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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四季(550001)

信诚四季:招募说明书(2008年第2次更新)查看PDF公告

 
 
 
信 诚 四季 红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2008 年 第 2 次 更 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06 年 3 月 13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 ]42 号) 的核准 ,进行募集。 基 金 管 理人保 证 《 信诚四 季 红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 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 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约定每季度进行收益结算,只有在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00 元且 基金产生已实现 收益的前提下, 才会分配红利。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 “四季红” , 并不 代表基金每季度都必定分红。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 2008 年 10 月 31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8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08 年 11 月 19 日复 核了本招募说 明 书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1 三、 基金管 理人 .......................................................................................................................... 4 四、 基金托 管人 .......................................................................................................................... 9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 11 六、 基金的 募集 ........................................................................................................................ 16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17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九、 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24 十、 基金的 投资 ........................................................................................................................ 2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35 十二、基金财产 .......................................................................................................................... 3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36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42 十五、基金的费用 ...................................................................................................................... 43 十六、基金税收 .......................................................................................................................... 4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45 十九、风险揭示 .......................................................................................................................... 4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4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6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6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6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66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信 诚 四 季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 说明书阐述了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是基金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 信 诚 四 季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任 何 有 效的修订和补充; 份额发售公告: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 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换等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18 周岁以上( 含18 周 岁) 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有 效 申 请 的 日 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具体时间段;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卖 出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将 其 持 有的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 注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份 额 从 同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一 个 交 易 账 号 指 定 到 另 一 交 易 账 号 进 行 交 易 的 行 为; 基金收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基 金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及其他媒体; 元: 指人民币币值单位元;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等; 不可抗力: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 金 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 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中国保 险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中国保 险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42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隋晓炜 股权结构:








东 出资额 ( 万 元 人民币 )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9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9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 2














计 10000 100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基本情况 张翔燕女士 , 董事长, 硕士学位。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马春光先生, 董事, 研究生。 历任中信公司业务部会计、 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经理、 总会计师等职。2002 年 10 月起担任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Alan Wren 先 生,董事,英国籍。历任英国保诚集团保诚单位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董事总经 理、 景顺集团 (Invesco ) 欧洲零售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现任St Paul ’s 咨询公司董 事总经理。 Tess Downey 女士, 董事, 新加坡籍。 历任香港友邦保险公司助理副总裁、 高级法律顾问、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AIG ) 全球 意 外 与 健 康 险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保 诚 集 团 亚 洲 总 部 并 购 及 业 务 发 展 部董事。 陈桂明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博导。 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 教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 辑。 何德旭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科学研究院财贸所处长、 研究员等职。 2003 年 3 月至今 担任中国科学研究院财贸所副所长。 夏执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科学研究 所副主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1998 年 2 月 至今担任北京天华 中兴会计师事 务所首席合伙人。 姚骅先生, 监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苏州新区财政税务局预算科科长、 苏州新区经济发展 集团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主任、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新苏州工业 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苏州工 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 中新苏州 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现任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兼中 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Adrian Tse 先 生, 监事, 新加坡籍,MBA 。 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澳大利亚和 新 西 兰 银 行 集 团 ( 墨 尔 本 ) , 从 事 企 业 顾 问 、 投 资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 内 部 审 计 等 方 面 工 作 。 现 任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企业策划总监。 解晓然女士, 职工监事, 双学位, 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 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总监。 2 、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况 张维义先生, 副总经理、 首席运行官 、 公司代理总经理 , 经济学学士。 历任新加坡电信旗 下子公司的商务发展部和财务总监、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旗下子公司南亚地区运营总监、 新加 坡保险公司公司发展部主任、客户与市场营销主任。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行官。 岳 爱 民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MBA 。 历 任 美 国 大 联 资 产 管 理 ( 伦 敦 ) 公 司 研 究 员/ 基金经理、 (新加坡) 发展证券(香港)公司副总裁、中国国际金融(香港)公 司高级证券 分析员等职。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 副总经理。 隋晓炜先 生, 副总经理 、 首席市场官 ,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高级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3 、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 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2007 年 6 月 1 日加入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管 华 雨 先 生 , 国 际 金 融 硕 士 ,CFA 。先后 任 职 于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总 部 、 信 诚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部, 期间主要从事证券分析、 研究和投资策划等工作。 现就职于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孙志洪先生 ,自 2006 年5 月11 日 至2007 年 5 月20 日曾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岳爱民先生,自 2006 年4 月29 日至 2008 年 11 月 10 日曾担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黄小坚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股票投 资总监; 张维义 先生,代理总经理/ 首席运行官 ; 岳爱民先生,副总经理; 毛卫文女士,副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 益 总监; 陈培峰女士,交易总监; 胡喆女士 ,


研究副总监 ; 桂思毅 先生,风险控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1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 经 营 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 ,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 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 各 业 务 流 程 的所有 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 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 规 和 规 章,不 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 互 制 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 ( 如 交 易 执 行 部 门 和 基 金 清 算 部 门 的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的 分 离 等 ) , 形 成 权 责 分 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 而 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 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 低 经 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 门 ,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多 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 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 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合规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合规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 析、 评估,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全面、 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 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 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 措施, 达到: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白支 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 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 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 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 年2 月23 日 注册资金:361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在 国 内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遍布城乡, 资金实力雄厚, 服务功能齐全, 不仅为广大客户所信赖, 而且与他们一道取得了 长 足 的 共 同 进 步, 已成为中国最大的 银行之一。 在海外,农 业银行同样 通过自己的 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被 《财富》 评为世界 500 强企业之 一。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 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 业银行之一。中国农业银行自 1979 年恢复成立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行员工开 拓创新, 奋力拼搏, 在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征途上, 积极探索, 勇于实践, 资金实力显著增强 , 业务领域不断拓宽, 经营结构逐年优化, 财务收益大幅跃升, 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在支 持国民 经济发展、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自身不断成长壮大。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突 出,2004 年 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2004 年 9 月 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 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 、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87 名,其中高 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都具有高素质高学历的托管业务能力,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08 年9 月30 日 ,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60 只, 包括 基 金裕 阳、基 金裕 隆、基 金汉 盛、基 金景 福、基 金天 华、基 金鸿 阳、基金丰 和 、 基 金久嘉、 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 大成 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 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 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 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 长盛 债券开放式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 景顺长 城内需增长开放 式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 精选 开放式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 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 国泰货 币市场基金、 新世纪优 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荷银 货币 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信诚四季 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 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大 成 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比联成长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 关托 管业 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 业监 管 规章 和行 内 有关 管理 规 定, 守 法经营、规 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 险 与内 控管 理 委员 会直 接 负责 中国 农 业银 行的 风 险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务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风险 管理 处,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负 责 托 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 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音像 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 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 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 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 比例 接近 超 标、 资金 头 寸不 足等 问 题, 以书 面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 行 为 , 书 面 提 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 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中国保 险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中国保 险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联系人: 詹志令 联系电话:021- 68649788 客服电话:021- 51085168 2 、代销机构 : (1 )中国农 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2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1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10 法定代表人:孔丹 24 小时客户 服务热线:95558 联系人: 李瑞 电话:010-65557062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3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9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4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84863893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5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肖时庆 联系人: 李洋 联系电话: (010 )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6 )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谢平 联系人: 邓寒冰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7 )中信建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 (010 )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中信万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 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9 )中信金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 中河南路 11 号万 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 凯 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 刘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 王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10)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服电话:4008888666 (11)国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 号国际信 托 大厦9 楼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 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12)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康莺 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 (13)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14)兴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苏健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5)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或拨打各城 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或拨 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邮编:518040 (17)中国 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 深圳福田区福华三路国际商会中心 48-5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权 联系电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18)西藏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河路 118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 -65546079 传真:021- 65526481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88111-77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 证券大厦南塔 21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6881 8100 传真:021-6881 6880 联系人:戴志文 经办律师:戴志文、王利民 ( 四)


审计基金财 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 萧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黄小熠




















六、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06 年 3 月 13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 42 号文件核 准。 ( 一)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间





1 、基金 类别:混合型





2 、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存续 期间:不定期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 二)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本基金的实际募集 期限为 2006 年 4 月 5 日至 2006 年 4 月 26 日。 ( 四) 募集对象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允 许 投 资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 五) 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募集。























七、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 续: 1 、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人数不 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 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 法生效 的,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 活期存款利 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 日 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六)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4 月29 日 正式生效。























八、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 一)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代销机构。 具 体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通证券交易所 (场内) 申购、 赎回等 业务, 即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 通过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证券交易所 (场内) 申购、 赎 回等业务适用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的相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证券交易所 (场内)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最迟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时间的 2 日前在 指定媒 体公告。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 (认)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 (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由 于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时 间 前 撤 回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产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人在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同下次开放时间提 交的申请,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 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则实施日的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 人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 对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不记利息。 因申购不成功或无效产生的划款等任何费用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 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直销柜台首 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仅指通过柜台办理, 通过网上交易办 理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 购费) 。已 有 认购 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规定, 但应最迟在 调整实施日的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 (1) 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交纳 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 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 费率 M<100 1.2% 100 ≤M<200 1.0% 200 ≤M<500 0.7% M ≥ 500 1000 元/ 笔





投资人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投 资 人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时 , 按 申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费 率 按 持 有 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年) 费率 Y<1 1.8% 1≤Y<3 1.2% 3≤Y<5 0.6% Y ≥5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 、赎回费随 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年) 费率 Y<1 0.5% 1 ≤ Y<2 0.2% Y ≥2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 前端 收费模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的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所产 生的损益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例:假定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那么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适用费率(B ) 1.2% 净申购金额 (C=A/(1+B)) 9,881.42 申购费用(D=A-C ) 118.58 申购份额(=C/1.2000 ) 8,234.52 (2 )后端收 费模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份 额, 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所产生的损益 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 假定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并采用后端收费模式,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 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那 么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申购份额(=A/1.2000 ) 8,333.33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1 )如果投 资人在认/ 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赎回金 额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所产生的损益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例:假定投资人赎回本基金,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投资人持有期限 6 个月,则: 赎回份额(A ) 10,000 赎回总额(B =A*1.2000 ) 12,000 适用赎回费率(C ) 0.5% 赎回费用(D=B*C ) 60 赎回金额(=B -D ) 11,940 (2 ) 如果 投资人在认/ 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收费模式,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 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认/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 申购费用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赎回金 额 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所产生的损益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例:假定投资人赎回本基金,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投资人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其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持有 期限 6 个月,则:


赎回份额(A ) 10,000 赎回总额(B =A ×1.2000 ) 12,000 适用赎回费率(C ) 0.5 % 赎回费用(D=B ×C ) 6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 1.8%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K ) 1.1000 后端申购费用(F=A ×E ×K ) 198 赎回金额(=B -D -F ) 11,742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额。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变更登记 1 、 投资人申 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2 、 投资人赎 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日的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 )拒绝接 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 )拒绝接 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 全部申购申请; (3 )按比例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发生巨 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赎回申请。 4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暂停期间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 日 , 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重 复刊 登 暂 停 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 在 指定 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时, 为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程序执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 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自动延迟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赎回。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准进行计算,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方 式 , 在 三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3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含两日)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转 换 1 、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 的原则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1 )投资者 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 )基金转 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 ) 基 金 转 换 采 取 未 知 价 法 , 即 基 金 的 转 换 价 格 以 转 换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转 出 、 转 入 基 金 的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投资者 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 日可获得 确认。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笔 转 出 申 请 遵 循 转 出 基 金 有 关 赎 回 份 额 的 限 制 ( 目 前 本 公 司 旗 下 开放式基金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 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 ,按一次全部赎回处理)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 转 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 )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 资者事先的选择和代 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 )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 投资者 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转 换 的 程 序 及 有 关 限 制 , 但 应 最 迟 在 调 整 生 效 前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 、暂停基金 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暂 停 接 受 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或 其 它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载 明 并 获 中 国 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4 、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和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已 开 通 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基 金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请参见 本基金公告。























十、 基 金 的投 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 在有效配置资产的基础上, 精选投资标的, 追求在稳定分红的 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理念 信诚基金的投资理念为:以研究为基础,估值为准绳,团队智慧和团队决策为核心, 注重风险控制,遵从投资纪律,追求风险调整后超额回报的主动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在秉承公司投资理念的基础上, 强调基金分红的可能性, 通过有效的资 产配置锁定收益,通过所投资资产的增值和收益实现对基金持有人的分红。 本 基 金 认 为 , 伴 随 国 民 经 济 的 长 期 高 速 成 长 和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的 普 遍 提 升 , 目 前 国 内 市 场 股 票 资 产 的 增 值 和 获 利 模 式 已 由 早 期 市 场 的 投 机 性 价 格 炒 作 逐 渐 转 变 成 主 要 来 自 于 企 业的成长和收益。 一方面, 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背景下, 必然将产生一批高速成长 的 行 业 和 企 业 , 同 时 一 些 掌 握 了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国 内 企 业 也 将 逐 渐 走 向 国 际 市 场 , 成 长 为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公司。 另一方面, 在盈利能力普遍提高的前提下, 国内 A 股市场的上市 公司也更加注重分红, 一些优秀的绩优公司的分红收益率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外成熟市场 的水平。本基金同时看重企业内部资源所支持的盈利成长性和现金盈利及分红能力。 (三)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 其中股票 部分重点投资治理结构完善、 基本面和成长性好的公司股票, 并优先选择持续分红、 股息 收益率较高的公司股票。 债券部分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以及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 和可转债等债券。 资产配置比例为: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 债券:0% —65% ( 不 包 括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 股票:30% —95% 。 当法律法规的相 关 规 定 变 更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行适当调整。 (四)投资策略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1 ) 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充分借鉴英国保诚集团的资产配置理念和方法的基础上, 建立了适合国内市 场 的 资 产 配 置 体 系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主 要 分 为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SAA ) 和 战 术 性 资 产 配 置(TAA)。 ? 战略性资产配置(SAA ) 即决定投资组合中股票、 债券和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 按照本基金的风险偏好以及对 资本市场各大类资产在长期均衡状态下的期望回报率假定而 作出。 而其中主要的决定因素是本 公司客户市场调查所反映的客户风险偏好及潜在需求和本公司 对产品和产品线的安排, 结果已 经体现在本产品的设计上, 即资产配置基准比例 (资产配置范围中线) 的选取。 本基金因此在 战略性资产配置上 (SAA) 是一个偏 股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的战略性资产配置因此被基金的市 场定位和风险特征所决定, 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 战略性资产配置 (SAA ) 因此也 不 反 映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同 时 允 许 较 灵 活 的 战 术 性 资 产 配 置 (TAA ) , 以 应 对我 国资本市场, 特别是股票市场较强波动性的现状, 充分发挥本公司投资管理中的资产配置能力, 以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提高基金投资回报率。 ? 战术性资产配置(TAA ) 资产价格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偏离长期均衡价值, 战术性资产配置 (TAA ) 是依据 特定市 场情况, 对在一定时段持有某类资产的预期回报作出预测, 并围绕基金资产的战略性资产配置 基准,进行相应的短中期资产配置的过程。战术性资产配置是本基金资产配置的核心。 本基金采用保诚集团在全球投资所采用的战术性资产配置体系(TAA Pack ) ,结合 国内资 本市场的特点,建立了适应国内市场的战术性资产配置的 TAA 体系。 该体系根据各大类资产 相对无风险资产的风险溢价水平以及该溢价水平对均衡或长期水平的偏离程度配置大类资产, 简要说明 如下图。 图:战术性资产配置过程





资产价格变动和走势





进一步分 析基本面





形成资产 配置方案





实施资产 配置 用数量化的方法跟踪资产定价的偏差 从 1 和 2 两个步骤中得出不同资产类别 的预期收益率 从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的 角 度 进 行 基 本 面 分析, 与资产的 市场定价对比, 找出资 产定价偏离基本面和长期均衡的原因 通过风险评估增加组合的有效性, 控制 业绩的波动性 1 . 2 . 3 . 4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2 )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配置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并落实到自下而上的个股研究为主的 投资策略。 一方面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和行业分析, 确定股票研究的行业重点和方向; 另一方面 通过深入研究个股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 最终确定投资标的, 决定个股仓位, 控制行业权重风 险,完成股票组合配置。 ? 行业分析方法 首先进行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 主要是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 研究不同的经济 周期发展阶段对不同行业和个股的影响, 从而选取能够从特定经济周期中受益的行业和个股进 行重点研究。 在经济周期的上升、 平稳、 下降等各个周期中, 各个行业和企业表现出来的盈利 能力、 生产规模甚至定价能力有很大差别, 特别是周期性相对较强的行业和企业所受影响更大。 信诚基金建立了由 宏观经济影响、 政策影响、 行业基本面因素或行业成长性分析、 市场竞 争状况分析、市场估值分析等构成 的行业研究分析体系。 由于行业的差异性, 在针对不同行业进行考察分析时, 上述五个方面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 指标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因此, 行 业研究员需在该统一的分析框架下, 根据各行业的特点进 行分行业考察要点和评价指标的细化,以此作为行业分析的依据。 研究员持续跟踪行业中的相 关数据, 并定期提交行业报告, 当行业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时, 研究员需要提交行业动态跟踪报告, 指出行业的投资机会和风险。 投资部门定期召开会议, 回 顾各个行业的基本面变化, 总结行业研究成果, 行业研究员也会对上下游以及相关行业进行了 解,从而进一步加深对自己所负责行业的认识,总结行业投资机会。 ? 个股研究 个股研究分为个股基本面研究和个股评级。 (1 ) 个 股 基 本 面 研 究 本基金坚持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挖掘股票的投资价值以及回避个股投资风险, 所以 基本面研究是投资研究的基础。 本基金个股基本面研究的过程是在充分把握行业状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公司的生 产 、 经 营 、 财 务 、 管 理 等 各 方 面 , 充 分 把 握 公 司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主 要 风 险 , 从 而 做 出 投 资 判 断和决定。 首先, 研究员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禁止行为以及股票是否存在明显的投资 风险剔除问题股票后,根据行业分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数量模型以及外部研究报告, 确定股票研究初选库。 随后, 研究员根据自主的研究、 投资或宏观策略人员建议、 各种会议讨论的信息、 券商研 究、 数量模型筛选的结果确定重点研究范围, 进行进一步研究, 并将研究成果提交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 讨论决定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本基金通过投资研究联席 会议和股票投资备选库 把握公司的基本面,基金所投资的股票都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2 )个股评 级 个股评级的基础是股票的估值水平。 研究员根据估值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对股票投资备选 库中的股票进行买入、持有或者卖出的评级。 信诚基金根据外方股东的国际投资经验并结合国内市场地情况, 针对制造业的个股和金融 业的个股分别建立了统一的财务模型, 并结合到天相研究系统中。 研究部定期调整统一的估值 参数 ( 无风 险利率、 终极成长率、 股权风险溢价、GDP 增 长率、CPI ) 。 研究员 根据估值和风 险分析结果作出投资评级。在估值过程中,本基金强 调 PE 、PB 等相对估值方法与 DCF 等绝 对估值方法的结合运用,以期给出合理的投资评级。 研究员需要动态跟踪个股基本面变化,及时调整股票估值和投资评级。 ? 公司治理风险评估 上市公司治理风险是基本面研究的一部分, 但是本基金特别强调公司的治理结构、 内部 管 理 激 励 机 制 , 以 及 与 流 通 股 股 东 的 关 系 。 治 理 水 平 不 同 的 公 司 得 益 于 宏 观 经 济 和 产 业 增 长的能力和程度差异极大, 维持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可能和期限也不相同; 对股东权 益重视程度不同的公司使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差异也极大。 为此本基金在借鉴外方股东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投 资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国 内 市 场 情 况 自 主 研 究 建 立 了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评 估 模 型。 该模型对即将进入股票库的股票进行公司治理评估, 淘汰有严重治理问题的公司或限制有 局部治理问题公司的持股仓位。


信诚基金开发的 公司治理评价模型采用对一系列问题作肯定或否定回答的 0-1 法 则, 每个 问题的选择遵循信息可得、 易判断、 不模糊的原则, 重点考察指标包括公司治理的自律性、 信 息透明度、 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 董事会股东会按程序规范运作的情况、 董事会、 管理层的勤 勉尽责情况、所有股东被公平对待的情况,等等。 ? 估值判断 根据基本面研究和估值水平进行投资是本基金投资理念的重要组 成 部 分 。 在 基 本 面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只 有 正 确 分 析 和 把 握 研 究 对 象 的 估 值 水 平 , 才 能 做 出 正 确 的 投 资 决 定 , 真 正 实现锁定投资收益的产品设计理念和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 结合外方股东丰富的海外投 资 经 验 和 国 内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 针 对 不 同 行 业 建 立 了 完 整 的 公 司 预 测 和 估 值 模 型 , 并 将 模型 集成到系统中, 形成了公司的预测和估值平台。 个股的估值水平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 个股配置 本基金根据前述的基本面分析和估值判断, 按照投资标的的预期风险回报水平, 来确定个 股持仓权重的配置。其大体原则是: ? 6-12 个 月可 能预期正回报较大,风险较小,可占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较重仓位; ? 6-12 个 月可 能预期正回报明显,风险较小者,可占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次重仓位; ? 6-12 个 月可 能预期正回报中等, 有一定风险者, 可占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较轻仓位; ? 6-12 个 月 可 能 预 期 正 回 报 小 于 可 能 风 险 , 或 风 险 发 生 概 率 明 显 高 于 正 回 报 概 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时,基金不得持有; 在股票价格发生变化使个股风险回报配比发生变化时, 基金个股仓位的调整按上述原则动 态进行。 ? 行业配置 一般而言,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行业分布特征, 是行业分析及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的自 然结果。 本基金的个股甄选过程, 包含行业投资价值的研究评估和选择过程 。 因此, 本基金不 在个股选择及仓位控制过程之外,设独立的行业仓位决定机制。 但是, 本基金行业仓位与本基金业绩基准行业权重的偏差, 是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总风险的 重要部分。 为了防止过高的行业集中度和行业配置总风险, 本基金以指数为基准, 设定了投资 组合行业权重与基准指数行业权重的最大离差限制。 (3 ) 债券投资策略 本产品债券组合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 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 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种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 本产品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 通过整体债券配置、 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 积极投资 、 控制风险、 增加投资收益, 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追求债券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在宏观层面上, 本产品将考察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种经济金融指标, 评价宏观经济金融环境 的变化, 预测利率变化的大趋势和短期变动, 以久期管理控制好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 在中观 层面上, 通过分析债券市场中各个细分市场的风险收益状况, 进行相应的类属配置。 微观方面, 在确定了债券类属配置对象后, 通过对个券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深入分析, 决定 投资组合中的具体投资对象及投资金额。 目前市场上的企业债发债主体均是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 且企业债的发债安 排均有银行担 保, 企业债在此基础上提供比国债高的收益率。 基于此, 本 产品会在可能的条件下积极进行企 业债的投资。 为避免可能的信用风险或因信用程度的变化而引致的企业债价格风险, 在本产品的企业债 投资中, 不会因为有银行担保而忽略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差别的独立分析。 本产品将采用类似 精选个股时使用的公司分析方法, 对公司的治理结构、 发展前景、 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 能力等作出综合评价, 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 特别注重评价在不同宏观经济和信用环境 下企业债与国债间信用风险溢价的水平和变化,主动而策略性管理企业债的风险与收益。 本产品还将特别关注发展中的可转换债市场, 主动进行可转债的投资。 转债投资同样采用 公司分析法和价值分析。 本产品在风险管理上会将企业可转债视为等同于股票, 特别注意因投资企业可转债而可能 引起的投资组合风险配比的变化,管理好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总风险。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62.5% ×股 票 指 数 收 益 率+32.5% ×债 券 指 数 收 益 率+5% ×金 融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股票指数 —— 新 华 富 时 全 A 指数 债券指数 —— 中 信 国 债 指 数 新华富时全 A 指 数 覆 盖 了 沪 、 深 两 市 股 票 , 而 且 采 用 流 通 市 值 加 权 , 能 比 较 全 面 、 真 实地反映市场状况。 中信国债指数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国 债 , 符 合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的 实 际 情 况 。 因 此 本 基 金 选 择 新 华 富 时 全 A 指数和中信国债指数 作为比较基准的构成。 (六) 风险-收益特征 作为一只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中线(股票 62.5 %,债券 32.5 % ) 确 立 了 本基金在平衡型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定位, 因此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 同 时 , 通 过 严 谨 的 研 究 和 稳 健 的 操 作 , 本 基 金 力 争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谋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中长期稳定增值。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有关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除外;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组合限制 (1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更后的规定为准。 4 、投资组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出 席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 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投资组合 报告的报告期为 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类投资 2,626,494,686.81 61.08 其中:股票 2,626,494,686.81 61.08 2 固定收益类投资 611,255,788.09 14.21 其中:债券 611,255,788.09 14.21 资产支持证券 0.00 0.00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7,684,574.55 0.18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34,783,794.10 24.06 6 其他资产 20,073,442.27 0.47 7 合计 4,300,292,285.82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9,856,369.70 0.47 B 采掘业 400,119,759.12 9.40 C 制造业 935,358,211.14 21.98 C0 食品、饮料


180,747,803.86 4.25 C1








纺织 、服装、皮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塑胶、塑料 184,706,618.31 4.34 C5








电子 -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C6








金属 、非金属 129,761,373.47 3.05 C7








机械 、设备、仪表 368,037,635.76 8.65 C8








医药 、生物制品 72,104,779.74 1.69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52,879,531.19 3.59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17,523,020.77 2.76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63,703,172.13 6.20 I 金融、保险业 529,082,816.17 12.44 J 房地产业 117,441,909.85 2.76 K 社会服务业 90,529,896.74 2.13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626,494,686.81 61.73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13,076,477.00 230,407,524.74 5.42 2 000937 金牛能源 4,831,601.00 107,599,754.27 2.53 3 600028 中国石化 9,000,000.00 96,120,000.00 2.26 4 600550 天威保变 4,608,438.00 94,472,979.00 2.22 5 601186 中国铁建 10,000,000.00 93,600,000.00 2.20 6 600000 浦发银行 5,504,508.00 85,980,414.96 2.02 7 600312 平高电气 9,521,511.00 85,598,383.89 2.01 8 600030 中信证券 3,399,950.00 84,182,762.00 1.98 9 000568 泸州老窖 3,237,000.00 84,162,000.00 1.98 10 601398 工商银行 17,482,464.00 76,048,718.40 1.79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0.00 0.00 2 央行票据 384,620,000.00 9.04 3 金融债券 204,220,000.00 4.80 其中:政策性 金融债 204,220,000.00 4.80 4 企业债券 21,074,062.80 0.5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0.00 0.00 6 可转债 1,341,725.29 0.03 7 其他 0.00 0.00 8 合计 611,255,788.09 14.37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80216 08 国开 16 2,000,000.00 204,220,000.00 4.80 2 0801101 08 央行票 据101 2,000,000.00 192,320,000.00 4.52 3 0801040 08 央行票 据40 1,000,000.00 96,150,000.00 2.26 4 0801049 08 央行票 据49 1,000,000.00 96,150,000.00 2.26 5 126018 08 江铜债 181,580.00 12,721,494.80 0.30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序号 权证代码 权证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580026 江铜 CWB1 4,702,922.00 7,684,574.55 0.18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 本基 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927,052.37 3 应收股利 0.00 4 应收利息 4,582,417.78 5 应收申购款 313,972.12 6 其他应收款 0.00 7 其他 0.00 8 合计 20,073,442.27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5528 柳工转债 1,341,725.29 0.03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550 天威保变 94,472,979.00 2.22 召开 2008 年 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十 一 、基 金 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08 年9 月30 日。 (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4.48% 1.77% -12.69% 1.83% -1.79% -0.06% 过去六个月 -26.20% 1.99% -28.06% 1.96% 1.86% 0.03% 过去一年 -41.97% 1.94% -41.09% 1.76% -0.88% 0.18%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起至 2008 年 9 月30 日 74.36% 1.71% 56.27% 1.52% 18.09% 0.19% (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210% 220% 2006-4-29 2006-08-2 2006-11-3 2007-2-2 2007-5-15 2007-8-9 2007-11-9 2008-2-13 2008-5-14 2008-8-12 业绩基准 信诚四季红 十 二 、基 金 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 应计利息;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2 、清算备付 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 款; 6 、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 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基金 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 、以前年度 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 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三 、 基 金资 产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 的估值: ①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 如 估 值 日 有 市 价 的 ,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 如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 当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不 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 且 其 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前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 验证具有可靠 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且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的估值: ①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上 市 流 通 债 券 , 如 估 值 日 有 市 价 的 ,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 无市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上 市 流 通 债 券 , 如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 当 上 市 流 通 债 券 不 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 且 其 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前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 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的估值: ①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上 市 流 通 债 券 , 如 估 值 日 有 市 价 的 ,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息) 得到的收盘净价确 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 市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确定公允价 值。 ②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上 市 流 通 债 券 , 如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 当 上 市 流 通 债 券 不 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 且 其 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前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 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3 )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6)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办法: (1 )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①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上 市 流 通 权 证 , 如 估 值 日 有 市 价 的 ,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上 市 流 通 权 证 , 如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 当 上 市 流 通 权 证 不 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 且 其 潜 在 估 值 调 整 对 前 一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 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计量;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2 )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6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计价 错 误 达 到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 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 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 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的 过 错 程 度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本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 项或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2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 金 收益 与 分配 ( 一) 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收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及其他收入 。 2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等 项 目 后 的 余 额。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 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 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 本基金默 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 收益先 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当期 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本基金采 用季度结算的收益分配机制: (1 ) 分红结算日:每季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每季分红结算日; (2 ) 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1.00 元, 且基金产生已实现收益; (3 ) 分 红 比 例 : 本 基 金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至 少 分 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超 过 1.00 元 部 分 的 25%;但 分红金额不得超过已实现收益, 且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 1.00 元; (4 ) 分红登记日与除权日:基金管理人于每季分红结算日(T 日)决定是否分红, 若 确 定 分 红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 则 T+1 日 为 权 益 登 记 日 并 进 行 除 权 ,T+7 日内实现派息; 若基金已实现收益不足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1.00 元部分的 25% , 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将全部分配已实现收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 0.1 分) 。 7 、本基金约定每季度结算收益, 但并不保证每季度实现分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 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 4 次,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下一个季度开始分红结算; 8 、基金年度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50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等内容。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托管人核实确认后 2 日 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转为 相应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十 五 、基 金 的费 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费用种类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依据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收取); (4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2 、费率水平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2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本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开 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取, 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 由基金管理人选取适当的时机 (但应 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通知后) , 至少提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后正式执行。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如 果前述费率标准上限高于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相关费率标准上限的, 取前述费率上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费率标准上限孰低执 行) , 具体费 率水平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比例不低于总额的 25% (如果前 述比例下限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相关比例下限的,取前述比例下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比例下限孰高执行)。 本基金正式收取销售服务费后,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 =E ×N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 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 招募说明书披露的, 或基 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的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收 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或 酌 情 降 低 基 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整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公告。 (4 )本条 第 1 款第(4 )至第(8 )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出。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整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中的相 关规定。


十 六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七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帐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告。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十 八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一)披露原则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 1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四)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 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代销机构; 20 、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开澄清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在基金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公告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 文本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 九 、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组合可能的价格下跌而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潜在损失。 本基金遵循投 资 稳 健 原 则 , 对 市 场 风 险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管 理 框 架 , 从 单 只 股 票 ( 债 券 ) , 到 股 票 ( 债 券 ) 组 合,再到基金资产,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 2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 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 、 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4 、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5 、 本基金特定的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采 用 信 诚TAA 体系对大类资产进行 配置,在极 端市场环境 下( 如 市 场 利 率 出 现 剧 烈 波 动 )TAA 模 型 给出 的 信 号 可 能 会 失 真 , 使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出 现 失 误 , 从 而 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6 、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人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二 十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 (4 )其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自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 或 基 金 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或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 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财 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二十一 、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募 集 、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获 得 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 费用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有 权 依 照 代 销 协 议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 它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 确 定 有 关费率; 17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业务; 5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业务; 6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帐, 进行证券 投资; 7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和 分 红款项; 14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或 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发 出 ; 保 证 投 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追偿;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23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 公 平 对 待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 防 止 在 不 同 基 金 间 进 行 有 损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及资源分配; 2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 )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1 )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7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10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事 项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有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 采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 按 规 定 保 存 有 关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帐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保 存 基 金 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 上; 16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8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9 )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偿; 23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 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利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8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2 、有以下事 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除外; (6 )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 变更基金类别;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 、以下情况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 、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投票委 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 记日; (6 )会议的 表决方式 (7 )与会者 需 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 )召集人 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 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的 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含 50% ,下 同 )。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4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它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3 )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 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 布提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 人 授 权 出 席 大 会 的 代 表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 、生效与 公告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基 金 法 》 有 关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的; (3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 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 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 )基金财 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 过 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 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 交仲裁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 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 金 合 同 将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 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供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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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1-- 二 十 二、 基 金托 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中国保 险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进行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


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企业类型: 国有独资 注册资金:


36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与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管 理 办 法 》 、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和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管 理 办 法 》 、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管 理 办 法 》 、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 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管 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 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 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 监督 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保管 1 、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基金法》 、 《管 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 职 守 , 依 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谨 慎 、 有 效 的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 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 ,防范和减少风险。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购 置 并 保 持 对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托 管 所 必 要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 包 括 硬 件 和 软 件) ,并对设 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管理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 归于该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 行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 于恢复相关基金 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将 基 金 财 产 与 自 有 资 产 严 格 分 开 , 将 基 金 财 产 与 其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财 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账簿,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资产。 8 、 对 于 因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申 ( 认 )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到 帐 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帐日基金财务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出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四)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传真后当日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 的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应当提供任何必要 的协助。








(六 )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 各 方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 定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发生以下 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5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十 三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 请及时到原开立信诚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更改 , 或由投资者本 人致电信诚客服 热线或登录信诚基金网站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 基金管理人每年 1 月份至少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 单。对账单在每年结束后的 7 个工 作日内寄出。 网上直销客户若发生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将在交易 确认的次月以电子文件形式寄出交易 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 登记注册机构 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 请参见本基金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请参见本 基金公告。 (五)电话查询及交易服务 信诚自动电话语音查询、 交易系统, 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查询服务。 对直销 柜台客 户还提供电话交易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网 上 查 询 、 网 上资讯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 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 八)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网站留言、 传真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 的服务电 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 十 四、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但不会影 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 2008 年 4 月 30 日以来 ,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如下(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1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农业银行 5 月 10 日、 11 日暂 停基金代销业务的公告, 2008 年 5 月 9 日。 2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的公告,2008 年 5 月 9 日。 3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信 银 行 网 上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008 年 6 月 28 日。 4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通 过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开 办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以 及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优惠活动的公告,2008 年 7 月 14 日。 5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2008 年第 2 季度) ,2008 年 7 月 21 日。 6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半年度报 告,2008 年 8 月 28 日。 7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2008 年 9 月 16 日。 8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2008 年 9 月 17 日。 9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关 于 增 加 西 藏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2008 年 9 月 19 日。 10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的公告, 2008 年 9 月 26 日。 11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的公告,2008 年 10 月 6 日。 12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2008 年 10 月 6 日。 13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通 过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和 定 投 业 务 的 公告,2008 年 10 月 10 日。 14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信 诚 四 季 红 和 信 诚 精 萃 在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务的公告,2008 年 10 月 16 日。 15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通 过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2008 年 10 月 16 日。 16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西藏证券办理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2008 年 10 月 21 日。 17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08 年 10 月 23 日。 18 、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08 年 11 月 13 日。 二 十 五、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六、 备 查文 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人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二) 《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 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