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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博(519035)

富国天博:招募说明书(摘要)(2008年10月)查看PDF公告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汉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 2007 年 4 月 5 日汉博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获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8日证 监基金字[2007]108号文核准。自2007年4月27日起,由 《汉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08 年 10 月 27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 至 2008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35 七、基金的存续.............................................................................................................................37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十、基金的投资.............................................................................................................................49 十一、基金的业绩.........................................................................................................................60 十二、基金的财产.........................................................................................................................6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62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68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2 十八、风险揭示.............................................................................................................................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0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2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天博创 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汉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 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 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 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 2招募说明书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3招募说明书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交易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 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本基金为2007年4月27 4招募说明书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 间,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本基金为 2007 年5月9日 至2007年5月18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于 2007 年5月31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于 2007 年 6月 18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5招募说明书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6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 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敏(代)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 (021)68597788 传真: (021)68597799 联系人:林志松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08年10月27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和 防范,进行重点风险监督、控制与管理,就基金投资制定控制公司内部风险的政 策,并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研究制定风险控制的办法。 公司目前下设十一个部门和两个分公司, 分别是: 基金管理部、 研究策划部、 境外投资部、资产管理部、市场与发展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 部、基金清算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北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基金管 理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决策进行基金投资, 下设基金经理组和集中 交易室,分别负责基金管理和交易指令执行与监督。研究策划部负责行业和上市 公司研究。境外投资部主要负责投资海外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资产管 8招募说明书 理部负责社保基金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投资与客户服务。 市场与发展部负 责产品研究与设计、基金销售、市场推广、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北京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负责华北地区和华南地区的基金销售和市场推广工作。 监 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 进行监督和检查。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 技术, 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计划和战略的拟订、 督办以及公司财务。基金清算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 记和清算等业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 文字档案、后勤服务等综合事务管理。 截止到 2008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有员工 155 人,其中 58%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生于 1954 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 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党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国先生,副董事长。生于 1963 年,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经济师。 历任河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 会计师。1977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并 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伙人负责 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 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董事。生于 1952 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缪恒生先生,董事。生于 1948 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 9招募说明书 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区办事处南码头分理处会计员、副主任;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区办事处会计出纳科副科长;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分 行副行长;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生于1958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 计师。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 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总裁、BMO金融集团 高级副总裁。 葛航先生,董事。生于 1966 年,大学本科,经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经 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2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刘保玉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63 年,法学博士。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 院长、教授;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法学 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 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Wai P.Lam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36年,会计学博士。1962年至1966年 在PriceWaterHouseCoopers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年至 1969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 1973年至2002年在加拿大Windsor大 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Windsor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5 年,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 公司办事员、副科长;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上海交电家电 商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上海商务中心总经 理;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副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10招募说明书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生于 1965 年,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李础前先生,监事。生于 1957 年,经济管理硕士。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 处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 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沈寅先生,监事。生于 1962 年,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现任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监事。生于 1971 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 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 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毕天宇先生,监事。生于 1971 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北方工业上海 公司内贸处销售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 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公司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生于 1965 年,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 财经大学金融系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 司基金部副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199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于2008年10月10日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谢卫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 李长伟先生,副总经理。生于 1964 年,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 硕士,讲师。历任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部;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讲师;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 总经理。1999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志松先生,督察长。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 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 11招募说明书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 2002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 公告》 ,李建国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指定公司董事长陈敏女士代为 履行总经理职责。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毕天宇,生于1971年,工商管理硕士,自2000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曾任中国北方工业上海公司内贸处销售员、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 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现任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铭,生于1980年,硕士,自2005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兼任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1)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 陈戈先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刘禹女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下设行业研究部经理。 常松先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下设金融数量工程部经理。 饶刚先生: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下设固定收益部经理、富国天 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毕天宇先生: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列席人员构成: 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交易主管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邀请的其他 人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2招募说明书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13招募说明书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14招募说明书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5招募说明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督察长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 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16招募说明书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17招募说明书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 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 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 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股A股) 。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 续同业领先,截止 2008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586.92 亿元, 同比增长 71.34%。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72%,年化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 26.36%,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54个百分点和6.56个百分点, 每股盈利为0.25 元,同比增长0.10 元。总资产达到70,577.0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96%。资 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 不良贷款率为 2.21%,较上年末下降 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 率为117.23%,较上年末提升12.82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18招募说明书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 2006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收购了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 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 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 2008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世界银行 500 强中列第 18 位;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第 69 位;被 英国《金融时报》评为“全球 500 强”第 62 位;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 球市值 500 强中列第 20 位;在美国《财富》杂志全球企业 500 强排名中列第 171 位,较上年大幅提升59 位;荣获英国《欧洲货币》杂志「最佳房地产投资 奖」 、香港《资本》杂志「中国杰出零售银行奖」 、万事达国际组织「最佳商务卡 奖」 、 「最佳联名卡奖」 、 「最佳产品设计奖」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 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 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进行的 内部控制审计,并被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为“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 告”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 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 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 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 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19招募说明书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 金盛、通乾、银丰等7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 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 3 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 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 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 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 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 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 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 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 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 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 值优势、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 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 德蓝筹、华夏全球精选、易方达增强回报、南方盛元红利、交银施罗德增利、工 银瑞信信用添利、宝盈资源优选、华安稳定收益、兴业社会责任、华宝兴业海外 中国成长、宝盈增强收益、鹏华丰收债券、博时特许价值、华富收益增强、信诚 盛世蓝筹、东方策略成长、海富通全球精选中国概念等 71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20招募说明书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21招募说明书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敏(代)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 (021)68597070 传真: (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22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7 联系人:王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汤嘉惠 23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电话: (021)63370888 传真: (021)63370777 联系人:张萍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66419824 客户服务热线:11185 公司网站:www.cpsrb.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6250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 (021)62580818 传真: (021)386706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 (010)65183888-8607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555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25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 (021)62568800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号:95503或40088-8850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6、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3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 (010)66568613、 (010)66568587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热线: (010)68016655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 26招募说明书 客服热线: (021)6886511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户服务热线: (0755)8228896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话:400-8866-338-627802 传真: (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服电话: (0755)95511 网站:www.pa18.com (18)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大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大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电话: (0571)85783715 业务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咨询电话: (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27招募说明书 (1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电话: (021)68604866-8309 传真: (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热线: (021)686048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 (021)50586660 传真: (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588(免长途费)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68419393-1035 68419974 电话: (021)68419393-1259 传真: (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热线: (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 (22)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28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 、96100(广西)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4)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传真: (0551)220793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9688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25)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84457777 29招募说明书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咨询电话: (025)8445777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6)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 (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27)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新华东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471)4961259、0216840527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联系电话: (021)68405273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28)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 (0755)83025913 传真: (0755)83025991 30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魏杰 客服热线: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9)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6楼、7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510)82831662、 (0510)82588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10)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6层11、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800-810-8809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1招募说明书 (3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8560666-8988 传真: (010)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3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联系人:王斌 电话: (010)65542337 传真: (010)65541281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www.ecitic.com (34)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 层-50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 层-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 (0755)82026521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35)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59226788 传真: (010)59226799 联系人:谢亚凡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36)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 (025)84784765 传真: (025)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客服电话:4008888918 公司网站:www.thope.com (37)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http://www.cebbank.com (38)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33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电话: (0755)25859591 联系人:霍兆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www.18ebank.com (39)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高滋生 电话:021-58788888 客服电话:4008202717 公司网址:http://www.ydstock.com/ (4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魏海


电话:010-62267799-6318 客服电话:0991-96562 公司网址:http://www.ehongyu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以下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联系电话: (021)24052000 传真: (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汉博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汉博” )转型而成。 基金汉博由“淄博基金” 、 “通发基金”和“三峡基金”经重组规范、合并而 35招募说明书 来。三基金全称分别为“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公司” 、 “通发有价证券投资基 金” 、 “三峡投资基金” 。其历史沿革如下: “淄博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424号批准成立的公司型、封 闭式信托投资基金,由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现已被中国建银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托管) 、淄博市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淄博支行(后转为海通证券有 限公司) 、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山东信托投资股份公司(后转 为山东省齐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为基金发起人,基金发行规模为1亿元。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3)第 2053 号文批准,1993年8月20日,淄博基金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淄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 行淄博分行为该基金托管人。 “通发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108号批准, 由原沈阳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 241号文件批准于1992年9月8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并于1994年 3月7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基金发行规模为 5000 万元,1993 年红 利转“基金”850 万元,实有基金 5850 万元。后因银证分离政策的要求,经中 国人民银行非银司[1995]105号文批复,沈阳证券公司改建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沈阳分公司。基金管理人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基金名义托管人为交 通银行沈阳分行。 “三峡基金” 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人行复 (92) 字第223号批准, 于 1993 年 3 月由重庆有价证券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商银行重庆信 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和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共同发起设立。 基金发行规模 5000 万元,三峡基金的管理人为重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名 义托管人为重庆市商业银行。 根据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三基金经规范重组合并后,更名为 “汉博证券投资基金” , 规范后,基金汉博由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和山东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共同发起,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 中国建设银行。 2000 年 10 月 17 日,基金汉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份额为 221,692,894份。 2000年11月24日基金汉博完成扩募, 基金总份额增至5亿份, 36招募说明书 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5月29日。 2007年4月5日, 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过了基金汉博转型议案, 内容包括基金汉博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4 月 18 日证监基金字[2007]108 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 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 2007 年 4月27 日基金汉博终止上市之日起, 原 《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 《富 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 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同时基金更名为“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汉博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基金份额更 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的初始登记。在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后,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场内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以下简称“上证基金通”)或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通 过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二)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 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 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 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37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 2007年5月9日至2007年5月18日的集中申购期开放申购,期 间不开放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 但最长不超过 1个月。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 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五)基金的最高销售规模 本基金设定销售目标上限为 100亿份。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179,868户,设 立募集期净销售额为 4,754,945,538.62 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 2007年5月24 日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4,757,355,990.68份基金份额。 截至2 0 0 7年5月2 4日止,原汉博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总份额由 500,000,000.00份折算为1,338,050,452.56份,原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8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因暂未指定交易等原因产生的未领取现金红利 453,411.69 元人民币确认 为基金份额 453,411.69 份。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由500,000,000份变更为6,095,859,854.93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目前的 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代销网点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原汉博基金基金份额。 1、原汉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交易在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 39招募说明书 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变更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指 定交易的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2、原汉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非本基金场内 代销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开设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 户” ) ,用于归集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开放赎回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中国 建设银行代销网点、 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确认 其权益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办理基金份额登记, 将基金份额从临时账户 扣减,同时记增持有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此后,投资者可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确认权益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详见基金管理人有 关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和赎回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40招募说明书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后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1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场外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直销 网点首次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持有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 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 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5、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 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42招募说明书 财产承担。 7、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 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 费用。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申购。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3年(含) 1.2% 3年—5年(含) 0.6%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投资者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5%。投资者场外赎回,根 据申购方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43招募说明书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年以内(含) 0.6% 2年—3年(含) 0.3% 3年以上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 回费率,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变更费率 时, 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和后端申购费用, 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 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 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元, 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 100万元和5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 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0% 1.20% - 净申购金额 (C=A/ (1+B) ) 9,852.22 988,142.29 4,999,000.00 前端申购费(D=A-C) 147.78 11,857.71 1,000.00 44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C/1.200) 8,210.18 823,451.91 4,165,8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额(=A/1.200)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6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其在申购时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5%=12,437.5元 例七:假定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内申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 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分别为 1.025、1.080 和 1.140 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额(D=A×C)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60% 0.8% 0.4% 后端申购费(F=A×B×E) 160 80 40 赎回费(G) 61.50 32.4 0 赎回金额(H=D-F-G) 10,028.50 10,687.60 11,360.00 例八:假定某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投资 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30、1.300 和 1.360 元,各笔赎回扣除 45招募说明书 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额(D=A×C)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80% 1.2% 0.6% 后端申购费(F=A×B×E) 216 144 72 赎回费(G) 73.8 39 0 赎回金额(H=D-F-G) 12,010.20 12,817.00 13,528.00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46招募说明书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47招募说明书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通过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48招募说明书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同意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 在充分注重投资 组合收益性、流动性与安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49招募说明书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深信“创新创造财富” ,以基本面研究驱动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追求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行业细分、个券选择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 过程中。 1、资产配置 (1)本基金基于对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四个角度的综合分 析,充分研判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流动性及相关性等因素,灵活配置大类资 产,力求减小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别包括股票、债券、权证等。其中,股票类资产 包括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和未来可能出现的诸如中国预托凭证之类的股权类证 券;债券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 、央行票据、资产支 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回购协议以及现金存款等。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40%,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投资于创新主题类上市 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本基金定义的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 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知识与科技的运用对其发展有重要 的推动作用、 具备行业领先或技术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以及经重组后将显现上述 特征的上市公司。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认为,当今时代,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一个创新不断涌现的重要 时期,也步入了一个经济结构加快调整的重要时期。生产力、生产方式、生活方 式和经济社会发展观在创新的推动下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 生产要素的流 动与产业转移也在因创新而不断加快: 信息科技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知 识传播应用进程的重要引擎; 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创新在对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 50招募说明书 质量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能源科技创新正在为进一步化解能源与环境问题开辟 新途径;材料科技创新将带来深刻的技术变革,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逐渐为人类 认知客观规律、推动技术和经济发展展现新的前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作 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加强国家创新 体系建设。 在资本市场上,由于创新主题类公司具有着强大的竞争优势,其公司业绩在 未来较长的时间内将会保持持续高速的成长,股价也将相应地持续大幅升高。因 此,本基金以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作为股票投资主体,在高度重视基本面分析的 基础上遵循“关注成长,合理预期企业未来价值”的选股标准精选个股,力争为 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评估、价值评估、现金流预测与行业环境评 估等多项指标全面考量公司的基本面,关注因素包括: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竞争 地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短期与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来源、 公司治理结构等,运用的的分析模型包括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DCF) 、经济价值 模型(EV/EBITDA) 、杜邦财务分析模型(DuPont Analysis)等。在创新属性评 估方面,本基金将重点考量创新的预期效果,并判断创新是否已经或者将会驱动 企业的成长。本基金对创新的认定涵盖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 新、流程创新、管理模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需求创新等多个角度。其中,对 于公司的具体创新项目,本基金将重点评价基于项目的预期投资回报率,具体衡 量指标包括:销售收入边际增长率、毛利率边际增长率、净利率边际增长率、投 入资本回报率等。 2、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 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 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 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51招募说明书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 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 的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 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信用风险评估是指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 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品种选择 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2)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3)在信用等级与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4)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且基本面有良性变化的可转换债券。 3、适时选择权证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 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 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 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52招募说明书 (五)投资风格 “研究为本、积极投资、淡化选时、均衡配置,在严格风控的基础上实现投 资收益的最大化”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管 理组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比例及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组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 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1、基金管理组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管理组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资 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管理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 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管理组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53招募说明书 图 投资程序示意图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信标普300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中信标普300指数和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中信标普300指 数由深沪两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公司构成, 样本股经过流动性和财务稳定性的审 慎检查,能较全面地描述中国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 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势,是目前 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定位为股票型基金, 因此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 公式:中信标普300指数×8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15%+同业存款利率×5%。 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更科学 54招募说明书 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 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6)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40%。其中,投资于 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8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5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评不得低于BBB,在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15)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6招募说明书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130,263,698.10 69.68 其中:股票 5,130,263,698.10 69.68 2 固定收益投资 1,577,435,954.00 21.42 其中:债券 1,577,435,954.00 21.4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9,688,859.25 0.13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0,001,000.00 5.4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7,240,000.94 3.09 6 其他资产 18,339,311.20 0.25 7 合计 7,362,968,823.49 100.00 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31,689,868.56 1.80 C 制造业 2,457,100,370.60 33.58 C0 食品、饮料


639,480,618.08 8.74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399,878.75 0.01 C3








造纸、印刷 - - 57招募说明书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679,352,230.95 9.28 C5








电子 829,026.25 0.01 C6








金属、非金属 301,905,323.33 4.13 C7








机械、设备、仪表 371,049,821.26 5.07 C8








医药、生物制品 439,791,921.81 6.01 C99








其他制造业 24,291,550.17 0.33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251,283.46 0.02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311,389,884.80 4.26 G 信息技术业 611,828,948.15 8.36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738,258,207.86 10.09 I 金融、保险业 791,476,922.08 10.82 J 房地产业 60,507,223.70 0.83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26,760,988.89 0.37 M 综合类 - - 合计 5,130,263,698.10 70.11 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32,502,364.00 572,691,653.68 7.83 2 002024 苏宁电器 30,416,582.00 529,248,526.80 7.23 3 600519 贵州茅台 3,970,000.00 523,603,300.00 7.16 4 600271 航天信息 16,607,272.00 345,763,403.04 4.73 5 000792 盐湖钾肥 4,068,071.00 274,798,196.05 3.76 6 600596 新安股份 7,520,676.00 247,580,653.92 3.38 7 601398 工商银行 50,295,464.00 218,785,268.40 2.99 8 000063 中兴通讯 7,015,807.00 209,491,997.02 2.86 9 600585 海螺水泥 5,000,000.00 131,150,000.00 1.79 10 601006 大秦铁路 10,085,310.00 130,100,499.00 1.78 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02,664,590.20 2.77 2 央行票据 832,765,000.00 11.38 3 金融债券 151,660,000.00 2.0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1,660,000.00 2.07 4 企业债券 375,623,377.80 5.1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14,722,986.00 0.20 7 其他 - - 8 合计 1,577,435,954.00 21.56 58招募说明书 注:-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801035 08 央行票据35 3,000,000.00 303,780,000.00 4.15 2 0801106 08 央行票据106 2,000,000.00 192,320,000.00 2.63 3 009908 99 国债⑻ 1,081,800.00 108,212,454.00 1.48 4 0801034 08 央行票据34 1,000,000.00 96,160,000.00 1.31 5 0801098 08 央行票据98 1,000,000.00 96,160,000.00 1.31 6 0801101 08 央行票据101 1,000,000.00 96,160,000.00 1.31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债券中有三只债券的公允价值相等,按照公允价值 的大小排名并列第四位, 故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五名债券明细中实际填列了六只 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序号 权证代码 权证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580026 江铜CWB1 4,702,922.00 7,684,574.55 0.11 2 031007 阿胶EJC1 202,453.00 2,004,284.70 0.03 注:-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6,515.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256,602.82 5 应收申购款 476,192.74 6 其他应收款 - 59招募说明书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339,311.20 注:-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0792 盐湖钾肥 274,798,196.05 3.76 筹划重大事项 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4.27-2007.12.31 55.53% 1.73% 40.36% 1.79% 15.17% -0.06% 2008.1.1-2008.9.30 -48.41% 2.24% -47.99% 2.41% -0.42% -0.17% 2007.4.27-2008.9.30 -19.76% 2.03% -27.00% 2.15% 7.24% -0.1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60招募说明书 注:截止日期为 2008 年9 月30 日。 本基金于 2007 年 4 月 27 日由原汉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建仓期 6 个月,从 2007 年 4 月27 日至 2007 年 10 月26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1招募说明书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62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3招募说明书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64招募说明书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65招募说明书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66招募说明书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67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赎回费和转换费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8招募说明书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9招募说明书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0招募说明书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 71招募说明书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72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73招募说明书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74招募说明书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75招募说明书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一)投资于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76招募说明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77招募说明书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以及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等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78招募说明书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而需要变更基金合同的的 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79招募说明书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80招募说明书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81招募说明书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82招募说明书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3招募说明书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84招募说明书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5招募说明书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86招募说明书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87招募说明书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88招募说明书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 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9招募说明书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90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1招募说明书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 92招募说明书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93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的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94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而需要变更本基金合同的 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95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96招募说明书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97招募说明书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98招募说明书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60%-95%; 99招募说明书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评级不得低于BBB,在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15、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100招募说明书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01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102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在下一工作日前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103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104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指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105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106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 107招募说明书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托管协议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述之情形 发生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托管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末所有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本季度有交易、季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 送交易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 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3种方式定制每日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浮动盈亏、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08招募说明书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6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8597979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本公司从2008年5月5日起在招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帐号变更为 216089214310006,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 上做相关公告。 2、本基金本期新增的代销机构情况如下: 本公司从2008年5月12日起增加中国光大银行为本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光 大银行推出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同时从2008年5月12日起参与光大银行网上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从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7月18日参与定投业务 109招募说明书 费率优惠活动,于 2008 年 5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 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本公司从2008年7月14日起增加深圳平安银行为本基金 代销机构,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 公告。本公司从2008年8月28日起增加远东证券为本基金代销机构,并于同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本公司从2008 年 10 月 27 日起增加宏源证券为本基金代销机构,并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3、 本基金从2008年5月27日起参与瑞银证券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本基 金从2008年6月23日起参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期定额优惠活动, 并于同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本基金从 2008 年7月1日起参与国都证券网上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并于2008年6月30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本基金从2008 年7月19日至2009年1月18日参与中国光大银行前端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并于2008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 关公告。本基金从2008年9月16日参与齐鲁证券网上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本基 金自2008年10月27日起参与光大证券网上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并于2008 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4、 本基金从2008年6月16日在交通银行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并自2008 年6月16日起参加前端申购费率八折优惠活动,于 2008年6月13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本基金从 2008年7月 10日在中国民生银行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于2008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5、 本公司从2008年6月2日起调整使用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结算的网上直 销申购费率,并于2008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 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6、本公司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自 2008 年 8 月 28 日起李建国先生不再担任 总经理职务,并指定公司董事长陈敏女士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陈继武先生不再 110招募说明书 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 上做相关公告。 7、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2008]38 号,自 2008年9月16日起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 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 , 对本基金的相关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 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8、本公司于 2008 年 9 月 17 日对截至 2008年9月16日本公司管理的基金 持有的相关停牌股票情况及2008年9月16日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调整的结 果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9、本公司从 2008 年 9 月 22 日起调整使用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结算的网上 直销申购费率,并于2008年9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10、 本公司从2008年10月6日起调整使用农业银行储蓄卡结算的网上直销 申购费率,并于2008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11、本公司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自 2008 年 10 月 10 日起谢卫先生不再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并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 上做相关公告。 12、本公司自 2008 年 10 月 20 日起开通面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的网 上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于2008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上做相关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1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112