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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精萃(550002)

信诚精萃: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1次更新)查看PDF公告

 
 
 
信诚精萃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009 年第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9 月26日 证监基金字【2006 】198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 2008 年 11 月 27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8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2008 年12月23日 复核
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诚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2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 11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 14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效 .................................................................................................. 20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0 第九部分


基 金份额的登记 .................................................................................................. 28 第十部分


基 金的投资 .......................................................................................................... 2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5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5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54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 6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7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76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信 诚 精 萃 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 :指《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 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 6 个 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 就合同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 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18 周岁以上( 含18 周岁)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 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 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 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 :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 27. 注册登记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 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 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 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 期 37.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8.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40. 《业务规 则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和 投资 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 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 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中国保 险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 ) 6864 9788 联系人: 隋 晓炜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7 (万元人民币)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9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9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 2 合 计 1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张 翔 燕 女 士 , 董 事 长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计 划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济 师 , 中 信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信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裁。 马 春 光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 历 任 中 信 公 司 业 务 部 会 计 、 中 信 兴 业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经理、总会计师等职。2002 年10 月 起担任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Alan Wren 先生,董事,英国籍。历任英国保诚集团保诚单位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董事 总经理 、景 顺集团 (Invesco )欧洲 零售业 务部 董事总 经理 。现任 St Paul ’s 咨询公司董 事总经理。 Tess Downey 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历任香港友邦保险公司助理副总裁、高级法律 顾问、美 国 国际集团 (AIG)全球意 外与健康 险 公司副总 裁 、保诚集 团 亚洲总部 并 购及业务 发展部董事 ,现任英国保诚集团亚洲总部新业务发展部地区董事 。 陈 桂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教 授 , 博 导 。 历 任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国 际 教 育 学 院 院 长、教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 何 德 旭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科 学 研 究 院 财 贸 所 处 长 、 研 究 员 等 职。2003 年3 月至今担任 中国科学研究院财贸所副所长。 夏 执 东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政 部 财政科 学 研 究 所 副 主 任 、 中 国 建 设 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1998 年 2 月至今担任北京天华 中兴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2 、监事 姚 骅 先 生 ,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苏 州 新 区 财 政 税 务 局 预 算 科 科 长 、 苏 州 新 区 经 济 发 展 集 团 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主 任 、 苏 州 新 区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新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国 有 资 产 控 股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新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财 务 总 监 。 现 任 苏 州 创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常务副总裁,兼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Adrian Tse 先 生 , 监 事 , 新 加 坡 籍 ,MBA 。 曾 任 职 于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澳 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银 行 集 团 ( 墨 尔 本 ) , 从 事 企 业 顾 问 、 投 资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 内 部 审 计 等 方 面 工作。现任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企业策划总监。


8 解 晓 然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双 学 位 , 历 任 上 海 市 共 青 团 闸 北 区 委 员 会 宣 传 部 副 部 长 、 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总监。 3 、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况 张 维 义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运 行 官 、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新 加 坡 电 信 旗 下 子 公 司 的 商 务 发 展 部 和 财 务 总 监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亚 洲 区 旗 下 子 公 司 南 亚 地 区 运 营 总 监 、 新 加 坡 保 险 公 司 公 司 发 展 部 主 任 、 客 户 与 市 场 营 销 主 任 。 现 任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席运行官。 岳爱民 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 学硕 士,MBA。历任美国 大联 资产管 理( 伦敦) 公司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 、(新加 坡 )发展证 券 (香港) 公 司副总裁 、 中国国际 金 融(香港 ) 公司高级 证券分析员等职。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 副总经理 。 隋 晓 炜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济学硕 士 , 注 册 会 计 师 , 历 任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经 理 、 中 信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 经 理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市 场 官 。 现 任 信 诚 基 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4 、督察长 唐 世 春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天 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友 邦 华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监 察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董 事会秘书。2007 年 6 月 1 日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5 、基金经理 刘 浩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MBA , 五 年 证 券 、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厦 门 华 信 地 产 投 资 建 设 有 限公司 职员 ,上海 申银 万国证 券研 究所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诚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吕宜振先生,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08 年 6 月25 日 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志洪先生,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07 年 5 月20 日 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黄小坚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股票投 资总监; 张维义先生,代理总经理/ 首席运行 官; 岳爱民先生,副总经理; 毛卫文女士,副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 益总监; 陈培峰女士,交易总监; 胡喆女士,


研究副总监 ; 桂思毅先生,风险控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9 1 、依法募 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 人将遵 守《 证券法 》、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销 售办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 用 职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 人、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牟 取不 当利 益; (3 )不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是 指 公 司 为 了 保 障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 实 现 既 定 的 经 营 目 标 、 防 范 经 营 风 险 而 设 立 的 各 种 内 控 机 制 和 一 系 列 内 部 运 作 程 序 、 措 施 和 方 法 等 文 本 制 度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营 运 高 效 、 稳 健 发 展 的 机 制 , 使 公 司 的 决 策 和 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决 策 、 执 行 和 监 督 层 次 , 贯 穿 了 各 业 务 流 程 的 所 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主 管 机 关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在 公 司 的 各 个 部 门 之 间 、 各 业 务 环 节 及 重 要 岗 位 体 现 相 互 监 督 、 相 互 制 约 , 做 到 公 司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体 系 的 分 离 以 及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中 关 键 部 门 、 岗 位 的 设 置 分 离 ( 如 交 易 执 行 部 门 和 基 金 清 算 部 门 的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的 分 离 等 ) , 形 成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的 局 面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来 降 低 各 种 内 控 风 险 的 发生。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而 不 断 修 正 , 并 随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等 外 部 环 境 因 素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将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广 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尽 量 降 低 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交 易 、 投 资 研 究 、 市 场 开 发 、 绩 效 评 估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 间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分 离 , 以 达 到 防 范 风 险 的 目 的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的 业 务 特 点 设 置 内 部 机 构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建 立 层 层 递 进 、 严 密 有 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和 重 点 的 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作 为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照 中 国 证 监会的规定和合规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指 在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层 次 对 公 司 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 经 理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11 究 、 分 析 、 评 估 , 制 定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并 监 督 制 度 的 执 行 , 全 面 、 及 时 、 有 效 地 防 范 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 研 究 并 制 定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战 略 和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情 况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 从 而 达 到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性的目的。 监 察 稽 核 部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 各 部 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达 到 : 一 线 岗 位 双 人 双 职 双 责 , 互 相 监 督 ; 直 接 与 交 易 、 资 金 、 电 脑 系 统 、 重 要 空 白 支 票 、 业 务 用 章 接 触 的 岗 位 , 实 行 双 人 负 责 ; 属 于 单 人 、 单 岗 处 理 的 业 务 , 强 化 后 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和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1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 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 立而成立,承继了 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号:HK0939) 于 2005 年 10 月27 日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 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 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 建设银 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 包括 224,689,084,000 股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2008 年, 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 先,截止 2008 年6 月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586.92 亿元,同比 增长 71.34% 。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72% ,年化 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 26.36% ,分别 较上年同期提高 0.54 个百分 点和 6.56 个 百分点,每股盈利为 0.25 元,同比增 长 0.10 元。 总资产达到 70,577.0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96% 。资产质 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 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 2.21% ,较 上年末下降 0.39 个百分 点。拨 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 117.23% ,较上年末提升 12.82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 年 12 月,中 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收购了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 亚洲) 股份有限公 司 100 %的 股权 ,美国银行( 亚洲) 有限公 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亚洲) 股 份有限公司”。 2008 年上半 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500 强中列第18 位;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第69 位 ;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 “全球500 强 ”第62位; 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市值500 强中 列第20 位; 在美国 《财富》杂志全球企业500 强排名中 列第171 位 ,较上年大幅提升59 位 ;荣获英国《欧洲 货币》杂志「最佳房地产投资奖」、香港《资本》杂志「中国杰出零售银行奖」、万事达 国际组织「最佳 商务卡奖」、「最佳联名卡奖」、「最佳产品设计奖」和香港《财资》杂 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 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2008 年, 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 )颁 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 ) 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并被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为 “业内最干 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 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13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 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 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 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 富相关工作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08 年 6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 乾、银丰等 7 只封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 兴业宝康系列( 包括宝康 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 3 只子基金) 、博时裕富、长城 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 道琼斯 88 精 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 、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 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 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 180ETF、上投摩 根双息 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 ETF 、交银 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 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 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 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增 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 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华夏全球精选、易方达增强回 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宝盈资源优选、华安稳定收 益、兴业社会责任、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宝盈增强收益、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 值、华富收益增强、信诚盛世蓝筹、东方策略成长、海富通全球精选中国概念等 71 只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14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中国保 险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电话:(021 ) 6864 9788 联系人: 詹 志令 2 、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 )中信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1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10 法定代表人:孔丹 24 小时客户 服务热线:95558 联系人:李瑞 电话: 010-65557062 传真: 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3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86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4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16 联系电话:(010 )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6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9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7 )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联系人:邓寒冰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8 )中信建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 )65180588


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国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 托 大厦 9 楼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10)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或拨打各城 市营业网点 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1)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 (12)中信 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 凯 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 凯 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18 网址:www.bigsun.com.cn (13)中信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4)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苏健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5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或拨 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邮编:518040 (16 )中国 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蒋浩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17)中国 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福田区福华三路国际商会中心 48-5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权 联系电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19 公司网站:www.cjis.cn (18)西藏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河路 118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 -65546079 传真:021-65526481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88111-77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19)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 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825555 联系人:余江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网址:http://www.axzq.com.cn (20)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6528 , 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钱庚旺 联系方式:021-63586189 传真:021-6358621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20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 2006 年 09 月 26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198 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0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06 年 11 月 22 日。本 次募集的净认 购金额为 3,269,759,359.38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 计 1,079,797.18 元人民币 。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96,80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 币计算,募集 发 售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3,269,759,359.38 份 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079,797.18 份 基金 份额 , 两项 合计 共 3,270,839,156.56 份 基 金份 额, 已 全部 计入 投 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11 月 27 日正 式生效。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21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开放 申购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开放 赎回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 3 个 工作日 前在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2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 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 ,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柜 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仅指通过柜台办理,通过网 上交易办理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 费)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 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000 份。基金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 1 次 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申 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申 购金额;单位:元)


23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 Y ≥2 年 0 (注:Y :持 有时间,其中 1 年为365 日,2 年为730 日) 3 、基金申购 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申购 金额为 1 万 元,申购费率为 1.5 %, 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000=8,956.5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 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956.56 份基金 份额。 4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 1 年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1 万 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 元, 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5%=55 元 赎回金额=11,000 -55=10945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 1 万份 基金,可得金额为 10,945 元。 5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4 7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8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 行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8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 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 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降低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 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12、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5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连续两 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 内通 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6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第2 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1 、基金转换 是指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 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 的原则 (1 )投资者 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 )基金转 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 )基金转 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投资者 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 日可获得 确认。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目前本公司旗 下开放式基金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按一次全部赎回处理),单笔 转入申请不受 转入基金最低申(认)购限额限制。 (6 )单个开 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为 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 27 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 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 )投资者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 资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 、暂停基金 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4 、本公司直 销中心和部分代销机构已开通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请参见本基金 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 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28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 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建立和管 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 2 、取得注册 登记费;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 要服务; 6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义务。


29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考察公司的产业竞争环境、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 构以及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挖掘具备长期稳定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增值和风险调整后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其中股票部分重点投资 具有长期持续增长模式、治理结构完善、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债券部分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债券。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 展和完善,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其它金融工具逐渐推向市场,本基金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前提下,对此等金融工具可以进行以对冲投资风 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各 自 的 长 期 均 衡 比 重 , 依 照 本 基 金 的 特 征 和 风 险 偏 好 而 确 定 。 本 基 金 定 位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以 股 票 为 主 , 并 不 因 市 场 的 中 短 期 变 化 而 改 变 。 在 不 同 的 市 场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允 许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内 作 战 术 性 资 产 配 置 调 整,以规避市场风险。允许的具体资产配置范围如下: ? 股票:60% —95% ;其中投 资于内生增长型公司的股票不得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 债券:0% —35% ,(不包 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 权证:不超过3% 当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变 更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行适当调整。 在 实 际 投 资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满 足 本 基 金 选 股 标 准 的 股 票 的 数 量 、 估 值 水 平 、 股 票 资 产 相 对 于 无 风 险 资 产 的 风 险 溢 价 水 平 以 及 该 溢 价 水 平 对 均 衡 或 长 期 水 平 的 偏 离 程 度 配 置大类资产,调整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重。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配 置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 并 落 实 到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 研 究 为 主的投 资策略。 (1) 内生增长 型公司的判别:


30 内 生 增 长 型 公 司 需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概 括 为 : ? 资 产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 ? 表 现 出 良 好 的 成 长性,和 ? 内生增长特质: ? ROA 高于行业 平均水平 ? 净利润增长率高于 GDP 增长率 ? 净利润增长率高于资产规模增长率 本 基 金 运 用 上 述 指 标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历 史 业 绩 进 行 考 察 , 历 史 业 绩 所 表 现 出 来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内 生 成 长 性 常 常 是 公 司 未 来 盈 利 能 力 和 成 长 性 的 基 础 , 因 为 它 们 都 与 公 司 所 处 的 行 业 竞 争 环 境 、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公 司 的 治 理 和 管 理 能 力 相 关 , 本 基 金 相 信 对 公 司 历 史 的 分 析 常 常 能 揭 示 未 来 。 在 这 个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更 注 重 以 上 显 示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和 内 生 成 长 性 的 因 素 在 未 来 是 否 能 够 持 续 , 以 及 持 续 期 的 长 短 。 为 此 , 本 基 金 运 用 定 量 和 定 性 的 方 法 对 决 定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和 内 生 成 长 性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具 体 而 言 , 分 析 考 察 内 生 增长型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通常包含以下因素: 1) 创 新 能 力 。 主 要 包 括 产 品 创 新 、 服 务 创 新 、 技 术 创 新 。 我 国 的 产 业 结 构 正 处 于 升 级 过 程 中 , 是 否 具 备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直 接 决 定 着 企 业 在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中 的 命 运 ; 在 市 场 化 、 全 球 化 的 市 场 背 景 下 , 我 国 的 企 业 受 到 的 政 策 性 保 护 越 来 越 少 , 而 面 对 的 竞 争 对 手 却 更 多 也 更为强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自主创新能力决定着企业的成败。 2) 管 理 水 平 。 科 学 的 管 理 体 制 、 完 善 的 组 织 结 构 、 高 效 的 营 销 方 式 、 精 简 的 业 务 流 程 、 合 理 的 成 本 控 制 、 具 有 美 誉 度 的 品 牌 、 优 良 的 企 业 文 化 都 将 有 利 于 企 业 经 营 效 率 的 提 高。 3) 进 入 壁 垒 。 包 括 技 术 壁 垒 、 政 策 壁 垒 、 资 源 壁 垒 等 。 这 类 公 司 可 以 凭 借 较 高 的 进 入 壁垒获取超出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实现低成本扩张。 在 对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竞 争 优 势 深 入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研 究 员 依 据 上 市 公 司 所 处 的 政 策 环 境 、 市 场 环 境 、 产 业 环 境 等 , 分 析 上 市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在 当 前 环 境 下 有 无 变 化 , 在 未 来 能 否 持 续 。 继 而 从 定 量 的 角 度 , 根 据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 产 品 生 命 周 期 等 背 景 , 对 决 定上 市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和 内 生 成 长 性 的 因 素 如 销 售 净 利 润 率 、 资 产 周 转 率 、 财 务 杠 杆 率 等 指 标 进 行 预 测 判 断 和 敏 感 性 分 析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用 财 务 模 型 预 测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的 盈 利 状 况 和 盈 利 成长性,从而判断公司的增长能否持续。 (2) 内生增长 型公司股票投资策略 ? 个股基本面研究 研 究 员 将 深 入 研 究 符 合 内 生 增 长 量 化 指 标 评 估 的 上 市 公 司 , 考 察 其 所 处 行 业 的 竞 争 格 局 、 业 务 模 式 、 盈 利 能 力 、 持 续 增 长 能 力 、 经 营 管 理 效 率 、 未 来 成 长 预 期 及 股 票 的 估 值 水 平,从而做出投资判断和决定。 ? 公司治理风险评估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是 基 本 面 研 究 的 一 部 分 。 本 基 金 特 别 强 调 公 司 的 治 理 结 构 和 内 部 管 理 激 31 励机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开发 的公 司治理 评价 模型采 用对 一系列 问题 作肯定 或否 定回答的 0-1 法 则 , 每 个 问 题 的 选 择 遵 循 信 息 可 得 、 易 判 断 、 不 模 糊 的 原 则 , 重 点 考 察 指 标 包 括 公 司 治 理 的 自 律 性 、 信 息 透 明 度 、 董 事 会 决 策 的 独 立 性 、 董 事 会 股 东 会 按 程 序 规 范 运 作 的 情 况 、 董 事及管理层的勤勉尽责情况、所有股东被公平对待的情况,等等。 ? 估值判断 根 据 基 本 面 研 究 和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投 资 是 本 公 司 投 资 理 念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本 基 金 结 合 外 方 股 东 丰 富 的 海 外 投 资 经 验 和 国 内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 针 对 不 同 行 业 建 立 了 完 整 的 公 司 预 测 和 估 值 模 型 , 并 将 模 型 集 成 到 系 统 中 , 形 成 了 公 司 的 预 测 和 估 值 平 台 。 个 股 的 估 值 水 平 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3) 行业分析 方法 从 经 济 发 展 的 不 同 阶 段 出 发 , 研 究 不 同 的 经 济 周 期 发 展 阶 段 对 不 同 行 业 和 个 股 的 影 响 , 从 而 选 取 能 够 从 特 定 经 济 周 期 中 受 益 的 行 业 和 个 股 进 行 重 点 研 究 。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上 升 、 平 稳 、 下 降 等 各 个 周 期 中 , 各 个 行 业 和 企 业 表 现 出 来 的 盈 利 能 力 、 生 产 规 模 甚 至 定 价 能力有很大差别,特别是周期性相对较强的行业和企业所受影响更大。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由 宏 观 经 济 影 响 、 政 策 影 响 、 行 业 基 本 面 因 素 或 行 业 成 长 性 分 析、市场竞争状况分析、市场估值分析等构成的行业研究分析体系。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产 品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投 资 方 法 , 通 过 整 体 债 券 配 置 、 类 属 配 置 和 个 券 选 择 三 个 层 次 进 行 积 极 投 资 、 控 制 风 险 、 增 加 投 资 收 益 , 提 高 整 体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追 求 债 券 资 产 的 长期稳定增值。 (1) 整体债券 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预期,进行有效的久期管理,从而实现债券的整体配置。 (2) 类属配置 本基金的战术性类属配置策略包括: ? 跨市场配置策略 ? 收益率曲线策略 ? 收益差额策略 ? 个券选择策略注重收益率差分析和个券流动性分析 (3) 本基金还将特别 关注 发展中 的可 转换债 市场 ,主动 进行 可转债 的投 资。转 债投 资同 样采用公司分析 法和价值分析。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 等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以 对 冲 投 资 风 险 或 无 风 险 套 利 为 主 要 目 的 。 基 金 将 在 有 效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 结 合 衍 生 工 具 定 价 模 型 32 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或运用衍生工具。 在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相 关 限 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谨 慎 原 则 确 定 本 基 金 衍 生 工 具 的 总风险暴露比例。 四、业绩比较基准 80% ×股票指 数收益率+15%×债券指数 收益率+5% × 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股票指数 —— 中信标普300 指数 债券指数 —— 中信国债 指数 中信标普 300 指数采用国 际上广泛使用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选择 中国 A 股市 场中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强和基本面良好的 300 家上市公司 作为样本股,并根据自由流通 市值加权计算,可以较好地反映国内 A 股市场 的整体走势。其样本选择注重公司基本面和 财务稳健性,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理念。中信国债指数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剩余期 限在一年以上的国债,符合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实际情况。因此本基金选择中信标普 300 指 数和中信国债指数作为比较基准的构成。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程序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作为一只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确立了本基金较高回报、较高风险的产品特 征。 六、投资决策 1.投资依据 ?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 投资管理 的基本程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投 资 研 究 流 程 和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 以 保 证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 投资研究 流程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严 格 的 投 资 研 究 流 程 充 分 体 现 团 队 的 智 慧 ,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对 上 市 公司基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33 图 12-1 投资 研究流程 1)注重基本 面的研究流程 研 究 员 首 先 确 定 股 票 研 究 初 选 库 。 然 后 进 一 步 从 股 票 初 选 库 中 按 备 选 库 标 准 选 取 有 潜 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 该 调 研 和 研 究 的 过 程 包 括 产 业 分 析 、 公 司 分 析 、 实 地 拜 访 和 跟 踪 、 财 务 模 型 的 建 立 、 盈 利 预 测 和 价 值 评 估 过 程 等 。 最 后 研 究 员 将 研 究 报 告 提 交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 由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讨 论 决 定 是 否 进 入 股 票 投 资 备 选 库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股 票 必 须 在 股 票 投 资 备 选 库 中 。 备 选 库 形 成 后 , 由 研 究 员 进 行 日 常 和 定 期 维 护 , 并 根 据 基 本 面 的 变 化 和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出 库 和入库的建议。 2)集中团队 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是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进 行 讨 论 沟 通 的 重 要 平 台 之 一 。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定 期 举 行 , 出 席 人 员 为 首 席 投 资 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组 主 管 、 研 究 员 、 其 他 投 资 相关人 员 ,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召 集 举 行 临 时 会 议 。 主 要 职 责 是 对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公 司 基 本 面 和 企 业 投 资 价 值 的 定 期 回 顾 ; 确 定 和 维 护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备 选 库 ; 按 投 资 价 值 和 投 资 预 期 回 报 水 平 , 对基金个股仓位的调整建议。 研 究 员 将 详 细 的 公 司 研 究 报 告 提 交 给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 并 就 涉 及 公 司 投 资 价 值 和 投 资 风 险 的 主 要 问 题 进 行 答 辩 。 研 究 团 队 对 所 提 交 个 股 的 基 本 面 、 估 值 、 风 险 以 及 研 究 员的投资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后,通过表决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 投资决策 制度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包 括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度 、 资 产 配 置 会 议 制 度 以 及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过程。 1)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度。 股票研究初选库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库 备选库评级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库 备选库


3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检 讨 基 金 的 绩 效 和 风 险 , 检 讨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资产配置 会议制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召 开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会 议 , 讨 论 基 金 的 资 产 、 组 合 以 及 个 股 配 置 , 会 议参加 人员 为全体 投资 团队。 资产 配置会 议根 据信诚 资产 配置体 系的 TAA 分析报告和宏观 基 本 面 分 析 , 确 定 战 术 性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行 业 研 究 员 提 交 行 业 配 置 意 见 , 债 券 研 究 员 提交债券配置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投资组合 的构建。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讨 论 过 的 基 金 投 资 报 告 ,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 遵 循 投 资 禁 止 及 限 制 制 度 , 听 取 研 究 员 投 资 建 议 , 依 据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 从 股 票 备 选 库 中 选 取 股 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最 后 利 用数量等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股票投资备选库 首席投资官 模拟组合 优化的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险控制 ≤3% >3% >5% 报 备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35 (6) 本基金股 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其中,股票为:60%-95% ,债券( 不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为:0%-35% ; (7)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6) 项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


36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 2008 年7 月1 日至2008 年9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类投资 1,655,141,865.72 69.95 其中:股票 1,655,141,865.72 69.95 2 固定收益类投资 304,969,637.40 12.89 其中:债券 304,969,637.40 12.89 资产支持证券 0.00 0.00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5,122,908.63 0.22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7,369,663.29 15.95 6 其他资产 23,587,520.24 1.00 7 合计 2,366,191,595.28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87,077,369.81 12.17 C 制造业 609,044,606.76 25.83 C0 食品、饮料


67,752,000.00 2.87 C1








纺织 、服装、皮毛 17,890,837.02 0.76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14,540,000.00 0.62 C4








石油 、化学、塑胶、塑料 65,181,807.75 2.76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150,962,392.19 6.40 C7








机械 、设备、仪表 233,287,569.80 9.89 C8








医药 、生物制品 59,430,000.00 2.52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0,009,851.20 1.70 E 建筑业 72,193,120.20 3.06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61,533,546.45 2.61 G 信息技术业 58,705,263.44 2.49 H 批发和 零售贸易 57,573,322.75 2.44 I 金融、保险业 365,331,000.00 15.49 J 房地产业 78,320,979.39 3.32 K 社会服务业 25,352,805.72 1.0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655,141,865.72 70.19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7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50 天威 保变 3,002,440.00 61,550,020.00 2.61 2 600036 招商银行 3,400,000.00 59,908,000.00 2.54 3 600015 华夏银行 6,800,000.00 56,848,000.00 2.41 4 601186 中国铁建 6,067,486.00 56,791,668.96 2.41 5 600030 中信证券 2,200,000.00 54,472,000.00 2.31 6 600028 中国石化 4,999,988.00 53,399,871.84 2.26 7 601666 平煤股份 3,002,995.00 53,183,041.45 2.26 8 601328 交通银行 8,600,000.00 51,428,000.00 2.18 9 601857 中国石油 4,000,000.00 51,360,000.00 2.18 10 000024 招商地产 3,472,959.00 46,294,543.47 1.96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0.00 0.00 2 央行票据 192,330,000.00 8.16 3 金融债券 102,110,000.00 4.3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2,110,000.00 4.33 4 企业债券 10,529,637.40 0.4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0.00 0.00 6 可转债 0.00 0.00 7 其他 0.00 0.00 8 合计 304,969,637.40 12.93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80216 08 国开 16 1,000,000.00 102,110,000.00 4.33 2 0801031 08 央行票 据31 1,000,000.00 96,170,000.00 4.08 3 0801092 08 央行票 据92 1,000,000.00 96,160,000.00 4.08 4 126018 08 江铜债 121,050.00 8,480,763.00 0.36 5 126012 08 上港债 18,980.00 1,732,494.40 0.07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序号 权证代码 权证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580026 江铜 CWB1 3,135,195.00 5,122,908.63 0.22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38 (1 ) 本基金 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65,819.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434,382.08 3 应收股利 1,248,600.00 4 应收利息 2,824,157.35 5 应收申购款 114,561.00 6 其他应收款 0.00 7 其他 0.00 8 合计 23,587,520.24


(4 )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550 天威保变 61,550,020.00 2.61 召开 2008 年 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 (6 ) 因四舍 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08 年9 月30 日。 (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4.34% 1.91% -15.49% 2.31% 1.15% -0.40% 过去六个月 -31.52% 2.17% -32.88% 2.44% 1.36% -0.27% 过去一年 -47.82% 2.10% -49.29% 2.22% 1.47% -0.1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08 年 9 月30 日 45.03% 2.06% 35.02% 2.08% 10.01% -0.02% (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39 -1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6-11-24 2007-1-30 2007-4-9 2007-6-18 2007-8-17 2007-10-24 2007-12-26 2008-3-5 2008-5-9 2008-7-14 2008-9-16 业绩基准 信诚精萃成长 注:本基金建仓期自 2006 年 11 月 27 日至 2007 年 5 月 27 日, 建仓期结束时资产配置 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第十 二部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4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0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6 、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 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新股等 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次公 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 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流通 受限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 -(2)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2)小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 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41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 -(5)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5) 小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 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42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 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 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43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 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44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3)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6) 项 或 权 证 估值方法的第(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 ; 5 、持有期间 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5% ;


5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5 6 、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 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2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运作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46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 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1 中 第(3) 到(7) 项及第(9) 项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 金运作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 个 工作日 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告。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相 关规定。 三、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47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48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4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 式。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50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 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部分


风 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市 场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的 业 绩 。 因 此 ,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51 济 因 素 、 国 家 政 策 、 市 场 变 动 、 行 业 与 个 股 业 绩 的 变 化 、 投 资 者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和 市 场 流 动 程 度 等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各 种 因 素 将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业 绩 , 从 而 产 生 市 场 风 险 , 这 种 风 险 主 要 包括 : (1 )经济周 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国 家 经 济 、 微 观 经 济 、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也 可 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 险 因 国 家 的 各 项 政 策 , 如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发 生 变 化 , 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由 于 利 率 发 生 变 化 和 波 动 使 得 证 券 价 格 和 证 券 利 息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业 绩 。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 )信用风 险 当 证 券 发 行 人 不 能 够 实 现 发 行 时 所 做 出 的 承 诺 ,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 时 候 , 就 会 产 生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于 发 行 人 和 担 保 人 。 一 般 认 为 : 国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以 视 为 零 , 而 其 他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根 据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 风险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又 被 称 做 利 息 的 利 息 , 这 一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 资 的 策 略 。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可 能 会 引 起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不 确 定 性 并 可 能 影 响 到 基 金 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因 素 而 使 其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 司 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经 营 决 策 、 技 术 变 革 、 新 产 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或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其 股 价 的 下 跌 , 或 者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降 低 , 使 基 金 预 期 收 益 产 生 波 动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分 散 化 投 资 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 险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手 段 和 技 术 等 因 素 ,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这 种 风 险 可 能 表 现 在 基 金 整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上 , 例 如 资 产 配 置 、 类 属 配 置 不 能 达 到 预 期 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投资目标等。


52 (2 )新产品 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 着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不 断 发 展 , 各 种 国 外 的 投 资 工 具 也 将 被 逐 步 引 入 , 这 些 新 的 投 资 工 具 在 为 基 金 资 产 提 供 保 值 增 值 功 能 的 同 时 , 也 会 产 生 一 些 新 的 风 险 , 例 如 利 率 期 货 带 来 的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 期 权 产 品 带 来 的 定 价 风 险 等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能 因 为 对 这 些 新 的 投 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流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几 个 方 面 : 建 仓 成 本 控 制 不 力 , 建 仓 时 效 不 高 ;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或 变 现 成 本 高 ; 在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时 缺 乏 应 对 手 段 ; 证 券 投 资 中 个 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 体流动性问题。 证 券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价 格 、 投 资 群 体 等 诸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 在 不 同 状 况 下 , 其 流 动 性 表 现 是 不 均 衡 的 , 具 体 表 现 为 : 在 某 些 时 期 成 交 活 跃 , 流 动 性 非 常 好 , 而 在 另 一 些 时 期 , 则 可 能 成 交 稀 少 , 流 动 性 差 。 在 市 场 流 动 性 出 现 问 题 时 , 本 基 金 的 操 作 有 可 能 发 生 建 仓 成 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 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 于 不 同 投 资 品 种 受 到 市 场 影 响 的 程 度 不 同 , 即 使 在 整 体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情 况 下 , 一 些 单 一 投 资 品 种 仍 可 能 出 现 流 动 性 问 题 , 这 种 情 况 的 存 在 使 得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投 资 操 作 时 , 可 能 难 以 按 计 划 买 入 或 卖 出 相 应 数 量 的 证 券 , 或 买 入 卖 出 行 为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比 较 大 的 影 响 , 增 加 基 金 投 资 成 本 。 这 种 风 险 在 出 现 个 股 和 个 券 停 牌 和 涨 跌 停 板 等 情 况 时 表 现 得 尤为突出。 4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为 主 要 投 资 于 长 期 可 持 续 增 长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投 资 者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为: (1 )投资品 种风险 由 于 股 票 市 场 的 热 点 是 在 不 断 变 化 的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股 票 可 能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表 现 与 其 他 类 型 股 票 有 所 不 同 , 造 成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低 于 其 他 类 型 的 股 票 基 金 ; 此 外 , 成 长 型 股 票 可 能 对 该 公 司 的 未 来 成 长 率 较 为 敏 感 , 如 果 未 达 到 市 场 预 期 , 可 能 会 造 成 该 公 司 股 票 较 大 幅度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 )股票市 场的整体风险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股 票 市 场 , 因 此 股 票 市 场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金业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5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 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53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2 )大额申 购/ 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单 位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申 购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短 期 内 被 迫 持 有 大 量 现 金 ; 或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所 持 有 的 证 券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 暂停赎回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 生 影 响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 、撤销; 5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54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5 1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 金财产 ; (2 )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发售基金份额; (4 )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8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56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7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58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59 (2 )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 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 、有以下事 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或终 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 (10)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下调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60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开 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 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1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至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62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63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64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会议主 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或 配 合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指 派 授 权 代 表 完 成 计 票 程 序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或 配 合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指 派 授 权 代 表 完 成 计 票 程 序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仍 拒 绝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大 会 会 议 决 议的效力。 (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执行。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 一)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 、撤销; (5)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66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第二十一 部分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中国保险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 大厦 8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67 经营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基金管理公 司进行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股 票、债 券、 现金、 短期 金融工 具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 其中, 股 票为:60%-95%, 债券(不 包括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为:0%-35% ;


2 .本基金持 有 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68 5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10% ;


6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7 .基金财 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9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1. —6. 项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交 易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式的, 应 向基金托 管 人说明理 由 ,并在与 交 易对手发 生 交易前3 个 工 作日内与 基 金托 管人 69 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八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70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的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71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行。


5.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2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且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方式。


73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保管。在 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文档或电子文档的方式将有 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基金管理 人更换;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更改 ,或由投资者本 人致电信诚客服热线或登录信诚基金网站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 地址和邮编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至少在每年 1 月份向所有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 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结束后的 7 个工作日内 寄出。 网上直销客户若发生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将在交易确认的次月以电子文件形式寄出 交易对账单。


74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 时间和业务规则 请参见本基金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请参见本基 金公告。 (五)电话查询及交易服务 信诚自动电话语音查询、交易系统,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查询服务。对直销 柜 台客户还提供电话交易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 询、网上资讯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 八) 客户投 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 网站留言、传真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 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 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 2008 年5 月 27 日以来 ,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1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08 年 6 月 24 日。 2 、 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经理的公告 ,2008 年6 月28 日。 3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信银行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08 年6 月28 日。


75 4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中信建投证券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 及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8 年7 月14 日。 5 、 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2008 年第 2 季度) ,2008 年 7 月21 日。 6 、 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半年度 报告 ,2008 年 8 月28 日。 7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2008 年 9 月 16 日。 8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2008 年 9 月17 日。 9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关于增加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08 年9 月19 日。 10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的公告 , 2008 年 9 月26 日。 11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的公告 ,2008 年10 月 6 日。 12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2008 年10 月 6 日。 13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中信金通证券办理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 的公告 ,2008 年10 月 10 日。 14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四季红和信诚精萃在部分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8 年 10 月 16 日。 15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精萃在中信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2008 年 10 月 16 日。 16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申银万国证券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的公 告,2008 年10 月 16 日。 17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西藏证券办理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 告,2008 年10 月 21 日。 18 、 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3 季 度报告 ,2008 年10 月 23 日。 19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关于增加安信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8 年 11 月3 日。 20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安信证券办理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 告,2008 年11 月 3 日。 21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 公告 ,2008 年 11 月 17 日。


76 22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关于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8 年 11 月 27 日。 23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宁波银行办理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 告,2008 年11 月 27 日。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五 部分


备 查 文 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核准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 二) 《信诚 精萃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信诚 精萃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关于申 请募集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八) 中国证 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 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