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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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 、 收 益分配 中 发 生的费 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 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与 基金运 作 有 关的费 用
1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 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 )依法可 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运作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2009 年第 1 次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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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 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 金运作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 、 与 基金销 售 有 关的费 用
本基金认 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 集”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
三 、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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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
7 、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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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2009 年第 1 次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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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5 、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 终止基金 合同;
3 、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 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2009 年第 1 次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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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 金 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 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
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
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
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 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
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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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 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利率
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 )信用风 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
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
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
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
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 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
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
买力下降。
(7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
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
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 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
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
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 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
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
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
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
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 体流动性问题。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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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
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
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
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 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 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
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
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
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蓝筹类股票的基金,投资人面临的风险主要为:
(1 )投资品 种风险
由于股票市场的热点是在不断变化的,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
类型股票有所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类型的股票基金。
(2 )股票市 场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
业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5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 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
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结算 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 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
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
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 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 险。
(4 )其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
限完成的风险。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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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投 资 人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并 且 中 长 期
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
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 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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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
(10) 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 同 摘 要
一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义 务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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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 金份额;
(4 )依照有 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 任或选择、更换 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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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 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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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 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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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 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召开事由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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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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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 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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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讯方 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更换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1 )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结算资料相符。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 召集人在 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5 )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结
算机构记录相符。
(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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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 )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要求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2 、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 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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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 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 八)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 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 ) -(8 )项召 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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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二)条所规定的第(9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合同 的 终 止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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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人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登记结算机构办
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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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一 部分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8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 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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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其中,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95% ; 债 券 、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的 0% —35% , 其 中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权证
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本 基金投资重点为蓝筹类上市公司股票,80% 以上 的股票基金资
产属于上述投资方向所确定的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债券、资 产证券化产品 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35%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权证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投 资重点为蓝筹类上市公司股票,
80% 以上的股 票基金资产属于上述投资方向所确定的内容;
(5)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
(8) 基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0)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 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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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蓝筹股票库,并有责任确保该
股票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股票
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库的临时调整(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除外)应事先发书面函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加盖公司公章,并及时向托管人发送电子版,且保证电子版与书面函内容的一致
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发函的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对该股票库的调整自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确认之日起第 2 日生效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 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
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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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就 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
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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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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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条款只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2009 年第 1 次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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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 明 确 存 款 的 类
型 、 期 限 、 利 率 、 金 额 、 账 号 、 对 账 方 式 、 支 取 方 式 、 账 户 管 理 等 细 则 。 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办 理 基 金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的 开 户 、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 需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共 同 全 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还 要 将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复 印 件 交 由 对 方 备 份 。 基 金 管 理 人 上 述 事 项 授 权 人 员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洽 谈 存 款 事 宜
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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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与终 止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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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 二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 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 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
录信诚基金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1 月份 )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
单。对账单在每年 (12 月份)结束后的 7 个工 作日内寄出。
二、网 上交易 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 信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换、
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
本公司与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为“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为“建设
银行”)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招商 银行”)合作,面向农业银行金穗卡
(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 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 推出基金网上交
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 本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登陆网上
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 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
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
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红 利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
申购费用。
四、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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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六、电 话查询 服 务
信诚自动电话语音查询, 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查询服务。
七、在 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资讯服务。
八、资 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 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九、客 户投诉 和 建 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
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十三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影
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 2008 年6 月 4 日以来 ,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1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2008 年 6 月5 日。
2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08 年6 月7 日。
3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08 年 6 月 24 日。
4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信银行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08 年 6 月28 日。
5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08 年 7 月 1 日。
6 、 关于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部分销售 机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08 年 7 月 4 日。
7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中信建投证券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及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08 年7 月14 日。
8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关于增加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2008 年9 月19 日。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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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的公告 ,2008
年 9 月26 日。
10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的公告 ,2008 年10 月6
日。
11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2008 年10 月 6 日。
12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蓝筹和信诚三得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8 年
10 月 6 日。
13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蓝筹在部分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2008 年 10 月 6 日。
14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蓝筹和信诚三得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基金转换和
定投业务的公告 ,2008 年 10 月9 日。
15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中信金通证券办理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
告,2008 年10 月 10 日。
16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蓝筹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定投业务的公告 ,2008 年
10 月 10 日。
17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申银万国证券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08 年 10 月 16 日。
18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西藏证券办理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
2008 年 10 月 21 日。
19 、 信诚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08 年 10 月 23 日。
20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关于增加安信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8 年11
月 3 日。
21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安信证券办理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
2008 年 11 月 3 日。
22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通过 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2008 年11 月 17 日。
23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关于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8 年 11 月
27 日。
24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宁波银行办理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
2008 年 11 月 27 日。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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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 二)《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关于申请募集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 基金投资 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